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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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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

第1篇: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范文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图书馆发展进入了转型时期,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在图书馆管理中从新制定了新的转型对策,使其适应时代的发展。在图书馆转型时期,知识产权管理成为被关注的焦点,采用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是实现图书馆转型的有效对策。

二、战略需求

转型时期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战略需求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使高图书馆资源合理利用,提高其使用率,在图书馆中储存有很多具有使用价值的作用,例如论文、著作等,这些作品关乎着作者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需要对这类作品进行管理并向需要的客户提供,实现作品的价值。因此,在转型期进行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可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其作为转型的目标。其次,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可提高图书馆日常工作的效率,使其高效运行,在过去的图书馆管理中,在版权保护等方面比较容易管理与保护,但是,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管理难度明显增大,侵权问题时常发生,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才可解决这一问题。最后,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还对公共利益具有保护作用,图书馆代表公共利益,并且作为文化事业重要的一个部分,对知识管理工作给予重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制定发展方向,从而保护公共利益。

三、管理目标

转型时期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有三个,第一是保证资源信息的安全性,在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中,资源安全性是管理的首要目标,现如今数字出版技术不断增强,信息资料类型繁多,并且在结构、使用等方面与以往存在很大的差距,在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害,关键是要做好自愿的保护工作,首先要确保在图书馆中储存的信息资源要合法,并使资源可得到长时间的使用,实现其价值,另外,要保证资源可延伸利用与具有权威可信度。第二,促使信息资源进一步的开发,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在图书馆文件资源管理中,已经实现了数字化管理,通过网络来管理文献资源,更便捷,信息资源深度发展将成为转型时期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的目标之一,对图书馆资源进行进一步加工,不断扩建知识库,满足人们对资源的需求,并完善资源开放制度,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第三,保证图书馆服务质量,实现均等服务,就目前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来看,情况并不乐观,进行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均等服务质量是其中一个目标。

四、管理路径

(一)建立知识产权系统

图书馆转型时期要实现知识产权管理,首先要从内部出发,建立一个知识产权系统,系统中不但有财务支出系统,还需要有人力支持系统,在知识产权管理上,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交给具备专业知识的人进行管理,才可满足人们的需求。很多发达国家图书馆中,对版权图书馆员岗位做详细的研究,在图书馆中要设立有版权许可馆员、电子服务馆员等,为人们提供优质的服务,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全面掌握版权知识与相关的政策法规,当有客户向其咨询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时,可向人们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知识产权作为图书馆转型战略计划中重要一部分

在图书馆发展中,将知识产权纳入到图书馆转型计划当中,主要原因是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与图书馆运行流程存在很大的联系,要保证图书馆正常运行,必须要重视知识产权,并将其规划到转型战略当中国。国外一些国家已经将战略规划作为图书馆管理中的一个管理工具。另外,图书馆知识产权战略对我国知识产权科学利用与创造等具有积极的意义,为此,将知识产权作为图书管理转型战略计划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三)提高管理人员的认识度,建立评估制度

在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中,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度,直接关乎着管理质量,因此要向图书管理人员讲解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以及管理的方法。图书馆的所有员工都加入到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当中,对知识产权管理战略中各项任务都一一落实,图书馆转型需要很长的一段时间才可完全转型,在转型的过程中需要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要建立一个评估体制,对知识产权管理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之后进行研究分析,探讨提高管理效率的有效途径。

第2篇: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科研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当今世界,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知识与智力资源的创造、占有和运用,已经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2001年11月10日,我国正式加入了WTO,面对这样的世界性潮流,加快科技进步、鼓励创新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已摆在我们面前。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着力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成为一项重要任务。2008年,无锡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促进年活动,以此大力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步伐。

科研档案是一种科技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建立将信息活动纳入到一个法律框架中来。

首先,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权现象,科研档案中含有大量技术核心材料以及在科研成果的开发利用、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过程中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签订的合同、章程、协议等文件材料,具有法定的效力,是维护知识产权的有力凭证,合同订约双方一旦出现产权纠纷,便可以依靠翔实的科研档案来维护自身的权利。

其次,从法律角度看,人人都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但同时又必须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在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的同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信息自由、广泛地传播。科技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者应该按照合理合法的形式进行信息开发、信息处理加工和信息传播。因此,科研档案工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

一、科研档案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认识不足

第一,领导对科研档案工作的潜在效益认识不足。有些领导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抓档案工作不出效益”。对科研档案工作在人力、物力上的投入都十分有限,造成档案管理职能薄弱,致使许多宝贵的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科技人员对知识产权文件材料归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科技人员认为只要完成了课题研究,通过了技术鉴定,申报了成果奖励就算完成了科研任务,至于形成的技术资料要不要归档无关紧要。有的科研人员甚至认为,自己研究出来的科研成果、技术秘密就应该掌握在自己手里。

第三,档案工作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为本职工作认识不足。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计划成果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本部门无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有畏难情绪,对于拒不归档,或将技术秘密资料据为己有的现象,没有应对的措施,管理上缺乏力度。

(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

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说是贯穿科研档案管理整个过程,渗透在科研档案工作的方方面面。

