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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信用担保被认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谓是最成功的。日本政府历来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在应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上,日本政府采用过财政贴息、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方法,由于前两种方法在设置上过于简单而诱发非效率行为,并且惠及面过窄,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于是推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财政介入,也就是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
(一)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基本框架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由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构成。其中中小企业信用证协会的自有资金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金(即担保原资),另一部分是基本准备金。基金来源于外部,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占90%以上,余下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基金准备金来源于内部盈余的积累,内部盈余的多少取决于保证协会的经营绩效。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是整个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遍布于日本各个地区,它们各自独立的直接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完全由中央政府出资,向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和融通资金,并且对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进行再担保。这样就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共担风险、担保和在担保相互结合的担保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
(二)政策性资金与市场化运作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放大倍数高达60,而世界上担保放大倍数平均水平也只有10左右,可见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有效的发挥了信用担保的杠杆作用,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首先,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虽然是由政府出资,但政府并不直接经营和干预信用担保协会的业务,它是以企业法人的形式,秉承商业化的原则在市场中运作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采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组成上,有政府背景的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余由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选派,不难看出,信用担保协会虽然有“官方背景”,但没有“衙门”作风。其次,虽然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的定位是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但也要明确其经营责任,担保原资的补充,政策性贷款的拨付、损失补偿的发放都与其经营业绩挂钩,担保规模大,经营成果好的,获得的政府补贴就多,反之就少。如果发现违规经营、财务恶化,立即下令整改,经营者也要受到相应处罚。在经营责任的约束下,信用保证协会在选择担保项目时,同商业性担保机构一样,都要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偿债能力进行重点审核。最后,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日本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由于财政资金的介入,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管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会自讨苦吃,成为银行坏账不折不扣地“埋单人”。为了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日本强调规范化运作,高效率监管。财政资金的拨付要在一般会计预算中有所体现,政策性贷款的发放也要纳入立法程序,信用保证协会的年度预算要定期报告国会,并成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体系,对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管理制度、担保对象、担保费率、财务制度、处罚措施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风险共担机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日本在信用担保体系的设计上非常注重对信用协会风险的控制、分散和补偿,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共担风险、担保和在担保相结合的风险分散机制。当信用担保协会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时,并不是全额担保,一般只承担贷款额的70%-80%,银行承担贷款额的20%-30%,这样做既有效的分散了风险,又可以防止银行盲目放贷。另一方面,当中小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信用保证协会代替中小企业向银行偿付贷款额的70%-80%,代偿损失的70%则由信用保险公库给予补偿。同时,为了满足信用担保业务的不断需求,政府会从财政预算中定期拨付资金,增加对信用保险公库和信用保证协会的投入,以提高整个信用担保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的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其中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由政府财政出资,是担保机构的主体,初步形成了国家、省和地市三级担保机构的格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和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在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再担保体系、征信体系尚未健全 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应该包括: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四个方面,任何一个层面的缺失都会影响担保业务的顺利进行。而我国的地市级担保机构已经覆盖全国,但是省级再担保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级再担保机构尚未建立。从目前成了省级担保机构来看,各省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很广,并没有把提供再担保作为主要业务,职能定位与当初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初衷相去甚远。地方性担保机构实力有限,如果没有省级和国家级再担保机构的担保,就不能取得银行的信任,无法发挥担保机构的功能,所以再担保机构的建立就显得非常重要。健全的征信体系是实施企业担保的重要条件。而我国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上处于起步阶段,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信用记录,加之中小企业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信息可靠性比较低。没有准确的信用评估,就会加大担保机构的风险,甚至危及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加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迫在眉睫。
(二)担保机构资金有限,担保规模小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遍布全国,但是担保规模小,担保效果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性担保机构资金有限,地方财政投入不足,使得这些担保机构很难取得银行的信任,担保放大倍数过低,只有1~3倍,与国际平均水平的3倍相差很远,与日本60倍的放大倍数相比,更是天壤之别,没有充分发挥信用担保的经济杠杆效应。中小企业的受益群体十分有限,信用担保惠及面十分狭小。
(三)担保机构未秉承企业化经营的原则运作 虽然我国的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定位是企业法人。但是在具体业务的操作时,政府干预突出,并没有完全秉承企业化原则经营。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担保机构的领导主要由政府官员来担任,政府官员不熟悉担保业务,往往造成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拍脑袋担保现象。由不熟悉业务的政府官员担任领导无疑增加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各国政府都对担保对象的中小企业进行了明确规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应该是哪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通过正常的融资渠道无法获得资金的中小企业,但是我国各级政府并没有对担保对象进行明确规定,这就造成担保机构在操作过程中的模糊性和随意性。并且各级担保机构也没有一套明确的考核管理人员业绩的激励和惩戒机制。
(四)风险分散机制薄弱 信用担保行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如果没有一套合理的控制、分散风险的机制,势必会影响担保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我国绝大部分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是全额担保,这就有可能引起银行的道德风险,反正有人埋单,银行就有可能不严格按照标准对贷款企业进行审核,这样的座钟结果是所有的风险都有担保机构来承担。这样做显然是不合理的,违背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银行也从中获得了利益,所以银行也要承担一部分风险。从国际惯例来看,银行通常承担20%—50%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的再担保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从日本的经验来看,再担保机构可以分散70%左右的风险,再担保机构的完善也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五)相关法规建设滞后 成熟的担保法规体系是担保业务规范运作的保障。目前我国担保方面的法规《担保法》,主要是规范担保行为而不是担保机构,《担保法》的立法本意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不够。目前的法规体系中基本没有规范和监管担保机构经营的法规,对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准入条件、内部控制、运作方式、担保对象、从业资格、财务制度、业绩考核等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可循,容易导致行政干预现象。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完善建议
