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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3日至5月20日,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副司长王宁带领的信用体系建设调研小组一行5人,对江苏、上海和安徽等省市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先后走访了南京、常州、张家港、苏州、上海、合肥、六安等地,召开了10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招标机构、信用评估公司等的情况介绍,并实地考察了三地部分省市的招标办和交易中心。通过调研,我们了解了当地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思路、具体做法及进展情况,对目前信用体系建设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和措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如何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地当地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江苏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江苏省建设厅制定了《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记分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并从2002年起,开始在全省建筑业企业(含外省建筑业企业)推行信用手册制度,对全省建筑业企业和在省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及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信用管理手册》由建筑业企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并由工程所在地建管部门负责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承接工程履约情况以及工程承包期间的市场行为。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各类情况通报、处罚及考评结果等信息,通过各地的有形市场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管理部门利用信用体系,为企业对外开拓建筑市场提供信用评价证明材料,实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与招标投标、资质年检、升降级等挂钩,在投标资格预审中,管理部门要求招标人应对投标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查询。
《信用管理手册》实施以来,江苏省每年发放达一万余本。外地进入江苏承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也基本领取了《信用管理手册》。2004年有10家企业因有不良行为记录而受到查处,并在网上公布,个别企业受到了降低资质等级、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南京、苏州等市还出台了信用评价标准,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企业诚信等进行一次评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随时记载相应信息,按照百分制综合考评划分不同等级后予以公示。
2、上海
从2002年开始,上海市建委颁布了一系列文件,以建设工程管理为主线,围绕参与各方主体行为的记录、使用、惩戒等三个环节,建立起了信用管理体系。
2004年,上海市开始对勘察、设计、施工、招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实行《诚信手册》管理。该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书面版本由企业保管,电子版本由市和区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企业在领取《诚信手册》时,其基本信息由管理部门在《诚信手册》上记录。企业在承接工程时,在合同签订后三十天内,持合同和《诚信手册》到相关市或区县管理部门进行经营业绩记录。企业违法建筑市场发承包、安全质量、标准定额、建材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做出处罚的单位在《诚信手册》上予以记录。
《诚信手册》已经成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资质升级或者增项的依据之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资质进行年检时,根据《诚信手册》记录情况,实施“三色通道”制度。2004年,上海市建委对建材供应单位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年检时,也开始实施“三色通道”制度。同时,根据《诚信手册》记录的情况,上海市建立了标前提示制度。招标人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管理部门将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情况。
3、安徽
2003年,安徽省政府做出了《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皖政〔2003〕39号),提出建设“信用安徽”。安徽省建设厅为此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出分两个阶段实施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即2003年-2004年,重点抓教育宣传、抓标准制定、抓机制假设、抓试点示范,制定相应的推进计划和措施,2005年-2007年,全面开展建筑市场诚信评价和诚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并结合信用经济(包括信用担保)、法制经济、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使信用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合肥市依托市建管局信息中心成立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制定了《合肥市建筑市场主题不良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合肥市建筑市场责任主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良行为标准》及《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实施办法》等,对纳入该市属地管理的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全面实行信用档案和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了以建管局为主的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体系。
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做法和成功经验有:一是以转变职能为突破口,市场信用建设的基础得到巩固;二是以信息化为手段,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管理中的积极作用;三是以建立信用体系为抓手,促进了法治与德治同步发展;四是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为手段,使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规范。
二、三地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根据建设部在2002年制定《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三地都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三地的信用信息平台或者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者以地方政府的政务网站为平台,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三地的信用信息平台不能进行有效的衔接,使得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造成了地区在信用体系建设上出现了分割局面。因此,十分有必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2、信用的信息收集、标准制定、评价结果应用缺乏统一。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有针对性的、科学的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评价程序,对于谁是评价主体,评价结果如何使用等问题,也没有明确的答案。虽然,三地都对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做了规定,但三地制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各不相同。且不仅仅是省与省的规定不一样,即使是省内,各城市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也不统一。同时,三地对收集上来的不良行为的评价方法也不一样。有的地方按照百分制对企业进行打分评级,有的地方对企业按照优秀、优良、合格、不合格进行评价。这就为信用信息的使用带来问题。因为行为标准的不统一,评价结果的不一样,某个地方记录的不良行为,做出的评价,在其他地方可能就会不认可。
3、缺乏必要的法规依据,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各地方在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后,大部分都是采取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方式,对失信企业导予以惩戒。但这些惩戒措施还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同时,这些惩戒措施对于失信的建设单位,所起到的惩戒作用仍然很有限。对于守信企业,如何给予奖励,各地方做的也还不够。还没有完全形成“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
通过调研,我们基本形成了如何进一步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思路和建议,概括地讲就是:一个总的指导思想,“两条腿”同时行进,三方协调配合,实现四个统一。
1、一个总的指导思想。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良好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要面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管理,提高诚实守信的水平;运用市场机制,强化诚信管理的内部约束和利益激励机制,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在法律的框架内,建立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诚信监管保障体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诚信评价体系。
2、“两条腿”同时行进。
就是要同步推进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信用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评价。
前者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以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为记录依据,进行信用评价。具体指标,由建设部统一规定,内容包括对市场主体的违反各类行政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的行政处罚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具体操作思路是:(1)先定标准和评价方法。标准内容以建筑市场有关的法律责任为主要依据进行整理、分类,要求简明、科学,且便于理解和操作。对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可有所侧重,如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招投标弄虚作假等。根据责任的轻重设定标准进行评价,可以采用分级办法。(2)开展采集和评价。建设部在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信用评价网络系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即自行上网申报;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提供网络查询,记录和披露信用情况。
