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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路桥梁 ;监测技术 ;质量
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深入发展,科学技术也随之迅速发展,科学技术在现代工程质量监管中的应用不断加深,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核心,也是企业的主要竞争力,但是近些年来,工程质量问题频发,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影响了企业的社会效益,因此需要不断的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这样才能有效的促进行业的发展。
1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现状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建筑行业的进步兴起的,距今已有二十余年,在这短十年内,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行业发展规模逐渐扩大,工作类型也逐渐丰富,成立了一大批的监测机构,这主要包括企业试验室、监督检测机构以及科研院校的监测机构,企业试验室是对企业生产的建筑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检测,保障企业产品的竞争能力,但是通常情况下,企业试验室的可信程度较低,相关的设备有限,经济实力以及监测能力处于劣势,因此在监测市场上所占的市场份额较少;监督检测机构是各级政府成立或者承认的检测机构,其成立时间较短,但是由于自身的优势,已经成为了市场的主流,受到各界的认可,目前已经处于垄断优势,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主要是其垄断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服务意识较差,适应市场的能力较差,技术水平有限,工作效率低下;随着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科研院校加大了检测的业务的投入,这些科研院校的设备先进,技术力量比较强,主要的技术来源于国家对于科研的投入,有着设备和技术的优势,因此市场竞争能力较强,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存在的问题
2.1 政策风险
路桥工程质量监测行业的生产和发展都受政到了策影响,由于我国监测行业起步晚,因此受到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比较深,因此监测标准以及检测规范以及执行都无法达到国际发达国家的标准,且差距较大,目前我国政府规定的建筑行业的监测标准和规范还是早年使用的标准,这些标准既不能满足现在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无法与国际接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很多的监测标准也在不断的缩小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距离,这种政策的变动需要改进或者更换原有的检测设备、提高监测技术,给整个行业带来了一定的冲击。
2.2 立法的滞后性
我国现有的规范监测行业的立法比较少,目前现有的《路桥工程之间监测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都不属于法律层面,法律的空白制约了路桥工程检测行业发展;建筑行业的发展中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增加了立法的难度,加上建筑行业发展迅速,很多新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不断的更新完善,难以预料,因此立法的预见性较差,现有的法规只能针对路桥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因此法律具有严重的滞后性,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上很多先进的法律法规也传入我国,我国相关的部门需要不断的吸取相关的经验,提高我国法律法规的预见性。
2.3 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路桥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全面,目前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都涉及到了关于路桥工程质量的相关事项,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很片面,缺少系统性,甚至有些地方彼此矛盾,例如路桥工程的验收主要是由监督站负责,如果山品的购买人员对于路桥工程存在怀疑,申请重新审核时结果还是一样的,这主要是由于验收人员即是审核人员也是监督人员,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存在弊端,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了质量检测行业的发展。
3 如何提高路桥工程的健康监测
3.1 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是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施工条件和施工能力的主要评价标准,因此在进行施工资质审核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施工标准进行,对于施工资质不够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发施工资质证明,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允许进行施工,建筑施工监督部门对于施工的各个阶段都要严格进行检查,保障各个环节的有效运行,这样才能有效的保障施工质量。
3.2 严格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主要的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部门,因此想要提高建筑施工质量监督,最主要的是要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行为,规范监督流程,强化监督手段,严格项目的审批制度,同时还要明确职责,建立专项负责的制度,对于出现的质量事故既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同时也要追究行政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行政部门针对在建工程项目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的查处,杜绝犯罪行为的发生。
3.3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随着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的进步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冲击,因此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建筑行业的发展,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在建筑行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需要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尤其是在质量监督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掌握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于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详细的了解,这样制定的法律法规才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同时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具有一定的预见性,避免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的问题,这样才能提高法律的约束性,提高了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最终提升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冯学丽.路桥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对策[J].现代营销,2012(08):185-185.
