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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近几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尤其是收入相对较高的中层以及中层以上干部,每年纳税数额都很高,与之相应,财政收入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随着这类关注的加深,该为哪些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缴多少,以及如何保证在守法缴税的同时维护好纳税人的自身利益等一系列问题便浮出水面。从维护公民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尽管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费用扣除金额即“起征点”将不断提高,但随着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人们面临的个人所得税压力将越来越重。于是,对于纳税人自身,个人所得税的策划也就显得更为迫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思路展开。可以将工资发放量尽量安排在允许税前扣除额以下;提高职工的福利水平,降低名义收入;可以采取推延或提前的方式,将各月的工资收入大致拉平;纳税人通过在尽可能长的时间内分期领取劳务报酬收入。
对于月薪与奖金发放的筹划,可以通过计算找出应规避的区域,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对于年终奖为6000元的情况,那么6000÷12=500元,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5%=300元,实发奖金为6000-300=5700元。假如年终奖提高到6012元,那么6012÷12=501,根据税法,此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10%-25=576.2元,实发奖金为6012-576.2=5435.8元。虽然年终奖增加了,但最后的实际收益反而下降了。这是因为年终奖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时,每个累进点都是一个 “节点”,年终奖在每个“节点”附近都会出现一个多发不如少发的区域,我们称之为发放奖金的无效区间。无效区间可以通过计算得到。第一个节点500元,即年终奖为500×12=6000元时,适用税率5%和速算扣除数0,年终奖超过6000元(附近),适用税率10%和速算扣除数25。保证员工税后收入与节点一致,设此时的年终奖为t,因此有:6000-6000×5%=t-(t×10%-25],解得t=6305.56。因此第一个无效区间为(6000 6305.56],同理可依次核算发放奖金的无效区间分别为:(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因此,在发放奖金时,要尽量避免无效区间奖金的发放,达到节税的目的。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则可以利用相关的特殊规定进行纳税筹划。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让收益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如果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通过计算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国税函[2001]84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投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策略。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的影响会越来越大,不管对员工个人还是企业来说,合理地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都是非常有利的,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进行税收筹划,使得纳税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总结: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也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一名财务人员,有义务熟悉税收筹划的若干方法和技巧,采用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利用现行纳税条款中的规定,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朱宁: 浅析合理筹划年终奖个人所得税[J]. 南钢科技与管理,2008,(4)
[2]王永艳: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技巧[J]. 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2)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筹划。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降低税款,达到节税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使本身税务得以延缓或减轻,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 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税法为原则的,其主体是纳税人,手段是“计划和安排”,目的是减轻税负并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以减轻自己的税负,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有利于增强税收的公平性。
纳税筹划通过各种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纳税筹划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
(三)有利于促进税法的改进和完善。
避税包括正当的避税和不当避税,纳税筹划和节税均属于正当避税,此外正当避税还包括利用税法的漏洞少缴税。纳税筹划和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的行为各国政府都不支持。因此为了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只能不断完善税法,不让纳税人有打“球”的机会
三、个人所得税主要应税项目的具体筹划
(一)筹划的思路。
根据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主要缴纳群体还是工薪阶层,主要从工资,福利等方面考虑. 个税筹划应把握的三大方向:(1)在保证实际所得不变的前提下,同时减少名义所得和名义支出,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把个人收入变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个人收入就可以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2)对可以减除一定费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应尽可能扩大减除费用额度。比如在房屋出租收入缴纳个税方面,若在房屋出租期间对房屋进行维修,那么维修费用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扩大减除费用额度。(3)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等),应尽量避免临界所得进入高档税率区。比如某员工3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的税率,再多发几十元工资,税率就变成10%了,那么这几十元就应尽量改期发放,避免“单位多发了钱,收入却减少”的尴尬。
