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房地产管理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高校房地产权属现状如前文所述,有的房地产是直接登记在高校的名下,有的房地产则是高校基于其出资人的身份从而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的房屋则是高校已经实际形成了掌控,但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这种复杂的高校房地产权属现状,是构设高校房地产管理制度所不得不正视和面对的问题,也是不得不加以解决的问题.高校房地产权属的确认高校房地产权属可以按照以下的方法进行确认:第一,以行政职能部门颁发的相关权属证书为准.这是最为简单的确认方法.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是高校的名称,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登记在册的高校;如果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高校的名称,则高校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第二,以相关的出资证明为准.高校在对外进行投资过程中,如与其他法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新设立的公司为高校出具的相应的出资证明文件,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等.高校作为股东虽不能直接主张对新设立的公司的房地产享有所有权或者享有使用权,但在公司破产、清算、解散等情形下,则可以依据相应的出资证明,对没有分割的房地产主张享有与出资份额相适应的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2].第三,以相应的协议为准.高校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签订了相应的投资协议,且协议所投资的项目并非公司等法人实体的,如果在协议项目进入清算、或者协议终止、或者协议解除、或者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不再继续履行等情形下,则高校对协议履行期间所取得的房地产,可以依据协议中所载明的出资比例,对没有分割的房地产主张与出资额相适应的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2].第四,以高校实际控制为准.高校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取得的使用权的土地面积过大,高校往往会在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或建设手续而建设了一些房屋,所以办理不了权属证书;或者虽然取得了相应的规划或者建设手续,但办理产权手续的费用过高等,而没有办理权属证书.建设完成后的房屋实际在高校的控制之下,则高校对该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权能;或者高校将占有、使用的权能让渡给他人,仅享有收益的权能.这种确认方法并不是一种合法的依据,但是这种情形如前文所说,是大量存在的,本文在探讨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此种情形.
高校房地产管理制度构设
构设高校房地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构设高校房地产管理制度最重要的就是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构设高校房地产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的科学化,是指构设的高校房地产管理制度应当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和严谨性.所谓规范化,是指实施或者执行该管理制度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管理制度非常熟悉,并且严格按照制度本身所构建起来的方法进行操作.所谓的制度化,是指管理制度一旦确定,就应当严格遵守,不能朝令夕改,不能因人而废,也不能因人而设.但这并不是说不可以对制度中不够完善的地方进行改进.高校房地产管理制度框架遵循前述基本原则,笔者将高校房地产管理制度的框架做以下介绍.第一,制定高校房地产管理制度的权限.高校房地产是高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高校最基本、最重大的利益.因此,能够制定高校房地产管理制度的职能部门应当是高校中权力最为重要的会议,其他部门的会议显然不应当具有这样重大的权限.第二,设立专门的高校房地产管理职能部门.该职能部门是对最高会议所指定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履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力;同时,考虑到该机构是具体的执行部门,应当授权该部门在执行的过程中,有权限对制度中不尽合理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并交由最高会议进行讨论决定.第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3].监督不到位的权力是腐败的开始.靠自身的监督往往成效不大.因此,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其管理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权力滥用和渎职的行为进行监督,使其有效落实是确保制度本身得以实施的外部监管力量之一.第四,建立资源共享平台.高校其他部门中,只要涉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的时候,应当有一个资源共享的平台,避免各部门之间在关联业务上的沟通不及时,出现有害于高校房地产管理制度的事件发生.第五,解决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法律问题.房地产管理涉及的法律知识非常专业,如果没有知晓相应法律知识的工作人员,在构设管理制度过程中和执行管理制度过程中,均极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从而给高校造成损害[4].
