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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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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

第1篇: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范文

1995年有关金融“五法一决定”颁布以来,我国的金融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金融改革和、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与国际上先进的金融监管相比,仍然显得很薄弱,表现为:

1、没有形成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尚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还没有真正实现持续性监管,没有建立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处置系统。金融监管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盲目性、随意性和分散性,缺乏连续性和系统性,缺乏各种监管手段的有效配合,缺乏对监管信息的综合运用,缺乏对风险的跟踪监测,从而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下降,使金融风险得以积聚和扩散,最后忙于事后救火处置。

2、没有将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作为监管重心。

过去我们对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重视不够,监督不力,往往忙于外部监管。特别是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的职责,对董事长、行长的职责不够明确,对其行使职责的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内控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不力,其结果是,人民银行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并不明显。经验证明,外部监管不能代替金融机构的内部有效控制,也不能成为金融机构内控的补充。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加上有效的金融监管,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3、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对于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指标没有达到监管标准的金融机构,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使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对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没有依法严肃处理,有些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仍可以在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是监管部门继续任职。这足以说明,金融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亟待提高金融监管的严肃性,树立中央银行监管的权威。

4、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健全。

虽然去年底国务院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仍然主要采取撤销(关闭)这一行政方式,而尚未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的市场配套机制,结果使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大量的救助和处置资金,由此不仅增加财政和货币稳定的压力,同时也助长了“道德危害”。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包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关闭破产程序,在防范风险的蔓延和扩大,维护稳定的基础上,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

金融监管的组织领导体系不完善,没有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责任清晰、高效运行的监管组织系统。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操作性较差。没有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缺乏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系统。没有实行审慎制度,不能真实反映被监管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盈亏状况。社会中介机构的金融监管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最近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监管目标是:维护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这个目标在表达方式上虽然与他国有所不同,但其基本都是一致的,就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尽管这个基本目标没有改变,但伴随着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的广泛以及国际银行业的巨大变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与手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进一步认识到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性。在这种背景下,金融监管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1、在实施合规性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尽管有些金融机构能够遵从监管当局制定的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但是仍然不能确保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相对于金融业务的快速,大部分金融法规制度的更新具有滞后性,从而使其有效性常常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风险监管,注重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控制,尤其注重金融机构内部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注重考核金融机构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2、在不断完善对银行传统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强调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监管。近些年来,金融机构以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化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要的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上述业务在创造更大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大的风险,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体系安全造成的冲击也更为直接和猛烈。因此,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对传统金融业务风险监管的同时,开始注重对银行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监管法规和操作指引,以规范业务发展,督促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也为完善金融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特别是其市场风险、对方违约风险及操作风险等风险的监管,提供了许多性、国际最佳实践及主要原则。

3、强调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基本保障,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其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因此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得到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上许多银行都因治理结构不良而导致危机。亚洲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这些国家的银行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一些亚洲国家的银行在金融危机过后痛定思痛,都致力于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并将这种改革作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少国家根据和实践成果,专门起草并了关于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引或原则。

4、强调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许多国际金融组织及金融监管当局都把亚洲金融危机部分地归结为亚洲国家的金融体系不透明,因此提倡和要求各国最大限度地充分披露金融信息,增加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能充分披露金融信息,使存款人和投资人不能对银行的风险做出及时、客观的判断,使监管当局不能及时监测、评价和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使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放松,金融风险不断积累。

5、强调反洗钱与防止金融犯罪。随着制贩毒等有组织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体系从事洗钱活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并日益引起国际的广泛关注。这一趋势使传统的银行要为客户保密的制度受到冲击。许多国家制定专门的反洗钱立法,不仅从道义上,而且从上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体系从事洗钱活动方面的职责,强调金融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要及时全面了解自己的客户,要具备识别判断客户的程序和能力,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无业务背景的资金存取、转移等银行服务,对认为可疑的交易要及时向有关当局报告。

此外,国际金融组织和许多金融监管当局特别关注和强调内部控制和风险监管、审慎监管、并表监管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合作等。这些发展趋势,对于我国重新审视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作用。

三、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的构想

加入WTO后,如何更新监管理念与方式,与国际惯例和标准接轨,迅速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和效率,是摆在全体央行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的课题。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央行监管无论是思维方式还是工作重心都应该大胆更新和调整。

1、毫不犹豫地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O的适应能力和接轨效果。去年底,中央办公厅文件指出,要在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和我国对外承诺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既能严格履行我国对外承诺、又能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对全国而言的总体要求,我们金融监管部门也必须做好这项工作,要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这是其一。

其二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其中1997年底,有70个成员国达成了一项新协议,即《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标致着全球金融市场开放迈出了新的重要的一步。我国加入WTO组织,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放开,我们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明确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制定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在促进和满足需求的同时,保障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发展;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别是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第二,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因此,我们只能批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笔者认为,央行的监管责任不在于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而在于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或者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中央银行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第四,由于金融机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我们就必须着力和判断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优良,内控机:制是否合理和完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称职,特别是要明确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班子及其成员各自的职责,使其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3、更新监管理念,坚持审慎性原则,实施并表监管、资本控制与风险处置等多种强有力的手段与措施,将金融监管纳入市场约束的轨道。金融机构属于经营特殊商品的高风险,其资产价值和财务成果受多种因素的,采取不同的会计准则和价值评价,其评价结果直接影响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真实风险的判断。因此,我们必须实施审慎性会计原则和审慎监管标准,运用这些原则和标准正确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确保银行稳健运行。随着金融机构业务和机构的多元化与国际化,以及银行控股集团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并表监管已成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可以说并表监管是判断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有能力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监管的一个重要标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别强调,监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的基础上进行监管,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直接或间接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其国外机构从事的业务。同时并表监菅为金融监管部门从资本要求方面控制商业银行风险提供了可能。面对国际舞台,我们必须建立金融机构稳定退出市场的处置和保障机制,以便应对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问题。融监管部门要针对金融机构所存在的不同风险及风险的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逐步加强的措施加以处置,包括纠正、救助和市场退出。具体的处置流程是:

这些处置措施要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特别是一些强制性措施既要慎重又要果断,要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如救措施包括:调整决策层和管理层,实施资产和债务重组,外部注资,变现资产,股东增资,冻结大额开支和股息红利分配,停止部分业务,以及实施兼并、合并等。对难以挽救的危机机构,要及时采取市场退出的处置措施,以防止演变为系统性或区域性风险。

4、接受新技术渗入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打击网上银行的金融犯罪,防范网上银行的资金风险。新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使传统的金融业务面目一新,同时给金融部门带来的风险也不可低估。当前总领潮流的要算网上银行,在发达的西方国家早已普及,我国正方兴未艾,对金融工作者特别是金融监管工作者提出了严峻挑战。网上银行是基于全球信息系统基础上运行的金融服务形式,电子信息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是网上银行最重要的系统风险;我国对机犯罪的界定比较粗略,新业务的开展难以避免带来法律滞后的风险;当银行把业务流程搬到网上以后,客户就可以挑选到任何银行去办理业务,银行对客户资信状况的把握不像原来那样直观和详细,导致客户逃债行为的增加,这种虚拟的信贷关系无疑给网上银行增加了信用风险。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快混业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强化网上业务创新的管理力度;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交流与切磋网上监管的措施与经验,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只有这样,才能防范网上银行的欺诈风险,确保网上银行的安全便利,促进网上银行的健康。

5、建立以法律体系为主,组织体系、信息系统、审慎制度、信用、社会中介等为补充的金融监管支持系统,强化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针对当前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真空的问题,系统地清理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结构,参照国际惯例尽快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如存款保险制度立法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等。对金融监管组织领导体系的要求是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严格执法、高效运行。在信息系统方面,首先要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的《加强银行透明度》、《信贷风险披露最佳做法》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防止因信息不透明或不对称而出现投资人蒙受损失、竞争有失公平、滋生腐败等负面作用,金融系统的稳定。其次是要建立集中统一的监管信息库和信息库管理办法,形成金融数据的收集、整理及系统,减少金融监管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增强针对性和主动性。第三是要求金融机构普遍建立和使用审慎会计制度,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必须采用审慎会计标准,运用审慎性会计原则正确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第四,必须建立健全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以适当方式披露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加强社会诚信,打击逃废债行为,整治社会信用环境,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第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金融机构实施审计监督,发挥外部审计师、外部会汁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的金融监管补充作用,提高金融机构评级、金融信息披露的客观性、权威性和市场约束性。最后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工作的再监督机制,以保证金融监管执法的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1],贺小勇.世贸组织基本法律制度讲话[M].青年出版社,2000.

[2]王晓明、银行监管——美国的监管体制、及[M].红旗出版社,1999.

[3]人民银行.监管指南[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第2篇: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范文

一、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2008年金融危机直接发端于美国,并且波及到全世界。面对在金融危机面前不堪一击的金融体系,西方国家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反思,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力求重构金融监管体系,强化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里选取美国、欧盟和英国三个经济体作为代表,简单介绍其金融监管改革实践。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代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构建起严格的分业监管体系。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加剧,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发展成为介于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之间的“双线多头”监管模式。在该模式下,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分别对所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目标是“将最有经验的监管者置于其最熟悉的金融业务监管领域”。美国这种多重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其文化中崇尚自由、信奉“分权与制衡”以及鼓励自由竞争的理念密不可分。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种种弊端,诸如监管漏洞、监管重叠等问题纷纷暴露出来,进行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美国财政部于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方案,经国会参众两院审议并修改后,最终在2010年7月形成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被视为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来又一个新的里程碑,也标志着美国金融体系“去监管化”的终结,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专门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FSOC)负责识别、监测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促进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同时强调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高监管标准,抑制其扩张冲动,增强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大型金融机构制定“生前遗嘱”(FuneralPlans),建立起有序破产清算机制,以便在丧失偿付能力后迅速实施破产清算,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此外,对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超大型金融机构,美联储有权利予以强制拆分。二是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从监管范围看,该法案明确要求资产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必须进行注册,同时提供必要的交易和投资信息,以便对其系统性风险进行评估,填补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空白。在监管要求方面,法案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行更高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杠杆率等监管标准,建立起逆周期的资本监管体系,同时严格遵循沃克尔规则,限制金融机构从事与自身业务无关的高风险交易。此外,法案还限制了场外衍生品交易,要求引入中央交易对手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以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三是注重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制衡,强调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法案规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具有协调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同时为了避免美联储的监管权力过于集中,还赋予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监管美联储的权力,形成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在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该法案表达了美国在统一全球监管标准方面的意愿,体现了与国际统一监管标准的一致性,同时也表达了参与国际危机救援和金融监管合作的积极态度。总体来看,《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在强化监管、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做了努力,另一方面还兼顾了金融效率的目标,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作出了适应性调整,增强了对系统性风险的抵抗能力。但也正因为如此,该法案并未触及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根本,以分业监管为主的“双线多头”模式与混业经营的矛盾依然存在,原有监管体系存在的监管重叠和监管漏洞等问题也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使该法案的改革力度和最终效果受到了很大的质疑。

(二)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自1993年成立以来,为切实推进一体化进程,欧盟通过颁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不断推动联盟层面的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以1999年的《欧盟委员会金融服务行动计划》为标志,欧盟建立了莱姆法路西监管框架(LamfalussyFramework),改善欧盟金融监管决策程序,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更迅速地应对市场变化,提高了监管协调的效率。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强烈冲击,欧盟委员会开始反思自身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于2010年9月7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原有的莱姆法路西框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建立起新的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其改革的核心是在原有莱姆法路西框架的基础上加入了两大支柱———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uropeanSys-temicRiskBoard,ESRB)和欧洲金融监管体系(EuropeanSystemofFinancialSupervisors,ESFS),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同时加强了欧盟的统一监管。新的欧盟金融监管框架全力凸显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将其提升到与微观审慎监管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成立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部门,防范系统性风险。专门成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理事会,负责监测、预警系统性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其具体职责包括负责欧盟层面的宏观审慎监管,识别、监测、评估各种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发出预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必要的防范和化解潜在系统性危机的措施。二是提高金融监管要求。一方面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资本约束,要求其增加不同时期在险价值的额外资本缓冲;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内部流动性管理方案,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增强抗风险能力,确保流动性保持正常,或者是在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下具有充足的流动性。此外,欧洲议会还于2010年11月正式通过了《欧盟对冲基金监管法案》,将对冲基金纳入监管之中,并引入信用评级机构注册制,集中由欧盟统一监管。三是更加注重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将原有的银行、证券、保险监督委员会升级为欧洲监管局(EuropeanSupervisoryAuthori-ties,ESA),同时成立了指导委员会(SteeringCommittee)以加强各个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同时,先后出台了跨国金融危机九项原则、跨国稳定小组、欧洲金融稳定基金(EuropeanFinancialStabilityFacility,EFSF)等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系统性危机,并对陷入危机的国家实施救助。相对而言,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最为彻底,这与其长期倡导的强化监管、重视金融稳定理念密切相关。通过确立宏微观一体化的金融监管体系,欧盟初步搭建起金融稳定合作机制,对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宏微观之间、成员国之间的信息共享与监管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必须意识到,欧盟新监管方案的实施以及监管费用需要依赖各个成员国,要在各个成员国之间达成任何一致的意见是很困难的,所以很多人认为欧盟的金融监管将是“没有牙齿”的监管。因此,欧盟新金融监管体系的实施效果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欧盟各国关于实施细则的最终共识才能意味着改革方案的真正落实。

