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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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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第1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 房地产 建安企业 税收征管

我国房地产行业的飞速发展我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由于建筑安装企业存在施工时间长、投资大的特点,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然而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虽然税收利率的差别依然存在,但是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渐降低。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中,如何通过税务筹划,达到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成本以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部分企业使用违法违规的手段进行税务筹划,因此,必须要加强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

一、我国建安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的税收征管的矛盾日益突出。近些年来强势发展的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却十分困难,在各行业税收管理中,基本处于末项的位置。如何在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引导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法进行纳税,是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我国房地产与建安企业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隐瞒预售收入

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将预售购房的金额挂名在其他金额往来上,或者记录在短期借贷项目中,在账面上没有真是的反应。不仅如此,部分企业私下制作凭证,预售房屋,将金额存入其他账户中,故意隐瞒预售收入,企图逃脱所得税。

(二)隐瞒销售收入

由于 目前的国内经济形势处于低迷状态,各地的房地产销售量大幅下降,销售价格也降低,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在经济势头较差的情况下,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故意隐瞒销售收入,偷逃所得税。

(三)混淆应税收入

部分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将视同销售收入的部分金额故意隐瞒,不作为应税收入,不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如果被税务部门发现,再确认联系。

(四)属地纳税意识低

建安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由于部分注册的企业实际施工地址与注册地址并不一致,多数企业的属地纳税意识薄弱,拖欠税款或者直接在注册地纳税的事件屡见不鲜。

二、强化房地产及建安企业实施税收征管的意义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房地产的行业税收也随之增加。目前,税收在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显现,房地产的税收已经成为我国的财政税收的一个重要的来源部分。

自从新的《营业税条例》、《增值税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以来,关于预收款项、甲供材等政策的变化较大,确定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中关于预收款项以及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以及其税款的计算成为了重点和难点所在,在相关业务处理中,应该保持高度的重视。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探析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的政策与措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深入探析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

房地产业和建安企业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重点,同时也是十分棘手的难点。由于影响税收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以及税收征管因素。通过对于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收问题的研究,可以为税收征管因素虽与税收的影响提供有力的参考,用实例分析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力。

(二)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完善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房地产行业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突出位置日益显现。通过对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深入研究,尤其归纳整理是针对开发环节、销售环节等税款征收管理方面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的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开展同业税负分析

税收负担作为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同同一行业中,数值相差不大。税务机关通过开展同行业的税负分析研究,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确定出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根据税负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开展监督活动,有利于提高税收的征管水平。

(四)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考核税收征管力度

通过对于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分析,在考核评价税收征管力度、测算地区的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之后,可以从税务机关的另一个角度去分析研究各类税种的税收负担情况,考核税收征管力度,不断改进税收征管的措施方法,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

(五)加强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探析,有利于建立税收预警机制

由于近年来国家实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日益体现出来。根据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加强研究探讨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的问题,对房地产及建安企业与税收有关的数据统计分析,有利于税收机关掌握房地产相关行业的税收收入的变化情况,对于加强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监控、避免税收漏洞、建立税收预警机制、促进税收征管水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强化房地产以及建安企业的税收征管,有利于分析影响税收收入的因素,完善税收政策,开展同行业税负分析,考核评价税收征管力度,建立相应的税收预警机制,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2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制结构;优化

1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龙卓舟.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N].中国税务报2002-04-02.

第3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范文

 

关键词:税收征管法制制度  问题  修订  对策

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自2001年和2002年修订并实施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体问题,有部分法律法规条文的具体设置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现行税款征收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欠税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目前,有些纳税人为了逃避追缴欠税,或在欠税清缴之前就已经在其他有关部门注销登记,或采取减资的行为,使得原有企业成为空壳企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欠税如何处理只有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强制执行的规定,但税务机关应当在什么时间内采取这些措施却没有具体规定。虽然关于逃避追缴欠税已经明确了法律责任,但前提是“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换言之,如果纳税人不妨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但也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又不“忍心”对其财产进行执行的情况下,纳税人就可能“千年不赖,万年不还”,而又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机关提前征收的规定只局限于“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情况,这一条件本身就很难把握,因为纳税人申报期未到,很难有证据证明将来可能会发生什么行为。等到税务机关对其采取保全行为时,纳税人的财产已经转移一空。也有纳税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需要提前缴纳的,但又无法律依据。

第三,“延期纳税”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税收征管法》对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期限只有3个月,这对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能起不到实际作用。现行法律规定延期缴纳税款需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这一规定存在审批时间长、周转环节多、省级税务机关不了解纳税人具体情况等问题。

2.现行税款征收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加强欠税管理,建议在新法中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不得减资及减资的处罚措施;注销税务登记是其他部门注销登记的前提;有关部门不能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有关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法律责任;在纳税人欠税一定时间后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强制执行,这个时间可以是1个月或2个月。

