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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扩围;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引言
2011年11月16日,经我国国务院批准并决定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试行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并在现行的标准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11%、6%两档税率。2012年8月1日起,营改增的试点扩大到北京、天津等全国十个省市。2013年8月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广营改增的范围,并以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为试点,试图将铁路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也纳入增值税的扩围试点。可见,增值税的扩围势在必行。增值税的扩围一定要从我国的实际国情考虑,在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渐进式的改革策略。即:逐步在区域、行业两方面推进增值税的扩围。在区域扩围方面可以选择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有序的扩围,在行业方面可以选择由交通服务业向建筑业等行业逐步扩围。
一、增值税扩围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增值税扩围的试点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基本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但是,我们绝不能否认在过渡方案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弊端,这些弊端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必将为我国税制改革埋下隐患。
1.财政收入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稳定本国经济发展的基本保证。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与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全球各国纷纷出现财政赤字的问题,很多国家分别通过增值税这一具有中性税的优势,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增值税的税率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但是,我国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在面对各种经济危机与压力的同时并没有提高增值税的税率,而是大刀阔斧的对增值税进行了扩围改革。我国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做法不仅是为了进一步实现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股的优化、实现宏观调控的经济目标,更是很好的适应了我国近年来结构性减税的发展趋势。但是,与此同时,税收制度改革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增值税扩围改革,在降低了企业税负的同时更是为我国的财政收入带来了风险。税收的骤减使得财政收入减少,更影响到财政稳定我国经济发展与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
2.分税制财政体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1994年就开始实行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分税制财政管理。除了进口环节中的增值税以外,其他增值税都按照75%:25%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而在营业税中,除了铁道部门、银行总行等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外,其余全部归地方政府支配。但是,随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划归地方的营业税将逐渐小时,如果仍按照原来的分配格局进行分配将在很大程度上缩减地方财政收入,这是各地方政府不愿意看到的。另外,就目前的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现状来看,增值税的扩围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将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这种状况的出现很有可能导致地方政府为了使自己的财政收入不受损,而采取乱收费的方式来增加预算外资金,同时还将使得地方政府降低对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的质量。在增值税扩围试改期间,中央政府对扩围过程中的增值税如数返还给地反政府,但是,改革过程中带来的巨大的税收改革成本仍由地方政府承担。我们必须清晰的认识到:我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并没有分钱管理,而返还政策也远非长久之计。
3.增值税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增值税扩围改革前,我国设置了17%、13%、3%这三档税率,改革后又分别增设了6%、11%这两档税率。在改革试行过程中,新增设的这两档税率将财政所承受的压力与行业所承受的税负做了充分的考虑,但是,从长期的扩围改革来看,这样的税制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增值税的承担职能,严重阻碍了增值税自身职能的实现与优化。另外,纳税人身份的不确定与征税范围的不明确也是增值税扩围中面对的问题。
二、增值税扩围改革中的有效路径
1.有效协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
这一点是保证中央与地方财政都不受影响的基本前提。这就要求在扩围改革后,在保证重要财政收入比重的同时不仅要确保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更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还要充分发挥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以此来确保我国经济在宏观、微观两方面都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我国可以通过培养新的地方税种、适当的提高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地方政府所占的比例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例如:物业税、环境税等。
2.努力降低相关行业的税收负担
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在增值税扩围中相关行业的税收负担,可以设置合理的抵扣项目。例如:工资薪金的抵扣。对于交通运输业中那些使用时间较长的、价值较高的交通运输工具,例如:飞机、货车、轮船等固定资产的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制定相关的抵扣方案。另外,还要统一物流服务业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
3.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
在我国的税收工作中,税收征管工作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税收作用与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在增值税扩围改革中,必须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视,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体制,从根本上夯实税收管理工作,在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同时保证税收的全面征收,尽可能避免税收的流失。近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网络的普及,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也逐渐向着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方向发展,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
总之,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国际化竞争的日益加剧,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的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增值税的扩围已成定局,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税收体系建设、对有关行业的结构调整、对我国经济转型与健康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教育;均衡发展;财政职责
中图分类号:G52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246-03
“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当前教育改革的一个基本理念和战略选择。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财政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承担主要职责。近年来,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教育事业的发展,并取得了可喜成就,但教育发展仍然很不均衡,财政也未充分发挥其应有职责。因此,研究如何通过完善教育财政体制、发挥财政在均衡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均衡发展与财政职责
(一)教育均衡发展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方面拥有相对平等的机会,得到大致均等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条件,并能够获得尽可能的发展与成长。教育均衡是一种有待普遍确立的教育理念[1]。
根据经济学对产品的划分标准,教育应当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义务教育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社会收益率要大于个人收益率,属于公共产品。非义务教育,包括高中教育、高等教育,其消费上具有排他性,个人收益率要大于社会收益率,属于准公共产品。由于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产品、维护宏观经济稳定和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方面缺陷的存在,我国初步构建起了公共财政体系。公共财政可以弥补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的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可以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因此,教育产品的供给是财政承担的职责之一,推进教育的均衡发展不仅是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也是财政承担的又一职责。
(二)财政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作用机制
财政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实现财力的均等化,而财力均等化直接取决于政府间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教育财政管理体制调控着教育财政资源在政府间的分配,直接决定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流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上级政府调节地区收入差距和实施经济调控的重要工具,它是通过促进地区间财力均等化而缩小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进而缩小各地教育发展中财力投入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所有国家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实现地区及地区间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手段。
二、教育均衡发展的现状及财政制约因素分析
(一)教育均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区域间教育经费投入差距大
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通常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教育投入的实际水平。我国2005年全国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为2 221.05元,2007年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为3 699.42元,提高了1 478.37元。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的提高说明我国政府对教育投入力度的增加,这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表1、表2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各地区预算内生均教育经费差距很大。2007年,东部、东北地区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比全国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分别高738.56元和775.78元,中、西部地区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比全国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分别低1 365.88元和886.04元。不仅如此,从2005年到2007年,中、东部地区的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差距由1 769.38扩大到2 104.44,可见区域间教育经费的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2.区域间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
