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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鸿:好啊。对了,你刚才在车上说到了水,你说水是“零媒介”,我觉得很有意思。
张羽:我和水墨打交道近四十年,从“走出水墨”的立场看水墨时我却发现水墨媒介的核心关系应该是水。然而多少年来讨论水墨时,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习惯认为水墨作为媒介其所指是笔、墨、纸。认为水墨就是水墨画,水墨画就是笔墨,笔墨是第一位的。上世纪90年代批评家郎绍君曾强调“笔墨中心论”,就此我一直在想,水墨媒介如果笔和墨是关键,宣纸也只是笔墨的承载物,那么“水”算什么呢?难道水只是笔墨的调和剂吗?这样看来水墨作为媒介,水是被媒介中的笔墨绑架了。这种绑架既失去了媒介中不同材质的客观作用,也直接阻碍了我们对事物的本质判断。试想,如果将水墨的水去掉,那么墨会如何?笔会如何?笔墨又会如何?我以为这样的墨,一定是一种失去灵性的材料。有意思的是,研究者为什么都不深入谈水?当然,我也可以认为他们理解水在笔、墨、纸这三者关系中始终起到的是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点,传统文人画的笔墨形式可以证明。至于为什么不谈水,或许他们并不想深究水对于笔墨的自然关系及含义,甚至它的开放性,而更希望强调主观的我对客观的把握。或许他们也认为水算不上媒介。
既然水不算媒介,那么水在水墨画中就只是工具,所以水墨的历史就一直是水墨画的历史。针对以上问题,2008年我提出“水墨不等于水墨画”。我在想水墨既然不等于水墨画,那么水墨作为媒介就不仅仅具有一种文化属性,还具有一种物质属性。于是,水墨也不等于笔墨。水墨可以是水+墨,水墨可以与笔无关,也可以与纸无关,但也可以有关。也就是说水墨是可以独立存在的,只是如何独立存在?而在水墨画中,水是笔、墨、纸的调和剂,其在宣纸上留下的图像是通过调和剂调和笔、墨、纸的水墨绘画。但是在物质属性的水墨中,水与墨的相溶是一个过程及状态,最终水与墨是分离的。所谓分离是指水一定要消失,只能留下墨渍。水仍然不能作为直接承载,因此它是一种介质而不是媒介。所以在水墨表达中,过程与结果都是呈现。但无论如何水墨的存活受制于水,水是水墨灵动的根本。也就是说,墨的打开空间是狭窄的,离开水是难以再生的。
相反,水墨去掉墨,水却仍然具有无限的可能性。水虽然不是媒介,但它却是一切生命存活的根本,自然万物的生命之源。换言之,它具有激活其他物质生成的可能性,还可以在任何状态下独立存在,也可以转换其他形式的存在形态。而在艺术表达中值得研究的是,水既不属于媒介,也不是物质材料,但在某种状态下它的确起着一种特殊介质的作用,而且有形与无形相互转换。水可以是有,也可以是无,也可以理解为是有无并存。这说明水总是处于一种难以约束的自然状态,所以它无法成为一种固定不变的载体。就是说水无法成为媒介。但它又具有一种特殊性呈现转换的介质功能。有意思的是它还可以寄存于其他物的载体之上,而它的存在又可以不在你的视觉中。至此,我将艺术表达过程中的水称之为“零媒介”。
借用水进入艺术表达时,对水作为“零媒介”的关系把握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我主要是用日常方式把握水的有无关系,掌握水在自然状态下的流逝及生成。为了有效地表达,我把对水的理解和认识通过一种有意味的方式呈现出来。所谓有意味,即是采用日常司空见惯的对水的使用方式关联水在日常中的存在方式――发生、消失及生成。其实把握日常、把握水这个“零媒介”的存在关系,就是把握了原初、把握了自然、把握了原点、把握了一种展开思想的智慧。
如此说来水、火、气、声音等都是日常的常识,都不属于媒介。如果将它们关于艺术表达时,它们都有成为一种介质的“零媒介”关系。
巫鸿:水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时时面对的东西,它的确是有意味的。张羽:我们随时遇见水,因为我们在日常中。但对艺术表达而言,使用水不是手段而是一种认识,一种对开始的重新确认。水有地理位置及水质的不同,这种不同是物理层面的,所以所有遇见都会有不同的反映。事实上,水是人类的共识,是日常的全部概括。似乎每一个人都知道日常,但又似乎每一个人又都不太深知日常。所以我很想知道水,也很想了解水,更想了解水与日常及艺术。我启用水做艺术表达时,一方面是要做到真实性、直接性和独立性;另一方面也是要提出水在艺术表达中所具有的一种“零媒介”的关系;再就是,我想再次提示,我们都知道水存在于自然的天地中,并连接于万物,也存于万物中。之所以说水是从天上来,指的却是天地循环……
巫鸿:从地到天,天地相连。
张羽:我围绕着水不算媒介这个线索展开了对水的深究。从2013年我在台湾佛光缘美术馆“意念的形式”个展上,以“发生”概念创作了《水>墨》。之后在广东美术馆“张羽――意念的形式”展上,我又完成了《上墨》,《上水》作品。但《上水》的深入展开,是我去年杭州三尚当代艺术馆个展的重点思考问题,应该讲西湖水、龙井泉水、虎跑泉水及龙井茶水,是再次使我打开新认识的契机。这个展览我集中全力面对水,从5个层面探寻由水带出的反映、变化及关系。
制作了《上水-1》、《上水-2》、《上水-3》、《上水-4》、《上水-5》5组作品。《上水-1》是将龙井泉水注入到580只白色瓷碗中,二十几天后龙井泉水全部蒸发掉,瓷碗内只留下淡淡的略显油性的水渍。《上水-2》、《上水-3》、《上水-4》都是使用西湖水完成的。
其一,我将取来的肉眼看并不觉得浑浊的西湖水注入80cm×80cm×50cm的亚克力箱内。一个月后,西湖水除了蒸发掉的水,便是由初始的状态逐渐成为非常清澈的水,但水的底部留下了一层沉淀下来的黑色颗粒状的微生物。当然,如果如此长时间沉淀下去最后剩下的只有西湖水的微生物尘埃。
其二,我将8条宣纸立轴从天花板垂落至亚克力槽中,分3次向垂落宣纸的亚克力槽内注入西湖水,而每一次注入的西湖水都会自然的慢慢爬上宣纸近三十公分左右的高度。之后宣纸上的水又慢慢退下,但在宣纸上却留下了3次注水后三层橙黄色的西湖水水迹线。
其三,我按间隔时间、分12次向装有几千张整落宣纸的亚克力箱内注入西湖水,每次注入西湖水5公分高度,而12次注入的西湖水共有56壶,所注入的西湖水被整落宣纸全部吸纳。于是,整落宣纸由潮湿再干透需要一年时间。这个过程的特殊性并不在于西湖水要蒸发掉,而是水从宣纸中蒸发出去的过程中,它们发生了什么?西湖水与宣纸、湿度、温度是怎样的关系?一年后,我将这箱摞在一起的几千张宣纸打开后发现,一方面是每一张宣纸上都呈现了经过西湖水自然成像的痕迹;而另一方面这些宣纸上的痕迹是奇特的粉红色、黄色、淡绿色及水墨的色块和斑点。我觉得这足以证明西湖水中丰富的微生物对宣纸的作用。
《上水一5》我用虎跑泉水沏龙井茶,通过我的上水行为将龙井茶水在8天内分5次注入摆放于200cm×500cm宣纸上的近百只瓷碗中,并使茶水在每次注入时都要溢出到宣纸上,呈现龙井茶水留在宣纸上的5次上水痕迹。这个作品最值得思考之处在于对“有无相生”的思想认识,是通过一种视觉的呈现渗透我们自身文化中的辩证关系,也是自然关系。我将龙井茶水倒在碗里并溢出,此时瓷碗里的茶水是有,而碗中茶水的水蒸发后,这个有成为了无,而茶渍却留在了碗上,于是无又形成了一个有。那么龙井茶水溢出瓷碗流在宣纸上的茶水的水也蒸发了,而龙井茶却转换了一种方式,在宣纸上留下茶水的痕迹,因此无又生发了另一个有。
这个表达就是想体现我在日常中感知的这种主体与客体的存在,而这些日常的真实存在才是我们生命中需要自我反思的。也就是说,对生命的直接存在,才是艺术的真正本质。对我而言,这些作品构成了我在表达中语法和语言的独立性。
