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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对外贸易;作用分析
自二十一世纪初我国加入WTO后,对外贸易项目迅速崛起并高速发展,每天都有大量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被签订并实施。但是,随着订单而来的,不仅是经济还有很多纠纷,由于部分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国际与国内的区别,对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不足,导致这些企业在拟定合同时,许多条款拟定不清晰,使得在双方在施行合同时发作纠纷与分歧,极大的影响了双方的业务发展。国际经济法作为面向世界的法律规范,正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最有效法律支撑訛譹。
一、国际经济法释义
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围的界定在国际上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从狭义上讲,国际经济法从属于国际公法,是其的一个分支,因此其对象主要是国际之间的经济关系,根据此类划分,国内的经济法律则不在其范围之内。从广义上讲,国际经济法是用以调整国际范围内跨国贸易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所有法律的总称。也就是说其对象既包括国家法人、自然人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还有国内对外经济交往的政策、法律等。这也是目前最主流的观点訛譺。总之,从其法律的本质而言,国际经济法指的是用以调整国家和国家、国家和国际、国家和他国私人、国际和他国私人等之间经济问题的所有法律法规的总称,可以说是全球化发展的产物。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有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等。下文就这两项分析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应用。
二、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的应用与地位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主体法律有两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以及《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这两部法律主要对在进行国际货物贸易时,两方的职责与权力,用以对国际货物贸易提供法律标准和保护。比如,在某次国际货物贸易中,A国的M公司把一批食物出口到B国的N公司。在食物出口前,这批食物已根据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食物验收标准,由A国的食品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并向A国保险公司投保。但食品出口到达B国并交货1天后,N公司发现该批食品质量有问题,但M公司接到通知去复查时发现是由于运输过程中货轮的热度导致的食品变质。但M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却不同意理赔,因此N公司就要求M公司进行赔款。但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根据国际贸易法的条款,结合两方签订的合同,发现A国卖方的M公司承担的责任是食品的质量、运输费用、保险和运出关口的责任,而在食品到达B国并交货后的风险则是由买方N公司承担。此案例中的食品变质是在交货后的运输中发生的,根据法律条款,此次的纠纷应由B国的N公司承担,与A国的M公司无关。因此,法院最后判定由A国的M公司不需承担理赔。由此可见,合理运用国际经济法,可以有效解决贸易纠纷,保障各方的正当利益。
(二)国际技术贸易法
国际技术贸易法最主要的作用是用来调整国际间的技术转让关系,其最主要的目的是用来保护各方的知识产权訛譻。对外贸易涉及到产品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转让问题,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各个国家纷纷出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法规,为解决在国际技术贸易中产生的各种纠纷提供有力保障。比如我国刚加入WTO后对技术贸易规定还不甚了解,盗版软件、山寨产品在国内一时盛行,极大损害了产品出口国的利益。最终产品出口国提讼,虽然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但也为我国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国际技术贸易中,由于我国的技术相对比较落后,导致我国企业只能使用技术先进国家的专利,并支持高昂的保护费,生产成本增加数倍。当然,国内的一些先进技术在出口时,也会受到法律保护,为我国企业增加收入。可见,国际技术经济法的存在,使国际技术交易中的各国处于公平地位,各国的技术和知识产权都会受到保护,可以有效避免盗版、山寨的现象,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热情。
三、对外贸易中国际经济法所发挥的作用
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可以发现,无论对于相关企业,还是对于外贸行业乃至整个国家,国际经济法的存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既可以保护相关企业的财产安全,又有助于保护行业的发展,还能促进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由于交易双方属于是跨国交易,不同的国家的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通常有较大的区别,很容易发生纠纷与冲突。而国际交易通常订单较大,双方投入很高,一旦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对双方都会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在进行对外贸易时,依托国际经济法,可以有效统一双方的法律规定和交易需求,从而降低纠纷的发生概率,提高交易的成功率。结合其在对外贸易中的应用,具体来说其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两点:
(一)保护我国知识产权
上文已述,国际经济法中国际技术贸易法主要用于保护人类的知识产权,这是一个对象无差别的保护。因而,一方面可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不被随意盗用,一方面也使得我国企业走向正规,遵守国际技术贸易法的条款购买国外先进专利用以生产,从而提高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竞争力訛譼。基于此,我国想要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要做到三点内容。首先,要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创新是进步的基础,国际技术贸易法制定的本质也是鼓励企业创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不断创新,才能提高在对外贸易中企业的竞争能力。其次,在不断创新的同时,也应及时申请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创新进行保护,此外还要重复利用国际技术贸易法,对别国侵权行为进行投诉、维权。最后,我国企业要充分领会国际技术贸易法的精神,在对外贸易中产生纠纷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应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在2004年,我国A企业和日本等一些企业被美国投诉产品维权,并要求赔偿巨额赔款。为此,我国A企业运用国际技术贸易法,聘请了高级律师,与产品的行业专家一起进行应诉。通过两年多时间的调查、取证、应诉、审查,最终我国A企业成功维权,获得胜利。与此同时,被投诉的日本等一些企业却没有有效运用国际技术贸易法,消极对待,最终按照美国投诉要求进行赔偿。通过这个例子也能发现,合理运用国际技术贸易法,不但可以保障自身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还可以在产生纠纷时进行合理维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二)应对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与反倾销都会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倾销指的是卖方把货物通过比市场更低的价格出口给买方市场,造成买方国内市场秩序混乱,反倾销指的是买方为应对卖方倾销采取的措施。然而过度运用反倾销也会造成国际贸易的紊乱訛譽。比如在我国刚加入WTO时,由于我国生产成本低,货物价格往往低于国外市场价格。因此,许多买方国家都对中国进行了反倾销调查。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运用上文所讲的国际货物贸易法,可以合理应对反倾销投诉。首先,国内应参考国际货物贸易法,成立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有效保护我国企业。其次,我国企业可以充分运用WTO的反倾销原则,对自身进行保护,并运用法律武器来应对买方国家的反倾销调查。最后,由于买方国家在对货物是否是倾销进行评估时,通常会把中国当成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反倾销调查时,我国经常受到有歧视的价格调查。因此,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投诉时,应据理力争,请求公正调查,利用国际货物贸易法,争取公平、公正的市场地位。2015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十二年,这十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行业飞速发展,已经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和第二大的进口国,是国际贸易的中坚力量。但在对外贸易发展的同时,在面对发达国家的合作方或竞争方时,我国企业被歧视、刁难的事情时有发生,纠纷问题也不可避免。这些纠纷不仅与法律条款有关,还涉及到谈判的原则与标准。