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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内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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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内容

第1篇:法律法规内容范文

城市滨河绿地是城市开发中的重要资源,在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丰富地域风貌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由于处于水陆的边际,滨河地区的景观信息量最为丰富,往往是一个城市景色最优美的地区,是形成城市景观特色最重要的地段。同时,滨河绿地以其优越的亲水性和舒适性满足着现代人的生活、娱乐、休闲等需要,这是城市其它环境所无法比拟的特性。城市建设,规划先行。而对城市滨水绿地的规划设计,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设计模式上,应该从更深、更广的层面去理解和把握,特别是要从景观生态的角度、从人与自然共生的角度去剖析,将滨河绿地的建设纳入城市生态系统保护规划中去,挖掘城市滨河地区大的生态功能和游憩功能。本文分析了传统滨水绿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在传统规划设计方法的基础上,引入生态规划设计的方法,满足新时期滨水绿地建设的要求,并从滨水绿地的生态规划设计原则、滨水绿地空间各景观组成要素处理的具体设计方法入手,对滨水绿地生态规划设计的理论框架进行研究,以期为今后城市滨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1 传统的城市滨水绿地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和政府管理部门间的脱节,在目前多数城市的滨河地区改造中,不同部门间的侧重各有不同,如水利部门仅强调水系的防洪、水运、灌溉等功能,将水系作为工程实体而非城市公共空间来看待,较少考虑人的心理和生理需求。在工程措施上对城市水系多采用裁弯取直、石砌护坡、高筑岸堤等,此举确实能满足使用功能上的需要,但作为城市公共空间重要组成部分的河流、湖泊等,这样的处理却忽略了许多缓慢或不易察觉的负面影响,将会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一系列无法弥补的损失。

主要表现在:

(1)封闭的硬质人工驳岸改变了自然形成的江河岸线的自然特征和重要生态功能。如扬州古运河,原来河道两岸采用浆砌毛石驳岸和花岗岩栏杆围合,使古运河水道变成仅有简单功利价值的防洪、运输通道。这种简单生硬的处理限制了贯穿的水系在城市空间中所应有的生态保护和环境净化的作用,对于形成丰富而多样的城市滨河景观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的缺陷。

(2)垂直陡峭的人工砌体、驳岸,使滨河区空间成为冷冰冰缺乏生活情趣的冷漠空间,把人与水分隔开来,使之可望而不可及。例如黄浦江上海外滩段由于防洪等功能要求,河道两岸3~7m高的驳岸砌体恰似两面高墙生硬而呆板,使河道景观缺乏灵性与变化,而后期改造的浦东陆家嘴一带滨水绿地空间就打破原有的岸线,设置市民临水活动空间,既丰富了滨水景观,又满足了市民近水、亲水的要求。

(3)河道水质污染严重,缺乏科学有效的治理手段。很多城市由于工业和生活污水缺乏严格管理,直接排入城市内部河道,使本来清澈的河水变成“黑水河”、臭水沟,这样的河道不加治理,不仅不能改善城市环境,反而会变成新的污染源。目前我国利用滨水植物治理水质污染的技术已经得很大发展。四川成都活水公园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它利用府河、南河河道改造出大面积滨水浅滩,栽植大量水生、沼生植物,通过植物吸收、过滤和降解水中污染物。这种利用滨水湿地植物净化水质的方法相对于普通的污水处理厂具有成本低、效果长、多效兼顾等特点。这种思路对于城市滨水绿地的改造值得借鉴。

(4)规划设计与地方文化脱节,景观缺乏个性。很多城市滨水空间的设计,设计者缺乏对城市历史、文化底蕴的充分挖掘和对基础现状的充分分析,照搬一般的设计模式,这样建设出来的滨水景观必定“千城一面”,缺乏特色和生命力。

对于城市滨水区域景观的改造,若要彻底改变其功能和景观上的不足,完善城市滨河景观的生态体系建设,政府决策者首先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协调政府管理部门间的工作,组织水利部门、水运交通部门、园林部门、城市规划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进行综合环境评价,做到多目标兼顾。

其二,综合治理水道的水质污染问题。滨河区的开敞性、可接近性都是建立在水质条件良好的基础上的,如果面对污染严重、散发着臭气的河水,再好的亲水空间,恐怕也没有人愿意靠近。

总之,新时期城市滨河绿地环境的改造,必须以新的观念重新审视城市中这份宝贵的资源,从整个城市的景观系统出发来进行滨水区的景观建设,把市民的活动引向水边。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从规划设计入手,遵循科学的规划原则和合理的设计手段,运用生态规划设计的理念对城市滨水绿地进行规划设计,使城市的滨水绿地空间真正成为城市景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2 生态规划设计的实质

2.1 生态规划设计概念

生态规划设计在园林景观设计领域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其概念的阐释也是各有不同。概括起来,一般包含以下一个或两个方面:(1)应用生态学原理来指导规划设计;(2)使规划设计的结果在最大限度保护环境的同时又必须满足人类景观和功能需求。

目前,园林景观的“生态规划设计”尚没有一个更清晰的概念、完整的理论基础以及明确的原则与标准,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探讨和不断的实践来充实完善。

2.2 生态规划设计的内涵

传统的规划设计一般是以人的需求为前提,以功能性、艺术性以及社会文化性为原则而进行的,满足的是当代人的生理、安全、社交和自尊的需求。与传统规划设计理念相比,生态规划设计更多地考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即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也不损害子孙后展的需求。对于后者,传统的规划设计基本上很少考虑,生态规划设计是应填补这项空白而出现的。

当然,在目前社会条件下,自然资源匮乏,科学技术水平也不能给生态规划设计提供足够的支持,生态规划设计还不能完全取代或演变为常规的规划设计手段。设计师们常常采用一种折中的或改良主义的手法,即与传统的规划设计手法相结合,在满足近期城市发展需要的同时,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引入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形成一种附加于传统设计手法之上的、要求更高的设计方法。但可以预见,随看社会的发展,生态规划设计的方法会被普遍采纳,到那时,生态规划设计就不再是附加于传统规划设计之外的,而是与传统规划设计融为一体的“常规”设计手法。