第二,为使“提前征收”成为切实可行之条款,建议将“提前征收”的前提条件改为“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这一条件可以根据一定的线索判断,比较容易操作。建议扩大提前征收的范围,如纳税义务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请离境者,纳税人自愿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经纳税义务人申请后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议适当延长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两年或三年,具体执行时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因为纳税义务人需要有足够的时间通过经营自救解决实际存在的经营困难,时间较短不足以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起不到保护纳税义务人生产经营的作用。由于延期纳税时间延长可能会影响税款均衡入库,所以在征管法修订时也可以规定分期缴纳税款,既可缓解纳税义务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笔者还建议延期纳税的审批权限应由熟悉纳税人情况的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为宜。

二、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1.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检查搜查权的问题。《税收征管法》没有赋予税务人员搜查账簿、凭证等证物的权力,也没有规定税务执法人员取证无能时的解决办法。而税务行政案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属于治安问题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检查取证已经成为税务检查工作的瓶颈,其结果可能是:一是纳税人隐匿、销毁证据,使税务检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明知不可为的情况下违法行政。

第二,关于税务案件退税或补税的问题。如果税务案件发生时间长,加之税务检查的时间也长,那么对纳税人加收的滞纳金就有可能比罚款还多,也可能比应补的税款多。在对税务案件处罚的同时加收滞纳金,就有了双重处罚之嫌。如果因为对税法条文规定的理解不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而引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因此而滞纳的税款,也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显失公允。税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税还区分不同情况,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税时有的支

付利息,有的还不支付利息。

第三,关于税务检查相关概念和税务检查过程中强制执行的问题。《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部分,税务稽查结果的执行是税务稽查的第四个环节,那么税务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根据此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存在“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稽查局就无法对被查对象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被查对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赖,万年不还”。但又有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理解:税务检查只是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所以《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税务稽查结果的强制执行应当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但这种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条款能否在税务检查环节适用的疑义。

2.现行税务检查法律制度修订建议

第一,为解决税务检查取证难的实际困难,建议《税收征管法》适当增加税务检查工作中的搜查权力,但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税务机关的搜查权力严格控制,设定必要的限制条件。例如搜查权一般只适用于生产经营场所,如要对生活场所搜查,必须取得司法许可,并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等。

第二,建议将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多缴税款与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时间内发现的多缴税款纳税人都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支付相应的利息。对于3年的时间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延长至5年为宜,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对税务案件中纳税人不缴、少缴或扣缴义务人已扣而未缴的税款,按银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滞纳金的处罚嫌疑。

第三,建议《税收征管法》明确在稽查执行阶段可以直接依据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的条款行使强制执行的权力。修订《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将税务稽查的第二个环节由“检查”改为“实施”,或者不明确税务稽查的内部分工,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稽查要实行内部分工制约。另外,还建议明确稽查结果强制执行的抵税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其他财产”。

三、现行税收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1.现行税收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幅度的问题。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只规定处罚的幅度,税务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实际工作中各地税务行政机关具体操作不统一,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比较轻,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进行税务行政处罚。这就使得税务行政处罚的最高标准形同虚设,纳税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曾经下文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做了统一,在该文件中将偷税行为细化为若干种具体情节,并对各具体情节规定了具体的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很少执行这个文件。

第二,关于在实体法中明确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问题。现行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基本上是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的,实体法中很少有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这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根据各税种的具体情况履行税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力。

第三,关于“一事不二罚款”的问题。现行《行政处罚法》有“一事不二罚款”的规定,但什么是“一事”却很难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税务行政执法的风险,有税务机关曾因此而败诉,对纳税人的一些税务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国税务稽查考试教材《税务稽查管理》就有这样的表述:“纳税人对逾期不改正的税收违法行为,如果税务机关先前已对该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罚款,对该逾期不改正行为不得再予罚款”。在实际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结果就是该“逾期不改正行为”将持续进行下去,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或保管账簿的,只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过税务行政处罚,那么违法行为人就可以手持罚款数额为数不多的罚单永远不再设置或保管账簿了。很明显,这种理解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正确理解。

2.税收法律责任修订建议.

第一,建议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由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标准。该执行标准应当细化各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对不同的具体违法行为情节设定处罚标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按照相应标准对号入座,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这既方便了基层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实际操作,也使严重违法行为得到严肃处理,轻者轻罚、重者重罚,充分发挥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第二,在实体法中根据各税种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税收违法行为分别设定详细的行政处罚。这种做法能让税务执法人员根据各税种的实际情况行使税务

行政处罚权限,操作容易并切合实际,从而规避不必要的争议和执法风险。

第4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范文

一、“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模式的提出及实施措施

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监控无疑是整个税收征管链条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但由于多年来过于强调“征管查”职责分离,相互制约,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门割据,出现了征管查各环节协作不够、衔接不畅等问题,制约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为此,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把握“四个关键节点”(分析、评估、稽查、监控),围绕“四个工作目标”(明确部门职责,确保良性互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征管质量),提升“四个工作水平”(税源管理水平,纳税评估水平,纳税服务水平,综合协作水平)。我局在构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监控良性互动的“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新模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为使四位一体运行平稳,我们按计划、按步骤、找问题、寻策略、写报告,根据“三性”原则(确保可操作性、追踪可联动性,检查可反馈性)保证“四位一体”运行正常入轨,以建立四项制度为主导,保证四位一体协调运转。

