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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约定价制;转让定价;关联企业
一、对预约定价制的简单介绍
预约定价制,也称预先定价协议(advanced pricing arrangement,英文缩写apa),是近年来国际上兴起的用以解决跨国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问题的一项制度,是指跨国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纳税人、关联企业、税务机关的充分磋商,预先确定受控交易所适用的标准(如方法、可比的合适调整、对未来事件的关键性假设等)共同签署的一项协议。预约定价制首先由日本在1987年4月提出,美国于1991年初正式实行。自美国正式实行预约定价制以来,日本、加拿大、墨西哥、澳大利亚、德国、荷兰、韩国等相继都实行了预约定价制,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预约定价制也颇为推崇,于1999年专门制定了预约定价指南,明确规定了预约定价制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程序。近年来我国也开始引入预约定价制,但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
如上表,概括来说,apa与传统的转让定价税制相比,优点有:(1)由事后调整改为事前规范,对公司采用的转让定价预先做出规定,能较好解决转让定价的滥用问题,有效保护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2)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使税收收入稳定且可预期。(3)避免双重征税或双重不征税,特别是有助于同时解决几个国家的转让定价问题。(4)有利于企业进行经营决策,同时减少征纳纷争,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干扰。(5)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
当然,apa也有缺点,主要体现在对签订协议企业的不利影响方面:(1)迫使企业披露敏感性机密信息。企业提出预约定价申请,需要提交大量资料,这些通常是企业比较敏感的信息,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将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2)在调整转让定价政策方面缺乏弹性。采用预约定价制以后,企业在调整转移定价政策方面将受到协议的限制。(3)要提交大量文件并成立由多种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管理机构。(4)遵循和应用较为复杂,费时费力。在美国,完成一件apa协议的平均时间为25个月,而在其他国家时间可能更长。这些缺陷的存在,使预约定价制的应用受到极大限制。但总的来说,预约定价制仍不失为一种新型的对转让定价进行税务规范的有效方法。
二、我国税法中关于-n约定价制的原则性规定
目前,我国的预约定价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速。税收法规与规章中有关预约定价制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具体法规条款中:
(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其中。第七章第二十八条第四款“其他合理方法”中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在第十一章第四十八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为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凡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应与企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执行。”这项关于预约定价制的规定,首次在我国税法上提出了预约定价制,首次允许在转让定价工作中应用预约定价方法进行调整,为我国运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是,此文件仅提及预约定价方法,并没有一整套正规的执行程序和配套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0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一至第五十六条对转让定价税制进一步明确,包括对关联交易的认定、明确纳税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的价格制定标准、明确预约定价制度、明确转让定价的追溯调整期限。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这是关于预约定价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首次将预约定价制度引入我国税法的正规立法中。但也仅仅是对预约定价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预约定价所应采取的具体形式和方法做出规定。
(三)《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
2004年9月3日,我国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这是我国关于预约定价实施程序的第一部立法,是我国在运用apa方面的重大进步,其主要内容包括预约定价的预备阶段、正式申请、审计与评估、磋商、签订安排、监控执行等详细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以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了税务机关针对各种避税行为而进行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调整,明确肯定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重要方法,即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反避税规则立法层次较低、约束力不强的状况。
三、预约定价制在我国的实践
在1998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颁布以前,早在1997年,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就曾协助某外资企业签订了我国第一份专业性的apa协议。1998年后,全国有130多家外资企业与税务机关签订了1-3年不等的单边apae21。2005年4月19日,我国的第一个双边apa由中日两国税务当局正式签署,这是我国预约定价管理的里程碑。
(一)深圳市:预约定价的跟踪管理
我国在apa方面的初步尝试是采用“跟踪管理”的方式。跟踪管理是指对已实施过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以后年度的定价策略、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对企业的转让定价情况、经营情况的变化定期及时提出质询,力求企业保持正常交易的利润水平。深圳市地税局在传统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大胆实践,最早摸索出跟踪管理这条途径,而且随着跟踪管理的深入,深圳地税局尝试使用了预约利润率的跟踪管理方法。
为适应这一形势,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其中第十一章对“跟踪管理”进行了特别规定,第四十七条明文规定:“凡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管中。应对其被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2)企业纳税申报额的变化情况;(3)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价;(4)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变化情况等。主管税务机关在税收跟踪管理期内,如发现企业税收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采用“跟踪管理”的方式调整转让定价,是我国对预约定价的初步尝试。此方法有效地解决了利用传统转移定价调整方法时税务机关工作量大,而且年年有新变化,又年年需要重新调整的被动局面,兼顾了成本与效益。
(二)我国预约定价制的突破: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自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于2002年底表达了双边预约定价意向以来,深圳市地税局成立了包括深圳市地税局专业人士在内的我国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工作小组,负责双边预约定价申请的受理、审核评估、拟定立场报告、与日本国税厅相互协商等。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直接参与下,双边预约定价工作小组共与日本国税厅分别在北京、东京和深圳经过了三轮磋商,最终达成共识,并于2005年4月19日在北京由中日两国税务主管当局,就东芝复印机(深圳)有限公司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事宜正式签署了有关协议,并授权深圳市地税局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规则》的规定与企业签署相应的预约定价安排。
首例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使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迈出了重要一步,标志着我国税收管理中转让定价管理水平的提升。但是,也暴露出我国相关立法上的缺陷,与双边和多边apa配套的法律与法规应尽快出台,以规制这种税收管理现象。
四、我国现行预约定价制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我国已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国税发[2004]118号,以下简称《规则》),为我国推行预约定价制提供了法律参照,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相对于美国和oecd预约定价的相关规定,《规则》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有关“保密问题”的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
apa的签订是由纳税人自愿申请的,这样就增加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所需资料的主动性。但是,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大都属于商业秘密,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护。许多国家都在apa的相关立法中高度重视apa的保密问题,并且在某些税收协定中明确列出apa的保密条款。《规则》第八章第二十五条对于保密问题有相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受到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有关规定的保护和制约”。但并未对违反保密义务做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我国还应在apa的相关立法中,建立完善的保密机制,使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受到国内法的保护,且在相应的税收协定中也应保证信息交换的保密。例如在相应立法中规定“对泄露相关秘密的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给予纳税人适当补偿”等惩罚措施。
(二)没有规定预约定价的申请费用
在美国的apa相应立法中,对apa的申请费用作了分段式的规定。而《规则》中却未对费用作任何规定。在当前apa申请数目很少、开展面较窄、大多为简单apa的情况下,我国应借鉴许多国家的经验,对apa的申请实行免费,以鼓励apa的实施。