说到日常、说到生命,其实,日常会给艺术家提供无穷的智慧。您知道杭州百姓为什么不用龙井泉水沏龙井茶吗?而是一定要取虎跑泉水沏龙井茶。因为龙井泉水水质较硬,不适于饮用;而虎跑泉水水质软,入口清爽舒服。这说明水质是有很大差异的。巫鸿:在概念上确实是不同的,但是这种不同能看出来吗?张羽:对喝茶人而言一定不是概念,是实实在在的感受。刚才描述展览现场中的几组作品,显然也是有差异的。无论是宣纸上、还是瓷碗内水留下的痕迹都是不同的。
当初策展人黄石也问过我为什么到杭州做展非要把水作为问题?其实很简单,我想到杭州,就先想到了西湖,想到西湖水、虎跑泉水、龙井泉水。他也问我水有不同吗?记得当时我反问了一句:长江水与黄河水一样吗?我曾在威尼斯创作作品时,用威尼斯运河水与墨及宣纸的交合,与在广州使用珠江水做的作品完全不同。威尼斯运河水是海水,海水对宣纸的浸染相对粗暴,留在宣纸上的痕迹变化微不足道。
当然,造成它们不同的还有其他关系的作用,比如把它们置入在一个如何的空间场?当地的气候、湿度、温度的关系。我在广州用水创作作品时正值7月,炎热、潮湿的气候使整个空气都是湿韵的,导致宣纸处于非常潮湿的状态,宣纸好像一直在“桑拿”中,水蒸发的很慢。所以水、墨、纸的交合互动非常细腻。这样的作品如果在北京,因为气候的干燥、温度的差异,呈现的结果更是完全不一样。
巫鸿:对,你已经做过许多实践。
张羽:我去年在广东美术馆做了12箱《上墨》作品,每一个亚克力箱子放有几千张落在一起的宣纸,然后将清水调少许的墨,分间隔时间十几次往箱内注入水墨。当然每一个箱子的水和墨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12箱注入水墨的时间也基本一致。在一年后,我打开箱子惊奇地发现每一箱的每一张宣纸呈现的图形迥然不同,这说明了什么呢?这说明水、墨、纸的交合状态有很多状况是我们无法预料的。场域、温度、湿度及12个箱子摆放的位置,前后的关系与通风口的距离都影响其内部的变化。还有宣纸是手工制造的,捞纸师傅的手感也会有差异,每张宣纸的气孔也就会不一样,这些都会导致结果的不同。
巫鸿:所以,我对你刚才提到的那个词很有兴趣,就是你说的那个“零媒介”。能不能再解释一下,什么是“零媒介”?
张羽:我们知道“媒介”是艺术家作为艺术表达的载体。或者说,任何艺术的表达都是借助不同媒介而呈现的一种思想认识,或体现精神层面诸多关系的通过媒介的视觉。我提出“零媒介”是想合乎逻辑地讨论水,我认为水可以归为一种介质,但是它不能作为一种永久不变的载体。因为它不可能作为物质化不变的存在形式,或者说我们只能借用它的这种即有即无的性质进行表达,但其结果大多是一种它的不存在。或者说,它的结果是不能以它原本的形态存在。也就是说,对水作为介质的使用是个过程,利用其有,目的却是获得由“水”引发的生成与消失的有与无的关系。因此,水在表达中不能是以原态的本来存在,它只能是过程,所以“水”在表达过程中是一种“零媒介”。
更进一步讲,“零媒介”是利用其存在的过程,最终获得是其不存在的结果或换一种存在的形式。使用“零媒介”的作品表达是即有即无的一种状态。“零媒介”的水、火、气和声音都是即有即无的、变化的一种自然状态。对“零媒介”的认识,在我的作品中尤为突出的是《上水》装置行为,我将清水注满上千只白色瓷碗内,过几日或更长时间后水全部蒸发。提出“零媒介”作为一个概念,重要地是为了能从理论上清晰地分析作为“零媒介”的水所展开的逻辑关系及有效阐释。
巫鸿:那么,你蘸水摁的“指印”,是不是也有这个意思?张羽:是的。“指印”是展开这个问题的关键。我对水的深入理解是从蘸清水摁压“指印”开始的,就是利用水即有即无的发生及生成关系。2006年我开始用手指蘸清水,通过身体――手指按压之后改变宣纸本来结构的同时,水又蒸发了,而手指摁压改变的结构痕迹却留下了。
巫鸿:但是否这样有些模棱两可?你也可以说是你手指印的痕迹,虽然水在其中起到了作用,但是留下的也不完全是水的痕迹,最后留下的是你手指尖的痕迹,是吧?
张羽:《指印》作品重要的是指印行为及“指印”的此时此在。您说的模棱两可是一种关系,我觉得是一个很有意思的关系。是,也不是。不是,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既是手指指尖摁压的痕迹,也是手指蘸水摁压的水迹。在凹凸的指印痕迹的边缘留存黄线般的水迹是必然。从概念上讲水是无色的,但有时还会留下手指尖的黄色边迹线,有时又没有。这就证明,取水地理位置的不同,其水质也会不同。通过手指蘸水按压宣纸形成宣纸被吸起来的关系,其中也有摁压指印时身体带动气的吸力。
巫鸿:《指印》包括了你的身体的参与。
张羽:其实,关于《指印》的这一切,最重要的是呈现了你生命真实的、直接的、独立的存在。指印始终围绕着我在的认识层面上的意念与自我身体的关系。但《上墨》、《上水》是从有我到无我的意念过程。虽然主体的我撤离,但意念仍留存于客体中,客体的水、墨、纸或水和纸之间继续相互发生和交互。
巫鸿:好,咱们先谈谈“有我”的这段。有些问题我想了解一下你做《指印》时手中拿着的那个小碗里的水也是不同的水吗?
张羽:《指印》作品中使用了三种水,也可以说是三种形式的水:一种是水墨的水:一种是色彩的水;再一种是清水――无色的水。关于蘸清水摁压的《指印》作品,我用过崂山水、龙井泉水、峨眉山水、自来水。水墨和色彩的指印,是用日常的自来水调和的。巫鸿:这个无色《指印》作品为什么要用特殊的水呢?有什么概念上的介入?我看到你的画册上面写了用不同地方的水,比如崂山的水,这在概念上有什么不同?
张羽:由于无色《指印》作品的指印摁压不能叠加,而每一件无色《指印》作品视觉的不同,一方面在于指印的疏密变化;另一方面由于水质的不同将在宣纸上有时会留下橙黄色的指印边迹线,也可以理解为是水迹。使用崂山水从概念上有与道场的关系,这是一种暗示。这一暗示既突显了人与文化及自然的关系,也将人的内心世界带入心境的自觉。其实是主观上强调了历史赋予水的文化,比如龙井、崂山、长江及黄河等等。
巫鸿:当人们看到你的《指印》作品时,马上就会想到“禅”。或者是想到你一个一个摁压指印的过程,就像你说的肉身介入的过程。从你的角度看这个漫长的过程是怎么样的一种感受?
张羽:事实上,这不是一个用“禅”可以涵盖的关系……
巫鸿:咱们也不一定用“禅”这个字。从你的角度来讲这是一种很纯的,既有物质又有精神性的这么一个过程。
张羽:我从不希望把书本上积累的认识,或者一个人的做禅作为艺术表达的必然联系。我只需要自己的思想认识统一在身体行为的感受中,是在一种比较清澈的境界中慢慢体会自己生命的此在,只有这样一种认知的指印方法才能有效地承载我要追求的精神世界。因为指印方法本身就是一种境界的层面,否则我怎么会选择这种面壁的方式呢。虽然,今天更多的人还是把我的作品关系在水墨画上,但用水墨画的认知去分析“指印”一定是全然不通的。从“五四”之后的现代性问题,毛笔一直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毛笔还是毛笔,继续皴、擦、点、染。但这种皴、擦、点、染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远远没有了传统那种本质。语境的不同,完全失去了那种境界。而另一种毛笔成为了油画笔。我们今天能够清楚地看到那些画家作品中毛笔变成油画笔所陷入的尴尬,这一方法掉入了西方绘画的陷阱。既丢掉了过去的自己,也丢掉了今天的自己。不管毛笔还是毛笔,还是毛笔成为了油画笔,根本都不可能创造今天的自己。其实,笔墨的文人画语言到山人已经结束了。作为一个艺术家,你最希望的是创造自己的语言,当毛笔已然面临走不通的处境时,还用那只毛笔干嘛呢?我按指印是启用一个文化概念,一个契约画押的文化概念的行为。
巫鸿:对。
张羽:“指印”是身份的象征,在今天更被凸显了。1991年我做《指印》作品时,没想到指印这一身份象征在今日是各国海关通行的必须。记得当时我做了不到一年,差不多十几件作品吧,因为无人理解,我就停止了创作。我放下了《指印》开始创作《灵光》作品,再次使用毛笔,我一边思考打开毛笔的可能性,同时也在思考着“指印”如何发展。此时使用毛笔对我是矛盾的,我曾在杨柳青画社反复观看和临摹传统水墨画,而且集中三年时间每天临摹。
巫鸿:那个时候你临摹什么样的画?
