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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1.1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取得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1.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人。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司法实践又迫切需要有鉴定人员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准则,因此,法律界人士和造价咨询业人士在实践中总结了从约、取舍、合法、独立、公正和回避等六条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也实际指导和规范着鉴定人的造价鉴定行为,为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提供保证。
2.1从约原则: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即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及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主要条款的约定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关工程结算的条款,同一个项目对于工程结算的条款约定不同,鉴定结果也不同。而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的构成明细,也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
本人曾经亲历了一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图纸范围内合同价一次性包死加变更签证。可作为合同价的附件——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却未与合同一同装订,只有一个预算总价的汇总表。承包人说自己曾经报送给发包人工程预算书,发包人拒不承认。而由于各种原因承包人并未按图全部施工完成,只完成了主体工程,部分室内装修及外立面装修未施工。建设方坚持要求以按实结算的方式对该已完部分工程进行审核,并要求重新计算工程量及重新套价。而承包方则认为应该按照合同,用合同价扣减未施工完成部分造价的方式进行结算。如果按正常方法套价计算,这两种结算方式应该不存在多大差异。但承包方坦承在报价时存在不平衡报价,主体部分报价较高,装修部分报价偏低。因此建设方与承包方都站在自己的立场坚持按自己要求的方式进行结算。作为鉴定人,首先要坚持从约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即按照合同应以合同固定总价扣减未完部分工程造价,可未完部分报价多少呢?合同中没有附报价明细。承包方在时提供的预算价,发包方也不认可。参加法庭质证时,法官要求承包方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预算价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提供的预算价就是当时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的构成明细,即要求鉴定人根据图纸做一份完整的预算书,用合同价与预算书的造价的差来计算下浮比例,然后再计算出实际施工完成部分的造价,乘以之前计算出的下浮比例。承包人回忆当时签订合同时,因为与发包方是朋友,也没有进行正式的招投标,只是发包方叫他们做了一份报价,双方约谈后签订的合同。而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方曾经就商谈确定后的合同价对应的预算书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了发包方总经理。法官当即宣布去机房查看邮件记录,经查看,在合同签订前3天,承包方确实发送了一封附件为该工程预算书的邮件,且各部分造价与合同预算总价汇总表一致。而邮件的接收者也被证实是发包方总经理的邮箱地址。由于邮件发送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相符,其附件与合同价一致。因此法官采纳承包方的意见,认可邮件附件的预算书为合同价的构成明细。至此,鉴定人才得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由此可见,作为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合同价的构成明细也相当重要,它是保障双方顺利履行合同的切实可行的依据。
2.2取舍原则: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足,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致使建筑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为鉴定机关的意见提供当事人进一步举证,并根据证据能否成立给出不同的数据,让法官根据庭审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这便是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取舍原则。从另一个角度讲,鉴定人不是法官,鉴定人只是针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已有材料形成一份供审判人员裁判的证据,鉴定人不能取代审判法官。因此,在鉴定时如遇到需要定性方可判断或现有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确定判断时,鉴定人只能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或计算方法,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供审判人员选择。
本人曾经亲历了一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其中有一项争议是关于厂房增加高支模的措施费用,合同中没有相关条款。施工单位提供了经过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而建设单位提供了整改通知单,证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进行施工。工程已经竣工,现场无法考核是否按专家论证批准的高支模方案施工。此时,鉴定人只能依据高支模的方案计算出数据提供给审判人员,而该费用是否能够计取则由审判人员来裁决。
2.3合法原则: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合法原则体现在: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登记,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自然人。
(2)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对于合法原则,根据本人多年鉴定的体会,提醒在鉴定时要注意一点,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所有的资料应从司法机关获得,因为从司法机关获得的材料通常情况下已经经过了双方的确认,在司法程序上有交换证据的要求,这样的资料比单纯某一方提供的资料更有效力。在司法鉴定过程中补充提供的资料,也应由当事人提交给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再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不应随意接受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擅自提供的材料。鉴定人所作出鉴定结果一定要依据充分,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要注意措辞的严谨,不能用大概、可能等模糊的语言。
2.4独立原则:当事人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2.5公正原则:鉴定人要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鉴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公正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能因当事人的地位差异适用不同的标准。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合同法;分包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要约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要约,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完成约定施工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从宏观来讲,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微观来讲,是规范工程承包、发包双方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施工企业而言,有效的合同管理是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质量、成本、进度)实现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合同管理。
1.增强合同管理意识,学会使用合同
在以往的合同管理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合同签完了就归档在资料柜里,甚至有的项目快结束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等职能管理人员还不知道合同都有哪些内容,或还是按照既往习惯,以前怎么干现在还怎么干,或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样的管理方法,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显然不适应现代施工企业的管理要求。轻视合同的管理,常带来这样的结果:本不该违约却违约了,本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却自动放弃了,甚至是本可以获得利益却承担了损失。所以作为总承包企业特别是合同管理人员,一定要会用合同、巧用合同。
为作好合同管理工作,企业和项目部在合同实施前必须对相关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合同答疑的培训,组织学习合同条款和合同总体评审要领,把合同责任具体地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者身上。具体工程项目,该工作可由项目经理牵头,商务经理实施;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做到人人熟悉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相关规定、管理程序等。
2.增强合同法律意识,规避法律风险
2.1学会甄别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就是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可能影响企业经营成本和利润的经营行为。简言之,法律风险就是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可能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况和行为。识别法律风险,除了要认真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外,一个重要方法就是总结多年来在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在日后新签订的合同中学会规避、转嫁或谋取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的方法,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2.2分包合同中规避法律风险的几个方法
就工程分包如何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本文谈几点注意事项:
第一,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设置有效的风险转嫁条款。如:增加竣工验收质量保修条款,明确无法一次性通过验收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增加进度滞后违约条款,对因进度拖延造成其他工序连锁性滞后的情况明确惩罚标准等。
第二,对于分包商,运用双方共同承担的方法在合同中写明结算程序以控制付款节奏。如:可参照业主方的付款进程及结算步骤来订立分包单位的支付款节奏,避免出现垫资情况的发生等。
第三,运用风险规避的方法,在与分包商的结算书中注明“双方无其他争议”,这样可以在双方产生一些纠纷时免除不必要的诠释和调解;增加“本合同项下所有应得款项已经全部按约付清”字样,以免产生任何额外待付款项。