然而,在档案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几乎是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仅仅在第26条中提到:“利用、公布档案,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显然,这种无具体内容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对知识产权保护也只是泛泛而谈,在科研档案的收集以及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更是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统一要求。

二、新形势下加强科研档案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档案

苏微微生物研究有限公司专门就知识产权保护订立条款,并在实践中依法管理档案。

第一,针对档案工作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修订《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增强科研档案工作中知识产权保护内涵。

第二,修订《纵横向经费管理及技术转让产业开发奖励办法》(试行)和《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从而在以方面与知识产权保护联系起来:科研档案归档要求与知识产权保护联系;科研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知识产权保护相联系;科研档案利用与知识产权保护相联系;科研档案保管与知识产权保护相联系;科研档案归档、知识产权获取与部门及个人奖金挂钩。

(二)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从上到下积极学习《档案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合同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只有掌握了有关理论知识及法律条文,明确各自职责,才能在科研、管理各项工作中处于主动地位,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造成侵权行为,并能够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第一,单位主要领导已经认识到作为科研单位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举措之一就是加强本单位的科研档案管理。在重视本单位有形资产管理的同时,也要重视无形资产的管理,给予档案工作大力支持,为开展档案工作创造应有的条件。

第二,加强对广大科技人员的法制教育。我国《技术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是单位的无形财富,应当如同有形的物质财富一样受到属于单位。科研档案是科研成果信息的载体与重要表达形式,其所有权也应属于本单位,理应由本单位统一保管,使广大科技人员明白“不归档即是侵权”这样一个事实。

第三,档案管理人员认识到维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是自己的神圣职责与本职工作,认真学习并掌握有关理论知识及法律条文,提高自身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在日益复杂的档案管理工作中处于主动地位,维护科研人员及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造成侵权行为。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健全完善本单位包括知识产权文件材料收集、归档、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在内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完整、准确、系统的科研档案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前提,如果科研文件材料没有及时归档,一旦丢失或随着技术人员的调离被带走,必将给原单位甚至国家带来巨大的损失。即使打官司,如果原单位不能提供翔实的档案记录,也毫无胜诉的可能。因此,要详细制订与本单位有关的知识产权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加强收集,规范整理。

第二,制定科研档案借阅、咨询、开发利用等制度时,要充分考虑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文件材料的借阅与开发利用,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按章办理相关手续。在目前科研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中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缺少的情况下,属于专利的档案要以《专利法》为依据,属于非专利的档案要以《技术合同法》为依据。

第三,制定有关制度,或通过签订协议,要求科技人员调离本岗位时,应把档案资料交接清楚,防止知识资产流失。

第3篇: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范文

论文关键词:软件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 企业管理学 知识产权策略

一、引言

在社会各行业中,软件企业总是能够走在技术发展的最前沿。伴随着技术而产生的就是一系列以软件开发利用为依托的知识产权。因此,对于任何软件企业来说,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实施策略对一个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都至关重要。本文试从软件企业的角度,并结合软件企业自身的特点,从管理学与知识产权法学两个角度来探讨软件知识产权保管理及其策略,以期对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二、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概述

(一)软件与知识产权

我国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易复制性,自它诞生那一天就面临着被非法复制和使用的威胁,所以为了保证软件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促进软件工业的发展,世界各国都从法律上对软件知识产权予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是软件技术得于继续创新的根本,因而政府保护软件知识产权义不容辞。

目前国际社会已形成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著作权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实施交叉和重叠保护(如:源程序及设计文档作为软件的表现形式用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作为技术秘密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为辅的趋势。由于软件具有技术含量高的特点,使得对软件法律保护成为一种综合性的保护,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切忌对仅依靠某项法律或法规解决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问题抱有幻想。

(二)软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必要性

对于软件企业来说,其日常运营活动主要包括软件市场调研、软件研发及软件产品销售等。软件作为知识产权所保护重要客体之一,势必导致软件企业必须重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否则企业依靠软件所带来的财富将荡然无存。因此,软件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

1、降低潜在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软件企业在软件研发初期就要有意识地预防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做到这一点,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严格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购买一份软件只能装入”单机”使用;必须意识到,复制软件并向他人提供是一种商业性行为。只有在和拥有该软件知识产权的企业达成协议后,方能进行关于该软件的商业性活动;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平台熟悉其他企业的软件,在开发软件时避免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确实要使用时,必须和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企业应聘请法律顾问,在可能遇到法律纠纷时,要向公司法律部门咨询,经其严格评估后方能实行。

2、避免及防范知识产权侵权

由于我国软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软件企业必须积极应对,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这就需要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从而能够最大程度地防范他人侵权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软件企业若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较为重视,可以对该领域内的研发水平、研发成果何一个初步的了解,以此能够对整个市场及技术领域进行把握,从而能够避免无价值研发的财产损失,同时也能够避免可能由于重复开发而导致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被诉风险。

三、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分析

(一)制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可分为以下个层次:

1、宏观战略目标。应有利于促进我国软件行业的进步、经济增氏和社会发展。

2、中观目标。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是软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中观目标。如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就是企业在确立专利战略的中观目标。企业应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好自主知识产权,并推广应用于企业与社会。

