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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观的名言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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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观的名言

第1篇:关于乐观的名言范文

1、快乐,是人生中最伟大的事!——高尔基

2、在快乐时,朋友会认识我们;在患难时,我们会认识朋友。——柯林斯

3、一个有真正大才能的人会在工作过程中感到最高度的快乐。——歌德

4、快乐,是精神和肉体的朝气,是希望和信念,是对自己的现在和来来的信心,是一切都该如此进行的信心。——果戈理

5、世界上没有比快乐更能使人美丽的化妆品。——布雷顿

6、真正的快乐,来自于内心的平静。

7、所谓的快乐,是指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伊壁鸠鲁

8、快乐就像香水,不是泼在别人身上,而是洒在自己身上。——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

9、快乐好比一只蝴蝶,你若伸手去捉它,往往会落空;但如果你静静地坐下来,它反而会在你身上停留。

10、最明亮的欢乐火焰大概是由意外的火花点燃的。人生道路上不时散发出芳香的花朵,也是由偶然落下的种子自然生长出来的。——塞·约翰逊

11、尽可多创造快乐去填满时间,哪可活活缚着时间来陪着快乐。——闻一多

12、愉快的笑声,是精神健康的可靠标志。

13、爱自己只会让我们更孤独,爱别人会让我们更快乐。

14、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理想,这种理想决定着他的努力和判断的方向。就在这个意义上,我从来不把安逸和快乐看作生活目的的本身——这种伦理基础,我叫它猪栏的理想。——爱因斯坦

