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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好坏直接到单位的经营活动。因此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规,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三级内审制度。
1.现金管理中的三级审查制。现金管理中的三级审查主要是对库存现金的分级审查。第一级审查,由出纳员自己进行现金盘点,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现金日记账台账与库存现金相符)、账机相符(即手工现金日记账与机的有关相符)。第二级审查由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出纳的库存现金定期进行监盘。监盘前,应记录监盘时点上的现金余额,根据出纳在盘点之前尚未入账的原始凭据推算出实际的库存现金。由出纳清点,监盘人员在一旁监督。第三级审查是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监盘。监盘程序与第二级审查相同。通过现金管理的三级审查,既可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又可防止人员职务犯罪,还可增加现金管理中的透明度。
2.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外,都必须办理转账结算,并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对于货币资金的支付,也应采取相应的三级审批制。如用款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办人首先必须进行自我审计,审核合同或协议,然后由所在部门领导进行一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并提交公司财务部。其次,财务部门根据支付申请,审核各项手续是否齐全。最后,审批人根据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这级审核,主要是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也是重点审核。通过用款三级审批,可避免用款中的失误,也为提高的资金运用和资金安全提供保证。
二、对物资管理中的三级内审制
要搞好一个企业的物资管理环节中的内部监控制度,必须建立和实行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等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1.物资采购中的三级审批制,其具体做法是:物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采购申请。在提出申请之前,必须进行审核,看该物资是否急需购进,是否仍有存货或有可替代用品等,此为第一级审核。采购部门根据采购申请,制定采购计划,选择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分管领导根据采购部门或信息部门提供的信息(如物资价格)进行审批,此为第二级审核。物资入库后,审计部门或财务部门根据入库验收单对照采购合同进行最后核对,此为第三级审核。
2.在存货管理中也应该采取三级审核制。无论是入库、出库,仓库保管员应按照相关部门转来的单据,对照实物办理相关手续,此为第一级审核。仓库记账员根据出入库单据记录保管账并定期与保管员对实物进行核对,以便核实商品的实际库存,尽早发现、解决问题,此为二级审核。单位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仓库实行实地盘点,商品的实物负责人(如保管员)必须在场,将实存数量与账存数量进行核对,检查账账和账实是否相符,以检验存货储存核算的正确性,此为三级审核。通过这三级审核,从最大程度上保证企业资产的完整性。
三、产品赊销中的三级审批制
实行产品赊销三级审批制度,主要目的是降低外欠款的风险,确保资金及时迅速收回。其具体做法是:如客户提出货到付款、先发货后付款或其他延期付款的要求时,销售部门首先应对客户的信用度进行审查,查询以前年度的付款情况及其资信情况,或者了解该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异常等。如经审查认为该客户信用程度高、资信证明良好、经营状况处于较好循环状态,即可提出赊欠报告。报告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付款时间、责任担保等。此为第一级审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门进行第二级审核。财务部门在审核时要结合销售合同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盖章,交由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后执行。经过这三级审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客户赖账,或出现因赊销产品而与客户打官司的情况。
四、核算中的三级审核制
由于许多单位已经实现电算化,账务处理都由机进行,那么会计核算中的记账凭证的审计至关重要。第一级审核是记账凭证录入人员相互进行审核。这种审核一般是在记账凭证未打印出来之前进行。审核的内容主要是原始单据的正确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记账凭证编制的正确性。第二级审核是财务部门设置的专业审计员审核。包括记账凭证摘要是否准确,会计科目的运用是否正确,记账金额是否正确,原始单据有无漏记或多记的错误等。第三级审核是财务部门负责人作最后审核。对那些容易发生错误和容易产生歧义的会计业务进行重点审核。这样通过记账凭证的三级审核后,其错误率将降到最低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报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审计机关应当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帐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凭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负债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损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消费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审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组织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行业审计。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管理审计档案,以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责成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对国有交通运输、邮电等企业的财务审计。
第二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审计监督部是指挥部的职能部门,对总指挥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负责对指挥部内部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主要目的是提出建设性意见,为最终审计创造条件。
第三条审计监督部的工作受区审计局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审计监督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专业知识人员按照审计监督部安排开展工作,并承担和履行与其从事业务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审计监督部的审计内容
一、审计监督部对指挥部内部、城北城司、城北拆迁公司实施的工程项目及其财务、会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审计监督部对指挥部内部的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1、收支预算的编制情况;
2、融入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融入资金的管理是否有严格的制度保证其安全;
3、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
4、财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5、各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效益,手续是否齐全;
6、往来款项是否及时处理,不长期挂帐;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计监督部对城北城司审计的主要内容:
1、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资产形成、运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3、负债形成、偿还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4、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和管理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5、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6、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严密和执行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审计监督部对拆迁公司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拆迁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2、实施拆迁的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3、拆迁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及招投标是否合法、合规;
4、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
5、拆迁的建筑物、设备等资产评估的真实、合法;
6、拆迁安置或拆迁补偿是否合法、合规;
7、特殊的拆迁对象拆迁补偿标准提高,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审计监督部对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法定手续是否完备;
2、工程施工是否经过招投标及招投标是否合法、合规;
3、工程变更是否真实、合法,签证单(应有工程部、监理、审计、施工方人员签字)的手续是否完备;
4、施工合同是否合法、合规,建设合同中是否明确“如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7%部分按核减造价4%计算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协议规定,按进度付款;
6、工程结束竣工后,是否及时组织验收和委托审计;
7、工程款结算是否按审计结果与施工方进行工程款结算;
8、资产形成后是否及时移交相关部门,移交手续是否齐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审计监督部的权限
一、审计监督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监督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下列资料或有关情况:
1、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
