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律法规和制度范文

法律法规和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律法规和制度

第1篇:法律法规和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 程序外监督 异化 权利监督 媒体监督 公众监督

一、法律程序外监督存在和规制的必要性

为了保证司法权恰当和合法的行使还需借助程序外监督。但程序外监督如无恰当规制又易走向异化。司法权的基本特征是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程序性,由非程序化的外界力量来对其任意的进行制约监督,公正性暂且不说,独立性,程序性,权威性必然直接受其影响。同时,这种监督如得不到恰当的制约和自律,对司法公正也必然造成负面的影响,而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精义所在。另一方面程序外监督的内容和程序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操作性较低。不知该监督那些司法行为,如何进行监督,监督权实质上被架空,从而导致程序外监督对监督对象而言缺乏权威不被接受和采纳;对社会大众而言,又难被认可,沦落为“低能监督”。

在我国现实的诉讼机制下程序外监督是不可缺少的一环,无论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以及社会公众都对其抱有厚望,但由于现实诸多因素的影响,异化为一方面任意行为,破坏和妨碍司法权公正独立的行使,另一方面又无所作为,对司法腐败,司法权滥用的现象监督不力,对其异化的原因应进行分析和并进行相应的规制实属必要。

二、媒体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第一,媒体监督三大异化倾向。媒体监督是时下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不可否认它对维护司法公正、制止司法腐败,保护民众的民主权利都具有现实意义。但在中国的现实政治和现状背景下,中国媒体与司法的的关系与西方并不相同。不能将其简单的理解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在此,抛弃一般意义上由于新闻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时性原则对司法独立公正的天然侵犯性不说(时下这方面的文章甚多)。在中国现状下,强调传媒监督司法,异化倾向主要有:

1.中国司法本就幼稚软弱,自信心不强,外界稍有权威机构干涉,就易使其改变立场,在传媒监督司法毫无节制的情况下,法律评断标准可能被架空,出现大众型司法,有效的裁决取决于大众的评论、情感。前一阵一起公安人员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者在舆论和群众的喊杀声中最终被判处死刑可以说是个典型案例。目前在中国尚无专门的新闻法,中国传媒整体素质不高且缺乏制约,经常热衷于在审前或者在审判过程中随意的搞“跟踪报道”、“专家评案”、“百姓说法”,毫无疑问,其间的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将会对法官的裁判产生一定的干扰,影响公正裁决。

2.众多新闻媒体缺乏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正确视角和定位。如有的新闻经常报道某法官如何生活朴素,以步代车,或某法官经常帮当事人解决生活实际困难等等,还限囿于传统的清官情节,不具备现代的基本司法理念,缺乏把司法引向公正正义、程序至上的理念和潜在倾向。

3.如前所述,在中国,表达机关基本掌握在权威部门手中,很难想象媒体能对司法权的滥用、腐败有多么深入全面的监督,也正是如此原因,中国传媒监督司法呈现出较强的不平衡性,系统内的、本地的传媒影响明显大于系统外的、外地的传媒,地位级别高的传媒的影响又高于一般传媒。

第二,传媒监督司法的规制。无论从理论层面还是客观现实上,司法权毕竟也是一种权力,它的行使客观上也需要监督,特别是当今司法权膨胀腐败的现象又加剧了这一需要,使得这一监督即使不具有政治原则的含义,但至少可以作为一项技术性原则加以使用。

1.在我国应加快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规的工作,一方面,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使媒体明确新闻监督的合理界限,例如规定在起诉和审判的任一阶段,都允许新闻监督的介入,但在案件的审结前应当禁止有明显诱导性或者倾向性的评论,诸如此类的规定既确保了新闻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又维护了司法权的相对独立性。另一方面,也为司法机关对传媒行为进行规范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2.新闻媒体自身应加强自律,以自身的特殊地位寻求公众社会要求与司法立场之间的恰当平衡。笔者设想,新闻媒体的自律可借助于本行业的行业协会之类的组织来完成,这样既可以相对的减弱媒体对行政权威的过度依附性,打破舆论界高度划一的沉闷局面,也可以保证舆论的相对多元化和相对独立性。由于新闻监督的特殊性及其自身广泛的影响力,决定了一味的依靠国家法律强力规范难免失去灵活和敏锐性,只有在内部也形成一套被广泛认可的自律体系和规则,由迫使到认可再到习惯,一方面提高了媒体监督司法的“门槛”,另一方面也为更好的发挥新闻媒体的“第四种权力”的作用提供了一层过滤机制。

3.笔者认为法院可直接对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作出禁止或者限制报道的命令,将规范传媒自由表达的限制权和过渡表达的惩罚权交由法院行使,而媒体享有申诉权。当然,法院只有在媒体监督超出了上述的合理界限时,法院才可以发出限制、禁止的命令甚至进行惩戒。

