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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会计的关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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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会计的关系

第1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经济结构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基本概述

企业税收优惠主要是指国家在对税务改革过程中对纳税人实施的一系列优惠措施,例如税务减免、税务抵免等政策均为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按照纳税人的相关税收比例对其进行减轻税收负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产生是对我国国家经济调整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过程中一种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1]。我国国家经济结构在其调整过程中需要依靠税法的力量才能够促进其发展。国家经济结构主要是指国民经济组成的一种形式。在国民经济发展因素中每个不同因素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其中包括正相关性和负相关性两种形式[2]。两种不同相关性经济结构的发展能够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建立。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依据

(一)市场经济结构失灵

市场经济结构的失灵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依据。根据当前我国市场失灵的现象进行分析,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公共产品的应用范围增加、事项信息不健全等内容均是市场经济结构失灵的一种表现。在对这种现象进行完善过程中只有采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宏观的对我国市场失灵现象进行调控,才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3]。

(二)刺激市场经济增长制度

市场经济制度的增长情况取决于国家内部发展环境的变化,如果发展环境中存在有利于市场经济增长就能够更加快速的促进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4]。而进一步对促进市场经济增长制度的因素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国家税收政策的改革能够从各方面对市场经济增长制度进行刺激。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满足国际税收竞争要求

国际税收竞争需求在其发展过程中也需要采用不同的市场竞争方式才能够获取经济效益。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国际税务关系竞争需求也会逐渐发生改变。如何能够更好的满足当前我国国家税收竞争需求,应该对各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善,通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建立,使企业在国际化发展的竞争环境中更加能够提升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三、企业税收政策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系

(一)相互平衡观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对新的社会竞争环境中对企业内部结构不断进行调整以适应经济的发展。税务改革是自我国经济体制改变过程中逐渐产生的一种税务制度改革方式。企业税收政策和企业经济结构调整上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对企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内部经济发展环境进行宏观调控。在调控过程中企业也需要针对其需求对企业内部经济结构进行转变,从而适应市场发展需求。此外,我国企业内部经济结构之间发生转变后,国家需要针对当前我国经济环境对其进行税收政策的完善,这样才能够满足我国企业的需求。由此不难看出,我国企业税收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存在相互平衡的关系。

(二)企业税收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

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影响我国整体经济结构的发展。随着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上的调整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提高经营效益,不得不对企业内部经营方向进行转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我国企业经济结构上发生转变。例如,我国传统企业在其发展中的抵税税务优惠政策是对其发票进行抵税,而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技术抵税的政策,从而促使我国国有生产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进行技术转型,研究新的技术手段,从而影响企业的经济结构。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作用

(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具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例如,农业、工业、金融行业等方面。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能够使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更好的平衡企业内部结构。从传统产业结构中20%的企业所得税改变为15%的企业所得税,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本,调整企业内部结构。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政府政策对企业内部经济进行调整,从而为企业创造更高的利益价值。

(二)协调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部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进,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从而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对企业的经营项目进行拓展,带动企业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促进税收增长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降低我国企业税收负担的过程中,也能够通过对所得税税收类型的改革,使国家增加税收能力,例如,在企业个人所得税抵税政策上,国家根据抵税情况了解企业经济现状,提高整体税后调控能力,从原本对企业掌握10%的经济现状提升为30%,从而对我国税务优惠政策进行调控,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对税务采取优惠和增加的方式,合理的提升了我国税务收支,促进税收增长。

(四)拓展外商融资

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使我国企业内部的经济结构进行调整,从而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在企业满足市场需求发展过程中不断的拓展外商融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改善企业的经营现状。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进措施

(一)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需要根据其发展空间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明确其发展目标,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我国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适应我国税后政策的改革。第一,正确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制度方向进行定位,实现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价值。任何一种税收制度均存在两种不同的制度体系,其中一种是基准税收制度,一种是非基准税收制度,两种制度在我国企业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作为我国政府事项对我国费基准税收制度部分的内容,在其制度完善过程中也需要对其进行辅助部分税务制度的完善,以促进我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发展。此外,在对其税收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明确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改革主要是对我国企业市场环境等进行资源合理配置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对其进行定位过程中也必须针对这一目的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第二,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度内容进行定位,实现对我国企业的宏观管理。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定位过程中,我国政府部门应该针对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对企业起到发展作用,调整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转型。例如,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对传统企业资源用优惠政策进行转变,重新定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使用资源具有优惠效益,从而促进国家能源的转型。通过对企业所得税税收内容的转换,实现我国企业经营方向的转型,促进我国经济的逐渐发展。

(二)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

确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能够实现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在未来对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明确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目标,使其在应用过程中能够更好的促进当前我国社会的税收改革的实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改革过程中应该建立以减少政策为目标,从而对我国企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当前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在其优惠目标制定过程中可以通过确定我国企业经济转型为目标;可以通过确定建立节约型社会为主要目标;可以通过建立资源开发为目标。通过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确定,使其在我国税务改革和经济改革过程中发挥作用。此外,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建立过程中我国政府应该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间进行的相关企业经济结构转变为基础,对其进行中长期经济社会目标实现的建立。

(三)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带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在对其进行建设过程中需要采用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够正确的引导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第一,对我国产业优惠原则进行细化,从而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道路的转型,在其自然发展过程中也应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因此,建立高新技术产业是促进我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内容。在其产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原则中也需要从细节上对其进行完善:①将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放在税收改革的第一位;②对高新技术创新中各项技术的发展进行详细税收优惠政策制定;③在产业优惠的基础上增加区域优惠政策,从而鼓励我国企业经济的转型。第二,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目前,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中主要是采用对专利项目进行放款标准,采用折旧和投资抵免的政策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优惠,在未来优惠政策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对其进行完善:①建立高新技术分层次抵免,根据高新技术技能和应用价值对其进行分层次抵免;②建立优先抵免政策。在高新技术产业与传统技术产业之间,采用名额竞争的方式进行税收抵免;③在高新技术产业内部实施供给侧,实现高新技术产业优先抵免的权利,从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例如,将正常产业的税务标准设定为25%,将高新技术产业设定为15%,从而在税务政策上提供对高新企业的福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善进一步进行了深入。在其深入过程中企业及国际也充分认识到其在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定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进一步明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发展方向,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与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上存在的必然关系。建立完善的企业所得税税后优惠政策,能够促进我国企业经济结构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柳光强,田文宠.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设想——从区域税收优惠到产业优惠[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03(1):1-5.