(三)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针对混业经营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一体系以《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为基础,由三个管理当局,即英格兰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英国财政部对金融稳定共同负责。2008年金融危机使英国政府意识到,这种“三方(tripartite)”的监管体系存在很大的漏洞,没有哪个单独的机构有责任、职权或权力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监督,识别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采取协同行动来对此做出反应。鉴于此,英国政府着手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针对危机中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问题,英国政府陆续推出了《对冲基金标准管理委员会标准》、《银行特别条款法案》、《2009银行法案》、《特纳报告:通过监管改革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2010年金融服务法》等一系列方案,力求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改革。2010年大选后,联合政府宣称将撤销金融服务管理局,将其功能并入英格兰银行,并陆续推出了《金融监管的新举措:判断、焦点及稳定》和《金融改革新方案:构建更强的监管体系》等方案,旨在构建更稳定的金融体系。尽管前后两任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架构的改革存在不同意见,但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均作出了较大的努力:一是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强化英格兰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2009年银行法》明确规定了英格兰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职责及其核心地位;2010年6月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则提出在英格兰银行下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FinancialPolicyCommittee,FPC),以承担宏观审慎监管职能。该委员会为金融稳定的最高决策部门,负责制定维护金融稳定的各种政策,而新设的审慎监管局(PrudentialRegula-toryAuthority)则为金融监管政策的执行部门。二是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2009年银行法案》明确规定英格兰银行可以实施各种政策工具来保障金融稳定,同时赋予其更大的灵活性。同时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生前遗嘱”,使问题机构迅速并有效地实施破产,降低其倒闭所产生的影响。此外,ICB(IndependentCommissiononBanking)的报告还提出要彻底分离零售业务和批发、投资业务,尽可能地降低系统性风险的传染效应。三是强化金融监管合作。《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认为强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至关重要,并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通过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提高各国金融监管水平,避免监管套利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二是以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为核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建设;三是特别注重欧洲范围内的金融监管合作;四是加强跨境金融监管合作,逐步建立起国际金融危机预警系统;五是增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跨境处置能力。从总体看,英国政府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是为了增强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从长远的角度讲对于维护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从短期看,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首先,零售业务与批发业务的相互隔离要求部分商业银行对原有业务进行精简和调整,可能带来部分金融业务的萎缩和人才的流失。其次,ICB提出的10%一级资本充足率、维持债务缓冲资金等要求远远高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一方面伦敦本地的金融机构需要大量补充资本金,有可能导致当地资金成本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明显的监管套利,金融资源可能会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外流,反而不利于维护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以金砖四国为例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2008年的金融危机并未对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体系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使之成为全球经济复苏的先行者。借危机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之机,新兴市场国家积极参与各种全球金融合作,着力提升自己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同时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对本国内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适应性调整。

(一)巴西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巴西的金融体系主要实施混业经营,由国家货币委员会(CMN,下辖巴西央行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个人保险委员会(CNSP)以及补充养老金委员会(CNPC)共同对金融体系实施混业监管。在该体系下,巴西中央银行拥有除保险、养老金及证券市场以外的所有监管权,其他监管机构基本处于从属的地位。这种相对集中的监管模式与巴西混业经营的金融体系相匹配,而且能够有效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信息共享障碍,有利于中央银行对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并未对巴西本土的金融机构造成太多的伤害,反而是由于外部资金的大举撤离导致了证券市场的大跌和汇率的急剧提升。为此,巴西中央银行通过各种渠道向市场释放了大量流动性资金,包括购买陷入困境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同时,政府也要求其下辖的三家银行,巴西银行、国家储蓄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实施扩张的信贷政策,以弥补私人银行部门和本地证券市场的信贷供给萎缩。经过多方努力,巴西金融市场于2009年中即恢复了稳定。危机后,巴西开始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微调,以期强化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具体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提高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其透明度;二是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要求监管部门定期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风险监测与评估,特别是对投资与交易等高风险业务以及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三是提高准入要求,规定监管部门在金融机构成立之前,应对其商业计划书、公司治理结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等进行严格的论证,必要时应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压力测试,提高准入标准;四是加强与监管部门与审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监管过程中鼓励审计部门的参与,提高信息来源的真实性与可靠性,以对监管对象作出合理判断,增强监管的有效性;五是强调与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特别是与新兴市场国家的相互合作,以共同应对金融危机。在近十多年间,通过中央银行的大幅改革,巴西的金融监管逐渐朝着最优实践、国际化的方向发展,而且从合规监管逐渐转向审慎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在此过程中,巴西金融监管体系更加注重风险和控制,关注监管过程的连续性,强调监管计划与监管手段。作为资本自由流动的新兴市场国家,未来巴西更应关注资本跨境流动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的传递,以及汇率的大幅波动可能引起的金融体系动荡,同时在稳定货币方面还应继续努力,藉此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二)俄罗斯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俄罗斯的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证券业和保险业均在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起步,规模相对较小。俄罗斯的金融体系既有分业经营,又有混业经营,相应其金融监管体系也采取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以分业监管为主。俄罗斯的商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是由俄罗斯银行(中央银行)和证监会实行共同监管,其余皆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面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俄罗斯的金融业也表现出较大的动荡,具体表现为金融稳定性指标的迅速恶化、流动性风险加大、银行盈利水平下降以及信贷资产质量下滑等。主要原因在于俄罗斯银行体系高度依赖于境外融资,大量外资的快速流出使俄罗斯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受到了极大冲击,股市出现暴跌、货币急剧贬值,市场流动性迅速枯竭,直接诱发了银行体系的信用危机和债务危机。由此也导致俄罗斯长期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结构失调、高度依赖能源出口、金融市场不发达等问题和矛盾进一步凸显。危机过后,俄罗斯银行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强化监管,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强化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能力,通过立法强化央行对金融机构信息的获取权力,确保各类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定期对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模拟,并建立危机早期预警系统。二是强化金融稳定,逐步减少国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规定国有资本的输出不能有损于金融稳定,金融机构不能以危害金融稳定来获取利润。三是完善问题机构的退出机制,重点强调提高问题机构早期的资产保全能力,充分保护存款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还规定对跨国问题机构的紧急破产清算可采取建立国家间的协定来共同执行。四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对国有银行的控制权,外资金融机构参股比例不得超过12%。五是加强与其他国际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多个国家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加快俄罗斯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体系一体化的进程。俄罗斯金融监管改革是与其经济转轨过程相一致的。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俄政府着力构建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体系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系,俄罗斯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作用逐步凸显,独立性大大增强。但受转轨过程中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为了在短期内快速发展金融体系,俄政府更多强调的是弱化管制,这导致其监管体系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控制力和监管力相对较弱,而且激进的改革措施也导致其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很强。在外部融资依赖度很高的情况下,俄罗斯金融体系很容易受到外部冲击。可以说,危机后俄罗斯在强化金融监管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其整体方向仍不是特别明确,相关的改革措施也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

(三)印度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自1991年印度的拉奥政府推行经济改革以来,印度的经济、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成为新兴市场国家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印度主要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印度储备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管理外汇市场,同时对银行业实施监管。此外,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保险监管和发展局(IR-DA)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印度的金融监管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按照侧重点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7年之前的放松管制阶段。在该时期主要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相应的金融监管也为放松管制,包括利率市场化、放松准入限制、全面引入市场竞争等;第二阶段是1997年之后的加强监管阶段。亚洲金融危机使印度政府意识到过快、过度自由化的危害,因此加大了对金融业的监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存款保险制度、强化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和投资行为的监管、制定紧急纠错法案等,旨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些改革措施极大的促进了印度金融体系的平稳健康发展,也使其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几乎未遭受大的影响。2008年金融危机后,印度政府也意识到监管改革的重要性,推行了多项改革措施以应对系统性风险:一是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宏观审慎分析框架,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并适时发出风险预警信号。二是强调金融监管协调,加大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拟成立“金融稳定与发展局”凌驾于印度储备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保险监管和发展局之上,以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以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三是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将没有存款项目的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同时提高监管要求,加强对资本充足率中资本数量和质量的监管。四是加强对跨国银行的金融监管,注重与东道国的监管合作。印度一直以来都实施非常严格的金融监管,早在2007年初就全面实行了巴塞尔协议II,并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由8%提高至9%;同时建立起相对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的商业银行,极大地保证了银行体系在危机中保持相对稳定。但是,严格的金融监管也限制了金融体系的效率,其法定存款准备金和流动性比例要求都很高,极大地削弱了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此外,政府还要求金融机构要优先考虑农业、中小企业的贷款,加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降低了其盈利水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较低。未来,印度监管当局应在稳定与效率之间适当向效率的角度倾斜,在维持金融稳定的同时,提升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

(四)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得到迅速发展,金融监管也逐步发展成为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模式,对提高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2008年的金融危机并未对中国的金融体系带来太大的冲击,但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业已暴露出一些固有的问题和缺陷。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未能有效承担起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其具有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职责,但在实际中中国人民银行更专注于维护货币稳定,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被弱化。二是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尽管“三会”已建立起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和联席会议机制,但从实施情况来看,该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存在多头监管与交叉监管下的监管漏洞。随着混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分业监管下的真空和漏洞问题越来越明显,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存在着较大的漏洞,容易加剧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中国政府已明确提出要“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总体来看,危机后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改革实践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加大对金融稳定性的评估力度。中国于2009年8月正式启动IMF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并于2011年11月首次了《中国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认为“中国的金融体系总体强健,但脆弱性在逐渐增加”。二是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力度。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定期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测度,同时加大了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力度,并开始着手建立系统性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三是参与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提高监管标准。银监会在金融危机后积极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中,同时结合巴塞尔协议III和中国实际情况,出台了更为严格的“中国版”巴塞尔III。四是更加重视金融监管协调。国务院《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五是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积极拓展跨境金融监管合作关系,举办跨境监管磋商,目前已与44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签署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

三、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共性与趋势

总结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可以看出,尽管各个国家金融监管的改革内容、力度都有很大差异,体现了各个国家在各自经济、金融背景下的选择与侧重,但更多的是共通之处,而这些共同点也从一个侧面凸显出实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防范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现代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使金融机构的关联性越来越密切、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与之相伴而生的潜在系统性风险也就越来越大,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乃至全球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2008年金融危机从美国的次贷危机最终演变为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充分证明了系统性危机高度的传染性和巨大的破坏性。因此,针对于本次危机的金融监管改革重点都放在了防范系统性风险,提高金融稳定性方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也成为危机后主要国家的共识。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态度要比新兴市场国家更为鲜明,改革力度也更大,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等都要远高于新兴市场国家。美国、欧盟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都明确提出要建立负责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专业部门,并且都被明确赋予了宏观审慎监管职能,拥有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监测、评估和预警的权力。而对以金砖四国为主的新兴市场国家来说,尽管都提出要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建立系统性风险预警体系,但均未提出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也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监管主体来承担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值得一提的是,虽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都设立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机构,但究其功能而言,大多仍局限于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预警上,仅负责提供相关的政策建议,具体的决策和执行仍主要依赖于微观审慎监管机构。这就产生了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想法和建议无法顺利实现的可能,而且由于监测预警和决策执行职能的相互分离,还会产生信息和政策传导过程中的时滞及失真问题,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尽管还存在各种不足,但总体而言,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无论由哪个机构来承担起该职能,它都已成为未来金融监管体系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原有金融监管体系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明显不足,二是对流动性风险监测不足,三是金融机构吸收损失的能力不够。因此危机后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不约而同的扩大了监管范围,并且提高了监管标准,旨在弥补监管漏洞,提高整个金融系统的损失吸收能力。从维护整体金融稳定的角度看,将影子银行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是弥补监管缺失和监管漏洞的重要手段。但是从国别差异的角度来看,西方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对待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态度应有所差别。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市场已经非常成熟,且表现出脱离原生金融产品、过度创新的特征,因此应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并实施严格监管。新兴市场国家的衍生品市场大多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创新力和服务范围尚不足以满足经济、金融发展的需求,因此新兴市场国家在强调对影子银行和衍生品市场加强监管时,更重要的是鼓励其在合理的范围内加大创新力度,以满足金融发展的需求。与此同时,必须引导、促进衍生产品和市场实现有序、健康发展,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健、正常运行。除了扩大监管范围外,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中还十分强调提高监管标准,加大对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性、流动性、杠杆比率等方面的要求,旨在通过事先的防范提高金融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提高监管标准确实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但不可避免会带来盈利能力和水平的下降,这也是各国在制定监管标准时需要重点考虑的。无论采取何种标准,对各国来说,更重要的是应尽量保持监管标准的统一,这样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避免监管套利,从而保证全球金融稳定的最终实现。

第3篇: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巴塞尔;跨国银行监管;母国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031-02

1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

1.1 巴塞尔体系

在1975年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保证国际范围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其中它针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了一系列的文件,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在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努力中,最具影响力的应该是巴塞尔协议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巴塞尔协议修订本: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在上述的国际协定中,对跨国银行进行国际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全面性原则。跨国银行监管的全面有效性评价的基本点是,不应有任何银行海外机构逃脱监管,即这种监管是具有全面性的;②合并监管原则。对跨国银行有效监管,不仅需要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责任,而且需要它们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任何一个单一国家的监管与当局获取银行经营信息的手段和渠道都是有限和不充分的,这就要求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建立长期联系并相互交换信息,从而才能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③并表监管原则。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世界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目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基本都实现了并表管理,法律要求银行集团的所有成员下各跨国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必须联合制定统一的业务报表,以便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管。

