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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处于征纳矛盾的焦点,随着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其内涵亦日渐丰富。稽查人员在检查纳税人的同时,也在对征税人执行税法公正与否,公务活动规范与否作出评估。不仅如此,在骗税与反骗税、发货票的制假与打假实践中,打击对象既不是纳税人,也不是征税人,而是涉税的犯罪分子。为此,有必要给“税务稽查”重新正名。
本人认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的税收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征税人执法行为和结果依法进行考核、评估、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收秩序的过程或程序。可以暂且称之为“大稽查”,与原有旧稽查体制以示区别。
稽查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是制止偷税、漏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重要手段。在新的征管模式下,稽查既是“三位一体”中的执法主体,又是“四大系列”中的一大系列。各地税务稽查组织在外防偷漏、内防不廉、促进征管等发挥了重大作用。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乃至在国有宏观经济管理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税务稽查的目的和意义是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观念,最大限度地缩小纳税人应纳税款与实纳税款之间的差额,税务稽查工作成效大小的标准也只应在促进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程度来衡量。只有全面加强税务稽查,形成长期、稳固、有效地查处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机制才能真正为维护税收新秩序提供良好保障。
但是,长期以类,我国的税务稽查一直处于落后、被动的状态。这主要表现在功能不完善,稽查力量不足,稽查机构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稽查制度不统一,运作程序不规范;
稽查经费严重不足,稽查手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稽查执法力度不够;税务稽查的法律保障体系有待完善;
所有这些都说明稽查工作现状与其地位和作用很不相称,因此,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笔者认为,在新征管格局下强化税务稽查必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以往的税务稽查只是一种反偷漏的手段,总是以查堵税款的数额说明稽查工作的功过。这样就使稽查成了组织收入过程中的一个“蓄水池”平管放任自流,一旦任务“缺口”,即通过稽查取而用之,既完成了税收计划,又突出了稽查成绩,这也许正是造成偷漏欠税年年查、年年补的一个深层原因。
笔者认为,走出误区,首先应是观念更新,所以,在新的征管格局中,应全面科学地确定稽查的目标和任务,势必改变长期以来的“粗放型”征管,“突击性”稽查所含有的水份。衡量稽查工作成效的标准只应是通过稽查是否达到了预防,打击税收违法,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自觉意识,而不仅仅是查补偷漏税额多少。通过科学、全面的稽查工作,将涉税犯罪控制在最高限度,促使每个纳税人都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稽查的最高境界。
二、建立规范、有效的各项稽查制度
这是做好税务稽查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全国应尽早制定一套统一的稽查制度,它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推行稽查长负责制和等级制度
将稽查人员聘为稽查长、稽查员、助理稽查员三级。其中稽查长负责稽查事项的实施和处理,稽查员在其领导下负责具体稽查事务,助理稽查员协助稽查员工作。这样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工作风气,也便于在不搞职称评定的情况下,对外开展业务。
2.严格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1)建立执法守则和回避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2)坚持公开办案,从速处理;
(3)坚持稽查、处理、执行三分离制度,实施稽查须有两人以上,如实稽查,
(4)做到集体定案,处罚到位。
3.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具体规程
科学严密的稽查工作规程主要应包括掌握案源、制定检查计划,报告入库、档案管理等环节。笔者认为应将以下几个原则纳入整个稽查规程之中:一是科学严密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将纳税人应税活动置于稽查严密监控下;二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三是监督制约原则,四是协调统一原则,稽查组织内部之间,与其它部门之间应互相联系,协调运转。
4.完善执法监察制度
由税政、征管、监察等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定期对稽查人员的文书制作,检查行为、处理决定等进行监督考核,俣证稽查质量。
三、推行科学的稽查办法,提高稽查功率。
1.健全完善信息系统
信息时代的税务稽查各项决策不仅需要丰富的经验,而且同样需要理性、准确预侧。从这个意义上讲,缺乏完善的信息情报系统导致税务稽查始终无法走出盲目、被动的误区。
由于新税制推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反偷打假防骗的任务更加艰巨。“金税工程”的推行,既是税务稽查情报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良好开端。笔者认为,除应尽早实现我国税务稽查电脑联网,这一系统还应包括:
(1)结合电脑管理,建立纳税人纳税情况资料库,制定各个时期重点稽查对象,借以提高稽查针对性。
(2)建立年度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的评价筛选体系。
(3)在随机抽查基础上实行全查法,以充分了解税法执行和日常税管情况,强化税务审计。
与此同时,要加强同银行、保险、海关、外贸等部门联系,实行电脑联网,建立深层次情报网络,及时掌握涉税动态;再则,广泛接受群众的举报。总之,通过以上多种途径,全方位、多层次获取案件信息,为准确、及时、有效地开展稽查工作提供目标和重点。
2.讲究科学的稽查技巧
富有经验的稽查专家,主要看纳税人串报及有关税收信息(销售额、购进额等)是否正确,为提高稽查准确性和效率,可建立一套可供选择的稽查参数系列。如经营性质、购进、销售额、年购销率等(反映货物增值税度),凡纳税人串报表中购销率低于同类经济活动纳税人的就应列为稽查对象了。
四、加大处罚力度,完善税务稽查处罚体系
在一些发达国家税务稽查史上,时常可见官高职要者因偷税而被重罚、判刑、他们的罚则是对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剥夺,其严厉程度可见。
而在我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造成了违法涉税分子屡查屡犯的被动局面,究其原因,首推现行税法处罚罚则不完善。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我国的现行税务罚则作一些修正,现提出如下建议,以资参考。
1.加大处罚力度,对重复违章应课以重罚,以示与初犯区别;对偷、漏、骗税数额巨大,严重影响税收经济秩序的,可以提高量刑标准;
2.现行税法对涉税违法行为所定处罚弹性过大,有的含义不明,未更多地授予税务稽查机关和人员执法权力和手段,应在立法上予以考虑解决;
3.参照国外成功做法,建立判例法制度,借以起到以案释法,并为公正执行和税务司法提供依据;