张羽:有很多。像马远、夏圭、范宽、赵吉、董其昌、黄公望、龚贤、四王、仇英、石涛、金农、虚谷、山人和任伯年,《韩熙载夜宴图》我都临摹过……。在当时这是我的工作,临摹这些传统国画是提供给杨柳青画社外宾服务部,销售给外宾赚取外汇的。
巫鸿:哈,各式各样都有。工笔还好临摹一点,像大写意很难临摹啊。
张羽:是的,比如徐渭、米芾、吴昌硕、齐白石的画也都临摹过。临摹是可以锻炼眼识的,特别是对笔墨的认识。其实你是否临摹过传统绘画,在你日后的创作中,特别是深度认识上是有明显不同的。就因为我是从中国画出发的,所以对传统中国画的临摹最后成为我走出水墨画的关键。
巫鸿:你觉得中国画中的笔墨都用光了吗?“笔”的潜力已经基本用完了吗?
张羽:我无法判断笔墨是否完全用光了,但我觉得笔墨难以再创造出新的语言。我们知道文人画的书写式笔墨一直是风格的演变,笔墨形式无论再如何也不是创造语言的问题。中国绘画史是一部风格史。我不知道您是否看过80年代时期我画的人物画?从笔墨的方式及构形的把握,今天画人物画的画家们仍然都还停留我在80年代的思考层面,并没有发生认识上的改变。
巫鸿:我看过一些。
张羽:我认为我们只要纠结于笔墨问题,就不可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巫鸿:所以,《灵光》是不是基本上没有什么用“笔”,几乎是墨或者通过水墨的对比造成的一种空间认识……?
张羽:当年郎绍君先生曾批评《灵光》作品没有笔。其实,郎先生没有看过我的创作过程,也就不理解《灵光》作品表达中所要面对的问题。当然更不清楚《灵光》就是要消解所谓的笔墨外在形式,甚至笔墨的书写痕迹。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尝试过抽象形式的水墨画,特别有意强调毛笔的软性笔线与铅笔的硬性笔线组成抽象的对应关系。也不失发挥水墨性,还获得一种水墨画在开放状态下的不确定性关系。正是这个不确定性的线索,使我打开了《灵光》的开放性空间意识。可以说《灵光》是我当时努力超越西方式抽象艺术,所选择的一种开放式水墨方式,通过图式解决水墨画的现代主义问题。为什么我要选择图式呢?首先中国绘画史,不是一个语言建构史,而是一个风格史。所有画家使用的是一种语言方式,都是靠勾勒、皴、擦、点、染,应物相形实现自己的绘画风格。相当于西方艺术史的模仿、再现现实的阶段。另外,在中国画的现代性发展中我们一直深受两条线索的影响,一是西方,再是日本。像徐悲鸿、林风眠等明显是中西合璧;傅抱石、高剑父、刘国松等显然是学习日本。从傅抱石、关山月合作的《江山如此多娇》不难看出与日本画家衡山大观作品的相似。上世纪70年代后更有一大批工笔画家更是模仿日本一些画家的风格。
Abstract: The rounding errors having worse effectives on the PSNR and NC values produced in float-integer transformation process of DCT based fragile watermarking is studied. For intelligent optimization algorithms such as genetic algorithms used to correct such rounding errors to optimize the DCT based watermarking technologies are introduced.
关键词: 遗传算法;数字水印;舍入误差
Key words: genetic algorithm;watermark;round error
中图分类号:TP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5-0164-02
1遗传算法(GA)介绍
遗传算法由Holland发明,是一种适用广泛的演化优化算法。这种算法能够在复杂的多维搜索空间发现全局优化解。遗传算法基于自然界进化率,使用的操作由自然选择过程得到启发,这些操作叫做遗传运算,一代一代的在一个种群中进行个体操作,逐步提高适应度。
下面给出遗传算法的基本步骤:①初始化状态;②演化;③繁殖;④交叉;⑤变异;⑥重复②-⑤直到满足条件。
基本的遗传算法包含5个部分,分别是随机数生成器、适应度运算单元、遗传繁殖运算、交叉和变异运算。算法开始的初始种群是由随机数生成器产生的位串集合,每个串都表示优化问题的某一个解;适应度单元计算出适应度值并与相应的每一个串关联,适应度值是对其代表的解的好坏的度量;遗传运算的目标是把串集合变换到适应度更好的集合,繁殖运算完成称为“种子选择”的自然选择功能,单个的串按照他们的适应度值从一个集合(表示一代解)拷贝到下一个集合,这个集合选择了为下一代准备的可能性更好的串;交叉运算即随机选择串对然后产生新的串,随机截取原始“双亲”的串然后再进行交换串后缀就是一个最简单的交叉运算,交叉操作的数目由交叉率(Cr,Crossover rate)来决定;变异操作即随机变异或者逆转某个串中的位值,变异操作的数目由变异率(Mutation rate)决定。算法的一个阶段包含有演化、繁殖、交叉以及变异操作,解的更新代由算法的每个阶段产生。
2仿真试验与结果分析
为了分析遗传算法控制参数的作用,在MATLAB仿真试验中研究了使用不同的变异类型,交叉率以及交叉类型,把表2表示的水印嵌入到表1所示的宿主影像。每30次运行的平均偏差以及标准偏差在表3中给出。这张表中,指定最大种群数目为80,最大种群代数为100。得到最优解时,变异类型为均匀变异类型,交叉类型为两点交叉,交叉率设置为0.2。
为了分析遗传算法控制参数对于不同影像和不同水印块的作用,在仿真试验中,把表5中所示的水印嵌入到表4所示的影像。表6给出了结果,种群的大小设为80。遗传算法的最优解出现在均匀变异,两点交叉,交叉率为0.2的时候。
表7给出了遗传算法最佳控制参数得到的结果,以及简单舍入算法分别对于第一个影像块的结果。
3结论
本文研究了使用遗传算法来修正影像从频域转换到空间域时产生的舍入误差,目的是优化基于离散余弦变换的脆弱水印技术的性能。本文给出的结果具有水印提取数据的标准互相关相似度NC总是1的特点。试验结果表明,遗传算法在种群代数小的时候有更好的性能。
本文所做的基础性试验与研究,可以用在基于离散余弦变换的已有脆弱数字水印系统中,用来提高原有系统的性能。也可以应用到其它数字水印嵌入技术中某些关键计算步骤产生的舍入误差上,进一步提高数字水印系统的性能。
参考文献:
[1]庞文颖.基于遗传算法的数字水印优化方法[J].现代计算机,2007,261:43-45.