(一)实行互动工作“领导负责制”

负责制定互动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阶段目标;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四位一体”推行工作责任人,与市局签订推进工作责任状,保证互动机制在本部门的顺利推行。

(二)实行日常运行“督导制”

市局专门抽调业务骨干,对全局互动机制的推行进行督促、指导,确保互动机制在各部门能够有效运转。

(三)实行工作情况“反馈制”

互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加工,再将其转发至相应部门,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向互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反馈。

(四)实行工作运行“考核制”

我局对互动机制的运行实行了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别计入部门绩效考核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影响互动工作推行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后果严重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模式主要成效

(一)扩充了四位一体的实质内涵

一是按季将税收分析报告和异常预警提示在内部局域网予以,为各税源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加强税源监控、开展纳税评估和筛选稽查对象提供参考。二是税源管理部门定期向稽查部门通报税源变动情况,针对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稽查部门提供线索。三是稽查部门组织人员对每年专案、专项检查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分行业、分税种解剖税源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税源管理部门提交加强税收征管建议书,为税政征管部门完善征管办法提供思路,为税源管理部门堵塞征管漏洞提供依据,充分发挥稽查的“以查促管”职能。

(二)提升了四位一体的运行效果

1、税收分析能力加强

通过运行,丰富了分析手段,拓展了分析层次,加大了分析力度,摸清了我局在一些行业管理等税收征管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探明了我局宏观税负偏低的主客观原因。高安一家发展较早的地处城镇的陶瓷有限公司,连续一段时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为零申报,有关人员通过分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多方催缴拒不申报仍不缴纳,市局按有关程序进行了处罚并冻结税款。同时为市局制定《高安方税务局建立陶瓷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实施方案》提供了理论依据。

2、纳税评估效果显著

2010年第二季度纳税评估企业18户,共评估入库税款和加收滞纳金136万元。2010年6月,瑞州管理分局通过对重点税源的分析发现某企业存在诸多“涉税疑点”,分局长下发了单户评估任务,评估人员结合评估软件中提示的疑点,对该户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初步审核,发现该企业房屋折旧年限为8年,未作纳税调整,且与上年度入库企业所得税额相差过大,根据以上疑点,精心准备对其展开评估工作,核实该企业应补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227.17元,职工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119523.6元,企业所得税22819元,查补各种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合计达16万多元,并辅导纳税人对其相关账户进行了调整。

3、稽查选案准确可行

实现税收分析与稽查选案的良性互动。将宏观经济税收分析思路运用到稽查选案环节中,充分利用宏观经济税收分析数据,提高了选案的科学性和准确率。2009年度移交稽查查处案件15个,2010年又通过纳税评估移送稽查案件5起,为稽查提供了有效案源,也通过稽查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优化了我市的纳税环境。

4、税源监控人机运行

对车辆税收的征管,采取完善户籍管理,建立车辆登记台账的办法,以净吨位为基数掌控货运能力。加大车辆税收监控力度,严把车辆年审关,在车辆检测站设立货运车辆税收征收点,充分利用调查的户籍资料及计算机自开代开货运软件平台,实现人机结合,比对税款,强化监控。对资源税(石灰石)的征管,采取“以药管税”,采取对石灰石开采时必要消耗量(炸药)测算出一箱炸药征收440元资源税等地方各税的征收办法,对陶瓷行业税收加强征管,采取“以线定税”的办法,根据企业生产能力(生长线长短)及燃料的消耗量测算平均日产量,有效地防止账外经营的现象。

(三)突破了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

1、征管质量明显提高

“四位一体”良性互动机制建立后,我局登记率、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等指标都较以前有很大的提高,特别是漏征漏管户得到有效的控制,我局从前些年的登记户数4500左右,上升至5700余户;根据检查反馈情况,全局验证共清理漏征漏管户369户,更新或补录信息379条,补缴税款1.4万元,登记信息更新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将增收50多万元。重点项目登记由被动管理到动态监控,大大提升了征管质量和效率。

2、征管建议得到落实

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反馈过来的征管建议,税政征管认真梳理,先后修正了《高安市地方税务局车辆税收管理办法》、《高安市地方税务局石灰石资源税管理办法》和《高安市地方税务局重点项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了《高安方税务局建立陶瓷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实施方案》。

三、“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模式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的联动性不强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部门配合还不够密切,信息共享还不够全面,资源整合还不够充分,管税源的拿不出更多的可供分析的资料,做分析的与实际征管情况相脱节,搞评估的工作起来针对性、方向感不强,干稽查的很少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议,征管资源有时表现为“一堆死数字”、“几张薄报表”。机关与基层、内部与外部也还存在着联动性不强的问题。

