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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后危机时代;资产泡沫;金融监管;系统性风险
此次金融危机中,尽管中国金融业受到一定冲击,但影响相对有限,这归功于稳健的金融改革政策和适宜的金融监管体制,但同时也暴露出中国金融业和金融监管体制中长期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弊端,而这些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诸多问题的一个“投影”。如何使金融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实现中国经济的成功转型,这依赖于金融服务效率的提高。而构建可持续发展和激励相容的监管框架是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的关键。[1]金融业监管的“中国模式”是否存在?其是否能帮助中国实现经济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这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金融危机后中国金融监管环境新变化
(一)金融监管面临的风险
1.宏观调控转向的风险。2009年以来,中国采取了以扩张资产负债表为特征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并辅以大规模扩张性财政政策,为避免世界性“大萧条”式衰退的发生做出了力所能及的贡献。再加上一系列产业振兴规划以及促进消费政策的密集推出,宏观经济开始出现企稳回升的迹象,正处于政策刺激性反弹向市场真实需求反弹的过渡阶段。但应急政策负面效应已显现,如通货膨胀水平加剧、资产价格大幅波动等,因此,部分国家从2009年底就开始研究和实施危机应对措施的退出策略。但政策的退出如不能很好地控制节奏,就可能使信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使原先的努力付诸东流,基于这一错综复杂的经济现实,宏观调控将呈现出反复的可能性。中国金融业目前处于高资本、消耗型、外延式增长发展模式,对资金的依赖性很大,过度地倚重于信贷的扩张。因此,金融业正处在“去杠杆化”和“再杠杆化”政策的“维谷”之中,面临着宏观调控转向引致的巨大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经济结构调整的风险。国际金融危机使得中国经济结构调整问题突显出来,面对资源价格持续上扬、劳动力和环保成本跳跃式上升以及外需持续下滑等压力,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已刻不容缓,这既是经济增长和结构优化的短期压力,也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长期需求。就经济增长源泉而言,原先依赖资源和资本大量投入的粗放式增长应转向更多地依赖技术进步的内涵式增长;就产业转型而言,必然依赖于众多高科技企业的创立、新技术的使用以及产业的重组;就内外需结构而言,宏观经济整体应降低对低附加值、高污染出口的依赖,转向刺激和扩大内需,这些经济结构调整而产生的金融服务需求亟须金融业加以转型并积极应对。目前,中国金融业对于传统制造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较为熟悉,但对高端服务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国际并购、中小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发展相对滞后,这将进一步考验金融业的服务和创新能力,给其经营带来巨大的挑战和风险。
3.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大规模扩张性财政政策中有很大一部分需要地方政府来实施,但目前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筹资渠道狭窄,因此不得不倚重于各类投融资平台。银监会的最新数据显示,到2010年6月份,全国有接近8000家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各类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已从2008年初1万多亿元激增至将近7.66万亿元,其中绝大部分来自于银行贷款,且大多集中于回收周期比较长的基础设施领域。[2][3]这不仅加重了地方政府原先就已窘迫的债务负担,而且也增大了银行贷款的集中度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多将土地注入公司作为核心资产,然后以未来土地拍卖所得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进行基础建设,这些融资平台期望从土地拍卖和建设项目中获得收益,用来还债。国家审计署2009 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凸显了中国地方政府严重依赖土地收入作抵押、大量举债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所造成的隐患,银行对其贷款的实质就是对政府贷款,原先的企业贷款经营规范和风险管理在这里变得无所适从。此外,也有人利用一个项目向多家银行融资,套取信贷资金,改变约定用途,挪用信贷资金等。可以预见的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将是各类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4.不断膨胀的资产泡沫风险。在应对危机的非常规政策的推动下,中国资产价格从2009年初开始出现了更为强劲的上扬,房地产市场表现尤甚,其价格上涨速度大大超乎市场预期,中国的金融业乃至整体经济正面临着系统性风险的冲击。金融危机是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一个特殊阶段和特殊状态,金融脆弱性将导致或加大系统性风险。近几十年来,因单家机构出现问题,风险蔓延至整个金融体系而引发的金融危机已很少发生,其间出现的历次危机包括此次,大多源于在信贷和资产价格高增长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高度相似并集中于相同的领域,导致金融失衡不断扩大,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事实上,系统性风险并非微观层面风险的简单加总,其评估难度远远高于后者。[4]以房地产价格为代表的中国资产价格泡沫正大量积聚,而这一现象与银行资金的大量流入高度相关。更值得关注的是,各类资金正通过信托公司、产业基金、私募基金等渠道注入到各类市场中,使得各类资产乃至“芝麻、绿豆”的价格都出现了大幅上扬,这进一步加剧了资产泡沫的风险。
(二)金融监管面临的机遇
中国金融业发展正面临着难得机遇――经济增长方式、经济调整方式和消费模式的转变。新一轮全球化进程中,中国经济增长正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环境与资源的压力大、微观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传统的高碳与高能耗的粗放型增长模式依然占主导等。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已刻不容缓,在增量产品中应更多地依赖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而不是大量的资源和人力的投入;在生产过程中更应严格控制能耗、减少污染和节约能源。以往的经济调整更多地依赖于政府和对外部门,经济调整方式应更多地让市场(最主要的是国内市场)发挥重要作用,担当重要角色。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由于是发展中国家,大量的资源和最终产品被集中于国家和集体,这在当时是适宜的,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则应更多强调共享式消费。危机之后,主要进口国很难在短期内再恢复到之前的消费水平,外需持续疲弱的状况会继续,同时遭受危机重创国家的贸易保护规模和力度都在不断升级,因此,消费结构调整中应让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使内需占消费的比重不断提升。这些变化都给金融业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同时也加大金融监管的复杂程度和难度。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分业和混业之争