(二)不同方式的税收筹划
1.分摊收入的税收筹划
奖金,工资的分摊,如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等,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假如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非货币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差旅费,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采用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
(一)个人主体的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以便自己能够获得多一点收入,用来改善生活质量。纳税筹划便在这样的需求下应运而生了。
(二)客观原因
纳税人在萌生纳税筹划的念头之后不一定能够实现,要想变成现实,还必须要一些客观条件配合,比如税法和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是否有效等。在税法不严或者存在“漏洞”的时候,纳税人才能利用这种“漏洞”进行纳税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税法的差异性而导致税收存在差别。
纳税人存在的可变通性和课税对象的可调整型、税率的差别和缴税的起征点以及其他各种减免税有吸引人的优惠。
2.税收的政策而引起税收具有差别性。
国家的税法在税负公平性和税收中性的原则之下,一般都要隐约透露着政府在税收上面的优惠政策。政府这种带有倾向性的税收政策,不但可以让纳税人实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具备的基本原则
在缴纳税款时如果能够选择的话,纳税人一定会选择其中缴纳税款最低的那一种方案。这都是为了使自己少缴纳税款,使得自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筹划在这个基础上要遵循以下原理:
(一)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其基本原理可以分成三种:税基筹划原理;税率筹划原理;税额筹划原理。第一种税基筹划原理,它指的是纳税人用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少需要交纳的税款,甚至不用交纳。税基是计税的基数,如果税率保持不变的话,那么税额的和税基就呈正比的关系,也就相当于,税基越小,那么纳税人所要缴纳的个人税款就越少,负担就越轻。至于税率筹划原理,指的是纳税人采用降低税率的方法较少缴纳税款。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国家税法中规定的税率,但是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时候选择缴纳的税种、纳税人的类别或改变税基来调整适用的税率。最后一种税额筹划原理,它运用的时候通常结合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或退税等政策联系到一块。它是纳税人将应该缴纳的税额减小来减轻纳税负担,甚至不需要再缴纳税。
(二)按筹划效果的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筹划效果的不同,将纳税筹划分为两大类:绝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说的是纳税人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缴纳税款总额不减,但缴纳税款的义务却延伸到以后纳税的时间,获取的就是延伸期间的价值。这种原理主要是利用货币在周转期间因为其他因素而升值,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所以使用这种办法,要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别来拖延缴纳税款的时间,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缴纳税款的额度不变,但是在这种过程当中,货币的时间价值所获取的利益是变化的。总之就是一句话:拖延纳税时间,增加收益。
三、软件企业的涉税影响因素
(一)管理层的理念决定内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在我国只有一部分人认可,很多软件行业的人也不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理念,宁愿偷税漏税也不愿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层在这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纳税筹划方面,管理层人员要为员工做好榜样。
(二)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是纳税筹划的保障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越发的迅速,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对新的水手政策不甚关心,有时候回导致自己莫名的涉及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巨大困扰和名誉损失。企业要规范纳税尝试,要善于利用税收法律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的避税才能让企业健康的发展。
(三)确保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没有普及,很多人甚至都闻所未闻,所以才会采取非法手段避税漏税,这种办法是不理智的。软件企业若想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应该按照税法来缴税,聘请税务专家指导纳税筹划,保证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和税务机关的交流
软件企业要和税务机关建立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的流程,建立起信任关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降低涉税的风险。纳税筹划人也要了解相关税法,在出现争议的时候要利用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来解决争议。
四、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
(一)充分考虑缴纳税款的因素
首先要记得,纳税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所得就是个人所得税。应该的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规定要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剩。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在实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别确定、分类扣除。根绝纳税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办法来计算的。