3、微观目标。最终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目标,并与社会效益相得益彰。只有制定了准确与有效的管理目标后,企业才能够真正朝着所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去发展,从而促使企业能够健康成长。

(二)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

软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就是根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总目标,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要素配置在一定的位置上,确定其活动条件,规定其活动范围,形成相对稳定的、科学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根据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的经验,设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目标明晰。每个机构以及这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每一部分,都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任务、目标有关,否则就没有存在的意义。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必须以”事”为中心,因”事”而设机构、定职务、配人员。人与”事”要高度配合,不能以人为中心,因人设职,因职找”事”。因此,在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中至关重要的一项原则就是目标、任务明晰原则。

2、分工合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根据专业化原则进行分工,明确每一具体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个人的职责,但分工要适当,既要考虑分工的专业化,又要从合作的角度来考虑把各种分工组合起来,对类似的工作应该尽可能组合在一个部门,这样可以减少部门与部门、人与人之间的工作矛盾,提高工作效率。

3、权责对等。企业的每一个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都应按权责对等原则设置。有一定的职务就应担负一定的责任,同时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力。责任是随权力而产生,又是权力的对等物,权力是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责任与权力应该一致,每一个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都不应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或权责不相称,更要避免”因人设事”地建立机构。

(三)建立保密协议制度

软件企业与企业员工、外聘人员之间应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应就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保密事宜进行约定,建立劳动利益关系合同以及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协议。一些目前不宜马上实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也通过建立或者健全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过渡,以鼓励企业员工的创造性劳动,明确企业开发过程中产生的软件技术成果归属关系,以预防l瓜业技术人员流动时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泄密等软件企业非常”苦恼”的问题。因此,签订保密协议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

四、结论

第4篇: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范文

其实,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

着共同的目标和利益。美国是世界上最具创新活力的国家,专利申请量多年来一直高居榜首,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技术贸易领域具有很强的优势。中国已经成为美国技术出口的第三大市场。中国也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注重发挥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2009年中国研发投入总量进入世界前五位,研发总支出约占GDP的1.6%。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研发投入增长最快、创新活力日益增强的国家之一。当然,中国花这么多的钱创造出来的东西也防着别人来侵害呢。美国人愿意搞“知识产权对话午餐会”也正合我们的意思。

去年以来,中美经贸关系继续保

持稳定健康发展态势。前三季度双边贸易额2785亿美元,同比增长32%。

其中,中国自美进口730亿美元,增长34%;出口2055亿美元,增长31%。中国新批设立美资企业1155家。截至2010年9月底,美对华投资项目累计近6万个。中国企业对美投资也呈增长趋势,截至2010年8月底,中国对美非金融类直接投资41.7亿美元,投资范围涉及工业、农业、科技、旅游、金融、保险、运输和工程承包等众多领域。这些投资也含有很多知识产权。其实,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也是尊重国际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现实需要。作为新兴国家,我们保护自己的心比谁都迫切,您说不是吗?要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有多大成果,陈德铭可有一组数据:目前,中国建立了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相结合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形成了专门的商标、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其中商标行政执法人员40余万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1.5万人。

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和多数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都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近5年连续颁布《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针对10个领域采取了1051项具体措施。先后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定期磋商机制,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更加频繁,合作日益深入。

中美之间间或有知识产权问题

的争执,这不奇怪。保护知识产权是一个全球性难题。中国的很多知识产权也受到别人侵害,那我们就拉开架势与别人开仗吗?不行,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坐下来协商,中美也是如此。

解决中美在知识产权方面遇到的问题,既需要有全面发展的中美经贸关系为基础,更需要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入交流与合作。我们就看看2008年吧,中国政府为保护投资国的知识产权,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知识产权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极大地增强了国外投资者的信心。目前中国是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截至2010年9月,中国已累计吸收外资1.06万亿美元,连续18年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全球500强企业中已有470多家在中国落户,国外在华专利申请达到100万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各类研发中心超过1200家,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中国研发创新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怎么样,这组数字可以说明问题了吧。

我用这几句话总结一下今天这

第5篇: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范文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发掘企业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成为一个成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于市场化时间比较短,无论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发与运作知识产权的经验及技术都还相当薄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许多。本文将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和对策。

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

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必然会受到外部环境的,本文讨论的知识产权管理外部环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及中介市场机构。由于中国的经济市场化时间不长,无论是法律保护机制还是市场运作机构都还不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环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应实际之需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表现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实践中,专利审查机构由于不受期限的约束,常有任意拖延专利实质审查时间的情况出现。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往往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

(2)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赖于有力的执法。然而调查表明,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要求,使得侵权纠纷中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这里除了由于司法机构、组织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风拖沓、办案效率低下问题,同时也有司法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欠缺的原因。

(3)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中国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法院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中,按分工习惯,又将此类审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企业经常反映难与管理机构打交道,而且很难适用刑罚手段来保护自己,打击侵害者。

