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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收基础 课堂教学 教学民主性
《税收基础》是财经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包含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各种税的征收规定、计税方法和申报纳税方法。在《税收基础》课堂教学中实施教学民主性,可以提高学生理解、运用和遵守执行国家税法的水平以及分析、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将来从事财经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实施教学民主是课堂教学改革的需要
(一)实施课堂教学民主有利于培养学生萌芽状态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才能
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才能的人通常具有独创性和个性,而这种独创性和个性往往植根于学生时期的教育和陶冶。从“创造”和创造者的特点来看。“创造”本质上是个体“独立”的创新,要求具有独创性和个性。创造者的显著特点是思想解放和富有强烈的探索精神,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崇高的献身精神。他们既力求充分掌握人类已有的知识,又敢于向传统观念挑战、向权威质疑,独具慧眼,善于在人们司空见惯的现象中发现问题,从而揭示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奥秘。希望学生在求学阶段就做出重大的发明创造,通常不太现实。但培养他们不迷信权威(教师),不迷信书本,敢于发现问题,提出不同观点和解决问题的不同办法的能力,则已为教学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这种萌芽状态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才能,是学生毕业后成为创新型人才的必要的思想基础和能力储备。因而,教学中教师必须发扬“民主”,尊重学生、信任学生,培育、保护这种“创造”的幼芽。
(二)实施课堂教学民主有利于师生之间真正做到互动教学
教学过程是一个复杂而特殊的认识过程,其包含有两个认识主体和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的认识个体。教学是师生双边活动,教师和学生都是教学活动的主体,都具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动作用。不能把学生仅仅看成是教师教学的个体,还要看到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是以学习者的身份参加教学活动的,具有主动获取知识,掌握技能,提高思想,发展智力,加强自我修养、自我教育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教学过程中,认识的客体不但有理论形态的教材和物理形态的教学环境,还有灵活多变的教法、学法;这一过程不仅要解决师生对教材、教学环境和教学方法的认识问题,还要解决师生互为认识主体、又互为认识个体的相互认识问题。在课堂教学中实施教学民主,教师以普通一员的身份出现在学生之中,成为他们可亲可敬的引路人,允许学生发表不同观点和看法,这样师生之间就能真正做到相互认识和有效地相互作用,实现教学相长。
二、课堂教学改革中的具体做法
(一)课堂教学中学生自己发现问题与教师创设问题情景相结合,鼓励学生自己发现问题
在目前的教学中,有些学生似乎不能或不易自己去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这其实是一种假象,这是长期以来传统教学使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不良后果。“创设问题情景”是激发学生思维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课堂教学中既重视培养学生的收敛式思维,又重视培养学生的发散式思维
以往的教学侧重学生接受和记忆书本知识,因而注重培养学生的收敛式思维。今天,要实施课堂教学民主,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才能,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发散式思维。两种思维方式比较,采用收敛式思维方式的学生不容易突破自己已有的、或教师的思维方向和知识圈的限制,因而很难有创造性;而采用发散式思维方式的学生则不易受自己或他人的思维方向的限制,学习和应用知识也容易突破已有知识的封闭束缚,自己在学习和钻研的过程中也不时闪现出创新的火花。但另一方面,任何形式的科学创造活动,无一不是发散式思维与收敛式思维的辨证统一。收敛式思维需要借助发散式思维才能把已有认识推向新的阶段,而发散式思维又必须结合收敛式思维、甚至以收敛式思维为基础才能充分显示其创造性;并且,摘 要:《税收基础》是财经专业学生的基础课程,该课程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法规,各种税的征收规定、计税方法和申报纳税方法。在《税收基础》课堂教学中实施教学民主,可以提高学生理解、运用和遵守执行国家税法的水平以及分析、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税收基础 课堂教学 教学民主性由于学生学习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掌握已有的知识经验,而收敛式思维较有利于迅速地达到这一目的。因此,实施课堂教学民主,应该把培养收敛式思维和培养发散式思维结合起来,不宜有所偏废。
(三)课堂教学中全面发展学生的智力因素与发展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相结合