(二)相互的衔接性不紧

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认识上和配合上的问题,特别是在“结合部”还有工作真空,“谁来传、谁来接、谁来负责”还需要进一步界定;部门间的横向、系统间的纵向配合渠道不通畅,传递手续不齐全,相互之间的约束力不够,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工作要求不统一、不衔接、不匹配,协作力度不强,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内部的制约性不高

有的全局一盘棋的观点不强,导致工作“断档”、“停滞不前”;对工作中暴露出的共性问题很少总结,或者没有通过有效途径找到有针对性、有创新性的对策和办法。依赖、推诿、从简处理的思想存在,工作要求和工作质量不高,仍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修改和完善。

(四)工作的深入性不够

税源管理的精细程度还不高,税收管理员精细操作的能力还有待加强;税收分析方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有些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的方法、技巧还未完全掌握,对疑点问题尚难查清查透;税务稽查的手段还显单一,检查的理念、方式、方法、途径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拓展,稽查结果的成功转化和应用成为新的课题。

(五)信息的沟通机制不全

协作互动是“四位一体”互动管理机制的灵魂和精髓所在;对外的联系和信息交换,还没有建立有效机制。如急需建立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税收分析会制度,与国税部门的联席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与工商、发改委等部门的涉税信息协作制度等。只有健全沟通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才有利于提升信息管税水平。

(六)税收的分析质量不高

对基层税务机关而言,人员素质偏低,税收分析水平十分有限,目前又没有建立科学实用的税收分析模型和完善的指标体系,税收分析结果运用的效率低下。

四、“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模式运行的改进建议

(一)在明确责任上做到位

全局上下应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联系,密切协作,明确责任、落实到岗,确保计会、税政、征管、稽查及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成果得以共享和应用,真正建起运行平稳、衔接有序的互动机制。

(二)在管理效能上下功夫

在强化税源管理核心地位的同时,着重在扩大管理效能上下功夫,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支持。要引进以数据分析指导征管工作的理念,做好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全面、真实。税收分析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利用统一建立的内(外)信息共享平台,增强税收分析的准确性和针对性,变“死数据”为“活情况”。税源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日常巡查记录、纳税信誉等级评定、行业预警值、发票审核等工作,及时发现和收集日常管理中存在的疑点,通过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提供静态数据和动态情况。找出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共同商议改进的建议,调整和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和重点稽查对象。

(三)在分析质量上求突破

建立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完善的指标体系,依托互动平台分析指标,用于日常性税收分析、各类异常数据的预警监控分析及数据质量分析。在税收分析中,要注重总量分析,了解全面情况,把握收入进度;要进行结构分析,找出问题的关键点,集中精力解决;要进行趋势分析,掌握增减变化情况;要加强对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的分析,跟踪监控重大税源变动情况,把握税收日常管理的方向。要通过分析报告、情况调研、情势快报、税源点评、较正指标、数据等途径,把税收分析结果转化为实用信息,通过互动机制,及时反馈到各个环节,让税收分析在更大的空间、更深的领域发挥作用。

(四)在评估对比上找重点

实行个性化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日常评估、重点评估、专项评估等,方法上可以采取行业税负测算法、异常申报分析法,运用会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求同寻“疑”;针对生产(能力)规模与应纳税额进行对比分析,以产定“疑”;依托系统信息与申报信息进行对照,相形见“疑”;适时对特殊行业,因异质“疑”,参考行业税负预警值,深度评估,查清症结。要将纳税评估与税源管理相结合,要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相结合,向评估的深层次延展,对涉嫌偷税的达到立案标准的移送稽查部门,将评估成果应用到税务稽查中,为稽查选案提供案源。

第5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范文

一、砂石行业经营现状

(一)生产规模。全市共有采砂船39艘,运输船66艘,均属个体户,一艘一户;砂石公司(厂)19户,均属个人承包或个体户,其中正常营业的有4户,主要是:航运公司砂石厂、江边砂石公司、铁桥下砂石公司、四码头砂石厂,其余处于半停业或全停业。

(二)产销方式。我市的砂石营销方式分三个环节,首先是拥有采砂船的纳税人在或袁河内挖采河砂石,销售给拥有运输船的纳税人,然后由运输船运至河岸销售给砂石公司(厂),最后是砂石公司(厂)销售到建筑工地(消费者),每道环节的销售价格均比上一道环节销售价高。

(三)年生产量及销售额。的采砂船全年产量约90万立方米,袁河的采砂船年产量约5万立方米,共95万立方米,其中砂产量约占60%(约57万立方米),鹅卵石产量约占40%(约38万立方米),三道环节的年销售额计算(政府限价为砂8.5元/立方米、石17.5/立方米):

第一道环节采砂船按砂1元/立方米、鹅卵石2.5元/立方米,全年销售收入152万元;

第二道环节运输船按砂4.5元/立方米、鹅卵石10元/立方米,全年销售收入砂256.5万元,鹅卵石380万元,合计636.5万元;

