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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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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法律法规

第1篇: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自然人;企业财产;继承公证

在不同的企业形态下,企业财产继承方式呈多样化。相关法律和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使得企业财产继承问题复杂化,实践中,确定一名合格的合伙人或股东往往须履行一定法律程序,通常无论是企业本身还是相关的登记管理机关都需要继承人之间就有关继承问题输继承公证手续。由于此类继承公证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继承公证,需要单独加以研究。

一、自然人企业财产继承中财产范围的探讨

关于财产,学术办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积极财产,包括物、智慧成果、物上利益、债权;二是指消极财产,仅指债务;三是指总合财产,包含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两个方面。①而作为继承客体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及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可继承财产是指包含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个部分的公民的积极财产。

我国《继承法》法律法规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例规定了遗产的范围,这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尚未建立的情形下制定的,该规定已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复杂的继承关系的要求,滞后的立法给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处理涉企业财产继承的纠纷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有学者认为,遗产的范围除了法律所规定的财产外,尚应包括“股权与合伙权益、商标权和商号权等无形资产中的财产权、限制特权、占有、形成权、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和承诺、私营企业”。②学者们主张的这些应列入遗产范围的无形财产有部分已为现有的立法所确定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被运用。

二、继承权公证证明的自然人企业财产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作为其遗产的企业财产是否都能成为继承权公证的证明对象呢?从理论说,只要是上述自然人的财产,一旦被继承人死亡,作为其遗产的财产都可能成为继承权公证的证明对象。但在实践中,最终能成为继承权公证证明对象的企业财产与自然人的企业财产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继承权公证证明的自然人企业财产仅指积极财产,而企业财产实际是一个“总合财产”,既含积极财产又含消极财产。其在个人独资企业中表现为同时对具体的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的占有,在合伙企业中表现为对积极财产、消极财产相抵生“财产份额”的占有,而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表现为对抽象的财产即股份的占有。公证机构对上述自然人在各类型企业中的消极财产是不予公证证明的,这由我国《继承法》中限定继承之原则所决定。

其次,继承权公证证明的自然人企业财产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财产也可以是集合财产。自然人在企业的全部积极财产中,公证机构可以仅证明某一特定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货币财产或其他财产,但继承人可能因有关部门的要求仅就自然人在企业的某一特定财产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我们都知道,继承之发生并非依继承权公证之证明,而是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因此,并非每一个财产继承都必须依公证程序而完成,只有在某一财产继承依法必须经某一特定机构的登记认可方可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某一特定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又无法亲自监督、审查该继承行为的真实性的情形下,公证证明继承权才作为一个选择被有关机构所认可。例如,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属于自然人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特定财产,③虽然因继承而拥有特权,但法律规定再转移时必须补办权属

转移登记手续,而相关的登记机关则要求继承人须先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后方认可继承的事实。当然,公证机构也可证明自然人在企业的集合财产如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在企业的全部积极财产、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所享有的“财产份额”等;

再次,继承权公证证明的自然人企业财产必须是继承法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被继承的财产或已为相关的司法解释所确认的财产。我们知道,从广义上讲构成自然人企业财产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特别是有些无形的财产性权利。尚未为法律明确言表或为司法解释所确认,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真实的具有财产价值,它们同样成为构成自然人企业财产的一部分。但公证机构只能对有法可依或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企业财产办理继承权公证。

三、不同企业形态下继承权公证证明的自然人企业财产分析

在公证实践中,涉及到自然人在企业中的财产继承公证时,由于法律对有关企业财产继承的规定仍过于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有关此类继承的公证法律和部门规章的缺失,使得相当多的公证人员在办理此类涉及自然人企业财产继承公证时对自然人在企业的财产性质认识上存在偏差,结果是出具的公证书中将作为遗产的自然人在企业的财产定性错误,影响了继承权公证的办证质量和公证书的使用效果。因此,有必要对不同企业形态中可作为遗产继承的自然人的财产性质作逐一分析。

