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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筹划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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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筹划方法

第1篇:税率筹划方法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工程项目;纳税筹划

1增值税纳税筹划

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可使税收变得更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结构趋向合理,使企业承担的税负维持在原水平或降低。我国增值税税收政策具有引导性、税率具有差异性、增值税具有流转性,纳税人类别具有多样性,这决定了增值税税收筹划具备可行性。筹划增值税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事前对工程项目涉及各项业务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策划与合理计算,合理安排公司各项业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际纳税额,实现依法纳税,同时降低税收负担、预防税务风险,获取税后金额的最大值。随着“营改增”税制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策略及管理制度,积极创建科学完善的增值税管理系统,为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撑。

2建筑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纳税筹划重点

建筑工程项目开展纳税筹划时,要整体掌握项目实际情况,全面了解业主的要求,还要针对当地税收政策进行分析,掌握项目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法规,详细分析这些税收减免政策。

2.1投标前的筹划

首先,增值税筹划要从投标前开始,建筑企业应综合测算施工中的影响因素,通过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实现最优税负。其次,开展工程项目的营业收入筹划,对施工中涉及的人工费、施工材料、机械租赁费和分包工程成本等各环节进行筹划,选择合理的供货商,识别分包商纳税人身份,以确定提供的发票类型。再次,科学合理地设计分包工程和物资采购模式,测算最终的综合成本,通过对比分析,选择最低成本方案。最后,与材料供货方和分包方进行谈判,在享受低税率时,进一步进行价格谈判,调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机械设备供应租赁情况、建筑材料、本地自产材料的供应情况及经济环境。

2.2签订合同时的筹划

在合同条款中,施工单位要对合同总价、税款及不含税价等进行详细约定,合同中写明增值税发票税率、发票类型、详细说明、结算方式。在合同中载明,若提供发票不合格,需要承担具体违约赔偿风险等;合同中标的物具备不同税率时,要分项分类填写税率、名目、服务范围,避免产生高征税风险。关注是否存在甲控材、甲供材及价外费用等,是否存在税率优惠。

2.3施工期间的筹划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要保证进、销项税额匹配,防止出现进销项税税额倒挂问题。尽可能获取进项税发票,以便形成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便于抵扣税款;同时,拖延支付应缴纳增值税,在短期内,这些税金作为无息使用资金,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此外,对项目所在地的预缴增值税工作开展重点策划,应及时确认预收工程款,筹划好材料采购与分包的筹划工作,并确认和筹划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期。

3建筑工程项目重要业务环节的增值税筹划措施

3.1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企业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要强化管理,防止因内部管理不健全、财务人员缺乏必要的增值税知识产生的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扣或难以获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企业在投标预算和签订合同时,要进行纳税筹划;在承揽工程时,要尽量减少甲供材料及设备,以避免产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问题,可与甲方协商,采用如下几种方式,以保证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①到甲方指定供应方购买材料;②由企业自主采购材料;③甲方提供材料,但需要签订由供应方、施工单位和甲方共同签字的三方合同,合同中明确乙方受到甲方委托进行材料采购,供货方要向施工单位(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④若以上方法均未被甲方采纳,施工单位可向甲方对由此增加的税负提出补偿要求,并写入合同内。

3.2建筑服务销售环节筹划

建筑服务销售收入环节直接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投标前,要对增值税和附加税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筹划结果作为投标成本测算参考;分析项目所在地税收法规政策和优惠政策,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租赁费用、管理费、分包成本等开展测算,对工程造价相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开展测算,进行项目税负测算后,估算项目利润。建筑工程合同(税率9%)可拆分为税率3%的清包工工程、税率3%的甲供工程等销售采购合同和简易计税工程合同,通过投标前的税负筹划,选择签订合同类型。

3.3人工成本环节筹划

直接人工费主要包括工程项目上产生的人员工资、福利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若劳务派遣的人工费可取得增值税发票,实行进项税抵扣,可优先使用劳务派遣公司的人员,以取得全额计税抵扣发票或差额计税抵扣发票,劳务派遣公司可采用差额简易计税方式,对于差额部分,可开具能够抵扣进项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要注意扣除开具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部分,主要包括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福利、工资、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部分。

3.4物资材料采购费用环节筹划

3.4.1合理选择物资供应商

建筑工程项目中的物资材料属于动产有形资产,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的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13%。可采用如下方式进行物资材料采购的纳税筹划。①选择主材供应方时,要优先选择纳税主体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方,综合开展对供应方的评价工作,重点对企业信用、质量、价格、资质、供货时间保障等开展分析。②项目开工前,预先选择主材供应方,同时在合同条款内明确预付款,载明收到业主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这些发票的进项税额进行预收工程款的销项税额抵扣,从而控制大额税金支出。③选择地产材料和辅助材料供货方时,要尽量采用项目所在地的材料,以节约运输成本。④可借助电商平台进行集中采购,开展综合成本比价,择优选择净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为供货方。⑤因零星供货方通常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在选择零星物资供应方时,要分析判断价税平衡点,然后选择合理的零星供应方,也可采用定点采购、定期开票的方式,要求供货方提供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2运输费用抵扣

采购工程物资材料时,建筑企业要分析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类型。“两票制”或“一票制”所采取的进项抵扣税率不同,企业要谨慎分析,采用综合平衡成本最小的方案。“一票制”的税率通常为13%,由供应方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一张发票,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包括销货价款和运费杂费的合计金额;“两票制”的进项抵扣税率分别是运费9%和货物13%,供应方分别提供货物销售价款和交通运输杂费的两张发票。建筑企业采购材料时,宜采用两票制,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3.5分包成本环节筹划

分包成本主要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工程分包,分包方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9%,分包方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时,适用税率是3%。建筑企业可对分包成本进行如下纳税筹划:①工程开工前,提前确定分包方,在合同中载明预付工程款条款,载明在收到预付工程款的应缴税款日前,要开具分包发票,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扣减当期分包价款产生的进项税。进行缴纳增值税汇总申报时,抵扣分包进项税,减小了大额税金支出;②采用甲供工程模式与清包工工程模式,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分包方可选用进项抵扣税率为3%的简易计税方法。③采用切块分包模式时,为增加进项可抵扣税额,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不同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机械租赁、主材采购和建筑劳务分别签合同。其中,机械租赁部分适用3%简易计税税率或13%税率,主材部分采用13%税率,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劳务部分采用9%税率。