15、内心的欢乐是一个人过着健全的、正常的、和-谐的生活所感到的喜悦。——罗曼·罗兰

16、界上最难得到,和最容易得到的东西,都是快乐。

17、从来不懂得心存感激的人,绝对体验不出快乐的真谛。

18、快乐跟文化程度并不成正比,跟财富也不成正比。

19、快乐是成功的副产品。

20、就像我们在愤怒的时候,全身都燃烧火焰般的颤抖。

21、快乐是一种奢侈。若要品尝它,绝不可缺的条件是心无不安。心若不安——即使稍受威胁,快乐就立刻烟消支散。——司汤达

22、笑是一种没有副作用的镇静剂。——格拉索

23、世界上最美的脸是笑脸,快乐的人最美丽。

24、所谓快乐,是指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纷扰。——伊壁鸠鲁

25、最幸福的似乎是那些并无特别原因而快乐的人,他们仅仅因快乐而快乐。——威廉姆·拉尔夫·英奇

26、凡人生之生也,必以其欢,忧则失纪,怒则失端,忧悲喜怒道乃无处。静之,遇乱正之,勿引勿摧,福将自归。——管仲

27、笑实在是仁爱的象征,快乐的源泉,亲近别人的媒介。有了笑,人类的感情就沟通了。——雪莱

28、一个人如能让自己经常维持像孩子一般纯洁的心灵,用乐观的心情做事,用善良的心肠待人,光明坦白,他的人生一定比别人快乐得多。——罗兰

29、有人说,要让自己快乐,最好的方法是先令别人快乐。

30、家庭和睦是人生最快乐的事。——歌德

31、爱情,亲情,友情,都是快乐的港湾。

32、快乐,使生命得以延续。快乐,是精神和肉体的朝气,是希望和信念,是对自己的现在和来来的信心,是一切都该如此进行的信心。——果戈理

33、快乐是一种能力,也一种智慧。快乐的人最聪明。

34、真正的快乐是内在的,它只有在人类的心灵里才能发现。——布雷默

35、如果快乐可以用钱买到,大多数人都会因价格贵得离谱而不快乐。

36、真正的快乐是对生活的乐观,对工作的愉快,对事业的兴奋。——爱因斯坦

37、没有人能比笑得过多的人更感到深切的悲衰。——里克特

38、快乐没有本来就是坏的,但是有些快乐的产生者却带来了比快乐大许多倍的烦扰。——伊壁鸠鲁

39、不能明智地、正直地、如愿地生活,就无法快乐地生活;同样,不能快乐地生活,也就不会明智地、正直地、富裕地去生活。——伊壁鸠鲁

40、各人有各人理想的乐园,有自己所乐于安享的世界,朝自己所乐于追求的方向去追求,就是你一生的道路,不必抱怨环境,也无须艳羡别人。——罗兰

41、快乐的人生性乐观豁达,积极进取,却知足常乐。

42、不懂得快乐之道,烦恼便永远跟随你。

43、觉得自己不快活的人是不会快活的。——塞内加

44、悲伤可以自行料理;然而欢乐的滋味如果要充分体会,就需要有人分享才行。——马克·吐温

45、所谓内心的快乐,是一个人过着健全的、正常的、和谐的生活所感到的快乐。——罗曼·罗兰

46、人生真正的快乐,在于能对一个事业有所贡献,而自己认识到这是个伟大的事业。——萧伯纳

47、保持快乐,你就会干得好,就更成功、更健康,对别人也就更仁慈。——马克斯威尔·马尔兹

48、所有的人都以快乐幸福作为他们的目的;没有例外,不论他们所使用的方法是如何不同,大家都在朝着这同一目标前进。——帕斯卡

49、快乐的人抗挫折能力强,他们总认为困难是暂时的,相信乌云遮不住太阳。三起三落,最终笑到了最后。

50、快乐无处不在,无时不在。

51、人生最大的快乐不在于占有什么,而在于追求什么的过程。——本生

52、快乐的人大多豪爽,爱交际,朋友多。

53、“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快乐的人坦荡,正直,富有同情心,善良带给人的快乐最纯粹,小人的快乐是浑浊的

54、没有一回的快乐是无烦扰的。——福莱

55、一个人成为他自己了,那就是达到了快乐的顶点。——德西得乌·伊拉斯谟

56、只有信念使快乐真实。——蒙田

57、家居的快乐,是所有志向的最终目标;是所有事业的劳苦的终点。——塞·约翰生

58、允许孩子们以他们自己的方式获得快乐,难道还有比这更好的方法?——塞·约翰逊

59、快乐的人胸怀宽广,不会斤斤计较,鸡毛蒜皮。

60、在充满噪音的都市丛林里,你几乎快乐不起来。此时,你不妨抽空到乡间走一趟。吸口新鲜空气,闻闻泥土芳香,看看翠绿大地,听听大自然的奏鸣曲--蝉声、鸟声、溪水声……你将会有不一样的感觉。

61、快乐,使生命得以延续。

62、人生所有的欢乐是创造的欢乐:爱情、天才、行动——全靠创造这一团烈火迸射出来的。——罗曼·罗兰

63、快乐的人兴趣广泛,不会无所事事。运动是快乐的添加剂,运动会直接带给人快乐。

64、当脸上出现笑容的时候,我们的胃我们的肝我们的骨骼,都会感觉到我们的快乐,出现相应的笑容。

65、悲伤可以自行料理,快乐的滋味如果要充分体会,就需要有人分享才行。——马克吐温

66、对于那些内心充溢快乐的人们而言,所有的过程都是美妙的。——罗莎琳·德卡斯奥

67、每天像无头苍蝇一般在找寻快乐的人,最后总是一无所获。原因是快乐并非无所不在,而是要靠自己去制造。

68、快乐和痛苦从来不会同时降临到一个人身上,但是如果你追求它们中的某一个并且有所体验,你几乎总是不得不体验到另一个,它们就像受同一个大脑指挥的两个躯体一样。——柏拉图

69、当我们爱别人的时候,生活是美好、快乐的。——列夫·托尔斯泰

70、只要你能把假看作真,那么真心诚意的笑将跟随而来,几乎可以起到和真笑相同的效果。——安尼特·古单哈特

71、所有快乐中最伟大的快乐存在于对真理的沉思之中。——阿奎那

72、我从来不把安逸和快乐看作是生活目的本身---这种伦理基础,我叫它猪栏的理想。——爱因斯坦

73、真正的笑,就是对生活乐观,对工作快乐,对事业兴奋。——爱因斯坦

74、做好事是人生中唯一确实快乐的行动。——西德尼

75、快乐不在于事情,而在于我们自己。——理查德·瓦格纳

76、快乐的秘诀是:让兴趣尽可能地扩张,对人对物的反应尽可能出自善意而不是恶意的兴趣。——罗兰

77、人生最大的快乐不在于占有什么,而在于追求什么的过程中。——班庭

78、快乐不需要理由,不快乐却有无数借口。()

79、人们需要快乐,就像需要衣服一样。——玛格瑞特·科利尔·格雷厄姆

80、如何才能得到快乐?抛弃仇恨、远离烦恼、生活简单、淡泊名利、常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笑口常开、心中有爱。

