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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有过丢失物品的经历,典子也一样,丢了现金,还丢了证件和银行卡。那种焦急的心情,可能很多人都体验过。真盼着有人联系自己,说捡到了自己丢的东西。那个时候,别说人家索要报酬,就是不说,我也会主动奉上的。
归还失物到底该有偿还是无偿?大家各有看法。我想,最“完美”的做法应该是捡到者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无偿归还;收到失物的失主,本着感恩的原则,主动给予捡到者一定的经济报酬。我这样说,可能有人会批评我是“理想主义者”――没错,我的主意的确是理想“主意”。辩论材料中让人不爽的地方,大概就是“索要”这两个字。这两个字让失物者和还物者都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也刺激了“围观”者的神经……
本次交锋,反方的辩手都是可爱的理想主义者,对传统美德的维护执著坚定;而正方辩手视野更为开阔,论据多样,思维有一定深度,可谓技高一筹。所以,典子要将“最佳辩手奖”授予正方蔡浩文同学,奖品是小说一本。6位小辩手除获得稿费外,都将获赠本期样刊。
我认为有偿归还失物是应该的。
那次,我到学校后发现书本忘在家里了。我打电话向在家的父母求助,希望他们把我的书本送来,却被拒绝。我只好跑回家去拿,却因迟到被老师批评。当时我也异常不解、愤怒,但教训还是被我铭记在心。从那以后我再也没有忘带过书本。
同理,梅小姐自己不慎丢失了钱包,别人当然没有义务为她的过失负责,拾了她的钱包还要费心替她保管,与她联络。想一想,别人归还了你的钱包,减少了你的经济损失,免除了你补办证件的奔波,在你考虑自己得失的时候,怎么就没有想想,拾获者联系你也要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推己及人,那么,给予拾获者一定的物质补偿不也在情理之中吗?别人帮助了你,让你无形的感激化作有形的物质补偿合情又合理。毕竟,别人为了帮你也有付出呀。同时,好心的先生索要补偿,难道不可以看做对梅小姐的劝诫吗?我相信,梅小姐有了这次失物又被“索要”报酬的经历,以后肯定会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的。
我坚决反对“有偿归还失物”。
当今社会,拾金不昧的行为确实不多了,但总是有好人存在。拾金不昧者之所以被称为“活雷锋”,是因为这些“活雷锋”都是不接受失主的物质答谢的。拾金不昧是我们民族的传统美德,当这种美德沾染上金钱的气息时就变味了。久而久之,这一传统美德就会消失。
捡到梅小姐钱包的那位先生,虽然没有将梅小姐的钱包占为己有,却向失主索要报酬。帮助别人本来是一种美德,但如果人人都是为了所谓的利益而去帮助别人,那还是美德吗?另外,倘若自己的财物丢失,被别人捡到并索要补偿时,心中的滋味也一定不好受吧?难道真的像有的人说的那样,社会越现代,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就会越来越冷漠?