借鉴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具体情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再担保机构与征信体系 由省政府出面建立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地市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由中央政府出面建立国家级再担保,为省级担保提供再担保,这样就形成了基层担保、省级再担保和中央再担保相互关联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既分散了基层担保机构的风险,也增加了基层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够充分发挥信用担保的经济杠杆效应,扩大了信用担保的惠及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否给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以及提供多大的信用度,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是重要的考察指标,因此加快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是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环节。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可以成立专门的信用评估部门,也可以聘请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对申请担保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为每个客户建立信用档案,并且由基层担保机构上报到省级和国家级担保机构,并且定期公布。使每个担保企业的信用信息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间做到信息共享。这样就成立了一套以信用审查、信用评估、信用记录和信用为主要内容的征信体系。
(二)政府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明确担保对象 目前的担保机构的实力普遍薄弱,担保规模不大,主要原因在于担保机构的信用度低,担保机构的信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担保机构的实力,担保机构是否有雄厚的资金。从日本及多数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财政资金的大力支持是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从根本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键。我国各级财政资金非常有限,这就要求政府把担保基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通过财政资金的定期投入、定期拨付,建立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资金补偿机制。这样担保机构的实力增加,担保规模就会增加,贷款放大倍数自然提高,信用担保的杠杆效应得到良好体现。同时各级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制定明确的担保对象,使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这才符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初衷。
(三)建立银行与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 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银行也是最终的受益者,也应该分担一部分风险,按照日本等成功国家的惯例,担保机构通常只对贷款额的50%-80%进行担保,余下部分由银行承担。我国也可以借鉴这种做法,担保机构只对贷款额的70%进行担保,这样做不仅可以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也可以防止银行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避免担保机构沦为银行坏账最终的“埋单人”。
(四)加快担保法律体系建设 要确保担保机构的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就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对担保行业的准如条件、从业资格,行业自律等加以规范,使其有章可循。还需要对担保机构的经营范围、收费标准、内部控制、董事会组成、人员选聘、业绩考核、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等进行详细的规定,确保担保机构规范经营,减少政府干预,使政府由直接干预向监督管理过度。切实保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独立运作和自主经营。同时,政府主管部门银监会在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监管时,也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保证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规范化经营,合理化监管。
参考文献: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日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但由于中小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固定资产少、管理体制不规范、资信状况不佳、财务意识淡薄等问题,导致其融资渠道不畅、银行贷款不足。然而,通过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协调合作,银行在提供中小企业贷款中能将经营风险和成本与信用担保机构分摊,贷款积极性提高。因此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分散、降低银行信用风险,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信用代表企业的一种预期偿债能力。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就是以自己充足的信用能力为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进行担保,以增强其信用能力,使其获得融资。所以,面对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与其信用不足难以取得贷款的冲突问题,信用担保机构的介入是十分必要的。然而,现实中实现担保贷款的三方主体——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却各自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融资的顺利实现。
(一)中小企业在取得贷款担保时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普遍不佳,银行对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缺乏严格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惩罚制度。相关统计数据显示,银行对小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占全部不良资产的比例高达63.9%,其中破产兼并占所有不良资产的50%。另一方面,中小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经营的项目也是千差万别,而利用有效沟通机制将中小企业的信息正确、完整、顺利地传递给担保机构以及银行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实际上,广大中小企业自身并没有做足功课,如财务信息的混乱就严重影响了三方沟通的顺利进行。
(二)担保机构在实现担保贷款时存在的风险
担保机构作为公认的高风险行业,风险化解机制极其重要。但我国担保机构发展时间短,规模小,经营风险很大。对于风险转移机制,我国尚未有效建立担保风险的反担保和再担保机制;在风险分散机制上,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问题依然是一个困扰;在风险补偿机制上,信用担保机构不能提取足够的风险准备金,政府的基金补偿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而且在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始终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对于中小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很好的掌握,也增加了信用担保的潜在风险。
(三)商业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担保机构是联结中小企业与商业银行的枢纽,商业银行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最终主体,它们在构建担保体系中的作用非常重大。然而在国家大力支持担保机构发展,出现“担保热”的同时,却没有出现“贷款热”的现象。原因在于担保体系本身发展的历史较短,资金来源渠道较少,使得银行也很难充分信任担保机构。再加之担保贷款的整体收益不高,商业银行更愿意授信给风险不高但是收益高的大型企业。况且二者在风险分担比例问题上一直存在分歧,银行希望担保机构承担100%风险,担保机构却希望和银行共担风险,这一不同态度制约着双方合作的开展。
三、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构建信用担保体系是我国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植的一项金融政策,这个体系的建立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已经不容质疑。当前应该做的就是如何通过各种途径创造条件,构建中小企业自身、担保机构以及银行三方主体合作共赢的信用担保体系,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中小企业征信体系
健康的信用担保体系必然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制度上的。只有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才能减少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强化银行贷款给中小企业的意愿,同时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于自身信用建设的重视,形成自发的信用维护机制。就当前实际来说,国家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征信数据采集、评估和使用规范的新法案,建立一个独立于人民银行的国家征信局,以第三方的角度对中小企业进行征信和评估,保证其取信于民、为民所用。此外,还必须建立失信企业的披露机制和惩罚机制,使缺乏信用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难以生存,有效制止中小企业的失信行为。
(二)加强担保机构风险管理
建立担保体系,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问题不容忽视。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上,从风险评估、审核到监管环节,做好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风险转移机制上,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再担保机制,建立中央、地方两级担保机构,中央级机构由财政资金支持成立,当担保机构的实际损失超过合同约定的水平时,再担保机构提供损失保护;在风险补偿机制上,政府可以采取税收优惠、利润返还、划拨项目等方法对担保机构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为担保机构的持续经营建立宽松的金融环境;在外部监管机制上,明确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的责任,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财务和业务监督,健全行为约束机制和利益驱动机制,但与此同时,政府也应张弛有度,不宜介入具体经营业务,减少行政性干预,即便是由政府全额出资或政府控股,也要确保担保机构实行商业化运作和自主经营。
(三)推进银行与担保机构协作
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协调合作是建立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加大法律法规支持,确定三方主体的平等地位,尤其要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银行风险承担过少的行为,并将鼓励银行参与担保贷款的政策落到实处。其次确保银行与担保机构合理分担风险,可以形成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至少30%的贷款抵押,担保机构的担保额不能超过贷款总额的70%的模式。当然担保机构也可基于不同地区、不同银行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面临市场的具体情况不同,寻求双方皆满意的约定比例。再者加强银行贷后监督工作的跟进,在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以后,银行要履行应尽的职责,进行贷后监督,与担保机构的贷前审查工作相互配合。
四、结束语
总之,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其融资难问题制约着其自身的发展,也制约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面对这一现实难题,我们应该充分重视担保机构的力量,认识到担保机构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且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以解决这些问题,从而构建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以促进解决中小企业借款难这一难题。