(一)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自然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转让或继承。”可见,个人独资企业本身没有财产,所谓的企业资产实质上是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的,投资者对企业的一切有形和无形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能够成为继承权公证证明对象的这些有形和无形财产必须是投资者在企业拥有的积极财产,这些积极财产可以是某些特定的财产,也可以是集合财产即投资者在该企业的全部财产。但由于我国限定继承原则的限制,继承人尚应按规定以所继承之财产为限清偿投资者生前企业依法应缴费的税款和所负之债务。

(二)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无论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还是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甚至劳务出资,一旦入伙该出资均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均丧失了对其出资的所有权,这一点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无论是作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自然人死亡后,依法被视为当然退伙。自然人合伙人的继承人如均不愿成为企业的新合伙人,或依法不具备成为合伙人的相关资格,或按合伙协议约定无法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自然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其一旦出资或认购了股份,其出资将成为该公司财产,不再属于自然人股东个人。自然人股东依其出资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财产享有股份权利,这同样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从责任的承担方式上也相异于合伙企业。因此,自然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财产为其在该公司享有的股份。实践中有人认为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而不是股份才可以成为继承权公证证明对象,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股东资格可否成为继承权公证的证明对象呢?笔者认为,股东资格也可以成为继承权公证的证明对象。

此外,在办理自然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和股份继承时,也不要将股东的出资额与其对公司的拥有的股份混为一谈,出资额不是股东在公司的实际财产,当然也就不是继承权公证证明的对象。

四、自然人企业财产继承权公证证词的表述方式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中的自然人财产继承权公证书证词的表述,它取决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继承人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具体要求。对于继承人要求公证证明自然人在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的,公证应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第17条之规定,按各继承人之间达成的继承协议,对企业的积极财产进行公证证明。证词可笼统表述为“被继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业名称)拥有的全部财产由xxx继承(或与xxx共同继承)”。如果投资人在该企业的财产可以列出遗产清单,也可以将清单附后并在证词中加入“详细财产见所附清单”等字样备注;如继承人之间对企业已进行了清算,并已从企业实际财产中偿还字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了所欠税款和还清了企业所负债务且尚有盈余的,公证机构也可应继承人的要求对该净资产进行了证明,证词可表述为“被继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业名称)拥有的净资产价值xxx元由xxx继承(或与xxx共同继承)”;若继承人仅要求对企业财产中的某一具体财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公证证明的,公证证词关于遗产的表述中要直接表述某一具体财产即可。

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的财产的继承权公证书证词表述与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的继承权公证书证词表述是不同的。公证机构办理此类继承权公证时,可要求相关继承人提供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做出的书面退还财产份额的决定,如退还的财产份额是货币,则公证处可依法就该货币形式的财产份额予以公证证明。公证证词可表述为“被继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业名称)拥有的财产份额xxx 元由xxx继承(或与xxx共同继承)”;若退还的财产份额不仅是货币,尚有实物、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公证处可在上述证词中加入具体的财产名称一并证明。继承人制作了遗产清单的,还可以将清单附后并在证词中加入“详细财产见所附清单”等字样备注;若继承人之间仅就退还财产中的部分或某一具体的财产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公证证词的表述按常规格式表述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东的财产继承权公证书证词表述与上述两类企业的自然人财产财产继承权公证书证词表述是完全不同的。自然人股东仅就其出资对企业拥有股份、享有股份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章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规定,对自然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规定,对自然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财产应称之为“股权”,公证证词应表述为“被继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业名称)拥有的股权由xxx继承(或与xxx共同继承)”;根据公司法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财产应称之为“股份”,公证证词应表述为“被继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业名称)拥有的股份由xxx股由xxx继承(或与xxx共同继承)”。

总之,企业形态的不同,自然人在企业中拥有的财产形态也不尽相同。公证机构在办理这些财产的继承权公证时,必须充分把握自然人在各种企业形态中所拥有财产的性质,才能准确地办理好此类继承权公证。