3.熟悉《合同法》,完善合同管理
在法制社会里,法律是调整和规范合同关系的规则,不懂规则就会被规则所伤。知《合同法》、懂《合同法》可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避免不必要的违约出现。按照《合同法》,本文以为应从如下四个方面完善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一,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权的规定,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
第二,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标的物验收的规定,制订合理的收货管理制度。
第三,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制订严格的债务管理制度。
第四,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制订合同变更审批管理制度。
4.要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
4.1合同全过程管理原则及方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问题和风险,全过程合同管理就成为必然要求和重要抓手。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潜在风险因素进行预测,对产生的纠纷运用规避风险技巧进行化解或谈判,对已处理完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就成为合同全过程管理的方法和原则。
4.2注意合同履行中的证据
保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院审判的一个基本原则。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要及时地收集、整理过程中发生事件的各类记录,积累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资料,形成能够清晰描述和反映整个合同履行过程的数据库和证据链,为合同管理提供全面、正确、合法有效的支撑。
5.注重授权控制管理
合理的授权可加强总承包单位经营管理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反之必然带来管理的混乱、失控。授权控制注意事项主要有:
第一,在发包人授权特定人管理和签认工程施工过程中所有变更、洽商、零星用工的签认、合同外工作的签认和工期、费用索赔时,必须规定除特定人之外的其他人签字无效,且发包人不予认可;所有的变更洽商、零工、合同外工作和索赔所增加款项,承包人必须在当期工程款申报时进行申报,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了相应的权利。
第二,在结算时,明确结算的程序和权力,在合同中明确只有特定人有权进行结算,以及结算程序确认;结算单必须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或规定“联合签署生效”特别条款等。
第三,在付款时写明收款单位,必要时需在支票上注明“不得背书转让”,并要求收款人员出具授权文件。
上述方法主要是以时间、范围、对象三个方面作为授权控制节点,由此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总包单位协调各专业分包的管理能力,同时避免了不当授权。
6.分包合同的签订应以总包合同为基础
在签署分包合同时,要以业主方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和基础,订立分包及采购合同条款,要关注和把握总承包合同与各专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联动性,使合同成为工程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在订立分包合同时,要关注以下节点和事项:
第一,在时间上,对分包合同及采购合同的约定要以进场或到货能满足工程施工的需要为前提。
第二,以业主方付款为前提,使分包及采购合同的付款节拍与总承包合同保持一致性;付款进度可根据总包单位收款的进度安排,避免出现垫资情况。
第三,将分包及材料供货单位的违约责任与工程总包施工合同约定事项相联系,有效规避施工进度风险。
第四,将施工合同对质量的要求贯彻到分包及材料供货合同中,明确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
7.注重对甲指分包单位的管理
7.1甲指分包管理不善会造成很严重的负效应
进度、质量、安全三个方面出现了问题往往是由于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或者实际施工能力不能达到理想的状态,在施工经验以及自身生产协调能力上存在明显的欠缺,不能按既定的进度计划完成节点工作,造成后续其他相关工序连锁性进度延误;供货单位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所要求的标准,专业分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部位无法通过质量合格验收造成返工等。由于分包单位是业主方指定的,不可避免地使分包人存在心理优越感,对总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消极怠慢等。这些负效应的产生势必影响整个工程项目的最终结果。
7.2管理甲指分包的方式方法
应从三个方面加强和健全合同管理工作,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
第一,应留下做过总承包服务工作的证据。文字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在结算的时候可作为有力证据,但仅仅有落实在纸面上的文字而不签字不盖章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最终也会在结算的时候增加确认证据的难度。
第二,应该争取获得更大的管理权力。权力的表现应体现在合同上,从进度、质量、安全、付款进度等方面争取最大的权限,做到权利有依据,奖罚有出处可寻。
第三,养成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的工作习惯。对已发生的合同索赔应及时向业主方申报,在双方约定的时效内争取问题的解决,不把问题都留在最终的结算环节。即便双方暂时就费用或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也要清楚地记录问题解决到了那个环节,对已确认的内容双方签字,这样便于后续的工作。
8.培养和提升工程总承包条件下的分包管理能力
8.1培养工程总承包的意识
工程总承包就是承包项目的设计、采购与施工等全部工作内容,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采用EPC合同,这是未来建筑市场发展的大趋势。而施工总承包只承担施工环节的工作。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模式是市场未来发展的主导方向,培养和承担对各专业分包人的总承包管理的角色势在必行。
作为分包单位可能会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分包不能再分包的规定,所以总承包单位不仅要对一级分包进行管理,还要增强对二级分包的控制能力。
8.2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分包管理的准备工作
第一,大力培养具有总承包管理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电梯工程、空调工程、消防工程、幕墙工程、智能化系统等专业工程的专业人才,培养专业的设备采购人才。
第二,大力培养设计人才,逐步培养设计与施工、设计与采购的协调能力,培养设计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指导能力和施工人员对设计的理解能力和沟通能力,逐步培养对工程项目整体的规划和策划能力。
第三,建立工程总承包的合同管理系统,培养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合同管理人才。
第四,先从工程项目的某些部分着手,培养工程总承包能力。
9.结束语
总之,合同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施工企业管理的核心,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就不能实行有效的企业管理,也就更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因此,施工企业必须树立合同管理意识,重视合同管理,提高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提出避免法律风险的方案,学习与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施工合同管理经验,切实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不断加大建筑建设,各种投标活动数量增多,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各类因素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造成各类风险,严重损害了企业利益。所以,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从业经验,仔细分析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风险防范问题。
一.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问题
首先,低价投标。许多施工企业为“中标”、“抢标”,在投标过程中,以低价中标,数量签证,高价结算的思路进行抢标活动,不重视工程量,没有仔细研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随意性较大,故意压低投标价格,以“先中标”为主,但其结果通常事与愿违,不仅未高价结算,收益比付出还要低,尤其针对区域最低标中标,该类问题十分严重。
其次,串通投标。某些施工企业为承接大型工程,投入大量资金,同招标人串通后,获取低等内容,使得工程项目成为明招暗定。大多数精力不是综合衡量工程项目,而是将大部分精力花费在兄弟单位,各个单位互相串通之后,选取一个施工企业作为主投标人,其它单位则作为陪标人,如果相差不大,项目着急开工时,评标委员会通常不会将全部投标废除,通常内部泄露被查处之后,相关行政机构会给予严厉处罚。
第三,贿赂投标。某些施工企业在招投标阶段,没有与招标人串通,直接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实施贿赂,让人表面感觉实力很强,是公平竞争后获得建设资格,然而该来方式极为可怕,按照法律规定,该类行为是一种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即使获得了中标资格,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投标阶段的防范对策
首先,强化法制意识。在招投标阶段,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层必须建立法治思想,以依法“治企、经营、护企、强企”的观念,正规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近些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正在不断扩大步伐,建筑项目数量也随之增多,国家为强力禁止建设腐败问题,确保工程质量,推行依法招投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严格规范了建设领域的建设性、严肃性,对于违反法律而中标行为,法律将给予严肃处理,而依法获得中标资格,法律给予认可、保护,而且只要是通过正规法律手段获得中标资格,就可获得国家法律保护。
其次,重视投标活动。建筑企业必须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特别对于《工程量清单》,明确总体的工程量,进而获得总体支出情况,接下来再考虑其他问题,通过合理计价、科学调整与确保质量的方式,明确投标价。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清楚明白低报价,并非中标的唯一标准,更重要的因素在于质量等级,总体工程量必须由成本限制与工期限制。若建筑工程发生严重质量缺陷,不仅对施工企业形象、声誉造成影响,主管部门还会给予其行政处罚,直接负责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招投标活动,一切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取费、合理报价,不要单纯获取工程项目为主。
第三,熟悉法律规定,特别关乎“中标无效”的内容。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清楚招投标与中标的规定效力,以做到“有备无患”。招标人最后的中标决定,由于违反法定情形,缺乏法律约束力,则可称为中标无效。中标无效主要分为两种情形:其一,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中标无效。其二,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时,导致中标无效。若宣布当日中标无效,承包人则无法按照合同进行施工,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清楚了解招投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乎中标无效的内容,防范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风险。