三、社会公民监督司法

第一,社会公民监督司法的异化。公民监督司法动因可能是利益驱使或者参与政治的责任感,也有可能是伦理取向和情趣偏好,表达手段常常表现为付诸舆论,或运用特定的程序加以表达。中国公众(特别是工人、农民历来是弱势群体)本身素质不高,生活水平低,政治参与性不强,缺乏自身直接的利益表达和争取机构。媒体又先天不足,公众监督意愿难以表达,一方面异化为现今流行的诉讼关系人“上访”现象,动辄上访,层层上访,直至最高国家机关,成为中国程序外监督国家司法权的一大特色;另一方面公众的评论又逐渐累积成公众对司法的认定和印象,再由司法人员和机构感知而对后来的司法行为施加影响。在其中,如果民众的评价和认定得不到及时核正和引导,便导致恶性循环发生。如今打官司当事人先找关系,再打官司,裁判人员先看关系再裁判案件在某些地方几乎形成定势。其中,公众监督道路不畅以致异化,是其原因之一。

第二,对公民监督司法异化的规制。(1)要实现诉讼过程的“透明化”。一方面,诉讼当事人要能够积极参与到整个诉讼程序中去,并受到公正的待遇,能够以自己的诉讼行为富有成效的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判。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抓紧作好“审判公开”原则的落实,凡是符合公开审理条件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先期公开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鼓励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由此“透明”的程序作出的裁判,当事人易于接受(即使败诉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对该判决的权威性也给于认可。(2)在我国应当确定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对生效裁判不得随意推翻和变更。现在,诉讼当事人将“上访”视为潜在的“三审”,虽然对个案起到了纠错的作用,但对于我国“两审终审制度”和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很大的破坏作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应由严格清晰的标准,不得随意发动。换句话说,提高“上访”成功的“成本”和“门槛”,只有那些确实存在重大裁判错误,并且当事人有相当证据的,才能引起再审程序,以杜绝一些正当败诉的诉讼当事人竞相模仿“上访”的现象。(3)无论哪一种形式的监督都需要公民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现在许多公民缺乏对司法行为进行判断的基本法律知识,对司法现状的认定往往是道听途说、缺乏实际感知,因此易出现偏差和误解。对此,媒体宣传机关、司法机关都应承担一定的法制宣传工作,让普通民众了解法制的运作过程。同时,公众对法制的感知和评价传媒宣传机构、司法机关应进行正确的引导,使得司法活动和公众监督的信息得以相互交流传导,使其相互影响、相互规制,共同发展。

第2篇:法律法规和制度范文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拓展于中国。这是公认的世界物流发展轨迹。 年2 月,我国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粉规划,物流业成为我国第十大振兴产业。

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物流业振兴规划的出台,使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物流业已初具规模,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滞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物流法律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有规范不协调从总体结构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现行的物流立法涉及众多部门,中交通、铁道、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现现象,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和规范作用难以落到实处。

2、现有规范不完整从完整性上来看,不少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物流业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带。物流业发展迅速,现代物流业务已经远远超出最初的仓储运输,而对于出现的新业务和新问题,原有的物流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调整和规范。比如对于物流标准化问题,我国目前只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而对于其他各个方面的标准则无规定。

3、法律规范效力层次低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我国现行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现行很多物流法律法规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颁布的,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从时效性来看,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随着经济体制、管理体制以及市场环境等的变化,现代物流与传统物流已大为不同,但由于现行的一些物流法规还是从原计划经济体制中延续下来的,所以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适应我国加入wto 以后物流国家化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构建

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物流法体系,是促进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3篇:法律法规和制度范文

【关键词】

护士;法律法规;掌握及应用情况

面临人们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患者对医疗护理质量及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用法律尺度衡量医疗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不断提高,而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这不仅伤害了自己,同时也让一些无辜的患者受到伤害,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也就逐年增加,在这种局势下,还有一部分护士的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总觉得患者与护理纠纷少,抱着侥幸心理,盲目地工作着。吉林省通化市中心医院通过对298名不同职称的护士进行有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及《十项核心制度》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298名护士中能够回答正确的占53.2%,不能正确回答的占46.8%。这一结果表明,护士对法律意识淡漠,针对这种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首先了解护士对法律法规认识程度和缺乏的知识面

对法律法规认识程度调查中,68.1%的护士认为医疗纠纷中,大多是医疗方面的问题,与护士无关,护士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好了,法律认识不足,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好。具体调查情况:在对法律法规颁布者及颁布时间、医疗事故的分析严重医疗事故及刑事责任、出现医疗纠纷后处理,如何对待就医者的隐私,护士的工作职责和义务,护理文件的书写,如何对待医生口头医嘱等12项内容表明,298名被调查人的员中:法律法规颁发时间回答正确率1.00%,医疗事故分析回答正确率19.33%,严重医疗事故及刑事责任回答正确率为11.66%,出现医疗纠纷后处理回答正确率为60.10%,如何对待就医者的隐私回答正确率为100%,护士的职责和义务回答正确率为92%,护理文件的书写回答的正确率为76.33%,如何对待医生的口头医嘱回答正确率为76%