4.要加强与司法、公安、银行制度的协调与合作,保证稽查工作顺利开展。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多种经济成分和利益主体的并存与需求,社会经济规模和企业经营范围的迅速扩大,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提高,多种电子商务和跨国经营的大量出现,这些无不呼唤着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为顺应社会的不断需求,根据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提出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期,企业税收管理工作应在继续坚持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专业化管理。
1 各项应税所得重新界定
应当将主要的收入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经常性和连续性的收入合并在一起,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而以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及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不能经常和连续取得的所得,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中分离出来。股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在实现环节征税,仍可实行代扣代缴制。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可作为财产税的组成部分,在其相关权属转移合同签署的同时,进行纳税。这样做,即不减少我国的总体税收收入,又能简化征缴程序,提高征收效率,提高监管效果,对纳税人来说,降低了自行申报的复杂性,个税自行申报将更加简便易行。
2 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降低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并不是指个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原则上应当是对净所得征税。我国新农村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所得的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办法,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必要生活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我们认为扣除项目的设计应对家庭的必要生活费用进行测算,建立物价、消费联动调整机制,每年根据物价上涨水平和社会生活变化情况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同时,将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支出和纳税人未成年子女、老人及无生活能力且无救济补助的需赡养亲属的支出纳入到扣除范围内,以真实反映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调整生活费用扣除额应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工资调整情况及物价指数变化情况,建立联动机制。目前对生活费用扣除额是否应该采取一刀切的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议。实事求是来讲,中国各省市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基本生活费用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允许各地区确定不同的生活费用扣除额,不应该搞一刀切。但问题是一旦允许各地区生活费用扣除额进行上下浮动,各地区往往就会不受任何制约,往往会超过浮动的范围,使地方财政收入受到影响,反而加大贫困和富裕地区的差距。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种,那时法律上允许存在搞一些地方差异。2002年后个人所得税是共享税种,为了保证税政、税权的统一性,也为了尽可能使纳税人的税负比较公平,统一的生活费用扣除额是相对正确的做法。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将家庭负担的医疗、教育、住房、保险、养老等重要支出,以家庭人口数量为系数,进行一定比例的扣除,减少因此出现的不公平程度。
如果我国的税制设计真正实行应税收入重新界定、并且允许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那么就需要设计一套相应的全新的税率体系。应将纳税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加总,仍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因为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收入越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也越多,从而使中低收入者负担较少的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负担较多的个人所得税。但现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个人最高边际税率应确定为25%-35%为宜。借鉴国际经验,税率的级数不应超过5档。可以考虑两档税率或实行三档税率,实行两档税率分别是10%和25%;实行三档税率分别是10%、20%和30%。
3 逐步推广个税自行申报制度
目前,我国个税主要采用源泉扣缴法。当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由收入的发放者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然后集中向税务部门缴纳,这样将个税税源控制责任由税务部门转移给扣缴义务人,导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信息无法全面掌握,使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处于无序状态。同时,在源泉扣缴方法下人们获得的是税后收入,主要关心自己最终拿到多少钱,倒淡化了自己被扣缴了多少税、将来这些税款怎么使用,这就降低了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自行申报则拉近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直接联系,有利于培养人们的纳税意识,以及更好地行使和维护纳税人权利。
大家好!我是来自市财务局的局长XXX,现根据我省人大财经委对《税收征管法》执法情况的检查要求,代表我市财政局对我局《税收征管法》执行落实情况作出如下汇报,请予各位委员审议:
自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在上级局和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确领导和监督指导下,我市财政局紧密贯彻围绕新《税收征管法》作为财务工作的主线,按照“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征管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入完善相关制度,强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财务干部队伍建设,理顺财政税收关系,使得税收征管基础逐步夯实。具体落实情况如下:
一、坚持落实《税收征管法》,着力取得财务成效
自新《税收征管法》在我市进行实施开展以来,我市财务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认真落实新《税收征管法》,并全心致力于我局的各项相关财务税收业务,使得我财务局的税收征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1年5月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到今年年初,我市以更新拟订和执行经开区财政发展战略XX份、中长期规划XX份;累计完成财政财务税收、政府性债务税收收入分别为XX亿元和XX亿元,年均分别递增XX%和XX%。自今年年初开始至今,全市完成财务税收总收入XX亿元,同比增长XX%,其中各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XX亿元,同比减少XX%,使得我市的各项财务税收工作得到了稳定而有序的增长势头。