2、在金融机构设立帐户情况、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文件及重要会议记录;
3、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审计监督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及时上报指挥部总指挥进行处理。
第七条审计程序
一、审计监督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监督部自定的审计项目或指挥部总指挥交办的审计事项,审计结束后,及时向指挥部总指挥提交审计报告。
三、审计监督部可以采取直接审计、送达审计的方式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监督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一、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事实和情况,由区审计局授权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二、对违反审计法律、法规或者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通报批评;
2、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罚。
三、违反会计管理规定,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或者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审计监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责任人员上级机关对其给予记过、记大过、开除公职的处分。
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工作日益重视,科研投入不断加大,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本文从企业内部审计角度,对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的难点进行了探讨,并对加强科研经费审计提出建议,希望对开展科研经费审计有所启发。
【关键词】
科研经费;审计
“十二五”期间,国家在科技创新方面加大了投入,通过产学研联合攻关,部分技术创新实现了重要突破,技术水平已经进入世界先进行列。企业作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实现企业科学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增强,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国家科技发展总体规划,企业紧密围绕运营安全、装备、经营管理等,不断加大科技经费投入。但科研经费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等问题,作者将结合工作实践,对如何做好科研经费审计进行探讨。
1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科研经费管理和科研经费使用两方面。
1.1 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经费管理使用权责是否明确,是否建立相关决策、实施、监督的制约机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拨付、结算各环节是否存在不合规或弄虚作假、截留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科研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及时到位。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将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科研项目实行经费预算管理,预算调整是否履行相关手续,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情况。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是否合规等。
1.2 科研经费使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预算口径及有关规定正确归集科研项目成本,是否存在挤列项目成本、虚报项目完成的行为。项目组人员工资性支出列支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劳务费发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的情况。科研项目管理费是否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有无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或超标准提取管理费计入项目成本等变相截留科研项目经费、虚增科研成本的行为。科研项目设备费支出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购置的科研设备是否存在闲置或利用效率低、运行效果差等变相损失浪费现象。科研项目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支出是否与科研项目相关,手续是否完备,费用列支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等。
2 科研经费审计的难点
2.1 审计人员对科研项目进度难以把握
许多大型科研项目在项目合同书约定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和使用科研经费,但合同里只明确了分期拨款的时间,对阶段性的成果或进度标准并没有具体要求,使得对科研项目进度的判断没有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审计人员对于项目进展到何种程度往往难以把握,也就难以判断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项目进度使用科研经费,是否完成了项目进度任务,因此,一些项目承担单位往往由于未按项目进度开展研究工作,进度滞后,先将分期拨付到位的经费用于其它项目,待其它项目结题时,再将项目经费转回到本项目上。
2.2 抽审科研项目协作单位手段有限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研项目,要了解项目经费整体管理使用情况,除审计项目第一(主要)承担单位外,还要抽审项目协作单位,审计人员在抽审时使用的审计手段往往极为有限,一是由于部分项目的协作单位数量较多,分布在不同的地域,且承担不同的科研任务;二是一些项目协作单位并不属于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管理(所属)的单位,难以直接对其进行审计;三是项目协作单位对外部审计往往带有抵触情绪,甚至隐瞒或不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不配合审计工作。由于审计手段和审计技术落后,在检查项目协作单位时存在较大难度。
2.3 科研经费使用效益难以量化
当前,国家对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评价尚未有统一的标准,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最终成果主要有论文、专利等,但对科研经费投入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效益,往往难以用技术指标予以量化来进行描述和评价,在审计实践中,基本使用定性的描述,由于难以用量化指标来评价科研经费使用的效益性,也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审计人员在对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判断和定性时往往存在一定困难。
3 加强科研经费审计的建议
3.1 加强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科研项目合同书中各项条款应具体详细,对能够量化的事项应予以量化,如对分期拨付科研经费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项目所要完成的阶段性成果或任务,才能拨付经费,未完成项目进度任务的,应暂停拨付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及项目协作单位的,在签订项目分项合同时,必须明确科研项目经费拨付单位可随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协作单位必须配合并按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对不配合审计检查或未按要求保存有关资料的,应承担有关责任,通过合同对协作单位进行约束,并为审计检查提供依据和保障。
3.2 加强科研经费效益审计
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是衡量科研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经费使用效益审计是对已结题科研项目运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的审核和合理评估,进而为加强科研管理、提高资金效率提出合理建议。开展经费使用效益审计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都有很高要求。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一方面要借助相关领域专家的力量,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专长;另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运用有关技术,从科研经费投入、完成时间、最终成果水平、成果转化产出等方面建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评价体系,通过量化相关指标,作为评价经费使用效益的标准和依据。
3.3 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动态监督和检查
科研项目自首次拨付经费起,就应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动态监督和检查,动态监督和检查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主要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防范科研资金风险,通过事前、事中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纠正,从而监督科研资金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按合同书约定进度进行,确保项目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水利厅下达并使用财政性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省水利厅及所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由水利厅组织并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
第五条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成本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预计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原因;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原因,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计划外投资的情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情况。
