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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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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1篇: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管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确保森林资源安全,规范护林员队伍管理,结合镇原县当前林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保工程森林管护、生态公益林管护、森林防火、封山禁牧等林业项目的护林员管理

第二章管护队伍的组建

第三条乡(镇)护林员队伍由各乡(镇)林木管护站会同村委会联合推荐,经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林业事业,遵守《森林法》及林业法律、法规,能认真履行职责。

2、思想觉悟较高,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

3、具有安全和自我保护基本知识,能识别管护区内的主要树种和受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种类,能判断是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具备森林火灾防治有关技能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在18——55岁之间的男性,专职护林员具有小学以上文化程度,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和较强工作能

力;乡(镇)管理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5、行政村干部不允许兼任护林员。

第五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护队伍由各林场安排组建,管理及考核,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管护人员工作职责

第六条管护人员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实施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国家及省市有关森林管护政策、法规和护林防火、乡规民约,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2、明确管护责任区范围,掌握森林资源现状,随时巡山检查,要求每月巡山检查不少于25天,制止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确保管护区内实现“六无”(既无毁林开荒、无乱砍滥伐、无、乱采滥挖、无超限额采伐、无森林火灾、无捕杀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活动)。

3、依照管护责任和林政执法权限,依法严格执行,对各种毁林案件以及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等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漏报。

4、协助主管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森林病虫鼠兔害测报与救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疫情。

5、协助有关单位在责任区内开展森林营造、抚育、封育及检测等工作。

6、对合法林木采伐实行全程监督,积极接受上级的检查、指导和培训。

7、服从指挥,听从调遣,团结同志、与管护区职工群众齐抓共管,确保森林生态安全,保障林区社会治安稳定。

第四章护林员的管理

第七条护林员管理

乡(镇)长为本辖区森林管护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林木管护站负责对本辖区专职管护人员进行具体管理,乡(镇)林木管护站站长为森林资源管护队队长。

1、乡(镇)人民政府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一式三份,其中合同双方各一份,报县林业局备案一份。

2、乡(镇)林木管护站适时组织对护林员进行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护林员会议,总结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收集整理护林员检查考核相关资料。全年召开护林员会议不少于四次。

3、严格护林员上岗制度,不得脱岗、离岗,也不得请人代岗。

4、根据乡(镇)林木管护站安排,积极参加各级林业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5、护林员必须如实、及时上报工作情况,隐瞒不报、漏报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管护人员报酬

护林员报酬为500元/月/人,按季度进行发放。实发400元/月/人,预留100元/月/人,年终以乡(镇)林木管护站为考核单位,按考核结果兑现。

管理人员工作经费由县林业局根据管护面积及检查考核情况进行确定。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九条检查

县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乡(镇)检查管护工作,检查结果列为护林员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条考核

1、乡(镇)管护责任考核由县林业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

2、护林员的考核由乡(镇)林木管护站负责,按照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护林员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合

格以上的继续聘用。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林业局有权立即解聘:

(1)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

(2)抽查或工作中发现外出打工的;只领取报酬不参加实际工作的;

(3)不符合护林员条件的;

(4)因失职而造成重大损失;

(5)被司法机关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6)道德败坏,社会舆论较差;

(7)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一条奖励

管护人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1、护措施得力,责任落实,管护责任区内没有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乱占林地、滥捕乱猎以及森林火灾等事件发生,重点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

2、能严格执行林业法规政策,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有效保护重点公益林免遭重大损失者。

3、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者。

4、其他应当奖励事由。

第十二条处罚

管护人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次予以如下处罚,由县林业局从本季度工资中直接扣除,本季度工资不够扣除的直接解聘,年累计被处罚金额在2000元的下年不在聘用:

1、未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同意他人使用林地或从事林副业生产,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处罚500元。

2、管护区内出现乱砍滥伐、毁林开荒、乱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而不制止不上报者,处罚200元。