二、强化《征管法》落实力度,完善财务税收制度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增强税法宣传的时效性。
我财务机关高度重视《税收征管法》的学习与宣传,将其列入“普法”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中。全方位、深层次的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宣传活动,定期组织我局各级人员参加新法普法落实学习活动。在全局范围内形成学法、研法、执法的良好氛围。同时,我财务机关采取多种形式对我局的各级执法干部和相关财务税收企业进行了相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增强了广大财务干部和相关财务企业的依法办税意识。
(二)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我财务机关紧密围绕新《税收征管法》展开相关财务工作。狠抓财税基础管理,严格要求财务登记,加大财税监控力度,强化征缴税收能力,确保我市范围内的财务税收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我局还坚持将财务重心下移,整合现有财务资源,合理调整财务布局,完善相关财务税收制度与依法执政政策,充实我局的基层征管力量。并与此同时,我局高度重视财税执法队伍建设与科技税收体制建设,不断完善考核制度体系,形成了依法执政、制度税务的良好机制。坚持科技兴税、科技强税,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力求提高我财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三)强化执法责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
我局坚持强化了局内的责任分配制度,通过对内层层签订税收执法责任书,制定了相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外设立监督举报制度体系,联合局内外建立起群众举报制度等方式方法,完善了不同阶级、不同体质的责任追究体系和监督制约体系。较大层次的加大了依法财务稽查力度,并积极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联合财企普查、国政财务专项治理等整治活动,严厉整治局内不良财税作风,高效打击部分财税企业的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我财务局的相关税收秩序。
(四)优化财务服务,维护国家、财企合法权益。
自贯彻新《税收管理法》以来,我局坚定认真落实《实施细则》,努力完善税收政策,积极做好统筹协调财政事务、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程序制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等相关财务工作,仅2015年度以来就完成财政收支管XX亿元,有力维护国家财务和企业财税的合法权益。我局还完善了财税服务系统,开通了相关财政服务热线,实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了财务办税效率。并机一部建设服务网络区域,开设了相关财务服务专用电子邮箱,深化与各财税企业之间的联系,开展了财务政策咨询和建账辅导等活动,努力构建和谐税企关系,提高了我局财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结合执行《征管法》情况,总结存在问题原因
自我局执行《税收征管法》以来,虽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了大量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是,在近阶段的总结与分析过程中发现,我局在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的过程中还存在有部分薄弱环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法宣传还不够深入。
我局虽开展了多项税收贯彻宣传工作,但在全市的财务工作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有部分企业与相关财税人员对新《税收征管法》认识不足,不能实际落实等情况的发生。此外,我局的宣传形式和内容多局多限于一般化和常识性,帮助企业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少,对相关业务人员教育培训少,未能真正进行深入解读新的税收政策从而帮助企业合理纳税。并未能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自觉学法、依法税收的良好氛围。
(二)部门配合落实制度较弱
自我局落实《税收征管法》以来,虽对局内各部门和相关财税企业部门的配合与落实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但就目前情况分析,我局部门配合工作还不够规范和畅通,社会综合治税环境需要进一步理顺和规范。
(三)对执法中的新问题处理不及时。
在推进税收征管的网络化与信息化过程中,我局部分人员对与个别新情况、新变化的反映与适应情况不够及时,出现工作中有常有依赖系统,处置问题方法机械单一的情况产生。同时,面对现行的财务管理软件,我局存在有未能及时顺应形势变化进行更新升级的问题。
[关键词]国家税收 征管质量 问题及对策
2004年至2009年,我国财政整体运行状况得到大力改观,全国财政收入超速增长,此与我国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密不可分。但近年我国税收收入质量明显下滑,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从2004年91.55%下降至2009年的86.91%,这与我国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有关。在此,笔者对现行税收征管质量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一、我国税收征管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进度存在随意性,人为调节严重
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年度税收计划按“基数+增长”的模式确定,税收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与税务机关考核及奖励挂钩,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出入,导致人为调节税收进度的现象时有发生。如2008年度,我国其中16个省中的62个县级国税部门,就违规向169户企业提前征税或多征税款23.4亿元,以及向71户企业延期征收税款130.92亿元。
二是税收收入不实,虚增现象存在
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为完成,甚至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考核目标,将考核任务从上而下层层加码,到县乡时也不堪重负。县乡政府官员面对严重脱离实际的税收增长率,将个人政治前途放在首位,不惜代价进行指标造假,确保税收收入基数,导致虚增税收现象的发生。如山东省荷泽市某县2006年下达各乡镇“三税”(增殖税、所得税和营业税)增长考核指标高达47%,而乡镇只能采取“空转”进行虚增税收收入,据估算虚增税收占该县财政总收入30%-40%。
三是税收征管不力,税收流失严重
近年我国税收征管不力,税收政策乱用、减免无度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国家税收流失严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基本税15%及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一些地方政府却实施至“十免十减”甚至倒补政策[2];2009年,审计署对我国16个省的国税部门在2008年度税收征管时,在抽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116户企业,有85户违规享受36.31亿元,对44户消费税应税企业测算,2007和2008年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1]。
四是税收征管成本过高
1994年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两套征收管理机构设立后,近十五年来,我国税收征管成本大幅提高,使税收质量明显下降。据数据显示,我国税收征收成本率,从1993年的3.12%增长到1996年的4.73%,以及迅速攀升至近年的8%,增长近1.56倍。而西方发达国家仅在1%~2%范围,其中美国长期低于1%。