第四,及时依法。当建筑施工企业以“投标人”身份进行投标时,必须加强权力方法,可聘请专业人员给予指导,重视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保管,若发现招标人、评标委员及其它投标人,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对自身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内容,对相应的侵权及违法行为,给予追诉与处罚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及时反映,邀请法律机构介入,便于调查取证,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关于承包商的风险防范对策
首先,招标文件分析。承包获得招标文件之后,应检查文件完整性,全面分析招标文件:其一,分析招标条件。按照“招标人须知”的要求,掌握招标活动安排、项目要求及项目具体情况,具体安排投标活动,承包商必须熟悉投标风险,对自身经营状况、企业发展目标及建筑市场行情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是否投标,如投标制定投标对策。其二,分析技术文件。加强图纸会审,有效复核工程量,熟悉工程的具体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在此前提上实施组织设计,合理安排劳动力,制定材料供应采购方案。其三,分析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主要包含合同条件、合同协议书,主要分析合同的合法性、完备性、权力平衡性,确保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力平衡。
其次,仔细编制投标文件,制定投标报价对策。针对承包商,认真分析招标文件之后,应仔细编制投标文件,按照工程项目特点,选择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理人,编制施工组织计划,有效提升业主说服力、信任度。对于投标报价,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合理、灵活的报价策略。
第三,合同风险防范。对于承包商,应掌握国家法律与法规,选取专业法律人员承担合同管理,如有必要,可聘请律师承担企业的法律顾问,仔细考虑合同实施的不利因素,以利于未来的合同索赔。另外,承包商必须仔细收集、存储相关建筑资料,确定合同谈判对策。
四.结束语
总上所述,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由于低价投标、串通投标、贿赂投标等各类因素,可能出现各类风险问题,因此,在招投标阶段,建筑企业必须强化法制意识、重视投标活动、熟悉法律规定、及时依法,承包商应仔细分析招标文件,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加强合同风险防范,以最大化降低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洁.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风险的防范与管理[J].中国科技信息,2011,(11):66.
[关键词]地铁工程 实施阶段 造价控制 影响因素 对策
中图分类号:U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7-0169-01
相较于一般的工程项目施工,地铁工程施工周期长、复杂多变、技术先进、资金投入大,若是不对地铁工程进行造价控制的话,不但会造成大量资源的浪费,还难以实现地铁工程的经济效益。地铁工程的实施阶段投入资金最大,只有抓住这个关键点,才能更加有效地对地铁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笔者结合自身的经验,对影响地铁工程实施阶段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造价控制对策,希望对地铁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有所帮助。
1.地铁工程实施阶段造价影响因素
从项目通过审查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这个区间,称之为工程的实施阶段。地铁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不但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会审、材料管理,还有合同签订与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竣工结算等。只有对这些方面的工程造价加以控制,才能有效地控制地铁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具体来说,地铁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的影响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1 工程招投标
招投标是为了选择质优价廉的开发商来完成地铁的建设工作,招投标会产生中标价,中标价虽然不是最终的合同价格,但是其是制定合同价格的基础。若是地铁工程招投标工作出现差误的话,则会对中标价的真实性、准确性造成影响,这样就难以为控制造价提供可靠的资料。
1.2 合同管理
完成了工程招投标工作,产生了中标价格,就需要在此基础上制定合同价,合同管理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完成造价控制的目标。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明确原则,对关系到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要予以明确;其二,具体项目管理,为了确保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不但需要对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予以跟进,还需要加强对工程计量、工程索赔工作。只有完成如上管理内容,才能更好地对地铁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1.3 设计审查
为了使地铁施工更为顺畅,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合同价格的确定也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予以考虑。若是施工组织设计存在问题,对地铁工程施工的质量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运行,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环节进行审查,一旦这个环节失控的话,工程造价的控制就会受到直接的影响。
1.4 材料管理
中标价、合同价格中材料价格占有很大的比重,材料价格的高低对工程造价有直接的影响。为此,施工队伍应该加强材料管理,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基础上,降低材料的单价,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材料的养护管理,加强与供货商的沟通和联系,确保良好的合作关系。
1.5 竣工结算
地铁工程实施阶段的最后环节就是竣工结算,在这个阶段,若是不能进行严格、细致的结算审核的话,则很难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真实,为此,应该在这个方面予以加强。
2.地铁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对策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对地铁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影响因素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此,就需要提出相应的造价控制对策。具体来说,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
2.1 规范工程招投标
地铁工程是国家重大工程项目,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从中选择优秀的承建单位,并建立施工合同。招投标阶段确定的中标价是合同价制定的基础,对地铁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若是招投标阶段出现内部泄密、里应外合等状况的话,则会影响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其他投标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为此,发标单位应该加强招投标管理,确保中标价的质量,为合同价的决策奠定基础。
2.2 加强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明确原则,对关系到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要予以明确;其二,具体项目管理,为了确保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不但需要对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予以跟进,还需要加强对工程计量、工程索赔工作。地铁工程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周期,合同管理是为了以合理的结构构成实现地铁的价值。作为法律性文件,双方需要就相关原则、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内容,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对于地铁施工的具体内容要在合同内规定,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更改的话,需要与对方沟通,或是就合同中的相关权益条款捍卫自身的权益。
2.3 完善设计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对于地铁工程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引与规划作用,施工工程项目是其编制对象,是工程实施阶段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就全过程的技术、经济、组织、协调、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具体的部署。施工单位应该加强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这样才能避免工程实施产生纰漏,产生额外的成本支出。
2.4 健全材料管理
材料、人工、施工机械等费用是地铁工程实施阶段主要的造价支出,为了更好地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就需要健全材料管理。施工单位不但需要选择质优价廉的材料、设备,选择专业素质、综合素质高的管理、施工人员,还需要加强采购管理、现场养护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这样才能对材料的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
2.5 改善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是工程实施阶段的末尾,竣工结算审查对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也有直接影响,为此,施工企业应该改善竣工结算工作,落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竣工结算的效果。
3.总结
工程项目建设投放资金最大的阶段就是工程施工实施阶段,设计图纸将转变为建筑实体,为了实现地铁工程项目的效益,就需要对地铁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进行科学地控制。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保证工程造价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本文主要分析了地铁工程实施阶段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地铁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对策,希望能够实现地铁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更好地推动地铁工程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薛玉琴.地铁土建工程造价控制环节探析[J].价值工程,2011(11).
[2] 许志军,魏刚,于燕坤.北京地铁1、2号线线路设备改造工程的造价管理与控制[J].铁道标准设计,2009(02).
