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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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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

第1篇: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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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做饭的“把手”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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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的体重测试机

第2篇: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基础测绘,发展,测绘技术,对策

中图分类号:P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157-01

一、基础测绘的定义、城市基础测绘的主要目标、特征

基础测绘通过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广泛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前期性,公益性事业。

1、基础测绘的定义

测绘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将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供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之用。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2、城市基础测绘的主要目标

(1)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基础测绘设施建设要形成以3S(GIS,GPS,RS)技术。4D(DLG数字线划地图,DOM数字正射影像图,DEM数字高程模型,DRC数字栅格地图)技术产品和数字通信等技术构成的较为完善的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2)加快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更新和数据库建设,重点是全面开展城市1:500――1:100000系列数字地形图更新和数据库建设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为建设“数字城市”奠定基础,开创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应用服务的新领域。(3)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管理的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更新机制,推进基础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的建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勘测产品价格机制。

3、城市基础测绘成果的主要特征

(1)基础性:城市的建设发展,交通,农林,水利,土地,矿产,城建等部门的规划设计,都是以基础测绘成果作为平台。(2)公益性:基础测绘其服务对象是政府及各个部门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并为之提供及时,适用,可靠的测绘保障。(3)商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章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基础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

二、城市基础测绘主要内容

基础测绘是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为国家各个部门和各项专业测绘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而实施的测绘工作的总称。城市基础测绘工作主要包括:平面高程控制网的建立与维护,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与更新,城市地下综合管线的普查整测与动态管理,城镇地籍测量,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对立与维护等内容其中前三项是城市基础测绘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内容。

三、我国城镇基础测绘发展现状

国家基础测绘设施工程的实施,推进了由传统的纸质测绘时代迈向现在的数字时代的步伐。“数字中国”,“数字省(市)”,地理信息空间基础框架建立工程已经启动。目前,全国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已接近尾声,同时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形成了1:10000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的数据库和1:500的城镇地籍数据库系统,基本实现了测绘技术的数字化改造。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与数字化技术越来越多地应用于测绘领域,使得许多传统测绘技术手段与测绘信息处理技术都有了质的飞跃。

四、目前我国城市基础测绘存在的问题

(1)一些地方政府过度的追求经济建设,忽视了基础测绘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基础测绘的意义认识不够深远,有些地方甚至没有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更没有将基础测绘的发展与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以至于信息化建设成果不能快速转化为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由于一些地方测绘法制建设滞后,未制定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加上政府缺乏对基础测绘的有效宣传,致使大众没有认识到基础测绘的作用,基础测绘没有完全发挥应有的作用。

(2)缺乏测绘数据共建共享机制。由于测绘数据的共享机制未完全建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企业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自筹资金组织施测,造成同一地区不同单位重复测绘的现象,导致基础测绘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还造成测绘基准不同,技术标准不一,成果质量不均等现象。

(3)测绘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导致各地区测绘人才分布不均衡,部分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由于财力问题,对基础测绘投入少,造成基础测绘队伍经费来源不足,人才身沿海城市流失的现象严重。

(4)缺乏开发,创新能力。现阶段,我国的基础测绘仍然是劳动密集式生产,只是停留在对一些软件的表面应用上,测绘技术单位通过实地调查,数据采集,矢量建库而获得经济效益。而缺乏对数据的归纳整合,为政府及企业提供咨询分析,辅助决策等服务。基础测绘新技术的开发,创新的能力不足,数据的采集,管理与应用等方面的软开发能力薄弱,与国外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制约着测绘事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5)基础测绘应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测绘产品不够丰富,社会化程度不高,现阶段,我国的测绘主要应用在国土,城建等一些建设部门,并没有走入广大人民的生活中,应用的范围太小,同时,现有产品生产周期长,更新速度缓慢,种类少,致使一些用户使用比较困难,侵权盗版,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究,应急保障能力不强,基础地理信息现实性差,造成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后,不能适应应急需求。

五、对我国基础测绘发展的建议

(1)明确职责,加大宣传。(2)建立地理信息的共享工作机制。(3)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4)加大基础测绘的应用服务范围。大力推动基础测绘成果的应用,拓空测绘应用服务范围,推进大,中比例尺等测绘成果的广泛应用,努力开发网络地图,导航电子地图,影像地图等公共产品,加强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平台,国民经济与社会信息统计地理信息平台,公共应急地理信息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深层次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3篇: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城市抗洪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辖区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市城市防洪抢险预案》编制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的城市市区内暴雨、洪水等灾害事件的防御和处理。

第四条: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防为主、防抢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坚持服从大局、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坚持公众参与、军民联防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概况

第一条:自然地理

*街道办事处位于市中区最北部,东面紧邻魏家庄办事处、西面与槐荫区搭界、北倚天桥、南接杆石桥街道办事处,地势南高北低;辖区总面积1.29平方公里,人口3万余人,辖区主要道路有经一路、经二路、经四路、纬一路、大纬二路等。

第二条:气候特征

*市属于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夏季降水量平均在400毫米以上,占全年降雨量的60%左右,且主要集中在七月、八月两个月。全市地势南高北低,是一个洪涝灾害频发的城市,每逢有大到暴雨时,短时间内大量雨水经过市区,而下游小清河排水不及时,导致易形成涝灾。

第三条:洪涝水险分析

暴雨、洪水主要特征:因地势南高北低并且落差较大,南部山区洪水向市区快速流动,且夹带沙石,危害较大;市区内河道较少,排水设施老化,泻洪速度慢,洪水滞留时间较长,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辖区经一路纬三至纬五路路段暴雨期间积水严重,达110公分,经四路、小纬四路、大纬二路路段积水达30至40公分。

第四条:重点保护对象

辖区居民群众,重点是经一路路段的居民群众和市政府、电力、通讯、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及城市公共设施。

第三章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一条:指挥机构

*街道办事处防汛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城市防汛救灾的指挥与调度。街道办事处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事处各科室、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执法中队、房管所、交警中队、环卫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条:成员单位职责

城管科:负责城市防汛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各单位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筹备及监督检查各项防汛物资的供应。组织协调重要防汛抗旱物资的运输工作。积极配合上级各部门开展各项工作,负责组织医疗救护、抢救伤员,加强饮用水、食品的卫生检查,防止瘟疫,确保参加抗洪抢险人员和灾区人民的身体健康。负责辖区污染源的监控防治,确保人畜饮水不受污染,力保不污染河道。负责防汛抢险道路的抢修维护,确保防汛道路畅通;负责城区防洪工程的行业管理;组织城区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协调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制订防汛值班表,负责筹集落实防汛抢险经费、物资用品。

社会事务科:负责洪涝灾害调查,做好救济救灾工作,搞好灾情统计;管理、分配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派出所:负责组织防汛抢险现场封闭警戒、维护秩序、疏散群众,及时侦破破坏防洪工程、水文测报和通信设施及盗窃防汛物资的案件。

环卫所:负责灾后道路洒水冲洗,切实防治雨后道路扬尘污染。

房管所:负责对所管辖的危房进行普查、修缮,制定紧急疏散预案,组织灾后房屋重建。

市中交警大队:负责组织防汛抢险道路管制和疏导交通,及时疏散群众。

执法中队:负责辖区低洼路段乱搭乱建的拆除工作。

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三查”(查设施、查漏洞、查隐患)工作和防汛抢险工作。

第三条:办事机构

设立*街道办事处城市防汛办公室,由城管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城市防汛办公室负责贯彻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四章预防与预警

第一条:汛前预防

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于每年6月1日起进行24小时的防汛值班制度。办事处城管科联同各社区居委会对辖区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采取以下措施:

1、对辖区进行详细的查设施、查隐患、查漏洞“三查”工作,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2、根据辖区危漏房屋产权单位(房管、单位、私人)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加固。

3、对暂时无法落实产权单位的危漏房屋上报城管科后由城管科继续联系、落实。

4、对经一纬四路低洼路段上的95、97、101、110、108、106、104号院7个院进行再次摸底,现有16家住户,人员36人。这部分人员是重点保护对象。

由办事处34名工作人员组成防汛抢险队伍,同时抽取26精干力量参加防汛突击队。备足备好防汛物资、确定*铁路工人文化宫(联系人:王国庆;联系电话:1365541177682426099;转移人员:经一路南面纬四路附近低洼路段上的住户与行人)、海悦商务宾馆(联系人:马经理;联系电:1396918600081772222;转移人员:经一路97-105号12户32人与行人)、省人民银行*分行培训中心(联系人:于经理;联系电话;86167286;转移人员:经一路110号10户20人与行人)为防汛转移地点,暴雨期间辖区低洼路段上的住户与被困行人将转移至安全地点。抢险队伍划分3组,其中转移组10人,由张务民同志负责。负责转移辖区低洼地区人员,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抢险组20人,由闫勇同志负责。负责转移居民贵重物品降低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保障组4人,由徐建柱同志负责。负责转移出的居民日常生活保障。