3.6机械设备使用环节筹划

机械设备租赁属于建筑工程中的形动产租赁,当供租赁机械设备的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可抵扣的进项税税率为3%,租赁主体为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进项税税率是13%。“营改增”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经营租赁标的物为有形动产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的增值税。机械设备适用外租模式时,选择的租用方式不同,增值税适用税率不同,如租赁施工机械采用“租赁设备+操作人员”模式时,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进项税率是9%;外租施工机械,如装载机、挖机、吊车等,租赁费包括修理费、燃料费、设备进出场费等,一般纳税人进项可抵扣进项税率采用13%。修理费的税率为13%,燃料费的税率是13%,进出场费的税率是9%,可分别签订不同合同,以获取不同的进项税。

3.7其他直接费用环节筹划

其他直接费用可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抵扣税额,主要包括生产工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安全措施费和临时设施摊销等专用发票。3.8间接费用筹划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管理费用包含内容比较杂,包括项目部人员产生的房租、差旅费、办公费、油料等。其中,公用品、差旅费、油料可进行定点采购、定期结算、定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房屋租赁时,要识别出租方的纳税人身份,对计税方法及享受税收优惠等展开分析,在租房协议内明确发票类型和税点,从而保证房租发票可以抵扣。

4增值税筹划综合分析

第2篇:税率筹划方法范文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收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进行深入了解。国际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制之间存在着的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

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收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

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收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

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收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收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

正如上文所论述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或所得来源管辖的国家发生联系。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管辖权规避。

对外投资的企业可以通过避免成为一个国家的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负。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

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

(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在法律上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之间的所有权关系就切断。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而且在全权信托中,信托的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所以只要受益人不从信托机构得到分配的利益,受益人也不用就信托财产缴纳任何税收。在税收筹划中可以利用这种规定来避税,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无税地或低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无税地或低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

(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收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利用内部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跨国税收筹划。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还有其它一些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这些方法在实践中被有效地运用在国际税收筹划中。

3、在税收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

在税收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第3篇:税率筹划方法范文

【关键词】 高校教职工; 工资薪金; 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及纳税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定义

高校教职工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补助及年终加薪等,工资收入是固定的,其他收入是不定的,要降低税负,可以通过合理发放津贴、福利补助等项目,使得应纳税额降低。

(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每一个纳税人的权利,有其合法性。教职工的纳税筹划,就是指对教职工工资收入、奖金津贴、课酬补贴等收入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的一种规划。看看如何合理安排发放,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纳税筹划的意义:

1.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使教职工的税负减轻,无形中增加了教职工的收入,减少了支出,还可以增强每一个教职工的理财意识,是一种与时俱进的理财理念。

2.纳税人为了节约更多的税收,会密切留意国家税法和最新税收政策,在不知不觉中钻研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增强纳税意识,也避免了偷税、漏税的行为。

3.进行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税负在合法化的前提下降至最低的水平。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纳税筹划正在发展成为一个专门的学科和行业,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促进税法的改进和完善。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6月出台了《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新规定实行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3 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从表1可以看出,税负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的,但在每一级的附近,收入可能只差一点点,所承担的税负就差一大截,只有通过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才可以避免不公平的现象发生。

二、如何合理筹划

(一)用足用好年终奖的政策

年终奖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年只能使用一次,就是说把年终奖平均除以12个月按照每个月对应的税率来缴纳税款,这样比直接用年终奖所对应的适用税率来缴纳税款所缴的税额低得多,所以只有通过科学的筹划,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合理使用政策,才能减轻教职工的税负,以达到减税的目的,这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义务。教职工在申报年终奖时要统筹考虑月收入与年终奖的发放金额,通过合理安排各项津贴奖金的发放时间,使年终奖除以12个月的税率尽量靠近适用的低税率(年终奖最好比工薪税低一点)以降低整体税负。

(二)尽量使教职工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起伏不大

我国现在使用的是7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额的增加,所采用的税率也提高,应交所得税也就高了。如果每个月的收入有时达到3%的税率,有时又达到20%的税率,这样大起大落的税率,最终也导致税负的增加。

(三)要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了调节税收的作用,纳税人只要在使用这些政策时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尽量使用。如对每个月的起征点、免扣税等方面可以用足,还可以在规定报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才申报个人所得税等等。

(四)在合理区间发放年终奖

在发放年终奖的同时,要避开纳税的临界区间。

所谓临界区间是指在此区间发放年终奖的税后所得,将低于等于区间下限相邻整数发放的年终奖税后所得。

三、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分析

(一)工资、薪金及年终津贴的发放筹划

1.某位教师每月扣除免税以后的工资、薪金为5 500元,全年兴华人才津贴18 000元,那么这位教师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1)将全年兴华津贴按月均衡发放

18 000÷12=1 5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 500 +1 500-3 500=3 500,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3 500×10%-105)×12=2 940(元)。

(2)将全年兴华津贴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18 000÷12=1 5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 =18 000×3%=540(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 =(5 500-3 500)×10%-105=95(元),全年税额=540+95 ×12=1 680(元)。

从以上来看,这位教师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不小于零,且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税率刚好比月平均工资的税率低,第二种发放方式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最少。

2.某位教师每月扣除免税以后的工资、薪金为5 500元,全年兴华人才津贴24 000元,那么这位教师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1)将全年兴华津贴按月均衡发放

24 000÷12=2 0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5 500 +2 000-3 500=4 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4 000×10%-105)×12 =3 540(元)。

(2)将全年兴华津贴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24 000÷12=2 0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 =24 000×10%-105=2 295(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5 500-3 500)×10%-105=95(元),全年税额=2 295+95 ×12=3 435(元)。

(3)将全年兴华津贴留18 000元作为年终奖发放,其余6 000元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均衡发放

18 000÷12=1 5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18 000×3%=540(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6 000÷12+5 500-3 500)×10%-105=145(元),全年税额=540+145×12=2 280(元)。

从以上来看,第三种发放方法最好,与第二种发放方法相比较,第三种方法中将预留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兴华津贴做了调整,使年终奖的税率比第二种发放方法中年终奖的适用税率低,且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额适用的税率还是10%,所以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最少。

3.某位教师每月扣除免税以后的工资、薪金为5 500元,全年兴华人才津贴240 000元,那么这位教师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1)将全年兴华津贴按月均衡发放