后者是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主要指经济信用,包括市场交易信用和合同履行信用),守德(主要指道德、伦理信用),综合实力(主要包括经营、资本、管理、技术等)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指标由有关协会会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具体操作思路是:(1)由建设部会同有关协会统一指定中介机构,并要求中介机构将其评价内容、标准、方法报政府部门备案。(2)由中介机构会同有关协会,根据社会需要,研究设定标准,建立评价体系,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并按照市场需要提供和信用信息。
3、三方协调配合。
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评价机构等三方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评价机制的建设。参与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三个主体的主要任务是: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推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建立,包括制订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实施方案等;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采集和整理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组织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建筑市场内的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对征信机构、被征信人等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如采集信息、使用信息、信用评估等依法实施监管,建立准入和清出机制;与工商、金融、商务等其他部门的信用体系相结合,建立起更加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2)行业协会主要做几个方面的工作: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协助政府研究制定信用标准、采集信用信息及参与信用评价,负责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建立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的信息平台,加强对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的监管;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专题研究,会同有关信用征信和评估机构研究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信用标准模型和评价方法,并定期修改完善;开展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专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认定和监管,保证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估工作的质量。
(3)信用征信和评价机构:加强对建设行业的专题研究,熟悉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领域信用征信和评价的工作思路和模式;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管,在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督的范围内从事建设领域的信用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估等业务;为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建设行业信用体系与其他领域的信用体系的融合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便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
4、实现四个统一
(1)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为确保及时准确的搜集、整理和与社会共享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是信用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工作。在现有信用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三地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构建一个统一的长三角地区信用信息平台。借鉴其经验,可逐步实现京津地区、珠三角地区等区域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待条件成熟时,将其与建设部数据中心相连接,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设立信用信息征集、的窗口,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并以点带面逐步实现全国联网。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建立季度统计报表制度,通过企业自行申报和搜集有关政府机关(法院、工商、税务和招投标监管机构等仲裁机构)对建设领域企业的处罚意见,形成基础性信用信息,也为信用等级的评定提供信息保障。要通过建设工程信息网、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大厅或新闻媒体企业信用信息,创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良好建筑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信用水平,推进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2)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
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本着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建筑市场行为主体行为的信用标准。重点评价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诚信行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业主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对建设领域的执业资格人员(注册建造师等各类注册人员),也要开展诚信行为的评价。信用标准后,各省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信用标准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应的信用管理办法和失信惩戒办法等。为确保信用标准的推广和尽快实施,保证实施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同时根据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审批权限安排行业协会或其他相关机构,作好信用信息搜集、整理和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信息平台上向全社会。
(3)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必须要有法律保证,一方面国家正在有计划地制定颁发全社会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征信管理条例》等;另一方面,建设系统应出台配套的有关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相应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包括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和,对信用状况的评价,以及对征信机构的管理等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特别是为了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进行适当的惩罚,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加快建设系统信用制度建设,也是对各地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规范和支持。
(4)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在立法方面,建筑行业的“两法两条例”中虽然对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有法律条款和相应的处罚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失信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行业的制约,社会信用严重失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办法,逐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相关负责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建设法制教育培训,使其懂法、守法;对严重的失信行为,要及时将其违法违规事实书面通知其主管机构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其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查处,查处结果限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馈。要联合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社会、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惩治措施,对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依法公布、暴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法律责任,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务、招投标等方面相应予以优先、便利或一定形式的嘉奖,以促使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社会局面。
2003年9月,国务院总理对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做出批示:“…诚信建设覆盖经济和社会的各个领域,涉及法律、制度、道德、管理、服务、信息等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的体系,需要从重点行业、机构和企业的信用建设入手逐步推广,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密切配合和协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规…”。批示高度概括地点出了开展诚信体系建设的几个关键环节,建筑行业也正是需要抓紧开展诚信建设的重点行业之一。从三地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地均认识到了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开展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希望通过我们未来三年的努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信用体系建设专题调研组