2调查了解法律法规在护士临床工作中掌握和应用的情况

有71%的护士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感到法律法规与护士工作关系不大,对法律知识掌握不足,所以,遇有法律纠纷发生时不知如何处理,100%的被调查人群认为在基础教育中应该增设护理法学课程,有93%的护理人员认为,在目前的继续教育学科中应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这是提高护士法律意识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调查了解,被调查的298名护士都希望掌握患者的权利及护士的权利和义务、了解护患之间存在哪些法律责任、掌握护患之间发生纠纷时的处理程序,了解哪些护理记录资料在护患纠纷中起者重要的证据作用。所有被调查的护士都希望掌握哪些医疗责任保险能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综合以上调查结果,本院护理专家小组制定了以下措施。

2.1加强护士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①成立护理法律法规培训小组,由他们制定学习计划,定期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培训,主要学习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及《十项核心制度》。②学习后跟踪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考核,了解护士们对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③加强护理安全意识培训,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护理安全。

2.2改变护士法律意识淡漠的现状,强调法律法规在临床上不仅保护患者利益,同时也保护护士权益,提高护士法律意识。

2.3加强护理记录书写管理,培训护理记录书写标准,确保护理记录书写的质量。

2.4完善护理管理制度,强化护士安全意识,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2.5加强质量督查力度,充分发挥护理小组的作用,定期培训、考核、督促、检查,确保护理质量。

2.6提高服务理念,将优质护理服务落到实处,提高患者满意率。

第4篇:法律法规和制度范文

权力清单是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行政权限的梳理、整合、归纳、重新配置等。通过权力清单,可以有效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目前,权力清单制定中存在着各自为政、一哄而上的现象,导致权力清单内容结构不统一、权力名称烦琐、权限差异大、少数质量不高等问题。作为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权力清单制度,必须进行顶层设计,将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废改行为相结合,并由国务院及其部委对权力清单内容、结构、名称、监督、运行平台等进行整体设计,各省、市予以配合,形成上下联动协调的权力清单体系。

关键词:权力清单制度;顶层设计;依法行政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1-0059-08

我国权力清单的雏形可追溯到2005年河北省邯郸市的市长权力清单,但这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力清单,真正开始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之后的事情。由于这两个具有权威性的文件的号召,各地纷纷将权力清单制度的推行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本文以权力清单已经公布或正在公示的江苏、浙江、安徽等为例进行研究,从中不仅可以看出我国权力清单推行的现状,更能看出其中的不足,对其经验和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以便在全国各地进行广泛地推广。

一、权力清单制度的理论认识

权力清单制度仍在试点中,还没有完全成熟的经验可以全面推广,从理论上对其进行认识具有必要性。

1.权力清单的实质:权力清单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各行政机关权限的梳理与归纳,或一定幅度内的适当细化,其本身不产生新的权力。

目前,我国行政权限的来源比较复杂,既有法律的,也有法规的,还有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甚至还有上级行政机关的赋予等。在法律层次上,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从总体上规定了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力,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限,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许可方面的权限等。在法规层次上,如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行政处罚的依据。在规章层次上,如民政部的行政规章《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认定的行政处罚的权限。当然,行政权限的来源主要是法律,但法规、规章甚至一定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是对法律规定的细化,也是行政权限的重要依据。从已经实行权力清单的地方来看,权力清单实际上是将行政机关的相关权力通过一份清单形式进行明确列举,使人一目了然,以便监督其行使的一种制度;权力清单的模式基本上都是逐项列出某一行政机关的权力,在每项权力后面附上该权力的依据,有的还附上实施的裁量幅度等。可见,权力清单制度并不是对行政权限的增减,而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中对某一行政机关权限的规定进行梳理、归纳,以清晰的清单形式予以列举;它只是对行政权限的集中,没有改变行政权限的范围、性质、行使方式,是一种物理性而非化学性的变化。

2.实行权力清单的目的性:清除法外权力和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权力

既然现行法律法规中都有了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即可,为何还要再搞一个所谓的权力清单?这就涉及权力清单推行的目的性问题。目前,虽然已经有了法律法规等对行政权限的规定,但行政机关不仅存在着不执行的问题,还存在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而行政机关在行使的法外权力,或存在着不少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行政权力。尤其是那些具有利益可沾的行政审批权,为许多行政机关所青睐。许多行政审批权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行政机关长期以来一直行使着,即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愿放弃。“多年的改革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政府手中的事项,尤其是审批事项如同‘割韭菜’似的,一茬割掉了,另一茬又长了,特别是基层行政部门,砍掉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一段时间之后,又以变相的形式卷土重来。”[1]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可以达到以下三个目的。第一,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与无法律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权力进行区分,以达到剔除非法权力行使的目的。第二,现实中还存在少数权力,虽有法律法规上的依据,但已经与市场经济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明显不相适应,属于即将废除但因法律法规尚未修改而没有被废除的行政权力,对此,需要通过权力清单的方式对其行使进行适当的限制等。第三,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由于对权限划分不清,长期处于交叉、扯皮状态,通过权力清单方式可以进行确认或重新配置,使之更为清晰、明确。