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明确东道国监管的法定责任、监管的共同利益、认可东道国当局要求、母国主动协调、东道国直接监管等对以往的协议作了修改。总体来说,这些变革反映了对东道国利益和东道国在监管中的作用的关注。

1.2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

多年来我国一直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跨国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建立了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两个层次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总行层次主要负责批准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汇总分析跨国银行的财务报表,领导各分行对跨国银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制定相关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则和准则。人民银行分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和辖区内的跨国银行直接接触,初步审查外资银行的财务报表,将本地区的监管信息报送至总行等。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国内不断涌现出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监管经验的跨国银行监管人员;②监管手段日趋多样化,在监管过程中逐步采用的多种手段,如开业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三方会议和外部审计等;③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重点逐步从合规行检查向风险性监管过渡;④与国外监管机构的联系得到了加强等,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虽然,目前中央银行监管的主导作用已经确立,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体系无论从监管理念、机构建设和监管方式上来看,都还存在一些弊端。

2 现今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

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现今跨国银行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金融监管将会更加严格。为了迅速缓解危机,各国往往会通过强有力的措施直接作用于金融实体。可以说,这样的措施虽然救得一时,但从其制度设计上却根本难以长久,更与建立稳健、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宗旨难以契合。现行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国家宏观统筹与现实微观监管难以兼顾

长期以来,跨国银行监管当局主要关注单个银行的稳健性,重点防止和避免单家银行因经营不善和过度承担风险而倒闭,通过增强单家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实现银行体系的稳定。虽然对跨国银行从微观上对单个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意义重大,但从长远来看,银行作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集团,仅仅对其从微观上进行日常监管是不够充分的。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散相当迅速。此时,由于微观监管的局限性,使得监管当局看不到系统性风险,在风险发生时难以从宏观上制定措施。巴塞尔体系在宏观层面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也相对较少。

2.2 金融制度与金融市场化的并行

金融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促进了金融创新,激发了金融机构的活力;另一方面过度的市场化使得风险更加难以控制。此时,就需要金融管制为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提供一个保障其高速运行的轨道。因此,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化与金融管制之间寻找一个“度”,既保障金融业的活力与创新,又不至于因为其快速运行而偏离监管的轨道。当今由于金融风暴受到重创的监管当局可能更倾向于严格的监管制度,我们应当看到,这种措施只能是过渡性的政策,在经济恢复正常之后,适度的监管仍应是各国监管当局理性的选择。

2.3 监管责任与标准的不明确

巴塞尔体系就东道国与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划分。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跨国银行的复杂结构使得责任划分很难明确。此外,协议划分的责任局限于跨国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性,对欺诈、高级管理层的和个性等问题没有规定由何国决定。巴塞尔体系是没有强制力的建议性文件,其中规定的相关监管标准在实践中难以奏效。

3 金融危机后监管体系的完善举措

3.1 国际社会金融平台的充分使用

金融全球化并没有取消国家的存在,我们应当看到,国际社会为跨国银行监管的政策探讨和经验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经济危机过后,金融稳定论坛机制的活跃值得各国监管当局予以重视。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采取更切实的措施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论坛的工作报告以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监管者组织和出席论坛的央行专家的报告为基础,系统汇集了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重大监管措施,包括相关标准和良好行为准则的制定、政策建议的出台以及分析研究工作的进展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银行风险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应当置身于国际社会以协商讨论解决,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为各国交流监管经验提供了一个平台。我国更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的作用,以此为平台,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探寻适合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制度。

3.2 母国监管与我国监管的有机统一

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国际上一直实行两大原则,即母国监管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两大原则各有利弊,世界金融发展史表明,单独实行其中任一原则都不可行,都会导致监管的不力和缺失。而如果对这两大原则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会引起监管的责权不清、主次不分,使得监管效率难以保障。在如何把握两者的度上,首先应该坚持跨国银行的监管始终把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变化不断调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同时不断强化东道国的监管,尤其是风险监管上,努力实现监管的本地化。与此同时,在经营过程中的我国本地化的监管可以保证跨国银行的稳健运行,双重监管的体制能更好地降低风险,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度强调东道国的监管,很可能会引起被监管银行母国的同等对待,使得我国的银行在外可能会受到他国的不公平待遇。

3.3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双向发展

金融危机过后,我国监管当局应该更新监管理念,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使其制度化、规则化,而不能以实现短期利益为目标的金融政策代替法律法规。此外,应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制。首先,明确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之间的区别,做到有效监管。其次,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创新,因此,应事先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将金融监管原则条文化。最后,在构建具体监管制度时,针对金融产品预留一定的风险控制区间,为高速发展金融行业和今后的金融产品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4 结 论

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危机时代,理性分析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在危机中的失败的监管措施和教训,学习其先进的监管理念和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我国全面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形成较为完备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风暴的到来,是危机也是机遇。我国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制定较为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构建较为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同时,我国也可以为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健全,构建公正、合理、健全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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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范文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当局的共识。近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 银行监管工作更成为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监管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此进行了积极探讨和深入研究,现就金融监管有关问题综述如下。

一、关于金融监管发展的历程回顾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基本的观点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初始阶段(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但对金融监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理想。

偏重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 (1993-1994年),强调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转变到加强金融监管上来。但监管方式主要是整顿式、运动式,监管以合规性为主。

金融监管立法阶段(1994-1997年),我国金融领域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规,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1997年至今),吸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深化。这一时期,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从按行政区划设置分行改变为按经济区划设置。

回顾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具体,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表现出如下特点:一是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伴随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强,使金融监管由单纯的行政性监管变为依法监管;三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从只进行合规性监管转变为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 四是对商业银行各级机构的分层次监管,转变为强调对商业银行的法人监管;五是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形式,从管监合一转变为管监分离。

二、关于改革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争论

(一)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随着国际上对金融业实施混业监管的趋势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0后与国际金融业的逐步接轨,我国是否应改革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过渡到混业监管,理论界及实务工作者展开了探讨。

主张应过渡到混业监管的观点认为:一是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是国际发展的主流,我国已经加入WT0,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应实行混业监管;二是从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实际运行的效果看,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 (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 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三是分别设立多个监管主体不仅要花销很大的行政成本,而且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持有这些观点的入主张应改革现有的分业监管的体制,并设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主张分业监管的观点认为:一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监管是从分业监管经过较长的时期发展而来,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监管的土壤;二是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这将导致监管目标上的差别,将不同的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监管机构内,使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可能没有像专业化的分立监管者那样有清晰的重点,可能会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等难以处理的问题;三是统一的监管机构由于规模过于庞大,内部合理分工是一个问题,可能会滋生官僚主义,因此,他们主张监管应设定在按功能分业的形式。

是否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我国的内资金融机构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因此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仍然应该是分业实施的。但近年来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我国目前逐步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我国现阶段仍保持分业监管的格局后,关于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的争论有所减少,但由分业监管逐步过渡到混业监管是个长期趋势,因此适当地就该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对我国及时进行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很有意义。

(二)央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是否分离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集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及实施银行监管于一身,这种安排是否,或者说是否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同的观点,按照不同的理论依据,设计出了本身都具有某种科学性的方案。

主张银行监管独立的观点认为:中央银行集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的职能于一身,不利于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也加大了银行体系潜在的风险。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中央银行担负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双重责任,客观上分散了监管的力量,主观上形成了某种道德风险;二是现有的监管体系设置和监管水平有问题,包括监管司局之间,大区行、监管办、支行之间关系等,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等。还有学者(魏加宁,2001)认为: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应该分开, 因为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两种工作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有时是冲突的,过去的情况表明,两者一旦发生冲突, 中国人民银行往往是“保一头”——更多的时候是保货币政策。因而,最有效的办法,是集中力量、调整关系,把银行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拆出来,成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这个部门与证监会、保监会并列处于同一层次。

反对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分开的观点认为: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币值稳定,二者目标密不可分;人员素质问题不能成为监管体制变动的理由,除非完全撤换现有人员;人民银行内部体制设置问题,同样不是银行监管独立与否的理由,而是一个内部体制改革的问题;中央银行同时承担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职能,的确会对银行监管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但是由此产生的监管信息优势、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优势,以及作为最后贷款人的风险处置优势等,要远大于不利影响;由于中央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有利于及时交流执行银行监管国际准则的新情况,便于银行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问题

谢平认为:金融监管应优于金融发展。他提出,在金融领域,强调“发展是硬道理”,要以监管为前提,“在发展中规范”的观点是不对的,因为金融业的道德风险高,与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的外部性与社会成本大,中国过去 20年中已经为“重发展、轻监管”而付出了沉重代价,同时金融业的违规收益极高,这在各国都具有普遍性,因此监管必须先行。

尽管此外很少有人论述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但无论是在金融研究与实务工作中,“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总是占据了主要位置,表现为与金融发展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部分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最初由于缺乏科学的分析和统一规划、市场准入把握不严、资本金不足、不实等,导致风险积聚,监管困难增大。

(四)我国金融信息披露制度问题

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公开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与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特别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而实际上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与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与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2002年5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的。

三、关于未来强化监管的策略选择

如何着眼未来,选择适合我国的强化金融监管的策略,是当前金融工作者和决策者最为关注的。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一是我国已经成为WT0的成员国,日内瓦协议要求全球952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我国中央银行如何提高监管能力,尽快实现与国际接轨,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二是的银行监管过多依靠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而来自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管、银行业协会的同业自律及来自中介的外部监管明显过于薄弱,

如何完善银行监管体系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是目前监管手段方面存在的非现场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合力不强、对法人的集中监管尚需强化等,要求对监管手段进行策略性调整;四是我国对银行的监管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主,不设新的机构,也不增添新的条款,这种对网络银行监管明显滞后的状况亟需改善。针对上述问题,比较一致的观点有:

(一)银行监管应尽快与国际接轨

第一,实现对银行业的监管标准与国际共同标准接轨。加入WT0,不仅意味着市场准入标准的逐渐趋同,而且意味着市场监管标准的趋同。由于各国对种种金融风险认识的提高,国际上有一种趋势就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要求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标准一致,以便于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目前在金融监管领域,最大并基本上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加入WT0,《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主要条款、以及要求会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而要求金融监管当局采用。

第二,维护正当竞争,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外资银行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具有雄厚的资金、灵活的经营机制、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金融创新能力和成熟的全球经营战略。我国金融机构的商业化经营才起步不久,商业化经营还不成熟。外资银行的进入必然会加剧市场竞争,内资银行的部分优质客户将流失,市场份额会减少,盈利能力将下降。监管部门应灵活运用市场准入手段,鼓励内资银行的合作与创新,适当保护内资银行的生存与,维护内、外资银行的正当竞争,确保国家的金融安全。

第三,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监控。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后, 国际游资将有可能随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从事套汇、套利等投机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此应予以足够重视,一方面要提高对游资活动的预警能力,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外资金融立法,明确对游资的限制及惩罚措施,克服金融市场开放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普遍认为,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二)逐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

多数人主张构建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监管模式,从而形成一套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立体化、综合性的太监管新格局。当务之急,一是要充实自律性监管体系。因为外部监管虽然重要,但它通常发生在严重违规行为之后,违规行为的危害已经产生。为寻求事先的预防性监管措施,就必须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通过自律性监管,可以构筑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金融从业人员自律,即从业人员讲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自我约束,自觉遵守有关法规,这是自律的最高境界。第二道防线是金融机构自律,即金融机构通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以防止本机构职员或机构本身出现违规行为。第三道防线是协会自律,即金融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规则或自律公约约束和监督会员行为,防范或惩戒会员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社会监管。具体的思路有: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公众熟悉金融监管、支持金融监管,以博得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的支持;聘请金融监察专员,即由金融监管部门向人大、政协、派等职能部门聘请监察专员, 以扩大金融社会监管的外延;培育独立公正的社会性监管机构,包括审计师事务所、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尤其是强化审计意见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三)对监管手段进行策略性调整

一是突出非现场监管的主体地位。非现场监管的显著优势在于能够运用电脑统一程序和网络等手段和计量工具,对大量金融业务进行连续处理,并为现场检查提供有针对性的导向,不但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公平监管,提高监管权威,因此,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向非现场转变是加入WT0以后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以现场检查为主要手段的合规性监管,在日常业务监管中主要表现为利率的合规性监管,这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而失去大部分意义,因此,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促使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监管向非现场监管转变的实现。应当看到,这种转变还需要有两方面的条件:第一,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能够通过分析非现场监管数据,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做出定性评价。第二,加快实现中央银行机监管网络与商业银行计算机业务网络的连接,使中央银行各级监管部门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获取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原始数据,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是强化合力监管,建立人民银行各级行内部通畅的协调机制。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监分离”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集中化、监管规划的统一化和监管操作的专业化;进一步深化监管分工,逐步实现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 日常监管、风险预警、信号对外的专业化;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实现监管操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

三是强化法人集中监管,建立人民银行各层次之间的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当前,要按法人集中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强化并表监管,突出加强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将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转向其总行的业务政策和控制程序,及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检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检查,目的应主要是评估其总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问题时,首先要督促商业银行总行提出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同时,要强化并表监管方式,从总体上评估法人机构的风险情况,确保法人机构整体的稳健运行。同时,要建立对法人机构整体情况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第5篇: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目标定位;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9-0015-04