[2]潘文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着力点与路径选择[J].税务与经济,2012,04(6):65-69.

[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张鹏,王志刚.宏观经济形势与财政调控:从短期到中长期的分析认识[J].经济研究参考,2012,61(12):3-50.

[4]付广军.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02(9):1-9.

第2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收规定;折旧办法;差异分析

对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在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方面的政策进行对比分析过程中,不难看出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时如果只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及计提折旧,而忽略了税收方面的一些规定,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

一、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情形:

1.关于折旧年限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低于上述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关于折旧方法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如采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如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关于残值率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税收政策规定方面,关于残值率的确定共有三个依据。第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2点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固定资产的残值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第二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规定: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第三个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残值率的确定,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下发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与会计制度基本一致;在(国税发〔2003〕70号)文件下发之日起至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税法统一规定残值率为5%,则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一致,这段时间购进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新的规定确定残值率,而不能按前面同类资产的残值率确定,如低于5%,则应进行调整。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残值率税法的规定与会计制度的规定保持了协同,由企业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二、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和管理能力的几点思考

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存在诸多的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正确地理解和执行会计政策并遵从税法规定,以减少税收风险,则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学习的重要问题。

1.执行统一折旧政策和标准

为了避免企业在固定资产核算时出现不遵循税法规定的情况,企业应统一规范会计核算,执行统一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如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等进行统一。对固定资产统一分为五大类,折旧方法统一采用直线法(如需加速折旧的,则可以加速折旧,但须报备案),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按5%来确定,折旧年限在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内按各类别的固定资产进行确定等,各类固定资产都作明确的规定。这样使得在执行起来则不会出现很大的难度,对会计政策和税收规定更容易理解和掌握,在账务处理上更规范和统一。

2.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在执行会计制度时,为了减少和避免出现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则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正确地核算。

(1)要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即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是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二是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三是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四是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是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六是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2)要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依据,如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残值率,可根据企业内的统一会计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核算的准确性,必须要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

3.加大对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培训力度

新的会计准则在2007年1月1日起已开始在上市公司执行,2008年1月1日起又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相关的新的配套政策法规也不断地出台。这些政策法规规范了企业经营活动各方面的内容。作为企业财务人员,必须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法规,而且要理解和掌握好法规内容,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地运用。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加大培训力度,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广大财务人员除了要参加培训外,也应该通过多种形式自觉地学习新知识,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去学习并查找解决的方法,并多与外界和同行进行交流,相互促进。

4.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差异的复杂程度也给我们实际执行起来带来很大的难度。税务部门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方面往往比我们更透彻。对会计制度和税法在相关内容上规定的不一致导致存在争议的问题,则可能是政策制度上的理解不一致,需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加以解决,这也有利于企业更好地执行财税政策,从而减少税收风险。

参考文献:

第3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一、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间的差异分析

(一)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是税法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差异形成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税法采用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办法进行收入确认,即便会计处理上不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但税务上也必须按照收付实现进行征税并上缴国库。按照权责发生制处理原则,收入及费用的确认不仅包括本期收入与支出,也可能包括下期、上期的收入与支出费用,会计期末必须按照账簿记录依照归属进行调整确认。在这一程度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一致性很强。但是,某些收入的确认却存在差异。例如,工程预收账款的确认上,未完工收入不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但税收必须按照财政收入、效率原则进行处理,就必须对预售收入计缴所得税,从而保障税收的合理性。针对这一差异,建议会计准则更多向税法靠近,从而缩小两者差异,也为防止避税提供更为良好的基础。

(二)计价方法差异

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计价方法差异较为明显。税法计价原则通常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这样的方式更为可靠,更加符合财政收入与效率原则。而企业会计准则的计价方法经过多次演变。原有会计准则中计价方法与税法基本一致,但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会计准则历经了“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变动损益”两次大的变动,这些变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允性,但其变动毕竟是行业属性的变动,还是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如“安然事件”,而税法必须具备相当的严肃性,必须经过繁琐的调查研究才能保障变动后的稳定性,才能保障宏观经济稳定。因此,税法一直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价,形成了一定差异。当然,这种差异的存在有利有弊,在此不做详细探讨。

(三)相关性原则差异

税法要求财政收入足额、稳定,相关性原则要求税前扣除费用应当与同期收入存在一定的直接因果关系,若不存在这一关联,那么就无法实现税前扣除。而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针对会计报表使用者制定的,通过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保证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效率与正确性。因此,从这一方面出发,税法的相关性原则就与会计准则的相关性原则产生根本性差异。但是,应该注意的是,税法与会计准则相关性原则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那就是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公允性,所以,二者完全可以进行融合协调,以提高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

二、提升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协调性的思考

上文对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进行了简要分析,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税收法规最大的特点就在于“稳定”二字,而会计准则为了满足单位与会计报表使用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多变性,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多变性越来越明显,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如何将二者差异缩小,或保持差异的合理性,也有着较强的研究价值。

(一)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制度

税收法规的差异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导致了应税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异,这也是二者差异影响最为关键的部分之一,如何对其进行协调,意义是十分巨大的。由于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对同一事项的计量、分摊原则与方法存在不同,税收收益与会计收益的差异出现,因此,应当对各类差异进行详细分析,按照涉及科目有针对性地进行协调。就当前来看,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计价及后续变动影响应纳税所得、收入确认、折旧摊销等方面。以折旧摊销为例,税收法规会计准则差异涉及科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方面,因此,可以通过参照税收规定折旧年限,由财务人员按公司具体情况对折旧年限进行确定,对资产进行计提折旧。总之,税收法规强调稳定性,其规定强制性较会计准则更为明显,会计准则在制度上应当尽量向税收法规靠拢。

(二)协调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工作流程

制度是基础,工作流程是具体执行活动。一方面,从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来说,应当强化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从而提高二者研究工作的协调程度,通过沟通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的差异缩减。工作上,可以建立专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税法与会计准则执行流程进行检查,及时修正;可以协调开展课题研究,吸收社会科研力量对制度、准则进行论证,确保制度与规定更加合理,科学。另一方面,从规定操作出发,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是固定的,因此,缩小差异,应当从税法与会计准则共同努力,某些方面,税法尽量向会计方法靠拢,某些方面,会计准则向税法靠拢。例如,税法可考虑会计方法中资产减值、资产折旧、摊销等方面的合理性,适当扩大税收法规审批权,在不影响税收稳定以及防止避税活动的基础上,对会计准则的变更进行备案或批准,并要求会计政策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得变更,以保障稳定性。