第5篇:法律法规和制度范文

一、引言

市场机制作为社会资源基础性的配置方式,通过价格规律,能够自发地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是以一系列条件作为前提假设的,这些前提假设包括“理性人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市场交易双方具备完全的信息”等。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前提假设却很难得以满足,因此,现实中市场作用的发挥,容易偏离其最理想的作用状态,出现诸如“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在内的市场失灵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按照凯恩斯主义的观点,需要政府加以调控。政府作为资源配置的另一种手段,通过“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发挥,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维护社会的公平。价格作为经济活动的核心,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调节的过程中,对于价格的监管成为政府调控的主要方式。

二、我国价格监管中的法律制度

1.我国价格监管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前,由于受到计划经济时期的影响,商品的价格形成主要依靠国家行政力量,市场在价格的决定中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这一时期我国价格监管的法律制度也基本处于空白阶段。随着1979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对于商品价格的行政控制,尤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我国迈开了进行价格体制改革的步伐,商品的价格由市场的供需力量共同决定。政府只在很少的领域进行价格控制,政府的角色定位逐步由价格的制定者转变为了价格的监管者。总体而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的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经历了形成、调整和发展成熟三个阶段。(1)1978—1988年,形成阶段。这一阶段是我国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形成时期。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全党的工作重心逐步转移到经济建设方面,我国开始摸索商品价格的形成机制。这一阶段,虽然定价仍然以政府定价为主,但是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已经开始有所放开,对部分商品开始实行“浮动价格管理制度”以及“价格双轨制”模式。这一时期最早出现的价格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是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为了配合当时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保护经济中的合理竞争而制定的监管法规。随后,国务院于1982年和1987年分别颁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价格管理条例》,这两部价格法规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开始形成,政府开始有意识地通过法律法规来合理约束企业行为,12也为我国价格体系的法制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这一阶段,国家还先后颁布了《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和《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初步形成了我国价格监管的法律制度。(2)1988—1998年,调整阶段。从1988年到1998年这10年是我国价格监管法律的调整时期。在调整阶段的初期,由于相关配套机制的没有跟上,“价格双轨制”的实行使得社会中的价格水平出现了严重的剧烈波动,随后紧跟而来的是全国陷入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为了控制社会中非理性的价格上涨行为,国务院于1988年颁布了《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抑制社会中通过垄断地位哄抬物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99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法律的形式遏制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阶段以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颁布作为结束。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作为我国价格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对经营者价格行为以及政府定价方式分别作了规定,同时该法还确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可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价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到依靠法律手段治理物价的时代,在我国的价格监管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3)1998至今,发展成熟阶段。随着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颁布实施,围绕着《价格法》,国家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我国的价格监管制度,我国的价格监管正式步入到发展成熟时期。为了完善我国的价格监管法律体系,在这一阶段,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先后制定了《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价格监管的配套规章制度。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获得通过,作为价格监管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将反垄断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进程中,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这一阶段,包括《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对于政府的价格监管也都有涉及。因此,随着我国在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方面越来越完善,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价格法》为中心,多项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政府价格监管的法律体系。2.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1)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零散,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虽然经过了30多年的价格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设,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多项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但这些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不能形成完整的系统,政府的价格监管与民法、刑法等法律还不能很好地结合;另一方面,我国的价格监管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包括《价格法》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对价格监管都是进行制度性的、原则性的规范,政府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并没有很好地衔接,这就造成了在执法过程中,人为随意因素过强,出现了“有法可依”,但“有法不依”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价格监管的质量。(2)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空白点。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包括《价格法》在内的政府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我国的价格依法监管已经初见成效,但整体上而言,我国政府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的空白点。在一些价格监管法律完善的国家,对于政府价格监管的各个领域均有明确的法律进行规定。而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些领域还存在空白,相关的法律法规研究的还不够细化,这也造成了许多政府价格监管领域“无法可依”,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较强。(3)法制的宣传力度不够,价格听证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我国的法制宣传力度不够,当国家颁布实施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时,仅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形式性的宣传,没有达到应有的宣传效果,同时,很多的用法主体没有能够透彻地理解法律的深刻内涵,很多情况发生在当当事人违法的时候,才进行相应法律知识的学习,社会中“知法、懂法、护法、用法”的人群过少。另一方面,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也存在缺陷,从听证代表的遴选、听证过程的实施到听证结果的公布都给人以一种“走过场”的感觉,价格听证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听证制度流于形式。