只有熟练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内容,才可以面对国际诉讼,进行合理维权,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支活跃和重要的力量,中小企业对外贸易是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新方向,在世界各国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小微企业中所占比重非常高,进出口额也占到全国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左右。研究中小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规模比较小,经营决策集中,灵活性强,在现代企业中数量众多。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中小企业在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本文从理论上分析了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发展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为中小企业外贸未来的发展道路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本选题在借鉴其它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解决中小企业在开展外贸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为出发点,从中小企业外贸现状入手,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从而为赢得这场经济战争的胜利打下坚实的基础。
2中小企业对外贸易面对的主要问题
(一)外贸领域竞争激烈
我国对外贸易领域竞争激烈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人民币的不断升值,造成中小企业的出口成本大大提高,这给资金本来就比较困难的中小企业一个沉重的打击。其次,现在众多先进国家例如美国、英国都设置了许多贸易政策来限制我国商品的出口,并经常使用反垄断、反倾销理由妨碍中国产品出口,针对我国许多产品实行双反调查,严重缩小中小企业对外出口的数量。
(二)融资渠道不畅通
对中小企业来说,要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或者需要更新原有的设备,或者引进新的工艺,无论哪一方面的调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然而,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仍然非常狭窄。这一方面是因为各地方政府融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融资信用度差、管理水平低等问题,不能达到融资机构的实际要求。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
中国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法律条文不够具体,过于简化,实际操做性差,立法水平较差;另外,法条分布不集中,系统性不完整;最后,立法类型过于行政化,缺乏灵活性。
3中小企业对外贸易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给与融资服务支持
建立符合各省特色的融资体系,应从县域经济入手,在各个县区大力发展股份制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境。(1)政府应加强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并完善各级地方政府与当地中小企业以及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有效加强政银企合作。(2)允许公司制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引导民间融资逐步向规范、透明化、科学化的道路发展。同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地方性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金融组织的股权改革和资产重组。(3)要对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筹建相关基金会,划拨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想中小企业贷款,并且提供政策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4)健全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及方式。不断完善担保体系,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担保体系,不断创新融资和担保业务品种,扩大存货、仓单、人寿保单、设备、应收账款抵押和特许经营权项下的融资担保,放宽抵押、质押范围。
(二)完善法律法规的制定
对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要进行优化处理,删除那些空洞,没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对不集中分散的法律条文进行整合,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更强;另外,要制定和国际接轨的会计政策,以免由于国际法规与国内法规不一致给国内企业造成损失。由于会计制度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企业的财务进行监督,并且保证企业财产能够合理正确的使用,因此,完善会计管理制度,发挥管理会计的各项职能,对于加强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提高生产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三)加快外贸人才培养
关键词:入世承诺;法律体系;具体承诺
一、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世贸组织规则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政府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或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
(一)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1、有关货物进出口管理的法规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我国对外有关承诺,我国的配额管理、许可证管理等非关税措施将逐步减少或者取消,进口关税水平将逐步下调。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也需要有效抵御外国形形的贸易保护主义,以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开展。为了适应新的情况,我国制定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2、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规
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的要求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了修改,还出台了《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此外,我国还进一步完善了以《对外贸易法》为基础的有关外贸管理的法律法规。在货物贸易领域,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是衡量一个国家贸易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表1足以说明中国改革的成就。
表12002年—2010年关税总水平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相关数据统计而成
(二)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为了履行我国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具体承诺,开放或者进一步扩大开放有关服务业,我国极大地完善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经修改或者新制定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十多部行政法规以及大量部门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根据我国《服务具体承诺表》对相关服务行业做出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规定,对其他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进入我国市场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加入WTO后,中国建立健全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并且按照WTO的要求全面清理和修订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新法规。2007年,中国相继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四)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对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删除了与《投资措施协定》和我国《加入议定书》不一致的规定。此外,我国还完善了有关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制度,在原来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并专门制定了《保障措施条例》。
经过不懈的努力,中国已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律体系,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使中国的对外经贸体系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们的承诺相一致,中国的贸易体制和环境更加稳定,更具可预见性。
二、具体承诺减让表的履行
(一)货物贸易领域
1、关税消减