二、完善我国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是加强税源监管,严防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征管质量
加强税源监管是从源头防止税收流失,增强征管质量和效益的有效措施。加强税务登记,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进行实地登记,做到户数清楚、情况明白,加强核实纳税人依法办理情况,及时与税务登记人员联系,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出现。强化税源管理检查制度。加大对税源户的检查力度,坚持管税与管票相结合,通过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监管,正真实现以票控税。建立税源管理协税机制。以现代信息化为依托,扩大金税工程覆盖范围,实施税源户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国税、地税、工商、海关等部门政策信息传递制度,完善协税和护税网络体系,堵塞涉税违法犯罪漏洞,提高监管效能、降低征管成本,确保税收征管质量。
二是优化税收政策,加强权力约束,强化税务官员责任
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对缩小区域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为防范和制止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乱用,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提升征管质量,应建立以配合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为主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积极配合,推动不发达、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在省及其以下分别成立独立于国、地两家的税务稽查机构,分别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垂直管理领导下,各自负责对国税、地税部门在征管中政策运用情况进行督查,对违背政策的各级税务部门,追究其税务官员的责任,强化税务官员权力约束,确保税收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是创新征管执法体系,严打涉税犯罪活动,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漏洞,是导致偷税、抗税、骗税以及利用发票犯罪等涉税行为的原因。为有效打击和惩治涉税犯罪行为,全面推行税务警察体制改革,借鉴国外经验,在我国税务机关内部建立统一的税务警察机构,强化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增强税务部门执法刚性。严厉打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尤其是对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各类可抵扣凭证的违法案件,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法制层面堵塞涉税违法犯罪漏洞,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益。
四是完善征管考核机制,提升税收征管质量
完善的税收征管考核机制,是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保证。为杜绝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计划情况调节进度,而严重影响其及时性和完整性,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考核机制。创新税收管理员制度,明确其岗位职责,工作目标、考核方法和责任追究,并优化管理绩效监督与考核,增强税源管理的质效。创新征管质量考核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在深入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按合理、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完善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提升征管质量。创新税务官员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税收征管质量达不到标准和存在过错行为的,严格追究税务官员责任,消除税收特权思想,不断提升征管质量和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征管 新模式 优化
1、税收征管模式的内涵
税收征管模式是指税收征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格局,具体是指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发生征纳关系的形式以及由此产生的税务征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具体组织形式。税收征管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不是税收征管工作本身,是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方法、征管手段、征管形式及征管机构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而形成的规范形式,并不是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则。
第二,税收征管模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与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基础、科技发展水平相适应,它需随着税收来源、税收制度、信息化水平和服务理念的改变而变化。
第三,税收征管模式的目标在于实现潜在税收与实际税收差距的最小化。
2、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风险
2.1、未完全依法治税的风险
税收法定原则决定了税务机关征税、纳税人纳税仅应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和依据。首先,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宪法根据。其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这一规定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进一步确定。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也必须依照法律进行。然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以“税收收入计划数”的完成为中心的征管模式,使得“任务治税” 凌驾于“依法治税”之上。可以看出,在实践中税收征管行为并未完全依照法律进行,纳税人的权利随时都有受到侵害的可能。
2.2、税源管理的风险
属地管理是我国税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属地管理是一个地区的纳税人完全归属于该地区的税务主管部门管辖,而且所有有关涉税事宜都归属于该地税务主管部门管理。属地管理中的税源管理没有对税源进行分类管理,也没有对行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管而不精造成了税收执法风险。表现在:第一,容易造成漏征漏管现象。第二,征管能力不匹配。第三,造成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2.3、稽查的风险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的监督手段,担当着规范税收秩序、净化税收环境、打击偷漏税违法行为的职能,目前税务稽查存在的风险主要有:第一,选择案源随意性较大。第二,确定稽查对象所依托的信息不健全。第三,征收、管理、稽查部门协调配合不畅。第四,稽查后不能有效地执行处罚。这一方面制约了稽查成果的实现,一方面耗费了稽查部门的行政支出。