三、完善我国价格监管中的法律制度

1.健全政府价格监管中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项完善的政府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仅应该包括总则性的法律条文,从宏观上对价格监管的主体、监管规则、监管对象、违法处罚等进行制度上的明确,同时还应该包括围绕总则性法律所进行各种法律实施细则、法律解释等法律规定,从微观的角度对相应的价格监管行为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构成政府价格监管中“有法可依”的执行依据。在完善我国政府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尽快填补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的空白领域,从横向上完善各部门、地方性行政法规的建设,并通过政府价格监管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有效结合,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应该积极借鉴国外国家先进的价格监管办法,顺应现代经济的发展,对现行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完善我国政府价格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的政府价格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法制宣传力度,明确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在我国政府价格监管过程中,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一方面,通过对于执法人员的法制宣传,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养,在价格监管过程中,要明确价格监管的范围,正确处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由调控之间的关系,政府价格监管人员应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照价格监管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到认真、严肃、公平地执法,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员,要按照监管法律处罚规定,明确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执法过程中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还需加大对全社会人员进行政府监管法律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媒体,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明确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对法律做到广泛宣传的同时,使各主体都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济活动,避免知法犯法行为的出现。加强法制的宣传力度,还可以加强社会公众对于政府价格监管行为的监督,确保政府权力在公开、公正、透明的环境下行使,杜绝政府价格监管中“寻租”行为的出现,更好地维护法治市场经济的有效开展,维护各经济主体应有的利益,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

第6篇:法律法规和制度范文

依法治教是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涵,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活动,由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来担任教育行政的主题。此外,规定教育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权限,要求其行为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教育活动都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并明确教育行政机关的权责。高校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界定教育法律的合理管理范围、实现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设、提高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成效等十分重要。

二、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落后的教育行政管理理念,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应当成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准则,但现实情况中很多高校缺乏依法治教的意识、观念和手段,当学校出现纠纷时没有形成用法律解决的习惯,学校部分规定和国家现行法律存在矛盾现象。此外,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尤其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忽略正当程序的现象十分严重。例如,在做出开除学生学籍、勒令学生退学等决定时,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当事人对执行裁定的异议权,学生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维护。这种现象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违法,十分不利于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二)不健全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尽管我国针对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只在原则、方向等宏观问题上做出规定,对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细节则并未详述。这使得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明晰的法律依据,制定结果不符合高校实际情况,甚至出现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抵触的现象。由于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高校的行政管理失范现象严重,尤其体现在学籍管理之中,近年来,在学生受到高校的学籍处分决定这一焦点领域中,出现了许多学生诉高校的案件。大部分高校利用学生手册的方式将行政管理制度呈现出来,对行政管理的主体、内容、程序等进行介绍。尽管学生手册里的种种规定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利益都有很大影响,但这些规则办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往往流于形式、大都是空泛条文,对具体的实施细则则未作详述。另外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听证制度及申诉制度方面明显缺失,导致学生没有有效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满足高效率行政管理的需要。

(三)高校行政管理中,某些处分决定不适度、不合理

在高校对学生进行处罚时,尤其是涉及到学生的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之时,应当坚持适度、合理的原则,在涉及实质性损害权利或剥夺权利时,尤其要遵循正当性原则和最低损害原则,把维护学生基本权利放在重要位置。尽管高校在行政管理事务上拥有较大的自,但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上,必须依据法律设置正当的程序促使自主管理权的合理行使。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应当拥有知情权、选择权、请求权、申诉权等,能够采取实际行动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但在具体管理行为上,很多高校并不重视正当程序,形式化、走过场的现象比较严重。此外,针对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救济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针对学生的裁决做出后,很难实现依照行政程序的复议过程。

(四)不完善的权利监督机制

高校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运行不畅、甚至缺失。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高校行政管理权力监督机制的建构举步维艰,其执行亦困难重重。已有的监督机制则存在不规范、不客观、效率低下、权威不足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自日渐增强,高校相关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自利日益扩大。但相关的权利制约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并没有及时建立完善,纪检监督队伍也未能及时组建起来,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学生受到不公平公正的评价甚至处分等现象时有发生。高校的重要部门和重点问题缺乏监督,导致各项监督工作缺管理问题研究乏专业性,监督力度不够,高校规章制度未能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甚至有效制度还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对学生权利的损害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是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三、构建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对策