注释:

①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第2篇: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继承;《继承法》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9-0074-02

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不断发展而产生出来的新型财产,在我国的法律上对其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规定,而随着网络日益普及,关于虚拟财产归属的纠纷也不断增多,特别是在继承方面,《继承法》上对该虚拟财产是否能被继承以及归属问题立法是空白的。

一、虚拟财产的范围和特点

“虚拟财产”一词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随着互联网和网络游戏的发展,学者们根据其最基本的“虚拟”特征,以及其财产的属性,对其的通称。虚拟财产是指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主体依法取得并享有排他性的具有物质或精神价值的特定信息利益的所有权。

(一)虚拟财产的范围

虚拟财产是主要是依赖于网络存在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它能够被现有的价值度量标准进行衡量的新型财产。虚拟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大类型,一种是网络本身,另一种是依托网络而存在的诸如账号、货币、积分、装备、宠物等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特点

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权利。因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非物质性

虚拟财产仅存在于通过网络才能被感知的虚拟世界中,它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固定的物质载体,属于无形财产的范畴。其在形体上虽然是虚拟性的,但是仍然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物”。

2.对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而非使用权

虚拟财产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运营商为网民和游戏玩家提供一个虚拟财产存续的场所,无权对其任意删改。虚拟财产具有一整套完备的所有权权能,可以被民事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且在受到侵害时由网民和网游玩家寻求民法上的救济。网民享有相对的所有权,虚拟财产只存在于游戏运营阶段,游戏一旦停止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虚拟财产的价值体现在特定的虚拟架构世界环境中,即运营商利用其服务器构建的虚拟环境。虚拟环境是否存在取决于运营商,但这并不意味着网民没有所有权,虚拟财产在遭到侵害,维权的主体是虚拟财产的使用者即网民和网游玩家而并非开发商或者运营商。网民有权对虚拟财产进行买卖、赠予或者抛弃。网民对虚拟财产的占有是一种管领力,即管理与控制的能力,并得排除他人干涉。

3.虚拟财产有价值性

虚拟财产的产生凝聚了用户许多的劳动力,用户需要花费很多的心血、智慧、金钱才能产生或者得到该种虚拟财产,因此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它能够满足民事主体的物质需求或者精神需求。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首先,虚拟财产具有可交易性,在某些网络游戏中,玩家之间进行装备买卖是一种非常普遍的做法,这种可交易性正好体现了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特点,对于这种可以与现实生活产生财产转化的虚拟财产,其具有价值性是无疑的,绝大多数学者也主张该种虚拟财产可以被民法保护;其次,虚拟财产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求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需求,例如雅虎邮箱案件中该邮箱内容可以满足家属的思念、纪念的感情需求。其虽然本身并不能用具体金钱价值来衡量,但是能够满足民事主体在精神方面的需求,因此,其依旧具有价值性,也应当纳入虚拟财产保护的范畴。

4.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因为网络游戏本身发展符合法律的规定,虽然目前法律在规制网络游戏中还有一些漏洞,但是如果网络游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涉及暴力、黄色等法律严令禁止的内容,现行法律法规还是可以给予有力的制裁。当网络游戏或其他相关网络服务器如果被确认违法,与其密切相连的虚拟财产便也无法得到法律的庇护。我国颁布的《文化部、信息产业部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此问题做了明确的规范。”[1]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这一部分是研究的热点,众说纷纭,百家争鸣,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学说。第一种是物权说:该种说法认为虚拟财产属于物权中的无体物的范畴,游戏使用者对于其拥有的虚拟财产,不但可以任意装备、使用,还可以透过游戏中的交易功能,与其他的角色进行交易,因此,就虚拟财产的性质看来,游戏使用者对于虚拟财产确实具有直接支配的能力符合物权的相关要素。第二种是知识产权说:该种说法认为一些虚拟财产与著作权有交集。应将虚拟财产视为新式知识产权,或者视为著作权。例如,QQ中的照片、信件又同样属于著作权的客体,导致虚拟财产成为著作权的载体,享有著作权。第三种是债权说:该种学说将虚拟财产视为一种基于账号使用者与网络服务者的契约而产生的债权,依据契约,使用者有权要求网络服务公司提供相对应的服务,使用者在使用账号过程同时也是行使权利的过程,故认为虚拟财产本身其实应该是债权的性质。