3、隐瞒森林火灾隐患,且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发生森林火灾者,处罚100元。

4、不服从或不配合林业部门管理甚至干扰阻碍林业部门查处森林案件者,处罚200元。

5、在封山禁牧工作方面,护林员管护区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经济处罚:(1)被县级领导发现予以指示,处罚100元;(2)

群众电话举报的处罚100元,专项来访举报的处罚200元;(3)专项督查发现的处罚100元;(4)在森林派出所工作巡逻中发现的处罚50元。

6、在防火工作方面,护林员管护区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经济处罚:(1)不听指挥不到着火现场的处罚200元;(2)不按安排防火巡逻的处罚100元,并按要求立即到达指定地点,否则立即解聘。

第十三条当出现对护林员进行处罚时,对该乡镇护林队长按全乡护林员被处罚款总额10%实施处罚;对群众举报或检查发现不符合护林员条件被解聘的护林员,每人次对护林队长罚款2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管护人员因故解除合同时,乡(镇)应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上报并对更换人员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

第2篇: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一、目的:

1、加快费用报销进度。

2、方便统计管理,合理控制费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客户服务部相关管理人员及所有客服中心工作人员;

三、职责

1、分公司客服中心主管:负责对所在区域客服人员的费用审核的初审,负责审核辖区内产生的售后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票据的数量;对费用报销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提出报警;

2、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对所在区域客服人员的费用审核(包含客服主管)的复审;

3、费用审核专员:负责审核全国分中心产生的售后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票据的数量,对费用报销出现的异常问题及时提出报警并上报客服部经理;

4、客户服务部经理:负责客服部成本费用的管控以及售后费用报销的合理性;

5、报销人:负责真实地将报销相关材料按照公司标准粘贴;

6、国内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单张报销单超过2000元审核权。

四、报销流程

1、报销附带凭证和相关规定:

1) 出差审批单:每个人的报销凭证后均需附上一张出差汇总审批表,必须要有相关负责人(客服主管)审批签字,上面填写清楚每半个月出差概况;

2) 工作单(即安装单、维修单、巡检单);

3) 客服人员的电话费、市交费实行包干制度的客服中心,每月最高限额,超出部分费用自理。(以和各分公司邮件确认金额为准,如有特殊情况费用超出需向领导申请审批)

2、报销周期和报销凭证邮寄时间规定:

说明:1)总部为各客服中心每月办理两次报销;

2)办事处每个月寄2次报销到总部,每次提前或按照上述日期寄出报销;

3)每月报销时,把当日之前的所有费用整理粘贴好;

4)期间遇节假日依次顺延。

5)报销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超期则不予报销。

3、报销审核流程

1)客服现场工程师的费用报销将相关凭证按照公司要求规定粘贴好,将费用报销内容录到CRM费用系统里后直接将票据交给客服中心主管;

2)客服中心主管收到费用单据后,进行审核,同时客服中心主管自己的费用报销相关凭证按照公司要求规定粘贴好,一并交给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如无误则按照规定日期全部寄往总部客服部,每次寄出费用报销之前,登记整理好费用明细和汇总表,每月报销时发送至总部审核专员邮箱;(备注:各中心主管每月发送费用明细时,需将每月非客服产生费用单独列出明细表,并详细备注具体费用)

3)客服部费用审核专员按照公司要求对办事处的报销进行审核,如无误则转交客服部经理审核;(要求费用审核专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客服部经理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由费用审核专员转给财务部审核;

5)财务部收到费用单据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发放报销款。(注:财务部在当月29日至次月9日期间由于月度结账,故不收任何费用报销单据;)

注明:每月各分公司客服上报费用报销至总部时请提供费用明细,并排序列好费用单编号(同一个人的费用单编号要求为连号),以便总部能确定发票等报销凭证是否在运输途中遗失。如不提供费用明细和汇总,或是报销单填写不清楚的总部将不予受理。

4、考核规定

1)对报销票据中出现多票情况,则按照报销单上金额进行报销;