一、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定位

目前国际金融中心(IFC)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具有全球主导地位和统治力的IFC,即伦敦和纽约。伦敦金融中心的国际化程度是全球最高的,其外国股票交易、国际债券一级市场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航空和海运保险净收入以及跨境银行借贷额均居世界第一位。而纽约金融衍生产品的场内交易额则位居全球首位,美国也拥有世界最大的企业债市场。与伦敦外资外用型金融中心模式不同的是,纽约IFC地位以国内经济发展为依托,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并重,其国际金融中心的业务大多直接或间接地与国内经济相联系。

除了占据全球主导地位的IFC之外,世界各地还有一些区域性IFC,如欧洲的法兰克福、苏黎世、卢森堡,亚洲的新加坡、东京、香港,北美的洛杉矶、多伦多等。这些区域性IFC的业务率在世界经济中所占比重一般不超过10%,国际化程度与全球主导性IFC相比有一定差距。如香港、新加坡的国际债券发行有限,证券市场的外国公司不多,到2003年2月底,香港证券市场外国公司数量仅为9家,新加坡为63家。

还有一种纯粹为国际金融活动提供记账服务的IFC,这类IFC一般不发生实际的金融活动,具有严格的保密规定和税收优惠,对各种资产和收入几乎不征税或征很少的税,只要交纳少数管理费即可开业,没有金融管制,各类金融机构多是“空壳机构”。目前这类IFC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巴巴多斯、安圭拉、维尔京群岛、安的列斯群岛、波多黎各等。

从IFC的发展趋势与运营效率看,不同模式与规模的IFC存在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上。有的IFC得到了稳妥的发展(如伦敦),有的却正在衰落(如东京)。有的在由区域性IFC向全球性IFC转变中遇到各种问题(如新加坡)。综合考察各个IFC的目标选择和演化模式,笔枵认为上海IFC的目标定位应该是以国内经济发展为依托、从制发设计上服务于国内市场的功能型国际金融中心,

首先,中国庞大且迅速成长的经济体系为上海IFC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一个城市是否具有IFC的潜力并保持其竞争力,与母国金融市场需求的规模和质量有强烈的正相关关系。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等IFC的发展就是例证。威尼斯、佛罗伦萨、阿姆斯特丹等城市都曾经是地方的贸易和金融中心。到十九世纪末,伴随着英国经济以及国际贸易的鼎盛,伦敦成为世界性金融中心。五十年后,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将纽约送上了世界级IFC的宝座。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日本经济的腾飞造就了东京金融中心,东京IFC地位也因为日本经济的起落而消涨。无可置疑,中国已经是一个经济大国。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经济快速增长,民间财富迅速积累。至2005年年底,中国GDP总量已列全球第四,在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并将在10年后赶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大陆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年时间里,就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历程,这为上海成为未来IFC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融资占国内总融资的比例还远远低于发达国家。随着融资结构的改善,以及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还将进一步壮大。当人民币走向自由兑换,资本市场更加开放,国际金融机构和资金可以更便捷地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上海的国际地位将迅速攀升,上海成为IFC是有潜力的。

其次,我国的大国地位和强国战略决定了上海需要建设成为主要服务于国内经济的IFC。中国是经济大国,却并不是经济强国。究其原因,金融发展的严重滞后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就目前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看,由于金融市场化改革(如利率和汇率的市场化)相对滞后,以及国内金融中介的低效率和发展不平衡,国内社会资源的配置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扭曲。经济增长对外部市场、外部资源和外资有效率的企业组织依赖型较大。这种状况一方面导致国内经济的脆弱性增强,另一方面导致国内发展的不平衡加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中国要成为经济强国就必须实施经济和金融平衡发展的战略,以金融发展解决经济增长中的深层次矛盾,提升经济增长的效率和品质,促进社会进步。并且在当今国际竞争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动力已经不再局限于基于制造和成本定价体系的实体经济,以资本和金融定价体系为特征的虚拟经济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成长的前提性和基础性的要害中枢。金融业既是一个大型经济体系的命脉所在,又是不同权利主体竞相逐利的基本场所。因此上海建设IFC的主要目标就是促进国内金融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快速发展,确立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话语权或定价权,促进我国金融大国和经济大国的实现。上述目标也决定了上海建设IFC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中国经济内在发展的要求。上海建设IFC一定是建立在国内金融中心的基础之上,更多立足于为本国经济服务的IFC,这既是中国大国地位和强国战略的内在规定性,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相比较而言,上世纪60年展起来的离岸IFC都是小国、岛国和经济规模已不足以支撑有竞争力的在岸IFC的国家的选择。离岸IFC的发展固然能够为小经济体的东道国带来就业、税收、投资便利、人才培训和GDP贡献,但对大国经济发展则很少能有拉动作用。因此,上海IFC建设是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和“做大做强”我国金融业的需要,更是巩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成果的需要。

再次,政府的推动将有助于实现上海IFC的宏伟战略。在金融中心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政府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二是以优惠政策促进金融中心的形成和发展;三是提供有效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在IFC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上,政府的作用显而易见。伦敦在一战前能够在全球金融体系中拥有独一无二的地位,其稳固的基石就是英国政府实行平衡财政预算和金本位制度,使英镑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国际货币。一战后,美联储积极扶持纽约发展成为IFC与伦敦竞争。二战后英格兰银行在促进伦敦欧洲货币市场发展中发挥了主要作用。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和壮大又直接促进伦敦重新崛起为全球IFC。国际经验表明,IFC的形成无一不是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共同推

进的结果。其中世界级IFC的形成,市场力量发挥了主导作用,区域性IFC的形成,政府的政策推动又起了重要作用。因此,上海IFC的建设,必须坚持国家支持和发挥自身优势相结合,市场推动和政策推动相结合。

二、上海建成国际金融中心的路径选择

在上海建设IFC的目标定位明确后,还必须认识到各种约束和限制条件(如法律制度、经济状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上海IFC建设的影响。受制于各种约束条件,上海IFC建设具有路径依赖和渐进性的特征,也必然遵循着国内金融中心一区域(亚洲)IFC-全球IFC这一发展路径。

(一)巩固上海国内金融中心地位

上海已经建成中国的国内金融中心,有三个重要标志。第一,国家一直把上海作为金融改革开放的试点,支持上海在金融发展上先行先试。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推进上海金融中心建设的重大政策,上海也始终把金融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005年8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正式成立,更标志着中央对上海发展金融中心的决心未变,信心不减。第二,全国的货币、证券、黄金、金融期货、外汇五大金融交易市场全都落户在上海,上海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完善的国家级金融市场体系,并成为全国资金市场、资本市场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中心。第三,上海吸引了大量外资金融机构的积聚,形成了全面开放的局面。上海是中国外资金融机构积聚程度最高的城市,截至2005年底,上海的外资金融机构以及中外合作的金融机构已达326家,在沪外资银行资产余额达到近4000亿元。今年我国金融业对外资完全放开后,首批成功转制的四家外资银行,都选择上海作为其法人银行的注册地。

目前,上海已经具备了国家金融中心的地位,但其功能还不是非常凸显。要巩固上海国内金融中心地位,上海还需要再聚金融资源,再造金融制度。首先要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着力扩大市场规模、创新交易品种、拓展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1)上海证券交易所要做大市场规模,巩固和增强股票市场的主板地位。(2)应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扩大企业债的发行规模。美国公司债券约占证券市场的60%,股票份额仅占20%,而我国企业债的融资规模仅为股票的20%,“短腿”现象十分明显,债券市场发展潜力巨大。(3)应以货币经纪公司的建立为契机,继续完善外汇市场,建立货币经纪人制度,提高市场平衡外汇供求的能力。(4)应稳步推进期货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利用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将上海打造成为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中心。(5)应规范产权市场的发展,支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升服务功能,力争成为全国性的综合产权交易所之一。(6)应加快推进资金结算中心的建设,提升交易、登记及结算系统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风险控制水平。

其次,要支持金融产品创新,把上海建成我国金融产品的创新中心。上海金融创新应主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市场需要、跨国公司发展需要。应积极开发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重点是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融资票据、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应稳步开发股指期货类、利率类、汇率类金融衍生产品。应初步推出新的商品期货,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需求者提供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功能。

再次,应继续扩大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把上海作为外资金融机构率先开展业务的试验区。上海在继续吸引外资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和跨国公司总部积聚上海的同时,应鼓励在沪外资金融机构拓展新业务,并支持其跨地区开展业务。可率先扩展至长三角地区,并进一步延伸到全国。不仅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发挥其在高端市场的现代金融服务优势,而且还要逐步取消不合时宜的外汇管制措施,鼓励外资银行发展跨国金融业务。

(二)力争尽快将上海建成区域(亚洲)IFC

目前在亚洲IFC的争夺中,东京、新加坡、香港、上海、孟买等都是有实力的竞争者。这样一个区域化的竞争格局中,上海应联手香港,共同竞争亚洲IFC,并增强中国金融的国际竞争力。

建设区域IFC,沪港各有优势,又各有不足,二者并非只是竞争关系,更需要互补。香港作为亚太地区的IFC,拥有独立的货币体系,市场规模和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影响力均超过上海。但也正是由于港币与美元之间的联系汇率制度以及香立的货币体系,决定了香港不具备成为人民币金融中心的条件。而对上海来说,人民币自由兑换尚需时日,这一限制,始终是上海建设IFC的一道不容忽视的障碍。

因此,合作无疑将是上海建设IFC过程中的必备策略。在人民币真正实现自由兑换前,上海应与香港密切合作,共同竞争亚洲IFC。期间上海IFC建设的目标定位应当是人民币金融中心,香港特区则将是祖国大陆的离岸金融中心,战略重点是提升两大城市在亚洲地区的竞争力。

香港作为祖国大陆的离岸金融中心,其发展的重点应是与新加坡等城市竞争东南亚地区的市场份额。从以往的历史经验看,香港特区作为区域性金融中心一直领先于东京和新加坡。香港与新加坡相比的重要优势在于其内地广大的腹地,使其能够发挥祖国大陆与世界各地经济的转运港功能和金融往来。尽管近年来香港由于商务成本过高,经济增长速度低于新加坡,但香港作为亚洲金融中心的整体地位和基础仍然强于新加坡,且能够得到祖国大陆的继续支持。

上海在建设区域IFC的过程中,对外需要与香港等城市展开更密切、更深入的合作。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无论在监管方式方面,还是在产品创新、公司治理方面,都值得上海更深入地学习。上海还可出台更新一些政策吸引香港金融人才来沪。人才的缺乏一直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一个瓶颈。而香港已经形成一个金融人才的蓄水池。目前在上海众多外资金融机构中,大批高层次专业人才都来自香港。上海还需要制定优惠政策,创造环境吸引香港更多的专业人才。上海在与香港开展金融合作过程中,还应鼓励两地金融机构之间互设机构,设立双总部甚至多总部制。在首批落户上海的9家外资银行法人银行中,有3家来自香港,占到三分之一。同时,中国平安等一些内地领军企业,在上海和香港分别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运作其人民币和外币资产。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大型金融机构向“多中心”架构发展成为可能,这将大大提升上海金融机构的能级和层次。

上海建设区域IFC,对内也需要更多的制度创新。在金融监管方面,中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上海又不是监管机构的所在地,因此上海既要面临来自总部的纵向性监管,又要面临跨行业的横向性监管,这种纵横交错的监管格局,将极大地影响监管效率和金融创新。上海可参照其他IFC模式,试行金融统一监管。具体做法是设立上海金融监管局,并赋予其相对独立的金融立法和司法权。这样监管当局就能够根据上海建设IFC的特殊要求与环境,制定地方性的金融法规和监管规则,执行或落实中央金融监管任务,协调国

家金融监管一般要求与上海特殊监管要求之间的关系,以适应IFC发展的内在要求。该监管模式将率先与国际监管模式接轨,重在增强金融市场透明度和国际标准的实行。综合的或统一的上海金融监管局可下设银行、保险和证券部门,以进行日常的监管工作。

其次,上海应积极推进以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和利率市场化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市场化进程,健全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和相关市场制度,加快社会信用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审计制度的建设。

(三)渐进实现上海全球IFC的目标

2005年11月,伦敦市政当局(Corporation ofLondon,2005)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在IFC建设方面,“亚洲的未来在中国,上海在未来的10-15年内将成为一个新的全球金融中心。进出中国的资本规模的急剧增加将为此提供保证”。这意味着上海有可能成为继伦敦和纽约之后世界上第三个具有全球统治力的IFC。上海发展成为全球IFC的前景是光明的,这一点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但另一方面,上海要实现全球IFC的目标,还面临很多现实困难。上海距离真正建成全球IFC的目标任重道远,需要渐进实现。从国际视角看,对照国际上通行的IFC指标体系,依据国际金融发展的最新动态和趋势判断,上海至少需要在以下方面取得突破:

第一,上海金融市场的法律环境应达到基本完善,包括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和金融执法的有效性,以及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

第二,上海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和制度应达到与国际基本接轨。除极少数市场的运行规则与制度外,绝大部分上海金融市场的规则和制度要与国际完全接轨。

第三,上海金融市场的开放度和国际化水平应达到国际中高水平以上。上海金融市场从中介经营机构到投资者、融资者的对外开放程度都要不断扩大,资本流动的自由度要显著增强。同时伴随着人民币可兑换进程,人民币的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汇率制度的弹性逐步加大。