三、结语

第4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 盈利水平; 所得税筹划程度; 会计信息质量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1-0074-04

一、引言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作为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重要依据的会计信息,得到了政府、社会以及投资者的重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企业在不断提高盈利水平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税收筹划①的效率。但是,提高税收筹划效率会不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如果影响,那么这种影响会不会随着盈利水平的不同而不同。这些问题对于有效监管会计信息质量,合理制定税收筹划策略十分重要,亟需深入研究。

近年来,关于会计信息质量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人们主要从公司治理(张娆,2014)、会计方法的选择(李荣锦、马娜,2010)及企业内部外部环境(李红霞,2009)等方面进行。本文选择盈余管理水平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替代变量,有关税收对盈余管理影响的实证研究,人们主要是从盈余稳健性(车菲,2012)与盈余管理水平两方面进行,本文主要从盈余管理水平的角度进行分析。税收对于盈余管理水平的影响研究,主要从税收负担、会计―税收差异以及税收筹划等方面进行。Shackelford and Shevlin Frank(2001)研究发现,提高财务报告收益会招致税收成本的增加,若为了减少税收成本而向股东报告较少的会计收益又会导致财务报告成本的增加,因此管理者需要在财务报告决策和税收报告决策之间进行权衡。周泽将(2012)认为,当上市公司进行正向盈余管理时,税收负担对于盈余管理程度无显著影响;当上市公司进行负向盈余管理时,税收负担与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叶康涛(200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幅度越大,则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差异也越高,即上市公司通过操纵非应税项目损益,规避盈余管理的税负成本。谭青、李薇(2011)研究发现,会计―税收差异指标能有效地识别企业盈余管理水平。这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了税收负担、会计―税收差异与盈余管理水平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并没有对税收筹划程度与盈余管理水平的关系进行阐述。关于税收筹划程度与盈余管理水平的研究相对较少,Frank et al.(2009)实证研究发现,企业财务报告的激进程度与税收筹划的激进程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关于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有关盈利水平影响税收筹划效率进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只有一些相关度不高的研究文献,如:Dhaliwal,Gleasonand Mills(2003)研究证明,当公司在对非税项目进行盈余管理仍然不足以实现盈利目标时,公司会通过减少其所得税费用来实现其盈利目标;戴德明等(2005)研究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基于报告动机和税收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并存。通过梳理文献后发现,已有研究表明税收筹划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但究竟何种关系还未得出一致性的结论;对不同盈利水平下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否有变化尚未有人研究。本文以2011―2014年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财报数据为样本,对此进行实证研究,以期能丰富这一领域的研究文献,推动相关理论的发展。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作为“一系列契约的联结”,与政府之间以税收制度的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契约关系。由于税收制度永远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这导致了企业与政府间的契约总是不完善的,企业管理者作为“理性经济人”,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权追求自身合法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可以根据“法无禁止就可为”的原则进行税收筹划。事实上,我国现行所得税收法律制度存在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存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经济事项纳税调整事项差异,以及存在减税、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法属于原则性规定,这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有利的条件与空间。

企业减轻税负可以有多种途径,按其是否违法可以分为违法与不违法两类,而税务筹划则属后者。健全、合理、规范的税收法律制度,能够大大缩小纳税人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的空间,促使其通过税务筹划寻求自己的税收利益,这也是企业逐步成熟和行为理性化的标志。

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或延迟缴税等途径达到降低当期应纳税额的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般是在会计盈余的基础上,加减税法规定的调整项目后得到,因此,公司的盈利水平是决定其能否进行税收筹划以及筹划程度大小的基本因素。当上市公司盈利水平接近于零甚至发生亏损时,公司所得税筹划的空间就比较小,则企业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动机比较弱;而当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较高时,公司所得税筹划的空间就比较大,此时公司通过税收筹划获得的利益可能会比较大,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的动机就比较强。因此,上市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动机和能力可能随着盈利水平的不同而变化。由此提出以下假设。

H1:公司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呈正相关。

从法律层面分析,税收筹划不是涉嫌偷税的行为,而是贯彻国家税法立法意图的理,有利于提高税法的宏观调控效率。当企业运用税收法律制度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从短期看可能会影响国家收入的相对增长,但长期来看,这些优惠政策正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整的手段之一,企业运用这些政策有利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以及环境保护等意图的实现,这是对税法意图的有效贯彻执行,对国家、对企业都是有利的。即使企业利用税收法律制度不尽完善之处进行税收筹划,也属于企业的理,仍是合法的。从公司财务管理层面分析,税收筹划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手段之一,其直接目的是使当期税负“不超支”,最终目的是实现公司财务目标,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是在遵循税法导向的基础上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争取税收收益、规范会计核算,从而减少涉税损失,按照税收筹划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可将其分为节税筹划、避税筹划和转嫁筹划等。由此可知,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也是进行财务管理的过程,以合规合法为前提,包括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它有利于遏制管理层为了薪酬和晋升等冲动形成的不计税收成本而虚增盈余的盈余管理行为,从而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据此提出以下假设。

H2:税收筹划程度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呈正相关。

三、研究设计

(一)变量设计

1.会计信息质量。目前,学术界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指标主要有:信息披露考评等级指标、综合评分指标、盈余管理水平及其他自建指标。其中,用盈余管理水平测度会计信息质量为多数学者所认同,因此,本文主要选取盈余管理水平(DA)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替代变量,二者为反比关系。目前学者们运用较多的盈余管理研究实证模型主要有:Healy模型、DeAngelo模型、Jones模型、Modified Jones模型及Industry模型等,由于Modified Jones模型在实证中应用广泛,并且其误差最小,本文选取Modified Jones模型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价指标。Modified Jones模型是以操纵性应计利润为盈余管理的衡量指标,通过应计利润总额与非可控应计利润的差额来对其进行估算。