2010年,我国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降低鲜草莓等6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经过此次降税,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降税承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按照承诺,中国的平均关税水平已从加入前的15.3%降低到了目前的9.8%。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从14.8%降到了8.9%;农产品从平均23.2%降到了15.2%。目前,中国成为世界上农产品关税平均水平最低的国家之一。工业品中,较为典型的是,我国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税率分别由入世前的70%-80%和18%-65%降至25%和10%,最终完成了汽车及其零部件的降税义务。此外,依照中国参加的《信息技术协定》,2005年前,我国将协定下产品的关税全部降至零。
2、非关税壁垒
2003年9月27日,商务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对粮、棉、油、糖、羊毛、化肥等大宗商品的进口,建立了公开、透明的关税配额管理体制。中国在《入世议定书》附件3中承诺取消的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424个税号产品的进口非关税措施,已按承诺到2005年1月1日全部取消完毕。2005年,中国取消羊毛和毛条的进口指定经营制度。2006年,中国取消对植物油的关税配额管理,实行9%的单一关税管理。2006年,中国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3种,全年实行关税配额、进口许可证和国营贸易管理的商品进口918.3亿美元,仅占进口总额的11.6%。3、对外贸易经营权
随着《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出台,于2004年7月1日起,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放开外贸权的承诺,取消了实行了50年的外贸权审批制,对外贸易经营者开始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二)服务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在按WTO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个,并承诺将进一步开放11个分部门,远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涉及银行、保险、电信、分销、会计、教育等重要服务部门,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
1、金融业
在2005年年底就提前结束过渡期,率先在金融业实现开放。银行业,2004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三周年起,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地域进一步扩大到了北京、昆明和厦门3个城市,使开放城市增加到16个。截至2004年10月底,外资银行在中国总共设立了204家营业性机构,其中105家已经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2006年12月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细则》正式生效,取消了外资银行在国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在履行入世承诺基础上取消了对外资银行的一切非审慎性市场准入限制,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保险业,保监会宣布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成都、重庆提供保险服务,比承诺提前了半年。2004年12月11日,外资保险公司可以在我国任何地方开展业务,取消了地域的限制,并且可以从事全面的寿险和非寿险业务。证券业,2008年1月1日,新修订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正式实施,外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条件放宽,参股渠道更多样,监管机制更适当。至此,中国证券业已完全履行了加入WTO的各项承诺。
2、旅游业
2005年2月17日,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联合《对〈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的修订》,将外资旅行社注册资本降低为不少于250万人民币,取消外资旅行社设立的地域限制,提前一年多兑现了允许外资设立控股旅行社的承诺,提前3年兑现了允许外资设立独资旅行社的承诺。
3、电信业
2004年12月11日,中国基础电信逐步对外开放,允许外商以合资的形式涉足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的基础电信业务市场,英国、美国、韩国已在中国合资成立了3家电信公司。在增值电信方面,截至2006年9月,中国的通信主管部门共接到外商投资电信业的正式申请29份,已通过审定的有14份,已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5份。2007年底,中国的电信市场对外开放移动和数据业务市场、固定电话网和国际业务,取消所有基础电信的地域限制,并允许外资股权可以达到49%。
4、外商投资
2007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施行,这是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它在内容上扩大和提高了中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领域和水平。据统计,2006年,中国服务业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141家,占全国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17.2%;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11.4亿美元,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30.4%。外商投资进入中国服务业领域,也促进了中国服务业的发展。表2是中国在WTO协议中关于服务贸易领域所作承诺的水平,也证明了中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
表2:WTO成员服务贸易承诺水平
资料来源:商务部
(三)知识产权领域
加入WTO后,中国除了出台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外,还建立起了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力度在行政和司法两个方面都大大得到了加强。2004年8月,中国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结束语
入世十年,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从新成员到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推动者,中国积极参与WTO各项活动,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也赢得了WTO成员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肯定和赞赏。
加入WTO十年来,中国不仅切实履行承诺,还积极参与WTO各项活动,发挥了建设性的作用。在贸易政策审议方面,中国分别于2006、2008和2010年接受了WTO的三次贸易政策审议,回答了WTO成员提出的近3700个问题。在发展方面,中国积极响应WTO“促贸援助”倡议,多次向多哈发展议程全球信托基金进行捐助。在解决争端方面,中国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与成员间的贸易争端。
加入WTO十年的历程再次证明,中国负责守信地履行了承诺,积极为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做出了贡献,赢得了世贸组织成员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肯定和赞赏。
参考文献:
[1]商务部世界贸易组织司.2004年我国履行WTO承诺情况[J].经济研究参考.2005,32.
[2]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J].中国WTO报告.2003.
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问题 对策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我国是世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因此,我国在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上,也考虑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服务贸易原则与要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基于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合作的重要形式。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深化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改革,鼓励与加强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技术创新与服务创新,积极引导传统行业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我国传统服务行业的经营与发展水平。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21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
四、总结
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
[1]施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3(08).
[2]王小玲.浅析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3(18).