2.4、信息化的风险
2.4.1、信息化水平不高
我国现行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应用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第一,现行征管手段和业务流程主要是针对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做出的,忽视了信息化对税收工作的规范、简化作用,制约了税收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第二,税收征管的软件科技含量不高,兼容性较差,不能满足各个管理层次的需要。第三,数据管理质量不高,忽视原始数据收集的全面性和准确性,缺乏数据及时传递和规范存储的机制,造成数据管理混乱。第四,没有在全面了解各环节工作的基础上开发业务软件,致使办事环节多、重复劳动多,信息传输衰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损失和浪费。
2.4.2、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
我国税收“信息割据”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税务机构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第一,在国地税机构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第二,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实现。以致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纳税人相关信息,容易造成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发生。
2.5、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的风险
在现行征管模式中将纳税服务放在了基础地位,但在实践中纳税服务制度还不够完善。一是没有树立起“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评价机制并不完善,没有形成和谐的征纳关系。二是纳税服务的形式陈旧。三是在服务过程中缺乏系统性,只重视对纳税人的事中服务,忽视对纳税人的事前和事后服务。
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化
3.1、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
首先,要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内容。其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一是要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坚持依法征税,不以“税收计划数”为考核目标。三是对纳税人征收、稽查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必严。
3.2、实行税源分类分级管理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主要是属地化管理,忽略了税源的分类管理,而要想解决税收应收尽收的问题,就必须对税源进行合理分类。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对纳税人按不同类型、行业进行专业化管理。在坚持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加强税源的分级分类管理,抓住重点,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监控机制,以做到应收尽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就是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的规律和类型,依据纳税人行业地位、规模、跨域经营、税收贡献等,对税源进行科学分类,实施专业化管理。例如,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大小、类型进行不同方式的税源管理。总之,对企业的税源管理要做到“抓大、控中、管小”,将税源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分工,实行分级管理。
3.3、优化稽查
发达国家95%以上的纳税人都能自觉申报纳税,再加之现代化征管技术手段的普遍应用,致使诸如美国税务机关将50%的征管力量放在了税务审计上,加拿大税务审计人员占到了税务人员总数的30%。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强,税收违法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在现行征管模式中更需要突出并加强税务稽查,以形成稽查的震慑效应。第一,总结人工选案的经验,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选案体系,以使税务稽查事半功倍。第二,健全信息网络,加强征收、管理、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流,使信息真实、全面、有效,使选案具有针对性、科学性。第三,在总结、研究新的稽查方法的基础上,突出税务审计重点,将稽查力量主要投放在一些大企业和偷漏税较多的行业上。第四,严格处罚措施,改变浅查、轻处的一贯做法,让纳税人感到申报纳税是一种法律义务,草率和侥幸往往会遭受法律的严惩,以保证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第五,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审计监督,促使税务人员执法守法,使税务稽查健康发展。
4、加强信息化建设
4.1、针对信息化水平不高的问题,一是要加大计算机硬件设施的投入,加强硬件建设;二是要开发适用于征管各环节、各层次的应用软件,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将计算机技术运用于征管各环节,提高征管效率;三是要强化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强对问题的跟踪、分析和处理,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
4.2、针对信息不共享的问题,可以建设一个国、地税互相连接的网络,同时该网络又如美国、加拿大一般,能与工商、海关、财政、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相互连接,保证各税务机关真实、完整地获取各种征管信息。为此,首先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对纳税人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这是依托计算机监控管理的前提。其次,利用网管业务平台,为纳税人建立档案,实现数据的集中处理、分析和应用。再次,规定第三方纳税协助义务,以便税务机关能够确切掌握纳税人的各类税务信息,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5、强化纳税服务体系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降低税收流失的风险,必须强化纳税服务。第一,树立服务理念。第二,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手段。一是精简办税程序,实行限时办理,采取方便纳税人的“一站式”服务办税方式;二是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方便各类纳税人;三是建立健全上门办税、网上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服务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办税需求。第三,加强宣传咨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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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恩华.进一步强化我国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5):63-64.
