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关税的会计核算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财务管理是企业内部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着极其独特作用,如企业经营管理、融资、投资、税收成本和纳税筹划等。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经济贸易金额也在日益增加,作为影响财务管理的主要因素的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合理避税、节税、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的税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是现今的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谋求发展的前提。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企业一种直接的降低税负的方法,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节约税收成本、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企业发展目标,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筹资、经营、投资、理财、收益分配等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对其纳税情况进行优化选择后,确定经济活动方案的过程,实质就是企业通过合理的方式减少自身税收成本来提高经营利润,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纳税筹划是企业合理降低税负的合法行为,同时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企业的统筹规范包括节税、避税、转嫁筹划、规避“税收陷阱”和涉税风险等五个方面。
二、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现今所有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都是为了能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作为企业,要想实现这个目标必须要考虑内部管理决策和外部经济法律环境的综合影响。在现今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生存下来,得到更多的利益,实现优化财务管理的目标,就必须积极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大力节约税收成本。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影响,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益分配等活动都会受到相应的制约,此基础上要想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管理者就要高度重视并扎实开展纳税筹划工作。
三、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确立和评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和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都是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不仅要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还希望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业必须设法合理降低税收成本。同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要实现长期盈利,保证在市场中的地位,就必须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不仅要考虑企业的长期利益,而且还需要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主要包括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利润的分配等方面。纳税筹划作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其贯穿于企业整个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对企业进行财务决策的时候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企业进行财务上的决策需要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优越的纳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合理的节约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满足于经营活动,还为企业决策提供了更大的筹划空间。
(二)对企业财务管理现实的影响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可以对企业的财务纳税状况进行监管。目前企业的纳税意识都增强了,许多企业设立了专职人员或机构来负责纳税工作,其不仅对国家的相关税收政策非常了解,能够通过优越的纳税筹划,提高经营活动的合理性,规避企业的一些经营风险,达到控制企业成本的目的,而且还可以检查和督促企业按时缴纳税费,防止由于未及时纳税使企业受到处罚而导致企业纳税成本增加等现象的发生。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贯穿于在企业整个经营活动中,对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具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通过统筹规划,规范了经营管理行为,节约了企业成本,增加了企业可利用资金,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自然也就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纳税统筹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真实、精确的会计信息,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管理打造了一个良好基础。
(三)对企业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纳税筹划对于企业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纳税筹划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之上。而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主要依靠两种方法来实现:遵照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调节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或者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减少无形资产的推销年限等方法来减少企业当期的利润,从而推迟纳税时间,使企业纳税延迟到具有优惠纳税政策年限中来;二是企业通过充分利用国家的免税、退税和低税率等各项优惠政策,来直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从而减少现金的流出。除了这两种方法以外,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存货期末计价方法、房地产、无形资产等计价方法来间接影响企业的现金流量。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内容的影响
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有筹资管理、投资管理和日常经营管理等三方面。而纳税筹划主要从筹资管理和投资管理两方面来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产生影响。
摘 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关于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成为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部分,同时也是政府税收的的组成部分。要如何合理地使用非税收入成为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的关键问题,正确核算非税收入,为政府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关键词 事业单位非税收入 管理 会计核算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份额逐年增加,直至今天,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但是非税收入却存在着收入来源不明确、使用途径不明确等弊端,因此,应该不断规范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这也是财政部门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加强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
管理事业单位非税收入首先要对其进行规范化整合,规范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良好的收缴方式,有利于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健全。例如在财政部门授权的银行中设立相应的账户,专门用于非税收入的收缴,在单位开具了相应的非税收入票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向财政收缴专户进行缴款,财政收缴专户根据相应的规定与整体税收账户进行清算,这样就节省了原本单独立户、单独结算的环节,有效地与整体税收结合到一起,并且增强了整个收缴过程的透明度。
但是,在收缴非税收入时,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像在收缴过程中,尽管设立了相应的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但在“收多少、支配多少”上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并没有将全部的非税收入完全地投入到当地建设之中,这让我们认识到非税收入的管理,还应该有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即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通过健全法规,明确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内容、范围,建立一个长效的监督管理体系。特别是对非税收入的概念和性质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保障非税收入的依法执行、有法可依。在收缴过程中也要提高非税收入管理人员的认识,加大非税收入部分收费征管的宣传力度,全面提高事业单位领导和财会人员的思想认识,转变传统的错误认识,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
同时在信息化的今天,税收的收缴方式也应当变得更加方便、快捷,可以通过收缴系统软件,对非税收入部门的信息加以录入,统一其非税收入的收缴方式、收缴账户体系和票据管理使用体系。[1]特别是一些需要手工记录的凭证都可以用电脑来进行记录,节约了大量的时间,且保证了其准确率,避免了手工记账出现失误以及在保存账目时的管理不当。
二、加大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的范围
