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固定资产管理总则范文

固定资产管理总则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固定资产管理总则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固定资产管理总则

第1篇:固定资产管理总则范文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确保本企业各公司固定资产安全,对于各项固定资产的危险转移、损失请求等保险事务处理有所遵循起见,特依“固定资产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范围

(一)本准则所称保险系指火灾保险,但如有必要时,得增附加保险。

(二)本准则所称应保险的固定资产系指易引起灾害致于发生重大损失的固定资产,如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设备等。

第三条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对于第二条所列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增设或承受,于取得后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险者,应办理火灾保险及(或)附加保险,其不易发生损失危险者,得于呈准后不予投保。

(二)已办理保险但受益人更变时,须办理变更手续。

(三)固定资产充为抵押品,虽认定不易发生损失危险未投保者,但质权人要求投保,仍应予投保。

第四条 投保办理部门

(一)申请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投保申请。

(二)审核部门:由安全工程师负责投保的申请的审核,并会会计部门。

(三)经办部门: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负责办理投保的手续。

投保

第五条 投保申请

(一)正式投保: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取得固定资产时,对于应投保者,须即填写“投保申请书”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师审核后会“会计部门”签注意见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未投保的固定资产会安全工程师后,认为有必要投保时,得函请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投保申请。

(二)预约投保:1.各公司认为有必要者,得附有关资料,委托总管理处财务部办理预约保险,并应于每月三日前具体报保险标的物异动情形,由总管理处财务部凭以向保险公司冲抵预约保险,但外购机器有本准则第三条第三款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得先向保除公司投保预约火险后,通知所属公司。

2.机器进厂后,资材管理部门应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购机器进厂置放明细表”三份,依置放厂地暨贷款银行别分别编列,呈厂处长核章后,一份留存,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其中一份汇送承保保险公司,一份自存。

3.机器安装试车后,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同条第一款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并注明原投保预约保单号码。

第六条 投保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接到“投保申请书”经审查后,填具“要保书”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订立保险契约后,保单正本由总管理处财务部自存,保单副本二份连同收据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后,保单副本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收据送会计部门凭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资产因提供抵押而必须办理受益人移转时,则保单正本交债权人收执。

第七条 增投、减损、移转及撤除处理

投保的固定资产因增设、减损、移转及撤除等原因而发生变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另订契约、变更契约或解约等手续,但有特殊情形者,总管理处财务部应将投保权利要点函请申请公司认可,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八条 续保手续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保险期届满时,如须续保,应填具“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一式三份,经经理核准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投保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一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审查后,向保险公司办理续保,一份送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一份会计部门存。

第九条 灾害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于投保物遭受灾害时,应即通知总管理处财务部以照会保险公司,并会同总务、会计部门、安全工程师进行现场调查,将受灾害的原因、时间、状况及损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一式四份,经经理核章会安全工程师送会计部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于三日内将二份送总管理处财务部以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存,一份送会计部门。

第十条 公证勘查报告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如认有必要,得委请公证机构会同安全工程会、会计、总务部门至现场勘查,凭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以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索赔手续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接到“固定资产灾害报告”及公证机构的“损失报告”后,即填具保险公司规定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及“损失清单”,于损失发生后六日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并将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损固定资产如已提供质押,应将送保险公司的“火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质权人。

第十二条 赔偿金入帐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领到保险公司损失赔偿金后,应立即连同有关文件汇送会计部门复核办理入帐手续,并将处理经过及结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条 索赔驳诉

投保物损失赔偿的请求,如有异议,总管理处财务部应于接获通知一个月内并附有关资料,汇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保险权益。

第十四条 投保金额及费用统计

总管理处财务部于每月十日前应根据“投保申请书”、“投保物变动(续保)通知单”、“固定资产灾害报告书”、“保单正本”编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别固定资产保费月报表”一式数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一份财务部自存,其余分送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计部门,并同时编制上月份“保险公司别保险保费月报表”一式一份呈科长复核,经理核章后,由经办人留存备查。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公司所有外购资材、外购产品、原物料、成品保险等保险事宜除另有规定者外,依本准则处理,但车辆保险则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办理。

第2篇:固定资产管理总则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促进固定资产的安全、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证正确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和履行工作职责,现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指县国税局及各分局所有使用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低于500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核算;保管、使用、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固定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实行电算化核算,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软件》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所有固定资产均必须实行编码登记。

第五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属国家所有,由各级国税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变卖固定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下管一级、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室是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县国税局办公室负责资产和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办公室(或机关服务中心)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是:

财务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盘亏、盘盈等的审批。

(三)编制系统内主要项目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四)定期汇总上报固定资产报表。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

(三)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帐。

(四)负责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增加需求的审核及编制本级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六)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七)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损、报废、盘亏等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八)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财务核算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帐。

(九)负责报送固定资产报表。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八条县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

(二) 维护本部门在用固定资产的完好。

(三) 对闲置固定资产及时退回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四) 年终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帐。

(五) 提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需求。

第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一律实行会计核算管理与实物管理分开的方式进行,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制定并严格执行验收、登记、保管、领发、检查和维修等制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和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下设子目和细目。

第十三条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类资产是指各级国税部门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土地、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和其他建筑物4个子目。

(一)土地,指上无建筑物、有专门用途、并已办理土地证的空地,包括农场、果园和其他土地3个细目。

(二)办公用房,指用于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职工宿舍,指职工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四)其他建筑物,指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等建筑物, 包括培训中心、教学楼、招待所和其他4个细目。

第十四条 一般设备资产

一般设备资产,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15个子目。

(一)小汽车,指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以及属于小轿车型、吉普车型、旅行车型各种封闭式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下的旅行车和其他小汽车4个细目。

(二)大轿车,指车内座位在20人以上或车长在6米以上的旅行车。

(三)货车,指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等,包括大货车、小货车、厢式货车、轿车、其他货车等5个细目。

四)摩托车,指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五)其他机动车,指除小汽车、大轿车、货车、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辆。

(六) 各种机动船,指稽查、征管业务用机动船。

(七) 计算机,指大型机、小型机、pc机、台式pc机及便携式pc机等各种计算机。

(八)复印机。

(九)传真机。

(十)移动电话。

(十一)寻呼机。

(十二)录像设备,指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等设备。

(十三)照相机,指各种照相机及附属设备。

(十四)电视机。

(十五)其他一般设备,指以上各类项目中未包含的一般设备,包括以下5个细目:

