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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站在“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各单位要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及煤运企业税收管理的领导,将每一户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服务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员,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一抓到底。
煤矿资源整合工作涉及面广,税收管理难度较大,国税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涉税问题,协调工商、地税、煤炭、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开展税收工作。
二、全面加强税收管理
随着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和核算体制的改变,也带来一些新的税收问题和管理风险,应引起各级国税部门的高度重视,积极实施税收专业化分类管理,全面加强税源控管。
(一)明确征管范围,规范户籍管理。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和随时了解兼并重组煤矿的复工复产、工商登记、注册地点、资产重组、核算模式等情况,根据税收政策规定,明确征管范围,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核定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全面规范户籍管理。
1.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的,如果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不超过25%的,其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为法人企业的,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大于25%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的相关规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低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凡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3.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注册为分支机构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
对于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二)加强日管,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兼并重组煤炭企业的税收征管责任,牢牢把握税收工作主动权。一是对已停产关闭的待整合煤矿要督促其尽快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在注销环节一定要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结合煤焦领域反腐败斗争对整合煤矿近年来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稽查、清算,决不能将其随意转为失踪纳税人进行非正常认定;二是要加强被整合煤矿的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管理。凡关闭、出售、被兼并、重组需注销税务登记的煤矿,原有发票一律依法停止使用,按规定缴销空白发票及防伪税控设备;三是严格固定资产进项发票抵扣管理。由于煤矿规模和采煤条件的不同,各整合煤矿所上综采设备的型号和套数不同,基层税收管理员一定要实地查验综采设备购置情况,严格掌握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防止不符合规定的进项发票抵扣;四是加大清欠力度。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分税种、分年度摸清被整合煤矿呆欠和陈欠税金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纳税人欠缴税金的原因及生产经营现状,科学评估纳税人清欠能力,对有支付能力但拒不缴纳欠税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新户不理旧帐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凭证管理,严格税前扣除。从2010年起,各级国税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的要求,对煤炭生产运销企业购进货物和接受劳务,凡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财务凭据的,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开展纳税评估,防止税收转移。煤炭资源整合后,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一律按要求取消炮采上综采。原来通过火工品等耗用指标进行纳税评估的做法已不适应新的煤炭采掘方式,税务部门必须通过认真细致的调查测算,建立新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确定评估预警值,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同时,跨省、跨市煤炭集团对我市煤炭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必将带来财务核算体制上的变革。如果市区外新的办矿主体改变原来的产品销售格局,统一煤炭销售,就有可能形成税收转移。各单位必须深入了解煤炭企业整合后的资本构成、营销模式和财务核算方式,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关联企业税收转移。
三、切实优化纳税服务
煤炭资源整合对保增长、保就业、保民生、保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税部门应全力支持和服务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大局,切实搞好纳税服务工作。
(一)公开税收政策,开展纳税辅导。各单位要进一步转变纳税服务理念,把纳税服务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准确、全面的将有关兼并重组和煤炭运销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向纳税人公开,防范税收风险,降低纳税成本,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通过定期、不定期地集中辅导或上门辅导的方式,为纳税人讲解税收政策规定、释疑解惑。针对纳税人在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政策执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财务核算、发票使用等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和税务部门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中发现的常见不遵从问题和倾向,及时向纳税人作事前提醒预警,告知纳税人予以纠正,主动帮助纳税人提高遵从度,防范和降低税收风险。
(二)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办税效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为兼并重组企业开通“绿色通道”,认真落实首问责任、限时服务、延时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坚决防止和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通过“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税及时为重组后煤矿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领购发票以及其他涉税事宜。要根据兼并重组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合理确定领购发票种类、版别和数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票。要依托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切实提高办税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营造良好纳税环境。
(三)落实优惠政策,提供个。各级各部门要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规范执法、依法征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做到应免尽免、应抵尽抵。广泛宣传和认真学习落实《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根据煤炭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制度和办法保证纳税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结合税收专业化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为纳税人提供分类服务、个性化服务,帮助纳税人解决兼并重组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类涉税问题。
一、现行总分支机构的税收政策及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涵盖尚不全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此类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即总机构如将货物移送至分支机构,须在移送的当天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用于销售”,又作进一步解释: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是否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是否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上述条例细则通知虽然对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但由于总分支机构经营的复杂性,致使这些规定无法涵盖应对各种具体情况,再加上政策本身有许多方面界定不明确,甚至相关规定相互交叉、矛盾,使得在实际操作中伸缩性很大,征管双方容易发生争议,例如,现行政策对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还是临时经营,以及对临时经营的时间期限没有加以明确。再比如,根据分支机构的行为,总分支机构的纳税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
情形一:异地分支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款。
视同销售销售
A──────B────C
总机构异地分支机构客户
AB环节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货物移送时,总机构视同销售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异地分支机构
开具发票。
BC环节属于销售行为。异地分支机构向客户收款或开具发票,分支机构应在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后即销售实现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同时,可根据从总机构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目前沛县大苏果、苏宁电器大卖场即是这种模式。
情形二:异地分支机构对购货方不开发票、不收款。
如上图所示:由于异地分支机构B的介入,Ac的销售环节已变为ABC。此时,如果异地分支机构B不向客户c开发票和收款,那么税务机关对总机构可供征税的环节就有两个:AB即货物移送时;AC即货物售出时。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是在货物移送时征税,还是在销售真正实现时征税?总机构的发票应在何时开具,向谁开具?现行税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执行不一,使得企业无所适从。因此,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统一规定。