所以我坚决反对“有偿归还失物”的行为。
我认为应当有偿归还失物。
“拾金不昧”虽然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如果提倡有偿归还失物,将大大提高人们主动归还失物的积极性。
孔子的弟子子路救了一个溺水者,被救者为表示感谢,送给他一头牛,子路欣然接受。孔子很赞赏子路的做法,说如果子路不接受,受帮助的人就不会再感恩,没有了感恩,以后可能就没有人愿意施恩了。
两千多年前的人们都知道报答,知道感恩,知道以物质的形式表达感激之情,这不是对高尚行为的亵渎,而是对它的肯定和褒扬。有偿归还失物也一样。我们不昧金钱,不贪别人的东西,但不拒绝我们应得的。这才会带动更多的人心甘情愿地加入拾金不昧者的行列。
请相信,有偿归还失物仍然是拾金不昧,仍然是值得肯定的善行。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乐于助人是中国人应有的美德。人与人之间只有互相帮助,社会才能和谐。就像白求恩一样,不远万里来到中国,救助了无数的伤员,最终把自己的生命献给了这片土地。与他相比,那些做了一点事就索要报酬的人,就显得太自私了。这种自私的行为,使社会到处充斥着利益之争。
我们从小就被要求学习雷锋,学习雷锋做好事不留名的精神。现在却有一些人,做了一点点对他人有益的事,就恨不得让全世界的人都知道。我曾看过这样一则报道:一名乘客不小心把自己的手提包落在了公交车上,发现后立即打电话给那个公交车的售票员。该售票员却说,找包可以,但必须要为她做一面锦旗送到公司。其实这种有偿归还失物的做法,说难听点就是趁火打劫。
帮助别人不是为了自己在物质上得到满足,而是让自己的灵魂得到升华。
所以,我坚决反对有偿归还失物。
指导老师:任林花
有人认为有偿归还失物是对高尚人格的一种玷污。在我看来,抱有这种想法的,大都是理想主义者,脱离了当下中国商品社会的现实。
今天拾到钱财悉数归还者,不是没有,但少之又少。因此,与那些贪占钱财的人相比,将失物有偿归还失主的人应该说是品行高尚的。就像辩论材料中的那位先生,不贪心,能体会失主梅小姐焦急的心情,所以送还财物;他为了联系梅小姐,付出了精力,花费了时间,所以我认为他索取相应的报酬是正当要求。这样既维护了失主的利益,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沾了钱味的拾金不昧似乎算不上传统美德了,但这更符合现代精神。
我认为失主主动给予拾获者一定的经济报偿,可以体现失主对拾获者美好行为的感恩和回馈。我国政府也应该像日本政府一样,明文立法,奖励拾物归还者,以鼓励更多的人加入拾金不昧者的行列。
试想一下,如果拾金不昧的人非但得不到感谢和表彰,反而遭到误解和埋怨,久而久之,归还失物者还会有多少?社会风气只会每况愈下。
指导老师:何晓玲
“有偿归还失物”让我惊讶,难道拾物者能通过这一生财之“道”谋利,并称之为“与时俱进”吗?
那位捡钱包的男士从梅小姐手中拿到的100元酬劳,是他的“得”。但我想问的是:得到钱财的同时他又会失去什么?我们又会失去什么?
家徒四壁的乡村教师李小棚,用在他看来最“理所当然”的举动,深深敲打着我们的灵魂。以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正品德。李小棚的朴实之举所折射出的人格力量,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审视自己的灵魂,审视自己的“荣辱”底线。
教书3年没有领到一分钱工资,妻子得病东拼西凑借钱过日子,手里握着6000元的到期贷款凭证……对于李小棚来说,当下最需要的是什么?钱!然而,当他面对装有4000元现金和银行卡的钱夹,没有一丝一毫的迟疑,借钱搭车数十里也要把它送还失主,并婉拒酬谢。
“我欠的账也重要,但是不能用别人的辛苦钱还。”急等钱用的李小棚没有我们想象的什么犹豫,什么“思想斗争”,他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道理,“我告诉他们做好事不留名,但自己却没做到。”李小棚还为在他的学生那里没有“信守诺言”而深深内疚。朴朴实实一句“道理”,求全责备一句自责,却都那么掷地有声,那么感人肺腑,分明见证了一位重诺守信、拾金不昧者的亮丽品质。
当前,有人抱怨社会道德滑坡,拾金不昧“只归记忆”。毋庸置疑,在有些人眼里,“利”比“义”重,当“利”与“义”博弈时,往往表现为趋“利”而忘“义”。面对如此不正之气,不乏有人作“忧容”之态,套用鲁迅先生发一通“世风日下,人心不古”的感慨,接着是长长的一声叹息。仿佛于叹息之中,便可以从“日下之风”当中除却自己,但真的就能除却了我们自己吗?