[5]韦宁卫.关于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思考[J].学术论坛,2006,(7):121-124.
关键词:税收;征收管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强化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我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过程.从总体上说,正在逐步从传统走向规范化、现代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1994年新税制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体现税收管理中公平、科学、规范、严密、高效原则,我国在近年确立了“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基本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的要求,并与新税制相配套,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某些不尽完善的方面,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
一、对现行征管模式的总体评价
1.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的积极效应。
现行的征管模式强调以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征收、管理、检查相互制约.这在实践中明确了税收征管工作程序.推进了依法治税的进程.从宏观上对税收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建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制度.其核心是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在征税程序和纳税申报管理上更加科学、简便和规范.
计算机网络的大力开发和应用.使税收征管工作从繁琐中解脱出来,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税收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使申报、征收和稽查三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
建立办税服务厅采取集中征收的办法,增加稽查人员的比例,设置专门稽查机构,这些措施都大大增强了税务机关执法的力度.
2、税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比较适应当前条件.且较为科学的模式.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暴露出很多问题.
(1)现行税收征管机构在功能应用上存在着不尽完善的方面.首先征收大厅没有充分发挥其功能效应.各窗口的设置还不尽完善,虽然投入大量硬件设施.但其功能的应用有待于开发.如以计算机代替手工征收,虽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软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对纳税人简单情况进行储存,打印税额及征收日报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特别是对未申报户、欠税户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与工商、银行、企业进行联网.其次,稽查人员所占的比例仍显不足,稽查力量有特充实,稽查的内容、方法也有应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目前稽查部门实行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一整套方法.虽然本意是要强化对稽查权力的制约.减少大规模稽查而增加的税收成本,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出现一些问题,利用选案提供的数据不尽准确,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准确率,特别是目前市场经济干变万化,企业的情况亦是瞬息万变,而且纳税人自身素质不高,势必影响了原始数据的准确性,造成了一些“问题户”长期置于税收管理范围之外.再次,各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范围划分有时不甚合理,征收与稽查两大机构间也缺乏整体协调,使矛盾日益突出.所有这一切都影响了机构功能的正常运转,必须积极地解决.
(2)在由旧模式向新模式转变的过程中,税源管理出现的失控.现行征管模式运行后,机构人员重新组合.只靠纳税人凭借自觉意识主动上门纳税.征收不再是专人下专户.由于客观观经济情况复杂多样,形成漏征、漏管户的大量存在.给税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混乱.如:企业变更地址后不到税务机关进行重新登记,一但中途不来申报,就形成“在逃户”;另则,企业此废彼立,钻空子,少缴、漏缴税款,再如,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发票以后便销声匿迹,不再来申报纳税;纳税人虽然申报了,但税款不及时入库,形成拖欠;还有一些从事地下经济的纳税人长期置于税务机关征管范围之外.凡此种种,致使税源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
(3)征管工作在具体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规范性.首先表现在税务人员的素质、业务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办税程序、手续、文书还不甚规范,税务人员执法的规范化问题仍然存在;再次,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机构设置和相互之间组织协调并设有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l、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相对超前与税收管理环境相对落后的矛盾
我国现行税收的征管模式总体内容与世界先进国家税收征管模式接轨.即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通过税务稽查对纳税人进行监控.减少税源流失.但这种模式设计并没有考虑我国税收征管环境的现状.从我国税收征管外部社会环境看.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淡薄,造成税收申报不真实的状况比较严重;在全社会范围内没有形成由政府立法并协调的全社会共享的信息网,使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及时分析并控制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从税收征管的内部环境看,我国税务机关管理水平比较落后.从税务部门的机构设置到税务于部的人员素质,从税收法制建设到税收行政执法和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税收管理手段到计算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税收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与国外发达国家比较相对落后,因此决定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超越客观实际,必然是超前的,因此在实践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2.税收征收的集中管理和税源的极度分散、隐蔽之间的矛盾
在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集中征收,集中管理.但对纳税人动态状况,以及地下经济中的纳税人没有建.立有效的控管手段.税务稽查部门由于人员数量、人员素质、稽查手段的限制,对纳税人的纳税状况也不可能全面准确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信息网络没有形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只是浅层次的.而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纳税户,税源分布极度分散,同时由于目前分配渠道的多种多样,收入方式复杂化,使得税源变得十分隐蔽.这就使税务部门不论是对隐蔽的税源还是流动的税源.不论是已纳入征管范围的纳税户,还是末纳人管理范围的纳税人都难以全面.真实和动态地掌握其税源的状况.可以说目前的税收监控是人工的监控、事后的监控.这是造成目前税收管理中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主动、积极、同步、有效管理的根本性原因之一.