1、空调机。

2、办公家具,包括保险柜、文件柜箱、沙发、茶几、床、办公桌椅等。

3、打印机。

4、音响设备。

5、其他

第十五条 专用设备类资产

专用设备类资产,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

第十六条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

文物和陈列品类资产,指各级国税部门接管、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历史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和其他4个子目。

第十七条 图书类资产

第十八条 其他类资产

其他类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包括各类文体设备、医疗器械、厨房设备、洗衣机、电冰箱和其他6个子目。其中,各类文体设备包括大型乐器和大型体育器材2个细目。

子目录“其他”是指批量购置的被服、茶具、电水壶等办公和生活用具以及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调拨价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税计价。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改扩建中有变价收入的,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格计价。

(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估价入帐,等确定价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部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计提折旧。但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折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二十一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增加固定资产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县局新建房屋必须报市局审批,县局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报市局审批。对政府采购的设备、工程和服务,实行招标采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增加固定资产按自制、购建、无偿调入、盘盈和其他5种方式填报审批、验收资料。

第二十四条增加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等一系列手续,及时登记卡片、入实物和财务帐,同时定期进行清查,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增加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有产权都要进行资产登记。无产权的固定资产在登记时注明无产权,在电算化管理中自动不归在核算范围内。如事后产权归属本系统,由资产管理人员及时更改产权性质,并按正常程序通知财务核算人员记入固定资产帐目进行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分出售、无偿调出、盘亏、报废报损和其他5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一) 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经科学论证,确需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七)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八)其他需要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1、各级国税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均需按规定上报市局审批。

2、固定资产原值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办公房屋建筑物,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3、无偿调出国税系统以外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或国税系统以内处置单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市局按程序上报省局审批。

第二十九条 出售固定资产前,应进行资产评估,出售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价,并按实际转让价格登记入帐。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

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资料

处置固定资产时,首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资产处置表》,并附下列有关文件及资料。

1、固定资产价值凭证,包括购货发票或其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审计报告等;

2、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3、固定资产评估文件等;

4、其他有关文件。

第三十二条 调拨已入库的固定资产要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和相应的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具体手续如下:

(一)由财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开具《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并交付实物拨付部门。

(二)实物拨付部门凭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方可进行实物调拨,调拨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要进行签收,调拨后实物拨付部门将已签收的《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交付财务核算部门。

(三)拨出单位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调整实物帐和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四)拨入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凭《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验收单》增加固定资产,同时《国家税务系统资产调拨单》是拨入单位财务核算部门调整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调拨新购置的未入库的固定资产,可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单》交付实物部门进行调拨,同时拨入单位领取人进行签收,有关批准文件和《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调拨签收单》为拨出单位的有关会计科目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作经营性固定资产时应当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固定资产的流失;同时,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要坚持面向征管、突出重点、保证急需、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可予以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暂停拨付其经费。

第三十五条 无产权固定资产调回原产权单位,要填列《国家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表》,手续齐备后方可退回。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更是指已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发生变化或出现需要进行调帐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入帐固定资产分为结帐固定资产和未结帐固定资产。结帐是指在财务软件中完成结帐处理并且进入下一个会计期,而未结帐固定资产是指在财务软件中本会计期未结帐。对于未结帐固定资产,可将错误的资产撤销凭证,直接在固定资产增加中修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对于结帐固定资产,需填列《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变更形式包括:改建、扩建、修理、修配、增加原值、减少原值等。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省局苏国税发[]242号文件规定,由申请单位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表》,按审批权限分级报批,完工后交付使用时,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国家税务系统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单》和《固定资产变更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变更,需由实物管理部门填列《固定资产部门变更通知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实物在使用部门间的变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清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清理是指从实物管理的角度,对本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与固定资产帐务核对,确定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资产。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

(一)对本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清点,并登记造册。

(二)将实物按品种、数量、型号等与固定资产帐进行核对。

(三)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情况,并根据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四)固定资产清理结果报上一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国税系统资产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国税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对本单位的资产使用情况,通过资产报表形式,综合反映其存量、分布、结构和使用效益的变化情况,为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按照市局要求,在年度终了后,在对单位进行资产清理、会计决算以及整理汇总资产数据资料的基础上,向上一级国家税务局报送报表,要求做到报送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报告形式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形式。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固定资产档案是指涉及固定资产形成及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有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卡片、台帐、明细帐、入帐单、出库单、验收单以及各种申报表、评估文件、技术鉴定报告书、批复书、报表、数据磁盘、光盘等。

第四十七条固定资产纸制档案要按年装订成册保管,数据磁盘、光盘也按年度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固定资产数据要进行数据备份处理,有业务发生的单位,每月至少备份一次,且要双备份,即软盘备份一份,硬盘备份一份。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档案应从记入固定资产当年起,保管到固定资产处置后2年(不含当年)。数据磁盘、光盘永久保管。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国税部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是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部门。固定资产的监督除了日常监督、审批外,还有对固定资产的审计工作。固定资产的审计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五十条国税部门在进行财务审计时必须对被审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统一的电算化管理,资料是否完整,报表是否真实,是否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并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检查情况。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税系统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的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都负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

(三) 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未经批准办理合法手续,将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目的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报批或手续不全的。

(六)未按市局要求实行统一电算化管理,资料保管不齐或未按要求保管资料档案,不按时按质报送报表资料的。

(七)不实行定期清理盘点和对帐制度,管理混乱的。

第3篇:固定资产管理总则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进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 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责任人的表现和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除按规定赔偿外,原则上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学校任何单位不得给予报销。

第二章 赔偿界限

第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个人责任丢失稀缺珍贵资产的,按原价的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3倍赔偿。

(二)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如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像机、电视机、冰箱等,一律按同规格型号资产的现行市场价赔偿;属隐匿者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加倍赔偿。

(三)属个人责任丢失的公、民两用性不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事故性质、资产新旧程度、造成后果、认识态度等,按原价的30-50%赔偿。

(四)经公安机关鉴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存放地点不当造成资产被盗的,按原价的50%赔偿。

第六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以赔偿。

(一)属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折旧价的30%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造成资产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组装或改装,造成资产损坏的;

3.在操作过程中,指导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坏的;

4.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失职,造成损坏的;

5.人为因素导致火灾、水灾等发生,造成资产损坏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损坏的。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折旧价的10-20%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坏的;

2.资产维修、洗刷、搬运过程中,非故意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汇报、认识较好的。

(三)损坏的固定资产折旧价值计算:使用时间在2年以内按原价计算;2-3年按80%计算;3-5年按60%计算;5-10年按50%计算;10年以上按30%计算。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所更换的零件、材料费用;局部损坏致使固定资产完全报废的,按整体折旧后的价格赔偿。