[论文关键词]我国消防 法律法规 公安消防机关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前言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有机组成之一,它的构建和进一步的健全完善,有利于我国公安消防机关有效依法履行其职责,有利于最大程度地避免重大灾难性事故的发生,也有利于社会公共秩序的有效维护,更有利于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有效有力保护。然而,与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比较,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起步是比较晚的。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到确立和快速地发展,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也在持续地提高,也就使得目前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与时代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了。在这种国情下,为了能够有效地促使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得到完善,笔者认为十分有必要加强对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仔细深入地分析研究,发现其中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从而推动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向前发展,最终得以完善。
一、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仍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我国的宪法明确地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在行使相应的职权时必须绝对严格地按照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属于公安消防特别行政法范畴,在所有的各个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中都对消防行为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然而,到现在为止,在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法当中,并没有出台与国家机关的消防行为相关的组织法。如此这般,造成了消防法在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有的国家机关会因在国家机关组织法中没有相应的消防法内容,而拒绝执行的情况。因此,出现这种情况时,消防法在那些国家机关面前就成了一纸空文。
(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比较来看,显得比较滞后
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较,他们很多能在很大程度上根据经济的发展情况适时地修订相关法律,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修订就显得相对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律法规的立法在我国的程序较复杂,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要经历相对繁杂的手续,一般都要经历数年才能完成。此外,制订完成的法律法规在颁布后,在较长的时间内都不会发生变化。因此,致使我国有些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作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制定、颁布、实施以及修订也是如此。比如,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高层建筑已成为现代城市中的主要建筑了,然而,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针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内容比较不健全,造成了部分无法可依的现象。
(三)在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中执行能力低下
从总体上来分析,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消防执法的任务量也日益猛增,现有的执法力量不足以满足。以2012年郑州市的消防状况为实例,2012年市区人口为425万,各类各级的企业事业单位总共有近十万家,全年共发生火灾近1300余起,全年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了近万家单位,然而全市的消防监督人员不过近百人,显然消防执法人员不足。消防执法的任务量是十分巨大的,要有效完成如此巨大的执法量,需要大量的消防执法工作人员和执法机构的完善作为前提,当然,还必须要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足够的物资条件以及大力的财力扶持。2.依然存在地方行政干预的问题。首先对于公安消防机构来说,它是由公安部直接领导的现役制的军队,但在具体执法时,它有时还存在人情网和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由于消防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所处的不同位置和所担任的不同责任,就造成了他们在定位消防目标、消防思维方式以及具体的消防工作方法等等都有比较大的差别。另外还存在某些经营者、企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有着各种关系,造成了一些领导把消防执法与经济发展相对立,对一些有悖消防法律法规并且还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不能及时做出关停、限期整改等等处罚。其次,还存在小部分执法者,由于本身的职务和地位,又深受封建特权观念等思想的毒害,将自己凌驾在法律之上,做出一些篡改执法、歪曲法律等等事情,进而做不到公正执法,甚至纵容一些不法行为继续进行。3.因执法手段的单一,造成难以实施强制性的行政措施。一方面,在当前的法律中,对于消防行政处罚执法权力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在《消防法》中,规定了诸如没收违法所得、停产停业、扣留物品等强制性措施的执法主是公安机关或者是申请法院执行。这就造成了公安消防机构在面对当事人或单位拒绝执行时,由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而不作为,而在很多时候法院也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不受理这类强制执行的案件,使得难以根治部分安全隐患,长此以往,公安消防机构的执法力度和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另一方面,由于在申请法院执行时,其程序繁琐,所耗的时间也较长,造成了行政效率较低。以一个行政处罚决定来说,从判决到执行完成,至少也需要好几个月时间,而对于处罚对象来说,很多时候都是在发现有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情况下,才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个过程当中,他们仍在营业,相应的危险就在进行当中,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形成了极大的威胁。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的相应解决措施
(一)大力提升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力度
在我国,为了提升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效执行力度,首先主管领导或部门必须加强其自身的政治思想自我教育,对消防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位,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办事,决不将自身凌驾于消防法规法律之上。在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中,负责消防安全的必须是单位法人或者是主要责任人,以保证职责设定和法律责任设置能够一致,以确保在发生违背消防法律法规时能够有效地追究责任。
(二)大力提升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相应职权时的依据主要是基于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法。所以,为了确保中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针对国家机关的执行力度,避免消防法律法规与国家机关发生冲突,以保证中国的消防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必须大力提升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消防工作的特点,制定消防法律约束国家机关。在消防组织法中,必须将公安消防机构与各级党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加以明确,实现利用法律手段对国家机关有悖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加以有效地约束和限制。
(三)着力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经历了多年的探索,我国证券市场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壮大,有效的政府监管显得越来越重要,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晚,再加上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在当前的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政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对策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这对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加强证券市场运行的稳定性:在政府的监管下,证券市场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够给证券市场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对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稳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②有效实现证券市场的功能:政府监管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与活力,从而实现证券市场资本供求双方的桥梁与媒介的作用,同时在健康、公平的环境下,证券市场能够充分优化资源、配合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③保证投资者权益:如果没有政府监管任由证券市场自由发展,则会出现市场混乱的现象,导致价格扭曲、投机过度等一系列问题,这对投资者不利,政府监管能够实现对证券市场的正规化、合理化的管理,有效保证了投资者的权益;④防范和化解风险:证券市场由于证券产品的波动性是存在风险的,相较于一般商品市场,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较高,政府监管能够及时的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同时还能够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了市场危机的发生。
二、 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监管观念滞后