三、进一步完善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对策
1.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
针对税源流失问题严重,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应重视征管基础工作,针对各种具体问题采取不同措施,衔接好征管工作中的各个环节.
在税务登记环节上.应采取纳税保证金制度,而且要派专门人员进行实地调查:留档管理,然后再发给登记证件,这些原始数据将作为后来的一系列管理工作的基础。同时.与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纳税人动态资料.
在征收环节.应对纳税人一定时期的申报情况,财务数据,申报违法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款滞纳数额、原因,零字申报、负申报的情况做详细储存,为稽查选案输送案源.也为票证供应窗口提供数据。
在稽查环节,通过税务登记窗口提供的数据,进行各种对比分析,及时做出准确结论,对可疑问题进行彻底检查。
在管理机构设置,实行征收和稽查的彻底分离,征收局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的同时,应设专职管理人员按区域对纳税人的管理专职负责.
2.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
要继续开展深入、持久的税法宣传.利用一切渠道,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全方位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运用典型事例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偷税可耻,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以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要严肃税法,严格执法,实现税收管理法制化.要做到有法可依,建立健全税收法制体系,使征纳双方和社会各个部门都纳入法治化轨道.近期应要完善税收工作各环节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应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制观念的教育,做到执法必严.要从自身做起,不允许收人情税现象出现,坚决制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做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违犯了税法,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
3.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制度
办税程序要统一,设置多功能办税大厅,明确各窗口的职责分工,规范服务、文明征税.
征收、稽查各环节工作要程序化、规范化.各环节的资料、信息传递要有规范的手续.稽查工作中要正确处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各环节的关系.
规范税务执法文书的使用.全国或省市要统一执法文书的使用名称、式样.法律依据等,使税务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运用税收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收法律手段.并在这一领域与计算机软件相配套,在软件上存储相应的文书及使用方法,做到杂而不乱,有章可循.有条不紊.税务人员要加强文书使用,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要有相应的内部文书或外部文书,以此达到严格执法的效应.
4.大力开发软件系统.进一步扩大计算机在税收领域中的应用
为了改变计算机现有的利用程度,达到人机结合征收、人机结合稽查的目的,我们必须大力开发软件系统.第一,增加一定投强加强微机开发力量.确保软件开发应用及时到位;第二,规范不合理的工作程序,规范部分内部传递文书以及纳税申报表体系,使之既简单明了,又有实质应用,便于进行微机操作;第三,尽快与工商、银行等机构进行联网,达到信息共享,以现代科学手段进行征收管理,完善征管监控系统,既全面掌握了税源基本情况,又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使税收工作由繁到简.