81、人生最大的快乐是致力于一个自己认为伟大的目标。——萧伯纳

82、快乐是一种心境,跟财富、年龄与环境无关。

83、要想别人快乐,自己先得快乐。要把阳光散布到别人的心田里,先得自己心里有阳光。——罗曼·罗兰

84、快乐需要学习,更需要行动。快乐如花,需要辛勤浇灌。寻遍千山万水,寻不到快乐;在脚下栽培,快乐就马上开花。

85、真正的快乐不见得是愉悦的,他多半是一种胜利。

第2篇:关于乐观的名言范文

1、 助人是人格升华的标志。

2、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元。马致远《陈情高卧》

3、 助人为快乐之本。

4、 助人为乐是一种美德。

5、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

6、 助人要从日常小事做起,不因善小而不为。

7、 君子贵人贱己,先人而后己。--《礼记。访记》

8、 辅车相依,唇亡齿寒。--《左传。鲁僖公五年》

9、 施比受更有福。

10、 病人之病,忧人之忧。--白居易《策林》

11、 每有患急,先人后己。--陈寿《三国志。蜀志》

12、 好事须相让,恶事莫相推。--王梵志《全唐诗补逸》

13、 人家帮我,永志不忘;我帮人家,莫记心上。--华罗庚

14、 你要记住,永远要愉快地多给别人,少从别人那里拿取。--高尔基

15、 世界上能为别人减轻负担的都不是庸庸碌碌之徒。--狄更斯

16、 最好的满足就是给别人以满足。--拉布吕耶尔

17、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活得更美好。——雷锋

18、助人为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一定得到过许许多多人的帮助和关心,大家互相帮助才构成了一个和谐的社会。

第3篇:关于乐观的名言范文

关键词:智能照明;物联网

中图分类号:TP3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28-0225-03

1 前言

LED进入城市照明领域,实现了城市照明第一次节能。不仅如此,由于城市照明路灯数量众多,如果能应用无线传感等物联网技术与智能控制技术,通过实时感知天气、室外光线亮度和交通流量的变化,借助电子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实现城市照明系统自动监测、控制路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故障路灯,以便及时维修,在满足适时照明需求的同时达到二次节能与降低维护成本的目的。

2 现状

传统的群控、组控等传统路灯控制模式与有线的现场总线技术因施工布线复杂、可靠性差、不经济等问题已经逐步被无线智能控制技术所取代。目前的无线智能控制中,因Zigbee在网络容量十分巨大、低功耗、工作在2.4G免费频段、网络自愈功能、技术成本低等方面的优势被广泛使用。但作为新兴的无线通信技术,ZigBee也存在着一些缺点,如网络深度、网络容量等。从理论上说,ZigBee技术网络容量能达到65536个,但现有的技术水平只能做到几百个。在网络深度方面,目前的技术水平也只能达到二十左右,这些给道路照明智能控制带来了许多麻烦,因此,上层必须结合应用GPRS技术,扩展城市路灯监控范围。

公司于2014年下半年开始《基于物联网技术的LED智能照明管理平台》的研发,在综合应用Zigbee和GPRS等无线通讯技术基础上,提出了建设二层通讯网络的网络结构:网关节点到监控中心节点之间为主干网,采用GPRS连接;智能化单灯终端节点到网关节点之间为二级子网,采用Zigbee传感网络。经过近两年的研发与实地测试,已经显示出技术的优越性。结合《基于物联网技术的LED智能照明管理平台》项目的实施,现就ZigBee+GPRS物联网技术在LED智能照明管理上的运用做一浅析探讨。

3 LED智能照明管理的业务流程

LED智能照明管理业务流程如下图1所示:

LED智能照明管理的业务流程如上图所示。

服务场景:公路\广场\园林是社会化路灯应用的几个场景,在相应的场景中我们应以不同的情景模式来控制路灯,达到快速配置节能的目的。

遥控:按时间曲线和光照度由监控中心计算机统一自动控制各照明节点路灯和亮化灯的开/关,并能实现手动单节点、分组开关灯等功能。

遥测:自动巡测为2秒钟的时间周期,随机手动检测路灯的电压、电流等工作参数,最多可检测3×8个交流信号。

遥信:获取路灯的状态和控制开关状态。

遥调:实现与配电柜和单灯的调压、节能设备对接。

分组功能:节点任意分组,分别采用时控/光控、工作日/节假日/重大节日灯的多套控制方案。

故障告警:采用声光、语音和短信多种形式报警,告警项目可配置。

GPS授时功能:采用卫星GPS系统,确保监控中心、灯光节点控制器、单灯控制器时间精准。

自主运行能力:照明节点控制器和单灯控制器具有自运行能力,确保无线通信不畅时正常开/关灯。

要实现上述LED智能照明管理的遥感、遥测、遥信、遥调、分组多模式功能切换、预警和自主运行等功能,就必须解决监控中心到路灯终端的信号长距离无失真传输与近距离高效、精确、高可靠性的通信问题。

4 ZigBee+GPRS的网络拓扑

ZigBee+GPRS物联网技术的网络拓扑图如下:

局域网:以类似公路局,是指在某一区域内由多台计算机互联成的计算机组。局域网可以实现统操作、系文件管理、应用软件共享、打印机共享、工作组内的日程安排、电子邮件和传真通信服务等功能。智能路灯管理软件的WEB服务器与工作人员一般都处于同一个局域网中。

以太网:工作人员的网络主是以一个以太网的方式存在。

英特网:英特网主要是有权限的操作员(外线维修员)及连接智能硬件GPRS网络。

GPRS网:通过利用GSM网络中未使用的TDMA信道,提供中速的数据传递,以达到无线控制路灯集中控制器的目的。

ZigBee区域网:ZigBee技术是一种近距离、低复杂度、低功耗、低速率、低成本的双向无线通讯技术。主要用于距离短、功耗低且传输速率不高的各种电子设备之间进行数据传输以及典型的有周期性数据、间歇性数据和低反应时间数据传输的应用。他有效节省大规模部署路灯的GPRS模块的成本,使一个区域的路灯在个区域的集中器的集中操作。