2)对报销虚假(例如报销没有产生的费用),一经查出则不报销该笔金额。并予以报销人及客服中心主管每人每次50元罚款处理,报销人当月度考核直接评C;

3)对于客服中心超出规定日期提报费用的,不予报销;(节假日等特殊情况除外)

4)对于不按照公司费用报销规范填写和粘贴票据,及少票、无效票、假发票等,视情节予以报销人和客服中心主管每人每次20元罚款处理。

5)对费用审核专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审核费用,予以逾期每天/分公司20元罚款处理;(节假日、临时性工作延误等特殊情况除外)

注意如下变更:

1、各分公司必须依据报销时间表;

第3篇: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第二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第二十四条一次扣分达到10分,不予通过年审。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活安排。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4篇: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由于每个部门的工作环境和特性不一样,所属员工状况也不一样,那么,从理论上来说,所采取的管理方案也应该是不一样的。最好是根据每个部门的特性来设计相对应的管理方案,这样才会确保管理绩效的最大化。

而在现实中,许多企业的管理方案却是只有一套,一套管理方案来面对所有的部门和员工,最多只是在一些细节上有所变动(例如考核方式),这种一刀切式的管理手段,自然是不可能适用所有的部门和员工,难免造成管理成本加大和管理矛盾增多,尤其是生产部门的工人和营销部门的营销人员,这两者的差别最大,采取同一种管理方式带来的危害也是最大的。许多企业的外部市场问题其根源就在这里,既是以管理生产工人的办法来管理营销人员。引起营销人员的不满,从而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在这里,让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生产人员与营销人员在管理方式上的差别究竟在那里。

首先,我们从这两种工作岗位的相关特性来进行分析对比:

生产人员是属于定岗定责制,因为产能要求相对较为固定,生产部门里需要多少位生产工人的数量是比较固定的,很少出现人员数量的临时性加减,在管理上,生产工人的人员成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是相对固定的,至少也是可控的,生产工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也是在一个大致的范围内。

而营销部门的岗位数量却相对较为宽松,因为这市场一直在变,人员临时性的增加和减少并不少见,例如新市场的增加带来新增岗位,新增营销职能带来的新增岗位,营销区域的重新划分带来新增岗位等等。并且,营销人员的直接成本虽然较为固定,但是,间接成本可就不好说了,例如营销人员的差旅费用,业务费用等等,这还是小意思,企业里庞大的销售费用,基本上都是通过营销人员之手花出去的,这可就大了去。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直接会导致这个间接成本的变化。

在生产部门,工作环境相对封闭,生产工人们都处在同一个环境里,大家的收入状况都差不多,也比较稳定,工人之间可以拿来比对的东西不多,在这个前提下,工作氛围问题就显得很重要,而企业文化这个东西,其很大一个功能就是用来改善环境氛围的,所以,对企业的生产工人灌输企业文化,是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这可以优化内部工作环境,培养共同的价值观,

而营销人员更多的时间则是处在企业之外,处在一个开放的工作环境中,甚至每位营销人员所处的市场环境还不一样,大家的收入也不一样,这里面可比对的东西可太多了,例如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比较,每个市场之间的比较,所属客户的比较,业务量的比较,个人收入的比较等等。在这个前提下,向营销人员灌输企业文化,其意义就不大,甚至还能引起营销人员的抵触情绪,企业高层管理者所要做的,是给长期奔波在外的营销人员创造一个”家”的感受,通过一些实际的措施和服务提供(例如销售后勤工作系统的有效对接)。让身心疲惫的营销人员在回到企业后,感受到企业的温暖,而不是把企业文化这种东西拿出来向营销人员宣教。

生产工人长期处在企业内部,所处的环境较为封闭,个人提升的着眼点往往也习惯性的定在企业内部,属于内部成长, 由于内部稳定性强,生产工人在乎的是自己在企业的地位,追求自己在该企业的稳定性。所以,在管理上和生产工人可以谈忠诚度,美化和宣扬生产工人对企业的忠诚度,这种对企业的忠诚度也是生产工人所想要的,两相情愿,两全齐美。