对于这三种学说,笔者进行了分析。首先,对于虚拟财产是知识产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虚拟财产本身不具备知识产权要求的新颖性、独创性等特点,所以它不可能是一种著作权,可能是著作权的载体,但是其本身的法律性质绝不是知识产权的性质。其次,对于虚拟财产属于物权的学说,因为根据用户和网络服务商达成的服务协议来看,该服务协议有明确规定,账号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是归网络经营商的。例如:我们在申请QQ时,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用户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包括淘宝开店时的服务协议也有说,账号的所有权是归网络公司的。当然如果服务协议无效的话,笔者没有再去论述,因为我们大家都知道格式合同的订立是具有严格的要求,必须要做合理的提醒。但此处,基于其有效,那么根据这个协议,网络使用者,对于虚拟财产拥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占有、收益等财产权。这就类似于,我们租别人的房子,房子就是虚拟财产,房东就是网络经营商,租客就是网络使用者。在这里,我们不能说租客对房子拥有所有权,但是租客可以基于承租合同拥有对房子的使用、占有、收益等财产权。所有对于物权学说也是有瑕疵的。但是无论使用者对虚拟财产是拥有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并不影响我们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和继承。

因此笔者同意债权学说,就如:“韩国法律的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私有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的区别”。[2]

三、虚拟财产可否被继承

要论述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必须先要论述虚拟财产可以作为遗产。所以首先我们看法条对于遗产的范围的规定。从法条看《继承法》第3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该法条采取了非绝对的列举:即第7款: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这一条,法律进行了一个非绝对的列举,前面列举了什么收入、房屋、储蓄等,最重要的是第7款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所以我们要论证虚拟财产属于遗产,就得论证虚拟财产属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当然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是虚拟财产是财产,当然这个不能只看字面意思,第二个是虚拟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

(一)虚拟财产是财产

要论证虚拟财产是财产,首先看民法中对于财产的定义,根据王泽鉴老师的书。“财产是有金钱价值的权利所构成的集合体,所谓具有金钱价值是指得获有对价而让与,获得以金钱为表示者。[3]”然后我们再看虚拟财产,一方面,虚拟财产可供游戏使用者使用、装备,具有直接支配性和主观的经济价值,其次,也是最重要的,虚拟财产可以交换现实社会中的财产,具有交换价值。例如一个六位数的QQ号码现在市价有上千元。所以它符合财产所要求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当然,现在承认虚拟财产是财产也是一种趋势,港台等地都有相关规定。

(二)虚拟财产的合法性

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取得方式合法,另一个是对象不被禁止。首先就取得方式来说每个人的QQ号码都是通过与网络公司的协议取得的,或者是通过游戏通关不断升级获得的,甚至可能是付出了同等的金钱价值购买的。无一例外,大家取得虚拟财产的方式都是合法的。其次,对象方面:网络虚拟财产有两种类型。第一,只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虚拟财产;第二,同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以及人格价值多重属性的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账号等级、虚拟钱币、虚拟装备、电子邮箱账号等等。这些都没有被法律所禁止。

(三)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虚拟财产的所有人,花费了大量的心血获得游戏装备(虚拟财产)并不断经营,凝结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与著作权相类似,著作权所有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人死后,家人或者继承人享有财产权,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同样的受法律的保护。虚拟财产是一种财产权,在所有人去世后,他的家人或者继承人享有同样的继承权。而且由于虚拟财产可以被现实的金钱发生转化,具有经济性价值,如一个装备可以卖几千元,其具有价值,如果不被继承,是一种浪费。其次,它具有相应的精神利益,如邮箱中的照片、信件对于家人来说是一种慰藉。再次,现在网络日益发达普及,用户数量也不断增大,产生的虚拟财产的价值也不断升值,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最后,如果这些东西不被继承,其实会形成很多网络垃圾。

参考文献:

[1]罗慧连.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J].池州师专学报,2007(1).

