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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我国的期货经纪行业经过两年多的规范整顿,盲目发展的热头得到初步遏制,混乱无序的局面得到一定控制,正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但是,近来一些期货经纪机构在内部管理和运作方面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部分期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松懈,财务管理混乱,业务规章不够规范,风险控制不力,诉讼纠纷不断;一些期货经纪机构自营与不分,挪用客户保证金炒作期货,损害客户权益;有的机构蓄意违规,为操纵市场行为提供方便,甚至直接参与操纵市场;个别期货经纪机构利用非法手段诈骗客户资金,负责人甚至卷款潜逃。部分期货经纪机构的上述行为给期货经纪业带来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行业的监管,确保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简称期货经纪机构)的监管,及时掌握期货经纪机构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证管办(证监会)应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一次自查,并就1996年9月底前的财务、营运、风险控制、业务、遵纪守法等项写出自查报告(内容见附件1),报证管办(证监会)。对逾期未报的,证管办(证监会)应给予处罚。
证管办(证监会)要建立期货经纪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期货经纪机构自96年第四季度始,每季终了15日内向证管办(证监会)报送上季营业报告(内容见附件2、3、4)。
证管办(证监会)要及时掌握资不抵债或经我会批准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6个月没有业务活动的期货经纪机构的情况,并报告我会,我会将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
二、证管办(证监会)要根据以下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规范期货经纪机构的业务行为:
1.期货经纪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兼营机构期货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承包给个人或其他机构。已经承包的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解除原承包合同。
2.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为客户融资,不得允许客户蓄意透支交易,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交易指令必须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字,电话下单必须录音并补签字,场内出市代表不得直接接受客户交易指令。
3.期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客户开户、资金划转、现金提取的管理。不得允许法人以个人名义开户和个人以法人名义开户。不得以“退还保证金”、“佣金返还”的名义随意向第三者划转资金。
4.任何期货经纪机构均不得接受被我会列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与客户,不得录用、雇佣被我会或我会授权机构通报的有劣迹的从业人员。
5.任何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以分仓、借仓等手段超限量持仓,不得为操纵市场者提供便利和条件。
6.期货经纪机构必须按照交易所的成交回报价格通知客户成交结果,不得将客户交易指令不通过期货交易所而私下对冲,不得挪用客户保证金。
7.期货经纪机构通过各种媒体所进行的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不得有诱导性内容或虚假内容。
三、证管办(证监会)要认真规范整顿辖区内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
除期货经纪公司、已经证管办(证监会)初审并上报我会复审待批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和期货兼营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会员单位均不得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期货兼管机构不得从事二级业务。
除已经证管办(证监会)初审并上报我会复审待批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外,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兼营机构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在交易所周围设立的出市代表管理部门不得挂牌,不得接受客户指令,不得提供结算服务。
证管办(证监会)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机构,必须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不服管理的,上报我会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或其会员资格。有欺诈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证管办(证监会)要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等四部委《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65号)及其会议纪要(证监发字〔1994〕96号)的有关精神,与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协同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一经发现立即取缔,绝不姑息。非法从事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将被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规范整顿期货经纪机构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本地区期货经纪机构的现状和有关问题,规范整顿的工作要充分细致,方法步骤要积极稳妥,一经实施要迅速果断。要吸收一些会计、审计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强有力的队伍,把辖区的期货监管工作切实抓起来,维护市场稳定。
六、凡违反本规定或提交虚假报告的期货经纪机构,证管办(证监会)可在我会授权范围内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我会予以惩处。对于严重违规、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我会将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证管办(证监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期货经纪机构的日常监管,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我会。
附件:1.期货经纪机构自查报告
2.期货经纪机构营业报告??A类
3.期货经纪机构营业报告??B类
4.期货经纪机构营业报告??C类
附件1:期货经纪机构自查报告
基本情况
1.你公司营业执照与《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内容是否一致?
2.与期货经纪机构注册登记和变更有关的〔1994〕69号、证监发字〔1995〕167号、〔1995〕168号、〔1996〕4号、〔1996〕16号、国发〔1996〕10号等6个文件是否已学习并通晓?
3.你公司所有股东情况、董事情况、监事情况、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已真实、及时向证监会填报?
4.能否保证你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与你公司开展期货业务的公司,是否已获得证监会批准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6.你公司是否曾参与过分仓、借仓等操纵市场行为?
7.你公司是否严格遵循了证监发字〔1995〕167号和〔1995〕168号文件?是否还设有未申报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
8.若你公司为期货经纪公司或所设营业部,是否做自营?若你公司为期货兼营机构,是否从事二级?
开户
1.你公司在新客户开户时是否严格审查其从事期货交易的资格?
2.你公司客户开户文件(包括风险说明书、委托合同书等)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符合证监会的要求?样本是否经证监会审核?
3.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你公司开户时有否检查其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
A是否为亏损企业?
B有无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同意文件?
4.你公司是否有金融机构客户或金融机构股东?
5.你公司是否掌握客户的以下情况:
A名称或姓名?
B经营范围或职业?
C年龄?
D年收入?