第二条:预防预警信息

在经一纬四路口标划水位标志,以便雨天随时查看水位,掌握汛情。发生灾情后,立即将灾情范围、房屋损毁、人员伤亡等情况上报区城市防汛办公室。

第三条: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降雨量等级(见附表2),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4个预警级别向公众。

1、蓝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为五年一遇。

2、黄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个别低洼地区及部分道路有积水,为十年一遇,轻度超标准洪水。

3、橙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mm以上,或者已达5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城区积水面积较大,低洼地区形成灾害,为二十年一遇,超标准洪水。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mm以上,或者已达100mm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出现大面积洪涝灾害。

第四条:预防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信号时:办事处防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随时监测降雨情况,及时上报雨情、水情、险情,并加强与区有关部门的联系,

2、黄色预警信号时:办事处和居委会及时派出人员对辖区内的危漏房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按照低洼地区转移方案组织受灾群众转移。

3、橙色预警信号时:办事处主要领导现场指挥,保持与上级和各单位防汛值班室联络;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在社区居委会待命,随时准备完成抢险救灾任务,办事处34名抢险队员将全部到岗,并分成三组在辖区水流较急得三个路口坚守岗位,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一组15人设在经一纬四路路口,负责监看水位和转移群众。第二组10人设在经五小纬四路路口,负责辖区群众的转移。第三组9人设在经四大纬二路路口,负责堵塞车辆的疏通工作。

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办事处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各社区居委会主任、防汛抢险队伍成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发动组织人员投入抢险救灾,指挥低洼地区的群众疏散转移。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一条:应急响应体制

1、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抗洪抢险的义务。

2、汛期,各级防汛机构应根据灾情的发展,认真做好社会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3、在严重灾害期间,各级防汛责任部门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及时解决防汛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第二条: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市中区防汛预案的规定,*街道办事处辖区属*市口腔医院、市中区人民医院保障范围,当发生暴雨渍涝时,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就近便利的原则对灾民实施紧急救助。

第六章应急保障

第一条:各责任单位防汛值班专用电话及分管负责人电话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

第二条:按照市中区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的要求,指挥配合各社区居委会进行工作,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居民生活稳定。

第七章后期处置

第一条:灾后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时,按照区相关部门的要求,负责辖区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第二条: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联系相关部门立即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立即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第三条: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第四条:汇总与上报

办事处对灾情进行统计,内容包括人员伤亡、受灾面积、财产损失等。

第六条:调查与总结

防汛领导小组对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防汛抗旱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条: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防汛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4篇: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金融;项目融资;风险识别;风险处理机制

在经济的不断发展的大环境下,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投入建设,项目规模逐渐呈现大型化趋势,传统的项目融资与筹资方式已经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金融工具,项目融资对于基础设施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及大型工程项目建设筹集资金的作用更加突显。项目融资的方式成为大势所趋,我国基础设施薄弱的现状也能够得以大幅度改善。从项目融资的全部过程来看,其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分担和风险控制,其中风险识别是首要环节。为了最大程度地保障项目融资和项目经营的成功,风险识别应当运用于各个阶段,尽可能地减少和降低风险要素对项目的不利影响,这也是项目投资者及贷款人共同面临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在阐述融资管理理论知识的同时,对风险识别做了详细的划分,从而提出不同风险的防范策略,希望有助于更好地运用项目融资。

一、项目融资概述

(一)项目融资的概念

从广义上来讲,项目融资是指为了收购一个现有项目或建设一个新项目,或对已有项目进行债务重组,所进行的一切融资活动。从狭义上来讲,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有限追索权或者无追索权的贷款或融资活动称为项目融资。一般来说,项目融资仅指狭义上的概念。

(二)项目融资的主要特征

1. 项目导向

项目发起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往往不是投资者最为看重的,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的收益才是首要考虑因素,因为项目融资成功的关键在于项目本身的高质量,项目融资可以说是以项目为主体安排的融资。

2. 有限追索

项目具有的不可预见的复杂风险因素,如一些能源开发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周期长、资本密集,使得投资者不愿意完全承担风险,他们希望在获得项目所需资金的同时,将自己的其他资产与项目风险切断。项目融资正好能够满足这种要求,投资者想要规避风险从而获得预期的收益,可以通过这种有限追索来实现。

3. 风险分担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项目融资要想减少风险,主办者或者项目投资方必须确定项目的关键风险,评价项目里面各种风险可接受的程度,并将风险合理地分配到有关各方。有效合理地分担项目融资中的各种风险,是规避和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

4. 表外融资(非公司负债型融资)

项目融资的另一大特点在于表外融资,也就是资产负债表外融资。如果项目发起人直接从银行贷款,那么其负债率就会相应增加,从而使得其所面临的金融风险随之加剧,其未来的融资成本也会逐渐加大。

5. 项目融资成本高

组织项目融资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需要更长的时间,因而带来较高的筹资成本。由于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项目融资需要进行大量有关风险分担、资产抵押、税收结构等技术性工作,且由于其有限追索性质,导致融资的成本要比传统融资方式高。

二、项目融资的主要风险及识别

在我国,项目融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核心风险、非核心风险。风险识别在项目融资中是整个风险管理的基础,项目成功的关键在于风险的合理分配及严格管理。因此,准确识别项目融资中的风险,是项目融资活动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做好预先的防范措施,将有利于融资的顺利完成。

(一)核心风险

1. 信用风险

由于参与者对于双方的资金状况、偿还能力、专业能力、可靠性和诚信程度等难以把握,以及项目合作者各方是否能根据合同文件履行职责及其承担的项目信用保证责任的不确定性,项目融资存在信用风险。

2. 完工风险

由于资金没有到位,技术力量不足,环境等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达不到经济指标或项目延期、超支、甚至停工。因此,选择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承包商,对于减少完工风险至关重要。

3. 生产风险

项目的生产阶段是项目生产风险存在的主要环节。生产风险主要包括生产条件、技术和经营维护三个方面,如原材料、能源的供应是否可靠,由于设备安装、使用不合理导致产品质量低劣;技术会不会被新技术所代替,在项目建设期结束后技术能够依然保持先进水平;经营者由于疏忽而引发的重大经营问题。

4. 市场风险

价格和市场销售情况是项目在产品市场上存在的两大风险。

(二)非核心风险

1. 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通货膨胀风险。对于前者,投资方采用固定利率融资,如果市场利率下降,那么机会成本就会相应提高;投资方采用浮动利率融资,如果利率攀升,那么项目生产运营成本则会因此攀升。对于后者来说,国家一旦发生通货膨胀,成本价格就会相对上涨,产品的价格也会随之上涨,使得消费者采取其他方式或降低需求等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会降低收入。

2. 政治风险

行业政策及政府政策的变化,都会使融资项目的赢利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危及企业的生存。这些政策的实行,都会导致融资项目预估的准确性受到严重影响。对于投资者而言,避免政治风险是其需要面对的一个大难题,因此要求企业财务主管尽可能地将企业的财务风险降低到企业能够承担的范围。

三、项目融资风险的防范策略

系统地识别项目融资中的各种风险,能够帮助我们了解项目融资建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风险,以及容易被忽略却能引起重大损失的风险。针对这一系列的风险,应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对以后项目的顺利进行大有益处。

(一)核心风险的防范策略

1. 法律风险的防范

项目公司要想规避项目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可以聘请当地的法律顾问,研究并规避项目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通过担保等协议的签署来分散风险承担,以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

2. 完工风险的防范

项目完工风险的主要受害者之一是贷款银行,因此贷款银行为了转移或者限制项目的完工风险,可要求工程承建公司提供相应的“完工保证”作为保证,同时还可聘请项目管理代表来监督项目的建设进展及完工情况。

3. 生产风险的防范

针对不同种类的生产风险,可以通过设计不同的合同文件来防范生产风险。此外,还可以通过一系列信用担保协议来防范生产风险,具体措施如下:在项目文件中订立严格的条款,以及涉及供应商与承包商的固定成本、延期惩罚、项目效益与效率的标准;项目公司拥有基本设施及供给来源。

4. 市场风险的防范

降低市场风险需要从两个方面(价格和销售)着手。项目融资要求项目必须具有长期的市场产品销售协议作为融资的支持,这种协议的合同买方除了项目融资者本身,还可以包括项目产品有兴趣的具有一定资信的任何第三方。如果一个项目能够签订这样的协议,无疑可以大大降低市场风险。