(二)充分利用纳税人不同类别的规定
我国税法中所指的纳税人,泛指取得收入的个人,分为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不同的国家在针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和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而我国对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是靠“住所”和“居住时间”,即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所以说,居民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是纳税人。而非居民纳税人就是在中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居住不满一年的人。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有限。所以纳税人可以变化不同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三)充分利纳税的优惠政策
一、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顾名思义是指纳税人对纳税事务进行策划,以期达到减少纳税支出、降低纳税成本和依法纳税的目的。1.纳税人合法权益最大化;2.促进税法普及;3.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提高;4.完善税法。
二、筹划的方法
监狱系统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主要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相对较为容易,只要我们能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一切财务事宜,在此基础上既能保证国家有关税法的实施,同时又能有效规避防范法律风险,达到合理筹划实现个人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还能减少审计和税务稽查对单位的处罚风险,实在是一举多得。
三、纳税筹划在实际工作中的合理运用
总体来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外乎临界点法和利用优惠政策两类方法。其中临界点法又包括合理运用收入平均法、职工福利最大化两种方法;利用优惠政策必包括公积金优惠政策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优惠等。
(一)临界点法
众所周知,经过几次大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扣除额从最初的800元/月渐次调整到1600元/月、2000元/月,2011年9月开始调整到3500元/月。也就意味着在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下,只有达到或者超过了3500元/月的纳税人需要缴税,其缴税额的大小与超过了3500元临界点以后基本成比例增长关系。现实工作当中,由于受到发放内容、任务考核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工资发放在年度内不一定是均衡一致的,有时受到资金到位的影响甚至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比如上级发放的各种年度补贴、需要考核后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各种奖金。假如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收入总额是一定的,那么筹划的原理就是尽量让收入在各个纳税期内均衡发放。从而达到合理筹划的目的。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三费一金”的合理运用。三费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次,合理运用年终奖计税,降低税率从而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关键词: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概述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综述个人所得税是指针对个人收入即各项所得而对个人征收的税种。工资和薪金个人所得税是指因任职取得收入或者受聘取得收入,具体包括工资、薪金等,形式可为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其他。
(二)新税法对合理合法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界定合理合法的工资薪金系企业依据董事会、股东大会、薪酬委员会或其他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工资薪酬制度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薪酬。税务机关针对工资薪金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确认时,应该依据以下原则:①企业必须制定规范化的职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实施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符合行业及地区的平均化水平;③企业做出的相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能故意减少或逃避税款;④企业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才能发放工资,;⑤企业对于工资的调整必须有序进行,且一定时期内发放的工资必须相对稳定。综上,基于这几点来把握理解“合理合法的工资薪金”,第一,了解当地同行业工资平均水平和企业自身上年工资水平,制订合理合法的工资制度;第二,基于相对稳定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基数必须有书面文件记录,如若企业实行绩效型工资,年末兑现奖金、津贴或者绩效时也要参考年初设定的绩效标准兑现,如若企业实施年薪制,应该依据制定好的年薪水平兑现,如若突破年薪,基于充分理由说明经管理层批准方可实施。第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减少或者逃避税款为目的来变化或调整工资制度。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设计
税收筹划也称纳税筹划。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逐年增加,纳税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减轻税负,最大化个人收入,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其积极影响逐渐显现并扩展开来。中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宜重点关注以下各方面:
(一)基于优惠税收政策合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指出,企业和个人允许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通过提高缴纳社保、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合理避免部分个人所得税。
(二)可以适当采用非货币方式支付劳动报酬,减少上的名义收入。我国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仅仅参照固定工资抵扣标准扣除,薪酬越高,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越多,而不会纳入个人的实际消费水准。企业可以将职工的支出作为费用报销,在维持工资总额的前提下降低名义收入。第一,鼓励职工将自身的部分供词薪酬,以费用的形式,凭原始凭证报销,此为降低个人所得税金额的合理办法,一举两得,只是务必强调相关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杜绝造假行为。第二,企业增加小长假(旅行、探亲等)差旅费(管理费用)津贴。也就是企业支付职工的(旅游)差旅费,同时减少等比例的职工薪酬。职工放假期间旅行所产生的花费,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企业实报实销,企业财务根据职工报销差旅费的金额等比例降低薪酬。对企业而言,支出不变,对个人而言确确实实增加了收益降低了税收支出。第三,企业为职员提供上下班接送专车服务,在降低员工交通支出的同时又保障了职员上班不易受外界交通影响而迟到,且车辆的汽油、维修费均可以作为费用处理,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第四,加强加大职工培训力度。职工在岗位上工资要求为首,同时对自身职业的发展亦抱有希冀,企业开展职业化培训,使职工自身价值得以提升,工作效率得以增加,创造更多实际价值给企业。
(三)调整均衡每月薪资水平,降低工薪收入有大幅度增加的几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固态特征是收入越多,边际税率就越高,个人所得税额就越多。第一,奖金津贴补贴按月均衡。奖金、津贴、补贴都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企业按月份、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的情况不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如果奖金津贴补贴等所得均一次性发放,因为其数额巨大,适用税率很高。而此时,选用分摊分期派发奖金的方式,比如,企业把奖金细化,抽出部分按月发放,选择部分按季考核发放,最终留存部分年终发放,“拉开差距”。第二,实施年薪制工资。年薪制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年计税、分月预缴”。此方法的计算公式可以归纳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也就是说,实施年薪制薪酬的个人所得税就是将其个人的实际收入总额按照全年12个月均衡分开计量,合法合理得避免高税率。尤其是个人获得的一次性数额巨大的加薪、分红或者奖金,由于其本身应该适用较高税率,那么在此时适用分摊筹划法合理规避高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数月奖金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笔者就其中的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问题谈一些看法。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所得中,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额,工资越高,要纳的税也就越多。因此,要降低税负,可以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
一、通过实行双薪制降低税负
根据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指按国家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1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该单独作为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必要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600元的,应该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16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所得税额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张三每月工薪收入5200元,扣除1600元后为3600元,应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为第三级,相对应的税率是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具体算式为:
(5200-1600)×15%-125=415元
张三在此收入水平下,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4980(415×12)元。但如果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对职工实行“双薪制”,情况就会有所变化。
例2:张三每月工薪收入4800元,年终时另外取得一个月的工资4800元作为“双薪”,全年收入水平不变。他的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每月应纳税额=(4800-1600)×15%-125=355元
“双薪”应纳税额=4800×15%-125=595元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355×12+595)=4855元
可见,例2虽然全年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与例1一样,企业没有增加工资支出,但实行双薪制,比不实行双薪制为职工节约了125元的税款。“企业可以通过实行双薪制,为职工节约税款”,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呢?让我们再看一个例子。
例3:张三每月工薪收入3600元。
企业不实行双薪制时:
每月应纳税额=(3600-1600)×10%-25=175元
全年应纳税额=175×12=2100元
企业实行双薪制时:(双薪为3415.58=3600×12÷13)
每月应纳税额=(3323.08-1600)×10%-25=147.31元
“双薪”应纳税额=3323.08×15%-125=373.46元
全年应纳税额=(147.31×12+373.46)=2141.18元
即实行双薪制反而会使职工多缴41.18元的个人所得税。那么每月的工资薪金多少时,实行双薪制才能节约税款呢?通过演算发现,3675元是一个转折点(演算过程略),在每月的工资薪金为3675元时,无论是否实行双薪制,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都是一样的。当每月的工资薪金少于3675元时,实行双薪制就不能起到节约税款的作用,反而会使职工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结论一:当职工每月的工资薪金超过3675元时,企业实行双薪制,可以为职工节约税款。
二、通过合理安排月工资、薪金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节约税款