第3篇: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网络虚拟 财产 遗产继承

基金项目:2014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14XZ―BZX―043)。

作者简介:谢天,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吴梦娴,西南政法大学。

一、 网络虚拟财产的分类

(一)网络账户

网络账户一般是指:民事主体在各类网站、软件中通过身份验证而获得的特有的用户使用资格。账户是用户使用大部分网络资源的通行证,是其在网络世界中某些区域的身份证明,相当于现实社会中的居民身份证,例如QQ号,微博帐号等。

(二)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即网络中的无实体的货币,是用于网络交易的价值计量载体。虽然网络虚拟货币与现实的法定货币存在一定比率的兑换渠道,但是由于其不具有普遍接受性及排他性,从本质上说虚拟货币只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货币。虚拟货币来源于服务商提供的业务程序,用户用法定货币交换可以用于网络资源和服务购买的虚拟货币,进而在网络世界中进行交易。

(三)网游资源

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利用游戏程序的设定及自身的开发而获得的存在于游戏中的具有使用价值的道具、人物角色等。此种资源的使用及价值仅仅限于特定的网络游戏软件中,因而对于不参与该网络游戏活动的其他主体来说,此种资源一般不具有现实价值。

(四)网络信息资料

网络信息资料主要分为个人账户基本信息以及个人账户下可供使用、交换的信息产品,例如公开和未公开的用户日志、照片等资料。此类信息在被用户复制在现实载体上之前,只能依赖于网络而存在。

二、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点

作为一种电磁记录,虚拟财产具有物理属性,需要一定的载体;它可以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是一种网络资源,并且不可任意无限获得,因而具有稀缺性,同时使用者可以自由支配,所以可以说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般的财产属性。当然,网络虚拟财产亦有其特性:

(一)占有的双重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在用户,可以说用户占有着该财产,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在合法有效的范围内对该财产进行一定的调整,该财产并不脱离服务提供商的控制,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对该财产具有在物质上的占有,用户对该财产具有行为上的占有,二者共同占有。

(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各大网站、软件的用户协议中,绝大部分都有规定如“账户及与账户有关的信息归提供该服务的服务商享有”,“用户仅在本协议范围内享有使用权”等条款,并做了突出表示。尽管这些条款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虚拟财产从产生到消灭期间的各个方面都具有极大的影响力,最初的网络虚拟财产由其创造,用户只是在其授权下进行使用,即使增加了财产的价值,也并不因此取得财产所有权。

(三)存续与转让的依赖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有其特殊的物质技术基础,即依赖于网络,而网络信号的存续以及软件程序的运行又决定了其存续的时间、转让的规则等,使用者无法独立地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处分,必须依赖于必要的物质基础,这使得对其处分的便捷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合法性及意义

(一)合法性

继承法第三条中规定了只要是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就可以成为可继承的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区别主要在于财产的存在形式,虽然其存在方式并不是传统的实际有形物体,但作为一种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就其取得方式以及财产本身是具有法律基础的也应当受到保护。

有偿获得的虚拟财产本身与现实生活中的货币是等价的,是商品,相当于“物”,例如Q币和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无偿取得的虚拟财产通过用户的申请或者在其使用网络账户的过程中逐渐积累而形成,用户付出了时间、精力,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劳动产生的,比如淘宝店铺的信用评分是卖家通过网络交易的劳动付出获得的认可,具有财产价值。法律未对此类新型财产种类予以保护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以及网络新型技术发展的快速性,二者之间产生了断层空白。这要求加快立法的脚步,将新型种类的财产包括网络虚拟财产明确划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二)意义