(三)关键假设条件的内容不够详细具体
所谓关键假设条件是指实质性作用于所提出的转让定价方法的所有作为前提的有关纳税人、第三者、产业状况、商品和经济条件等事实。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总是与特定的交易方式和经济条件相关联的,关键假设对转让定价结果具有实质影响,能够导致apa协议的撤回或重新谈判。当这些关键假设所指向的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原来所约定的转让定价方法是否还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就需要重新考证了,所以,关键假设对于一项apa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旦对apa关联交易产生影响的经济条件与发生的实际情况有较大的不同时,双方就应对apa进行审查和重新谈判。可见,假设条件在apa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得到重视,其关系到apa是否可以继续实施下去。而《规则》中仅在部分条款中简略提及假设条件,并未列举关键假设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关键假设包括:相关的国内法律和税收协定条款;关税、税收、进口限制以及政府管制;经济条件、市场份额、市场条件、最终销售价格和销售量;企业的本质职能与风险、汇率、存贷款利率和资本结构;管理和财务会计、所得与支出的种类。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以上关键假设发生变化,apa的前景就会发生变化,或是终止,或是重新谈判,所以,非常有必要在《规则》中补充详细具体的关键假设内容。
(四)没有规定撤销apa协议的条件
《规则》第七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遵守了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并符合安排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可预约定价安排所述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如发现纳税人有违反安排的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安排。如发现纳税人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终止安排时间追溯至预约定价安排实施第一年的第一日。”其中提到了“撤销协议”,但未明确规定撤销协议的条件。oecd《指南》规定撤销apa的条件应为:“1 纳税人在提交多边安排的申请、年度报告或其他支持文件或有关资料时,由于疏忽、过失或故意而发生不实陈述、错误和遗漏;2 纳税人严重地不履行多边安排的重要条款和条件。由于撤销是这些后果中最严厉的一项,撤销安排的税务当局应在对有关事实进行认真和全面的评估后为之,并应及时与受到影响的纳税人和税务当局进行协商。”apa的谈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耗费税企双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对于撤销apa的情况来说,是所有执行apa的后果中最为严重的,所以撤销的条件就尤为重要,必须重点加以规范。
五、国际社会关于-n约定价制的立法实践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法或其税收协定中规定预约定价制,除美国、oecd有关预约定价制的规定外,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墨西哥、英国等一些国家在预约定价制的项目上也非常积极并都有各自的相关立法。
(一)美国
美国的预约定价制在立法中体现出以下原则:(1)apa程序是一个弹性程序,是为纳税人申请apa提供恰当和公平的解决办法,使纳税人在征税相对方上处于确定地位,因此apa的处理过程要基于税务局和企业的合作和有原则的谈判。(2)apa不能采取与转移定价法规相违背的方法,必须与转移定价法规所规定的精神相一致。(3)转回原则,即apa所规定的转移定价方法可适用于以前年度。当然,当以前年度的客观情况(如事实、经济条件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与现在有所不同时,需要做出调整。(4)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即apa的办理过程应尽量方便当事人。
(二)日本
日本的预约定价制在立法中除了吸收美国的先进经验外,还具有很多自身的特点:(1)积极尝试签订双边或多边apa。(2)由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才开展apa工作。日本国家税务总局专门设置预约定价管理办公室,并配备由经济、法律、国际税收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业人员小组。这样的安排能够提高预约定价工作的效率。(3)完善的信息系统。日本各相关地区税务局都通过预算申请购买商业数据库,根据使用权限和区域分别付费,使apa的相关信息在数据库中一目了然。这样做非常便于协议双方了解跨国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行业信息,也加强了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的合作与沟通。
(三)oecd国家
oecd《相互协议程序下制定预先定价安排指南》中有很多考虑周到的细微之处是非常值得借鉴的:(1)完善的、信息对等的保证机制。oecd鼓励税务当局投入足够的财力与人力以确保快速有效地达成安排。(2)保证资料和信息的保密。《指南》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应受到有关国家国内法尽可能的保护,根据协定进行交换的资料也应根据协定及国内法进行保护。”(3)建议各国给予多边安排以国内法效力。一旦多边安排被最终同意,各税务当局需在各国内给予该协议以法律效力。(4)完善的监督程序。税务当局应根据国内保证或协议程序监督纳税人的履行。
六、国际经验对我国的有益启示和思考
(一)加快双边或多边apa的立法工作
随着《规则》的颁布,我国在预约定价制上的相关立法刚刚出台,但是它还只是主要针对单边apa。《规则》第八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及税收协定的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按照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需要启动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程序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并制定相应程序”,可见,《规则》仅就单边apa适用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却欠缺了双边或多边apa的相关规定。预约定价制的显著优点便是避免双重征税,而这一优点在双边或多边apa中才能显示更大优势。
为了消除潜在的双重征税的影响,应采取鼓励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政策,同时,兼顾成本效益原则。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协议有效期以3-5年为宜。低于3年,期限太短,不符合效率原则;5年以上,期限太长,可能会不适应市场情况的变化。一般来说,对于初次申请的企业原则上以3年为限,以后可视协议实施效果和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期限;对于市场情况变化不大、波动范围小、相对成熟的产:业和产品可适当放宽期限。在对申请预约定价协议的企业的资格限制上,原则上以转让定价交易的规模为主要依据。具体以什么规模为限,应以预期税收收益和税收成本相等的临界点为基础,需要进行测算。
(二)制定“预约定价操作规程”
这是实施预约定价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法规,那么税务当局和企业在预约定价实施中缺乏依据,难以执行。而且,各地税务机关各搞一套,也会造成不同地区间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竞争环境,使预约定价丧失了应有的准确性和严肃性。目前,应尽快制定“预约定价操作规程”,以使各地实施预约定价时有章可循。“预约定价操作规程”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预约定价协议签定的程序和内容、预约定价的跟踪管理、预约定价协议范本等。制定的预约定价操作规程要详尽具体,并注意其可操作性,特别是有关申请、审定及文件修订等都要做出具体的规定,包括对企业提供的资料中有关关联企业的组织结构、历史、财务报告、产品、职能分工和风险责任、市场条件的总体描述,对未来经营效益的推测,有关重要假设及前提条件等均应作出详尽的规定。
我国在制定“预约定价操作规程”时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专门制定适合于中小型企业的预约定价规则,简化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协议的程序,节省其申请时间和费用,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的积极性。预约定价制度自身的完善是推动预约定价发展的内在动力,应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促进预约定价程序的简洁化、规范化,尽量缩短订立预约定价协议的时间周期,以降低预约定价的成本。
(三)增加处罚条款和保密条款
apa是一种更偏向行政契约性质的协议,在apa的申请和签订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若非关键性假设发生变化,双方都应尽量将所签订的apa履行完整,否则不但造成浪费,也会使apa的双方当事人丧失信心。所以在相关立法中应增加“处罚条款”,对故意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处罚,以保证协议的严肃性。
另外,在订立预约定价协议的过程中,由于纳税人必须首先向税务局披露有关转让定价方法的必要信息,其中很可能有一些对纳税人来说是机密或敏感的信息,一旦泄露将对纳税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在订立预约定价协议时,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纳税人的许可,税务当局无权向第三人或外国税务当局泄露相关信息。
(四)加强对apa信息利用的管理工作
关于apa信息的利用问题,应在预约定价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宜本着诚信的原则。尊重纳税人的权益,不得擅自将纳税人提交的信息用于对纳税人转移定价的审计工作中,但可以与纳税人进行相关谈判并做灵活处理,这样即使谈不成预约定价协议,也会提高双方的转移定价调整工作的效率,节约成本。
另外,税务机关应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企业转移定价资料信息库,加强事中监控,并经常性地与企业进行沟通。在协议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测试。此外,国内税务机关之间,包括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国税与地税机关也应当加强沟通与合作,避免一家企业需与国内多个税务机关签订多份预约定价协议,从而无谓地提高企业的成本。
(五)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相关的转让定价税制
事实上,还应当在借鉴oecd和美国等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不断修改和完善有关的转让定价税制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关于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具体内容,有关劳务、无形资产等调整方法的特殊规定等,为预约定价在我国的顺利推行清除障碍。
[关键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域经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11-0070-03