(二)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现行总分支机构的征管政策是基于理想状态下的限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自身的约束机制及自行依法纳税行为。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源信息和纳税人自身掌握的信息存在较大的不对称。多数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对其内部经营核算发生的变化并未及时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例如: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但大多企业并未严格执行该规定,致使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再比如超市商品的品种多,库存量大,规格繁杂,如某超市仅农副产品就达500多个品种。但税务机关对超市库存商品的监管机制跟不上,不能及时获得超市库存商品的准确信息,形成了税收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一些超市的经营分支机构在本地,会计核算设在外地的总公司,并以庞大的计算机网络作为核算的支撑,将凭证、账簿等资料都统一存放在总公司,本地财务人员主要负责发票的认证和纳税申报工作,对分店整体的经营情况和成本、费用等核算问题没有权限查阅,这些与税收紧密相关的问题,分店的财务人员往往一问三不知。这样的分店是否应该确认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给基层税务机关带来困惑。超市一般都采取电脑收银的结算办法,但目前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一些超市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以销售传票或信用卡凭证代替普通发票;二是一些超市电脑收银机尚未纳入税控管理,容易产生漏洞。
(三)一些企业进行转嫁税负税收筹划
目前,一些总分支机构通过成立采购配送公司的形式来规避税收。即由总公司的采购配送公司和财务部负责商品的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结算货款、统一财务核算。其税收筹划的关键点是,由供货商将商品先卖给采购配送公司,然后由采购配送公司再配送商品给各分店。如五星大卖场,总机构在南京,沛县的分支机构不独立核算,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增值税,沛县的分支机构按照自己记录的流水账收入减去总机构分解来的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进行缴纳,总机构极有可能通过转移定价或人为调节进项税额等方式,使分支机构的销售行为增值额减少,这样增值额实际上归集到总机构所在地,影响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加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根据调查表明,目前大型分支超市的通道费收入增长比例大于商品销售毛利的增幅,其盈利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商品销售毛利向通道收入利润转移。如我县两家超市每年都有高达几百万元名目繁多的通道费等收入。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2000〉550号规定,向供货商收取的促销费、展示费、条码费等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而对于超市而言,该部分的收入征收增值税的税负基本上为17%,而征收营业税的税负却只有5%,这样,就给超市的税种规避筹划留下了空间,即对总局正列举的促销费、展示费、条码费以外的会员费等其他收入也随意向营业税方面转移,以达到减轻税负,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改革和完善总分支机构征管的思路、建议
在现实生活中,异地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不开发票的行为相当普遍。如异地的办事处和中转仓库,他们大多是为宣传产品、方便客户所设置的,不发生直接的销售行为,不存在直接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同由总机构签订,货款由客户直接付到总机构指定的账户,发票由总机构开。因此,这类办事处、中转仓库大多未进行税务登记。可实际上,其总机构只要被税务机关查出货物移送即被认为“视同销售”进行征税,当货物销售后由于需要开发票而造成重复缴税的问题。故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方案一:从便于税收操作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出发,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例如分公司、营销点)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具备开发票、向客户收款的权利,因此销售货物时,必须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纳入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从事非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例如办事处、中转仓库)可不办理税务登记,但必须持有总机构所在地开出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为便于征管,可要求企业在货物内部移送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挂号”,并由总机构制作统一的出库单,待销售后以销货清单与出库单定期核销,申报纳税。同时,赋予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一定的协查权,以便对异常情况做到调查清楚,处理及时。
方案二:在货物的内部移送环节(AB环节)视同销售征税,但不开具发票,将开具发票的时限推至销售实现后,使征税与开具发票这两项行为适度地分离,以避免重复征税。具体来说:在货物移送时视同销售纳税,总机构发生纳税义务,以移送货物的全额收入申报纳税;待货物真正实现销售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根据销货清单由总机构开具发票。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也可将货物内部移送这类经济行为的发票开具权收归税务机关,在货物移送时,必须申报纳税,税务机关监控企业不得开具发票,待货物销售后,由企业申请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向客户开具发票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至于财务会计处理,可在纳税申报时做缴清税款的处理。货物内部移送,申报纳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销售实现后,向客户收款和开具发票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建议尽快规范通道费、会员费收入的增值税管理政策,明确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要求。从通道费、会员费收入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看,均与商品销售收入密切相关,是对超市商品销售的附带服务,其服务内容的实质是商品销售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征收营业税的范畴。为了理顺税收政策关系,确保增值税税基不受侵蚀,增加税收收入,建议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废止总局国税函(2000)550号规定,对销售收入按固定比例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律按返利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而向消费者收取的会员费等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收入,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以规范行业税收管理。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的首要条件是账册必须健全。但对总、分机构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核算形式,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免设账簿?如果可以免设,如何防范总机构随意调节各分支机构的进项抵扣问题?总、分机构之间的增值税管理应如何衔接,建议总局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基层税务机关在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等涉税事项中有章可循。
区域联合,打造电子发票产业联盟
电子发票的普及会比电子商务的普及更快,因为发票是国家税收工具,作为国家税收的征管凭证,电子发票能够极大提高国家对电子商务、传统行业税收征管的效率,事关国家财政收入。发票电子化的进程是自上而下的过程,发票印刷将是印刷业中最快被全面电子化的领域。网络发票是电子发票的过渡阶段,3年内将在全国普及,预计5年左右将全面替代纸质发票。
在政府的推动下,电子发票试点将在全国各地展开。《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 1日起施行后,重庆远见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远见”)在重庆推出了电子发票平台,东港股份与小米商城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航天信息与京东商城建立了合作伙伴关系,苏宁电器、海尔商城分别在南京、青岛推出电子发票平台。与传统票据印刷不同的是,这些公司虽然从地方起步,但都是面向全国消费者开票。互联网行业竞争的规律就是不存在地域性,发展快的会越来越快,并逐渐排挤掉区域竞争对手,电子发票行业不存在地方性公司。而电子发票属于国家税收工具,它的集中度会比一般的互联网行业更高,一旦形成政策上和技术上的国家标准,这个市场最终的参与者可能只有几家。
大势所趋,传统票据印刷企业必须转型。在推动电子发票发展时,单个地方性票据印刷企业无法抗衡印刷行业外推进电子发票发展的全国性公司。因此,票据印刷企业必须统一标准,抱团发展,形成产业联盟。产业联盟应成为国家标准制定的参与者、市场份额的获得者,成为产业的一极。
2012年,重庆远大印务有限公司基于对电子发票必将大面积替代纸质发票的行业发展判断,投资成立了重庆远见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着力向互联网信息数据运营服务商转型,并在电子发票市场探索方面占据先发优势。
在7月召开的中国印刷技术协会商业票据印刷分会第十四届年会上,重庆远大印务有限公司、云南国税印刷厂等企业联合发起的电子发票产业联盟合作建议,就旨在集合我国各区域票据印刷企业,形成合力,共同迎战电子发票大势。
关于电子发票产业联盟,一些票据印刷企业对于拿出当地资源推进电子发票发展还有所迟疑,但我们认为,目前印刷企业的思想意识转变是发展产业联盟的关键问题,电子发票推进是国家政策的大趋势,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在把握这个趋势。
票据印刷行业携手发展电子发票面临的主要困难在于企业战略思维和管理意识的转变,地方性票据印刷企业需要对未来做判断并制定长久的企业发展战略。事实上,推广电子发票是国家既定的产业政策,无论这个进程早几年还是晚几年,企业的掌舵者都应该未雨绸缪,为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可靠的保证。
某票据印刷企业负责人
建立联盟,仍有难题待解
随着国税总局对电子发票的推广,电子发票如何在全国推进、电子发票今后的发展途径等问题,引起了传统票据印刷企业的广泛关注。毕竟,电子发票的引入必然会导致纸质发票数量的减少,进而对拥有大量发票印刷业务的票据印刷企业带来严峻考验。
对于电子发票产业联盟持赞同意见者有之,持反对意见者亦有之,但更多的人持观望、疑惑态度。
电子发票产业联盟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推动整个电子发票产业的积极发展,但建立联盟不能停留在口号上,而要有切实的落地点。目前来看,这个落地点仍是重庆远见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远见”)开发的电子发票软件系统,能看到的落地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当地票据印刷企业与税务局共同推广电子发票系统,即开拓市场,重庆远见提供系统软件支持;二是重庆远见将其经验与系统软件转给当地票据印刷企业,由当地企业直接在本地税务局推广使用;三是重庆远见帮助当地票据印刷企业开发适合本地税务局要求的电子发票系统。
在此,笔者对建立电子发票产业联盟的几种意见进行简单分析。
1.赞成
目前,电子发票推广最好的城市是重庆市,重庆市也是发改委和国税总局最早确认进行电子发票试点的城市。重庆远见正是利用了这一有利时机,组建专业队伍并与税务局合作进行电子发票系统软件的开发,经过几年努力,目前已经有一整套相对成熟的电子发票系统。重庆远见非常希望将他们成熟的经验和软件在全国其他省市进行推广。重庆远见可以说是建立电子发票产业联盟的发起公司。
现在云南国税印刷厂、广州人民印刷厂对重庆远见的经验和软件进行了多次考察,并表现出了一定的兴趣。毕竟一套软件系统的开发需要专业人员付出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与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去自行开发,不如借鉴成熟的软件和经验。
2.不赞成
当地税务局是否允许使用这套软件系统?发票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商品,不可以重复复制,发票的印制涉及到每个省市的税收问题,目前国内的现状是纸质发票的印制采用准入制度,基本都是限定在本省市内票据印刷企业印刷,几乎没有跨省市印刷的。纸质发票还只是发票信息的空白承载体,上面没有记录税收信息,都会有如此严格的管制,而电子发票有具体税收信息,各地税务局能否允许本地企业采用异地电子发票系统,抑或是说采用异地票据印刷企业与当地税务局开发出来的软件系统?答案应该是否定的。既然,当地税务局不太可能允许采用这套系统,那么推广电子发票产业联盟的意义又在哪里呢?难道只是企业间进行经验交流?