而营销人员身处企业外部,环境开放,很容易接触到其他企业,续而形成本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比较,例如工资待遇,管理思想,工作环境,发展空间等等,这些比较不断的刺激着营销人员,使得他们要追求更加丰厚的工资收入,更加宽容的管理思想,更加良好的工作环境,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营销人员的发展方向不一定局限在本企业内部,而是扩展为更多的企业。

第5篇: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的管理和服务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党支部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和考评。考评以社区工作分工为依据。

工作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党务工作者、社区委员、社区劳动保障和医保协管员、社区低保管理员、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各级下派驻社区工作人员。

第四条、工作人员服务的基本准则:

一、恪尽职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并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二、诚实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作有损社区声誉的行为。

三、工作中应做到求真务实,为居民群众服务要尽职尽责,态度和蔼,文明办公。

四、社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交办工作任务,如实汇报工作成果。

五、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发展社区经济,造福居民。

第五条、社区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勤旷工。凡是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两天以内由社区主任审批,超过两天,由社区主任审批同意,报街道办主管领导审批;同一社区原则上同时请假不得超过两人。

第六条、社区执行签到制度,每天早上和下午上班时间,工作人员必须在签到表上签名并注明时间。

第七条、社区执行轮流值日制度,每天安排专人值日,负责电话接听、接待居民来访并做好记录。

考评

第八条、社区实行季度述职评议考核制度,通过个人述职、居民测评、领导评价综合评定。季末时,社区工作人员自我述职后,采用社区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束后,将社区工作人员考评结果予以公布,接受党员、居民监督,并上报街道办。

第九条、考评工作由社区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召集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楼长,驻地单位和小区代表等进行群众评议。每季末进行考评。

第十条、社区工作人员考评标准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季度考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经社区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社区工作人员处理办法:社区党务工作者由社区党支部进行撤换和补选;社区委员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行撤换和补选;其他工作人员的处理由社区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办事处或其派驻单位。

附则

第6篇: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离休人员是指经组织部门认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并己离职休养人员。

第三条离休人员、老医疗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人员、老要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所辖范围离休人员、老医疗费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第四条离休人员、老医疗待遇不变,所需医疗费用按原渠道解决,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统筹地区前三年离休人员、老实际发生的医疗支出费用的平均数额或按上年度实际支付费用,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进行筹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必须按确定的标准按时足额划拨离休人员、老医疗费。对于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个人不缴纳医疗费,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降低原有医疗待遇标准,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六条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离休人员、老定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统筹地区,按照方便就近医疗的原则,可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离休人员、老医疗服务范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保证离休人员、老医疗待遇,加强医疗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

第七条离休人员、老医疗费的结算,可以来用总额预付、定额包干、病种结算和项目付费等办法。不论采用哪种办法都必须保证离休人员、老医疗费收支平衡。

第八条离休人员、老就医原则上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参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等项规定。超出规定范围以外的特殊诊断、特殊治疗或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及需进口贵重药品等,需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提出会诊意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为离休人员、老建立专门挂号、结算窗口,建立门诊病案,设立专门诊室,配备业务技术水平较高和服务态度好的医护人员,做好离休人员、老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把离休人员、老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情况,详细记录在医疗保险费用台帐上,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足额拨付。

第十一条离休人员、老凭证挂号、入院,实行复式处方。在门诊就医需到指定诊室就诊。急性病一次处方限量3至5天药量;慢性病7至10天药量,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脑动脉硬化后遗症等较重慢性病可开两周药量。限量用药期间不得再开同等作用的药品,遇有特殊联合用药需经科主任批准。严禁医护人员或患者亲属借离休人员、老代挂号就医和开设家庭病床之机开大处方、花方、人情方。