教育资源分布是否合理,决定着教育发展是否均衡。2008年,在义务教育阶段,只有东部地区的校均在校生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其他三个地区的校均在校生数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非义务教育阶段,中部地区的校均在校生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且最高;东部地区的校均在校生数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仅次于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校均在校生数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见表3)
3.区域间教育质量不均衡
生师比可以间接地反映教育质量。过大的生师比表明师资和教育经费不足,较小的生师比往往表明教育的投入较大,且有利于教育质量的提高。从表4可见,2008年,东部、东北地区的小学和中学的生师比都小于全国平均生师比,中、西部地区小学和中学的生师比都大于全国平均生师比。2008年只有中部地区高等院校的生师比大于全国平均生师比,其余三个地区高等院校的生师比都小于全国平均生师比。这反映出我国东部和东北地区小学、中学的教育质量要高于中、西部地区,我国中部地区高等教育的质量在四个地区中最低,足见我国教育质量在区域间存在大的差异。
(二)制约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原因分析
1.财政体制的不完善不利于教育均衡发展
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是对旧财政体制进行分税制改革的结果。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是针对财政收入的增量部分做了调整,存量部分被视为地方既得利益加以保留,因而现行的财政体制中包含了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在这种财政体制下,既得利益占优势、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仍然处于领先地位,地区间财政收支和人均财政收入差距依然很大。另外,由于财政体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对于各地区经济运行状况和财政收支发生的很大变化,上级政府不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方既得利益做适当调整,因此,地区间政府财力的差距会进一步加大。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决定了各地区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同,从而影响到区域间教育的均衡发展。
2.财政体制的不规范弱化了地方政府教育供给能力
我国现行的教育财政体制还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1)政府的事权和财权不对称。以县级政府为例,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县级政府有统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责任,并且确立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承担农村义务教育财政的主要责任。但是,县级政府的财力却与其事权不相称。首先,处于中西部地区的以农业为主的相当一部分县,长期存在财政能力薄弱的问题。其次,分税制改革使得收入层层向上集中,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显著下降。第三,实行农村税费改革之后,随着农村教育费附加和教育集资的取消,县、乡级财政收入也随之减少。县级政府财力的薄弱不能有效保障义务教育的供给质量,也是影响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原因。(2)我国的政府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实行的是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各级人大具有预算的最后审批权;上级政府除了转移支付制度和其他行政措施,并没有直接调整下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权限。为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地方政府很可能把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以吸引流动性资本;为了扩大财源,地方政府可以直接进入生产建设领域。这样就压缩了地方政府对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规模,导致教育的供给不足。
3.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作用有限
现行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包括三大部分,即税收返还、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
我国现行的税收返还政策仍然是以1993年为基数对所有地区给予返还,其性质是维护地方既得财力,并未改变地区间财力分配不均的格局,导致富裕地区因得到更多的转移支付变得更加富裕,贫困地区更加贫困。对于获得税收返还较少的贫困地区,税收返还对于弥补地方财政困难作用不大,税收返还往往优先满足行政管理费等支出,很少用于教育支出。现行的税收返还政策对于均衡地区间教育的发展作用很小。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上级政府拨给下级政府可自主安排的财力,目的是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我国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总转移支付的比重不大,难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对均衡地区教育的发展作用很小。
专项转移支付是中央对地方经济发展和事业发展的特定项目补助,要求专款专用,所以又称有条件补助或专项拨款。由于我国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督,专项转移支付存在挪用现象,所以导致了教育资金难以到位。
三、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财政对策
(一)优化财政收支结构,缩小地区间教育发展差距
实现地区间教育均衡发展,财政支持是关键。一是要增强落后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财政收入,为教育发展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二是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育的财政投入。
(二)进一步完善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
按照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在教育供给中的分担机制。基于县级政府财力不足的现实,应从制度上保证中央、省、地市级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责任。县级政府应将部分教育财政事权移交给上级政府,尤其是省级政府应该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投资主体。此外,鉴于我国东、中、西、东北各个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应该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教育经费分担机制。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各级政府教育供给能力
我国的转移支付是以“转向资金转移”为主要特征,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特别是缩小城乡间教育发展的差距,应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省级政府应该承担起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要责任。此外,为促进地区间教育的均衡发展,应进一步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的结构。应调整财力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使其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最后,要加强对转移支付支出的监督考察,提高转移支付在均衡教育发展中的绩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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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scal responsibility analysis of the education balanced development
WANG Jian-jun,JIN Shu-hong
(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 730070,China)
[关键词]房产税 经济效应 土地财政 税制设计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5-0075-04
征收房产税可起到充实地方财力,改善区域公共设施及服务和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对完善税制、理清税费、规范房地产市场也具有积极意义。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改革已进行两年有余,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房产税改革之前,深入分析沪渝税改方案在优化税制、充实地方财政收人、调节收入分配、抑制房价及改善土地财政现状等方面的效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对优化税制的作用
完善税制是房产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但分析沪渝税改方案可以发现,在优化税制层面,其房产税改革并不彻底,发挥的效应有限。
一是征税范围仍有待完善。改革拓宽了房产税的征税范围,由原仅向经营性房产征收扩展至自用增量住房。在目前房价较高新购住房数量有限的情况下,有限的征税范围必然会破坏房产税税源的完整性。2011年上海和重庆税务机关核实的应税房地产数量仅为7000余套和8356套;此外,不考虑存量房在税制设计上也有失公平。
二是计税依据欠科学。沪、渝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市场交易价格,未采用评估价值。按照国际经验,使用评估价值做税基可以保持税基相对稳定并且保证税基客观公允,这需要以系统、真实可靠的房产价值数据积累为基础,而这是我国目前个人房产税征收面临的一大技术障碍。以市场交易价格做税基可以暂时绕开这一障碍,降低征收难度。但房地产价值受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户型、施工质量、物业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而差别显著,新购住房的市场价格对存量住房的评估价值也没有替代性,因此,使用市场价格做计税依据有失客观和公允。
三是税率偏低。沪、渝的房产税细则中,对普通自住房、高端及多套住宅的征收税率都在0.5%左右(重庆对特别高档的住宅的征收税率也仅达到1%~1.2%),税率偏低。而国外总体上普通自住房税率都在1%左右,高价位或多套住房税率多在2%以上。过低的税率设计会降低纳税人对房产税的敏感度,也使房产税难以有效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四是出台的税改方案未对现行房地产行政收费项目进行系统化调整,未能规范房地产税费体制中税费体系不合理等问题。目前我国与房地产税收体系并行的行政收费项目混杂,在房产开发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收费有近50项,涉及约25个政府部门,总体费用占到开发成本的15%~20%,亟待规范。
二、关于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
沪、渝开启房产税改革后,房产税可实现的增收规模主要取决于税基和税率水平的变化。上海的方案中扩大的税基主要是新购住房,重庆的方案中税基扩展至包含部分新购住房及高档存量房。因为拓宽的税基范围有限,税率又较低,改革房产税增加的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作用非常有限。从纳税金额上看,上海到2011年5月底已经征收的个人房产税税款合计100余万元;重庆2011年度全年的个人房产税收入也仅为1亿元左右,占其该年度财政收入的比重不足0.035%,可见新增的房产税收入对于充实地方财政的效应非常有限。
假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针对城市自用住房开征房产税,不考虑减免,也按照沪、渝的两个税改方案,对全国地方政府年新增房产税收入进行初步估算,见表1。同样可以发现,目前的房产税改革方案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作用非常有限,房产税仍不能像美国、英国、日本等国那样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更为重要的是,房产税为地方税,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有可能因为地方政府博弈而进一步削减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改善效应。一方面,房产税改革将税收征管权下放给地方,有利于提高其税收监管的积极性,便于地方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但另一方面,在现有体制下,地方财政高度依赖房地产业的发展,“土地财政”也决定了地方政府有推高房价的冲动,使其对落实中央调控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地方政府还会以本地区情况特殊为借口,出台税收减免或税收返还政策,从而出现地方政府博弈,进一步削减房产税的效应。因此,从筹集财政收入的角度看,目前房产税的改革方案对地方财政的改善作用较为有限。
三、关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房产税改革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从两个方面起作用,首先是征收,其次是税收收入的使用。
