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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纳税筹划是指在当地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合理地规避、延缓和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净利润,防止不必要的纳税发生,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本文从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开展的几个阶段,探讨如何做好海外工程承包业务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 纳税筹划 境外 工程承包业务
一、概述
随着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必须拥有自己的竞争优势,而降低成本则是形成企业优势的方式之一。各种税负支出是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收益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外承包工程涉及许多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地区间的税收政策存在很大差异,这些都为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条件。
纳税筹划是指在当地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合理地规避、延缓和减轻税负,增加企业的净利润,防止不必要的纳税发生,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有效途径。纳税筹划的途径很多,如缩小税基、采用低利率、延期纳税和利用当地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纳税筹划的原则
笔者认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事前筹划原则
纳税筹划必须做到与现行的税收政策法令不冲突。由于国家税法制定在先,而税收法律行为在后,在经济活动中,企业的经济行为在先,向国家交纳税收在后,这就为人们的筹划创造有利的条件。人们完全可以根据已知的税收法律规定,调整自身的经济事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则纳税筹划就失去意义。这个时候如果想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就只能靠偷税、逃税了。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取得时先做好安排。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围绕着征纳税所产生的利益关系,其实质是由税法所调整的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但是,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由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二)保护性原则
企业的账簿、凭证是记录企业经营情况的真实凭据,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税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企业没违反税收法律的重要依据。例如,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后,要巩固已取得的成果,应妥善保管好账目、记账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确保其完整无缺,保管期不得短于税收政策规定的补征期和追征期。
(三)经济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许多企业都千方百计加以利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许多纳税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缴纳一些税金或降低部分税负,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很多纳税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纳税筹划归根到底是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相同的——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以在纳税筹划时,要综合考虑采取该纳税筹划方案是否给企业带来绝对的利益,要考虑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纳税绝对值的降低。
由于纳税筹划在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为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导致企业相关成本的增加,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例如,企业运用转让定价方式减轻自己的税负,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低税负区内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可能完全是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而非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再如,纳税筹划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筹划人员不仅需要有过硬的财务、会计、管理等业务知识,还要精通有关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十分了解税收的征管规程及存在的漏洞与弊端,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前需要进行必要的税务咨询,有些时候还可能需要聘用专业的税务专家为企业服务,或直接购买避税计划。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有其规律可循。但是,一般的规律并不能代替一切,不论多么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是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可适用的。纳税筹划的特征是不违法性,究竟何为违法,何为不违法,这完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具体法律。随着地点的变化,纳税人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其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随着时间推移,国家的法律也会发生变化。企业面对的具体的国家法律法规不同,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不同。由此可见,任何纳税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一定的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股东的权益。所以,如果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
三、如何做好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纳税筹划
境外承包工程一般都是比较漫长的项目,从项目启动,到项目最终结束,一般都2-3年,甚至更长。纳税筹划贯穿于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几个阶段,下面分阶段介绍纳税筹划应关注的问题。
1、境外机构注册阶段
执行境外工程项目,在工程项目所在国要有机构执行项目,因此要考虑在项目所在国成立何种机构执行境外工程项目,目前国际通行做法,境外工程项目可以注册成立以下几种类型的机构:分子公司、代表处、项目公司、联合体。至于哪一种机构类型适合在项目所在国执行项目,通常要考虑以下方面因素:①项目所在国主要会计政策,与中国会计政策差异,如会计准则以及会计核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②工程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社会保障税等与实施项目有关的税目、税率及缴纳期限,是否存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可否入外账,是否有特殊规定?需要国内补充哪些资料,入外账程序等;③项目所在国货币金融政策,包括银行设立情况、银行开户及存款规定、银行收费情况、外汇管制情况、贷款条件及要求、货币兑换率及汇率变化趋势;该国本位币种及可流通币种、与美元汇率及其变动趋势等;④项目所在国政府及项目投资方对工程项目、设备及劳工保险等的规定;⑤项目所在国劳工的相关规定和申请程序,主要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相关福利政策,工资附加税金及交纳情况介绍,以及合法劳工税赋情况;⑥项目所在国的生产要素与国内的生产要素价格比较,如施工材料费、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运输费等;⑦项目所在国财政部门对外帐审计的要求。
2、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进入实施阶段,纳税筹划也进入具体操作阶段,前期的政策法规的充分了解为纳税筹划做好了准备。以在沙特承包工程项目为例,介绍该阶段的纳税筹划工作。
沙特阿拉伯与中国税种和税率比较如下:
中国税种
出口退税:国内购置设备退13%,国外购置设备无
营业税:租赁收入的5%
印花税:合同金额的0.0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25%。
沙特税种
临时性进口预先交纳设备价值5%到12%的押金或保函永久性进口关税税率是5%到20%
企业所得税及红利税:应税所得额的24%
预提所得税:收入的5%-20%
进入沙特阿拉伯海关的设备有两种入关方式,一是永久性进口:根据设备编号及公司行业类型,通常关税税率为5%到12%;二是临时性进口:需预交纳设备价值5%到20%的押金或保函,复出口时可以退还。如果超过规定期限,押金或保函很有可能被没收。如果希望在某一项目结束后收回设备并收回押金,那么临时性进口方式税务成本较低。反之,永久性进口方式较为有。某项目合同额为1200万美元,该项目需要租赁用一批设备,假设工程项目利润率和设备利润率都为10%,无其他。现有三种方案满足项目的设备需求。
方案一:临时性进口,假设设备价值是1,000万美元;协议租金是1,100万美元(设备价值 + 利润);
沙特阿拉伯税
非居民公司租金所得税= 1,100 * 5% = 55
工程项目利润=1200-1100=100
所得税及红利税=100*24%=24
抵押关税保函1000*(5%+20%)/2= 125
中国税
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100*25%-24=1
租金收入营业税= 1,100 * 5% = 55
出口退税=1000/1.17*13%=111
如果境外所得税交税比例大于25%,国内不需补交所得税
项目净利润=(100-24)+(100-55-55-1) =65
项目收回资金=(1000+111)+65=1176
抵押关税保函125可能沉没。
方案二: 设备平价永久性进口,设备价值是1,000,进口关税是5%-12%;协议设备售卖价格是1,000。
沙特阿拉伯税
进口关税= 1,000 *(5%+12%)/2= 85
企业所得税及红利税=(1200-1000-85)*24% = 27.6
中国税
分公司利润分配补交所得税= (1200-1085)*25%-27.6=1.15
出口退税=1000/1.17*13%=111
项目净利润=(1200-1085-27.6)-1.15=86.25
项目收回资金=86.25+111+1000=1197.25
综上所述,方案二最为有利。可见,完善的纳税筹划方案,能为企业直接创造效益。
3、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完工阶段
项目完工阶段,除了对项目的资金、债权债务、或有风险等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外,重点配合当地审计机构做好审计工作,做好项目资金回流,整理项目会计档案,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管理工作总结,对项目全过程的纳税筹划工作总结经验,为执行后续项目提供具有价值意义的信息。
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筹划
1.房地产开发公司代收费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筹划
例:易发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下设一家全资物业管理公司。2005年度易发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250万元,合计收入5,25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易发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力口计算如下:
(1)应缴纳营业税=5,250万元x 5%=262.50万元;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2.50万元x 7%=18.375万元;
(3)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62.50万元x 4%=10.50万元;
三者合计为291.375万元。
对此案例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进行纳税筹划。文件中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业务。因此,对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其从事此项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因此,易发公司的纳税筹划方案为:由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代收手续费收入为250万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初装费、煤气费、维修基金等各项配套费5,000万元不需征收营业税,只就代收手续费收入25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因此,三税合计仅为13.875万元,减少了277.50万元。
2.安装企业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筹划