第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使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
(三)交付使用的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情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情况。
第十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
(二)尚未使用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情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情况等。
(五)按照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采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依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本着“谁负责验收,谁负责审计”的原则,由省水利厅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审计。由州、地、县(市)水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组织或主持验收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四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组织审计,也可以由省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委托具有水利基本建设专业审计力量组成的审计组或经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认定具有较高专业审计资质、审计技术力量强、诚信程度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依照本办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进行参与、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社会审计机构受委托承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经历等资料书面报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的审计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第十九条列入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计划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需要,可在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或*省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将国家或*省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情况,书面报水利部内部审计办公室或省审计厅。
四、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水利厅组织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按职权范围向其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同级水利内部审计机构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安排意见。
第二十一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要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第二十二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或被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按照审计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或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提供《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提供的《水利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评价审计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按照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报告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依据。
五、罚则
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厅内部审计办公室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水利厅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水利厅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对、、的审计人员,由水利厅追究审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条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州、地、县(市)水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制度。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 全过程 跟踪审计
一、审计原则
第一,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审计过程中做到既合规又不失合理,努力维护各方的合法经济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要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以优先服务于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为前提,对项目的重点环节、重大经济活动及时跟进,早介入、重点审计;第三,应遵循监督而不替代管理职责的工作准则,坚持在建设单位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实施再监督与评价;第四,要做到工作到位不越位,避免跟踪审计工作对施工合同执行和正常工程进度造成影响。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建设前期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
第一、建设项目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概算和水保、环保等文件是否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第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是否按程序进行招投标,是否按规定签定合同;第三、建设项目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第四、建设项目批复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实施的情况。
(二)对建设实施阶段的跟踪审计
建设实施阶段则是影响质量、进度、造价的主要阶段,该阶段跟踪审计应重点把握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的控制。此阶段是参建方最多的阶段,也是项目建设出现问题频率最高的阶段,在建设实施阶段的跟踪审计应选择在项目开工时进场,进行驻场跟踪审计。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设计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变更部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情况;审计组对已完工的合同规定建设内容的单项工程应出具单项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计《招投标法》是否贯彻到位,是否存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通过公开招投标而确定的情况;审计工程标底的编制是否规范、合理、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定;审计施工、采购合同订立是否规范、合理;审计材料、设备采购价格是否合理及执行情况;审计工程款支付情况及工程价款形成过程内业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分清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责任,索赔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及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是否符合规定、合理,是否符合有关程序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审计工程量的真实性、检查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计竣工图及相关竣工资料的真实性;编制和审核工程结(决)算报告、编制工程造价审定书等;审计概、预算编制是否规范,有无预算超概算情况;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真实、合法、符合规定,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审计监理单位是否履约及监理人员是否履职;对施工单位的审计重点是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诚实履约、履职,是否有违法转包,是否有违法或违规分包;对隐蔽工程的审计。
(三)对竣工决算阶段的跟踪审计
竣工决算审计是整个工程竣工后的审计,这是审计监督的最后一关,需通盘考虑,其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投资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审查合同内项目的计量单价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造价的累计支付比例是否与工程进度保持同步,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扣回时间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质保金的预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承包方垫资施工的现象,索赔、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齐全,索赔、变更费用的支付是否合理,是否定期将工程款支付与工程概算、工程合同价、工程概算进行对比并实施有效的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超概算的现象,是否对原概算进行调整,概算调整原因,调整后的概算是否报主管部门审批。