3 城市滨水绿地生态规划设计的原则

3.1 保持基址的整体性与连续性

城市滨水绿地建设要站在滨水绿地之外,从整个城市绿地系统乃至整个城市系统等更高级的系统出发去研究问题。像中国古代军事家所说的那样:善弈者,谋势;不善弈者,谋子。“势”就是全局发展趋势。江河的形成是一个自然力综合作用的过程,这种过程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系统,系统中某一因素的改变都将影响到景观面貌的整体。所以在进行滨水景观规划建设时,首先应把滨水绿地作为一个系统来考虑,从区域的角度,以系统的观点进行全方位的规划,而不应该把河道与大的区域空间分割开来,单独考虑。

3.2 遵从基址的生态环境特征,减少人为干扰与破坏

在地球表面进行任何的改造都会对其造成影响,但这并不表明人类就退出生物圈不再进行建设了,而是应该认识到人类的建设行为对生态系统影响的成因与大小,通过设计来减少或避免这种影响。保持生态系统的恢复能力,让环境充满生机与活力。任何园林景观生态系统都有特定的物质结构与生态特征,呈现空间异质性,规划设计之前应该对基址进行系统的分析,考虑基址的气候、水文、地形地貌、植被以及野生动物等生态要素的特征,并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遵从这些生态环境特征,尽量减少人为干扰与破坏。

3.3 生态、景观、防洪等多功能兼顾

城市滨水区的整治不单纯是解决水运、防洪等使用功能的问题,还应包括改善水域生态环境,改进江河、湖泊的水质,增加滨水绿地的游憩机会和景观效果,提升滨水地区周边土地的经济价值等一系列问题。仅从某一角度出发.均会有失偏颇,造成损失,因此必须统筹兼顾,整体协调。滨水景观的规划建设必须以系统工程为指导,在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考虑景观、生态等需求,把滨水绿地建设成多功能兼顾的复合城市公共空间,以满足现代城市生活多样化的需求。

3.4 以绿为主,生态优先

城市滨水绿地在城市中重要的生态功能要求,主要是通过植物来完成的,这就决定了对城市滨水空间的规划建设,必须依据景观生态学原理,模拟自然江河岸线的自然生态群落结构,以绿化为主体,以植物造景为主体,强调以乡土树种为主,兼顾植物群落的生物多样性,运用天然材料,创造自然生趣的滨水景观。规划设计应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加景观异质性,强调景观个性,促进自然物能循环,构架城市生境走廊,实现景观的可持续发展等几个方面作为滨水绿地生态规划的主要内容加以体现。

3.5 景观结合文化,突出地方性特色

自然景观整治与文化景观(人文景观)保护相结合,是城市滨水绿地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底蕴、突出滨水绿地文化内涵和地方景观特色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对一些具有深厚历史文化的名城,充分挖掘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利用园林景观表现手法加以表达,保持城市历史文脉的延续性,是滨水绿地生态规划设计的重要原则,它对恢复和提高滨水景观的活力,增强滨水绿地的地方特色、文化性、趣味性等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 城市滨水绿地生态规划设计的方法与内容

生态规划设计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为原则,以顺应基址生态环境、节约物质与能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高植物生态效益为标准。在传统设计方法的基础上以生态学设计原则和方法为指导重新分析、评价、整理和改良常规设计,如此两者循环往复,形成最终方案。

城市滨水绿地是一个包含水域和陆域,富含丰富的景观和生态信息的复合区域。滨水绿地的生态规划设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绿地内部复合植物群落、景观建筑小品、道路铺装系统、临水驳岸等基础元素的设计与处理。

4.1 景观风格的定位与建筑、小品的设置

滨水绿地为满足市民休息、观景以及点景等功能要求,需要设置一定的景观建筑、小品,一般常用的景观建筑类型包括:亭、廊、花架、水榭、茶室、码头、牌坊(楼)、塔等;常用景观小品包括:雕塑、假山、置石、坐凳、栏杆、指示牌等。滨水绿地中建筑、小品的类型与风格的选择主要根据绿地的景观风格的定位来决定,反过来,滨水绿地的景观风格也正是通过景观建筑、小品来加以体现的。滨水绿地的景观风格主要包括古典景观风格和现代景观风格两大类,其中,古典景观风格的滨水绿地往往以仿古、复古的形式,体现城市历史文化特征,通过对历史古迹的恢复和城市代表性文化的再现来表达城市的历史文化内涵,该种风格通常适用于一些历史文化底蕴比较深厚的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保护区域。例如扬州市古运河滨河风光带的规划,由于扬州是拥有2000多年历史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加之古运河贯穿城市的历史保护区域,所以该滨河绿地的景观风格定位是以体现扬州“古运河文化”为核心,通过古运河沿岸文化古迹的恢复、保护建设.再现古运河昔日的繁华与风貌,滨河绿地内部与周边建筑均以扬州典型的“徽派“建筑风格为主。而对于一些新兴的城市或区域,滨水绿地景观风格的定位往往根据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会选择现代风格的景观,通过雕塑、花架、喷泉等景观建筑、小品加以体现。例如上海黄浦江陆家嘴一带的滨江绿地和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边的滨湖绿地等,虽然上海、苏州同样为历史文化名城,但由于浦东和苏州工业园区均为新兴的现代城市区域,所以在景观风格的选择上仍选择现代景观风格为主,通过现代风格的景观建筑、小品体现城市的特征和发展轨迹。当然,滨水绿地景观风格的选择,关键在于与城市或区域的整体风格的协调。建筑小品的设置应该体量小巧、布局分散,将建筑小品融于绿地大环境之中,这样才能设计出富有地方特色的有生命力的作品来。

