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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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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第1篇: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工程监理 制度缺陷 完善机制 举措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115-01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传统的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已经跟不上快速发展的建筑行业,难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大规模的建设要求改变陈旧的工程管理模式,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机构,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从1988年试点以来,经过五年的试行和推广,对建筑工程建设起到了重要的监督和辅助作用。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正式得到推行,对承包单位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规范建设工程领域的操作,规划工程建设、控制工程质量、协调工程运作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

在建设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适当建议性避免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造成的不当建设行为。工程监理单位还可以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在建设全过程约束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采取事前防范,事中及时制止,事后批评、处罚和调整等措施最大限度的规范工程建设。有利于对工程材料的控制,机具设备的运用,技术方法操作的规范。

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建设工程预定功能的实现并使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设规模逐步加大,建设领域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化,安全事故频发,个别地区形式十分严峻,在广大人民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甚至是危及生命。在建设过程中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既懂技术又懂法律以及相关安全知识的专业监理人员的参与,可以及时发现并改正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违规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并使之达到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实行安全监理制,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介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改变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共同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提高我国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立法层次不够、立法不完备等,在实行过程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也显现出了一定的缺陷。首先,监理制度内容不够全面,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其次,我国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使得一部分合同流于形式化。还存在部分监理人员的理论水平过低,知识结构不合理,现场实践经验不足,协调沟通能力不够,素质亟待提高现象。最后,没有明确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权利:监理工程师只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使监理工作不能充分、全面地展开。另外,在设计阶段没有配套的监理规范,在设计阶段,监理工作无章可循,工程监理形同虚设。

面对这样的境况,我们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作用,推进社会建设进程。

我们要完善法律体系,健全监督机制。目前,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规,大多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要提升工程建设监理法律地位。我们应总结经验,借鉴国际做法,建立和建全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体系,使建设工程监理有法可依,使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制度法,规范化。

我们还要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从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建筑业飞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对建设工程材料、规格、程序相关标准和规范也不断更新,这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与时俱进,自觉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规范职业道德,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有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改革举措,我们要在前进中不断探索,在挫折中不断总结,使制度进一步法制化,使思想进一步人性化,使程序进一步科学化,使质量进一步提升化。提升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总体水平,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委会.2012年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研究协作组.建设工程监理知识与相关法规掌中宝.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第2篇: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监督管理主体模式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产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随着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管,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建立高效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对于保证建设工程质节.维护公众和国家利益至关重要。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透彻,才能保证在科学理论基础上,构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模式,促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主体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控制主体。

1.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构成建设工程质量的五大责任主体。其中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别对勘察质量,设计质量及施工质量负责,称为直接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间接负责,称为间接主体。

1.2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相关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3建设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控制主体

现阶段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社会监督控制主体除前面提到的监理单位外,还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

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监督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未经审合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当自领取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办理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办理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3)工程监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存在施工质量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并严格按程序进行监理。目前,在我们管理的项目上就存在总监脱岗,代班制度执行不严,资料代签等问题,这务必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形成漏洞,带来一系列的质量安全隐患,所以,建立长效良好的监理机制是当务之急。

(4)政府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5)监督工作的量化考核:对各科的监督工作进行月量化考核, 使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考核内容包括党风廉政、质量投诉、日常监督、监督到位、监督频率、发现并解决的问题及领导抽查情况等。比如质量投诉方面,主要是受理登记,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督促整改,按时回访。

(6)建立质量监督工作内部通报制度:每周将各监督科发现并解决的问题,监督督察科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工程停、复工情况等,用“工程质量信息”进行内部通报。所通报的工程及时进行整改,跟踪督办。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建设体制的深化改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大发展。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如图一,这一体系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政府监督管理体系,这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管理,其监督管理的内容涵盖建设工程所有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另一方面是社会监督控制体系,主要包括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间接主体及中介机构对直接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监督控制,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起辅助作用。其中社会监督控制体系受到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的制约。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包括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4.1政府监督管理机制

政府监督管理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证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4.2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网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行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与施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建设监理工作.