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逐年增加,这就要求在财政预算时,需要加大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范围。只有合理地进行财政预算,政府才可以更好地宏观调控工作,更好地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督,这样也提高了预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要知道预算管理是财政部门重要的工作之一,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不只是低税额度,而是相当大的一部分税额,因此财政预算内要建立多种预算方式以及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形成非税收入的管理体系,发挥财政职责。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明确各种收费的征收标准,严肃财政纪律。并且,随着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管理的规范化,对于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范围不断扩大,尽可能避免出现大量的预算外非税额度,建立专门的预算会计专户,有针对性地对不同性质的收支进行合理有效的预算管理,对事业单位进行有效的约束,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加大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的同时,也应该认识不应该笼统的将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税收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的主体之一,反映的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实力、发展水平高低,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势必造成非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过大,虚增了财政收入。而且实际非税收入的不稳定性也影响着财政预算的准确性,只有根据实际的情况创新非税收入的管理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将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才可以更好的管理非税收入。
三、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会计核算
目前,我国非税收入总体上走“收支两条线的”的管理制度,但在这种制度上仍存在着弊端,在政府改革了收缴方式和预算管理体制的大背景下,会计核算也应该结合其特征,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改革。
首先,直接收缴方式下的会计核算,尽管简单化了整个非税收入的过程,但不能清晰的反映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具体情况,也不利于对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监督。所以,笔者认为面对很多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并不完全进账和其收入结算的方式多样的情况,要监督事业单位建立独立的账户管理非税收入,而非将非税收入与纳税收入并合在一起。通过单独的账户管理,来进行单独的会计核算,便于事业单位与银行和财务部门对账,使得非税收入更加地透明化。
其次,增加会计核算管理科目。在事业单位中非税收入的项目繁多,在核算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这就要求要对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有效的分类,按照地方实际情况来制定其类别,设立相应的专户类别,通过各个类别进行核算,大大减小了会计核算的难度。
最后,对于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预算外的项目核算也应该进行调整。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应该考虑到其非税收入的多少,统一到一个范畴之中进行会计核算[2],特别是要对预算外收入进行严格的合算,不能将任何税收都当作非税收入进行合算。同时,事业单位非税收入也要严格的按照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其支出与收入都要有明确的记载,并且要出示相应的发票和基本票据,以便核对非税收入的账目。严格管理单位报销制度,对于乱报销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杜绝滋生腐败现象。
总之,提高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使得事业单位体制更加完整,财务水平更加进步,在对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良好管理下,有利于针对性地进行会计核算,可以使得事业单位核算工作更加准确。可见,提高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对树立正确的财务观念有着重要意义,并且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的同时,也应当注重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改革。
参考文献:
建设单位是一个接受委托进行基建工程管理、执行基建计划的基层单位,因其不是一个物质资料生产单位,也不是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因此涉及的税金和应纳税业务不是很多。但因建设单位涉及国民经济的各部门、各行业,笔者根据自己所在高校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所从事的建设单位会计工作,谈一下建设单位基建项目的税收管理及其会计核算工作。笔者认为基建业务需要建设单位交纳税金的事项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增值税业务以及建设单位日常管理中发生的如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的核算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销售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我国现行的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建筑业税目征收的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营业税应纳税额一般根据计税金额(计税营业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二计税营业额算适用税率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含税营业收入。
我国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施工企业应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营业额的3%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施工企业如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动力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即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税款。注:①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机关补征税款;③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人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筹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而开征的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有义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上述三种税同时缴纳。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三、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教育费附加是指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而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上述三种积同时缴纳。附加税率为3%。
例如:某施工企业本期营业收入为100万元,该企业所在地在市区。计算该企业应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并用银行存款缴纳以上税款。
应缴纳的营业税:100 x 3%=3(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 x 7%=0.21(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 x 3%=0.09(万元)
三项合训谁内税:3+0.21+0.09=3.3(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33000
货:银行存款33000
四、增位税的核算
建设单位发生增值税业务,如属采购材料、设备、固定资产等发生的进项税额,应计入相应的采购成本,不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如属销售材料、代其他建设单位加工的材料及建设单位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的建筑工程,应在业务发生时征收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另外,建设单位对实现的基建副产品销售也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例如:
(一〕建设单位将多余的一批钢材向外出售,该批钢材实际成本28000元,计划成本29000元,售价31000元,增值税率为17%,款项已收到。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36270
货:库存材料29000
应交税金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70
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2000
借: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一1000
贷:材料成本差异一1000
(二)建设单位附设的预制构件厂向工程项目提供了一批预制楼板,结算价为2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该批楼板已用于厂房工程。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234000
贷:其他应付款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三)经计算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应交增值税30000元。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五、印花税的核算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很广,如各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均应依法纳税。例如:
(一)建设单位向某银行借入基建投资借款100000000元,并订立了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印花税率为0.05%0(即万分之0.5 ),建设单位用银行存款支付了该笔印花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待摊投资—建设单位管理费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二)某建设单位将学生食堂建筑工程委托某施工单位建设,工程价格1500万元,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印花税率为0.3%0(即万分之三),建设单位用银行存款支付了印花税。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关键词: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暂估增值税;科目设置
一、对设置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认识
建筑企业为满足会计核算、税务管理、内外部审计、经营管理等的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在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额抵扣固资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等三级明细科目,不同层级的企业需根据自身的会计核算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明细科目的设置。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可只通过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但在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发展或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能,可设置预缴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便于管理上的需要。