5 Zigbee与GPRS网关节点的软硬件配置

在基于ZigBee/GPRS/互联网的远程智能监控系统中,网络被分成主干网和二级子网两层,主干网运行的是TCP/IP协议,通过GPRS连接;二级子网运行的ZigBee协议。由于两级网络分别使用不同协议,因此,需要网关节点完成协议的转换,以实现两级网络之间数据的透明传输。

5.1 网关节点的硬件配置

Zigbee与GPRS网关节点负责将无线传感器网络通过GPRS接入互联网络。该网关节点通过Zigbee模块和所辖线路的单灯控制器相连,收集单灯控制器上传的状态数据,并下传控制信令。另外,经由GPRS模块将收集到的数据上传至远程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进行相应处理。

Zigbee与GPRS网关节点原理框图如图3所示。

网关节点可采用基于ARM7或ARM9核RISC结构的微处理器,ZigBee无线射频模块可采用基于Freescale、Chipcon、Helicomm等公司的系列专用芯片,GPRS通讯模块可选用Motorola公司的G20、Siemens公司的MC39i及SIMCOM公司的SIMl00等产品,完成基于GPRS网络的移动数据通信。主存储器方面,使用Flash存储器和SDRAM,Flash存储器可存放已调试好的用户应用程序、嵌入式操作系统或其它在系统掉电后需要保存的用户数据等,SDRAM为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提供运行空间,并为通信提供接收和发送数据缓存区。直流稳压电路、LED检测电路、LED调光电路、功率控制电路等电路设计与单灯控制器中的电路相同。

5.2 网关节点的软件设计

软件分层结构如图4所示。

6 Zigbee+GPRS在LED智能照明管理平台上运用的优势

LED智能照明管理平台有效结合应用ZigBee和GPRS网络,具有如下优势、特点:

①长短的距离互补,能够实现大距离范围内(如一个城市)的城市路灯监控。

②低成本的软硬件结合,使得技术可行性高。

③GPRS具有实时在线的特性,数据传输时延小,能很好地满足系统对数据传输实时性的要求。

④GPRS采用完善的频分复用机制,具有很强的抗干扰性能,数据传输可靠。ZigBee技术采用了碰撞避免机制,具有低的丢包率和传输出错率,这使得整个系统的信息收集和传递具有很高的可靠性。

⑤二层通讯网络的网络结构扩展了网络覆盖范围,同时网络结构可灵活配置,以适应不同的应用。在企业内部,由于范围不大,路灯数量有限,控制相对简单,可只配置一个网关节点,其余节点均为智能化单灯终端节点,构成一个基于Zigbee的小范围、低成本传感网络。相反,如果是城市公共路灯,由于覆盖范围广,环境复杂,此时的路灯远程智能监控系统将由众多的Zigbee传感网络组成,传感网络之间通过GPRS连接,并需要大量增加网关节点数量,以缓解终端节点、网关节点、监控中心节点等节点间通讯压力。

7 总结

根据基于物联网技术的LED智能照明管理平台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LED智能控制系统的技术优劣势,ZigBee+GPRS物联网技术凭借广覆盖性、高效性、精确性、高可靠性、节约性和智能性,符合LED智能照明控制发展的趋势,系统软硬件配置合理,功能完备,性能突出,不仅可以满足LED智能照明管理平台的控制、监视、测量和报警等要求,也为LED智能照明管理平台后续功能复杂化、融入智慧城市实现单一的业务服务向综合体系的转变,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向民生应用领域的延伸提供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宋剑飞.基于Zigbee的智能路灯控制研究[D].河北科技大学,2011.

[2] 张伟,王宏刚,程培温.基于GPRS的智能路灯远程监控系统的研究[J].计算机测量与控制,2010,18(9).

[3] 闫超,倪建成.基于GPRS的智能路灯Web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软件导刊,2012,11(4).