(二)非核心风险的防范策略

1. 政治风险的防范

针对这一风险,可以从政治风险投保和引入多边机构两个方面进行考虑。前者是项目公司或项目投资者、贷款银行和其他参与方向官方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政治保险,在融资中尽量使项目有政府参与以规避风险;另一方面,多边机构的书面保证也能为参与各方提供政治上的保护。

2. 金融风险的防范

项目公司在项目开始初期,积极寻求大银团的支持,并规划好资金来源,从而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链的完整性。为了防止利率提高带来的项目预期利率大幅下降,项目经营者可在每年收入中提取一定金额作为预防基金。此外,在与政府签订有关协议时,应当明确规定因利率变化而由项目公司承担和政府补偿的协议内容。

四、项目融资风险处理的一般机制

(一)分散资金来源

从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看,其中以银团居多,一些大型项目融资的贷款来源于数十家甚至十多家,这极大地减少了单个债权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这些贷款人多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业务性质也不尽相同,因此能够根据各自的风险偏好满足项目不同形式和层次的资金需求,因为他们充分考虑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分散风险承担

由于项目风险以项目为导向,项目的直接借款人一般为项目公司,而不是项目的投资者,因此投资者的其他业务风险对于项目的影响较小。同时,项目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被限定在项目的范围内,贷款人也可以根据风险管理的需要对项目进行全程的监控,因此项目融资的这种安排将项目融资的风险与项目最终借款人的项目以外的风险相对隔离开来。

(三)以合理的融资模式进行风险的合理分配

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面,灵活的融资模式能为项目融资提供多样化手段,通过设计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模式,项目融资的风险也能够在各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四)多样化的信用保证结构

一是项目融资额度取决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或者项目未来收益的一定比例,在这些未来的项目现金流量及收益分配顺序中,归还项目融资的贷款具有优先性,这是项目融资最强有力的融资保证。二是业主保证人和第三方保证人还会通过各种保证书和承诺形式为项目提供必要的担保,这些担保将成为规避项目融资风险的另一个有力的保证。

五、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相关法规不完善

我国的项目融资相对欧美国家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法规始终有漏洞,并且由于相应的法规出自不同的部门,不系统、不全面,甚至细节上存在一定的冲突,这就使得一些项目没有可以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者不知适应何规,在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

(二)金融体制不完善

目前,随着现实经济的发展,各种问题诸如国际收支不平衡、市场失灵、通货膨胀等相继出现,导致汇率波动性较大。我国未成熟的金融市场、不健全的机制体制、较少的规避汇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导致金融风险的规避问题重重。

(三)技术基础薄弱造成风险管理水平难有保障

由于我国风险管理技术基础普遍薄弱,风险识别困难、评价的误差大,与欧美发达国家较成熟、全面、系统的融资风险管控理论及较专业的融资咨询业务相比,我国的融资业正处于少年期,缺乏适应我国行情的科学系统的风险评价理论,往往只依靠风险源等面上的因素作为依据来评价和识别,这就导致风险的识别常出现偏差。

(四)主观意识淡薄、客观条件欠缺,限制了风险管理发展

由于我国的项目融资模式应用较晚,理论基础薄弱,缺乏实践经验和指导性的实施准则,致使我国的项目融资风险种类数量有限,保单形式单一。同时,由于缺少专业的担保人员和专门的风险管理咨询机构,使人们的项目风险意识较弱。

六、降低项目融资风险的对策与建议

(一)通过完工担保协议和债务承购保证,转移和限制完工风险

为了转移和限制项目的完工风险,贷款银行可以要求项目公司提供无条件的“完工担保”和“债务承购保证”。 如果项目不能完工是项目投资者不履行其提供资金的担保义务所致,则按照提供“债务承购保证”偿还贷款人的贷款,将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转化为完全追索的公司融资。

(二)通过无条件的供应协议和销售协议,限制生产经营风险

长期的、无条件的供应协议是减少项目生产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尤其是在一些原材料和能源依赖性较强的项目中,签订无条件的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协议能够稳定经营成本,减小项目生产风险。同时,项目融资都要求有长期的产品销售协议作为融资的支持。通过长期的、无条件的销售协议安排,使项目有了较为稳定的收益来源,从而降低了产品市场风险。

(三)通过多元化的投融资结构和政府书面承诺,规避国家风险

在国际项目融资中,规避国家风险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为了限制东道国政府实行没收或国有化的风险,对于项目的投资者而言,可以通过组成国有化的投资集团。这样一来,东道国政府的没收或国有化行为就会面临国际压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事先与东道国政府进行谈判,尽量寻求东道国的书面承诺,以降低国家风险。

(四)通过保险保障体系的建立,转移不可抗力风险

对于政治风险、自然风险等不可抗力风险,降低项目公司和承包商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通过保险来部分或全部地转移风险。因此,通过建立融资项目全面的保险保障体系,对直接投入的人、财、物及主体工程、设备等可能出现的意外保险、资产损害、设备故障等情况及相应发生的损失进行投保,转移项目融资中的不可抗力风险。

七、结语

由于我国目前的基础设施较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特别是西部地区,所以项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空间极大。为了更好地将这一新型的融资方式植根于我国,必须进行项目融资风险的防范,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防范项目融资风险中,项目投资者必须准确识别项目运作中的主要风险,评价项目各个风险的水平及可接受的程度,并将项目风险分配给对这一风险偏好最大的一方承担,将融资结构结合项目风险,恰当运用风险防范策略,最大限度地规避因项目融资风险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任准秀.项目融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沈建明.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3]美国防务系统管理学院.风险分析与管理指南[M].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2002.

[4]徐莉.项目融资[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5]陈建,陶萍.项目融资[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6]梅明华,李金泽.项目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第5篇: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 军人 养老保险 经验借鉴 启示

军人退役养老保障是指国家和军队依法设立专项基金,在军人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以及在军人退役到地方后,能够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而建立的一项军人保险制度,是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涉及到每一个军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当前军人退役安置难、社会保障弱的情况下,通过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架起军地保险制度衔接的桥梁,使军人在退役后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保险待遇,不仅有利于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提高军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增强军队吸引力,保持现役军人与人才结构的合理配置,推动军队的质量建设,减轻国家和军队的负担,缓解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增强军队稳定,而且对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借鉴

1、外军军人养老保障的基本政策

世界各国虽然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各有不同,但其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大都体现国家对军人的保障责任。目前世界各国军队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全部负担型,不开设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如美军,美军军人养老保险是以退休金保障为主体的养老保障制度。退伍军人的退休金从国防部预算开支,退休金的多少与基本工资和服役年限有关,奖金和津贴不考虑在内,由于美军是一支合同兵役制军队,地方青年把当兵当成一种“职业”。军人退休后可从地方政府退伍军人事务部按月领取退休金。服役满20年的军人,退休后可以拿到基本薪金的一半,每多服役1年退休金就增加基本薪金的2.5%,即现役部队服役满30年的军人可以拿到其基本薪金75%的退休金,这也是退休人员可获得的最高数额的退休金。退休金的标准各国都不相同,但大多是不超过退休时工资收入的75%,同时又是稳定的退休金增长机制,退休金因通货膨胀每年都要增加,增加的退休金称为生活费用调节费。根据美国法律,军人也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部队退休人员除了领取部队退休金外,还可以从社会保险中领取退休金,两者互不影响。另外,美军军人在享受规定的退休金外,还享受补充人寿保险。这种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退休金保障的基础上,由军队统一开设补充的人寿保险,大大提高了军人退役后的养老保障水平。另一种形式是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型,军队开设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如法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军人,法国的军人养老保险主要采用参与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和建立军人养老保险机制相结合的模式进行,将军人养老保险纳入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中,由政府统一经办。台湾地区的军人养老保险模式是根据当局制定的《军人保险条例》和《军人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强制执行的。由国防部主管,负责保险政策、法规的制定、计划和监督;军队联勤总部办理,负责申请、登记和审核;中央信托局管理基金、保金和理赔决算。保险费率按保险基数金额,将官为6%,校官为5%,尉官为4%,士官和士兵为3%,参加保险满30年后自付保险费免于扣缴,由国家财政负担;士官及士兵保险费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这一模式的优点是,军人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且政策后连续性,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军人养老保险体系。