2、建设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审查工程建设过程中,反映资金运作的财务资料是否真实与完整;对该项目发生的资金来源以及工程成本支出进行审查及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侵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3、待摊投资各项费用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审查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及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等费用发生是否真实与合理,是否确属本项目应承担;审查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核销有无经过有权部门审核批准。
4、建安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审查竣工图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审查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单价与取费的准确性。审查工程价款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以及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惩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5、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及说明书、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等的编制情况
审查审计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全面、合法、真实,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符合规定与否,资料齐全与否,手续完备与否,各项清理工作全面、彻底与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与否,移交手续齐全、合规与否,通过现场盘点等审计程序验证交付使用财产存在真实、完整与否;成本核算正确与否,有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与否;转移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充分与否,手续完备与否,内容真实与否,核算合规与否,有无虚列投资问题;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真实、合法与否。重点审查项目包括:审计固定资产明细项目及产权的真实合法性;审计所有调账的原因及其真实合法性;审查有无账外资产。审查待摊费用各项明细发生的真实合法性。审查借款利息发生的真实合法性。
6、尾工工程
重点检查建设单位预留建设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关键词:新审计风险准则;重大错报风险;风险导向审计
一、新审计风险的准则主要内容
2004年中注协起草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9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序》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0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其目的是合并、分解和删除《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中注协起草新准则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修订审计风险模型,强调从宏观上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风险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由此引入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审计风险是由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组成的,其模型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检查风险=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在审计风险一定的情况下,根据重大错报风险的大小,决定检查风险,进而确定具体的审计程序、方法、范围和重点。
目前,新准则已经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新颁布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具体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风险评估程序与信息来源,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过程中组织审计项目组讨论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行业状况、监管环境、被审计单位性质、目标、战略和经营风险、内部控制等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注册会计师应当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层次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实施识别和评估程序的重要环节形成审计工作记录。新颁布的《针对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具体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会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总体应对措施,包括向审计项目组强调在获取审计证据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必要性、分派更有经验或具有特殊技能的审计人员或利用专家,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更多督导等;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的执行有效性以及实施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否适当,并确定是否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实施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二、新审计风险准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理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线始终是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与应对;二是注册会计师必须对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进行评估,新的审计风险模型要求的审计起点为风险评估程序,其次才是针对重大错报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三是注册会计师实施的审计程序必须做到有的放矢,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识别和评估的风险相联系,以防止机械利用程序表从形式上迎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四是注册会计师必须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与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
三、原审计风险准则的局限性
原审计风险准则采用的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由于固有风险较难测定,因此,在实务中多采用了将固有风险定为最高水平即100%的做法。于是,审计的起点便从了解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控制风险开始,审计方法只能停留在制度基础审计层次,而制度基础审计由于存在诸多弊端,如:制度基础审计假定管理层与会计报表无厉害关系,管理层都能提供真实会计报表、都会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有效运行。如果通过了解和符合性测试认为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就可以相应降低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程序。而实际情况则相反,由于,受到业绩考核、利润预测以及股票期权计划的影响,导致管理层具有较强人为调整会计报表的动机。管理层的舞弊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企业的管理人员甚至会设计“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合理运行。注册会计师对这种内部控制的信任必将缩小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并且降低发现重大差错或管理层舞弊的概率,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风险增加。在此背景下,如果仍然照搬建立在制度基础审计模式上的原审计风险准则执行审计业务,其审计风险必然加大。
四、新审计风险准则的重大变化
要求注册会计师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程序,更广泛和更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了解内部控制,为识别报表层次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提供更好的基础。
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实施更为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而不能直接将风险定为高水平。
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在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与识别、评估的风险相联系,以防止机械地利用程序表从形式上迎合审计准则对程序的要求。
要求注册会计师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注册会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是一种判断,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不得将实质性测试仅集中在例外事项上。
要求注册会计师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审计风险准则的出台,有利于降低审计失败发生的概率,增强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有利于严格审计程序,识别、评估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有利于明确审计责任,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有利于促使注册会计师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提高整个行业的专业水平。同时,审计风险准则对注册会计师风险评估程序及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影响很大,从而影响到审计工作的各个方面。
作者单位: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最新48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与准则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157-229.