第4篇:关于乐观的名言范文

1900年到1960年期间,也是英国证据法学及其理论研究的低谷期。最为著名的著作是克劳斯的专著《克劳斯论证据》第一版。该著作在出版之后很快就被实务人士和学术人士所认可,认为它是英国在证据法领域的前沿性著作。它的成功部分是因为实践的需要:它有助于填补空白。它的局限性也同样显示出该学科在特定时期所处的状态。克劳斯在形式和实质方面都是务实的,他力求使该书适合不同的两个市场的需要,即同时适应于学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他努力使该书不局限于对该学科理论作出最新的介绍。但是他的理论观念也只是对特定的证据原则,作出有意识的阐释而已。他对法律实务工作者所认为的重要问题有非常清楚的了解。克劳斯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解释者,他对普通法有着清晰的、精确的和极其圆熟的掌握。可是克劳斯为自己所设定的目标并不是很高,他几乎全部集中于证据规则的研究,而对该学科更广泛的领域似乎缺乏兴趣,对证据法学的逻辑方面、心理学方面以及实验方面都缺乏研究的兴致。克劳斯在该书的第一版中完全没有援引边沁或威格摩尔证据科学方面的资料。他曾经说过“他是为该学科快要被抛荒的时代而写作的”。

(十七)、最新动向

自1960年起,证据法学的研究兴趣开始逐渐但却稳步的复苏。在英国出现了法律改革委员会一系列的报告,1968年和1972年颁布的《民事证据法》是这些报告的总结成果。该证据法极大地减缩了民事案件中证据法的适用范围和实际意义。在刑事案件方面,1972年的刑事法律修正委员会的第十一次报告以及1981年的刑事诉讼程序王室委员会的报告,以一种含混的方法运用了边沁的功利主义,并由此促使人们又延续了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讨论,但是没有产生任何重要的立法上的变动。在这段时期,共同体的学者和法律改革者出版了一些著名的著作,但是这些都没有形成和主流传统的剧烈断层。

在威格摩尔顶盛期至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后期这段时间内,尽管证据法学的发展不甚理想,但是判例法和基于判例法所写就的二手著作,还是相当成熟的,尤其是在期刊里发表的一些作品更是如此。证据法学的研究吸引了一些法律界的优秀学者,这一点尤其表现在美国,学者们的研究是颇有深度的。但是,他们的研究绝大多数都是非常具体而微的,而且后来表明其生命力是相对短暂的。1977年,也就是在《联邦证据规则》制定后不久,两位前沿性的评论者指出:证据法学科领域应当来一点兴奋剂;自从上一代证据法改革者遭遇失败以来,它就一直处在凝滞状态。如果这样说前二十五年该领域未能出现任何一部有分量的著作,则可能只是稍稍夸张了一点。

从1984年的角度看,这种说法确乎有点夸张了。造成这种相对停滞局面的原因之一,就是在英国、美国和其他一些普通法国家,对证据的教学、写作和思考全都集中在证据“法”上。学者们倾向于遵循证据规则。许多年来,证据规则的范围缩小了,其重要性也降低了,它们也变得愈发简单了。但是,近期的许多发展都有望把证据法学科从沉闷而无生气的状态拯救出来。尤为重要的是,这些发展都同证据和证明的各个方面相关,而基本上与技术性证据规则无关。

首先,佩瑞曼(Chaim Perelman)和他的同事们一起发展出来的新修辞学,对证据法学的研究产生了影响。这有助于我们回想起古典的和中世纪的修辞学研究,这种修辞学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在法庭辩论领域发展起来的。该学科表明,事实问题对于律师推理而言,能够提出和法律问题一样有趣和一样重要的问题。

其次,一个相关的发展是对在法庭辩论背景下所产生的盖然性推理的性质,发生了一系列的争论。在对证据问题的论述中,人们普遍认为事实审理者所关心的是盖然性,而不是确定性。然而,尽管在若干相邻学科盖然性的理论引发了极大的趣味,但是,在许多年来法律家们对所涉及的盖然性问题的性质几乎从来未曾留意过。之后,部分是因为加州于1968年发生的“人民诉考林斯”一案中出现了若干基础性的数字错误所刺激,在美国遂兴起了一个关于在诉讼中对数学的使用以及滥用的激烈争论。在开始的时候,一些主要的参加辩论者认为对于盖然性的所有推理,都毫无疑问主要是关涉数学的。但是,他们在关于将盖然性的计算公式运用到特定的情景中的正确方法,以及对在法庭上明确诉诸数学式的辩论在司法政策上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等问题上,存有歧见。在1970年代后期,所有出现的证据法书籍都致力于将数字上的和数学上的盖然性运用于法律当中。到1977年,英国一个叫科恩(Jonathan Cohen)的哲学家提出了一个观点,即并非所有关于盖然性的推理原则上都是数学性的,有一些对于证据盖然性的判定,可以根据客观性的而不是数学性的标准予以合理的论证和评断。在哲学上,倾向于运用数学方法进行盖然性判断的,称之为帕斯卡主义;倾向于运用客观标准进行盖然性判断的,称之为培根主义。科恩进一步认为,虽然不是全部,但大多数法庭上的盖然性辩论都适合运用培根的归纳式理论,这种理论较之数理盖然性的标准观来得更佳。他并且认为,包括边沁,也许还包括威格摩尔在内的重要证据法学家,可能都属于培根主义的范畴。科恩的这些观点,在包括法律在内的许多学科中,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这种争论到现在为止都还未能纳入正规。