3.观望
(1)重庆远见的模式是成立一家IT公司来开发电子发票系统,而与重庆远大在人员、技术方面几乎没有直接联系。电子发票系统的推广,其实更多的是IT方面的工作,与传统纸质发票印刷几乎没有关系。那么当地税务局是选择专业IT公司来开发,还是选择印刷企业呢?
(2)重庆市只有一家比较大的发票印刷企业,税务局要选择与印刷企业合作推广电子发票,也只能选择这一家,或者有些省市的发票印刷企业本来就是税务局下属公司。但像北京、上海这类拥有十几家发票印刷企业的省市,税务局该选择与哪家合作?还是与纸质发票印刷一样,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三五家?那这三五家如果都采用重庆远见的系统或者模式,那又该怎么办?
目前来看,电子发票产业联盟的建立从推动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是好的,但是如何建立?建立的出发点是什么?国家政策方面有没有支持?国税总局对印刷企业进入电子发票系统有没有相应的支持?这些都是电子发票产业联盟能否建立及建立后能否走远的关键。
广东乐佳印刷有限公司 柯 明
参与联盟,票据印企向电子发票转型的良策
都说“不转型是等死,转型是找死”,难道传统票据印刷企业只有死路一条?
非也!电子发票产业联盟的出现,正好一揽子解决了传统票据印刷企业转型所面临的几个最重要的问题。
首先,其将过去“有市场即有产品”的思路改变为“有市场即有资本”。各地区的市场可变通为资本来共同参与联盟,这是一个根本性的改变。市场资本变成相互联通的资本,市场渠道变成网络渠道,这无一不体现未来价值的巨变。
其次,联盟实现了“平台中的销售”。若按传统方式各自为战,按区域划分来经营互联网票据,则最终会全部消亡。联盟的提出,改变了建立互联网实现产品渠道销售的传统,从而在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下,实现区域销售经济的自治。这正是互联网经济中最重要的特点:一个商业模式只能让一个企业存活。这个企业就是联盟这个平台,称之为联盟的平台,正是一个具体化的商业模式。
再次,联盟改变了资本构建模式。在互联网经济中,由于“人人参与、处处成事”的法则,单一资本体极难形成产业效应和互联互通效果。产业资本与产业资本化共同形成联盟资本市场才是王道。
最后,联盟基本体所具有的技术、思维、方式、途径等要素,全部集中地一体化解决了联盟成员参与互联网经济时对自身缺陷的担心,如传统思维局限、入行底气不足、互联网认知不全、专业技术缺失、战略虚脱、战术空白等。所有这些正是传统企业转型过程中无法独自快速解决而又必须面临的难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参与联盟,借船出海,不失为一良策。
票据印刷企业的转型,从来就是众多行业转型中最困难、最没底气的。传统票据印刷企业只有勇于加入互联网经济中再展鸿图,认真审视形势、正确判断去留,不在转型过程中死去,才可辉煌再续。
无锡双龙信息纸有限公司 陶瑞宇
网络(电子)发票并不那么可怕
很多票据印刷企业听到网络(电子)发票来了,就好像感觉到“狼”来了一样,谈“狼”色变。票据印刷企业必须理性看待网络(电子)发票。
发票的种类很多,有机打票、手写本票、手撕定额票及自印发票等。网络发票是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陆税务机关网站或具备网络通信功能机具开具的直接将交易信息传输到税务机关后台系统的一种发票,可通过系统打印出纸质发票。可以看出,其虽然采用网络开具的形式,实际还是纸质发票的应用和管理模式。网络发票使得税务部门的税票管理更具效率。网络发票的时实时数据传送,实现了“以票管税”和“数据管税”相结合,税务机关可进行开票数据的查询、统计、比对等数据分析应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可采集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信息,具有很高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全面性,为数据管税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具有在线开票、数字防伪、全面监控和查验便捷的特点。
网络发票也存在着许多不足。首先开网络发票需要网络和软件的相关配套和技术支持,网络开票系统(后台)需要7×24小时开放,后台一直处于高负荷状态,一旦出现故障或网络不稳定情况,企业将无法正常开票,从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其次,有些不能连接互联网的企业(保密企业)在开票时会遇到麻烦,其开票时需要通过内部管理系统调用数据,但因无法联网,只能重新输入数据,耗时耗力,所以内外网分离的企业就需要提供相关配套的服务;再次,由于网络发票需要登陆互联网进行实时开票,因此在登陆时要输入一些信息,这会给开票者带来麻烦,造成开票者积极性不高。因此,网络发票的全面推开估计还要若干年。
电子发票是在网络发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如果网络发票还没有完全成熟,那么电子发票的推广也还来日方长。未来电子发票只能在个人消费领域或电商服务领域展开,在生产加工领域由于财务报销制度的约束很难实现,需要政府改变现有的财务报销制度,谈何容易!要改变人们的消费及商业习惯不是一朝一夕的,政府必须加快网络建设,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网络建设,加大软件平台建设的投入,提供功能强大的开票系统,提高开票效率,才能让电子发票有前途。
现在,有软件平台开发企业发起电子发票产业联盟,这无疑是电子发票产业的好事,其将有助于统一电子发票标准,实现抱团发展,形成产业联盟。但我认为这是行业大鳄们参加的,也是少数票据印刷企业参加的,全国大多数的票据印刷企业只能望“盟”兴叹,这些企业除了立足现在做好每一张发票外,还要趁着电子发票还有若干年发展的时间,抓紧做好企业的转型工作,练好内功,用互联网的思维去经营企业,用IT技术再造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模式。企业转型发展的路很多,适合你的就是对的。
某票据印刷企业负责人
主动出击,迎战电子发票
重庆、南京、青岛等城市早已经开始电子发票的试点,9月15日广州也加入了电子发票试点行列,成为全国第8个开具电子发票的城市,并在京东商城、唯品会、中国移动终端商城等企业顺利开出了广州市第一批电子发票。据悉,广州市电子发票应用试点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选取符合条件的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对个人开具电子发票进行试点,实现本地电商企业为个人开票(B2C),目前正在进行这一阶段的试点工作。第二阶段,实现本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单位)开具电子发票(B2B)。第三阶段,建设可供全市中小型企业使用的在线开具电子发票公共平台,先试点、再逐步推广,实现本地中小型企业为个人和本地企业(单位)开票。个人感觉,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国税总局对电子发票重视程度的提升,电子发票的推行速度将会越来越快。
我公司以发票印刷业务为主,发票印刷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45%左右,一旦电子发票来袭,我公司将面临较大冲击。广州市加入电子发票试点行列后,京东商城和唯品会等电商平台都能开具电子发票,而京东商城、唯品会是我公司的大客户,他们采用电子发票后,我们的发票印刷量就会大幅减少,这对我们的业务冲击是相当大的。因此我们必须迅速行动、积极参与。
我们会在参与纸质发票印刷的同时,积极跟搭建电子发票平台的相关企业加强沟通,探讨合作的方式等,看哪家企业的方式更适合我们广东的特色。重庆远见提出的联盟方式为我们进入电子发票领域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若真要加盟,不少企业也还是有所顾忌:重庆远见拥有核心的IT技术,在这样一个大数据时代,加盟后,票据印刷企业的客户数据很容易就会被联盟主体拿走,他们通过这些,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多的服务,而联盟中的其他企业就容易被架空,业务会更快地流失。尽管如此,我们仍愿意抓住这个机会,与他们加强沟通,探讨合作的可能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统一负责全省国税系统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其他普通发票的管理。各市(不含深圳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设置的普通发票票种外,省国税局负责设置其他普通发票票种和式样。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按照省国税局的统一要求确定。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五条普通发票印制实行统一式样、统一防伪、集中印制的原则。普通发票印制企业、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省国税局统一招标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
发票监制章由省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和发放。
省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套印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单位名称的发票),套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七条承印省国税局统一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由省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承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的定点印刷企业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印发票,不得将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发票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印制。
第三章发票的领取
第九条需要领取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取手续。
除另有规定外,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变更发票种类、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取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票种核定后,应进行防伪税控相关专用设备的授权发行工作。
对首次领取普通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核定其领用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普通发票比较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印有企业单位名称普通发票的每次印制数量应控制在不超过1年的使用量。
第十一条普通发票领取实行验旧供新方式。在办理普通发票验旧手续时,持《发票领购簿》、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已作废的发票需携带全部联次)、已填开红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有效的书面证明等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验旧,按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临时在本省内跨地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经营地发票,并在外出经营结束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缴销所领取的发票。
临时在本市内跨县(市)、区从事经营活动领取发票的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国税局规定。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三条除另有规定外,未经省国税局批准,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地市使用,发票仅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开具。
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可以规定跨县(市)、区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十四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启用发票前,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串号、重号、缺联、防伪标识等质量问题,发现问题发票时,应当于发现问题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封存发票,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项目种类较多,在同一份发票无法详细列明的,可以汇总开具发票,但必须同时附送《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清单应列明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详细的项目名称、数量、金额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取得汇总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清单》方可作为入账凭据。