关键词:印花税 企业 快速发展
一、保守预测合同额
施工合同中经常会出现对不确定施工项目进行单独定价,合同总价中包含该不确定施工项目。印花的纳税额计算是以合同额为依据的,合同双方都需缴纳。且由于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只要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合同生效后,应税行为就已产生,应根据合同额全额计税并及时上缴。施工合同由于涉及金额大、周期长,所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及进行竣工结算时都会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这些因素有时会使合同金额大副缩水,但是税法规定凡多缴纳的印花税,一律不退税或减免。所在确定签定合同前期要与甲方积极沟通,说明纳税人为合同双方,并不是施工单位一方承担,所以为了双的利益,应对不确定项目另行签定施工合同,而主施工合同中要明确结算原则,同时尽量保守估计合同额,以减少纳税损失。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5000万元,其中含不确定施工项目暂估价500万元,合同中约中如具备施工条件则由乙方施工,若最终不能施工,则由甲方从结算价中扣除。
该合同最终结算4500万元,双方当事人都多负担0.15万元印花税税款。如合同价定为4500万元,对不确定项目右在具备条件后另行签订合同增补协议或单独签订项目施工合同。
二、工程分包合同的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合同适用率为万分之三,总承包合同缴纳税金不能减免分包合同税金。而这个建筑安装合同的范围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等。所以施工单位在同一个施工项目中合同分包合同越多,纳税总额就越大,而作为总承包方的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合同印花税额。对于施工单位如果没有完不成年产值指示的压力,应尽量与甲方及分包单位协商,由分包商直接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从而减分包环节,降低纳税额。
案例:某建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工程造价1亿元的厂房建设合同,该公司分别把厂房建设中装饰工程和保温工程与乙、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工程造价分别2000万元、3000万元。
建筑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10000万+2000万+3000万)*0.03%=4.5万元
乙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2000万*0.03%=0.6万元
丙公司应纳印花税金额为3000万*0.03%=0.9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知该建筑公司在承担承包合同税金的同时还要承担分包合同总额税金,而分包单位也要上交相应的税金。
若建筑单位能与甲方沟通成功,让分包单位直接与甲方签定合同,则三家公司总计只需纳税4.5万元。
三、混合业务的纳税筹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案例:建筑企业与业主签定总承包合同时,合同中有时会有设备代保管费,如某项目总合同额35500万元,其中设备代保管费500万元。如在合同中明确了设备代保管费金额,则500万元需按千分之一缴纳税款,而合同中若不明确标明保管费,则只需按合同额万分之五完税。
案例:某建筑单位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大型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出租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合同中约定年租金800万元。实际执行合同时发生运费80万元,租金实际为720万元。如合同中分别记载了运费和租金的金额则运费按万分之五计税,租金按千分之一计税,若合同中不详细注明具体事项金额,则合同全额按租赁税目千分之一完税。
上述两案例表明合同中事项是否具体列明金额,要根据不同的合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四、纳税时间的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合同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施工企业有大量的单价合同,主要是分包合同、租赁合同,但企业一般要求暂估总价,而企业要根据暂估价缴纳印花税。而如果企业签定的单价合同,不明确具体合同期限,就不具备暂估条件,那么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先贴5元印花就可,以后结算时再补缴税款,纳税行为的延后,减轻了企业资金压力。
五、纳税地点的筹划
建筑单位异地施工情况非常普遍,异地施工要在当地地税进行完税,对印花税的征收,由于没有明确规定纳税地点,很多地方税务局要求在施工地缴纳。一般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会在企业所在地对印花税进行集中缴纳,在这种情况下如当在税务局不认可企业所在地的印花税,就会造成重复纳税,且不能退税。
针对这种情况,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后要积极先与当地务局联系,确认凭企业所在地税务出具的纳税回执可以免印花税后,才能集中缴纳,否则应在施工所地缴纳印花税。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纳税筹划在是税法允许范围内,尽量节省税收成本,而对于偷漏税,税法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企业的税收筹划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要存侥幸心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股票交易印花税,以发行股票的有限公司为纳税人,主要包含有限保险公司与有限银行公司。股票印花税,以股票的票面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由于股票可以溢价发行,所以还规定,如果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要高于其票面价值,则按照实际发行价格计税。为方便计算,增加透明度,采取了比例税率,一般税负都比较轻。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于中国证券市市场来说,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1993年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22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0.51%,2000年此项收入达478亿元,占财政收入比重更达到3.57%。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印花税的一种,起源于荷兰。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中国税法规定,对证券市场上买卖、继承、赠与所确立的股权转让依据,按确立时实际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征收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于中国证券市市场,是政府增加税收收入的一个手段。
(来源:文章屋网 )
1.某企业举办筵席,其中菜肴支出600元,酒支出300元,其他水果、面点、香烟等共支出150元,已知该地区的筵席税税率为15%,则该企业应缴纳多少筵席税?
A.135元 B.157.5元
C.90元 D.无需缴纳筵席税
2.筵席税以下列哪一项作为起征点?
A.300—600元 B.200~400元
C.300~500元 D.200.500元
3.屠宰下列哪些牲畜应缴纳屠宰税?
A.乳畜 B.捕获而宰杀的野猪
C.菜牛 D.幼畜
4.下列哪一税种可以委托区、乡人民政府甚至基础村民委员会代为征收?
A.农业税 B.筵席税
C.印花税 D.屠宰税
5.某牛羊饲养场春节期
间屠宰10头牛,其中1头为因伤而屠宰,每头实现销售收人6 000元,该地区的屠宰税税率为20%,则该饲养场应缴纳多少屠宰税?
A.10 800元 B.12 000元
C.1 200元 D.10 000元
6.张某将其房产抵押给银行,向银行借款12万元,则该抵押合同张某应缴纳多少印花税?
A.12元 B.36元 C.6元 D.5元
7.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如何处理?
A.按租赁合同计税 B.按借款合同计税
C.按购销合同计税 D.按仓储合同计税
8.某企业2001年5月,记载资金的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个科目共计900万元,其他营业账簿9本,则该企业应缴纳多少印花税?
A.450元 B.45元
C.495元 D.405元
9.甲、乙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甲提供20万元的原材料,乙提供15万元的辅助材料,收取加工费8万元,则乙公司应缴纳多少印花税?
A.115万元 B.40万元
C.140万元 D.215万元
10.某粮食收购站与村民委员会订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在印花税法上应如何处理?
A.由收购站负责贴花 B.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贴花
C.由购销双方负责贴花 D.免交印花税
11.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以上适用不同税率的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其印花税应如何确
A.按税率高的计税印花 B.分别计算税额加总贴花
C.由税务机关确定适用的税率 D.无需缴纳印花税
12.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关于印花税的缴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可暂不贴花,待金额确定后一并缴纳
B.应估计大概金额贴花,待金额确定后补缴差额或由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部分
C.应先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实际金额时补贴印花税票
D.采取汇缴的办法缴纳
13.下列哪些印花税的缴纳可采用汇贴方式?
A.1份凭证超过500元 B.频繁贴花
C.1份凭证超过1 000元 D.每月缴纳印花税超过确定金额的
14.已贴印花税票的财产租赁合同,其实际履行金额超过合同规定金额,则应按如下哪些做法处
A.不再补缴印花税 B.再加贴花5元
C.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税票 D.应按实际履行的全部金额重新贴花
15.下列哪些银行账簿无需缴纳印花税?
摘要: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流动性较差的资产集中及重新组合,并以这些资产作抵押来发行证券,从而实现相关债权的流动性的一项金融工程。实务操作中,她会涉及很多具体问题,税收是其中一个关键。明确资产证券化在其所涉及的环节中是否需要承担以及承担多少税收负担,对于大金额的且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的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而言,十分迫切而且必要。同时它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值评估也至关重要。本文分三部分分析,在纳税环节角度的分析中提出了在资产证券化的不同环节所涉及的具体税收问题;在纳税主体角度的分析中对当前中外资产证券化操作涉及的具体税收问题进行比较;最后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一些建议。
一、从纳税环节看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1、资产转让环节
在资产转让环节中,发起人将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以一定的价格打包出售给特殊目的工具(SPV),涉及的纳税主体有发起人与SPV,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有:
1)发起人以确定的价格将资产售予SPV时,其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很可能存在着差异,当成交价格高于账面价值时,发起人的收入是否须交纳资本利得税;当成交价格低于账面价值时,差额部分是否可作为税前扣除项从发起人的总收入中扣除?
2)发起人与SPV签订转让合同是否要交纳印花税或转让税?
3)发起人的转让行为是否要交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4)发起人在转让资产时,为了达到相应的评级要求,常以一定的折扣销售资产,或通过“超额抵押”等方式为SPV提供资产信用的内部增级,是否可将“折扣销售”与“超额抵押”认定为发起人的成本支出并从其转让收入中予以扣除?
2、证券发行环节
在证券发行环节,SPV(或发起人)将资产担保证券或受益凭证售予投资者,其中也存在发起人为提供信用增级,以优先/次级结构,购买次级从属证券。这样这个环节涉及的纳税主体就有SPV、投资者和发起人,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有:
1)PV销售证券的收入与其购入资产的支出可能存在着差异,当收入大于支出时,SPV是否要交纳资本利得税?当支出大于收入时,差额可否作为税前扣除项从SPV的总收入中扣除?