危机过后,华尔街的投资银行委身于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转型缓解了暂时流动性的不足,但防控危机的根本在于纠正为活跃金融交易而过度放大的杠杆率,否则,投资银行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并产生大量关联交易,其中会蕴藏更大的危害,上世纪2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中实施综合化经营的大型商业银行受到的冲击就相对较小。因此,混业经营与否并不是金融机构深陷危机的最主要原因,长期来看,实施混业经营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抵御经济周期波动所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实施的是分业监管的体制,但综合经营也在不断推进,金融控股集团的身影隐约可见,但总体上业务结构和股权关系较简单,同时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有严格限制,两者过度融合而放大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我国综合经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多头监管和统一化监管之争
此次危机之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双重多头”的特征明显:“双重”是指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权利;多头是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等,这体现了分权和制约的原则,同时也是美国金融业发展繁荣的坚实根基。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和综合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双重多头”的监管体制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真空,并使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再加上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使反应减慢和时滞加长。[5]美国新近通过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也呈现出统一化加强的趋势:美联储的权利得到进一步扩大,强化对缺失地带的监管;整合金融监管机构以有效解决监管重叠和协调问题;谋划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但其依然不失为一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在全球金融监管政策选择的大国博弈中,我们必须要把握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任何一国的监管体制都必须与其经济金融发展和开放的程度相适应,尽量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无论风险管理工具如何先进,金融体系如何完善,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其高杠杆率、高关联度和高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
(三)创新过度和创新适度之争
美国华尔街的衍生品市场成为了世界范围内的资金“黑洞”,大量依据复杂数学公式设计出来的结构性金融工具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名义被创造出来并脱离实体经济进行天量高杠杆率交易。各路风险偏好和期限不同的资金都逐利于这一市场,“奢望”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高盈利,一旦某一链条断裂,再加上杠杆的超放大效应,投资者的亏损就会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6]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着重强调了对大型金融集团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管理;英国也提出了应建立宏观审慎分析框架,并在监管方式上从关注微观层面向关注整个金融体系和系统性风险管理转变;欧盟则将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整个欧盟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预警。在监管部门的强大压力下,国际大银行开始业务的“回归”,产品创新呈现出“去杠杆化”倾向。但就中国的实际情况看,金融产品过于单一、衍生产品品种少、交易规模小,产品设计和定价能力亟待提高,金融创新略显不足,国外产品创新的回归与国内产品创新的适度发展将呈现鲜明对比。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在创新适度和监管尺度等方面正面临着艰难的抉择。
(四)激励过度和约束不足之争
激励过度和约束不足分别体现在信用评级机构和金融高管的行为之中。本次危机中,标普等三大评级都在美国国会听证上承认“把灵魂出卖给了魔鬼”。同时各类金融机构拼命追求资产扩张,金融高管和业务人员的利己动机使得危机在早期得以掩盖而后期又被迅速扩散,贪婪实际上起到了危机加速器的作用。这一事实再次告诫我们: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要建设自身独立的风险评估机制,培养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同时更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完善约束机制,而这一过程需要监管机构的介入。当前,中国评级市场中三分之二的份额都掌握在美国评级机构手中,中国本土评级机构屡次进入美国市场均被拒之门外。这种实力和准入的不对等使得中国本土评级机构处于弱势地位,在市场上无“话语权”,因此,建立本土独立评级机构已经成为攸关金融的国家核心利益。
三、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一)形成一个中心指导:可持续发展
金融监管目标的中心应是促进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首先,大力支持金融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一是低碳经济服务,要积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略、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政策上把好项目关,完善惩戒机制。二是低碳金融创新。面向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领域,积极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争取在全球碳金融体系当中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参与权和主动权。其次,积极促进金融业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支持。随着市场准入的放松,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都将出现跳跃式的发展,但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应持续关注新型金融机构的风险。此外,在金融监管方法上也应由标准化监管向相机选择监管转变。标准化监管不适应于风险多样、市场复杂的金融市场,灵活性的选择性监管则更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7]诚然,中国在追求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应大力发展金融业,但在发展中,更应注意处理好实体经济和虚拟金融交易之间的平衡发展。虚拟金融交易市场是一种极易滋长泡沫的市场,同时也很容易发生经济危机,因此,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
(二)稳固两个平台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和信息共享平台