一、关于先占
依传统民法,先占即先于别人占有无主财产。从权利的来看,它是人类取得所有权的最原始的方法〔1 〕。而关于先占的立法例,各国颇不一致。罗马法不论动产或不动产,均许先占,且在他人土地内纵然与所有人的意思相反而狩猎时,对该所有人固应负赔偿责任,但对于捕获的猎物仍取得所有权,即所谓先占自由主义。法国支系民法深受罗马法的,亦采用此种立法例(法国民法除外),只是规定不动产应归于国库。日尔曼法对于动产原则上允许先占,不动产非经国王特许不得先占,即所谓国家优先先占主义。德国等国民法采此立法例。瑞士民法则不问动产或不动产,皆许自由先占,不过对于后者略加以限制而已。旧民法(包括现今省民法)规定不动产不许先占,而动产可以先占〔2〕。考察法、德、瑞士等国民法, 构成先占一般须满足四个条件:标的物为无主之物;标的物须非禁止之物;须占有标的物;须以所有之意而占有。作为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一项规范,先占为多数国家民法所确认。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先占的规定,学者们也多未置可否。现在的问题是,先占制度是否有存在的价值,物权法中是否应当确认先占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
在笔者看来,物权理论虽然从以归属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为中心,但物的归属仍是物权法中一个不容否认的问题,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无主物和名义上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实际上允许公民取得所有权的一些动产来说,先占制度的存在价值丝毫不必怀疑。事实上,即使现行立法未规定先占制度,现实生活中却大量发生以先占取得动产所有权的事实,以致它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一种极重要的民事习惯。例如,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取得其所有权;经许可可以猎取的野生动物、可采收的野生植物及其果实、可捕捞的鱼类等,先占者取得其所有权。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立法虽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也并未作出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的一般性规定,也就是说,笼统地说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并无法律根据〔3〕。因此,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当从现实出发, 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传统民法上,一般认为允许先占的只能是无主物,这一点原则上是应当继续肯定的。就我国来说,不动产不构成无主物,即无主物只有动产一类。不过在物权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允许先占的无主物的范围。一旦所有而经抛弃的动产,可以先占自是无疑。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则应由拾得遗失物制度调整。对于河海中的鱼虾、山野中的禽兽属于无主物的传统民法观点,应当加以修正。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领域内的一切资源皆属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于理而言,非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原则上均应适用先占,当然,对于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动植物,在取得许可证的人之间才适用先占,此种情况下,实质所发生的是国家所有权或集体所有权经法定而转成非国家所有权或非集体所有权,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先占即是法律行为。不过,就绝大多数情形而言,先占仍属事实行为。