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初步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完善基础信用信息,行业信用监管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2012年3月底前,依托县政府网站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栏”,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目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2012年4月,初步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达到专栏开通率100%、专栏链接率100%、目录内容覆盖率100%的“三个百分百”目标。2012年3月以后,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转入常态化、长效化、规范化阶段,项目信息公开全面、准确、及时、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比较健全并持续完善。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利用县统一建设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平台上进行公开。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专人负责,对各相关股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协调。
(二)统一规范,突出重点。局将按照统一的信息公开规范,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和项目公开专栏,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信息。以信息公开为重点,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三)因地制宜,务求实效。按照《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和《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公开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和其他部门需求强烈的信息,要加快整理和。
(四)完善机制,强化检查。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完善信息机制和诚信建设机制,建立长效机制。水利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股室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通报。
三、参与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股室
局办公室、建管股、农水股、水保办及其它相关股室。
四、工作任务
(一)编制和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和《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公开相关信息。明确和细化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责任主体,规范有序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二)构建项目信息公开平台和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项目信息。基于互联网和政府门户网站,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的原则,依托县级统一的项目信息公开平台,整合本县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实现页面展现、信息导航、访问权限等、管理及服务功能。在县级项目信息公开平台上,建立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实现信息统一。
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信息整合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的收集由局相应股室负责。相关股室配合。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信息整合依托县政府网站,及时收集公开信息。
(三)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制定有关信息机制、工作考核办法、责任追究办法,加强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及时、准确、全面更新信息,增强信息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促进从业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采集整理水利行业信用基础数据,基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栏”及时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促进信用信息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中的共享应用。围绕水利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信用评级评价等相关规定,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五、工作安排
(一)成立协调机构。2月底,成立“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二)制定并上报工作方案。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工作方案,并上报县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工程建没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执行和细化行业信用建设规范。按照省水利厅制定省水利行业信用建设相关规定,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征集方式、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评价和监管办法等内容,指导本行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并结合实际,进行细化和完善。
(四)落实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限。县水利局先自行清理2010年1月1日以来建设项目信息拟于2012年3月底在县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五)实施工作进度检查和监督。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的集中度、查找效率、内容完整性、规范性及更新情况等,有关情况上报县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工程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工作。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水利局党总支书记、局长担任,局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建管股、农水股、水保办等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一是要对现有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模式和数据集中模式进行改造,最大限度的调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建议目前两大征信系统的银行信用数据仍集中在人总行,但非银行数据则集中在以省为单位的各省域信用信息中心(设在人民银行);各省中心与中央信用信息基础数据之间,以及各省中心之间实现信息交流与共享。这样做的好处有二:一是各省中心做为各省社会信用系统的主体和平台,可供各地政府和非银行部门使用和共享,为地方的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也使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更容易。二是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量大,结构复杂,放在各省可大大减轻中央基础数据库在存储、查询、管理等方面的压力,提高系统效率。为此,人总行要统一安排,要求各省就建立省域中心的有关问题(接口软件开发、网络接入、设备资金投入、数据共享机制等)开展可行性研究,尽快制订方案,并就模式改造后的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二是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宣传协调力度,使政府、银行和相关部门的思想尽快统一到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改善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和信用环境的思路上来。首先,人总行应尽快向国务院汇报,争取由国务院明确人民银行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其次,人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做好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争取由地方政府授权,人民银行着手牵头建设地方信用体系,在此基础上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最大限度的减少来自其它部门的阻力。建议自上而下打破非银行信用信息条块分割的现状,打通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由人总行向相关部委协商征集有关信息,确定信息共享事宜,建立部门间信息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然后由基层人民银行向相应单位征集信息,以降低信息征集成本,保证数据质量。
三是尽快制定征信有关法律法规,为征信系统建设和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要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明确人民银行行使征信系统建设、征信市场监管和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及非银行信息采集等职能的法律地位,使人民银行在法律的框架内稳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同时要将企业信息征集纳入人民银行行政许可范畴,确保企业信息征集顺利进行。人民银行要加紧制订出台征信有关法律法规,全国性法规有困难的,可考虑先通过地方政府出台地方性法规。同时,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同时健全和完善我国现有的信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现有的涉及信用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和完善,如《合同法》、《担保法》、《保险法》、《公司法》等,注重平等授信、公平授信、合理授信,鼓励诚实守信;要认真研究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为加快当前的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找出一条现实的可行之路。
四是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根据各部门不同特点,分步实施数据采集工作。首先,国务院要授权中央银行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对于国家的垂直管理机构,应该由总行进行统一协调,先采集那些系统建设较好,数据集中程度高的部门数据。如对电信、移动和联通公司的信息,由集团公司收集下属公司的信息,由总行统一开发接口程序,通过集团公司一个入口将数据导入个人征信系统。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基层行的人力、资源的浪费。其次采集省垂直部门数据。能在上一级(省、市)集中采集的,就不要到下一级(市、县)采集,对工商、税务等省辖内使用统一软件的部门,由分行或省会中支统一开发接口程序,每个省只留一个入口接入同级人民银行。最后采集市属部门数据。各市、县采集的地方非银行信息通过人民银行内部网络传送汇集到省人民银行数据中心,由省中心与中央基础数据库接口。
[关键词]区域信用体系;区域纳税信用体系;京津冀
[DOI]10.13939/ki.zgsc.2017.08.025
1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意义