第七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处理,分担赔偿。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虽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经公安部门鉴定,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到位,但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三章 赔偿处理权限

第九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和汇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损坏、丢失总价值在1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查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损坏、丢失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学校提出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一旦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损坏、丢失贵重仪器设备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校武装保卫部(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要写出书面报告,写明经过,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赔偿人应按照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赔偿人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赔偿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应一次缴清;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赔偿人可分期缴纳,但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对不按期缴纳的,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缴纳的,连同滞纳金从其津贴中扣除。

第十六条 凡属损坏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批复及交款单据,按规定调整相应帐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4篇:固定资产管理总则范文

【关键词】 医院财务制度; 新旧变化; 概说

始于1999年1月1日的旧《医院财务制度》,起初不仅在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历史性地促进了医院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疗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新医改的不断深入,旧《医院财务制度》本身存在的不足、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已经不能满足医院发展的需要了。这次出台的新《医院财务制度》,针对旧制度在医院财务管理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完善、充实、强化,既注重于医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设和完善,又注重于医院财务管理信息决策效用的提高。比较新旧《医院财务制度》,在框架结构上,全文由原先的十四章六十条扩充至十六章八十二条,增加的两章主要在于突出、强化成本管理和财务监督;在条文内容上,各章节或多或少地都有一些关键性的变化,主要是适应权责发生制核算原则的要求以及为加强财务管理而发生的确认方法和管理方式的改变。

第一章 (总则)的主要变化

1.将医疗卫生服务划分为两块,适用范围缩小。旧《医院财务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门诊部所、卫生院等,是一部行业制度;新《医院财务制度》只适用于前者中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则另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由此出现的状况是医疗卫生机构同时分别执行两部财务制度。

2.财务目标发生转向,要求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旧《医院财务制度》以社会效益为主,强调经济效益服从于社会效益;而新《医院财务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中心,强调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即财务目标由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第二转向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3.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有所新增。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等新增到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中。

4.明确三级医院须设总会计师。新《医院财务制度》将总会计师的设置作为完善医院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强调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的主要变化

1.微调预算管理办法,将补助由定额或定项的二选一方式改为固定的定项补助方式;将结余留用改为结余按规定使用。同时,新《医院财务制度》鼓励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2.新《医院财务制度》从强化医院预算管理的角度出发,对预算的编制、审议、上报、审核批复、执行、调整、分析、考核、评价等各环节的工作程序和内容都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增补了对预算执行结果要分析和考核评价的新要求。

第三章 (收入管理)的主要变化

1.调整收入内容的次序。在旧《医院财务制度》中,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列医院收入的第一、二位,医疗收入位列第三,药品收入、其他收入依次后列;新《医院财务制度》将医疗收入移至第一位,相应后移财政补助收入。这种变化,表面上是医院收入结构变化的反映,实质上体现的是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应当与其医疗服务支出相配比的原则要求,医院作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有因政策原因而导致的收入不足部分,才能由财政补助收入补偿。

2.强调收入过程的规范管理。一是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体现医院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性质;二是要适应配比性原则的要求,把收入与成本核算的口径和对象统一起来;三是加强内部控制,严防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和贪污医院收入现象的发生。

3.修改了药品收入的管理办法。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不是药品销售商,新《医院财务制度》终止单列药品收入,是对医院准确定位的表现。

4.单列科教项目收入。这是医院应当重视科教工作的体现。将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单列出来,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单独考核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是确保科教项目经费投入和提高使用效率的好办法。

第四章 (支出管理)的主要变化

1.旧《医院财务制度》的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新《医院财务制度》的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显然,新制度提出的资产耗费和损失问题,是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重要依据。

2.适应加强支出管理和便于成本核算的要求,调整了支出的项目内容。

3.单列科教项目支出和管理费用。与单列科教项目收入相配比,单列科教项目支出;将管理费用单列出来,便于费用的归集和合理分摊。

4.与药品收入不再单列理由相同,不再单列药品支出。

第五章 (成本管理)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更加重视成本管理,将其另列出来独为一章。

2.提出成本核算应遵循的几个原则,其别需要关注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

3.明确成本核算应根据成本核算对象的不同,合理选择成本核算方法。

4.规范各种成本核算方法下的费用归集和分摊。

5.框定了医院成本核算的范围。

6.明确医院成本分析、成本控制的方法和要求。

第六章 (收支结余管理)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采用分类多步骤方式计算收支结余,调整了业务收支结余的计算公式。

2.单列科教项目收支结余。

3.将业务收支结余(正数)提取专用基金的条款,由硬性规定改为或可的软性规定。

4.采用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加强对收入上缴地区的收支结余考核管理。

5.删除分配一词,分配管理进一步倾向地区化和个性化。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引入货币资金、存货等概念,规范了流动资产项目。

2.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资金项目,便于跟踪财政资金的使用方向。

3.下调坏账准备年度提取比例幅度,并将计提具体办法的确定权赋予省级财政、主管部门。

4.药品由旧制度的按零售价核算改为按实际购入价核算。

5.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低值易耗品,由可分期摊销改为可五五摊销。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上调了固定资产确认的单位价值标准,并明确其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2.将图书从固定资产的分类中剔出,但其实物管理仍要求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3.废止提取修购基金,改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反映固定资产因磨损而损耗的价值以及固定资产净值。

4.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划分为两类,明确维护费用计入当期支出。

5.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提出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的新要求。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枚举增列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为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摊销起点的表述由开始使用之日改为取得当月。

3.开办费由原先不短于5年的分期摊销,改为在医院开业时一次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不再视医院为对外投资的完全权利主体,严控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限定对外投资的范围为医疗服务相关领域。明确规定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2.删减对外投资的决策过程条文,提出医院应当遵循投资回报、风险管理和跟踪管理等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取消长期负债概念,改称非流动负债。

2.明确医院无非流动负债决定权,实质上不再允许医院负债扩张和资本运作。

3.明确非流动负债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4.提出财务风险管理问题。

第十二章 (净资产管理)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对“事业基金”的概念作新的解释,原先是指未限定用途的基金;现指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

2.停用固定基金概念,不再单独反映固定资产占用的基金。

3.调整专用基金组成内容,废止修购基金,新增医疗风险基金,并规定医疗风险基金的计提比例和使用范围。

4.强调职工福利基金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

5.增设“待冲基金”、“科教项目结转(余)”项目。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增列了划转、合并、分立三种医院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的情形。

2.明确要求谨慎处理清算期间医院发生的经济事项。

3.明确清算财产在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先支付清算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4.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范医院划转、合并、分立的资产处理。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调整了财务报告体系的构成内容,将基金变动表换成了净资产变动表,改造了收支明细表,新增了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2.财务情况说明书增加预算执行情况、成本控制情况等主要说明内容。

3.调整充实财务分析指标,既着力于增强财务分析指标的系统性,又着力于提高财务分析指标的有效性。

4.明确医院应当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5.明确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更加重视财务监督工作,将原先的零星条文扩充另立为一章。

2.明确了财务监督的内容。

3.明确了财务监督的责任人和方法。

4.明确要求医院接受外部财务监督。

第十六章 (附则)的主要变化

1.新《医院财务制度》明确制度执行分两步走,即先试点城市执行,半年后全国执行。与旧制度在统一时点上一步到位相比,明显慎重了许多。

2.明确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此也是慎重的表现。

【参考文献】

[1] 李国栋,戴祖田.企业财务目标定位研究[J].商业时代,2006(18):62-65.