4.2 滨水空间的处理与竖向设计

作为“水陆边际”的滨水绿地,多为开放性空间,其空间的设计往往兼顾外部街道空问景观和水面景观,人的站点及观赏点位置处理有多种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外围空间(街道)观赏;绿地内部空间(道路、广场)观赏、游览、停憩;临水观赏;水面观赏、游乐;水域对岸观赏等。为了取得多层次的立体观景效果,一般在纵向上,沿水岸设置带状空间,串连各景观节点(一般每隔300~500m设置一处景观节点),构成纵向景观序列。竖向设计考虑带状景观序列的高低起伏变化,利用地形堆叠和植被配置的变化,在景观上构成优美多变的林冠线和天际线,形成纵向的节奏与韵律;在横向上,需要在不同的高程安排临水、亲水空间,滨水空间的断面处理要综合考虑水位、水流、潮汛、交通、景观和生态等多方面要求,所以要采取一种多层复式的断面结构。这种复式的断面结构分成外低内高型、外高内低型、中间高两侧低型等几种。低层临水空间按常水位来设计,每年汛期来临时允许淹没。这两级空间可以形成具有良好亲水性的游憩空间。高层台阶作为千年一遇的防洪大堤。各层空间利用各种手段进行竖向联系,形成立体的空间系统。

滨水绿地陆域空间和水域空间通常存在较大高差,由于景观和生态的需要,要避免传统的块石驳岸平直生硬的感觉,临水空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断面形式进行处理。

(1)自然缓坡型:通常适用于较宽阔的滨水空间,水陆之间通过自然缓坡地形,弱化水陆的高差感,形成自然的空间过渡,地形坡度一般小于基址土壤自然安息角。临水可设置游览步道,结合植物的栽植构成自然弯曲的水岸,形成自然生态、开阔舒展的滨水空间。

(2)台地型:对于水陆高差较大,绿地空间又不很开阔的区域,可采用台地式弱化空间的高差感,避免生硬的过渡。即将总的高差通过多层台地化解,每层台地可根据需要设计成平台、铺地或者栽植空间,台地之间通过台阶沟通上下层交通,结合种植设计遮挡硬质挡土墙砌体,形成内向型临水空间。

(3)挑出型:对于开阔的水面,可采用该种处理形式,通过设计临水或水上平台、栈道满足人们亲水、远眺观赏的要求。临水平台、栈道地表标高一般参照水体的常水位设计,通常根据水体的状况,高出常水位O.5~1.Om,若风浪较大区域,可适当抬高,在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贴近水面为宜。挑出的平台、栈道在水深较深区域应设置栏杆,当水深较浅时,可以不设栏杆或使用坐凳栏杆围合。

(4)引入型:该种类型是指将水体引入绿地内部,结合地势高差关系组织动态水景,构成景观节点。其原理是利用水体的流动个生,以水泵为动力,将下层河、湖中的水泵到上层绿地,通过瀑布、溪流、跌水等水景形式再流回下层水体,形成水的自我循环。这种利用地势高差关系完成动态水景的构建比单纯的防护性驳岸或挡土墙的做法要科学美观得多,但由于造价和维护等原因,只适用于局部景观节点,不宜大面积使用。

4.3 滨水绿地植物生态群落的设计

植物是恢复和完善滨水绿地生态功能的主要手段,以绿地的生态效益作为主要目标,在传统植物造景的基础上,除了要注重植物观赏性方面的要求,还要结合地形的竖向设计,模拟水系形成自然过程所形成的典型地貌特征(如河口、滩涂、湿地等)创造滨水植物适生的地形环境,以恢复城市滨水区域的生态品质为目标,综合考虑绿地植物群落的结构。另外在滨水生态敏感区引入天然植被要素,比如在合适地区建设滨水生态保护区,以及建立多种野生生物栖息地等,建立完整的滨水绿色生态廊道。

(1)绿化植物品种的选择。除常规观赏树种的选择外,还应注重以培育地方性的耐水性植物或水生植物为主,同时高度重视水滨的复合植被群落,它们对河岸水际带和堤内地带这样的生态交错带尤其重要。植物品种的选择要根据景观、生态等多方面的要求,在适地适树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增加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利用不同地段自然条件的差异,配置各具特色的人工群落。常用的临水、耐水植物包括:垂柳、水杉、池杉、云南黄馨、连翘、芦苇、菖蒲、香蒲、荷花、菱角、泽泻、水葱、茭白、睡莲、千屈菜、萍蓬草等。

(2)城市滨水绿地绿化应尽量采用自然化设计,模仿自然生态群落的结构。具体要求,一是植物的搭配——地被、花草、低矮灌木与高大乔木的层次和组合,应尽量符合水滨自然植被群落的结构特征;二是在水滨生态敏感区引入天然植被要素,比如在合适地区植树造林恢复自然林地,在河口和河流分合处创建湿地,转变养护方式培育自然草地,以及建立多种野生生物栖身地等。这些仿自然生态群落具有较高生产力,能够自我维护,方便管理且具有较高的环境、社会和美学效益,同时,在消耗能源、资源和人力上具有较高的经济性。

4.4 驳岸的设计

传统控制洪水的工程手段主要是对曲流裁弯取直,加深河槽,并用混凝土、砖、石等材料加固岸堤、筑坝、筑堰等。这些措施产生了许多消极后果,大规模的防洪工程设施的修筑直接破坏了河岸植被赖以生存的基础,缺乏渗透性的水泥护堤隔断了护堤土体与其上部空间的水气交换和循环。采用生态规划设计的手法应该弥补这些缺点,推广使用生态驳岸。生态驳岸是指恢复后的自然河岸或具有自然河岸“可渗透性”的人工驳岸,它可以充分保证河岸与水体之间的水分交换和调节功能,同时具有一定的抗洪强度。

生态驳岸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图3):

(1)自然原型驳岸:主要采用植物保护堤岸,以保持自然堤岸的特性,如临水种植垂柳、水杉、白杨以及芦苇、菖蒲等具有喜水特性的植物,由它们生长舒展的发达根系来稳固堤岸,加之柳枝柔韧,顺应水流,增加抗洪、保护河堤的能力。

(2)自然型驳岸:不仅种植植被,还采用天然石材、木材护底,以增强堤岸抗洪能力,如在坡脚采用石笼、木桩或浆砌石块等护底,其上筑有一定坡度的土堤,斜坡种植植被,实行乔灌草相结合,固堤护岸。