智力诸因素(观察、记忆、想象和思维等)在人们的智力发展中各有其重要作用,因而实施课堂教学民主必须全面发展学生的智力因素。同时,由于任何教学活动都要以人的整体的心理活动为基础,“学习”是学生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的一种综合活动,学生在教师引导下“学习―钻研―探索”的过程,又应是丰富多彩的情绪活动过程和意志培养过程,因而实施课堂教学民主还必须重视发展学生的非智力因素。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各有其相对独立性,但它们又相互联系、制约和影响。只有使它们处于最佳运动状态和发展状态,人的心理才能获得充分发展。
综上所述,在课堂教学中的教学民主性对于学生学习《税收基础》课程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这样学生才能高效快速的理解和运用,为将来从事财经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论文摘 要】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会计环境,会计对象由过去实物形态的经济业务变成了虚拟状态的电子商务。相应地传统会计理论与实务正在逐步改变,未来的会计如何发展,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传统会计的改变
1.会计观念方面。要求改变传统的会计观念,树立五种新的观念。一是新的时空观念,网络环境下,要求会计采用一种面向未来的时空观,即从面向过去的回顾型转向以对未来的预测及设想为中心的预期型,使会计系统与现实环境密切地融为一体;二是新的时点观念,网络环境将使公司的生产经营越来越多地采用实时管理、在线管理,只有时点观念才能与此相适应;三是风险观念,由于网络的运用,会计信息透明度提高,加剧了竞争,风险将伴随着整个商务活动,为此,应将风险内容列入会计的对象,或成为会计的一个要素,并尽可能地用适当的方法反映这些风险,以便使会计信息内容与用户的需求密切相关,真正具有决策价值;四是网络系统观念,网络系统是一个便利的信息交流系统,它一方面极大地拉近信息提供者与用户的时空距离,另一方面,通过交流,使交流者的思维相互启发,极大地增加了信息容量,丰富了信息的内涵与形式,形成了密切而多样化的信息交流和使用关系。以网络系统理论为基础的会计信息系统,将成为一个面向全球的系统,市场对其内容、方式的要求更高,意味着会计信息必须以用户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及时提供灵活的多样化信息;五是信息质量观念,在快速变化的世界里,新事物层出不穷,不确定性因素日益增多,很难对任何事项都进行确切的验证或计量,因此,有必要在现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加入概率、方差等反映不确定性因素的概念,建立专门反映不确定事项的会计方法体系,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2.会计理论方面。四项基本假设与权责发生制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需要。例如,企业间虚拟联合、战略联盟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会计主体假设的活动范围;网上兼并、收购、破产等活动的进行,对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疑问;会计实时报告系统的出现,可以随时生成财务报告,使会计分期假设已无存在的必要;伴随着资产从有形到无形的过程,会计计量也随之从计量有形资产向计量无形资产、货币与非货币计量并存的方向发展。再如,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发生、付款和发送货物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每一笔交易只有一个会计期间,即交易期间,不存在多个期间中前后各期的问题 ,公司的收支均在同一交易期内完成,使得权责发生制已失去存在的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更为合理。
3.会计组织方面。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相互融合,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以及与外界的沟通,出现了模糊分工状况,会计组织结构由垂直型变为扁平型,会计组织功能由核算型变为管理型、服务型。
4.会计服务方面。电子商务是基于信息网络、信息社会的产物,可以将原有的商务活动扩散,伸向商品生产企业的采购、销售环节,伸向政府的贸易,伸向消费者的办公室,伸向家庭等网络可以到达的一切地方,相应地形成全球统一、规范竞争的大市场。会计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服务范围将不断扩大,将面向政府、流通行业、生产行业、消费者及国内外贸易的各个方面。正朝着一体化的方向发展,因为电子商务是国际性的,相应地,反映电子商务的会计也必然是国际性的,会计服务必将打破国界,使全球各地区的人们可以在国际化的会计市场中方便地寻求自己所需的会计商品,同时也可以提供自己的会计商品。
5.会计工作方面。必须从传统的会计转向计算机网络会计。工作重心是,编制财务预算,对系统所产生的数据进行加工和对子系统进行设计,设计管理决策所用的各种内部报表,审查管理方案,编制税单和外部用户所需的信息报告,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提供各种信息咨询等等。
二、未来会计发展必由之路——电子商务会计
传统的企业会计系统理念、理论与方法,面对电子商务的大潮显然将是苍白无力的,企业会计系统必然要转型,这就使得一种新型的会计的理念—电子商务会计应运而生。如何将电子商务会计做好。针对面临的种种问题,我们要努力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加强电子商务会计安全防范措施,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会计系统。包括以下内容:必须建成一个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通信网络;设立防火墙、电子密钥系统;必须有权威或认证机构,由专门的验证中心验证交易双方的身份,并颁发安全证书,持有安全证书一方才有资格进入电子商务会计系统;