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政府的监管必不可少,但政府监管也要针对证券市场的特点遵循“松紧适度”的原则,要保证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和推动作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观念滞后,缺乏正确的管理理念。许多国家都以保证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为主要的监管理念,这是符合证券市场内在发展规律的,但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带有比较浓重的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国企保驾护航,以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这种监管观念是不正确的。
(二) 监管制度不健全
①政府干预过多: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应当保持一个合适的“度”,但当前我国政府对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干预过多,这就会给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一定影响,政府的干预几乎涵盖了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政府应当更多地关注市场秩序和规范,而不能过多干预市场涨跌;②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不完善:自律组织、舆论督察与制衡机制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并不明显,自律组织建设不完善、舆论督察官僚主义、制衡机制缺乏公正性与客观性是当前政府监管的主要问题[1]。
(三) 监管强度过大
我国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是高强度的,对于分业管理以及行业准入的管理过于严格,由于银行不准许加入证券市场,致使许多证券公司只能通过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资金进行融资,当前对于入市的管制已经有了松动迹象,但审批制度依然严格,证监会的权力过大,致使整个政府监管的强度过大。这样会导致市场运行效率过低、守法成本增加、业务种类缺乏多样性和创新性等市场问题。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证券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合程度较低,这就使得一些投机者以及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来谋取自身利益,同时扰乱了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会使得证券监管部门无法对于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以及裁决。我国1998年虽然出台了《证券法》,但与之相配合的相关法规却没有及时跟进,这样就使得政府监管的力度在无形中下降,同时当前的法律法规过于注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于赔偿责任则有些失衡,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政府监管的主要对策
(一) 树立正确的政府监管理念
投资者是保证我国证券市场保持活力的关键所在,一些中小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未来,因此政府监管应当积极转变观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这样才能在投资者心中树立信心,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政府监管应当以保证市场公平环境为根本目的,以保证投资者根本利益为核心,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证券市场政府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才能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 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
①加大对监管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监管人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要严加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从监管人员入手,提升政府监管的有效性;②管办分离:在政府监管的过程中,市场的监管和发展要分开,设立两个单独的部门分别主抓监管和主抓发展,这样才能既保证市场活力又保证市场秩序;③建立相关监管制度:在政府监管过程中可以建立问责制度,防止权力失控,同时可以建立相关司法监督程序对于监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三) 完善市场机制加强
①要强化自律监管:相较于政府部门的监管而言,自律组织的监管更加贴近市场,能够得到市场主体的大部分认同,且灵活性较高,一旦政府部门监管出现问题,自律监管能够有效的辅助政府监管,维持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2];②合理把握监管深度以及广度:政府监管应当主要以宏观调控为主,不要过多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行,控制适度的监管范围,应当从宏观上制定监管政策,此外市场监管应当突出重点,对于严重扰乱市场的个人和行为严厉打击,突出监管的深度。
(四)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府监管应当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国外先进的完善的立法范例进行借鉴和学习,适应世界市场的发展需求,同时要注重我国自身的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建立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的、符合世界证券市场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加强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联系性,对于《证券法》、《公司法》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建设要尽快完善,及时填补法制空白,解决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缺陷和问题。
一、加强种子法律法规的的宣传,强化种子质量管理。
1、加强种子法律法规的宣传
种子法律法规在我县已连续宣传了几年,起到了一定效果。XX年上半年,为了更广泛宣传种子法律法规,让广大人民群众掌握并运用种子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对种子法律法规加大了宣传力度,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种子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营造了依法治种的社会环境,为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管理,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加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
XX年上半年,我站对全县种子市场的种子质量进行了抽检,对有质量问题的种子及时上报处理,确保了我县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积极争取种子工程项目
XX年,我站争取到重庆市备荒救灾种子贴息项目和国家备荒救灾种子贴息项目,贴息资金15万元,并认真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成立了项目实施小组。
2、积极筹集资金,调进合格种子入库。
3、加大投入,更新了储备设备,改善了种子越夏条件。
4、制定严格种子越夏储备方案,确保种子安全越夏。
三、认真搞好农作物新品种试验、示范工作。
XX年,我站承担了《重庆市小麦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并圆满完成了试验任务,对我市培育(引进)的小麦新品系(组合)进行丰产性、抗逆性和适应性鉴定,为实现我市小麦新品种区域优化布局,促进我市小麦生产持续稳定增长和小麦新品种的审定、推广和利用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四、组织人员参加检验培训,增加检验人员素质,提高检验水平。
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1、加强站内建设和管理,强化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创造出依法管理、各尽其力、节约出效益的新局面。
2、加强种子管理特别是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我站将在XX年下半年,对全县种子市场,特别是批发市场进行种子质量抽检,对检验结果及时上报市种子管理站和县农业局,对种子有质量问题的交农业局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处理,切实保护农户利益,促进农业增产,农户增收。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
1.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公用事业在民营化改革中确实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由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形式的多样性,以及长期以来政府的市政管理理念等多方面的原因,在现今的民营化改革中, 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1公共责任缺失
在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实践中,随着政府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向私营部门的转移,原本应当由政府来承担的公共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的丧失。然而,由于民营化改革仍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改革的理论并不完善,所以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管理上的漏洞, 导致了私人部门可以逃避对上级的责任。正是由于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的责任关系的不明确, 从而导致政府和私人部门相互推卸公共责任,造成了公民权利、公平等公共责任在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相互推诿中流失。
1.2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一直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方面的规定为民营化提供制度保障,具体表现在:(1)政出多门。相关规定从多个部门出台,如国家计委、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有些地方都对之做出一些规定。(2)内容陈旧过时。以往建立法规体系已经远远赶不上实践的需要,一些旧有条款已明显不适应甚至背离改革发展的趋势,还有许多新的市场行为亟待法规的调整和规范。
1.3对民营化的监督机制不完善
无论是政府还是民众都无法确切地对民营化进行监督,这是因为对于政府来说,政府是不可能深入到每一个细节对其每一个环节过程都进行有效地监督,导致许多监督流于形式。而对于民众来说往往是想监督却没有途径、缺乏资源与手段。
1.4民营化程序不公开,缺乏公平性
由于目前中国并无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这使得许多行政机关在行使规制权力时没有程序性限制,因而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公民和企业的听证权、知情权及参与权。这样的现实使行政机关可以不顾相对人的利益而滥用规制权力,而公民、企业面对随心所欲的政府规制权力无可奈何。
2.政府在民营化过程中的地位与责任
公用事业的民营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完全退出公用事业领域, 而是政府的角色定位发生了改变,由原先公用事业的直接管理者变为监管者。那么政府应该有怎样的地位与责任呢?