京津冀作为中国北方最具活力,发展最快的城市群之一,是联通东南西北的经济、政治、文化要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其发展更对周边其他城市有着强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信用对京津冀乃至全国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京津冀协同发展也对信用体系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京津冀已经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区域信用体系。京津冀三地信用体系建设程度不一,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易造成征信数据的重复建设和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全面推进,需要打破空间地域限制,实现有效协同,更好地服务京津冀三地的发展。
京津冀协同发展为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搭建了平台,有利于解决地域分割下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京津冀的资源整合,节约社会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是京津冀打造信用品牌、提升区域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要求。同时,区域信用体系是全国信用体系的子集,京津冀区域建立起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信用体系,形成区域标准,能为其他地区形成示范作用,为完成全国信用体系的统一打好基础。
纳税信用作为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研究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如果整个社会可以做到\信征纳税,在其他条件不改变的条件下,综合税率可以降低。因为假如纳税人发生偷税漏税或逃税行为,将影响政府的财政收入,而政府财政支出具有一定的刚性,政府要么通过加强税收征管来保证财政收入,进而增加社会整体的税收成本,要么在改革新税制的过程中,综合考虑纳税过程中的不诚信因素提高综合税率。但如果整个社会做到了诚信征税和诚信纳税,税收征管成本将会降低,效率将会提高。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即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了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税收效率。因此,构建纳税信用体系,推进纳税信用的发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2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背景和问题
中国国务院总理在2014年3月5日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加强环渤海及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2014年2月26日,在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时强调,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要坚持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扎实推进,加快走出一条科学持续的协同发展路子[ZW(]百度百科。[ZW)]。在此背景下,京津冀三地在构建区域信用体系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启动了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及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2.1京津冀经济税收发展现状
从京津冀税收收入数据来看,京津冀三地总税收收入和人均税收收入呈现不均衡状况(见图1)。2015年北京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723.9亿元[ZW(]限于统计数据公布结果,无北京市2015年地方税收收入总数据(仅公布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大税种的税收收入数据)。[ZW)];河北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648.5亿元,地方税收收入1934.0亿元;天津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666.99亿元,地方税收收入1577.94亿元。三地中北京的总财力最强,天津与河北的差距不大。但按人均占有情况来看,2015年北京市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21764元,天津市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17240元,河北省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3567元,北京依然最强,河北呈“断崖式”下跌,为最弱,仅为北京市人均公共预算收入的16.4%。
因此,京津冀财政落差成为制约三地协同发展的关键,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劣势。从三地的发展过程来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京津冀地区呈现出明显的“虹吸现象”,由于区位优势明显,北京将天津和河北等其他地区的资源吸引过来,减缓被吸引地区的发展,促进要素引入地区发展。
但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布局和开展,京津冀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互补性,这将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优势。北京的发展策略是大力发展为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弱化工业中心的地位;天津工业企业很多,覆盖面广;河北是工业大省和农业大省。充分发挥三地优势协同发展大有可为。
2.2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现状
2015年11月,北京、天津、河北三地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在北京中关村共同宣布,启动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及信用奖惩联动机制,今后三地间的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环境污染等失信行为及对失信被执行人制约等将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联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签署了《京津冀社会信用体系合作共建框架协议》,宣布三地开启信用制度顶层设计、共享机制、奖惩联动机制等方面的合作,以此促进区域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及企业的诚信发展人民网社会频道《京津冀共建社会信用体系――奖惩联动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2015年11月16日)。
由此,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的构建打开了新的篇章,后期需要各部门通力协作,形成长效机制,才能保证京津冀区域信用体系的运行和完善,才能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联动。而区域纳税信用体系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国内目前已有东北四省区域、长三角区域、泛珠三角区域等建设联动的信用体系。京津冀区域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将有助于区域企业发展和经济进步,并从诚信的社会文化角度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2.3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面临的问题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背景下,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将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开创性。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在起步探索阶段,在现有资料查阅中,尚无固定的模式可以套用,需要综合考虑京津冀三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信用现状,量身定制构建方案。
二是复杂性。京津冀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信用体系的建设程度不一,且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构建涉及的是京津冀三地国地税六家机构的协调配合,对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构建提出挑战。
三是应用性。区域纳税信用体系是区域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如何构建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和区域信用体系的协同作用,强化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值得探讨。
3理论工具分析
3.1博弈论理论分析
有部分学者通过建立规范的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博弈模型,基于征税机关与纳税人行榈木济学分析,得出模型的纳什均衡解,证明了需从增大对偷税行为的惩罚力度、降低征税部门的稽查成本、提高对征税机关有效稽查的激励、降低征税机关的稽查风险等方面入手来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纳税人来说,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势必会努力降低成本,而逃避税款是使其降低成本的常用手段。因此,可以假设:在不考虑法律制裁的条件下,理性纳税人有一种倾向――纳税最少化。然而,现实生活中税务机关会经常开展税务稽查,纳税人少缴税款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会面临更大的成本――税务机关的处罚。纳税人作为经济理性人,在突破诚信纳税的底线之前,将会先考虑行为的合法性,然后根据经验来预估税务机关的稽查能力、查处的概率和处罚的力度,最后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来判定纳税的金额。另外,税务机关将考虑稽查成本、纳税人不诚信纳税的行为比率以及发现该行为的概率、能追回的税款金额等。这些因素就形成了一个监督博弈模型,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存在两种倾向:诚信纳税和不诚信纳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相应地也有两种策略:不稽查与稽查。利用博弈论理论对此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模型进行分析,纳税人不诚信纳税的概率与罚款额成反比,与稽查成本成正比,即不诚信行为惩罚越重,纳税人就更趋于诚信纳税,稽查成本越高,纳税人就趋向于不诚信纳税。所以,为了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首选方式为加大对纳税不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减小税务稽查成本。
3.2委托―关系
在纳税信用体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税务机关掌握的税源信息与纳税人掌握的税源信息存在着差异。纳税人掌握的信息比税务机关的真实全面,受到利益驱使,纳税人不会向税务机关全盘托出自己掌握的税源信息,税务机关也很难掌握真正的纳税人税源信息。