例:金丰安装公司与宏图工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金丰公司为宏图公司安装一条生产线,安装合同总价为4,000万元,由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价款为3,500万元,安装劳务费为500万元。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宏图公司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4,000万元给金丰公司。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按此规定,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3,500万元构成安装工程产值,金丰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分别为:营业税120万元(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8.40万元,教育费附加4.80万元,三者合计133.20万元。
对此案例进行纳税筹划:将金丰公司代宏图公司购买安装用机器设备3,500万元从安装工程产值中剔除,降低金丰公司营业额,只就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可重新签订安装合同,内容改为:安装用机器设备由宏图公司提供,安装生产线完工验收合格后宏图公司一次性支付安装劳务费500万元给金丰公司。按此合同,金丰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仅为16.65万元,比筹划前减少了116.55万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例:金盛公司与红叶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金盛公司提供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纤叶公司投资4,000万元共同建设商品房,工程完工后,商品房价值8,000万元,双方各自分得价值4,000万元的商品房。在以上合作建房过程中,金盛公司以转止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红叶公司以房屋所有权换取土地使用权,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由于双方均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金盛公司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中分别为:营业税200万元(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8万元,三者合计222万元。另外,红叶公司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亦为222万元。
对此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筹划方案如下:金盛公司与红叶公司改变合作建房方式,金盛公司出资价值4,000万元的土地,红叶公司出资4,000万元共同成立金叶公司,由金叶公司开发建设商品房,并在投资协议中注明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这样一来,双方均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及附加合计222万元的税收优惠。
商业企业改变合同订立方式,以适用营业税税率的税收筹划
例:苏华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苏华超市2005年度与货物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货物供应商2005年度向超市交纳进场费收入合计700万元。按国税发(2004)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收入,主要看其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无必然联系。有直接联系的,视为平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无必然联系,且提供了一定劳务的,不视为平销返利,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按此规定,苏华超市收取的进场费收入应视为下销返利,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2005年度因此承担的流转税及附加分别为:
(1)应缴纳增值税=700万元/1.17 x 17%=101.7l万元;
(2)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1.71万元x7%二7.12万元;
(3)应缴纳教台费附加=101.71万元x 4%=4.07万元;
三者合计为112.90万元。
一、房产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的优化选择。顾名思义,房产税纳税筹划也就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房产税的各种纳税方案进行的一个择优筛选。
二、房产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房产税作为一项费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房产税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房产税纳税筹划,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房产税的纳税筹划应用
(一)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加油站罩棚、油气罐、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等,则不属于房产。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于房产。如果将除厂房、办公用房以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案例一:A公司位于某市区,企业除办公楼外,还包括围墙、油罐、加油站罩棚、水塔、变电塔、停车场等建筑物,总计工程造价3亿元,除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工程造价2亿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30000×(1-20%)×1.2%=288(万元)。
方案二:将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应纳房产税=(30000-20000)×(1-20%)×1.2%=9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192万元。
(二)计征方式的纳税筹划
房产税的征税依据是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而从价计征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从表面上看,从租计征比从价计征税率要高很多,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从价计征方案更优。
以长沙县的房产举例说明如下:
1.房屋自用还是出租,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的临界点确定:
从价计征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20%)×1.2%
从租计征应纳房产税=年租金×12%
因企业出租房屋,同时还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按当地税率营业税5%;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2%。
当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税负相等时:
房产原值×(1-20%)×1.2%=年租金×12%+年租金×5%×(1+5%+2%)
由此得出,年租金/房产原值=5.53%
当年租金/房产原值<5.53%时,从租计征方式更优,税负更低;当年租金/房产原值>5.53%时,从价计征方式更优,税负更低。
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建有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六层楼设计为商场,资产成本为2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8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住楼用于出租。B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一:A公司与B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8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800×12%=96(万元);营业税及附加:800×5%(1+5%+2%)=42.8(万元)。合计税费138.8万元。
方案二: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B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8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则应缴房产税2000×(1-20%)×1.2%=19.2(万元);营业税及附加同方案一。
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76.8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收取的各种名义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因此,如果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房屋承租人聘为经营者,将房屋出租行为变为自办商场再承包出去,收取承包收入,那么原有的房产就可以按从价计征,这样就可以避免较高的房产税。
案例三:基本情况同上例,租金(承包费)仍为800万元,但该资产成本改为15000万元。
方案一:从租计征方式所交税金不变。
方案二:从价计征方式
应缴房产税15000×(1-20%)×1.2%=144(万元);营业税及附加同方案一。
此时,我们发现从租计征方式优于从价计征。分析其变化主要原因,是由于年租金/房产原值>5.53%时,从价计征方式更优,税负更低。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目前企业出租时不仅只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比如机器设备、办公用具、附属用品。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而我们在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时,往往将房产和这些设施放在一起计算租金,这样就无形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因此我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合理、有效分割租赁收入,将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单独计算使用费收入,以减轻房产税的税负。
四、结语
企业房产税的纳税筹划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比如征税对象、纳税范围、计税依据及税收优惠等,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筹划。
参考文献:
一、分立企业以减轻增值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一)以自产初级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分立进行增值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考虑到一般纳税人购进这些农产品时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又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对于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有自产农产品,可以考虑单独设立相关的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自产农产品,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案例分析1:潍坊市元丰牛奶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奶制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向农民个人收购的草料部分可以抵扣13%的进项税额;二是公司水费、电费和修理用配件等按规定可以抵扣进行税额。与销项税额相比,这两部分进项税额数额较小,致使公司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已知2012年度从农民生产者手中购入的草料金额为2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行税额为26万元,其他水电费、修理用配件等进项税额为16万元,全年经营奶制品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元丰牛奶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000×17%-(26+16)=128(万元)。
方案二:将饲养场单独分立出来由独立的子公司来经营,元丰公司仅负责奶制品加工厂。
假定饲养场销售给奶制品厂的鲜奶售价为8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则元丰牛奶公司应纳增值税=1000×17%-800×13%-16=50(万元)。
由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因而饲养场销售鲜奶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8万元(128-5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通过分立企业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筹划思路:对于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而言,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是不同的。由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较高。但有时候情况恰恰相反,对于一些产品增值率高,进项税额少的一般纳税人来说,它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有时会远远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此时,则可以考虑通过分立企业将一般纳税人转变为小规模纳税人来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2:青岛市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为140万元,适用于17%的税率。该公司每年所能获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仅为销项税额的5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华美商品批发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增值税=140×17%-140×17%×50%=11.9(万元)。