(4)中介市场很不完善。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管理这种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市场中,专利机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发挥应有职能。知识产权机构不仅可减少企业申请或注册过程中所需要的时间,同时还可抓住侵权行为的要害,收集有利证据打击侵权。然而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缺乏,人员素质难以满足相应需求。

(5)市场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加上过去中国实行成果管理的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导致中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甚至有时达到公开化。例如,有人就错误地认为“盗版”行为对中国的经济有利:“在中关村,凡有真的几乎就有假的,对畅销品来说,往往假的数十倍、百倍于真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很多时侯只能是无可奈何。

2.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比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更别说一些中小企业了。北京大学的一次调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有5.9%的企业“无机构也无人负责”,“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负责”的仅占21.6%.其它地区及传统企业的情况就更严重了。②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据调查,中国有70%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95%以上小型企业没有专利申请。199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专利部类中,国外来华申请发明专利已有五个部类,超过半数,而我国为数不多的专利申请中,技术含量和水平远不及外国专利,更谈不上向国外申请专利,有意识地建立专利网和专利壁垒来保护这些成果。“863”计划仅20%的成果申请了专利,多数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公布于众,有些成果是国外还没有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为没有申请专利而拱手让人了,申请的专利和论文的比例大致是1:80.③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还没进入资本化运作。例如,我国的上市公司年报摘要的报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具体构成的公司从1995年~1998年在逐年增加,但1999年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比例突然下降。1999年我国共有上市公司424家,披露无形资产的仅有173家,而披露的无形资产构成主体是知识产权。发现不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经营活动的贡献要小于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同时市场对披露无形资产构成的公司无形资产的定价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这说明我国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对吸引投资的巨大作用。

2.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

国内除了像海尔、北大方正等极少数企业对知识产权有比较系统规范的管理外,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1996年5月,中国专利局对7省市的调查发现,每个大中型企业每年科研成果超过百项,但申请专利的却寥寥无几。北京大学刘剑文博士组织的调查表明,北京市仅有21.6%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制定”或“正在考虑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大部分企业都处于未制定的状态。没有专利战略,就不能保证科研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选项、立项、专利申请规模、专利保护及其策略和产业化顺利进行。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专利申请后利用率很低,产业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陷井”与“雷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甚至导致企业破产。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2.4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

良好的知识产权管理需要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规章制度。然而,调查表明,我国企业目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专业机构的设置和利用以及配置专业人员,没有设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同样也缺少严格的规章制度来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例如,北京大学的调查表明,在企业与雇员是否签订保密协议的问题上,有7.8%的企业“无任何保密规定”,29.4%的企业“仅在企业内部规章中规定,无专门协议”。许多企业商标档案的管理与企业的其他档案进行合并管理,而没有专门的商标档案制度和对商标的申请、印制、保管及续展进行规定。

2.5 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的人才

1999年,我国拥有专利工作者约一万余人,平均每13万人中才有一名懂专利的人员。国内很少有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均当作法律事务处理,缺少能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专业人才,导致许多专利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分离,企业仅仅是生产基地,科研开发主要由大学、研究所承担,由国家进行计划分配,导致企业研发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积在高校、研究所,不能产业化、商品化;同时,也缺少精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和专利许可业务的专门人才把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系起来。

3 原因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落后固然有其的原因,如我国实行市场化的时间短,的精力大部分集中于体制改革和建立企业制度,无法顾及知识产权管理等。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来自全世界企业的激烈竞争,我们不能仅拿这些作为借口,必须分析产生这些的深层次根源,才能做出正确的对策。前述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3.1 企业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例如,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等。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什么我国的企业却不大重视呢?原因之一是过去体制的惯性。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等方式处理。原因之二是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我们可把企业的行为变迁分为两种: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行为主体受巨大利益的诱导而产生的自发性行为变迁;强制性变迁是政府制定法律规章,强制企业发生行为改变。一方面,诱导行为变迁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因为这要受行为主体现有知识与经验、认识能力和能力等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取得的收益,导致企业缺少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从而又延长了企业行为的变迁过程。所以,要解决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通过政府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定,强制企业的行为发生变迁,这样可大大缩短这一过程。原因之三是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供给不足。人才匮乏既是存在的问题,又是企业某些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很少,这导致企业可能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或者认识到了,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人员而不知如何着手采取行动。例如,我国很多企业认识到商标的巨大经济效应,只单纯花费巨资做广告,但由于商标的价值内涵及商标的许可运作知识缺乏,反而导致短期行为,产生不良后果。

3.2 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面的分析表明,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人们不仅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相反,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那么,造成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缺陷的原因是什么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制度的形成进行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与完善是一个不断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的路径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在获利机会的诱导下利益各方长期博弈的结果,其变迁是缓慢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可由政府直接颁布法令实现。而且,如果诱致性创新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来源的话,那么一个中制度安排的供给将少于社会最优。因为自发性制度变迁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这也是我国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外部环境则主要是强制性变迁,依靠政府颁布的法令。然而我国政府过去阶段的任务重心是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机构改革有些滞后,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机构效率低下,执法不力降低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作用。我国企业当前正面临着加入WTO带来的激烈国际市场竞争,依靠缓慢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能适应当前需要,必须通过政府完善知识产权法令,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通过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的强制性变迁。