第5篇:固定资产管理总则范文

现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我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镇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所有镇管部门和单位。

三、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除市直管单位以及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度之外,其他单位一律实行“零户统管,记账”。实行记帐的单位不设专职会计,只设收支结报员。

四、本制度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模式

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年初核定预算,超收奖励,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具体收支预算按镇政府与各单位所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执行。

二、编制综合预算的原则

编制综合预算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单位综合收支计划,全年收支不得突破预算,如有特殊情况,可动用上年结余,但累计不得赤字,任何单位未经党委、政府批准不得新增债务。

三、预算执行和调整

对实行记帐的单位,财政所要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程序和单位的收支预算序时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拨款。单位预算如遇特殊情况确须调整,必须经镇长审核批准,人大盖章。数量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镇政府对单位超过“二三五”部份的补助,一律经镇主要负责人讨论商定补助数额,由镇长审核拨款。

第三章预算外收入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上级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项目、标准亮证收费,严禁乱收费、提高标准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各单位必须在上级规定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努力完成当年收入预算。

三、各单位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包括往来款项,必须按月及时、足额入账,解缴财政专户,做到款随票清。对逾期未结的款项,镇财政所除限期追缴外,并对责任单位处以逾期额30%--100%的罚款。

第四章预算外支出管理

一、支出总原则

各单位在完成当年收入、上缴镇财政、实现当年结余目标的前提下,根据支出需要安排使用资金。具体预算由财政所会同单位编制,报政府批准后后执行。

二、支出审批手续

各单位在预算范围与标准内所作支出,必须明确领导一支笔审批,审批人对报批的单据必须认真审核。一次性支出在300元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在300元以上、500元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核,镇分管负责人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证明,镇分管负责人审核,报镇长审批;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单位必须向镇政府报送支出预算计划,并经镇党委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新增人员及调整工资等支出,必须凭镇组织部门开具的书面凭证,按规定标准列支。

各单位所列支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将大额支出分解列支以回避镇领导审核把关,各项凭证必须做到手续齐全,每项张单据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批准人签字。

镇财政所对超预算、超标准、越权审批及不规范的支出一律不予认可、记账。对严重违纪、违规的相关责任人报镇纪委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票据管理制度

一、收费票据及结算凭证按照“财政统管,限量供应,按期结报,以旧换新”。的原则,由财政所明确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规定票据,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制票据或自购票据。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使用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但所用票据必须到财政所注册登记。

四、凡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的收入,必须按期全额解缴财政账户,不得坐收坐支。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各单位必须设立固定资产台帐,及时登记固定资产的增加和核销,单位在确须添置固定资产时,必须报告财政所,经镇长批准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办理;核销固定资产时,必须有财政所同意,任何人不行随意核销。

第七章会计结报制度

一、镇财政所负责预算外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实行记账,负责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业务审核,按月份核对单位收支、往来、存款明细账,汇总编报单位会计报表,并督促单位结报员定期做好对账工作。

第6篇:固定资产管理总则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条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面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十六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年1月26日财政部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

计算公式为: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

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

第7篇:固定资产管理总则范文

第一章 总则

为实现投资盈利的目标,本厂应做到管理得法,经营有方,并且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才能有正确的盈亏计算,以确保对企业负责。

为贯彻我国颁布的《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使本厂的会计报表在编制、备置、监证、提出、分发、公告等有统一的规范,真实反映本厂的经营效果,便于厂的执行和社会的监督,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成本管理

为使本厂在生产、经营中,投入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降低消费和降低产品成本,取得较大的生产经营成果,为国家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同时为本厂和员工争取较多的收益,结合本厂的具体情况,制定此成本管理制度。

1、为使厂在规定的计划期内,确定厂的产品成本水平,使厂和员工明确增产节约的目标,不断改进厂的经营管理,财务部必须按季、月编制成本计划,上报厂长,经批准后作为检查工作的依据。

2、厂成本计划是综合反映厂经营状况的质量指标,必须根据厂的生产、技术、财务等各计划综合编制。因此,各部门应按时编制生产计划、劳动计划、工资计划、技术组织措施计划、费用计划以及主要原料——棉纱消耗定额、染化料消耗定额、动力用电定额、工时或劳动定额等,及时提高财务部进行编制。

3、成本计划确定后,必须把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各部室、车间贯彻实施,各项费用下达到车间、部门作为经济核算的指标,财务部按各项原材料消耗定额严格执行,控制其购入数量和使用数量,以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

二、生产费用的控制和日常管理

1、做好生产费用的控制和日常管理工作,是厂实现成本计划、完成降低成本任务的重要措施。根据色织行业中,原材料占成本比重较大的特点,对用纱定额必须严格控制。生产部和车间对百米用纱量必须严格掌握,对棉纱投入量要计算准确,做好控制。

2、辅助材料由厂根据各纱支色号制定工艺配方,并做好代用料的使用,力争降低辅助材料的成本,同时必须加强现场的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掌握做好温度和时间的控制,克服漂染的色花、色差现象,减少复色率,相同的色号尽量安排连续生产,节约辅助材料。

车间和部门对燃料、油料、机物料必须执行定额发放使用,严格考核,做到物尽其用,收旧利废,节约降耗。

3、各项费用的支出,由财务部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到车间、部门掌握,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控制费用开支。

三、成本核算与分析

1、根据厂经营的实际情况,成本核算对象以各个产品的具体品种为核算对象,以每月为核算周期。月终在产品成本采用材料成本法,即在产品成本只计算主要原料成本,不计算工资费用。