第三,还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便是对包括但不局限于证人心理学在内的法律和心理学的关系研究的兴趣开始复苏。在1890年和1920年期间,学者们对这个领域是非常感兴趣的,尤其是在德国和美国。之后,可能是出于非常含糊的原因,这种兴趣完全消失了达接近五十年之久。直到1960年代,这种研究兴趣才开始恢复。这主要应归结于哈瓦德、马歇尔以及泰兰科尔及其他学者的努力。在开始的时候,这种研究在范围上是非常狭窄的,它主要是进行试验研究,而且也集中在某个具体的方面。但是过了些时间,一种批判性和分析性的研究方法应运而生了,证据心理学又一次受到了人们的尊重。

三、对英美证据法学主流思想的捕捉和概括:理性主义传统

对英国和美国证据法学专门化研究历史的某些重要片断的简要考察,至少应当足以说明,这种描述决不是对证据法这个专门性分支学科发展历史的直接案例研究。从很早的时候起,对于是否存在或是否应当存在任何形式证据规则,这种证据规则的确切地位如何,尤其是对证据问题作出司法裁断的地位如何、以及证据法作为一个学科的范围如何等等,就一直存有争论。在作者的关注点和市场的需求之间存在着周期性的紧张,以致在证据法的实质内容和文字形式之间经常存有难以弥合的距离。大多数的证据法学者几乎不可能不意识到将证据法的研究同程序法、实体法、心理学、尤其是逻辑学、认识论以及心理学等等割裂开来进行研究的虚构性或非自然性。可是,对证据法进行系统化和简易化并在某些情况下予以法典化的愿望,对证据法原则划定精确的和狭窄的界限也会产生同样的压力。根据某一个原则对证据法予以体系化的阐释和揭示,是吉尔伯特及其后继者的主要关心所在。对边沁、坎布利尼这些证据法学家而言,证据法的基本原则是某种自由证明的观念。吉尔伯特、皮克以及十九世纪几位重要的证据法学者则试图将证据规则归纳在存有不同理解的“最佳证据规则”的之上。斯蒂芬则旨在发现一个单一的“关联性”原则。所有这些努力都归于失败了,从撒耶以后,现代倾向是将证据法主要看作是对自由证明和证据自由衡量所施加的各种不同限制的一种汇合。

证据法学研究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领域。其中有一些争议确实属于证据法研究的某个特定方面,例如概念上的分歧、关于推定、传闻以及最佳证据规则的争议等等。其它的一些争议则体现了标准法律或法理学争议的具体应用,如对陪审团、对抗制或者法官造法、法典化等方面表示赞成还是反对的争议。有一些分歧,如功利主义者和义务论主义者之间的分歧、民权自由主义者和法律与秩序的主张者之间的分歧、帕斯卡主义者和培根主义者之间的分歧,则反映了更宽泛的差异。有一些争议在历史上有相当程度的连续性。例如,现在于英国就刑事诉讼程序及证据改革所发生的争议,在1820年代和1830年代期间就曾经在爱丁堡法律评论中进行过了。

虽说存在这些理论上的紧张和歧见,但是从吉尔伯特到边沁、撒耶、威格摩尔、克劳斯以及麦考密克,在几乎所有的证据法学家之间,确实存在着一些基本的共同点。在审判的性质和目标方面、在对过去事实的认识和确信方面以及在对争议事实问题的推理中所涉及的因素方面,英美证据法学者几乎无例外地,或者以明示的方式,或者以默示的方式,表现出了相似的看法。但是,他们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和必要性、证据法的作用和理论基础、特定证据规则的细节以及其他许多方面,却存在着不尽一致的见解。但是这些歧见是在基本命题和概念相同的构架内发生的。

以包含着一系列主张或观点的模式形式或者理想范式,将那些为英美证据法学者所共同认可的认识论和逻辑学上的重要命题提出来,是适宜的。这些命题是学者们都予以接受的。

(一)、关于认识论上的命题

1、 事件和事态发生并存在于人们的观察之外;真实的陈述是同事实相符的陈述,也就是同外在世界中的真实事件或事态相符的陈述。

2、 对过去事件的当下认识原则上是有可能的;在此背景下,“认识”意味着有保障的确信,它满足了与真实世界的事实陈述真实性相联系的特定的证明标准。

3、 对过去事实的当下认识,典型地看只能基于不完全的证据。由此所派生,对所主张的过去事实真实性的证明,典型地看只能是一个盖然性或可能性的事情,而缺乏完全的确定性。

4、 对过去事实主张的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一般地说,必须基于对外在世界中事件通常过程的“库存知识”来进行。在任何一个给定的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时期,“库存知识”依次包括盖然性、为科学界所确立和接受的一般定理、专家意见以及基于社会成员经验而形成的“普通意识”定论。

