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规章制度处罚规定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规章制度处罚规定

第1篇: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无效,单位逾期不改的,将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行。

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显然是一把双刃剑。

直接禁止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从制度层面上保护了员工的利益,防止一些企业制定严苛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任意的处罚,通过剥削员工的利益来减少人力成本的支出。其中最为典型的例子是:广州海珠区某酒楼一位洗碗工,前不久被指偷喝了酒楼一碗粥,被罚款2000元。

但这也给合法经营的企业出了一道难题,对员工进行小额罚款本来是希望员工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素质和岗位责任心,提升团队的凝聚力,让企业生产经营更具有效率,而该条例的出台无疑提高了企业管理难度。

未来应如何降低该条例给企业带来的管理风险呢?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何去何从?本文将结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尝试给出解决方案。

1982年4月10日原劳动部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虽然该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都参照该条例,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对员工进行罚款。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并没有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规定。

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明确规定了单位有权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但并未对企业的罚款权进行限制,同时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引用《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同年1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限制了企业对员工的罚款权,具体规定为:“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目前《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仍然现行有效。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与该条例第51条相冲突,应如何适用?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效力级别属于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性法规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先的规定,应优先适用《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效力级别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依据2002年2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法制局关于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二、关于特区法规的适用中的(一)“特区法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在特区内适用特区法规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的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的效力高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因此,在该条例生效以后,深圳市企业应仍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但实务中应注意的是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建立、完善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

工资的定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规定对工资做出以下定义:“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上述规定的员工工资,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企业扣减的。

该条例第51条规定的例外

依据该条例第51条的规定,虽然法规直接限制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的则不受该条限制。所以深圳市外企业应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企业有权向劳动者主张赔偿因其过错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每月赔偿额度应受到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的限制,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对策

应明确在该条例正式实施以后,企业不能依据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直接罚款。因此,企业应删除对员工罚款的相应规章制度,重新思考新的管理模式,以应对新出台的条例。

作为企业对员工最直接的管理措施如考勤制度,受该条例的影响是最大的。为正确适用该条例第54条规定的同时,也能对企业员工进行有效的管理,如下建议和对策可供参考:

非经济性处罚取代罚款

企业可对违纪员工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非经济性处罚取代原有的罚款制度。譬如迟到1次被1次警告,警告达到3次被记过1次,累积记大过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可依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设置非经济处罚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并列明每种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对新入职的员工必须要求其知悉并签字确认有关的规章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后,违纪员工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以证明其已知悉并同意企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

对超过一定的处分次数的员工,则应视情形对处分行为进行公告,让员工引以为鉴,改正自己的工作作风和态度。

薪酬设计上不做减法,做加法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4条,奖金属于工资的一种,也就是说扣减奖金就是扣减工资。企业必须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如企业可创设出勤奖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出勤奖的定义:出勤奖并非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的数额并不固定。

这种奖金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全勤奖金,而是通过累计积分来发放奖金。该奖金可分别设置几个级别,每个级别有该级别所对应的积分范围,按员工每天的考勤计算其当月累计出勤积分,奖励相应的奖金。若员工月平均积分低于一定额度将处以非经济性处罚;严重者,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按绩效考核计发工资

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可对当月员工完成的工作量、工作完成情况、工作作风等进行评分,所得分数与该名职工所在岗位对应的岗位系数相计算,以得出该名员工当月的工资数额。

员工的出勤情况可以作为绩效考核项目中评定工作态度的参考,出勤情况间接影响员工当月所获得的工资。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能否衡平当今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

第2篇: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论文关键词 经济处罚 合法性 合理性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曾遇到过一起案件,原告是一家货运公司,被告乃其公司的一名司机,原告制定的“司机管理规定”中规定司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违反该规定的处以记过、罚款2000-5000元、直至开除。被告与公司另一司机共同驾驶一辆货车。某日,案外人顶替另一司机与被告共同驾驶原告的货车从厦门开往深圳。此事被原告发现并作出处罚决定,扣罚被告5000元行车补贴并开除被告。后被告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返还被告被扣罚的5000元工资。市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原告一次性返还被告已扣工资(罚款)人民币5000元。原告对此裁决不服,故至本院。当时笔者的意见是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企业相应的经济处罚权,所以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但这引起了笔者的一些思考,适度的经济处罚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现如今,各种经济性的罚款在用人单位并不少见,最常见的莫过于以迟到、上班时间吃东西、睡觉等作为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我国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在于1982年国务院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第11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适用经济处罚的各种情形,比如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等。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于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可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经济处罚问题并没有相关规定。而实践中,采用经济处罚权进行管理的企业不在少数。所以有必要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因“罚款”一词易引起歧义,故本文使用“经济处罚权”这一说法。

二、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法性分析

企业对劳动者适用经济处罚是否合法,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是合法的主要原因有:

1.《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没有禁止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依据“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企业拥有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而且已经有某些地方立法率先试水。如2008年11月1日深圳市开始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地方性劳动专项立法都有国家劳动、工资等法律规定作为其上位法源,并且都经过合法性审查。所以,这些地方性立法不但为区域内行使内部处罚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央立法机关在该问题上的认可态度。豍 2.企业经济处罚权是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对各自权利义务达成的合意。在我国,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的依据一般是企业规章或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赞成者主张制定企业规章是企业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所以企业为了更好的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企业规章中设立一定的经济罚款条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经过分析,上述两种观点都不足以说明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法性。众所周知,“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其所适用的范围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是以剥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代价的,如果任由企业利用这项原则去侵害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地位将每况愈下,将劳动者置于更加危险的地位。所以笔者认为劳动关系领域不宜适用“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至于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其属于地方性法规,力避罚款一词,但这里的“经济处分”指的是行政法意义上的罚款。企业并非行政法意义上的执法主体,不能行使行政罚款权。该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其合法性必将面临质疑和挑战。因此,要使经济处罚合法化,必须寻求上位法律支持。竖另一方面,用企业规章制度来论证企业经济罚款行为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否定了我国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的事实。经济处罚金的性质,在我国学界一般被定性为违约金或赔偿金。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表明除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两种情形外,劳动合同中不得另约定其他形式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表明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除此以外,再无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因此,多数情况下,因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企业要求赔偿同样是没有法律支持的。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故目前企业对其所属职工进行经济处罚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是违法的。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企业经济处罚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三、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的合理性分析