4 政策建议及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就是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行为变迁;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4.1 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要发挥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企业竞业禁止规定等。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并协助解决疑难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导和加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建设。在初期,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对中介市场加强管理和指导,并逐渐放开,通过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促进知识产权中介市场的完善。第四,政府应加速我国专利信息的建设,尽早建立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选择一些有条件的省市建立远程可视审查会晤系统,方便和加速专利审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

4.2 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第一,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并与企业业务战略和技术创新工作紧密相结合。所谓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就是针对企业知识产权形成、保护、发展和价值运作而制定的长远的战略性规划。不仅要研究知识产权的保护,还要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创造更大利润,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二,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人员,并受企业决策层的直接领导。这一部门的职能是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实施情况;负责企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负责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建立企业内部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等。第三,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运作提供指导。

第6篇: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范文

0.引言

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就提出了“科教兴国”的战略,自此,我国的科技发展在光明大道上远航,科技创新由此步入正轨,进入飞速发展的快车道,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和支持力度,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道路”,各类创新企业也不断取得喜人的科技成果,我国的科技发展正在迅速成长。

自“科教兴国”,“863计划”等施行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5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区,高校科技教育水平也不断提高,但是,虽然创新数量不断增加,创新质量却不高,发明专利申请数量远低于韩国日本等国家,而且,大量的创新单位和产业区创新实力不够,只是空有其表,无法最大的发挥我国人力资源优势。尽管国家对此大力支持,然而现实情况仍不容乐观,因此,我们应当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我国企业科技创新现状

尽管我国的科技发展速度较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某些领域十分落后,甚至有空白,由于起步较晚,国家经济实力有限,科技基础薄弱,创新机制不够完善,企业规模多数不大,缺乏足够的创新人才,国家投入力度缺乏后劲,知识产权管理经验不足,高校及研究机构等对于人才的培养水平不高,科技对于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低。

三、增强企业科技创新实力的途径

1.企业应当增强企业的创新投入。增加研发经费就是给企业的创新“加油”,投入越大,创新后劲就越大,实践证明,大多数科技创新实力强大的企业,对于创新的投入是惊人的,因此,企业的创新活动,都要保证科技创新经费的绝对充足,否则,多么好的科技项目也只能落个“流产”的下场。

2.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多的国外先进科研技术为我所知,企业可以确立“洋为中用”的原则,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突破国外的技术封锁,研究自己的科技创新成果。

3.国家政策扶持。 国家的支持,对于科技创新企业来说,无疑是坚强的后盾,创新的重要保障,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科技创新成果显著的企业,国家应当加以保护和鼓励,推广其成功经验,由点及面,培养大批的优秀创新企业管理者,获得优秀人才的培养经验,提高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创新人才培养水平。为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和规范,建立并完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严格执法,净化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好知识产权,增强创新人才的信心。

4.提高创新教育水平。国家应当提高高校的教育水平,加大对高校科技创新科目的重视力度,完善对高校科研创新的奖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同创新企业之间的合作,为企业的科技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资源的支持。

5.加大R&D资金的投入。以此来调整企业创新经费的支出的结构问题,使之趋向于合理,向发达国家看齐,使得企业创新技术支出达到其主营业务比例的3%~4%。与此同时,可以建立企业的风险应对政策,减轻企业面对风险较大的科技创新项目时的压力。

6.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优势。 中小创新企业是创新主体的弱势力量,他们受到自身规模小,科技实力弱,经济基础差,竞争实力差等方面的限制,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国家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给予其政策优惠,提供优惠贷款等措施促进中小创新企业的发展。

7.确立科学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对于企业来说,人才的缺乏是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应当确保“发掘得了人才”,“留得住人才”,学习应用好“一捆绳子”,“一条鞭子”的管理制度,例如华为,他们通过给予人才充分的奖金,股份话语权,上升空间的支持,又建立了“末位淘汰制度”,促使企业人才不断地学习和进步。

伴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创新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的解决就是一个不得不面临的严正课题,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科技创新的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自20个世纪80年代,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管理的思考和探索道路上一路风雨兼程,我们紧随世界发展潮流,努力与国际接轨,同时根据本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借鉴??外管理经验,不断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条例,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弊端和问题。

四、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问题

由于我国发展时间较短,人民群众及企业管理者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全,导致很多专利成果申请不及时,甚至导致一些专利成果流传到国外,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由于对知识产权战略的不了解,缺乏全局观,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缺失,不完善,漏洞太多,无法有效的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

五、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的解决办法

1.企业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与世界接轨,努力了解世界上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信息,进行综合的分析和掌握,切莫片面的追求企业的效益和规模等问题,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上的细节问题的忽略恰恰是导致企业损失的重要原因。企业领导者及企业创新人员都要认真的学习和宣传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知识,增强知识产权意识。

2.企业应当快速全面地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认真学习外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经验,国外常见的管理体制有,集中式管理体制,分散式管理体制,行列管理体制等,企业在认真学写这些管理经验的同时,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自身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引进一批具备丰富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以此来为知识产权的管理提供智力支持,增强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优势,使得知识产权的管理更加科学有效,避免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出现手忙脚乱的局面。