税收作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成本补偿。一个地区税收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该地区公共产品提供的数量与质量;而该地区经济的发展又为税收收入的增加提供丰富的税源保障。因而税收与区域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增值税与区域经济的相关性分析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里货物主要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来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从纵向上来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已经贯穿到生产、批发、零售各环节。增值税的相应政策设计、计征方式等都会影响到商品的流通。增值税选择在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征收还是选择在其中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环节征收,对不同的企业影响不尽相同。从横向看,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工业和商业的批发零售。各地区工业及商业发展程度不同,增值税对当地税收的贡献也就有所不同。
2.增值税的扣税范围,目前,中国实行的是生产型的增值税,即对购入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且对采购农产品作了特殊的规定。这种生产型的增值税有利于国家集中大量的税收收入,但不利于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设备的更新换代,同时,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也会有所不同。而清费型的增值税则相反,在进行税金扣除时,对已购人的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税金都能进行抵扣。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已经形成了一种共识,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已经在东北三省开始试行,它对解决不同产业的税赋问题也作了一些相应的调整。
从总量上看,各种类型的增值税都有促进投资增加的作用,但消费型增值税推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大,特别有利于促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促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小,仅有利于存货投资的增加。从实际看,增值税转型对投资需求有很好的拉动效应。
从对行业投资的刺激上看,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促进资本密集型行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的增长,生产型增值税仅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因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既有利于促进投资增长和科技进步,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就业,因而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产业的升级和发展,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
在现行的增值税下,由于不同地区的产业结构不一,东部地区中间产品加工的比重大,零售商品商品化程度较高,购入的原材料所含税金基本上被全部扣除。而中西部地区重工业所占的比重较大。所需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费用中属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且,中西部地区的初级产品加工的比重大,特别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加工业的比重大,而由于增值税的特别规定,对农产品购进时的税款抵扣只是按买价的10%加以扣除。所有这些规定,对于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的快速发展与相应形成的东、中、西部地区发展差距拉大有极大的相关性。
二、企业所得税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
企业所得税与区域经济的相关性主要体现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规定,影响了不同地区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和产业结构变化。
1.企业所得税对特定地区和产业实行优惠政策。如凡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企业,投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和资本密集型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投资回报期长的项目以及能源和交通建设项目等,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15%。又如凡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沿江沿边开放城市和内陆省会城市的生产性企业以及设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外资企业等,按24%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对特定行业项目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如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实行5年免征、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年出口额占总产值75%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期满后,仍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和设在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减免期满后10年内,仍可继续减征10%~30%等等。由于一些特定行业只能在一些特定的地区才能有所发展,故对特定行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实则是对特定地区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从事港口码头的建设,只能在一些沿海地带才能有这些行业的出现,内陆地区相对而言就少之又少。
中国对外开放的梯度渐进性表现在税收优惠政策上就是税收优惠程度和优惠范围从东部向中部和西部递减。这种区域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地区的企业税负影响较大,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而税收优惠政策出现差异时,东部地区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较低,中西部地区的税负水平较高。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前述地区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能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应补缴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款。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第七、八条的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可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可继续享受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中国特殊的经济政策,使得外资企业在中国各个经济区域的分布有所不同,相应地,由于外资企业享受到较多的优惠政策,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公司所得税税率较低。尽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法定税率基本相同,但是外资企业有许多优惠政策,实际税率明显不同,外资企业明显低于
内资企业。结果使得外资投资的回报率大大高于内资企业回报率,挫伤了内资企业投资积极性,成为投资乏力、内需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大量人,如继续执行这种政策,内资企业会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这种对内外资企业税收的区别对待,造成地区经济严重不平衡。改革开放以来,对跨国公司投资以区域优惠为主,重点对投资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跨国公司实行优惠。这种政策的结果,一方面扭曲了跨国公司的区域选择,使总体投资环境原本就比较优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时具备了更加有利的优势;另一方面是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资金为追逐税收优惠利益也纷纷投向东部沿海地区,更不用说跨国公司向西部进行投资了,最终还会导致地区经济严重不平衡。
三、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增值税、所得税政策调整措施
(一)加快进行增值税的转型试点工作
目前,增值税转型在东北试点,出于财政原因,尚未在全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规定固定资产投资不能抵扣,这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对原有工业进行设备更新改造。中西部地区的主导产业是资源导向型工业,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中西部地区能从中得到更多的税收抵扣,这符合国家的区域政策,也有利于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增值税税基由生产型过渡为消费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大,财政无法承受,因此可以先实行范围较窄的消费型税基,再过渡到完全的消费型税基。同时也以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主要按年),依次在西部、中部和东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既可以减少财政减收的压力又可以有效缩短由于政策不公而形成的贫富差距。
(二)建立高效的所得税法