对于企业是否享有合理的经济处罚权,目前理论界众说纷纭。反对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的主要理由是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出发,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企业很可能利用自身的优势滥用此项权利,随意处罚劳动者,从而侵害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则在于经济处罚作为一种管理手段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经济处罚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被废止,并无再重新确立的必要。现代企业应随着时代的发展而转变管理理念,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积极创设新的管理方式。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确实存在一定道理,但是在劳动关系中,保护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地位,并不意味着就要牺牲企业的权益。就目前来说,经济处罚确实是一种良好且有效的管理手段。因为相对于其他形式的管理手段而言,经济利益与劳动者具有最直接的联系,赋予企业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管理职工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如果一直过度的保护劳动者的权利,那么不仅劳动者自我保护能力得不到提高,同时也会制约企业自身的发展。况且在职工违反企业规章的行为中,有些并不直接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但对企业的管理有其他方面的负面和消极影响,这理应受到一定的惩罚。但是在我国现在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在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一般的惩罚方式如教育和告诫的效果无法对每一个违反纪律的人起作用,企业劳动纪律很难得到保障。豏如果动辄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更加无从保障。

从国际上看,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的国家不在少数,当然权利的行使会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例如,在日本,就颁布了《劳动标准法案》,规定企业在员工月工资的10%的限度内可以进行罚款。在印度,颁布了《企业雇佣标准法案》,对企业罚款权进行了规定。在瑞士,也同样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允许企业行使经济处罚权丰.在这些国家中,尽管赋予了企业经济处罚权,也鲜少发生我国目前反对者们所担心的侵害劳动者权利的现象出现。我国可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创设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处罚制度。

最后,在现阶段,尽管法律没有赋予企业经济处罚权,但是经济处罚的现象却广泛存在,与其让企业经济处罚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导致劳动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倒不如法律明确经济处罚的地位,并通过辅助的制度防止企业滥用此项权利,如果企业的罚款权行使不仅合法、合理、程序公正,并有相应的申诉机制,对于劳动者的侵害可能性能够降到最低,将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四、对企业经济处罚的法律规制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及从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完全取消企业罚款权是不现实的,企业罚款权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是对员工经济利益的剥夺,因而企业经济处罚权必须要受到法律的规制。

(一)明确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我国应在劳动法律体系中明确确立企业享有经济处罚权。如果将企业经济处罚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规定下来,同时以一定的程序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才会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至于最重要的经济处罚数额的确定,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工资支付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还有企业罚款不对其他福利等待遇产生连带影响,该做法不仅能够维持了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管理,同时又保护了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至于因为经济处罚而导致工资利益的损失,影响基本的生存。

(二)企业经济处罚权的程序保障第一,告知制度。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对劳动者做出经济处罚的直接依据。所以它的订立程序应当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方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就得告知遵守企业规章是劳动者的一项义务,而且对于涉及经济处罚的相关条款有必要对劳动者予以释明。劳动者知晓其所应遵循的权利义务,才能是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的前提。

第二,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织,可以弥补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利益方面的弱势地位,在企业实施企业经济处罚中应发挥作用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工会最主要职责就是在企业规章制定的规章时,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不符合劳动者权利的相关经济处罚条款,敢于提出反对意见;其次,在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经济处罚时,应查看证据是否充分,监督企业实行经济处罚职能。

第三,申诉制度。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的罚款,并不是无条件的接受,公司必须审核对劳动者惩罚的合理及必要性。如若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其可以直接向上级领导提出异议,由作出处罚的人或者部门提出证据证明其处罚的正确性。如果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对劳动者施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提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3篇: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那么我为什么会把这三个词联系在一起呢?请先来看一下这三种身份的概念。

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在组织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管理人员工作绩效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组织的日常经营状况以及企业的成败兴衰。

钟馗:中国民间传说中能打鬼驱除邪祟的神--赐福镇宅圣君,民间常挂钟馗的像。春节时钟馗是门神、端午时钟馗是斩五毒的天师,钟馗是中国传统诸神中唯一的万应之神,想福来福,要财得财,有求必应。

门神:门神系道教因袭民俗所奉的司门之神。在我们中国,可以充当门神的人物有很多很多,主要有:关羽和张飞,佛教的四大天王以及韦驮护法与伽蓝护法,张、黄、蘇、李四将军,王天君和马天君,神荼和郁垒,方弼和方相这哼哈二将以及《封神演义》当中的郑伦和陈奇,秦琼和尉迟恭,青龙和白虎,赵云和马超、马岱,薛仁贵和盖蘇文,孙膑和庞涓,白起和李牧,扶蘇和蒙恬,秦三世和楚义帝,孟良和焦赞,燃灯道人和赵公明,姚期和马武,魏徵和徐茂功,赐福天官和刘海,加官神和晋禄神,和合二仙,玄坛真君与五路财神,关胜、关平、周仓,徐延昭与杨波,裴元庆和李元霸,岳飞和温琼,岳云和狄雷,赵匡胤和杨衮,胡大海和常遇春,还有就是刚刚才说到过的锺馗。但在这些门神当中,流传最广的,也是最受百姓欢迎的,当属秦琼和尉迟恭。