4.企业应当有大格局,具备战略意识。应当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背后隐藏的巨大利益,应当把知识产权利用好,发展好,具有全局意识和超前的眼光。

第7篇: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范文

众所周知,信息技术是当今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主导力量,是发展最快、渗透性最强、应用最广的技术领域。近两年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其承受的双重压力也越来越大――低端产品要承受反倾销的压力,高端产品要承受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压力。为了更好地应对这种压力,保证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连续8年信息产业技术领域的专利态势,连续8年进行信息产业重大发明的评选,连续3年举办知识产权高峰论坛。2006年12月15日召开的会议可以说是一个集成创新,把产品态势和知识产权高峰论坛联合举办,让企业、专家与政府官员齐聚一堂,进行充分的交流互动。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营管理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韩俊副司长认为,虽然我国信息产业已经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的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仍然处于初步阶段。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的积累比较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对技术标准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作用还认识得不够,对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的积极性还不是太高。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尚未形成。因此,我们要注重三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有财富的属性和商品的属性,还具有高附加值的属性。产权化的发展使知识在市场经济中构成了非常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和衡量的指标,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有两个层面的工作要做。首先是要保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保护别人的知识产权,这两个方面要结合起来。

其次,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运营和管理问题。知识产权运营和管理是投资大、回报周期长,而且比较隐形的事业,导致很多企业不愿意在这方面投入,对知识产权管理专责的机构和激励机制重视得不够,缺乏科学的信息产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以事后弥补为主,缺乏提前的预防。知识产权的运营和管理,其实是会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大家不应该忽视这个问题。

第三,要围绕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强技术创新、专利申请和标准知识的结合。我们这方面的工作比较薄弱,而发达国家做得比较领先,我们不得不跟着他们走。所以我们既要极力支持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的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以标准促进产业发展,同时又要把技术标准和产业发展结合起来,使技术创新、知识产权、标准和产业发展形成良性的互动。

标准制定组织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上的角色和作用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李文文着重阐述了标准制定组织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中的角色和作用。纵观国际、区域和国家标准化组织在处理标准中知识产权的做法,可以清晰看到,标准制定组织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上定位明确:既是标准中知识产权政策制定者、纳入知识产权的程序规范者,又是标准中纳入知识产权的信息提供者(建立专利数据库等)。通过扮演这三个角色维护这类标准化组织的宗旨:致力于推广标准中的先进技术,协调企业利益并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正常的国际国内贸易。

值得指出的是,区域和国家层面标准化组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问题上的引导、管理和战略性运用。例如欧洲区域标准化组织CEN,CENELEC和ETSI共同组建了标准中知识产权特别工作组,协同技术委员会处理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务,为知识产权持有人和标准制定组织之间搭建沟通协商的桥梁。日本则是战略性运用二者的结合,运用国家财政资源支持研究开发、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化战略的整体推进。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应用国外“事实标准”情况日益增多,与“事实标准”中知识产权持有者之间矛盾不断升级;近年来,国内企业逐步将自主知识产权纳入国家/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引起国际社会对我国标准中知识产权问题的极大关注,WAPI标准、AVS标准和TD-SCDMA标准充分说明这一点。

针对国际现状以及我国现实国情,我国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应加强标准中知识产权(尤其专利)政策的制定,优先出台标准中专利政策,调整《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立配套的管理模式,加强对标准中纳入知识产权的引导和规范;建立咨询协调机制,促进标准化与知识产权冲突的解决。

把握规律,打赢“标准战争”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标准化研究中心的薛学通详细介绍了标准和知识产权在产品创新周期的应用方式以及发达国家的公司企业如何利用国际规则把自己的技术和实施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他认为“标准战争”与标准相伴而生。标准的作用和功能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标准战争”的形式和特征也随之变化。在古代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标准战争”的形式由自发转变为自觉、范围由区域转变为全球、主体由团体转变为企业。当前,IT领域的跨国公司成为“标准战争”的主体,“标准战争”日趋激烈。

网络经济最重要的特性是网络效应,即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网络及个人信息处理终端对于每一个用户的价值在增大。用户在网络中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包括购买软硬件的支出、学习培训费用、累积的网络资源和花费的时间等。在这些转移成本得不到弥补的情况下,用户被牢牢“锁定”在这一网络中,通过提品和服务或者收取标准中的专利许可费,跨国公司垄断了相关市场,获取高额利润。拥有知识产权使公司处于有利地位,但是 “标准战争”的胜败取决于能否建立或克服巨大的转移成本。

企业在产品创新周期的各个阶段可以策略性结合运用标准和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与生产兼容产品的企业、上下游产品企业甚至竞争对手建立联盟,生产出符合技术法规、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利用标准开拓和占领市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企业要学会利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快速通道程序等规则,通过加入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A级联络员的国际标准协会或联盟,绕过草案等标准制定早期阶段,减少来自其它国家成员的干扰和阻碍,缩短国际标准制定时间,将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推向国际标准。