第三道环节砂石厂按砂8元/立方米、鹅卵石17.5元/立方米,全年销售收入砂456万元,鹅卵石665万元,合计1121万元。

(四)年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砂57万立方米×0.5元/立方米=28.5万元;鹅卵石38万立方米×1元/立方米=38万元;合计应纳资源税66.5万元。

2、所得税按每道环节计算:(1)采砂纳税人152万×2%=3.04万元

(2)运输船纳税人636.5×2%=12.73万元

(3)砂石厂纳税人1121×2%=22.42万元

合计38.19万元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随增值税征收约11万元(增值税约114万元)。

(四)砂石行业的管理。管理部门较多,水利局砂石办公室管理采砂船采砂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堤防管理局管理部分码头砂石厂,港航管理处和海事局管理河上作业和运输。

二、税收征管现状

由于砂石行业户数多,产销环节复杂,且均属个人承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季节性生产,销售价格不稳定,管理部门较多,征管难度非常大,在税收征管上基本属于漏征漏管户,目前已纳入管理的只有砂石厂和公司沙石公司两户小企业,砂石厂2006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共745.42元,公司沙石公司定期定额征收,每月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15元。前几年进行过多次清理,效果不明显,根据应纳税额的计算,每年流失的税款约115万元。

三、征管建议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市的砂石行业产销环节多,如果每道环节征收税款,纳税户难以承担,可以合并为一个生产环节和一个销售环节,生产环节征收资源税,纳税人为拥有采砂船的;销售环节征收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纳税人为砂石公司(厂)。针对下一步市政府对砂石行业的管理将有新的政策出台的情况,建议税收采取以下征管措施:

(一)由政府统一组织,一次性征收。参照新干县的做法,即:将和袁河的采砂权进行拍卖,拍卖价包含税收(国税、地税),如果能够实现,地方税收可以一次收清。

(二)一体化管理。如拍卖不能实现,则实行砂石行业一体化管理,即:成立市砂石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砂石采掘、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审批以及各项税费的统一征缴。

(三)委托代征。资源税委托水利局砂石办代征,运输销售环节地方税收委托港航管理处和海事局代征,其他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由地税机关按实征收。

(四)砂石厂的税收征管由地税机关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第6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范文

无论新、旧《征管法》及其细则,都只是在宏观上的指导,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有一些具体问题,在《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条款使用上,难以把握和落实。

(一)税收征管中《税收征管法》屡次修订未予解决的老问题

1、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难以执行到位。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检查时,遇到需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配合检查时,他们往往态度怠慢拒绝配合,征管法细则虽有相关处罚规定,但税务机关对他们的处罚软弱无力,需要法院执行时,费时费力,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

(二)税收征管中需要由《税收征管法》予以规范调整的新问题

1、对纳税人帐户帐号与税务登记证号“双向注号”问题难以落实到位。征管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在纳税人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号,并在税务登记证中登录帐户帐号。具体如何操作,是先登录帐户帐号还是先登录税务登记证号?征管法及其细则没有明确规定。

2、对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而“失踪”的纳税人的处理缺少有效的法律手段。《征管法》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变动时,应先持有关证件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实际工作中,我县近年来有不少的破产、解散纳税人在终止经营行为时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或者只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而不办理税务注销手续,就“无声消失了”,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查找,相关处罚措施也就无法实施。

3、税务检查权限的列举和规定不全面,没有前瞻性。《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具有六个方面的检查权力,虽较具体但不全面。如税务机关只能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而无权检查其生活场所,如厂家合一、店家合一的问题就没有明确,而这种现象在当前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私营业户中是普遍常见的,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能否检查?又如规定只有在对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时,才能对与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记录、录音、照相、录像和复制以及对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查询而邮政储蓄及一些金融信用卡却不在其内,会使税务机关在检查中难以取得第一手资料。

4、延期税款的办理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征管法》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办理延期缴纳,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由于交通等原因的限制,这一规定对于真正有困难又急需获得帮助的纳税人要在纳税期内将延期手续程序办妥,似乎不太可能。而细则仅对“特殊困难”和税务机关的批准时限作了“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规定,没有对如何快捷地进行审批作出补充。如果省局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批准,还要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这不但没有对纳税人带来帮助,反而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5、对审计、财政机关以外的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入库问题,没有相关操作规定。《征管法》规定“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但对上述以外的部门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所涉及的税款、滞纳金入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如我局稽查局在对某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隐藏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将其收取的房租、柜台租赁费、管理费等收入261126元(涉及税款95726.64元)隐匿不列收入,但该隐匿收入已被纪委部门先前抢先一步以“未纳入资产评估的账外资金”为由全部没收,同时开具《安徽省统一收缴罚没款专用收据》,并上缴县财政,造成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隐匿该收入不申报的行为无法定性,涉及税款也无法执行入库。

(三)《税收征管法》已有规定,但需要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明确以便操作执行的问题