所谓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资金。当然也包括我们俗称的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适用税率的确认方法是,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小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先减去“雇员当月工资收入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以其余额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入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如果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各项工资性收入大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则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除以全年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一次性奖金收入与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
(一)合理安排月工资、薪金的发放
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是职工的主要收入,那么,月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是否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呢?我们来看一道例题。
例4:方式一:张三月工资收入7800元,全年收入93600元。则张三每月应纳税额=(7800-1600)×20%-375=865元
全年应纳税额=865×12=10380元
方式二:张三月工资收入68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2000元,全年收入不变。则张三每月应纳税额=(6800-1600)×20%
-375=66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税率按12000/12=1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665×12+1175=9155元
由例4可见,虽然张三全年总收入不变,但方式二比方式一节约税款1225元。税款降低的关键在于,将部分月工资集中在年底发放,使这一部分收入(12000元)适用的税率由20%降低为10%。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结论二:将月工资分离出一部分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可以节约税款。
那税负是否还可以进一步降低,到底分离出多少工资才是最优选择呢?下面的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
例5:张三每月工资收入58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全年入仍为93600元。则张三每月应纳税额
=(5800-1600)×15%-125=50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税率按24000/12=2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505×12+2375=8435元
这样安排月工资和年终奖,又使税负降低了720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这是因为充分利用了年终奖10%的低税率,将例4方式二中的月工资,又分离出1000元(全年共12000元)作为年终奖,使这12000元的适用税率由15%降低到10%。所以,要想使税负降到最低,就要最大限度利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低税率,这就要求年终奖金满足: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00(临界值)。如果年终奖超过临界值,反而会增加税负,如例5中年终奖为25200元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为9535元。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
结论三:如果月工资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充分利用低税率,使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最低。
(二)合理安排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
上面的结论是建立在假设原先没有年终奖的基础上的。其实,大多数单位都会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资金。对年终奖进行合理筹划,同样能起到有效降低税负的作用。
例6:方式一: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
张三每月工资收入49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全年收入为94800元。
每月应纳税额=(4900-1600)×15%-125=37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36000×15%-125=5275元(税率按36000/12=3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370×12+5275=9715元
方式二:张三月工资为4900元,每月奖金15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18000元,全年收入94800元。
每月应纳税额=(4900+1500-1600)×15%-125=595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18000×10%-25=1775元(税率按18000/12=15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595×12+1775=8915元
例6中,方式二比方式一少缴税800元,这是因为将部分奖金于每月发放,可以减少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金额,从而使年终奖的适用税率降低一个级次,由15%降低至10%,而每月收入并没有因为增加了这部分奖金而适用更高税率。
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再次改变年终奖的发放方式。
方式三:张三每月工资为4900元,每月奖金1000元,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24000元,全年收入94800元。
每月应纳税额=(4900+1000-1600)×15%-125=520元
年终奖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税率按24000/12=2000确定)
全年应纳税额=520×12+2375=8615元
通过进一步改变年终奖的发放方式,又使税负降低了300元。像例5一样,这种节税效果同样是因为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年终奖10%的低税率,因此也就进一步验证了结论三。