开放标准与技术创新

SUN公司的丁蔚博士从标准的开放性以及它与技术创新的关系角度阐述了对于标准化中知识产权处理的观点:首先,免费授权的方式对于创新非常有利。因为很多中小型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它们可能会因为对于知识产权政策的不确定性的顾虑而退出创新的领域,这就影响了整个产业的发展,影响了创新型企业加入市场的竞争。

如果真的不愿免费授权知识产权的话,我们希望政策更加透明,更加能保证那些标准的使用者,他们一开始就知道自己做这个标准需要多少成本,即 “事前披露的RAND原则”。这项政策要求在标准制定之前,首先将专利技术披露出来,另外还要把授权的费用披露出来,这样可以保证在标准制定之前就有一个透明的技术市场,来比较性价比,从而选性价比最好的产品,而不一定非要选技术质量最高的产品。这样就形成一个竞争性,大家可能为了让自己的技术进入标准,会尽量压低自己的价格来保证标准不会太贵,也促进了这个标准的使用,这样可以减少标准的实施成本。因为它更加透明,所以也减少了关于RAND所带来的一些司法的诉讼,可以使得标准更加开放。

第8篇: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利益平衡;效率

1 利益平衡理论(Theory of Interests Balance)

利益平衡是指在社会运行的过程中,基于不同主体的利益需求,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法律发挥其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各种主体的利益。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思想在于如何解决利益矛盾和平衡利益冲突。基本内容是:个体利益应该受到保障,它是构成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每个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能够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公共利益也应该得到维护,它体现了每个成员或者说是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需求,如果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维护,那么个体利益也无从保证实现,整个社会将处于停滞和混乱的状态。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选择优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必要时限制个人利益甚至牺牲个人利益,从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本来就是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使权利人得到可观的回报,能够收回其投入的成本,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市场竞争,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化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给公众提供更多的优质产品。

而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法的规制正是体现了利益平衡理论。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优于个人利益,当个人利益的实现将损害公共利益时,个人权利得进行适当的限制甚至剥夺。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主要体现的是私人权益,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反垄断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属于典型的公法。但如果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不当的扩大自己的权利行使范围,非法垄断,获取超额利润,阻碍技术进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私法规制基于自身的局限性而无法有效的进行调整,那么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必要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

因此,当知识产权的滥用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有害于社会整体效益和实质公平的实现,严重背离了反垄断法的目标时,反垄断法得以优先适用,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2 效率理论(Theory of Efficiency)

效率,简而言之,就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同样多的产出或者用同样数量的资源获得最大的收益。效率是法律追求的价值之一,法律“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一部法律不追求效率,那么这部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就会极为有限,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如果一项权利的行使有碍于法律效力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权利极有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否定。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经济调节的基础,而能促进资源最优配置的则是竞争。如果没有竞争,一切都会是无效率的。反垄断法是以鼓励创新、推动产业发展和促进竞争为目标,对限制市场竞争行为、阻碍提高市场效率的行为持否定性态度,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和法律、行政手段。权利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滥用知识产权,获取垄断地位,非法限制竞争,致使市场运行的低效率,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和公众的合法权益。这是与反垄断法以效率为重要目标和宗旨相违背的,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不仅仅要有知识产权法等私法规制,更要受到反垄断法的控制,特别是此种行为严重妨碍到市场竞争秩序时。

从更深层次上说,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创新成果,使权利人在该领域可能拥有支配地位,从而滥用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而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打击非法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持市场的竞争效果,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实现法律的重要价值,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转贴于

3 结语

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厘清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理基础有助于确立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应纳入反垄断法规范领域的正当性,同时为我国在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提供一定程度的指导。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问题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8.

[4]刘丽娟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限制[J]知识产权,2009.

[5]徐敬华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经济,2009.

第9篇: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范文

这里以权利为客体设立质权,而质权是他物权中的一种。我们来看他物权的定义:是财产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又称定限物权。自物权为原始物权,他物权为派生的物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离的结果;自物权是完全物权他物权是定限物权;①所有权是一切定限物权的基础。定限物权为所有权所派生,无所有权也就无定限物权。②物权是债权产生前提。从单个交易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正常的商品交换,首先要求主题堆砌交换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否则就不能将该项财产进行交换,从而也就不能产生债权。从定义及自物权与他物权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他物权是以自物权(所有权)为基础,是从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换一种说法就是,没有所有权就无从产生他物权。那么是担保法规定有误还是江平先生的定义不尽合理还是另有原因?