二、关于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社会生活中的常见事情。所谓遗失物,即所有人遗忘或失掉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动产。罗马法采取不取得所有权主义。依日尔曼法,拾得人和有关机关对拾得物在尽了一定程序性义务之后,若遗失人仍未为领取事宜,则该遗失物应由国库、寺院、拾得人按一定比例取得所有权〔4〕。 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大都继承了日尔曼法的做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 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原主,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失主偿还。这是视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与遗失物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如果拾得人知道失主是谁,可以直接将遗失物交还失主;如果失主不明,应当交给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拾得人因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失主负担;遗失物经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公告招领满6个月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5〕。
很明显,我国《民法通则》的这款规定是非常粗糙的,既没有详细规定拾得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详细规定拾得人的不法处置问题,因而带来了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处理的困惑。
笔者以为,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当大胆借鉴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关于遗失物的立法,首先规定拾得人的三项义务:(1)通知义务;(2)保管义务;(3)返还义务。其次规定在履行了上述义务后, 可以享受以下权利:一是费用偿还请求权,此处的费用应是拾得人出于保管或保存拾得物的目的,或出于查明认领权人的目的,依当时情况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寻找认领权人所支出的费用如登报费、保管费,遗失物为动物时的饲养费和动物生病时的医药费以及饲养动物的劳力报酬,遗失物为漂流物时的打捞费,拾得人尽报告义务的费用;二是报酬请求权,从各国民法规定的情形看,一般是按拾得物的价值的一定百分比(约5 %~20%,最高30%)来拾得人的报酬,立法可以借鉴德国民法的规定,并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这个范围内约定报酬比例;三是取得所有权,拾得人在依规定公告或通知后6个月内,遗失人仍不明或不予认领时,拾得人可以取得所有权,拾得人在7日内不报告的,不能取得所有权。
现在值得探讨的是:
其实,这种关系是一种逻辑关系,是个人素质与社会风气的关系,个人素质的好坏取决于社会风气的好坏。我们来做一个假设,如果这位司机直接把手机关机了,没有看手机里的内容,也就是说,他不知道这位失主是一位有爱心的人,那么他会怎么做呢?不用想都知道,一定将手机占为己有,也就不会成为一位高尚的拾金不昧者了。之所以他转变了,是因为爱心,往大了说,就是社会风气,这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影响了司机的决定,使他变成了一个素质高的人。
再举一个事例,假设我们在公车上,正发现有个小偷在行窃,这个时候有人找出来制止了他,那么这位小偷肯定就不会偷成,而且还会受到车子内的所有人的排斥甚至是报复,这种态势就会使小偷与其他人隔离,没有人愿意跟他做朋友,久而久之,他就会被这个社会抛弃,最终自取灭亡。那么,对于那些想要成为小偷的人而言,这个案例是对他们的警告,他很有可能就不会成为小偷,这样社会上的小偷就会越来越少,不说他们的素质会提高,起码没有下滑。我们回到那个车子,如果没有人来阻止这个小偷,让他偷成功了,首先小偷成功了,他肯定还会有下一次行窃行为,素质进一步降低,其次,有部分人会加入到他的行列当中,导致他们的素质降低。
再举一个例子,有一天,你走在路上,发现前方有位老人摔倒在地,你会怎么做?在现在这个社会,有很多人选择不理会,因为是不好的社会风气造成的。而这种不好的社会风气是由这些摔倒在地的老人造成的,前些日子有媒体报道,一位好心人看到有位老人摔倒在地,前去扶他起来,老人不仅没有感谢他,反而还责怪是他将他弄倒的,要他赔偿。我们先不管赔偿问题,即使不赔偿,也会给这位好心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就导致了现在很多人不理会那些摔倒在地的老人。
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缕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颗粮食,你是否哺育了有用的生命;如果你是一颗最小的螺丝钉,你是否还坚守着你生活的岗位。