5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的完善

新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模式应体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宏观和间接的监督管理,依靠中介组织进行微观和直接监督控制的思想。政府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法规条例和规范标准三个层次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政府监督管理体系和社会监督控制体系,掌握和运用市场经济规律,支持和鼓励质量体系认证,培养和营造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规范和约束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从根本上把握和加强工程质量。

6结语

我国十几年来形成的基础、 主体、 竣工三步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积淀了诸多影响发展的矛盾与问题, 因此, 本文的研究对新形势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与具体措施进行分析具有较强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l】张钜.监督模式转变后如何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200l.

【2】柯凌.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责任【J】.2005

第3篇: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重要性

引言

我国城市的各类建设工程中,市政工程是其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城市的基础建设水平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与市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优劣息息相关,可以说,市政工程建设的好坏决定着一个城市现代化发展程度的高低。因此,市政施工的重点应该是加强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这也是目前的热点研究问题。

一、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市政工程在城市的基础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市政工程牵涉的人力,物力和专业非常多,所需的投资也异常浩大。市政工程建设是经济进步和发展的原动力,不仅关系到人民居住水平的提高,而且关系到城市本身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加强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对市政建设工程进行强有力的质量监督,严格把握各个建设环节的质量要求,由此才能有效地控制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水平。虽然市政建设工程随着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其质量较之过去来讲已经有了本质上的飞跃,但受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影响,在取得可喜成绩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所示:

首先,部分城市缺乏完整的监理机构。目前,我国城市大部分城市都属于中小型城市范畴,所要面临的问题来自各个方面。人手不足的问题在许多中小型城市的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普遍存在,甚至还不能配备最基本的专业监理人才。在具体的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建设工程使用的监理人员往往都是一些工民建相关人员或者建筑工程监理师,这样一来监理水平很难得到保障,进而就很难把握市政建设中的质量要求,导致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达不到有关标准,整个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由此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监督处罚力度不够。当前,我国市政建设工程中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监督处罚力度的问题,监督处罚力度过大与过小同时存在,主要是监督处罚力度过小。因为市政工程项目绝大多数属于政府工程,是由政府直接管理,各地区政府参与下开展的,这直接导致了当市政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往往是处罚的少,整改的多,整个市政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由此受到严重影响。

二、强化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途径

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壮大离不开市政建设工程的不断强化。大力发展基础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的城市要发展,市政建设工程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目前由于过多的大型建设工程得到实施,使得市政建设工程的项目数量过多,投入过大,市政工程中的新技术和新材料工艺应用也日益得到广泛提高,因此,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任务异常繁重。由此可见,当前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在于要切实执行相关的质量管理政策方针,对质量管理方法进行积极主动的研究,对市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队伍建设要进行全面规范。

首先,要对市政工程建设市场进行全面规范。要实现市政工程建设市场的规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实行公平公正的招标和投标原则,体现竞争性。监理人员,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审核都必须进行招标和投标,对于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应该尽量减少,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体现公平原则,保证任何具备招投标资格的单位都可以进行投标。在目前形势下,虽然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具备较为严格的投标管理,但对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管理来说其竞争性还不够强,通常都是由甲方直接委任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因此,为了最大程度上强化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必须健全和规范市政工程建设市场,全面实施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招投标管理,使竞争性得到全面体现,这是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2)全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审核施工设计单位相关资格,在设计方面要强化前期的质量把关;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对于施工企业的信誉和各方面的实力要把握好,加强监理的监督力和质量否决权。实际上,施工质量的管理向来就不是质量管理的唯一侧重点,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以及监理的执行力同样是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方面,设计单位不能在设计工程项目时进行反复修改和越级设计,而项目分包和转包同样是施工单位应该极力避免的,尤其要重视的是,必须详细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和人员信誉。对于建立单位来说,其人员的专业水平高低直接决定了监理单位的执行力大小问题,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应该加强建立人员的素质建设,以建筑工程监理代替市政建设工程监理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要全面加强监理单位监督。在加强建设单位行为监督方面,应该对执行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力度进行重点强化,这其中要以监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对竣工验收备案等四项程序为重中之重。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监督重点是要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这也是工程质量水平得到提高的基本保证。今后的工作重点应该是采取进一步措施,对以上四项程序进行严格监督,才能使市政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得到制度上的保证。对于监理单位来说,其质量行为监督应侧重于对工序和材料把关是否严格,工作是否到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规范是否得到严格执行的监督。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目的在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强化建设工程管理,使投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质量义务和责任时监理单位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把关不严格,工作不到位,行为不规范,人员素质不够高等方面。今后的工作重点应该是提高监理单位的监督力度,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督促该整改的要整改到位,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总而言之,只要监理单位能够严格把好质量关,整个工程的质量水平才能得到显著提高。