2.税收筹划程度。目前我国运用较多的税收筹划指标有实际负担税率(ETR)、名义负担税率与实际负担税率的差异(ETR-D)及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TS)等。其中,会计与税收差异的计算方法是:当期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适用税率,会计与税收差异=(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期初总资产,应计利润总额=(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期初总资产。由于我国的税收制度中根据不同情况所遵循的税率不同,各个企业所遵循的具体税率及税收制度又参差不齐,无法保证相关数据收集的质量,而真正反映税收筹划程度的应是剔除盈余管理因素影响后的会计与税收差异即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TS)(Desai,Dharmapala,2006)。目前,彭韶兵和王伟(2011)、王娜和叶玲(2013)等均采用该方法来估算上市公司的税收筹划程度。因此本次设计选取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TS)作为税收筹划的衡量指标。

3.盈利水平。盈利水平指标有营业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盈余现金保障倍数、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等。在实证研究中,一般选用资产报酬率(ROA)作为其评价指标。

4.控制变量。在研究税收筹划程度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相关性时,有必要设置下列控制变量:(1)当公司规模较大时,公司可用于调整的盈余范围较大,然而其规模越大需要向外界披露的相关信息越多,为了减少政府及社会对公司的关注与监督,公司可能会选择更少的财务操纵,增加信息可信度,因此公司规模对会计信息质量有影响,本文将其加入控制变量,以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2)当公司存在负债时,可能为了不违反债务契约而进行激进的盈余管理,但也可能由于债务人的监督而减少财务操纵,总之它会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因此将其加入控制变量,以资产负债率(DAR)表示,为期末负债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3)盈利水平可以通过税收筹划、盈余管理、审计制度(杨中和,2008)等途径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虽然学术界对于盈利水平与会计信息质量二者间的影响机制并未取得完善的研究成果,但二者间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已得到普遍认可,因此将其加入控制变量,以资产报酬率(ROA)表示,为净利润与期末资产之比。

各变量具体如表1。

(二)模型构建②

1.公司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之间的关系

TSi,t=α0+α1ROAi,t+εi,t 模型(1)

2.公司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

DAi,t=β0+β1TSi,t+β2SIZEi,t+β3DARi,t+β4ROAi,t+εi,t

模型(2)

其中,i表示样本公司,t表示观测期,α0、β0为常数项,α1、β1、β2、β3、β4为回归系数,ε为随机扰动项。

(三)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深、沪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于2011―2014年四年间公布的数据作为研究依据。选取标准如下:非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金融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没有可比性);当期所得税大于0的公司(所得税小于0的公司无需缴纳所得税,没必要进行税收筹划,因此更谈不上税收筹划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四年数据完整且连续的公司;各项数据均在正常值范围内。最终通过筛选的数据总样本为1 048家上市公司四年的数据。数据来自于国泰安数据库,数据处理主要使用Excel与EViews软件。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样本中各变量的相关统计量。其中,ROA反映的是盈利能力,均值为0.0505,最大值为0.6279,最小值为-0.0947,标准差为0.0468,表明样本公司基本上都是盈利公司且各公司盈利能力存在差距;TS反映的是税收筹划程度,中位数为0.0833,最大值为27.3424,最小值为-7.0065,标准差为0.9614,这说明样本公司中进行税收筹划的程度差距较大,其中有部分样本公司税收筹划接近于零,税收筹划程度较小;DA反映的是各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平均值为0.0290,最大值为7.2675,最小值为-0.6681,表明大部分的样本公司进行正向盈余管理,而极少部分的样本公司进行负向盈余管理,总体来讲正向盈余管理的程度远大于负向盈余管理的程度;SIZE反映的是公司规模,最大值为27.1481,最小值为18.8806,表明上市公司间的资产规模相差不大;DAR反映的是资产负债率,最大值为1.1682,最小值为0.0003,平均值为0.3217,从样本总体来说公司利用财务杠杆的程度偏低,部分企业几乎不运用财务杠杆,而部分企业负债过高。

(二)实证结果

表3列示了选择模型过程中所进行的各项检验的结果。模型(1)在进行F检验时Cross-section F的Prob.值为0.0000,表明本文中数据不适合用混合模型;在进行Husman检验时Chi-Sq. Statiatic的Prob.值为0.0000,表明本文中数据适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2)的选择同模型(1)。因此,经过检验后本文中两个模型均选择固定效应模型为最终模型。

表4列示了模型(1)选用固定效应模型之后做二元线性回归的结果。其中,ROA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为8.3688,表明TS与ROA间存在明显的正向变动关系,即盈利水平越高的公司税收筹划程度越高,与上述理论分析结果一致。

表5列示了模型(2)选用固定效应模型之后做多元线性回归的结果。其中,TS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为-0.1549,表明DA与TS成反向变动关系,即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正比,这与前文的理论分析相一致,公司进行税收筹划使得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国家政策,更加贴近现实,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SIZE的回归系数为-0.0922,表明DA与SIZE成反向变动关系,即公司规模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正比,这与前文的理论分析相一致,但回归系数很小,说明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大小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微乎其微,这主要是由于根据上文描述性统计分析可知我国上市公司的规模相差并不很大,且在我国的税收制度及会计信息质量披露制度不尽完善、社会监督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大型公司并没有因为规模大而承受更多的社会监督与财务压力,因此它的规模不会对盈余管理或会计信息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DAR的回归系数为0.3101,表明DA与DAR呈正向变动关系,即资产负债率越高的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越低,这是由于公司可以通过提高负债水平增加税后收益(Franco Modigliani,Mertor Miller,1963),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增大,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ROA的回归系数在1%的置信水平下为1.2072,表明DA与ROA间存在明显的正向变动关系,即盈利水平越高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越高,会计信息质量越低。结合模型(1)的结果可知,盈利水平不仅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还会通过影响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产生影响。

注:表4、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模型(1)和模型(2)样本的F值均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参数整体上显著;两组样本的拟合系数分别为0.4067和0.5693,整体的回归结果较为理想。因此,可以认为模型的回归结果能较好地说明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

(三)稳健性测试

为了使本文的研究结果更加可靠,笔者进行了如下测试:(1)税收筹划评价指标用名义负担税率与实际负担税率的差异代替会计与税收差异残差;(2)公司的盈利水平评价指标用净资产收益率代替总资产收益率;(3)公司规模评价指标用公司总营业收入取自然对数替换总资产的自然对数。用替代数据进行回归后发现,各系数虽存在差异,但其影响方向并没有发生变化,这进一步证实了本文的研究结论,说明本文中模型的回归结果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五、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以2011―2014年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最新报表数据作为样本,对不同盈利水平下税收筹划程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否有变化这一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根据上文分析结果得出以下结论:

1.公司盈利水平与税收筹划程度呈正相关。这意味着企业的盈利水平越高,所得税筹划的空间越大,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也会越大,因此,企业应当随着盈利水平的提高努力提高所得税筹划程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合法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充分的税收筹划努力压缩盈余管理空间,降低甚至消除盈余管理水平,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税收筹划程度与会计信息质量呈正相关。这意味着,税收筹划不仅不会降低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这是以合法进行税收筹划为前提的。因此,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改变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负面看法,将盈利水平和税收筹划程度较低的企业列入所得税计缴监管的重点,以便提高所得税监管质量和效率。企业应当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税收筹划程度,保证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否则,就可能发生违法行为,不但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甚至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遭受经济和声誉损失而得不偿失。

本文的局限性在于选取了2011―2014年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盈利的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默认亏损企业缺乏税收筹划动机和空间,可能不一定符合实际,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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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税收制度;所得税;会计制度;协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都经历了重大变革。为了很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反映税收和会计原则,税收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变得愈来愈丰富与复杂。文章将就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比较,以更好的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从而为我们的现实服务。

1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联系

会计与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独立。简单地讲,税收征纳要利用会计核算所提供的资料,而处理结果又反馈给会计进而影响会计利润等数据信息;总体上讲,二者在按照各自的方向独立发展。由于二者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也就决定会计与税收在其制度设计过程中遵循不同的目标、处理原则和业务规范,这在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改革中显而易见。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的分离走向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国际惯例的。因此,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更倾向于分离,双轨运行,并会因二者相互的信息支持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作提供平台。

在所的税中,应交所得税包括两个部分,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现行计算所得税运用的是资产负债法。所谓资产负债法是指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作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由于在多数情况下为递延所得税负债,故又称为债务法(liabilitymethod)。在这种方法下,先根据所得税申报表计算出本期应付所得税,然后根据预计转回时的税率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上述两者之和为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所得税账户更富有意义。此法下,递延所得税负债代表未应付的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代表未来应收(即可节省)的所得税,具有应付应收的性质,符合资产负债表定义,故又称为资产负债表法。此法为美财务准则委员会第96号和第109号公告规定采用的方法。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提出了递延法和资产负债法两种方法。

由此可见,应交所得税是按税法规定得出,而暂时性差异则由会计制度规定得出,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之和。即所得税费用是由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

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

虽然税法与会计制度联系紧密,但也是有差异的。其中递延所得税就是他们差异的最好体现。

2.1价值记录方面的差异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递延所得税的产生在于会计在记录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上规定资产负债的价值的差异。

①资产。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成本在未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基础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

②负债。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用公式表示即为: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确认与偿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但是,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2.2原则的差异

除了在价值记录方面的差异,也有税法和会计原则的差异的体现。

①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基本上是认可的,但权责发生制的采用会产生大量的会计估计,因此税法在此方面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与有利原则冲突时,税法抛弃权责发生制,对一些是事项上的处理采用收付实现制。比如费用扣除等。

②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用于何时却用费用的原则。所得税虽然基本认可,但做了很多限制,以防税款流失。比如征税时间与会计确认时间,计税依据与收入计量上的差异,从而带来费用配比上的差异。又比如税前扣除时间,项目与会计上成本,费用的差异等。

③历史成本原则。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持肯定态度。有时当会计制度放弃历史成本原则,税法会坚持历史成本原则。比如在企业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作为其账面依据。而税法则不承认公允价值,规定仍以其初始成本作为计税基础。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历史成本上的差异,带来了大量的复杂的纳税调整问题。

④谨慎性原则。谨慎性的运用源于会计估计和不确定性。如果税法认可谨慎性原则必然会减少或者滞后企业应交税款,这样就会给税务部门带来风险。而且会计计算中的谨慎性原则所确认的损失往往并没有交易凭证,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这会让税务部门认为有避税嫌疑,所以税法上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

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并不认可这一原则。因为若按这项原则那么税法上认定的项目就变成了其他业务,这些项目可能就不能计税了。比如售后回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要按融资进行处理,但税法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要把它作为销售和购入两项业务分别处理。

3协调会计与税法中的差异

第6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步伐加快,现行税制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弊病,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照世贸组织的规则,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显现出来。

1、现行税种尚未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内外资企业存在两种税制。例如,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但对外资企业不征收;相同的征税对象,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税种,内资企业适用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而外资企业适用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基本没有关税优惠,外资企业却享受关税优惠。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公平税负和国民待遇原则,影响了企业的平等竞争,如不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势必带来严重后果。

2、现行税制还不完善。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但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

(1)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对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额不予抵扣,导致重复纳税未彻底解决,抑制企业的投资需求和设备更新、技术改造。

(2)内外资企业不仅施行两种不同所得税法,而且扣除项目不同,扣除标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产生许多差别和矛盾。

(3)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力度仍然不够。随着个人收入的逐年增加,社会收入的差距持续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不能有效发挥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

(4)地方税种的改革不到位。由于各种原因,列入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的地方税改革至今多数没有实施,地方税种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新税制改革对会税差异的协调

随着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发生重大变革,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原有的企业纳税申报表在某些方面不再适用于新会计准则的要求,需要做进一步的重大调整。基于以上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与原有的申报表相比,新申报表体现出对会税差异的协调:

第一,从报表的结构来看,新的年度申报表总表进行了简化,从80栏简化到35栏,如“收入总额”就从14栏简化为了6栏,在简化栏次的同时核算的工作量并没有减轻,一些细化的内容体现在了附表内。主表与附表对应关系清晰、明了,便于理解。