二、会计核算上存在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涉及的会计科目理解不透彻
会计科目的正确设置是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础,要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就要对会计科目涉及的核算内容理解透彻。然而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由于对增值税涉税科目的理解不透彻,导致对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间的相互混用,核算混乱,特别是在正确理解已交税金与预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及转出未交增值税与未交增值税的区别上存在较大误区。
(二)对建筑企业而言,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按《建造合同》确认的,税法上以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的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原则,确认收入及增值税,进行销项税额核算时,二者之间会存在差异。企业为了保证收入与增值税匹配,在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暂估销项税/暂估进项税或者预估销项税/预估进项税等,期末应交增值税连同暂估增值税余额结转至未交增值税借方或者贷方金额,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势必将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与未到纳税期而列账的暂估税混淆,也不利于税务上的管理。
(三)对于总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主体,由于分支机构不及时结转或者未正确通过特定科目结转项目上的增值税,不但造成总分支机构列报上的混乱,也造成总机构汇总申报时填表的困难或者不能及时申报。
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点建议
(一)正确理解增值税涉及的科目
在日常涉税会计核算当中,要紧抓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关键词,正确理解各科目核算的内容及其涉及的时间、地点等:
1.应交增值税一已交税金与预缴增值税的区别:已交税金核算本单位本月缴纳本月增值税额,即在本月纳税期内按要求先行缴纳入库的税款,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按预征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建筑企业主要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部核算预缴增值税额,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在取得工程款后就需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非规定在纳税期内才缴税,月末将预缴增值税额结转至未交增值税,而已交税金不可直接结转至未交增值税。
2.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与未交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转出未交增值税为月末结转的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转出多交增值税为月末结转的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此处理解的关键词在于余额,并非将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等明细科目一一结转,其次以上两个科目一般设置为应交税费科目的三级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为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额,此科目一般设置为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月末结转“转出未交增值税与转出多交增值税”时,应与未交增值税对应列分录。如:
(1)借方: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2)借方: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贷方: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正确区分暂估增值税与应交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与收入匹配原则,确认收入就应该有对应的增值税,笔者认为,不应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确认未到纳税期的金额,列账时,为保证收入与增值税额的匹配,可将未到确权期的暂估税通过往来科目挂账,待实际办理工程结算时,将挂账金额转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额当中,如此既会保证当期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与涉及的增值税保持一致,也会真实反映纳税期的应交增值税及未交增值税金额,以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和税务管理上的要求。
(三)正确处理总分机构增值税结转问题
根据规定,建筑服务业总分机构发生应税服务的应交增值税,由总机构汇算并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为既保证总机构按时准确申报缴纳当期增值税,又使分支机构正确核算应交增值税及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不应直接将应交增值税余额结转至未交增值税科目,而是通过设置汇总结转类明细科目,将销项税、进项税、预缴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结转至总机构,分支机构应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总机构则可准确核算未交增值税并及时申报、解缴入库。
关键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存货 库存材料
一、存货的确认和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物资,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装具等。为了核算行政单位各种存货,行政单位应当设置“存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行政单位接受委托人指定受赠人的转赠物资,不通过本科目核算,而应使用“受托资产”科目核算。行政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等,可以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存货这一概念在旧会计制度中没有涉及,旧会计制度中提到的概念为“库存材料”,从性质上它属于存货范畴。
根据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的库存材料是指大宗购进入库,并陆续耗用的行政用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器具等低值易耗品。行政单位设置“库存材料”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对于购入数量不大或随买随用的办公用品,可按购入数直接直接列作支出,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新旧会计制度对比,新制度采用“存货”科目进行会计核算,核算内容范围更广,包括项目更丰富。
二、存货主要账务处理对比
(一)存货取得时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取得时的计量问题
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根据其取得方式不同分别作如下具体规定:
(1)对于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得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2)对于置换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为换入存货支付的其他费用(运输费等)确定。
(3)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的,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过评估,其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该存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4)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未加工存货的成本加上加工费用和往返运输费等确定。
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购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记账。购入和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材料入账价格。材料采购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计入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新旧会计制度对比,不难看到新制度对于存货核算更趋同于企业会计,新制度规定更加完整和细致,增强了会计核算的可操作性。对于采购费用(如运费、装卸费等)的核算新会计制度明确计入存货成本,这有别于旧会计制度中采购费用列于有关支出的规定区别很大。
2、存货取得时的业务核算
(1)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取得时的业务核
(2)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取得时的业务核算。
3、根据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主要规定了库存材料外购方式取得的会计核算。
(1)按采购材料确定的成本编制会计分录:
借:库存材料;
贷:银行存款等
(2)按支付的采购费用编制会计分录;
借:经费支出;
贷:现金等
通过对比,新准则对于取得存货核算的规定更为详细,分别不同的取得方式介绍了其核算方法。在账户设置中一个重大的变化是新设置“资产基金”这一账户加以对存货进行核算。该科目是核算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
(二)存货发出时的会计核算
1、发出存货的计量
根据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发出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旧会计制度对发出材料的计价方法未作明确规定。
2、发出存货的业务核算
(1)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发出时的业务核算
(2)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存货发出时的业务核算
根据行政单位领用材料的实际成本作:
借:经费支出
贷:库存材料
(三)存货清查的会计核算
新旧会计制度均规定,行政单位的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在核算方面,新准则增加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对存货清查进行核算。其会计核算对比如下:
综合以上对比,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存货核算上变化较大,这些变化有利于通过加强日常会计核算与管理,落实《规则》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要求。新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规定更为详细,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单位的实际业务需求,有利于行政单位会计实务操作。为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新增设了如“存货”、“资产基金”、“待处理财产损溢”等会计科目更好地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提高满足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需要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4年(15页―17页).