240 000÷12=20 0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 005。每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5 500+20 000-3 500=22 0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 005。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22 000×25% -1 005)×12=53 940(元)。

(2)将全年兴华津贴按年终奖一次性发放

240 000÷12=20 0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 005。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240 000×25%-1 005=58 995(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5 500-3 500)×10%-105=95(元),全年税额 =58 995+95×12=60 135(元)。

(3)将全年兴华津贴留108 000元作为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其余132 000元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均衡发放

108 000÷12=9 0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555。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 =108 000×20%-555=21 045(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132 000÷12+5 500-3 500)×25%-1005=2 245(元),全年税额=21 045+2 245×12=47 985(元)。

(4)将全年兴华津贴留54 000元作为年终奖一次性发放,其余186 000元平均分配到每个月均衡发放

54 000÷12=4 500(元),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应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 =54 000×10%-105=5 295(元),每月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186 000÷12+5 500-3 500)×25%-1 005=3 370(元),全年税额=5 295+3 370×12=45 735(元)。

从以上来看,第四种发放方法,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税额最少。虽然第三种跟第四种的发放方法中,年终奖的税率都比月平均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低,但是在第四种方法中还综合考虑了年终奖所得税税额,通过合理筹划,全年的整体税负就降低了。

综上所述,从以上几种不同的工资、薪金总收入中,我们可以看出,工资和年终奖的组合方式不同,其纳税税额也不相同,有时相差数额还比较大。因此,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应将工资和奖金进行组合发放,尽可能使年终奖的税率比月平均工资、薪金的适用税率低一点,同时在预留年终一次性津贴时还要考虑清楚年终一次性津贴的所得税税额,然后才将其余的年终津贴放在平时均衡发放,这样全年工资、薪金税率最少。

(二)发放年终奖时临界区间适用税率的运用

例:某位教师年终奖18 000元,则应纳所得税税额是 多少?

年终奖应纳所得税税额=18 000×3%=540(元)

例:假如这位教师年终奖18 005元,则应纳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年终奖应纳所得税税额=18 005×10%-105=1 695(元)

由此可看出,年终奖多发5元,应纳所得税税额多1 155元。这就是年终奖的临界区间,所以在发放年终奖的时候要避开这些临界点,才不会出现多发钱少收入的奇怪现象。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年终奖的临界区间为:

1.18 000.01—19 283.33

2.54 000.01—60 187.50

3.108 000.01—114 600.00

4.420 000.01—447 500.00

5.660 000.01—706 538.46

6.960 000.01—1 120 000.00

我们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当年终奖超过临界区间时,把超出临界点的部分分摊到月工资、薪金中发放,避开这些临界区间就可以了。

【参考文献】

[1] 朱会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务筹划探析[J].财会通讯(综合),2011(9).

[2] 艾桂芳.浅谈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当代经济,2009(18).

[3] 高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现代物业,2010(1).

[4]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S].2011.

第4篇:税率筹划方法范文

从性质上讲,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收政策取得节税利益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预先性特点;就其操作要求而言,税收筹划既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系列,又是企业根据税法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决策过程。既减少税负,又贯彻国家政策,这无疑给企业的税筹工作提出了较高层次的要求。不容乐观的是,从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现状来看,已呈现出了考虑不成熟、得不偿失,甚至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笔者针对普遍存在的几种筹划误区作一探究。

一、企业税收筹划中的几大误区

(一)误区一:对法律具体条文研究欠佳,税收筹划沦为违法或不完全合法

人人皆知:“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悲的是,企业税收筹划的第一个误区产生恰由于有悖于此。税收筹划起步之初,人们认为税筹就是运用各种手段少纳税或不缴税,而忽视了筹划的依据――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的条款。若筹划正好遇到的是那些税法不允许松动的条款,结果必然是违法。而且,时至今日,许多企业在税收筹划时仍存在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的现象。在筹划过程中,如有多种方案可选择,企业在合法范围内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是无可非议的,但方案如果抵触了税法某一条例,尤其是忽视了某种法令的某个细节,则税收筹划的决策和实施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逃税甚至是偷税。例如:依据会计准则,企业在存货计价时可选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和个别认定等方法。采用不同的方法计价,每期发出存货计入成本和费用的金额必然不同,进而对所得税计征产生影响,从外表上看,企业利用价格的变动进行税收筹划应在情理之中,但在筹划时一旦出现上述疏漏,筹划则变成了偷税,结果自然是除了补税还要受罚。

在下面案例中:A公司2006年12月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其购销业务如下表:

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500×100+490×1000+485×2000+480

×1000=1846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480×300=144000(元)

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时,

当月销货成本:490×800+485×2000+480×1000=1842000(元)

期末存货成本:500×100+490×200=148000(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以得出:当存货单价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计价会引起本月销售成本的提高,从而为企业节约所得税;反之,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则可以为企业节税。表面看来有利可图,于是,企业将依据市价经常性调整存货计价方法作为了一种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吗?

先看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11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再看第12条规定:“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从以上规定中可以得出:企业有权根据实情选择核算方法,但要保持其稳定性,出于税收筹划动机随意变更存货计价方法已属于违法。其次,假设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存货能够最终售出,改变计价方法只是调整了纳税的时间,并未从总量上减少所得税,再由于存货属于短期资产,这样,对其进行上述税收筹划显然已失去了意义。

(二)误区之二:税收筹划忽略了筹划成本

从辩证的角度看,成本与收益是一个矛盾的密不可分的两个方面: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决策,其背后都要付出与之相应的成本,税收筹划也不例外。税收筹划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其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纳税人选择和实施筹划方案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咨询费、筹建费、培训费等;隐性成本,则指纳税人由于采用拟定的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的潜在利益。隐性成本实质上是一种机会成本,在税收筹划实务中一般容易被忽视。

例如:B公司是一个位居低税率区域的公司,到高税率区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往往单从减少税收负担的角度来筹划,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比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效果好。但是如做深层次考虑,如果由于分公司无独立经营决策权,不能独立地对外签署合约等因素,极可能给公司资本流动及运营带来很多不利的影响;并且这种隐性成本大于单一的节税利益时,设立非独立的分公司便成了一个得不偿失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误区之三:税收筹划因小失大,患“近视眼”,忽视了企业的整体效益