前几天曾在电视上看到一则拾金不昧的报道,两个三四年级的女同学在回家的路上路过校门口的小超市,看到地上有件外套,她们把衣服拎起来看见几张人民币随意地散在地上,她们想失主肯定很着急,并且会有人来认领的,所以她们在路上等了好一会儿,快上课了,她们干脆把衣服交到学校的总务处,主任打开衣服上的口袋,看了看,全是五元、十元和二十元之类的散钞,全额达两三万,主任说“失主肯定是个勤勤恳恳的劳动人民,而且这么多的钱来之不易,一定要送回失主的手上。”随后便报了警,警察极力配合,过了几个小时,失主来到学校,来认领那件衣服,他说他是学校附近路边卖水果的,天气热,随手将衣服挂在车上,一个没注意衣服丢了,那个钱是他明天进货用的,如果没有了那些钱,他这两年全白干了。
第二天,失主送来锦旗,表扬那两个拾金不昧的好同学,而且校长也表扬她们的这种行为,这是最简单的事,也是最平淡的事,正如雷锋,也是从小事做起。
走雷锋的路,发扬雷锋精神,这是时代对我们的希冀,我们新时代的好少年,要以雷锋为榜样,做雷锋式的好少年。
雷锋在火车上看到一位被雨淋湿的妇女,冷得直打哆嗦,雷锋看到了连忙把自己的衣服脱下来给那位妇女,而雷锋自己却忍着严寒。还有更多雷锋帮助人的事迹,此后,后人说“雷锋出差一个月,好事做了一火车。”
千条小溪汇成江河,万朵朝霞托起太阳。是的,向雷锋同志学习,学习他那顽强拼搏,不怕困难,不计名利,无私奉献,渴求知识,勤奋学习的崇高品质,他犹如松树一样,不怕风吹雨打,严寒冰雪,四季常青,宛如柳树一般插到哪里都能生存,紧紧与人民连在一起,不经风雨,长不成大树,不受冶炼,难以成钢。雷锋,他用自己的言行证实了这一点,今天,作为青一代的我们就应该继续踏着雷锋的足迹,继续发扬光大,做一个新世纪的合格标准优秀的学生,做一个具备传统优良道德品质的新青年。
2012年5月11日,最美女教师张丽莉车祸瞬间救学生,自己双腿遭碾压高位截肢的消息同时登上新浪,网易等各个大门户网站并在微博中热传,29岁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第十九中学女教师张丽莉的勇气与伤牵动着许多网友的心。
人生应该如蜡烛一样,从顶燃烧到底一直都是光明的。
从托举哥到无名英雄,从最美女教师到最美公交车司机,众多乐于助人的人围绕在我们的身边。
前不久,我看到这样一则报道,一名小学生捡到一元硬币,交给了值班的警察叔叔,受到了表扬,却挨了父母的一顿数落。
这虽是一件小事,却发人深思,难道小孩子捡一元钱就不用上交吗?其实,他捡拾上交的又何止是一元钱,它展现的是孩子拾金不昧的良好的道德情操。
道德,代表的是一个人的修养,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社会繁荣的基石。
中华民族是一个有着悠久的传统美德的民族。从耻食周粟的伯夷叔齐到不为五斗米折腰的陶渊明;从耻为亡国奴的文天祥到以做一个中国人而骄傲的吉鸿昌,再看看新时代那些当之无愧的道德偶像吧:保家卫国为打造雄师锐旅而鞠躬尽瘁的杨业功;坚守在贵州深山为村民健康付出青春的赤脚医生李春燕;在台风中为救落水者三次跳入巨浪的“侠之大者”河南小伙魏青刚;连续xx年自强自立,带着妹妹上学的河南青年洪战辉;……
他们在当今这个时代演绎着无数可歌可泣的事迹,他们是中国的脊梁,他们弘扬着道德的旗帜,耸立起一座座人格的丰碑。今天,xx又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它为我们树立了新时期的道德观,它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掼,它清楚地告诉我们: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人民将永远记住他;否则,人民将把他踩在脚下。
有人说,一个国家有什么样的孩子,就有什么样的未来。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明天,肩负着祖国的未来,更应该知荣辱,辩荣辱,自觉做为荣之事,反对做为辱之行,在家做一个好孩子,在校,做一名好学生,在社会,做一位好公民。
朋友们,让我们手拉着手,肩并着肩,牢记八荣八耻,弘扬优良传统,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那么,我们一定会成为祖国明天的栋梁!
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志们,大家好!我是来自收费三队的***。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转变作风找差距,优化服务促征收!
前不久,站里在市局的号召下,开展了“解放思想找差距,转变作风促发展”活动动员大会,作为一名收费员,我的内心非常的激动。
这次活动动员大会的召开,使我明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而是成为我们深入思考和实践的问题,也是找到差距,促进征收的根本所在。
高楼,何以耸立?
大树,何以参天?
根基,决定一切!
而我们的根基,就是我们的作风!