所得税的两法合并一个重要的内容是调整区域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的着力点将由过去的以区域政策为主,转向要以产业优惠为主。具体做法为:一是统一税收优惠。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仍然应该适当保留税收优惠的政策,形成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新格局;优惠政策“产业优先”,侧重对某些行业和产业的倾斜政策,增加对于农业、基础设施、高科技企业和企业研发方面的减免政策,而对于环保投入和边远地区的企业也考虑相应的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不论在什么地方,都实行15%的税率。西部地区继续实行15%的所得税区域优惠。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应把资金引导到能够提高工业化水平的大型、高科技投资项目。以及农业、能源、交通、环保、重要原材料等投资项目上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应将过去的全面优惠变为特定优惠。二是坚持税收优惠多元化。税收优惠由单一直接减免为主改为直接减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等多种优惠措施并举的多元化税收优惠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应关注税收饶让条款、资本输出国税率高低,税收管辖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办法等因素的制约,对难以使外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资者母国的政府税收优惠尽量避免,应多采用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和国际惯例的间接优惠措施,如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再投资退税等,这些措施不受国际税收因素的制约,能真正达到使投资者直接受益的税收优惠目的。三是制定过渡性措施,对于已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而期限未到的企业,原则上将是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以实现改革的顺利进行,一些外企为了获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延缓报批获得时间,享受免税优惠;在优惠期限到期时,解散老企业,注册新企业,然后再以新开办企业的身份申请税收优惠。“二税合一”之后,以外资身份申请“二免三减半”优惠的政策实际上被取消,这有助于加强反避税工作。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随后的条款上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可见在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中,行政机关都有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义务,当事人都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见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寻求救济权。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陈述申辩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又便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途径
(一)事前告知的途径
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采用一般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除简易程序外)划分为调查和审查两个阶段。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告知当事人,在哪一道环节上告知。各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规定的告知途径不一样。根据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现行告知程序有三种类型:一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调查机关的职责,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有税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出版部门等;二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审查机构的职责,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三是对告知程序未明确规定由哪一环节进行,如价格管理、建设、文化等部门。
那么对于先行告知程序是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还是放在审查中完成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应放在调查取证阶段,由调查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二是认为应当在审查阶段,由审查机构审理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庭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因此行政规章对执行告知程序的机构和文书样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告知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部门规章的要求,正确履行告知程序。
从《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条文层次以及要告知的内容来看,调查机构在初步形成处罚建议时,需要先行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定的处罚建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先行告知程序应当由调查机关在调查终结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较为适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行政机关告知程序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告知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当事人主动采取或者不采取一定行为和措施的机会,积极地行使自己法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程序,还是行政机关举行的听证程序,都属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范畴。因此,告知程序应当由调查机构履行较为适合。
根据《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因此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应当由调查机构履行告知义务。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查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处理,实行调查、审理、决定三分离,如果将告知程序由审查机构负责,那么审查机构不得不担当起案件的部分调查职责,这不符合三分离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只要当事人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就必须听取,并对其意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提出意见的,应当由调查机构的人员听取并制作笔录;在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意见的应当由审理机构人员听取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附卷,调查和审理阶段取得的笔录都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因此,调查机构在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提出处罚建议时履行告知当事人权利的告知义务,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二)事后告知的途径
事后告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并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途径。
行政机关不按法定的程序和途径履行告知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即处罚无效。当事人可以不履行或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论文关键词]税收行政执法;税收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拟对现行税收征管法作出三个方面的修改,其中第一方面主要是税收征管法与有关法律衔接问题,并明确列举了与行政强制法、刑法、行政许可法相衔接的内容,较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实践的需要以及妥善处理了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具有较大的进步意义,然而《修正案》中的部分条款还有待完善和细化。比如《修正案》第七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文只是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存在违反《刑法》的可能性后的移送义务,但并未明确移送的相关具体程序,也未明确税务机关在移送前是否可以处罚、税务机关的处罚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等问题,这也就导致了税收征管实践中“以罚代刑”等现象的出现。
二、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的必要性
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相互独立,又内在联系。税收行政执法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情节轻微的涉税行为,而税收刑事司法则针对的是达到犯罪标准的严重违法涉税行为。虽然从立法上看,两者以涉税行为违法情节轻重为区分标准,但在实务中,由于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往往是在调查过程中逐步确定的,因此并不能事先在税收行政执法与税收刑事司法之间进行明确分工。同时,由于经济犯罪具有特殊性——其违法行为通常具有过程性,因此简单地移送与程序倒流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因此,完善税收行刑衔接机制是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在需要,也是提高税收领域执法和司法效率的有利保障,对于规范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当前税收实务中,“以罚代刑”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威严,也使得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了应有的惩罚。税收行刑衔接制度的完善,一方面能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实现一事不二罚,避免重复处罚;另一方面也使违法、犯罪纳税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衔接上存在的问题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涉嫌税务犯罪的案件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由于该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税收行刑衔接机制在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部门间的分工合作问题