根据“经济人”假说理论,纳税人都是经济理性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纳税人处于交易活动信息源的优势地位,其掌握交易的全部真实信息,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做出“逆向选择”――不报告真实的交易情况,使征税机关不能掌握真实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而税务机关处于交易活动之外,不能直接掌握信息,这为纳税人提供虚假消息,做出“逆向选择”创造了条件,于是纳税人偷逃税的潜意识将转变为实际行动。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纳税人的逆向选择。
委托―均衡合同的条件可概括为两个: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即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操作行动,即激励相容[ZW(]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说明,人获得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保证使委托人预期收益最大化。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置,购销双方的利益链条形成购货方对销货方填制票据的自动监督机制,而无须税务局再进行管理。;人履行合同责任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即参与约束[ZW(]参与约束条件说明,如在真实申报与隐瞒申报之间,选择某一方案的预算收益不能低于其他方案的预期收益。如果隐瞒申报不能被发现或及时发现但处罚较轻的情况下,纳税人就会选择不真实申报,因为这种选择的预期收益最大。如果还有第三个条件的话,是在人执行该均衡合同后,委托人所获收益最大化。
委托人―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构成市场经济的灵魂。这种信任体现在:一是对合同的承诺或规则的承认和自觉遵守;二是所谓的“敬业精神”。市场参与者遵守各种经济规则的水平,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成熟程度。然而,不可能在其他参与者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的情况下要求某些个别参与者遵守市场经济规则,即使个别参与者能一时遵守,也没有动机长期遵守。如果某些纳税人的偷逃税款行为未得到相应的惩罚,会助长其他纳税人的仿效行为。因此,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建立完善的税收奖惩机制、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十分必要。
4国外区域纳税信用体系构建的经验与启示
4.1欧盟成员国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
按照世界银行的征信指标,欧盟的成员划分为三个种类:公共征信模式(比利时、拉脱维亚)、私营征信模式(英国、瑞典等十二个国家)、公共和私营征信机构相结合的模式(意大利、德国等十一个国家),除此之外卢森堡尚未建立征信机构。
欧盟各成员国征信体系包括两大类,分别是公共信用登记局(PRC)和信用局(CB)。两者都是收集自然人和法人信用信息的机构,公共信用登记局是由央行或其他监管机构成立的,专门搜集、提供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给使用人来合法地使用。信用局属于私有商业企业,主要针对客户群体是贷款机构的。
欧盟国家信用信息的信息流动可以采用以下五种模式:直接获取模式、间接获取模式、可移动报告模式、授权获取模式(见图2和图3)、泛欧洲信用等级体系。目前欧盟的前四种模式是存在的,可依据市场需求选择合理的信息模式,且互不冲突。由于第五种模式要求高,且涉及法律和技术等问题,现实中还未达到。
如图2所示,其信用信息为直接或间接获取模式,债权人可通过本国以及借款人所在国家的私人信用机构,获取信用信息。这种方式在不会造成信息泄露的同时,债权人能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是一种优化的模式,其前提是信用机构的协同发展。
如图3所示,其方式为授权获取模式,获取授权模式可以理解为公对公模式。这种模式站在国与国、公对公的角度,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信用体系构建,适用于大笔资金、两国之间经济往来频繁的情况。
4.2欧盟成员国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是区域间应该积极参与信用信息交流的协作。信用信息的跨境流动已有先例,且运行良好。说明只要外部环境合适,信用信息的跨区域交流是可行的,跨国尚可操作,跨区阻碍更小。
二是京津冀区域信用信息的交流可以参照欧盟的模式。在欧盟最理想的信息获取模式为间接获取模式,即依靠第三方平台获取。机构只能查阅对应企业和个人的信息,不会存储信息,也没有机会滥用信息。这一点在实践上得到了良好的证明。因此,欧盟的信用信息体系值得借鉴。
5构建京津冀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以京津冀^域信用体系的构建为契机,大力推行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数据是信用体系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体系中各部门的大数据应用又能为纳税信用体系的完善提供条件,两者互相协同促进,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将形成良性循环,推动京津冀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是充分发挥税务系统内部优势,通力合作构建区域纳税信用体系。虽然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构建涉及三地六局,有其复杂性,但也有其优势:首先是标准规范,三地六局在纳税信用评定上执行的文件和标准都是统一的均执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且将逐步实现系统统一信用评定,减少人为干预,保证信用结果的客观性。其次是平台建设,对于三地六局多年的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及数据资源,可以利用国家税务总局搭建的全国纳税信用信息归集分析平台采集记录,实时共享交换三地六局管理的所有纳税人的各类税务信息,实现三地间税务部门数据共享和动态评录,同时也为全国纳税信用信息归集分析平台建设提供数据支撑。
三是加大纳税信用体系管理的深度,构建有深度的区域纳税信用体系。一方面是建立区域纳税信用奖惩机制,与区域信用体系形成联动。根据前文的理论工具分析,可以得出应做好“诚信奖励,失信惩戒”。2016年7月《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等29部门签署,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项目管理、税收服务、融资授信、进出口等18个领域实施41项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确立了在省市范围内的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在此基础上,应建立健全京津冀区域内的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大对诚信优良企业的奖励力度和范围,探索多形式的奖励方式,形成正引导;加大税收违法处罚力度,营造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形成威慑力。随着纳税信用社会影响力的扩大,将会提升税务机关的公信力,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另一方面是发挥信用中介作用。通过欧盟成员国的经验可知,加快京津冀信用市场培育和规范运行,充分发挥市场的创新性,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强有力地发展,依靠第三方平台即信用中介发挥作用,避免税务机关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盲区,形成有深度更权威的纳税信用体系。
四是拓展纳税信用体系管理的广度,构建有广度的区域纳税信用体系。一方面是纵向拓展,研究中小企业、个体户以及自然人的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更加完善的区域纳税信用体系。如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地税部门将在自然人征管方面体现更多作用,正是研究构建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是横向拓展,构建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跨部门跨领域多元联合,多部门数据共享应用,建立紧密化常态化的合作机制,成为区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五是做好品牌,形成示范,为构建全国纳税信用体系打好基础。对比长三角等区域经济带,京津冀区域经济带更具全国示范代表性,三地六局应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机遇,借助国家税务总局搭建全国纳税信用平台的“顺风车”,形成区域纳税信用体系的品牌和示范,为构建全国纳税信用体系和全国信用体系打好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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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征信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1-0062-03
银行征信系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是银行征信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人民银行在征信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尤其是在企业、个人的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已覆盖所有的银行类金融的信用信息,但由于非银行信用信息分布较为分散的原因,企业、个人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障碍日益显现,严重阻碍了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当前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困难
(一)数据采集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人民银行行使征信管理职能,但征信体系建设直接涉及到公民隐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我国尚无一部全国性的征信法律法规,对征信体系的建设、征信机构的职责、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等进行明确。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咨询、披露和评级没有专门的法律,使征信体系建设无法可依,对于哪些个人和企业信息可以进入全国征信系统、哪些不能,以及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何界定,都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征信数据的收集和应用十分困难。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各部门对信息共享有强烈需求,但因为没有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对能否向个人征信系统提供数据提出了质疑。
(二)社会各界对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认知度低
一是社会公众对征信的认知度不够。征信业务开展以来,尽管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宣传,但由于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刚刚起步,属新生事物,社会公众对企业和个人征信知之甚少。前不久在对农村征信宣传需求调查中发现,在一些农村偏远落后地区,一些老百姓对非银行信用了解几乎是零,从而导致个人配合少,被动应付多。
二是非银行部门普遍对人民银行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认识不足,甚至存在偏差。有的提出,给人行提供非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必须要给好处;有的认为,正好趁这次机会,让人行解决他们的设备老化的问题;更多的部门则对人民银行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不理解,一些甚至认为人民银行是在多管闲事,越位争权。
三是人行不少工作人员自身也对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人民银行搞非银行数据采集,去建社会征信体系名不正,言不顺,导致开展工作时缺乏底气。这些认识上的障碍,强烈阻碍了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相关部门对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未达成共识