结语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使房地产开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地产开发,系指按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房地产企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要求,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屋及土地开发建设,并将开发建设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出售、出租等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房政管理、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和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城市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地产企业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计划、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坚持旧城改造与新区建设并重,优先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及简易房集中的区域。
编制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房地产开发在旧城区进行的,应坚持拆迁与安置并重,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切实安排好被拆迁人的安置工作。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需要,提前提供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商建设部门根据市(地)、县(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分年度下达商品房建设计划。
第十条省、市(地)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上一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规模总量指标,会商土地管理、建设、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安排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依法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应会同建设部门在省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计划额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章房地产企业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企业,应持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开况实行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的,应注销其资质证书。被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省外房地产企业在本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并将其实有资金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银行。
第四章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一般应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列入当年商品房建设计划;
(二)已由城市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所需土地已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和土地管理、计划、城市规划、财政、物价、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共同拟定,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其招标或拍卖,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办理。
第十九条房地产企业或申请单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招标或拍卖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该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企业资质等级或相当的开发能力;
(二)具有该建设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实有资金或银行出具的融资证明(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提供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主持开标、评标、决标,并在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并交付该开发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的开发项目保证金。
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中标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公告;
(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拍卖;
(三)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参加竞投;
(四)拍卖主持人按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
(六)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建设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并交付该项目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的开发项目保证金。
竞投得主在拍卖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拒绝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其竞投得主资格自行丧失,所交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建设部门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的开发项目保证金,应在该项目开工后10日内,向支付者退还50%;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部退还(含利息)。
第二十三条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通过评估,确定基准地价。
出让土地使用权招标的标底和拍卖的底价,应以基准地价为基础。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全部价款,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按规定期限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章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企业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房地产企业应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质量、用途、进度、期限等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企业应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的整体质量,并按规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负责。
建设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需要预售的,应向建设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审核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实际投资已达该开发项目总投资的20%以上或已完成该项目的基础工程。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不得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为其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售款,应存入项目所在地银行。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清偿该预售商品房的全部开发费用后,方可作为他用。
第三十条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经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依法出售、出租。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承担微利居民住宅建设任务。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除微利居民住宅实行国家定价外,由房地产企业根据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报该商品房所在地物价、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的出售、出租,应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涉外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应以国家和省规定的鼓励类引进项目相配套的房地产开发为主。