介绍过这三种身份的性质之后,大家应该可以看出他们的共同点与差异了。他们的共同点,就是都有监督作用,管理人员监督的是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员工,门神当中的秦琼和尉迟恭监督的是各路牛鬼蛇神,钟馗监督的是路上闲逛的魑魅魍魉。同时,他们在都具有监督作用的共同点之外,还有些微小的差异,大家可以静下心来仔细的分析、推敲一下他们之间的差异,笔者认为,管理人员和钟馗之间的差异还是很小的,但管理人员、钟馗与秦琼和尉迟恭之间的差异还是很明显的,差异就是门神只能贴在门上吓唬各种小鬼,而管理人员和钟馗可以主动的出去“捉”。管理人员可以去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违规人员,然后给予这些违规人员相应的处罚,钟馗可以去捉那些违背了天条的各路小鬼,将神话传说当中的各种人物与现代管理制度相结合,还是很有趣的。

笔者曾经在一本杂志上看到一个观点——说国人的奴性比较强,笔者认为确有些道理。

举一个真实的例子。

笔者就职的公司,因为餐厅的场地有限,所以每天午餐时都要请就餐人员分别按时段就餐。简单的要求就是:一线人员在每天的11:30分开始就餐,二线的管理人员要求在每天12时开始就餐。同时,这两个所要求的时间不得提前,为什么不能提前去餐厅就餐呢?因为如果早于11:30分去餐厅就餐,饭菜还没有准备好,大家都拥进餐厅会给餐厅的工作人员带来不便,同时,也不利于保持餐厅的卫生状况。如果早于12时就去餐厅就餐,11:30分去的一线人员就餐还没有结束,会造成餐厅的混乱,只有遵守一线人员11:30分开始就餐,二线管理人员12时开始就餐的管理规定,才可以实现既不影响餐厅人员按时开餐,又不影响餐厅就餐秩序的基本要求。

但是,这个基本的小小的要求,如果没有管理人员的死看死守,仅凭着员工自觉遵守,是几乎永远都无法实现的。

这个按时就餐的通知以文件的形式公布之后的前两天,公司的员工遵守的都还不错。

一线员工基本没有早于11:30分去就餐的,二线的管理人员也可以做到不早于12时去餐厅就餐,但从第三天开始,大家就把三天前公司的要求抛在脑后了。食堂管理员私下里和笔者说:“领导,你抽空去楼下餐厅看看吧,得管管了,现在每天11:20楼下餐厅的窗口就得排上20多人的队了!”“哦?这样!好,我明天中午去楼下看看,如果有必要的话,就按制度的要求处罚几位,不然大家记不住公司的要求。”笔者这样回答食堂管理员。

第二天,为了解决昨天食堂管理员向笔者反映的不按时就餐的问题,笔者在中午时放下了手头的工作,带着《行政处罚单》在11时15分走进了公司的餐厅。食堂管理员所言果然非虚,刚过11时20分,就有两名公司车间的同事走进了食堂。笔者问他们二位:“你们没看到公司关于按时就餐的规定么?”他俩满脸通红的同时哑口无言,笔者说“抱歉了,我只能按照公司的规定,对你们二位每人处以5元钱的罚款,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你们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不能,更不能践踏规章制度,你二位就当一人消费5元钱吃顿中午饭吧!希望你们下次不要自费进餐,谢谢支持!”这二位亲爱且可爱的同事自知理亏,什么都没有说,也没有争辩也没有请笔者手下留情,转身退出了餐厅。他们二位走出餐厅之后,后面再没有一位同事提前进入餐厅,想是笔者在餐厅进行违规处罚的消息被他二人给走漏了!

自打这次笔者对违规人员进行了处罚之后,餐厅的秩序着实是好了几天。好到什么程度?好到11点30分之前,即使有提前收工的同事可以就餐,也不敢进入餐厅等候,宁可在餐厅外面等着,也绝不踏进餐厅一步,那时的餐厅,真的就和“雷池”一样啊!11点30分之前,餐厅外面全都是等候进餐的同事,11点30分一到,大家立刻有序进入餐厅排队等候就餐,而且排队的过程中没有一位插队、加塞儿的同事,那真是可以用一句成语来形容——秩序井然。

但是好景不长,这种美好的秩序井然现象,只持续了短短的不到一周时间就又变成“涛声依旧”了!笔者因为分管工作较多,没有办法每天都下楼去餐厅,监督大家遵守就餐要求时间的落实情况,因此在五个工作日之后,食堂管理员再次来找笔者说:“领导,你还得下去看看,这几天餐厅的就餐时间又没有人遵守了!”笔者呢,没有办法,只好再一次拿着《行政处罚单》走进餐厅。公司的同事们,还是很聪明的!11点22分,公司餐厅的玻璃门外面闪过了一双眼睛,快到笔者这裸眼5.0的视力水平都没有看清是谁!虽然没有看清是谁从餐厅玻璃门外闪过,但是笔者却听到了一句清晰的话语“领导在里面呢,不能进去!”听到这句话,笔者是哭笑不得啊!这帮可爱的同事,他们改变打法了,他们开始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看着笔者了。没有办法,只能接受这个现实。这,也许是企业的一种无奈,或者说,是企业的一种悲哀。

正因为这种现状和无奈,致使笔者在某一天,再次下楼去餐厅检查就餐时间落实情况的时候,突然有了一个这样的想法,既然笔者在餐厅就可以秩序井然,既然笔者在餐厅就没有人插队、加塞儿,那就去婚纱影楼做一个笔者的喷绘照片挂在餐厅墙上呗!咱多花点儿钱,咱做个大的,咱做个比真人还大的,花不了几个钱不就把监督就餐时间的问题解决了么!把笔者的喷绘照片挂在餐厅的墙上,就像年节时在门上贴门神一样,用笔者的照片把那些企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小鬼”吓跑,笔者,老刘,也当一次公司的“门神”!或者,笔者也可以当一次钟馗,发挥一下“捉鬼”的职能,把上次那位玻璃门外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闪过的仁兄逮出来。哈哈!多么有趣的一个想法啊!”