参考文献
[1]孙启.信用担保与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M].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 孙建平 天津社会科学院 陈柳钦结构性缺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在机构数量和担保贷款金额上,政府担保的份额过高,民间资本型担保(包括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截至2003年6月底,全国信用担保机构为966家,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约占35.2%.在2001年100亿元左右的总担保金额中,政府担保资金为66亿元。这说明了财政出资的政府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是作为一个宏观调控者和社会管理者而存在和运转的,它在市场上的职能在于监管市场、制定市场规则和维护市场秩序。而且,中小企业贷款缺口作为一种市场现象,市场本身有机制、动因和能力来解决它,即由民间资本在中小企业贷款市场上提供贷款担保。由于中小企业量多面广,贷款需求具有明显的个性化,新陈代谢速度较快,因此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过分依赖于政府担保,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经营性缺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营性缺陷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的缺乏: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担保品种和担保人才的缺乏。此外,很多通过政策性出资建立的政府担保机构没有实行企业化运作和市场化经营,行政干预仍然突出。一些地方政府根据"谁投资,谁决策"的市场原则,认为政府在担保项目上有表决权,所以领导决定项目的情况并不少见。也有一些地方领导利用这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进行"设租"或"寻租",或是把政府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这种长期行为短期化和政治化。
1. 缺乏资金补偿机制 政府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但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大部分都是一次性的,规模又小。政府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收取的担保费也很低。商业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也较小,同样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大多数商业性担保机构把高担保费作为资金补偿来源,部分担保机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半收取担保费,一些机构的担保费比这更高。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担保费一般为1%左右,法国为0.6%,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仅为0.5%左右。
2.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由于缺少明确的制度规范,担保机构又由于实力过于弱小而处于谈判上的弱势地位,所以大多数银行都将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有很多担保机构甚至被迫承担了100%的信贷风险。国际上,担保机构一般只承担80%的贷款责任,在美国为80%、加拿大为85%、法国为50%、日本为50~80%、德国为50~80%.担保机构不仅集中了过多的贷款风险,而且它们极其缺乏风险分散机制。绝大多数担保机构,尤其是商业担保机构,都是寻求反担保条款来分散风险,或者是提高担保收费转移风险。
3. 严重缺乏担保方面的专业人才 一些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往往是由不熟悉担保业务的政府官员担任,但是政府担保机构却只有在专家的经营管理下实行市场化和企业化运作才能实现保本或微利经营,达到不以盈利为最终目标的政策性目的。民间资本型担保机构目前业务开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也是缺乏专业人才的管理和运作。同时,中国目前还没有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也造成了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的欠缺。
4. 担保品种贫乏,期限集中于短期 目前中国多数担保贷款的期限都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鲜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国际上,多数国家都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所以担保期限较长,一般都在2年以上。最长的是美国,其担保期限长达17年。担保品种也很丰富,包括创业贷款、票据贴现、科技开发贷款、设备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功能性缺陷结构性缺陷带来的功能性缺陷集中体现在宏观层面。过去,中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因为可以直接利用国家信用而将银行贷款这种外源性融资演变成了内源性融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国已逐渐纠正这种错误现象,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贷款融资与其资产信用挂钩。如果现在又把政府信用过多地用在中小企业上,相当于走向另一个极端。这将与允许国有大企业过度地利用国家信用一样,造成政府财政负担加重,政府风险放大,市场管理风险功能弱化。政府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越多,既意味着政府拨出的财政资金越多,政府负担加重,也意味着政府支出的信用越多,承担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越多。同时,市场本身具有管理和分散风险的卓越功能,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本来就是市场现象,政府担保的主导地位表明政府承担了过多本来可由市场管理和分散的风险,必然导致市场管理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弱化。
关键词: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 启示
在国内外中小企业发展进程中,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为解决信贷市场的部分失效,国内外都建立了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经过近几年的运作,这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日臻完善,在扶持本国或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实现政府经济政策目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国内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起步于1992年,1999年以贯彻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为宗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式启动,2000年,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形成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阶段。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践模式,归纳起来主要包括政策性担保、互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三种类型。各类担保机构的运作方式有自主运作的,也有建立基金、委托专业担保机构运作的。到2005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2914家。其中,省级担保机构198家,地市级是1169家,政府完全出资585家,参与出资568家,民间出资1961家。公司制法人是2446家,事业单位300家,社团法人128家。共筹集担保资金815.15亿元,累计担保企业26.34万户,担保总额4673.87亿元,实现担保收入57.66亿元,利润总额35.23亿元。
(二)国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
日本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美国和德国也分别于1953年和1954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5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随着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迅速发展,旨在促进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相互交流的国际性组织也开始出现。
(三)国内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特征
各国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主体既有政府部门也有行业协会、银行等,运作方式有政府直接操作和市场公开运作。但各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特征:一是政府出资。信用担保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出资者大都是政府,并且多数国家是由中央政府预算拨付,地方政府适当配套。二是由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担保体系和机构绝大部分由政府中负责中小企业的部门组织和管理,基本上没有商业保险机构的情况。三是非营利性。信用担保机构目的是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虽然在办理业务时要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但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盈利。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因国情不同,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运作方式、组织实施流程、担保操作流程、资金来源和管理方法都存在着一定差异。
二、美国、日本、韩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概况与特点
(一)美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执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职能的机构是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它是1953年成立的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主要任务是以担保方式促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有:一是一般担保贷款。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对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二是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SBA对他们可提供25万美元以下的90%额度比重的担保。三是少量的“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四是出口及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做法与一般担保基本相同。
美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信用保证机构的经费由联邦和州财政分担;具有全面的服务网络和服务项目;对借款企业有明确严格的具体规定;小企业局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诸如规划、账目管理、制定预算等服务;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根据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参与的金融机构的特点设置不同的业务种类分类管理;分散风险,实行部分担保,建立了金融机构、政府担保和企业三方的风险共担机制。