第四,上海金融市场的品种与创新应至少达到国际中等水平。上海金融市场要形成基本完整的品种布局,做到各大类品种基本完整、小品种较为丰富。同时,金融产品创新活力(包括模仿类创新和自主类创新)达到国际中等水平。

第五,金融专业人才的聚集,尤其是高层次金融专业人才的数量、质量和规模应达到国际中高水平。上海现在可能有很多的金融从业人员,但缺乏比较高级的、会做产品、会进行风险控制的人员。从质量水平来讲,上海缺乏通晓国际惯例、娴熟运用金融工具、精通国际语言的高层次的金融从业人员。

第六,金融市场的规模要有量级上的提高。金融市场的规模决定了资产的流动性,是金融中心发挥价格发现、投融资功能并进而实现全球资源配置功能的依靠,也奠定了IFC最为直接和重要的基石。上海IFC功能与世界上主要IFC相比,明显存在规模过小、能级不足的巨大差距。比如上海一年的外汇交易量不及香港一天的交易量,不及伦敦一天交易量的三分之一。

第6篇: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 后发达国家 转轨国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合法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集中起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然后由这些存款性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其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形成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投保人发生重大的经营危机,特别是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时,存款保险机构或者向投保人提供流动性救助,或者直接向存款人支付一定比例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和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具有真正意义的存款保险公司,开启了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自此之后,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大多数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随着其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在维护金融秩序和加强金融监管检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而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目前世界各国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发达国家,第二类是新兴市场国家,第三类是其他发展中国家。其中第二类新兴市场国家又可以分为后发达国家和体制转轨国家,前者如韩国、土耳其、新加坡等,后者如波兰、匈牙利、俄罗斯、乌克兰等。本文拟从前两类国家中选择美国、韩国和匈牙利作为典型案例,对比分析其存款保险制度,了解国际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变化趋势,为即将出台的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借鉴。

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

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以1933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和1994年欧盟制定《欧盟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为标志,到现在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各国的具体制度不尽相同,从组织形式看,有的国家由政府建立存款保险机构,有的国家则是政府与银行业共同建立,另一些国家则是在官方支持下由银行同业建立行业存款保险基金;从存款保险实行的原则看,大多数国家实行强制保险,德国却实行强制性保险与自愿性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保险的额度看,大多数国家实行限额保险,日本目前也是如此,不过在20世纪90年代曾经实行过几年的全额保险。总体来看,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以美国为标志,制度比较成熟,作用比较积极,实行效果也比较好。

从历史上看,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出现最早。早在1829年纽约州就建立了银行责任保险计划。到1933年之前,美国曾先后有14个州实行过存款保险计划,单从1886年至1933年期间就有150项存款保险或保障议案被引入国会。1933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正式创立了国家级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1950年又颁布《联邦存款保险法案》,赋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更广泛的权利。在应对20世纪80到90年代的银行危机中,美国国会又颁布了《高恩圣杰曼法》等,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权限、处置原则等都有深远的影响。特别是1991年颁布的《存款保险改进法》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改进,一是限制大额存款和“大而不倒”,有助于大储户监督银行活动,减少银行道德风险;二是赋予存款保险公司“迅速采取纠正行动”的权力,即根据银行资本充足率划分银行种类,对不同种类的银行采取不同的管制措施,对资本开始下降的银行及早采取有力措施;三是确立了基于风险的保险费率,也就是实行差别费率,费率从0.25%到0.31%不等,对实力最弱的机构如果未能改变其风险状况,其保险费率每半年还会再调高一次。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对存款保险制度有了新的完善,主要表现为:扩面,即把过去仅适用于参加了联邦保险的银行的“早期风险补救措施”扩大至所有被美联储监管的大型系统性金融公司;订立“生前遗嘱”,即所有大型系统性金融公司都要向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递交“生前遗嘱”,以便其“葬礼”能“有序”进行;取消保险准备金率上限,将原定的存款保险准备金率由1.15%提高到1.35%,并取消了原定1.5%的上限,同时也取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在准备金率高于1.35%时须向银行派发红利的要求。此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再依据银行的国内存款总量,而是依据总体负债来征收保费。

从存款保险的具体内容看,美国实行的是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几乎100%的银行和储贷机构都参加了存款保险。从保险的赔付限额看,最初(1934年)美国规定每位存款人保险限额为2500美元,但由于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和通货膨胀,20世纪60年代将保险限额提高为2万美元;2008年危机之后,美国存款保险额度由原定的10万美元又提高到25万美元,相当于美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5倍多。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只对银行存款人的存款提供保险保护,而不保护非存款债权人或倒闭银行股东的利益,也不对共同基金投资、股票、债券、国库券等其他投资产品给予保险。

除提供流动性救助外,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处置问题银行,并已经形成了一套规范的问题银行处置程序。在美国,理赔速度快是一个基本特征。之所以如此,就在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所做的大量准备工作:从得知一家存款机构倒闭的消息,到制定出关闭该银行的行动计划,到最后关闭该银行,联邦存款保险机构要履行一系列的程序和职责,首先要发出“处理濒临倒闭银行通知书”,通过现场分析和其他途径,了解和分析问题银行的具体情况,然后对其进行资产评估,以便选择适当的处置方法。期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充当清算人,以最大限度保证被清算银行的债权人的利益。

后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

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银行私有化以及金融机构快速扩张的背景下为了保护存款人利益而建立的。1995年12月韩国出台了《存款人保护法》,建立了韩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这一时期韩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覆盖面广、强制保险、独立运作和限额保险,即在韩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综合金融公司、互助储蓄银行及外国金融机构的国内分支机构都建立了各自独立运作的强制性存款保险基金。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解决各基金之间的协调问题,韩国政府修订了相关法案,将所有的存款保险基金都合并到了1996年6月建立的银行存款保险公司之中,从而建立了跨行业统一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此外,为增强公众对韩国金融体系的信心,还实行了临时性的存款全额保护政策,替代了此前2000万韩元的限额保护政策,保险的范围涵盖了包括本币存款(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又将外币存款纳入保险范围)在内的广泛内容,诸如与证券买卖或其他交易有关的存款、个人保险费收入、货币信托以及互助储蓄银行协会发行的本票等。为了增强存款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2005年韩国金融委员会授权其参与相关机构的风险救助与处置政策执行,与金融监督员共同对参保机构的风险水平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存款保险公司有权根据检查报告要求金融委员会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区别不同金融机构的管理水平与风险,2009年韩国政府又规定从2014年开始废止单一费率,实行风险差别费率,投保机构每年支付最高不超过其存款总额0.5%的保费,强化存款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2011年为了应对储蓄银行倒闭问题,对互助储蓄银行进行监管和救助,存款保险公司专门设立了互助储蓄银行机构调整特别账户。从2011年9月开始,对储蓄银行的监管范围从原资本充足率低于5%拓展至低于7%或三年连续赤字的银行。此外,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和救助成本,韩国存款保险公司还被赋予更多的监管和早期纠正职能,可以调阅投保机构关联者或利害关系人的金融往来信息;可以向投保机构直接发送有关联合检查结果的通知;可以约谈参保机构管理层,了解相关的风险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还可向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和市场参与者提出系统改进建议。根据韩国《存款人保护法》,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成为破产公司的清算人或财产管理人,有权对破产金融机构进行合并、业务转移、搭建过桥银行等。

转轨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

转轨国家是指苏联解体后形成的国家和东欧国家。与中国一样,这些国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转变,形成了独特的“转轨体制”。虽然与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不同,这些国家实行的是激进式的改革,但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针对具体情况所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很值得中国借鉴。在这些国家中,匈牙利是经济改革比较早,同时也被认为是改革比较成功的国家。所以我们选择匈牙利作为代表进行介绍和分析。

匈牙利的存款保险基金成立于1993年,是从属于议会的独立的法人实体,对国家审计办公室负责,其理事会成员来自财政部负责金融事务的高层官员、监管机构和中央银行的高层官员,以及投保成员机构的代表和专事管理的理事。与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相比,匈牙利存款保险基金的最基本特点是仅仅提供保险和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救助,但不负有监管职责,不能被委以接管人或破产清算人。匈牙利官员认为,由于基金规模较小,不宜负有发现银行业问题和发现对银行业构成潜在威胁的责任,必要的时候监管机构会让基金知道有必要采取的额外措施,并提供相关数据。实际上,匈牙利之所以将原来职责权限较为广泛、风险最小化的存款保险制度在2006年转变为职责权限较小、仅具有“付款箱”的功能,还在于他们认为经过清理和完成私有化之后,匈牙利的银行不断得到加强,业绩表现强劲,增长可观,几乎不可能发生破产。也正因为如此,在匈牙利对银行的监管工作和存款保险是分工协作的,监管者没有管理银行危机的财源,但有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资源。而存款基金有财务资源,但没有检查金融机构的资源。这样,两个机构必须协同合作,存款基金会将其计算的最小成本处置结果告诉监管机构,由监管机构考虑起草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的行动计划。在匈牙利,被注册的存款及由银行发行的债券都由存款基金予以保险,保险限额为每个存款人600万福林(约合3万美元)。不被保险的存款账户包括一个存款账户中超过100万福林的10%(采取共同保险的方式)、高息存款、专业投资者如金融机构的存款、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存款、非欧盟或OECD国家货币计价的存款。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变革趋势及中国借鉴

从以上对几类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的介绍和对比可以看出,由于各国的背景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有差别,但总体来看,表现出一些共同的特点和变化趋势。

第一,存款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断加强,职责不断强化。存款保险制度最初是作为“付款箱”而出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户的利益,避免社会因银行破产而发生动荡。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存款保险功能的认识越来越深刻。存款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被保险的对象是存款性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也决定了存款保险公司的特殊地位。从目前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后发达国家,或者转轨国家,存款保险公司基本上都由政府直接管理,如美国的存款保险公司是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匈牙利的存款保险机构是从属于议会的独立法人实体。从存款保险公司的职责来看,上述三类国家中除了匈牙利存款保险公司执行的基本上是“付款箱”职能外,其他各国的存款保险公司不仅要适度参与风险处置,而且还要实现“损失最小化”和“风险最小化”,即存款保险公司既有完善的风险处置职能,还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事实上,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世界各国存款保险的职能有进一步拓宽的趋势,更加强了存款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处置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存款保险的范围不断调整,针对性越来越强。存款保险的范围包括存款人、存款种类、被保险金融机构和保险限额等。从被保险的金融机构看,尽管韩国保险的范围很广,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但存款保险公司的性质决定了被保险的主要应该是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正是如此。从被保险的存款人、存款种类和保险限额来看,保证合法的中小存款户的全部和大储户的部分利益是基本特点。美国限制大额存款和“大而不倒”,且每人保险额度为25万美元,匈牙利的高息存款和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存款不被保护。显然,不同国家的这些类似的限制措施都是为了实现和加强社会对银行业的监督。从保险限额来看,虽然像韩国等一些国家都实行过全额保险,但这大多数是在特殊的背景下的临时性措施,目前大多数国家实行的都是限额保护。当然,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不同,保险限额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强制性存款保险成为普遍趋势。存款保险作为一种普通的保险形式,从理论上讲可以像商业保险那样自愿参加,也可以像交强险那样强制参加。世界存款保险制度的发源地美国就曾实行过自愿保险。实际上,德国目前仍实行非官方的自愿存款保险。不过,总体来看,不仅包括美国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目前都实行了强制性保险,德国也应欧盟的要求实行了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并存的制度。

第四,浮动费率制成为普遍的选择。很多国家开始实行的都是固定费率,但固定费率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促使各国逐步统一到了浮动汇率上来,即根据不同银行的风险程度确定存款保险费率。这也是发挥存款保险机构金融监管职能的具体体现。不过,不同国家保险费率的计算基础和费率水平有所不同,这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鉴于以上分析,文章认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突出存款保险机构的地位。新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可以直属国务院,也可以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二要加强并明确界定其职责。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要兼具风险处置和金融监管职能;要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协调配合,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互助的作用。三是中国要实行强制保险和浮动费率制度,但在实行这一制度时要注意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协调,既要区别对待,费率也不要过高。四是中国在实行限额保险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到中国目前的投资理财渠道狭窄、居民储蓄意愿强的特点,适当提高保险限额;要特别注意存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防止洗钱或公款私存等。五是居民在银行购买的理财产品是否要纳入保险范围,需要深入研究。从目前的情况看,多数人是把理财产品等同于银行存款。因此从保障社会稳定考虑,这些理财产品可以纳入保险范围,只是在确定保险限额时应适当考虑。总的来看,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不能照搬国外经验和做法,必须把国际趋势与中国实际有机结合。

第7篇: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金融国有资产 激励约束机制 多目标委托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93-05

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金融业高管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问题受到了严重质疑,中国也毫不例外。本文基于政府管理金融国有资产的宏观角度,对国内外金融企业的激励约束研究进行了文献回顾和总结,并从多任务委托理论的角度,提出了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中金融国企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的设计展望。