1电力工程结算审核的重要性
结算审核是在进行施工时,对施工实际发生费用进行审查、核实,对工程原来的施工预算、工程承包价、工程造价等进行适当的调整,从而重新确定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是电力工程竣工结算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从总体上看,电力工程结算审核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1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
在建设项目中,工程是整个项目的主体,在投资中占着主导地位,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地控制,不仅能有效地减少项目投资成本,还能提高各种资源的利用率。在工程项目中,工程造价贯穿于各个环节,而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审核结果直接决定了工程造价,由此可见,结算审核对工程造价控制是十分重要的。
1.2与投资单位、施工单位的利益息息相关
结算审核是工程竣工结算的重要内容,经过结算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编制竣工结算、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重要依据,如果结算审核的结果不准确,就会对投资单位、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投资单位、施工单位都十分关注结算审核的结果。
2电力工程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在电力工程结算审核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就对电力工程结算审核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目前,电力工程结算审核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工程变更信息错误,发生工程变更后才补签,同时签证不太准确,表述不及时;在进行工程量计算时,存在工程量计算错误、小数点不正确等现象;在进行工程建设时,材料价格存在一定偏差,除了特殊材料外,大部分材料的价格都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的,从而对工程结算造价造成影响;在进行工程审核时,故意夸大工程的类别,分包工程套用总包工程,从而导致工程造价控制出现错误;结算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比较低,专业技能水平不高,对核算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
3电力工程结算审核的控制措施
3.1电力工程结算审核前期工作
在正式开展电力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前,首先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电力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才能为电力工程结算审核的准确性提供保障。电力工程结算审核前期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3.1.1签订公平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基础是合同,合同的各项条文都是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可以说合同的完善性、表达方式都会对工程结算审核的准确性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在进行电力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投资单位签订公平的合同,并对合同范围、价款调整、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不确定因素、工程周期、违约、索赔等各种情况进行详细的研究,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从而为电力工程的结算审核提供有力的依据。
3.1.2科学地招标电力工程属于“三边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只有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和初步设计图纸,在进行招标时,经常在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的基础上,进行固定总价招标,这种招标方式无疑会增加承包上的风险,引起合同争议,从而对工程结算审核造成影响,因此,在进行电力工程招标时,要采用科学的招标方式,对于初步设计难以确定的工程量,采用固定单价承包的方式,对于初步设计可以确定的工程量,采用总价承包方式,从而有效地降低承包商的承包风险,确保工程结算审核的顺利进行。
3.1.3建立科学的结算审核机构对于不同的招标模式,其结算审核工作投入的人力资源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正式进行电力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前,建设单位、投资单位、监理单位需要共同建立结算审核机构,组建一支专业水平强、实践经验丰富的结算审核队伍,从而有效地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工程结算审核误差。
3.2认真做好工程材料收集工作
对整个电力工程而言,工程材料的收集情况对整个结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有很大的影响,只有确保各项工程材料的完善性,才能有效地避免工程结算审核中存在的不必要争议,因此,在进行电力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地收集各项工程材料,从而确保电力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收集的材料主要有:原预算、工程承发包合同、原始票据、施工设计、施工进度记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工程停工报告、工程变更通知单、审核批准材料、竣工图纸、验收报告、相关费用调整规定等。
3.3科学地开展结算审核工作
在电力工程结算审核中,常见的结算审核方式有清单计价、定额计价两种方式,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合理的结算审核方式,从而确保结算审核结果的准确性。由于工程费用是根据工程量进行核算的,但工程量具有很强的弹性及隐蔽性,因此,在进行电力工程结算审核时,必须坚持真实的原则,采用查验竣工图、现场勘查、查看隐蔽验收单等方式,对工程量进行严格的检查,将遗漏的工程量添加进去,将多余、重复的工程量扣除,从而为投资单位、施工单位双方的经济利益提供保障。
3.4区分其他费用性质,实施合理分担
对于电力工程结算审核中的其他费用,根据其性质,可以将这些费用分为施工发生费用、政策费用、市场价格波动价差费用、激励机制费用等四种情况,工程结算审核的其他费用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方式,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不能进行调整,对于需要调整的部分,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5提高结算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
由于结算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对电力工程结算审核质量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结算审核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为电力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开展提供丰富的人才储备。要根据结算审核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培训内容,定期对结算审核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结算审核人员的技能水平,提高结算审核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同时要注重培养结算审核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和职业纪律,不断提高结算审核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确保结算审核人员能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电力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4结语
一、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概述
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即在海外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受内部管理的条件限制、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对企业造成不确定的损害可能。其主要特征有:客观性。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但与此同时,风险也是能被把控的。通过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手段来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控制风险。可识别性。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是可以识别的,随着公司海外市场的进一步拓展,海外实施项目的数量增加,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经验不断累积,许多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也随着管理的深入会逐渐被识别和认知。复杂性。在海外项目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对所在国法律法规不熟悉、信息相对不对称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异等因素影响,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凸显多元化、复杂性的特征。可预防性。虽然海外人力资源风险复杂性等特征会对企业的经营生产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可通过提升管理水平来有效预防和降低。
二、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意义
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的意义包括:一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环境下,企业“走出去”,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版图、巩固已有市场份额的需要;二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降低企业运营风险、减少企业风险成本支出的需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与企业对风险的管理和防范是密不可分的;三是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现代企业管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企业风险能力的把控,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关键环节,加强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防范,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步骤。