这只是一个故事,一个真实的故事,这不是神话传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企业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也正因为有了笔者亲身经历的故事,才有了笔者所提出的疑问——管理人员是钟馗还是门神?管理人员,钟馗以及门神的定义,笔者在本文的开头已经向大家做过介绍了,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说一千道一万,其实目的只有一个,应该如何解决当前企业当中存在的员工自觉程度不够,需要死看死守监督要求落实结果的实际问题。

多数人,大多数的人,都是自觉程度不够的,都是需要被监督的。但是,不能用管理人员的喷绘照片去监督啊!不能往公司门上贴门神去监督啊!不能请天师钟馗去监督啊!管理人员应该如何解决监督落实结果的要求,请听笔者下面的一些建议和观点。

笔者认为要解决管理工作当中的死看死守现象,首先要把拟订规章制度作为工作重点。规章制度的拟订要规范,要细致,要全面,要没有空子可钻,要明确奖励办法及罚则,要确定一项制度要求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为了使各位同行可以更加明晰的了解笔者所说的这第一个建议,笔者再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

作为公司的行政管理人员,笔者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拟订、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按照公司的要求,某些行政岗位的工作人员,在产生加班时可以按照加班的工作时间折算存休,不计算加班费用。这是一个在笔者未到公司之前的规章制度,笔者就职于公司之后,说实在话,并没有发现此条规章制度有何不妥之处。但是在后来的某一天,问题自然而然的出现了,因为公司的某些员工发现这条规章制度有一个空子可钻。空子在哪里?空子就在规定了可以存休的同时,没有规定不可以必须先有存休然后才能休息。所以,某些聪明的同事就在自己有个人事情需要处理时,只和本部门的主管领导打个电话告诉一声说:“领导,我先休息了”,之后就心安理得的办自己的私事去了,待私事办完之后回到公司上班时,再在公司多呆上那么几个小时,报个加班把已经休过的时间补回来,这是一个多么有创意的做法啊!这是一位多么聪明的同事啊!古人云:“闭门常思自己过,闲谈莫论他人非”,在这个真实的故事发生之后,我不断的反思自己的行政管理工作做的是否完善,反思之后的结果就是——作为一名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在拟订规章制度时,力争做到尽善尽美,做到滴水不漏,做到没有空子可钻,不然,就会给一些聪明的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造成可乘之机。

第二个关于解放行政管理人员自己,又不影响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的建议就是充分授权。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将行政处罚权授权给有责任心的,敢于坚持原则的,工作时间相对宽松的一般管理人员。在前面笔者所说的食堂事件出现之后,笔者在公司设置了一个“督导员”岗位,将公司一名老职工的工作内容定性为“公司督导”,同时授予该员工行政处罚权。这位公司的老同志在公司就职时间超过十年,对公司的了解程度比笔者还要全面,而且他本人性格刚直,处事公平,敢说敢管,敢于坚持原则,平时他的工作内容不是很多,工作的闲暇时间他经常自发主动的去公司餐厅帮忙,笔者认为他是替代其监督公司用餐管理规定的最佳人选,因此在要求他监督公司用餐管理规定的同时,赋予他行政处罚的权利,可以代替笔者对违反公司规定的人员直接进行处罚,此举公示之后,食堂再无违反规定的现象出现,而笔者本人,也因为找到了合适的“门神”来替代自己,而解放了自己的有效工作时间。

最后,就是要将监督检查工作定性为“常态管理”工作内容,在拟订好完善的规章制度,充分对合适人选授权的同时,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相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要通过抽查来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和落实。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可以使企图钻空子的聪明员工摸不着管理人员出现的时间、次数和规律,既然摸不到“天师钟馗”出现的时间、次数和规律,又害怕自己因为违规而被“天师钟馗”擒住,那就只有老老实实地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这一个选择了。这三项“组合拳”同时打出,管理人员就可以将“钟馗”以及“门神”的“神力”集于自己一身,就可以在解放自己有效工作时间的同时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说了这么多,管理人员到底是“钟馗”还是“门神”呢?

笔者认为,管理人员即是“钟馗”又是“门神”。规章制度公示、之后,需要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所要求的落实结果时,管理人员是“门神”,要时刻从合适的角度去观察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贴在”或“挂在”合适的地方发挥威慑作用。当有极个别聪明的员工违反了规章制度之后,或即使没有事实违反规章制度,但将要违反规章制度的苗头出现之后,管理人员必须发挥“钟馗”的作用,将这些有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小鬼儿”抓出来,对他们按照“天条”进行严肃的处罚,以便于公司的运营工作正常开展。同时,通过这种奖励先进员工,处罚后进员工的行政管理手段,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公司员工的日常行为,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标准。

第4篇: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关键词】规章制度;执行力;“错、忘、漏”

0 引言

在空中交通管制运行工作中因“错、忘、漏”原因导致的不安全事件时有发生,而每次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进行案例分析后,得出的结论都很相似,大多数都是因为管制人员未能很好地执行落实规章制度,即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造成的。本文就如何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防止“错、忘、漏”的现象,谈谈自己的看法,提出一些建议。

1 发生“错、忘、漏”原因及解决措施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空管安全保障工作中,各类规章制度都是多年来用很大的代价甚至是鲜血和生命换来的,也是经验、教训和智慧凝结而成的。因此,规章也就成了保障飞行安全的前提和法宝。