一、问题提出

1.金融业的国有化:为何是政府控股?金融业是经济殊的行业。其之所以特殊,在于其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江曙霞,2010)、金融机构负债率高、行业集中度较高以及风险的易扩散(刘维林,2010)。金融市场一旦失灵,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金融崩盘、经济危机爆发。从维持金融稳定的角度,目前所公认的干预管制的方法包括金融监管和国有化。前者是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各市场主体的活动而间接干预,而后者则是通过政府注资,持有国有金融资产,参与金融企业重大决策而直接干预。众多学者和政府倡导并采用的是市场自由化和适度的金融监管,国有化手段却甚少提及。然而,为了遏制2008年的危机,美国两届政府不约而同地采用了政府注资,即金融企业 “国有化”。其实质是通过增持国有金融资产,改变金融企业的资产结构,改善金融企业资金状况,用国家信用替代企业信用来提振市场信心。纵观美国的经济发展历程,从1929―1933 年大萧条时期设立的复兴金融公司(Reconstuction Financial Corporation),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的履行维持金融稳定职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再到2007―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接管“两房”,合并实施的7 000亿美元救助计划,国有化都是最有效的遏制市场失灵的办法。而2008年危机后,美国与加拿大、欧洲央行、日本及瑞士等国的中央银行通过货币互换,联手对全球金融市场注资,更是体现出国有化手段的全球化。事实证明,国有化是遏制市场失灵,维护金融稳定不可或缺的手段。

从中国的情况来看,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此次世界金融危机的风暴中,中国的金融体系都保持了稳定。这并非巧合,这是中国始终选择国有化手段的必然。唯有稳定的金融环境,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国有化手段是转型国家金融市场所必须坚持的。

在金融改革过程中,中国实际选择的是一条国家控制下的市场化路径,国家始终保持了对金融企业的有力控制。即便在国有金融企业上市后,虽然通过引入非国有出资人,实现了出资人的多元化,但国家对国有银行仍然拥有“绝对控股权”。中国实际上形成了国有化和金融监管两种手段相结合的政府干预金融的管理体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负责金融行业的监管职能(金融监管);而同时,财政部、中央汇金公司、审计署则代表国家所有者执行对金融国有资产的财务监管和资产管理职能(国有化)。

2.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困境:金融效率与金融稳定的权衡。然而,国有化依然蕴涵了风险。国有化手段的实质是通过政府注资,改变金融企业的资产结构,形成政府持股或控股,产生金融国有资产。金融国有资产是国有化的产物,亦是国有化手段的载体(董裕平,2010)。金融国有资产是指金融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中政府权益部分所对应的资产形态。由金融国有资产控股或参股而产生的国有金融企业(主要是银行),企业信用被政府信用代替,存在明显的软预算约束;金融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缺失,使金融企业陷入内部人控制;这些都可能导致金融企业疏于风险控制,企业金融风险将升级为财政风险,引发更为严重的危机。这一事实在各国的国有银行中普遍存在。

除此之外,前面已经提到,采用国有化的手段,是以牺牲市场效率为代价的。中国尤其如此。中国的金融体系改革落后于实体经济改革,金融体系效率低下成为国内外学者的共识。姚树洁、冯根福、姜春霞(2004)指出,尤其是占国内金融资产总额60%~70%的国有银行,虽然经过多次改革,效率低下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善。

国有化是必须坚持的,这可能是金融改革过程中稳定金融市场的最佳选择。那么突出的问题就演变为如何有效地管理金融国有资产,使其能尽可能地完成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的权衡目标。金融国有资产的运作管理最终依赖于拥有这类资产的国有金融企业,那么宏观的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目标必然落在微观的国有金融企业之上。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指出企业是多种参与者(利益相关者)通过各种契约而自愿结合的组织,这个组织中,最基本的问题是委托问题。解决委托问题的办法有两个:激励与约束。因而,金融国有资产有效管理的关键就是――金融国企高管的激励与监督约束合约设计。

与其他企业相比(Prowse,1997;李维安等,2005),金融企业资产在负债结构、风险特征、资产交易透明度、受监管程度及其破产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使其委托机制存在明显特殊性。由金融国有资产控制或参股的金融企业,由于有政府的参与,其委托关系就更具有复杂性与多重性(李波,2009)。政府股东与私人股东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区别,即政府并非完全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同时考虑其他政治的或社会的目标。委托人(政府)的多元目标也就决定了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层往往需要完成多项任务,而非仅仅完成利润最大化一项任务。相应地,解决委托问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就更需审慎。政府注资的出资人与企业经理人若是定位不当,则政府财政性负担会造成国有银行激励机制扭曲(黄新飞、张娜,2005)。唯有合理的银行激励契约设计与有效的外部监督才能使金融企业的决策更加谨慎,风险下降,经营绩效改善 (Clarke,2005) 。因而只有针对国有金融企业委托的特殊性展开深入研究,特别是国有金融企业的多重任务目标委托关系,才能更好地揭示其最优激励约束契约的特征,设计合理的激励契约,来约束并引导经理人的行为,使其能努力达成这些微观和宏观的多重目标,实现金融效率与金融稳定的最佳均衡。

二、激励约束理论在金融企业中的运用回顾

1.经营绩效(金融效率)的激励约束策略运用回顾。高管薪酬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关键的激励机制。委托人依据薪酬契约,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分配给人,使得剩余分配与经营业绩即微观金融效率挂钩,管理层受到潜在利益的激励和驱动而努力工作。最早发现高管薪酬与业绩绩效有相关关系的是Lewellen & Huntsman(1970),他们发现经理人薪酬变化与 ROE 和 EPS 代表的业绩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Barro,Jason R.& Barro,Robert J.(1990)对银行经理人员薪酬进行了研究,发现 CEO 薪酬的变化取决于其业绩。Demsetz Rebecca S.& Saidenberg,Marc R.(1996)也通过对不同特点的银行和处于不同位置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成分和报酬业绩关系的比较来检验了业绩报酬单一弹性的假设。此后,高管薪酬激励作为一种主要的激励机制被广泛地研究和应用于金融企业。国内外许多学者发现,单一的薪酬激励会导致管理层的短期行为。如果企业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发生冲突时,人往往会趋向后者。因为长期利益在当前很难被观测到,而短期利益的时效性就会促发人的急功近利行为,从而损害了委托人的长期利益。因此,需要一种长期、潜在的经济收益和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契约来激励高管层最大化所有者权益,规避其短视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股票期权计划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长期而有效的激励手段。Mehran(1995)实证分析得出管理者薪酬与公司业绩正相关,而且公司业绩与管理者薪酬中股权薪酬所占比例显著正相关。至此,解决委托问题的高管薪酬手段,由单一的固定薪酬迈向长短期相结合的报酬结构契约。Baker & Hall (1998)研究发现,CEO的报酬与企业的业绩相关性具有递增的关系,且股票激励对经营者有较好的长期激励作用。Kose John & Yiming Qian (2003)运用 1992―2000 年美国银行业的数据表明CEO报酬增长主要归功于其持有股票期权和股票。Kose John & Lemma W.Senbet(2000)研究发现,银行不管是处于单层委托关系还是多层委托关系,都可以选择一个最佳的高管报酬结构来促使股东价值最大化。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一系列金融体系改革,到90 年代末,各大银行高管人员基本上都实行了年薪制。2006年9月30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并施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从而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大规模施行股票期权计划。财政部 2009 年 1 月 13 日印发 《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福利性收入和中长期激励收益构成。陈学彬(2005)、乔海曙等(2006)、杨大光等(2008)、邹永成(2009)的实证表明,中国商业银行高管薪酬与业绩之间存在正相关性,银行业已初步建立了基本薪酬与业绩薪酬相结合的薪酬机制。

然而,有不少学者对高管薪酬的激励作用持怀疑态度。他们(Prowse,1997;李维安等,2005)认为,与一般企业相比,金融企业在资产负债结构、风险特征、资产交易透明度、受监管程度及其破产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使其具有明显特殊性。因而只有针对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展开深入研究,才能更好揭示最优激励契约的特征,建立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Kose John & Yiming Qian (2003)发现,银行业CEO薪酬―绩效敏感度很低(银行规模越大敏感度更低),从而增加了合理设计契约的难度。DeYoung(2001)、Kose John & Yiming Qian (2003) 运用1992―2000 年美国银行业CEO的业绩报酬敏感性发现,薪酬不能有效激励管理层。李华民(2003)、苟开红 (2004)、 李克文 (2005)、 李可佳 (2007) 等研究表明,中国银行高管薪酬与业绩之间相关性不显著,薪酬机制缺乏激励功能,甚至银行行长的薪酬激励对银行绩效有负面影响。Griffith(2002)、郭新明等(2009)发现,银行高管薪酬与业绩之间呈现倒U型关系,存在“激励过度”问题。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开始对金融企业高管薪酬实施严厉地监管限制,之后欧洲各国纷纷效仿。2010 年 2 月,中国财政部颁布《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根据金融企业绩效评价,以基本年薪为基数,综合确定金融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同月颁布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 3 倍,且高管绩效薪酬的 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期限不少于三年。

不少学者引入博弈论、心理学、行为经济学等拓展激励的方式,解决委托问题。Fama(1980),Jensen & Meckling(1976)、Kreps & Wilson,Milgrom & Roberts(1982)等将不完全信息引入重复博弈,提出了声誉模型。Daniel Kahneman,Vernon Smith等开创了心理和实验经济学,结合心理学理论将行为激励契约引入激励约束机制,并解决了心理因素对行为影响的验证方法问题。声誉声望、文化培训、道德情感等从人性的内在需求角度出发而产生的隐性激励手段得到广泛的研究。近年来,在职消费、政治升迁等有中国特色的激励方式亦被提出和探讨。然而这些激励措施的效果作用不易被观察和检验,至今其探讨大都集中于理论层面,缺乏有力的实证研究数据。在应用中,各国政府及金融企业大都将这些举措作为辅助的激励手段,应用于高管报酬的结构设计之中。

许多学者还强调监督约束的重要性。激励与监督约束是解决委托问题的两大基本途径。激励,促进委托人与人的目标相容一致。而约束则是监督控制人与委托人的目标偏离。两者相辅相成,才能达到解决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周素彦,2004)。委托人对人存在的三种约束方式,即制度约束、契约约束和市场约束。监督约束通过限制和规范人行为,督促人按照委托人的目标经营企业。学者们研究发现,建立合理的金融企业监督约束机制不仅能促进委托人目标的达成,而且也能有效促进激励机制的有效性。Andres & Vallelado(2008)对跨国银行的实证表明,独立董事比例越大,对银行监督的效率就越高,银行绩效就越好。Cook (2004)研究表明,政府监管对银行绩效的影响随着银行所有制和干预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对于内控机制完善的商业银行,政府干预与银行绩效之间存在负相关;而对于内控机制较弱的储蓄银行,结果则相反。Cooper(2009)研究表明,监管对私有银行绩效有显著影响。Cunat & Guadalupe(2009)研究表明,放松监管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水平与结构有显著影响。John Kose(2010)的研究进一步表明,银行业高管薪酬―绩效敏感度随银行杠杆率上升而降低,同时随着外部监督的增强而加大,两者交叉项为负。市场机制是企业外部重要的监督约束机制,法马、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等人的研究表明,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竞争使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有所降低,委托人可以通过各种价格信号来对经理进行评价,从而限制成本的增加,降低道德风险(卫功琦,2009)。

2.对于风险控制(金融稳定)的激励约束策略运用回顾。一般认为,高管薪酬(特别是股票期权计划)能起到风险控制激励的作用。Aggrawal & Samwick(1999)、Mishra、McConaughy & Gebeli(2000)、Kraft(1999)等许多学者研究发现,风险与薪酬绩效敏感度间的关系是负向相关的。Guay(1999)、Anderson & Fraser(2000)的研究显示管理层持股是银行风险承担的决定因素,在控制公司的投资风险时,股票期权可以显著地增强高管薪酬对风险的敏感性,而且该风险性与投资机会正相关。因为高管人员的投融资决策是基于其对风险的态度,在投资净现值为正且风险较大的项目中,股票期权可以更有力的激励高管人员主动承担风险。Johnetal(2000)、Angetal (2001)、Kane(2002)、Danielsson (2002)研究表明,只有对银行高管的风险控制实施不低于其收入损失的报酬补偿时,才能形成银行风险控制激励。

除高管薪酬之外,外部监管压力被认为是金融企业风险控制激励的主要因素。Gonzalez(2005)研究表明,监管会降低银行特许权价值,从而增强银行风险承担。Agoraki et al(2009)进一步研究表明,严格的银行监管只有更好地与市场约束结合,才能有效减弱银行风险承担激励,降低银行风险水平。Boyd & Nicolo(2005)研究发现竞争会带来风险―激励机制,从而约束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Milne(2002)研究发现,审慎资本监管可作为遏制银行风险承担的激励;Bolt & Tieman(2004)研究表明,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会降低银行的过度风险承担。Fernandez & Gonzalez(2005)研究发现,良好的审计制度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相结合,可以形成银行控制风险激励,有效降低银行的风险承担;Acharya(2009)研究表明,审慎的银行监管机制,如银行关闭政策和资本充足性要求可有效遏制银行风险转嫁激励,降低银行风险承担。此外,(Barth et al,2008; Wagster,2007)研究发现,存款保险或国家担保产生了银行等金融企业的风险转嫁激励。