关键词:企业会计;税收筹划;会计核算
前言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当中,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在不断的变化,这些变化为企业的生存带去很大的压力。因此在市场经济压力的背景下,企业如何降低自身经营上的成本,是当前企业需要主要面对的问题。而通过对企业会计各个方面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减轻压力、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一、税收筹划与企业会计核算之间的关系
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离不开税收,而对税收进行合理的筹划规划,可以有效的减少企业在收入、支出、存货等方面的纳税,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而会计核算就是计算企业在各个环节的财务上是否有浪费、是否达到最优。因此两者之间息息相关。会计核算是税收筹划的基础,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如果不规范、不严谨,那么企业的税收筹划就不会做到合理有效。如果会计核算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等,那么税务筹划工作就将发挥不了其真正的作用。并且企业可能还会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影响企业的发展。因此,在企业的实际应用中要把握好两者的关系,在会计核算当中更好的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企业会计审核中的税收筹划需要遵循的原则
企业会计审核中的税收筹划需要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四个原则。第一是遵循合法性原则。企业会计审核中的税收筹划工作一定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一种通过对企业科学有效的统筹,降低企业税负的方式,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要严格的遵循《税收征管法》;第二是遵循事前筹划的原则,也就是在掌握国家相关税法的前提之下,提前的制定好企业各方面的税收筹划方案,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第三是经济原则,企业存在的最终目的就是盈利,因此企业对于税收筹划要着重于为企业盈利,在盈利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第四要遵循适时调整的原则,由于我国的相关税收法律根据当前市场的实际情况会不断发生变化,因此企业要把握好与自己相关的税收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对税收筹划进行调整,避免企业出现违法乱纪的现象。[1]
三、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1.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收入上的应用
在绝大多数的企业生产以及经营过程当中,对于销售和结算采用的核算方法是不同的,而且国家税法对于企业的相关税务核算的要求也是不同,销售的核算方式大致上可以分为:“直接收款类、委托收款类、赊销收款类、分期收款类、预期收款类等”。而根据国家对预期收款的税收核算要求规定,直接收款的结算方式,在经济交易的当天卖家企业必须要把提货单价给买方,同时双方要提前确认好交易时间;对于委托销售或银行销售的收入结算方法,首先要把需要付出的货物做好相关的委托手续,当天要对收货情况进行及时的确认;赊销分期付款等销售方式,要签订双方销售合同,合同当中要确认企业的收款时间。基于以上条款,会计核算人员在对企业的销售进行结算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货物的收款方式进行合理的调整,实现延缓企业的纳税时间。
2.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成本、折旧上的应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成本上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成本进行分配的过程当中,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对有限的资金进行分配,尽可能的减少损失、多分配当期费用,从而间接地减少递延纳税时间以及企业所得税的时间。在企业当中的实际做法主要有,对发生的费用进行即时的核销,例如企业的存货发生亏损以及坏账等情况,以及对当期的费用进行合理的摊销等。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折旧上的应用。有效的折旧方法可以减小企业的纳税额,因此企业科学的进行折旧也可以达到纳税统筹的效果。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分为加速折旧以及直线折旧这两种方法,在比例税率每一年都处于不变或者下降的情况之下,就要运用加速折旧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折旧,这样可以保证将企业的前期利润先后进行推移,可以对纳税统筹进行时间上的递延。相反,如果比例税率每一年都处于上升的状态,那就要使用直线折旧法,对企业进行实际折旧,并且在超额累计税率的情况下同样要使用直线折旧的方法[2]。
3.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存货计价上的应用
税收筹划在企业会计核算上的应用当中,存货计价是必不可少的一环节。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产生的相应存货的计算,选择货物的核算计价方式是当前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在企业的实际核算当中,存货计价对企业盈利核算来说至关重要。主要可以通过四个方面对企业的存货进行计价。第一方面,以先进先出的方式,就是指通过对先发出先收到的存货这种假设的存货流转顺序对企业实际发出的存货,和企业期末结算时的实际存货,对存货进行计价的核算手段。利用这一核算方法,将计价之后收购存货花费的成本与之前收货花费的成本转出,使已经发出的存货和期末存货的相关成本得到有效的核算。这种方法一定程度上使存货发出的成本核算变得更加的科学,但是使用过程十分的复杂,容易出现错误;第二方面,利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实施存货计价,这一方法是通过对期初企业的存货进行结余,企业存货需要的成本以企业收入存货量进行计算,之后在期末的结算时对存货进行加权平均计算,以此作为当期存货发出的成本以及期末结余的价值单价依据,计算出企业当期发出存货的成本以及存货结余的价值;第三方面,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存货计价,这一方法就是在企业收获结束时,对企业库存和货物的总成本进行统计,以此为基础,计算出新的存货平均单价和成本,这一方法的实行,可以及时地了解企业库存的实际情况,并且计算出来的单位和存货成本相比其他计算方式会准确很多,但是这种计算方式也存在着缺陷,那就是在每次的收货之后都要对库存进行计算,这样就会加大会计核算的相关工作量,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那些存货与发货不是那么频繁的货物;第四方面,个别计价法,它是一种在每一次存货收入的成本上,计算发出存货的成本方式,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就是计算出来的结果误差相对较小,不足之处就在于如果企业的收货和发货十分的繁忙,那么会计核算人员就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对货物的成本进行辨别,这样就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这一方法一般都适用于企业不可替代存货的计价当中。以上都是税收筹划在会计存货计价当中的计算与应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计算与筹划[3]。例如河北建筑企业的实际应用,它向政府买一块地,在实际与政府签订转让合同时,遇到了附加的免赠条款,要赠送给政府部门一亿房产成本,企业跟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将这一亿元包含在实际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当中,以成本的形式支付给土地转让部门,并获得相关票据,并且同时签订一份销售合同,这样就可以抵扣进项与销项,减小增值税的缴纳。由此可见合理的将会计核算与税务筹划结合在一起,可以减小企业税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关键词】小企业无形资产 专利权 商标权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处置
小企业无形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管理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小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专营权等,但小企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核算分为无形资产取得的核算、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无形资产出租的核算和无形资产处置的核算。本文拟对无形资产核算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无形资产取得的核算