在征收方面,沪、渝的税改方案对收入分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税式支出。在两地的房产税试行条例中,二者总体指向性明显,其征收对象均为高档住宅,并且对于低收入群体和合理需求的住宅予以减免。这种方式通过放弃对特定群体的税收收入来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沪、渝试行的房产税条例具有这一显著特点。与转移支付等传统的收入调节方式相比,通过税式支出来调节收入分配,具有作用直接、时效性强、执行成本低等优势。(2)累进税制。在征收的税率方面,沪、渝的税改方案中都对高档住宅采取了累进税制,上海根据房屋平均价格不同将税率定为0.6%和0.4%不等;重庆则根据房屋平均价格和征收对象的不同将税率定为0.5%、1%、1.2%三个等级。两地都试图通过针对不同单价的房产设置不同税率的方式达到对富者多征税,贫者少征税的目的,这种对于收入分配的二次调节,可以较为有效地发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3)征税范围。试点房产税拓宽了征税范围,由原仅向经营性房产征收扩展至包含个人自用住房,主要针对的还是增量住房而不是存量住房。这样的税制设计是考虑到现有征管水平的现实选择,但这显然影响了房产税对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使得社会上持有存量房的富有阶层不用缴纳房产税,这会限制房产税发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重庆的税改方案中将部分高档存量住房纳入征税范围,这体现了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但从调节收入分配的角度来看,两地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仍可做进一步调整。
在房产税收入的使用方面,如能运用得当,也可以有效发挥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国外的房产税大多属于地方税种,作为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区域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如美国地方政府主要是将房产税收入用来支付学区的义务教育费用,新加坡则主要将其用于对低收入者进行补贴。在两地的税改方案中,上海提出将房产税收入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重庆也提出房产税收入将用于公租房的建设。如能将房产税收入投入到廉租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上,对于减小贫富差距也是有积极作用的。
四、关于对房价的抑制
2011及2012年,全国楼市表现低迷,多数主要城市的商品房成交价格同比略微下降。但同人们对沪、渝房产税试点对房价的影响预期相悖的是,尽管成交量下降,但这两个城市的房价均在上涨,试点房产税并未如预期那样对房价起到抑制作用。
按照沪、渝目前的税改方案,现有的房地产税费体系及土地出让制度都未受到改革的影响,仅在拓展税基、调整税基评估方法的基础上开征了较低税率的房产税。总体来看,房产税改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例如:存量房的供应量会增加,特别是投机性购房占比越大的城市,存量房短期释放量越大。同时,由于房产税会增加房屋持有成本,导致投机性购房需求的下降;自住刚性需求受房产税开征的影响较小,但改善性需求也有可能因观望而减少,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短期总需求下降。
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影响供求的因素除税收政策以外却还有很多重要方面,如宏观经济环境、人均收入水平、城市化进程等等。以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房地产市场供小于求的局面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所以房产税本身对房价无法发挥明显的抑制作用是正常的。
五、关于对土地财政的改善
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日益突出,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1.4万亿元,比2008年大幅增长43%,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近44%,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达到2.7万亿,占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66.8%,房产税改革一直被寄望于成为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的一个途径。
开征房产税,确实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一个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但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按照沪、渝目前的税改方案,房产税的增收规模较小,在制度性因素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单纯依靠房产税个税的改革,弱化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的效应将非常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的征收与土地出让金之间并不存在法理障碍。我国实行土地国有制,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虽然都是以土地作为征收对象,但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法理上并不冲突,也不涉及重复征收问题。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者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价格,可以一次性缴付,也可以按年分期缴付。房产税的开征则是基于土地经济学,由政府公共部门代表社会通过税费的形式获得,用于收入再分配和公共产品及服务的提供,是与收益相匹配的收益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房产税将主要用于提供地区公共产品和服务,所以其征收与土地出让金是不可以替代的,也不存在重复征收问题。因此,沪、渝出台的房产税改革方案未触及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本身是合理的,但仅靠调整基本税制要素展开的房产税改革尚不足以撼动我国土地财政的现状。
如果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改革现行的土地出让方式,是可以改善土地财政现状的,即取消现行的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方式,改为按年缴纳,并将年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合并进房产税。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也可以把地价的负担从房地产开发商转移给房屋使用者,由此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房价也会大幅下降。如果房产税的改革涉及土地出让金,比如将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分摊至70年内,虽然长期来看可以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对于应届政府而言意味着短期收入将会骤减,必然会触及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利益,由此会使房产税的推行在地方政府中间面临巨大阻力。
总之,房产税改革一直被寄望于能减轻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但按目前沪、渝的税改方案将无法实现这一预期。这不仅是因为房产税的增收规模有限,更在于我国土地财政问题复杂,在制度因素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仅靠房产税个税的改革对土地财政的改善效应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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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县乡财政;税制
1县乡财政困难的主要表现
(1)财政包袱沉重,潜在风险较大,县乡财政难以满足公共服务需要。
分税制改革以后,中央加大力度,加强财政税收法制建设,努力提高中央财政的两个比重,导致地方可调控能力减弱,特别是贫困地区财政更加困难,缺乏最低限度的公共支出保障。一是人均收支水平非常低,财政仍然是“吃饭财政”;二是基础设施特别是教育交通、文化设施等公共产品投入严重不足;三是历史负债对财政造成巨大压力,在“吃饭财政”下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只能靠融资,地方财政难以满足公共服务的需要。
(2)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清,财政收支责任不对等。
目前的财政体制由上级政府单方面决定,上级政府存在自我扩大财权的便利,下级政府居于被动地位。事实上,县乡级政府是政策的最终执行者,一方面承担了庞大的事权,另一方面还要承担比发达地区更多的公共基础建设公共社保。公共教育等历史上由于财力所限而未能承担起的公共支出任务,任务繁重,矛盾错综复杂,庞大的事权与现行财权和相应的财力极不对等。
(3)财政转移支付不科学、不规范。
由于新税制保留了旧体制的基数,目前转移支付大多使用基数法,而不是因素法,上级财政目前无法建立以地方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为基础的规范化转移支付制度,只能对贫困地区实行有基数、有增量的“挂钩补助”等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以缓解财政运行中的矛盾与困难;财政体制的税收返还政策是以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为前提的,由于各县乡间收入基数、补助基数的不同,所得好处也有较大差异,体制的差异性也在扩大。
(4)收入结构不合理,财政增收潜力有限。
分税制体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贫困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但由于各县乡原来的产业结构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在运行中有着“穷者越穷”的效应,很难调整收入结构。一是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明显偏低,各类行政收费及其他预算外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较高,财政收入结构不尽合理;二是乡镇企业税源非常薄弱,税基偏小,税源结构也不尽合理;三是贫困地区由于受地理、信息、人才、技术等因素制约,乡镇企业成本较高,直接影响了乡镇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而影响财政增收。
(5)支出结构不合理,降低了公共财政效率。
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不可避免地包揽一些本应由企业、个人和社会负担的支出,承担着部分应由市场功能完成的支出,而一些本应由财政供给资金的事业和项目却不能完全得到应有的保障,比如社会保障、基础教育、交通等基础设施支出满足不了日益增长的需求,造成了县乡财政支出范围界定不清。“越位”和“缺位”现象严重。贫困地区的县乡政府运行成本也大大高于较发达地区。由于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在一些非公共领域支出较大,降低了公共财政效率。2缓解贫困地区县乡财政困境的主要对策
(1)减少政府层级,转变政府职能。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三级政府构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将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层级改为中央、省、县三级政府层级,即实行省管县。按照“市县分置”原则,将市级政府与县级政府成为平级政府。市级政府只管理城市自身一块,县级政府改为省级政府直接负责,取消市级财政与县级财政的结算关系。撤销乡镇一级政府,把乡镇一级政府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取消乡级财政,实行乡财县管,原由乡级政府承担的事务全部由县级政府统一安排,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列支。这样就会大大减少县乡财政供养人员,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减轻财政负担。在减少政府层级的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转变基层政府的职能。解决长期以来基层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中的越位问题,凡是市场能解决的,政府不干预;民间能负担的,政府不包办,如竞争性、盈利性领域。
(2)财权和事权要相对称,这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也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保证。
一是要明确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改变目前县乡政府集中了过多的事权,与其掌握的财权严重不对称的现状。各级政府间事权划分的总的原则是:全国性的事务由中央政府管,地方性的事务由地方政府管,跨区域的事务由中央协调,与受益地方共同承担。具体到县乡为:农村义务教育是效益外溢性很强的公共产品,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根据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原则,农村义务教育支出应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共同承担;民兵训练关系到国家的安全,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两项开支的绝大部分应主要由中央负担;社会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其支出可由省级和县级政府合理分担,以便使社会保障资金省级统筹和社会保障标准省级统一化;对于县乡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应由县乡财政负担,但对于以农业为主的地区和中西部地区来说,取消农业税后,中央应加大对其转移支付的力度,以维持基层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二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承担的事务,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权,使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相对称,最大限度地调动地方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为此各级政府都应该有自己大宗的、稳定的、与自己事权相对应的税种。我国分税制明确了中央财政收入来源,但省以下,特别是县乡并没有自己固定的税种和稳定收入来源。根据国际经验,不少国家把财产税作为基层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另外,在不影响中央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适当地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种开征权,让地方政府在中央必要约束条件下开征区域性的新税种,提高基层可支配的财力,增强基层政府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能力。