其次,加强电子商务立法措施,为电子商务会计发展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在民法基本法的立法上,应反映出交易安全的理念。为此,要大胆借鉴和移植发达国家电子商务保护交易安全的成功经验和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构造一套强化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在商事单行法的立法上,可以基于商法的特别法地位及其相对独立性,满足商法中商业行为较高的交易安全要 求;在计算机及其网络安全管理的立法上,应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在虚拟环境中运行的特点,明确提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的法律措施;在法律解释上,当务之急是全面清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剔除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结论,并在以后的解释中注重考虑交易安全的因素;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指定保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专门法规文件。此外,对于保密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税法、广告法等,也有一个内容修改和范围扩充的任务。
再次,要大力培养全方位、复合型电子商务会计人才。电子商务是一个系统,系统的中心是人。由于电子商务是信息现代化与商贸的有机结合,所以能掌握并运用电子商务技术与财务理论的人必然是掌握现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我们必须营造出一个全社会普及电子商务会计的社会氛围,从深度和广度上加强对电子商务会计理论的认识、理解、培训。
最后,发展电子商务会计市场。电子商务会计市场是电子商务会计商品进行交换的场所,也是电子商务会计发展的客观环境。完善的电子商务会计市场将对电子商务会计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我们要建立起面向全世界的国际电子商务会计市场,开通电子商务会计网站,与世界各国进行会计信息交流、促进会计信息自由流动,为会计准则协调与发展,提供一个广阔的空间。同时,还要注重对电子商务会计市场安装一个“净化装置”,如:签订市场准则协议、设立签证中心等,对会计信息进入市场前先予以净化、过滤,以保证在会计市场上流动的信息的质量性、及时性、有效性。
作为电子商务与传统会计的结合物,电子商务会计将会对传统会计理论框架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蕴育着会计应用领域内一次划时代的制度变迁。中国正在由传统经济向更高级的网络信用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后,中国的IT产业后发优势还会发挥得更加充分,以后市场、政府、企业三种主体之间的相互配合还会变得更加密切。电子商务、电子会计模式就是这种新型市场经济关系在网络上的成功应用。
[1]林杰新,葛星《我国企业信息化的阶段论》[J]商业时代,2007,(27).
[2]金光华《企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J]上海会计,2009,(4).
高尚的道德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永远也不会过时。
去年北京电视台的一个谈话节目,讨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雷锋能否生存并活得很好?”赞同者举出华东赈灾、希望工程等众多事例,说明雷锋精神仍在;反对者则举出做好事反被诬赖、见死不救等众多事例,说明造就雷锋的社会环境已经变化,雷锋即使还活着也不可能活得很好。也有人诘问:什么叫活得好不好?雷锋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更美好,他不可能腰缠万贯,注重享受,否则他还叫雷锋吗?
这个很现实的问题其实很深刻,内涵十分丰富。我们每个人都可以举出生活中大量利他助人的善行的事例,也可以举出同样多的损己利人、道德沦丧的丑行。这两种现象的大量并存,说明了什么?首先,说明社会大多数成员内心的良知和爱心并没有泯灭,经常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这正是社会道德赖以建立和维系的基础。其次,说明我们所处的道德环境的确十分严峻,许多过去不可想像的丑恶行为正在滋生蔓延,许多人内心的道德感、判断善恶是非的标准正在模糊和淡漠,社会平均的道德水准正在下降。
如果把雷锋精神广义地理解为是一种利他的道德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不会过时,都是有价值的。人类生活中的利他行为,实际上是人类上共同生活中产生的利益需要。每个人都会遇到需人救助的不测和困难,因而,利他行为一旦形成风气和道德规范,是利益共享的,本质上是一种互利行为,即“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当这种行为被宗教精神和文化传统所提练升华,便成为超乎实际功利之上的、不求回报的纯粹道德。在不同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国家,都有这种纯洁无私、完全利他的道德理想和楷模。
然而,作为现实的道德建设,我们必须区分圣徒或圣贤的道德行为和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行为,这是两种不同的功能和需求。前者标志了人类文明的理想和人类精神所能达到的高度,它提升着我们的精神境界,引导着道德进步;后者则是符合大多数人道德状况的现实的行为规范。固然“人皆可以为尧舜”,但是如果我们真的以圣贤的标准要求大众,或者视大众皆为尧舜而不加规范,那么社会的道德生活必然一片混乱。