1.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主要集中在金融法制建设、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和征信体系建设等领域。中国应借鉴国际及外国立法的实践,科学界定并划分金融业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争取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根本转变。功能监管不仅能为竞争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能确保消费者或投资者享有公正的保护与细致监管。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金融执法水平,真正将法制化落到实处。安全和高效的支付体系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密切各金融市场的关联、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推动各类金融工具创新和改善金融服务等。近期应进一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核心地位,大力支持银行行内支付系统和票据支付系统的联合、银行卡支付系统和互联网支付系统的相互渗透,鼓励和促进各类支付工具的发展和创新,努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征信体系是解决市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其不仅能为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管理提供强大支持,也为每一市场主体积累信用财富提供了平台和机制。
2.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主要集中于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等领域。中国应积极借鉴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推出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对金融体系进行监测和全面评估,收集原始数据并建立连续的数据系统,充分利用现代定量分析工具,实现原始数据和加工信息的全行业适度共享。此外,还应积极发展双边和多边的监管合作机制,包括定期磋商会议、信息交换和人员交流与培训等。
(三)夯实三个基础支持:金融稳定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与创新推进委员会
1.成立独立监管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委员会。金融综合化经营目前已客观存在,而且也是对内外需求的真实反映。当前中国还没有实施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可将存款保险的这一角色交付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激励和约束。更为重要的是要持续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关注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状况和稳定性,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把整个金融体系当作一个投资组合进行管理,注重对整体全部风险的控制。[8]
2.要成立消费者保护委员会。针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进行合规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进行调控,以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保障中小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目前中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已相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在加快建设的过程中。但现实来看,每年的“3.15”投诉中,金融机构的霸王条款都是公众的焦点;证券市场由于建立时间短、法制建设和信用建设不完善,股价操纵和“老鼠仓”等问题时有发生;部分存款机构存在软约束和在利己动机的推动下尽其所能地不顾风险盲目追求资产扩张等现象。因此,应加快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工作并强化执法。
3.成立金融创新推进委员会。近几年来,全球金融体系有着非常明显的同质化倾向。在经济繁荣时期,大多数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从单个金融单位来看,这时候扩大信贷规模是理性和审慎的,但如果所有金融机构都扩大信贷规模,信贷总量的快速扩张就在所难免,资产泡沫就会积聚。简而言之,个体的理性不一定带来集体的理性,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不一定能带来宏观金融体系的稳定。因此,监管者应推动和鼓励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战略,促进其对金融创新和宏观调控政策的持续关注和研究。
(四)强化四个机制推进:金融创新、市场约束、激励相容和合作协调
1.强化金融创新机制。中国应当切实强化对金融创新的联合监管和有效监管,包括对机构、市场的约束和对投资者的教育引导,要保证金融机构在创新时足够了解风险、了解市场、了解客户,避免利益驱动下的盲目创新。2009年的天量信贷已然使中国银行业陷入资本补充渠道不畅的尴尬处境,这也凸显出创新能力不足的缺陷。要实现经营模式的根本转变,从高资本消耗型业务为主导的外延式增长模式向内涵式增长转变,就必须要强化和促进金融创新。
2.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市场纪律是一种市场影响机制,这种机制不仅把监督和约束的任务授权给国内和国际的监管机构,同时也授权给市场参与者。市场参与者可通过其市场行为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影响,这一过程也会同时影响银行未来的经营战略。在中国当前金融综合化经营中,对大型金融机构不宜放松风险控制和杠杆率约束;对衍生产品应坚持“穿透性”原则,务必强调资本约束,限制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并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以防止道德风险。金融业的发展应始终围绕服务于实体经济并保持相对稳健的杠杆水平。
3.强化激励相容机制。对于高管的激励相容主要体现在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上。要大力完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完善以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为核心的高管绩效考核体系;重视中期风险在薪酬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薪酬的分期调整及其与经济周期的关系;重视与薪酬管理有关的信息披露。当前,我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尚缺乏透明度,尚未形成有效监督检查及其绩效考核的体系。衡量监管绩效的重要信息,如监管成本、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对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方案都未能向社会定期公开。综合金字塔式监管当局内部多层中的激励冲突和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金融机构内部的激励冲突,以及监管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可能共谋的情况,金融监管中的激励缺失问题可能更加严重。金融监管的高成本和社会福利损失可能是一个必然的结果。因此,监管激励约束的调整目标是要形成社会公众与监管当局、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通过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建设、最优契约设计和制度安排以降低监管成本,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增进社会福利。