如果,作风不正,作风不实,不但难以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领头人,反而会影响我们与司乘人员的关系,甚至激化矛盾,影响公路现代化建设。
而我深知,虽然公路人岗位平凡,但肩负的却是崇高而伟大的事业,我们虽然是一个平凡的人,却有着一颗不平凡的心。
今年4月7日,一辆三轮车不慎将近2吨价值5000元的盘园钢筋遗失在路旁,正在值班的文英、老康及时将情况向管队长作了汇报,并联系车辆追赶失主,直到失主认领。为了感谢她们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高尚品德,车主赠送锦旗表示感激之情,《安阳日报》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新闻报道。
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我们的根基,我们的作风,都是塌塌实实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要保持这种作风,并且要做到爱岗敬业,乐于奉献,而且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窗口形象。
“优化服务促征收”,这不是一句空话。
我们都知道,公路事业的成长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要特别注重创新有益的活动,结合我们收费站的实际情况,我站设立了便民服务亭,并为司乘人员供应开水,提供简易修理工具、急救药品以及交通旅游图等,为过往司乘人员提供便利,赢得了过往司乘人员的广泛赞扬和一致好评,充分展示了河南公路的风采,塑造了河南公路的良好形象。
过往的成绩应该得到肯定,但只有解放思想、创新领域才能拓宽,寻找差距、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服务才能促进通行费的征收。
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做到塌塌实实,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以高度的责任感做最好的工作,用最好的服务为司乘人员排忧解难,努力构建和谐收费环境,为公路事业添光增彩,为继续解放思想,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新的贡献!
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一个人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行为习惯,往往也体现在一些细小的事情上面。所以,在幼儿习惯养成教育的培养过程中,必须关注生活中的点滴细节,让幼儿从小事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学起。比如过马路时,让幼儿们遵守“红绿灯交通规则”,并环顾左右,确定安全之后才前行。在路边拾到钱包、手机等物品要想办法归还物主,养成拾金不昧的好品质。在公园踏青时,要爱护植物和动物,不随意摘花、攀摘树枝等,学会尊重大自然、爱护大自然。在游乐园等公共场所,要主动排队买票、不插队;要爱护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又比如吃饭时,教师要告诉孩子们饭前饭后要洗手,这样才能保证清洁用餐;吃饭是,不能与同伴打打闹闹,避免被食物噎住;并养成均衡饮食的习惯,不挑食不偏食。这些都是生活中的小细节,需要再日常生活中慢慢灌输和引导的。因此,教师要将习惯养成贯穿到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在课堂上讲解、在游戏时示范、在课余里引导、在故事案例中教导,让幼儿们在平时生活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重视环境氛围熏陶
幼儿的生活环境和成长环境对他们的习惯养成影响很大。因此,幼儿园教育中,教师要意识地为幼儿们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和成长环境。一方面,从幼儿园的环境入手进行营造。比如在校园中张贴文明用语的标识,在宣传栏张贴礼貌宣传语、展示典型事迹,在教室里张贴良好行为习惯提示等等。让幼儿们置身于一个健康、开放、阳光等气氛浓厚的大环境里,让幼儿们耳濡目染地形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另一方面,教师在教学时注重以生动的教学情境营造学习氛围,让幼儿们在“身临其境”地感知、学习和养成。例如“献爱心”这一课,教师就可以结合这次“4.20”雅安大地震,营造出一个浓重的学习气氛。
让孩子们观看本次地震的报道,尤其是观看有关地震后受伤或失去亲人的孩子们,看一看社会帮助灾区人民的情景,让幼儿们通过直观的视觉去感知。然后,教师再引导孩子们想一想:全社会都在帮助他们,这是不是献爱心呢?我们可不可帮助这些受灾的哥哥姐姐或弟弟妹妹们呢?我们可以如何帮助他们呢?在这样的情境下,幼儿们一边说出自己的想法,一边在思想中形成了互帮互助、献爱心的良好品德。