2、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

(1)基本养老保险

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了保障广大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来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第一层次。基本养老保险是由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职工如果具备三个条件,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以及个人缴费至少满15年,既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由企业自主决定。其主要特征是由企业发起建立,经办方式多种多样。经办方式有:大企业自办;多家企业联合或行业管理机构建立,区域性或全国性协会、基金会经办;由有关中介机构经办;由有关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寿险公司经办。同时,国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以年基金交费以及基金的投资可免税。企业年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政府在企业年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中不承担直接责任,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

(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国家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目的在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满足部分人群的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二、对军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1、统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针对不同的退役方式提供了三种不同的养老模式,各种养老模式不仅在军人退役时补偿方式和标准不同,使管理工作难度加大,而且使不同退役军人以后能享受的养老待遇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也造成了一定的不平等。这种状况的持续发展,不仅不利于保证军人平等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不利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而建立统一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减轻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负担,降低管理难度,使退役军人平等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使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工作得到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改革为统一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同时,已实行的军人伤亡保险和退役医疗保险除了少数特殊人员外,将大多数军人都纳入军人保险的保障范围,制度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保障效果,也为统一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借鉴。同时,也要体现出军队特色。军人职业的高风险性说明,体现军队特色就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给军人以优待。其优待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缴费相同的条件下,使军人相对于地方同等人员享有较高的养老待遇;二是享受同等的养老待遇时,个人账户中军人缴纳的比例相对少,而国家补贴的相对较多些;三是降低军人的退休年龄。三种方法的侧重点和效果是不同的。第一种侧重于保障军人退休后享受较高的待遇,解决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安心服役。第二种侧重于提高军人即期可支配收入,提高现役军人的待遇水平,更直接的目的是吸引高素质人才进入部队。第三种从总体上提高了军人的养老待遇水平。就目前军队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和我国的经济形式看,采取前两种办法较为可行,第三种办法应当在社会保障基金支付很充裕的情况下,才能普遍实施。其次,是要覆盖全体军人。军人养老保险制度的对象应该是最广泛的,要面向全体军人,包括在军队退休的干部,面临退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等有工薪收入的军人,还有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由国家财政给予解决。对原制度下的离退休人员仍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军队相关部门应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保证他们的养老待遇不低于国家同等离退休公务员的养老待遇。

2、提高军人养老保险保障待遇

受工作环境和专业的限制,退役军人二次就业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的需要而建立的,其养老保障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军人未来的生活水平,对军人的影响较大。适度的养老保障水平可以解除军人的后顾之忧,使其安心服役,为部队建设多做贡献。而适当的提高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水平,又可以体现国家对军事劳动者的肯定与激励,也能为军队建设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创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为加快我军的现代化建设服务。

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应该与其他制度相配套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作为军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退役军人养老的基本生活需要,要满足退役军人养老的其他需要就相应的需要其他制度与之配套。实行统一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后,军队可以通过给当年退役军人发放一定的退役补助,以补偿由于军人退役可能给军人及其家庭带来的风险。为了帮助和鼓励退役军人特别是复员军人尽快地实现再就业,军队也应有相应的措施,如可以通过开展技术培训等方式使退役军人掌握一定的谋生技能,通过提供低息贷款等手段帮助退役军人自己创业,通过提供受教育的机会等形式提高退役军人的自身素质。这样做真正实现了对退役军人全方位养老需求的满足,从而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的养老保障水平。

第6篇: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

7月初的第五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的一项成果是,中美达成共识,中国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制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展开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

这意味着历经九轮的中美投资协定谈判终于取得突破性进展,表明中国外资准入模式与管理体制将面临重大改变。

准入前国民待遇已成国际投资规则

所谓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企业设立、取得、扩大等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对投资自由化程度的划分,准入前国民待遇分为两类: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以“选择准入”和“正面清单”为主要特征,东道国对于投资自由化的程度、步伐及准入条件保留着一定程度的控制权,这种模式适合以渐进方式推进投资自由化的国家。

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则以“选择不准入”和“负面清单”为主要特征,即原则上对所有的外国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在准入阶段通过“负面清单”方式列明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这种模式缩小了东道国的自由裁量权,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东道国控制外资准入的传统权利。

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目前全球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实行了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则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印度拒绝与美国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承诺“负面清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但同时在与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定中做出了“负面清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承诺。

探索“中国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目前我国对外资准入仍采取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即以“选择准入”和“正面清单”为主,行业准入主要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版,其中包括鼓励类行业354条、限制类行业80条、禁止类行业39条。

而目前多数国家实行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遵循的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 NAFTA)中的投资条款,采取“负面清单”+“不符措施”模式,美国最新修订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U.S. Model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2012)进一步对“不符措施”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说明,成为各国进行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时参考的对象。

按照国际惯例,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一旦制订,东道国对于清单内容的延续和修改应保持透明,并履行相关的通知和磋商义务。同时,在采用“负面清单”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下,东道国也允许采取一定的保留措施。这些保留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般例外、临时保障措施和以否定列表形式保留的不符措施,其中不符措施尤为通用。

不符措施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现有不符措施的保留清单;二是未来可以实行新的限制性措施的部门和活动领域。

通常,不符措施应分别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企业高管国籍和业绩要求等原则和规定提出保留,并包括履行必要行政程序的要求。同时,东道国还应遵循透明度原则,披露采取不符措施的部门或事项;与采用不符措施相关的国内或国际产业分类标准;维持不符措施的政府部门级别;不符措施的法律依据等。在未来不符措施的制订上,也应分别对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企业高管国籍和业绩要求等原则和规定提出保留。

如日本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保留禁止外国人参与国有资产处置的权力;保留采取与补贴有关的措施的权力;垄断行业开放后,仍保留采取与维护、指定和取消公共垄断(包括私营化)有关的措施的权力;在互惠基础上处理外国投资者与土地所有权、租赁权有关的事项等等。

由于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产业竞争力水平较弱,政府监管和调控能力也有待提高,因此在采纳以“负面清单”为主的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时,制订一套全面并透明的“负面清单”与不符措施列表显得尤为重要。

以印度尼西亚的外资“负面清单”为例,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包括了农渔业:大麻种植、某些鱼类品种的捕捞、珊瑚环礁的清除等;制造业:酒精饮料的生产、有毒或放射性矿产的开采、化学武器及爆炸物等的生产等;交通业:地面终端站和秤重站的设立与运行、机动车车型检测及定期测试、通信与导航系统、交通信息提供系统、空中交通引航系统等;信息与传播业:包括广播频道和卫星传输的运营与管理等;文化与旅游产业:包括公共博物馆、历史遗产、传统民居及周边环境、赌博业等。

而设定条件进入的行业则包括了农业、林业、海洋和渔业、能源与矿产业、制造业、国防军工业、公共事业部门、商业、文化与旅游业、交通业、通讯与信息业、银行业、其他金融业、人力资源与移民部门、教育业、医疗服务业、安全部门等在内的17个行业中的274个分行业。其数量远远多于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的限制类与禁止类行业。

此外,印度尼西亚“负面清单”不符措施也包括了有条件许可、股权限制、地域限定、特别许可、企业高管国籍、业绩要求、中小企业准入等众多方面的内容。

因此,未来中国若实行以“负面清单”模式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首先应全面系统地评估现有产业与政策,并结合目前国内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发展特点,力求制订一份全面详尽的“负面清单”,同时还应注意与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相互衔接。

在初始的负面清单行业选取时,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1年修订版,对20个行业、95个分行业进行全面梳理,在“负面清单”分行业的选取上,至少应包括目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禁止类的产业,而限制类的产业应根据目前准入条件制订详细的不符措施的保留清单,同时制订出未来可能的新的不符措施清单。

“开放与监管并重”促外资管理体制改革

给予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意味着对投资自由化进一步承诺,但这并不意味着丧失对外资的监管权。已签订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的国家,仍对外资准入保持了一定程度的监管。

如美国尽管对外国直接投资没有专门的审批程序,但存在大量与投资相关的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地方法律,其中包括反垄断、并购、劳工待遇和社会保障、出口控制、环保和健康安全方面的内容。

在对外资进入的监管方面,美国制订了Exon-Florio修正案,并建立了外资监督审查工作委员会,对外国投资者收购美国公司进行审查,以此限制外资并购。

而欧洲国家以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法为基础,以证券法、公司法和竞争政策作为操作依据,同时结合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对外资展开监管。在监管机构方面,英国建立了公平交易局和垄断与并购委员会,法国设立了公平交易、消费者事务与欺诈控制局和竞争委员会,德国设立了联邦卡特尔办公室,承担着对外资的监督和审查职责。