4.强调合作协调机制,不仅是金融跨部门监管的合作协调,还强调的是金融监管机构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在金融创新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市场之间的界限日趋模糊,跨部门监管的合作协调日益重要。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更应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此外,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商业银行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银行本国业务,还应强化多头协调机制的跨国合作,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金融监管与宏观调控作为协调整体经济平稳运行,维持金融稳定和安全的两个重要手段,其合作协调将有利于避免危机的出现和经济及早走出低谷。无论是沿袭分业、多重监管模式的美国,还是早在十年前就开始实行完全混业监管模式的英国,在这一问题上都是不成功的,而中国由于具有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在此次危机发生和处理过程中也被证明是有一定效果的。目前需要做的是,在未来的实际操作中扬长避短,更好地发挥制度优势。
主要参考文献:
[1]Aglietta Michel,Scialom Laurence.A systemic approach to financial regulation:A European perspective[R].2009.
[2]刘煜辉.高度关注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宏观风险”[J].中国金融,2010(5).
[3]高自强.关于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认识与思考[J].中国金融,2010(16).
[4]Minsky, H. ,Stabilizing an Unstable Economy[M],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6.
[5]霍华德•戴维斯,大卫•格林.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译.全球金融监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6]Flood, R. and Garber, P. ,Market Fundamentals versus Price-level Bubbles: the First Test[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88,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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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Taylor, M. , Twin Peaks:A Regulatory Structure for the New Century, Center for the Study of Financial Innovation[R], London, 1995, December.
Study on the Principle Innovation and Policy Adjustment of Financial Regulation in China in Post-crisis era
Wu Zhimin1 Gao Yu2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历经半个世纪,期间的每一个曲折回转、每一次突破发展,都与当时的经济改革背景息息相关。从思想演进的角度来考察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历程,在中国经济学界既有艰难的探索,更有激烈的争鸣。
1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阶段
1948年—1957年,形成了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异化为人民银行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信贷管制和利率管制,在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体制下,人民银行按照行政命令执行信贷计划。从1969年至改革开放前,人民银行隶属于财政部,在这样的行政隶属关系中,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不过是政府贯彻信贷计划、调控经济的手段。不难看出,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正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必然产物,这种特定的经济体制所独有的局限性特征决定了银行体系的高度集中,“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更加有利于对全国金融业进行全局掌控,增强了政策贯彻的畅通性。但是,这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所形成的银行体系具有极强的历史局限性,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更高层次时,这种银行体系的不适应性和局限性就会暴露无遗。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配置资源,忽略了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使得价值规律无法有效地在市场运行中发挥调节作用,导致资源配置效率过低,基层金融机构成长缓慢,整个金融系统缺乏活力和动力,起不到经济剂的作用。同时,不可避免地形成了高度集中和统一的单一金融体制。在这种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督管理虽然也要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但绝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理念发展缺乏良好有利的制度环境,处于“禁锢”期。应当肯定的是这种控制性的金融管理思想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完全符合高度集中计划管理体制的客观要求。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通过这个银行体系有力地集中起来,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相较旧中国的经济面貌,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得到完全颠覆,初步奠定了我国工业化的基础。尤其在三年经济调整时期,国家颁布了“银行六条”,通过信贷和货币发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严格控制银行信贷和货币发行,使国家很快度过了困难时期,取得了利用金融业促进国民经济调整的经验。与此同时,由于这个时期以严格的行政指令作为措施手段,因此相应的制度思想表现出鲜明的政策特征,控制性金融管理思想过度依赖行政体系和行政权威,以行政指导为主要实施手段,也使金融管理具有政策特征。行政指导的具体内容可能是无法可依、无据可循的,不仅受短期政策目标影响,还受执行机关的意志左右。这种不透明性和无规则性,使得金融管理思想的发展与深化受到了严重的束缚,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我国实施经济改革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只有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挥社会主义活力的方针提上日程的时候,克服这种思想弊端的改革要求才有其现实性和紧迫性。