【关键词】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主要目标;对策建议
贸易保护主义是指通过关税或者各种非关税壁垒限制进口,以达到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国商品竞争的国际贸易政策。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带动资源和生产要素在全球优化配置,自由贸易曾成为一种趋势,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利益,但是与此同时,自由贸易也在冲击着各国的民族产业,这种具有双刃剑性质的贸易政策从本质上决定其具有保护性和不稳定性。2008年的金融危机为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催化剂,各种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及新形式的贸易保护方式频繁出现,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又一次盛行。
一、我国成为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目标
(一)我国成为反倾销、反补贴的主要对象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遭受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总数呈历年增长的趋势,而且大多数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经过立案调查后都得到实施,给我国相关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14年1月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瓷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确定对相关出口企业征收高达32%的反倾销税;2014年11月美国商务部认为来自中国进口的乘用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存在超额补贴的现象,拟对此类产品征收“反补贴税”,中国轮胎出口企业将被征收惩罚性关税17.7%81.3%不等,涉及金额高达30亿美元;类似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还有很多,相关企业甚至对涉案行业的出口表现出消极的应对态度。
(二)我国同时遭受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
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不仅在发达国家中盛行,同时诸多发展中国家也实施贸易保护政策,印度作为中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贸易伙伴,自2006年对中国的丝绸产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以来,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诉讼年年上升,而且涉及到各行各业,给相关产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害。事实表明,不只是发达国家会歧视发展中国家,而对其出口产品制造门槛,许多发展中国家有其较强的国内企业保护意识和完善的对外贸易保护法律和措施。
(三)贸易保护主义突破传统形式,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兴起
以环境保护为名的“绿色壁垒”和凭借技术优势构建的“技术壁垒”成为新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形式,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凭借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制定一些苛刻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技术标准来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出口。我国制造业的出口陷入困境,尤其是我国家电产业由于环境质量指标和技术标准达不到发达国家的标准,连连遭受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和技术壁垒。
二、 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对外贸易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诸多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在国际诉讼中屡遭失败,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外贸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不符合国际规则有关,有些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则自相矛盾,相互抵触。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外贸相关法律法规。在WTO法律框架协议下完善对外贸易立法,既要顾及国际惯例,又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当产品或企业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时,企业能有法可依,充分发挥政府、商务部、地方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的作用,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积极应诉。
(二)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走品牌出口战略
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改变中国加工制造业的尴尬境地是摆在中国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也是亟需解决的难题。品牌出口是改变其境地的重要战略之一,品牌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这种无形资产是否具有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产品的核心竞争力,是否具有高端的质量,是否具有创新的因素。我国的企业应该敢于突破,吸收先进管理技术和优秀人才,定量投入资金到研究项目,加大创新力度,真正把技术创新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力,作为企业生存的脊梁。品牌出口战略,既要企业自身的积极创新,又要政府的积极扶持,为其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顺应低碳经济发展趋势,走可持续出口战略
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我国要想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必须以低碳化的产业为基础,发展绿色经济,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拥有竞争力。首先,要转变贸易发展方式,目前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占据半壁江山,这得益于廉价劳动力的优势,而如今,当低碳经济革命来临时,劳动力,资源,资本技术等比较优势都会发生变化,如果一直想以廉价劳动力占据国际市场,必然遭到发达国家的报复,许多西方国家已经明确提出对某些进口产品征收碳税,如美国在2009年6月通过的《美国节能安全法案》就明确的提出了征收碳税的条款。为了避免遭到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我国的出口企业必须转变贸易发展方式,把低碳理念深入到产品研发和制造过程中。其次,要抓住机遇,发展节能环保技术。我国的企业要向在国际市场上形成自己的优势,必须拥有后发优势,传统的劳动力优势已经不能在低碳经济的模式下获取大量的利益,企业所创造的后发优势必须是符合当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如以比亚迪为代表的混合动力汽车以节能环保为理念,目前在国际市场上普遍被看好。摆脱传统的高碳经济出口模式,我国企业必须走可持续出口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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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主管部门为规制出口贸易中的低价竞销已经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步骤。如实施了出口许可证管理,加征了出口关税,制订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等,这些措施有的已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的还存在很大争议。因此,本文将从法律规制角度,对这些措施逐一加以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个解决我国出口贸易中低价竞销问题的思路。
一、我国规制低价竞销相关制度的法律分析
我国目前规制低价竞销的相关措施主要有出口许可证、出口关税、行政处罚等。
(一)出口许可证
我国在出口贸易领域为了遏制企业低价竞销,在相关行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如商务部等六部委在2006年12月31日了《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对汽车出口企业实行许可证管理,逐步淘汰资质差的企业。