三、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当今世界,法治是主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是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偏离法治这个核心。公司业务经营所在国的法律体系都比较健全,当地公民都有比较强的法律意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一定要合法合规。
2.以人为本原则
以人为本原则就是把人放在主体地位。对于海外风险防范,不是为了限制和削减海外本土员工的利益,而是要切实把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立足点,让他们自觉融入公司风险防范的体系中,更好地落实企业的风险防范工作,切实维护海外人员的利益。
3.“预防为主,综合管控”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管控”原则的立足点在事前预防,归结点在综合管控。“预防为主”要求公司把防范风险的措施放在海外人力资源管理之前,从源头上消除问题产生的根源,减轻事后补救所付出的代价。“综合治理”原则要求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防范不能采取“单打一”的形式,要采取多种方法和手段,全方位、多层次对海外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四、海外人力资源管理常见风险及管控建议
1.劳动合同管理风险
契约式劳动关系的核心就是劳动合同。熟悉劳动合同的建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程序,了解劳动合同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宜,是做好海外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和前提。(1)合同管理存在的常见问题。一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个别海外项目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据调查了解,特别是公司步入海外市场的初期,很多项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签订程序不合法。常见的问题诸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劳动合同仅雇佣者保留,劳动者并没有持有劳动合同。三是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强制性条款规定。如出现了在合同期内不能结婚的条款。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均受劳动法律中强制性条款的约束。(2)合同管理风险引发的潜在损害。一是补签劳动合同,并可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三是发生劳动争议后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劳动争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辅以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时举证不能,将承担不利后果。四是用人单位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等条款来保障用人单位的权利。这些条款属于可备条款,需要书面形式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劳动者违反约定侵害了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追究劳动者责任。但是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难以实现权利的自我维护。(3)风险防范对应措施。一是按照要求签订合同。同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强行规定的,例如《肯尼亚劳动法案2007》第8条规定:“合同可适用于口头和书面形式”。《莫桑比克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款规定“缺少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其有效性,也不影响劳动者获得权利,缺少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被视作是雇主的过失,自动承担所有的法律后果。”各国几乎都以正面或反面的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一定要引起海外项目部重视。二是根据项目人员情况及需要选择和确定合适的合同类型。劳动合同一般分为几种类型。《莫桑比克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佣合同可分永久性、固定期限合同和未指明期限合同”。在海外项目中,永久性合同用的比较少,一般是为了留住核心人才,从长远规划考虑才采用签订此种合同,法律也明确规定,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后,必须签订永久性合同。固定期限合同中有明确的合同存续期间,是公司选择最多的一种合同,此种合同一方面可以保持劳动关系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还能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合同。未指明期限合同,与我国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类似,但又不完全等同于该类合同,该合同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讲,符合如下情形才能选择此种合同:①由于任何的原因,替换阻碍业务正常开展的劳动者;②为了应付不正常的产量增加或是季节性的业务而需要的劳动者;③业务的开展未能满足雇主长期的期望;④一个暂时的工程、项目和其它业务,采用包工制,包括民用建筑、公共项目和工业维修等劳动的执行、指挥和监督;⑤以上所列项目的补充,业务的转承包和3次承包;⑥不是长久性的业务。所在项目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结合管理需求,选择合理的劳动合同类型。三是按照当地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选择适合要求的合同文本。一般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①雇主和劳动者双方的身份证明;②所达成协议的劳动类型、任务和业务;③劳动地点;④合同有效期和续约的条件;⑤报酬的金额、支付形式和支付的周期;⑥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⑦若为定期的合同,说明协商的期限和依据;⑧签署合同的日期,若是定期的合同,则写明终止期。
2.管理制度制定的风险
(1)管理制度制定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违反强行法规定,比如,公司调查发现很多项目有“罚款”条例,罚款实际上属于行政主体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罚款是以行政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一般而言,企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权力,不能对员工进行罚款。其实很多国家的劳动法中明文禁止“罚款”这种经济处罚。管理制度中如有这一条款,就违反了强行法的规定,直接归于无效。二是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不符合程序要求。比如,很多国家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要经过工会组织同企业之间协商,有些国家还规定了民主投票流程或者说是备案程序,而且还需要公示,让雇员知悉相关内容。如果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制定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将因为缺乏程序要件自始不产生效力。(2)管理制度制定不合理可能产生的损害。一是内容违反强行法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不能起到纪律约束和加强管理的作用。二是管理制度的不合规不合法,如果在应用中产生纠纷则不能作为支撑企业行为的有效依据,可能会导致诉讼或仲裁不能被援引,在争议解决中处于不利地位。三是可能引起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核查,被行政制裁、行政处罚。四是引起工会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的关注,产生众多负面影响。(3)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控的相关措施。一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特别是处罚制度时,一定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一般管理制度中都会有“即时解雇”的内容,但是这一条款不是凭空制定出来的,一般来说各国法律中在满足如下情形可即时解雇:①未经许可或有法定理由无故缺勤;②工作时间酗酒;③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④使用语言或行为侮辱上级;⑤故意违反指令或拒绝履行相关义务;⑥因触犯刑律被采取相应强制措施;⑦实施或有足够理由被指认对雇主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二是程序事项必须合法。比如,《莫桑比克劳动法》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组织和规范劳动活动而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要与企业工会委员会商讨后方可生效,如果企业没有工会委员会则可以与相关的工会机构沟通,同时要征求相关行政机构的意见之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才可生效。雇员加班必须自愿签订加班申请表,申请表还需要交相关部门备案。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必须遵守,否则可能受到劳动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3.雇员退场的风险
正确处理这种纠纷的前提,应首先明确产生纠纷的前因、性质及后果,只有这样才能总结出适合当前建筑市场现状的审判思路。
一、垫资建房的原因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涉及施工的问题多种多样,故作为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在合作中可能会发生多种类型的争议,例如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工程结算等问题。近年来,由垫资建房所引发的纠纷呈明显增加趋势,逐渐成为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表现。
(一)何为垫资建房
根据《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建安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建设单位即应依约先向施工单位预付一定数量的工程备料款,该款一般为总造价的30%;施工单位以此来启动工程。以后建设单位再分次按施工的形象进度拨款,直至工程完工,建设单位应支付工程结算款总额的90%-95%,剩余5%-10%做为建设单位留置的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费用,从此款内拨付。保修期满后,余款付清。在此,工程的资金来源应为建设单位贷款或自筹,且建设单位应保证按时按量拨款。相对而言,施工单位的义务主要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垫资建房,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资金,从而无形中免除了法定的建设单位义务。一般来讲,实践中往往为施工单位首先分期分批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每一施工段结束后再支付该施工段款项的一种结算模式。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建房,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建房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但垫资建房的纠纷仍层出不穷,这就是我们所要探讨的问题。