(二)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日本政府在“二战”后就开始着手建立信用担保体系,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组成。信用保证协会是以中小企业为基本对象,对其向民间或政府金融机构借款时发生的债务实行担保,不以盈利为目得的特殊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是由政府全额出资,其业务是对信用保证协会所承担的保证债务给予保险和贷款。在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由信用保证协会对其债务进行担保,而信用保证协会承保的债务再由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进行保险。
日本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信用保证机构的经费来源渠道特别广泛,有国家和地方的政府出资、有计人经营费用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摊款和基金准备金;贷款的担保对象和用途体现政府扶持政策;具有完备的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保险体系;完善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保证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效用得到最大发挥;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法规相当健全。
三、我国部分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始建于1999年,2000年被列入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范围。行业结构已经形成“一体两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是行业发展初期由政府投资组建的以政策性担保业务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两翼”是民间资本或外资设立的营利性或社团性信用担保机构。到2005年底,深圳市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共400家,担保的金额已经超过了100亿元。提供的担保业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担保、科技三项费用担保、外贸出口基金担保、综合授信担保、小额委托贷款、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投标和履约担保等多种品种,满足了中小企业多样化需求。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特点是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增长,民间资本及外资表现活跃;信用担保规模进一步扩大,单笔担保责任金额适中;担保机构区域分布较为集中,主要分布在福田区,但分支机构呈遍地开花之势;担保业的发展从资金来源、组织形式、业务品种、经营模式上呈多元化发展态势;信用担保体系日渐完善、外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始建于1999年,担保机构总量连年翻番,2005年8月全省担保机构总数达183户,担保资本金超过了55亿元。行业结构已经形成“一体两翼三层”的担保与再担保体系。经过几年发展,山西省担保业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为“两翼”,以省市县担保机构为“三层”的体系构架。同时,逐步建立了机构间联保、共保合作关系,探索了省级担保机构与市、县级担保机构间的再担保模式。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依托一个体系(全省小贷担保再担保体系),运用两级基金(省、市两级小贷担保基金),创新了三种模式(再担保、担保贷款利息先收后退、扶持规模吸纳再就业人员的企业),实现了四个结合(扶持个体创业与群体创业相结合、小贷业务与常规业务相结合、省级基金与市级基金相结合、受托担保机构与非受托担保机构相结合),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富有独到的特色。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特点:一是把信用担保协会建成全省信用担保机构的联络枢纽、交流中心、培训基地、合作平台、自律机关和协调组织,形成山西信用担保体系的系统核;二是以省担保公司为行业业务龙头,通过担保与再担保联合各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形成全省信用担保的纵向系统链;三是以协会和各级各类会员担保机构为中心,吸收银行保险、资信(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创业辅导、优秀企业和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部分社会团体、单位、行政机关的相关各界理论与实际工作者人会,形成围绕信用担保开展相关业务的系统环。
四、国内外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发展的经验及对内蒙古的启示
(一)政府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中应处于主导地位
从信用担保的经济学分析来看,信用担保属于混合产品,其外部效益比较显著,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来说,其外部效益更加显著。从理论分析看,政府应当支持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政府是参与构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关键,应该成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积极推动者、担保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二)担保机构应多元化
担保机构的多元化,既是指机构形式的多元化,也指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担保机构应当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导、同时大力发展互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通过互助机构互助融通资金满足中小企业急时的资金需求,通过商业性担保来提高担保运作效率。不论哪一种形式的担保机构,都应当追求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政策性担保机构要以政府出资为主,适度吸收民间资本参与,互和商业性担保机构要以民间资本为主,政府出资参与。通过担保机构的多元化投资主体来规范担保机构的运作、提高担保运作效率。
(三)担保体系的建立必须有明确的目标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必须有明确的建立目标,明确规定担保对象的规模和性质符合政府的相关规定,明确重点支持的对象是没有足够抵押物又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在担保体系建立过程中应当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确定担保重点。
(四)必须构建符合实际的担保风险分散和规避机制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创新;可持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在满足居民个性化需求、实现社会化专业协作、进行科技创新、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日益突出的作用。
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
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探索,初步确立“一体两翼”的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各地信用担保机构数量迅速增长,2000年底为203家,到2003年6月增长为966家,其中95.5%的担保机构分布在地市级及以下地区,共筹集担保资金总额达286.5亿元,累计担保总额1179亿元。但是,各地在推进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共同的问题,如信用担保机构规模普遍较小,业务品种较为单一;担保经营不规范,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较大;政府干预较为严重,一些信用担保机构成为地方政府的附属物;相当部分担保机构勉强维持生存,出现社会效益与自身效益的矛盾。这些问题的出现,较大限制了信用担保体系作用的发挥。
出现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维持信用担保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供给不足。
(一)政府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以政府为主导的信用担保模式具有局限性。据统计,2003年6月底,在966家担保机构中,政府完全出资的305家,参与出资的321家,占机构总额的64.8%。财政出资的政府担保在整个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在对政府行为约束机制缺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实现地方利益或集团利益,往往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这导致了三种不利的后果:一是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使担保机构的代偿风险最终转化为实际上的财政代偿风险;二是引发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导致银行的债权损失,从而降低银行参与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活动的积极性,损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长期发展。三是不利于担保机构自身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和担保服务水平。
(二)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存在缺陷,缺乏风险转移、补偿机制。一是缺乏风险分担机制。据调查发现,与国有商业银行有协作的担保机构不到担保机构总数的60%,尤其是部分地市、县及乡镇的担保机构,国有商业银行与之协作的很少。而与贷款担保机构协作的金融机构中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中小金融机构还是信用社,不与担保机构共同分担风险的也在60%以上。二是缺乏风险转移、补偿机制。目前,许多省市尚未建成再担保制度,信用担保机构缺乏分散风险的渠道。三是缺乏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一些基层担保机构由于没有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的人情担保和“拍脑门”担保的现象。而人才的缺乏也使得这些担保机构对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较弱
(三)金融支持体系供给不足,信用担保的开展受到限制。我国金融资源主要掌握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侧重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其业务政策及制度的制定和解释权均在总行,因此,对中小企业贷款压力较大的基层行要对现行制度有所突破,必须层层上报,由总行决定。这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基层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了与大企业相适应的企业评价体系。以这种评价体系来衡量、考察各种类型企业执行信用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也将一大批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
(四)社会信用制度缺失,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信用环境较差。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是信用服务。因此,决定担保规模的是该地区的企业的总体信用状况。当受保区域内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佳时,即使资本雄厚,也不能盲目扩大担保规模。然而,我国企业信用状况是令人担忧的。我国企业每年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我国年财政收入的37%。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信用制度建设滞后,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创新