2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行政部门对经济活动具有全权管理的职能,指导政府经济管理活动的主要思想来自于有关国民经济计划与管理的理论。计划理论及其政策实践居于经济社会的核心地位。在金融体制改革以后,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活动的管理职能逐渐的转变为监督管理。简要地回顾金融监管发展的基本脉络,我们发现,注重规则监管是改革开放以来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第一阶段。计划体制下的行政主管部门体系虽然经历了较大的改变,但是基本上保留下来;在主管内容方面,虽然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从审批制渐次得向核准制转变、更在一些领域内向登记备案制过渡等等),但是,对金融机构而言,政府方面“主管”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应该说,现实正处于监督管理的阶段,虽然这一阶段,“管理”色彩还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与此同时,“监督”职能开始凸现出来。1978年—1983年,理论界形成了对中央银行性质与职能的一致看法,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4年1月,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机构管理司,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这样的思想基础形成了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起点。在金融改革初期,各家专业银行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并将原有的信贷计划推广到四家国有银行,对信贷计划执行的合规性监管是我国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的初始安排,另外,人民银行同时履行着金融机构审批、金融秩序整顿的管理职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迈出了依法监管的第一步。但是,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尚不系统,在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方面的规定比较宽松。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的不完善催生了金融业前所未有的大发展,金融机构数量迅速增加,金融业务多元化发展。形成了金融业数量扩张和机构竞争的新格局,同时也带来了金融秩序的混乱。这是学界和政策界都始料未及的。随后所展开的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都始终围绕治理整顿金融秩序为主题。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各种行政性直接调控工具被重新启用,人民银行以约法三章的形式对一些新兴金融业务严厉禁止,以约法三章和信贷计划指标为凭据对金融机构组织实施大规模的临时性的稽核检查。至此,理论界和政策界形成了控制性监管制度思想。在我国,对金融监管的高度重视始于1993年,在此之前,虽然也有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业务的检查,但是,所要达到的目标、采用的手段和检查的内容基本上都只能满足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求,至今,监管工作的开展都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我国15年的金融改革与发展,金融机构的数量和从业人员的队伍成百倍的增加,初步形成了一个多门类多层次和竞争有度的金融市场,极大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加快增长和取向市场的经济改革。1993年以后,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金融法规,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金融监管迎来了“法制之年”,1995年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管市场制度的相关措施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业的新变革,许多政策措施对控制性金融监管进行了弱化,譬如:取消贷款规模限制、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利率改革、监管组织体制调整等。由此,控制性金融监管逐渐弱化,放松管制和审慎监管的相关措施开始逐步得以推行。但是,理论界仍然存在控制性监管思想的基本倾向,这一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体现了在传统计划经济中遗留的行政控制性监管思想中调整与突破的脉络,由弱行政控制性监管思想向审慎监管思想过渡的局面。执行初期,由于金融控制思想的遗留,审慎监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落实为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在冲突中,控制性监管思想逐步弱化,审慎监管思想逐步构建。
3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关键词: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框架 金融创新
0 引言
为了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对金融发展的促进作用,如何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并有效地指导金融监管实践活动成为目前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金融监管理念必须从传统的控制风险转变到隔离风险上来,建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的效益监管,创新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最后建立适应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型金融监管。
1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情况分析
1.1 行政管理色彩浓厚,监管效益和监管成本不对称 一是金融监管依然存在行政性管理色彩。二是“重监管,轻效益”的观念根深蒂固,监管效益与监管成本不对称。三是“重常规性监管,轻创新监管”的思想亟待改变。目前的金融监管是一种对前期业已出现的问题进行控制和监督,而对未来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没有制定前瞻性的监管制度。存有求稳怕新的思想,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
1.2 金融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各种原因,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章金融机构人员,还不能严格依法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1.3 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和发展、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部分金融法律法规与现实情况不符,造成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不规范。二是金融法律法规不系统。各种地方性法规、各金融机构系统内制定的各种制度规定较多,庞杂而不系统,但多数又都具有法律效力,在监管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对某一问题认识上的不同而产生定性上的争议。三是相对于金融业务创新的趋势,对新的金融业务的立法管理滞后,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四是目前国内各项金融法律法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有效地衔接起来,在已经加入WTO的新的环境下,做好与WTO组织各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衔接工作显得尤为必要。五是有效监管的基础还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