少数不安全事件是由一些偶发性的原因所致,而多数不安全事件则是由屡发性的“错、忘、漏”导致的。究其原因大多是违反规定、违章操作所造成的。这就说明在空管保障工作中对规章制度的执行还缺乏力度。下面本人结合实际工作,就如何加强规章制度执行力防止“错、忘、漏”谈几点意见。

1.1 加强管制人员对规章制度的学习,正确执行规章制度,是防止错忘漏的重要预防措施

1.1.1 不熟悉或不理解管制运行中的规章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个别一线管制运行人员的违章行为,不是没有执行规章制度,而是根本就不熟悉规章制度中的某些条款或对某些条款模棱两可造成的,更有甚者对最基本的间隔标准都没有完全理解,又怎么谈得上执行与落实呢?那么不发生“错、忘、漏”也就是不可能的,而且所犯“错、忘、漏”的几率也会很高。比如在区域管制的运行手册中明确规定,雷达管制间隔:相对穿越逆向或交叉飞行的航空器在相遇点前完成穿越并建立高度差时,航空器之间应有不小于40千米的间隔。而部分人员却理解为只要逆向或交叉飞行的航空器之间有不小于40千米的间隔就可以互相穿越高度,这就是典型的没有吃透规定,这种理解是多么的可怕,当然出问题也就是很正常的事。

1.1.2 规章执行落实中抱侥幸心理,明知故犯

在实际工作中还发现,有部分人员虽然对规定标准很熟悉,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随心所欲,不严肃,任意篡改标准规定。本应该是20km的间隔却用18km,自认为小一点没关系。还比如航班呼号不呼全,不加公司冠名,结果与其相似的呼号混淆;还有比如:明确规定相对活动要进行通报,并且要进行雷达冲突连线,而个别人员偏不按此要求做,结果会造成上错高度或下错高度的事件等。抱着侥幸心理,明知故犯,殊不知小错会铸大错。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规章制度、各种标准的学习及培训。定期组织一线运行人员对规章制度、各种标准进行复习学习,逐条逐款吃透理解规章制度、各种标准,不走过场。同时加强考核力度,要适当提高考核标准,比如95分以上算合格等措施。考核不合格要求重新学习,追加培训等,决不姑息迁就,直至考核通过。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以口试抽查的方法,让一线人员讲解规章中某些条款,检查其是否真正理解掌握所用规章制度。

1.2 充分发挥带班主任在规章制度执行与落实中的监督与管理作用

首先,带班主任在现场运行中要起表率和带头作用,带领大家积极主动去执行与落实规章制度。带班主任是现场运行的核心,无论是在管制席位拿话筒亲自指挥,还是在现场管理一定要严格去执行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一个模范带头作用,其他管制人员也才能自觉主动遵守执行规章制度。作为带班主任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运行情况,掌握各席位人员对规章制度的执行及落实情况,时刻掌握各席位人员的动态变化。切实解决好运行中存在的各种违章问题,对于违章操作现场及时纠正,并按相应的奖惩规定处理,决不姑息。真正行使好带班主任在规章制度落实中的监督作用,把好防止“错、忘、漏”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

其次,现场管理要严、细、实。严就是在规章制度执行与落实中要循规蹈矩,不能有偏差。严格执行本部门《运行手册》等规章,对于违规操作严厉批评,及时纠正,杜绝人情。在纪律方面不要因为飞机流量少时就可以胡乱走动或聊天,管理一定要严格;细就是要从细微处做起,防微杜渐。从进程单填写、摆放,通话用语,每一个计划处理等等方面细管。不能因填错了一个时间,或航班号写错了一个字母而不及时进行批评纠正,“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大家应该明白;实就是实事求是,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要从实际出发,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从每个席位人员对规章执行的情况入手,在管理措施上要有超前意识,提高对各种“错、忘、漏”的预见性和防范能力。当发生“错、忘、漏”后要积极面对,并查找根源,及时纠正。不要因为怕承担什么责任或要受什么处罚而遮遮掩掩,隐瞒不报。切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一定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做好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1.3 提高管制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各类规章制度都是多年来在飞行安全保障实践中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经验教训和智慧凝结而成的,也是保障飞行安全的法宝。防止“错、忘、漏”,认真学习、掌握、贯彻好规章制度,是空管安全保障工作的前提。一线管制人员是规章制度的执行者、落实者,是安全保障的直接参与者,完善的规章制度如果不去执行,安全保障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在规章制度的落实过程中,要注重一线管制人员安全意识的培养,要使每一个管制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把落实规章制度作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家庭幸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自觉行动。

培养一线管制人员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意识,杜绝违章操作,切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08年全国民航空管发生的几起不安全事件,仔细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一点是管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指挥造成的。所以要通过多渠道加强管制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使每一位管制人员拚弃不良的工作习惯,按章操作,自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防止“错、忘、漏”的以及杜绝人为因素导致的各类不安全事件发生的有效途径。

1.4 加大奖惩力度,促进规章制度执行与落实

为了能有效的落实规章制度,激励管制人员主动去执行落实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奖惩办法,引导管制人员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强化自律意识,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从而自觉遵守落实规章制度,防止“错、忘、漏”行为发生。

奖励是对管制人员正确执行、落实规章制度的认可和肯定与鼓励。惩罚则是对违章操作行为的制止与否定。奖惩在规章落实中起着积极的引导与激励作用及意义。

对一线管制人员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各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考核量化奖惩细则。在管制工作中对于那些长期能够按章操作,及时弥补和制止“错、忘、漏”行为,起到表率作用的人员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在同时也激励了其他人员;而对于那些违规操作有令部禁者,就要根据各科室及局里完善的奖惩规定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待岗培训,调离管制岗位等措施进行处罚。让其认识到违规操作的后果及严重性,并吸取教训,同时也可起到警示作用。通过奖惩制度,让大家从“让我遵守规章制度的观念,转变为我要遵守规章制度的观念”,从而减少防止管制人员因主观行为因素导致的“错、忘、漏”事件的发生。

2 结束语

规章制度是靠人执行的,再好的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执行与落实,它的实际效能都会大打折扣。为了保障规定制度的执行力,需要不折不扣自觉去执行落实,这样才能使规章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防止“错、忘、漏”发生。

【参考文献】

[1]CCR-93TM-R4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Z].