我认为,江平先生的定义是合理的也是眼下的通说,担保法也不是规定不合法理,权利质权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的一种现象,保证了我们交易的安全,促进了我们市场经济的繁荣,何错之有?既然定义是合理的,法律规定也是有益的,那么我认为只有我们在理解物权是发生了错觉。因此我们有必要重新来认识一下物权及物的概念。当前的通说是: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指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③,上面列举权利有债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不属于物权的权利,但我们是否能让其转变成物权呢?债权作为特定的“物”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债权可以转让,可以设立他物权,可以抛弃,我认为就是对其的一种直接支配,同时其作为一种权利当然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其实关键在于作为物权的“物”是有其特别规定,即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债权当然能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价值,但作为一种权利他是无体的,这么说债权就永远不可能成为物权呢?其实不然,债权转变成物权是有先例的,那就是货币和无记名证券。梁慧星先生的《建议稿》里就有这样的规定:第六目 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第一百七十五条 占有货币者取得货币的所有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无记名证券所有权的取得,准用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记名有价证券与指示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取得,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货币与有价证券从外观来看像是一种物,而其本质是一种债权。只是这种债权被纸张固定下来了,加上他们具有的一种高流通性,使记载权利的凭证成为权利本身的代表,权利和凭证融为一体,权利就是凭证,凭证就是权利,人们拥有凭证就等于拥有了凭证上记载的权利,而凭证是一种自然物、有体物,就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在它上面成立物权,而使这种债权成为物权的客体——物,也就在债权上成立了物权。这里能使债权成为物权的客体的关键就是债权的有体化,通过一种外在有体的形式固定债权,使其成为债权的代表。推理,当任何一种债权通过某种有体凭证来作为其代表,凭证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那么就等于凭证上记载的债权也就成了物权的客体。有人可能认为凭证只是凭证,他成为物权客体并不表示债权就是物权的客体。其实凭证只是单纯的作为一张纸或其他物品时,并不是物权的真正权利,因为凭证作为一张纸可能一文不值,真正的利益是在于其记载的权利。就好象是货币一样,那张纸并不是其物权的客体,而是其记载的权利,那张纸只是其外观有体的体现,假币就是一个反例。也就是说只有记载了权利的凭证,就象真正的货币一样,才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凭证就是权利,是权利的外在有体表现,因而凭证记载的权利也就成为物权的客体。也许有人又怀疑凭证就是权利吗?既然为权利创设了凭证,就是用凭证来代表权利。要是凭证丢失呢,象一般债权丢失凭证并没有丧失其真正权利,有如何解释?只有货币及无记名证券丢失就等于丧失了其真正权利,而一般债权虽然丢失了凭证但还是有真正的权利是因为,当一般债权凭证的丢失以后,他人并没取得凭证的所有权,不象货币具有高流通性、无记名,自己也没有丧失凭证记载的权利,凭证就是权利,但并不表示权利就是凭证,因为他不象货币那样具有高流通性,无记名,因而当凭证消失时,只是债权的外在有体表现不复存在,也就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物权是债权产生前提。从单个交易的角度来看,任何一个正常的商品交换,首先要求主体对其交换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否则就不能将该项财产进行交换,从而也就不能产生债权。④这也就从另一方面说明了债权既然可以转让,那么应当以对其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孙宪忠在《德国物权法》中也说到:第398条规定的债权让于就是债权人对其债权进行处分,而处分行为是典型的行使物权。故从这一现象来看,债权人对其债权也是一种支配权,即对债权的“所有权”,故在处分债权时,债权人的地位与所有权者地位并无本质区别。⑤既然债权在取得外在有体化后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在债权上设立物权,同属于无形权利的知识产权也就可以在取得外在有体形式后成为物权的客体,在知识产权上设立物权。

既然能在这些权利上设立物权,当然就可以以它们为客体设立所有权,那么肯定就有人会提出疑问,债权与所有权是格格不入的,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完全性)、恒久性(无期性),而债权、知识产权的相对性、期限性怎么能相融合呢?

我并不否认债权、知识产权的相对性、期限性,而是我们在这里错误的把债权和知识产权平等起来,在这里债权和知识产权与物权不是同一位阶,而是物权的客体。我首先来分析物权的全面性。所有权是最典型的支配权,所有人对所有物的支配,不限于占有、使用、收益,凡实际上可能而未被法律予禁止的支配行为均应包括在内,特别是包括了对物的最终处分权,表现出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一般性全面支配的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⑥而当债权通过外在有体化表现出一定的物质形态,这种物质形态我们当然可以直接占有,而且对他的占有就实际上拥有了债权;也可以使用,我们可以拿出来,比如债券,向债务人行使权利,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出质,担保债务;而至于收益是针对耐用品,债权一经行使就不存在,不是耐用品,所以就不会有所谓的收益;对重要的处分权,我们可以转让我们的债权,也可以设立质权,甚至抛弃。虽然债权本身只是一种相对权,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而不能去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但债权在这里只是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多种多样,客体的功能也就各不相同,飞机能飞,你也就不能要求汽车也飞到天上去,也不能拿个汽车要求别人还债,同理,债权只能要求别人还债,是不能飞的。知识产权一样,作为物权的客体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再来看所有权的无期限性,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无期限性,不是说只要一旦拥有物权就可以永远拥有,任何东西不可能无期限的存在,总有消失的一天,既然客体都已经消失,建立客体之上的物权也就不可能存在,也就是说所有权的无期限性是只要客体有存在的一天,所有权就不会消失。债权、知识产权是有存在的期限,但只要债权知识产权存在一天,不管是一年还是十年、一百年…以他们为客体的物权就跟随存在。就象一辆汽车,你才开一天就毁了,所有权也就只存在一天了,或许你可以用十年,百年,只要你的车还存在,那么所有权就不会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