方案二:华美商品批发公司新设分立为两个企业,年销售额分别为70万元。
公司分立之后,每个企业的年销售额都在80万元以下,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征税。
则两个企业共需缴纳增值税=70×3%×2=4.2(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增值税税负7.7万元(11.9-4.2)。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分立企业以减轻营业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餐饮业和娱乐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是不同的,餐饮业适用5%的税率,娱乐业适用5%~20%的税率。有些企业同时提供餐饮业和娱乐业的服务,如果这两种经营项目不能够进行独立核算的话,则可以考虑分别由不同的子公司予以经营,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分析3:济南市蓝海大酒店是一家融餐饮和娱乐于一体的企业,该企业经营夜总会、歌厅、舞厅等娱乐项目,同时经营餐饮。由于其内部核算体系不完善,在2012年度,该企业的娱乐业收入和餐饮收入无法准确划分,该公司的总营业额为2000万元,根据企业的估计,其中需要缴纳20%营业税的娱乐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占到80%。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蓝海大酒店不进行分立。
该企业由于没有准确核算娱乐业收入与餐饮业收入,因此,应当一并按照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则应纳营业税=2000×20%=400(万元)。
方案二:蓝海大酒店将餐饮业分立出来,成立全资子公司,其他条件不变。
则餐饮业应纳营业税=2000×(1-80%)×5%=20(万元),
娱乐业应纳营业税=2000×80%×20%=320(万元),
合计纳税=320+20=34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营业税税负60万元(400-34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三、分立企业以减轻消费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消费税除金银首饰外一般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在零售环节不再征收。因此,相关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中某个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然后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该批发企业,从而减少应纳税销售额。而独立核算的批发企业,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
案例分析4:烟台市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适用于30%的消费税税率,每年生产化妆品20万套,每套成本为180元,批发价为210元,零售价为250元。该公司采取直接对外销售的方式,假定其中有一半产品通过批发方式,一半通过零售方式。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消费税=(10×210+10×250)×30%=1380(万元)。
方案二:百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将其中一个经营部门分立出去成立一家批发公司。
该公司的化妆品先以较低的批发价200元销售给该批发公司,然后再由该批发公司销售给消费者。
则应纳消费税=(20×200)×30%=1200(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消费税税负180万元(1380-12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分立企业以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自2000年1月1日起,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人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高,适用的税率就越高,纳税人的平均税负也就越高。因此,当个人独资企业拥有多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经营业务时,可以采用分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方式创办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这样就可以降低每个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并减轻整体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5:山东省日照市市民刘宁创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商品和加工、修理两项业务,刘宁负责销售商品业务,其妻负责加工、修理业务。在2012年度,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销售纯收入50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取得加工、修理纯收入2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为简化计算过程,不考虑投资者的工资和生计扣除)。
方案一:个人独资企业不进行分立。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75000×30%-9750=12750(元)。
方案二:将个人独资企业分立为两个企业,一个由刘宁专营销售业务,一个由其妻专营加工、修理业务。
假定2012年度经营收入不变,则两个个人独资企业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3750+25000×10%-750=8000(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4750元(12750-800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五、分立企业以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如果企业的规模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但企业各个机构之间可以相对独立地开展业务,则可以考虑采取分立企业的方式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6: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共有10个运输车队,每个运输车队有员工70人,资产总额为900万元,每个车队年均盈利28万元,整个公司年盈利总计280万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天津新达货物运输公司不进行企业分立。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0×25%=70(万元)。
方案二:10个运输车队分别注册为独立的子公司。
企业分立之后,每个子公司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
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8×20%×10=56(万元)。
由此可见,经过筹划,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14万元(70-56)。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关键词:纳税筹划;煤炭企业;税种筹划法;经营活动筹划法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税收具有强制性,其构成了企业的必要成本,是企业必须无偿支付的一种净支出,它直接影响到税后利润的大小,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直接收益。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被推向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因而税收决策已逐渐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部分。将企业财务活动的筹资、投资、利润分配及其他生产经营环节同减轻税负结合起来,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就成为企业理财的基本出发点。纳税筹划作为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选择和管理,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经济管理活动而引起人们的关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煤炭企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税制改革使煤炭企业纳税数额大幅增加,主要税种纳税增长过快,总体税收负担加重。对煤炭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煤炭行业有了危机感,面对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国外市场的冲击,许多煤炭企业开始认识到,唯有加强财务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许多企业把纳税筹划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
纳税筹划对于煤炭企业尤为重要,一方面,煤炭企业的经济总量较大,纳税筹划的效果比较明显;另一方面。煤炭企业的业务复杂。纳税筹划的空间较大。但是,目前国内外针对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展开的研究几乎没有。因此将纳税筹划与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企业全局出发,降低企业总体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提高煤炭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纳税特征
(一)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
我国是世界上生产和消费煤炭的大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7%。分别占一次煤炭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6%和69%。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是以煤为主的煤炭工业结构。随着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煤炭用途的扩展,煤炭的战略地位愈显重要。
1、煤炭资源的有限性。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根据煤炭资源的分布情况,建设了若干煤炭生产企业,每一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煤炭资源,从几千万吨到几十亿吨不等。单从每一个企业拥有的煤炭资源的数量来看,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但是随着开发、利用的不断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会越来越小,直到枯竭。因此。一个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寿命也就是100年左右的时间,这一点与非开发资源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
2、投资建设规模庞大。
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建设投资一般都在几十亿元以上。需要建设十几年。一旦建设起来便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从目前国有煤炭生产企业拥有的职工来看,每个企业都有几万到几十万职工,加上附属企业职工和煤炭企业职工家属。一个煤炭工业企业的所在地一般都有十几万到几十万以上的人口,相当于一个中型城镇的规模。
3、产品单一。
煤炭生产企业长期以来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就是煤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煤炭的销售、运输都由国家统一调拨,这种单一产品的生产方式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然而,进入市场经济后。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考虑满足社会市场的各种需求。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很深。现在国有生产企业也只是为生产忙碌,产品单一的状况没有改变,距离社会对煤炭产品质量的需求标准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煤炭企业的纳税特征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税收政策是政府对煤炭行业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稳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税制是煤炭业得以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但现行税制还不完善,尚未体现公平税负,对煤炭企业来说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负担过重。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税前抵扣项目少,导致实际税负过高。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造成各地区、各企业间税负不公平。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争议多,对国有煤炭企业改制、资源枯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没有优惠政策。
1、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赋情况。