[2]关于进一步完善管制员“双岗制”加强管制现场运行管理的意见[Z].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2006.

第5篇: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关键词】习惯性违章;根源;预防

一、习惯性违章的定义

违反国家和上级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本单位制定的各种规程、规定而进行的作业行为称为违章。在无意识当中经常发生或重复发生的违章,即为习惯性违章。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绝大多数属于习惯性违章。

二、习惯性违章的危害

众所周知,发生事故的原因绝大多数是违章作业造成的,而我们电力行业的很多作业属于危险型作业,来不得半点马虎。电力行业在多年的生产实践中,用血的教训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违章作业就违反了这些制度,把血的教训之于脑后,其结果必然导致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

我们身边经常发生的习惯性违章,因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有的不能马上就造成事故,所以又带有很强的感染性,一人违章可以传播给他人,形成多人违章,对安全生产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三、习惯性违章的表现形式

习惯性违章可以说是经常发生的,绝大部分是由于长时间养成的不良工作习惯,在工作中无意识地表现出来的。由于习惯性违章发生的频率较高,直接导致事故的机率又很小,往往不被人们重视,不易被发现。习惯性违章主要通过两种形式表现出来。人的表现形式:人在工作中表现出来的违章行为,如不戴安全帽,登高不系安全带,随意跨越遮栏,工作中着装不合格等。物的表现形式:设备、设施、工具功能不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及工器具不合格等对工作人员构成的威胁。

四、习惯性违章的根源

习惯性违章的危害远比偶然性违章大得多,这一点以使员工们所共知的,其流传面之广员工们也是清楚的,但习惯性违章却屡禁不止,随时随地的发生,这与习惯性违章产生的根源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心理因素:心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习惯性违章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也是促成习惯性违章最主要的原因。共分为:惰性心理:表现在作业者贪图方便,图省事,怕麻烦,走捷径,因而越过某些规定,置规程于不顾。冒险心理:表现在工作粗心,爱冒险,对规程、制度缺乏深刻的理解,对其中的规定想有新的尝试。侥幸心理:许多人有撞大运的侥幸心理,尤其是技术熟练的工人,认为违章不一定出事,哪有那么巧,事故偏让我碰上,我从来就这么干也没出过事。自负心理:有些人过于自信而忽视潜在的危险,致使他们违背规程而擅自工作。逆反心理:别人怎么干他们就怎么干,不动脑筋,认为规章制度是束缚手脚的枷锁,有章不循,明知故犯。

2、行为因素:有些人在长期的生活和工作中养成了不良的工作习惯,他们工作很认真,但工作起来从不考虑其他方面是否会对自己造成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工人进入工作现场前着装合格,防护用具一应俱全,一旦干起活来,就脱掉工作服,摘掉安全帽,防护用具也放到了一边,只管干活,全然不顾对自身的安全防护。

3、环境因素:工作现场环境恶劣,对工作人员的习惯性违章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如工作场所的空间狭小、温度高等,都容易促使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着装,不使用防护用具。在时间紧、任务重、特别是带有抢修性质的工作,节假日期间,即将下班或作业收尾阶段和带有竞赛性质的作业中,工作人员往往为了抢进度而摆脱规章制度的约束,造成违章作业。

4、管理因素:管理不严或不到位,是习惯性违章扩散的根源。规章制度不健全,对违章行为界定不准,导致了习惯性违章的延续。管理不严,是某些违章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惩处,致使他人效仿,造成违章行为的扩散。某些场所的警告标志不清,对安全措施把关不严,使违章行为直接造成事故。

5、设备设施因素:设备设施的功能不全,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可以使人的违章行为得以延续。人的违章行为不能马上被制止,也是违章行为普遍存在的原因。

五、预防习惯性违章的措施

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控制和预防习惯性违章,对控制事故,保证安全生产,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对安全生产最具决定性的因素,而习惯性违章就发生在人的身上,通过人的行为构成对安全生产的威胁,因此,控制好人的行为是控制和预防习惯性违章的关键。

1、挖掘习惯性违章的思想根源。人的行为是受心理活动支配的,是心理活动的表现。习惯性违章行为,同样也是违章者心理活动的表现,只要从心理活动入手,消除违章心理,就能有效地控制习惯性违章。加强安全教育,使工人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在思想深处提高对反违章的认识,达到我不想违章的目的。还要加强安全培训,使工人知道规章制度是怎么规定的,我怎样做才能不违章。只要做到这些,就能从主观上控制住违章的发生。

2、健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人们行为的依据和准则,规章制度不健全,就会给违章带来可乘之机。要达到控制和消除违章的目的,就必须健全规章制度,使工人明白哪些行为是违章的,发生违章后要受到哪些处罚,对处罚违章做到有理有据,让受罚者心服。

3、严格监督管理。控制习惯性违章,光靠人的主动性还不够,还要靠严格的监督管理,对习惯性违章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达到处罚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对违章的处罚不能手软,否则就起不到震慑的作用。