(3)人工自然型驳岸:在自然型护堤的基础上,再用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确保大的抗洪能力,如将钢筋混凝土柱或耐水圆木制成梯形箱状框架,并向其中投入大的石块,或插入不同直径的混凝土管,形成很深的鱼巢,再在箱状框架内埋入大柳枝、水杨枝等;邻水侧种植芦苇、菖蒲等水生植物,使其在缝中生长出繁茂、葱绿的草木。

4.5 道路系统的处理

滨水绿地内部道路系统是构成滨水绿地空间框架的重要手段,是联系绿地与水域、绿地与周边城市公共空间的主要方式,现代滨水绿地道路的设计就是要创造人性化的道路系统,除了可以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功能和观赏点外,还能提供合乎人性空间尺度、生动多样的时空变换和空间序列。要想达到这样的要求,滨水绿地内部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和方法:

(1)提供人车分流、和谐共存的道路系统,串联各出入口、活动广场、景观节点等内部开放空间和绿地周边街道空间。这里所说的人车分流是指游人的步行道路系统和车辆使用的道路系统分别组织、规划,一般步行道路系统主要满足游人散步、动态观赏等功能,串联备出入口、活动广场、景观节点等内部开放空问,主要有游览步道、台阶登道、步石、汀步、栈道等几种类型组成;车辆道路系统(一般针对于较大面积的滨水绿地考虑设置,一般小型带状滨水绿地采用外部街道代替)主要包括机动车(消防、游览、养护等)和非机动车道路,主要连接与绿地相临的周边街道空间,其中非机动车道路主要满足游客利用自行车、游览人力车游乐、游览和锻炼的需求。规划时宜根据环境特征和使用要求分别组织,避免相互干扰。例如苏州金鸡湖滨水绿地,由于湖面开阔,沿湖游览路线除考虑步行散步观光外,还考虑无污染的电瓶游览车道满足游客长距离的游览需要,做到各行其道,互不干扰。

(2)提供舒适、方便、吸引人的游览路径.创造多样化的活动场所。绿地内部道路、场所的设计应遵循舒适、方便、美观的原则。其中,舒适要求路面局部相对平整,符合游人使用尺度;方便要求道路线形设计尽量做到方便快捷,增加各活动场所的可达性,现代滨水绿地内部道路考虑观景、游览趣味与空间的营造,平面上多采用弯曲自然的线形组织环行道路系统,或采用直线和弧线、曲线结合,道路与广场结合等形式串联入口和各节点以及沟通周边街道空间,立面上随地形起伏,构成多种形式、不同风格的道路系统;而美观是绿地道路设计的基本要求,与其他道路相比,园林绿地内部道路更注重路面材料的选择和图案的装饰以达到美观的要求,一般这种装饰是通过路面形式和图案的变化获得,通过这种装饰设计,创造多样化的活动场所和道路景观。

(3)提供安全、舒适的亲水设施和多样的亲水步道,增进人际交往与地域感。滨水绿地是自然地貌特征最为丰富的景观绿地类型,其本质的特征就是拥有开阔的水面和多变的临水空间。对其内部道路系统的规划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基础地貌特征创造多样化的活动场所,诸如临水游览步道、伸入水面的平台、码头、栈道以及贯穿绿地内部备节点的各种形式的游览道路、休息广场等,结合栏杆、坐凳、台阶等小品,提供安全、舒适的亲水设施和多样的亲水步道,以增进人际交流和创造个性化活动空间。具体设计时应结合环境特征,在材料选择、道路线形、道路形式与结构等方面分别对待,材料选择以当地乡土材料为主,以可渗透材料为主,增进道路空间的生态性,增进人际交往与地域感。

(4)配置美观的道路装饰小品和灯光照明。人性化的道路设计除对道路自身的精心设计外,还要考虑诸如坐凳、指示标牌等相关的装饰小品的设计,以满足游人休息和获取信息的需要。同时,灯光照明的设计也是道路设计的重要内容,一般滨水绿地道路常用的灯具包括路灯(主要干道)、庭院灯(游览支路、临水平台)、泛光灯(结合行道树)、轮廓灯(临水平台、栈道)等,灯光的设置在为游客提供晚间照明的同时,还可创造五彩缤纷的光影效果。

5 结语

城市滨水绿地的生态规划设计研究是一个大课题,涉及因素很多,诸如生态学、行为心理学、经济学、植物学、美学、文学……都是其理论参照构架。城市滨水绿地空间所涉及的问题是难以完全阐述清楚的,也不是仅靠园林师个人思考及主观愿望就能实现的。本文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探讨我国大中城市滨水绿地空间建设引入生态规划设计的必要性,并通过对我国当前国情形势的分析和国内外理论、建设经验的总结,提出了滨水绿地生态规划设计的理论框架,以期为今后城市滨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与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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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法律法规内容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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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任编辑:马卓)地市科技情报机构政府决策支持服务的实践与探索

第3篇:法律法规内容范文

关键词:物流法规;法律空白;统一立法;健全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27-01

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物流已从传统的运输、仓储等主要功能环节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集成和发展,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和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这一行业跨越几乎所有部门――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内贸、外贸等,受到多个部门的牵制,需要完善的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一、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现有的法律法规缓解了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 状况,提高了法律调整效率,对物流业的高速、有序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他们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二)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1.缺少作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国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没有一个处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规,有关物流的法律规定分布于各类法律渊源中。无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领域的原则性、一般性的规定,作为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的依据。

2.缺乏对有关物流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的统一立法

发达物流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也是物流业发展的基础性问题。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却对此问题无任何规范和调整,因此,完善物流企业市场准入问题、资质问题的立法更是当务之急。

(三)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效力不强

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内容还有悖国际惯例,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三、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不断健全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1.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从日本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我国物流立法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物流主体法,指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规制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指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三是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社会保障法,指调整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为物流活动确立行为准则。

2.对有关物流的技术规范和市场准入建立标准

例如,我国还没有一个对于电子认证的统一规范和标准,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显得过于滞后,这不利于网络经济的有效管理,也会影响到物流的发展效率。设立物流行业准入标准,比如没有一定的物流专业配置和专业人员的小型货运公司,应该整改或取缔其运营资格。

(二)提升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

对于提升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目标应定位于:如何通过汇编修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和物流运作效率化。这比新立一部虽针对性强但大而全、空洞化的 “物流法”更有益。

(三)加强地方物流立法

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和融资能力不同,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近期内在建立全国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芸.物流法律与法规实务[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2]胡兴成.物流法律与法规[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3]宋玉萍.美国物流法律分析[M].中国物流与采购出版社,2008.