在煤炭税费体制改革以来,21个应税税种中变化最大的是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尽管国家对煤炭产品实行了13%的低档税率,但对于作为初级产品的煤炭来说,税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煤炭工业是目前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例,1993年,煤炭全行业在22个行业中,税负列为第16位。当年的22个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6.10个百分点。煤炭采选业为3.63个百分点;2003年,煤炭采选业的排序列为第2位,仅次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高出平均税负95.97%。在全国税率降低1.88个百分点的情况下,煤炭行业反而提高了4.64个百分点,相当于高出全国平均税率6.52个百分点。2007年1月至11月,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为8.1%。比1993年增长了4.8个百分点。较全国工业领域企业增值税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除过高的税率因素之外,税前抵扣项目少是煤炭行业增值税税赋偏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煤矿井下用于生产的专用设备和工具、电动机、风镐、煤电钻、变压器、水泵等,购进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998年,国家将煤炭运费的抵扣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到7%,由于我国主要煤炭生产基地集中在西部,这对煤炭企业进项抵扣的影响很大。另外,从小规模和个体业主处购进的煤矿生产用材料因不能取得合法的进项发票,也不能抵扣。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问题的分析。
我国目前不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允许抵扣的外购材料、电力等费用只占总成本费用的1/3左右,而其他行业原材料和电力等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在成本支出中占2/3左右。行业差别导致煤炭行业税赋严重偏高。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严重抑制了企业添置新设备或更新改造设备,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现状扭曲了投资决策,抑制了企业资本技术构成的前提,制约了投资规模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企业短期化行为。生产性投资的减少制约了产业的集成化发展,落后的
机器设备与劳动力密集型相结合的经营方式降低了煤炭企业的竞争能力,尤其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其他税费存在的问题。
资源类税费项目多。税、费重复征收。负担沉重。新增涉及煤炭资源类的税费项目总额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重累计达到27.5%至29.5%。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铁路建设基金仍难以取消。据统计测算,1995年至2006年。煤炭企业累计支付铁路建设基金1700多亿元。目前,煤炭铁路运输量占全国货物运输总量的45%以上,煤炭行业承担了全国铁路建设基金的一半左右。
三、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煤炭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国家针对该行业的所有税收基本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进行筹划。节税空间有两点不能忽略: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筹划的重点,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纳税筹划价值。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其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另外。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煤炭企业纳税筹划方法的选择,应该立足行业特点,按经营活动发展所涉及的税种,进行整体规划、逐一设计。
(一)煤炭企业设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1、选择组织形式的筹划
煤炭企业的经营一般都是跨地区经营,其在对外投资时,面临着建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就要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1]一煤炭企业在2007年新成立A、B两家分公司。2007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600万元,分公司B损失4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公司在2007年度应纳税额=(5000+600-400)×25%=1300(万元)
如果上述A、B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A、B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 000×25%=1250(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B公司由于2007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煤炭企业设立子公司200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50+150=1400(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400-1300=100(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2]北京一大型煤炭总公司在内蒙古和甘肃各设一家子公司,其中,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25%,内蒙古和甘肃为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均为15%。2007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内蒙古和甘肃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600万元和4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60%汇回总公司,40%自己留用。则2007年度: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
内蒙古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15%=90(万元)
甘肃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00×15%=60(万元)
总公司总体税收=1250+90+60=1400(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
总公司整体税收=(5000+600+400)×25%=1500(万元)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500-1400=100(万元)。
从以上分析得出,不同的情况下公司适宜设立的组织形式不同。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在开办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所有的项目分公司都盈利后,再将各项目分公司注册为项目子公司,这样便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2、选择注册地点的筹划。
我国对于在西部地区设立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6年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中的第三项即是煤炭业。
此外,根据财税[2001]202号文件的规定,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时。国家为支持地方发展也会有一些政策倾斜,因此煤炭企业在新注册或对外投资时要密切关注国家的税收动态。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煤炭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企业可以对较大的几个主要税种进行筹划,本节将对煤炭企业如何节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进行研究。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筹划。
(1)混合销售的筹划。
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要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
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处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
[例3]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 100万元,其中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 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为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
若成立独立运输公司:由于A=1200>30.77%,B=3100×30.77%=953.87,故企业应该设立运输处。具体比较计算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60×300×13%-60×200×13%-60×50×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0×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17%)×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4.4×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614.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7%+3%)=4.88(万元),合计可节税53.68万元。
另外,煤炭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考虑税负大小外,还应该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目标;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利用税收优惠进行产业链条延伸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后又做出补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4]25号)规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若煤炭企业在产业链延伸过程中投资新建一个以煤矿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煤矸石和煤泥为主要燃料的电厂。不仅可以消化矿区大量堆积的废弃物、改善生态环境,还可以享受国家对于增值税减半征收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
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利用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资几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这一优惠政策。
[例4]某煤炭企业2008年度新批环保设备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8000万元,其中2008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3000万元。2009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5000万元。按规定,2008年购买的设备3000万元允许在2008年-2012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300万元(3000×10%)。2009年购买的设备5000万元允许在2009年-2013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5000×10%)。若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该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60万元、85万元、95万元、120万元、150万元、175万元。现将该企业2008年-2014年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表1:
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安排各期收支。筹划后的优惠政策就可以充分享受,避免优惠政策享受不足。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通过合理筹划,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得到全额抵免,使企业在连续7年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节约115万元。另外,由于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投资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资金越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注意三点筹划:
第一,正确选择购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确选择基年。根据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投资总额的10%是从购置设备当年的所得税中抵免的。我们可以从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入手,如果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虑次年购置设备,因为次年的所得税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购置国产设备的价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的资金越大。