第十六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如实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及单位全称,购货方无纳税人识别号和单位名称的,纳税人识别号可填写15个0,单位名称应填写购买人个人名字。
第十七条填写错误的普通发票,应当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
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应在小写金额前加-字,大写金额前加负字。
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提供发票的除外。
第十九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纳税申报期内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有困难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可以自行规定适当延期报送并向省国税局备案,但最长不得超过自领取发票之日起90天内报送。
第二十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存放和保管普通发票需有明确分工,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票,有专门存放发票的设施,有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鼠咬等措施。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与防伪税控IC卡或金税盘分开存放。
第二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和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
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发生的发票丢失、被盗在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上的登载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丢失、被盗发票的缴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保存期满5年,需要销毁的,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二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每半年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地级以上市税务机关发票库存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均用量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需要调出外县(市)、区的发票查验时,应向该县(市)、区税务机关开具证明,由该县(市)、区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换票证调换发票。
对外县(市)、区税务机关要求调取发票或协查发票违法、违章的案件,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推诿。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对辖区内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被单次罚款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国税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之日起执行,全省国税系统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普通发票开具要求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如下:
①规范。
开具发票的文字使用要规范,应当使用中文;开具发票的大小写金额要规范;开具发票的开票日期要规范,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购货单位名称要规范;开具货物名称或服务项目要规范;开具发票的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栏目规范。
开具发票时,项目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应当按号码顺序填开,未实行盖章出门的要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③真实。
只有经济业务发生时方可开具发票,必须据实开具,不得变更商品或劳务的名称和金额;未发生经济业务,一律禁止开具发票。
(5) 开具销售折让、折扣时的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收回原开具的发票并注明作废字祥,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6) 开具红字发票。
①若原开具的发票已经入账,无法收回原发票的,可要求对方提供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按实际的经营业务另行据实开具发票,并在新开具的发票上注明原发票的号码及开具金额和凭证号码;
② 原开具的发票尚未入账且可以收回的,整份发票装订在一起,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据实另行开具发票;
③ 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冲抵增值税专用发票。
(7)普通发票的临时开具。
临时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经营业务发生的书面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场所,由税务人员代为开具。依法应当纳税的,在申请开具发票时,缴纳应缴的税款。
(8) 丢失发票后的补救措施。
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2]。
9 鉴别真假 编辑
1、审查发票版式。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发票版式,如果发现逾期使用旧版发票报销的,应查清原因,看是否存在问题。要看发票印制是否清晰,有无错漏,辨明真伪。
2、审查发票笔迹。看发票台照、日期、品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的字迹、笔体、笔画的精细、压痕是否一致。有无用药剂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涂改痕迹。
3、审查发票复写。看复写的字迹颜色是否相同。发票的正面和反面都应仔细看一看,本应一式多份复写的是否符合复写的实际情况。背面有无局部复写的痕迹。发票的第二联如果不是复写的而是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的,就说明存在问题。
4、审查发票填写位移。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在印制装订发票时,各联次的纵横行列都是对齐的,有固定位置。如果发票各联次填写的字迹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存在问题。
5、审查发票填写内容。看发票报销联的时间、台照、单价、数量、金额是否填写齐全;看发票物品名称是否具体、正确、清楚,如写的类别名称生产用品、办公用品、交电、百货、日杂、土产,且金额较大,对这种情况不论付款是现金还是转账支票,都可能存在问题。
6、审查发票经销范围。如家电维修部、加工门市的发票,物品名称却是煤炭,显然存在问题。
7、审查发票单位同发货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8、审查发票台照写的购货单位同实际收货单位、付款单位的名称是否相符。
一、国外税源管理的经验
1.科学配置机构,降低税收成本。
国际上,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划进行,通常根据经济区域范围、税源集中和分散程度、纳税大户的分布情况、纳税人的分类情况,设置区域性税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若干税收征收(服务)中心。新加坡设立常规的税源评估部门,有对个人评估的纳税人服务部、对公司法人评估的公司服务部、对重大税案调查的税务调查部等,是按照纳税人对象来设置机构。阿根廷国家税务局下辖24个分局,其中在税源集中、经济发达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省设9个,依据税源分布跨省设15个,其设置税务机构的根据就是税源分布和经济区域来划分。
2.对纳税人分类管理、提高税收效率。很多国家为提高税收管理效率,通常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的类别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澳大利亚税务局按照规模将公司分为三类(大企业、中小企业、更小企业)进行监控。成立专门的机构对大型企业进行管理,一方面为这些大公司提供优质的纳税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增强对其监控的力度。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四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阿根廷是将纳税人按大、中、小户归类,侧重抓好年纳税额占全国税收总额过半的大户,不仅成本低而且效果好。
3.强调纳税风险评估和分析。纳税风险评估被作为新加坡税务局的税源管理核心工作,贯穿于税款征收、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是对纳税人进行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最有效手段。澳大利亚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自行审核后,效率提高的同时风险也增大了,因此必须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分析,重点是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评估人员将来自税务当局数据信息库、银行、海关、移民局、证券市场的内、外部信息输入由专家设定的标准模型中,自动生成评估报告,主要有财务分析、欠税情况分析、征收情况分析、营业行为报表等,得出分析结论。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主要是自我管理、自行申报、自行审核的策略,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而对于抵触税法、遵从度较低的纳税人,管理具有强制性。
4.多渠道交换信息,重视税源管理信息化。澳大利亚不但在全国税务机关内部全面运用计算机系统管理纳税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处理公文流转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实现了全国联网,而且与政府的有关部门如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实现了互联,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管理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审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美国税源管理智能化程度比较高,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区设立的十个税务征收中心组成,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输入电脑后,电脑会自动进行逻辑审核,并以此估算其税款,自动进行评估,旨在追求纳税评估的有效性、公平性和权威性。
5.加强宣传、实现纳税服务经常化与多元化。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多元化的税法宣传和优质纳税服务,为税源管理创造条件,提高纳税遵从度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常用的做法。除传统宣传方式以外,税法宣传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如多媒体、FLASH、DVD软件、网络等,还注重个性化的宣传。在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每年都会派出高级官员与前三十名的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讨论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及税收遵从问题。税务机关还定期邀请行业和经济方面的专家参与税源管理工作,使税务官员们更好地了解大公司在经营中所处的经济和行业环境,以增强税务官员的管理能力。
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
二、对中国税源管理的启示