1、对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证件的出示不切实际。《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检查时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对于固定的纳税人还可行使,而对于流动的纳税人和一些特发案件却难于行使,因为税务检查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如在对漏征漏管户检查中,事先并不一定知道被检查人的姓名或是在特殊情况下发生的纳税检查,无法开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只能出示税务检查证,在细则中也没有对此进行相关补充,如果纳税人拒绝检查,怎么办?这样会使检查无法开展。

2、细则中“实行定期定额缴税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的规定,实际操作难以把握。如何简易申报?简并征期中的申报征期如何规定?是按季?还是按半年一次?这些情况,征管法及细则均未补充具体操作办法。

3、《征管法》对于扣押物品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执行起来,仍有弊端。对变卖标的物的范围和定价,现行法规尚无明文规定,查封、扣押的什么乎该拍卖。什么可以变卖?没有规定,大可由税务机关说了算。谁来主持变卖?也没有规定。由于缺乏法定程序和监督措施,执法行为的随意性难以避免。至于因变卖引起的赔偿,则没有规定。这样,一旦被执行变卖的纳税人提请赔付,将无赔付标准可依,给事后的赔付留下隐患。

4、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协税护税工作的确定没有配套的制约措施和法律责任。《征管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欠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只有规定而无与之相配套法律责任来制约,在落实上只是一纸空文。如通过政府协调,委托交通部门代征车辆税收,委托房管部门代征房产税收,由于代征手续费不到位,造成代征税款入库不及时,如何处理?许多欠缴税额较大的纳税人偷偷地将资产转移、变卖或者变相处置,税务机关由于与房产、交通等部门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无法及时了解纳税人的情况,致使税款流失严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法律上没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此如何处理?《征管法》细则对此也没有相关补充规定。

(四)《税收征管法》中的规定不符合税收征管实际,需要修改或者取消的条款

1、法定主体资格不明确。新《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扩大为所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四十条的适用对象仍保留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前后二个相关联规定的适用对象主体资格不一致。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时限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根据征管法条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的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行政处罚法》却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超过履行期限的,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此,《征管法》规定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时限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一致,相差75天左右的时间。

二、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征管法及其细则落实措施的建议

(一)建议总局组织专门力量对《征管法》及其细则颁布以来各地学习、贯彻、实施情况自下而上地进行总结、反馈,研究《征管法》及其细则各条款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的可依照性、可操作性,对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条款,在制订具体办法时,应考虑实际与可能,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如对税款延期的审批,可根据纳税人申请延期税款金额的大小确定省、市、县对延期税款的审批权限,分档分层进行审批,或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网上传递审批,并在法定纳税期内作出批或不批的答复,这样既实施了对延期税款审批的监控,又方便了纳税人。

(二)税收征管要不断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征管法》及其细则也要针对有关情况不断进行补充。如对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而“失踪”的纳税人,就应当按照《征管法》或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以一定法律制裁,明确纳税人在停止经营时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法人代表或财务人员个人应当对其承担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三)高度重视税收对经济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的执法权力,扩大税务机关的检查权限,保证有效打击涉税犯罪。如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不应一律要求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通知书,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如对固定业户的检查应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及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流动业户或特殊情况下的检查可先出示检查证,然后在检查中可视情况补办其它相关手续证件,以保证税务检查得以及时实施,减少税收执法中的障碍。

第7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 发展 ,房地产业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文章就近几年伴房地产业出现的较为严重的税款流失现象做了分析,并对改进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 经济 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 历史 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 法律 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 会计 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 科学 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 企业 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 教育 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 现代 信息技术产业的 发展 ,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 网络 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 电子 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 金融 、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 政治 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 参考 文献 】 

[1] 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2] 韩雪: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博弈分析[j].税务研究,2005(5). 

第8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范文

【关键词】淮阴区;房地产;税收;征管

一、淮阴区房地产税收存在的问题

淮阴区地块环境优越,商业、人居都较密集,在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带动下,淮阴区辖区范围内与房地产业相关的税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房地产税收在整个地税收入中的比例逐年增加,地位举足轻重,作用日益凸显。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清晰看到,淮阴区房地产税收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房地产税收地税的占有率低

淮阴区的房地产税收虽然逐年攀升,但是在地方财政收中的占有量仍然不高。主要原因是:一方面,是由于淮阴经济发展比较迟缓,房地产市场虽然有所兴起,但是与其他行业,如三产服务业,相比房地产税收仍然增速缓慢,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地产税收成为淮阴的支柱税收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另一方面,是房地产税源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房地产有关的税收没有实现应征尽征,税款流失现象严重。

(二)房地产税收增长缓慢

当前,淮阴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与房地产税收发展需求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第一,缺乏切实有效的税收宣传措施,导致相关税收政策的知晓率低。第二,实际征管中的岗位设置不尽合理,导致房地产税收的管理效率低下。一是人少事多,导致效率低下。二是管理职能受到牵制。三是税务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率低,无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导致有些纳税人以身试法,轻视税法威严。第三,税源控管存在漏洞,主要是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环节。第四,对房地产税税收征收不力。第五,部分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高,征管效率低下。