作为发展中国家,印度尽管于1991年就对外国投资者实行了“自动许可程序”(Automatic Route),2000年制订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但同时对某些行业还保留着“前期许可”审批制度,印度政府对外资进入需经批准的行业要进行4-6周的审查。在印刷、媒体、品牌店零售、通讯等服务业领域,印度政府除对外资进行股权限制外,还存在着严格的监管程序。

但同时,中国经济结构正处于转型期,政府监管和调控能力还有待提高,现阶段全面取消外商投资审批制存在一定的监管风险。因此,目前应遵循“开放与监管并重”的原则,选取部分地区作为外商投资备案制试点区域,逐步放开外资审批权,并建立跟踪与评估制度,不断积累对外资准入、设立和经营环节的监督与管理经验。

当前,可在刚获审批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先行开展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制订外商投资审批的“保留清单”,对清单以内的行业仍沿用外资审批制度,而“保留清单”以外的行业可取消审批,实行外国投资者投资备案制度。同时,列明“保留清单”以外行业的不符措施,作为审批例外。

第7篇: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 定价机制 天然气

中图分类号:F014.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003-02

一、准公共产品的界定

现代公共经济学将社会总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在现实社会中纯公共产品比较少,如国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九年义务教育等。这类典型的纯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提供,政府定价。私人产品由于其较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完全可由市场提供,市场定价。介于纯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的定价问题,在分析前须界定清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是具有不完全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物品。

为研究方便,依准公共产品的主要特征将其分三类:第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具有“俱乐部”产品特征,如收费的公园。第二类是具有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的外部性决定了其公共性。如教育,其普及程度直接影响到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秩序。第三类是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准公共产品。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具有分割的不经济,因而无法用反垄断法促使有效竞争。政府常采用准公共产品的管理方法来对其管制。本文的重点便是研究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准公共产品的定价机制问题。由于这类准公共产品具有自然垄断性,若由市场提供,企业就会利用垄断势力制定高价,一方面会使产品供应不足,影响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其具有公益性,企业定高价造成了消费者福利的极大损失,尤对收入较低群体。若由政府提供,其高额的建设成本会引起巨大的财政压力,还会引起效率低、服务差等问题,如国有企业就是典型例子。在实践中大多采取混合方式,即政府和市场共同承担这些产品的供给。它们由私人投资,政府对其补贴并管制。政府作为中间人,一方面要保证企业得到应有经济利润;另一方面要考虑其产品的公益性,定价便成为难题。文中以天然气行业为例分析其定价及价格管制问题,以期能给些启示性建议。

二、城市管道天然气定价机制及其问题

陆上天然气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定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实行分生产区域制定分用户类型的结构气价。管输费由国家监管,区域性管网管输费较低。城市燃气公司的销售价格由省级物价部门管理制定;城市配气服务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由省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城市管道天然气定价过程存在以下问题:

1.天然气产业上下游企业间缺乏合理科学的联动机制。中国天然气价格管理体制是分段管辖,天然气到城市的门站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各级地方政府制定。上游企业主要关注国内市场价格要与国际气价接轨;地方政府定价时更关注民生等问题。上游价格调整,发改委一通知即可;而下游城市燃气价格调整则处于时空缺位,价格调整难以及时到位。5月31日发改委规定,从6月1日起,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此后各地纷纷调整天然气价格,对非居民用户气价上调一定幅度,但对居民用户气价虽部分城市上调了,但大部分迟迟未定,举行了价格听证会,等待物价部门的决定。对于工商业用户,能源选择具有较大弹性,如果上游价格多次上调,下游价格也跟着上涨,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其他可替代能源,这必给天然气企业带来较大冲击。而居民用户的用气价格始终不能相应调整,这会使企业陷于两难的经营困境。

2.没有明晰的定价机制,价格不能反映成本信息,缺乏成本约束机制。天然气产品作为准公共产品,其价格由国家控制和核定,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再交由国家相关部门认定。从理论上,政府部门定价既要考虑其成本变动,保证企业能获得合理利润,以确保产品供应,又要考虑价格变动对其他部门、行业及居民生活的影响,增进社会福利。但由于城市天然气一般由国家授予一家企业特许经营权经营,形成了垄断势力,垄断产品,且垄断了产品成本等方面信息。天然气企业和价格管理部门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造成价格管理部门无法掌握企业成本信息以致难以正确审核成本真实性,一般是企业报多少是多少,产品定价过程演变成企业和政府价格管理部门的讨价还价过程。实际效果便是谁的声音大,制定的价格就对谁有利,这样往往是产品价格随成本增加而提高,而成本增加又无相应约束,企业缺乏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3.天然气价格与其他能源之间比价不合理,城市天然气价格偏低,且价格形式单一。首先,中国天然气价格与其他能源之间比价不合理,国际市场天然气价格通常为等热值原油价格的60%左右,而目前中国陆上天然气平均出厂基准价格仅相当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25%左右,与其他可替代能源价格相比,国内天然气价格相当于等热值液化石油气价格的1/4,燃料油价格的1/3,进口天然气价格的一半左右。这加剧了国内市场的供不应求趋势,随国民经济发展,天然气产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据资料显示,2009年中国对进口天然气的依存度已超8%,但2008年、2009年国内天然气供需缺口分别为30亿m3和90亿m3左右。其次,天然气价格偏低,特别是民用气价格。据数据显示,中国燃气销售与购买价格比为1.5左右,而国际市场上比价一般在3~4之间,这不利于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运行发展。最后,天然气的消费有很强季节性,一般冬春季需求量大,而夏秋季需求量小,但目前价格却是一年四季一个价,不能反映天然气供求关系的季节性变化。

4.政策性亏损因素与经营性亏损因素混淆,不利于经营企业激励性机制的形成。出于天然气产品的生产供应具有规模经济性和消费的公益性,政府会给予一定政策性补贴,如现行初装费的收取,企业会将其视为低价气可能亏损的补偿来源,混淆了固定成本补偿与企业利润关系,不利于刺激企业提高效益,也扰乱了价格结构体系。

三、从管道天然气产业的分析对准公共产品价格管制的建议

1.逐步建立产业上下游企业联动机制。对城市准公共产品,其行业必联系着一个产业,如城市天然气联系着天然气产业;城市电力联系着煤的发电行业。天然气产业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中国上游气价一直有上涨的压力,上游气价的调整,使得燃气企业的天然气外购成本增加,虽非居民用户价格上调,但是非居民用户的天然气需求具有更大的价格弹性,会产生替代效应。而居民用户价格一直不变,面对上游气价调整,若燃气企业不能疏导上游涨价压力,其正常经营将受到影响。电力行业亦是,需加快理顺煤电之间的关系,实现煤电联动机制。

2.理顺价格关系,建立科学、规范的价格形成机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非自然垄断业务,应引入竞争机制,由市场定价。而对自然垄断业务仍应实行政府价格管制。但须建立科学、规范的价格形成机制和成本约束机制。大部分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采取的是两部制:初装费和使用费。随城市化水平提高,用气户数增加,初装费违背了公用事业的规模经济原理(管道燃气的固定成本分摊应随用气户数增加而降低),扭曲了价格体系。要加快理清初装费的经济性质并作价格改革,理顺其价格形成机制。

3.完善公用事业价格监管体制。首先,建立职能完备的、独立的价格监管机构,以价格管制为中心,将价格管制机构与市场准入、运行规程等管制机构合并,建立各级公用事业管制机构。其次,规范和遵循价格决策机制与程序,构建清晰、可预期的价格管制框架,并完善价格决策的相关法律法规,使价格管制措施得以顺利实施,最终确保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再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消费者和社会各界能够及时了解准公共产品的定价基础,定价程序和定价结果。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是完善价格听证会制。社会各界对听证会的作用仍存在疑问,认为听证会“逢长必听”。因此,价格听证会须确保信息充分公开,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各方面信息,以期各方能提出准确建议。听证会各方代表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资格代表代表方利益。最后,要落实好价格补贴制度。天然气价格上涨,这会加大部分消费者的生活压力,政府要采取相应补贴措施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

4.改进准公共产品的生产经营结构,实行产业横向或纵向分割。自然垄断行业并非每个环节都有自然垄断性,只有网络性的生产经营环节具有自然垄断性,如城市管道天然气管网,电力行业的电网等,而网络以外的环节,如管道天然气设备的生产,天然气产品的销售,发电等业务则不具自然垄断性。对自然垄断环节,有一家或少数几家经营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效应,避免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政府应对垄断网络实行管制特别是价格管制和进入管制。对非垄断性经营业务,应引入竞争机制,实现市场机制下的资源合理配置。

城市管道天然气主要业务有天然气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以及城市管道天然气工程系统,天然气产品的输送和销售。天然气设备的生产、安装、维修以及城市管道天然气工程系统业务是具有竞争性的;天然气产品的销售业务具有潜在竞争性;而天然气产品的输送却具有强自然垄断性,因为天然气的输送必须依赖管网,而管网的建设需巨额资金,沉淀成本高。因此,我们可将天然气行业纵向分割,对竞争性业务和具有潜在竞争性业务,政府应放松管制,降低下游企业的市场进入门槛,形成竞争局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市场定价,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对强自然垄断性业务,如天然气输送环节,由于天然气管网的建设成本高、前期投资大、回收期长,而建成后的管网资产专用性强、沉淀成本高。天然气管网的运营具有明显规模经济性,政府须控制其企业的数量,防止多家企业竞争导致的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

参考文献:

[1]仁俊生.论准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和范围变化[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5).