(3)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平衡地方财力,缓解基层财政困难的重要途径。一是要加大上级政府对县乡转移支付的力度,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逐步取消税收返还、体制补助等均等化较弱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形式,用“因素法”代替“基数法”。二是建立起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的转移支付模式。
[关键词]主体功能区;财政支持;财政政策;辽宁省
[中图分类号]F812.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2-0152-02
基金项目:2011年度辽宁省教育厅项目“辽宁主体功能区建设财税支持政策研究”(项目编号:W20111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但也出现了高污染、高消耗等一系列问题,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务院于2010年底印发了我国首个国土空间开发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规定于2020年实现主体功能区主要目标。为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辽宁省政府在《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明确提出推进形成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并提出了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发展建设的重点。
一、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划分与功能定位
主体功能区是指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为基本要素,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人与自然和谐、城乡统筹发展等原则确定的主体功能清晰的空间区域单元。国家从开发的角度,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相应地辽宁省国土空间划分为国家级优化开发区、国家级限制开发区、国家级禁止开发区;省级重点开发区、省级限制开发区、省级禁止开发区“两级四类”主体功能区。
本文主要侧重于对辽宁省省级层面的三类主体功能区进行分析,即主要侧重于对辽宁省省级重点开发区、省级限制开发区、省级禁止开发区三类主体功能区的分析。
二、现行财政政策对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主要解决中央与省级之间的财政关系,并且是按行政层级进行划分拨付,与主体功能区建设目标难以进行有效的衔接。
1.从纵向看,辽宁省政府与下辖的三类省级主体功能区之间缺乏必要的转移支付政策规定。而现行的税收返还政策起到了逆向调节的作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经济发展水平高,返还基数大;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经济落后,返还基数小,这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相矛盾。
2.从横向看,辽宁省主体功能区之间缺乏相关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规定。省级重点开发区是否应该横向援助省级限制开发区和省级禁止开发区,以及如何横向援助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目前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分为“两级四类”,既包括国家级主体功能区,又包括省级主体功能区。两级功能区的资金来源、监督监管具体应该由哪级政府负责目前尚未明确,尤其是第一类功能区——国家级优化开发区和省级重点开发区、第四类功能区——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出现国家级和省级主体功能区部分重合的情况,容易造成政府间相互推卸责任,影响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实施。
(三)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
1.省级限制开发区和省级禁止开发区主要用于生态建设以体现生态资源的多重价值,但是由此会带来财政收入的减少,进而违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对此,如果没有配套的生态补偿激励政策,将会大大降低地方政府进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难以推进主体功能区的战略实施。
2.省级重点开发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实施经济援助,以实现既定的生态环境资源在经济增长与生态服务之间的合理配置与使用,从而实现整个人类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对于此类功能区由于实施经济援助而带来的财政收入损失,目前尚缺乏必要的财税补偿措施,激励力度不够。
三、辽宁省主体功能区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建议
辽宁省省级层面共有三类主体功能区,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的差异,决定了不同类型的功能区需要对应不同的财政支持政策及政策实施工具。
(一)省级重点开发区:激励型财政政策
省级重点开发区是以辽宁省沿海城镇带、中部城市群为主。在本主体功能区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程度比较高,具有较高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但是产业发展比较分散,规模经济发展不够,资源利用率较低,所以应继续加大经济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形成具有规模效益的本土产业区或产业带,实现经济发展的飞跃,从而形成新的经济中心。
本主体功能区的财政调节可以采用税收调节手段,同时运用政府采购、公共投资等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动:
1.运用税收调节手段,给予省级重点开发区内的企业一定限度的税收减免,以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本区域。
2.可以通过政府公共投资,直接在重点开发区兴建一批重点开发示范企业,形成新的经济中心,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前来投资。
3.应该对本主体功能区内横向经济援助省级限制开发区和省级禁止开发区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如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等。
(二)省级限制开发区:支持——补偿型财政政策
本主体功能区主要包括辽东山地丘陵生态屏障区、辽西丘陵低山生态屏障区、沿海防护林带、辽河流域生态走廊。由此可见,本主体功能区主要是为了支持林业发展,而限制其他产业的发展,从而达到生态修复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本主体功能区在财政政策工具的选择上可主要采用转移支付方式。对由于限制其他产业发展而带来的财政损失予以补偿,以保证功能区内公民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1.应该制定关于对省级限制开发区进行转移支付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在法律层面对转移支付方法、方式予以确认,保证转移支付的规范实施。
2.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辽宁省三类省级主体功能区之间的财力差异过大,辽宁省政府的财力有限,仅依赖辽宁省的纵向转移支付,难以保证本主体功能区内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应该建立横向转移支付机制,由省级重点开发区分担一部分向省级限制开发区进行转移支付的责任。
3.模仿“省直管县”的做法,将辽宁省政府对省级限制开发区的转移支付直接拨付到县级行政区,减少中间财政管理层级,避免截流挪用。
(三)省级禁止开发区:保障——补偿型财政政策
本主体功能区主要包括辽宁省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
本主体功能区的资源承载能力较弱,不适合进行高强度的资源开发和发展经济,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无形资产,进行生态修复和保护环境,对其他产业直接禁止开发,并将破坏生态环境的产业从本主体功能区强制迁出。该主体功能区的补偿责任比较重,应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同时负责,财政政策调整工具可以采用转移支付、公债以及公共投资等。
1.中央政府可以通过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发行国债的方式补偿本主体功能区因禁止开发而带来的财政损失。
2.由政府加大对本主体功能区内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环境保护的公共投资力度,从而保证公民充分享有平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3.实行许可证制度。在省级禁止开发区内,只有取得开发许可证的企业才允许进行注册登记,从而严格限制本主体功能区的工业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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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上市公司;利润包装;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91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00)03 0034 02
在利润可以人为操纵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业绩增长将逐渐转化为各地方政府财力、母公司实力的较量,而不是公司在转换经营机制,提高自身素质基础上,进行市场竞争的成果。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依据公司质地、行业和市场情况,来推测、判断公司未来业绩成长水平的做法将显得非常荒唐。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很难将上市公司进行利润包装的手段归纳完全。但是,无论上市公司运用何种方式进行利润包装,都将给证券市场带来更多的非理性因素,为其健康发展埋下隐患。
一、上市公司利润包装的主要方式
(一)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倘若关联交易是以市价作为交易的定价原则,则不会对交易的双方产生异常的。而事实上有些公司的关联交易采取了协议定价的原则,定价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需要,使得利润在公司之间转移。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包装利润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有:
1.关联购销业务。不少公司在上市改组时是由集团某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供、产、销及其他服务方面的密切联系,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关联交易事项。在关联业务方面,包装利润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资产租赁。当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母公司调低租金价格或以象征性的价格收费,或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水平将资产租赁给母公司使用;有的上市公司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再转租给母公司的子公司,转移利润。(2)关联购销。如ST苏三山1997年销售一批货物给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子公司,销售收入16002万元,销售成本14002万元,产生的净利润达2000万元,交易价格由协议确定。(3)转嫁费用负担。上市公司和母公司存在着产销和服务关系,在改组上市前,双方须签订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当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母公司或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承担上市公司的管理费用、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甚至将上市公司以前年度交纳的有关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提高上市公司利润水平的目的。
2.转让、置换和出售资产。由于我国对公司的价值评估缺乏相应的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和财务处理不够完善,主观上亦有地方政府部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刻意参与,使得资产转让和转换基本上表现的是不等价交换和转移利润。其主要表现形式是:(1)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和等额的债务剥离给母公司,金蝉脱壳,以达到降低财务费用和避免不良资产经营所产生的亏损或损失的目的。(2)将不良长期投资转卖给母公司。母公司将优质资产低价卖给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不等价交换。