2)SPV发行证券是否要交纳印花税和登记税?
3)投资者或发起人购买证券是否要交证券交易税和印花税?
3、现金流偿付环节
在现金流偿付环节,SPV将从服务人(通常是发起人)转移来的资产债务人支付的权益(应收账款,包括本金及利息)支付给投资者(及发起人,当发起人也作为投资者购买了次级从属证券时)。这个环节涉及的纳税主体包括SPV、投资者,可能涉及的税收问题有:
1)SPV收到债务人支付的现金流是否要交纳所得税?
2)投资者从SPV收到现金流是否要交纳所得税?
3)当投资者为外国居民时,SPV是否要交纳预提税?
二、从交易主体来看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
1、SPV的税收处理
在SPV所得税收处理的比较上,应主要关注SPV的组织形式、证券化现金流偿付结构和所发行的证券形式三个焦点。因为前者关系到SPV是否可以获得免税实体的待遇,而后二者则关系SPV能否利用收入与支出相抵消的原理保持SPV的税收中立从而达到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目的。
SPV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形式、合伙人形式和信托形式(包括所有人信托与让与人信托)。现金流偿付结构主要有转递结构(只允许发行一个种类的证券)和转付结构(允许发行具有不同偿付顺序和不同到期日的证券)两种基本结构,所发行的证券相应地称为转递证券和转付证券。不同的组织形式、偿付结构和证券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也往往处于不同的税收地位。
作为证券化核心主体的SPV,其税收处理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SPV的组织形式、证券化现金流偿付结构和所发行证券的类型,进而关系到证券化整体运作结构和融资特色。
1)美国
在美国,《1986年税收改革法》创设的专门用于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REMIC及《1996年小企业就业保护法》创设的可为多种资产提供证券化便利的FASIT,都是为联邦税法明确承认的免税载体SPV。它允许发行人自由选择SPV的组织形式:无论是公司、合伙还是信托,甚至REMIC还可以仅是一个既定的抵押资产池而无须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该法也允许发行人选择证券的形式:无论采取股票、债券、合伙权益还是信托利益的形式都可以被认定为属于联邦税法上的债券,其权益的偿付都可以作为税前项目予以扣除,加上REMIC所要求的残余利益可以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的便利,这样就可以使更多的资产运用于证券化操作以获得更高的资源使用效率。FASIT同样也是联邦税法上的免税实体,不同于REMIC的是它可以应用于各种资产的证券化操作,而且它还享有资产替换、现金流再投资等权利,使得证券化的操作更有经济效率。
2)中国
在我国,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税收法规还未出台。在SPV税收处理上,不同组织形式的SPV基本上都是按照一般经济活动的相关税法规定适用的,类同于公司形式的处理办法,并未针对SPV自身具有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而在税法适用层面上予以区别对待。对于目前推荐的信托形式SPV,由于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税制主体框架建立时尚未明确,因此除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关系)的税法适用有特别规范外,也按一般办法处理。采用公司形式SPV有如下的税收问题:首先对SPV在各环节中的收入:如在证券发行环节中收到的现金流和权益偿付环节中收到债务人支付的现金流,应视为SPV的应税收入,课征所得税;其次,SPV在各环节的支出:如在资产转移环节及凭证权益偿付环节的支出面临着纳税扣除的问题。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在进行纳税扣除时,有关支出应当先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经营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仅限于当期的那部分支出,而资本性支出是指支出的效益涉及多个会计期间的支出。按照规定,经营性支出在当期直接扣除,而资本性支出则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投资的成本。因此,发起人与SPV之间约定的资产转移方式及转让金额的支付方式都可能影响对支出性质的判断,从而适用的纳税扣除方法也将有所不同。比如,一次性支付资产转移的标的金额,应当视为资本性支出,并依据对于该资产规定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这类支出通常不允许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如果是按债务的偿还进度分期支付转让的金额,依据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当认定为经营性支出较为合适。
对于SPV在证券发行环节及资产转让环节签订转让合同所涉及的印花税或登记税。我国仅对A、B股交易双方征收交易印花税,对进入市场交易的企业债券则免征印花税。如果资产担保证券被认定为具有股权性质就有可能负担这一税收支出,反之如果是资产担保债券则可能免除这一税收负担;同时1988年《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书立领受该法规定的应税凭证,按应税凭证的性质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收。由于资产证券化中进行的是债权资产转让,因此在具体的操作中可能牵涉这一立法中所规范的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问题而须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的税率为千分之0.3,借款合同的税率是千分之0.05。
3)英、法、日等国家
针对SPV在其余环节中的税收,英国在股票发行环节按1%的比例税率向发行公司课征资本税,而日本则按应税证券金额的0.1-0.5%向发行公司征收登记许可税,此外还按发行证券的票面金额课征一定数额的印花税。法国FCC因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而免于公司税,由此使得其所发行的单位豁免于登记税,FCC向投资者销售单位也豁免于登记税或印花税。
2、发起人的税收比较
1)英国
依据英国税法,资产让与方要对该转让证书按照其销售资产额的1%征收印花税,但对于抵押贷款资产的转让已在1971年取消了相应的印花税征收要求。同时,转让资产不会产生增值税负担。但在资产转让价格的处理上,税收当局不仅考虑未清偿的资产本金价值与转让价格的关系,还评估资产的市场价值与转让价关系,如果资产的利率实质上超过了当前该项资产的市场利率,那么即使发起人按资产的面值进行转让,也要确认发起人存在着应税收益,从而要交纳资本利得税。
2)法国
在法国,即时交易的转让协议,转让人并不要求缴纳印花税。如果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协议,也只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数量微不足道的固定的印花税。在法国资产转让豁免于增值税。如果发起人以溢价或折扣的方式转让资产,所产生的溢价或损失通常被认为是相应一方的应税收益或税收损失,此外如果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让价格之间存在着差距,则这项差距构成一项收益或者损失,可以在计算转让人应税利润或损失时予以增加或扣除。但是如果转让人销售资产时以超额抵押的方式提供信用支持,并保留其在FCC中的清偿权益,那么在这一项交易中税收中收益或损失的确认则取决于清偿权益的数量,并且清偿权益在FCC的资产可能发生违约前不会贬值。这样一方面,转让人在资产转让当时就能确认超过转让给FCC资产价值的任何收益,而另一方面在FCC清偿期到来的时候转让人就不用为其先期确认的收益纳税。
3)日本
在日本按照1998年的《债权转让特立法》,虽然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共同提交转让应收款的登记申请,但转让本身并无任何登记税负担。
4)我国
在我国,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如果资产实现了真实销售,转让财产的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之后,发起人要缴纳33%的所得税。对于发起人为其“真实销售”产生的财产收入或其他收入纳税时,相关的费用及资产转让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允许发起人从应税收入中予以扣除的问题,就目前的立法状况来看并无相应的规定,这实际上意味着发起人无法将损失予以扣除。营业税方面,则规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则免征银行销售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应当缴纳的营业税。对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印花税,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依据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按2‰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而对于债权类证券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资产证券化涉及的证券主要有转递结构中的受益权证和转付结构中的转付证券。转递结构中的受益权证持有人对证券化资产具有不可分割的所有者权益,因此归属于股权类证券比较合适;而转付证券可以发行不同期限和到期日的债券,因此它主要以债券的形式出现,这种债券代表持有人对证券化资产的一项债权而归属于债权类证券比较合适。
3、投资者的税收问题
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主要是投资于证券收益的所得税或预提税。
1)英国
在英国,当SPV向投资者偿付证券权益时,同样也要征收一定比例的预提税,发行欧洲债券可以避免引发预提税,或者将投资收益作为原始发行折扣予以偿付也不会产生预提税,而且任何固定期限少于1年的票据如商业票据其利息的偿付也不用负担预提税,如此就可以利用这些手段进行证券化操作减少投资者的预提税负担,增加其收益。
2)法国
在法国,投资者要对其持有的FCC单位所取得的收入纳税,本金偿还无须纳税,并且转让该单位而取得的资本收益也要纳所得税,但有关购买和销售FCC单位的交易免于交纳印花税。
3)日本
在日本,投资者要对其证券投资所得进行纳税,其税收负担与一般的证券投资者并无区别。
4)我国
在我国,投资者投资资产化证券涉及的税种包括:证券交易环节的印花税(参照前发起人的印花税)及证券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或预提税。对于投资者的证券利息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我国没有采用预提税的方式而是将其作为收入进行征税。如果投资者是个人,那么按照我国1993年《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其利息所得的20%征税(不扣除费用),由所得支付单位代扣代缴,而对于个人在二级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所得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是国内企业,那么按照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利息收入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纳税,而企业在证券交易中除成本之外的净收益也计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在证券交易中的净亏损可作为投资损失,在纳税时用企业的主营及其他业务的利润加以弥补。
三、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税收问题及其建议
1、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的税收处理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税法中也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结构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处理来说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对于发起人来说,资产销售的收益要交纳所得税而资产销售的损失却无法被确认;对于SPV而言,要为证券化操作中的收入,如发行证券收入、权益偿付环节收到债务人支付的现金流等支付所得税;而对于投资者,仍要对其证券投资收益交纳所得税,这明显导致了多重征税的问题,违反税收中性的原则,不利于证券化操作的开展。
对于SPV的组织形式,目前所推荐使用的是信托形式,但我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在税制主体框架建立时尚未明确,信托活动税收制度与信托制度不衔接,如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由于信托中受益权证代表的是受益人(投资者)对信托财产的受益权,而受托人只是进行财产的管理或处分,因此对于资产在未来产生的可预见的现金流,受托人必须按信托文件的要求将其分配给受益人,从这个流程来看应该只有受益人要对其受益所得缴纳税收,而不是发行人、SPV和投资者同时都要为其证券化收益缴纳所得税。