1.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合理配置机构和资源。税收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科学实施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考评,力求最具效率地运用有限征管资源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结合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程度、经营者素质、企业效益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高风险税源点的区域、行业、企业。分行业、分税种、分区域进行横向纵向比较,确认为税源管理风险点。根据风险发生的规律,通过建立风险特征指标和风险特征库,对风险数据信息进行扫描、分析和筛选,找出遵从风险易发生的领域、环节和纳税人群体。按照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建立起适应风险管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在合理的税源管理机构和岗位的基础上,建立纵向互动、横向联动、内外协作、运行顺畅的立体化运行机制,实现有限征管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以是否有助于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不断提高,是否有利于最具效率地降低纳税风险、促进纳税遵从来规划和展开,并以此作为衡量、检验资源整合配置、流程改造是否成功的标准。
2.加强税源信息交换,实现信息来源多元化。与纳税人税源相关的信息多种多样,由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掌握的,涉及到工商、海关、财政、统计、土管等行政部门以及银行、电力、审计、评估等机构和企业的数据。因此,加强税源管理必须保证相关部门所掌握信息的有效交换传递。目前,中国税务部门已着手于税源管理手段的信息化进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金税工程、评估系统、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等。但是,由于中国税源管理信息化工程起步较晚,与西方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现有税源管理采集数据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税源管理信息分析应用水平较低、对数据的挖掘利用程度不高。为了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对税源管理进行强化,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快网络社会化进程。网络社会化,就是使计算机网络从税务部门向社会各部门延伸,实现各部门的数据共享,使税务机关充分了解纳税人的各项纳税资料。(2)建立税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税源信息采集、加工、利用(包括税收风险评估分析)为主线的税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增强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利用、管理能力,加强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估。(3)建立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建立起功能齐备、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决策分析系统,充分利用采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向决策层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3.专业化的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的税源规模、税收风险、纳税遵从的不同进行税源分类,进行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把纳税人按风险大小分级,实行区别管理,将税源管理指向由管理所有纳税人转为管理有风险的纳税人,将有限的税收管理资源由用于管好所有纳税人转为优先用于遵从风险较高的纳税群体和领域,可加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针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进行不同的税收监控和审计措施。对遵从度高的纳税人采取宽松措施,由纳税人进行自我管理、自行评估,税务机关只是简单的监督与观察;对税收风险高、纳税遵从度低的纳税人采取严厉措施,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针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设计不同的税源监控、管理方案。将大型企业集团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管理,对他们实行税务审计为主的管理措施。对中、小型企业实行以纳税风险评估为主的税源监控办法,对这些企业仍然采用属地管理办法。
我代表__国家税务局就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坚持首问责任制
纳税人到国税部门办理涉税事项时,第一个受理的税务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所受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只要符合规定,要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结;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受理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负责指引。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
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开业登记,在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国税机关办理时限由法定的30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资料齐全当场办结。稽查举报案件,在查处结案后,对符合案情通报条件的实名举报案件,15日内向举报人通报;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资料齐全的,受理当天核发《发票领购簿》并发售发票;延续领购发票的,在不超过核定种类、数量的,受理当天办结;纳税人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只要提供的资料齐全并依法缴纳税款,发票工本费的,受理即办;国税机关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后,凡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企业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凡符合条件的,主管分局应于8个工作日办结并上报县局审批,县局应于10个工作日办结;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呆帐核销、减免、退税,凡符合规定且属县局审批的,均在20个工作日办结。
三、落实“一站式”服务制
按规定由办税服务厅直接办理的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办理;凡需要上级国税机关或内部多个部门办理才能完成的事项,按照“内转外不转”的原则,由国税机关内部传递完成,并告知纳税人本级的办结时间。
四、推行政务事务公开制
国税机关应向社会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来源:文秘站 );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定额核定情况;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
对应办不办、超出限办时限、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等税务行政过错行为,严格按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真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投诉举报电话: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126号)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关键词] 高校 税负现状 对策研究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办学资金来源渠道已由过去单一的财政拨款为主向多渠道筹集过渡。近几年来,尤其是2000年后,高校总收入水平呈逐年上升态势,但是财政资金占高校总收入水平比例却呈逐年下降趋势。目前,高校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财政无偿拨款(包括如“985工程”拨款)、科研横向和纵向收入、学费收入和自筹资金等几方面。
税收法规明确了高校作为纳税主体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校自身和后勤服务集团的经营所得,以及校内各部门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除了依法可以免税的部分外,都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类税收。一直以来“税收不进学校”的观念在高校财务人员的意识中根深蒂固,高校的财务人员未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也缺少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发生纳税义务后很少能够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近几年,随着税务机关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检查的重点,高校依法及时纳税的压力逐渐增大。如2007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召集在京高校财务负责人,就高校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探讨。2008年年初,海淀区税务局又就所得税召开了会议,这充分显示了税务部门对高校的重视。这种情况下,如何对高校税负问题进行梳理,严格涉税业务的管理,就成为高校广大财务人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高校面临的税负现状分析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75号)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收入,除财政拨款和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都应并入其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和国家教委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
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并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所得税法规执行力度的加大,如何合理缴纳所得税,已经成为高校财务部门面临的一大课题。
2.营业税
营业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则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做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但是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执行的过程中,对免税范围仍存有疑问,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于2006年1月12日《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教育劳务的免税范围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1)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2)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3)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4)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5)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6)高等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俗称“四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随着高校科研事业经费到款的逐年增长,很多高校并没有办理“四技”营业税的减免,故每年因为“四技”而缴纳的营业税已经成为高校的严重负担。