3.计收资金占用费。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之间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但实际情况是关联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和拆借现象比比皆是,两者之间也难以严格区分,虽属拆借也就法不责众。较为普遍的情况是资金占用的金额、收费标准均未公告,投资者无法对此合理性作出恰当的判断和预计。(1)向母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如浦东不锈1998年中期实现利润2837 04万元,但应收母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就达559 73万元,而母公司报告期期末欠上市公司2916 52万元。(2)向被投资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为增加利润,上市公司向被投资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通过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形式和利用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本身的缺陷,在年报或中报中却能反映一块利润。
4.托管经营。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由于缺乏托管经营方面的法规规定及操作规范,托管经营的操作都是偏离惯例、纯属利润包装的形式:一是上市公司将不良资产委托给母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这样上市公司既回避了不良资产的亏损,又凭空获得了一块利润;二是母公司将稳定、高获利能力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由上市公司托管,直接装入上市公司利润。
5.合作投资。一旦发现净资产收益率难以达到10%的要求,或经营不善出现连续亏损,上市公司便倒推缺多少利润,然后与母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合同。投资回报按测算的缺口利润确定,由母公司让给一块利润。
(二)“巧用”会计政策虚增利润
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导致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差异。有些会计政策有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遵守,而有些则有一定的灵活性,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加以选择采用。由于会计政策选择具有的灵活性,因而也就成为企业自身进行利润包装的主要手段。
1.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当企业的经营情况、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或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时,采用什么样的会计核算方法大多是根据企业的需要来决定的。其手法主要有:改变折旧政策,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即降低折旧率);采用直接转销法调低坏帐率虚增利润。会计核算方法成为某些上市公司包装利润的重要手段。
2.利息资本化。按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属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利息支出,应列入当期财务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属于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所占用资金的利息应予以资本化,增加资产的帐面价值,并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在今后逐步得到补偿。
3.潜亏挂帐。公司的资产帐户中,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及待处理财产损失基本上已不具有赢利能力,资产质量较差,市场人士一般习惯称其为不良资产。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一般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倘若成为坏帐也是很大的一笔费用。不过它的确认只以后年度的业绩,不会降低当期的利润,所以上市公司为提升当期的经营业绩,都不愿处理不良资产帐户的余额,长时间挂在帐上,以上行为统称为潜亏挂帐。有时,上市公司甚至通过潜亏挂帐将原本属于当期的费用记入上述各类帐户中留待以后处理,造成大量不良资产挂在帐上,使得上市公司资产出现严重“虚胖”,利润水分极大。
4.巨额冲销。公司在对外报告过程中,可以通过操纵可自由控制的应计项目,使利润在不同的期间转移。“巨额冲销”就是把有可能在以后期间发生的损失提前确认,以提高以后年度的业绩。具体表现为当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大幅度下跌,以后期间出现反弹。此法特别是在当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两年亏损后,公司为避免第三年继续发生亏损而被摘牌时所广泛采用。
(三)地方政府的“大力扶持”包装利润
由于上市指标争取难度大、壳资源紧张,地方政府不忍本地的上市公司失去宝贵的上市资格或配股资格,在公司的危难时刻,政府往往要伸出“看得见的手”。而上市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的作用,更使政府部门认识到扶持和利用上市公司筹集资金对当地的重要性。甚至有的地方提出了要对壳资源统加利用,政府财政先损失一点,提高上市公司业绩并进而提高股价,通过配股多募集资金发展当地经济,并取得税收的增长。为全力扶持上市公司,有些地方政府从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面的背后支持走向前台,以短期损失财政收入予以扶持。其主要形式是:
1.地方财政补贴。出于种种原因,地方政府直接为上市公司提供财政补贴的现象屡见不鲜,且个别案例补贴数额相当大。如某获得了上市指标,但其利润连续几年的经营业绩不够标准,当地政府部门采取了计划手段,按企业销售每吨产品由财政补给一定补贴的形式使其几年的经营业绩达到上市标准。此外,为了使上市公司能够获得较高的配股价格,通过补贴方式提高其年度业绩的做法也在不少公司的年报中得以。我国地方财政普遍吃紧,地方财政补贴不可能年年都有,也不可能构成上市公司稳定的收入来源,这给上市公司以后的业绩急剧滑坡埋下了隐患。
2.降低税负。按照税法规定,特区企业、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和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各不相同,所得税的减免权除税法统一规定外,地方无权减免。但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方政府相互比照,越权给上市公司税收返还政策,多数上市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收负担为15%甚至更低。
3.减免利息。对上市公司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销减免,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增加了利润。
二、防止利润包装的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截止1999年底,我国境内上市公司已达949家,总市值26471亿元,上市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另外,国企改革、建立企业制度,这些都离不开证券市场的鼎力支持。市场期待已久的《证券法》已出台,我国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条文还有《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各部门的规章、规定等,但在全面性、系统性、操作性和权威性等方面远远满足不了现实需要,证券市场要健康发展是离不开健全的法规制度的。
2.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公司披露的最低限度,公司披露信息时应遵循“从多不从少”的原则,对披露信息不足(对某些重要项目未予披露或不按要求完整披露)的公司,证券监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处罚,并责令其补充公告其语焉不祥、但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和财务事项。
3.会计政策应尽早与国际接轨。现行会计系统具有很大的弹性,如会计准则规定,一项业务可有几种供公司选择,有关的会计设定的估计范围由公司自己确定,这些都为公司进行利润包装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从剔除会计包装利润的弹性,提高同行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可比性,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润的立场出发,对影响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重大会计政策采用,应以原则性的刚性规定为妥当。
4.按市场规则规范公司收购、资产重组,尽量避免和减少过多的关联交易行为。在解决公司收购、资产重组渠道的基础上,如何做到公平交易并规范其行为是极为重要的。因而,需制定公司并购和重组的有关法规和财务处理规则,做到公平交易,保护各方利益;对被购企业的利润何时反映和如何处理等目前较为混乱的问题,要加以明确规定;开展对公司价值评估的研究,制定指导性的操作规范,以利于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活动的开展。
5.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有关监管部门一定要真正重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意见,对审计意见中提到的报表编制中的明显错误,在调查、核实后,必须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改正,否则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在审核公司配股等重要问题时应受到高度重视。广大投资者则根据审计意见,通过股票交易,对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行为作出评价。
〔关键词〕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违约风险,风险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2)02-0086-05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发起,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债券、税费返还等资产,组建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到融资标准的地方国有企业或企业集团,以实现政府的对外融资,并将融资主要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用事业等领域。据审计署2011年6月《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共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6576个,其中,省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65个,市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1648个,县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4763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总额为49710.68亿元,占地方性债务余额的46.38%,其中,省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余额为8826.67亿元,市级为26845.75亿元,县级为14038.28亿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融资工具,在增强地方政府财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和拉动内需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本文在分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产生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风险的主要表现及其治理对策。
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产生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从设立之日起就有着设立不规范和公司治理形同虚设的缺陷。这进一步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和投资决策的非科学化,形成过大的融资规模、单一的融资渠道、偏低的现金流覆盖率和严重不足的债务担保。其结果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盈利能力普遍偏弱,最终累积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
(一)设立不规范。有些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拿不出足够的资金作公司的注册资金和项目资本金,这些地方政府或是用一笔资金当作几个融资平台的注册资金和几个项目的资本金,或是把关联公司获取的银行贷款挪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注册资金和项目资本金,或是把政府部门的土地、办公楼和城市公共设施等注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来充当注册资本和项目资本金。这使得一些地方的政府融资平台越建越多,地方政府建融资平台的层级逐步向下移动。2011年审计署《全国地方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有1033家融资平台公司存在虚假出资、注册资本未到位、地方政府和部门违规注资、抽走资本等问题,涉及金额2441.5亿元。