对于在资产证券化操作中涉及的印花税,按照1992年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暂行规定》的要求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收3%的印花税,1997年5月这一税率调整为各征5%,1998年6月12日起再次调整为各征4%,从这一印花税征收的操作来看是套用《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1税目“产权转移书据”和第13税目“权利许可证照”的临时变通办法,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而且由于目前对股票交易实行电脑撮合进行无纸化运作,并没有书立和领受凭证,这就使得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收更为牵强。此外从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美国、瑞典、西班牙、南非、韩国等世界大多数国家出于鼓励资本流动的考虑,已经停征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现仍然征收的国家如意大利、法国、英国、澳大利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税率也是很低的,最高不超过3%,最低只有0.5%,而且呈不断下调的趋势。因此一旦资产担保证券在我国发行,如果仍然适用4%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必将不利于建立一个活跃的二级市场,不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
2、建议
1)专门汇总立法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在法制传统上我国属大陆法系,如果按照我国现行《立法法》的做法,逐一地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法律中不适应证券化发展的规定,并补充调整证券化的法律空白,不仅不可行而且即使进行了部分操作,也会因为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性而无法融入既有的法律体制中。从我国对待金融创新的经验来看,大多是通过专项的立法来进行调整,如有关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立法。同样地作为金融创新的资产证券化,虽然现存立法中也有一些适应其发展的规定,但这些零散的规定一方面无法勾勒一个清晰的证券化过程,另一方面又与其他阻碍证券化发展的规定相混杂,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刚开始尝试证券化操作的国家而言,通过专门汇总立法,远要比让人们毫无头绪地寻找适用的条文来得既不浪费现有的法律资源又有调整的效率;再者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发达,不仅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而且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有待增强,我们存在着认识乃至把握这一创新金融工具的问题,通过专门的立法无疑可以清晰地界定证券化各个操作阶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利于解决对民众的证券化教育问题,而且可以以其中的规定为衡量标准规范参与者的操作,将证券化的风险控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
2)赋予SPV免税载体资格
证券化的主要创新之处就在于创设了专门用于证券化操作的载体SPV,这一特殊的法律结构应在证券化专项立法中得到确认。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可以采用《信托法》中的信托结构实现资产的破产隔离,再由信托投资公司等可以从事信托业务的法律主体充任资产受托人,以所信托的资产为基础,按照发起人设定的受益权证要求,向投资者偿付权益完成证券化的操作;另一方面可以设立公司形式的SPV,通过发行资产担保债券来完成证券化操作。无论采取哪种操作模式,都应将其做为一个免税载体对待,这样才可以有效地避免多重征税问题,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快速成长,更有利地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同时应加快信托税制的建立和完善,使信托更好地为资产证券化服务。
3)出台优惠措施减轻证券化参与各方的税收负担。
税收负担是关系证券化操作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重大问题,不少国家都对证券化操作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而有学者经过研究也指出证券化在我国尚处于萌芽阶段,它对税收成本比较敏感,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政府应提供税收优惠。针对我国目前的税制状况,从有利于证券化发展的角度出发,在证券化专项立法中应规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例如将发起人转让资产的收益和损失都作为计税的依据,将SPV作为一个免税载体对待,减轻投资者购买资产担保证券所得的税负和进行此类证券交易所要交纳的印花税负担等。
参考文献
1、《金融市场学》张亦春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住房抵押证券化》作者施方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3、《美国联邦税制》凯文E.墨菲马克希金斯著解学智等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4、《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政策》洪艳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程管理单位;收入项目;涉税种项目;纳税分析;合理纳税
1 水利工程单位情况简介
东台市堤闸管理处在上级财政部门未实施全额拨款的情况下,全面履行工作职能,努力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为堤东地区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作出了应有的努力。但是,工程管理达标晋级的更高要求、人员经费大幅度的增长等因素导致经费缺口问题日益突出。该处利用水利工程及其水土资源优势开展多种经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经费缺口问题。
该处地处东台沿海,主要水利工程有涵闸、堤坝、河岸、河道等。主要的水土资源是涵闸两边的闸口市场门面房、堤坝两边的护堤坝土地、河道等。主要经营项目有土地、水面(水塘)发包,防护林更新采伐树木的销售、果品销售、苗木销售、门面房出租等。这些经营业务的开展,涉及到纳税问题、具体关系到的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因涉及税种繁多,如何合理纳税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具体来说,需纳税的项目、可免税的项目以及纳税项目的相关税率,都影响到经营业务的开展,影响到水管单位的自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知国家的税法规定,对影响纳税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实现合理纳税。现以东台市堤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堤闸管理处)为例,对水管单位涉税情况作浅显分析。
2 涉及增值税分析
堤闸管理处以销售树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根据国家税法规定,销售商品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
增值税的优惠条款中免征增值税第(一)条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对照相关税法,堤闸管理处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那么销售的自产树木、果品、苗木、竹子属于免税商品,故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 涉及营业税分析
堤闸管理处转让土地、水面(水塘)土地、水面使用权、出租闸口市场门面房的发包收入,作为第二大收入,全年发包收入在300万元左右,根据营业税法规定应作为出租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同时还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为0.01%,三项合计需缴纳税费为15.78万元。(5.26%*300万)
细读《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税项目第四条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堤闸管理处发包的土地、水面给农户、养殖户都是种植农作物或养殖水产品,根据规定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可见应属于免税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 涉及房产税分析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堤闸管理处因管辖段面长,管理分支机构多,房屋计税余值达数百万元,外加闸口门面房出租收入需按12%的高税率纳税,房产税纳税数额较大。
根据房产税优惠政策第二条规定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的单位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堤闸管理处大部分房产都为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应免征房产税,只有闸口市场的出租房需缴纳。根据税法相关规定,门面房出租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每年门面房出租收入按10万元计算,根据相关税率计算为营业税为5%,房产税12%,印花税0.1%,城市维护建设税0.25%,教育费附加为0.01%,应缴纳税费合计为1.736万元[10万*(5%+12%+0.1%+0.25%+ 0.01%)]。
出租闸口门面房涉及税费项目多,缴纳税费比例高,是堤闸管理处的主要税负,就要求我们仔细研究税法相关优惠条款,通过合理的方法避免过多纳税。经过分析,可以对房租收入作出调整,对门面出租收取一定的房租,收取一定的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都是由堤闸管理处负责),再收取一定的场地使用费。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场地使用费收取应以河道占用费收取。
堤闸管理处还有过闸费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河道占用费收入,根据营业税优惠规定,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均不征收营业税。
5 涉及印花税分析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各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堤闸管理处有订立合同印花税、账簿印花税,订立合同包括树木销售、土地水面发包、房屋出租、工程施工等,其中树木销售、土地水面发包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税法规定同样免征印花税,需缴纳房屋出租、工程施工合同印花税和账簿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
6 涉及所得税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堤闸管理处虽然是工程管理性质的事业单位,因有经营所得,自然也是所得税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税率应为应纳税所得额的25%,是高税率,是单位高负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解释,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以上项目可见堤闸管理处销售树木、果品、苗木、竹子等主要收入应免所得税项目,如果剔除林业收入上述三年所得税前利润总额就为负数,也就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了。
7 合理纳税对单位的影响
通过以上涉及税种及税率的简单分析,我们发现,在正常开展经营业务时,首先要吃透税法的相关规定,做到既遵守国家税法的规定,承担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又要根据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节税,从而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合理纳税。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堤闸管理处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目前收入少,单位运行经费、工程养护经费和上级工程经费的缺口严重制约着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全面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合理进行各项收入纳税,将有限的资金用在水利工程建设上,从而为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摘要关于以股抵债的合法性与公平性争论忽略了该交易在税法上的效果。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进行测算的结果,显示出税务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改变以股抵债交易下的利益分配格局,减弱股份定价问题上的尖锐对立。当然,它也使得管理层面临更复杂的利弊权衡。关注以股抵债交易的税务成本有助于我们重新评价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或者局限性。