要保持信用担保体系的可持续性发展,我们应对现有不利于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制度进行不断地调整和创新,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担保是通过对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而取得业务收入的高风险行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融资难一直是制约着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信用担保机构的诞生就是源于这一社会普遍现象和中小企业是构成社会经济主体的主要群体这一客观事实。担保机构作为信用中介服务,决定了自身与金融机构合作的广泛性,以及与某一金融机构合作信息的有限性。金融机构仅凭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资料难以全面了解合作对方的经营状况,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最终进一步加深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由此可见,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是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重要参考,也是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和运作的基础。
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是对担保机构在一定经营期间所负各种或有债务和现实债务的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评价,是对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财务实力的综合评估。企业信用是一个典型的模糊性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评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等级受到外部和内部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评级结果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一个整体,评价的指标体系难以精确化,具有明显的层次性和模糊性,这就对模糊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判别法的应用奠定了基础。鉴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自身特点,本文选择AHP和模糊综合评判法结合的方法构建模型确定信用等级,并通过案例验证其有效性。
二、基于AHP法和模糊综合判别法的评级指标体系与模型
模糊综合评判法是一种基于模糊数学的综合评标方法。在模糊综合评判中是将有关的模糊概念用模糊集合表示,然后进入评判的运算过程,通过模糊运算获得模糊集合表示的评价结果。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评级需要建立复杂的层次指标体系,由于体系庞大,直接对每一层进行权重赋值很不现实。应首先根据问题总目标,将问题分解成为不同的组成因素,形成一个层次分析模型,再根据某一组成因素对相关指标进行两两比较。在获得了这一两两比较的结果之后,则可以利用一定的方法分层求出各个指标对于上一层指标的权重,从而分层求出权重值。最终得到相对于总目标的优先顺序。层次分析法(AHP)与模糊综合评判法的结合,体现了将评价指标体系分层次评价并逐步综合的思想。
首先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级的层次指标体系的确立。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特点,建立指标体系如表1。
其次,运用AHP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
(1)构造两两比较的判断矩阵A。建立起层次结构模型之后,可以清楚地看到上层的因素是由下层的因素所决定。设上层的一个因素为a,影响它的下层因素为al,a2,…,an。采用数量化的相对权重aij来描述第i个元素与第j个元素相对于上一层元素的重要性,设共有n个元素参与比较,aij的取值可参考Satty的建议,选择1~9标度法构造两两比较的正互反判断矩阵A=(aij)n×n。
(2)计算各目标关于上层目标的权重。本文采用最大特征向量法计算各要素相对于上一层要素的归一化相对重要度向量Wi0的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根λmax,公式为:λmax=■■■
(3)一致性检验。采用一致性指标CI来衡量判别矩阵的不一致程度。CI的计算公式为:CI=■。
当CI=0,即λmax=n时,可以证明矩阵是一致的。再引入一个随机一致性指标RI,RI的取值如表:
判断矩阵的一致性指标CI与同阶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之比称为随机一致性比率,记为CR。CR=■。当CR
第三,建立模糊综合评判模型。
(1)确定评语集V。V={v1,v2,…,vp}。根据国际信用评级惯例,本文以V={AAA,AA,A,BBB,BB,B,CCC,CC,C}作为评语集。由评语集的确定,使得模糊综合评判得到了一个模糊评价向量,被评价对象对各评语等级隶属程度的信息通过这个模糊向量表示出来,体现评价的模糊特性。
(2)建立权重集。一般来说,每一层次中各个因素相对于上一层次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为此分别赋子每个因素以相应的权重值,构成权重集为:设第i类因素Ui的权重为ai(i=1,2,…,s),则因素类权重集为A=(a1,a2,…,as)。设第i类中的第j个因素uij的权数为aij,则因素权重集为Ai=(ai1,ai2,…,a■),i=1,2,…,s。由表3可知权重如下:
(3)确定判断矩阵。对单个因素ui(i=1,2,…,n)的判断,得到V上的模糊集(ri1,ri2,…,r1m),所以它是从U到V的一个模糊映射f,那么模糊映射f可以确定一个模糊关系R∈μn×m,称为判断矩阵R,它是由所有对单因素评判的F集组成的。那么μij(m)表示指标Uij关于Vm的隶属度。且满足■μij(m)=1。对于隶属度函数的确定:第一,对于软指标的隶属度可以通过专家打分,以模糊统计的方法获得,让参与评判的专家按预先划定的评价标准给各评价因素划分等级,然后依次统计各评价因素属于等级Vi的频数Mij,进一步求的隶属度。第二,对于硬指标,对其设定上限值a,下限值b,其实际评分值为c,设d=[■×9],其中[ ]为取整号。
(4)模糊综合评判。
一级模糊评判集Bi=Ai・Ri=(ai1,ai2,ain)・?滋i1(1) ?滋i1(2) … ?滋i1(p)?滋i2(1) ?滋i2(2) … ?滋i2(p) ?埙?滋in(1) ?滋in(2) … ?滋in(p)
二级模糊综合评判集B为:
B=A・R=A・A1・R1B2・R2Bm・Rm=(b1,b2,…,bp)
本文选择(+,・)模型,本模型不仅考虑了所有因素的影响,而且保留了单因素的评价信息。
bj=■(airij) (j=1,2,…,n),其中■ai=1
(5)信用等级的确定。
设综合评价分数为Z,Z=BF=■(bifi)
其中F=(f1,f2,…,f9)T=(95,85,75,65,55,45,35,25,10)T
在取得综合评价值后则可以根据表4得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的最终结果。
三、案例分析
为了验证指标评级体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本文选择江苏省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验证。此公司成立时间较早,而且已公开信用等级,具有一定代表性,用其来进行实证分析,能较好地检验指标体系及评级方法的有效性。该公司经营项目主要包括融资担保、非融资担保、资本市场担保等。截至到2010年12月底,公司资产总额45638.23万元,所有者权益24069.61万元,最大担保客户担保责任余额12778.84万元,净资本30768.28万元,净资产担保倍数1.47,担保业务收入2010.35万元,利润总额3876.95万元,累计担保金额45219万元。
1、担保公司信用评级
(1) 软指标一级模糊判断矩阵确定
将表1交给10位专家进行评分,整理统计表得一级模糊判断矩阵R1、R2、R3如下:
R1=0.8 0.1 0.1 0 0 0 0 0 00.5 0.2 0.1 0.1 0.1 0 0 0 0 0.4 0.2 0.2 0 0 0 0 0 00 0.2 0.5 0.2 0.1 0 0 0 00.2 0.3 0.3 0.2 0 0 0 0 00 0.6 0.3 0.1 0 0 0 0 00.3 0.2 0.3 0.2 0 0 0 0 0
R2=0.2 0.4 0.3 0.1 0 0 0 0 0 0.3 0.3 0.3 0.1 0 0 0 0 0 0.4 0.4 0.1 0.1 0 0 0 0 0 0.2 0.4 0.3 0.1 0 0 0 0 0 0.2 0.3 0.2 0.3 0 0 0 0 0 0.2 0.3 0.3 0.1 0.1 0 0 0 0
(2)硬指标一级模糊判断矩阵确定
根据表5可知一级模糊判断矩阵R4、R5如下:
R4=0 0 0 0 0 0 0 1 00 0 0 0 0 0 0 0 10 0 0 0 0 1 0 0 00 0 0 1 0 0 0 0 0
R5=1 0 0 0 0 0 0 0 01 0 0 0 0 0 0 0 00 0 0 0 0 1 0 0 01 0 0 0 0 0 0 0 00 1 0 0 0 0 0 0 00 0 0 0 1 0 0 0 00 0 0 0 0 0 0 0 10 0 0 0 1 0 0 0 0
2、模糊综合判别
(1)一级模糊综合判别
根据公式可得一级模糊综合评判集分别为:
B1=A1・R1=(0.42862 0.25529 0.22085 0.07722 0.01802 0 0 0 0)
B2=A2・R2=(0.2649 0.3482 0.20646 0.17696 0.0086 0 0 0 0)
B3=A3・R3
=(0.28308 0.20000 0.20000 0.11692 0.10000 0.10000 0 0 0)
B4=A4・R4=(0 0 0 0.2394 0 0.4589 0 0.1692 0.1325)
B5=A5・R5=(0.1786 0.1243 0 0 0.3980 0.1030 0 0 0.1961)
(2)二级模糊综合评判
由上文知二级模糊综合评判矩阵为
R=B1B2B3B4B5
=0.42862 0.25529 0.22085 0.07722 0.01802 0 0 0 0 0.2649 0.34282 0.20646 0.17696 0.00886 0 0 0 0 0 0 0 0.4589 0 0.2394 0 0.13250 0.16920 0.1786 0.1243 0 0 0.3980 0.1030 0 0 0.19610
根据公式可得二级模糊综合评判集B为
B=A・R
=(0.269939 0.220217 0.147135 0.137414 0.096099 0.057682
0 0.014734 0.056780)
可得企业综合Z=BF
=(0.269939 0.220217 0.147135 0.137414 0.096099 0.057682 0 0.014734 0.056780)・(95 85 75 65 55 45 35 25 10)T=73.14697
根据表4中可知本担保公司的信用等级为A级,与担保公司评级报告的A级是一致的。
四、结论
本文指标体系的建立综合考虑了影响企业信用等级的众多因素,便于对担保机构各方面进行剖析,给利用评级报告的人提供了更多有用的信息。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符合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特点与评级实质,同时作为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方法,层次分析法也能为决策者提供更为科学合理的决策,多层次的模糊综合评判模型反应了影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因素的层次性,比单层次更加精确与科学。但模型的科学性也是相对的,在软指标权重的确定上也带有人为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
参考文献: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金融交易;金融中介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2-0007-04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关键是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其中的重点环节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转嫁、降低银行的部分风险,提高银行给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信用担保是指企业在向银行融通资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以保证的方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实现的一种金融支持方式。信用担保的本质是保障和提升价值实现的人格化的社会物质关系。信用担保属于第三方担保,其基本功能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流通。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从融资担保开始起步,已逐步拓展到货物买卖履约担保、工程担保中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崭新的领域,在这个不断创新的过程中,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日益扩展为承担资本有效配置、优化风险回报和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目前,银行贷款长期化增大了测算违约概率的难度,因此,基于加快实现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与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信用担保业除了要从理论与实践中获得更高的风险定价的能力,还需改进相关的管理体系和技能,建立高效的风险防范与控制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不断进行业务和产品的创新。因此,建立一个良好的可持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小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和现实选择。我国自1992年开始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来,已初步建立起了以政策性担保、互助担保及商业担保三种模式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随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发展,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全面提升信用能力和缓解贷款难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试点情况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当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因此,全面、深入地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断完善,实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研究将为加快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一、信用担保的功能