小企业无形资产的取得分为外购、投资、自行开发和其他等方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核算
1.小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按其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包含相关利息支出)等实际成本入账。小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无形资产摊销的核算
小企业无形资产摊销范围没有界限,亦即凡小企业的无形资产都应按摊销期摊销。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按合同年限,没有合同年限的按法律年限,同时有合同期限和法律期限的按孰短摊销,两者均没有的按不低于10年摊销。摊销时,“算头不算尾”,即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摊销。小企业按月采用年限平均法摊销无形资产,其摊销费用按受益对象分配。属于某项产品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科目,属于组织管理整个企业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出租环节的摊销费用,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属于销售环节摊销费用计入“销售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三、无形资产出租的核算
小企业无形资产出租就是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小企业出租无形资产的核算主要内容有取得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费并摊销无形资产成本。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作为营业收入核算,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小企业因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缴纳的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四、无形资产处置的核算
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小企业将无形资产出售、报废或对外投资。如果是出售或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取得的价款或投资评估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照已经计提的累计摊销金额,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费用,贷记“应缴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初始成本,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科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问题与对策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执行分行的会计制度以来,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向着更为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其高速发展的时代已使其逐步进入了调整时期,会计核算方面已经出现了不少问题,使得其会计业务的开展不够顺利,这是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作为从事特殊商品开发和经营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其涉及的会计业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旦处理不好,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商品都比较特殊,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因而其会计核算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产品的种类繁多,核算方法不同;产品成本的核算复杂以及经营收入及其相关税金的核算也不同。目前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现状不容乐观,因为房地产企业在近些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日益加强的背景之下,面临的生存环境日益严峻。一方面,政府垄断的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另一方面,金融、税收也不断向房地产业施压,使得房地产企业的生存环境越来越严酷。而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业务中的主要方面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具体来说,问题如下:(1)房地产企业的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经营程度高,我们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会计核算方法的特殊性。目前影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会计准则都对房地产企业的各个会计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而目前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还没有真正按照这些会计准则来执行。(2)房地产企业的商品销售主要包含了两种,即自行开发后进行销售,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受人委托并签订一定的合同进行开发。对于后一种情况的销售来说,其收入确认比较简单;而对于第一种销售收入来说,就显得较为复杂,甚至可以说具有很大的复杂性。这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耗资巨大,周期又长,从而就形成了房地产企业往往采取预售或者分期收款的方式进行销售。此外,房地产企业要进行商品的销售,还应该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这些都会增加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收入确认的复杂性。(3)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特殊性,其巨大的资金投入使得房地产企业往往习惯于采取举债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但是,其债务资本的回收周期又较长,而且新的会计准则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的规定有所扩大,而这正是房地产企业很难对其进行确定的原因所在,换句话说,就是房地产企业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不够规范。(4)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巨大,从而使得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不能有效的实行;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的初期成本费用支出过于庞大,而其销售的时候不一定能够顺利回收到全部资金,这就造成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与销售收入不具有配比性。此外,房地产企业的收益评价指标并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业绩。
二、加强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措施