(一)更新学校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识

在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识的过程中,要首先从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领导出发,针对他们进行特定的法治教育,以达到提高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领导法律意识的目的,从而形成正确的行政管理理念。要促使他们做到树立法治意识、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计划或执行决策,将法律的威严凌驾于个人的权威之上,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通过这些方式,促使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实现法治化,以达到规范化治校、保障学生基本权利的目的,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化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建立健全高校行政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这些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严格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作出损害、剥夺这些权利的决定十分重要。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开除学籍、强制退学、不颁发学位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等重大决定时,一要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做到事实清楚;二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学校现实和学生实际,慎重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三要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规定启动救济制度,保障学生的救济权利。总之,在学籍管理上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引入听证制度对高校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十分重要,能够促使良好的行政管理环境的营造。此外,听证制度对于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意义重大。听证制度保证了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公开、公正,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法治化的要求。最后,建立起完善的申诉制度。教育仲裁、行政复议和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主要的救济渠道,其中最常用的一种就是申诉制度。和司法介入审查相比,申诉制度成本低、效率高、十分便捷,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而且有效地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了高校教育环境的稳定,加快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三)校纪校规特别是对学生处分的制定要合理、适度、规范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要格外重视科学和高效。校纪校规的作用不仅仅是方便行政管理和约束学生行为,而且包括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方便、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等。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形式主义,做到以人为本。例如,在图书馆门口、教学楼宣传栏、寝室楼道、食堂门口等地张贴校纪校规,方便同学们学习和遵守。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不断加深的过程中,要十分注意提高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拉近学生和学校的距离,以增强学生的自律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校纪校规的遵守中来,最终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的目的。在制定高校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坚持合理、适度及规范的原则,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维护学生基本权利为首要目标,切实避免出现高校行政管理不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走过场等现象。另外,还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行为救济制度,确保学生在得到某项裁决或者处分之后仍然能够按照行政程序提出复议。

(四)建立完善高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公平公正是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应有之义,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做到管理制度、管理行为和管理程序的公开,建立起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广泛接受教职工与学生的监督。高校权利监督机制的特征包括合法、有效、独立、透明等,这不仅符合我国教育行政法律法规中针对权利制约的相关规定,而且体现出高校行政管理事务运行的健康程度。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首先要求保障监督渠道的深度和广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完善层级负责制度来扩大监督渠道的广度,做到监督工作的有序运行、层层推进;另外可以建立起专业性强、分工明确的纪检监督队伍,强调监督队伍的责任、激发监督队伍的积极性,促使他们真正发挥作用,投入到权力监督的过程中去,为高校行政管理的公平公正做出贡献。另一方面,监督渠道的深度应该不断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不能只流于表面,要全面、深入地监督一些广大师生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加强对监督队伍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学识素养和专业水平,促使他们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深入、高效的监督。

四、结语

第7篇:法律法规和制度范文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各种思潮的涌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在渐渐地影响到了我们校园,我们小学生变坏真是太容易了,比如网吧、游戏厅等,你们可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而荒废学业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年龄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有的同学爱打架或盗取别人的钱财。小小的年纪,就沾上了许多恶习。走出校园,或早或晚,几乎都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他们最后走上这一步,并不是一步走成的,其实他们就是在我们这个阶段、我们这个年龄开始一步一步不听教育,渐渐变坏的。因此,这的确应该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我们完全有必要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来尽量减少甚至完全避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借此机会,我特别向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一、不带通讯工具进入校园,不准沉迷于网络。要充分地认识现代通讯和互联网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利弊,认识小学生热衷于交往和娱乐、沉湎于虚幻世界,给身心健康成长、给成就学业带来的不良影响。自觉不将通讯工具带进校园,纠正网络游戏、网上养宠、网上装备、网上交友等危害身心健康、消耗家长钱财和影响学习的行为。

   二、不乱抛乱扔,不准损坏公物。洁净的环境、完好的设施,能体现一个集体的精神面貌,也反映集体中的个体的文明素养水平。洁净的环境不能仅依靠打扫,完好的设施不能仅依靠装备,而要靠同学们的爱护。

   三、不"说谎、小偷小摸、义气用事".在这些不起眼的不良行为逐渐滋生、发展的青少年犯罪中,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的变迁成为重要的诱因。一些学生一味在生活上互相攀比,比高档、用名牌,过度的高消费使他们产生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思想,得不到满足就去偷去抢,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我们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享受、一时的痛快,而毁掉自己的一生。

   四、不要因为"相互之间磕磕碰碰,就出现打架斗殴"只要我们心胸放得开阔一点,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能避免发生许多恶性事件,又何必逞一时之强,酿终身大错呢?而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他们的行为其实就是我刚才所说的"义气用事",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总之,人,不可能自然而能变得优秀,是内力自我约束和外力强制作用所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不成体统。同学们,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祝愿我们同学都能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小公民,从而平安、健康、茁壮地成长。

小学生学习宪法的个人心得  

   一、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xxx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人员,学习法律法规,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浩如烟海的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而且做为上班的员工,也没有那么大的精力。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日常生活中有些法律法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一刻也不能离开,我们就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能够熟练地运用。如国家法典中的《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等这些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就要重点去把握、去理解。

   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小学生学习宪法的个人心得

   按照党委的安排,我认真学习了新《宪法》。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下面谈谈我个人学习《宪法》的体会。

   一、 通过学习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通过学xxx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 。