(三)房地产税收体制上存在缺陷

第一,不同主体,纳税标准不同。在同样的税收体制下,存在两种不同的待遇,比如房产税的计征:从价计征的情况尽管统一按照1.2%的税率征收。但是对于境内居民,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20%-30%的损耗。而对于境外居民,则以房产的净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从租计征的情况,境内居民适用12%的税率,而对境外居民在则适用18%的税率。

第二,征税范围较窄,税率结构欠科学。一是房地产税收的征税范围较小,关于房地产税收的免税收入相对于其他税种而言较多。二是房地产税收的相关税率结构不尽合理。

第三,房地产税收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目前,我国没有权威、统一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缺乏专门的房地产评估人才。此外,和房地产有关的财产登记制度也不健全,导致税源流失,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力度。

第四,房产税制中还存在着许多“重复计征”现象,这种宏观经济现象的存在,也极大地制约着淮阴区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四)房地产税收运行不畅

第一,税收职能在地税内部部门之间的运行不畅通。当前在淮阴地税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着流程运行不畅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重管理、稽查,轻征收服务的现象普遍存在。

第二,税务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有待磨合。主要体现在税务部门与国税、工商等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过程中,往往出现在国税缴纳之后,地税又重复征收的情况,给纳税人带来很大的麻烦。

二、相关建议

加强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工程,在理论上,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在实践上,要按照现行科学的税收体制规则,履行房地产税收的相关法律,依法征税,还要从提升税务部门的依法征税、服务纳税人的能力,为此,本人提出建议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优化房地产各个环节的税收政策

淮阴是从农业县改为行政区的,作为农业大区,经济法治比较迟缓,但是土地资源丰富。这种形势,使政府不得不低价出卖土地,吸引一些泛房地产开发商,这期间房地产开发商囤积土地现象比较常见,政府的打击措施却相对疲软,甚至为了能保住房地产开发商这个“大税源”,对“圈地”行为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鉴于以上现象,建议出台针对性较强的税收政策,把对土地的有效管理纳入税收法治轨道,例如:设置“土地闲置”税种,取消土地增值税。另外,我国在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收是非常不力的。对此,建议,一是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科学界定房产税的减免规则。二是降低房屋租赁的综合税赋。三是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

(二)完善房地产税收的辅政策,使房地产征收体系更加完备有效

第一,明确产权,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在房屋权属登记方面:通过加强辖区内房源的排查,登记成册,录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明确房屋的权属,对辖区内的房源进行全面的掌控和科学的管理。在土地权属方面:加强对辖区范围内土地的调查摸底,对土地的性质、权属、面积、等级分类、用途等进行详尽的登记,并录入电子系统,保证土地税源不流失。第二,科学计税,建立健全房地产评估制度。要尽快出台一套健全的完备的评估操作流程,使评估工作有据可依;同时还要成立一支技术精湛、作风优良的评估员队伍。第三,加强违规处罚。在不违背《税收征管法》的前提下,制定出台专门针对房地产税收管理处罚细则,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税收监管和违规处罚。

(三)规范房地产收费行为,严格控制收费规模

通过各个环节收费项目的汇总,清理一些不必要的收费项目,取消属于管理性和建设性的不合理的事业性收费,采取规范、科学、有效的措施对相关的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房地产税收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必须收取的一些费用,在征收过程中要程序合理、使用透明、严格监督。此外还要加快推进政府部门与其下属的具有企业性质的事业单位脱钩,加快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步伐,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也减少政府向企业摊派的不必要的费用。

(四)转变纳税服务观念,促使纳税人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淮阴区房地产行业由于兴起时间较迟,对房地产的税收管理还没有纳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在这样的情形下,税务机关:第一,要加强房地产税收法律宣传,使辖区内的房地产纳税人从思想上接受房地产税收,形成依法纳税的意识。第二,要提减少外界因素的影响,提高房地产税收的征收效率。第三,科学设置内部的职能岗位,提高服务水平。

(五)规范服务职能,创造良好的征收环境

第一,在税收征收方面:一是简化办税工作程序,提高征收工作效率。二是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税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在税收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日常管理。以一户一档的形式,建立房地产企业税收情况档案。二是加强房地产税收的纳税评估,减少房地产税源的流失。三是强化房地产企业发票的规范使用。建议强制房地产税收企业使用税控系统,同时加大对发票违规操作的处罚力度。

第三,在税务稽查方面: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稽查人员队伍;加强房地产税收业务的培训;科学选案、认真检查、悉心审理、严格处罚。

(六)规范征管流程,提高征管效率

第一,加强房开发环节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一是加强涉税资料的收集和管理。二是加强项目的登记和管理。三是加强房地产企业征收管理和涉税检查。