第三十五条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持建设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有关文件以及资信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应按合同、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额,外资企业应在审批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由省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八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并收取外汇。具体销售比例由企业按外汇收支平衡原则自行确定。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境外购买者的身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向境外销售商品房,可在中国境内进行,也可在中国境外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省内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向境外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的,应执行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应同时执行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企业在注册登记时虚假出资或注册后抽逃、转移资金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资金,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足资金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房地产企业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超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开发的工程造价1‰至5‰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房地产企业无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资质证书手续。无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企业在投标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贿行为的,其中标无效,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部门或建设部门擅自改变已依法公布的招标文书或拍卖文书,给投标者或竞投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房地产企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企业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手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其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
第五十条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进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宣传的,广告经营者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企业承办或商品房预售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质量问题,危及安全的,责令其改建或重建,并可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房地产企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章名】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章名】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章名】第四章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商品房购买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章名】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章名】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要推进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的住房体制改革,把去库存作为房地产工作的重点,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陈政高给出的措施是全方位的: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此外,进一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继续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努力提高安置比例,明年新安排600万套棚户区改造任务。
实现公租房货币化,通过市场筹集房源,政府给予租金补贴。
改进房地产调控方式,促进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
进一步落实地方调控的主体责任,实施分城施策、分类调控。
陈政高的分城施策、分类调控,与姜大明的有保有压、有保有控,异曲同工。
去库存方面,要综合考虑房地产去库存和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实施有保有压的用地政策。姜大明强调,创新适应新型城镇化要求的用地管理,加强建设用地分类管控。
改革土地计划管理制度,实行三年滚动编制、按年考核调整。
围绕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区域发展四大板块和三大战略,加快年度计划下达和建设用地审批。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施住房制度改革项目的房地产抵押管理,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有于我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单位的房地产抵押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自己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他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五条 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由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和成都市国土局按各自职责实施抵押管理。
抵押土地使用权无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由成都市国土局实施抵押管理。
第二章 抵押权的设定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
(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重要建筑物,除政府有特别授权的外,应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房地产,经其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条 以出租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书面告诉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履行;抵押期间租赁期届满,承租人需继续租用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的,不得设定抵押权: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的;
(二)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三)房屋在城市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四)房屋用途属于公共福利性质的;
(五)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属变更的。
第九条 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认为需。要的,可经依法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抵押人以同一房地产设定若干抵押权时,抵押人在设定新的抵押权前,须将已设定的抵押权状况书面告诉新的抵押权人;新的抵押权设定后,须将新设定的抵押权状况书面告诉其他各抵押权人。
第三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和登记
第十一条 自地产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于十五日内向抵押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发生分立、合并等变更的,变更一方的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变更后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抵押合同终止,当事人应在十五日内到抵押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抵押房地产的占管与处分
第十四条 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确保抵押房屋的安全和完好;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进行处分。
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对抵押房地产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发生房屋拆迁,可清偿债务终止原抵押合同;或重新订立房地产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抵押房屋发生毁损、灭失,抵押人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抵押权人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房地产因损失不足以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时,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予以弥补;但抵押房地产已投保的除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可向抵押管理机关申请处分部分或全部房地产,用于偿还全部债务:
(一)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被依法宣布撤销或倒闭的。