信用担保是金融交易过程中的内生需求,信用担保机构则是专业从事信用担保工作的金融中介组织。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功能:
(一)节约功能
即降低金融交易中的交易费用特别是内生交易费用的功能。专业化是信用担保机构的重要特征,信用担保机构是为促进不同专业化经济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而它自身也必须走专业化道路来获得“专业化经济”的好处。专业化的中介机构在交易对象的搜集、信息的获取和处理、专业人才的运用、培训和专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方面都可以取得明显的专业化经济和规模经济。
(二)配置功能
金融交易的过程是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合理的金融制度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金融制度的配置功能往往是金融制度总体功能的集中体现,直接反映着金融制度的效率状况。担保机构搜寻担保对象并向其提供信用担保的过程就是引导金融资源配置的过程,担保机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是与节约功能紧密相连的。担保机构通过专业化的信息搜集与处理更容易准确找到“最有希望的企业或自然人”作为担保对象,通过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建立信用链条,使金融交易的渠道畅通。担保机构不仅仅是弥补金融交易过程中的信用不足,更重要的是要使这些信用提供给有利于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最终带来社会经济绩效的改进。
(三)稳定功能
金融制度同其他经济制度一样注重和谐与稳定问题。这里所说的信用担保机构的稳定功能,是指必须有效克服和削弱担保机构本身可能存在对金融交易造成的不稳定影响。依循这一思路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必须注重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在金融交易中,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而风险的减少或消除则直接增加了资金供求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第二,防范担保机构自身的道德风险问题。
在我国,原有的金融制度是为满足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建立的,是一种由国家维持的纵向信用体系,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建立市场层面上的横向信用体系。在我国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轨的改革过程中,国家出于有效化解改革风险的目的而实行了严格的金融控制,对金融改革采取了既发展又控制的政策,这使中国在民营经济已经发展到相当规模的同时并没有相应的民营金融机构从市场中内生出来。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由政府直接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以弥补上述金融制度缺陷,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应有效的运作机制和做好角色定位。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功能性缺陷
信用担保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其实践本身却遭遇了许多困难,也暴露了不少问题,它们制约了信用担保功能的有效发挥,并严重威胁到担保业自身发展的可持续性。本文认为,这种功能性缺陷主要体现在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与业务协作机制等方面的缺陷。本文将通过下面的实证分析,来说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所存在的功能性缺陷。本课题组于2006年对中小企业居多的浙江省进行了实地调研,共调查6个城市(杭州、嘉兴、宁波、台州、温州、绍兴)的41家信用担保公司,并对6个城市的信用担保主管部门进行访谈,同时向全国的600家担保机构邮寄了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106份。本文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是本课题组采用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所获得的147家担保机构的数据。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现状所存在的功能性缺陷主要表现为:
(一)缺乏科学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
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担保风险控制措施较少,政策性担保代偿偏高。
147家担保机构平均每家发生代偿5.44笔,代偿金额131.2万元;其中商业性担保机构平均每家发生代偿6.38笔,代
偿金额121.7万元;政策性担保机构平均每家发生代偿9.77笔,代偿金额237.45万元;互担保机构平均每家发生代偿0.081笔,代偿金额2.4万元(分别如图1、图2所示)。
从数据可知,互担保机构的代偿最少,商业性担保机构其次,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代偿则最高。作为高风险行业,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在所难免,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职业”与“业余”的区别也决定了二者的风险控制水平必然有差别,从上述数据来看,政策性担保机构无论从代偿笔数和代偿金额都高于商业性担保机构,而从我们了解到的担保机构的代偿率来看,商业性担保机构有25%没有发生过代偿,有42%代偿率在0.1%~0.2%之间,有33%代偿率在0.2%之上,最高为0.3%。而政策性担保机构中有56%代偿率在0.2%~0.3%之间,有31%代偿率在0.3%~0.4%之间,有13%代偿率在0.4%以上,最高为0.5%(分别如图3、图4所示)。
政策性担保机构代偿率高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原因是前者的从业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人员,无论从专业知识还是从工作态度而言,都不能与专业担保人才相提并论。对于风险防范措施,目前担保机构基本仍然只采用较原始的保证金和资产反担保,147家担保机构中仅有13家商业性担保机构建立了客户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而对控制风险的一些关键性指标,如行业集中度和客户集中度,147家担保机构没有1家担保机构有明确的限制。
(二)缺乏科学的银保风险分担与协作机制
通过实证研究,我们发现:协作银行过少,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过大,银行倾向与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合作。
在147家担保机构中,有95家担保机构只有1家协作银行,34家担保机构有2至5家的协作银行,18家担保机构有5家以上的协作银行。大多数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所有的互担保机构只与当地城市商业银行合作,原因是这两类担保机构由政府管理,政府希望协作银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如萧山区政府还要求协作银行对担保贷款优惠20%的利率,这些条件银行通常难以接受。首先各大商业银行对担保贷款这样小规模的业务就不屑一顾,其次各大商业银行在城市的分支机构根本无权决定责任比例和是否优惠利率,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互担保机构基本都是与城市商业银行或者农村合作银行等当地中小银行进行合作。而中小企业融资本身也是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而且合作双方的政府背景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满足担保机构在责任分担比例和利率优惠上提出的条件。
从分担比例的情况来看,政策性和互担保机构承担的比例一般在70%~80%之间。商业性担保机构由于缺乏政府背景,而且机构规模较小,因此很难让银行同意承担相应责任,均承担100%的责任。从调查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银行更乐意与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进行合作,147家担保机构中,资产在2000万以上23家担保机构平均每家有合作银行7.8家,而资产在2000万以下的124家担保机构平均每家只有2.33家担保机构(如图6所示)。
三、功能性创新后的信用担保体系
通过上述分析,本文将构建功能性创新后的信用担保体系。功能性创新后的信用担保体系就是要建立科学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合理的银保风险分担与协作机制。所谓功能性创新,就是要使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具备强有力的风险运营能力,从而保障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研究:
(一)构建科学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
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营环境,是保障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因此,构建科学的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就是要尽快构建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营环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充分发挥其效用和实现其良性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存在一个良好的外部运营环境。本文认为,加强法律法规建设、进行社会征信机构建设和开展企业伦理建设是创造良好信用环境的基本途径。具体而言:
1、健全担保法律法规建设
(1)加强担保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和执法力度
首先,进一步完善《担保法》。《担保法》是目前我国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针对当前信用担保业现存法律的不当条款,组织担保行业、法律行业有关专家探讨、交流,听取来自业界人士的呼声和建议,并借鉴国外担保法律条款,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担保法》,使担保业务在公平的法律环境中顺利开展。其次,加强中小企业立法。在制定《中小企业促进法》时,要充分注意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促进。再次,还必须重视执法。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债权人和信用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使法律真正成为追究和惩罚债务人违约逃债行为的有力武器。