2.1提供制度保障: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
事实上, 我国目前已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形式资本的进入,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民营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因为在加快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引入竞争机制, 建立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等多种形式的创新中都需要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
2.2提供政策导向: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政府在对公共服务民营化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的同时, 还应该对其进行激励和引导, 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将公共服务民营化纳入良性的发展轨道。由于公共服务具有公益性和价格机制不灵活等特点, 所以政府应在价格、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私营部门优惠和补助, 同时应在公共事业的市场准入方面给予私营部门公平机会以吸引私营部门的广泛竞争和参与。
2.3建立监管体系:维护并保障公共利益
政府应该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 对公共服务民营化进行监督。(1)由于私营部门趋利性和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 可能会产生漫天要价、服务质量下降、环境污染、垄断等损害公众利益的外部经济问题, 所以政府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和数量标准对私营部门进行定期监督。(2)在公共服务民营化的过程中, 政府和私营部门广泛接触, 容易为权力腐败提供机会, 使得寻租行为发生的机会增大, 所以政府应该从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入手, 对公共服务民营化中的政府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监督, 促使政府依法行政, 实现政府行为的法制化。
3.进一步推进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对策
为保证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进程的顺利进行,最终促进我国公用事业的良性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限度的实现。综合已有的研究,应采取以下对策,来消除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进程中的有关障碍。具体有:
3.1建立起完善的防腐败机制,严格规范政府行为
一方面,在民营化过程中需严格依循标准程序操作,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即随意变更其规则。另一方面,通过信息公开等机制,确保民营化全过程的透明公正。
3.2加快推进公共事业民营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法律法规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重要依据,只有依据法律法规,才能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避免可能发生的争端,使民营化顺利进行。除了加快新法规的订立,还要注重对那些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又或者不规范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与修改,对监管体制、市场准入、价格监管及质量监管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3.3完善政府对公共事业民营化的监督机制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在保证民营化高效运作的同时,政府应保证公众的利益不因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趋利性而受到侵害,具体应做到:
(1)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既保持适度竞争,又要维护各个时期各类竞争者的公平权益。
(2)立法规定控制权。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国家在某些特定的关键性的基础设施领域保持绝对控股地位或相对控股地位以及必要的决策权或否决权。
(3)建立公共服务定价机制。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和公众可承受能力,通过专家论证、召开价格听证会等形式,吸引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对公共服务的合理定价,并进行严格监督执行。
(4)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民营化的绩效评估制度。通过设立公共服务质量投诉机构和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定期地对民营化所表现的绩效进行科学评估并公布于众,采取奖优罚劣的形式对民营化中出现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整改。
3.4强调公众积极参与,保障民营化程序公正
一、营销道德失范问题表现
在市场经济中,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是保障企业和整个市场长远发展的基础,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长期探索中也逐渐证实了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且众多企业也养成了自觉遵守道德规范的习惯[1]。市场经济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还并不是很成熟,从市场经济发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来看,企业在市场营销中道德失范问题就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对于企业而言,道德失范会降低企业的可信任度和品牌形象,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企业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事件也是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市场营销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短期利益,不惜以牺牲企业诚信和品牌形象为代价,打破市场营销的道德规范,这一行为虽然在短期内能够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是极为不利的。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且会影响市场环境,甚至可能会带动一批企业加入到道德失范的大军中来。这就会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从这一角度来看,道德失范问题的影响还会产生辐射效应,往往在这种辐射效应的影响下会形成一些不规范的“行规”,给消费者也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营销道德失范成因分析
造成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来说也可以分为企业外部因素和企业内部因素,本文分别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以及企业内部文化建设方面分析营销道德失范成因。
三、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自于改革开放,从上世纪90年代起才开始快速发展,虽然至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绩,但是从发展情况来看还并不成熟,在市场经济秩序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因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问题就给企业营销道德失范现象提供了土壤,这一问题便是企业道德失范的外部影响因素。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中,还没有完全开放,存在一些保护区域,而且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GDP增长对于区域内存在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管,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2]。同时,一些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还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只注重企业利益而忽略了道德,各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另一方面,由于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缺乏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使得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消费者无法及时辨别企业营销信息的准确性,而一些企业也利用这一点大肆进行虚假宣传。由此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问题是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外部环境因素,其影响范围也是巨大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成因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问题也是企业外部环境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一些企业既使存在营销道德失范问题也很难得以相应的惩罚。特别是一些虚假营销的灰色地带,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企业大打擦边球,给消费者造成一种误导[3]。同时,这一问题还体现在相关监管机制的缺失方面,对于企业影响规范,当前尚无一个完善的监管机制,也就无法对企业的营销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这种监督缺失问题就进一步增强了企业营销道德失范的动机,也降低了企业的营销道德失范成本。反观西方国家的企业在营销道德失范问题方面所面临的处罚程度较大,而且由于监管措施较为完善,企业在营销道德失范方面的成本也较大。从效果上来看,这种完善的监管机制和较大的惩罚力度给企业在营销道德失范方面造成了巨大的警示作用,使得一些企业不敢去触犯道德规范底线。这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道德失范问题来说就有着很大的启示,较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来看,我国还有着较大差距。