以上两大误区的形成,原因在于决策者未能运用政策对所要进行税收筹划的项目权衡得失,那么筹划后某个项目的确可利用优惠政策取得节税利益,是否意味着税收筹划的成功呢?再看下例:C企业为制造业,年购进用于生产的存货1000万元,年销售额为2000万元,现进行税收筹划:选择一般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17%-1000×17%=170(万元);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缴纳增值税为2000×6% =120(万元)。单从税负看,自然选择后者。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或由税务机关代开6%的专用发票,如果C企业大部分客户是一般纳税人,由于购货方难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产品滞销,整体利润减少,节税再多也是枉然。所以,税收筹划者必须明确:一是税收筹划仅是财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追逐的不只是企业的某种税负最轻,而是在纳税约束的环境下,使企业税后利润或企业价值最大化;否则便步入了第三个误区――筹划因小失大,乐了一时,毁了前程。二是应树立全新税筹意识:对纳税人来说,如果从某一方案中可获得最大化利润,即使该方案会增加税负,该方案也是纳税人的最佳经营方案。

(四)误区之四:税收筹划将风险置之度外

目前,许多纳税人甚至于一些税务服务机构提及税收筹划仍然存在这样的认识:只要可以减轻税负,增加收益就可进行税收筹划,而很少或根本无顾及筹划的风险。其实不然,因为从本质上讲,风险就是某一种行动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作为一种计划决策方法,其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其不能免于风险。

首先,税收筹划具有阶段性和条件性。任何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立足于一定条件,一定的环境。其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人自身的经济活动条件和内部经营环境;二是外部条件和市场大环境,其最主要的便是国家财税政策。纳税人的经济活动与税收政策等条件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如果其中的某一方面发生了变化,原本不违法的行为可能成为违法行为,原本盈利的项目可能变成亏损,原有方案的继续使用只能导致失败。

其次,税收筹划决策上的臆断性和主观性。从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到具体实施,都容纳了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收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等。那么,对以上任何因素主观性判断的错误都必然导致税筹方案的失误或失败,进而带来风险,所以,税筹成功的概率通常要与纳税人的业务素质成正比例关系。

再次,税收筹划存在着征纳双方的认定差异。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合法性,由于税收筹划具体来说针对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其方案的确定与日常具体的实施,都由纳税人自己选择,税务机关并不介入其中。但是,税收筹划方案及过程最终是否合法,筹划是否成功而带来经济利益,都要“最终过关”,即取得税务机关的最终裁定。这样,显然风险必在:税务机关认定税筹方案实质上违法了,那么纳税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非但不能带来税收上的任何利益,相反,还会因违法而被税务机关处罚,付出未预期的几倍的代价。

税收筹划发展至今,与其密切相关程度要数以下两大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政策变动的风险,纳税人不能熟视无睹。

二、企业走出税收筹划误区之途径

(一)途径一:充分利用现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对第一误区的分析,我们已明白其起因于纳税人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但是也不等同于对法律条文望而却步,方法便是税收筹划者应尽可能多、尽可能及时地了解并利用现有税收政策。以下提供了几个在笔者看来应先予以考虑的着眼点:

第一,考虑哪些税种适宜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现行税制共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五个大类,23个税种,每个税种课税对象不同,性质不同,税筹收益也不相同。当然,企业税收筹划首先应侧重于对自身抉择有重大影响的税种;其次,应该考虑税种自身特性,因为各个税种的筹划空间与其税负弹性大小有关,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空间和潜力也越大,一般来讲,税负的弹性与税源大小是同向的;再次,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如果用函数表示税负(TB)与税基(b)、扣除(d)、税率(t)以及税收优惠(i)之间的关系,可表示为TB=f(b;t;1/d;1/i)函数公式。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反之,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由这一公式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负弹性大于流转税类,较适宜税收筹划。因为其不论是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扣除额的大小还是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

第二,着眼于影响纳税额的因素

1.税基筹划。一般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费用分摊方式来尽量减少税基,例如:费用的平摊法可降低税基;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也会直接影响税基的多少,但筹划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遵照税收政策进行。

2.税率筹划是指由于同一税种内部也有税率差别,一般可通过改变税基的分布,从而选择适用较低税率。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3%,并实行两档优惠税率,对年所得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税率为18%,对年所得额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税率为27%。假设某企业预计年所得额即将突破3万元时,可以将下一年度酌量性的费用提前到本年度支付,从而使本年度交纳所得税时适用27%的税率。

3.税额筹划。即纳税人根据税收优惠中的免征或减征条款,通过恰当的调整使自己在形式上符合减免税条件,从而合法地减轻或解除税负。

第三,利用地区、行业的不同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行业众多,对于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国家给予了不同的税收政策,这种区域性和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差异给企业提供了许多投资选择的机会。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应用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包括:一是根据已在地区和行业优惠政策进行筹划;二是将企业投资于国家给予扶植和优惠的地区和行业。当然不要忘记整体效益的预先测算。

第四,从纳税人的构成入手,利用不同规模企业税率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不同的纳税人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例如:内、外资企业的待遇不同;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计征方法不同;所得税因年应税所得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税率等。因此,纳税筹划的又一思路便是能否避开或选择成为某种纳税人,从而规避或减轻税负。

(二)途径二:完善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过程

位列第一误区之后几个误区,从起因上讲均源于企业自身,因此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还必须从企业内部因素再予以考虑,主要包括:

第一,确立全新意义上的税收筹划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从计量上讲就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其影响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二是折现率。据此可以推出提高企业价值的三种途径:增加未来的现金流量、使未来的现金流量提前和降低折现率。反映到税收筹划上,具体表现为:首先,直接降低税负,实际运作时可参照途径一入手;其次,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即在应纳税额不能直接减少的情况下,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延缓当期的应缴税金,改变应纳税额在各年的分布状况,从而使企业的现金流量提前,企业升值;再者,便是实现涉税零风险,即指由于纳税人账目清楚,申报正确、缴纳及时和足额,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否则涉税风险高,则折现率就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显然降低了企业价值。

第5篇:税率筹划方法范文

关键词:税务 , 筹划方法 , 问题,对策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along with the tax law system of perfect, as independent management of enterprises, its legal consciousness increas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legislative spirit, under the premise of how well the tax planning work, so as to realize the maximization of enterprise rights, is worth us of discussion. The paper mainly expounds the tax planning enterprises of the specific method, thus the tax planning for the enterprise the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iscussion and the research, and put forward the effective tax plann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tax, planning methods,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税务筹划的定义