E以前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6.你公司是否向客户提供必要的培训?
7.你公司客户中有否以自然人名义为单位开户或以单位名义为自然人开户?
8.有否措施禁止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你公司交易?
9.其他期货公司通过你公司做二级时,你公司是否考察过它的资信状况?
客户订单和记录保存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下单时有否检查其是否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交易的品种是否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有关?
2.你公司的客户订单是否包含以下内容:
A交易时间?
B买或卖?
C交易品种?
D数量?
E价格?
3.电话委托是否有同步录音及客户事后补办的签字或盖章手续?
4.你公司在接到客户订单后,是否立即盖上时间戳记?
5.你公司在接到客户订单后,是否立即下到交易所场内?
6.成交后你公司是否立即通知客户?
7.你公司是否及时向客户发出交易确认书和成交月报?
8.由于你公司失误造成客户损失,是否由你公司承担?
9.你公司是否有适当的程序保证大户报告书能及时向有关机构呈报?
10.对以下记录是否保存二至五年:
A客户订单?
B电话录音?
C成交确认书?
D交易月报?
E大户报告书?
F结算所或机构的成交单?
G客户保证金明细帐?
保证金和手续费
1.当客户保证金不足时,你公司是否及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
2.你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水平是否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水平?
3.你公司是否曾向客户提供过透支交易?
4.你公司是否挪用过客户保证金或套用不同帐户的资金?
5.你公司是否曾经通过或计划通过降低手续费来吸引客户?
内部管理
1.你公司的《客户委托合同书》、《风险说明书》、《交易章程》和《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是否符合证监会的要求?
2.当你公司修改上述四个文件时是否事先向地方证管部门申报?
3.你公司的其他内部管理规章是否完备?
4.你公司是否允许从业人员参与期货交易?若允许,你公司通过什么办法能执行客户委托优先的原则以保护客户利益?
5.若你公司为期货经纪公司并设有营业部,是否设有内部审计制度并有相应的人员审计营业部的财务情况?多长时间向总公司提供一次书面报告?若发现问题,你公司能否保证会采取行动?
6.你公司是否聘用过曾被证监会、交易所或地方期货监管部门处分过的人员?
7.你公司对负责开发客户的从业人员是否进行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客户投诉和广告宣传
1.你公司是否专门聘有法律人士来处理客户投诉或咨询?
2.你公司是否建立有相应的规定和步骤来处理客户的投诉或咨询?
3.你公司客户投诉有处理结果的百分比是多少?
4.若你公司为期货经纪公司并设有营业部,是否要求营业部将发生的投诉向公司报告、由公司处理?
5.你公司是否做过诱导、夸大或虚假广告宣传?
6.你公司广告宣传的文稿在正式刊登以前,是否有一定的审核程序?是否经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审定并批准?
7.你公司广告宣传文稿在刊登以后,是否保存五年以上?
资金和帐户管理
1.你公司是否有专人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及核算,客户提取保证金是否有专人负责审批,并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2.若你公司为期货兼营机构,你公司是否做到了与自营帐户分开?
3.你公司是否考虑过将客户的持仓量与其净资产挂钩?
4.你公司对客户或二级返还的手续费,是否都进行专项的财务处理。支付的款项是否都通过客户的保证金帐户?
5.你公司能否掌握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用风险,并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6.你公司是否按国家法律规定及时足额纳税,有无偷漏税和拖欠税款情况?
7.你公司是否定有风险警界线以防止客户爆仓?
8.你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超过净资产50%?
兹声明本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含虚假成分。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期货经纪机构营业报告??A类(期货经纪公司)
编号:______
(监管部门填)
公司名称: 开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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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有效期自: 至: 许可证号:
------------------------------
住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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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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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本报告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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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传真: BP机或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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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号
1.本报告反映的起迄时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2.本报告的类型是 月报 季报 由_____特别要求。
3.登记事项若有变更,请列出具体事项。
具 体 内 容
股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易所席位若有变动,请列出具体情况。
交易所名称 取得席位时间 席位号
新增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促进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证券业务,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呈报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3.能够代表该机构水平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份;
4.实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情况证明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持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中央所属欲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境外及外国的资产评估机构,欲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或为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交易证券而对境内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需先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该评估机构主要情况的资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项目的资产评估。
第七条 获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国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中外合资评估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需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报送其上个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检结论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变化的其他有关资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证监会重新确认其证券业评估资格。
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交易的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已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不得进行干预。
没有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证券业资产评估业务。
对同一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以利于股票发行的公正性。
第九条 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市场、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业务准则。在该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周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的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上述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弄虚作假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行为时,证监会可建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由审定方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资产评估
_____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
审 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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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 | | 曾用名称 | | 法人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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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批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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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证号| |工商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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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靠单位 | | 注册资金 | |当年纯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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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资格|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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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 | |
| | | | | |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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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 专业技 | | 是 否 | |
| | | | 术职务 | | 离退休 | |
|首|----|-----------------------------|
|席| | |
|资| | |
|产| 履 | |
|评| 行 | |
|估| 职 | |
|人| 责 | |
|员| 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