第6篇: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关键词:经济处罚权;有效管理;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我国企业对员工拥有经济处罚权(又称之为罚款、经济处分①)源于国有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和第16条②,虽然其适用条件和存在基础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但相因成习,基于种种原因这条陋规大兴于世甚至于扩大到企业可以随意克扣工人工资并使之成为惯例,至今还有人对此津津乐道不忍释手,曾震惊一时的汕头讨薪纵火事件的导火索也正是以原料欠缺为由的扣薪,这是一记警钟。悲剧已经发生,如何制止再次发生就需对经济处罚权进行彻底的检讨,本文拟就该问题的各种观念进行讨论以期能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工资属于员工私人财产,对于私人财产的处分要么依法而为要么依约定而为。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首先应以劳动合同为准,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特征,使得劳动合同的条款不但有契约自由的原则而且有法律强制性的补充条款,而强制性劳动法律法规是不依意思自治为转移的,企业所拥有的经济处罚权亦应从此出发进行探讨。

一、关于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的观点

目前关于企业拥有经济处罚权的观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1.有效企业管理的需要,经济处罚同教育告诫、解除劳动合同相比,在处理违纪职工“大法不犯,小法不断”的中间行为时,具有明显的简便易行性和高效性。经济处罚可以根据违纪行为的次数和轻重不同,在数额上进行细微的调节。同时,经济处罚对于同一企业的劳动者,可以做到尺度一致。这是教育告诫手段所不能比拟的。同时,由于经济处罚手段简单明了,比其他任何处罚手段都容易操作,能实现最快的管理效率。

2.认为劳动法没有禁止企业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依据“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原则,既然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企业就拥有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的权利。

3.经济处罚权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是契约的一种体现③,经济处罚的本质是违约金。

上述观点从实践需要出发结合劳动法律法规、法理对企业应当拥有经济处罚权做了较为全面的支持,其中有合理的成分,但由于未审视当前中国现状及相关法律及其立法精神而不免陷于谬误,容分析如下。

二、关于企业不拥有经济处罚权的分析

首先就第一种“有效管理”的观点而言,经济处罚权设立于国有企业中初衷确是为了管理,国企职工轻易不能下岗、开除,只能通过此权力提高国企职工劳动积极性,但以多劳多得为特点的经济形态下,这种初衷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性。企业不再具备计划经济时代国企所具有的行政性,员工与企业也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两者之间首先体现的是平等关系,经济处罚权不再具有合法基础。沿用体现对员工的不尊重和财产的剥夺,违背了契约平等精神。所谓“简便易行性和高效性”、“简单明了”体现是缺乏严格程序限制的单方“自由裁量”,在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的今日中更不具有合理性、公平性可言。现代管理学告诉我们,激励优于惩罚,员工的就业目标已经从单纯的生存需求发展到更高的层次,激励手段多种多样,从培训到晋升,从物质技术到管理技术,企业紧抓经济处罚权只能造成彼此对立,而对立对企业的危害要远大于员工。

第二种“法无禁止即为权利”的观点,在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时就为人所引用来为该条例第11条做辩护,早已为人驳斥。作为立法者应适用于“法无规定即无授权”的公法原则,乱用法理将用于私法领域的“法无禁止即为权利”引来辩护,这本身就是错误。退一步讲,该条例想要合法就需取得上位法的授权,上位法关于此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呢?《宪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对员工私人财产保护所依照法律如《立法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没有企业经济处罚权的规定亦均未授权地方性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处罚权的条款,《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本为执行上位法律而设,其超出上位法律范围的规定于法无据,不应持之为凭。

第三种观点较为流行,以契约自由为诉求依据,有其合理之处。但劳动法律法规本具有强制性,劳动合同除意思自治之外亦应受此限制。如前所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没有经济处罚权的规定,企业通过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以违约金来绕道解决此问题,但在《劳动合同法》中违约金仅适用于保密、竞业禁止、接受培训三种情况,除此之外的任何违约金约定均属违法,这就从法律条文上否绝了以违约金掩护经济处罚权存在的可能。就法理而言,首先,经济处罚规定于企业规章制度之中,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一般不会有时间和耐心充分了解企业规章制度,企业亦无向员工解释前述制度的自觉,经济处罚权的存在缺乏公示性;其次,经济处罚权使企业单方面拥有了裁判权,违背了裁判中立的基本原则,而员工则毫无自我辩护的机会和改变结果的可能,程序缺乏公正性;最后,企业在有更多选择的情况下扣减员工作为生存基础的工资为处罚手段,道义上也缺乏正当性。以上的不足就是在我国当前的企业中适用经济处罚权非法的深层次原因。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乃至罚款。此条例将于2013年5月1日施行,这至少可以结束在珠三角地区关于此的争论。

三、结语

即使没有经济处罚权,无论是从组织优势还是资源优势,拥有聘任权、调整岗位权的企业对员工仍然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不服从管理、造成经济损失完全可以追究其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不是用单方形式行使裁判功能。

就目前社会基础及法律精神而言,经济处罚权无论从合理性还是合法性均不能获得认同,继续沿用此陋规只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经济环境计,应该废止经济处罚权。

注释:

①《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六条。

②第十一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第十六条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7篇: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关键词:高校;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B 收稿日期:2015-12-23

一、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特点

(1)我国公立高校的规章制度没有民办高校的规章制度严格。半封闭式管理或者是全封闭式管理是现在很多民办高校的管理手段,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在教室学习,更甚者还会采取点名和惩罚措施,每天晚上进行人数的清点,这些都是公立高校所没有的。

(2)在高校安全管理中,男生比女生松懈。在高校宿舍管理方面,对男生的管理比较松,如在进行女生宿舍管理中,男生进入需要先进行登记,或禁止男生进入女生宿舍。

(3)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严格与松懈与当地的治安状况有关。为了保证和维护校园安全,在社会治安状况比较差的地区,学校会在学校规章制度中设置很多强制性和惩罚性的规定。