(二)企业管理制度落后。大多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只有很少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真正实现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大多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虽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但只具有现代企业管理之名,而没有现代企业管理之实:股东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而总经理却由地方政府直接任命,权力无限膨胀,董事会和监事会难以有效监督和制约管理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其无法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1 〕。公司治理结构的缺失必然引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决策的随意性和非科学化。
(三)信息披露不完全。由于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评价不仅取决于融资平台本身的还款能力,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融资平台股东和担保人――地方政府的财力。因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不仅需要详细掌握相关融资平台的财务数据等企业信息,更需要掌握政府财政收支状况和偿付能力,在此基础上才能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进行综合评估。而实际上,由于一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财务信息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的信息披露不实,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往往只能凭借一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评价,错误的、不全面的融资评价必然导致金融机构错误的投资决策,这会影响融资的偿还,形成融资偿付风险。
(四)杠杆率偏高过大。由于现行法律制度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可融资规模没有明确的约束,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不考虑自身还款能力,极力扩大融资规模,最大限度地利用平台杠杆率,甚至把平台的信贷资金转化为子公司的项目资本金,以便进一步扩大债务融资规模。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总额已经达到49710.68亿元,如此大规模的融资会对融资平台的资金流产生巨大压力,稍微的风吹草动就可能影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偿还。
(五)融资渠道单一。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信贷融资、债券融资、股权贷款和信托融资。其中,信贷融资占总融资额的80%以上,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信托融资占比为20%左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银行信贷的高度依赖,将使融资面临较大的集中度风险,一旦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收紧融资规模,很容易导致融资平台现金流断裂,形成融资偿付风险。
(六)现金流覆盖偏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完全没有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如公共文化、娱乐、城市广场和公共体育设施等,其资本金和收益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第二类项目有部分经营性收入,但不能完全实现自负盈亏,除了项目资本金需要财政投入以外,还需要财政在盈亏上给予适当的补贴。第三类项目有完全的经营性收入,可以实现自负盈亏,只有项目资本金靠财政投入,其余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来满足,并可以用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收益来偿还融资的本息,如高速公路、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项目。可见,财政补贴资金对第一、第二类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会直接影响到融资平台债务性融资的还款能力。但是目前来看,由于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不稳定,以及地方政府财政支持意愿的不稳定,导致地方政府对一二类项目的财政补贴也是不稳定的,这就大大增加了融资平台现金流的覆盖风险,直接影响到融资的偿还。根据中金公司的测算,第三类项目占比为30%~40%。按照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第一类项目贷款余额占63.12%,第二类和第三类项目占36.89%。由此可以推测,第一类平台占63%,第二类平台占7%,第三类平台占30%。依此推断,应该有70%左右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投资存在现金流覆盖风险。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主要表现
正如上节所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着诸如设立不规范等缺陷,其结果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盈利能力普遍偏弱,最终可能形成债务的违约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各种风险都源自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违约风险。为了避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坏账风险的恶化,中央政府就会运用信贷和房地产政策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政策扶持,这又使信贷和房地产政策失去了应有的自主性,对经济软着陆构成威胁。
一是不良贷款率可能提升。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制度建设落后的情况下,由于地方政府的强有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配合,造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设立不规范、公司治理形同虚设,这进一步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和融资决策的非科学化,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规模过大、融资结构单一、现金流覆盖率偏低、债务担保不足和投资结构单一,这一切最终都会形成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坏账风险。其中,债务担保不足是尤其值得关注的问题 〔2 〕。如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本身有充足的贷款担保还相对安全,但政府担保贷款总量的增长幅度在2009年开始快速上升,因此这部分贷款的风险就成为真正让银行最担心的事情。在地方政府担保从法律角度无效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担保的履约与否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的态度,如若地方政府对担保没有足够的履行诚意,那么以地方政府担保为担保方式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就会面临很大的坏账风险〔3 〕。银行面临的坏账风险随着银行层级的降低而逐步增大,这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的坏账风险是最大的。根据中金公司测算,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占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总额的14.4%,占股份制银行的12.9%,占国有商业银行的11.6%。事实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坏账风险已经在逐渐暴露,审计署《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描述,有358家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偿还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其他相关债务1059.71亿元,借新还旧率平均为55.20%;有148家融资平台公司存在逾期债务80.04亿元,逾期债务率平均为16.26%。
二是地方财政承担的间接还款压力增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中,第一、第二类项目的还贷来源主要依赖于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很大一部分是地方政府担保贷款。因此,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运作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4 〕:即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财政补贴,也为其融资提供担保。当前,土地收入占我国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随着国家调控房地产政策的逐步落实和政策效应的逐步显现,地价下挫将是不争的事实。根据财政年鉴统计,我国土地出让收入及相关税费收入占地方预算收入的1/4左右,地价的下挫将极大地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将使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低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应偿付贷款增长幅度,进而影响到融资平台融资的还款来源和担保的有效履行。地方财政承担的间接还款压力随着地方政府层级的降低而逐步增大,这其中,县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财政还款压力是最大的。
三是再次形成国进民退的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地发展壮大,在短期内对整个国内融资市场及经济运行产生了巨大影响,一方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可抵消市场需求的紧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必然会对民间融资产生挤出效应,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统计,2002年~2008年广义民营经济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为58%左右,而同期广义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在65%左右,民营经济的金融环境并不很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会进一步挤压民营经济的融资空间,2009年全国9.59万亿元的新增贷款中,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近3.8万亿元,占比高达40%;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金主要投在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用事业等领域,这会排挤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建设的可能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大量进入一般竞争性领域,也必然对民营资本形成一定的冲击。
四是妨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贯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很大一部分资金是以融资平台所拥有的土地、房产作为抵押物,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的担保也以土地担保为主,同时,一、二类项目的现金流收入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拨款。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地方政府性基金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和土地本级收入中的房地产相关税收合计约占地方政府预算收入的1/4。因此,土地价格和土地收入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畅通运转至关重要, 地方政府会以各种理由来托住或推高房价, 从而使中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流于形式。如果房地产市场不能够按照市场内在性需求进行调整, 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扭曲就不能得到纠正,房地产业的泡沫就可能越吹越大,到最后甚至有破裂的风险,对经济的软着陆构成挑战。
五是妨碍信贷政策的调整和运行。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常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用事业建设项目融资而设立,这些项目一般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在2~3年。大量的信贷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后,为确保项目的持续投入和最后运营,不形成半拉子工程,未来几年的信贷投放规模极有可能保持较高的被动增长。这种项目建设3年内的资金需求进度一般为40%、30%、30%,也就是说,一旦银行前期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项目贷款,未来两年也必须以项目资金的30%进行后续贷款,否则很可能形成半拉子工程,进而形成事实上的不良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信贷投放的调整空间被极大地缩小,影响到信贷政策的调整和运行。