鉴于房地产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及其会计业务中的会计核算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那么,我们就要及时关注到这些会计核算问题的存在,比如说要关注其收入会计核算在税收上的问题、成本费用的会计核算方式问题,预售方式下流转税费用核算不合理等现象的存在,认真分析目前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困境,在每一个项目正式启动之前,我们要认真思考其会计核算问题,使得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在项目开始之初就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以及可行性。具体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重点关注,采取一定的措施:(1)对于房地产企业这样一个资金密集型的产业来说,其巨大的资金投入除了意味着高回报率,但也面临着更高的经营风险。因而,作为房地产企业来说,就应该认真分析市场形势,并且正确评估自身的实力和地位,尤其要做好对资金的可控性工作,应该对这方面要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房地产企业要规划好企业的各项财务费用,否则一旦出现资金问题,就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2)由于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非常不平衡,一不小心就会导致资金短缺问题,有时甚至是非常严重的资金缺口,严重的情况还会导致房地产企业的倒闭,致使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失败。因而,房地产企业要做好这些方面的会计核算工作,无论是争取土地阶段,还是房产销售阶段,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措施,一旦总体资金核算不到位,在当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以及日益紧缩的货币政策下,房地产企业很容易产生资金困难。(3)房地产企业涉及的金额巨大,那么,其承担的税收费用也就较大。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成本投入高,要非常容易的在短期内收回所有费用,那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因而,房地产企业就要尽可能的降低税负,当然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这就需要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收入和成本支出方面下功夫。事实上,房地产企业可以把收入确认适时延后,争取多种销售形式。(4)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或者是规划的要求,按不同物业形态分类核算房地产企业的收入,从而不仅能够更好的满足管理上的需要,还可以为土地增值税的预交和清算打下基础,从而有效增加增值额。当然,这些分开核算都要符合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5)房地产企业还应该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取得相关预售许可证之前,尽可能的不要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而是应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尽可能不代垫预交税金,一定要注意使会计核算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税法的规定。针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的现金流不平衡,房地产企业应该按配比原则确定期间的费用。并且在沉重的税负面前,房地产企业应该认真仔细的分析相关税法,使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具有科学可行的特征,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开发成本。(6)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商品销售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遵守一定的标准,主要是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淮。一般来说,房地产企业应该遵循的法律标准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对于专业标准来说,虽然房地产企业按照规定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由于其销售方式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其收入确认工作有一定的困难。房地产企业还要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将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建议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解决销售成本结转错位,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这一特殊问题,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三、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的行业来说,房地产企业应该基于自身的行业特点和项目特殊性,采取措施积极的完善其会计核算制度,明确销售收入核算的范围,确定合理的销售标准,预售合同的签订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的依据,从而努力完善对房地产企业收入的核算;继续完善对房地产借款费用的核算,明确开发项目的成本核算对象;对于工期较长、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可以按照分期开发的开发区域作为成本核算的对象,从而进一步完善成本核算;增大房地产企业的信息披露程度;严格实行预收款项的预缴制度,确保税款能够按时缴纳;改进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模式下流转环节税费的核算方法等,才能真正从多方面来加强当前新形势下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
参 考 文 献
[1]刘琳.房地产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J].中国投资.2010(1)
[2]石善女.浅谈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09(4)
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税制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税务核算方法日趋复杂,使得财务会计已经不能够满足税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这时税务核算就会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科为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源于税务核算,它独立出来后,是介于税收学与会计学之间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是融国家税收法令和会计处理为一体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特殊领域。盖地在税务会计研究中认为,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调整计算和缴纳,即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资料大多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相符的会计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报告之中。税务会计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将税务会计独立为与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并驾齐驱的第三个会计专门领域,还是在财务会计领域内一种被称为税务核算的特殊业务。
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存在不少的差别,其中最主要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上。由于要考虑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税收制度是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这与财务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是相矛盾的。当财务和税务两者的处理和要求不一致并且影响到当期损益时,就会考虑财税是要合一还是要分离。但是如今对通过财务会计来反映的税务业务,是属于财务会计核算的特殊领域,还是单独成科的税务会计,仍然没有明确,而且税务会计的理论尚未形成,就更谈不上税务会计模式了。因此本文认为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中的一种特殊业务,目前尚不具备独立出来的条件。
二、财税合一与财税分离