关键词:消防部队 物资采购 审计工作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55-02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消防部队装备经费投入,消防部队物资采购审计在规范采购程序,提高消防部队装备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切实维护了消防部队合法权益和形象。
物资采购审计,是指公安消防部队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一定限额以上的物资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的监督、鉴证和评价行为。审计部门对物资采购活动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突出审计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增强监督时效性,保证了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和纠正损失浪费、违纪违规行为,确保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一、物资采购审计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物资采购审计主要对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保障、采购组织方式、采购合同签订、采购资金结算、采购结果实现等环节实施监督审查。审计部门应根据单位年度物资采购计划,编制物资采购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计部门对采购部门所提供的物资采购项目技术资料和市场信息等做好审前调查,为实施审计监督做好充分准备。物资采购审计应注重前移关口,切实强化事前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在招标前一个月对物资采购活动相关资料实施审计。为确保物资采购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审计部门要及时要求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后勤财务部门将批准列入年度采购计划、采购预算以及特殊任务需要临时安排的采购项目有关资料及时抄送审计部门。
二、物资采购审计各环节重点内容
1.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重点审查采购计划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详实,资料是否完备,规范标准运用是否适当,数据测算是否准确,调研论证是否可靠;采购预算保障是否与采购计划相协调,有无缺项、漏项或与计划相悖,有无背离市场公允,有无高估、低算等问题;采购计划编制和采购预算安排是否经过正常程序履行审核和审批手续。
2.采购组织方式审计的主要内容。重点审查选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无降低标准、简化程序任意选择招标方式,有无将集中采购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审核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公开选购、公平竞争、公正交易”原则;对于按规定采取自行组织招投标的,应重点审核招标人是否具备标书制作条件与能力、评标委员会是否符合法定构成和法定资格。
3.采购合同签订审计的主要内容。重点审查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要求,有无违背法定原则、立约本意或损害合法权益;采购合同与补充协议是否相互联系、协调一致,有无相互矛盾或背离合同基本精神;合同主要条款(标的、价格、数量、质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是否完备齐全,是否表达准确,有无歧义或有悖采购内容要求等问题;合同标的与评审结果是否一致,有无超越范围或擅自增减变动等问题;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批准的采购计划(预算)及有关要求,有无超计划、超预算的问题,有无违背质量择优和价格择低通则。
4.采购资金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主要审查资金结算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涉及违约责任引起的经济纠纷,是否依照有关规定条款予以妥善解决;质量保证金是否按约定预留、抵扣、使用和到期退还。
5.采购结果实现审计的主要内容。采购品种、规格、数量、质量、配置和有关技术要求等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物资验收、入库是否及时,手续是否完备;合同执行结果有无其他遗漏或偏差。
三、集中采购审计中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1.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物资采购项目,除符合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条件之一的以外,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要审查是否在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采购公告,审查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单位账户划出,投标单位进行串标的情况,公开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指定品牌,以特定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例如在某次防护器材公开招标过程中,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审计发现评标标准中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某一品牌技术指标完全一致,若按照招标文件制定的标准进行评标,与招标文件中指标一致的装备品牌将中标,审计及时提出修改采购产品技术指标的意见,确保了公开招标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开标过程中,对投标单位在价格、保修等方面作出的优惠承诺,一定要求投标单位写出书面承诺,要审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优惠承诺是否落实。例如在某次装备器材采购中,投标单位书面承诺若中标赠送中标价值5%的装备器材,该公司中标后,经过审计发现未按照承诺赠送中标价值5%的装备器材,提出审计意见后中标单位按照承诺赠送了装备器材,为单位挽回了经济损失。