由于纳税人等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税收行政违法行为和税收刑事违法行为。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前者由税务机关的稽查机构管辖,而后者则由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管辖。同时,现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也明确规定了税务稽查局同公安经侦部门间的权限问题。
虽然从立法上看,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边界十分确定,即对税收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必须将严重的税收刑事违法行为移交给公安机关。但是,在实务中,对于如何认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该标准由谁进行制定、严重程度由谁进行认定,均未得到明确规定,这也就导致了实务中两者职权边界模糊的问题。
另一方面,虽然法律法规赋予了税务稽查局对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执法权,但由于其只能采用非强制性措施,在查办涉税案件中受到了极大的约束,由此产生取证难等问题。再加之现行关于移送时间的规定不明确,稽查局将涉嫌刑事违法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由于一些原因,在调查取证方面也遇到了问题。
此外,法律法规在明确了两者之间的权力界限问题的同时,也认识到了联合办案的必要性,但在实践中却由于部门之间能力权力不匹配问题——税务稽查局具有办理涉税案件的能力却没有强制调查的权力,而公安机关具有强制调查权却缺乏办理涉税案件所必备的专业技能,呈现出双方互相依赖,但联合办案又困难重重的尴尬境况。
(二)移送及标准问题
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了统一规定,规定了移送时间、违反规定的相应责任等内容。但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并未出现理想的分工合作状态。
虽然该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必须移送相关案件的职责,但并未对移送标准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两机关对此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由于对涉税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不一,税务机关只享有非强制性执法权限,调查取证能力有限,因此税务机关在移送时所要查明的犯罪事实要素和证据材料可能不符合公安机关的要求,公安机关往往不接受移送的案件。同时,由于现行立法并未对移送前税务机关是否能够进行行政处罚进行明文规定,税务机关往往出于处罚数额的考量和寻租问题,对违法纳税人等相关主体进行一般性行政处罚后就终结此案,并不愿意将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处理。最后,虽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规定了检察院、监察机关等的监督职责,但在实务中,我国并未制定行之有效的移送监督机制。
(三)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适用问题
由于当前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并未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作出明确规定,也就可能存在两者竞合的问题,也就存在当事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是先处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还是不进行行政处罚,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的内容来看,“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也只规定了移送前已经罚款的行为。就此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没有统一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同时科以行政处罚和刑罚,两者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存在交叉现象,同时科以处罚,可以相互弥补,更有利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只科以刑罚,由于税务机关已将达到犯罪程度的案件移送给司法机关,因此只能由司法机关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不再处以行政处罚。三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当移送案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不构成犯罪或者经法院审理认为其情节轻微,免于刑事责任的案件,虽然行政机关将其移送,但仍可以处以行政处罚。
同时,处罚时间与移送时间如何确定又成了另一问题。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依法移送,不罚款。税务机关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时,认为纳税人涉嫌构成犯罪的,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即优先追究纳税人的刑事责任,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功能,有效打击涉税犯罪行为。二是先罚后送。三是先送后罚。某些犯罪情节轻微,法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免除其刑罚后,行政机关仍可以给予犯罪者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我国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与税收刑事司法程序衔接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细化规定税收行刑衔接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首先,应当推动税收基本法的制定与实施,将税收执法、司法程序做详细明确规定,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其次,在未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情况下,不妨在《税收征管法》中单列“涉税刑事侦查”一章,具体规定涉税刑事调查的执法主体、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职权等条款。另外,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适用方法和程序上作出统一规定。
(二)从长远看,在稽查局设立涉税犯罪侦查部门
关于我国税务机关同公安机关的职权界限模糊问题,可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从国外经验看,绝大多数国家赋予了税务稽查机构刑事侦查职权。如日本即在税务稽查局内设立“涉税刑事犯罪侦查处”,规定税侦部门是惟一的涉税刑事犯罪调查的执法主体,并依法赋予有限的刑事侦查职权。同时,该处负责研究、计划和协调有关刑事调查程序的管理工作,为刑事调查提供经济分析、研究,刑事调查结果的审核,与刑事调查相关的情报、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开展税收刑事调查等工作。这就使得在查处重大涉税案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下,无需中断稽查,提高办案效率,解决取证难或者重复取证的问题。
(三)从近处看,完善涉税案件移送的机制
第一,进一步完善涉税案件移送的法律规定。明确涉税案件的移送程序,确立和细化案件移送的手续和文书,以便区分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的责任,并对案件处理结果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完善移送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安机关不予接受移送案件和税务机关不移送案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虽然我国税收实务中,部分地区在分工合作方面建立了部级联席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但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可以适当借鉴日本的税收情报制度,建立专门的税收情报会议制度,商讨情报工作基本运作政策和具体的实施计划,将法定情报收集(情报日收集)和非法定情报收集(一般收集)相结合,为税收调查提供依据。
我科于2003年10月至2006年7月用温肾利水法治疗乙型肝炎后肝硬化顽固性腹水患者24例,取得了较好疗效,现报告如下。
1 一般资料
47例均为我院收治的住院患者,确诊为乙型肝炎后肝硬化[1]。患者腹水量多,增长迅速,腹水持续超过3个月,对钠和水不能耐受,无自发性利尿反应,对利尿剂效果不理想。HBsAg、HBV-DNA均阳性,腹部B超提示大量腹水,门静脉内径≥1.4cm,按Child-Pugh积分为C级。中医辨证属肾阳亏虚型。排除心原性腹水、癌性腹水、结核性腹水等。47例随机分为两组,其中治疗组24例,男15例,女9例;平均年龄60±3岁。对照组23例,男14例,女9例;平均年龄59±4岁。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腹水量及病程方面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2 治疗方法
2.1 对照组:采用常规综合治疗,包括休息,低盐饮食,限钠限水,补充人血白蛋白,必要时予新鲜血浆;另予甘草酸二铵、还原型谷胱甘肽、门冬氨酸钾镁、促肝细胞生长素护肝降酶;茵栀黄退黄;安体舒通、速尿利尿;门冬氨酸鸟氨酸、乳果糖预防肝性脑病。并根据不同的症状采取对症治疗。
2.2 治疗组:在对照组治疗的基础上,采用温肾利水法,处方:制附子、干姜各10g,肉桂5g,桂枝12g,生白术、白芍各15g,猪苓20g,茯苓、车前子、泽泻各30g,每日1剂,水煎分早晚两次口服。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及每周B超检查肝、脾及腹水量,检测肝肾功能、电解质。均以1个月为1疗程。
3 治疗结果
3.1 疗效标准:显效:腹水消失,临床症状消失,一般情况良好,腹部B超示无液性暗区;好转:腹水大部分消退,临床主要症状减轻,一般情况改善,腹部B超示少量腹水;无效:腹水量不减少或增加,临床症状加重,病情逐渐恶化,或出现各种并发症而死亡。
3.2 治疗结果:经治疗1个疗程后,治疗组24例中,显效6例,好转12例,无效6例,总有效率75.0%;对照组23例中,显效4例,好转7例,无效12例,总有效率47.8%,两组总有效率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
3.3 两组治疗前后肝功能变化:详见表1。
3.4 两组治疗前后低钠血症与血肌酐(Cr)、尿素氮(BUN)变化比较:治疗组治疗前低钠血症13例,治疗后血钠正常5例,有效6例,总有效率84.6%;对照组治疗前低钠血症12例,治疗后血钠正常3例,有效5例,总有效率66.7%。治疗组治疗前Cr异常19例,BUN异常21例,治疗后Cr正常6例,有效9例,总有效率78.9%;BUN正常8例,有效10例,总有效率85.7%。对照组治疗前Cr异常18例,BUN异常20例,治疗后Cr正常2例,有效5例,总有效率38.9%;BUN正常2例,有效8例,总有效率50.0%。治疗组治疗肝肾综合征的疗效明显高于对照组。
4 体会
顽固性腹水是肝硬化的晚期表现,死亡率较高。本病属中医“鼓胀”范畴,多由于肝脾肾三脏功能失调,终至气滞、血瘀、水停腹中。属本虚标实,故仅用大量利尿剂往往无效。久病、重病的肝硬化患者多表现为肾阳虚弱、命火式微的症状。肾阳虚弱,命门火衰,更难温化水饮,故温阳化气始终为利水之首务。本方以温肾散寒利水之真武汤合健脾化气利水之五苓散加减,以温补肾阳,振奋肾阳,使已聚之水得以温化蒸腾或从小便而去,故收满意之效。
5 参考文献
[1]中华医学会传染病与寄生虫病学分会、肝病学分会.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标准[J].中西医结合肝病杂志,2001,11(1):56-60.