目前,银行、工商、技术监督等各职能部门征信管理基本上是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沟通。一是未形成一个资源共享的信息资料库。目前的状况是政府部门的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更没有形成对企业、个人相互联通的信息网络。二是目前人民银行采集的非银行信用信息,涵盖社保、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法院等信用信息,各部门会以部门性的政策法规为由拒绝提供,导致信用信息采集困难。
(四)各单位对提供数据心存疑虑
一是行业规定制约了信息提供。各单位提供数据受行业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管制,标准也不一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个人公积金缴费信息视同个人存款信息管理,规定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章的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它部门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按照约定俗成的规定,本部门的信息是保密信息,不得向系统外的部门提供。
二是担心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在移动公司办理业务时,客户的身份可能不是真实的,存在被盗用的现象。若将客户信息提供给个人征信系统,向社会披露后,移动公司将会遭到部分被盗用客户的。
三是担心影响自身业务发展。以移动公司为例,由于移动业务竞争非常激烈,担心当前信用良好的客户,因有不良历史信用信息被个人征信系统披露后,客户退网,被其它移动业务运营商挖走客户。
(五)非银行部门电子化水平参差不齐
一是软件开发不统一,有的软件系统是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开发的,如国税、移动、联通公司等;有的是市级集中开发的,如工商、地税等;有的是县级部门从商业机构购买或自行开发的,如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二是数据集中不统一,有的基础数据集中在省级,有的在市级,有的根本就没有集中。三是网络建设不统一,有的信息通过局域网专线报送,有的通过互联网邮箱拨号报送,有的纯粹就是单机运行,用手工报表报送。
(六)资金人员障碍
采集非银行信用信息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是建设不起来的。目前,基层人民银行费用紧张,无力支付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费用;信息采集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的各类费用如设备、软件、网络建设等费用,以及采集后设备及软件的运行维护费用,都不会是一笔小数目,这些费用由谁解决都是未知数。再者,基层央行在征信系统建设工作上很难提供足够的人力保障,致使一些具体工作无法真正落实到位。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新的“三定方案”赋予管理征信业的职能,新的业务和新的要求对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挑战。而目前现状是,县(市)一级人民银行专门从事征信工作的人员太少,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人,既要开展贷款卡的发放、年审、查询、中小企业信息数据库的数据收集,征信宣传等工作,又要负责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且征信从业人员培训较少。专业人才的匮乏,使得开展征信工作力不从心,结果只能是疲于应付,导致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难以取得进展。
(七)社会信用基础薄弱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个人的信用意识、信用需求和信用观念还比较淡薄,信用商品化程度不高,社会信用的基础薄弱。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向工商、税务提供虚假信息等现象比比皆是,一个企业几套帐务司空见惯,个人偷税漏税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加快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可行性建议
(一)加快征信立法进程
在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信用信息因为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而具有敏感性,因此征信体系的建立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征信立法可以解决目前很多的困难和尴尬。加快征信立法,尽快出台一部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征信法律,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征信业务开展的步伐。目前关于征信的相关立法工作已经列入国务院2008年的立法计划,建议在出台背景紧迫、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加强调研和论证工作。一方面,广泛借鉴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等国家的征信法规,结合征信实践,积极建立包括直接的信用管理、直接个人隐私保护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框架,扫清采集非银行信息的法律障碍,消除各有关部门的疑虑,规范信息采集和披露,保护个人隐私和信贷权利,从而为征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发面,由国务院授权人民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及早制定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引,尽快明确界定人民银行在个人信息采集和管理中的地位,通过法规规范相关职能部门对个人信息资源的传递、整合,规范公共信息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有序推动非银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二)加大宣传协调力度
当前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难以推动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和各非银行部门看不到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给地方经济带来的实际利益,导致对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消极敷衍甚至公开抵制。因此,首先,要加大对社会各界及宣传力度,使政府、银行和相关部门的思想尽快统一到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改善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和信用环境的思路上来,可以将采集的各类信息及用途以公益广告(如H1N1甲型流感)的方式在电视台播出,让公众更直观地了解征信工作,理解征信采集工作。从这种角度来开展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将会有水到渠成、事半功倍,达到银行、政府和有关部门三赢的效果,有力促进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工作。其次,要改变目前非银行数据采集的思路,改革现有非银行数据采集的模式,将人民银行的非银行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同促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地方政府主导,人民银行推动,其它部门协作,共同搭建地方信用体系平台,明确如何实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第三,要把各种与信用信息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地组合起来。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人民银行总行应尽快向国务院汇报,争取由国务院明确人民银行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和主动性,取得当地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法院、金融等部门做好征信数据和资料的收集,搭建起统一的信用数据综合分析、评价、交换、传播平台。
(三)统一规划整合数据资源
国务院应成立跨部门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督促各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开发和利用软件管理系统,尽快整合部门信息,集中部门数据。在法律法规出台前,应先与相关单位联合制定《非银行信息采集暂行办法》,使非银行信息收集工作合规化,制度化,便于基层信息采集工作常规化。
(四)制订分步有序采集方案
要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详细的数据采集方案,成立若干攻关小组,对数据接口、网络接入、信息共享等各个细节加以全面考虑。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根据部门信息采集的难易程度、电子化程度、数据集中程度等的不同综合权衡,确定采集的先后顺序,对采集条件较好的(如电信部门、国税等)先行采集,对条件尚不成熟的,放在下一步或等其自身条件(如网络建设、集中程度)具备后后再采集。数据采集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能在上一级(省、市)集中采集的,就不要再到下一级(市、县)采集,各市、县采集的地方非银行信息通过人民银行内部网络传送汇集到省人民银行数据中心,由省中心与中央基础数据库接口。
(五)基层人民银行单设征信部门
在征信体系建设中,中心支行和县支行要承担大量具体的落实工作。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推进,基层央行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数据量大、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建议在信贷征信系统建设期,市、县级人民银行均应设立征信管理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牵头做好征信推广建设工作,使非银行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尽快取得进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快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政策落实,不断优化外汇服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管理,严厉打击“热钱”等违法违规外汇资金流动,增强外汇管理工作服务涉外经济发展的能力,充分发挥外汇管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促进我市涉外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进一步提高外汇服务效率
(一)建立联系企业制度。对全市主要进出口企业定期开展外汇管理政策和风险案例通报。建立沟通交流平台,加强引导,强化跟踪服务,落实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及时解决经营发展和业务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企业发展。
(二)搞好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积极做好招商引资的跟踪服务工作,大力宣传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方便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业务,进一步提高全市利用外资水平。同时,加强与上级外汇局的汇报和沟通,结合辖区企业实际情况为涉外企业争取更多的个案优惠政策。
(三)改进服务方式。坚持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为扩大外贸进出口和利用外资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三、加快贸易外汇管理改革