(二)产生垫资的原因
垫资建房是我国房地产业不健康发展的一种产物。一般来讲,作为施工单位,其承接工程的目的,就是为通过工程款获取施工利润。但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尤其是有关建筑工程公开招投标的竞标程序未法律化,即便是颁布了有关政策、法规,也缺乏有效强制力保证实施。造成在建筑市场中,一些未经过公开招标程序而产生的"人情合同"非常之多。施工单位,特别是一些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为了在竞争中击败对方,拿到工程合同,不惜压低报价,或以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来争取合同。承诺垫资施工即是其中一种方式。同时,其他中小建筑企业为生存,也不惜以向银行贷款为代价以垫资方式参与竞争。在上述方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即为建设单位。因为一些资金不足的开发商,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手续,就可以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施工,而一分钱不花地等着建筑物的落成。更有甚者,有些开发商是以房屋的预售、销售款来支付工程款,而将市场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一方。如在笔者承办的几宗该类案件中,建设单位虽已实际占用了或已预售出建筑物,但开发商宁愿以此款去开发新的项目,工程款却迟迟不予结算。最终导致工程因缺乏资金而陷于停顿。这就是垫资施工建房易出现矛盾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施工单位承担了本应由开发商(建设单位)负担的还贷风险及市场风险。有些观点认为,垫资建房属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且垫资行为是施工单位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施工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约定,无能力提供充分的施工资金,违约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但从客观上讲,垫资建房存在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在市场竞争中,施工单位较发包方是相对弱者,为了拿到合同,不惜以垫资为代价。而资金来源中的一部分为自筹资金,另一部分通常是由贷款而来,并以其先行起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材料费、设备费用往往通过赊欠其他单位的费用实现。与此同时,施工单位为减少资金投入及加快工期进度,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拖欠工人工资、材料费的做法屡屡发生,以此来缓解资金的紧张。由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开发商的经营效果,一旦开发商销售业绩低于预计水平,就会导致建设单位无力支付工程款的问题,从而一系列问题均会相伴而来。所以,一般在垫资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纠纷外,还常伴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工人的劳务费纠纷、与材料商的材料款纠纷、与银行的借款纠纷及工程质量暇疵等诸多问题。另外,因在施工中,随着市场的变化,原材料、人工费等难免存在有调整变化,且垫资者还将承担银行利息及逾期罚息等,这些政策变化而产生的经营风险无疑也会添加到施工单位的身上。在笔者承办的几起垫资纠纷案中,上述几种纠纷并存,与之相关连的诉讼近几十起之多,致使某些矛盾(如拖欠工人劳务费)的激化,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作为建设单位,由于是由施工单位垫资,在资金上并无压力,其给付工程款一般是从预售、销售房款中支取。故双方合同约定能否完全顺利履行,主要凭借房屋预售、销售情况而定。如房屋未能销售业绩不佳,建设单位一般总是以各种借口拒付、拖欠或克扣工程款,即使是顺利销售出房屋,建设单位也总是先考虑再次开发的用款,而对拖欠的工程款采取尽可能的回避、拖延态度。同时,如果在房屋建成之后施工单位仍无法回收工程款,势必面对银行、材料商、施工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强大压力;为了尽快解决债务困扰,施工单位不得不勉强满足建设单位的各种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工程款结算上的让步、对抢工费及其他奖金的让步等。由此可以看出,垫资建房行为对严重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权益,且对建筑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存在潜在危害性,其负面影响甚至波及社会诸多行业。
二、垫资建房的性质
垫资建房从表面上看是甲、乙双方自愿的一种合同方式,它可以使建设单位在自有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通过施工单位提供资金的做法及时启动工程。施工单位亦可在承揽到工程的同时,防止停产损失并获取施工报酬和利益。从总体来讲,垫资施工对施工单位而言只能在市场竞争中体现一些优势,往往施工单位无法对施工期间垫资款项的利息等提出要求。故从表象上看,仅为一种合作的方式而已。但是,垫资建房掩盖了建设单位(开发商)资金不足的事实。国家有关规定明令指出,开发商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入必须到达一定的形象部位及投入量,方能允许预售。躲避开工前的审计,不仅欺骗国家,且受害的不仅是垫资施工的施工单位,更主要的是广大消费者。其次,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出售,本身应属其经营行为的生产环节,为其生产环节筹措资金建房是经营
者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第三,利用他人资金生产,又不承担风险及法律责任,带有的更大欺骗性还来自同行业的影响。一方面冒充经济实力雄厚,欺骗消费者,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占市场,挤垮同行,破坏正常的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将其市场风险转移他人,又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种方式的实质是两个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它不仅严重的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而且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之间的非法资金拆借行为是严令禁止的,在此不一一赘述。故垫资施工行为从根本上讲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三、审理实践中对垫资建房案件的处理的原则
笔者在对几宗类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垫资施工往往会导致多种案件产生,也就会引起多方面问题的连锁反应。在此,笔者认为处理该类案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原则问题:
(一)及时处理原则
由于诉讼期间建筑施工合同停止履行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对建设单位而言按时交付工程可以如期将房产投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施工单位在审理过程中不免要承担停工损失等;银行贷款如不能及时返还会导致罚息的增加;材料商、劳务费等费用的利息也日益加大。如果诉讼期间过长,难免使这些相关损失不断扩大。故法院在审理中应本着及时审理的原则。
(二)全面处理原则
在审理实践中,如果仅限于处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矛盾,而不考虑其他各方面的因素,就会形成与施工有关的其它债权人利益的难以实现。在笔者审理的案件中,由于类似问题而导致的冲突使施工单位已处于无法经营的状态,是法院通过将诉讼保全的部分款项(建设单位认可的欠款部分)先予执行并发放给债权申请人,才避免了矛盾激化。故在审理中应同时注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全面处理,就是指在审理中全面考虑其他债权人的主张。当然这是以其它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经过法院确认为前提。
(三)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案件的不同情况,案情的不同发展,法院在审理中也应本着不同的处理方针。对于房地产案件这种事实复杂、争议内容多样的案件,在立法实践中也出台了不少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开发联建中的无效合同的处理办法,就并非以无效合同一概而论,而是针对三种不同的情况作出了三种规定,对于实践非常有指导意义。故笔者认为对于垫资建房合同的处理办法亦应根据合同的多种履行现状有特殊性、针对性地进行处理。
(四)审执结合处理原则
对于这类社会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的案件,法院除应保证一个案件顺利的审理完结,亦应尽可能地保证在执行过程中社会多方面利益的真正实现,这也是法院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重点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建设单位的房产(就是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房产)进行诉讼保全措施,具体做法应以既能保证施工单位垫资投入的金额,又不影响工程的进一步施工为原则。单纯的冻结财产只会造成停工损失的无端扩大,原被告双方均会由此而产生新的纷争。审理期间的保全措施应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为根本,不能代替执行。但如果审理期间这方面的措施不能完备,建设单位一旦将项目转让或将竣工的房产售出后不支付工程款,就会使当事人及其他债权申请人的利益付诸东流,案件审理也就失去了其真正意义。另外,笔者在审理实践中还发现,一些施工单位不通过合法的手段自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占据施工现场及强占竣工工程以达到其索要工程款的目的。这种行为直接造成了建设单位的经济损失及社会不安定的结果,甚至在有关部门的干涉下问题仍难以平息。故在审理期间做好保全措施是法院保护双方当事人、保障社会安定秩序的重要途径,是审判工作的另一重点。
四、垫资建房纠纷的具体处理
根据上述审理该类案件的原则,笔者认为应在解决纠纷时特别注重区别案件的共性和特性,并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在该类纠纷中,首先应明确垫资施工合同的效力,只有明确合同的效力问题,才能为正确处理该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垫资施工合同违背了国家法定建安合同的相关规定,显然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那么,单以无效合同处理办法—合同无效,相互返还,恢复原状—的原则处理该类纠纷是否合适,是这类案件面临的共同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尤其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绝不能采用"一刀切"的片面做法盲目处理。首先,作为房屋的建设施工,是投入了巨资完成的项目。其中包括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重投入,如果将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恢复原状",对资金的损失和浪费不言而喻。不单在垫资施工合同中存在这类问题,例如在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建设单位未办理合法齐备开工手续等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类似问题。故对于施工合同的无效处理办法绝不能也不可能使用这种"夷为平地"的片面做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房地产案件审理的精神,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采用切合实际的处理办法。合同在实际签订时的复杂性及履行程度的不同,均会导致垫资施工合同处理模式的不同,以下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未实际履行的合同