六是经济波动的风险加大。由于对政府举债行为缺乏规范的制度约束和严格的监管,地方政府的债务规模居高不下,增加了财政运行的风险,成为影响宏观经济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仍不均衡,经济发展仍高度依赖于出口和投资增长,近几年投资占GDP的比重一般在45%左右,而投资中政府投资比例为30%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是直接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资活动的波动必然导致我国经济整体的波动。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投资活动会进一步加大我国投资型经济发展方式的依赖性,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大量融资会绑架信贷政策和房地产政策的自主性,这从另一方面也对经济的平稳运行构成威胁。
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的治理对策
面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我们需要尽快清理现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其债务,同时着力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治理的长效机制,使地方政府从过度依赖融资平台中解脱出来。
(一)清理现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2009年末以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2010年6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和规范;8月,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贯彻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国发〔2010〕19号文件进行了细化和补充。12月16日,银监会印发 《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管理融资平台贷款,并进行准确分类,明确融资平台贷款拨备要求和分类风险权重,强化监管。审计署从2011年3月1日起,对31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政府性债务进行了全面审计。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清理举措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详细审计,摸清底数;二是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三是分类清理规范地方政府已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划清职能,规范运作;四是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放贷管理;五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高度重视,其清理规范的态度是坚决的,措施是严格的,我们相信,只要中央政府进一步细化上述政策措施,让上述政策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同时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融资平台风险。但我们也应看到,上述清理措施并没有涉及融资平台违约情况的处置方案。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地方政府的担保贷款比例很大,一旦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出现违约,就会涉及到地方政府对担保责任的履约问题。为了防范由此产生的风险,建议设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防范基金,专门用于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融资担保责任的落实。这个基金到底应该是多大的规模?基金的资金来源于哪里?资金怎么运用?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商榷的问题。
(二)构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治理的长效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避免地方政府融资的主动增长。上级政府不能简单地把经济增长作为评价地方政府业绩的主要内容。对地方政府的业绩评价,不仅要看当地经济的增长速度,也要看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等民生指标的发展 〔5 〕。要以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来考核下级政府的工作,以此作为地方政府考核和官员升迁的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地方政府考核机制的完善能从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的融资冲动。
沿着财政分权的思路,统一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让地方政府有充足的、与事权相一致的财权,避免地方融资的被动增长。第一,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按照公共产品的需求层次性来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支出范围,国防、外交等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由中央财政负责;跨地区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公共产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照收益原则确定具体分担的比例 〔6 〕;其他属于区域内部的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则由地方财政负责。第二,根据各级政府事权的划分和税收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考量来完善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分税制的关键点是降低财权的集中度。中央应在保持中央财政控制力的基础上果断地进行放权,坚定不移地走“分权”之路,将税收管理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合理划分,不应全部集中在中央。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税种制定权、解释权、征管权可集中在中央;对于不在全国统一开征、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小的地方税种的制定权、解释权、征管权可完全划给地方;对于全国统一开征、对宏观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地方税,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可由中央制定基本的征收办法,相应地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政策调整权等。其次是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结构、地方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等因素,在不影响地方政府增收积极性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统一地方政府的财权和事权,能够保证地方政府有充足的、与事权相配套的财权,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财政赤字的发生。
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体系,保证地方政府财政赤字能够得到低成本的筹集。政府投融资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在控制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以尽可能低的债务成本顺利完成政府资金的筹集任务;地方政府投资管理的主要目标在于合理选择投资方向和投资项目并控制投资风险。首先,要适当扩大地方债券发行力度。为了使地方政府发债规范有序的进行,在短期内可以适当加大中央政府发行地方债的规模,为有序控制地方政府性平台融资创造有利条件。从长期看,这也为逐步构建较为规范的地方政府公债制度积累了经验。2011年10月17日,财政部《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办法规定: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开创了先河。其次,创新和完善基础项目建设的融资形式,充分运用BOT等项目融资形式,减轻财政支出压力,降低财政支出风险。第三,建立地方债务预警体系。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系统是实现地方债务管理规范有序化的关键 〔7 〕。近年来,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有的地方政府已经构建了一些具体的风险预警系统,但这些预警体系无论是指标的设计还是指标的评价都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应该尽快加强这方面的规范性研究和试点,尽早建立统一的预警体系服务于地方政府投融资管理。第四,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责任追究制度。地方政府的融资规模必须与其财力相匹配,融资期限必须尽可能地与地方政府的任期相一致,并严格控制地方政府的担保行为。第五,为解决政府偿债困难,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偿债基金。偿债基金是地方政府为维护政府信誉,按地方债务规模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正常还款出现困难时进行垫付的临时资金。应明确偿债基金的出资人及出资比例,规范偿债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促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有序发展和运行。首先,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法制环境。建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设立机制,不断增强融资平台资金实力,保障政府融资平台持续发展;完善现代企业的组织结构,实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增强融资平台运作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融资平台的融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融资平台的举债规模与偿还能力相匹配;建立融资平台资本退出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拓宽融资平台融资渠道,拓展与银行机构合作的深度和广度,积极推动融资平台上市融资,完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融资,鼓励和支持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方式。其次,推进融资平台监管。一要明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监管主体,包括上级政府、地方人大、政协和财政部门等;二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内容,对投融资平台的设立、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资金使用情况、偿债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动态跟踪,切实提高融资平台的监管水平;三要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吸收并借鉴金融监管等成熟的监管手段,运用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手段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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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转企;前置审批;个体工商户;转企门槛;民营经济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3)09-0109-05
作为市场经济的先行者、探路者,个体工商户在改革开放浪潮中萌芽重生,“千家万户”式草根经济迅猛崛起,成为先富阶层的代表,形成浙江经济最鲜明的特色之一。据统计,目前浙江近250万家个体工商户,占全部市场主体71%以上,。为经济发展和民生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创业初期,个体工商户门槛低、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优势比较明显,但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集中度整合,个体工商户发展瓶颈日益凸显。如何利用个体经济传统优势,辅之于政策扶持,扶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做大、转型做强,值得深入探索。本文基于69万家工业类个体工商户的调查数据进行研究。
一、个体经济发展现状
实践证明,个体工商越活跃的地区,往往经济发展越快。迈克尔,波特的创新增长理论认为,当经济处于不发达阶段时,大量民众自谋出路,个体经济发展迅速,就业效应十分显著,有利于繁荣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先发地区之一,浙江个体经济起步早、发展快、影响大,是浙江经济快速崛起的一支重要力量。统计显示,浙江个体经济主要指标均位居全国前列(见表-1)。从数量看,2012年浙江个体工商户占全国14.6%,高于广东、江苏、山东等一线地区;从从业人员规模看,占全国17%以上,高于位居第二位的广东的13%;从营业收入看,占全国比重超过1/4,是河北、河南的2倍,高于广东、江苏等省份;从资产规模看,占全国比重达到21%,在各地区中遥遥领先。总之,浙江个体经济实力和规模均位居全国前列。个体经济迅速崛起促进了民间活力和民富,对吸纳就业、促进增收特别是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这印证了个体经济的“创业拉动型”属性。浙江城乡居民收入位居全国前列,特别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达1.4万元,连续28年位居各省区市之首,分别比江苏、广东、福建、山东高2350元、4009元、4585元、5106元,这离不开个体经济的贡献。全省89.6%的个体工商户分布在农村,88.9%的个体从业人员来自农村,占全部工业从业人员规模的近1/3。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收入、生产支出以及资产规模结构中,农村占比均超过88%。特别是农民收入来源中,个体经营收入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浙江农民人均纯收入中,经营收入达5190元(见表-2),超过了1/3。个体经济的发展史就是百姓的创业创新史。个体经营作为最直接、最活跃的民间力量和市场资本,要实现居民收入翻番,特别是农村居民收人翻番,有效之举是大力扶持个体经济。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瓶颈