第十八条 抵押当事人就处分抵押房地产或房地产抵押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准予处分的全民所有制房地产的价值,应经依法取得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但在设定抵押权时已经评估并在规定时效内的除外。
第二十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条 抵押的房地产处分后,购买人应书面通知原房屋使用人迁出,并给予原使用人不少于三十日的搬迁准备时间。原使用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搬迁的,购买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抵押管理机关同意,可中止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抵押人有正当理由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并证明能即时履行全部债务的;
(三)抵押房地产正在诉讼过程中的;
(四)出现其他应中止情况的。
上述情况不能终止处分的,抵押权人可再次提出处分申请,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价款,在扣除处分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支付处分房地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后,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本息和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附 则
关键词:房地产项目 资金管理 预算管理
一、前言
从目前房地产项目的运作来看,房地产项目要想正常运转,需要大量的资金予以支持。考虑到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较大,为了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避免出现超预算的情况,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应认识到预算的重要性,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运作实际提高预算质量,确保预算管理能够取得实效。结合房地产项目的运作经验,做好预算管理是提高房地产项目整体效益的关键,同时也是满足房地产项目运作需要的重要手段,对房地产项目的运行和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房地产项目预算管理的特点
(1)全过程性。预算管理是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
(2)全方位性。预算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预算。经营预算和投资预算。预算编制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将产供销,人财物全部纳入预算范围。
(3)全员性。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下属公司负责人、各岗位员工必须全员参与预算管理。
(4)以现金流预算为基础。由于房地产企业的高利润,高负债,高风险,现金流的健康顺畅显得尤为重要。
(5)以工程项目预算为核心。工程项目成本的业务量大,成本内容复杂,成本开支难控制的特点决定了工程项目预算的核心地位。
(6)以工程形象进度为节点。
三、房地产项目应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
基于房地产项目资金需求量较大的特点,如果不对资金使用加以有效管控,房地产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将会出现严重的超支情况,不但危害房地产项目的整体效益,也会对房地产项目的运行造成严重影响。为了保证房地产项目的运作质量,提高房地产项目的整体效益,明确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并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展具有重要作用。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房地产项目应着力建立预算管理制度
要提高全员全部门的参与意识。通过目标制定、指标分解、责任界定、专题会议等方式,将相关指标落实到各部门以及各相关责任人头上,必要时应签署责任书。预算管理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房地产项目有着重要意义。结合房地产项目的运作实际,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是开展预算工作的基础,也是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加强对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视,并重点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才能为房地产项目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持,满足房地产项目的开展需要。从目前房地产项目的预算工作来看,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不但可以强化预算管理工作效果,同时还能提高预算管理的针对性,使房地产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取得积极效果。
(二)房地产项目应提高预算管理制度的针对性
预算管理制度作为预算工作的开展依据,在预算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考虑到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以及房地产项目对资金管理的现实需求,房地产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除了要提高其完善性之外,还要在制度的各个环节与房地产项目紧密结合,做到预算管理制度能够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最大程度的满足房地产项目的资金管理需求,达到合理控制房地产项目资金使用的目的。因此,提高预算管理制度的针对性,对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控制具有重要作用。
(三)房地产项目应提高预算管理制度的合理性
基于预算管理工作的专业性,以及房地产项目的特殊性,房地产项目在预算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应提高预算管理制度的合理性,使预算管理制度能够在实行过程中,符合房地产项目的资金管理实际,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房地产项目资金管理安全,同时提高房地产项目预算管理制度的指导性,使预算管理制度的作用能够得到全面发挥。因此,提高预算管理制度的合理性,是房地产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的重要保证,只有认识到这一点,并做好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才能满足房地产项目运作实际。
四、房地产项目应合理制定预算指标
为了提高房地产项目的预算质量,就要在预算管理制度的支持下,合理制定预算指标,并通过全过程成本核算的方式,将预算指标细化和具体化,保证预算指标能够达到科学性和合理性要求,提高预算的可操作性。因此,合理制定预算指标,应成为房地产项目预算管理的重要手段。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房地产项目应制定总体预算指标
房地产项目在开始之前,就要根据项目的总体规划,拟定具体的预算方案,并制定总体的预算指标,使房地产项目的总体资金需求能够得到客观的反映。结合房地产项目运作实际,总体预算指标关系到房地产项目的资金控制目标,同时也对房地产项目的运作有着具体的指导作用。因此,房地产项目在预算管理中,应将总体预算指标的制定作为重点,不但要突出总体预算指标的重要性,同时还要将总体预算指标与项目实际相结合,确保总体预算指标能够具有可操作性,避免过低的预算目标危害房地产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以投资项目开发全过程为周期,全面控制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其包括项目销售预算、项目工程预算、费用预算、利润预算以及项目开发计划等,重点针对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现金流、利润状况等。
(二)房地产项目应将预算指标细化
考虑到房地产项目的复杂性,以及资金管理流程较长、资金需求项目多的特点,房地产项目在预算管理过程中,除了要制定总体预算指标之外,还要将总体预算指标按照资金的具体需求部位进行细化,使预算指标能够分成总体预算指标和具体预算指标两部分,满足房地产项目资金管理需要,使房地产项目的预算管理能够更加细化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所以,房地产项目应将预算指标细化,并将预算指标与资金管理相结合,突出预算指标的合理性,保证预算指标能够贴近房地产项目实际,使房地产项目的预算管理能够更加有效。
(三)房地产项目应提高预算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预算指标作为房地产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关系到房地产项目资金管理工作能否取得实效。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房地产项目预算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衡量预算指标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预算指标所必须达到的要求。因此,房地产项目在预算指标制定过程中,不管是总体预算指标还是分项工程的预算指标,都要最大程度的保证预算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并将预算指标的制定与房地产项目的资金管理过程相结合,提高预算指标的可操作性,保证预算指标能够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指导房地产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
五、房地产项目应加强预算的审批和落实
由于房地产项目总体资金量需求较大,并且资金支出环节多,要想对提高资金管理,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结合房地产项目的运作实际,以及资金管理的现实要求,在现有的预算制度和预算指标的指导下,加强预算的审批和落实,严肃预算纪律,加强预算管理流程的控制,对提高房地产项目的预算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结合房地产项目运作实际,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房地产项目应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