第二,合法、合理地转移利润。即尽量增加抵减期限内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年度。就是想方设法使企业购置设备当年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增加,每年可抵扣的所得税款增多。比如,企业可将某些收入提前实现,将某些费用推迟列支。当然,这种筹划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如果筹划不当,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如果可能,可以将设备的购置额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抵免的设备抵免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从设备投入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所得税,那么就会
有一部分抵免额不能获得抵免。
3、资源税的筹划。
资源税是煤炭企业应纳的一个重要税种,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
(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只对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
在计算资源税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分清哪些资源征税,哪些资源不征税。
目前,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特别应注意的是。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
(2)注意征收资源税的产品一定是指原矿或初级产品,对于精矿、选矿需根据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换算为原矿再计征资源税。
(3)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同时符合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纳税人既要交资源税。又要交增值税。
[例5]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50万吨,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9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该煤矿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50×2+90÷80%×2=1125(万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50×2+90÷60%×2=1200(万元)
比较计算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可节省税款75万元。因此,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三)煤炭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本身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分析、整合以及内部优化组合的活动。一般分为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业务重组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资产重组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是企业重组的核心。随着企业自主意识的增强,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企业追求自身规模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出于自身的发展,竞争需要的实质性战略重组将逐渐成为主流。资产重组也将更加注重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组模式的各种创新将层出不穷。
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3月31日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优势,积极整合重组矿区范围内所有列入规划的合法煤矿,积极支持大型煤企兼并重组,并对企业重组中小煤矿提供政策支持;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整合地方煤矿进行的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要在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探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源整合矿井技改期间国有企业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免缴或缓缴企业所得税。要尊重市场规律,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减少不合理的税负和收费。减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负担。这一政策为煤炭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契机。
四、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煤炭企业决策者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纳税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煤炭企业应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由于我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均衡。技术密集程度在各地区也不同,国家会出台一些照顾性和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为了和国际接轨。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煤炭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展变化。一个在法律调整前是合法的方案可能在调整后就成为违法的,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地调整筹划方案。
(二)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和处理惯例
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对不同的投资、经营、理财方式下的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
(三)应注意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相结合
事前筹划包括在组建过程中对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投资行业、投资方式、投资时间的选择,在经济合同签订前对交货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的选择,集团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销售方式的选择等;事后筹划是指在企业经营行为发生之后进行的筹划。在税收活动中,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期限的选择、利润分配方案的选择等属于事后筹划范畴。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都能为企业带来好处。因此应结合使用。
(四)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影响企业纳税筹划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直观上看,纳税筹划是为了节约税收支付。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而是要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
首先,不能仅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如果某种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应纳税金最少,那么这个方案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因此。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也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即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案。
再次,企业还应该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的奖励等非税收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为企业增加效益。
一.什么是纳税成本
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履行其纳税义务时所支付的各种资源的价值,在西方又称为“纳税服从成本”、“税收奉行成本”。由于纳税成本中的时间成本和精神成本不易计量,所以纳税成本又称为隐性成本。纳税成本一般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发生:
(1)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下,纳税人首先要对其在本纳税期限内的应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并按期缴纳税款。
(2)纳税人按税法要求,必须进行税务登记,保持完整的账簿。
(3)纳税人为了正确地执行比较复杂的税法,要聘请税务顾问;在发生税务纠纷时,还要聘请律师,准备详实的资料。
(4)纳税人为了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同时,尽量减少纳税义务,需要组织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节税目的。
纵观以上四个方面我们不难发现他们都需要税收征纳主体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时间等,这些都是可估量和不可估量的成本。
二.纳税成本体系构成
纳税成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纳税成本单指纳税人上缴的各种实体税款,即纳税人的纳税实体成本。广义的纳税人纳税成本不仅包括纳税实体成本,还包括纳税遵从成本,即为上缴税款、履行纳税义务而发生的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既包括可计量的成本,也包括不可计量的成本,纳税遵从成本可以概括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一)纳税实体成本。纳税实体成本即正常税收负担,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依照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依法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纳税款项,包括取得收入征收的流转税、取得的收益征收的所得税以及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的财产税类等。
(二)纳税遵从成本。纳税遵从成本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在遵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纳税方案的设计(即纳税筹划)、纳税过程的管理以及因纳税方案设计和纳税过程管理的缺失所付出的代价,具体还可以分为纳税管理成本、纳税风险成本和纳税心理成本。
纳税管理成本是指纳税人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时支付的办税费用、税务费用等。纳税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选择某项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损失,其与方案的不确定度呈正相关。方案越不确定,风险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具体包括税收滞纳金、罚款和声誉损失成本。纳税心理成本是指纳税人可能认为自己纳税却没有得到相应回报而产生不满情绪,或者担心误解税收规定可能遭受处罚而产生的焦虑情绪。纳税心理成本与税法体系的健全和完善程度以及纳税人的教育程度相关联,税法体系越健全越完善、纳税人的受教育程度越低,纳税人的纳税心理成本就越高。当纳税心理成本达到一定程度时,纳税人会雇用人或求助中介机构,这时纳税心理成本就会转变为纳税管理成本。
三.影响纳税成本的相关重要因素
1.正常税收负担。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强制、无偿地参与分配的一种活动。纳税人取得收入除了要征收较高的流转税外,对取得的收益还要征收较高比例的所得税,另外,国家对纳税人的一定财产还课以财产税。如果把这部分税收全部看成是从纳税人取得的收益中缴纳的,我们可以测算出这部分正常税收负担的比重。
若流转税税负占收入总额的5%,收益率为20%,令流转税占收益总额的比例为x,则有:收入额×5%=收入额×20%×x;解之得:x =25%.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率按25%计算)合计税负达到收益总额的50%.影响税负比例的还有两个因素,一是财产税、行为税等税收;二是企业收益率低于20%.这两个因素都会使企业实际税负比例超过50%.即使是亏损企业,仍然要缴纳流转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
降低正常税收负担的有效途径是开展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一项高智能行为,既需要精通税法,还要有实际操作经验。纳税筹划既可以由纳税人自已进行,也可以聘请税务专家代为策化。由于税收筹划具有一定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宜采取聘请税务专家代为策化,以达到减少筹划风险、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而不宜冒然行事。
2.办税费用。办税费用包括办税人员费用、资料费用、差旅费用、邮寄费用、利息等等。尽管办税费用在纳税成本中占的份额不大,但如果采取方法得当,办税费用还是可以降低的。比如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合理分工,由财会人员兼任办税员;对路途较远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此外,通过网上申报还可以降低资料费用等等。对于利息费用的降低途径可以采取递延纳税的办法,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例如,税法对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我们知道,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纳税,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同样合法地纳税,时间上有的纳税对企业有利,有的对企业不利。如果纳税人在合法的期限内尽量推迟纳税时间,不但可以加速资金周转,而且可以获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也即降低利息费用。