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节税目的而制定的科学的节税规划,也就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而获得的节税收益。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它不同于避税,避税指的是用非违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即纳税人通过个人或者企业活动的安排,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者缺陷,谋取税收利益,该词含有贬义。避税通常采用的是非违法手段,如果是采用违法手段达到减少税收的目的,不能称作避税,而应根据其情节认定为偷税、逃税、抗税;从行为目的看,税务筹划是为了税收支付的节约,避税则是为了少缴税或者不缴税;从税法角度看,税务筹划属善意利用,而避税则属破坏性利用。

2税务筹划的方法

2.1减免税筹划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可见,减税、免税是国家根据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政策的要求,而对某些纳税人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一种税收特别措施。 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方法立竿见影,属于绝对的节税技术,企业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尽量争取获得减免税待遇,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2.2税率差异筹划

税率差异是指性质相同或相似的税种适用税率的不同。税率差异筹划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纳税筹划技术。一个国家的税率差异,往往是要鼓励某种经济、某种类型企业、某类地区的存在和发展,它体现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税率差异筹划主要是利用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的税率差异,比如,财税[2011]58号文件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保证税率差异法运用的合理性,企业应尽量寻求最低的适用税率,并使税率差异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得到保持。

2.3纳税时间筹划

如果纳税时间可以在合法合理的条件下延缓一段时期,企业在不减少纳税总额的条件下,就等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从而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使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这无疑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这一方法是运用相对节税原理,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是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节减税收。比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企业与对方所签合同为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则可以延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推迟纳税时间。纳税时间的筹划主要是利用财务原理,不是某些相对来说风险较大 容易变化的政策,所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

3 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由于我国税务筹划尚处于初始阶段,在开展税务筹划的工作过程中,我国的企业普遍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3.1 管理者忽视,致使企业的税务筹划形同虚设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惯性,再加上税务筹划又是一个刚刚被熟悉的新事物,所以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并不了解税务筹划的重要性,要么认为税务筹划只是正常的交税,不能对提高企业效益有积极作用,要么是认为税务筹划是变相的逃税行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这种忽视,致使企业在体制上就不会把人、财、物等资源运用在这方面,所以导致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没有开展,或即便开展了也只是简单的计税、交税,不进行谋划和安排。

3.2 存在税务管理岗位缺失和税务筹划人员非专职现象

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企业都会设置基本的会计工作岗位,但是,绝大多数企业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都没有明确设置税务管理工作岗位以专门处理企业经营业务中涉及税务的相关工作,都是要求其他岗位的会计人员兼任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从而只是在计算成本、费用的同时简单地根据惯例或者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收入、费用中计提各种税。

税务筹划人员非专职现象是更加广泛地存在各个企业当中,其原因之一是我国缺乏税务筹划的专业教育,其二是企业处于节约成本、降低员工数量的目的。税务筹划人员的非专职现象致使他们无法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税务筹划的知识和技巧,无法有足够的时间来了解企业税务工作的实际情况,从而无法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来思考如何改进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

4 如何做好税务筹划的措施

4.1 企业应具备纳税意识及对税务筹划的理解

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税务筹划的权利与企业的其他权利一样,都有特定界限,超越这个界限就不再是企业的权利,而是违背企业的纳税义务,就不再合法,而是违法。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相互转换:当税法中存在的缺陷被纠正或税法中不明确的地方被明确后,企业相应的筹划权利就会转换成纳税义务。如超额累进税率改为固定比例税率后,纳税人利用累进级距的不同税率而进行的筹划就不存在了;当税法或条例的某些条款或内容被重新解释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后,纳税人就可能不再享有筹划的权利;当税法或条例中的某些特定内容被取消后,税务筹划的条件随之消失,企业的筹划权利就转换为纳税义务。因而,要避免涉税法律风险,切实有效地进行税务筹划,应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及国家政策,同时要切实理解税务筹划与避税的概念。

4.2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的基础工作

企业应建立真实完整的会计账簿及核算体系,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编制真实客观的财务报告;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策划,进而对一些经济活动进行合理地控制,因此必须建立科学严密的审批机制,实行科学化决策,才能使企业税务筹划走入正轨;加强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企业要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树立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并在生产经营过程和涉税事务中始终保持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通过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寻找导致风险产生的根源,制定有效措施遏制税务筹划风险。税务筹划始终保持清醒的目的就是提高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几个税种上的筹划。

4.3 建立完善的税务筹划数据库

任何税务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税收法律环境下,以企业收集到的信息为基础制定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因此,税务筹划是一种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它需要输入信息的刺激,在占有大量客观材料的基础上才能形成。这就意味着要提高企业税务筹划的有效性必须有一套完善的信息收集传递系统和税务筹划数据库,以实现税务筹划。

4.4重视税务筹划人员的培养

税务筹划实质上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和安排,经济活动一旦发生后,就无法事后补救。成功有效的税务筹划不仅要求筹划主体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更要求筹划主体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利的能力,具备税收、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全面了解、熟悉企业筹资、经营、投资等业务情况及其流程,随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做出最有利的决策。

参考文献

第6篇:税率筹划方法范文

【关键词】高新技术 企业纳税 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路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广、差别大、方式多、内容丰富,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的思路是多维的,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利用纳税人身份筹划

税法规定不同的纳税人享有不同的税收待遇。例如,目前的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待遇就不尽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有不同的征税方法。影响节税空间的纳税人自身因素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组织结构、业务范围、涉税种类等。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则税收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大,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多个税种;在我国税收政策存在地区差异;高新技术企业往往成为企业集团的组成部分,组织结构复杂。因此高新技术企业从这方面进行筹划能获取节税的潜力大。

2、税种筹划(从节税潜力大的税种入手)

税收筹划可以是各个税种的筹划,但不同的税种的性质不同,筹划的方法、收益的大小也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可获得节税收益大的往往是那些税负弹性大的税种。所谓税负弹性,是指某一具体税种的税负伸缩性大小。税负弹性的大小:取决于税源大小,税源越大的税种,其税负弹性也越大;取决于该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计税基础、扣除、税率。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而税收扣除越大,则税负就越轻;税收优惠政策的多少,也直接影响到税负弹性的大小。高新技术企业涉及流转税、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税源大,税基宽。特别是国家大力促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了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税收优惠。因此,所涉税种弹性大,节税空间广阔,税收筹划也主要在这两类税中开展。