第8篇: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

论文关键词:网络文化;生态;伦理;策略

维持生态平衡是人类必须直面的一个研究课题。同样,网络信息资源中也存在着信息生态问题,也就是说,网络是人与信息的生态系统,也需要我们努力地加以开发、利用和保护。本文试就网络文化传播生态环境的危机与策略问题作些探讨。

一、网络文化传播之生态危害表现

道德伦理失范。杜拉凯将失范注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为社会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由于网络技术的超乎寻常的高速发展,现实的道德规范很难适应这种高速的新环境,结果,不可避免地出现道德的冲突。道德的冲突,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网络生态道德失范问题:黄毒泛滥、版权侵犯、病毒传播、黑客骚扰等。

信息污染。信息污染是指网络上充斥着信息垃圾,妨碍了人类对有用信息的吸收和利用。遨游在互联网世界里,就会或多或少遭遇到垃圾邮件、病毒侵蚀、过时信息等的“轰炸”。

自由主义泛滥。网络突破了传播学上人际传播的单向传播模式,而代之以多元联动。在网络中,任何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思维和逻辑行事,可以较少地受到别人的压制和束拘,形成一个无拘无束的“自由王国”。由此,一些禁不住诱惑的人就开始堕入“情网”,并不由自主地越陷越深。

人际关系冷漠。由于网络文化的同律化、标准化、程序化,使人的思维简单化和直观化,致使人们的知识匮乏、审美能力下降。而人际传播关系也不断疏远,人际交往变成了“人机交往”。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入网者将会有更多的时间耗费在网络上。于是,出现了漠不关心现实生活的情状,这样,冷漠、孤僻等心理问题油然而生,进而导致人际间的亲情、友情等道德关系的破裂与沦丧。

侵犯隐私与网络犯罪。人们的一举一动会在网络上留下符号烙印,也很容易被追踪,因此让一些不法分子很轻易地获得“网民”的隐私。那些不法的数据采集商利用各种电子手段收集“网民”有关个人的点滴情况,并储存于计算机中,同时出售给违法公司。网络犯罪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对网络安全运行构成了严重威胁,是最为严重的破坏网络生态环境的行为。心理失衡。心理失衡时有发生。心理失衡也有人称其为“信息综合症”,是指与信息有关的症候群。有的因失去信息而感到精神上的匮乏,继而产生信息孤独感;有的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成为“信息恐惧症”。

文化霸权危机。“据统计,目前占世界人口20%的发达国家拥有全世界信息量的80%,而80%的发展中国家(其中包括中国)却只拥有信息总量的20%,信息富裕与信息匮乏的最高比例达100:1。信息大量集中于富国的结果,使得信息贫富差距日益扩大,发展中国家正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另一种形式的贫困威胁——信息贫困。”发达国家经由网络向目标国受众不断地传播文化信息,将自己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强加于人。

二、网络文化传播出现生态危机的原因

网络文化传播过程中造成生态危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与网络的特殊性有关,也与网络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因素有关。

网络文化的特殊性。所谓网络文化,“是一种蕴涵特殊内容和表现手段的文化形式,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依赖于以信息、网络技术及网络资源为支点的网络活动而创造的特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网络是一种技术,更是一种文化。这种新兴的网络文化具有开放性、多元性、互动性、自主性、虚拟性等主要特征。它抛开了人类的肉体,抛却了限制与拘束,只留下人类自由精神的遐想与畅达。

网络生态空间观念的误区。许多人对“网络社会”的认识尚不够清晰,只是把网络看成充其量不过是一种技术、一种“媒体”,远未把网络放到“我们只有一个地球”如此崇高的程度,至少,在如今,还没有谁把网络看作是人类真正的“第二生存空间”。所以,即使有人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也不会像破坏自然环境那样遭到同样程度的谴责。由于对网络生存空间的淡漠和对网络虚拟性理解的偏差,导致了有些人对人类“第二生存空间”环境问题的曲解。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但它是真真切切存在的。然而,人们把这种虚拟性常常看成是一种虚幻性,结果导致了理解上的偏误。这与“地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理论相比,其自觉性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信息崇拜”的负效应。信息崇拜,是指过分夸大信息的价值甚至将其神化。罗斯扎克指出:“信息被认为与传说中用来纺织皇帝轻薄飘逸的长袍的绸缎具有同样的性质:看不见、摸不着,却倍受推崇。”对信息的崇拜极其容易造成对信息的滥用、误用,造成网络信息污染,导致信息膨胀乃至信息高速公路的堵塞,从而极大地破坏网络生态环境。

传统德育教学的滞后。网络道德失范不仅仅是网络单方面的原因,也与我们传统德育本身存在的不足有关。如果我们具备比较崇高的道德品质、优秀的素质水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那么,在“网络社会”中会大大减少出现失范行为的可能性。

黑客哲学的泛化。“黑客”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有自视的黑客伦理或黑客哲学。他们怀疑权威,又具有高超的网络技术水平。由于“黑客”在互联网的早期发展中起到了不可小视的作用,于是他们成为一些青少年崇拜的对象。黑客哲学要旨是崇尚信息自由共享,反对信息垄断,蔑视权威。这些观念的极端化使黑客在网络中“耀武扬威”。

语言文化霸权的威胁。互联网络上使用的通用语言是英语,不懂英语几乎寸步难行。正如尼葛洛庞帝所言的:“在互联网上没有地域性和民族性,英语将成为标准。”

这对于非英语民族和国家来说,就意味着在网上使用自己民族语言的机会被剥夺了。更有甚者,一些西方强国必然会依据其网络上信息流的绝对优势,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行文化侵略。

三、网络文化传播的生态伦理观策略

1.确立科学合理的网络生态观念。“‘生态’本是指自然界的万物依自然本来的规定而和谐地处在合理的生命循环之中,是自然界和谐性的一种表述。由于人类与自然的紧张关系,学界近年将‘生态’嫁接到由人的存在而衍生的‘伦理’、‘文化’、‘哲学’,乃至‘宗教’等文化的概念上,从而形成了“生态伦理”、“生态文化”、“生态哲学”等观察领域。”在网络文化传播中,当我们用普遍联系的哲学观点去分析网络与网络运行环境之间的相互影响时,便形成了网络生态环境系统。

网络生态系统符合系统的一般特点,但它不仅是强调技术因素的网络系统,而是与网络发展有关的社会环境、信息环境与信息主体共同组成了一个网络运行大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强调各因子之间的普遍联系和整体性。所以,在网络系统上,只要某些或某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产生整个系统的生存风险,即网络生态危机。在网络的运行过程中,我们要保持生态文明观念,坚持用生态观念去看待网络运行环境,保护网络生态环境、追求生态平衡,竭力创建以及维护好网络生态运行环境,使网络运行沿着人们设想的轨迹运动,树立人与网络生态运行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网络生态观念,并使之进一步完善与发展。

2.树立系统的网络生态伦理观念。生态讲究的是整体性与全局性的观念,从网络的角度来看,网络其实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它反映的是人与网络之间的生态平衡问题。在这种整体的系统中,“网民”利益与网络利益互相依存,互为作用,具有内在的互动性与紧密的联系性。整体性、互惠性和长远性是网络生态伦理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网民”对网络利益的保护与支持,实际上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网民”对网络利益的损害也即对自身利益的损害。网络生态伦理要求按照生态伦理学的道德标准、基本原则和规范去指导和约束“网民”的网上行为,以便保护网络的顺利发展和生态系统的平衡。要言之,网络生态伦理观念就是寻求一种适于人类与网络共同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念体系。它的基本原则是在承认和肯定人类满足与追求其基本需要和合理消费的前提下,还必须充分考虑网络生态发展的客观要求。