2.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竞争性或者谈判采购方式: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要重点审查谈判小组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供应商少于三家的不得组织进行竞争性谈判。要重点审查是否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例如在某次防护器材竞争性谈判采购过程中,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报价不是最低,经过竞争性谈判现场审计监督,最终确定符合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应重点审查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要重点审计,单一来源采购是否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告,在规定期限内若有供应商投标,该采购项目就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要审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是否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技术规格和市场价格。要审查是否成立了采购小组,采购小组是否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例如在某次防护服装采购项目中,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该项目审计发现,未成立采购小组,提出审计意见后成立了由2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采购小组,经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成交价格较供应商报价降低了10%,为单位节约了采购资金。
4.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应重点关注的问题。要重点审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是否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条件要求。要重点审计供应商是否一次报出价格,不得更改,并对询价采购文件或询价函所列出的全部技术、商务要求作出承诺。为确保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价格合理,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查询、测算等方法确定合理、公允的价位,根据采购物品的不同情况可采用不同的询价方法,例如分别询价法、交叉询价法、网上询价法等。一般情况下,审计人员要对拟采购的货物要事先进行市场询价,先从网上筛选商家,上百度地图搜索商家位置,再到实地进行实地询价,询价过程中要注意货物的性能、技术标准等是否达符合采购要求,要记录商家报价并与从网上查询货物价格相结合,确保采购的货物价格合理。
参考文献:
[1] 蔡春红,万一.公共资金管理使用的法律规范――《政府采购法》实施.经济管理,2003(5)
[2] 汪才华.期刊课堂(一)招标采购基本术语(上).招标采购管理,2013(2)
一、清洁生产审计简述
清洁生产审计(Cleaner Production Audit)也称清洁生产审核,是审计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对正在运行的生产过程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的过程;也是审计人员通过对企业的具体生产工艺、设备和操作的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掌握废物的种类、数量以及生产原因的详尽资料,提出减少有毒和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以及废物产生的备选方案,经过对备选方案的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性分析,选定可供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的分析、评估过程。
清洁生产审计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一种主要技术方法和工具,也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基础。由于世界各国对清洁生产经常使用不同的术语或表述,清洁生产审计在不同国家也有着不同的名称。例如,美国环保局最早针对有害废物的预防,建立推行了废物最小化机会评价,后来将这一技术方法推广为对一般污染物开展的污染预防审计;联合国环境署(UNEP/IEO)与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将其称为工业排放物与废物审计。我国自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以来,清洁生产审计一直是这项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许多清洁生产项目都是首先从清洁生产审计入手,找出污染和浪费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清洁生产方案。
应当说明的是,清洁生产审计只是实施清洁生产的一种主要技术方法,这种方法能够为企业提供技术上的便利,但它并不是惟一的方法,对于一些生产过程相对简单明了的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方法显得过于烦琐,没有必要。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进行清洁生产审计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决定。但是,对超标排放污染物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必须实施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计。
二、清洁生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都存在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因此环境问题不是仅存在于生产环节的终端,而是贯穿于与产品有关的各个阶段,包括从原料的提取和选择、产品设计、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选择、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过程的组织管理等各个环节,而这正是清洁生产的理念之一。清洁生产审计作为推动清洁生产的工具,也需要覆盖产品的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从生产的准备过程开始对全过程所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以及生产完工的产品使用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付诸实施,以实现污染预防、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标。清洁生产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三个主题:
(一)生产过程中耗用资源的审计
1、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特别是燃煤造成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危害人类环境的酸雨主要是由于燃煤引起的。开发利用对环境危害较小甚至无害的清洁能源,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企业清洁能源的利用情况,企业开发降低污染或根绝污染的能源替代技术情况及其效果,企业能源的利用效率等。