3.税务费用。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纳税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了节约税务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比如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前先进行费用措商等;其次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例如,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一项税收策划可以节税二万元,那么,支付的费应当低于或者远远低于二万元才是合算的。
4.税收滞纳金。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我们可以算一笔账: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按照18.25%的年利率计算的税收罚息,这个比例相当于
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无论从哪个角度,占用国家的税款也是不合算的。因此,办理纳税申报,特别是采取递延纳税方式降低利息费用时,应当关注各个税种的纳税期限。与此相关的还有一项规定,即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这是税法所赋予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遇有上述情况,应当充分加以利用。
5.罚款。征管法对纳税人的下列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处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立账册的;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的;未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的;违反发票使用规定的;以及偷税、欠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除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外,还会给企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如果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各项义务,不但可以避免罚款支出,相反还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等于给企业带来一笔受用不尽的“无形资产”。
6. 非正常税收负担
非正常税收负担主要是指额外税收负担;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四.降低纳税成本的途径
(一)必须加大税法宣传学习力度。我们从实证分析中知道,税务罚款是造成纳税成本过高和增长较快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同时说明了两个方面的情况,首先是纳税主体对税法理解有误,甚或是相悖的理解,在客观上造成违规、违法事实,被税务部门处以罚款,再一方面是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得到加强,查处违章、违法案件的成果丰富。这两个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使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增大了许多,对企业信誉也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因此,纳税主体首先要有学习相关税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税务部门也要针对各个纳税主体的特点,进行必要的税法宣传辅导,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主体因税法了解不够而造成损失,从而有效降低纳税成本。
(二)搞好税收筹划,规范税务。纳税人为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需要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为了节约税务费用,纳税人应当在事前作适当考虑,按效益原则进行税收筹划,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合理。但从实际情况看,税务在纳税成本中增长很快,这既说明纳税事宜的社会化服务步伐加快,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税务的失范现象。按照经济学比较优势的原理,税务机构是办理涉税事宜的专业服务机构,它有熟悉税收法规,办税效率高的优势,在纳税主体核算不健全,缺乏对税收法规的了解或者是自己办税并不经济,有必要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委托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缴纳一定的费用,这本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我们在考察一些企业的纳税成本时发现费远远高出其自行办税费用,而且企业确实具备独立办税的能力,这种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的现象为什么会存在呢?我想可能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税务机构并未与税务机关真正脱钩,二是纳税主体有依靠税务机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税务的失范情况严重,里面渗透着税务机关强烈的利益驱动。作为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我们确实深感经费的严重不足,在某种程度上认同这种现象,但又感到不安。因此,搞好税收筹划,按照市场原则委托税务,规范税务行为,是降低纳税成本的一个重要途径和当务之急。
(三)简并税种、稳定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税种近20种,分别由两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种过多,使纳税主体需要花费大量的经历进行税法学习,同时,各种补充性的税收政策过多过滥,有的甚至出现政策打架,不仅纳税主体无法适应,就是税务部门的人员也时有迷惑的时候。由于税收政策不熟,使得纳税主体不能准确核算税款,办税时造成一些无效劳动,达到处罚规定的还会被处以罚款和加收滞纳金,增大了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而且,两家税务部门分管不同的税种,有的纳税主体在纳税期要到两个税务部门才能完成纳税事宜。因此,稳定税制,简并税种,不失为一种降低纳税成本甚至是征税成本的合理途径。
(四)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也即,当大量收缩税务机构降低税务机关征税成本的同时,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会上升;当税务机关广为设置机构增大征税成本的同时,纳税主体的纳税成本会有所降低。因此,税务机构的设置上必须要考虑到合理性和科学性,避免人浮于事这种不良现象。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信息化建设包括税务系统和税务系统外的信息化建设两个方面。首先,加快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可以为纳税主体提供多种便捷的完税手段,通过网络,纳税主体在办公室和家里都能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减少时间的占用、人员的流动和车辆工具的使用,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通过现代化手段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效率。但仅有税务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还不够,还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企业、家庭的信息化建设水平,才能彻底实现网络完税。同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性以减少偷税现象而且也会使税源监控变的不再复杂。
中小商业企业是我国商业企业的主体,中小商业企业的发展涉及吸纳就业、稳定社会、维系民生和维护产业安全的重大使命。在中小商业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税收对其经营决策和经营成果都产生重要影响。良好的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减轻税收负担,增加财务收益,使中小商业企业的经济利益合法地最大化,更好地解决资金瓶颈问题,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但从我国税务制度的设计来看,商业企业是税收优惠最少、税负最重、税收管理最复杂、税收纠纷最多的行业之一,因此,合理筹划中小商业企业税收,做好有关会计处理事项,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命题。
1.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与思路
“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择优选择方案,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所取得的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税收筹划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熟知财会制度,还要熟悉国家的税收法规并正确运用。一切违反法律的避税行为,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为此,首先,税收筹划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和税收政策的立法背景。其次,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最后,要牢记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而人为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法。现行税制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因此税收筹划的重点是增值税筹划,消费税筹划和营业税筹划。
2.中小商业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助推中小企业的发展,近年来,国家从税收政策上直接或间接地给予了中小商业企业很多优惠。主要包括:(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商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商业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下岗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2)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中小商业企业有关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有避孕药品和工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育的进口仪器、设备等;对纳税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600~20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额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即实行出口退税;对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征收增值税后所增加的税款,可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反还给企业的办法;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降至3%。 (3)在营业税优惠政策方面。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业”税目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
3.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方法与途径
税收筹划策略建立在对国家税收管理政策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应以税种综合筹划为主,以其它筹划方式为主。
3.1中小商业企业增值税筹划
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严重影响中小商业企业发展。作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需要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有的中小企业因为销售规模不达标而丧失了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致使大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中小商业企业的增值税筹划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将固定资产投资纳入增值税纳税筹划。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 (2)通过改变购货方式进行纳税筹划。中小商业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时,可以按照农副产品收购价的13%和废旧物资收购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规定。 (3)采取实物折扣销售方式进行增值税筹划。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一般情况下采取实物折扣方法销售货物,折扣的实物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税收筹划。但是,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则可达到节省纳税的目的。如某客户购买100件商品,应给2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按销售120件开具销售数量和金额,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20件的折扣金额。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从销售额中扣减,不计算增值税。(4)灵活选择结算方式实现合理避税。尽量延期付款是资金管理的首要目标,对中小商业企业而言更加具有特殊意义。当赊购与现金采购无价格差异时无疑采取赊购结算方式,当赊购价格高于现金采购价格时,在增加采购成本的同时也会获得时间价值和增加增值税扣税的利益,也可以考虑选择赊购结算。