3.加强网络道德教育。对“网民”应不断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培养人文精神,提高他们的公德修养和规则意识,使“网民”树立起信息安全意识,按照安全制度规范操作与处理信息。作为学校或培训机构的思想教育工作者,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构建良好的并有利于思想道德教育的网上环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又生动活泼的德育教育活动,拓展“网德”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4.受众应该加强自律。网络主体要进行自我塑造与自我约束。自律的关键方法是遵循“我为网络、网络为我”、“从我做起”等意识的培养,通过反省,检查克服自己陋习,并在实践中,不断身体力行,这样,才能达到道德自律境界。同时应建构网络监督机制,加以综合治理。

5.持续提高网络技术。面对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通过一定的技术约束是防止外来信息入侵的较好方法。目前,过滤软件、分级系统、防火墙是当前主要的维护健康的信息环境的主要手段。如今,各国政府都加大了对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反“黑客”技术等等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美、日、德等发达国家将信息安全技术列为国防、科研的重点。在我国,由于网络技术整体发展水平的滞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因此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更显迫切。

6.建立行业协会组织。2004年9月,新浪、搜狐、网易中国三大门户网站成立了中国无线互联网行业“诚信自律同盟”,旨在为积极响应2004中国互联网大会“构建繁荣、诚信的互联网”和“坚决抵制网上有害信息”的号召。结成同盟后,三大门户网站将共同严格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为用户倾力打造“满意的产品质量、放心的资费标准、贴心的客户服务”,并通过此举以及在产业中的影响力,促进无线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成熟的发展。这对中国网络业的发展将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和促进。

7.确定网络生态原则。“网络社会”应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应该制定一些立网原则,“根据我们的初步探讨和总结,无害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允许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应成为网络生态伦理的基本原则。”除外,还应加上平等原则、透明原则、生态原则、伦理原则等。网络受众,必须自觉地遵循这些原则。

第9篇:国防法规的主要特征范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公平;效率;效率分析

    一、经济法的优先价值

    在法律哲学中,法律价值一直被认为是核心问题。美国社会法学家R·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问题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应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公认的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社会福利等,其中公平和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价值,同时也是存在最大争议的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公平与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在取得效率时,常常没有公平,而追求公平往往以损害效率为代价。对于某一具体的法律制度,其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要由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不同任务来决定。

    对公平与效率谁优先的问题,罗尔斯、弗里德曼和奥肯代表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罗尔斯主张公平优先。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个原则,既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要优于第二个原则,即差异原则。弗里德曼主张效率优先。他主张按产品分配,以有效利用资源,反对利用国家手段达到结果的均等。他指出:“生活就是不公平的,”:“一个社会把平等———即结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2〕奥肯主张公平与效率兼顾。他说:“罗尔斯有一个清晰干脆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平等。弗里德曼也有一个清晰干脆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效率。我的回答很少是干脆的,况且,在这种意识形态的争论中,这正是我常遇到的一个麻烦。在这里,就像在别的地方一样,我妥协了。”〔3〕奥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漏桶规则”,通过“漏桶”这一收入调节制度,达到既要适当的平均,又要不能太多地损失效率。

    我国经济法把效率和公正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宏观调控及克服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现象,以及受到社会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约,经济法的价值必须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

    二、经济法效率的经济逻辑

    经济法的效率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即经济法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二是经济法本身的效率问题,即经济法本身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带来的效率,也即经济法应包含有自身的内在的经济逻辑。

    经济法的经济逻辑,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经济法应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中,最为重要的核心是促进市场主体合作和保障合作者利益的合理分配。17世纪的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认为,即使谈判中没有严重的障碍,人们也极少有充分的理性在合作剩余的分割上达成协议,所以,应有一个第三者迫使他们同意合作。这就是法律的目标之一,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失达到最小,所以,法律设计应该能防止胁迫和消除意见分歧的损害。这就是所谓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另外, 通过法律消除私人谈判的障碍。自愿交换对双方都有利,所以,成功的谈判会带来一个合作的剩余。因此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制定规则,克服私人谈判的障碍,促进合作,即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来减少合作的成本。这被称为“规范的科斯定理”。〔4〕

    第二,经济法应有利于有效地利用资源。古典经济学提出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自动实现社会整体的福利增长。这种假设受到制度主义的尖锐批评。经济人的理性假设认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能力,对面前的一切都可以做到深思熟虑,不仅对自己的能力完全了解,对客观的环境也可以做到完全的把握,所以,对目标,行为及其结果都能给予一个合理的预测。但由于人类所处环境的约束和人类自身计算能力的限制,他们不可能知道全部备选答案,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考虑统一到单一的综合性效用函数中去,也无能精确计算出所有备选方案的实施后果,也就是说,经济人只能是有限理性的。H·A·西蒙对有限理性的定义是:“有达到理性的意识,但又是有限的。”有限理性的一个结果就是产生机会主义倾向,这决定了制度的重要性:经济法律制度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行为的基本规范,提供一个对未来预期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及其绩效。

    三、经济法的效率分析

    (一)国家通过经济法干预经济的效率分析

    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克服市场夫灵及市场不及的地方,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制度。所谓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出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的状态。通常市场失灵分为三种情况,即公共物品、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等三种情况。

    提供公共物品。一个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私人产品”,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消费上的竞争性,二是供给上的排他性。市场制度可高效率地提供私人产品。另一种是“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它有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某个人对一种物品的消费并不妨碍别的任何人对该物品的享受。甲享受国家提供的国防和司法服务,并不妨碍乙也同时享受这种服务。二是提供的非排他性。指对一种物品未付费的各个人不可能被阻止享受该物品的好处。例如,不论人们是否对反污染规划作出贡献,每个人都得益于新鲜空气。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将不负担某一物品的费用,而他们却能免费获得该物品。灯塔是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典型例子。即使灯塔的收益会超过成本,但由于没有办法排斥未付费者分享灯塔的利益,市场也可能不提供灯塔,因此,市场交换制度便不可能起作用,因为卖方将不能保证只有偿付这种物品代价的那些人才能获得该物品。三是生产的边际成本很低或甚至为零,即增加一个人口并不会引起边际成本的增加。

    公共物品的这三个特征,使得通过市场制度来供给公共物品,会产生供给失效,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以国防为例。国防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其受益面涉及一个国家的所有的人,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与利益的非占有性特点,其好处已经以特殊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各个成员,无法指望每一个社会成员会主动去购卖,相反会出现大量的对这种物品免费使用的情况。如果仍然按照市场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交易失败,无人进行公共物品的生产。在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市场机制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因而,公共物品只能依靠政府提供,与市场供给相比较,政府供给是高效率的。经济法律制度可以设计:究竟河种物品在什么程度上为社会所必需,供应这些公共物品的资源的取得,以什么方式将这些公共物品分配给需要的社会部门等。

    外部性矫正。外部性,又称外在性或外部效应等,含义是指市场主体的行为引起的费用或者收益并未全部都由行为人自己承担。外部效应有正负之分,产生有利于他人影响的为正外部性效应,有损于他人影响的则为负外部性效应。前者的例子如植树造林,后者如污染物的排放。外部性广泛存在于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社会关系中。外部性的存在使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人们普遍认为,市场自身无法消除外部性。矫正外部性的基本方法是将外部性内部化,即把外部性产生的社会成本或收益转化成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体可分为市场的方法和非市场的方法。市场的方法大致有三种:当事人直接协商、经济组织创新、明确界定产权。由于外部含了当事人缺乏自我约束力的假设,因而在产权不清晰的情况下,通过协商解决外部性显然难以成功;经济组织创新在短期内亦非易事,真正有实效的方法其实只有一种,也就是所谓的科斯定理:只要产权界定明晰,在交易费用可忽略不计的情况下,资源会自动实现有效配置。这时,将资源配置给谁并不影响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确,资源配置的结果都一样。但是,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是不存在的,现实社会中实际上总存在交易费用,而且有时交易费用还特别大,使得以此方法消除外部性实际上不可能或不经济,有效率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方法是政府通过经济法的方法予以干预。