(2)大力开展担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大力开展担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担保法制观念,尤其是加强执法前后的宣传,强化执法的示范效果,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要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营造舆论环境,使每个中小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使诚实守信、实践成约成为中小企业立足于市场经济的根本准则。担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对象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经营者。对中小企业经营者而言,熟悉担保法律法规是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是他们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2、进行社会征信机构建设
(1)夯实信用基础
社会征信机构是一个包括信用记录、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在内的,面向全社会、跨部门的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信用管理机构。它应该按市场化原则组建,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和有关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它的建设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尤其是美国的标准普尔、穆迪等著名信用管理机构的成功经验,在总结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等管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征信机构。
(2)威慑失信行为
加强社会征信机构建设,依靠专业力量,提供专业辅导,客观评价企业信用水平,并面向社会提供查询,使企业在偿还债务方面的任何污点均记录在案。对不讲信用的企业,这将是具有极大“杀伤力”的“锐利武器”,对处于失信边缘的企业可以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而对恪守信用的企业则增加其招牌的含金量。
3、开展企业伦理建设
法律永远是滞后于现实需求的,法律也永远不会毫无漏洞。对于法律所无法触及的空间,只有依靠道德的力量去弥补,企业伦理建设就是有效途径,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治本的措施。企业伦理是树立信用权威的基础,“诚信为本”是企业伦理规范的核心内容。
(二)构建合理的银保风险分担与协作机制
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面对中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的期盼以及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的大力推动,加强商业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的协作
关系,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应从下面三个方面来构建合理的银保风险分担与协作机制:
1、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帮助商业银行分散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商业银行风险以使商业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应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在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之间合理分担风险。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民银行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
2、协作银行要以分担信用风险为义务,强化合作。协作银行作为信用担保贷款流程中的重要一方,是否严格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对担保机构的决策产生重要的影响,也涉及协作银行与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分担问题。信用风险的适度分散会使协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所承担的义务达到一定程度的均衡,二者都可以在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和防范信用风险。所以,协作银行可以在核审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时,根据自己的经验以及客户企业以往的信用关系来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并将该企业的情况以及自己的意见如实反映给担保机构。通过协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担保活动的监督,共同来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3、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应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都具有扶持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随着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增加和业务的扩张,银行业的竞争难以避免,而我国加入WTO也将给金融业带来较大冲击,在这种形势下,商业银行为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竞争力,应积极地在中小企业中选择机制好、效益好、守信用、竞争力强和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客户,形成能有效地规避风险多样化的客户结构和客户群体,这对于商业银行提高经营效益、防范信用风险是十分有益的。担保机构对商业银行的作用和价值将越来越重要。与担保机构建立平等的、利益均衡的合作关系对商业银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信用担保;风险分散;融资
[中图分类号]F423;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6-0048-02
目前我国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早已超过1000万家,数量占企业总量的99.3%,创造了GDP的55.6%,提供了全国75%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1]然而,在中小企业占据半壁江山的今天,对其金融供给却严重滞后。企业因自身条件不足等原因造成“贷款难,还款更难”的局面,迫切需要担保机构的协助以获得贷款。
一、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所获得的融资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具体表现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狭窄,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畅通,并且融资方式仍很单一。
首先,从企业自身特点和经营困境来看,中小企业由于资产少,负债能力有限,因此在还款过程中容易受到周边经营环境的影响,而且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有意拖欠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信用担保诚信度低,进一步增加了融资难度。
其次,从政府和金融业的融资态度和困境来看,一方面,政府“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导致金融业在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由于自身经营要求实行谨慎原则,这也不利于风险性较高的中小企业融资。[2]
最后,从中小企业能够利用的融资方式来看,最原始的方式就是企业自筹资金,多为企业所有者自身积累或向亲戚朋友筹集的资金。这部分自筹资金一般金额都比较小,难以满足企业的长远发展。比较高级的方式是直接融资,包括债券和股票等方式。这种方式较简便且符合现代国际融资理念,但是只有公司制的中小企业才有权使用,而且只有极少符合严格条件的企业才能公开上市或进入“第二板块市场”进行融资,同样难以解决多数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所以目前最为实用,也是被普遍采用的形式还是间接融资(包括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的短、中、长期贷款)。
实践证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甚至唯一选择。[3]贷款方式主要分为抵押贷款、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要求贷款企业的资产达到一定水平,但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缺乏必要的抵押品,导致这种方式利用率不高。第二种信用贷款的方式更是因为中小企业普遍信用度不高导致金融机构心有余悸而很少采用。最后,能被金融机构和企业普遍认同和接受,并为国际金融机构所提倡使用的即为担保贷款方式。
(二)信用担保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采用的方式
由以上分析可见,对于企业来说,担保融资是其较好选择。其实不仅对于企业,而且对于政府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也是较好的选择。
对于政府部门这只“有形的手”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作为一种市场现象,还要求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能使融资结构优化,自动调节其中的扭曲现象,减轻政府硬性调节市场以及被动处理逃废贷款行为的压力。
对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说,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可使其规避风险并使潜在的交易成为可能。银行业通过承担其能够承受的风险获取利息收入,担保公司则是通过承担其能够吸收的风险来获取担保收入。由此,贷款的风险被担保机构大大分担。同时,担保机构的出现使信用不足、缺乏资金的企业和希望贷出资金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潜在交易成为可能,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
可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个对利益各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虽然我国担保机构在数量上有了较快发展,但由于担保机构是新生事物,在运行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
中国信用担保制度是于1990年启动的新型经济制度。原国家经贸委制定了“一体双翼”政策,即国家财政投入和民间资金的融入。在法律制定方面,2003年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机构结束了“试行期”。同年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积极劝说官办、民办的担保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注册登记。另外,现已针对机构的营运管理制定了具体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使信用担保活动更加有理可依。
(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存在总体结构性缺陷。政府的财政性担保处于绝对主导地位,民间资本性担保的比重严重不足。过多的政府干预,一方面加重了财政负担,另一方面不利于民间资本的进入,不利于机构自身约束和激励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第二,存在经营性缺失。表现在缺乏风险分散机制。一是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没有合理分担风险,有的担保机构甚至被迫独立承担100%的风险。二是缺少专业的再担保机构,担保行业无法形成网络体系,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行业的发展。
三、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思路
(一)针对结构性缺陷确立多层次的担保机构类型
根据实际情况,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应该是一个以政府担保为主,其他担保形式并存的信贷担保体系。
第一,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系统。确立从中央、省、地区或市、乡或镇的综合网络,由中央统一投资设立(专家建议投入100亿元[4]),逐级财政划出一定量预算资金,组建信用担保基金。
第二,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设立互民间中介担保机构。建议由商会来组织中小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形成会员制度。各会员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之所以选择商会做“领头羊”的角色是因为商会比政府更接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能够在政府的利益与企业的要求之间作出平衡。