第8篇:法律法规和制度范文

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民商法在经济市场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不仅可以规范经济市场的秩序,还可以维护民商的权益。同时,民商法的作用放大,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民商法作用的有效发挥。因此,民商法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应该首要解决。这样,才能确保经济市场拥有一个良好的秩序,才能维护民商的合法权益。

二、民商法制度概念

民商法制度是指,国家行使权力从而达到某种程度的经济目标和利益,其直接目的是为了规范与发展民间商业活动,支持并鼓励进行公平竞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具有重要的意义,良好地促进和改善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同时,民商法还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础,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规范市场交易活动,稳定市场秩序。

三、民商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存在立法空白

目前,我国民商法相关法规法条还存在诸多的立法空白,也是当前民商法制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通常情况下,民事立法在公布之前,需要通过相关章程法规,同时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相应的解释才能生效。如果出现司法解释过多问题,就会导致民商法相关法律法规一些存在上的问题,并且会影响民商法制度的权威性。民商法制度存在立法空白问题,不仅影响法院案件的审理,还对保护民众的合法利益产生了阻碍。

(二)民商法制度不健全

国内民众和相关部门人员一直以来没有认识到法律引导作用的重要性,使其没有得到良好的实践。没有实践经验就难以改善当前的立法体系,造成立法制度不健全,导致民商法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内容不明确、法条简单等,最高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司法解释和一些相关规定来补充立法空白,但是这些规定没有统一规范,从而导致立法体系混乱。

(三)行政化问题

目前,民商法制度的行政化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商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存在着诸多的行政法律法规。第二,大多数民商法规条例都是通过行政法律法规形式出现的,比如,土地法相关的法规条例就是通过行政法规形式出现的。第三,有些民商立法经由行政部门起草。当前,民商法制度严重行政化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商法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阻碍了有效解决民商权益的问题。

四、解决民商法制度问题措施

(一)完善民商法制度

由于当前的民商法制度缺乏统一性,制约了民商法作用的充分发挥,给法院审理相关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必须完善民商法制度,解决相关的问题,比如,立法空白、司法补充规定没有统一原则等问题。同时,要结合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来改进民商法相关法规存在的不足,使得民商法能够更好地服务商民,服务于市场经济地发展建设。

(二)完善立法体系和运行机制

立法部门的立法制度已经无法应对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市场变化,难以适应经济市场现状的需求。立法部门需要完善相对迟缓的立法制度以及较长立法周期,这样,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的形势,才能更好地满足当前经济市场发展现状的需求。同时,因为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运行机制还是建立在传统的经济体系之上,需要逐渐改进和完善经济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运行机制,来适应新时代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健全稳定的法律运行机制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实现“依法治国”与民商法监督经济市场两者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三)创新民商法体系

民商法体系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民商法理论是民商立法的基础。现今,我国的民商法理论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形势。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大众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传统的交易渠道和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这就要求民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需要适应当前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民商法理论必须要不断地改善和创新,与时俱进,适应新时代下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五、结语

第9篇:法律法规和制度范文

关键词:现代物流;法律;策略

21世纪是物流业发展的高速期,物流业逐渐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但是中国物流业的发展大多从传统的运输、仓储等转化而来,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网络化程度都很低。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下,物流市场需求急剧萎缩,运输和仓储等收费价格及利润大幅下跌。从整体来看,正是在这种冲击下暴露出了中国物流业体制的不健全。因此,完善中国物流法律制度建设,加快物流业的发展非常必要。

一、对中国物流法律的现状分析

(一)中国物流业发展的现状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业,随着各项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国已经具备了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条件。2008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89.9万亿元,比2000增长4.2倍,年均增长23%;物流业实现增加值2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1.9倍,年均增长14%;物流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6.5%,占GDP的比重为6.6%。目前,从全国来看,中国物流业正处在起步阶段,总体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物流基础设施条件逐步完善,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也不断改善,但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偏低,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二)中国物流立法的状况

“物流”这一概念是20世纪80年代才被引入中国,现行的物流的法律法规涉及了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相关的各个方面。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健全。截至目前,中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从法律、行政法规、各部委颁布的规章三个效力层次上颁布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以及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部委印发的规章制度,如《关于加快中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总体上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形成一部独立的、完整的物流法律体系。

(三)物流法律体系对物流业发展的作用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任何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整合物流各环节各功能有序运行,协调各产业之间依据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形成行业优势,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市场稳定运行。

二、当前中国现代物流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形势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

1. 物流法律体系不健全。尽管从数量上中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不少,但缺乏专门的物流法律法规,物流立法大多是根据各个行业中的物流活动来制定的,只能起到维护基本秩序的作用,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从而使物流法律规范缺乏指导性、规范性,不利于整合物流各环节之间的关系,阻碍了中国物流业的发展。