(二)、关于审判中事实认定的命题

1、特定的过去事实主张真实性,也即案件中系争事实的真实性,必须根据提交给决定者的相关证据获得证明,

这是实施实体法的必要条件。

2、基于证据,通过对事实主张真实性的决定实施实体法,乃是实现补救的正义也即法律正义的必要条件。

3、既然对于事实主张的决定一般只能发生在不确定的条件下,那么,法律正义便只能满足于缺乏绝对确定性的证明标准。

5、 决定的正确性,也即,将有效的实体法正确地适用于被证明为真实的事实,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价值。当然,对于决定的正确性应当被赋予何种优先性,还存在着争议的余地。因为,这个价值同诸如国家的安全价值、家庭关系的保护价值、程序公平价值以及其他价值,存在着潜在的冲突。特定的证据制度、证据规则、证据程序、证据技术以及证据手续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最大限度地实现事实认定上的精确性,是对它们作出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但是它不是唯一标准,此外,诸如速度、便宜、程序公平、人道主义、公共信任以及避免对程序参与者的骚扰等等,也是可适用的评价标准。这些关联的优先性应当如何设定于这些各不相同的标准,也是一个有争议的事情。

(三)、关于审判中推理的命题

1、 在并且只有在对于争议事实主张真实性的盖然性判断,是基于提交给决定制作者的相关证据获得的推论而作出之时,审判中的事实认定方法才是“理性的”。

2、 由证据所作的推论是否有效是由逻辑法则来规范的,适应于对事实主张盖然性判断的形成和确证的典型的推理模式是归纳法,而演绎法起着第二位的作用。至于是否所有的盖然性推理原则上都是数学式的,或者,是否有某些法庭上的盖然性判断原则上是非数学式的,也即是培根主义的,还是一件尚存争议之事。

3、 将归纳法运用于现有的证据,对过去事实主张赋予盖然性的真实价值,乃是有可能的。

(四)、关于审判模式的命题

如果上述的观点体现了证据理性主义理论的标准要素,那么,要在证据理论和审判理论之间划分明确界限,显然就只能是一个虚构。一般来说,证据理论以审判理论为前提,或者构成审判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可是对于这种关系的论断也有必要持慎重态度。这部分是因为并不是所有的证据学者都对审判理论发表了明确和成熟的观点,部分是因为在英美审判制度的目标和成就的相关表述上,学者们所达成的共识,较之在证明的逻辑学和认识论上所达成的共识,要来得少。然而,我们可以把理性主义的审判模式作为理想模式,这个模式既适合证据的理性主义理论,也为人们所广为接受的成熟观念所认同。边沁提出的审判模式稍作修正,便构成了理性主义的审判模式。虽然并不是所有的重要证据法学者都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但是,证据的理性主义理论必然以边沁提出的那种以“决定的正确性”为主要目标的审判理论为前提条件。虽然关于该审判理论还有许多细节方面的争议,但这种争论都不是针对该理论的“合理内核”。由边沁提出但稍经修正的理性主义审判理论,表现为两个模式:第一模式是对立法内容的设定,反映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程序工具主义是该模式的理论基础;第二模式是对司法理想的期待,为第一模式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心理基础和实践基础。在这两个模式中,第一模式是决定性的,第二模式是反应性的。

第一模式的内容是这样设定的:

1、 形式法的

2、 直接目标

3、 是根据对提交于(以一种旨在导致真实和发现非真实的方式)

4、 被认为是有能力的

5、 和公正的

6、 具有反腐

7、 防错的充分保障的

8、 并且具有充分复核和上诉规定的

9、 决定制作者的

10、 既有关联性

11、 又有可靠性的

12、 证据

13、 的仔细的

14、 和理性的

15、 衡量

16、 通过对由法律预先规定的精确的特定事实主张,也即争议事实

17、 具有重要性的

18、 真正的过去事实的

19、 精确决定

20、 并通过对被认为与功利主义(或其他的善)相符合的

21、 有效的实体法

22、 的正确运用

23、 作出正确的决定。

第二模式是这样阐述的:

24、 一般来说,这个目标是以一种具有一致性

25、 公平性

26、 和可预见性的方式

27、 予以实现的。

基于现在的目的,如果这样说,从吉尔伯特到威格摩尔甚至直到现在的所有重要的英美证据法学者和理论研究者,大致上都或明或暗地接受了以上这些审判模式观念,则是有合理和充分的理由的。当然这不是指在对这个特定的公式的态度上也是如此。该模式的核心理念有两个:一是,英美诉讼制度采取了一种同过去非理性证明模式形成对比的决定争议事实的“理性”模式。一如撒耶曾经指出的那样:从前采取物理或者机械的方法所审判的事项,现在代之以推理的方法来审判了。二是,采纳了“合理性”的特定观念,或者将它视为当然了。在培根、洛克和密尔等英国经验主义的哲学著作中,可以发现对合理性的经典型表述。但是这个语汇自身并不是太雅致,因而将这种“智性主流”称作为证据法学的古典理性主义传统是适当的,这样可以强调“理性证明”这样一个核心理念,并将特定的合理性观念作为理性证明的基本命题之一。