与改革开放初的蓬勃发展不同,目前个体经济进入转型调整期,突出特征是“有升有降”。从“升”来看,个体工商户抓住机遇,迅速崛起,积累了实力,发展速度迅猛,数量从改革开放初期的8000多家,迅速积累到250多万家;实力进一步壮大,2012年户均营业收入近140万元,分别是2000年、2005年和2010年的2.8倍、2.1倍和1.2倍;就业效应明显,2012年吸纳就业415.6万人,分别比2000年、2005年增长54.1%、11.3%。从“降”来看,增速开始放缓。2012年个体工业生产增长5.3%,比2000—2005年均增速低3.8个百分点,比2006—2012年均增速低0.9个百分点。利润增速有所下降,外部环境面临从“无约束”到“硬约束”的转换,尤其是遇到“三大瓶颈”。一是自身性瓶颈。个体经济靠“作坊式”、“夫妻店”等起家,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处于产业链低端,治理结构单一、经营理念落后、自身实力不强、业主素质不高、转型发展不快,难以吸引人才,缺乏长远眼光和规划,转型升级困难重重。特别是在要素成本上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生产经营成本压力陡增,而且缺乏议价定价能力,成本难以向上下游传递。二是资源性瓶颈。要素资源越来越稀缺、节能减排压力越来越大、淘汰落后产能势在必行,个体经济获取信贷、土地、用电等要素的难度越来越大,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的粗放发展路径难以持续。融资难、用地难、创新难、投资难、盈利难、用电难等问题成为制约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融资难、融资贵”尤为突出。个体工商户规模较小、信用度不高,缺乏不动产抵押,再加上财务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达不到银行贷款的准入条件,要获得正规金融机构授信很难,主要靠基于血缘、地缘、亲缘、人缘等传统社会关系的民间融资。调研显示,2012年只有30.1%的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比上年充足,80.7%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发生正规融资行为,靠民间借贷融资的个体工商户占61.5%。三是制度性瓶颈。现在不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制度仍然明显。有研究认为,个体工商户发展陷入困境不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市场沉浮,它有着深层次的体制性原因,特别是制度环境欠佳是主要原因之一。
三、“个转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扶持个体经济转型升级,破解“三大瓶颈”最现实、最有效、最具操作性的路径是推动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变,即加快“个转企”步伐。所谓“个转企”,就是个体工商户从个体工商组织形式转变为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形式,进一步破除约束瓶颈、拓宽发展空间,凝聚竞争优势,迈上更高平台。这是个体工商户从“千家万户”走向“精兵强将”的必然方向,是民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也是市场结构优化的客观趋势。
(一)转企是个体工商户自身做大做强的必然方向
创业初期,个体经济富有灵活性、善变性、适应性,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随着市场结构高度化、市场竞争白热化、行业集中度提高,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个体工商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后,如果不解决获资质、拓出口、引人才、融资金等“多难”问题(见表-4),安逸于“小富即安、小得即满”,固步自封在“小鱼小虾”阶段,过度依赖低端市场、低水平制造、低成本扩张的粗放经营模式,发展空间会越来越窄,市场竞争力会越来越弱。
(二)转企是壮大“规下经济”实力的重要战略支点
个体工商户是私营企业的先驱。。尽管个体工商户“块头不大”,资产规模在规下工业中仅占26.4%,人均资产仅7.33万元,远低于规下企业平均水平(24万元),但个体工商户数量占了近80%(见表-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效率、要素投入产出率空间很大,每万千瓦时电力产生的营业收入达65.6万元,超过了规下企业(41.4万元),每万千瓦时电力产生的职工薪酬是规下企业的1.9倍,进一步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空间很大,是规下经济甚至规上经济的重要生长点。
(三)转企有利于扭转个体工商户无证无照经营的不良现象,维护市场公平
目前,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的比例仅40.5%,办理税务登记的比例仅30.6%,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普遍存在,规范管理难度很大,而且逃避转为企业导致市场竞争不公。现行政策法律没有明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要求,经营者自由选择申请注册形式,由于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大力鼓励支持,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征税政策以及经营信息不公开不对称,使得不少经营者倾向于选择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即使之后雇工人数、投资总额、经营规模大幅增长,年营业收入达到百万元以上,经营收入和雇工人数大大超过中小企业,完全具备开办企业的条件,也不愿转型升级企业,仍以个体工商户形式经营。调查显示,74.6%的“个转企”业主认为。个体工商户享受很多优惠政策,转企后负担明显加重,与个体工商户相比明显不公,不愿转为企业。
(四)相当一部分个体大户具备转企实力
国家2008年停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后个体工商户发展迅猛。从经营规模、场地、用工看,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体量已达到企业甚至达到“规上”水平,出现大量个体大户“戴小帽”现象。根据“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相当一部分个体工商户符合企业条件。统计表明,24%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在8人以上,其中达到20人以上的占5%;营业收入在300万以上的达15.9%,超过500万的占7。2%;雇工超过8人、营业额超过500万元,具备企业资质的个体工商户不在少数(见表-6、表-7)。
四、“个转企”的标准、路径与政策设计
科学有序推进“个转企”,不能只注重改变注册形式,更重要的是转变发展内涵,转变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提高市场竞争力和综合实力,这才是“个转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着力实施含金量高、操作性强、吸引力大的政策措施,为个体户转型升级减负松绑,把原来沉淀在个体户的市场主体推高到一个新的层次上,成为转型升级新的动力源。个体工商户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不能搞“一刀切”,要遵循市场规律,科学设置“转企标准”。首先是规模标准。雇工人数超过8人,或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或月营业额在4万以上的个体大户,特别是达到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作为转企培育对象。其次是行业标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从事印刷、旅行、互联网服务、劳务派遣、药品生产经营等的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以企业形式经营。最后是税收标准。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和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逐步转为企业。具体政策设计如下。
(一)着力减轻“个转企”税费负担,进一步增强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税费负担差距过大,必然影响“个转企”的热情和动力。这是不少个体工商户顾虑重重、消极观望、止步不前的一个重要原因。调研了解,个体工商户主要采用自行申报定额征税,税率较低,而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要交纳5%的营业税、25%的所得税、3%~17%的增值税以及各类附加税,税负大幅增加。比如,纺织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与企业在生产规模相当,在营业收入100万元左右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税费成本比企业节省约8万元左右。这导致相当一部分具备一定实力的个体工商户不愿意转型升级。“个转企”能否有效、持续推进,关键取决于业主能否得到实惠。这是影响个体工商户转企的最大因素。对此,要实施更有吸引力的财税优惠政策,特别是要推行新增税额返还政策,以上一年度应缴税金为基数,在个体工商户转企3年内,新增入库税金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返给企业;3年以后5年之内,按50%的比例返还;5年以后再视情而定。对于转企后税收贡献大的,要给予额外的财政奖励。转企涉及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减少土地、房产、车辆、设备等过户转让费,在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企业注册等级费等方面尽量给予减免,实现转企的低负担过渡。转企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要按照201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给予支持,与国家工信部实施的“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结合起来,在融资、审批、研发、信用担保、用地、用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通过“推”和“拉”结合,帮助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微企业。
(二)着力破解“个转企”审批障碍,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转企门槛”
“前置审批难”是个体工商户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想转而又未转”、“太麻烦不想转”的个体工商户普遍反映“审批难、审批繁”。调查发现,76.7%的业主将审批难作为转企障碍的第一位因素,21.3%的业主将其作为第二位因素,即几乎所有个体工商户一致认为审批比较难。“个转企”涉及国土、消防、质监、环保、卫生等诸多前置许可和审批。以消防前置审批为例,合法从事文化娱乐的个体工商户已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但如转为有限公司,要重新申办“消防验收合格证”,开业前要进行中介检测和检查。如果消防问题不解决好,其他审批就难以办下去,这导致不少从事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转企停滞不前。对此,要构建联动联审联办机制,按照“一张表、一卡通、一窗式、一条龙”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实现审批提速、流程再造、效率提升。对于非法定前置审批的事项,比如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不变、从事经营一年内没有不良行为投诉的,无需再办审批手续,凭借相关转型升级证明即可核发新的许可证或审批意见。办理税务登记证、质检代码证、土地、房产等过户,工商部门同步核发营业执照与《个体工商户转型变更证明》,个体工商户凭此证明直接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于住所不变的,可沿用有效期内的原住所证明,转企后一年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善房屋产权证明,在年度检验时向工商部门提交住所证明。关于“个转企”前后主体资格延续难这一问题,通过个体工商户业主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或本人承担,以公告方式终结个体工商户的无限责任,顺利过渡为有限责任形式。
(三)着力推行“个转企”社保优惠,为个体工商户“转企缓进”提供支持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对转企业主而言是不小的负担,是个体工商户转企的“拦路虎”之一,很多已转企的业主对此意见也较大。究其原因,一方面,转企后为员工一次性补缴社保的压力比较大,难以一步到位;另一方面,员工流动性大,缴纳社保后员工频繁跳槽,损失较大。从长远看,按章入保是法律要求,也是必然趋势,而且职工人保意愿和期望值也较高。针对这一问题,要实行社保费“四年缓进”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职工自愿参保,从转企当年起,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当年维持原状,第二年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第三年30%、第四年40%,第五年按有关规定比例缴费,让业主逐步调整适应。要允许个体工商户探索灵活性、选择性参保的过渡办法,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再逐步实现社保全覆盖。比如,对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100%参保缴费,对于其他人员鼓励自愿参保,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过渡到“全员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