3、利用税率差别筹划

税率是征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税率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税率的设计体现国家政治、经济政策口同样的税种,不同的纳税人税率不相同,不同地区更有区别。例如:增值税设计了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还有6%和4%的征收率。营业税按行业分别设计了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率一般为33%,还有两档照顾性税率27%和1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则更加丰富,针对不同地区设计了不同税率。由此可见,高新技术企业借此进行节税筹划还是有空间的。

4、课税对象筹划

课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课征税收的目的物,即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的重叠和交叉及不同税项的交叉并立,使得纳税人可以寻找最佳课税对象,因而有多种纳税方案。例如: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的处理;其次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说,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所以高新技术企业借此进行节税筹划还是有空间的。

5、利用纳税期限筹划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推迟纳税人纳税时间,虽然从绝对量上不能减少应纳税款,但可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就如同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在高通货膨胀时期,推迟纳税时间能够提前获得收益,及时收回投资,因此,纳税人能够从中获得很大好处。而税法每个税种都按不同的情况规定了纳税时间;其它非直接的制度安排,例如固定资本折旧、存货计价可有不同的方法,企业有充分的运作空间。

二、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坚持的原则

1、合法

即筹划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尤其是税收法律和政策,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筹划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方案实施过程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两方面都符合才能称为合法,在这个框架下,税务机关才会认可,才不至于被处罚。比如,企业为使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税前扣除,采取虚增职工人数,增加税前扣除额的办法。这种办法在内容和手段上都违反了税法规定,是偷税而不是筹划。

2、综合利益最大化

即筹划方案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降低,而忽略其他成本的上升,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收益;要重视方案的机会成本;还要注重资金的时间价值;既要考虑当前利益,还要考虑未来利益。如果企业受片面性经济利益的驱动,单纯从税收的角度去考虑或实施一些方案,结果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甚至是得不偿失。例如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重点,企业许多税收筹划都是通过减少本期利润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目的,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利润指标下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上市公司,较低的利润会导致每股收益下降,这会使投资者产生不好的预期,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滑,公司价值缩水,不利于再融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税负最轻的税收筹划方案不一定就是企业最后确定的税收筹划方案。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考虑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以及进行筹划所投入的成本,而且要避免由于选择某种方案减轻了一种税负而引起另外一些税负的增加,造成整体税负的加重;更不能把税收筹划建立在牺牲企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必须要全盘考虑,综合权衡。只有综合效益最大化的方案,才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

3、时效性

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完善,许多规定都由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等形式,政策变化快。特别是我国己加入WTO,国内税法受到国际税法发展变化与国际间税收竞争的挑战,今后我国对税制的调整将比以往更加频繁。所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在强调现行税收政策及运行环境影响的同时,还应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必要的预测,对税收政策与国家其他法规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了解,根据不断更新的要求,及时调整税收筹划内容,充分防范筹划带来的风险。否则,一旦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后,相应地,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也会随之发生变化,甚至有可能会突变成偷税、逃税行为,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就要求企业因时制宜,来进行税收筹划活动。

4、简便可行

即凡能用简单方法的,拒绝复杂;凡能就近解决的,拒绝舍近求远;税收筹划要遵循财务上的重要性原则,争取在获得的税收利益一定的条件下,筹划支出的最小化。方案应该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要能在实务中实施,而不是纸上谈兵。

三、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税务筹划人才

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成功的先决条件。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以下方面。

第一,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筹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但不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不仅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为企业争取最大的外部发展空间,而且必然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能力,给企业自身的税务筹划进行一个准确的定位,因为好的纳税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纳税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纳税筹划方法。

第三,近年来,国家税制变动频繁而复杂,参与国际市场活动的企业面对的各国税制更是如此,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不仅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此外,纳税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否则,即使有迫切的纳税等划愿望也难有成功的筹划作为。

【参考文献】

[1] 黄黎明:税收筹划理论的最新发展有效筹划理论[J].涉外税务,2004(2).

第7篇:税率筹划方法范文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节税;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 F420 [文献标识码] B

房地产业作为新兴的经济增长点,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随着住房消费市场的增长,房地产市场愈加活跃,房地产企业也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公众的关注。房地产业涉税事项和涉税环节较多,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就决定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广阔,节税潜力巨大。因此,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税务筹划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一系列经济活动。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属于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税务风险。而税务筹划则是利用现行税法优惠来进行合理的税务安排,是一种正常的商业动机和税收行为,是企业达到“涉税零风险”的最有效途径。

税务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1)时间的超前性。(2)内容的合法性。(3)行为的长期性。(4)其目的是企业的税收成本最小。一般来说,税务筹划“节税”的税收利益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二是延迟纳税时间,但是不管哪一种,其结果都是降低税收成本。

二、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与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一)房地产企业在不同阶段涉及的税种

1.开发建设阶段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公司在前期准备阶段需要缴纳的税种较少,取得土地使用权需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购买土地时要按3%~5%的税率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契约价格;耕地占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核算,每平方米税额从5元~50元不等。在委托施工阶段,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需按合同金额的0.3‰缴纳印花税。

2.出售出租阶段涉及的税种

在房地产交易环节,房地产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共6个相关税费。其中出售、出租房屋时需要按照营业收入额的5%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市区税率为7%、县镇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按照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计算;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净收益的25%计算;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按照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计算,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印花税按照房地产交易金额的0.5‰的税率征收。

3.保有阶段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其中自用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额的1.2%计算,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应缴税额。

(二)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基本方法

1.不予征税技术

不予征税技术是指选择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予征税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方案以减轻税负的方法。房地产企业在销售阶段,资金充足时可以加大一些免税方面的投资,比如购买国债等,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减免税技术

减免税技术就是利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尽量争取最大的减免税额和最长的减免税期。税法中有很多减免税条款,纳税人可以根据各项条款尽量创造条件以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比如国家对新办企业一般都给予一定的免税期,企业可以加以合理利用。

3.分割技术

分割技术是通过分割应纳税所得,从而减少应缴纳税费的技术。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周期比较长,对于这种跨年度经营的项目应充分利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来进行筹划,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将所发生的列支费用化或成本化,提前回收成本、费用,能够当期确认的损失则应及时确认,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成本分配方法。