在证据法学理性主义传统范围之内讨论证据问题,其典型的命题可以简洁地表述如下:认识论是一种可知主义,而不是怀疑主义;相应的真理理论一般是指协调的真理理论;制作决定的模式被看作是“理性的”,它与诸如决斗、宣誓或者神明裁判等“非理性”模式形成对照;推理的典型模式是归纳式;对真实的追寻作为实现法律正义的一种方式,应当被赋予较为优先的社会价值,但并不必然是压倒一切的价值。

说现代审判制度是“理性的”,只是理性被认为是该制度中的具有可行性的“理想目标”,这并必然不意味着该理想目标一般总是会在实践中化为现实。在理性主义的证据法学传统内,经常可以见到对现存的诉讼手续、诉讼程序、诉讼规则以及诉讼制度的批评,说它们未能实现理想模式的标准。该模式中的第一部分是“指令”。它陈述了一种理想和标准,据此可以对实际的规则、制度、程序和手续进行判定。对此标准的接受,并不必然意味着某个特定的制度或者该特定制度的某个方面,在特定的时间内,都能在建构上或实际运作上满足这些标准。该模式的第二部分旨在说明该制度在整体上应当能够运作良好。理性主义传统中的重要理论研究者没有一个是完美主义者,他们都没有寄望于该理想能够百分百地化为现实。诚然,边沁的《司法证明的理论基础》一书是该理想模式的主要理论渊源,正是该书中提出的审判理论,成为对边沁那个时代英国(在一定的意义上还包括苏格兰和欧洲大陆)诉讼程序、诉讼手续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深刻而广泛地批评的基础。探讨任何一位学者对他们自己的诉讼制度,在整体上或者某个特定的方面,究竟能够满意到什么程度,这当然是可能的;但是,这种判断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上,它还涉及一个更多的步骤,这就是将所规定的一般标准适用于特殊的事例中去。

于是,将审判方面所存在的理想的理性主义和满足现状的理性主义清楚地区别开来是极重要的。从中区分出第三种类型的理性主义也是有益的,这可以称作为乐观的理性主义。为了适用指令性的标准,人们需要对特定背景下能否在实际中实现或近似地实现这些标准的前景作出评估。对于许多接受这种理性主义模式第一部分命题的学者来说,他们的观点可以合理地认为是,该模式所体现的各项标准,代表了一种具有可行性的理想,而不是一种遥不可及的或乌托邦式的理念。甚至刻薄如边沁、弗兰克之辈的批评主义学者也相信,他们所提出的建议将在实际中有助于极大地提升审判合理性的层次。他们属于乐观的理性主义者。在此意义上,前面所提及的几乎所有英美证据法学者都可以说是乐观的理性主义者。简而言之,在英美证据法学发展的主流中,几乎所有的重要证据法学者都是理想的理性主义者,其中绝大多数在绝大多数时间内,又都是乐观的理性主义者,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学者,但是绝非全部学者,对他们那个时代以及他们那个司法辖区的对抗制的中的运作状况,是相当满意的。

在强调理性主义传统的持续性的同时,我们必须仔细避免犯时代错位的错误。边沁、威格摩尔所处的时代与现代证据法学者所处的时代,在许多重要的方面都是有相当大的差异的。但是尽管如此,证据法学中的核心理念确实具有显著的持续性。有几个因素有助于解释这个现象:首先,证据法学者对与基本命题都不加以审视而相互接受。在十九世纪证据法的教学和创作是相互分离的,而处在一个互相鼓励的状态。对证据原则的探寻和对证据规则予以法典化的愿望,为在证据规则和实体规则及程序规则之间划分明确的界限,提供了强烈的动因。这种被斯蒂芬和撒耶推向极点并奠定基础的学术倾向,使证据法的研究同其他领域知识的发展相当严重地隔离开来了。证据的研究与证据规则的研究以及对这些规则适用范围的狭隘解释划上了等号。这种学术研究上的倾向也自然使英美证据法学植根于单一的哲学传统之上了,这便是由洛克、边沁、密尔、斯蒂威克和诸如埃耶这样的现代分析哲学家所代表的英国经验主义传统。边沁与威格摩尔因采取了更为广泛的研究视野,而与他们同时代的大多数证据法学家区别开来了。这正是他们具有持续影响力的原因所在。除若干需加说明的问题外,他们都属于深深植根于十八世纪思想体系中的相对单一的协调一致的传统之主流。这就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学发展的大致脉络和主要的理论倾向。了解这一点,对我们了解证据规则在英美国家整个证据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有帮助的。

四、证据法和程序法的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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