2、成本核算方法

根据现行情况采用品种法。但品种之间的成本分配方面,对于主要原材料能直接计入的,采用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根据各成本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定额,按定额比例进行分配。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成本核算办法及计算规程》执行。

3、成本分析

结合本厂的经济活动分析例会进行成本分析活动。对生产费用开支情况以及主要产品的成本升降,按成本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找出存在问题,总结经验,拟定今后的新措施,以达到不断降低产品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现金,银行存款是日常收支、经济活动、货币结算的渠道,为了保证本厂的货币资金完整无缺,合理使用,加速流动资金的周转,结合本厂的实际情况,特指定本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

1、库存现金按照国家银行规定,我厂限额定为5000元,进行存取备用,超出库存限额,必须当天递交银行存储。

现金保管按保卫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收支结算款项的记账,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记账规则,做到日清月结,月终银行存款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并做好调节表备查。

库存现金必须每天与账户核对,不得以白条单抵库。对各项存款,未用支票和印鉴必须妥善保管,以防遗失。

2、日常付款的原始凭证,各种发票,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证填写用途,按规定办理审批,再由财务经办人审核后才能付款。

3、用款额在100元以下(含100元),可不使用支票,经部门主管签名后,直接到财务部办理请款或报销。

二、银行支票管理

1、用款额在100元以上的,应先由经办人员填写请款单,经用款部门主管审核后,呈交主管经理(500元以上呈交厂长)审批,然后由财务部长核准签名后,携同“请款单”及“转账支票申请签领卡”,到财务部办理领取支票或办理汇款的手续,如需要财务部汇款的,则填写“付款通知书”。

同城或异地采购物资,原则上满100元以上者须使用支票或汇兑办理。如属经营关系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的则由有关部门申报原因,经厂主管领导或厂长批准后,方能输付款。

2、凡领用支票及汇票给予收货单位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厂长)批准签名后,方能办理。事后必须按制度规定时间内办理材料进仓和结算预付款项。

3、为了利于经营运作,从实际考虑出发,必要时允许采购人员领取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但必须在支票上证明收款单位和限额。限额数目由财务经办人员在支票上写清楚,支票上其他书写栏目可由用票人亲自填写。

4、转账支票领出五天内,市外汇款三十天内,办领人必须到财务部报账,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报账的,则要经主管领导或厂长认可,否则,视作违反财(经)务纪律处理。

5、如发生支票遗失、汇款出现以外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财务部,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造成经济损失,并同时报告厂长。若造成损失,经办人员负全部责任。

6、支票由财务部出纳员保管和签发。出纳员因事离厂外出时,由部长指定专人托管签发。支票印鉴按实用张数盖印,严禁事先在支票上盖齐印鉴。

三、备用金的管理

因工作需要,供销人员及其他对外业务部门,按规定可备有定量的备用金。在备用金用完之前,应自理好报销单据,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领取备用金人员及因公出差的借款人员,必须填写借款单,经主管厂长或厂长审批后方能办理借款手续。公差人员公干回来十天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而逾期不办理又未经主管厂长或厂长批准的,则按挪用公款论处。

凡领取定额备用金的部门和人员,必须在当年12月25日前,将定额备用金全数交回财务部,待下年度一月,再按规定领用。

四、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财务部。

如遇上级财经部六再有新的规定时,则按上级有关财经部门的新规定补充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提高本厂厂房、设备的使用效能,充分、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好固定资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分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参加生产过程和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

房屋

建筑物

机器设备

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运输设备

⑥ 管理用具

技术资料

其他生产用的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指住宅公用事业、文化生活设备、卫生保健等方面使用的固定资产。

3、未使用固定资产

指新增的尚未开始使用的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指不适合本厂使用,已经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的固定资产。

5、土地

指有价的生产用和非生产用的土地。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和购置、增加

1、固定资产的标准: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

2、固定资产的增加及其手续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和售出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输杂费和安装成本。

自行制造的固定资产,按制造(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的支出。

第8篇:固定资产管理总则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会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法规个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根据《规范》和公司的工作特点分为:财务总监、会计主管、出纳、审计。请认真执行。

第二条 财务总监岗位责任制度

(一)在董事长和总经理领导下,总管公司会计、审计、预算工作。

(二)负责制定公司利润计划、资本投资、财务规划、销售前景、开支预算或成本标准。

(三)制定和管理税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核算的组织、指导和数据管理体系,以及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部门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组织编制公司财务计划、成本计划、努力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提高效益。

(六)监督公司遵守国家财经法令、纪律,以及董事会决议。

第三条 会计主管岗位责任制度

(一) 负责组织企业经济核算,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及时反馈经济运行动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信息。

(二) 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法规,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协调好与银行、税务和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关系。

(三) 制定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不断地修订、完善、督促执行。

(四) 根据生产经营的发展和增收节支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加强对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组织财会人员协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资金回收工作,确保计划内生产经营资金的供应,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五) 加强内部经济核算,搞好财务管理,做到财务清晰、账实、账证、账表、账账相符。各核算环节不出漏洞。按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税务申报表。

(六) 定期进行经济分析,充分运用会计资料,分析成本计划、资金计划和利润计划完成情况,提供可靠信息。预测经济前景,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

(七) 参加生产经营会议,参与重要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拟定,加强事前监督,减少经济损失。

(八) 负责向财务总监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九) 建立财务会计例会制度,总结布置财务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重视会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并为会计人员职称考试创造条件。

(十) 完成财务总监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出纳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 负责办理现金出纳和银行结算业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人员制作,并经过复核的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没有会计凭证不得收付款。

库存现金(下班时),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挪用现金,严禁签发现金空白支票。(1)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转帐支票,如因情况确实特殊,必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签章。逾期未用的空白转帐支票,要及时收回注销。不得将空白转帐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签发。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开户行办理挂失,如果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负责人自负。

领用空白转帐支票时,必须持有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的支票领用单,一般一次只发一张,情况确实特殊,一次最多不得超过三张,并限十日内报销。凡是领用空白支票尚未报销(交回)完者,不得而知再发给空白转帐支票。

(二)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根据已办完的收付款凭证,要每日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清理。

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实际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法远期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三) 保管有关印章和空白支票

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但签发支票所使用的财务专用公章和有关人员私章要分开保管,不得一人兼管。

空白支票和空白票据必须严格管理,专设登记簿登记,领用或交接时要认真按规定办理手续。

(四) 负责编制报送资金收支日报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 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好同银行的工作关系。

第四条 审计员岗位责任制度

(一)在处长领导下,认真积极的开展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向处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熟悉有关财经和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严守审计纪律,恪守审计职业道德。