财税合一,意味着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收入确认是一致的,这样税务会计可以以财务会计的相关资料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依据。如果财税合一,其中一个很明显的地方,就表现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应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如果建立了独立于财务会计的税务会计专门领域,则财税分离是必然的结果。
在国际上,英国、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会计准则由民间组织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实行财税分离的模式;法国、意大利、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由国家立法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采取财税并轨的模式。虽然一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的是财税分离的核算模式,但在一些方面上仍在进行财税合一的努力。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由国家立法确定,但是采取的是财税分离的模式。我国从1994年开始进行财税分离的改革探索。
虽然目前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将税务会计界定为独立于财务会计的会计专门领域,但由于与税务会计相关的理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此大多数税务会计教材中讨论的主要问题仍是税务核算业务,具体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具体纳税核算事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现在能够使得当期损益产生差异的税种,只有所得税。所得税作为费用,会使财务和税务在确定当期损益时出现差异,这时就会产生财税分离的现象。因此财税分离主要是针对所得税核算而言,其他的小税种不存在财税分离之说。由于目前企业的税务核算尚未与财务核算完全分离,对此在实务中一般采取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并按照税法的规定做出相应的调整,来计算并作为确认应纳税额的依据。
可以认为,税务会计起源于税务核算的需要。税务会计(或税务核算)本属于财务会计的一部分。当随着税制不断改革与完善对税务会计核算的提出更高的要求、税务会计核算方法日趋复杂而使得财务会计无法满足税务核算需要时,税务会计就有必要逐步与财务会计分离,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专业领域。
三、税务会计体系
参照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税务会计体系主要有税务会计目标、税务会计对象、税务会计主体、税务会计基本假设、税务会计基础、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报告。
(一)税务会计目标 参照财务会计目标,税务会计目标是向税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助于税务决策的会计信息。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谁是税务报告使用者;第二,税务报告中信息的内容。税务信息的使用者首先为税务部门,其他利益相关者本身并不会对税务信息特别关注。既然使用者为税务部门,那么税务会计报告应该反映的信息为涉税业务和纳税义务。
(二)税务会计对象 对象一般反映为某行为的客体。税务会计所要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因纳税而引起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补退、罚款、减免等经济活动,,以货币表现的税收资金运动,但是税务会计并不核算和监督纳税主体的全部资金运动,而只核算和监督纳税主体有关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缴纳及其有关的财务活动。因此,税务会计对象是税务会计目标的具体化,其具体到税务实务中的内容涉及到计税基础和计税依据、税款的计算与核算、税款的缴纳、退补和减免以及税收滞纳金与罚款、罚金。税务会计的对象主要有如下七个内容:
第一,应税收入。纳税主体取得的应税收入不仅是计算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款以及资源税、房产税等其它相关税款的基础,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款的基础。财税分流模式下,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营业收入。
第二,税款减免。减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是解决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特殊需要,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扣除项目。纳税主体可依据相关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各项支出,一般类似于纳税主体在生产经营工程中为取得经营收入发生的各项经营成本与费用,包括产品与劳务成本和期间费用。财税分流模式下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第四,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主体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基础。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企业税前利润。
第五,其他计税基础。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计税基础。如,车船税的计税基础是纳税人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辆、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是契税的计税基础等。
第六,税款的缴纳。由于各税种的计税基础和征收方法不同,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对同一种税的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因此,反映各种税款的缴纳方法也不尽一致。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确认、税款的缴纳、减免税等税务活动,都会引起纳税主体拥有的资金或者债券债务发生相应的增减变动,因而都是纳税主体税务会计核算的内容。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也属于税务会计的内容,并需要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第七,确认纳税义务的依据(计税依据)。确认纳税义务需要有相应的依据。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我国的税务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普通发票。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了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进一步完善了税务发票管理体系。
(三)税务会计主体 2010年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印发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报告主体》(征求意见稿)中对报告主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IASB认为,报告主体是现有及潜在权益投资者、贷款人及其他资源提供者所关注的经济活动的特定领域,而且这些资源提供者不能直接获得是否需要向企业提供资源和这些资源是否被管理层有效利用的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于税务会计主体而言,税务会计主体更倾向于采用“纳税主体”的表述。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又不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典型的会计主体就是企业;而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例如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主体是个人,而单位是作为代扣代缴的会计主体。这样,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比较特殊的主体类型也纳入了税务会计主体中。