关键词:工资薪金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一、绪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很多人看到工资条后,估计都会心疼缴了那么多税,少则能吃顿大餐,多则相当于一个月或数月房租了。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企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那么如何使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个重要的研究内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也显得越来越重要。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仅会增加职工可支配收入,而且必将大大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加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对企业长远发展产生有利的促进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纳税支出
企业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对税收方案进行反复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可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减少企业现金的流出,增加企业可支配资金。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纳税筹划为纳税人增加个人收入提供了合法的渠道,这在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税收违法的可能性。虽然“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但会促进纳税人自觉不自觉地学习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三、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办法
具体说来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缴足五险一金
每月缴纳的“五险一金”属于税前扣除项目,所以能多缴纳就多缴纳,这样税负就会降低。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的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最大基数标准为职工缴存“五险一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保障。这样不仅能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水平,而且也能有效降低企业和职工的税负水平。
(二)均衡每月收入
各月工资最好不要大起大落,这样也容易增加自己的纳税负担。比如实施季度奖、半年奖、过节费等薪金,特别是有的公司会在年底发放数万元提成或者奖金,都会增加纳税负担。有两种方式可以“提高”员工净收入,一是企业做好工资与年终奖之间的调节,提高平时薪资而相应降低年终奖金。二是发放年薪的企业可以通过平时预发薪水,降低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的数额,从而提高员工净收入。
(三)慈善捐赠能免税
捐款不仅是善事,还能免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给予税前扣除。计算公式为:税款=应纳税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工薪收入-法定扣除额-捐款(不超出捐款限额)。
比如张先生和王女士都获得了18001元的年终奖,基本工资均为3500元。张先生对本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了5元捐款并保留发票,其最终纳税额为17996x3%=539.88元,而王女士没有捐款,其最终纳税额为18001x10%-105=1695.1元。也就是说,纳税人张先生因为5元的捐款,其反而获益1695.1-539.88=1155.22元。公益捐款可谓“一举两得”,利己利人。如果你进行了慈善捐赠,别忘记是可以要求免税的。只要拿着相关捐赠收据,给公司财务部门,当月就能少缴税。
(四)投资理财巧避税
除了想方设法让工资少纳税,还可以通过投资的方式来合理避税。目前投资国债、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开放式基金、信托产品、教育储蓄和分红类保险等6种理财产品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选择这些理财产品将不同程度提高投资收益率。将这些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和同期银行存款做一个比较,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为参照物(利率为2.25%,扣除20%的利息税后实为1.8%)
1、国债,几乎是没有任何风险的,一年期的国债收益率平均在2%左右。
2、各大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也几乎是无风险的,以光大银行阳光理财B计划产品为例,该产品一年收益率在2.8%左右。
3、投资开放式基金也是一条途径,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统计显示2005年开放式基金平均收益率为2.5%,最高的甚至达到15%;
4、信托产品实际也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前市场上一年期的信托产品收益率达到5%左右;
5、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这令它的实得利息收益要比其他同档次储种高两成以上。
6、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的分红类保险目前也暂不纳税,平均下来收益率约为1.97%。
这些理财产品都具有不纳税优势,而其实际收益率上也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漏税,只要选对了方法,就能让自己光明正大少缴税。
总之,积极发挥企业和职工个人纳税筹划的主动性,合理利用有效的方法,就一定可以让我们的腰包越来越鼓。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5-0152-02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高校教师也应该在得到薪资福利之后缴纳必要的税款。但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使高校教师个人所承担的税负降到最低,应该是每个高校教师所享有的权利,也应该得到实际的履行。
一、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己进入千家万户,成为了国家财政收入及社会监管的重要手段。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1799年英国首先提出并应用此类税项之后,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地推广,我国在1980 年开始实施此类税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数量从自实行新税制开始到2014年,从 74 亿元增加 到 12 723亿元 ,增长了171倍 ,这项数据表明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税地位已在我国逐步的确立,成为了与人民息息相关的重要税种。