第二,从报表的内容看:(1)新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而旧表的该栏填报口径是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这样的变化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的核算,税收与会计的收入差异变小。(2)现金折扣在旧申报表中以“销售(营业)收入”的扣减项目填列,而在新申报表中明确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如此以来,会计处理也就不会因为税法规定的不明确而出现差异。(3)新表明确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彻底结束了过去计提时有关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等项目计提基数的争议,有助于降低税收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现“四个统一”,从某些方面体现了对会税差异的协调。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差别很大,计税标准也大不一样:内外资企业在计税工资列支、业务招待费(外资企业的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企业捐赠税收优惠规定、资产折旧、广告开支、业务宣传费等的税前列支标准上,总体上看,内资企业所得税扣除不充分,不能达到据实列支,应该按照持续经营和稳健性原则,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因此对所得税前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制定,可参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对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则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可继续保留外资企业少量的特殊优惠待遇);而税率的设置,则应根据世界税制改革的潮流和我国内、外资企业的实际,适当降低。由此看来,变动较多的是内资企业所得税而不是外资企业所得税,使得内资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逐渐缩小了,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三、启示

我们要探寻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适度分离与必要协调之路,就要坚持对两者协调的现实优化观。一是应同时加快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两者分别与市场经济规律靠得越近,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就越有协调的基础。二是就税收制度而言,制定税收法规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

第7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税务与会计;税务筹划;税务管理

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企业会计核算体系逐步趋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在大中型企业的执行已成为一种趋势;同时近几年新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较多,如何做好税务与会计的有效衔接,是多数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现代企业要求财务人员能够做到税务、会计有机结合,满足税务会计市场需要。税务与会计管理者是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者,其主要职责:为企业做日常税务核算,依法进行纳税申报,资料整理;及时了解有关税收立法和税务申报方面的调整及变化,调整企业纳税方式;分析研究相关的税收法规,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处理企业的与税务相关的突发事件;为企业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工作关系。

一、处理房地产企业税务问题应遵循的原则

1.企业经营理念。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服务社会大众,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普通标准住宅的开发建设,一方面能够满足普通百姓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体系目标及原则。(1)目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准确进行会计计量,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计缴各项税金;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和内部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和考核指标体系。(2)原则:企业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有许多强制性规定,在制定具体会计估算方法时,在不违背会计政策情况下,应充分考虑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减轻会计核算工作量。

3.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原则。(1)先筹划后实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理念进行经营,在税法框架下选择开发经营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产业、产品,享受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先筹划后实施,而不是在负有纳税义务情况下进行逃避。(2)守法原则,税收筹划以现行税法为准绳,否则形成偷税,将会给单位带来损益。(3)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应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如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节税效果不明显时,得不偿失,或承担很大税收风险,则该方案不可行。

二、企业税务与会计具体做法

1.固定资产折旧。在制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在不违背会计准则情况下,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我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净残值率情况如下:

在没有固定资产减值情况下,折旧费用就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2.资产减值。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企业会计准则的强制性规定,如果企业存在资产减值情况,必须按规定计提相应减值损失,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资产减值损失为计提的坏账准备,可采用账龄分析法按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计取。为减少该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售房款回收制度,奖优罚劣,确保售房款不跨年度;职工借款及时清理,事情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账,减少计提坏账损失的基数。

3.收入核算。建立销售台账,对《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与房产销售备案表进行核对,按规定确认收入或预收账款,确保及时确认纳税义务。

4.成本核算。为了计算不同项目、不同开发批次纳税所得,确保成本与收入相匹配,需要对不同项目、不同开发批次成本项目分别进行归集。为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不同项目、不同开发批次设置辅助账核算,辅助账上相应项目一目了然。各项成本支出能分清具体项目的,直接计入相关项目,无法分清具体项目,按照合理的方法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进行分摊。

5.二级及以下科目设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对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规定较为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据实扣除);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开发贷款利息(单独进行归集和核算);销售设施费(归集后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税务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部分税收筹划情况为:(1)营业税:严格区分房地产收入项目和代收项目,代收项目取得授权单位票据,开具授权单位票据,不纳入本公司收入,无需计缴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标准内普通住宅增值税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在扣除项目基本确定情况下,销售单价是影响增值额的决定因素。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开发成本和费用支出,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不以销售收入最大化为目标,确保土地增值率不超过20%,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3)企业所得税:第一,根据职工支出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保持在纳税调整水平之下;根据各年收入情况,合理统筹安排广告业务宣传费支出,减少纳税调整项目;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节约业务招待费开支,降低纳税调整比例;第二,合理控制贷款规模和贷款利率,使之完全符合企业所得税扣除标准,减少纳税调整事项。(4)个人所得税: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销售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测算,绩效工资较大时,可以在全年或几个内适当进行平均,使员工每月实发工资大致相同,降低了个人所负担的税款。

四、企业税务管理

(1)岗位设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视管理工作,财务总监主抓财务税务管理工作,对外与税务部门沟通、交流,对内经常组织财务、销售人员,通过外出学习、培训或内部讨论等方式,熟悉掌握税收法规政策,提高有关人员税水平;财务经理能够胜任负责会计核算、税款计缴、税收筹划等到工作,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未发生纳税纠纷;税收管理员具体办理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结缴工作,未出现纳税差错。(2)在每个纳税期限内较晚期缴纳税款,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成本。

五、企业如何处理应对税务稽查工作

(1)加强学习,熟悉和掌握与房产开发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所执行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合法,有根有据。(2)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工作关系,把企业现状与困难及时与税务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取得相关人员理解。(3)据理力争,摆事实,讲道理,说服税务人员相信本公司遵纪守法,不存在违法事实。(4)必要时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持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税务与会计的结合在企业税务工作的作用及意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重视税务与会计工作,通过其制定恰当税收筹划,使公司平均纳税负担率维持在较低水平,为提高单位经济效益产生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税务与会计结合的价值。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8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税法;财务会计;核算;差异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4-0098-4

一、税法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税法与会计制度的目的差异。国家制定执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并利用税收这一重要的经济杆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并有效保护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与税法的目的与作用的差异,两者有时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要求,如税法为了保障税收基础不被侵蚀,在流转税法中规定了视同销售行为作为应税收入予以课征,而会计核算规范根据其没有经济资源流入而不予确认收入;为了宏观经济调控,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广告费用只能在销售收入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将国库券利息不纳入计税所得等,而会计上则根据核算规定据实计算损益。因此,企业必须依据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对经济事项进行核算与反映,依据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由于目的不同,企业会计处理和所得税规定出现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多数情况下,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收入情况、获利的可能性、偿还债务能力和资产的真实性,防止管理者虚夸利润;而税法的目的是防止企业少算收入、多计费用(或收出)、少反映利润,少缴了多少税款。企业的任何收入、费用项目或资产处理,如果税法不加以明确限定,而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纳税,就可能导致各税负的不公平,甚至会出现税收漏洞,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二)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基本前提差异。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收集等都要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目的不同使得两者的基本前提也存在着差异。主要有主体差异、期间差异、工作要求差异。(三)税法与会计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差异。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