合法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基于网络服务商的程序提供和用户使用二者共同对资源的利用而产生的,其本质上是资源利用的产物,对其进行保护,有利于促进社会积极利用资源以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种类之一,法律也需要对其进行保护,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以此保护私有财产和传递代系之间的信息。同时,保护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也有利于鼓励使用者和所有者积极创造价值,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

在建立健全虚拟财产的所有、使用等制度及其继承制度后,网络用户在使用相关软件、账户的过程中可以更加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而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会相应地调整自己的运营管理模式,合理管理其占有的虚拟财产资源,使虚拟生活如同现实生活一般有轨而行。 四、 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框架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型的综合性的财产种类,由于不同子类下的网络虚拟财产有较大的差别,甚至连财产性质都有极大差异,因而无法用一种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概括性的保护,需要针对不同特点的财产种类进行分类保护。

(一)网络账户信息与网络信息资料

此种信息的价值一般体现在其相当于参与特定网络活动或获取一定网络资源的一种资格,与其他网络财产相比而言具有较强的身份属性,该资格不应具有可继承的属性。

一般一个网络账户仅供特定的一人使用且账户的网络信息资料为该用户个人的身份信息,该类信息对于作为与持有人具有密切联系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说,并不具有普遍的或者较大的价值。同时,该信息为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并且在某些个人网络信息资料中还存在他人的一些相关资料,如持有人的好友的个人账户信息等,此类信息仅供持有人本人享有,甚至不宜公开,更不要提继承了。因而对于网络账户信息以及网络信息资料这类网络虚拟财产来说,其价值在于授予持有人进行一定活动的资格和公开或不公开的部分个人客观信息,并且归属于特定持有人,在持有人死亡后此类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封存或注销,对于不具有物质性价值以及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性信息,法律不应在继承方面予以保护。

(二)网络虚拟货币、网游资源

此类存在于特定网络环境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在市场中进行自由交易,受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与法定货币存在一定的兑换比率,持有人依靠市场交易获得经济收益或在自行持有和使用过程中得到其价值的释放。当前我国的网络游戏产业发展迅速,虚拟货币和网游资源作为网络游戏产业中极为重要的具有直接经济价值的部分,已在市场中自发形成了一套类似于货币交易和物权交易的特有机制,当前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此类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新兴财产种类,虽然少部分人不认可其价值,但由于其具有一般物权的特征,在继承领域应比照物权的继承进行规定,从而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的延续。但是针对其特点,例如该财产的存续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法律应当在规定继承人权利的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应提供服务支持的义务加以确定,以避免权利人因缺乏技术手段而无法实现权利的情况出现。

(三)网络交易平台资源

这类资源应属于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指的是例如网店等凝结了商誉和信用价值等的交易平台。由于网店类资源起步发展较晚,较少涉及到继承领域,还没有相关完善的制度,但是由于除了存在形式存在较大差异以及内部结构较为简单外,网店与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存的经营在极大的相似性。这几者均可由个人或多人出资,从事工商业经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但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店铺不强制要求工商注册登记。

由于在成立、运行等方面存在诸多的相似性,在未出台相关规定时此类交易平台债权债务以及其本身的继承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规范进行,立法也应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交易平台出资登记人的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据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该网络交易平台,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各类信息应一并继承,在没有合法继承人的情形下,相关信息和该网络交易平台应由网络服务提供商予以保密封存或注销,网络交易平台的财产收归国有。

第4篇: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关键词 遗嘱 非财产 效力

一、遗嘱的概述及主要形式

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是指订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面的法律行为。豍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明确遗嘱之前,必须先明确法定继承人的内涵和范围,法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本人的直系血缘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遗嘱继承是指公民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予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其他的自然人的应当属于遗赠。在本文中笔者谨对遗嘱继承中的非财产性的遗嘱进行分析,也就不包括涉及财产遗赠的遗嘱。