五、企业文化建设缺失
对于企业营销道德失范来说,企业自身的自律文化建设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也是企业内部因素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很多企业之所以频频出现营销道德失范问题,正是由于在其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良好的自律企业文化,也没有树立起诚信经营的理念。从近年来出现的一些企业道德失范现象来看,企业内部因素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由于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只注重眼前利益,缺乏完善的企业文化作为支撑[4]。企业文化是企业道德规范的一种综合体现,从企业文化中也可以看出企业的核心经营理念,因而在营销道德失范方面,企业文化的影响也是体现在多个方面的。例如,如果企业文化中缺失了诚信、道德等相关内容,那么在企业经营中就很可能出现营销道德失范问题,企业文化建设的缺失从这一角度来讲也反映了企业在经营理念上出现了偏差。
六、针对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对策
在分析企业营销道德失范原因之后,分别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加强企业自律文化建设方面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首先,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应当建立起更加严格、更加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化,这是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基础,也是解决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其滋生土壤上进行根本性的治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参与,作为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承担起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责任,对于企业形成一种较好的引导作用。同时,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企业应当采取更加严厉的打击措施,必要时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通过这种严格的惩罚措施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较好的途径之一。作为企业,也应当承担起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来,企业应当认识到,在当前的市场形势下,唯有诚信经营才能获得市场和消费者的信赖。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针对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更加有针对性的策略,加强企业的道德建设,加大宣传力度,让企业了解市场经济道德规范的重要性,更要让企业了解遵守道德规范对于企业发展的益处。
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针对我国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弥补这一空白,以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在解决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方面,可以针对一些市场营销的灰色地带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对于不同行业领域企业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如产品质量标准、售后服务标准、营销宣传标准等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改善企业影响道德失范问题的作用是显著的,因而也应当建立起一个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能够对企业的各种营销行为形成良好的监督。在监督机制中,可以将一些相关的部门都纳入进来,例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检查部门、公安部门等等,形成联合执法监督队伍,这是提高监督机制效率的有效途径。同时,可以设立形式多样的举办途径,例如利用网络开展网络举报,对于消费者举报的一些不法营销行为要及时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真正让消费者在消费中购买放心商品[5]。
九、加强企业自律文化建设
企业自身文化建设是在市场营销中的一种自律行为,因而针对企业的营销道德失范问题,应当加强企业的自律文化建设,在企业内部形成中一种自律的文化氛围,从而杜绝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发生。在加强企业自律文化建设中,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具备长远的发展眼光,不能只注重眼前利益,要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负责,制定出相关的发展战略。在经营理念上,以诚信经营为核心,树立起良好的道德观念,加强企业自身的道德文化建设,这是防范企业营销道德失范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同时,企业在自律文化建设中可以较好的借鉴一些国外成功企业的经验,针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改变,以促进在企业资料文化建设中取得更好的效果。
地质勘查企业对于推动我国地质勘查项目进程发展,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地质勘查工作,具有一定的战略性意义,在进行地质勘查企业管理时,主要是在勘查项目上的管理,包括对地质勘查企业在项目策划、生产施工、职责、施工计划、项目检查等多个方面的管理。另外,地质勘查企业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地质勘查企业所颁发的一系列管理办法为依据,进行企业的合法施工,安全施工,做好勘查工程,促进矿产勘查工作稳步进行。本文就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简要阐述和探讨。
关键词:
地质勘查;企业;管理办法;项目管理
我国地质矿产资源十分丰富,近年来,从事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的企业也越来越多,对于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都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地质矿产勘查企业,一般是从事地质矿产勘查的生产和经营工作,以各种技术手段和工作方式,探明矿产资源及其周围相关地质环境,形成产业化生产。一般而言,关于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的项目,需要由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统一化、规范化的管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力改革,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的相关法律和规范也正在不断完善和适应社会经济体制的发展。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求,要求打破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独立和封闭的局面,实现跨部门多手段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划分。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体制深化改革,体现出地质矿产勘查工作实际发展的需求。
一、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管理规范发展
地质矿产勘查企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体制下有着不同的管理规范,包括管理内容上、管理方式上、管理职能和任务上都不尽相同。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地质勘查行业主要的组织形式是事业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和项目管理包括规划以及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是以计划为主的生产经营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和不断深入,我国地质勘查行业发展十分迅速,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不能满足行业的发展需求,对行业发展存在限制性效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地质矿产行业开始实行政企分开的管理方法,并对行业内部管理的职责和管理内容进一步明确化,逐渐形成规范化的管理办法。在如今的地质矿产勘查行业中,呈现出了新的发展走向,在管理部门方面,逐渐出现了中介性质的行业管理单位,并逐渐取代了更多的政府管理职能。在以往的管理中,主要是实行政府行业管理和协会行业管理,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管理方面逐渐呈现出以市场为导向的特征,并且在管理的技术规划、质量规范等方面实现标准化管理,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当中,为地质矿产勘查企业规范性、标准化管理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二、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管理措施
关于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的管理办法,既要满足于我国实际发展需求,又要吻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在新的经济环境下,政府对于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的限制管理只会不断弱化,甚至最终退出对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的管理,但是地质矿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为了正确引导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的发展方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管理:
1.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在地质矿产勘查方面,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已经比较老旧,许多规范都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一些法律法规已经与实际发展需要不相适应了,亟需得到更新和完善。除此之外,在地质矿产勘查企业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漏洞,有可能会使得一些不规范的企业有机可乘。因此,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为了更进一步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的有序发展,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对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而言,要严格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积极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当前经济形势新的要求,了解当前地质矿产勘查行业的基本实情,制定出符合国家基本利益,符合现行经济体制,符合矿产勘查行业实际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编制地质矿产产业规划
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地质矿产勘查企业要想获得稳步有序发展,加强产业规划是必不可少的。要以行业发展、企业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为方向,对其具体的措施和相关目标进行详细的规划和组织。可以依照行业发展实际,制定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发展规划和计划。这方面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积极的引导,是政府对地质矿产勘查企业尽心规范性管理的重要内容。通常,地质矿产勘查企业投入的生产项目规模较大,耗费较多,如果生产经营目标和计划不合理,很可能导致整个项目的失败,继而也就导致企业一蹶不振,难以稳定健康发展。
3.研究开发引导政策
国家对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的管理,需要开展积极性、引导性的管理,其中,要不断进行相关产业政策的研发,以鼓励和规范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的发展。产业政策的制定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在企业税费、投资融资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措施,促进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加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制定,引导企业正确发展。
4.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对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的重要管理内容之一,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整个过程中的依法监督。一方面,维护企业正常进行地质矿产相关生产活动,另一方面,在监督中保障企业的正常性生产,防止企业从事不合法的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地质矿产勘查企业管理模式也正在面临新的改革,逐渐实现政企分离的管理方式。在新时期,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仍然要加强对地质矿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我国地质矿产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增长。
参考文献
[1]李文雅.关于地质勘查企业管理的实践和思考[J].企业技术开发,2014,(31):100-102.
[2]王智慧.试对地质勘查企业项目成本控制的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5,(20):147.
[3]安红居.各类地质勘查企业管理经营方向探析[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12,(17):37-38.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缺失;上当受骗;法制建设
【正文】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社会各界带来了巨大的网络商机,网络团购是继B2B、B2C、C2C之后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模式,被称为C2B模式。2010年我国出现首家团购网站,随后网络团购市场迅速升温、达至高峰。伴随着网络团购的兴起,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曾间断。商品质量的优劣、售后服务质量、上当受骗后的救济途径等问题已成为网络团购中不可避免的风险。近年来,关于网络团购的投诉也越来越多,据2011年3·15 消费电子投诉网统计,仅2011年2月一个月,关于网络团购的投诉将近四百条。网络团购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逐渐了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一、第三方网络团购的现状与问题
第三方网络团购是指某些团体或个体通过互联网的信息交换平台与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联合起来,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供应商进行大批量的商品订购,以低于平均市场价格获得产品或服务的采购行为。[1]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团购是指一定数量规模的消费者通过一定的形式集合起来,与商家就消费合同进行谈判协商、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行为。[2]与传统的消费模式相比,网络团购拓宽了商家的销售途径,同时也使消费者获得了价格更为低廉的商品或服务,更加方便快捷的获得了其所需商品或者服务。2009年美国Groupon团购网的出现,在我国掀起了团购狂潮,由此开始我国团购市场开始迅速繁荣了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11年3月,全国团购网站达3000多家,参与团购的人数有2亿,全国平均每天会新增11家团购网站。在繁荣的团购市场巨大商机和利益的背后是上当的风险,随着团购市场的迅速走红,其中暴露出的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据调查,参与网络团购的39%的人认为团购商品质量没有保障。当今市场上团购网站如此之多,鱼龙混杂,商品种类更是不计其数,使得消费者难以区分各个网站商品的质量;55.4%的人认为收到的实际商品与网站描述有差异,网站为吸引顾客往往会对产品或服务夸大宣传,致使消费者收到的商品可能会与网站描述相差甚远,甚至是假货;44.6%的人认为售后无保障,团购的实质就是大量顾客同时向某一商家购买同种或者同类商品,客人的数量往往会影响服务质量,如此多的顾客可能会使得商家无暇顾及售后服务;此外,还有40%的人认为退货不方便,购买商品时往往是商家负担邮费,但是退货时,不仅需要顾客自己承担邮费,而且退货的费用往往难以全部返还,一般是存在账户上以便下次使用,这就使得购买者非常被动。
二、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制
有学者认为网络团购涉及的交易金额一般较小,即使上当受骗也不会造成太大的损失,相关法律问题并不严重,所以对团购受骗问题重视度不高。还有学者称,网络团购受骗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自己的失误、贪图小便宜,商家只是诚信问题,并未构成对消费者法律权利的侵害。此外,即使存在欺诈的情形,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等法律法规也足以达到治理的效果,因此有些人认为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
在实践中,网络团购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商品质量问题,其结果侵害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财产权。随着网络团购市场的繁荣,其中暴露的问题必定会越来越多,如果不通过法律规定来规制团购市场秩序,不仅消费者权益永远不到保障,而且还会主张此种风气的盛行。虽然我国现阶段也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消费者的权益予以保护,但对于网络团购这个新型市场并没有针对性,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调整第三方网络团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致使出现侵权行为时消费者无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网络团购这种新型的电子商务,面对其新颖、独特的电子商务特点,我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必要的审查体制,对其管理力度不强。同时,相关部门缺少一部共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法规,相关部门分工不明确,可能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具体的法律部门对网络团购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相关法律监督的缺失为某些网站或商家提供了侵权的温床,他们可能会利用法律的漏洞而做出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甚至是侵权的行为,出现了消费者“求助无门”的现象。
其次,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很低。我国现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购物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但是非法学专业人士很少知道此《办法》的存在,它的普及面极小,这对一部施行中的法律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试想,如果消费者连法律的存在都不知道,又如何期待他们运用它来维权呢?