3.其他税种
其他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等。这些税种虽然种类繁多,但是在高校整体税负中比重很小。不过随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税种也应该引起广大财务人员的重视。
二、高校可采取的对策
1.积极推动完善高校领域税收政策立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专门的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文件。在高等学校税收政策方面,多数是由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通过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立法级次低。另外,面对教育体制改革给高等学校带来的新变化,税收政策的出台显得非常仓促,大多是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某些税收政策已经跟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不匹配,造成缴纳税款的不可操作性。所以,积极推动财政部、教育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立法层次高、规范、协调、系统、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法律法规,争取相关部门在法规制定阶段充分考虑高校特点,可以为高校承担合理税赋争取主动权。
2.修订高校财务制度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置的会计科目根本不能满足高校进行税金核算的要求,如没有“企业所得税”科目。高校财务人员在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对账面利润进行较多的调整,如果财务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对与涉税业务有关的收入支出不进行完整的记录,不熟悉税法,就很难正确计算应税所得额。所以迫切需要主管部门根据税法的要求,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分开核算应纳税所得和非应纳税所得,对于应纳税所得,正确核算收入和与之相匹配的支出,以计算和缴纳企业应负担的各项税负。
3.加强纳税宣贯,树立依法纳税意识
目前,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大高校各种税种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如北京地区,各高校《对北京市统一银钱收据》的使用就各不相同。建议成立地区高校财务负责人联谊制度,定期交流纳税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统一口径。
对于“四技”涉及到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各高校主管财务和主管科技校长应加强沟通,重视“四技”减免。财务部门跟 科技处(部)的要加强联系,共同做好“四技”的减免工作。如北京某高校,科技处负责“四技”合同在技术市场的登记工作,财务处负责税务局的备案工作。在没有进行营业税减免工作之前,每年需要缴纳600多万的营业税,登记备案后,每年只需要缴纳几十万元的营业税,效果非常明显。另外,加强对广大科研人员的纳税宣传力度,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
4.提高财务队伍人员素质
目前,各高校财务人员普遍存在年龄结构偏大、学历较低、知识结构落后等困难。迫切需要打破人才壁垒,引进具有现代财务管理意识的年轻专业财务人员,提高财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广大财务人员要重视对税法的学习,做好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利用税率差别、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高校的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必要时还要咨询专业的会计事务所和税务专家,制定合理的纳税方案。
参考文献:
[1]财税字[1997]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5]京地税营[2005]5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财税[2006]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制度;制度变迁;制度均衡;税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涉税鉴证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131(2011)05-0090-07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and Optimization Measuresfor the System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in China
TANG Feng-lin
(School of Finance,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67, China)
Abstract: The demand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companies, government, and the society, and the supply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comes from institutional supply of the willing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The demand of China’s firm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not adequate, furthermore, the actual supply of local governments for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less than the willing supply of central government and is a supply and demand equilibrium with low level and low efficiency, whose reason is that anticipated gains for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by the subject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and so on are less than anticipated cost. Thus, the evolution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s really the process of the readjustment of interest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such as enterprises, tax department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and so on. In order to realize effective balance between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the related tax law system construction must be consolidated to change the anticipated cost and the anticipated gains of system evolution between each subject.
Key words: Certificated Tax Agents System;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institutional equilibrium; tax agent; tax consultation; taxation plan; tax attestation
一、引言
注册税务师(Certified Tax Agents,即CTA),又称“税务”,最早兴起于20世纪初的日本。当纳税人与税务人员之间出现征纳争议时,税务为双方在对等条件下提供正确的征纳税关系的判断服务。后来演变到为征纳税双方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服务。由于税务制度能显著地减少征纳税摩擦,降低税收成本,逐渐为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目前日本和韩国约85%以上的企业、美国50%以上的企业和近100%的个人、澳大利亚约80%以上的纳税人委托税务代办纳税事宜(王冬梅,2009;田中治,1997)。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少数退休税务干部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以来,我国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虽然有所发展,但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行业市场占有率不高,甚至出现“有行无市”的局面;这与国外发达的CTA业务市场形成鲜明对比,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国家都有相对完善的注册税务师制度,而我国却没有。
注册税务师制度是指对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税收筹划和涉税鉴证等业务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完善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应由一系列基本制度和若干个子系统构成,如执业规范系统、资格考试系统、注册管理系统、监督检查系统、后续教育系统、奖惩处理系统等。从基本制度体系建设来看,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需要构建由法律规范和规章制度框架组成的注册税务师行业法律规制体系,且大约需要用10年左右时间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实施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制定(张晓平 等,2006)。从执业规范体系来看,我国还需要构建CTA执业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体系(苏强,2006);从资格考试体系来看,我国要适当放宽CTA报名条件,增加主观型试题的比例,全国统一报名时间并与教材征订发行时间衔接,对港、澳、台考生开放考试资格(李树名 等,2003)。制度环境决定着制度安排的性质、范围、进程等, 为制度安排的选择范围设置了边界;从制度运行的外部条件来看,受经济、人文和法制环境的影响,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不高,CTA立法层次低,导致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运行效率较低(周金荣,2006)。我国个人所得税应由分类征收模式向混合征收模式转变,这不但有利于社会公平的促进,还将有助于我国注册税务师发挥其“协税、保税、办税”作用,理顺个人申报、中介鉴证、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关系,实现社会、政府和个人三位立体的综合监管(苏强,2005a)。
制度的不完善是CTA行业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然而,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为什么会不完善?影响其供给和需求的因素是什么?如何实现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均衡?为解决此类问题,有必要把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变迁的动力和路径。本文拟采用供求分析方法,对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进行经济学分析,旨在从制度完善角度寻求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瓶颈的突破之策。
二、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分析
1.企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