(四)掌握会计、审计及其相关专业知识。

(五)负责处内办公室档案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六)具体实施财务收支审计和审计专项调查。

(七)负责招标采购日常事务、收费立项、经济合同管理及所有审计资料的收集等工作。

(八)认真学习会计、审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九)完成处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预算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原则;实事求是,综合平衡的原则;指标分解,责任到人的原则;提高效益,增收节支的原则。

第二条 财务预算的依据:

(一)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场发展变化情况。

(二)依据董事局确定的总体经营目标,经营策略和经营发展规划。

(三)依据公司确定的本年度的预算中的变化因素。(公司设备设施改变或扩大,经营规模调整、面积增减,经营品种增减变化,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增减变化,员工的积极性。)

第三条 财务预算的权限:

(一)各经营单位按照公司年度预算的编制要求,认真编制财务预算,由综合业务部统一汇总报董事局批准。

(二)经批准的财务预算,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应遵照公司的审批预算执行。(2)

(三)各部门如超预算开支,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追加预算。

第四条 财务预算的范围:经营预算;费用支出预算;利润预算;资本性支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第五条 财务预算的基本方法

(一)财务预算的基本方法:

1、平均先进法:先求出该指标的平均数,再用公式:(先进数+平均数)/2,这类指标即大于平均数,又小于先进数,较为适用。

2、定率法:即用费用率指标控制经营单位变动费用支出的方法。

3、定额法:即用费用预算定额控制经营单位、管理部室费用支出的方法。

(二)财务预算指标的编制方法

各项指标的预算,要以经营计划为基础,费用支出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编制,采取“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方式,反复测算综合平衡。

1、营业收入:在上年预计营业总额的基础上,结合当年国家政策市场形势变化,参照公司总体方案及本部门经营目标制定。

2、毛利率:依据上年本部门毛利率实现水平,参照市场变化以及国家确定的物价指数和公司总体方案确定的收益水平。

3、费用率:依据上年本部门费用率实际水平,参照公司总体确定的费用水平制定。

4、税金:依据上年本部门实际纳税情况,结合预算年度经营预计变化制定。

5、利润:依据上年本部门实现利润情况,结合预算年度各项预算指标变化和实际情况制定。

6、人数:按上年平均人数结合本年任务所需人数计算。

7、人均劳效:用含税营业收入额除以平均人数。

8、人均利税:用利润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除以平均人数。

9、资金定额:由财务部根据各经营单位的任务,从实际出发给予核定,报总经理批准。

(三)财务部要设专人负责对财务预算的控制及检查。

第六条 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一) 财务预算从当年10月份开始编制,每年10月份由公司财务部提出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方案,统一布置上报的各种表格。

(二) 各经营单位会计部根据财务部统一的布置和要求,组织本部门编制各项预算,11月中旬,将预算草案(费用预算细目草案)上报。

(三) 11月30日前财务部汇总平衡,写出编制预算的文字说明,报公司高层审定。

(四)12月份上旬正式将预算安排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报集团董事局批准。

(五) 12月中旬前财务部将董事局批准的预算下达到各经营单位,将年度预算指标分解成月指标落实到最小核算单位,上报财务部,同时落实到班组或个人。

第七条 财务预算的执行

(一) 各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预算工作,要根据总体经营目标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编制各项预算指标,制定实现目标的计划及措施,并在执行中加强监督和管理。

(二)财务预算一经批准,各经营单位都要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超支,对超支预算的项目,需写追加预算报告,说明超支原因,报董事会批准后,财务部方可予以调整预算。

(三) 各经营单位的各项费用要严格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财务预算的检查

(一) 月审核,费用会计要对各项支出进行审核。不仅审核其合理性,还要审核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对超预算开支一律不得报账。根据各经营单位的经营成果及费用对照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找出本月超支原因,制定改进措施,上报公司财务部。

(二) 季分析,每季度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简要、全面地分析,或做专题分析。

(三) 年度终了,要对销售收入、毛利率、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第四章 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产清查制度

(一)财产清查是根据账簿记录,通过对公司的各项实物、现金的实地盘点,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核对,确定各种财产、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有数,并查明账存数与实物数是否相符。财产清查一般包括:每年对财产物资进行的全面清查;对银行存款、未达账项,每月同银行的核对;各种债权、债务,每年年末进行定期核对;实物、现金保管人员办理移交时,进行的清查;财产物资发生非常损失时,进行的清查;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的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开始前,要建立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制定清查工作计划,明确清查范围,规定清查工作时间,确定具体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职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财产清查的政策、制度、内容和方法等

(二)财产清查的内容和要求

1、货币资金的清查

库存现金的清查。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进行核对,以查明余缺情况。除查明帐实是否相符外,还要查明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制度规定,盘点结束后,应根据盘点结果,及时填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并由检查人员和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对长款、短款情况,要进行分析,明确经济责任。

银行存款的清查采用核对法,即将开户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明帐实是否相符,在清查过程中,查找双方未达账项的余额,并据以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清除未达款项影响,以便检查双方有无差错,并确定银行存款实存数。

其他货币资金的清查,与银行存款的清查相同。

2、存货的清查

存货的清查是指对库存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清查,清查方法主要采用实地盘点方法,首先将材料物资账簿上的数量、金额填在存货清查表上,然后根据账存数对材料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帐实差额作为盘盈、盘亏,对盘盈、盘亏金额要分析产生的原因,做出单独说明。

3、固定资产的清查

固定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法,将固定资产明细账的记录情况与固定资产实物一一核对,包括明细账上所列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编号等,在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盘盈或毁损,还要查明该项固定资产的原值、己提折旧额等;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要对其估价,以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估计折旧等,据以编制固定资产盘亏、盘盈报告单。

4、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

应收、应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清查,清查一般采用同对方核对账目的方法。

清查时,首先将各项应收、应付的往来款项正确完整地登记入账, 由财务部向往来单位发函证,如对方单位核对无误,应在函证上盖章后退发出单位;如对方发现数字不符,应在函证证明不符原因处签章并注明金额后退回发出单位,或者另抄对账单退回,作为进一步核对的依据。发出单位收到对方的回单后,对错误的账目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规定方法加以更正,最后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往来款项清查报告表”。〖4〗

(三)财产清查的方法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主要清查方法有以下几种:实地盘点法,抽样盘存法,核对帐目法,就是对债权、债务通过信函询证或派人调查进行核对的方法,质量检查,就是根据各种财产的技术、范围对财产物资进行检查的方法。

(四)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1、认真分析财产清查发生问题的原因,并确定处理办法