最后,我们不得不承认商家的信誉问题确实很难用法律规制,就因为缺少合理而合法的制止商家夸大宣传的法律法规,才放纵了网站、商家敢肆意夸大商品质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法律能做的就是对于构成欺诈的商家或网站经营者予以严厉惩治,同时加大向商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这样既可以挽回消费者的损失,也可以警示其他团购网站。
三、构建网络团购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网络团购市场中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和欺诈行为已是司空见惯,就相关投诉的数量来看,不管是质量问题,还是售后服务,或是夸大宣传的欺诈行为,种种现象表明网络团购侵权现象已非常严重。这不仅侵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公平市场经济体制的破坏,针对我国网络团购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我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购物环境。法律制度是根据国情需求而建立的,其本应当具有一定的预防性,预防性的规制相关人员的行为,使得国民可以很好的预知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但是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有限,不可能预知所有的侵权甚至是犯罪情形,这是法律滞后性的体现。但是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相比,现实中滞后出现的法律法规有时也能为公民解决实际问题。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因为国民需要这种法律对某种行为加以规制。笔者认为,既然社会需要规范网络团购的法律制度,立法者应当根据国情、根据团购背后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新浪网曾经做过一个关于网络团购的统计,其中47.27%的网友曾在团购过程中和商家发生过纠纷,最重要的是其中43.39%的人都想用法律维权,但是却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不知道具体的维权程序。这种“投诉无门”的现象不得不令我们深思,我们国家千万条法律法规却不能帮助公民解决团购问题,这种法律的缺失或者说管理部门的不明确不得不说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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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构建网络团购法律体系的建议
既然网络团购存在如此大的风险,我国现阶段又没有有效地风险防范机制,那么网路团购发展的未来是否会因此而变的曲折呢?为使人们更好地利用网络团购,同时为团购市场以后的发展道路提供更好的平台,国内外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纷纷发表自己的见解。笔者学习了解了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集合学者的各方观点,将针对网络团购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可以对网络团购现象带来一些微小帮助:
第一,规范团购网站市场,提高市场准入。其实网络团购过程主要涉及三方,即消费者、网站和提品的商家。它的实质是网站向消费者承诺,只要参与网站所组织的团购活动,商家就以网站标明的较低价格向消费者提品或服务。用法律的角度来看,就是网站代替商家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网站与商家存在合同关系,也就说完成一次团购活动实际上是存在两个合同的。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签订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团购网站,而不是产品背后的真正提供者。网站是一个虚拟的空间,消费者所面对的仅仅是一个服务器而已。这样我们不难理解售后服务差、消费者退货麻烦的原因了,面对这样的虚拟当事方,我们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有上千家团购网站,背后包含各种大大小小的企业,良莠不齐,使得消费者根本无发辨别网站背后的商家的信誉。针对这样的三方法律关系,相关部门能做的只是规范团购网站的准入行为。在我国,一套团购网站系统(基本照搬Groupon)的售价最低只要4000元左右,加上支付系统、企业信箱、短信服务等,创建一个团购网站成本在1万元以内。[3] 进入市场的门坎太低以至国内团购网站层出不穷。笔者认为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制团购网站的设立,比如可借鉴企业登记的方式,可以规定新设团购网站必须在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将注册定定位设立团购网站的前提条件。另外,鉴于网络的虚拟性,我们必须提高对团购网站设立者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对设立者进行考察审核,要求其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才可以设立团购网站。笔者认为将团购网站的设立门槛调高,可以有效过滤一部分非法网站的设立。
第二,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监督。第三方网络团购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它的出现所伴随的问题令我国立法者措手不及。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随着网络团购涉及面的推广,团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针对这些电子商务出现的新问题,我国急需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包括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宣传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售后服务情况等方面。
笔者认为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网站和商家信誉监督的同时。对于商品质量纠纷可以建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制,专门针对团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解,确立一种投诉举报的方式,使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处理侵权或者是犯罪行为。在售后服务方面,可以建立一个官方的关于团购网站评价的服务平台,所有参与团购的网民都可以自由发言,使得网站服务质量公开化。这些信息不仅可以监督网站及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还可以给其他人在选择团购网站时一个可靠的参考。此外,对于夸大宣传甚至是欺诈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制裁,同时在此官网上对其公开批评,此种影响声誉的惩罚对于一个购物网站来说应该是致命的。还可以警示其他网站,引以为戒。
第三,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我们大力宣传法治、弘扬法治精神的同时,仍有一部分人根本没有运用法律来维权的意识,他们总觉得此时的法律距离自己太遥远。法律意识较强的人有时也想维权、投诉或是起诉,但却不知道应该使用何种法律法规,这种行为就放任了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使他们更加肆无忌惮的进行不法侵害。我国应进一步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鼓励民众学习法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入“团”,挑选团购网站时,可以考虑别人的评价,选择信誉较好的网站和商家。
第四,道德与法律并用实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能忘记使用道德来约束人的行为,这种约束是发自内心的服从,我们应当提倡诚实信用的重要性,倡导公平交易。商家信誉不高的根本原因还是商家自己的不自觉,没有一种公共意识,道德约束力不强。对此,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信用评级制度,采用“全国认可的统计评级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对信用评级业实施监管,用诚信评价机制来约束网站行为。另一方面可以鼓励成立团购网站行业协会,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这样的有针对性的“网购保护协会”,可以制定一些协会规则。它不一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可以在道德方面约束网站和商家的行为,促使其自觉遵守行业合法的诚实信用规则。
第三方网络团购是高科技的产物,它一方面繁荣了网络经济市场,为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提高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方面,我们应清醒的认识到它所带来的各种隐患,可能存在的各种侵权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不安。而我国现阶段相关法律的缺失为对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来说极为不利,急需制定相关法律制度。法律所起的作用就是在惩罚不法分子的同时保障公民合法利益,为其减少或是消除不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预防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针对网络团购而言,在保证消费者获得物美价廉商品、方便快捷购物的同时,降低其所承担的交易风险,这才是法律应当达到的效果。第三方网络团购在我国发展的道路是曲折而漫长的,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管制,更需要我们所有人的自觉与诚信。