[4]吴楠.中国科技[M].信息出版社,2005.

第4篇:法律法规内容范文

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每年各市、县人大都会组织开展2至3部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的执法检查,通过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就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向“一府两院”发出审议意见书,加强跟踪监督,督促整改落实,为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二是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但是,从市、县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几乎没有涉及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内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是向上级反馈情况的渠道不畅,一些地方人大即使在执法检查中收集到许多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也因不知如何向上反馈而作罢。

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的实施在不同的地方出现的问题各有不同,有些问题带有普遍性,有些问题具有特殊性。基层人大地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底层,通过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哪些条文需要修改完善,哪些条文不符合客观实际需要废止等等,可以说最有发言权,提出的建议也更符合客观实际。如果能够有效地整合市、县人大执法检查的成果,建立一条有效的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直达立法机关的“绿色通道”,无疑对于立法机关全面了解掌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实效性将产生积极的影响。遗憾的是基层人大这一资源却白白被浪费,未能引起有关方面的充分重视。

第5篇:法律法规内容范文

1 档案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与存在问题

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实际上是涉及各行政主体行政权、行政管辖权划分的问题。行政管辖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由单行法和程序法赋予;而行政权则是一种实体性权力,由宪法和组织法赋予。[1]

1.1 档案单行法律法规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的规定。档案单行法律法规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档案实体法的规定。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根据本专业的管理体制,负责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并受同级和上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2]二是程序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档案法的案件,由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档案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职权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3]

1.2 两个管辖主体实施行政管辖的差异。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涉及两个行政主体:一是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二是同级专业主管机关。从行政管辖的形式和内容上来看,两者是存在差异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是全面的,不仅负责对其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督、指导和实施行政许可,同时还具有对其档案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实施档案行政处罚的权力。也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既是一种职权性权力,又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而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只限于业务监督、指导和检查,是一种不完全的事务管辖。也就是说,按照档案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行政管辖只是一种职权性事务权利,不具备档案行政许可和档案行政处罚权。

1.3 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中存在的问题。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双重负责、双重监督的现有行政管辖形式,形成了宏观方面的统一领导和微观方面的业务管理双管齐下的严格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在设立之初对于规范、推动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两个行政管辖主体之间互不隶属、互不制约,由它们对同一管辖客体进行监督,实践中必然会引发管辖权的冲突,尤其是随着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其暴露出的缺陷日益明显。

1.3.1 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管职责缺乏具体化。档案单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专业主管机关有“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职责,但对此职责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化的内容范围和措施,导致一些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时无所适从,只能依赖于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专业主管机关的这种惯性依赖,使档案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的职责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同时,在实践层面上,监管职责缺乏具体化,也为专业主管机关对其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消极管辖提供了理由空间。

1.3.2 未明确专业主管机关疏于监管的法律责任。档案单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专业主管机关有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管职责,但却未规定其不履行监管职责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没有责任承担的职责,既不利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专业主管机关疏于监管职责时的责任追究,更不利于督促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管。

1.3.3 未明确两个管辖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由两个互不隶属的管辖主体对同一客体进行管辖,虽然档案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了两个主体的各自职责,但并未明确二者之间的相互沟通协调机制,这样很容易形成职责的相互推诿。当一方或双方均怠于行使管辖权时,就会造成管辖的漏洞,导致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日常管理处于“真空”状态。

1.3.4 疏于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日常管理。在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管实践中,由于两个管辖主体相互依赖对方,管理的随意性较大,日常监管经常处于“真空”状态。一方面,由于专业主管机关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惯性依赖,加之缺乏对其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追究,其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管,要么是不管不问,要么是以不具备档案行政处罚权为由,将监管责任全部推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另一方面,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监管面大,人员有限,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管,要么是蜻蜓点水、走马观花,要么是以专业主管机关负有监管职责为由,将其推给专业主管机关。至于专业主管机关是否行使监管职责,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则很少跟踪监督。这种由两个管辖主体之间的相互惯性依赖所形成的监管“真空”,正是导致当前大量档案违法行为发生和监督、查处不力的最直接原因。

1.3.5 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有监督、指导的职责;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有监督、指导和依法查处其档案违法行为的职责。档案单行法律法规虽如此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却未受到惩处。查处不力,除有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疏于监管,没有或不能及时发现其档案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具体等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专业主管机关因涉及自己部门利益,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给予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惩处不予支持;或者是对发现的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通报,从而导致其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相应的惩处。

2 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管辖权划分的考察维度及理论依据

2.1 两个监督机关监督的差异性――管辖权划分的横向考察维度。按照档案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督、指导,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专业主管机关共同管辖。从传统的角度来看,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管是宏观和总体性的,是主管。专业主管机关的监管是个别和具体的,是分管。分管在主管的监督指导下行使监督管辖权,主管在行使监督管辖权时也需要分管的支持与配合,不能代替分管。[4]但是,如果考虑行政监管体制改革和管辖权设置应符合行政效率原则的话,在划分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管辖权时,就应该从二者在监管目标与任务、时间、基本手段及方法,权力、程序与频率,专业性及独立性等六个方面的内核性差异来考虑,因为这些差异决定了由谁管辖更符合行政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更符合行政管辖权设置的行政效率原则,也因此成为考察二者管辖权划分的横向考察维度。

2.1.1 监管目标与任务。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总体而言更关注于档案作为一种信息资源的形成、积累与统一管理,并且此目标明确地优于其他目标。专业主管机关则更多地关注于档案作为一种信息的应用和节约管理成本,甚至将档案工作作为专业工作的组成部分,容忍档案信息的分散状态存在。在监管重点上,专业主管机关多注重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个别行为的监督和矫正上,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则倾向于保证档案信息资源整体完整性构建和档案工作整体目标实现的整体制度设计和纠正上。