依据我国《遗嘱法》中的相关规定,遗嘱的主要形式有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这几类。

二、影响遗嘱法律效力的因素

一般说来,遗嘱人订立遗嘱属于意思自治,因此只要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遗嘱就具备约束继承人继承行为的法律效力。从我国《遗嘱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患有盲聋哑等生理缺陷而但精神没有问题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所立的遗嘱也具备法律效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所谓的意思表达不真实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也会遇到夫妻二人一人立遗嘱时未经对方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那么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正遗嘱,那么就以公正遗嘱为准。

而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三、涉及非财产权利遗嘱的法律效力的分析

所谓的非财产权利是相对财产权利而言的,一般说来非财产权利指与公民人身联系密切或是不可分割的且不具备直接财产性内容的权利。一般说来,遗嘱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对其将成为遗产的财产如何处理的一种意思表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会在其中加入其他非财产性的处分行为,也就是会涉及到当事人的非财产性权利。对于这种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会对自己死后个人事务的处理进行计划和打算,这并不涉及遗产继承方面的内容,只是关系到遗嘱人和继承人的非财产性权利。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以下内容:“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中有如下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务的情况来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意思表达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自私身后的事务做出处理。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条文和体系中,对于涉及当事人非财产权利的遗嘱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这也给司法实务中判断遗嘱的法律约束力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笔者看来,遗嘱本身是一种当事人处分自己身后事务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涉及财产的分割还是其他非财产性事务的处理都应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这样的遗嘱才可以产生对于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所以涉及当事人非财产权利的遗嘱本身的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应根据继承法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来考察,而至于所涉及的当事人非财产权利内容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遗嘱中涉及非财产性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前文我们提到遗嘱具备法律效力的基本构成条件,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涉及当事人非财产权利的遗嘱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也就说,涉及的当事人非财产权利也是属于法律规定中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一旦遗嘱中所涉及的当事人非财产权利属于不被法律保护的话,那么所涉及的遗嘱内容自然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例如某人立遗嘱内容如下:本人离世后老伴儿必需一心一意的为自己守寡不得改嫁。从遗嘱字面意思来看此人立此遗嘱的内容的目的在于防止老伴儿改嫁,但是我们不难看出这份遗嘱中遗嘱人剥夺了老伴儿再婚的权利,而婚姻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之一,只要是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就可以自由行使婚姻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以行使可以不行使,可以自主决定何时行使、如何行使。剥夺一个人的婚姻自由是使得公民不能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何时结婚、如何结婚、与何人结婚的一种权利,当然不被法律所保护。在本例中的遗嘱人通过遗嘱限制老伴儿的婚姻自主权这是对老伴儿人身权利的损害,因此这种遗嘱是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二)遗嘱人意思表达真实

这是遗嘱中所附条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基本要素,在这一点上涉及当事人非财产权利遗嘱和普通的遗产处分遗嘱是一样的,无论遗嘱人订立任何条款的遗嘱,都必须建立在订立遗嘱人意思表达真实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是遗嘱人意思表达不真实的遗嘱内容,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也就不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三)遗嘱中所涉及的当事人非财产权利必须是可以行使的

关于在遗嘱中所涉及的关于当事人的非财产的权利,必须是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权利,如果继承人不能行使这种权利的话,那么促成遗嘱生效的条件就不能达成,那么这种涉及当事人非财产性权利权力的遗嘱自然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某人在订立遗嘱内容如下:本人死后自愿将遗体捐赠给医疗机构进行器官移植和医学研究,但是死者的父母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白发人送黑发人已经是对年迈的父母很大的精神打击,如果子女死无全尸将更加难以接受。这一遗嘱从内容上看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只不过在涉及死者父母的感情方面显得过于的残忍。对此笔者认为虽然我国传统就有着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思想,但是从法律范畴上来看我们对于自己的身体享有人身权,也就是死者对于自己的遗体可以自由的进行处分,即便是在死者身后这种意思表示依然具备法律约束力。从范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死者父母的这一做法虽然是处于对于子女遗体的保护,但是在子女意思表达真实和遗嘱内容合法的基础上,死者所里的遗嘱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四)关于当事人非财产权利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