2 金融监管理念创新的建议与思考
2.1 树立由控制风险向隔离风险转变的监管理念 一是对问题机构在其破坏金融体系前实行隔离;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迅速、稳定地获得相关信息,确保在金融风险积累前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即时清算,减少支付时滞带来的负面影响。注意运用新的思路和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进入金融产业,按市场原则引入竞争。
2.2 树立并完善对金融机构效益监管的理念 新型监管理念中最关键的是,要规避金融企业现行会计核算制度的缺陷,真正建立客观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全过程的会计核算制度,其核心则在于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核算指标。效益监管的核心是金融企业经营成果综合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体系的设立,而其中心操作环节则是对贷款损失的动态界定。
2.3 树立金融监管就是金融服务的理念 必须尽快树立金融监管是一种服务的新理念,并以市场化、规范化的方式实施监管。金融监管的服务性是建立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是平等市场主体基础之上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其他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经济主体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只是完成不同的职责,提供不同的服务或产品。
2.4 树立由“结束式”监管向超前监管转变的理念 一是由合规性监管转向导向性监管。二是由直接的监督检查转向间接的考评监测。三是由单向被动式转向双向互动式监管。四是由注重事后的查处转向对金融过程的全程监管。
3 加强政府对银行的外部监管 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框架
3.1 加强银监会对银行的监督管理 目前银监会应从以下两点着手:一是实现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注重风险性监管的转变:改进和提高监管效能需要将合规性与风险性相结合,以风险性监管为主,以合规性检查为辅,真正重视风险监管工作。二是健全非现场监督体系,并保持监督的持续性:建立统一、科学和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督体系,监管报表实现标准化;建立非现场监控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实行非现场监督评级,可考虑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
3.2 建立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增加风险预测的准确性 我国政府应对建立先进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并倡导向美国学习,在我国建立起像穆迪、标准普尔和惠普那样先进完善的外部评级机构。同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也可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完善评估机构的准入机制,通过立法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二是建立评估机构的行业协会,并由行业协会公布最高信用等级的评估标准,各评估公司参照执行;三是由行业协会及时公布评级机构评出的信用等级的违约率统计,对不重视评级质量的评级机构及时取消其认可资格;三是对特定借款人的各类评级结果,监管当局应该全面考虑,当评级结果不一致时,应当对最低结果给予更多的重视。
3.3 强化市场约束 通过信息披露以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市场约束,以资本充足率、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市场约束为金融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其财务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暴露、会计政策、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多方面的信息。为此,监管当局应通过制定信息披露准则及指引等措施,使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对银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的有关内容向社会披露,加强社会监督。
3.4 适当调整和完善金融政策法规 尽快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建设。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已经有相关立法提供法律保证,但我国证券化法规的建设尚属空白。为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议在初期首先由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规定、条例,尽快对公司类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性质、设立条件以及证券发行资格,“真实销售”的界定及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告或登记方法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有效性等问题进行明确,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制定相应的法规体系。
3.5 加快金融市场建设 我国的金融市场还不完善,市场规模很小,而且操作不规范,不能为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创新、利用表外工具套期保值等提供充分的市场条件。为此,除了要加快利率市场化的完全实现与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外,还要作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货币市场。二是建立规范、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发展具有一定规模的资本市场,使我国市场主体不过分依赖于间接融资市场,达到有效稀释和分散系统性风险的作用。三是大力培育金融衍生市场。金融工程技术是未来规避利率风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金融衍生市场在我国的缺失是我国商业利率风险控制的难题之一。金融监管部门不仅要监管,还要辅导金融衍生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银行运用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创造外部条件。
3.6 建立监管报告体系及信息披露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可以要求银行通过编制缺口分析报告,建立一种监管报告体系,搜集银行头寸的信息。同时还应设定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的披露规则,包括披露的时间和披露的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来防范和处理信息披露中的欺诈行为,以保证信息的及时、全面、规范和真实。信息披露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促进银行稳健经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艾洪德,《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管理研究》.东北财大学出版社.2004.