3.2中小商业企业消费税筹划
消费税实行一次课征制,一般选择初始环节纳税,以后环节不再纳税。在税收筹划上,只要做到在该环节不纳税或少纳税,就可以减轻全环节税负。消费税筹划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1)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一般不应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因为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2)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对于从事货物的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中小型企业,将混合销售行为中的非应税劳务可以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也可以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3)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企业如果将“实物折扣”变换成折扣销售,就可以按规定扣除。例如,企业要销售200件商品,要给予10件的折扣,在开具发票时,可以按210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单独注明折扣10件的金额。这样,实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不用计算消费税,从而节约了税收支出。
3.3中小商业企业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关键是根据税收减免政策,结合商业企业的特点改变经济合同的订立方式,规避或减少应税劳务,尽可能在不违反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享受营业税的税收减免优惠。 (1)在计税收入方面,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对实际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额的,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各种商业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在商品销售收入中应尽可能考虑这些抵免因素,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税负。 (2)对于扣除项目,在确定工资、薪金合理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减少所得税税负。对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可以降低成本。(3)可以改变合同订立方式,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即向供货方收取的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收入不视为平销返利,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降低流转税支出以适用营业税税率。 (4)利用兼营营业税销售的优惠政策。对于不同税种的兼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从而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如果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税率。 (5)巧妙筹划商业企业间设备出售与租赁营业税。商业企业间的合并、场地租赁等行为越来越多,所以企业资源整合中的税收问题也愈加重要。由于房产税的税率较高,一般可以采取降低房租并将设备一次性出售的方案,可节省营业税和整体税负。
4.中小商业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防范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但税收筹划的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中小商业企业应分析各种可能导致风险的因素,预防和减少风险。 (1)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要设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账册、凭证、报表,依规进行会计处理,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小商业企业应依法取得和保全企业的会计凭证和记录、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为提高税收筹划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 (2)在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框架内进行税收筹划。如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必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企业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否则就成为偷税行为。 (3)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消费税规定了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应在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如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当日起15日内向报关地海关缴纳税款,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应申请延期缴纳。 (4)整体统筹纳税筹划。税收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要综合考虑进行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了企业价值最大化。如递延纳税尽管不能减少企业应纳税额,但却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 (5)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要加强对税务机关工作程序的了解,加强联系和沟通,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上的处理上争取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其必将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重大影响。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最大的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对其纳税筹划的影响,做好筹划工作。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对纳税人利用外商身份筹划的影响
在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巨大差异迫使不少内资企业“变性”:内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注册一家公司(该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没有人员常驻),通过这个空壳公司将资金投回国内,从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产生很多“假外资”。这就是所谓的利用避税地、避税港避税。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对华投资前10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同期非银行、保险、证券领域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3.86%.在前10位国家、地区中,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排在前2位,开曼群岛排在第8位,萨摩亚排在第10位,而这些地区都是出名的避税地。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实现了并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即统一了纳税人身份,两者的税收待遇也得到了统一。这一变革将使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二)对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1. 对转移定价方式筹划的影响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许多企业惯用的一种避税手段。转让定价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或者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在商品买卖、提供服务等交易时,高定或低定价格,把利润转移到某一个企业的行为。转移定价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及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复杂,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重引资的数量,而且未对外资进行合理的管理,导致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等关联关系错综复杂,关联交易多而隐蔽。这些为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国投资者往往利用国内合作企业和主管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悉的特点,配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著名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而仅仅把国内企业当作廉价的加工厂。实际上,转移定价是一种税率差异技术,即让所得或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
2. 对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即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为谋求贷款融资的税收待遇,将本应以股权方式投资的资金改以贷款方式融资,以致被投资企业形成负债远高于资本的不合理现象。资本弱化避税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主要的形式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在国内,许多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普遍使用资本弱化方式减轻企业的税负。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宝洁公司发生一起很轰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通过资本弱化,投资人通过收取贷款本息获得投资收益,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其实质是纳税人有意识地利用借款、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引入了预约定价机制,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建立预约定价税制的目的,是为企业关联交易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可以预见的税收环境,减轻转让定价调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原则”,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从而为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反资本弱化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反资本弱化税制引入,使反资本弱化避税有法可依。
这些措施将有效地强化反避税措施,使得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三)对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国际税收实践中广泛运用的“管理和控制”测试来决定公司的税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国境外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和控制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在我国交纳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规定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就内资企业而言,如果中国股东想在境外注册公司进行经营,就要充分考虑中国和公司注册地两方面对税收居民判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将通过在海外避税港设立公司运作国内业务,从而将境内所得转移到境外的税收规划行为纳入监管。这对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陆经营的红筹股公司以及其他类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将产生不小的影响。对外资企业来说,特别是已经或准备将亚太地区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必须关注中国税法的税收居民判定规则,及时检查自身的经营情况,考虑投资决策是否在中国构成居民企业以及相应可能的纳税义务。
(四)对税收优惠政策有改变的影响
新税法统一了原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第一,新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还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和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力。第二,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第四,为了减少新税法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引导企业增加对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加大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广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也将促进企业建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企业纳税筹划可能的对策