(一)加快核销制度改革。实施进口付汇核销改革,使正常企业的进口付汇基本退出核销程序,同时继续推动出口收汇核销改革,努力促进贸易便利化。大力推广出口收汇存放境外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允许其一定比例或全额的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运作,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二)继续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进一步便利正常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同时,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的真实性审核,规范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管理。
(三)认真执行贸易信贷管理政策。认真贯彻落实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政策,适时提高企业结汇付汇控制比例,增加临时额度,缓解进出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积极支持辖区涉外经济发展。
四、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为我市企业“走出去”的发展战略提供便利,取消境外投资资金来源审查,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审核手续;借助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系统,便利涉外主体办理外汇业务相关手续,降低外资企业办理直接投资业务的成本;探索建立企业“走出去”会商制度,加大对企业境外上市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境外融资,通过探索构建企业境外上市的联合办公制度,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工作的信息交流机制,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鼓励企业找准市场定位,有目的、有计划的“走出去”,加大金融对优势企业的支持力度,保证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需求。
五、营造良好的外汇服务环境
(一)做好对涉外企业的服务。以积极创新金融服务为支撑,充分发挥银企洽谈会的平台作用,积极搭建平台,解决涉外企业的融资瓶颈问题,为外汇指定银行、涉外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涉外企业和银行双赢发展。
(二)做好对涉外管理部门的沟通与服务。与涉外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加强情况通报、政策研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形成部门联动、上下互动、企业主动的良好格局。积极推动多部门间的电子平台建设,实现相关涉外部门和企业在政策、公开业务等方面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做好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服务。通过建立外汇指定银行联系会议制度,定期向银行宣传外汇法规政策,及时跟进外汇业务培训,提升数据反馈频率,按月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国际收支统计、银行结售汇、外汇存贷款和国际结算量的汇总数据,对单个银行的查询提供实时服务,帮助其了解、分析当前外汇金融形势,及时调整外汇经营策略和服务手段,创新外汇金融产品。
【关键词】机构信用代码
一、机构信用代码简介
机构的社会信用代码,即机构信用代码,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共18位,包含5个数据段,从左至右依次是1位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2位机构类别、6位行政区划代码、8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如下图所示)。它是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以人民银行派发的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基础编制,是人民银行以金融业务为基础建立的一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代码覆盖了所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种类型的机构。
机构信用代码是与居民身份证相对应的、覆盖全社会的、能准确识别机构身份的、架起信息共享桥梁的“机构经济身份证”。具备以下五种属性:一是唯一性,用以唯一识别、区分不同的机构;二是广覆盖性,涵盖各种类型的机构;三是经济性,与机构的经济和信用活动密切相关,覆盖具有经济活动的机构,且不增加机构成本;四是实用性,在社会日常经济活动中频繁使用、易于推广;五是兼容性,不影响其他代码的功能和运用范围,能够准确、全面对应其他代码,起到连接各行业信用信息的桥梁作用。机构信用代码的编制不增加机构的成本,代码内含准入登记管理部门和机构类别信息,具有良好的统计功能;代码通过行政区划、顺序号实现对机构的唯一定位,具有良好的指向和区分功能;代码长度为18位,与个人二代身份证号码长度相同,便于实现社会信用代码的规范、统一;代码覆盖现有全部机构代码,不影响现有机构代码的派发和使用,能够把现有机构代码连接起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二、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的基本原则、意义和主要任务
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对于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助推反腐防腐工作开展、改进社会管理方式、助力和谐经济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有助于全面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两个部分。个人账户以居民身份证为标识,识别个人身份,落实个人金融账户实名制。机构账户应有类似的身份证标识,识别机构身份,落实机构账户实名制。目前,有些机构一次开户终身不变,甚至机构关闭之后,仍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以机构信用代码作为机构的身份证能够为金融机构开展机构账户主体资格审查、身份核实、风险分析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解决机构身份资料多头发放、各自独立、难于相互印证的难题,减少开户单位多头核实信息的工作环节和成本投入,提高账户主体信息的准确度和完整度;与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互为补充,对全面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有助于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机构信用代码与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密切相关,覆盖所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往来的经济主体。通过机构信用代码,能够便捷、迅速地实现银行内部、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与共享,并依托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庞大网点体系和高效安全的网络系统,辐射到所有的县、乡、村,为各类经济主体享受全国范围内统一、优质的金融服务提供便利,增强金融服务竞争意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第三,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有助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构信用代码本身包含准入机关、机构类别、地域归属等属性,系统中包含机构基本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控股股东、注册资本等信息,能够实现对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关联关系追索,理清所涉的机构规模和行业归属、地域分布;并能依托机构信用代码与其他编码的链接关系,深入其他信息系统挖掘所涉机构和人员的行政监管、资金往来、违法违规、税费缴纳、守信违约等信息,为摸底排查、分析判断、定位追责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行为合力。
第四,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有助于改进社会管理方式。首先,机构信用代码是一种“桥梁”码,与现有各类编码并存,并能全面匹配、链接机构其他编码,如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登记注册号码、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有助于打破部门信息封锁、机构信息共享困难的局面,有利于不同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共享信息、互通有无,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力度,提高信息化、网络化办公水平。其次,机构信用代码全国通用,能够提升机构的信息透明度,促进机构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升社会信用意识,方便机构之间的经济交往,降低交易成本。最后,机构信用代码结构清晰、含义明确,能够分机构类别、机构性质、行政区划等不同口径进行统计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参考,助推社会管理方式的改变。
三、加强推广和运用的有关建议
(一)探索在银行机构系统建设及有关业务中使用代码。一方面,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将机构信用代码作为本行业务系统的索引码,实现行内机构客户信息的匹配、整合。另一方面,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关日常业务中运用机构信用代码,如账户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现金管理业务、票据业务、电子银行业务、贷款授信业务、征信业务以及外汇管理等业务。
一是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受理和审批,严格执行相应的审批检验验收标准,规范审批行为,完善审批机制。加强审批后续监管,规范药店经营行为。对无证经营药品的,予以依法取缔。
二是扎实开展小餐饮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动员,周密部署,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了以小餐饮为重点的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城区餐饮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餐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率达到100%、食品原料采购进货台账建立率100%,确保餐饮单位无经营过期、变质、伪劣食品现象,各种卫生防护设施齐全,餐饮食品安全管理规范。
三是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巩固2012年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成果基础下,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和考评标准,在城区所有餐饮服务单位推行了量化分级管理,强化动态管理和评定结果公示制度,促进经营者不断加强自我管理,为消费者的餐饮消费选择提供导向作用。
