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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两抢”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团伙作案突出。“两抢”案件往往为团伙作案,团伙成员有的抢、有的转移、有的隐藏、有的销赃,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团伙作案使犯罪分子容易得手,一旦失手,成员间也可互相配合,使作案人从容逃脱。“两抢”案件具有一定的预谋性,犯罪分子为了在极短的时间内得手并迅速逃离现场,事先往往会踩点,精心选择事后逃跑的路线,想好应付公安机关侦查、审讯的办法,选择作案用的摩托车大多使用外地牌照、假牌照、盗来的牌照,或者干脆不悬挂车牌。
(二)流窜作案比例较大。在我们商城县这样的内地县城,作案者多为临近县乡人员,他们牢记“兔子不吃窝边草”的古训,不在本县乡作案,以免暴露行迹。到临近地区作案,他们有交通工具,来去方便,摸底熟悉地形容易,也使得临近地区群众成为他们最佳选择对象。以商城县为例,20__年上半年,共破获“两抢”案件71起,成年人作案16起,其中周边县区人员作案11起,占68.75%;在大城市多为外来务工的农民,很多人在城市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有的甚至连温饱都难以维持。在城市极大的物质诱惑下,一些农民工心态失衡,部分好逸恶劳的人为了早日实现致富梦,不惜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多使用交通工具作案。近年来,许多犯罪分子采取骑摩托车的方式进行抢劫、抢夺。犯罪嫌疑人一般为2人驾驶摩托车共同作案,在繁华闹市或偏僻小巷驾驶摩托车尾随侵害对象,乘其不备,抢走其随身携带的皮包、背包、手机、项链等贵重物品,作案后立即驾车逃离现场。
(四)作案时间、地点区分明显。“两抢”案件从发案时间看主要集中在中午12时至下午4时、晚上7时至10时之间。犯罪分子选择这两个时段作案,是为了避开上下班高峰时段。从发案地点来看,犯罪嫌疑人多选择连通路口较多的主干道周边、交叉路口、偏僻街巷以及金融和大型商业网点门口,目的是便于寻觅尾随侵害对象和作案后迅速逃逸。
(五)作案对象目标性较强。犯罪嫌疑人主要以路边单身行走的身挎坤包、佩戴首饰女性或手拿公文包、身着名牌的单身男性为侵害对象。从受害人被抢物品来看,多为随身携带的皮包、背包,金银饰品或手机等贵重物品。选择单身女性为作案对象,是因为其防御、反抗能力弱,且喜欢穿金戴银,并有将钱物放在挎包里的习惯。据有关资料显示,单身女性被抢案件占发案总数的80%左右。
(六)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两抢”犯罪分子为攫取钱财,猖狂作案,逐渐发展为全天候、大范围、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威胁公众安全。作案分子为达到快速逃离现场的目的,作案中不顾受害人安危,强行拖倒、推倒被害人致伤的情况屡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两抢”犯罪侵害对象不固定,发案范围大,危害面广,且易发难破,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极大。
二、打击“两抢”犯罪存在的难题
(一)快速反应跟不上破案节奏。从反应模式看,“两抢”犯罪嫌疑人主要是突然偷袭,先发制人,而公安机关往往是被动反应,后发制人。从案发后的最初反应看,“两抢”犯罪分子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而公安机关接警出击总要有个时间差。在反应的自由度上,“两抢”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得手后,利用熟悉地形的优势,在纵横交错的街巷和茫茫人海中逃窜隐身,而公安机关却只能寻迹追踪,往往是无迹可循。反应时间与成功率成绝对反比。能否保证出警速度,与提高“两抢”案件现行破案率关系密切。
(二)信息采集滞后,实效性差。从信息收集的难度看,“两抢”犯罪分子处于暗处,公安机关处于明处;“两抢”犯罪分子大多流窜作案,公安机关则固守一地。从信息收集的数量看,“两抢” 犯罪分子只需随机收集少量的普通信息,如选择何人下手容易得手、得手后如何凭借地理环境逃脱等;公安机关由于不知道“两抢”犯罪分子躲在何处,选择在何地作案,往往需要大面积撒网,大量收集街面的信息。从信息收集的质量看,“两抢”犯罪分子绝大多数以普通人面目活动在街面,收集到的信息明确具体,对什么地方容易物色到侵害目标,甚至对民警、协警的体貌特征、工作规律等信息都摸得清清楚楚;公安机关收集到的信息大多是案后信息,实时性差,准确性有限。从信息处理和转化情况看,“两抢”犯罪分子可迅速将收集到的信息转化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收集到的信息,却需要经过作进一步的甄别和统计分析,再转化为具体打防控措施的过程,用时较长。
(三)取证审讯达不到全面突破的要求。“两抢”犯罪发生快、逃逸快,基本上无现场可勘查,公安机关在办理 “两抢”犯罪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调查取证难和审查深挖难的问题。“两抢”犯罪分子被查获后,往往死不开口或挤牙膏式的只供认被当场抓获时的犯罪事实,办案人员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只能就案论案,无法深挖和扩大战果。有时即使案犯交代了犯罪事实,由于时过境迁,受到寻找受害人困难、没有报案记录、证人嫌麻烦不愿提供证言等因素影响,难以结案定罪。
(四)打击震慑效果不显著。从“两抢”犯罪分子的角度看,“两抢”犯罪成本低廉,不需要复杂的技术手段,往往徒手或借助简单的工具就可完成。犯罪得手后销赃渠道畅通,能够轻易获利。即使被抓,由于证据不足、挤不清余罪等情况,造成“两抢”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风险不高、收益巨大,使很大一部分“两抢”犯罪分子屡抓屡犯。从公安机关的角度看,面对南来北往、流动不息的人群,受警力、经费等条件的制约,不可能做到全时段、全方位的防范。调查追捕,公安机关需要付出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摸排侦查,不可能对所有的“两抢”案件进行专案侦查,从而使一部分犯罪分子逃避了打击。
三、打击“两抢”犯罪的有效对策
(一)有针对性的强化防控力度,最大化的抓获现行。由于“两抢”案件在作案时间、地点上具有一定的规律,因此,公安机关应加强易发案重点地区的布控守候工作,力争抓获现行。同时,根据辖区地理环境、发案规律,有针对性部署警力,在组织民警开展日常巡逻防范的同时,有重点地增加对易发案路段、案件高发时段的巡逻频次,110警务车夜间在偏僻易发案街巷路段定点闪烁,挤压“两抢”犯罪空间,不给“两抢”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增强夜间出行群众的安全感。在案件高发路段、时段巡逻执勤的巡警和交警,要密切注意观察路面无牌照或乘载2人的摩托车及其驾驶员,发现可疑情况后,及时通知110报警服务台调集附近巡逻车和交警,就地拦截盘查。
(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对已抓获嫌疑人的审查、深挖工作。刑侦
一、政法机关增强护航经济发展达到的目标
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更加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有效推进,自我防范能力全面提高。企业及周边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危害企业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得到有效遏制。
政法干警结对服务企业活动更加深入,涉企法律服务工作卓有成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作用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市场经济秩序规范有序,经济违法犯罪行为明显减少。护航经济发展的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企业工作的信息化、专业化、社会化水平全面提升。