反思我们的道德建设的现实,当我们宣传树立“完全、彻底”“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最高理想时,对公民日常道德的认知和行为却缺乏必要的指导,致使公民在具体的道德情况中往往面临两种极端的选择而难以选择:不是最好(舍生忘己)就是最坏(回避放弃)。很多人正是因为不能作出合理有效的次好的选择,又缺乏当英雄的境界和勇气,只能逃避或抽手旁观,沦为恶行的“帮凶”。
当“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成为一种普遍的现实,人们从善如流、道德之泉到处喷涌的情形就不难想像了。
不久前,许多报刊在“炒”一则拾金者状告失金者的新闻。某人遗失巨款,出告示愿酬付拾金归还者一万元,然而失钱归还后却拒付许诺的酬金,于是发生官司。其实,这种官司已经发生过多起。法院通常会根据契约规定的责任判违约方履约。但是在人们心中,这场官司并没有结束:拾金者要求回报究竟是不是道德的?如前所述,我们习惯了拾金不昧的报道,也习惯了失金分文无归这样最好和最坏的两种情况,唯独不习惯做了好事还要求回报,于是构成了新闻。
善行是否需要回报?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千百年来深入人心的最通晓明了的道德教化,它点明了道德建设的根本,就在“惩恶扬善”四个字,从而造就人趋善避恶的道德机制,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道德环境。
相对于惩恶而言,我们对于“扬善”的功能和机制的认识似乎更为模糊。“善有善报”固然符合世俗的道德要求,但在现实中往往难以实现。许多宗教便把这种理想寄托于来世。可见,信徒的高尚行为也不完全是无须回报的,他追求的是来世的幸福。
对善行的回报是对善行的激励,正像专利制度为发明创造之火加油添薪,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开掘了知识劳动的不竭资源;当善有善报成为一种普遍的现实,人们从善如流,道德之泉到处喷涌的情形就不难想像了。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区别不同层次的利他的助人行为:一类是基本无损个人利益的,如为人指路,扶老携幼,社会救助等等。第二类会不同程度地有损个人利益,如路遇伤者护送抢救,遇案情充作证人等等,需损失工作、个人生活、时间等等。第三类则危及人身的安全甚至生命,如救火,救溺水者,与歹徒搏斗等等。那么,受惠者对施惠者进行赞扬、表示感谢,或者给予一些物质报酬之类对善行的回报,相应地至少具有三种功用:一是作为调节人际关系的剂;二是对做好事者所受的损失给予补偿;三是对其高尚道德予以奖励。
必须承认道德杠杆中的利益机制,走出就道德谈道德的误区。世界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很多可借鉴的成功做法。美国的捐赠之风最盛,非营利机构如学校、文化、艺术团体、宗教机构、慈善机构等每年都能得到大量企业和私人的捐赠(1982年为603.9亿美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因为美国税法规定,捐赠者可享受交纳所得税上的优惠,从而使捐赠不仅是一种利他的善行,也是具有实际好处的利己行为。
关于善行是否需要回报,还应区分社会行为与个人行为。作为社会性的道德建设,必须建立奖励善行的制度、政策,使善有善报;作为个人是否需要和接受这种回报,则由个人具体的状况而定,纯属个人行为。他不要回报是高尚的,取得回报也是正当的。我们应该屏弃那种“高大全”、纯而又纯的道德宣传。在这种宣传中,那种智斗歹徒也保全了自己、搞活了企业也富了个人、救出邻居也救出了自己孩子之类的人和事似乎都有一些道德污点,不够高大和纯粹,而这样的人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是太多,也许是太少了!
道德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味的否认个人利益,也不意味着牺牲越多就越好,更不意味着盲从和愚昧
现实生活中,善行的道德原则还有许多方面的内容。例如,现代社会“惩恶”的功能主要由司法系统承担,而不是靠梁山好汉和佐罗那样的个人侠义行为。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罪犯主要靠警察和公安部门,不能夸大群众的道德责任甚至推诿于群众。
这就需要理性地认识在不同的情境中个体道德行为的合理界限。例如,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应不应该奋不顾身下水救人?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少年儿童应不应该上山救火?在这方面,常识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原则并不意味着一味否认个人利益更不意味着盲目和愚昧,道德行为也要讲究量力原则和实效原则。
1992年,杭州一点心店的女出纳员为保住2300元公款,被歹徒连刺7刀,不幸牺牲,引发了一场“烈士,你值不值得”的讨论。类似的讨论往往非黑即白两个极端,赞成者只鼓吹其精神价值,而大多数人还是在认知上替她婉惜。
烈士是崇高的,她的人格和精神无价。在这种情境中,一般说来,我们更倾向于称赞那些服从自己的感情而不是服从自己的理性的人,我们应当赞扬其自我牺牲精神。但是不应当称赞其行为,不应当把这种行为作为一个让他人效仿的榜样。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我们理应该探讨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损失更小、更为可行的选择。西方国家在类似情况下的指导,往往是暂时满足歹徒的要求,设法留下物证,记住歹徒的特征,尽快报警协助警方抓获歹徒。这种处置区分了公民的责任和警方的责任,突出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护这一人道主义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