三、有意识的练习巩固
由于受年龄限制,幼儿们的思想和行为都不够成熟,其习惯的养成也还需要一个不断强化的长期过程,需要在具体事件中去练习巩固。所以,教师们不仅要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去灌输、熏陶,还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引导幼儿们在具体事件中去实施、去强化。比如在平时教导孩子们要懂文明有礼貌。那么在具体事件中,教师再有意识地强化引导。如当孩子向同伴借玩具时,要询问对方的意愿,要说“谢谢”,使用别人物品时要爱惜、珍惜;同伴要学会相互帮助,愿意将自己的东西借给同伴,并说“不客气”。在玩游戏时,引导孩子们将自己的玩具拿出来跟同伴分享,这样游戏才会更加有趣、好玩,幼儿们也更加能够感受到集体的温暖。这样,在具体事情中再次灌输良好的思想和行为意识,让幼儿们在反复的练习中巩固习惯养成,真正内化成自我的优秀品质。
一、要关注传递正能量的凡人善举
新闻正能量的传递与报道的内容密切相关,但并不是所有新闻报道都能传递真正意义上的正能量,大多数新闻报道通常只是传递正面或负面的信息,激励人心的作用并不是很突出。笔者认为,正能量的传递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特别是平凡人、普通人身上发生的令人振奋和感动的善行善举、好人好事。比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等等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社会行为。近一段时期,主流媒体对正能量新闻的报道力度不断增强。央视《新闻联播》播出的“寻找最美乡村教师”、“寻找最美乡村医生”、“寻找最美孝心少年”等系列报道,都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身边的榜样更能传递正向的、正义的、正气的力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应更多地关注和聚焦普通人的工作和生活,加大对闪光的凡人善举的挖掘和报道力度,用凡人善举传递温暖和感动的正能量。
二、要讲究正能量新闻的报道方法
新闻报道弘扬正能量要讲究新闻报道方法、提高新闻报道艺术,注重新闻报道的品位质量,通过丰富的表现形式、充实的活动内容和生动的情感表达,发挥引领舆论、凝聚爱心、汇聚正能量的作用。正能量新闻传递的是主旋律的内容,采制正能量新闻报道时一定要实事求是、把握分寸,别说套话、满话,否则很容易过分拔高,使正能量报道“变味”。笔者认为,民生新闻内容涵盖广泛,站在老百姓的角度,想问题、办事情、为百姓鼓与呼,用百姓语言、反映百姓心声,在拉进与受众的距离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因此,在涉及正能量新闻的报道中,要充分借鉴民生新闻的这些特点,除了在报道的时效性上做到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快速、及时、准确,还要在报道的群众性上做到深入基层、深入采访,充分挖掘榜样力量,着力展现人格魅力,在报道的贴近性上,做到民生视角、民生情怀、民生语言,讲述真实生动、有情节细节的故事,让正能量的传递真正带来正效应。
三、要增加正能量新闻的报道比重
传递正能量是新闻媒体义不容辞的一种责任,新闻媒体和记者要承担起传播文明、颂扬先进、宣传真理、捍卫正义的社会责任,真正成为“传递正能量的新闻力量”,除了报道本身以精彩的事实吸引人,以丰富的情感感染人,以生动的细节震撼人,还要在节目编排上加强报道的频度,注重量的积累。今年以来,丹东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围绕“能帮就帮、能让就让、该管就管”的十二字丹东城市风尚,加强了正能量新闻的报道,《丹东新闻》节目对时政新闻进行了压缩,拿出更多的节目时间关注弘扬社会风尚的行为。《民警以身破冰勇救两名落水少年》、《青年跪地救治昏迷男孩》等弘扬正能量的新闻报道被安排在重要位置播发,同时后续报道持续跟进,集中的报道态势形成较强的舆论引导力,有力地推动了丹东城市风尚的践行。
四、让舆论监督类报道散发正能量
正能量的传递不是要弱化舆论监督的功能,相反要鼓励加强舆论监督的力度,用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推动问题解决,为老百姓解难题、办实情。全国新闻战线“走转改”先进采写典型――丹东广播电视台记者刘彤的工作方法就很具有代表性,他的民生报道,并不仅仅是以节目播出为目的,而是以解决问题为目的。有时,一个节目播出后,刘彤还要多次奔走有关职能部门,直接面对面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推动问题解决,坚定和执著令人钦佩和感动。2012年6月下旬,丹东市出台了在全市主要道路干线分时段禁行摩托车的政策,并准备在当年7月初实行。刘彤不仅采写了报道《摩托车出行受限制 打工记者有话说》,还及时向有关领导递交了送阅件,最终促使相关部门暂缓执行这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