第十二条离休人员、老住院期间开药及各种检查要与医嘱、病程记录相符,不得重复开药,分解处方。出院只限带7日量口服药。严禁挂床住院、挂床开药,一经查出,挂床期间全部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因定点医疗机构技术和设备条件所限,需转诊转院的,应由经治医生提出转诊意见,科主任同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期间医疗费暂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医疗结束后,由单位代办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年老体弱的离休人员、老应建立代挂号和家庭病床制度,核发定期的代挂证和病床卡,并指定熟悉患者病情的医生负责指导医疗、开药或处置,按病案管理要求详细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离休人员、老不得随意外购药品,因特殊疾病或病情危重,确需外购药品的,应明确所需药品名称、疗效、剂量,经科主任同意,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补购,遇有抢救用药可先外购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离休人员、老易地安置、探亲外出1年以上的应持单位出具的易地安置或外出探亲证明,自行选定一所安置所在地同级定点医院,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批准手续。其医疗费用可按单位所在地离休人员年平均医疗费标准核定,也可采取定额包干等办法。离休人员、老易地安置期间,遇有特殊诊断、特殊治疗、择期手术等需高额医疗费用的,应先与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经批准后就医(急诊除外)。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会同财政、审计、卫生、老干部管理等部门,对离休人员、老医疗费用筹集、支付、管理、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地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7篇: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一、总则

1.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用人制度改革的一系列精神,为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人才使用、培养和激励机制,健全、规范我所的人员聘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2.流动岗位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额定编制中,30%的用于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聘用要坚持“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按岗定酬”原则。

4.流动岗位研究人员的招聘可采用推荐和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

5.流动岗位人员不应突破核定编制数额(单位编制的30%)。

二、流动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

6.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为我国科学事业现代化和地球科学事业发展献身的精神;

7.严谨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的科研作风,良好的职业道德、

勇于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

8.流动岗位的高级研究人员一般应是国内外在相关学科研究中

成绩卓著的专家学者;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聘用。

9.具有履行研究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年龄一般应在60岁以下。

三、聘用程序

10.聘用流动岗位研究人员首先由项目、课题组根据工作需要提

出书面申请,并报所科技处、人事处审核。申请中应明确拟聘岗位、岗位职责要求、拟聘用期限、拟提供的工资待遇等条件。

11.推荐聘用: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熟习的科技人员、在本单位从事研究工作的在职研究生(博士、硕士)及本单位其他未进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聘人项目(课题)组,应按规定要求提供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如个人简历、工作业绩、成果、研究方向等。单位人事部门和科技部门根据本所学科结构、岗位设置情况、项目(课题)组需要程度等提出聘任建议,交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12.公开招聘:主要指聘用本单位缺乏或不足的专门科技人才。

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拟招聘岗位和岗位条件要求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一般要经过信息、资格审查、公开答辩、考察了解、研究决定等步骤。

四、流动岗位人员的管理

13.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必须与所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

(1)聘用合同期限;

(2)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3)工资及福利待遇;

(4)岗位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条件;

(5)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期限应与实际工作任务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3年。

14.流动人员的待遇

(1)流动岗位人员(所定向招收的研究生除外)的人事关系

实行人事;

(2)流动岗位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的任职标准参

照所固定岗位的相应标准;

(3)流动岗位人员的工资采用协议工资制度,研究员工资一般

不超过3500元/月,副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800元/月,助理研究员一般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50%由所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特殊流动岗位人员的待遇由所规定。

(4)如项目(课题)需要,所招收的定向研究生可作为流动岗位人员受聘参与课题研究,博士生工资一般不超过1000元/月,硕士生一般不超过800元/月,其中50%由中心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事业费中列支,其余50%由项目(课题)经费支付(其中,50%计入绩效工资)。

(5)流动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时,由双方协商并写入聘用合同;

15.流动岗位研究人员应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严格履行聘用合同的所有条款。

16.流动岗位研究人员与固定人员一样,按照所非营利机构科研人员的考核标准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终止聘用合同。