中止发行机制首次提出,确实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一大亮点。在以往的新股发行中,除了当年的通海高科、立立电子、苏州恒久以及胜景山河之外,并没有出现新股发行中止或失败的先例。实际上,上述四家企业新股发行是“成功”的,只不过最终被监管部门撤销了核准决定,募集资金被退还不说,还落得个支付相关利息的“鸡飞蛋打”的结局。
该来的迟早要来。6月7日,欲在深市中小板挂牌的八菱科技,因为询价机构不足20家,而成为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中止发行的首吃“螃蟹”者。在八菱科技路演推介过程中,询价机构只有19家,离20家的底线只差1家。而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八菱科技因为询价机构的不捧场,其新股发行不得不“被中止”。
八菱科技的中止发行,其实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其一,今年以来,新股次新股呈现出大面积破发现象。有统计数据显示,截至6月2日,在今年挂牌的144家新股中,破发的占116家,比重高达八成。新股大面积破发,无论对机构投资者还是对中小投资者来说都失去了吸引力,一级市场申购资金大撤退就是最好的证明。
其二,八菱科技主营业务为热交换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成长性并不被市场看好,又缺乏炒作概念或题材上的亮点,更重要的是,八菱科技还患上大客户依赖症。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年~2010年,八菱科技对包括上汽通用五菱在内的五大客户销售额占营业收入营额的比例分别为71.73%、83.30%和81.22%。这样的一家公司又如何能够获得投资者的青睐?
其三,八菱科技保荐机构给出的“合理”估值太不合理。八菱科技保荐人民生证券给出的询价区间是33.5元~40.2元,市盈率,25~30倍。这一区间明显被高估,更是保荐人为了发行人与自身利益对市场的误导。
八菱科技中止发行,并不意味着其上市已经到了绝路。根据规定,八菱科技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那么,在不久的将来,八菱科技再次路演推介,保荐机构将邀请更多机构参与询价,并最终成功发行将是大概率事件。
与其说八菱科技中止发行是由于其大客户依赖症、成长性不足等原因造成的,倒不如说是由于询价机构“不给力”导致的结果。在以往的新股询价过程中,包括基金在内的机构同样会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报价偏低的询价机构,常常会遭遇被“劝退”的尴尬。此次众多机构的用“脚”投票,不仅出了一口“恶气”,更重要的是“市场化”已经发挥了一定程度上的作用。
其实,在八菱科技之前,万安科技差点上演了类似的一幕。参与万安科技询价的机构只有24家,离中止发行只差5家。正因为参与的机构较少,万安科技不得不以15.60元的发行价格、17.9倍的发行市盈率“委曲求全”。
1 病原 本病由水稻黄单胞杆菌稻生致病变种所引起,菌体短杆状,两端钝圆,单生,也有双链,不成串,菌体一端着生一条鞭毛。细菌在培养基上菌落圆形,边缘整齐,稍凸起,表面光滑发亮,蜜黄色并带黏性,好气性,在28℃下生长良好。菌体较白叶枯病菌体为小,生理生化反应与白叶枯细菌基本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条斑菌能使明胶液化,使牛乳胨化,使阿拉伯糖发酵变酸,对青霉素和葡萄糖反应钝感。
2 发病条件
2.1 温湿度对病害发生和流行关系很大,气温在26~30℃、相对湿度为85%以上,且多雨、日照不足、风速大的气候条件下,利于此病发生。
2.2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发生轻重与灌水关系较大,凡长期深灌或稻株受淹,发病就重。在串灌漫灌的情况下更有利于病菌随灌溉水而传播,从而扩展危害;若基肥不足,追肥追迟、多施,尤其是氮肥过量,则植株体内游离氨基酸和糖的含量增高,易造成稻株徒长贪青,降低抗病性。
【关键词】执法;问题;途径
近年来,随着法治烟草的建设,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例如:服务理念不足、联合执法不协调、制度执行不到位、执法缺乏技巧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提高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水平,以维护烟草市场秩序,进一步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思想建设,指导执法行动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执法者的执法理念直接决定着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状态,是执法行为的出发点和基础,因此,烟草专卖行政机关要切实解决好当前执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应把端正执法思想作为一个环节。姜成康局长在讲话中曾指出: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这是开展好这样工作的先导,只有思想认识的进一步提高,才有行动上的更加坚定自觉,才能确保国家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一是增强法理理念。懂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和基础。作为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法机关和执法者,自己首先必须要懂法、守法。通过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使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真正达到执法为民的根本目的。二是树立服务理念。专卖执法人员要坚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根本宗旨,正确对待党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认真履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在专卖执法过程中,要彻底摒弃“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处罚”错误思想,把“情感管理”的理念落实到日常监管中。三是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执法工作有别于营销工作,衡量专卖执法工作的好坏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来衡量执法成果,执法人员不仅要严格执法,还要充分考虑到执法后的社会影响,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完善执法体制,畅通执法渠道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的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结合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我国烟草专卖政执法体制尝试进行改革,以畅通执法渠道。一是实现政企分开,严格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主体制度,理顺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体制。这样才能使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在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制定方针政策、执行法律、依法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使烟草专卖市场呈现出公正、公平、合理的格局。二是建立烟草专卖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动用强有力的联合执法手段,建立政府支持、舆论配合的多部门长效合作机制,是烟草执法的制胜“法宝”,烟草专卖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要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必须要有一个使其存在与发展的平台。如确立联席会议制度,搭建联合执法平台;实行联合办公,强化沟通协调;常态联动执法,确保机制成效。
三、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执法能力
孟子所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有效实施,显然还有赖于一支高素质、极敬业、严于律己、克己奉公的执法者队伍。一要强化领导班子建设。领导班子既是加强队伍建设的组织者,又是队伍建设的实践者,是队伍建设的重点,是保证专卖战斗力和凝聚力的源泉。在工作中,切实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把干部考核和干部任用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基层领导干部的动态管理,优化班子结构,以消除惰性,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要强化执法人员专业知识技能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提高现有执法队伍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执法技巧的学习,提高执法艺术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知识更新,培养复合型人才,使执法队伍逐步由工作型、经验型向知识型、管理型、服务型相结合的结构转变。此外,在培训方式上,要注意形式的多样化,培训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培训有考核,年终有评比,将培训的成效予以量化。