2.1.2 监管时间。专业主管机关的监管多是一种事先、事中的持续性的干预行为,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通常是事后的干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专业主管机关的事先、事中监管,更有利于改变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行为的不确定性,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减少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弥补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事后监管的不足。

2.1.3 监管手段和方法。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是以落实档案法律法规规定,排除或者矫正不利因素和违法行为的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管目标的实现。专业主管机关的监管是在将档案事务作为业务工作环节的前提下,把目标要求纳入各业务工作环节,以直接介入业务工作各环节管理的形式来确保监管目标实现。二者相比来说,专业主管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方法更直接,效果更佳。

2.1.4 监管权力、程序与频率。按照组织原则,专业主管机关是所属机构的直接上级,在监管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上比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拥有更广泛的权力。其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监管程序已纳入各业务环节,更直接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同时,由于专业主管机关将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纳入了各业务环节,其监管的主动性、频率与细微度上也高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更重要的是能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持续监管。

2.1.5 监管的专业性。相对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而言,专业主管机关的专业性体现在对其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非常了解,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了解只限于与档案法律法规相关的一般性知识,特别是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机构各工作环节档案的形成、流转、积累、管理、利用情况非常熟悉,其实现有效监督管理的优势非常明显。

2.1.6 监管的独立性。如前所述,专业主管机关由于是所属机构的直接上级,在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实施监管时,出于部门利益因素的考虑,更易受到所属机构不利因素的影响。而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是全局性的,则很少会受到同级所属机构不利因素的影响,其独立性更强。

上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专业主管机关监管职能的差异,决定了其各自作用范围的理论必然性,因此,在判断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究竟由谁监督管辖时,就要充分考虑其职能差异,以实现监管成本和监管成效的最佳结合。

2.2 专业法律法规涉及档案事务的完善与适用原则――管辖权划分的纵向考察维度。“分级管理”就是充分发挥各专业主管机关的专业管辖优势、特性和能动性,做好专业主管机关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自律和监管。“分级管理”的前提,是各专业主管机关依据档案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完善并积极地实施本专业涉及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专业主管机关只有具备完善的涉及档案事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有效地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进行自律和监管,才能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然效果。

在专业主管机关具备完善的涉及档案事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后,如其所属机构违反专业法律法规中涉及档案事务规定的义务时,是否也同时构成违反档案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义务?是适用其专业法律法规或是档案单行法律法规呢?按照行政法学“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其专业法律法规,由其专业主管机关行使行政管辖权。因为这些特别法和特别法律规范条款对各专业领域档案违法行为的惩处、行为描述和条款适用更高、更具体,更易于操作。也就是说,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豁免适用档案单行法律法规是为了对其适用更高、更严的管制,而不是为了逃避档案单行法律法规的管辖,因为专业法律法规中涉及档案事务的规范已符合档案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并高于档案单行法律法规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所规定的义务。因此,划分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专业主管机关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管辖权时,应将专业法律法规涉及档案事务的规范是否完善与适用作为划分的纵向考察维度。

2.3 对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程度――管辖权划分的个别考察维度。如前所述,当专业主管机关具备涉及档案事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时,其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应适用专业法律法规,由专业主管机关管辖。但在具体的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应考虑专业主管机关对档案单行法律法规的贯彻程度。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立法的多元性,专业主管机关出于部门和专业利益的需要,在制定和实施具体的方针政策时,难免会过多地考虑本部门、本专业的利益,设置一些垄断或者限制性条款。这就需要在确保“分级管理”的前提下,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涉及国家档案资源建设总体目标,如档案的流转与定期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无歧视利用等方面保留排他性的管辖权,最次也要保留在这些方面的共同管辖权。现实中,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建设专业主管机关有关建设业务档案流转、移交的争议,已充分证明了保留某些关键事项管辖权的重要性。

3 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的模式构建

综合上述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权划分的横向、纵向和个别考察维度,结合当前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行政管辖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管辖,应摒弃以“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为主,专业主管机关为辅”的共同管辖模式,构建以“专业主管机关优先管辖为主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有效介入”的共同管辖模式,以利于“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违法行为日益增多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乏力”矛盾的解决。

3.1 专业主管机关优先管辖为主。如前所述,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进行行政管辖的最佳状态,是专业主管机关在专业法律法规中纳入促进档案事务合法、合规发展的规范,并由专业主管机关发挥其专业力量进行持续性的监管。这种最佳状态,是由前述的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专业主管机关监管的内核性差异所决定的,有其合理、合法性。但这种最佳状态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专业法律法规中涉及档案事务的法律规范的完善,构建起了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详细义务和监管计划,并足以为档案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管理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具体来说,实行以专业主管机关优先管辖为主时,专业主管机关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实行以专业主管机关优先管辖为主,必须在档案和其他专业法律法规中明确、直接、具体地规定。目前,档案单行法律法规中由专业主管机关“监督、指导所属机构档案工作”的规定太笼统,既不能表明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以专业主管机关为主,拥有优先管辖权,也没有排除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其涉及档案事务的优先管辖,容易造成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消极管辖,形成管辖空隙。二是专业法律法规中涉及档案的违法行为有不与档案单行法律法规立法旨意相违背的具体规范性条款,并有对具体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相关责任性规定。三是专业法律法规对涉及档案违法行为的相关规范已完善,能够制止和防范所属机构档案违法行为的发生,并为所属机构档案工作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专业主管机关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项条件时,才能拥有对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的优先管辖权。

3.2 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有效介入。对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事务实行以专业主管机关优先管辖为主,并不是无原则地排除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一般管辖权。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专业主管机关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对档案违法行为处理有失偏颇,或者其专业法律法规和具体行政行为与档案单行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主旨相违背时,就应启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有效介入机制,发挥档案单行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范作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有效介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定期对专业主管机关的监管情况实施执法监督检查。二是行使对查处同级所属机构涉及档案违法行为的督办、交办职责。三是对同级所属机构重大档案违法案件的直接查处。四是对专业法律法规中与档案单行法律法规立法精神与主旨相违背的规范,启动行政协商机制或行使排他性管辖权。