双方在签订了有关垫资合同之后,施工单位尚未进场开工或仅仅是办理了开工手续双方即产生矛盾。在该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合同中的无效部分作出认定,如果双方对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重新修订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对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之前双方的投入进行审核,一般建设单位会提出办理开工手续、合同鉴证等费用;施工单位会发生进场或进场前的准备费用等,笔者认为:对双方的上述费用,可以根据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损失各自承担进行处理。
(二)已履行完毕的合同
这里所谓的"履行完毕"主要指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确已竣工,而建设单位拒不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不结算义务的阶段。对于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了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此时不可能以合同无效的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将工程恢复原状。同时,建设单位如果要获取竣工工程,也理应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为前提。故对于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解决重点应放在工程款的结算上。笔者认为:工程的结算可以主要根据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因为原合同中虽然存在垫资的无效内容,但双方对于结算的标准往往不违背法律规定,例如采取平米包干制或定额制等,均属于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对于合同当中所设定的工程验收、工期、施工奖金的计算办法等问题,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同样可以双方的约定为依据,予以实际处理。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为了获得垫资资金而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施工单位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为由不按期交竣而导致的经营损失等费用,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因施工单位所提出的给付垫资利息的请求,应比照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处理办法不予保护;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也存在明显的过失。但应注意一点:当建设单位在
验收工程之后,对未能如期支付工程款而造成的利息应区别垫资利息,法院应根据建筑行业的同期贷款利息给予支持。
(三)部分履行的合同
该类纠纷在实际处理中较为复杂。因直接涉及到工期、工程质量,所以在处理中对涉及到每一问题均应分别情况具体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
由于工程尚未全部完工,故对已完成部分的质量验收成为难题。按照国家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工程的验收应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进行,但由于合同仅履行了其中一部分,全部工程尚未竣工,故国家质检部门对此验收申请一般不予受理。那么此阶段的工程验收则主要应以在施工阶段双方的分段验收和有关工程监理的报告为依据,分别对隐蔽工程和表露工程进行书面验收。如无完整的验收记录,则应分清责任各自进行承担。一般来说,该部分的质量验收,除外观形象有明显不足外,应视为合格;对明显不合格部分应计算出返工的工程量,从工程款中扣除。
2工程结算问题
尚未完工的工程结算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因工程尚未全部完工,结算起来较为困难。一般来说,应以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行工程结算。该形象进度可参考工程监理记录,由有关评估部门进行形象进度评估,计算出完工工程量,并依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计算出工程款。
由于施工单位多是拖欠材料费及人工费,所以结算当中往往涉及其他一些材料商、施工工人的追款纠纷。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在一案中尽可能给予解决。例如有些材料购销合同是由建设单位直接与材料商签订,由建设单位付款给材料商。对于由施工单位与材料商签订合同并拖欠材料费的情况,可以考虑以法院控制一部分款项直接支付材料商的方式给予处理。
3关于工期问题
在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中如施工单位违反工期的规定,延迟交付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造成工程停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停工费。而在垫资建房纠纷中,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工程尚处于施工阶段,且常会因涉及诉讼而发生施工停滞。对于工期问题,如果在一方提出诉讼主张时工程确实按照原合同的规定如期进行,对于工期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但对于工期停滞造成的损失,对建设单位的延期损失和施工单位的停工损失,笔者认为:鉴于因垫资所引起纠纷中存在双方过错,故双方均应对此承担责任。
4工程移交问题
该类纠纷的最终处理结果应为合同无效后,如无法进行继续合作,就涉及工程的移交问题。因整个工程并未完工,所以建设单位将与其他施工单位合作完成该工程的剩余部分。作为前一个施工单位,应在撤离施工现场的同时向建设单位移交有关施工图纸和资料,以保证建筑工程的下一步施工。这方面的工作,由于双方在诉讼中的矛盾较大,往往施工单位会拖延完成。法院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在诉讼之中主持这一步骤,以便建筑工程不致因双方的诉讼而拖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笔者曾在此方面作过一些有益的尝试,效果较好。
关键词:建筑 工程造价 管理控制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相关政策陆续颁布与实施,建筑工程行业将面临新一轮的竞争与挑战。工程管理的重心也逐渐从以质量管理为重点向以造价管理为重点上转移。基础工程的建造是政府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投资资金是纳税人的税务资金,在其造价管理上我们更应该本着科学合理的角度去实施控制工作。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了其造价控制的困难性,实施造价的分项控制可以将困难细分化的同时提高控制的效果。具体的细分可以按照工程施工的流程分为立项阶段的造价控制、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以及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下面我们就详细的探讨一下。
1、关于实施工程造价控制作用的论述与探讨
分析与探讨造价控制在工程中的作用是探索我们实施造价控制的主要目的和体现造价控制价值的主要手段。也是我们实施造价控制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具体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1实施造价控制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缓解工程的供需矛盾
工程建设的过程就是利用资源满足人类发展需要的建造活动,期间所牵涉到物力资源、人力资源、动力资源以及财力资源数量都是巨大的。对其实施造价控制实质上也是对资源的利用进行有效的整合,有利于建设过程中资源的合理利用。
1.2有利于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扩大投资的收益率
在工程投资和需要之间制定出一个合理标准,才是我们想要的投资收益。使得投资能够无限接近最初的制定的需要标准,从而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的收益,实施造价控制是势在必行的管理手段。
1.3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造价控制的过程中需要科学的工程预算、采购管理、项目管理以及施工管理、技术管理等一系列管理措施的综合实施。造价控制作为现代化经济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对工程建设实施造价控制也是工程企业走向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
2、关于工程建设造价控制合理有效实施的分析与研究
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阶段都牵涉到工程的造价,因此想要收到良好的造价控制效果就需要对工程建设的每一个阶段实施严格的造价管理。下面我们分三大部分进行具体的分析与探讨。
2.1对投资立项阶段实施严格的造价控制
投资立项阶段是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计划的阶段,也是工程从构想走向建设的第一步。立项阶段的决策对于工程投资有着决定性的影响,项目决策所涉及到的工作人员比较众多。主要的有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经济学家、设计人员以及技术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工程监理人员等等。造价控制要求他们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下面我们再从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分别探讨其实施造价控制的方法。
2.1.1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设计阶段对造价的影响主要分为静态的和动态的两大方面。静态的主要是指设计的本身就是制定造价的过程,动态的影响主要是指设计变更对造价也能产生很大影响。主要的控制措施有:建立设计竞争机制,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工程的设计一般都是由设计院着手实施的,在工程建设中建立设计竞标机制可以很好的控制设计的成本以及提高设计的综合水平。目前的设计方案多侧重于技术指标,忽略了设计中经济价值的考虑。将设计与工程建设需要以及与实地情况有机结合才是设计的根本出发点。因此最优的设计是将工程质量与造价相结合或者说是对两者进行平衡考虑的方案。尽量减少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有着严重的影响。实践表明,越是设计变更多的工程建设其造价往往呈现上扬的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中应该一步到位,避免设计上的更改和错误。
2.1.2招标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工程招标是选择工程承建企业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做好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就是:严格做好标底的制作工作。标底是工程开发单位制定的工程底数,也是选择施工单位的重要依据。标底制作应该站在严格、谨慎的角度上,力求事实求实和制作准确。并且制作的过程最好是企业自己着手实施。慎重选择施工单位,杜绝暗箱操作。对于施工单位的选择上,应该在考察施工技术水平的同时考虑其服务的质量以及资金状况等企业的软件条件。
2.1.3关于签订合同时的造价控制