企业应严格按经审批后的预算开展业务,并定期检查与追踪预算执行情况。企业可建立预算执行情况通报会或计划执行完成情况沟通会,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为了保证房地产项目的预算质量能够有效提高,并使预算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在房地产项目管理过程中,应根据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准,并在预算资金支出过程中,严格控制审批流程,加强对预算资金每一个审批环节的控制,确保房地产项目的预算能够在合理范围之内,避免超预算和不按预算审批流程进行的问题出现。结合房地产项目资金管理实际,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是提高预算质量的关键,对满足房地产项目的预算管理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二)房地产项目应加强预算管理制度的落实
对于房地产项目而言,只建立预算管理制度是远远不够的。除了要保证预算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同时还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运作实际,加强预算管理制度的落实,使房地产项目中的资金管理能够在各个方面符合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达到根据预算管理制度的具体要求,提高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因此,加强预算管理制度的落实,是提高房地产项目资金管理需要和资金管理效果的关键。只有重视房地产项目中预算管理制度的落实,才能提高预算的整体质量。
(三)房地产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对预算进行合理调整
考虑到房地产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复杂性,对于某些临时增加的费用,只有是房地产项目中的合理增加的部分,在预算管理中应对其认可,并在实际资金管理中予以支持。为了最大程度的满足房地产项目资金管理需要,根据工程实际对预算进行合理调整,是提高预算质量的关键。所以,房地产项目的预算目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房地产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调整,最终达到提高房地产项目运作质量的目的。对此,我们应有正确认识。
六、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考虑到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需求较大,为了严格控制资金使用,避免出现超预算的情况,在房地产项目运作过程中应认识到预算的重要性,并根据房地产项目的运作实际提高预算质量,确保预算管理能够取得实效。结合房地产项目的运作经验,做好预算管理是提高房地产项目整体效益的关键,同时也是满足房地产项目运作需要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刘立英.论建设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N].广西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年S1期
[2]吴晟奕,周义珏.建设项目如何进行工程造价控制[N].盐城工学院学报;2014年01期
房地产行业存在着“跟风”现象,一些房地产企业热衷于在繁华地段投资建房,片面的追逐眼前利益,而不重视开发周期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于企业对项目的合理性,以及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没有充分的认识,也没有对市场需求进行全面的调研,使得企业的投资难以在短时间内见到成效,难以快速回收资金,从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资金的管控手段过于简单
虽然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时间不短,但是其资金管控手段却比较落后,基本都是以承包的形式进行的。再加上房地产行业会涉及多方面的产业链,且每条产业链对资金管理的要求是不同的,承包的资金管理形式会阻断各产业链,不利于资金的聚集,从而使企业管理层不明确资金的走向。同时,这种简单的资金管控形式,也会延长资金的回笼时间,不利于房地产企业的资金流通。
三、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资金的风险管控意识
房地产企业应该强化资金的风险管控意识,让全部员工都必须具备应有的风险意识,只有每位员工在实际工作中都有意识的防范风险,不仅可以有效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而且在风险出现时,大家才能有条不紊的采取措施规避风险,从而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作为高风险的行业,将风险控制在房地产企业能接受的范围内,还有利于企业资金的正常流动,通过对资金的全方位调控,有效规避资金运营中存在的风险。
(二)合理执行资金的计划管理
房地产企业应重视资金计划环节,并采用科学的方法,集合房地产企业投资、前期工作、工程施工、销售、财务等专业人员对房地产项目资金及企业的资金结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围绕房地产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节奏、销售计划、融资计划、项目预算等制定切合实际的房地产项目全过程资金计划,在全过程资金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以确保资金计划得到合理执行,并能严格按照资金计划管理资金。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安排专门的人员,对资金的计划情况作出全面的检查,并严格监督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不能忽略任何细节,以免给企业的资金管理带来风险。如果在检查和监督过程中,发现有问题存在,则应及时解决问题,或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资金计划,或严格执行资金计划合理有效安排资金,避免其阻碍资金计划的合理执行。
(三)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
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管理是整个企业管理中的重点,为提高资金管理效率,需要完善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要求企业的资金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工作。比如,在房地产企业内部,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房地产项目投资制度、房地产项目销售制度、资金计划管理制度、项目融资管理制度、资金审批管理制度、资金安全使用制度等资金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项目开发资金计划、使用、回收等过程,让企业所有与资金有关的行为和活动都处于可控状态,增加资金运行的透明度,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同时,构建项目经济后评价制度,评价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不断积累经验,提高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
(四)丰富资金的融资渠道
单一的融资渠道会阻碍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为促进其发展,就需要不断的丰富其资金融资渠道。首先,可以通过房地产产业链条与上、下游客户建立融资渠道,如通过延长支付时间等从上游施工方、材料商等处进行融资,或者通过促销形式客户提高首付款金额、售后回租等方式进行融资。其次,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如传统的房地产项目开发银行贷款融资,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下,可向信托公司或私募基金进行债权融资,筹集资金,从而减轻资金周转的压力。另外,还可以通过股权形式进行融资,如处于创业初期的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可以产业基金的形式进行融资,使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可以得到不断的发展,如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房地产企业等资本运作方式,使房地产企业间接上市融资,得到更大的发展。
(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房地产企业回收资金的根本途径是房地产销售,而在销售环节,可能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也可能存在无人问津的情况。因此,为了确保房地产的销量,首先要提高项目开发的准确性。这就要求企业在投资项目前,要做好市场调研工作,通过科学的分析,进行正确的投资,力求能够缩短资金回收的时间,并确保资金回收额。其次,房地产企业要开拓思路,以创新的思维,开展精准的营销手段,通过快速实现销售与回收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运用多样化的资金管控手段
房地产企业应随时掌握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流动情况,所有的资金活动都应建立相应的台账,便于企业加强对资金的管控。与此同时,为保证资金信息的准确性,应同时建立手工台账和系统台账,并定期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对账目进行汇总,并对账单开展跟踪工作,保证所有的资金流向都有据可依。此外,为了监督资金管理人员的工作,还应该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奖惩办法,并制定资金管控每个阶段的对应制度,以确保房地产企业资金管控的有效性。综上所述,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管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需要强化企业员工的风险管控意识,丰富融资渠道和管控手段,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才能有效解决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的困境。
参考文献:
[1]陆勇.浅议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会计师,2015(22).
[2]高峰.探讨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四川水泥,2016(09).
[3]林宏连.浅议房地产企业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建材与装饰,2016(37).