3.3 建立共同管辖的沟通协调机制。要实现以“专业主管机关优先管辖为主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有效介入”共同管辖模式的有效运作,还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相互沟通协调机制,而且这一机制必须在双方或者至少在档案行政程序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至于沟通协调机制的具体形式与内容,可参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八条,由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与专业主管机关双方视具体情况确定。

4 结束语

第6篇:法律法规内容范文

存在的问题解析总体来说,我国的电子政务正逐步走向法制化,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对于电子政务本身的发展要求,仍存在着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地位困惑:电子政务目前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如《行政许可法》虽然认可了电子政务,但其规定过于原则,并不是一部专门对电子政务建设进行规范的法律。还有,由于位阶较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规定与《保密法》的某些制度相冲突,因此,在实施中,面对冲突的部分应该如何处理还没有得到解决。

2.执行力弱:电子政务建设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有章可循但有难度。例如政府信息公开在夹缝中获取空间,制度结构尽管鼓励公开,但是对公开的具体落实又有各种各样的阻力,公开的范围逐渐被缩小。

3.标准混淆: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各部门不管纵向还是横向都有着自己的一套电子政府建设原则,最重要的是政府职能部门各自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从而导致重复建设、网络系统不兼容、信息资源无法共享等现象和跨系统的信息沟通不畅的问题。呈现出“信息孤岛”的困境。并且,呈现出明显的地区上的不平衡。

4.监管不足:对电子政务的监督管理和约束不足。各级国家机关有相应的监督机构,但是对电子政务建设情况却没有建立明确的监督机制。

5.目前,在电子政务的建设情况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技术发展。立法的滞后严重限制了电子政务的发展。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电子支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迫切需要拿出一些解决的办法。

二、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议

(一)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根据目前体系的建设情况和不足之处,吸取国外的积极经验,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今后的构建过程中,首先应该坚持四个基本原则即坚持技术中立原则、政务积极推进原则、坚持全球一体化原则、中央与地方相结合层层推进原则。并且,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于以下几点方面问题的解决:

1.电子政务立法的法律层级和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2.电子政务建设的阶段性和电子政务立法阶段性相协调的问题;

3.电子政务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协调和法律效力问题;

4.网上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问题;

5.电子政务的技术标准化和评估标准问题;

6.公民隐私权保护和信用体系的法律问题;

7.电子政务的安全和建设保障问题;

(二)我国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总体方向的建议

确立电子政务法规政策中心地位,强调体系化建设。把电子政务法规政策建设确立为本国立法和政府机构法制建设的重点,提升了电子政务法规政策的法律地位,并将其逐步转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中心。其他行政法规和政策都要逐步向它靠拢,进行内容调整。为电子政务全面发挥应有作用扫清具体法治障碍。制定电子政务法律法规体系内容应包括政务建设、政务管理、政务安全三个方面。法律地位性质方面,应包括基础性法律法规、核心性法律法规、具体操作性法律法规,从实施体系方面要实现自上而下从国家要地方各层级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谨防地区间失衡。分层次、有步骤地实现电子政务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在内容上的健全和完备,注意把国家和地方好的电子政务立法经验和模式结合起来,提高立法效率。构建电子政务评估标准。

(三)从技术立法转向政务立法,服务行政改革

明确电子政务法规政策的建设重点,从技术立法转向“政务”立法,为政府及其行政改革服务。大量的技术立法和推进政策已经建构起日益完善的各国电子技术法制支撑体系,如关于计算机安全保护、犯罪惩治以及互联网管理等法律。政务管理日益成为电子政务发展的主题,因此,应围绕政务管理创新制定和实施了各种规约政务发展的法规政策,力图通过政务法规政策创新,推动政府管理创新。

(四)重视立法策略的法制引导和规范功能

第7篇:法律法规内容范文

检查工作计划

 

为做好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抽查工作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市政府有关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及省人社厅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等职责任务,统一组织、全面覆盖、协调联系,全面做好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对我局许可的市场主体是否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以及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目标对象

1.经本局许可的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资制的单位。

2.在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经营地在市区(梅列区、三元区)的用人单位。

(二)抽查比例

对行政许可批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按照从检查对象库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按照从检查对象中不少于20家用人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含备选对象)。

四、时间安排

全年计划安排两次检查,11月底以前完成。

五、工作流程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

执法检查前,召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布置会,明确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及有关工作要求,并在局机关党委纪委监督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

(二)执法检查

分组对抽取对象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核查、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随机抽查相关资料,查看经营活动合法性、合规性,并填写《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记录表》。

(三)检查结果运用

应当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对外公布,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向问题单位发放《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责令整改。

加大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力度,依法实施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监管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

六、有关要求

(一)执法检查期间,各检查组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合理安排检查工作进度;各相关业务科室要提前与受检企业联系,告知检查目的和要求,受检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登记的证照、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资料,并要求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二)检查人员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实施方案和要求开展检查。

(三)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各方联动,检查人员要与有关职能科室、相关单位保持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四)执法全程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附件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组织抽查牵头单位

抽查配合单位(跨部门联合抽查)

抽查区域(全市)

抽查对象(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抽查比例

检查具体事项

计划抽查时间

实施检查单位

1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本级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职业中介机构)

2.劳务派遣公司

10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2021年上半年

市人社局

2

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

市人社局

市本级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职业中介机构)

2.劳务派遣公司

6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市人社局

全市

劳务派遣单位

5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2021年下半年

市人社局

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审批

市人社局

全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5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市人社局

全市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3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6

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市人社局

市本级

民办技工学校

1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7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市人社局

市本级

1、企业

2、在建项目

10家

1.检查对象规章制度情况;

2.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检查对象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4.检查支付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市人社局

第8篇:法律法规内容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高市民城管法制意识的主题,以城管法规宣传“进街头、进社区、进商家、进机关、进媒体”为载体,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全力营造人人遵守城管法规、个个维护城市文明的良好氛围,为提升城市形象、共建美好家园、成功迎接卫生城市复查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宣传时间和内容

宣传时间: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5月18日。

宣传内容:

1、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3、《省城市容貌标准》;

4、《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5、《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6、《关于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7、《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8、《市城管方面行政审批项目办理指南》