二、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过程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上述我们讨论的许多差异。而且,因为资本市场发展对会计制度制定的促进作用,使得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这容易引起税源的流失,并且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的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项目众多,使得企业纳税调整非常复杂,不利于税款的征收。根据上述的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规范的对象和目的不同存在无法消除的差异,因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是必要的,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如税收政策应从保护税源,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资产减值准备予以确认。当然,为防止企业计提秘密准备金,税法可以对减值准备的计提比例加以明确,以保证税源不至于流失。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相互协调、沟通是必不可少的。

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从当前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许多方面也处于探索之中,不可能完全按照规范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要求去界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税法与会计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有必要对会计制度与税法进行适时的协调。

三、税法与财务会计在主要业务上的差异分析

(一)收入的差异及分析。收入是经济学、会计学和税法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经济学认为,收入是指期初与期末财产价值的变化或各种消费权力的市价,体现为“净增值观”;会计学认为,某一时期内所得等于该期间内一切完成了的交易所实现的收入减去取得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费用。会计上收入概念以完成了的交易为基础,体现了“交易观”;税法中的收入概念以经济学为基础,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税收收入的均衡性,保证公平、防止避税等原则考虑,在收入的“实现、完成”程度的判断上与会计有所差异。

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一是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二是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金额的大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企业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和补贴收入。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人按照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

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按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二)成本费用的差异及分析。销售(营业)成本。会计学上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一般来说,成本是对象化的费用,即能够直接计入某一对象中的费用为成本,不能直接计入某一对象中的费用则为期间费用。税法规定的税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基本相同。但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是指申报纳税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为了准确计算销售(营业)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采用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计算。为了准确计算税前扣除的成本,必须对间接成本进行合理的分配;存货成本的确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成本时,存货发出时的成本计价方法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作了限定,即除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一致的,一般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存货跌价损失。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记入管理费用,如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或者对存货进行处置,再反向冲回。会计上这样规定,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存货成本,防止企业资产价值虚增,是谨慎性原则的恰当运用,而从税收角度讲,存货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并没有进行处置,即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而形成损失并没有实现,如果允许在税前扣除存货跌价准备金,其结果是将企业没有实现的损失进行了扣除,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作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会计上“工资总额”包括六大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工资的定义比会计的规定有如下不同,一是范围不同,税收上对工资薪金定义为纳税人支付给有任职与雇佣关系的职工的全部支出,其口径比会计上工资总额的口径有所扩大。二是扣除标准不同。企业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用员工平均人数×当地政府确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我国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有一个历史沿革的过程,无论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原则看还是从国际税收惯例看,对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税前扣除进行限制都是不合理的。许多企业合理的工资支出得不到扣除,不利于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因为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是据实扣除的。因此,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变现行对工资进行限额扣除的政策,而是实行据实扣除。但对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全额扣除并不意味着对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放任不管,因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任何费用支出,如果没有合理性的标准限制,企业都可能利用这些项目避税。税务机关对工资管理的重点要由对企业发放的工资数额进行控制转为对工资真实性的审核。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税收处理,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一是固定资产的计价,二是固定资产的折旧,三是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执行。这一规定赋予了企业自主选择折旧政策的权力。并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企业所得税规定采取简易分类法,将固定资产分成五大类,按直线法进行折旧。最低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受酸碱腐蚀、超强度使用的固定资产;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的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冲回。

税法上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并且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税收上按财产损失处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会计上要求企业提取减值准备主要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要求企业估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防止企业虚增资产价值,税法不允许扣除各项准备,主要是考虑: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遵循真实性原则,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扣除,潜在的损失只要没有实现,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由于市场复杂多变,税法上难以对各种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比例,各行业因市场风险度不同,如果规定按不同比例提取会导致税负的不公平。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方面的费用。业务招待费是和企业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可据实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有具体的扣除比例:(1)全年销售(营业)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净额的5‰;(2)全年销售(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开办费。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中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营业费用:佣金支出。企业在推销商品或劳务的过程中,可以向中介人支付必要的佣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正常的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可直接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但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财务费用(借款费用):借款费用是指为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借入资金而承担的利息性质的费用,会计上对借款发生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属于资本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的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以贷款名义投入企业的资本(或称股东借款)的利息不得扣除。对于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借款利息,属于资本性支出,必须予以资本化,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当期扣除;税前扣除利息的标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款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为防止弱化资本,对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罚息的扣除。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借款,银行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调整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方法

(一)把握好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合理差异度。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存在是不可更改的事实,但可以采取协调差异的方法以尽可能减少对实现税法与会计目标影响,在法律制度的制定上应尽可能趋同;差异应能用申报时纳税调整的方法处理。在具体的把握上应做到:任何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不应该导致纳税人不得不为资产等项目设置不同的账簿。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的差异,对于纳税人而言,只是增加了价外税项或销售税金及附加。纳税人只要设计专门的账簿反映进项、销项税额或产品销售税金以可以了。所得税差异,特别是涉及资产计价、折旧等问题,如果协调不好,企业可能不得不设两本帐。对于税法与会计在资产计价等方面的差异,应控制在通过“纳税影响会计法”,增加“递延税款”账户来反映,不需要对各项资产设置两本账。基本业务的政策应该尽可能减少差异。例如,税法与会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基本业务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应该尽可能保持一致。如果基本业务的政策不一致,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将是巨大的。

(二)税法与财务会计的差异调整应采用的具体方法。 企业在实际处理差异中必须坚持的两个原则: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与记录,不得违反会计制度。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如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完成纳税义务。对于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在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的同时,不应改变会计处理和账簿记录,但可以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处理。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规定的不同,出现差异是正常的,企业在实际处理差异中必须做到坚持以上两个基本原则。

区别不同税种进行处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涉及的税种数量众多,应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处理:(1)企业涉及的流转税及附加税均应为按月稽征,企业在处理差异时,应采用当期处理差异的方法,即发生差异的当期(当月)即按税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本会计期间(当月)完成纳税义务;(2)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年结算,在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缴纳,所以一般不需要在发生相应差异时的本会计期间(当月)进行处理,而是采用年末纳税调整方法处理。