[2]董小君.《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关键词:金融监管新的理念对策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逐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目前的热点之一。但是由于受到过去计划经济的影响,我们对金融监管体制的认识还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严重地影响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紧跟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并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以保证改革持续推进。
国际金融监管理念新的演变趋势
1金融监管更强调市场力量
从国际范围来看,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被理解成一种平行替代关系,金融监管力量的强化也就意味着市场机制力量的弱化,从而形成金融监管对金融市场压制性特征。随着全球市场化趋势的发展,金融监管不再是替代市场,而是强化金融机构微观基础的手段,金融监管并不是在某些范围内取代市场机制,而是从特有的角度介入金融运行,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高效的运行。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在即将在全球金融界正式实施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例如,新资本协议提供了可供金融机构选择的难度不同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那些选择难度更大的风险管理体系的金融机构,其所需配置的资本金要少,从而在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更为主动,这种监管理念较之1988年巴塞尔协议所采用的单一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显然是更好地协调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另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仅强调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约束,还补充强调了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以及通过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强调市场约束对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作用。美联储认为:未来监管者不得不更多的依靠市场纪律─—通过有效的公开信息披露─—来更多地分担监管任,减少对政府监管的需要。
2金融监管更鼓励金融创新
对待金融创新,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监管机构也经历了一个从严格抑制到积极鼓励的过程。实际上,在那些具有浓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监管环境下,不少金融创新可能都是以绕开行政法规审批规定等为最初目的,但是,这并不能构成监管者消灭这些创新的理由,而应当成为改进监管方式的推动力,因为这些来自金融机构的创新,往往反映了市场的金融服务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新趋势。例如,通过绕过税收法规等产生的金融创新,可能本身就反映了经济体系存在的一些问题,税收部门据此可以改进税收体系加强管理,这就是一个良性的互动过程。为了促进这一良性的金融创新互动过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开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最为关键,减少金融创新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和随意性也最为重要,这样才会给金融创新主体一个清晰的创新预期和稳定的创新环境。
3金融监管更强调成本收益分析
金融监管在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往往只注重监管的收益而忽视成本,使监管决策建立在非科学的基础上。金融监管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金融监管机构日常运行的行政成本和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各种监管要求所产生的成本;另外还包括间接成本——金融监管对国民经济体系运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如过度的管制抑制了竞争,使优胜劣汰的机制得不到实现,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而带来的效率的损失。监管的收益主要包括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有效的运行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的信心。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监管并不是越严越好。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收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的收益大于成本。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第一,在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形势下,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机构如何来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课题。众所周知,在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的众多因素中,金融监管体制是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从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看,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往往也是金融监管效率的竞争。因此,如何提升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也同时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二,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经营那些我国较少开展的新型金融业务,如金融租赁、投资组合、保险中介及金融衍生产品;国内金融机构出于市场压力,也将加快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如何在监管与创新之间进行权衡是一个崭新的课题。
第三,随着我国金融服务领域不断开放,各类金融机构的竞争将更加激烈,速度和范围,金融衍生产品的大量使用,也加大了金融风险。如何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保持我国金融的平稳健康发展,是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第一,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到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两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和协调。仅仅根据监管目标,而不考虑金融机构的利益和发展的监管,必然迫使商业银行为付出巨大的监管服从成本,散失开拓新市场的赢利机会,而且往往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从整个金融组织体系的发展来看,重视市场机制的监管应当是从整体上促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抑制了管理水平底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
第二,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在目前的商业银行法中,就存在着许多直接干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和自主创新的条款。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时收回贷款。”但是从商业银行的实际运作来看,是否提供担保,完全取决于商业银行的风险决策。对金融创新采用管制堵塞的办法最终是行不通的,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以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供给出来。那些不理性的禁止,只能改变创新主体的成本,而不能取消创新本身,所以堵塞不能解决问题。只能用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第三,要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往往为了追求监管的收益而执行过严的监管措施,这不仅会带来过大的金融监管成本,还会抑制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
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科技力量的推动、管制的放松,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空间拓展至全球并日趋激烈,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的背后,同时也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和理念的竞争。因此,摈弃过时的监管方式,引进新的金融监管理念刻不容缓。
参考资料:
[1]巴曙松: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关键词:金融监管 存在问题 监管思路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181-01