    消除垄断。垄断组织的垄断行为从社会整体看是低效率的。(一)垄断企业限制产量以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自由市场竞争的主要方式是价格竞争,即降低价格,薄利多销,这种竞争方式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好处,也可以提高社会净福利,但在垄断市场上,垄断企业往往通过限制总产量的方法,抬高价格,这样就有损消费者的利益。(二)抑制竞争,从而降低企业的创新动机。竞争和利润是企业发展的外在压力和内在动机,通过竞争和利润驱动,可以促使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成本,降低价格,使整个社会受益。但是垄断组织可以通过垄断市场控制价格来实现垄断高额利润,因而垄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的内在动因就相对小得多。(三)垄断者获得超额利润,加剧垄断者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垄断企业的高额利润是通过垄断价格来获得的,具体是通过垄断低价和垄断高价来实现的,从本质上讲是通过剥削非垄断的中小企业获得的,这样,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就不可避免地加剧垄断企业与中小企业界的矛盾。(四)垄断组织内部的低效率。美国经济学家H·莱宾斯坦于二十世纪60年代提出“X—非效率”理论。该理论认为,在垄断企业的大组织内部,存在着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性。这是因为,垄断企业缺乏纯粹竞争经济中的经营的那种竞争压力。企业不是由一个单纯的群体构成的,而是由实业家、白领和蓝领等集团共同构成的组织。处在竞争性市场上的企业,为了争得生存条件,企业内的诸集团会团结一致去提高效率,但在垄断市场上的企业就不同,它们享有垄断利润,企业不存在着太多外来压力,因此企业内部各集团的行为就会偏离争得企业最大限度利润这一本来目的,而在企业内部各集团追求自身的利益,导致各种磨擦的增加和管理成本的提高,从而导致企业的低效率。(五)过度的广告宣传造成的资源浪费。企业的垄断可以通过扩大产品差别来产生,但事实上,有些产品的差别完全是通过广告宣传人为地形成的。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差别,往往通过扩大产品广告宣传方面的支出;反过来,垄断又使得公司有可能进一部扩大产品的差别,其方式同样是通过广告宣传来实现,这样就导致广告宣传方面支出的攀升。广告宣传作为一种非价格竞争方式,对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说得不到益处,纯粹是一种交易成本。

    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中的核心。反垄断法的精神在于维护公平竞争,保证市场发生最优化的作用。它保障企业公正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机会的获得与行使,保障企业平等的进入市场的的自由权利,它谴责,打击所有分裂市场、取消、扭曲市场的企业行为、政府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的“国家干预”的作用的基点是企业自由,“干预”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消除商事活动中的障碍和向消费者提供便利,不是为了“干预自由”,而是“为了自由而干预”。马歇尔·C·霍华德精辟地阐述了反垄断法的精神:“只要存在着对竞争的不正当的限制或者对消费中、购卖中合理判断的严重障碍,那么,实际的政府干预就是必要的。这种社会的控制与其说是对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行限制,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5〕反垄断法强调市场的总体自由,是因为从根本上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才有效率。

    减少“政府失灵”的风险。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前提,但政府亦非是万能的。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对此有深刻的论述。布坎南认为,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他最终是由人组成的,这些人都有自己的私欲,都千方百计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官员作为一般的人,并非无所不能、无所不知,而是拥有人类固有的一切弱点,也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即使有的官员想把事情办好,也可能因为局限而无功而返,或者好心办了坏事。总之,政府不是超凡至圣的超级机器,并没有正确无误的天性。因此,如果说市场机制并非完美无缺的话,那么针对市场缺陷的政府干预也并不一定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并不一定会增进公众的福利。布坎南的“政府失败论”实质上是指出,国家存在着能力边界,政府并非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超人,而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常人,他也会面临信息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干预决策;在进行干预决策时,也会面临如何进行最佳选择的难题,如政府干预在目标上要严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讲求效率至上,在方法上要讲求方法的科学性、合目的性,这种对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效率与非效率、方法的科学性与非科学性的选择在实践中是非常复杂的。

    经济法可以对克服政府的干预偏差作出制度上的安排。有多种“干预政府”的内容和方式,它们都有其意义和作用。但是,最为有效、最为持久并能对其他方式进行保障的应是制度制约。因此,干预政府的关键是建立制度安排:规范政府行为,使之有序化、明确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中的不确定性,从而降低人们预测、识别,控制“政府失灵”的成本,使防范成本控制在人们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内。从社会角度看,有了这种制度安排,就可以将违规成本内在化,增强其自律意识。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规则,在探讨和设计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制度、为政府干预的合理性进行法律解释的同时,也研究政府干预经济的限度、范围和程序,避免政府干预失灵。

    四、经济法律制度的成本分析

    法律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基本上包括三个方面:信息成本、谈判成本、和履行成本。这三方面的成本都与法律成本有关。首先,法律制度事实上提供一种基本上固定不变的的信息,从而可以节省信息成本;其次,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谈判规则,从而减少谈判成本;再次,法律规定了违约的制裁方式,从而对违约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而在发生了违约行为时,法律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规则,并通过国家机器保障这些规则的施行,这可大大减少诉讼时间和诉讼费用。法律制度要发挥上述作用,其本身的运行需要花费社会成本。经济法在实施国家干预时就存在着干预成本。经济法的社会成本基本上包括两个方面:立法成本和执法成本。

    立法成本。我国目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立法中的部门利益问题,各部门在立法时都尽量扩大自身的权力,尤其是收费权和处罚权,同时又规定较为复杂的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交易的正常进行,阻碍了产权人对其财产的正常使用。应用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对管制的成本问题的研究方法来分析立法成本:一项法律法令的通过,必然符合某一社会集团的利益,这一集团必然要为此付出代价,这就是立法成本。同时,由于该项立法的通过而受到损害的另一社会集团,也必然为阻止该项立法的通过而付出成本。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任务非常艰巨,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此。

    从社会总体效率来看,我国经济法的立法成本较高,存在着这样几个问题:其一,我国的经济法律草案大都是山相关的行政部门起草,带有相当的部门利益色彩,而相当多的草案在立法机构常常可以不经修改或经细微修改而予以通过。这表明我国的法律起草部门并非是中性的,它本身就带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偏好。其二,缺少高效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议、辨程序。缺乏促使立法机构成员主动了解议案的激励机制。其三,立法中存在信息问题。信息问题包括信息不足、信息偏在、信息错误等。信息不足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信息收集存在成本,并且其边际成本递增;信息收集主体因理性的有限而不能收集所有的信息;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容易产生搭便车的行为,因而产生市场总体的信息供给量不足的问题,信息不足往往使立法者不能作出最佳决策。信息偏在是指在两个主体之间呈不对称分布。一般而言,立法机关具有信息优势,但就某些特定问题,立法机关可能处于信息劣势,导致干预的法偏离干预需求。信息错误是指信息在收集、整理、传递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而使信息失真。错误信息会严重影响决策者的法律输出质量。

    解决立法效率偏低的方法是进行制度创新。(一)设立常设的或非常设的独立的法律起草机构,其组成人员除相关行政机构的代表外,主要包括各种专家,还应有不同利益的代表,使法律草案把不同个人偏好汇集成一种社会整体偏好,这样在法律起草阶段就能比较好地反映市场的干预需求。(二)用法律形式对立法机构成员进行有效制约,纠正其公益心的偏离,抑制其经济人的倾向。(三)立法机关应设立独立的信息的收集、分析机构,就特定问题进行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改革国民经济统计体制,减少无效或低效信息的收集与传递。

    执法成本。考特和尤伦曾论述过执法成本:“没有人知道法律纠纷花了多少社会财富。1983年,联邦、州和地方在民事和刑事审判上的费用加在一起高达397亿美元……”〔6〕我国的执法成本,特别是经济法的执法成本未作过统计但可以肯定是非常高昂的。特别是我国存在着严重的执法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把执法手段当作目的,只关心收费、罚款,而对被收费的对象不进行管理、引导;功利地选择法律进行执法,导致法在适用上,不对市场及其主体进行有效管理、服务,只着眼于自身利益而对市场主体进行骚扰式的“管理”等待,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经济法的执法效率。

    要提高经济法的执法效率,必须对政府执法过程进行改革。这有多种思路,如:其一,对执法者进行全方位的激励,使执法者具有执法的动力,克服执法者消极执法的现象。其二,对执法者进行多路径的监督,从而促使其遵循法律。如横向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其三,立法者在进行执法程序设计时,应多途径扩大执法者的信息拥有量,赋予被监督者强制说明的义务,并规定较重的法律责任,以低成本地获取信息。其四,使执法主体具有自身组织上的保障,确保执法的有效性。〔7〕

    从经济法效率的理论分析可以知道,经济法是高效率的法律制度,但现状却是不够理想的,完善和健全我国经济法律制度还有根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1〕(美)R·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55页,商务印书馆,1984。

    〔2〕(美)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第152页,商务印书馆,1986。

    〔3〕(美)阿瑟·M·奥肯。《平等与效率》,第84页,华夏出版社,1987。

    〔4〕参见(美)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三联出版社,第4章,1994。

    〔5〕(美)马歇尔·C·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第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6〕(美)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660页,三联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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