国内学者也研究了银行风险激励的手段和影响因素。曹廷求(2006)、孙君阳(2008)、曹艳华等(2009)、张学陶等(2009)研究证实银行治理机制:如,股权结构、董事会规模与构成、高管薪酬等对银行风险承担有显著积极影响,现金补偿式的低报酬一业绩敏感性激励机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外部董事对内部董事产生的挤出效应影响到董事会决策的质量,上市银行监事会没能发挥风险监督的作用。针对中国金融企业国有化控制的特殊性,不少学者对金融国有资产管理控制下的国有银行展开了风险控制影响因素的研究。许友传(2009)发现中国隐性担保制度降低了银行特许权价值,使信息披露不能发挥市场约束功能,从而弱化了银行风险承担的市场约束。张同建(2010)研究认为信息沟通不仅对操作风险防范具有直接的激励效应,同时也存在着交互调节激励效应,但具有局部显著性。蒋海(2010)则从多重关系下的多任务特征出发,研究发现中国上市银行尚未建立起与风险控制相联系的激励约束机制,并且提出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和加强大股东控制能力,有助于强化激励契约设计中银行高管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努力。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对金融企业业绩绩效和风险控制的激励与约束问题研究已不少,涉及到了激励约束的许多方面。但基于政府作为委托人的宏观管理视角,将业绩效率与风险控制的双重目标激励约束问题纳入到一个理论框架下进行研究的成果却不多。中国的金融国有资产控制了80%以上的金融企业,主导着金融市场的运行和发展。针对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激励与约束研究就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笔者认为,基于中国金融业为国有化主导型的特质,以多任务模型为基础的激励与约束研究才能贴切有效地解决政府参与下的委托问题。

三、多重目标下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激励约束契约设计

基于政府的宏观视角,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目标就是在保持金融稳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效率。则国家作为金融国企委托人至少有两个基本目标:金融效率与金融稳定。意图达成政府与金融国企经营者目标的相容,就应该进行研究和设计在多重目标委托模型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其研究框架应该是:政府目标动机分析评价指标研究设计激励与约束手段及影响因素分析(包括相互作用)激励与约束契约设计。从这个研究框架出发,意味着激励约束契约中,不论是激励工具的应用还是约束手段的应用都是相互影响,彼此联系,相辅相成的。这些工具的应用能系统地促使人达成政府的多项委托目标。

1.对于政府控股金融的宏观目标与动机所进行的分析研究,即政府注资参与或控制金融市场,其目标动机究竟是什么?陆磊和李世宏(2004)指出,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任务具有公共品属性,这些政策性任务包括承担国企改革的成本、扶贫类贷款、针对下岗职工的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等。基于陆磊和李世宏的研究,李波 (2009)将中国国有银行的多任务目标分为两大类:盈利性任务和政策性任务。邵 科(2010)则认为,各国政府对银行业施加严格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除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兼顾到宏观经济的稳定、金融体系的稳健和广大债权人的利益(俞乔、赵昌文,2009)。在危机时期,稳定金融体系是各国政府最重要的任务;在经济稳定时期,政府关注的是解决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率。那么,可以总结出政府控制或参与金融市场的主要宏观目标动机应该是两个:一是金融稳定,不论是承担国企改革的成本、扶贫类贷款,针对下岗职工的小额担保贷款、助学贷款等,还是针对金融风险的控制,其基本的出发点都是宏观经济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稳健。二是金融效率,不论是企业的股东利益最大化,还是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归根结底都是金融效率的提高。换而言之,在政府的宏观角度,其任务目标是金融企业业绩的提高和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

2.评价考核指标的分析研究。合理的评价制度是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由政府注资产生的金融国有资产,为使其人完成政府参考所带来的多重任务目标,其评价考核指标的设计则更需严谨。合理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应该能够把委托人的宏观目标转化为详尽的,可测量的考核指标,从而为金融国有资产的激励约束机制提供可靠的计量工具(邱志珊,张同建,2010)。实证研究表明,基于平衡记分卡的中国商业银行绩效测评体系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已成为全方位银行绩效测评的有效工具。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新绩效考核体系架构采取了经济增加值法(EVA)和平衡记分卡法(BSC)相结合的做法(李莉,2009)。在全新的绩效管理体制下,银行业绩考评主要包括财务指标、顾客、内部流程、学习和创新等四个方面。

然而,多项任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层的道德风险(李波,2009)。国有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致使国家难以对经营者进行绩效评估,银行的经理们可以利用政策性负担来解释经营上的失败或掩盖个人利益的获取,此类道德风险是国有商业银行所特有的。克服这些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必须首先从委托人对人的评价考核指标入手,其评价的指标体系不能仅仅是单一的财务业绩指标,还应该包括风险控制指标,特殊时期还应研究考虑政府宏观政策性目标的评价指标设计。当然,为避免经理们可以利用政策性负担来解释经营上的失败或掩盖个人利益的获取产生的道德风险以及多目标任务带来的人精力分散,政府应尽量避免政策性任务目标(蒋海,2010)。高管薪酬考核体系应至少包含基于历史数据的财务绩效、未来前景的市场业绩以及银行资产质量的风险控制水平。此外,处于不同时期,经济运行的状态不同,政府对金融稳定及金融效率的衡量侧重也会有差异,这些差异及侧重应该在评价指标中有所体现。

3.多重目标下激励约束工具的设计。既然,政府参与或控制金融企业不可避免,即,拥有金融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必须达成政府的多重委托目标,那么,在多重目标指导下的激励与约束契约应如何设计?激励与约束工具应如何运用?赫尔姆斯托姆和米尔格罗姆(1991)发现,增加对人所执行的某一项任务的激励,将导致其将精力从其他任务中转出(邵科,2010)。在委托研究框架下,如果委托目标是多元的,管理层激励不仅仅是引导管理层在承担风险和付出努力获得收入之间权衡,还必须对不同目标上的投入进行权衡。最优管理层激励的特点是:董事会所有的目标都作为管理层激励合约的考核指标,除了反映公司价值目标的股票、期权等激励以外,银行管理层的收入还必须包括相当比例的反映资产风险等目标的激励部分;更高的独立董事比例、更频繁的董事会议以及政府适度的直接监督都是必要的。蒋海(2010)则通过银行激励契约的多重委托多任务模型对中国上市银行数据的实证检验得出,最优管理层激励与约束设计是:首先,强化监管当局在风险控制方面的激励约束作用,针对银行高管风险控制的努力可能降低银行业绩而被弱化的问题,实施银行高管的风险控制补偿机制;其次,强化董事会作用;最后,重视银行高管的长期激励问题。

四、结论与展望

通过上述回顾和梳理分析可以看到,国内外涉及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激励与约束问题研究很多,目前所取得的成果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其一,引入博弈论、心理学等理论,从各个方面研究了激励与约束的手段以解决委托所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近年来,尤其注重高管报酬结构设计、政府监管的强弱、内部控制的完善等对于银行业绩和风险控制的影响的实证研究,得出了一些列成果,完善了金融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还发现了各种激励措施与约束制度之间的相关性和敏感性。其二,根据委托理论研究得出金融企业有别于一般企业的多重委托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得出与其他一般股东的单一委托目标不同,由国家政府为股东的国有金融企业,其委托目标必然具有多重目标性。从而,将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激励与约束问题统一于多重目标的委托理论。其三,依据多重目标委托理论,构建了国有金融企业的多目标委托模型,得出在政府多重委托目标下,可能带来的财政负担、内部人控制、激励成本增加、高管薪酬激励失效等问题及解决方案。

然而,基于政府宏观管理角度,根据多重目标模型,进行构建最优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笔者认为,今后的研究还有以下几个突出的问题:第一,政府控制下的金融国有资产,其委托的任务目标显然会与经济宏观运行、财政状况等宏观因素密切相关。那么,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两大目标的权衡,就不能仅仅是简单的金融企业业绩和金融企业风险控制,需要与政府调控经济的宏观手段结合,以此,理论上需要系统深入的研究政府委托目标,构建其目标权衡的一般模型,从而对政府控制金融国有资产的动机有更深入地理解,这是设计金融国有资产激励约束机制的前提。第二,评价是激励约束实施的基础,必须将两者放在一个框架下进行一体化系统研究才能促进激励约束效果的达成。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平衡记分卡及经济增加值(EVA)等评价体系,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但大都是独立于激励约束机制之外,且重点关注的金融企业内部,鲜有从委托人角度出发,针对具体的激励约束契约,研究人(主要是高管)评价体系的理论构架和实证效果,从政府管理的宏观角度研究金融国有资产效果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就更为少见。此外,如何将设计和选择合理的风险控制评价指标也是今后值得深入研究的。第三,当前虽然提出了多重任务模型下的国有金融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框架,然而,统一于多重任务模型下的各种激励与约束手段的相互影响、各种激励约束方式与多委托目标的相关度和敏感度,以及各委托目标间的相互影响却缺乏理论研究和实证支持,需要今后深入细致地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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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rospective and Overview on State-owned Financial Assets in China

――Based on Designing the Incentive and Constraint Mechanism

SUI Hui1,2

(1.Institute of Fiscal Science,Beijing 100024,China;2.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Beijing 100024,China)

第8篇: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范文

P2P网贷行业的疯狂增长,却也在近期引发了多宗企业跑路事件,为行业发展蒙上阴影。面对年息高达15%甚至20%的收益使得众多投资人心动,但结果却是财富梦碎。但另一方面,风投资本青睐P2P行业,人人贷获得挚信资本A轮1.3亿美元融资,创下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大的单笔融资纪录。

事实上,在民营企业为主的P2P行业,一边是混乱的现状,监管缺失。一边是资本看好,发展迅速。左手崩溃,右手繁华的现实,使得P2P网贷市场鱼龙混杂,行业亟待梳理。

P2P网贷凶猛

当看到同事从科讯网的理财收入远远超过银行存款时,王鹏还看不懂这家网站为什么能够获得超过15%的收益。同事告诉他,这种P2P网站理财平台发源于欧美,目前正席卷中国融资市场,一张美好的理财通道展现在王鹏面前,“你不理财,财不理你”,同事说动了王鹏 。

随后,在五个月的时间内,王鹏总会定期收到科讯网支付的所谓“利息”收入,他庆幸自己选择了P2P理财。但这份喜悦并未维持多久,当有一天王鹏听闻同事说科讯网跑路之后,最初他并不相信,但当他怀着期望打开P2P网贷平台科讯网,最终却发现无法正常登录,“当时的心情瞬间跌落谷底,身体冰凉。”

该网站主要负责人失联,包括王鹏在内的投资者心慌了,陆续选择向当地警方报案。发财梦仅仅维持了不到半年时间。

王鹏告诉《中国民商》,“我们这些被骗的人组建了一个QQ群,我听说直接受害人有近600 人左右,有的最高被骗200多万元,这么多人被骗总额超过4500万元。”

王鹏不肯透露他投入科讯网多少钱,只表示是他三年的积蓄。

这并不是第一家跑路的P2P网贷公司。6月初,P2P网贷平台“网金宝”悄悄关闭,引发包括北京、上海、贵州、浙江等地的 200多名投资人,分别向当地网警及经济刑侦部门报案,涉及资金超过亿元。

P2P网贷模式起于欧美,后引入国内。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目前该行业近千家P2P平台网站,全部为民营企业在运作。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资本纷纷开辟P2P战场,经营不善者跑路事件也多次发生。

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2013 年全年共有 74家P2P网贷平台出现困难、倒闭或跑路的现象,约占整个市场的10%。截至 2014年6月份,更有包括科讯网、马上有钱、日升财富、信誉财富、中信创投、股民贷、仁信贷、威泰创投和弘昌创投等45家P2P平台跑路,涉及投资人数众多,资金金额巨大。

P2P网贷行业频繁发生的跑路、关闭事件,也促使百度、搜狗等搜索公司收紧 P2P 网贷推广,并关闭了众多P2P平台推广功能,目前下线的网贷平台已经超千家。搜索公司转而代之以更严厉的审核制度,比如说百度就建立了行业P2P白名单核心准则。

一直以来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P2P网贷行业,一时之间使投资人谈虎色变,抹上了一层“行业危险”的论调。北京聚融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运作小油菜理财网站(P2P),该公司首席执行官王欣宇接受《中国民商》记者采访时认为,严峻的形势使得众多投资人对 P2P 网贷行业心存疑虑,事实上,P2P 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补充。“之所以在近年来发展的如火如荼,一方面是小微企业贷款难,另一方面是普通公民投资渠道较少,P2P 网贷就起到一个平台的作用,将两方联接起来,成为债权转让平台,这是 P2P 网贷兴起的原因。本质上是使多方受益的好事,但多发的跑路事件,确实也为行业发展留下阴影。”

而能够在短期内促使行业快速发展的,就是远远高于银行其他理财产品的收益。以“科讯网”为例,该公司声称收益在年化收益13%~20%,由此吸引了1 万多名投资人,涉及总金额数亿元。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P2P网贷公司的负责人告诉《中国民商》,现时P2P行业的发展畸形,原因就在于这个行业太好赚钱了,“并且投资成本并不高,五六个人,几十万做个网站就可以开张。存心跑路的P2P网站,甚至在开业一个月,吸收投资人几百万之后就关闭跑路。”

P2P行业跑路事件渐多,终引起监管部门关注。

6月11日,央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年报显示,截至2013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

风投无利不起早

P2P 行业危险的论调并未吓跑投资者, 反而越来越多的风投资本将大笔美金投放至 P2P 网贷平台。

6 月18 日,有利网(P2P)董事长任用和他的伙伴们打开了香槟酒。在这一天,晨兴资本向有利网投资 5000 万美元。而就在去年的 11 月,该网站刚刚获得软银中国资本的 1000 万美元投资,软银中国还投资了马云的阿里巴巴,这也是软银中国在国内第一次投资互联网金融类创业企业。