注册税务师的税务、咨询、筹划和鉴证服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一方面,由于税法与会计法存在差异,而日益复杂的税制和自行申报纳税方式使企业纳税的学习成本提高、办税风险增加,于是企业产生了对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和涉税鉴证等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日益复杂的税制加大了企业同一应税行为适用不同税收条款的税负差异,从而产生对注册税务师税收筹划的需求。由于出现了在原有制度条件下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也称外部利润),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纳税人有进行制度创新、将外部利润内在化的冲动,从而形成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诱致性需求。这里的潜在利润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学习成本的节省、可能因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的降低、委托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制订合理避税方案带来的税负减轻等。
2.政府对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
注册税务师的税务、税务咨询和涉税鉴证服务会降低政府的征税成本,其所提供的税收筹划服务也能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一方面,拥有扎实专业知识的注册税务师,能较好地确保企业纳税申报质量,大大减轻税务人员工作量,降低了征税成本,提高了征税效率。另一方面,注册税务师为纳税人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指导企业在法律允许的制度空间内进行合理避税,这不但避免了纳税人因盲目偷逃税款遭受处罚所带来的秩序混乱,而且还引导了纳税人自觉地顺应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税收政策和制度的经济效率也就得以提高,从而产生了政府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内在需求。
3.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
从公平地解决征纳税双方争议的角度来看,注册税务师提供税务咨询和税收顾问服务,有利于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有利于纳税人私有产权和国家税收产权的维护。由于经济行为复杂,税收法律制度不可能针对所有的可能事件进行详细规定,加上征纳税主体所站角度不同,对税收法律政策的理解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从而出现纳税人对征税机关的某些税收裁量行为持有异议。由于税务行政复议的仲裁者是上级税务主管部门,“经济人”的分析假定对仲裁者行为的公正性提出了挑战。一项制度的有效性不仅体现在它包含了良好的激励机制,还应该包含有效的约束机制。注册税务师的制度安排在争议的征纳税双方之间设置了一个公正的“法官”认为其行为公正的观点是基于以下理由:偏向于政府的裁量将导致注册税务师行业处于“有市场没需求”的境地,偏向于纳税人的裁量将使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行为遭受更为严厉的监管,甚至是“灭顶之灾”。 。因此,社会也产生了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需求。
以上三种类型的需求中,企业的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是核心,是整个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的最终体现。
三、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供给分析
1.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
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是指由中央(包括中央政府和国税总局)根据既定的目标函数和种种约束条件,在宪法秩序所规定的框架内形成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整体蓝图,并据此制定的具体操作规则。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由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边际成本决定。这种制度变迁的边际成本包括新制度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的费用、清除旧制度的费用、消除制度创新阻力的费用、制度变迁造成的损失和实施新制度的成本等内容。理论上,如果中央由这种制度创新所得到的预期收益超过采用此项创新的边际成本,则注册税务师制度创新的供给将有保障。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意愿制度供给是中央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资源条件约束下,向社会提供的、最大化社会福利值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数量。我国已由中央提供的CTA制度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2002),国税总局颁布的《税务试行办法》(1994)、《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6)、《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9)、《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1999)、《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1999)、《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1999)、《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和《“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6)等。
2.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
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是指在中央意愿的制度供给基础上,地方(包括地方各级政府及地方各级税务机关)根据自身的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向辖区内纳税人提供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数量。它可能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的法律法规制定的管理实施方案,也可能是税务局针对某一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文件,甚至还可能是税务人员征税过程中体现的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如: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注册税务师介入税收征管有关纪律等事项的通知》(2009),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请求放松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资格限制建议的复函》(2005),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200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实施意见》(2000),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公告制度具体实施办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重庆渝鑫税务师事务所代征代缴天然气资源税等税费的通知》(2001)等。
四、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供求均衡分析
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均衡是指在一定的制度环境和技术条件下,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和地方实际的制度供给适应了整个社会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需求。然而,由于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和供给的决定因素不一样,导致供求双方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不一致;且不同层次的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供求也存在差异,从而使得现实中更多的是注册税务师制度供求的不均衡,制度均衡只是作为理论分析标准而存在。这种不均衡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的注册税务师制度需求不足
如前所述,企业会形成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诱致性需求,而这种需求能否成为现实,取决于制度变迁潜在利润与成本的比较。现实中纳税人可能有三种选择:违法进行偷逃税、守法自行纳税和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注册税务师制度产生的充要条件是: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的净收益>守法自行纳税的净收益>违法进行偷逃税的净收益。其中:守法聘请CTA提供服务的净收益=(企业委托CTA办理涉税事宜后减少的税法学习成本+降低的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委托CTA税收筹划后减轻的税收负担)-企业付给注册税务师的中介费;守法自行纳税的净收益=0(作为分析的基准)-(纳税人学习税法的成本+误用税法而遭受处罚的风险);违法进行偷逃税的净收益=偷逃税的预期收益-(被发现而遭受的惩罚+信誉损失等预期违法成本)。
现实中我国税制有许多不尽完善之处,而税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相当于提高了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预期净收益。而我国一部分注税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难以为纳税人提供较高水平的税收咨询、税务顾问、税收鉴证和税收筹划服务;与税务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使得他们难以保持完全的执业独立性公正性;且国际四大所的税务服务收费又远高于国内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守法并聘请CTA服务的净收益。这两方面都是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市场规模大但市场需求小”的重要原因。
2. 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给
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小于中央的意愿供给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原则性和一般性与经济社会现象的多样性和多变性之间的差异。由于注册税务师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能是针对全国所有的业务活动进行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而税务、税收筹划和税收咨询的个案却是形式多样的、千变万化的,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地方在执行这些法律法规时留下大量自行裁量空间,从而为税务人员进行权力寻租创造了条件。而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注册税务师行业将会对税务人员征税行为合法与否进行监督,同时还会给征纳双方争议解决提供公正的评判,这些都将减少税务人员权力寻租的可能。现实中,许多地方税务部门对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推广不积极,症结在此。有时即便开始实行了注册税务师制度,税务部门受利益集团的影响,或者考虑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也会尽可能地减少有效的新制度供给,或者使制度变迁产生时滞,这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迟迟未能与税务部门彻底脱钩、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性行业可以得到明证。
另外,地方制度供给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与中央的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差异也是造成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地方的实际供给与中央的意愿供给不一致的原因。由于中央的注册税务师制度意愿供给是由中央主导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它并不遵循一致同意的原则;当制度软约束,强制性变得不再强制时,地方就有可能根据辖区的局部利益、地方官员有可能根据其自身利益,通过曲解规则、补充文件、改头换面等方法来修正中央的意愿制度供给,从而造成注册税务师制度的实际供给与意愿供给不一致。