出口许可证管理,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然而,这种措施与WTO下中国企业贸易权的规定有冲突的嫌疑。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五条规定:“在不损害中国以与符合《WTO协定》的方式管理贸易的权利的情况下,中国应逐步放宽贸易权的获得及其范围,以便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贸易…”。且《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工作组报告书》)第84条(B)款规定:“获得贸易权的任何要求仅为海关和财政目的,将不构成贸易壁垒”因此,对企业贸易权的获得应当实施自动许可才是符合WTO规定的。但是,不得对企业贸易权进行限制也有例外。《工作组报告书》第160条后半段规定:“GATT1994第二十条也允许限制性出口措施,但此类措施只能与对国内生产或消费相联系实施。”这为我们在国内法中通过不与WTO相冲突的立法来给出口贸易许可证管理寻找合法性提供了可能。根据WTO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在美国和加拿大关于禁止未经加工的鳕鱼和鲱鱼出口案和美国进口汽油标准案中已经指出,“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是要求相关国家在出口限制的同时,在国内也要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但这并不是说在国内就要采取与出口相同的限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称《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的,国家可根据需要限制出口。然而该规定能否被理解为“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并未明确。但是,汽车是国外的优势产业,我国只是刚刚起步,在没有直接威胁到发达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被到WTO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也有长达几年的审理期限,可以充分利用这段宝贵的时间完成国内产业调整。
(二)出口关税
我国正在逐步取消出口退税和有选择的加征出口关税来规制出口低价竞销。根据国际商报报道,2006年9月,国家取消了对于煤炭8%的出口退税,使出口退税实现了“归零”,11月又开始加征5%的出口关税。
但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一条规定“中国应取消适用于出口产品的全部税费,除非本议定书附件6中明确规定或者按照GATT1994第八条的规定适用。”议定书附件(六)规定,中国对84个不同税号的产品可以实施出口税,其中并没有煤炭产品。而且,如何适用GATT1994第八条的规定也没有得到澄清。因此其是否违反WTO关于关税削减的规定是有疑问的。《工作组报告书》第155规定:“一些工作组成员对仅针对出口产品适用的税费表示关注。他们认为,此类税费应予取消,除非其实施符合GATT第8条或列在议定书(草案)附件6中。”而在出口产品征收税费问题上,我国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税则》及《出口商品税则暂定税率表》做为征税依据,但其仍应受到《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六的限制。如果提高出口关税,在WTO法律体制中,至少会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对同样产品的出口和国内销售在税收上实行区别对待,有违反WTO“非歧视”原则的嫌疑。第二,关税问题是WTO中的一个敏感问题。虽然我国提高的是出口关税,表面上看并没有影响进口产品。但出口关税如果实际影响到了我国出口产品国内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而影响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如出口的煤炭价格上涨,而国内的煤炭价格却维持不变甚至下降,将会使我国出口企业在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时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三)政府指导价
我国《价格法》第三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而《工作组报告书》第54条规定:“中国代表补充指出,政府指导价机制是一种更灵活的定价形式。价格管理机关规定基准价格或浮动幅度。浮动幅度通常为5%至15%。企业可在指导价的限度内,考虑市场情况,自行决定价格。对于市场调节价,企业有权在关于价格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价格。”政府指导价在WTO下的合法性应当不容怀疑,但是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工作组报告书》第62条规定:“价格控制将不被用于向国内产业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保护的目的。”因而,价格控制不能被用于阻止企业的正常竞争秩序的形成。第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二条(A)款中提到“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因此,中国将保持中央和地方在法律执行上的一致性。如果具体实行政府指导价,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制订一个全国统一的执行规范,确立其制订的依据,并给各利害关系方提供相关的救济途径。同时,还要确保国内不同地区相同产业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不会因政府指导价的出现而变得更加严重,这就使政府指导价措施难以有效应用。目前,政府指导价在出口贸易中很少使用。
(四)行政处罚措施
商务部于2006年5月公布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下称《规定》),从其内容上来看,主要是借鉴了WTO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规定》第一条指出,“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与《对外贸易法》第一条是相符合的。而《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禁止该经营者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由此看来,如果《规定》中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垄断低价”出口或者“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出口,其合法性是没有问题的。
笔者认为,《规定》要得到有效实施,至少还需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不正当低价”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学者提出了“市场化成本价值”的概念,认为如果一个企业某种出口产品的价格低于‘市场化成本价值'''',就是低于成本的销售,也就是不正当低价销售。“市场化成本价值”的确定,则以企业抽样数据统计为准。其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是:《规定》是借鉴WTO反倾销协议的,如《规定》采用“市场化成本价值”的概念,无异于将未列入抽样统计的企业统统归入了没有按照市场定价的企业。可以预见,如果国内法都不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又如何能让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在反倾销调查中相信其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呢?
第二、提出申请的困难。《规定》提出,申请调查的企业必需提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的初步证据和事实”,这在反倾销调查中比较容易做到,因为进口国企业依据的是本国市场上的价格。但是,出口国企业要举证却很困难,因为它要证明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在出口贸易环节中,由于商业秘密问题的限制,出口国企业要获得其它出口企业的真实出口价格,也非常困难。
综上所述,《规定》是与WTO协定相符的,但是在国内法上还缺乏有效实施的法律依据。
二、规制出口贸易中低价竞销的法律建议
笔者认为,当前主要应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制:
第一,必须使国内贸易规制措施与WTO协议保持一致,尽量避免制定或实施直接违反WTO协议的立法或行政行为。而对于有“灰色区域”嫌疑的单边规制措施如出口许可证等,应尽量确保其国内法中的合法性依据,并做好应对其他国家可能将其到WTO的准备,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第二,目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真正建立,作为权宜之计,利用符合国内公共利益的要求,但可能有悖于WTO协议的制度安排来调整行政权与企业贸易权之间的关系无疑是一种过渡性的必然选择。
第三,在制定规制制度的过程中,应坚持循序渐进地建立法律规制体系。应从出口贸易中低价竞销严重的行业入手,逐一制订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并以此为基础探索行政处罚等规制措施的适用问题;同时,要建立公正合理的行政救济制度,为企业贸易权提供必要、及时的救济。
关键词:科技发展;企业生存;工会;教育和培训
中图分类号:D422.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9(C)-0104-01
一、工会技术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当今世界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各种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各类新标准,新规范不断被制定,与此相应,各国为了争取在竞争中的优势,都加快了将最新知识和科研成果应用到生产实际中的脚步,甚至修改相关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动植物爱护、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借口外资企业涉嫌违反本国法律或者道德规范等人为抬高行业准入门槛,以限制其他国家企业进入。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为了保持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淘汰,要求现代企业必须适应当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一方面需要企业不断引进新技术、新专利、新工艺,另一方还需要企业放弃传统观念,不再墨守成规,而应该锐意进取,不断创新,以优质的产品和创新的技术在同行业中确立无可替代的优势,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永续发展,持续经营。而这一切的获得,都与企业拥有着一批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分不开的。因此,需要企业不断对现有职工进行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以使之早日建设成为高素质的职工队伍。但高素质职工队伍的培养和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朝一夕,轻松就可以达到的。它需要企业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建立长远的人才建设规划,作为企业长远发展的一项既定方针不断坚持并贯彻下去,还需要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作用,紧密联系广大职工,做好他们的宣传培养工作。