17.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双方可续订聘任合同。

18.连续两次作为流动岗位聘用,或作为流动岗位聘用三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申请转为所固定人员编制。经所按有关程序讨论同意后,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五、其它

19.本办法适用于聘用进入所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流动岗位研究人员。

20.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第8篇: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73号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李国英

2017年1月19日

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好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考试,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受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专门法律知识考试后,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统一申请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经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申请参加考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安排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授予执法资格,颁发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为5年。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满,行政执法人员需继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网站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网站等媒体公告后,由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制监督平台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或者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收回行政执法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教育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和测试的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通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由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和测试成绩,纳入对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时间,计入教育培训学时。

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2人以上共同进行;与所办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理由和内容,依法制作检查笔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应当仪表整洁、方式得当、举止得体。有执法制式服装的,应当着制式服装;没有执法制式服装的,着装应当整洁、庄重。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或者作出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在行政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监督行政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提请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者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

(二)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者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的;

(四)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测试成绩不合格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日。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安排其参加离岗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直接决定注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执法,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证据的;

(五)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殴打、辱骂行政相对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执法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八)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九)离岗教育培训测试不合格的;

(十)受到2次以上暂扣行政执法证处理的;

(十一)依法应当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行政执法证、注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请复核。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中违法、违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工作。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由省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印发的《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皖政〔1997〕54号)同时废止。

今后,安徽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考试领证上岗,任性执法还可能被吊销资格证件。昨天,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会上获悉,《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行为规范、考核监督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一段时间以来,少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规范执法,曾引发关注,这次安徽出台的办法,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应通过执法资格考试,领取行政执法证。执法资格考试包括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证有效期5年。

据悉,行政执法人员每3年至少参加1次通用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测试,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教育培训和测试。

对于老百姓一直以来吐槽的任性执法、违规检查扰民等现象,《办法》也予以严格规定,明确了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情形。其中包括:从事执法活动时不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或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非执行执法职务时着执法制式服装进入娱乐场所,或转借、出租、出卖执法制式服装;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侮辱、威胁性语言等。

第9篇:管理人员管理办法范文

人类发展生态学强调主动成长的个人与其生活的环境中不断变化的各要素之间直接或间接的、双向互动的过程。本文结合班级管理的关键概念变迁:“人治”—“法治”—“德治”,从人类发展生态学角度分析影响班级管理的微观系统的各要素,即教师、幼儿、家人等,并从实践出发,从教师、幼儿及家长方面提出提高班级管理有效性的启示与策略。

关键词:

人类发展生态学;班级管理;启示;策略

1布朗芬布伦纳的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

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最初是由布朗芬布伦纳(UrieBronfenBrenner)于1979年在《人类发展生态学》一书中提出的,它强调主动成长的个人与其生活的环境中不断变化的各要素之间直接或间接的、双向互动的过程。幼儿生活的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根据布朗芬布伦纳的理论,可分为四个子系统,即微观系统(microsystem)、中间系统(mes-osystem),外系统(exosystem)和宏观系统(macrosystem),每个层次的系统都和上下级系统相互包含、交互作用。这种模式,将直接经验的微观系统放在了由两个或更多的微观系统组成的中间系统中,按照次序,每一个水平的系统又嵌套在外系统中。[1]对于学龄前幼儿来说,微观系统主要包括家庭、班级、邻里等,更具体来说,微观系统包括能对幼儿产生直接影响的家人、教师、同伴等。中间系统即微观系统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家园关系、邻里关系等。中间系统的丰富程度由微观系统间的关联量、价值认同程度及差异水平来衡量。[2]外系统涉及中间系统所处的社会组织,如家长所在的单位、家长的朋友关系、教师的家庭、社区等。宏观系统则指社会的文化、价值观等。四个系统互相包含、层层嵌套,对幼儿的发展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班级管理的关键概念的变迁