从以上分析可知,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不仅需求偏少,而且供给也低于理想数量。现行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均衡数量偏低、均衡价格偏高,是一种低水平的无效均衡。为了实现均衡的有效性,必须进行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要明确这种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来源于供给还是需求。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够发达,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来自于市场自发需求的力量还比较薄弱,而政府有义务向社会提供制度公共品,且相对于市场,政府有政治地位上的优势和资源配置权力上的优势,对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的方向、形式、进程起决定性作用(卢现祥,2003)。因此,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变迁只能是更多地依赖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非依靠市场自发力量所导致的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进一步的政策含义是:要加强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改变各主体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从而实现注册税务师制度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均衡。由此也可知,注册税务师的制度变迁实质上是对企业、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行业等各方利益格局进行重新调整的过程。
五、国外注册税务师制度的经验借鉴
1.注重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多注重法律体系建设,CTA行业发展好的国家一般有着较为完善的CTA法律制度。以日本为例,1911年东京为规范税收服务市场制定了《税务代办监督制度》,1942年日本制定了《税务法》,1951年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颁布了《税理士法》。以此为基础,后来又陆续颁布了与之配套的《税理士法施行令》《税理士法施行规则》以及其他若干附则,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法律体系。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也都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对CTA进行规范,如1931年德国制定了《税务咨询法》、1961年韩国制定了《税务士法》等(苏强,2005b)。
2.赋予注册税务师明确的法定业务
对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是发达国家(如日本、韩国和德国等)的普遍做法。韩国的《税务士法》就明确规定,税务士从事制作税务调整计算书、税务鉴证等八项业务及其他附带业务。韩国国税厅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赋予税务士法定业务:第一,企业若聘请税务士记账并申报纳税,可减免10%的应纳税额;若企业年收入在4 800万韩元以上,没有建账且又不请税务士进行纳税审核,则要被加征10%的应纳税额。第二,纳税人交纳所得税时所制作的“税务调整计算书”,只有经税务士审查签字盖章鉴定后税务机关才受理申报。第三,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未经税务士审核签章,将被加征20 %的税款(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考察团,2004)。在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大力支持下,韩国税务士的社会地位和公信度大大提高,税务士行业也得到了健康发展。
3.保持注册税务师执业的独立性
保持执业的独立性是注册税务师为征纳税双方提供公正纳税服务的前提。受CTA行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税收环境等的影响,各国注册税务师执业独立性的强弱不太一样,但诸如日、韩、德等CTA行业发展较好。CTA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CTA执业有着较强的独立性。如日本的税理士机构是完全独立于征纳税双方的中介组织,除法律规定的正常收费外,日本的税理士不得从纳税人和征税机关那里取得任何的其他经济利益和便利条件;韩国《税务士法》规定,税务士及其执业机构必须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保持超然的独立;德国《税务咨询法》也明确规定,税务师及其事务所在法律保护下独立开展工作,不依赖或依靠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不得随意要求税务师做任何事情,更不允许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指定税务师及其机构(苏强,2005c)。
4.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CTA的行业管理体制无论是政府行政主导的、还是行业自律的管理模式,都加强了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如在政府行政主导模式的日本,按《税理士法》规定设立税理士会,税理士必须参加税理士会才能执业,由税理士会进行监管;税理士会分成三个层次,分别管理不同层面的CTA事宜:最上层的是“税理士联合会”,会长由大藏省大臣任命,其职责主要是贯彻《税理士法》规定的税理士使命,帮助税理士履行权利、义务及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负责对税理士会及会员的指导、联络、监督并办理税理士的注册登记等事宜;中层是按国税局分区划分设置的14个分税理士会;下层是按税务署区划设置的506个税理士会支部。各层之间不是统辖与被统辖的关系,而是指导、监督和联络的关系;政府通过税理士联合会发挥监管职能,税理士会作为民间社团实行自律管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考察团,2004)。而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模式的德国,按照公法成立了全国性的税务咨询行业公会,并在各州设立分会;行业公会有自己的章程,受财政部委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并受财政部监管。
六、优化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度的政策建议
1.建立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
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和税收违法处罚机制是注册税务师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必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纳税人信息制度不完善,税务人员征管水平有限,加上整个社会缺乏诚信纳税意识,此时只有严厉的惩罚措施才能对偷逃税产生足够的威慑力;然而,我国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税收违法成本低,后果是纳税人对税款是能逃则逃。在美国,若纳税人因偷逃税被发现,该信用不良记录将会跟随其一生,从此再也没有机会获取银行信贷及他人信任,因而美国公民一般不敢轻易偷逃税,诚信纳税已成为美国社会的传统。因此,我国要加大对纳税人偷逃税的处罚力度,增加税收违法成本;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与完善纳税人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偷逃税的查处概率;这样才能使纳税人迫于违法成本太高而选择自愿接受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服务,从而打破原有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实现注册税务师制度更高层次的均衡。
2.赋予注册税务师法定专营业务,保持其执业的独立性
目前我国注册税务师没有法定专营业务,在涉税服务方面,他们不得不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争饭吃”;至于涉税鉴证服务,《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仅仅将其作为CTA的法定业务范围,也不具有专营性。由于缺乏法定专营业务,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中介行业,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尤为艰难,许多事务所只有靠与税务人员拉拢关系以获得业务。在国家税收征管制度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现实情况下,税务人员也乐于“出手相助”以便权力寻租,进而导致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竞争凭借的不是优质税务服务和涉税鉴证服务,而是与税务人员建立的特殊关系。同时,纳税人由于没有自由选择最优服务者的权利,被迫承担这种高的纳税成本,于是许多纳税人就设置内外两套账进行逃税,最终使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进入一种恶性循环。本文认为,只有通过法律赋予注册税务师法定专营业务的方式,才能使注册税务师的执业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使注册税务师行业正常有序地发展。
3.提高注册税务师执业水平,分类和规范业务收费
为了避免与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在诸如纳税申报、发票代购、记账、税法咨询、会计培训、税务行政复议等方面进行低水平恶性竞争,注册税务师要不断加强财税理论与实务知识的学习,利用其专业优势,拓展新的业务空间,实现从劳务型的计税、报税到智能型的税收筹划、税务顾问、纳税评估、财务分析、经营策略等高层次业务转变(李传喜,2008),这样才能以质取胜,赢得纳税人的青睐。
理论上,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收费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来确定。由于注册税务师提供的涉税鉴证等服务不仅仅为纳税人降低了误用税法而受处罚的风险,还为税务部门节省了征税成本,因此,涉税鉴证等服务的收费就不能只由企业来承担,税务部门也应按注册税务师调增调减出来的一定比例支付鉴证费,这样对企业来说才是公平合理的。企业的纳税中介服务费用降低了,自然也会增加对注册税务师服务的需求。
4.健全注册税务师法律法规体系,逐步提高立法层次
注册税务师行业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而我国现有的注册税务师制度,如《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还只是税收行政规章,法律层级较低,对具有民法性质的税务不是特别适应,整体的注册税务师法律法规结构体系也不够健全,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首先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紧修改并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条例》,同时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相关的涉税业务鉴证准则、行业收费办法、行业公告制度、资质等级评定制度等;其次,要协助人大做好相关立法调研工作,积极推动《中国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李传喜,2008),以此来增加注册税务师制度供给数量,提高制度供给质量。
5.理顺CTA管理体制,落实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双重监管模式
现阶段,我国对CTA行业名义上采取的是以政府行政管理(CTA 管理中心)为主导,行业自律管理(CTA 协会)为辅助的双重监管模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明确规定:CTA管理中心是行政监管机构,负责依法对CTA 协会、CTA、CTA 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CTA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负责行业指导和自律工作。然而现实中CTA 管理中心与CTA 协会却是一套班子,且两者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管理体制很不健全。因此,要借鉴韩国经验,尽快理顺CTA管理体制,真正实现政府行政与行业自律管理的双重监管(苏强,2005d)。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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