(一)对企业形式的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设立在中西部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可在其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而不是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这类企业5年的过渡期,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先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再由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不仅可以互相弥补亏损,而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的形式,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态度。另外,在汇总纳税时,还应予注意新所得税法的其他规定。例如: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利用
一直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而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导致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所以,纳税人可考虑采用适当的避税方法。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是: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我国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转向产业性优惠为主,但某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对特定的企业继续存在,如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所以,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西部地区设立国家鼓励类企业仍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这些特定地区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存在的税收差异,将为企业继续利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技术进行纳税筹划留下一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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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 企业 减负增效
一、营改增对烟草商业企业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所致的重复征税、监管障碍等问题日益突出,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因此,我国于2012年开始推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到2015年底,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累计降低6412亿元税收,取得了显著改革成果。在2016年的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提出 2016年5月实行全面的营改增政策,落实深度改革,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各类企业在此次全面税改中获得改革红利。营改增给烟草商业企业带来了如下变化:
(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减少税收负担
烟草商业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税负为增值税,营改增之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较小,通过实施营改增政策,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并且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全面营改增的背景下,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 在增值税税额方面,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有所减少。增值税采取价外税的征收方式,相对于原来的营业税征收,在税额方面有了减少。以传统服务业为例,适用5%的营业税税率,在实行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5%/(1+5%)=4.76%;以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按照3%的简易征收税率为例,在进行价外税的换算后实际税率为2.91%,低于按营业税征收的3%税率。
(二)计税收入减少
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前后,企业在租金等其他收入的计算上存在差异。营改增之前,企业将全部收入作为计税的依据,而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需要将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例如,某烟草企业月收入600万元,税率为6%,在营改增之前,企业的计税收入为600万元;在实施营改增税收政策后,计税收入则变成了(600/1+6%)=560万元。营改增导致了企业计税收入的减少,从而带来纳税义务的减少,减少税收负担。
(三)影响会计核算
在营改增之前,烟草企业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以及两税相关的教育费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所得税。实行营改增之后,企业的营业税完全转变为增值税,营业税的核算取消,并且由原有的价内税核算变为价外税核算。营业税税款核算的变化势必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随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的核算也带来变化。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在核算上增加了进项税、销项税等核算环节,更为复杂。在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和入账环节,也比营业税时期更为严谨。
(四)影响企业管理
营改增会对烟草企业的企业管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依照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上更为严格。增值税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将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将税收优惠分为免征、计征即退、免征和零税率等;将销售方式分为兼营和混合销售。烟草企业要根据自己的营业规模、营业范围等使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纳税身份。另外,增值税在对不动产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抵扣和增值税月度申报上都有了不同于营业税的规定。营改增对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较大影响。烟草企业需要调整原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学习相关财税政策、梳理业务流程,这些都给日常管理带来挑战。
二、利用营改增政策,促进企业降本增效的策略
(一)加强政策学习、强化项目管理
烟草企业应当重视财务人员营改增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再教育,对营改增的具体政策进行深入了解。保证企业人员能够正确认识营改增的意义和重要性,不能产生排斥和应付的心理。企业应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获得更多的税收政策。组织人员参加税务部门召开的研讨会和学习班,保证财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新的税收申报系统。在营改增政策正式开展的初期,企业要召集相关人员召开动员会议,组织人员对原有合同进行梳理,按照时间节点来区分项目。在过渡事期要严格把关,争取把老项目都按照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项目合同签署日期来将全部项目进行分配。将新老项目安排到不同的人员管理范围内,这样节省了时间成本,同时减少了人员的压力,方便管理、避免错误。待老项目全部办结后,再将人员分配到新项目中去。
(二)完善会计核算
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对会计核算工作提出新的要求,烟草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完善会计核算工作流程。首先是会计基础工作,确保在审核记账方面工作能够符合政策的变化。营改增对会计基础工作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记账上。企业的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政策,严把审核关。对取得的报销凭证要经过财务人员的初审、部门领导的审核、主管领导的签字,最后才能走报销流程。明确相关凭证档案的保存时限、月末记账和年度报表的记账格式,不能将原有方法完全照搬。明确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记账方法,避免财务风险。其次,要强化会计工作日常管理。梳理企业现有的财务人员,包括会计和出纳,保证全部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和岗位从业资格。检查人员相关资格证的到期时间,督促人员参与继续教育学习。最后,要强化对会计工作的审计。及时发现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及时规避。
(三)规范发票管理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开具、传递、抵扣等工作都是营改增后企业需要面临的问题。烟草企业要拥有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和规范要求。首先,在增值税发票的取得上,烟草企业应尽可能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清单。在取得发票之前要注意发票开具的项目名称,并且关注适用税率。其次,企业在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入账处理时要认真审核,严禁将不能抵扣的发票进行抵扣处理,并且认真审核发票税率和项目明确称的一致性。最后,烟草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要及时对往来发票进行认证,保证取得的发票真实合理。
(四)优化物资采购流程,完善税务筹划
企业要重视并完善税务筹划工作。重新搭建涉税计算分析模型,将企业全部往来业务和资金收付项目纳入到模型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发现纳税筹划的关键节点和有效方法,最大程度的减轻和降低企业的税负。企业在利用现有资源的同时也要向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机构等寻求帮助,在对企业的往来项目进行分析比对后,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实用的纳税筹划方法。税务筹划的核心是要有全局性计划,统筹企业全部经营范围,主动争取增值税的抵扣。营改增后的固定资产减税增效作用应该被重视起来,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购置时期、采购流程。可以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方式来解决现有的进项抵扣问题。科学选择上下游合作企业,在考虑本企业自身纳税情况和采购成本的前提下,能够尽可能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合作伙伴。对于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合作企业,要提高合作门槛。
(五)强化内部控制
烟草商业企业要具备利用营改增促进企业降本增效的意识,强化企业与纳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力度,充分考虑到营改增的作用和影响,避免损失、创造收益。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企业要随时调节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在税收层面的监督主要是考核企业的财务人员能否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合理筹划;是否按时申报、缴税;是否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保证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在年度终了,要对企业财务人员在纳税工作上的表现进行绩效评价,内部控制的成果要与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挂钩,使企业的员工能够发挥出内部控制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推行不仅是税种及税率的调整,企业的纳税筹划、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也在政策调整中受到连锁影响。我们烟草企业需结合自身实际,提高相关财务人员素质,做好纳税筹划,会计核算、票据管理、采购流程、内部控制等相关工作,以此来顺应营改增政策带来的税改红利,让营改增在企业发展中发挥降本增效的积极作用。同时,营改增的政策只是带来企业所处纳税环境的变化,企业的主要目的是降本增效,要把主要的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去,不能过分关注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而忽视了利益的获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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