三、结论

市政建设工程师一项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建设。从监理到质检,从招投标到施工建设,从详细设计到具体拆迁,从可行性研究到立项,从总体城市规划到各专业管线规划等等都要求每一个干部职工,每一个相关单位都能够以对城市居民,对城市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去工作。各级主管单位要责权分明,及时加强协调管理,形成科学的,持久的,有效的制度,才能建设好市政工程,进而建设好我们的城市。

参考文献

[1]郑建英,胡淑香.提高市政工程质量的若干思考[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4[10].

第4篇: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市政工程存在问题 监督管理分部验收 “数字化”竣工验收

一、前言

工程质量监督站是指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质量待业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是政府性和强制性监督。

二、 存在问题

1、施工图审查落实不到位

市政工程涉及范围广,内容多、专业复杂,工期紧,有些施工图审查机构没有相应专业人员,有些工程虽有施工图审查意见,但是否落实,没有跟踪,使施工图审查流于形式,有些工程边出图纸边施工。

2、施工行为不规范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借用资质,挂靠施工,项目经理长期离岗,导致管理脱节,有的以包代管,质保体系不健全,有的质量意识薄弱,擅自隐蔽、随意验收,而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默认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中承诺的不一样,又不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现象更是普遍。

3、监理行为不规范

市政工程涉及专业多,很多有市政资质的监理单位均存在专业配套不合理的问题,项目总监不到位或擅自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没有或专业不全,监理员没上岗资格,监理人员大多为“转业”而来,无“专业”可言。目前我国监理人员主要来源于设计单位的退休人员、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搞设计出身的对图纸吃得透,但缺乏现场施工组织管理经验,不熟悉施工质量控制点;搞施工出身的施工经验丰富,但往往对图纸吃不透;现有监理队伍人员流动大,大多数监理人员为临时聘用,有的同志思想不稳定,在工作同时还在寻找其他岗位和机会,一旦时机成熟就立马跳槽,转行或改做其他工作;工程监理深度不够,监理制度执行不严,缺乏有效的监理措施和手段,监理人员素质不高等,都已成为市政监理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4、检测单位不规范

市政工程检测项目很多,很多检测机构由于人员、设备、资金等条件限制,许多项目都有不能开展,能检测的项目,竞争很激烈,个别检测单位为了迎合施工单位、竟然违背原则,出具虚假报告,检测单位现场人员对检测项目不了解。

5、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流于形式

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参加的单位是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单位,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参建单位存在着消极意识,有的甚至逃避在工程质量中应承担的责任,借口“工作量大”而将分部验收和竣工验收流于形式。

三 我区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中采取的措施。

(1)对施工图审查跟踪检查和加强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对施工图审查跟踪检查,工程备案前须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章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落实报告,共同对意见的实际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同时设计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主要实施者,其质量行为的优劣直接关系着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的设计质量。

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

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从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

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应当指派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因无证设计、出卖图签、越级设计,设计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设计不当造成重大工程事故,将视情节轻重,受到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分,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和抽查

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或超业务范围承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得将承接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积极的采用新技术,以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并对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施工应当进行质量检查和记录;尤其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等隐蔽工程的施工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监理等单位检查签字确认。

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未经政府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备案或者经验收不许备案的,不得交工。

8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为设计使用年限,保修期从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及时修复。

9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10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和抽查

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以及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的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4、检测单位的资质核查和抽查。①核查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②核查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③对检测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④抽查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是否在1个工作日内上报质监站;