班级管理是教育管理者按照教育管理的规律和要求,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为实现班集体的共同目标,不断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的职能活动。班级管理为班级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科学、有效的班级管理是实现班级组织目标的基础。[3]幼儿离开家人,步入陌生的集体环境,即意味着迈开了社会化的第一步。幼儿的意识分化程度较低,身心发展均不完善,因此在刚入园期间,班级管理主要处于以教师为主的“人治”化阶段。当幼儿园生活逐渐步入正轨,班级生活制度与常规都已初步建立,这时的班级管理则转变为“法治”阶段。随着幼儿的社会性、道德水平的发展,幼儿试着将外部的准则内化为内部的习惯,当外部准则与内部追求相统一时,班级管理上升为“德治“阶段。从人类发展生态学角度来看,幼儿园班级管理也存在着微观、中间、外部及宏观系统,由于中间、外部及宏观系统对幼儿发展的影响比较间接,且不易控制,因此笔者将主要论述微观系统,即教师、幼儿、家长与班级管理的关系。从“人治”到“法治”再到“德治”,班级管理关键要素变迁的过程中,处处体现着教师、幼儿、家长的影响与作用。“人治”阶段:教师的主导作用比较明显,幼儿基本处于被动状态;“法治”阶段:教师的主导地位逐渐被削弱,但幼儿仍处于服从状态;“德治”阶段:教师“退位”,幼儿的自主管理与自主服务成为班级管理的“主力军”,三个阶段中,家长均起到辅助作用。

3人类发展生态学理论对提高幼儿园班级管理有效性的启示与指导策略

3.1正确定位教师角色,营造温馨民主的班级环境:

传统观念认为,教师是班级的管理者,幼儿由于年龄小、身心尚未发育完全等特点,无法有效地管理自己,因此必须听从教师的安排。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在幼儿园中,幼儿眼里的权威即教师。尽管学龄前阶段幼儿尚且无法凭借自己的独立判断来辨别道德与非道德,但这并不表明幼儿没有判断能力。事实上,幼儿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对事物的认识,作为成人的我们切不可轻视他们。教师必须转变高高在上的体态与思想,改变“高控”的班级氛围,把自还给幼儿。班级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及心理环境,宽松、愉悦、温馨、民主的班级环境有利于激发幼儿积极活动的欲望。教师尊重幼儿的自尊心、人格,建立平等、和谐的师幼关系,帮助其建立安全感和归属感,有利于提高师幼互动的效果,增强班级管理的有效性。

3.2充分调动幼儿自主性,发挥榜样模范作用:

班级管理的主体就是幼儿,幼儿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个体,如何发挥幼儿的主体性,这是教师在管理过程中关注的要点之一。笔者认为,幼儿能做的我们要让他自己做,幼儿能说的我们要让他自己说。课程游戏化是近年来学前教育领域关注的热点话题,自我服务、自我管理正是课程游戏化的核心。在班级管理的“法治”及“德治”阶段,幼儿的自我服务与自我管理即有所体现,幼儿在班级制度或公约的约束下,尝试着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尽可能地管理好自己,以形成规律、有序的班级管理模式。此外,学龄前幼儿极易受到同伴的影响,良好的同伴榜样有利于促进幼儿良好行为习惯、学习态度及品质的形成。

3.3积极引导家园合作,统一家园教育模式:

家庭在幼儿教育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家长是幼儿的第一任教师,幼儿从刚出生开始就时刻受到家庭的影响,其性格、情绪情感、道德判断等的形成均与家庭教养方式息息相关。有效的班级管理工作离不开家长的理解与支持。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存在着一种延续关系,双方就教育理念及方式方法达成统一,幼儿园的教育模式能在家庭中得以延续,班级管理工作的效度将大大提高。此外,教师在进行班级管理过程中,需及时与家长交流沟通,双向了解幼儿的发展情况,交流观点。教师应秉持着公开、诚挚的原则,积极吸引家长参与到班级管理工作中,从而尽可能地达到教育上的共识,提高班级管理的质量。

作者:程玮伦 单位: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绿地幼儿园

参考文献

[1]原晋霞.幼儿园班级课程个案的人类发展生态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