5.强化税务稽查,为征管模式职务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一、分析档案管理现状,充分认识税收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的必要性
1、从税收档案资料管理的现状分析,税收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是减轻国税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强度,节约档案管理成本,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现行税收资料管理过程中,整理工作量大、时间跨度长、资料查找难、利用效率低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一是工作效率低。从收集整理到装订,全是手工操作,费时费力,消耗资财。后期调阅也以手工为主,劳动强度大,手工检索速度慢,调阅效率低。二是综合利用程度低。现行税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在查询分析核对和执法责任检查落实等综合利用方面效果不佳。三是共享程度低。由于存档的纸质资料移动性能差,不能直接为国税机关各岗位、各环节提供信息来源和执法依据。四是存贮成本高。纸质资料存贮成本高,占用空间大。五是管理不规范。税收资料多头受理、重复归档,是户管和还是类管资料,归档标准不统一。
2、从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角度考虑,税收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办税成本,方便纳税人的重大改革。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的各项证件和填报的涉税资料十分繁杂,同样的资料,在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时间要反复提供和查验,少一样都可能办不成事情,既增加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又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信息化,可以做到了一次采集归档,多环节、多层次的反复利用,可以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也减少了国税机关内部资料传递的麻烦。
3、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出发,税收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成为必然趋势。近几年的税收征管改革,在征管体制、征管机制、信息化程度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税收资料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征管基础工作,还停留于手工操作的状态,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还比较低。随着税收信息化建步伐不断加快,征管软件不断应用升级,同时申报方式电子化以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税收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已成为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国税系统基层三化建设三年规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注重涉税信息的深度开发,提高档案信息利用价值,创新档案管理信息化的新举措。
4、从税源管理责任制落实的客观需要,税收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是强化税源监控和加强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从长远看,税收整个操作过程的电子化和信息化,是税收征管改革真正的最终目标。通过税收征管档案资料信息化就可以将大量归档存查历史资料转化为税源监控分析的信息,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防伪税控认定、纳税申报情况、发票使用情况、涉税事项变更和注销等各项涉税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就能够做到不仅注重结果的监督,而且实现了过程的跟踪管理,税源监控重点和对象,一目了然。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是实现税收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的基础
1、统一采集对象,资料种类规范到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以及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资料文书品种繁多,全部列入电子档案资料的采集对象,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因此,我们必须从有利于“明确纳税人纳税义务和落实税源管理责任”为原则,可以确定户籍管理类、减免退税类、调查执行类、登记备案类、税收处罚类和统计备查类等基础资料,作为我们一户式管理采集归档的对象。
2、明确资料来源,文书格式规范到位。为了确保采集资料的真实可靠,应当明确资料采集的来源。当前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时所提供的各类资料原件;二是上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事项进行审批、资格确认时形成的各类资料原件;三是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各类调查执行和处罚资料原件;四是根据税务机关管理工作需要,按年度从江苏国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导出的统计备查表格(如纳税申报情况明细表、发票发售分户明细帐等)。
3、落实岗位职责,收集责任规范到位。档案利用价值的大小在于资料是否齐全,而档案齐全的关健环节在收集。因此,基层主管国税机关要有专门的档案工作小组,负责检查各项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落实情况,明确各责任区主岗人员为档案资料收集工作第一责任人,凡规定实行一户式管理归档的资料,除由档案管理员从现有存档资料库中直接调取归档外,其他一律由主岗人员负责收集并形成电子文档,上传档案管理员,凡收集不全的,列入个人岗位考核。
4、简化流转环节,资料传递规范到位。为了适应江苏省国税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要求,在实现税收征管档案资料信息化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打破思维定式,在简化合并现有征管资料的基础上,作出硬性规定,凡是作为电子化收集归档的原始资料在国税机关内部不再作为附报资料进行纸质流转,一律由各岗位进入系统进行实时查核。如上级规定必须附报的资料,由最终上报审批的业务科室统一打印上报。
5、及时采集资料,归档办法规范到位。为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信息在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中及时的发挥作用,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税收征管资料收集责任人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落实具体资料采集归档环节: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在调查环节由调查人负责在上报调查报告前采集归档;对上级税务机关审批核准的原始资料在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分发前由档案管理岗直接采集归档;对纳税人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执行的原始资料在调查执行完毕后当日由执行人负责采集归档;对纳税人年度纳税情况明细表等统计备查表格由责任区主岗人员在年度终了后规定的时限内采集归档。
6、实行资源共享,档案利用规范到位。实行税收征管档案管理信息化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让档案信息超越时空的限制,实现多岗位、多层次的资源共享。因此,我们应当利用现有国税系统统一的局域网为支持,实现了档案信息资源利用不再受时空的限制,在国税系统的内部办公网的任何一台工作站上都可以实时查询到相关的档案信息。只有这样,才能让档案信息的增值利用成为现实。
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工作进程
1、根据档案管理要求,研究制定税收征管档案一户式管理的业务需求。当前税收征管资料一户式管理的工作重点是要立足现实,实事求是,按照投入少、见效快的原则,将分散信息实现集中存储管理的基础上,实现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信息的统一展现和综合利用。因此,该系统应当俱备的主要功能有:采集功能,利用基层主管国税机关现有的电子扫描设备,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资料(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进行电子扫描;存储功能,以基层主管国税机关为单位,由专职的档案管理岗人员对采集到的各类涉税信息的扫描文件或数码图片在系统内进行集中存储;查询功能,对主管国税机关有权使用档案信息的人员进行系统维护(如登录国税内部网站方式),确保各个岗位人员在需要时查询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可以多人同时查询;维护功能,主管国税机关档案管理岗人员要能够及时对档案信息库的信息进行添加和删除,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备份功能,按照税收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现行的征管档案资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因此,该系统应当可以按年度将档案资料进行备份存查,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