面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面对现实存在的金融风险,如何采取应对策略,有效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保证金融经营安全,避免因金融动荡而引发经济危机,危及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已成为金融及其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的影响
对于我国金融业而言,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十分深远。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都是现实存在的。这种挑战,除了加剧国内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之外,还在于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
1.在监管理念上,要求向国际惯例靠拢。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三大监管主体作为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阶段。在国外,许多国家改变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监管的安全与竞争、成本与效率的研究,由原来监管机构对监管对象的严格监管走向二者的协调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监管走向鼓励金融创新,体现市场主导和自担风险原则,金融监管也越来越借助于市场对参与者约束,即金融机构内部约束和社会外部监督约束。
2.在制度安排上要正确处理业务与创新的关系。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这一体制尽管符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国外银行、保险、证券三业的界线逐渐模糊,金融创新日益多元化、外资金融机构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冲击。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转变观念,加强协调与合作,在现有的体制下适时调整监管方法和思路,积极寻求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监管创新促进金融创新,正确处理好分业与创新之间的矛盾。
3.在手段上要向现代化的方向迈进。从国外来看,西方国家监管部门越来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基本实现了多种监管手段的互补和统一。同时,为适应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和处置风险的需要,监管部门加快了现代化的进程,建立了以网络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在我国,金融监管手段还比较单一,电子化水平还不高,尚未做到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信息共享。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陆续进入和金融创新向纵深推进,监管部门面临着监管对象复杂化和监管范围不断扩大的现实,因此在监管手段上必须尽快向现代化目标迈进。
4.在组织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职业监管队伍。一方面,基层监管机构中监管人员占比过低,且现有监管人员大多没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统的专业金融理论基础,对新的金融监管理论和技术普遍缺少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复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在把目光瞄准国内金融机构的同时,也会积极争取国内监管人才的加盟。在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训机会、诱人的升职条件面前,现在我国监管人才的流失将不可避免。面对压力,只有培养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改变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1.更新监管理念,突出风险监管。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必须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做指导。理念决定思路,思路形成对策。目前,监管部门实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监管、合规性监管,普遍缺乏安全、效率观念,导致金融业整体运行效率不高,风险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首先要解决的便是监管理念问题,树立起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确保金融稳定和安全的前提下,改变行政式的限制性监管,改进现有的合规性监管方式,进一步突出风险性监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断进行监管创新,创造有利于竞争、安全、效率相统一的协调环境,达到安全和效率的最佳平衡。
2.坚持人本管理,实施依法监管。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关键问题在于人才。人才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问题解决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求稳怕乱、瞻前顾后的思想,树立任人唯贤、用人之长、重视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观念,鼓励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训网络,适应日益复杂的金融形势,应对各种挑战。因此,对监管部门来讲,一方面,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监管人员集中学习新的监管法规和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增强监管人员的法治意识,牢固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依法监管思想。
3.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经济全球化使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率。在监管手段上,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在监管路径上,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进一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在成效检验上,建立监管指标的考核机制。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在监管方式上,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在改进和提高现场监管的效能上,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同时借助外部审计师、外部会计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等中介力量,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关键词:金融;监管;思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廖岷.次贷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j].中国金融,2008(4).
[2]罗熹.美国次贷危机演变及对我国的警示[j].求是,2008(9).
[3]张明,郑联盛.华尔街的没落[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因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金融业正感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面对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制订出符合国际化要求、与WTO金融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新的游戏规则,构建起我国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保障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3.接受国际金融新技术渗透我国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补立法真空。国际金融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创新技术、工具等层出不穷,服务领域愈加宽广。我国的传统银行业其金融产品单一性和服务领域的有限性,使得金融工具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入世后诸如金融租赁、典当、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将大量呈现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同时,在加入WT0后,商业银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国外商业银行的进入使得我国政府开禁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权不可避免。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早出台。另外,总领潮流的当属网上银行,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较快,网上银行已经出现。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