根据具体差异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在仅存永久性差异的情况下,按照税前利润加减永久性差异调整为应税所得,按照应税所得和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时间性差异发生于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时间性差异的基本特征是某项收益或费用和损失均可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但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的时间不同。针对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两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即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这种核算方法的特点是,本期所得税费用按照本期应税所得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即本期从净利润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的所得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金额均在本期确认所得税费用,或在本期抵减所得税费用,即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也可以是说,不管税前会计利润多少,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是均应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调整为应税所得,再按应税所得计算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即本期所得税费用等于本期应交所得税。

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采取跨期分摊的办法。

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即递延法和债务法。在采用递延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征税时,不需要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但是,在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原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在采用债务法核算时,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应当对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在转回时间性差异所得税影响金额时,应当按照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转回。

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并在《企业会计准则18号——所得税》中采用了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的处理,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法(前述债务法属于收益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当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当税率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在这种方法下,企业的收益应根据“资产/负债观”来定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也是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出发,加以计算倒推出来的其计算公式如下: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认为与损益表债务法相比,资产负债表法有如下优势:第一,损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资产负债表法注重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广泛。因此,损益表债务法揭示的差异范围窄小,而且也无法恰当地评价和预测企业报告日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第二,损益表债务法“递延税款”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概念,将“递延税款”的外延大大扩展,从而更具现实意义。第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进行处理和披露,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详实明确,更易于理解和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

税法与会计制度间差异的理解和具体操作对于广大财务人员和税务工作者而言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业务。我在前文中已经介绍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其各自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守的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之间差异必将长期存在,这是我们所必须面对的现实。具体分析了税法与财务会计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各自的规定和特点,并且详细说明了当前以及在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处理二者之间差异的具体原则和方法。

总之,在新的形势下,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得不到解决只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广大财会人员和税务工作者理解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所以解决问题的途径就是在制度上的安排——在制度层面上加强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一是税收法规应借鉴会计制度中合理有效的成分,尽快弥补其滞后的一些规定;二是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三是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互宣传,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但最重要的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要进行必不可少的相互协调和沟通。我们还要进一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出发,对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各个方面的差异进行进一步分析,不断研究二者主要差异及处理方法以及在财务会计的日常处理过程中所会遇到一系列的问题,不断对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异进行协调,探索逐步缩小和消除差异的处理方法和渠道。对不断完善我国财务会计与税法差异提出了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

【参考文献】

[1]贾丽.谈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处理[J].理论界,2006,1(10).

[2]习凤菊,李军训.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传统利润的影响分析[J].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学报,2006,5(3).

[3]何宏斌,王有元.企业会计与税法差异之比较[J].安阳工学院学报,2006,4(1).

第9篇:税收与会计的关系范文

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财务会计的信息是税务会计信息的基础

完善企业内部财务活动资料,既有利于方便企业编制对外财务报告工作的开展,同时还可以协助企业科学合理地处理企业税务会计。换言之,就是在确保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对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一致的部分,财务会计的核算结果可以直接被税务会计采纳并运用,并体现于税务会计的报表之中,而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部分,则需要以税法为准则,对税收会计的相关数据及报表进行调整。

(二)两者的协调反应在财务报告中

企业编制的对外财务报告最终体现了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协调性。由于受到税法等刚性制度的影响,企业财务状况通常会受到税收会计处理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在对企业资产与负债情况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之处进行明确,并将由此而产生的所得税来反映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闻的目标不同

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向企业投资者、债券人以及相关管理部分提供真实的财务信息机企业经营效益,而税务会计的目的则在于向税务部门等相关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实际的纳税信息,以便于税款的征收,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据相关会计信息开展有效的决策行为。为实现税务会计的目标,需要纳税人通过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以书面申报的形式申请纳税事项,而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则可以通过向利益相关者提供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以及利润表来实现。通常而言,企业每年需要通过对利润表的调整来完成纳税申报表的编制。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参照依据不同

    会计制度及准则是企业开展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参照依据,财务会计的核算及编制均已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为依据进行,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而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则是企业税务会计的主要依据,税务会计依据税法等相关规定计算企业应纳税金额,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结果反馈。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核算程存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程序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三者之间不可分割。通常税务会计往往也按照这一流程进行核算,但由于具体要求不明确,企业往往采用在年末根据财务会计的相关数据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的基础上编制纳税报表。

(四)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不同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和利润是财务会计的六大要素,企业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都是以这六大要素为前提的,而税务会计的基本要素主要是应收收人、应税收益、应税金额以及扣除费用。两种会计方式中的收入及费用在计量标准及时间等方面有着较大的不同。

三、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的建议

财务制度管理过死、过多的弊病普遍存在于以往的财务管理之中,随着我国税收制度及财务制度的不断变革,尤其是《企业财务通则》颁发以来,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性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在接下来的改革过程中,我们有必要继续做好对两个关系的协调处理,尽可能地缩小两个政策上的差异性,摒弃以往互不协调,单打独斗的不良现象,努力使得企业应税所得以同会计收益实现时间上的一致性。

就大环境、大趋势而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性的缩小是符合会计管理需求的,但这不能排除二者在某些方面长期存在差异,其固有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将是长期或始终存在的。以企业违规经营或违法支出而受到的司法罚金以及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为例,在财务会计中,就可以以损失、费用或成本的科目进行列支,而根据税法的规定,从税务角度来看,这种支出则不允许用于抵税,这一规定直接体现了税法以税收利益为目标为国家谋取税收利益的性质。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受客观理论基础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利益驱动而走向趋同化。结合我国会计工作及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二者之间不断趋同的可能性很大:首先,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及协作促使二者的趋同化。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财政部在制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方面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是被广大人所认同和肯定的,而与此同时,财政部还担负着制定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重任,这就为我国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逐步趋同奠定了制度基础。受法律法规协调性的不断加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必然走向不断协调和趋同的大趋势;其次,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趋同还会受到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影响,假定企业收入及费用一定,企业的税后利润与企业应缴税额成反比关系,因此,企业需要通过税收筹划通过合理避税来减少企业应税负担。故有必要不断促进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协调发展。

四、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