(四)税务会计基本假设 参照IASB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2010》,财务会计基本假设只有持续经营一个。那么税务会计是否也只有持续经营一个基本假设?《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四个基本假设是: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
按照财务会计基本假设的界定,2008年盖地在《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四版)中把在2005年提出的税务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货币计量、纳税会计期间、年度会计核算、财务会计资料正确和货币时间价值等七项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调整为纳税主体、持续经营、货币时间价值、纳税会计期间和年度会计核算等五项。在此当中,中国现行的税收并没有表现出货币时间价值的特征,而且年度会计核算都是由税法规定的,没有必要做出假设。
(五)税务会计基础 在财务会计中,会计基础包括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企业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在我国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采用哪种会计基础,直接关系到会计事项的确认。由于要考虑纳税人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和征收当期收入的必要性,税收制度是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这会与财务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产生一定的差异。如果税务会计应当依据税法的规定核算应税收入、扣除项目、应纳税收入等,则税务会计基础也许应当取决于税法的规定。
(六)税务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采取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新的表述来代替曾经使用“会计基本原则”的说法,但盖地在2008年曾坚持采取“税务会计原则”的表述,并将其概括为税法导向、以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应计制和实现制、历史(实际)成本计价、相关性、配比、确定性、合理性、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税款支付能力和筹划性等11个原则。
这里的以税法为导向存在一个问题,税收和法律本身就具有导向作用。如果税法规定的税与损益无关,或者影响不到当期损益,那么就不存在财税分离,税务会计也无从谈起。
(七)税务会计要素 税务会计要素是对税务会计对象的进一步分类,其分类既要服从于税务会计目标,又受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税务会计环境决定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和特点。按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既是税务会计要素,同时也是税务会计报告要素。税务会计要素主要有计税依据、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或亏损)和应纳税额。
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不同,纳税人的各种应缴税款是根据各个税种的计税依据与其税率相乘之积。
第一,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与财务会计收入有关系,但是不等同。确认应税收入的原则有两项:一是,与应税行为相联系,即发生应税行为才能产生应税收入;二是与某一具体税种相关。
第二,扣除费用。这里的扣除费用即税法所认可的允许在计税时扣除项目的金额。属于扣除项目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是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记录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要求进行确认。
第三,应税所得(或亏损)。应税所得(或亏损)中的所得,与财务会计的账面利润或者会计利润不同,这里指的是应税所得,它是应税收入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扣除费用)的差额,也是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计税依据与其适用税率或(和)单位税额的乘积。税务会计要素是税制构成要素在税务会计中的具体体现,它们之间也有两个会计等式:
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
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应纳税额
前者仅适用于所得税,后者适用于所有税种。
此外,免退税、退补税、滞纳金、罚款、罚金也可以作为税务会计的一项会计要素,但不是主要会计要素。
(八)税务会计报告 税务会计报告涉及到两个问题:税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范围和税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内容。税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范围主要就是针对税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范围类别做出判断,即税务会计报告是一种对内报告还是对外报告。在现有的会计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强调客观,管理会计报告对内强调有用。税务会计报告对内而言并不是特别关注,只有对外的税务部门才会对税务会计报告直接相关。因此,税务会计报告属于一种对外报告,主要强调信息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税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内容需要由具体的税务内容决定,并涉及到使用哪种方式编制税务会计报告,采用分税种编制税务会计报告的形式还是将所有的税种合并到一个税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税务内容选择编制税务会计报告的方式,如某些企业只需要缴纳个别几个税种,就可以采取将这几个税种合并到一个税务会计报告的方式。
四、我国现行体制下的税务会计
虽然财税分离是一种大趋势,税务核算最终也会独立出来成为第三个会计专门领域,即税务会计。但是在现行体制下,税务会计还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条件,理论上没有理论体系,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现行体制下,税务会计还没有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仍是财务会计核算中的特殊业务,即税务核算。
对于税务会计而言,税务会计报告既然作为对外报告,其客观性必须需要相关税务会计资料的支撑,最重要的就是对计税依据的证明,其中计税依据主要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
财务会计有会计原始凭证、会计记账凭证以及各种会计账簿,但是最原始的数据来源和有效证明源于原始凭证。确认纳税义务需要相应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独立成科的税务会计最终生成的对外报告,就需要税务会计原始凭证的支撑。税务会计原始凭证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业务时开具的,载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证明是进行纳税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那么税务会计的原始凭证是什么?需要两套账目的话,就意味着需要两张原始凭证,分别作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业务确认和核算的依据,但是这样又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说明在现行体制下,实行完全独立的税务会计是不符合实际的,只能在财务会计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的是财税分离的核算模式,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在进行财税合一的努力。在现行体制条件下,虽然不能够建立两套账目,但是可以利用财务会计的有关税务核算的原始凭证,编制税务会计报告。如果企业相关的税务业务比较繁杂,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可以先根据原始凭证设立税务会计账簿,之后再生成税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公布时,税务会计报告附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为对外报送的报告内容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