签订合同的时候主要是考虑合同中的风险对造价控制的影响。合同的签订除了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循双方的意愿。在此过程中控制造价的主要方式是合同条款的制定。应当本着合同语言严谨、责任明确的原则来签订,避免因为纠纷或者是索赔造成造价的上扬。
2.2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建造的过程,也是实际投资的过程。因此加强施工阶段的管理才是控制造价的主要措施。
2.2.1加强组织管理能力
对工程建设的过程实施项目化的管理,落实管理人员与职能划分。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按照实际标准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2.2.2加强技术管理的能力
技术管理中在考虑施工技术合理化的同时,还应该站在经济实用的角度上来考虑技术方案的选择。尽量避免因为技术失误造成工程造价的上扬。
2.2.3加强物资采购管理的水平
施工过程中的物资采购也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因此加强物资采购的管理水平也是实施造价控制的重要内容。具体的实施方法有,首先,建立采购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网络为采购提供准确可靠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质量、供应商信息等。其次,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建立采购方案。最后,优化采购的方案并付诸实施。物资采购应该基于质优价廉的原则上进行实施,才能为造价控制提供有力的支持。
2.3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工程结算阶段是工程实际造价构成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我们实施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这个环节的造价控制也可以说是从整体上对工程造价实施的控制。因为结算的过程是对工程质量和工程的合同以及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具体的控制措施有以下几点。
2.3.1对工程施工中的各种签证、单据以及账务进行一一核对,务必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3.2做好工程量的审核。为了避免工程建设施工量与设计的工程量存在差别致使工程结算时造成造价上扬,我们应当加强工程量的审核。严格按照合同标准以及设计的工程量给予结算。
2.3.3确定单价和费用。对于工程的单价定额和费用标准除了要严格按照工程合同来实施计算以外,对于没有规定的项目应该进行双方磋商或者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结算。
3、结束语
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过程具有实施难度特别大、工作量大以及环节众多的特点,想要很好的实施造价控制就需要我们要有系统的理论知识作出明确的指导。因此,工程造价控制的研究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希望有更多的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参与到造价控制的研究中来,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丁丹丹.浅析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造价的过程控制[J].科技信息.2010(07)
关键词:市政工程招标;问题 ;重点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我国的招投标制度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引入的,至今已近30年,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起了巨大地推动作用,取得了极为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虽然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的招投标事业取得了十足进步,并于2000年正式实施了《招标投标法》,但是,在市政工程招标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1.市政工程招标工程中存在的几个重要问题
1.1问题之在承包商上的选择
政府在工程招标上最主要的条件之一就是对承包上的选择;不仅仅是在承包上的问题上,任何问题上都是择优而定的,市政的工程招标对承包商的选择也是如此,而市政在选择承包商的时候第一:要注意承包商的资格的审查,承包商的审查就是对参与招标的工程承包单位的资历的级别、业绩、装备技能。财务的盈亏以及工作人员等进行一些必要的审核,以便从众多的参加工程招标的单位中摘选出最为优秀的,相对于其他摘选办法,这种摘选方法是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步骤之一,这样也充分的保障了市政招标机构的自身的利益[2]。
1.2问题之招标成本的界定的高低
就对于市政在招标中投标的价格是否应该低于成本价的问题上,主要从以下的几个方面来进行决定:1)对于所建工程的造价上的有关单位要根据市场与定额的要求计算出所建工程的所需的价值。2)在一个就是工程浮动率的问题,工程的浮动率要针对性质上的不同来确定工程的浮动率。再一个就是针对招标中相关法律的完善,在招标中除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外,有关部门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废除[3]。
1.3问题之工程招标中评标专家的选择与素质问题
市政工程招标过程中对于标书的评定工作的步骤是必不可少的;而标书评定的真正含义在专家的评定中选取出参加工程招标的所有单位中最具实力的单位来进行工程的实施。这对市政的工程负责也对参加招标的单位公平,与此同时,标书的评定的评审工作是相当困难的,在细节方面要求相当的高。再一个就是在参与评标的专家中都是确定的,所有的评定工作都是这写委员们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是因为在这些专家中各自的素质都不尽相同很容易产生不同的想法与问题。而且在一些专家上容易出现一定的倾向某一施工单位的问题,致使招标的工作失去了一定的客观性与公平性。所以这就需要针对评标的专家的素质方面加强管理。
2.关于市政工程招标中问题的对策
在市政工程招标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思索创新,解决问题,为市政工程事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1 建立健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制度
为公平公正、有效地开展市政工程招标工作,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个建立健全的投标人资格预审制度。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是指按照有关条件,对承包市政工程的企业单位先进行资格审查,建立企业单位的名录,以便其直接报名参加市政工程投标。资格预审主要是考察投标人的生产能力、经济能力、市场竞争力等方面,资格预审会由政府相关领导以及招标、建设、发展委、国资、财政、审计、地税、工商、国税、银监等部门代表构成。
2.2 政企分开
一些政府部门在市政工程招标工作中干预过多,为了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必须将政企分离开来,这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大量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发展社会中介。其次,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再次,完善企业所有制度,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和完善新型的政企分开的融资、投资制度。最后,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
2.3 标段划分要合理
招标是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标段划分合理既有利于缩短工期与竞争,又有利于管理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标段划分时应该根据工程的特点,以有利于竞争、工程质量及进度为原则,应合理地划分标段,更不能随意去肢解发包工程项目。
2.4 提高评标专家素质
评标专家是一个各方面要求都很高的特殊性群体,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应引起主管部门或者是招标监督部门的高度重视。首先,确保入库质量,把好选拔关,不仅是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工作,而且也是保证评标专家公正、认真、廉洁、诚实地履行职责的前提条件。要严格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的规定来选拔评标专家,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随意降低入库标准,也不能为了照顾人情颜面而不讲求专家质量。其次,要加强培训教育,夯实素质基础。评标专家的素质基础深深关系到评标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权威性。在目前复杂的经济形势面前,竞争日趋激烈,加强对评标专家素质的培训和教育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采取短期轮训的方法,小批量、多批次地进行,培训内容既充实,又要有针对性。在思想道德方面,做好引导和正面教育;在工程建设方面,组织他们学习和掌握评标的方法与标准。
2.5 完善招标文件细节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报价与签订合同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在招标时要限制技术标的页数,促使投标人认真仔细地对待技术标编制质量,让他们认真勘测现场,看地形,了解工程概况,编制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从中体现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思虑要周全,不留漏洞,合同条款和工程范围要明确。
3.市政工程招标过程中对于竞争问题的把握
根据国家政府工程招标的有关的规定,在工程招标的过程中必须对参加的投资公司是有一定的要求的,必须使用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金进行投资。在此基础上招标以便对工程成本的降低与对施工队伍的选择,以确保整个工程的质量。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招标的条件、招标程序以及方式等要求也是相当的重要。为了确保工程招标的完善与成功,主要对以下的几点进行重点的把握:1)市政工程招标的工作中对于招标与评标以及定标的审查,评标就是对参加投标的工程单位之间加强公平性,合理的竞争,对于其中的不合理的报价又要严加的控制,在评标与确定招标单位时要尽量对内容的泄漏问题进行控制,以确保评标的公正性。2)在对中标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施工合同问题的签订,对于合同中最先的投标报价进行从新审核与重点的审核。对工程量的清单与的工程的清单要达到一致的确保,在所有参加投标单位中的清单报价与招标的控制的价位进行相对分析,以便区分其中不同的报价,做到在签订合同时有所调整,还有对施工的方案、施工的措施、施工的内容与要求的重点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避免减少后者施工单位在结算的时候出现各种的资金纠纷。
4.结束语
市政工程招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监督有利于营造规范化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招标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思索创新,总结经验,使市政工程招标更加规范有序,促进城建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何凯,缪真.新颁工程量清单解读与市政工程招标应把握的重点.商品与质量:理论,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