4、 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分部验收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设置为质量监督控制点。当工程施工到质量监督控制点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通知质监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道路工程四个监督控制点:①雨、污水管道,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和图集施工,监理全过程的旁站且做好旁站记录,严禁边开挖边回填,施工段管道安装好,由施工单位申请报验,经监理单位复检合格总监签字后通知建设单位、质监站履行分部验收程序。分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回填土方,管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需将基槽土方开挖、垫层、管道安装留存影像资料且刻成光盘。②灰土底基层工序中的压实度和弯沉检测。③二灰碎石或水泥稳定基层工序中的灰剂量和弯沉检测和侧、平石的尺寸、强度、观感等。④面层工序中的沥青混合料质量指标、平整度和弯沉检测。

2、桥梁工程中的钻孔灌注桩,墩、台帽,板梁实行首件认可制,施工单位在首件浇筑砼前,由总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监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作监督记录。

5、强化政府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数字化”竣工验收

“数字化”竣工验收就是“一切以数据为验收依据,做到事前预控、事中控制”。竣工验收前质监站进行现场抽测,实行“数字化”验收,现场对路面平整度、厚度、宽度、中线高程、横坡、井框差等进行抽测,抽测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第5篇: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3.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的补充。

第6篇: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三章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四章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应当与三峡库区建设、沿江地区对外开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国家扶持、各方支援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峡工程淹没区、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国家统筹安排,正确处理移民搬迁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实行移民任务和移民资金包干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三峡工程建设移民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测算、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是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三峡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工作,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三峡工程建设移民管理机构。

第二章移民安置

第九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应当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会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长江三峡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下简称《规划大纲》),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审批。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大纲》,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并批准有关市、县、区的移民安置规划,并分别汇总编制本省、直辖市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十条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三峡工程建设用地按照批准的规划,一次审批,分期划拨,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三峡工程建设移民迁建用地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逐级上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移民迁建用地不得转让,不得用于非移民项目。

第十二条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用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地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土地,鼓励移民在安置地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安置移民。

第十四条三峡工程建设移民安置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移民首先在本县、区安置;本县、区安置不了的,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湖北省、重庆市安置不了的,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第十五条农村移民需要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十六条移民在本县、区安置不了,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移民需要在湖北省、重庆市以外的地区安置的,分别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与安置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市、县、区应当接收政府组织外迁和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统一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投亲靠友自主外迁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应当持有迁出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点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施工。

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干到户,由移民用于住房建设。

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户建造,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第十九条城镇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迁建区详细规划,并确定需要迁建的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的具置。城镇公共建筑和各项基础设施迁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和适当发展的原则核定。

城镇迁建中单位和居民搬迁的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核定。

第二十条需要迁建的城镇应当提前建设基础设施。

对自筹资金或者使用非移民资金提前搬迁的单位和居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减少其应得的移民资金数额。

第二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技术改造,对需要搬迁的工矿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和结构调整。产品质量好、有市场的企业,可以通过对口支援,与名优企业合作、合资,把企业的搬迁与企业的重组结合起来;技术落后、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依法实行兼并、破产或者关闭。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排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做好再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工矿企业搬迁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实际淹没损失的重置价格核定。

第二十二条因三峡工程蓄水被淹没的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电力设施、电信线路、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文物古迹需要复建的,应当根据复建规划,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预先在淹没线以上复建。复建补偿资金实行包干管理,其数额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或者为恢复原功能所需投资核定。

第二十三条城镇迁建单位、工矿企业和居民的搬迁以及基础设施的复建,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超过包干资金的部分,分别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居民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城镇、农村居民点、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的选址和迁建,应当做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地质灾害防治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五条移民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务院2000年1月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移民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安置移民生产,严禁开垦25度以上的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按照规划退耕还林还草。对已经开垦的25度以下的坡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坡改梯”措施,实行山水林田路综合规划治理。

第二十七条三峡工程淹没区的林木,在淹没前已经达到采伐利用标准的,经依法批准后,林木所有者可以采伐、销售;不能采伐利用的,淹没后按照《规划大纲》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三峡工程建设,应当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和“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的原则,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