二、集团工会技术培训工作的主要内容
中平能化集团工会作为广大职工自发的群众性组织,担负着职工利益维护者和对职工进行教育、技术培训的重要任务,它是政府和职工之间联系的纽带,是传达职工利益诉求,反映职工呼声的重要渠道,更是激发企业活力,保持企业蓬勃向上,实现企业跨越式发展的坚实依靠力量。具体来说,新时期的工会对职工进行教育和技术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加大对职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首先要求广大职工必须是知法、守法,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合格公民。对职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的内容,主要应该是我国当前的各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基本的刑法、民法是重要的培训内容,再者涉及到广大职工生命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作为重点的培训内容,如我们的集团主要是以生产能源化工为主的企业,所以可以重点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另外,由于我集团对外贸易的逐步扩大,涉及对外贸易纠纷的案件今后肯定将会越来越多,因此未来集团的发展肯定需要大量的懂得国际贸易相关法律知识的高素质人才,为此,专门加大对个别法律基础较好,对国际贸易法律感兴趣的职工进行相关方面法律法规的培训就显得尤其重要。国际贸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即国际商品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与结算、调解与仲裁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当前国际上有关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比较多,这些法律覆盖到空运、海运、陆路运输;贸易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侵权赔偿的行为认定和依据等,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74年《国际销售货物时效期限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统一法公约》、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等。此外,还应该培训经常与我集团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国内法甚至有关风俗习惯,道德传统等的培训。
(二)加强对职工本职工作技术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最根本的还是要求广大职工首先能够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各项技术和技能。由于广大职工的知识水平、年龄层次、接受能力有差异,因此导致他们对本岗位所需的知识和技术、技能在运用上有差别,为了充分发挥每个职工的潜在能力,也为了使集团设备的使用达到最大效率,必须要对职工进行定期的针对岗位所需知识和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只有广大职工熟练掌握了本职工作,才有可能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发明,从而进一步改进和提高工作效率。在教育和培训的形式上,工会可以采用请有经验的老职工亲身授课、现身说法的形式,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去其他兄弟企业进行交流学习的形式,还可以采用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的形式等,一方面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另一方面也激发了他们深入掌握技术技能的兴趣。
总之,在新形势下,开展适应未来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的教育和培养方式有很多,涉及的内容也非常广泛,绝不是在本文有限的篇幅内所能全部阐明的,当然也许还有很多更好的途径和方法,其他企业或许已经有了现成的经验和模板,在此,希望抛砖引玉,能够在今后的工会工作中,多多交流,力争把中平能化集团工会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的越来越好。
作者单位:中平能化集团工会生产保护部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学教育;实践教学;教学改革;合作探究式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4-0124-03
一、我国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呈快速发展期。按照有关统计,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4所,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校人数从1970年代末期的700多人发展到现今的40万人。然而,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却没有能够形成良性的衔接。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还停留在传统的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上,这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人才需求衔接不够。当前中国需要大量的职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改变原先比较重视学术型法律人才的状况。在法学教研职业化的背景下,由于一般法学院的条件限制以及与司法机构之间进行教学沟通的现实困难,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就成为法学院日常教学中的一个必要选择。但是,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开展实践教学又存在着不少障碍。
二、我国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困境
法律教育方法的选择和采用与法典有着密切联系,在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律的教育方法一般选择演绎法,课堂教学的具体方法就是由教师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在以不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一般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法学教学中采用实践教学还存在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我国的法学教学中有14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由于其重要地位,其教材的选用有一定的限制,各个院校在进行这些课程的教学中也较为谨慎。这14门课程中有些与实践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教材的体例却与实践相去甚远。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某一制度或者类似规范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或者原则、理论争议等,依照这样的教材进行授课,很难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虽然近年来很多教材也进行了改革,注重既阐述原理又插入一些案例进行分析,但是这种原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度还不深,很多陈述都非常牵强,原理与案例彼此分离,无法对接。其他因素,如教师的考核标准以及对学生的考核指标,法学教学规模与培养能力的脱节等问题,都制约着我国大部分法学院难以真正开展实践教学。
三、我们在国际法类课程中开展实践教学的尝试
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都属于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俗称为“三国法”。围绕这些课程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课程,我们根据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设置了国际法务课程体系,旨在培养既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又具备外经贸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当前浙江企业对外出口和投资的需要。从目前设立该方向的一些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来看,我们在坚持传统法学本科专业基本课程外,增加了有关外经贸知识的基本理论、应用性内容及相关岗位实践能力的教学环节,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特色课程。