4.税率差异技术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税务筹划技术。税率差异是普遍存在的客观情况,它体现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这就给企业利用税率差异少缴纳税收提供了机会。例如房地产建筑安装业适用3%的税率,而房地产销售则适用5%的税率,所以房地产企业要分清核算对象,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5.延期纳税技术

延期纳税技术是指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将经营、投资等活动的当期应纳税额延期缴纳,以实现相对减轻税负的方法。纳税人延期纳税不能减少应纳税总额,但推迟的应税款无需支付利息,对纳税人来说等于降低了税收负担,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

三、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反之,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把“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加以对比,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2.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征税。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项目销售时,房地产企业应根据整个市场的情况,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制定房产价格。

3.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领域进行筹划

税法确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领域和征税准则,房地产企业可以运用代建房、合作建房、改售为租、投资联营等形式实施房屋开发。其中代建房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后自用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出租和投资也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这种通过经营方法的变动能够达到少缴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二)营业税的筹划

1.有效运用企业合同制度,按业务类别分别签订合同

因为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与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的性质不同,相应的税收结果自然也会不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在精装房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即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5%的营业税和“建筑业”交3%的营业税,这一区别为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了较大的可操作空间。

2.科学确定纳税主体,合理划分相关代收代缴税费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过程中,通常代为收缴业主缴纳的天然气初装费、水电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按规定这些费用也应统一归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样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也就增加了。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通过设立独立核算的物业公司来实施统一收费,将类似服务性质的业务从房地产企业单独剥离出来,这样就可以针对不同的业务按照不同的营业税率进行缴税,总体上可以降低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的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各项税金、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纳税时,应合理分配这些成本费用支出,以增加准予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对于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为员工谋取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竞争力。

2.推迟收入确认期限,合理延缓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的推延,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可以延缓企业资金周转的负担,相应的起到了税务筹划的效果。当房地产的权属出现变更时,销售收入才可以最终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延迟房地产权属更改时间,推迟销售收入的完成时间,延交企业所得税,以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通常来说,会计收入确认有不一样的时期,只要收入确认,不论资金有没有回笼,都应该上缴应缴的税款。因此,企业可以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不一样的销售方式,比如分期付款销售、委托销售等,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减少筹集资金的成本,增加企业税后利润。

[参 考 文 献]

[1]胡芳,罗鸣.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J].特区经济,2011(3)

[2]张新红.试论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J].北方经贸,2011(7)

[3]陈惠萍.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纳税筹划实践的探讨[J].中国外资,2012(17)

第8篇:税率筹划方法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长远利益出发,摒弃避税、偷逃税等短期行为,转而进行科学的国际税务筹划,即利用国际税法规则,通过对自身的筹资、投资和营运等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适当的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国际税务筹划的客观基础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筹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认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差别是由税收管辖权、税率、课税对象、计税基础、税收优惠政策等几个方面组成的:

1.税收管辖权上的差别。各国税制上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类型:居民管辖、公民管辖和所得来源管辖。各个国家或地区一般是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情况和法律传统,选择及行使税收管辖权,其中多数国家是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管辖权的。由于各国家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从而为国际税务筹划创造了机会。

2.税率上的差别。税率差别是指不同的国家,对于相同数量的应税收入或应税金额课以不同的税率。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

3.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不同的国家税种的课税对象可能不同,不同国家对于每一课税对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也可能不同,因此计税基础也会存在差异。企业可以利用不同的税收处理进行税务筹划。

4.税收优惠的差别。许多国家为了吸引外国投资,对于国外投资者在征税上给予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优惠。如减免税、各种纳税扣除等。一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跨国纳税人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二、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依据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和其它相关因素,可以大略总结出国际税务筹划的具体途径如下:

1.税收管辖权规避。企业应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居民管辖或公民管辖的国家发生人身法律关系,或尽量避免同一个行使所得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发生联系。许多国家对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是课税的,因此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这种规避可以通过控制短期经营的时间或是通过改变在东道国机构的性质来实现。

2.利用税率差别。由于不同国家规定的税率存在差别,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时,企业可以选择综合税率较低的国家来投资,也可以将税率高的国家所属机构的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国家。据统计,美国跨国公司持有资产总额25%部分分布在那些公司所得税率低于20%的国家或地区,在这些国家资产收益率普遍较高。

通常实践中转移应税收入的方法有几种:(1)企业可以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如果一个国家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该国企业就可以以全权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设在境外的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通过创立这种国外信托,财产所有人以及信托的受益人就可以彻底摆脱就这笔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由于信托财产是委托避税地信托机构管理的,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所得一般也不征收或征收很少的所得税。(2)企业也可以通过向低税率国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方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关联企业中实现。实践中跨国公司在税务筹划中这种方法最为常见。

(3)通过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来转移利润。具体做法是,在一个无税或低税的国家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然后母公司和子公司以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把利润大量转出居住国,使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长期滞留在避税地的内部保险公司账上。内部保险公司在当地不用该笔利润纳税,而这笔利润由于不汇回母公司,公司居住国也不对其课税。

3.在税务筹划中注意课税对象和计税基础的差别。在税务筹划中,要注意考虑所选择投资地的税种主要是所得税,根据投资地在存货计价与成本核算、固定资产折旧、各类准备基金的提取等方面税制规定的不同来进行筹划。

4.筹划时考虑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是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条款。在国际税务筹划时,在考虑税收优惠时,要注意税收优惠往往是在经济不发达、劳动力素质低的地区力度更大。所以不能只考虑税收优惠,忽略该地区基础设施制度落后所导致的高成本负担及政治和经营风险。

三、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对策

1.我国企业国际税务筹划现状。我国大部分企业税务筹划意识缺乏。我国企业的领导由于欠缺财务、税收知识,因此当提及减少纳税成本时,往往使用偷逃税款、找税务人员等方法,而不是通过自身的税务筹划合理合法地节税。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也因而不能利用税收知识和会计水平为企业做税务筹划。同时,税务筹划主体在我国企业中,至今还不甚明确。会计人员只关注会计核算、会计报表,不关心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而管理人员则认为税收筹划是财务部门的职责。这样就形成了税务筹划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我国企业对于国际税务筹划的迫切需求。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不仅是出口事业蓬勃兴盛,跨国经营事业也必将取得更加令人瞩目的发展。因而我国企业必须提高国际税务筹划的水平,以适应自身发展的需求。