第三章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第三十条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迁入淹没区。1992年4月4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口,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入户的,由国家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三峡库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库区的人口出生率不超过湖北省、重庆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允许迁入的人口,是指因出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迁入的人口。

第三十一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可以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但是,不得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和生态环境保护。因蓄水给使用该土地的移民造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三峡工程移民档案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章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第三十五条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移民资金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移民资金安排应当突出重点,保证移民安置进度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

移民资金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安排使用。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移民资金投资包干方案,将移民资金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将移民资金具体落实到各类移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移民资金应当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移民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包干方案、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移民资金。

第三十八条移民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

(二)城镇迁建补偿;

(三)工矿企业迁建补偿;

(四)基础设施项目复建;

(五)环境保护;

(六)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规定的与移民有关的其他项目。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移民资金。

第三十九条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移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单位,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实行稽察制度,对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移民资金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监察,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有移民任务的乡(镇)、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审计和监察、监督,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监察、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和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第四十八条三峡电站投产后,应当优先安排三峡库区用电。

第四十九条国家将三峡库区有水电资源条件的受淹县、区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予以扶持。

第五十条国家将三峡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受淹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予以扶持,并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配资金时,对三峡库区有关县、区应当优先照顾。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名优企业到三峡库区投资建厂,并从教育、文化、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

第五十三条国家在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受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的移民就业。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专门为安置农村移民开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移民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入移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后又擅自返迁的;

(三)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无理要求再次补偿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照审计、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

(二)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担保的;

(三)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资金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之外的金融机构存储移民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移民资金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可以处挤占、截留移民资金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在移民工程建设中,破坏植被和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7篇: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市建设工种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为我市固定、有形的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建筑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其性质是: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事业法人,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合置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基主要职责是:统一工程建设信息;为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集中办理工种建设有关手续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三条:*市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各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建筑装饰修、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水利水电、公路、桥梁等承发包交易,都必须在市交易中心内进行,按国务院办公厅[2**]3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实施公类管理,各司其责,市交易中心提供场所和相关服务,按规定收取综合服务费。

第四条:建筑工程项目及建材价格等信息和招标公告、开标、评标、定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及签订、建设监理委托、施工许可证发放等工作统一集中在市交易中心内完成。

第五条:信息固定在星期二、四,各相关单位自行按时到市交易中心获取所需信息。

第六条: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工程的监理委托手续、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同审签、鉴证、施工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固定在星期二、四两天办理,办理上述手续的各相关单位按时进驻市交易中心办公,各司其责,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进驻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廉洁、高效的原则在交易中心内交易,交易中心保护其独立、自主的正常际承包交易活动。

第八条:进驻单位在交易过种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

(二)严禁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严禁制造虚假信息;

(四)严禁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竟争。

第九条:凡必须进入交易中心的工程项目发生场外交易,属违规、违纪行为,将追究有关建设各方的责任,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市交易中心及进驻办公的工作人员要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有违纪违法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各县(市)遵照执行。

第8篇: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解决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will with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as a starting point, on how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D0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绪论

近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也得到了较大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发艰巨,其工作要求日益规范化和系统化,本文将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改善措施。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及问题

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需要加以完善

目前,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是保障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两个重要体系。然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虽然在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却没有与社会监督力量相结合。

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混乱

以往,国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多数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较为规范,随着经济发展,建筑业的不断成长以及政府政策方针的优化,现阶段,国内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私人检测机构不断涌现,在利益驱动下,各个私人检测机构肆意竞争和压价,导致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比较混乱的情况出现。

政府监督工作陷于微观

工程质量监督传统上过于重视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但是建筑工程与工业流水线产品相比产品工期较长,专业较多、工种较多、材料设备品种较多、仅仅依靠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很有可能使监督工作的全面性降低,对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无法保证。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和巡查力度不足

我国制度建立工程监督抽查与巡查制度,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和巡查力度不足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需要加以重视的方面,如结构与环境质量、材料的质量、混凝土强度及浇筑过程等。此外,在发现问题后不能够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和对做好检查记录的重视度不够等情况。