财产清查出现帐实不符的主要原因有:

(1)财产物资在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自然损益;

(2)量、计算、检验不准而发生的差错;

(3)计算登记账簿时的错误;

(4)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人员失职而造成财产物资的损坏、变质或短缺.以及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差错;

(5)盗窃、营私舞弊造成的损失;

(6)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

(7)未达账项引起的账账、账实不符;

(8)虽然账实相符,由于质量等问题引起的不能按正常财产物资使用的毁损。对于定额内的损耗,多属自然原因,非人为因素,一般可根据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定额损耗,应详细分析产生原因并行处理。由于工作失职,个人造成的损失,应区分不同情况,严肃处理、如果属于玩忽职守或贪污盗窃的则应由过失人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要积极处理多余物资和清理长期不清的债权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所发现的超储积压物资、呆滞和不需用物资,应积极组织调剂或改装,做到物尽其用,并积极向外推销或报请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对于长期不清的结算账款,应指定专人,主动与对方单位研究解决。

根据领导批准调整帐簿记录,做到帐实相符。

要建立和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第二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

(一)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管理、定期核销、科室核算的原则。

(二)低值易耗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组织验收,办理入库手续。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三)库房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固定存放,便于收发和检查,严防损坏、变质、丢失。

第四条 材料管理制度

(一)材料验收入库

1、对入库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包装等认真验收核对。按照采购不同和有关标准严格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2、入库材料验收应及时准确,不能拖拉,尽快验收完毕。如有问题及时提出验收记录,向主管采购人员反映,以便得到解决。

3、材料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验收单,同时核对发票、运单、明细表、装箱单及产品合格证,核对无误后入库签字,并及时登帐。

(二)材料出库

1、材料出库应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审核发料单上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核对库存材料是否准确,做好材料储备工作。

2、准确按发料单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备料、复查、以免发生差错,做到账实相符。

3、按照材料保存期限,对于快要过期失效或变质的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对能回收利用的材料尽可能利用,剩余材料及时回收利用,非正常手续不得出库。

(三)材料保养保管

1、根据库存材料的性能和特点进行合理储存和保管,做到保质、保量、保安全。

2、合理码放。对不同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的材料都分开,按先后顺序码放,以便先进先出。 5

3、材料码放要整齐,怕潮湿物品要上盖下垫,注意防火、防潮、防湿,易燃材料要单独存放,所有材料要明码标识,搞好库区环境卫生,经常保持清洁。

4、对于温、湿度要求高的材料,做好温度、湿度的调节控制工作,高温季节要防暑降温;梅雨季节要防潮、防霉;寒冷季节要防冻保温。

5、要经常检查、随时掌握和发现材料的变质情况,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6、对机械设备、配件定期进行涂油或密封处理,避免因油脂干脱造成性能受到影响。

(四)定期盘库,达到三清

1、定期盘库清点,达到数量清、质量清、帐表清。

2、清理半成品、在产品和产成品,做到半成品的再利用。

(五)机械的模具管理措施

1、为了工厂工作的正常进行,模具一般情况下不做借出之用,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2、非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如需模具借出,要有主管领导(董事长、经理)批示,方可借出使用。

(六)成品、半成品的管理制度

1、成品商品需有专职人员管理和发放,发放时需办理领用手续。

2、半成品材料要妥善保管,以便再利用。

3、对已经领出待用的原材料,也应由专人保管,以免发生丢失、混料及浪费现象。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固定资产的保管及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本规则所称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设备、马达仪表、工具等。

(三)会计科目列帐原则:前项固定资产,耐用年数在二年以下,不具生产性,未超过一定金额者(各公司自订)应以费用科目列帐,而不得以固定资产科目列帐。

(四)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按下列类别,由各公司指定部门负责管理,其管理及保养细则由各公司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自行制定之。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由总部门负责管理。

机械设备由工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得视实际需要归由性质相关部门管理。

工具由资材仓库负责管理。

(五)编号:固定资产取得后,即归管理部门管理,并会同会计部门依其类别及会计科目统驭关系,予以分类编号并粘贴样签。

(六)移交:人员移交时,对于固定资产应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细列清办理移交。

(七)增减报告:会计部门应于次月15日前就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项目编制"固定资产增置表"一式三联送管理部门核对,并填列异常或更正内容后,第一联管理部门留存,第二联送返会计部门自存,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采用电脑处理报表代替之。

(八)盘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会计部门每年盘点一次(不含工具、马达、仪表)。另外应于每季就固定资产的项目中根据登记卡册,每一类别至少抽点十项,盘点后应填造"盘存单"一式三份注明盈亏原因,一份自存,二份呈报(总)经理核决后一份送会计部门,一份送管理处总经理室备查。管理部门对于盘盈或盘亏,除应专案叙明原因呈核外,并应依增置或减损的规定办理手续。

(九)增置、营造、修缮处理:固定资产的增置、营造、修缮应分别依照"材料管理办法"、"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及"营建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于增置验收后,使用部门(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由总务部门)应即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一式三联经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填注购置金额、耐用年限、月折旧额,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由会计部门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会计部门应每月与管理部门核对"固定资产登记卡"的记载事项,如有缺漏事项应即通知补正。[6]

(十)受赠处理: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十一)登记: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房屋、土地登记卡",变更时亦同。

(十二)保险:固定资产应依"关系企业财物保险事务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保险。

(十三)资产转移处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等固定资产在公司内相互拨转时应由移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移转单"一式四联会管理部门签章后,送移入部门签认(管理部门不同时,要加印一联会移入管理部门同时签认),第一联送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不同者,影印联送移入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移入部门,第四联送移出部门。其出入厂区应另填"移转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托运部门自存,第二联托运部门转送会计部门暂存凭以核对第三联,第三联至六联出厂时经守卫签注时间、车重后,第三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托运部门的会计部门,经与第二联核对无误,于一日内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单位凭以核对收料;第四、五、六联由承运商随同物品出厂、入厂时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车重后入厂,经点收后第四联由收料部门存查,第五、六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车重后,第五联由承运商暂存凭以申请运费,第六联由守卫暂存,于翌晨转送收料部门的会计部门与第三联核对。

(十四)资产送修处理:固定资产固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工程修造发包事务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于送修时由工务部门或管理部门开具"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第一联经办部门自存,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守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会计部门,第四、五、六联交承运商运同物品出厂,第四联交收料厂商暂存供做物品回厂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于验收后转交会计部门核销,第五联供申请运什费,第六联由收料厂商签收并送回经办部门。