(二)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
在我们所调查的数据中,我们发现:高校教师的对于个人所得税方面长期存在着两个问题一直感到困惑不解。一种是同薪不同税,许多教师在同一地区,统一的监管下,同时收入水平也相同,但是会出现不同税额,更有甚者会出现出现相差甚远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第二种情况是,同一所高校的教师,因职称地位的差异,工资与奖金收入略比其他教师高,但是在扣除所得税后,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即其得到的实际工资比其他收入低者的教师还要低。造成教师教学积极性偏低,对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三)改变现状的必要性
我们了解到,产生上述现象的原因纷繁复杂,其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学校对于教师薪资的发放及高校开展的教师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是否科学,有利于教师减轻缴税负担。所谓的税务筹划我们一般所指的是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政策,不违背法律许可以及宗旨的前提下,为维护自身的权益,运用科学的规划方法,通过对个人经营 、经济投资 、个人理财等相关经济事项提前筹划与安排,选择纳税方案,不断地进行优化选择最终节省减轻纳税人税额的方法。高校教师由于工作原因,在纳税方面没有专门的时间去计算以及了解最新最近的纳税制度,导致在其缴纳税款的时候,多缴纳了很多税额。我们也知道,教师的工资以及福利并不是很高,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很高效的纳税方法,会造成教师实际所得减少,造成其生活状况迟迟不能提高。所以,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势在必行,不仅仅在改善教师的可支配收入,提高高校教师的生活条件与水平。同时对于国家振兴教育,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也有着极大的意义
二、纳税税种及筹划方法
(一)高校个人所得税主要涉税内容及计算
1.薪资。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是高校教师因任职或者受雇在平时的教学活动中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还包括年终的加薪、以及各种与其教育活动相关的津贴、补贴及其他所得。根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的税额在3%~45%之间计算方法为,每月教师的总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所剩下的余额,实行累进税率。
2.劳务报酬。高校教师的劳务报酬指的是高校教职工独立从事教育活动之外的、非受雇于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其他事项。一般包括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如为企业实施计划,个人的咨询,单位的设计,法务等多项业务。依据法律规定。其他劳务取得,高校教师每次劳务报酬税额计算方法为:不超过4 000元的的收入,减除费用 800元;超过4 000元的总额收入,扣除20%的费用,即800之后,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过高,法律实行加成征税率,加成征税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数额畸高,超过了50 000元的部分,理应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
3.特许权使用费。高校教师的特许权使用费是高校教师个人所提供专利权、著作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的其他特许权收入。包含内容广泛,计算方法大体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类似,在此不作赘述。
(二)筹划方法
1.发放课时费均衡化。由于各个高校在假期,上课时间,毕业安排等问题上有不同的安排。每一位高校教师工资水平也会有差异,假期与上课期间薪资差比更是相距甚远。如果就按照每月的工资实际发出,会造成某些教师在一年中某一个月或几个月的工资畸高。这样便会造成教师纳税额偏高。同时,有些高校一次性的发放教师一年的讲课费,造成教师一个月的收入畸高,这种方法更不可取,教师的缴税的额度起点大幅度提高,最终所缴税额高于每月发放,所以发放课时费均衡化是解决此问题的合理方法,通过均衡费用,分摊了总共的税额,使各个纳税期内的所缴纳的税额尽量均衡 ,避免加大教师的税收负担。在具体均衡教师的薪资福利举措上,可以制定相对应的计划,将教师全年预期收入制定结算表,按照 12 个月平均分摊,避免一次性发放,实际遇到的薪资金额与预期不符,采取多退少补,或分摊于福利之中。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月份收入过高,纳税起点高。同时也能有效地遏制因有些月份高校教师收入较低,无法完全享受税收抵扣优惠的缺陷。实施这一计划,需要各部门的统一配合,作出合理的预算,财务与人事部门要及时的跟进教师的薪资变化,在有科研项目补助,其他教育经费发放时,可是适当先采取收取,最后平均发放的措施。
2.工资薪金福利化。高校通过将把教职工应付的工资支付改换形式,以福利的形式发放给教师。此类措施采取的意义便在于可以很大程度地减少教师的实际所得工资额度,降低缴税起点,将每个月的教师工资转化形式。例如:提供免费的交通费用及食住费用,配备工作所需的教学器具。避免教师在工作过程中自己买配器具,既花了钱,同时也没有在纳税方面得到福利。这样寓工资于福利,为其建立放松的教育环境,也将薪资转化为具体可见的福利,避免了重复缴税。实为一举两得。
3.科学利用税率临界点。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工资、薪金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每一级的分级上都有相对应的起征点,因此,我们合理的找到临界点,运用临界点以下的税额征收税率,可以很大程度的减轻税额负担。从而达到收益的最大化。例如:张教授年终奖以及工资福利共计18 000元,则张教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8 0 00X 3 %= 540 元,但是,在增加极少的工资金额之后,如果张教授的年终奖以及工资福利为18 005元,则张教授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8 005X 1O%一1 05 = 1695.5元。通过对于两组数据的比较,我们可以直观的看出来,张教授年终奖仅仅在原来的薪资福利的基础上多了五元,但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上,多缴纳了1695.5-540=1155.5元。这便是纳税临界点的应用,我们只需要在合理合法的范围类,运用一些措施,如工资福利化,发放金额均衡化。教师的纳税金额便会有很大程度地减少。因此我们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应该有专门的计算人才,将最近的最新的税法及纳税计算方法熟练掌握,并制定出教师薪资发放的合理计划,注意临界点的使用,必然会造福于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