(二)针对经营性缺失建立担保机构的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
第一,建立再担保体系。依据各地实际情况,设立地方担保、省级和全国性的再担保多层信用补偿机制。地方担保机构直接面对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直接面对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按预定支付再担保费,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风险。这样的多层次性结构,从地方到省市再到全国,既放大了担保机构的倍数,有利于担保规模的扩大,又规避了担保公司的部分风险损失。
第二,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信用担保活动中,金融机构要相应承担10%~40%的担保贷款风险。借鉴它们的经验,各机构分担比例如下:一笔担保贷款,由贷款银行自己承担20%的贷款风险,由担保机构承担80%的贷款风险。在80%的贷款风险中,由省级政府的再担保机构承担30%的担保风险,再由该地区的下一级再担保机构承担20%的风险,最后30%的风险由担保机构自己承担。
第三,建立再保险体系。很多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着成功的经验。日本中央信用保险公司为地方性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再保险,其比例一般为70%~80%。意大利担保公司每年最主要的再担保业务是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的,担保公司每年以承包项目75%的额度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将再保险与担保行业相结合,担保机构在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将已经承担的风险按一定比例进行再保险,由再保险机构承担部分风险,当担保机构发生赔付时,由再保险机构按与担保机构约定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比例赔付。这样对保险公司来说可以创新品种,而担保机构又可以解除后顾之忧,分散风险。
(三)尝试“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加强监控降低风险
在国际融资相当发达的今天,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家提出实现融资的“无担保贷款”,但基于我国中小企业目前的融资状况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建议尝试采用更符合国情的附加条件的担保融资方式,进一步降低和分散风险。
首先,要求中小企业应满足一定的财务要求,始终在相关的指标下运行。具体的指标由其贷款银行针对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其次,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指派专业人员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不间断的监督。风险控制点的分布是:前期的考察,中期的监控,后期的管理。
再次,贷款机构要注意控制本身的操作风险,包括要求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对企业指标进行审查,防范审批人的个人道德风险等。为此,可以设立“基层信贷经理”。基层信贷员比其他人更了解中小企业的“软信息”,然而手中却没有贷款的权利,只有推荐权,还要承担很大程度的风险,担负收贷收息的责任。建议把贷款的权力下放到基层信贷员手中,效率更高,也体现了权利和责任统一的原则。
最后,要求各金融机构不要惜贷。根据日本、韩国等东亚地区的成功经验,通过开展大量的业务,相对降低个别业务的事故所造成的冲击,则根据大数定律,即可获得持续的稳定性发展。
参考文献:
[1][4]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报告[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信用担保体系
我国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视,直到20世纪90年代的后半期才开始逐渐提上政府日程上来,所以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国应加快政府的融资支持体系的建立,来化解目前中小企业严峻的融资问题。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中小企业专门管理机构和加强政府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立法。我国虽然1998年在国家经贸委设立了中小企业司,但职能远未到位,而且大部分地方政府还没有中小企业局,对中小企业存在着多头管理的现象。在法律法规建设上,我国自2001年才出台了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
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中,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模式是核心内容。所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是指担保机构运作机制、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的总称,主要包括担保机构组建模式与组织形式、资金来源与担保总规模、担保对象与条件、担保种类与担保范围、担保风险防范与控制等内容。
1.从担保机构组建模式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模式:(1)市场化运作模式。依靠市场化手段组建和运作,企业、个人是主要出资者。这种模式运作易于提高效率,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较差,担保机构面临的外部风险太大,容易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所以难以形成规模效应。(2)政策性运作模式。政府通过预算拨款组建担保机构,担保对象、担保项目需要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审查批准。这种模式虽有政府财力作基础,但由于它将信用担保的经济行为变成了政府行为,实质上是传统体制下行政管理手段的一种复归。(3)混合运作模式。主要由政府牵头组建,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这种模式可派生出两种担保方式:一种担保模式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突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按市场规律运作,坚持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另一种担保模式是政府和其他商业性担保公司作为主要出资人的同时,还通过吸纳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担保机构,具有商业担保与信用担保的双重特征,实行合作经营,将社会效益、政策目标和自身效益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应该说,混合担保模式既体现了政府财力的支撑作用与经济组织协调功能,又能较好地发挥市场在配置社会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使担保机构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较好地解决出资人与人问题,因而是我国现阶段适宜采用的担保模式。
2.从担保机构组织形式上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主要采取企业法人制和事业法人制。前者采用现代股份公司治理结构,经营机制健全,实行科学管理,从而有利于担保机构规范运作。但由于其明显的趋利性,可能使担保业务活动与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的宗旨难以协调一致,同时还容易使担保机构偏好风险,从而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所以,企业法人制只适用于社会化组建的商业担保机构。后者是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采用的形式,因而符合国际惯例;由于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所以符合设立担保机构的宗旨,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意图,也便于争取政府在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的支持,从而有利于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政府可以以出资人身份,利用其威信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外部资金缺口较大的企业。当然,事业法人制担保机构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受各级政府财力限制而成长缓慢,容易滋生政府干预担保业务的现象,等等。
3.从担保机构资金来源看,主要有政府出资、商业银行的资助(很行对担保机构的投入不能视为投资,而应是一种捐资)、受保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国际机构组织与社会团体的捐助、各种准备金、留存盈余、其他如接受海内外专业投资担保机构的投资等。目前,我国政府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大部分以地方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一次性划入为主,以担保收入费用为辅,存在规模小、保费低等问题,所以缺乏资金的补偿机制。同样,商业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也较小,同样存在缺乏资金的补偿机制问题。因此,在考虑到我国政府财力尚不充裕的情况,我国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在坚持政府为主的同时,还应多层次、多渠道地筹措。
4.从担保对象与条件看,从理论上讲,凡是中小企业均可以作为担保对象。从我国实际看,担保机构能够作为担保对象的中小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类:(1)不能满足银行贷款条件,无法获得贷款,而成长前景好,暂时困难的企业;(2)科技型、特色型、创业型、环保型、社区服务型、出口创汇型及支柱产业配套型企业;(3)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资金回笼快的企业。而上述各类中小企业只要符合担保条件,便可向担保机构申请融资担保。规定担保条件,可以防止不合格企业进入担保行列,保障担保机构的安全。各地担保机构的担保条件可能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含以下要素:合法的法人资格、正常纳税、合法稳定经营、资产负债结构较合理、财务会计制度较规范、烙守信用、资信状况良好、符合产业政策、交纳保证金等等。
5.从担保种类与担保范围看,①担保种类的多少是衡量信用担保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担保能力大小的重要指标。因此各国(地区)的担保种类都比较齐全,如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省等国(地区)担保机构的担保种类均在10余种以上。从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和层次看,我国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种类应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出口创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创业贷款等。各地担保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本地实际,确定合适的担保种类。由于中小企业目前最急需短期流动资金和创业资金,所以,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创业贷款是现阶段我国担保机构首选的担保种类。②担保范围即担保机构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体现着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之间的风险与利益关系。从理论上讲,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但从各国担保实践看,几乎所有担保机构都只对贷款本金提供担保,且都不承担100%的风险,日本及台湾省的担保机构提供90%左右的担保。因此,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我国担保机构不应将所有担保债务风险包揽下来,担保范围只能是贷款本金,而且亦不可能实行全额担保。担保比例的高低应依据被担保债务的金额、受保企业的资信等级、担保种类以及担保期限长短等因素加以确定,一般宜在75%-90%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