【注释】
[1]王家亮,张驰,《浅谈校园网络团购》,载《商场现代化》,2009年10月,总第589期。
关键词: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现状;具体措施
企业会计监督就是指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切经济活动进行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其目的就在于实现企业自身经济成效的最大化。但是,近几年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果继续放任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在企业的长久发展中滋生出许多不利的影响因素。所以,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的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必将成为影响企业未来发展的关键一步。
1.我国企业会计监督机制中现存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开始过分追求规模和发展速度,虽然使企业获得较大的短期效益,但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却已经远远落后于企业发展的速度,由此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逐渐出现了许多阻碍企业发展脚步的漏洞及问题。
1.1 企业会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在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过程中,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设立并不健全,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 在建立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的过程中,企业忽视了相关法律在会计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和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就会阻碍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从而导致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漏洞;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具有十分复杂化、多样化的变化和革新,企业在瞬息万变的发展环境中总是不能及时捕捉到准确的信息,这样就会使企业无法根据实际的发展特点去调整和健全自身的会计监督机制,企业自身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一定的影响;第三,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企业的财务管理总是无法与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相协调,而且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完善,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管理力度也不够,这样整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就很容易陷入一片混乱的局面。
1.2 企业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在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过程中,企业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目前针对企业会计监督制定的法律法规比较少,不能保证一切会计监督工作都有法可依,而且最典型的《会计法》对于会计监督的实际操作也缺乏详尽具体的规定;第二,我国企业会计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普遍薄弱,所以在监督工作中总会出现纰漏,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第三,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在运行中往往会出现形式化的监督,监督工作无法落实,这样往往导致会计监督机制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和职能。
1.3 企业会计监督人员的素质不高
在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管理过程中,企业的会计监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第一,我国仍有部分企业的会计监督人员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而这些会计监督人员的工作也达不到专业水准;第二,目前许多企业都没有为会计监督人员提供良好的培训学习的机会,企业的会计监督人员无法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从而使得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的质量与水平停滞不前;第三,我国企业的部分会计监督人员严重缺乏会计职业道德,所以企业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中账目弄虚作假的情况也层出不穷。
2.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的具体措施
2.1 建立健全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
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就必须要把企业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的控制结合起来,一方面,要努力加强企业的外部监督。政府、社会在这一环节中都是参与者,政府要针对当下的企业发展特点要制定和规范相应的会计制度、会计法律法规,而社会层面上的注册会计事务所也要根据相应的法律严格审核企业的会计报告;另一方面,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身的内部控制也要不断加强。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的任用、会计监督工作中相关票据的审查、会计监督具体事务相关责任的明确,这些内部控制的具体措施都将影响着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的顺利运行。
2.2 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
在企业会计监督机制中,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必须要有国家的助力和支持,尤其是国家在制定企业会计监督的相应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应该将会计监督活动中实际操作的细则凸现出来,这样更有利于企业会计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除此之外,政府监管部门要明确自身的权责,落实对企业会计事务的监察和惩罚力度。
2.3 努力提高企业会计监督人员的素质
在企业会计监督机制中,努力提高企业会计监督人员素质的具体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应该在会计监督人员的录用上严格把关,对于没有行业准入证或不具备专业会计事务处理能力的人员应该坚决不予录用;另一方面,企业应该为会计人员提供更多地专业进修和培训学习的机会,而企业的会计监督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通过不断地努力学习来提升自己的业务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修养。
结语
综合上述关于建立健全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的思考与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目前我国企业的发展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企业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并根据实际的变化情况制定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合理的会计监督机制。目前,在我国企业的会计监督机制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和弊端,所以企业和国家都需要为此付出更多的努力,企业健全企业会计监督机制,努力提高企业会计监督人员的素质,国家规范企业会计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而这些努力都将促进我国企业会计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最终促进我国企业在今后的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范小波.浅谈企业会计监督的问题及思考[J].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08):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