四、完善执法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近年来,县级烟草行政执法部门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大大节约了老百姓的时间和精力,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效率,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是继续在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推行电子政务。烟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近年来大力实行电子政务,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还要不断改进电子政务功能,如注重政务公开、信息咨询、业务办理、执法投诉等功能充分在电子政务网站上表现出来。二是大力加强文明执法。在执法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充分尊重执法相对人的权益,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建设和谐烟草和法制烟草提供保障。三是合理利用执法技巧。执法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在执法过程中要注意沟通的方式和技巧,养成良好的证据收集习惯,树立证据意识,把握正确的询问技巧,严格程序执法等。
五、提炼执法文化,涵育执法行为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是一个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在长期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积累,经过筛选提炼而形成并被倡导的一套优良作风、行为方式及价值观念,是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持续发展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建设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不仅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深化改革、树立文明执法理念,做到执法为民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涵育执法行为的主要途径。建设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一是以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指南,指导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建设,推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顺利开展。二是塑造行政执法价值观,形成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的核心。三是制定科学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管理制度,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建设。四是树立良好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形象,展现优秀的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五是注重烟草行政执法文化的个异性,创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文化。
六、加强硬件建设,提供物质保障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硬件建设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水平,影响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的积极性,进而影响着办案质量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形象的树立,因而,改善行政执法物质条件是提高执法水平的基础条件之一。一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硬件建设的具体部署、检查、协调、指挥和指导。分管领导靠上具体领导指挥。二是更新急需的办公用设备,提高了办公现代化程度,以改善执法条件,提升执法能力。三是加强管理,使物质装备发挥最佳效能。如加强了设备制度建设,保证了执法工作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了物质装备的整体效能。总之,要从强化执法需要出发,抓紧改善执法装备,以适应现代行政执法的客观要求,更有效地发挥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
七、加强客户教育,促进和谐执法
蒙牛集团领军人牛根生曾说过:我们不仅培训员工,也培训经销商,培训合作伙伴。这主要是告诉企业生态圈里的所有成员,在记住自己的利益的同时,永远不要忽视别人的利益。对于县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而言,烟草专卖管理工作难与易、好与坏、优与劣,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工作对象素质的高与低。不仅对所有零售户进行营前、营中、营后的系列培训,而且可以组织违法户进行学习培训,这样的培训学习可以取得一石三鸟之效,既可强化法律宣传效果,又能提高零售户的营销本领,也有利于烟草市场管理基础的进一步夯实。一是加强零售户的法律知识教育。良好的执法环境离不开零售户的守法意识的增强,因此,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加强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卷烟零售户树立依法经营的基本意识。二是进行营销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零售客户的销售能力,确保卷烟销售利润,让卷烟零售户在依法经营中获利,提高卷烟零售户依法经营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三是法制教育和营销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和形式多样化,教育和培训管理注重制度化。
八、注重执法宣传,营造执法环境
烟草专卖执法宣传是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专卖法律法规,树立守法经营意识的基本途径,是树立全民专卖意识的法宝,更是为烟草行政执法赢得舆论支持。当前,烟草执法宣传应在广泛性、深入性和实用性上下功夫,应把宣传与执法放到同等地位对待,功夫在平常,要做到润物细无声,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让专卖法潜移默化,扎根与经营者和消费者当中,以宣传促执法环境良好,推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顺利进行。一要高度重视烟草专卖法规的宣传,提高卷烟零售商户守法经营和服从检查的自觉性,争取社会和消费者的理解和支持,把广大人民群众吸纳到卷烟专卖管理工作中来,群防群治,在全社会形成对不法烟贩强大的舆论压力,共同营造良好的经营和执法环境。二要普法手段和方式的多样化,变枯燥难懂的法律条文为通俗易懂、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内容,提高百姓阅读的兴趣,增强宣传的效果。三要注意普法语言要通俗化,生涩的烟草专卖法律术语转化为通俗的为一般公众所容易接受的群众语言。四要扩大烟草执法宣传的范围,提高烟草执法宣传的广泛性。五要把执法工作和宣传工作结合起来,寓宣传工作于执法工作之中。
九、打破地方保护,创新执法格局
关键词 水质模型;研究进展;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 TV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06-0208-02
水污染问题日益加剧,带来了生态与环境问题,加剧了缺水地区的缺水程度,甚至导致安全饮用水危机。有关水污染问题的治理,加强对污水处理技术的研究及应用是一方面,更重要的应该是从水资源规划管理、水体污染综合防治方面出发,实现水资源的永续使用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就要借助水质模型,在掌握现有水体现状的基础上,归纳污染物在水体中的运动、迁移、转化规律,模拟或预报水质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变化情况,达到模拟水质变化、进行水质评价、预报、预测的目的。为制订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水域水质的管理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1 水质模型介绍