(4)高校比较密集区域的规章制度会比较相似。高校密集区的学校在学生宿舍管理、安全管理和违规处分方面所设定的标准差异不大。

二、存在的问题

(1)高校原有的规章制度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差距。我国高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源自于我国的相关规定,如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法律。随着时间的变迁和法律的完善,法律权利义务规则发生了改变;可是高校并没有针对法律的改变而更新,出现了高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不统一的情况。

(2)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第一是没有完善的立法体系和立章规划。第二是因为安全管理规定与实际不符,没有配套的规则和措施,不能推行。

(3)内容缺乏公平合理性。公平合理这一原则在高校制定规定中并没有得到重视,其主要表现在权利和义务内容不平衡方面。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高校管理规定中应该将两者结合,还应该包罗对学生行为进行指引和教育的内容。

(4)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与我国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首先是超越权限后的行政处罚;其次是未经同意和规定免除责任的事项;最后是滥用自由裁量权。除此之外,对于开除学生学籍情形,我国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是还是有学校滥用私权开除学生学籍,这违反了法律法规。

(5)缺乏合理有效的学生救济渠道。如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学生可以去当地法定机关寻求帮助。笔者认为,申诉是最有效的救济办法,因为申诉时间短,耗时少,如果学校不接受申诉或申诉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提讼。现在,我国很多高校都设立了用于学生申诉的机构,可是,因为高校内部申诉机构和程序还存在权利和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导致出现救济力度和成果有局限,裁判立场角度存在偏差等问题。

三、完善措施

(1)为了让学生人身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需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合法性。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权限。第二,法律保留性原则。学校可以设置合理的标准来处理损害学生的基本利益等问题。第三,公平合理性原则。为了保证学校不,高校要提升自身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和约束。

(2)在以上三个原则的指引下,高校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第一,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树立义务和权力平等的观念。第二,创建一套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和立章规划。第三,细化规章内容,创建配套的规则和措施。第四,明确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的责任和职责。

(3)对高校内申诉制度进行完善。为了实现高校申诉方式的多元化,可以通过调解教育行政部门复议制度等救济模式对学生提供帮助。

(4)借鉴“无诉校区”的模式。降低高校内部的诉讼数量,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纠纷,“无诉校区”主要是由学校、社区街道和法院共同创建。如果在高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引入这一模式,提倡创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冠鹏.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3.

[2]白元儒.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0.

第8篇: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受聘方:______________(协议制职工)简称乙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协议期限

协议生效期限为___个月,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甲方以招聘形式选择乙方,乙方自愿形式到甲方工作。

2、乙方负责餐厅、厨房安全、防火、卫生工作,不得有外人随意出入厨房重地,否则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3、乙方负责厨房食品的安全卫生,不得发生食品中毒等事件,如发生食品中毒等事件由乙方负责。卫生防疫部门来检查,如果达不到卫生防疫部门要求,乙方及按要求改正,并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硬件设施除外)

4、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尽职尽责,在菜品,食品花样上不断推陈出新,满足不同顾客的要求。

5、乙方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中爱护设备、节约能源,避免浪费。做到科学组织、工艺合理,做出物美价廉,搭配合理,营养丰富,色、香、味俱全的高品质菜品。

第三条: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酒店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2、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酒店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协议。

第四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为: 元/月

2、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_____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若甲方推后半个月未发放工资,视为违约。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除支付乙方工资外,负责乙方职工餐的提供, 及_____________________,除此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4、乙方在工作期间_________福利待遇,乙方如在工作期间请假,甲方不支付请假期间工资。

第五条:劳动纪律

1、如乙方终止协议,必须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手续。

2、如果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加倍赔偿甲方损失。

3、乙方要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触犯甲方规定的相关制度,甲方有权对其予以警告、处罚、直至辞退。

4、甲方因业务萎缩时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协议终止时,甲方得结清乙方的工资,且乙方不必补偿协议期内的培训费。

第六条:其它

1、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协议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姓名): (签字)

签约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第9篇: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管理,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人人有为的思想,杜绝井上、下各类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克服以往那种“别人违章,与我无关”的错误思想,形成以“自保、联保、互保”三为一体的安全管理机制,养成全矿职工人人参与安全管理,在安全管理中互相监督、互相管理、互相制约、互相提醒、互相帮助,形成人人事事讲安全,群策群力保安全的良好安全氛围和安全管理目标,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本质性转变。经矿务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联保合同。

第一条:合同约定

所有在矿职工必须遵照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矿规矿纪,依法遵章守纪实现安全生产,对于职工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纪行为,矿方有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对直接责任人及其联保小组的其他成员根据我矿《职工安全管理奖惩条例》和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权利。

第二条:安全联保的目标:

以我矿全年安全目标为依据,实现全年无重伤以上人身事故,轻伤率不超过作业人员的2%,机电事故率不超过作业时间的3%。本联保小组成员无“三违行为”。

第三条:安全联保形式:

采用流动式的联保形式,打破科室、队组界限。所有在生产区域 50米范围内的所有作业人员,均为当班联保小组成员

第四条:安全联保小组职责是:

①互相监督、照顾对方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和严格遵守矿上的矿规矿纪及各种规章制度。

②互相督促对方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③发现不安全隐患,互相提醒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

④互相检查设备、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⑤;联保组成员有责任对任何违章作业者进行警示、制止,有权拒绝、制止违章指挥,并向上级有关领导汇报。

⑥进行危险性作业时,进行监护;联保组成员有责任做好班前的安全思想互导工作,增强自主保安意识。

⑦凡发生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互相共同负有责任,承担处罚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