「关键词以股抵债,债务重组,税务成本
伴随着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的实施,围绕着以股抵债方式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的争议也无疾而终。的确,对交易合法性的质疑,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改革就是突破(或者说漠视)法律框框的逻辑而变得苍白无力;对定价公平性的挑战,也因触及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设置的净资产底线而陷入困境。“次优选择”似乎成为以股抵债政策的一个无可辩驳的正当性基础。
然而,这场争论的双方都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以股抵债在税法上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为公司的重大财务运作行为,以股抵债不仅是《公司法》、《证券法》下的论题,而且还受到税法的直接约束。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公司的任何财务运作几乎都离不开对税负成本的考量。以股抵债交易在我国税法上究竟引发怎样的后果?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流转税或所得税义务?或者,其应承担的纳税义务是否会大幅度增加交易的成本以致挫败交易的可行性?这些问题似乎悄然滑过人们的视野。考察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成本,确定它对各利益主体的影响,可能会为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市场各方重新检讨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或局限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1以股抵债交易的税法视角:债务重组
以股抵债交易是债务人用其持有的债权人公司的股份偿还其所欠债务的行为。这一交易的法律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考察。
站在债权人上市公司的立场,以股抵债实质上是股份回购。股份回购意味着公司减资,这就削弱了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基础,最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基于资本维持之理念,原则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大股东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两种例外,故此一些市场人士和律师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合法性提出了强烈质疑。本文的主题不在合法性之争,恕不置评。
从债务人的角度看,以股抵债属于债务重组,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是税法关注的问题,因为债务重组通常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或让步,在债务人这一方则意味着获得了一定的重组收益。虽然我国现行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不得计入利润,但税法并没有遵循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而是依然把重组收益作为应税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颁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因此,依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属于应税交易。通常来说,债务重组涉及到流转税与所得税两个层面的税负问题。在流转税环节,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股份——的转手引起印花税纳税义务。在所得税环节,如果当事人从以股抵债交易中实现了收益,则需要依照债务重组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流转环节已缴纳的税费可以在计算所得时扣除。在电广传媒类型的以股抵债交易中,由于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债权人自己股份”这一特殊形式,其税务处理与一般的债务重组有很大的不同,不论是印花税问题还是所得税问题都复杂得多。
2以股抵债交易的税务处理
一、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另一方面,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同时,债权人还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据此,以股抵债交易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部分:
1.在债务人一方。
电广传媒的大股东产业中心基于以股抵债需要确认两项交易:一是按公允价值转让股份资产,二是以该股份的公允价值清偿债务,然后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电广传媒以股抵债方案将大股东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定为7.15元/股,并据此计算产业中心所欠的53926万元债务应折合7542万股。这也就意味着,抵债股份的公允价值与所清偿的债务的计税成本是相等的,抵债环节没有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另一方面,产业中心“按公允价值转让股份资产”时,由于公允价值远高于其1997年出资折股时的价格,因此产业中心从股份转让中实现了财产转让收益,按照债务重组所得税规则,该收益需要纳税。
由此,在债务人一方,以股抵债交易通过债务重组所得税规则的中间环节,最终转化成股份转让收益的纳税问题。
2.在债权人一方。
当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作为债务清偿时,通常的税务处理有两项:一是确定所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计税成本,二是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是,在以股抵债交易中,债权人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是自己的股份。由于我国《公司法》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尚未承认库藏股,因此,这部分股份需要被核销,而不是作为资产继续存留于公司中,更不存在确认计税成本的问题。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正是如此。实施以股抵债方案当日,电广传媒即对抵债股份进行了核销。至于债务重组损失问题,由于债权人收到的7542万股电广传媒股份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均为53926万元,因此,电广传媒接受自己股份抵债,依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并没有产生债务重组损失。
那么,债权人因注销了抵债的非现金资产(股份)而客观上产生了损失——体现为所注销股份的回购价与当初发行价的差额,这一差额是否可以作为一种特殊的损失税前列支?对于这一问题,现行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答案。笔者以为,在债权人接受自己的股份抵债的情形下,债务重组实际上又转化为股份回购,应适用股份回购的税务处理规则。在税法上,股份回购是一种资本易,各国通常都不确认损益[1].
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9号)指出,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因此,在债权人电广传媒这一方,它既要注销抵债股份,又无法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这其中展现的显然已经不是债务重组惯常的税法后果,而是股份回购的税法逻辑。仿佛是一种轮回,从债权人的角度依照债务重组进行的税务处理,最终又回到股份回购上来。
二、印花税的税务处理
我国目前对股份转让的印花税实行双向课征,股权转让人与股权受让人均需缴纳。不过,以股抵债交易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债权人电广传媒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以股抵债交易中的股份转让与回购。在一些市场发达国家,为鼓励投资活动,降低投资的交易成本,税法通常都对公司发行股份或回购股份时发生的股份转手行为免征印花税。我国目前也仅对二级市场中的股份转让课征印花税,对公司发行股份或回购股份没有课征印花税。
笔者以为,以股抵债交易在税法上的整体定性是债务重组,而非资本易,对债务人一方来说尤其如此,其股权转让只是基于用股份抵债而发生的效果,并非积极参与一项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结果。因此,税法上将以股抵债交易视为债务人因转让股权获得的资金,然后用现金偿债。从这个意义上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股权转让与二级市场中股权转让没有不同,其以股抵债行为应作为一般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
但是,债权人的情形就不同了。电广传媒虽然在形式上是股权受让人,但以股抵债交易对它来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股权受让,其同时也是一种回购股份行为。这在所得税税务处理中已经明显地表现出来。因此,债权人接受股份抵债在流转税环节也应作为股份回购处理,免征印花税。
3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税负水平的测算
对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进行税务处理的结果,只有债务人——电广传媒的大股东产业中心实际承担纳税义务,包括所得税与印花税,它们源于产业中心以公允价值转让股份的行为以及实现的资本利得。不过,在一定意义上,债权人电广传媒也承担了隐性的税务成本,其接受自己的股份偿债的行为最终适用公司回购股份的税法规则,即使回购价格高于发行价格,电广传媒也不能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从而降低自己的税负以及整个交易的税务成本。
产业中心的纳税义务计算如下:
(1)印花税。
我国2004年中实行的印花税率为0.2%,因此,产业中心需要承担的印花税约为108万元(=53926x0.2%)。
(2)所得税。
产业中心的应税所得为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及其转让税费。其中,产业中心的股份转让收入比较清楚,其共动用7542万股偿付53926万元的债务,故转让股份的收入为53926万元。
但抵债股份的投资成本就比较复杂了。产业中心1997年以净资产1.37亿元出资设立电广传媒,折股1亿股,每股投资成本为1.37元。电广传媒上市后进行了两次资本公积转增和多次分红派现,产业中心的股份也增至1.69亿股。在市场人士关于股份定价公平性的争论中,上述分红派现与转增都用来摊薄产业中心的持股成本,其最终的持股成本仅为0.27元/股。但是,依照现行税法,只要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都应确认投资所得,而不调整持股成本。因此,只有电广传媒的两次资本公积转增可以用来摊薄产业中心所持股份的投资成本,由此得到摊薄后的持股成本为0.81元/股(=1.37/1.69)。这样,产业中心用于抵债的7542万股,合计投资成本为6114万元(=7542万x0.81)
扣除投资成本与印花税,产业中心股权转让所得为47704万元(=53926-6114-108)。它应全部纳入产业中心的应税所得中。按照一般企业纳税人适用的30%的所得税率计算,产业中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4311亿元(=47704x30%)。
合计印花税与所得税,产业中心为以股抵债交易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为14419万元(14311+108)或1.4亿元。1.4亿元,这也是电广传媒以股抵债交易的显性税务成本。
4以股抵债税务成本的政策涵义
应当说,上文对以股抵债交易的税负水平的测算,更多的还是一种理论层面的、粗线条的演绎,刻意回避了一些具体的约束条件,例如电广传媒大股东的整体盈利状况。企业所得税是综合税制,以股抵债交易下的收益是否实际承担纳税义务,还要看公司其他业务是盈利还是亏损——在后一种的情形下,大股东以股抵债下的收益被营业性亏损吸收,最终可能不产生应税所得。基于公开的信息,我们无法获得产业中心的完整财务资料,因此难以对产业中心最终承担的纳税义务给出准确的答案。考虑到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财务状况通常都比较糟糕,尽管湖南电广产业中心被誉为国内传媒产业的排头兵,也不排除其整体亏损、从而免予纳税的可能性。
一些更重要的、可能会修正上述计算结果的因素还来自税法本身。我国税法、特别是公司财务运作方面的税法规则目前还非常简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之处,债务重组与股份回购之间的规则接口还不清晰,诸如债权人接受自己股份抵债的情形下是否应当完全适用股份回购的税务规则等问题尚没有明确的解释,这些都给我们合理预测以股抵债交易的税务成本增加了诸多障碍。