四是大力开展文明餐桌行动。围绕“文明用餐、以俭养德”主题,深入推进“文明餐桌行动”,把“文明餐桌行动”与餐饮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纳入餐饮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餐饮经营者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组织开展“文明餐桌示范店”、“文明餐桌示范食堂”创建活动,倡导安全、文明的用餐文化,营造“文明餐桌、从我做起”的氛围,反对铺张浪费、陋习消费,形成文明用餐、节俭惜福的良好社会风气,不断提高广大市民文明健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召开全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中、省、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和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刚才,洛军同志传达了全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忠同志宣读了《实施方案》,请大家结合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强化认识,正确把握当前专项治理工作形势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按照市、县的统一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深入有效地开展项目排查、重点检查、整改自查等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开展项目排查。对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新增项目和漏报项目进行认真排查,共排查出新增项目和漏报项目21个,对所有排查出的项目均建立了台账和工程档案。截止6月底,全县建立工程项目台账453个,其中2010年新增建设项目77个,2011年上半年新增建设项目12个。
二是开展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强国土、交通、水务、住建等部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工程项目的检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至今年6月底,共查出问题7大类35个;3月28日至4月1日,在配合市检查组检查扩大内需项目中,共检查项目11个,发现问题35个;4月中旬,县工治办组织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对21个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和扩大内需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共发现问题63个;对陶岭工业园区5个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2大类。
三是开展整改自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予以反馈,采取下发整改指令书等方式,督促各有关镇、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继续实行工程建设项目突出问题整改挂牌销号制度,将自查、重点检查和扩大内需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部建立档案,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未按时整改的及时下发督办通知,确保整改到位。截止目前,省、市检查共发现问题61个,整改到位49个,占应整改的80%。县工治办检查的问题115个,整改到位94个,占应整改问题的81.7%。同时,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尽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今年新增项目排查上报任务欠账较大,目前仅排查上报项目12个。二是对整改工作不重视,一些责任部门和单位至今对存在的问题仍未整改到位。三是案件查处力度不大,到目前,全县仅查处一件工程建设领域案件。四是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上缺乏创新,治本效果不明显。五是少数镇和部门有松懈情绪,工作被动应付。为此,各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形势,切实明确任务,夯实责任,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抓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我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二、细化任务,深入推进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一)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一要各负其责。县工治办负责全县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建设及信息采集、公开和更新工作。政府办负责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衔接和整合。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并及时与各部门做好网站专栏链接。县发改局负责各类项目编码,在本单位网站建立信息公开专栏,采集、审核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信息。各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采集报送。没有建立网站的部门,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网站,在未建立网站之前,积极向电子政务中心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开。二要实行“三统一”。为了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专栏的制作实行“三统一”,即专栏位置名称统一、栏目设置统一、专栏链接统一,确保信息全面规范公开。三要把握时间节点。市上根据实际情况已将县区设立公开专栏时间延至8月底,按照这个时间节点要求,各部门要尽量往前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县电子政务中心、发改、交通、住建、水务、国土等部门要主动与市级部门沟通衔接,务于9月初建好专栏。
(二)切实加强新增项目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对2011年新增项目的排查,各镇、各部门要按规定纳入正常工作,按月给县工治办上报台账和统计表。请大家会后尽快建立健全本系统、本部门项目自查排查制度,每月5日前报告上一月新增项目台账和统计表,上半年漏报项目要在9月初全面补报。对已排查出的问题,要按督办要求及时整改。
(三)不断加大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治理力度。要紧紧围绕项目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出让、规划管理、环境保护、资金使用、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等重点环节,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招标投标环节。要组织对近三年来的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开展一次集中检查,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行为,治理挂靠借用资质和通过违规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出借资质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二是工程建设实施环节。要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严禁建设单位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人、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加强对工地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备案和履约监管机制。三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环节。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严禁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和安全生产费用,或授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对房地产开发商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要追究监管部门责任。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监管不力的,要严肃处理。要按照省市统一安排,重点对扩大内需、公共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确保工程质量不出问题。
(四)严查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各执法执纪和监管部门要畅通举报渠道,协调各方力量,深挖细查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要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案件,严厉查处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办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失职渎职案件,以查办案件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五)进一步规范有形市场建设。当前,县政务中心已建立了县建筑工程“交易有形市场”和“土地矿业权交易市场”。从运行情况看,各类建筑工程和公共资源项目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但交易市场设施落后,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为此,今后一定要不断加大有形市场建设投资力度,切实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有形市场。同时,要加快建立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工程交易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三、硬化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懈怠情绪,主要领导要切实将此项工作放在心上、拿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加强沟通,及时汇报,确保组织领导严密,工作落实有力。要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强化措施,全力抓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
二要加强协作配合。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复杂,任务繁重,需要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密切配合,互助协作,才能取得预期效果。要通过建立完善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制度,促进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同时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工治办的工作对接,按照工治办的具体要求,主动承担起份内职责和配合任务。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要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点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限期整改落实到位。要不断创新监管机制,积极探索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使监督检查的形式更加灵活、手段更加多样、效果更加明显,使专项治理工作转变为常态管理。
四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区别情况,实施责任追究。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要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对于一般性违规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为主。对严重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予以组织处理,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