水质模型(water quality model)是根据物质守恒原理用数学的语言和方法描述参加水循环的水体中水质组分所发生的物理、化学、生物和生态学诸方面的变化、内在规律和相互关系的数学模型[1]。近些年,水质模型发展日趋成熟,被广泛地应用在水质预测、环境污染治理规划制订、水质预警研究等方面。
1.1 水质模型的发展阶段
自1925年Streeter和Phelps提出生化需氧量-溶解氧(BOD-DO)模型,水质模型的发展已历经80多年。水质模型的发展主要可归纳为3个阶段,具体见表1。
1.2 水质模型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水质模型进行分类。水质模型的分类见表2。
2 水质模型研究进展
2.1 基于模糊数学的水质模型
水体质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在水质评价中,污染程度、水质类型和分级标准等都存在一定的模糊、不确定性。模糊数学模型就是用数学的方法研究处理实际中的随机复杂变化的问题,对其进行定量化处理,以反映水质状况的不确定性。韦林均等[2]对水资源价值构成进行了分析,依据模糊系统理论,建立水资源价值模糊数学模型,并运用该模型对兰州市水资源价值进行了综合评价,对合理制定水价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李如忠等[3]将河流水体支撑能力和污染负荷水平表示三角模糊数,将一维稳态水质模糊参数模糊化,建立了模糊水质模拟模型,应用到控制断面的水质状况风险分析中,具有很好的适用性。宁等[4]应用模糊数学模型将给水管网内定量的水质监测数据转化为定性的结论,确定各项指标的数值与评价标准的关系,将管网的水质归类。
2.2 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水质模型
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ANN)是由大量处理单元互联组成的非线性、自适应信息处理系统,具有适应能力强、预测精度高、参数修正自动化等优点。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水质模型目的是利用现代神经科学研究的成果,模拟大脑神经网络处理、记忆信息的方式,对信息进行人工智能化处理。
运用神经网络模型对水质评价和水体富营养化的预测,可省略大量复杂的监测数据预处理过程,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可靠。任 黎等[5]研制了一种能自动对湖泊富营养化程度进行评价的BP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只需提供观测数据,借助计算机就能得到客观反映水质富营养化状况的评价结果,该模型被应用到太湖富营养化评价中。Gurbuz[6]采用初期终止方法训练和校正人工神经网络模型,预测水库中主要藻类植物的浓度。邓大鹏等[7]建立了用于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综合评价的神经网络简单集成模型,将该模型应用于巢湖富营养化评价,对比分析发现该模型结果客观、可靠。
2.3 基于3S技术的水质模型
3S技术是RS遥感、GIS地理信息系统和GPS全球定位系统的统称,是对空间信息进行采集、处理、管理、分析、表达、传播和应用的现代信息技术[8]。它们各具特色,但单独使用各有不足,实际应用中将这3项技术整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GIS的主要作用是进行空间分析,其分析的区域信息及空间数据主要来源于RS和GPS。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研究人员逐渐在水资源监测和保护中应用3S技术,建立了不同的水质基础信息平台、不同功能的水质模型及其相应的管理系统,为区域的环境风险管理提供数据支持[9]。将3S技术与水质模型相结合,精确、快速地提供具有整体性的动态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析与处理。张 艳等[10]构建了基于3S技术的地下水水质调查评价模型,进行了系统设计和系统实践,并应用到地下水水质调查与评价中,通过与传统方法对比得出该方法工作量小、精度高、结果可靠、数据管理可持续性强,提高了地下水水质调查与评价的工作效率。刘 亮等[11]利用3S技术监测信息及实地监测数据,建立了湖泊水质参数预测模型,并应用到湖泊水质污染及湖泊富营养化状况及动态变化趋势的评价及预测中,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与政策。
3 水质模型发展趋势
近年来,水质模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已从点源污染模型发展到面源污染模型,从单一水质模型发展到综合水质模型。但其发展也受到一定的局限,主要表现在:污染物的机理研究不够深入,有关污染物在介质中的迁移转化过程不清楚,只能通过假设来模拟,会导致与事实偏差较大;水质模型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料,这就要求数据必须建立在真实、系统、完整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模拟结果的准确性;水质模型模拟过程是对众多数据和参数进行模拟的复杂过程,参数的准确性会对模拟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实际生产中,由于监测手段、模拟方式不能准确确定参数,模拟结果的随机性较大。 但是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融合,水质的变化规律将越来越准确地被掌握,水质模型的种类、数量、预测准确性等都将大大提高。今后水质模型的研究方向归为以下几个方面。
3.1 综合模型
机理性水质模型是水质模型发展的主要方向,但水环境系统是不确定性的复杂系统,需要随机性模型在水质预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建立机理性和随机性的耦合模型是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的,这不是2种水质模型的简易耦合,而是要综合考虑地表径流、地下渗流、水生生态系统的水动力、水质模型与随机水质模型的耦合。
3.2 与新技术结合
利用ES专家系统相关理论进行水质模型研究是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ES专家系统即一种模拟人类专家解决领域问题的计算机程序系统。将其与水质模型结合,对污染的扩散情况进行预测等研究。可视化技术和VR虚拟现实技术与水质模型相结合也将是今后水质模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将可视化技术运用到水质模型的建立中,最大的优势是能够将理论的数据转化为形象、生动的图形和图像,给人们更加直观、感性的认识,更有利于做出分析和判断。虚拟现实技术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将实际的运行状态进行模拟和演示的技术。运用该技术可以查看生产过程、实验过程,实现人机真正的交互。将该技术运用到水质模型中,不但能够使模拟过程更加准确,而且模拟结果也更直接。
3.3 地表水与地下水耦合模型
地表水与地下水在一定地形、地质、气候条件下是相互作用、具有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时刻进行着水量和水质的交换。长期以来,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质模型研究中,由于技术及数据资料的欠缺,模型构建不完整,可能导致系统偏差。而且模拟地下水水流状况和污染物的迁移转化过程较复杂,涉及许多物理、化学及生物过程。之前有关地表水与地下水水质模型基本上是独立的,没有作为一个相互影响的综合系统来考虑。但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为了使模拟过程更加接近实际情况,要逐渐建立地下水、地表水相互耦合的模拟系统。
4 参考文献
[1] 田炜,王平,谢湉,等.地表水质模型应用研究现状与趋势[J].现代农业科技,2008(3):192-195.
[2] 韦林均,包家强,伏小勇.模糊数学模型在水资源价值评价中的应用[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6,3(25):73-76.
[3] 李如忠,洪天求,金菊良.河流水质模糊风险评价模型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29(9):43-46.
[4] 宁,赵洪宾,丛颖.应用模糊数学模型对给水管网水质的综合评价[J].给水排水,2007,33(1):103-105.
[5] 任黎,董增川,李少华.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在太湖富营养化评价中的应用[J].河南大学学报,2004,32(2):147-150.
[6] GURBUZ H.Predicting dominant phytoplankton quantities in a reservoir by using neural networks[J].Hydrobiololgia,2003,504(1-3):133-141.
[7] 邓大鹏,刘刚,李血德.基于神经网络简单集成的湖库富营养化综合评价模型[J].生态学报,2007,27(2):725-731.
[8] LI FANG FANG.Design and research of mineral resource verification system based on 3S technology[J].Procedia Environmental Sciences,2012(12):1030-1033.
[9] 孙佳颖,徐卫东.河流水质预测模型研究进展[J].山西建筑,2010,36(36):36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