这位从英国伦敦大学辍学创业的董事长,在2012年创立有利网,截止目前为止,有利网平成交易额19亿元人民币,任用想在未来五年内达到百亿级别规模。经两轮风投资本注入后,该网站目前估值超过10亿美元。

获得风投资本青睐的不仅是有利网。早在2013年9月,365金融网站上线,仅仅不到半年时间,365金融的P2P平台获得风投机构1500万美元的融资,投资方为瑞银华信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瑞银华信是总部位于深圳的国际级风司,投资1500万美元到世袭投资之后,占股比例达10%,资金主要用于支持“365金融”平台的技术开发以及业务扩展。

获得风投青睐的P2P网贷平台越来越多。今年5月29日,软银中国资本宣布注资千万美元至P2P网贷平台易贷网。而这家P2P平台的愿景是想做贷款行业的阿里巴巴。

事实上,风投资本介入P2P行业的发展已有多宗案例。 截至2014年6月,共有16家P2P网贷平台获得风投资本注入。其中,融资规模最大的是人人贷,该企业获得挚信资本A轮1.3亿美元投资,创下互联网金融行业最大的单笔融资纪录。此外,千万美元级别的融资案众多,包括银泰资本1000万美元投资上线仅6个月的P2P网贷平台积木盒子,光速安振领投,诺亚财富、红杉跟投拍拍贷,该公司共获得5000万美元B轮融资。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会长黄震接受《中国民商》采访时认为,P2P行业之所以吸引了大量民营企业进入,是由于目前该行业仍然处于初始阶段,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谁是早期进入的,谁就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P2P平台市场份额都不是特别大,目前也没有产生领军性的企业。对于风投而言,这就是最大的市场机会,谁最具有竞争优势,那么风投就会将资本注入,投十家有一家成为市场前三名,则意味着市场高额的回报。”

在黄震看来,风投的密集介入P2P行业,事实上将加速该行业的发展。他说,“从互联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角度观察,风投将目光放至P2P行业,是看准了行业的发展前景。但该行业也确实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而从风险之中取得高回报,本来就是风投的常例。”

财富蛋糕风险暗藏

王欣宇告诉《中国民商》,P2P 行业确实存在诸多风险。

比如说小贷公司想要揽储,因国家相关政策的约束,是根本不可能的。但P2P网贷平台网站却突破了政策局限,可以接受投资人的钱,然后付给投资人利息。“虽然是债权或者是债务人的对应,但实际上是变相在揽储,某种意义而言,这是一个标志性的突破。”

王欣宇也承认,P2P 网贷目前没有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一位不愿具名行业内人士也告诉《中国民商》,这也是为什么突然之间冒出来这么多 P2P 平台网站的原因,正因为没有相关监管措施,许多担保公司、典当行或者是小贷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开办 P2P 网贷业务,直接进行揽储操作。

为什么资本这么青睐 P2P 网贷行业?王欣宇认为, “实际上变相等于是一家互联网银行,效率更高,不用开实体机构,也没有柜台和金融业务操作员,直接在网站上就可以进行揽储操作,成本极低。”

嘉诚信永担保(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宇涛在接受《中国民商》采访时说,银行可以向非特定人群吸储。至于钱存到银行,银行拿去做什么储户是没有决定权的。但 P2P 平台是吸储之后,必须告诉投资人这笔钱去做了什么投资,这是银行类金融机构与 P2P 最主要的区别。“假定和银行作一对比,银行能吸储。而 P2P 平台是通过债转的方式去吸储,要求是先有债权才能去发标,进而获得投资人资金。问题就在于 P2P 平台吸储之后过程并不透明,没有监管,还是靠企业自律,依靠投资人去监管也是不现实 的 。”

相关监管缺失,P2P 网贷公司却并不违法,但存在和经济有关的法律领域立法滞后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宇锋告诉《中国民商》,现在 P2P 发展如火如荼,同时也是鱼龙混杂,不能说没有法律来规范它,比如说民商法当中的《合同法》等。P2P 中的债权转让,就是按《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等条款来约束,借助互联网平台来做没有问题。“债权转让是可以的,但产品不能是虚拟的,必须是真实的。此外,P2P 网站不能设立资金池,不能先把钱收 到 公 司 , 然 后 再 往 外 放 。”

张宇涛认为,对于 P2 P 平台的债权转让过程中的真实性、资金的交付、到期回购等,都是可以在系统内操作,并且可追踪。目前都是在企业内控的情况下 自 己 在 做 , 而 不 是 在 监 管 的 体 系 内 。“ 比如说放在银行,同样的流程,银行是有监管的,每一笔钱的支付流向清晰。但在 P2P 平台上,网站可付可不付。支付,是按规范来做,不支付,也没有人来管。由此脱离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存在极大的风险。”

张宇涛说,P2P行业的风险主要为以下三部分。一是P2P操作流程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平台的技术风险。三是人为的风险,有的从刚开始搭建平台就是想骗钱。

识别一家P2P网贷平台的诈骗,张宇涛认为首先看债权转让的指标真实性是否完整,比如说借款企业名称非常模糊,投资人无法查询其真实性。此时投资人可以去实地观察,以避免风险。其次,需要和P2P网站的信息一一对应,尤其是标的物是否有重复发标的现象,“比如说拿一个标,今天变张三,明天变李四,可以重复发标多次。这就是明显的庞氏骗局。没有相关监管,也没有行业自律,如经营不善,极易发生跑路事件。”

对于投资人规避风险方面,王欣宇说,目前发生的P2P网贷公司跑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恶意诈骗,比较容易识别,很多跑路的P2P网贷对外宣称都会有超高的收益,可以达到20%左右的收益 。现在的民间金融的资金成本大约12%到15%,超过区间内的收益投资者需要特别谨慎。二是创始人团队面目不清,没有脉络清晰的发展过程。比如说要有公司发展的历史记录,公司高管的履历职业生涯要清晰,有据可查,否则便是有恶意诈骗的可能。

P2P 网贷监管迫在眉睫

低成本开业、高收益吸储,不违法但脱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P2P 行业显然处于发展的节点,如何监管的问题就此摆放至政府面前。

黄震接受《中国民商》采访时认为,规避 P2P 风险的重点是监管到位。下一步如何监管核心还是要求底线监管,首先防止 P2P 平台拥有不良资金池,其次看是否有其他违规行为,比如说是否有虚假信息宣传,应从广告监管入手。第三方面,从支付层面考虑,必须由第三方提供资金支付,而不能由 P2P 平台来支付,防止出现卷款跑路事件。

张宇涛告诉《中国民商》,建立 P2P平台的网贷公司,必须要有充足的备用金,这就和注册资本有关系。很多平台就没有充足的备用金,容易出现跑路现象。他说,“可以让 P2P 平台上报相关信息。尤其是在产品设计的环节上,要信息公开并上报给主管机构,那么主管机构在审核P2P平台所发标的的时候,在主管机构备案的是真实姓名,对应的每个标要有一个号,这样就能做到一一对应,回到良性运转的结构上。但现在的投资人大部分没有这方面的要求,因此很多P2P平台存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不公开相关信息。”

P2P行业到底应如何监管?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指出,对于P2P的监管,首先是理清边界。应当明确定位其为民间借贷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中介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

其次,P2P应有一定的行业门槛。“ 就是有多少钱做多少事儿”,要有资本金的约束,具备一定的风控能力,资金要进行托管,不能汇集资金。同时,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P2P 本身也不得进行担保,不得承诺贷款本金的收益,不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第9篇:金融审计和金融监管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公允价值新会计准侧

一、引言

不久前由于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风暴使得公允价值计量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许多人将矛头指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6年9月正式的美国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报告实体在市场的参与者之间进行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出的价格。这在必然一定程度上让人们对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中广泛的引入和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否运用的得当产生了思考。在新准则中有多处引用或修正使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这是否会引起新一轮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和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金融危机下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应用

1、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我国实施的新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公允的双刃剑作用也因此得到体现,在市场向好的时候,以所谓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获利颇丰,金融机构损益表上体现出大量的利润,使得投资者和管理人对其产生盲目乐观的预期。一旦经济下行、市场看空的时候,相关金融资产价值将被低估,按会计准则规定,金融机构将被要求按照不同的资产属性计提准备或者减少所有者权益。更甚者陷入周期性循环:市场价格下跌-提取高额减值准备――非理性抛售――价格继续下跌――继续加大减值准备计提和继续核减权益的恶性循环,直到资本充足率杠杆和流动性杠杆断裂,金融机构崩盘。本次的金融危机发展到今天,其实质也就是投资者对价值无法做出合理的预期,投资者信心的丧失。

从最新出炉的08年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新会计准则实施的后,在1624家上市公司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资产总额的8.14%,27家金融类上市公司中金融资产占上市公司总资产的10.44%。在本次的金融危机中,我国的金融业所遇到的冲击小于预期效应,主要就是因为,一方面因为中国的银行没有像美国的一些银行一样,向金融控股集团转型。投资业务机构的表外化,高杠杆化投资成为主要部分是美国银行的主要特征。而我国,国家控股还占了相当的比例,借贷资金用途相对谨慎。另一方面,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在中国尚处于实践期,在逐渐由历史成本计量进行转变和细分,没有完全开放并与国际市场进行接轨。

2、投资性房地产

新准则中规定会计报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 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②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 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 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 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将对投资者理解上市公司价值变化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引用这一计量将意味着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将随市价的变动而发生显著性变化,即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当期的利润,一旦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才将分别确认收入和成本。公允价值变动随之转出。

从我国的08年最新年报中可以看出,1624家上市公司中,有690家存在投资性房地产,但有670家采用了成本模式计量,只有20家是采用公允模式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为-515.90亿元,4家披露了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大多数企业的房地产资产基本上反映其实际价值并按期计提折旧,计提减值准备。因此市场价值波动对其影响相对较小。但是不可否认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存在一定泡沫经济,以“国字”开头的企业不断将大量借入的资金变为土地资产,一方是房屋的积压,一方是市场的供不应求, 种种迹象表明,怎样合理的规范市场的计量标准,给与投资者正确的市场预期是应对金融危机的方法。

三、金融危机下国际对于公允价值计量应用的反应

金融危机发展到今天依然仍在持续,人们从最初的无助,恐慌,到现在归于理性的回顾与思考其发生的原因。国际社会对其作出的反应也有所不同。在不停的争议和妥协中美国《在不活跃市场下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即对于不具备市值计价条件的企业来说,可以采用自己的模型和假设参数来估算。

随之,德国新会计准则可以将金融资产重新分类以及区别定价,以避免计提跌价准备,从而在帐面上可以实现利润。韩国FSC发表声明,针对货币贬值产生的外债风险,将考虑修改会计准则,放松会计规定。新加坡新准则允许公司按到期价值为资产估值,也是避免公允价值计价带来的减值损失,这对于以金融为支柱的新加坡来说无疑是准备全力以赴来支撑了。

但笔者认为无论会计政策怎么改变,都只能在短期内起到改变帐面利润的作用,放松会计计量的规则而“创造”的利益是一种幻觉,只能延迟问题的解决;金融危机实质上是经济问题而不是会计问题。改变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将会剥夺投资者在最需要关键财务信息的时候获取这些信息的权利,这不仅将增加投资者悲观的预期,推高了风险溢价,而且大大降低了人们的信心,使得危机可能会加剧,且将延迟资本市场的复苏,甚至可能埋下了下次危机的种子。

四、我国应从中得到的启示

(一)保持中国特色,逐步向国际趋同

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我国经济之所以没有像美国一样受到剧烈冲击,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在我国既定新会计准则时,根据我国国情谨慎的使用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运用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在采用具体准则时都有较为严格的限制。随着中美启动“会计对话”到我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路线图即将出炉,我国的会计制度也越来越需要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但金融危机所暴露出以公允价值为核心的国际会计准则的缺陷也值得我们警醒。当前,我们国家利率尚未市场化,资本市场具有典型的“新型+转轨”特征,波动性高于成熟市场,金融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国际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的环境。因此在这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期,我们更应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适度国际化。

(二)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提高估价技术

新准则中规定公允价值的使用前提是必须存在活跃的市场,而活跃市场的存在需要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所以说加强市场经济建设是以较低成本获得可靠的公允的条件。逐步建立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全国市场价格信息数据网络,大力推进信息资源公开化,形成良好的市场价格体系,进而使公允价值的取得更为客观、直接。

(三)加强央行的监管之权,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此次金融危机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缺乏监管,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财政部关于金融监管的措施:加强央行的职权,由其接替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投资银行及其控股公司实施监管;创立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弥补交叉监管疏漏,促进政策协调。建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组织实施,在总结我国管理实践经验、借鉴国际先进成果的基础上逐步的晚上。同时应引入注册会计师审计,加强独立董事的职权,扩大外部审计范围,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

(四)强调会计职业道德,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

从本次金融危机来看,加强会计人员守法意识和道德教育可以从主观上消除利润操纵的动机,是杜绝假冒运用公允价值实则从事造假的根本措施。同时公允价值的判断也依赖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和专业水平。没有高素质的会计人员,公允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合理地估计和很好地运用。因此应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的后期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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