三、宣传形式及责任分解

(一)“进街头”宣传

(1)用宣传台、宣传展板在大型超市、集贸市场、交通节点等人流量集中处广泛宣传城管法律法规,特别要结合《市市民最反感的十大不文明行为》,向市民反复宣传日常文明行为规范及城管法规的处罚规定(责任单位:各科室)。

(2)将市民常见的违反城管法律法规的不文明行为制作成光碟,在城区大型电子显示屏高频率播出(责任单位:办公室)。

(3)在重要路段和交通节点设置的大型公益广告牌、环卫设施上设置城管公益广告,多角度宣传城管执法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单位:市容科)。

(二)“进社区”宣传

(1)设立宣传点,向社区居民发放《城管法规摘编手册》巡回宣传城管法律法规知识,并在各小区悬挂宣传标语,营造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科室)。

(2)在社区信息栏开辟城管公益宣传栏,及时张贴城管信息、工作动态和法律法规,并不断更新内容(责任单位:法制股)。

(3)开展城管执法“进社区”活动,寓城管法律法规宣传于管理执法之中(责任单位:执法大队)。

(三)“进商家”宣传

将门前卫生、停车秩序、店招广告的设置等内容制作成漫画册,向沿街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发放,进行形象直观的宣传(责任单位:法制股、市容科)。

(四)“进机关”宣传

(1)在城管网开辟专栏,制作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网页,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网络向广大机关干部普及城管法律知识(责任单位:法制股)。

(2)编辑一期《城管工作简讯》,及时向区级机关各部门传递工作信息、报道城管动态、宣传城管法律(责任单位:办公室)。

(3)在行政中心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城管公益宣传标语、创建卫生城市的相关容貌标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职责等内容(责任单位:法制股)。

(五)“进媒体”宣传

(1)在《新》开展城管法律知识竞答活动,引导市民学习城管法律法规,自觉参与城市管理,争做文明市民(责任单位:法制股)。

(2)在市、区电视台开辟曝光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人和事专栏。(责任单位:各科室、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4月18日-20日):准备阶段

1、制定活动方案;

2、印制宣传材料,制作展板,编辑视频;

3、全面发动部署,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4月21日-5月15日):实施阶段

1、各单位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各司其职,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2、组织好活动的新闻报道,扩大社会效果。

第三阶段(5月15日-5月18日):总结阶段

收集活动情况和相关数据材料,对宣传活动月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成功做法和经验,找出不足,并形成有一定价值的总结材料。

五、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城管法规宣传月活动,对提高市民素质,引导公众配合参与城市管理,有着积极意义。各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城管法规宣传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负责。

2、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科室要将宣传活动与部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细化活动方案,要按照活动方案要求,落实好活动的责任制,积极有效开展各类活动。

第9篇:法律法规内容范文

权力清单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权限的梳理、整合、归纳、重新配置等。通过权力清单,可以有效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目前,权力清单制定中存在着各自为政、一哄而上的现象,导致权力清单内容结构不统一、权力名称烦琐、权限差异大、少数质量不高等问题。作为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权力清单制度,必须进行顶层设计,将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废改行为相结合,并由国务院及其部委对权力清单内容、结构、名称、监督、运行平台等进行整体设计,各省、市予以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协调的权力清单体系。

关键词:权力清单制度;顶层设计;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1-0059-08

我国权力清单的雏形可追溯到2005年河北省邯郸市的市长权力清单,但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力清单,真正开始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的事情。由于这两个具有权威性的文件的号召,各地纷纷将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本文以权力清单已经公布或正在公示的江苏、浙江、安徽等为例进行研究,从中不仅可以看出我国权力清单推行的现状,更能看出其中的不足,对其经验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便在全国各地进行广泛地推广。

一、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认识

权力清单制度仍在试点中,还没有完全成熟的经验可以全面推广,从理论上对其进行认识具有必要性。

1.权力清单的实质:权力清单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各行政机关权限的梳理与归纳,或一定幅度内的适当细化,其本身不产生新的权力。

目前,我国行政权限的来源比较复杂,既有法律的,也有法规的,还有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甚至还有上级行政机关的赋予等。在法律层次上,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从总体上规定了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限,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许可方面的权限等。在法规层次上,如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依据。在规章层次上,如民政部的行政规章《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行政处罚的权限。当然,行政权限的来源主要是法律,但法规、规章甚至一定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也是行政权限的重要依据。从已经实行权力清单的地方来看,权力清单实际上是将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力通过一份清单形式进行明确列举,使人一目了然,以便监督其行使的一种制度;权力清单的模式基本上都是逐项列出某一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每项权力后面附上该权力的依据,有的还附上实施的裁量幅度等。可见,权力清单制度并不是对行政权限的增减,而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对某一行政机关权限的规定进行梳理、归纳,以清晰的清单形式予以列举;它只是对行政权限的集中,没有改变行政权限的范围、性质、行使方式,是一种物理性而非化学性的变化。

2.实行权力清单的目的性:清除法外权力和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权力

既然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了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即可,为何还要再搞一个所谓的权力清单?这就涉及权力清单推行的目的性问题。目前,虽然已经有了法律法规等对行政权限的规定,但行政机关不仅存在着不执行的问题,还存在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行政机关在行使的法外权力,或存在着不少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尤其是那些具有利益可沾的行政审批权,为许多行政机关所青睐。许多行政审批权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一直行使着,即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愿放弃。“多年的改革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政府手中的事项,尤其是审批事项如同‘割韭菜’似的,一茬割掉了,另一茬又长了,特别是基层行政部门,砍掉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一段时间之后,又以变相的形式卷土重来。”[1]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可以达到以下三个目的。第一,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与无法律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权力进行区分,以达到剔除非法权力行使的目的。第二,现实中还存在少数权力,虽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但已经与市场经济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明显不相适应,属于即将废除但因法律法规尚未修改而没有被废除的行政权力,对此,需要通过权力清单的方式对其行使进行适当的限制等。第三,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由于对权限划分不清,长期处于交叉、扯皮状态,通过权力清单方式可以进行确认或重新配置,使之更为清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