1.在理论教学中,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理论教学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传统,在一定阶段内将延续存在。因此,我们在理论教学中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按规定开展集体备课、示范讲课、教学讲评外,还组织参加学校的比赛。在教学中倡导和使用“讨论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根据我校法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我们以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为指导思想,修订并完善了教学大纲,在大纲中进一步明确了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的学时分配,制订了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我们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主干课程教学总体分为两个部分:理论讲授部分和课堂研讨部分。其中“理论讲授部分”的学时安排占总学时的50%,要求学生在自学阅读相关教材和参考书籍的基础上,听取教师对理论内容难点和要点的讲解,形成对课程内容的基本认识和理解。“课堂研讨部分”占总学时的50%,分成小班授课。课堂研讨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研讨方式进行,总体上要求教学研讨过程中能够实现学生从传统教学方法向自主式、合作式学习方法的转变,提高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和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并通过理论教学的深入研究、发言、讨论、问答、辩论、写作等多种方式对所学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梳理和深化。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在研讨课中,我们对学生的研讨有以下要求:①知识准备。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按照教师提供的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和总结,对所讨论问题应当具有一定的知识广度和深度。学生对相关研讨主题必须进行充分的知识准备,自行检索和搜集所研讨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专著,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相应的专业知识资料。要求学生针对所研讨的问题将检索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辑,对相关问题的论点、论据进行总结。②逻辑思维。在研讨过程中,学生应当始终把握所讨论问题在逻辑上的推理性和严密性,应当杜绝缺乏逻辑层次关系和说理性的文档材料与讨论发言。③团队合作。在研讨学习过程中,各小组成员之间应当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对于参与小组研讨消极、缺乏贡献的成员,小组成员应当以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其进行纠正。小组合作中不应当出现部分成员缺乏参与的状况,也不允许小组之间出现恶意竞争现象。④文档记录。研讨学习的全程都应当进行适当的记录,以方便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改进与考核。按照研讨要求需要制作的记录必须规范、完整、准确。⑤纪律要求。学生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研讨课程,课程时间不得无故缺席。学生应当及时完成小组分配的任务和研讨课程的各项要求,不得在研讨过程中做任何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裁定,不得提出异议。
2.积极进行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我们在长期实践教学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实验课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研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体系和实习。其中我们所进行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我们着重打造的一个实践教学项目。①课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该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是在学生修过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等主要课程之后,在最后走向社会实践之前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工作技能之前的一个模拟训练。本课程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法律规则,更应该对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实务和流程有一些掌握与了解。本课程既要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基本知识,有能够参与具体对外贸易实务的复合人才。在我们已经完成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大纲》、《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指导手册》等物化材料中,我们都强调了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和法律实务的结合。②课程训练方式和考核标准。课程采取实务模拟训练的方式进行,并对学生训练过程中所形成的文档加以评定和考核。课程要求学生在教师安排实务训练之后,在课堂以及课后时间结成学习小组共同完成训练任务,并要求学生自行对训练过程进行记录,最终需要提交训练底稿和训练所要求的成果文档,并进行发言的讨论。训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训练介绍阶段。由教师向学生介绍对外贸易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和主要工作方法。说明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及训练要求,组织学生分配训练小组。第二阶段,训练操作阶段。根据训练的具体内容,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收集相关资料、组织讨论、完成具体训练任务所要求的各类法律文本,并写出训练报告。第三阶段,训练发言和讨论。每个小组应当对训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并就这些问题与同学和老师进行讨论。最后由老师点评。课程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采用百分制考核,每个学生的训练评分中有20%为学生个人表现,分为考勤和其小组对个人的评定,各占10%,剩下80%为小组成绩。对于小组的评分,有指导教师根据小组所提交的文档的完整性、专业性和合理性三个标准进行评定。
3.《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的特色。①在国际法务课程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并不是我们国际法务课程体系建设的主干理论课程,也不是针对某一门课程进行训练,而是一个综合性的实务训练课程。在整个国际法务课程体系的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补充与辅助作用。在这个实务训练当中,需要综合运用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有关理论知识,并与具体的对外贸易实务相结合。②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是一个跨学科的实务训练。如上所述,在该训练的教学内容中,不仅有法律实务的训练,更重要的是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这不仅对学生的要求较高,也是对教师教学技能和知识范围的高要求。这门课要求教师首先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有关知识和实务经验,然后才能给学生进行有效的训练和讲解。因此,讲授这门训练课的老师一般应均有实务部门的工作经验,或者从事过实际的涉外律师业务,对国际贸易环节比较熟悉。③《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所针对的职业范围较为广泛,并符合浙江本地特色。由于浙江是中国的外贸大省,又拥有中国第二大港口,因此对外贸易非常发达。根据我们对浙江大学生就业形势的调查和研究,浙江大部分的行业都与对外贸易有关。这种训练对他们在从事涉外贸易的公司和生产性企业工作提供了前期的准备和训练。
4.教学效果明显提高,课程特色显著增强。我们在进行这些教学改革以来,学生对国际法类的课程授课满意度增加,学校同行与督导也都给予了积极评价。通过研讨课的设计,学生普遍提高了对国际法这门课的兴趣,学习积极性显著提高。在研讨课中提问题的学生明显增多,学生发言踊跃,准备材料较为充分,学生成绩也大幅提高,不及格率大大降低。我们所设置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为1个学分,自2007年以来已经在课程体系中开设。由于结合了浙江的实际情况,又涵盖了国际贸易实务的有关知识,受到同学们的欢迎(也许是因为这门课程中的知识点对他们考外贸单证员非常有用,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我们所提供的知识是他们所需要的)。
我们所做的这些工作,只是我们在法学专业中进行实践教学的一次尝试。我们的指导思想不仅是进行单纯的理论课教学改革,而是结合我校处于浙江这样一个外贸大省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实践课程。这个课程不仅是单纯的法律类课程,也是一个跨学科的涵盖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实践课程,试图给学生更多的实践训练和实务知识。我们的这些尝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是非常粗浅的,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学校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做出尝试,引领我国法学教学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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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现状;问题;对策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