2、原材料审计。原材料作为加工的对象,一方面原材料毒性大小对生产产品的毒性大小有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原材料耗用数量与废物排放数量呈正比关系。原材料审计的内容主要是查明企业是否尽量选用对环境无害的原材料,否则,应分析企业所用的原材料毒性或难降解性;查明产出的产品对环境是否有危害及其危害程度;检查企业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利用原材料及其回收利用程度。
3、工艺技术审计。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技术水平对生产过程产生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状况有重大影响。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加强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设计合理的工艺流程,不仅可以减少废弃物的排放,而且可以将减污任务分配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降低减污成本。因此,审计人员应检查企业是否不断进行工艺技术改造,提高原材料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检查企业是否开发减污工艺流程,注意是否在生产工艺流程的上游进行污染控制;评价工艺技术改造的实际效果。
4、设备审计。作为技术工艺的具体体现,设备的实用性及其维护、保养情况均会影响生产过程中废弃物的产生。因此,清洁生产审计应对设备的使用、更新、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审查。
(二)清洁产品审计
清洁产品,包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少用昂贵和稀缺的原料的产品;利用二次资源作原料的产品;使用过程中和使用后不含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产品;易于回收、利用和再生的产品;易处置降解的产品。清洁产品审计的内容包括:检查企业清洁产品的设计情况,选择最佳的设计方案;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高效地利用资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对用户及其用户的环境有不利的影响;产品在废弃后是否会使接纳它的环境受害;企业是否注意回收与利用技术的开发,变有害无用为有益有用;产品的包装物是否对环境有不利的影响,及其包装物的回收利用情况。
(三)清洁管理审计
任何管理的缺陷都是产生废弃物的重要原因。审计人员应检查清洁生产管理系统的建立健全及其运行的科学性、有效性;检查清洁生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核实清洁生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影响因素;检查清洁生产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和效果。
三、清洁生产审计的主要程序和重点
清洁生产审计作为管理审计的组成内容,主要以企业为主组织实施,通常由专家或者企业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技术规程进行。考虑到清洁生产审计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而且不同行业所适用的清洁生产审计方法会有所不同。根据国外清洁生产审计方法,结合我国清洁生产审计的实践,可以将整个审计过程分解为具有可操作性的7个步骤或阶段,即筹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备选方案产生与筛选、方案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以及持续清洁生产等7个阶段。
(一)筹划和组织
筹划与组织是实施企业清洁生产审计的准备与策划阶段,这一阶段关系到清洁生产审计工作的实施效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三项:一是开展宣传教育,排除清洁生产审计的障碍。为使企业全部人员了解清洁生产审计工作的意义,需要安排专人负责清洁生产的宣传工作,通过厂报、板报、有关会议、印制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工段、班、组长学习清洁生产知识,鼓励全厂员工填写合理化建议表,调动全厂职工开展清洁生产的积极性。二是组建清洁生产审计小组,推选审计组长、选择审计组成员、明确审计任务。审计小组的成员数目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全时制成员由3到5人组成,应具备的条件是:(1)具备企业清洁生产审计的知识或工作经验;(2)掌握企业的生产、工艺、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新技术信息;(3)熟悉企业的废弃物产生、冶理和管理情况以及国家和地区环保法规和政策等;(4)具有宣传、组织工作能力和经验。三是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工作内容、进度安排、预期效果等。
(二)预评估
预评估是清洁生产审计的初始阶段,是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起点。主要任务是调查工艺中最明显的废物和废物流失点;耗能和耗水最多的环节和数量;原料的输入和产出;物料管理的状况;生产品、成品率、损失率;设备的维护和清洗等。在此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制定清洁生产目标,初步提出实施无/低费方案并实施。同时对已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地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有两项:一是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厂貌、原料的购置和贮存、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的利用与维护、产品的性质与销售、环境污染的控制等。二是确定审计重点。确定审计重点的原则是:该审计重点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具体方法可采用权重总和法,该法主要依据各备选审计重点在各因素中所占的权重总和来确定。一般应考虑6个因素:(1)物耗、能耗大的生产单元;(2)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较大,超标严重的环节;(3)生产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的环节;(4)易出废品的环节;(5)对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影响大的环节,及生产工艺落后的老大难部位;(6)事故、维修多的部位,以及难操作且易造成生产波动的部位。
(三)评估
该阶段主要是对已确定的审计重点进行物料、能量、废物等的输入、输出定量测算,对生产全过程(从原材料投入到产品产出)全面进行评估。寻找原材料、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其运行与维护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物料、能源损失和污染排放的原因。主要有五项工作:一是准备审计重点资料,包括收集资料、编制审计重点的工艺流程图、编制单元操作工艺流程图和功能说明表、编制工艺设备流程图。二是实测输入输出物流。三是建立物料平衡。包括进行预平衡测算、编制物料平衡图、阐述物料平衡结果。四是分析废弃物产生原因。包括原辅料及能源、技术工艺 、设备、过程控制、产品、废弃物、管理、员工。五是提出和实施无/低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