第9篇:税率筹划方法范文

税收筹划又称为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到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包括5类消费品:(1)过度消费会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一次性筷子(2006新增)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高档手表(2006新增)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2006新增)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只具有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税负,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有必要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实施优化选择,能动的利用税收杠杆,充分发挥税收筹划作用。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很多企业仍不具备消费税筹划的技术和能力,而是以偷漏税款等手段减轻税负。而这一切恰恰说明企业有必要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另外,对消费税进行合理的筹划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程度实际上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三要素,而对消费税在内的各种税种的筹划正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的最佳效果。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进行消费税筹划,是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对消费税进行筹划一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纳税人的筹划

由于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即仅仅对生产者、委托加工者和进口者征税,因此可以通过纳税人企业的设立、合并,递延纳税时间,甚至减少纳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与增值税配合而来的,在增值税普遍调节的基础上,发挥重点调节的功能。因此,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比较窄,仅仅局限在15类商品中。如果企业希望从源头上节税,不妨在投资决策的时候,就避开上述消费品,而选择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流转税及所得税方面有优惠措施的产品进行投资。如高档摄像机、高档组合音响、裘皮制品、移动电话、装饰材料等。在市场前景看好的情况下,企业选择这类项目投资,也可以达到规避消费税税收负担的目的。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应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按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税款。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购销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再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到销售环节再缴纳。

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因为前一环节应该缴纳的税款延迟到后一环节再缴纳,这样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就可适用较低的税率,因此能减轻税负。

如a市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委托某酒厂(以下简称“乙企业”)为其加工酒精6吨,粮食由委托方提供,发出粮食成本510000元,支付加工费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无同类酒精销售价。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0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30000元,当月全部销售。那么:

受托方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10000+60000)÷(1-5%)×5%=30000(元)

由于委托加工已税酒精不得予以抵扣,委托方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计入原材料的成本。

销售套装礼品白酒应纳消费税=100×30000×20%+100×2000×0.5=7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700000×(7%+3%)=70000(元)

若不考虑销售费用,该笔业务盈利为:“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100×30000-(510000+60000+30000)-(700000+70000)=3000000-600000-770000=1630000(元)

如果改变方案,甲企业将乙企业吸收合并,甲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支付的30000元消费税将得到抵扣,节省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费将转化为公司利润。

以上只是白酒生产企业并购上游企业的节税效应。在实际筹划时还需要考虑许多问题如乙企业股东是否愿意被并购等等。此外,甲企业如果不采取兼并乙企业,而是筹资投资一个生产酒精的项目,也能达到节税的目的,不过这需要增加投资成本。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计税办法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三种类型,不同的计税方法有不同的计税依据。进行消费税筹划时,在计税依据方面大有文章可做。

其一,包装物押金的筹划。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如果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包装物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征消费税。但如果包装物并未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借给购货方周转使用,仅仅收取包装物押金的话,只要此项押金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1年)退回,可以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纳税。因此,企业可以在情况允许时采用出借包装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在归还押金之前,企业可以占有这部分押金的利息。

如某企业销售商品100件,每件售价500元,其中含木质包装箱价款50元,如果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若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000(50000×10%=5000)元。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随同消费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规定要求购货方在6个月内退还,就可以节税427.35[50×100÷(1+17%)=427.35]元,实际纳税4572.65(5000-427.35)元,此外企业还可以从银行获得这5000元押金所孽生的利息。

其二,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消费税的重要特点是单环节计税,即仅对生产环节计税,对流通环节和终极消费环节则不计税。因此,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销售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需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减轻,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如某企业生产铂金首饰,今年初投资成立了独立核算的首饰销售公司,其产品的流转过程改变为本部将生产的铂金首饰批发给首饰销售公司,再由首饰销售公司实施对外销售。假设铂金首饰市场价格是每克158元,而总部供应给首饰销售公司的批发价是每克128元,低于市场价格30元,其增设销售环节的结果是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减少了30元。由于铂金首饰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且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某企业的这项税务筹划取得了每克铂金首饰减少消费税3元的节税效果。

其三,税率的筹划。具体而言: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筹划。不同原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最高,其他酒则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另外,同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同样是大米,经加温、糖化、发酵后,采用压榨酿制的酒属黄酒,如果经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酒却属于粮食白酒。为了降低税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改变旧工艺开发新的流程,尽量采用非蒸馏方法生产酒。另外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泡制酒相对应的税率过高,所以在配制酒、泡制酒(包括制药酒)可尽量用黄酒作酒基。

(2)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这就要求企业健全会计核算,按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如果为达到促销效果,采用成套销售方式的,可以考虑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销售。如可以将不同品牌的化妆品套装销售,而如果将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0)和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组成一套销售,就会大大增加企业应纳的消费税。同样,将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和税率为10%的药酒组成礼品套装销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业成套销售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或者企业是为了达到占领市场、宣传新产品等战略目的,否则单纯从税收角度看,企业应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分开销售。

(3)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如摩托车生产企业既向客户销售摩托车,又负责运送所售摩托车、并收取运费,则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就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收消费税。如果将运费同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则可以减少销售额,少纳消费税,运费部分只纳3%的营业税,而无需按应税消费品的高税率纳消费税。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业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以避免因消费税高税率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样就节约了纳税支出。

第四,利用“临界点筹划”和税收优惠政策筹划。具体包括:

一是避开高税率,选择低税率。如某啤酒厂2004年生产销售某品牌啤酒,每吨出厂价格为3000元。2005年,该厂对该品牌啤酒的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使该种啤酒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提高。按常理产品质量提高后,产品价格会相应提高,但该厂没有提高产品价格,反而降低了价格,每吨定为2980元。因为该厂在定价时充分考虑了啤酒消费税实行从量课税制度,从2001年5月起,实行差别定额税率,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虽然按原厂家3000元的定价每吨需要缴纳250元消费税,收益2750元;但定价降为2980元后,每吨缴纳220元消费税,收益增加为2760元,仅此项不仅增加了10元的收益,而且由于价格优势,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不过在本案中存在税收临界点问题,即啤酒出厂价定价为每吨3000元以上或3000元以下时,就会因为定价导致税负上升或下降。

二是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注意把握税收政策中的优惠政策,尽量避开高税率和避免缴纳消费税,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不仅已有效实施了税务筹划并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笔者认为,要搞好税务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筹划时应把握好“度”。不应把税务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其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及地点纳税。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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