2. 物流法律体系与当前的发展状况不匹配。中国加入WTO以后,物流业作为一个服务行业在面临巨大威胁的同时也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物流业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日益国际化,出现了有别于传统物流的新特点,而中国目前大多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相对滞后,是继承计划经济体制或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期的体制,从而造成法律体系不能适应当前物流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尤其是随着物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地被应用到物流中去,改变了商品流通方式,现代物流逐步取代了传统的物流,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凸显物流产业立法缺失。如网站商店销售商品的所有权问题的处理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中尚属空白,无法可依,这就造成网站商店与商品配送企业双方在责任承担时的互相推诿情形,造成了物流法律法规与相应的物流活动脱节。另一方面,在物流标准化建设方面,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与国际物流标准之间衔接与配套不够,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增加了物流成本。

3. 当前中国的物流法律政策杂乱无序,缺乏政府的宏观调控。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物流业的认识比较晚,理论上也不够成熟。目前中国政府只是在政策法规方面提供保障,而调整不适应物流发展的政策,为各类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宽松的宏观环境,特别是为物流业的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发展创造条件,缺乏从宏观的层面对物流法律政策的指导。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物流法律法规落后严重影响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第三方物流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引起了众人的关注,随着人们对第一利润源、第二利润源关注的淡化,有第三利润源之称的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起着重要的作用,事物通常具有两面性第三方物流在给国家及企业带来巨大的好处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第三方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法律法规内容滞后,各物流立法之间不协调。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是空白,不存在约束物流企业经营行为的准则,有关物流经营人与货主企业、分包方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模糊不清的,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也无法确定。此外,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仅限于运输、仓储等具体物流环节的法律法规。第三方物流的出现改变了传统运输和仓储业的运作模式,给中国的物流立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第三方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与物流法制环境的不协调严重影响第三方物流的发展。

三、完善中国物流法律体系的策略

(一)基于中国当前的物流法律状况,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物流法

发展现代物流业,需要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规范物流行业中的无序现象。在市场经济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物流法制建设,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局限,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首先,作为政府部门要从宏观层面入手,要认真清理、修改当前法律体系中因为时空差异造成的适用范围有误、规制过时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地填补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空白地带,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要求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中国的物流产业在不断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中健康发展。同时根据当前的形式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物流主体法、物流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国家保障法等方面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各物流主体之间关系协调,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物流法》。其次,作为地方政府部门要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的较大差异,在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建立适应当地物流产业发展要求的物流法规。各地的物流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立业素质和融资能力不同,为当地的物流法规建设添砖加瓦,不断地为全国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经验和依据,促进各地区的物流企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标准规则的制定,填补法律中的“空白地带”

任何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标准,目前中国在物流标准建设方面相当薄弱,只有中国物资流通协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其确定了当前物流领域己基本成熟的145条术语的定义并在物流业的规范化过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物流业本身是一个环节众多、内容复杂的大系统,一项物流活动的完成,需要众多物流要素共同作用。中国加入WTO以后,伴随着国际化的进程的加快这些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加快对现有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标准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实现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推广实施托盘系列国家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托盘。另一方面要加强完善快递业立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三)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净化中国现代物流法律环境,提升物流相关法律的效力水平

观念决定行为,只有在正确的观念下才能产生出正确的行为。因此在现代物流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摈弃传统的从物料管理到物流增值服务的全方位服务观念,要从宏观层面考虑建立现代化的物流产业政策体系,抛弃传统的利用权利大棒粗预市场正常运行和竞争秩序的方式。此外,当前的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大多的法律法规是由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分散于海陆空等交通运输部门的“办法”、“条令”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层次较低难以形成法律效力,形成了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因此作为政府部门必须建立起协调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组建的物流法规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清理、制定系统的物流法规体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律框架。

(四)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改善第三方物流的法制环境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科学的管理方法与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第三方物流发展的必要条件。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虽没有专门的物流法规但是有针对物流各环节的法规条款,政府并不直接制定物流产业政策干预物流发展,而是通过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的法律确定物流发展的近期和远景目标,同时特别重视物流活动的监管和标准的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为物流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借鉴发达国家第三方物流发展的经验,改善第三方物流的法制环境应从法律层次和政府的管理方式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根据当前的形势,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物流企业法》,明确物流企业的性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及其限制、免除等,设立统一的物流管理机构,并规定物流企业设立条件、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对物流业统一进行审批、管理、立法,对全国物流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管理,促进物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转变政府的管理方式,由原来干预企业的经营转变为科学引导,发挥政府的作用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做到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统一,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层次结构以及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律框架,为第三方物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结束语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尽管中国的物流业发展的非常迅速,但是还存在许多的问题,这种美好的现象将是短暂的,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只有科学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中国的物流业始终保持着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势,在当前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下,国家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中国的物流业应该借此东风完善物流立法,保证物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志.我国现代物流法律现状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22).

[2]陈金涛.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理论思考[J].当代法学,2007,(2):119-123.

[3]陈代芬.我国物流法规建中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2,(12):31-32.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Modern Logistics Legislation in China

Peng Xin

(kainuo Economic Development Co. Ltd. Guangzhou 450000,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