服务贸易本身呈现出很多优点,例如不会耗费太多的能源,不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具有很高的附加值等,因此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服务贸易成为新亮点。全球经济近年来发展迅速,这对于国际经济交流合作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推动了国际服务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服务贸易在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为国家的主导产业,对于服务贸易的发展国家给予积极支持。在此背景下,服务贸易也逐渐取代货物贸易的地位,成为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竞争重点。
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在服务贸易方面还落后于西方发到国家,从我国目前的服务贸易发展情况来看,旅游业仍在服务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几乎占据着服务贸易行业的一半以上。基础性运输服务,是我国第二大服务贸易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一项基础贸易行业,运输服务还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继续发挥着支撑与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国际服务贸易在国内发展呈现的不足
(一)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而水平较低
虽然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起步较晚,起点较低,但行业的总体发展速度快,潜力大。十余年间,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出口的年增长速率达到了16%,出口量平均年增长为6%,是国际上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但我国在知识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方面明显落后。
(二)服务贸易体系没有形成平衡的结构
服务贸易行业是在世界科技产业化快速发展的带动下产生的新兴行业,这一新兴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的服务贸易正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自21世开始,整个世界范围内保险行业、金融行业部、技术服务行业、数据处理行业、通讯服务行业、广告业行业等均实现了快速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传统服务贸易已经明显失去竞争优势。在此国际背景下,我国过于依赖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型服务贸易的弊端更加明显,虽然以运输、旅游等为代表的服务贸易实现了稳步发展,但是金融行业、保险行业、信息服务等领域没能取得重大突破,使得资本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高附加值服务贸易发展缓慢。
(三)没有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规与健全的管理制度
发展到今天,国内尚没有出台关于服务贸易方面的完整法律,尽管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如《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等,但这些法律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够完整,没有形成系统。很多服务行业像电信行业、旅游行业等,至今缺少立法,没有构建与行业配套的相关法律;国内政府部门在对国际服务贸易纠纷处理时,基本上依靠自上至下传达的红头文件与通知来化解矛盾。而依靠这种方式势必会产生很多问题,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大多十分宽泛,配套的相关法律条款处于空缺状态,不具有可操作性,这些法律法规相对来说过于抽象,普遍立法层次不够高,缺乏可协调性与可操作性,受国内尚没有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制约,国际化水平较低,因此难以对需要保护的服务行业给予真正有效的保护,而且和别的国家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容隐发生纠纷。
三、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一)坚持开放与保护相结合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放国际贸易市场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吸收国际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更好的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技术,拓展新的服务贸易渠道与行业,从而带动我国服务贸易行业向世界先进行列发展,全面提高我国服务行业的水平与竞争力。虽然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起步晚、水平低,但很多服务行业已经萌芽并在茁壮成长,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空间更大,前景更好。由于服务贸易行业的性质独特,目前国际上还有很多国家都没有固定的相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这也导致了国际服务贸易机构无法协调统一各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这也形成了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贸易各方更多的通过谈判来协调合作条件、达成合作协议。我国是世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创始国之一,因此,我国在制定服务贸易法律法规上,也考虑了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服务贸易原则与要求。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基于互惠原则基础上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合作的重要形式。因此,积极投入国际服务贸易多方谈判,争取在更多行业上获得国际话语权,将有利于引导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发展走向,创造更多有利于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条件。
(二)优化行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
我国服务贸易行业的发展,急需摆脱过于依赖传统的旅游、运输服务业的现状,加大对金融服务、咨询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投入,扶持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网络咨询等现代服务行业,积极寻找新的发展渠道,大力拓展新的发展领域,优化整体行业结构,进而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产业升级,使我国服务贸易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深化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改革,鼓励与加强对传统服务贸易行业的技术创新与服务创新,积极引导传统行业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我国传统服务行业的经营与发展水平。
(三)优化政府管理机制,加快行业体制变革
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在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改革政治体制,特别是党的十强调:必须“加强对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大力改进”,“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目标。在此管理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透明度,对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等都予以了最大化的公开,这就为服务行业的发展清除了很多不合理的障碍,方便国际服务业企业了解我国当前服务业市场的现状,有利于我国服务企业寻求与国际先进企业的合作。政府体制的改革,最大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限制,有利于我国克服贸易体制弊端,提高我国服务行业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四、总结
国家外汇管理局给出这样一组统计数据,2014年国内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11380亿元人民币的总收入,累计23543亿元人民币为服务贸易支出,大概累计12163亿元人民币为实际逆差。总体来看,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飞快,但对外贸易的水平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13年,我国就已经跃升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服务贸易虽全球排名第三,但贸易逆差并没能得到根本性好转。因此,要想消除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逆差,首先必须提高我国国际贸易竞争力,这就要求我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与优化服务业发展政策,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行业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施菁.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时代金融,2013.08期
[2]王小玲.浅析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13.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