(十五)出租或外借处理: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部门应先会同会计部门后按序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办理,并应制定契约,副本送会计部门以备核对,契约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捐负担、租金、运什费、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其出入厂区应另填"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并依第十五条流程的规定办理。

(十六)减损处理: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运输设备、机械设备、机电性什项设备因减损拟报废者,应由使用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注明减损原因,送管理部门及会计部门签注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准后,第一联送管理部门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三联依处理意见办理后连同该废品送资材仓库签收(盘亏部分免办缴库),第二联连同有关资料送会计部门据以向主管机关办理报备,抵押权变更及解除保险等手续,第三联自存。该减损资产因体积巨大必须就地处理或拆除时,则第四联送委托部门凭以办理,惟减损资产于拆移前,或拆移后无法缴库时,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妥为保管,上项减损资产已缴库者由资材仓库保管处理,其无法缴库而决定标售时,其处理流程依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7]

(十七)闲置固定资产处理

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至少每三个月应将经营上认为无利用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总)经理,经核定标售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管理部门应即按"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所列经批示计售部分开具"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一式四联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由采购部门负责招商比价,并将比价结果转记于"标售比价单"后,第三联自存,第四联送资管科,第一、二联呈(总)经理核决后,由经办人将第二联送会计部门以核对,第一联送管理部门以便发货。

2、发货时,由标售经办人填写"料品交运单"一式六联(承运商联勿填)凭以入厂提货,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及过磅记录后,送回标售经办人开具"缴款单"向出纳解缴货款,并于"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填写"固定资产让售比价单"号码、发票号码,第一联送资材部门,第四联送承购商收执,第二、三联送守卫查对放行,于翌立转会计部门复核。

3、提货出厂后管理部门应即填具"固定资产减损单"一式四联(资材仓库联免填),第一联自存转记入"固定资产登记卡",第二联送会计部门,第三联送使用部门留存。

第9篇:固定资产管理总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成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监管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全资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及相对控股子公司(总公司持股比例低于××%但对该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

第三条总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总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四条各子公司可遵循本办法规定,制定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及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备案后实施。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层层负责”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建立以总公司财务融资部为中心,对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管理及指导,各下属子公司财务部在本单位总经理领导下依法对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进行有序管理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由总公司派驻管理,对其实行双重考核,即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考核其综合业务工作能力,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子公司有关领导了解其工作表现,二者相结合得出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结果。其具体考核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制订。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实行轮岗制,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轮岗意见。

第七条每月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向总公司财务融资部经理述职,述职内容由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规定。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定期召开公司财务工作会议,以指导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第三章会计制度

第八条公司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库存现金管理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日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坐支和以白条抵库。现金支取必须依照合法票据并通过公司审批程序,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应通过银行划转。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子公司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且仅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二)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与撤消必须经总公司批准,本办法执行前已经开立的需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资金计划管理

(一)公司实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总公司根据各子公司具体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下达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子公司预算内资金的使用由子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签批,预算外开支及超出子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的资金使用,须经过总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子公司月度资金使用计划须结合当月财务预算在年度预算范围内按部门和项目编制,子公司财务部汇总平衡上报总公司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管理

(一)各子公司需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财务特点及管理要求的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其报总公司备案。

(二)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筹资管理

第十三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筹资实行总量控制,子公司筹资项目是年度资本项目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子公司年末在充分考虑自身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下年度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并编制下年度筹资预算及筹资方案(包括筹资渠道、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上报总公司。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进行总体平衡后,确定各子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第六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各项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总公司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制度,子公司对外投资的相关事项,按照总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统一由总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必须事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投资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七章对外担保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经总公司审查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担保是企业的潜在负债,预期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风险,故各子公司不得擅自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总公司财务融资部建立对外担保登记、跟踪检查制度,定期对子公司担保事项进行核查,并跟踪其发展变化。各子公司财务部应建立本单位担保项目明细档案,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财务预算管理体系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内容见总公司相关文件),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子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协调预算的执行、调整、检查、考核工作,总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预算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子公司财务部为本单位预算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子公司预算内容和编制要求

(一)子公司预算内容

子公司预算分年度、季度、月度,预算体系包括业务预算、筹资预算、资本预算及财务预算(利润预算、资产负债预算、现金流量预算)。

(二)子公司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每年××月底之前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草案;

×、总公司在每年××月××日前,确定各子公司下一年度目标利润、资产负债率、资产回报率、坏账损失率和投资收益率等预算指标,并下达给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按照总公司批复的各项预算指标,对预算草案修订后,于××月××日前上报总公司。

(三)子公司月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

×、各子公司在预算月份前一月××日前,向总公司编报月份预算草案;

×、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在每月××日召开预算审核会议,确定各子公司预算月份指标,并在每月××日下达。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与考核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子公司财务部对预算的执行情况按季度进行分析,对当期实际发生数与预算数之间存在的差异,不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要认真分析其成因,而且要写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二)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总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预算完成情况、预算编制准确性与及时性等指标。具体考核办法总公司另行下发。

第九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每年应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总公司对子公司资产清查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小额物资及办公用品在核定预算内自行购买,但必须双人经办。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必须办理出、入库手续,建立管理台账。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存货及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总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等损失,应及时予以核实,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并报总公司备案。经政府有关部门及总公司审批的具备资产核销条件的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章中介机构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聘用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提供咨询及法律服务等,统一按照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机构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固定资产处置、工资总量及分配原则、财务预算、利润分配等),报总公司审核确认后,再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批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由于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市场竞争性的自由交易条件,其交易可能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故各子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前须专项报告总公司,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二十九条总公司依法审定子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各下属子公司须定期向总公司进行财务汇报,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表说明。会计报表应包括:主表、附表、附注。编表说明应对表列项目显示的重要和重大变动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权益结构比例的主要项目做出明确注释。对于资产抵押、担保、诉讼、票据贴现等或有事项作表外事项随同会计报表一同报送。

(二)子公司会计报表应包括如下几种:

×、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利润表(年、季、月)

×、现金流量表(年度)

×、主要销售利润明细表(年、季,商业企业填报)

×、主要业务收支明细表(年度、工业及服务型企业填报)

×、企业资金运用月报表(年、季、月)

×、贷款偿还情况表(年、季、月)

(三)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月度终了××日内上报,季度终了后××日内上报,半年报、年报在半年度、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四)各子公司财务部在季度财务报表编制完成后,须编制相应的财务分析报总公司。季度财务分析应随同财务报表同时上报,半年度及年度财务分析在半年度或年度终了后××日内上报。

第十四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对各子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具体罚则见总公司相关考评制度文件。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