5、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太过狭窄

现价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还局限与施工阶段,只重视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仅仅对施工质量起到一定监督作用,却不能对于勘察设计阶段进行有力质量监督,将对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宏观的、全面的监督与控制产生不利影响。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单一化

目前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模式,采取对不同企业和工程全部进行单一无区别的质量监督,无法取得扬优治劣的效果。

监理单位违规行为严重

现阶段,监理单位常常出现以下违规行为:与建设单位签订虚假合同,收费不监理;没有按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评定相关基础、主体工程以及对竣工工程质量的初验和评估;越级监理,默许一些单位或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把监理业务转手给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料不齐全、混乱,对于关键过程、重要部位、以及隐蔽工程不能及时到位检查,签证不齐;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推销建筑材料,介绍施工队伍,谋取非法利益;监理人员没有规范的执业资格,人员素质较低等。

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明确定位

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时,绝大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还有极个别机构属于企业,所以,导致社会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的认同度较低。

三、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针对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对监督管理程序加以规范

建立健全集体监督机制,对执法监督公正性和准确性加以保证,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进行深化,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其中,对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加以提高的有效手段就是对监督执法进行加强: 完善集体监督机制,严格规定持证上岗;建立健全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使服务与执法能够有机结合:对日常监督为主的监督模式加以改变,使随机检查成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模式,对以往的预约式进行改变,采取通知式监督检查, 对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进行加强,保障检查内容和部位可以准确反映施工的质量状况,此外,保证质量监督工作权威性,努力降低人为因素影响,预防不正之风发生,才能使监督管理程序得以规范化。

2、要对实物监督与行为监督同等重视

实行行为监督与实物监督并重的结构工程质量季度大检查制度。现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是主要进行行为监督,缺乏对实物监督的重视,但实际情况中,如果对实物监督力度不足, 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得到发现和及时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要将工程建设各方面质量行为及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 都进行监督,将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制度进行推广实施。

3、严格资质审查, 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建设单位的资质审查, 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凡无资质或资质较低的建筑设计 施工单位, 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 建筑安全管理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 全面推行质量认证制度, 由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设计 施工 监理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验和检查, 考核合格后, 以颁发产品质量证书 标志等方法, 确认和证明企业生产的产品已达到某一质量水平, 企业在特定的产品范围 内具有必要质量保证能力 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的建筑设计 施工 监理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不允许从事相应业务 当前应重点查处无证 越级 超范围承接建筑设计施工 监理业务行为, 挂靠承包 转包 非法分包行为, 同体监理行为, 认真组织对建筑设计 施工 监理单位的资质年检, 取消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从事相应业务的资格或降低其资质等级

4、推进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监督人员素质

要从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技术素质两个方面对监督人员素质进行加强,其中,思想政治素质主要指正确处理与建设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公正廉洁,不参加对质量监督公正性和客观性不利的业务行为,拒绝,坚决对政府监督形象进行维护; 另一方面,业务技术素质则是指质量监督人员不仅仅要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精通专业技术规范, 还要对法律法规方面知识进行掌握,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加以应用。由于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不断深入,质量监督人员要依靠法律和法规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各类问题进行处理,还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建设主体间的工作关系进行处理,保证依法监督,依法行政。 现阶段,必须重视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和考试工作,对各方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合法化。

5、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升监督执法透明度

在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工程”尽享处理时,不仅要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还要建立和完善一个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与公告制度,借助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实事求是地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信息,对全社会的质量意识

进行加强。

四、结语

必须要对建筑工程适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加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产品质量,使企业发展更上一层楼,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使客户放心。

参考文献:

[1] 唐玉东:《浅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2年05期

[2] 宋建军:《浅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年35期

第9篇: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范文

水利工程建设是百年工程,这是工程项目基本不变的主题。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水利工程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其使用的期限甚至达到数百年。而且水利工程所处的地理环境十分复杂,对当地的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极大。无论是防洪排涝,还是储存人们生活的淡水或者水力发电,每一项都是和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必要因素,关系到千万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由于水利工程发生质量问题而导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各大新闻媒体也就此类事件进行过多次报道。所以,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刻不容缓,必须要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社会经济安全持续的发展为重点,把质量和安全作为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工作,不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不断完善工程监督体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体制下的一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形式、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它包括管理过程和管理方式,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权责承担问题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满足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它的具体管理形式和管理体制都是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体制以及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来制定的。同时,国家或者地区的其他外界因素也对它产生很大的影响,比如地区的文化、法律制度等。所以,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变动的。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工程建设任务都定位于国家任务层次,所以工程的投资、勘测、设计、施工等都是国家政府部门统一安排规划。工程建设大多是政府自主实施,而工程质量问题也由政府的各个部门进行监管,政府则负责总体的审核。但是这种经济体制下的工程建设质量在监督方面对于技术标准和相关办法得不到统一,部门之间存在诸多矛盾,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不利于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经济不断进行改革,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方面的相关工作也随之发生了变革。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角色也发生了改变,从过去作为工程的投资者和建设者,到现在的主要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过去的附属于政府的工程建设的一系列的部门逐渐进行了市场化,成为为市场工程建设过程中提供工程技术咨询,提供工程建设监督的监理机构等。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也要不断地改进和发展,其管理方法和管理形式也要不断地进行改进。

2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全面。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部分建设单位、项目投资方以及管理人员都忽视了工程的设计阶段,以及对施工过程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导致工程从建设开始就存在一定的质量隐患。水利工程在设计过程中,项目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存在缺陷、漏项等问题,主要是设计人员设计经验不足,不深入工程现场实地勘察,生搬硬套现成的设计模板,缺乏严谨科学的态度,因此导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频频发生。另外,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各部门的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疏忽大意,不重视工程的监督工作,造成了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不合格现象。监督人员没有充分发挥到监督管理的作用,施工过程不能严格按照科学规划进行,导致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有效的监管。2)分工不明,造成管理混乱。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的各部门工作分工不明确,工作职责范围没有得到很详细的划分,导致实际工作中互相推诿扯皮,监管责任得不到落实,不能有效的起到监督作用,极大地削弱了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即使监督部门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但措施在实施阶段落实不到位,工程质量依然得不到监管部门的有效控制。3)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偏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存在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导致监管工作不能得到高效发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同时也涉及到法律的运用,需要监管人员熟悉一定的法律知识,又要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相关流程进行全面的掌控,才能够有效的实施监管能力。但是,我国目前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人员个人素质偏低,多数属于非专业人员,监管经验不足,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受到的局限性较大,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4)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缺乏。由于水利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等部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不重视,导致在该方面的资金投入较少,开展工作没有充足的经费支撑,所以监督工作起不到很大的监管效果。部分地区存在政府经费紧张,没有充足的经费投入,监管人员基本处于任务重、环境差、经费缺乏的工作状态,导致监管手段比较落后,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也不能很好的深入具体工程细节。而待遇差导致了监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出现了怠工现象。

3提高工作水平的对策与建议

1)积极改善管理方式。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不断改变监管模式,加强对工程每个环节的监管力度,保证各个环节的质量都符合设计标准。在工程设计中,要对工程进行全面的、科学的分析和探讨,严格遵守科学规范,设计出台合理的工程建设方案。监理部门和施工方要在施工前期签订关于工程质量监管的责任书,把工程的每一个细节的质量问题都落实到位。2)明确划分责任。为了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得到落实,各部门工作的任务都要做好详细的划分,明确各部门应该承担的职责,加大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能力,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要不断加强,同时给予相关部门一定的执法能力,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得到统一。而对于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和质量不合格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使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大大提高。3)加强人员培训力度。只有具备高素质的监管人员才能做好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所以要不断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培训,同时制定科学的培训方法。对于工作对象不同的监管人员要分类培训,培训内容要具有针对性,积极借鉴其他的先进经验,加强不同地区之间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管人员的技术交流,提高技术水平。4)加强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资金支持。加大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投入,把水利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单位列入政府财政预算部门,给予一定的监管资金扶持,配备必要的监管设备和技术,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机构职能,提高质量监管的准确性与科学性,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