尽管如此,一个粗略的税务成本计算依然能够给市场各方重新审视以股抵债政策的意义及其局限提供有益的启示:
第一,对于一直反对用以股抵债方式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市场力量来说,以股抵债税务成本的存在应当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发现。在对交易合法性与定价合理性的质疑都难以阻却上市公司以股抵债的热情之后,税法对以股抵债交易的当事人、特别是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大股东施加的高昂成本,似乎成为了惟一可行的约束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也是对大股东违法侵占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高昂的税务成本向市场昭示,以股抵债并不是一道“免费的午餐”。
第二,对于那些意欲步电广传媒之后尘的上市公司来说,在面对以股抵债交易中最核心的“股份定价”问题时,它们恐怕需要慎重计算自己与大股东的得失。当不存在税务成本时,股份作价越高,折股越少,对大股东越有利。一旦考虑税务成本,回购价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越大,大股东基于股份转让而实现的所得越多,承担的税负也越高。因此,税务成本客观上成为对大股东通过股份高定价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强有力的制约。从这个意义上看,确认以股抵债交易中的税务成本,也将有助于减弱以股抵债定价公平性问题的尖锐对立。
第三,从管理层的角度看,税务成本的存在无疑使得以股抵债政策的利弊权衡变得更加困难。让本来就现金匮乏的大股东承担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义务,无异于雪上加霜。它是否会刺激大股东进一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颇值得关注。当然,进行以股抵债的公司可能基于大股东的整体亏损状况而不会发生实际的纳税义务,或者,即便有纳税义务,管理层着眼于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对规范中国证券市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意义,或许会考虑商请国家税务总局对此给予豁免。由此来看,实践中以股抵债交易的最终结果可能千差万别。值得警惕的是,证券市场可能再次倒逼国家财政出面买单,它与管理层一直强调在以股抵债中“纠正大股东侵占过错”的政策意图完全背道而驰。
概言之,税务成本的引入将改变以股抵债交易中的利益分配格局,它也向我们昭示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改革决策不应忽略的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围绕以股抵债交易的争议恐怕一时还无法结束。
「参考文献
【关键词】印花税;企业;会计处理;思考
一、印花税的概念
我国的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
二、印花税的税率
目前我国的印花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税率。常见的比例税率有4档,包括0.1%,0.05%,0.03%,0.005%,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合同和账簿。而适用定额税率的是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未记载资金的账簿,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三、我国企业涉及到的主要印花税税目
我国企业的形态及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千差万别,所以涉及到的印花税税目范围比较广,具体来说,以下印花税课税对象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见到的,包括:(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3)购销合同,技术合同;(4)借款合同;(5)证券交易印花税(单边征收)。
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实务中对印花税的常用会计处理方法
由于印花税金额相对较低,对企业的权益及损益产生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因此在实务中对印花税的处理采用了比较简易的方法,不需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如果企业一次性购买的印花税金额较高,也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核算,然后按期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五、对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存在的缺陷分析
我国的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如此简单,主要是由于印花税的纳税方法比较简单。与其他税种的纳税方法不一致的是,印花税不需要通过先申报再缴纳的纳税程序,而是采用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自行完成纳税义务的纳税方法。实际中也可采用缴款书、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代扣税款汇总缴纳三种简化的纳税方法。由于印花税纳税方法的简易性,导致了企业中对印花税的处理方法也比较简单,可以简化会计人员工作量。但是上述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对于不同业务类型的印花税而言,显得过于简化。如果无论何种业务类型,都将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则无法反映印花税对不同经济业务产生的影响,特别对按比例征收的印花税而言,不能准确反映印花税的实质。具体而言,现行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有如下缺陷:(1)“管理费用”科目本身是专为管理而发生的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的费用。如果将其他各类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与管理费用无关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则影响了会计科目核算的准确性,对会计报表的编制、所得税的计算都将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影响报表的准确性。(2)对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由于会计处理中对企业投资的专业证券有专门的会计处理方法,并设置了专门科目,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对证券交易进行专门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再将证券交易中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显然是不合理的,严格意义上说,是对会计科目的错误运用。对企业的财务人员及企业证券投资决策者而言,容易忽视证券交易印花税所带来的影响。特别在我国证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水平较低的状况下,0.1%的印花税率也会对证券交易的整体收益收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易对证券投资者造成误导,不考虑印花税成本,虚增了证券投资收益水平,特别对于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企业和行业而言,影响更为严重。(3)产权转移书据,是企业在购入或出售、转让不动产、有形动产和无形资产过程中所书立的书据,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等。例如,某企业要购入一栋厂房,需要与对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对于在购入房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应全部计入房屋的采购成本。根据这一原则,对购买房屋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也应全部计入房屋成本。如果采用现行的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显然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对房屋的成本及折旧产生影响,并同时影响当期的利润、所得税等企业其他财务数据,因此也是不合理的。(4)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广,税目较多,如果只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印花税”明细科目反映企业实际交纳的印花税,则无法细致反映印花税的构成情况,难以分析不同经济业务所产生的印花税税负,不利于企业管理层进行准确的税务规划和筹划,势必影响企业管理者、投资人进行决策分析,影响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严重时可能对企业决策造成误导。总之,如果不考虑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实质,单纯将所有的印花税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无法反映不同业务的印花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影响,不利于企业管理层进行分析决策。
六、对企业印花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合理设计
1.能够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印花税税目:(1)适用定额税税率的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这部分税目的印花税税目按件贴花,每件5元。(2)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比例税率0.05%。由于营业账簿与其他经营活动无关,因此可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3)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0.005%,按借款额的0.005%计算。这部分印花税由于与其他经营活动无关,属于企业筹资活动中产生的费用,可以认定为管理费用。(4)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由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产生的保险费是通过管理费用进行核算的,合同产生的印花税也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2.购销合同印花税的处理:购销合同是按比例贴花,税率0.03%,这部分印花税不应视为管理费用,对于销售方而言,应视为为销售产生的费用,应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对于采购方而言,应视为采购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3.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的处理:对于承租方而言,合同产生的印花税应视为承租财产产生的费用,应计入与租赁费相同的科目,如“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对于出租方而言,应视为出租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体现印花税的承担对象。
4.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的处理:对于购入方,应根据所购买的标的物的种类,将印花税计入该标的物的采购成本,如“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相应科目;对于销售方,应计入为销售、转让财产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营业成本”等科目。
5.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印花税由销售方承担,因此,应根据证券转让方转让不同证券的相应科目,计入“投资收益”科目更为合理。
6.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会计处理:对于发包方,应根据合同产生的印花税金额,计入发包工程的成本,如“在建工程”科目;对于承包方,相应的印花税可以计入“营业成本”。
由于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税目比较广泛,按我国目前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因此希望通过本文引起税务会计理论界及广大会计工作人员的思考,尽量使我国税务会计的处理更科学、合理,满足企业管理层及其他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
参 考 文 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