二、要在更高层次上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指导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责任。要充实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力量,保安人员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经岗前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械,保障保安人员依法有效开展工作。加强对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贮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指导企业完善技防设施,将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设施接入公安监控平台,属地公安派出所要不间断地开展“视频巡逻”,实行安全隐患不定期自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强化企业周边区域综合整治。实行企业及周边区域治安承包制度,政法干警定期对所帮企业和周边区域治安状况进行研判分析,及时会同综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社区街道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综合治理。综治部门把企业周边作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的重中之重,建立企业周边区域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工作制度,有效整治和消除“黑网吧”、“出租屋”、“黄赌毒”等治安乱点和治安隐患。落实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责任,以推进大型企业警务室建设为抓手,统筹安排警力,加强企业周边区域巡逻防控和治安盘查,最大程度地做到在上下班期间、案件高发时段、案件高发部位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增强员工安全感。
3.建立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快指导建立大型企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委员会,完善矛盾纠纷预警化解机制,及时发现、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企业、工地设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积极开展劳资纠纷、员工矛盾调处化解工作。加强与人事劳动部门之间的沟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加强联动,及时做好欠薪逃匿案件的诉前财产保全。密切与企业人资、工会之间的联系,高度关注员工工作环境、生活状况、职业健康、工资福利等,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注重与宣传部门协作配合,密切关注涉企案事件舆论导向,严防媒体炒作。
三、要在更高水平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政法机关应配合工商、物价、烟草、经济发展等部门加强市场整治,深入开展医药、食品、烟酒专项打假行动。对于强迫交易、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知识产权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做到快侦快破,快诉快审。联合工商、劳动等部门,加大对非法中介组织和个人的查处力度,保障企业用工秩序良好。建立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机制,协助行政机关依法整治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健全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优化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2.严厉打击经济领域职务犯罪。要建立重大经济犯罪预警机制、综合防控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贪污、受贿等破坏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行为,加大、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渎职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重点查办发生在金融、房地产、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地拆迁、物资采购、产权交易等领域和环节存在的职务犯罪。突出查办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中的犯罪行为,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促使国家补贴政策和支持措施落到实处。
3.加强重大经济案件的组织协调。对涉及金融机构犯罪、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违规改制、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可能影响金融秩序、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和特殊情况,主动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政法机关报告,在更高层面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协商通报制度,政法委员会应加强组织协调,公检法定期研讨、集体会商,充分发挥政法机关整体合力,确保执法效果。
四、要在更高标准上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充分发挥稳定风险评估在加快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潜在的重大隐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及时制定应对措施,在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开工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动态评估,确保不因涉稳问题延误、推迟工期。落实重大工程项目民警驻点服务制度,强化巡视督查力度,定期研判分析“涉建”警情、社情,确保警务工作有力跟进。开展“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零干扰行动”,以公安刑侦部门为主,严厉打击争夺工程承包权、抢劫工地财物、破坏重点工程施工秩序的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2.提高企业员工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公安部门与企业安全、人资之间的联动机制,落实企业管理员工的社会责任,实行员工在外住宿申请备案制度,推行公寓式管理新模式,改变公司员工居住混乱、易受侵害的现状。增加二代身份证识别仪配备数量,加强录用员工身份信息比对,严禁冒用他人身份、提供虚假证件、负案在逃人员混入企业工作。公安部门定期到大型企业为员工办理有关证件,到建筑工地现场采集从业人员信息,发放暂住证。
3.加强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要成立大型企业司法服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涉企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协调,律师事务所积极配合,全面启动“律师进企业”活动。以大型企业、建筑工地为主阵地,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重点工程、大型企业所需的投资公证、股权公证、经济合同公证等,提供上门服务。开展“法治企业创建”活动,搭建法治论坛、法治文艺演出、法治征文、法治服务月等系列平台,提高法治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力。
五、要在更高要求上体现执法总体效果
1.把握涉企执法总体原则。以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法律工作的调节、保障、服务作用,合理把握执法尺度,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的有机统一。灵活执法办案方式,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落实诉前、审前走访企业制度,避免因执法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减免诉讼费用、执行费用,避免因机械办案增加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