第二,加强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收的征收和管理。一是加强税源监控。二是加大征收管理力度。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的方式加强对保有税源的征收管理。三是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加强房地产产权转移环节的房地产税收征收和管理。由于二手房市场受政策的波动性比较大、评估价格不易确定等,对这部分存量房的房地产税收征收和管理有一定的难度。建议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合理定价。二是强化实地调查,确保税源不流失。三是做好二手房税收的分析。

第四,认真做好各类房地产税收的分析。建立完善的房地产税收分析体系,查找促进房地产发展的主要税收因素,通过分析结果,调整针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支持和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发展,进而取得更多的房地产税收,达到税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效果。

(七)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实现和谐征税

第一,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组织间的沟通和协调。征收、管理、稽查三方加强沟通协调,职责清晰,相互协作。对于征收类事项,有征收部门受理;涉及到调查事项转交管理部门进行涉税调查,确保税收征管的科学有效。

第二,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房地产企业的一个项目从开办到终止,期间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工商、国土、城建、房产、国税、银行、评估、担保等等,税务机关只有和相关部门进行比较好的沟通和协调,才能确保得到真实、可靠、丰富的涉税资料,对房地产企业的掌控才更加自如。

(八)提升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一,整合人力资源,科学设岗,合理用人。首先,按需设岗,对岗位资源进行排查。其次,按照岗位要求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二,加强专业对口培训,使熟悉房地产税收业务的人才迅速成长。建立日常培训机制和脱产培训机制,加快房地产税收专业人才的培养。通过培训,使税务人员全面了解对房地产税收的相关知识,提升业务处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使税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快速成长。

第三,强化业务考核,提高人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开卷和闭卷相结合、专业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考评,通过考评兑现奖惩,充分提高税务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牛凤瑞.我国房地产发展报告-4[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7.

[2]谢伏瞻.我国不动产税制设计[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6.

第9篇: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范文

一、当前我国纳税激励机制的现状

当前,我国主要使用的纳税激励机制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以及税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几种措施。其具体内容为:

第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以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情况给纳税人打分,依据不同的分数段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每个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将享受不同的纳税待遇。对A类纳税人实行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以及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的待遇。

第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在纳税人的评估处理环节上,如果纳税人因为缺少相关税法知识造成理解偏差、计算填写错误或者确实存在缴税困难等情况,其自行补正申报只需要补缴相应税款和滞纳金,可免予行政处罚或起诉。因此,纳税评估这一办法给予了不诚信纳税人自我披露和自我纠错的机会,是税收征管中纳税激励措施之一。

第三,税务稽查以及税收行政刑事处罚。税务稽查以及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行政与刑事处罚也是税收征管中的负面纳税激励手段,并且目前在我国的纳税激励机制中处于主导地位。

第四,部分地区采取的税收返还激励措施。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纳税激励。这种激励措施属于直接激励,但通常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并且返还的税种主要是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当前我国纳税激励机制的不足

我国现有纳税激励机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负面激励为主,缺乏相应的正面激励机制。当前我国税收征管中的纳税激励机制虽包括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等正面激励措施,对于诚信纳税人给予一定的优待,但是这一纳税激励手段仅能适用于法人,范围有限。而能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纳税激励方式则为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措施,这种激励方式是负面的激励方式。因此,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正面激励措施。

第二,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心理,在激励机制制定上尚未完善。目前我国的税收激励主要以监督打击的负面激励为主,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心理,因而纳税人虽然在行动上并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但其心理仍然会存在抵触情绪。

第三,覆盖范围太窄,现行纳税激励机制仅对部分纳税人适用。当前我国的纳税激励机制中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返还都是针对一定范围的纳税人的,范围有限。综上可见,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中的纳税激励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三、纳税激励机制的完善建议

笔者认为,应当站在诚信纳税人与不诚信纳税人的双重角度对纳税激励机制进行完善。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站在诚信纳税人的角度上,应当完善与之对应的正面纳税激励机制。正面纳税激励机制又可以分为直接激励和外部激励两种方式。直接激励即为税收返还等物质奖励,但这种方式会产生税式支出,从而减少政府税收收入。外部激励机制分为精神激励和促进纳税人发展的激励,这种激励方式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心理因素,也是我国现有纳税激励机制所欠缺的部分。因此,建立外部激励机制对于完善当前我国纳税激励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笔者认为,构建对诚信纳税人的外部激励机制主要建立在我国现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借鉴美国的纳税激励实际经验,应将我国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使其适用所有纳税人。参照美国的信用体系,可以将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分为四类:知法且自愿守法者、想守法但不知法者、知法但不完全守法者及故意违法者。税务机关根据四类纳税人的不同表现,确定为税务当局信任、一般信任、不信任三个不同的层次,并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对于诚信纳税人,可在其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时开通绿色通道,节约其纳税奉行成本。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信用评定结果记录在纳税人的信用档案中,,使其诚信情况与贷款直接挂钩。对于诚信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与银行协商,赋予其优先贷款的机会,间接为纳税人提供在业界发展的机会,一方面能够鼓励纳税人继续诚信纳税,另一方面则可以让纳税人得到了尊重感,从而鼓励其继续自愿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