【关键词】房地产;财务成本管理;监督管理制度;集中管理
近些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房地产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在财务方面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社会经济发展当中,房地产企业中财务成本管理逐渐显露出各种弊端,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探索,寻求合理的应对措施,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以便在竞争激烈的房地产企业中发展。
一、房地产财务成本管理的意义
在房地产企业当中,想取得效益就需要加强对与财务成本管理的控制,财务成本管理工作主要指的是企业财务管理部门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和建议,让企业用有限的资金获取最大的效益,而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是为了让企业的投入资金达到最小化,与此同时提高企业效益,因此,在各种项目完成之前需要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进行合理的分析和管控,同时由于企业的财务成本管理需要企业项目进行管控,这样才能够达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在房地产企业当中,财务成本管理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同时也极大程度影响到企业经营项目,因此想要得到一个良好的稳定的发展,就需要将企业的财务成本工作做到尽善尽美,成为整个企业保持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房地产财务成本管理工作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目前房地产财务成本管理存在问题
(一)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困难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需求力度大,在管理过程当中会出现很多问题,特别是资金问题。在房地产企业融资过程当中,由于财务管理自身不够规范,经济实力有待增强,造成银行进行资金审核当中信贷标准不达标,因此不能获得贷款,同时很多民营企业在银行的信用很差,银行对民营企业信任度低,在信贷过程当中提供资料不够完善,甚至有些存在欠款不还的现象,在银行信贷系统里信用不良。
(二)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一定欠缺
由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在自身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以及局限性,自身能力不足造成财务管理不完善,面对资金的使用方面不能合理安排和利用,造成企业在成本和资金方面浪费严重,同时企业在资金管理上采取的方式较为原始,对资金的实际用途没有细致调查,从而造成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隐患。
(三)内部控制存在一定问题
企业进行内部核算过程中,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由于核算方面存在较多问题,管理混乱,内部管控协调能力较差,在实际当中经常出现报销私人费用和私自采购的费用,导致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同时中小型企业领导集权问题突出,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不便,财务管理人员核算财务时不能反映出真实情况,信息不明确,导致企业发展偏离正常轨道,投资方向不明确。
(四)房地产企业在项目进行当中未能给予财务充分重视
房地产项目开发的过程当中,从项目前期的投资开发到后期的运营管理,都需要财务成本管理内容贯穿其中,项目当中每一份工作都需要现金支持,涉及到企业资金的运营和管理,因此,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今房地产企业对于这一点认识高度不够,反而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项目设计方面,轻视企业的成本管控工作,想要让整个企业项目利润达到最大化,需要对企业的财务成本进行合理的调控。
三、房地产财务成本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实行项目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提高资金利用率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成本对于资金管理是尤为重视的,在房地产进行项目开发的过程当中,应当加强对与资金的管控,项目使用资金过程当中制定出完善的计划,同时应当加强资金的使用效率,不能过度浪费资金或者闲置资金过多的状况,因此企业在进行资金管控的过程当中需要保证资金利用的平衡,通过财务管控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达到效益最大化。
(二)增强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意识,树立全面发展的科学管理体制
在房地产企业经营和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把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方法融入到企业财务管理当中去,形成一个全面系统的科学发展管理机制,将房地产财务成本管理工作效用发挥到最大化,需要从企业的整理利益出发,在细节工作管理过程当中,面对不同项目,应当通过灵活多变的方式完成项目最大化的效益,同时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对企业成本进行计算的时候需要把企业的开销进行核算,其中包括物质以及非物质的花费,这样才能够更加完善财务成本管理机制。
(三)强化项目管理与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制度
增强房地产企业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需要提高企业的效益,效益依赖于经济,因此必须严格把控好企业项目成本,在房地产企业发展的过程当中,需要对于各个环节的花费进行严格控制,在工程项目结算的时候还要实行严格的检查,这些都属于项目管控当中的重要环节,想要抓好对于企业成本的控制,就需要加强管控力度,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完整与可靠。
(四)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激励员工配合工作完成
由于企业管理机制需要人为的进行实施,因此完善财务成本管理工作不仅需要完备的管理制度,同时还需要企业员工的积极参与。目前很多企业尚处于初级发展时期,在发展的过程当中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这样能够有效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也能够增强员工对于新的财务管理制度的认可度。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房地产公司需要针对财务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进行改革,并且从公司的实际角度出发,分析问题深层次的原因,找到房地产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及时进行查漏补缺,合理的规避风险,创建出健全完善的财务资金管理体系,进而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完善市场。
参考文献
[1]陆勇.基于财务管理视角下的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6(18).
[2]安.目前形势下的房地产公司经营、管理与相关建议解读[J].经营管理者,2016(07).
[3]王甄.房地产财务成本管理问题及其应对措施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