遗嘱中关于当事人非财产权利属于遗嘱的基本内容,因此这些相关的条款和内容的格式也必须符合法律关于遗嘱格式的规定。也就是说遗嘱中涉及当事人非财产权利的条款和内容的格式也必须符合前文所提到的遗嘱的五种基本类型及相应的构成。如果相应的格式的条件不能达成的话,那么涉及当事人非财产权利的条款自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采取了公证遗嘱的方式,那么在关于当事人非财产权利的条款也应当进行公证,这样才能保证遗嘱中的各项条款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避免效力高低不同带来的冲突。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面对一个新的问题,如果遗嘱中所涉及当事人的非财产权利的内容不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话,也就是说这些涉及当事人非财产权利的条款和内容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那么在遗嘱中其他的相关财产性内容和条款是否还具备法律效力呢?笔者认为遗嘱既然是一种民事的法律行为,那么这种涉及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共有的遗嘱自然也可以视作是一种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话关于这个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就是条件与法律行为是否出于一个统一的意思表示。从我国的语言习惯和日常生活的风俗来看,如果涉及当事人财产性权利和非财产性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处于两个不同的意思表示的话,那么非财产性权利的无效不影响财产性权利的生效;而一旦当事人对于财产性和非财产性权利之间有着关联关系,也就是说财产性权利的实现是建立在非财产性权利实现的基础之上的,这样的话笔者认为非财产性权利的无效也不要应该影响财产性权利的法律效力,因为财产性权利也是建立在遗嘱有效的基础之上的,虽然非财产性作为先决条件,当时也不应当影响非财产性权利的生效。

第5篇:财产继承法律法规范文

2008年发生在全球的金融危机又将遗产继承问题进一步演绎,他们可能昨天还是亿万富翁,还在为财产和事业传承发愁,但今天就已经债台高筑甚至倾家荡产无以为生。发家需要几十年的辛苦,但败家竟在一瞬间。

富豪们企业股权如何继承?

继承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家族财产如何分配?

被重新分配股权的股东能否继续维持合作?

遗产继承是否公平?

诸如此类的问题可以将原先好端端的家族搞得支离破碎,处理不好将会对一个富裕家族造成严重伤害,的确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但如果我们明白“遗产理财”是生前为身后财产的规划,那么很多麻烦也就迎刃而解了。

上亿财产可以让下代人享用么?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损失最严重的企业。基本上都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过度负债引发无限责任,掏空了企业和家产。而且其中不乏举借高利贷者。如果当初那些受到金融海啸严重伤害的企业家知道利用理财实

现家庭资产的保全,可能也绝不至如此。下文中的牛先生,经过几十年的创业,终于成就了现在海内外各公司共几十亿的资产,而牛先生一样也有如上有关“隔财”的困惑。

看看下文中理财专家贺强先生是如何为有上亿身家的牛先生解决如上的诸多理财问题的。

牛先生家庭情况介绍

牛先生,南方人。现年50岁,在江浙一带开了加工厂,产品远销欧洲和东南亚等地,并且在海外也设立了相应的外贸分支机构。公司资产达到几十亿,每年分红两三千万元。

牛太太,48岁,全职太太。

大儿子,26岁,无稳定工作。

大女儿:24岁,专业国际贸易和法律,职业律师。

小女儿:22岁,专业中文,职业自由撰稿人。

有关财产是否能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顺利传承给下一代,无非是:继承人是谁?能传承的财产是什么?怎么让继承人合理合法地享用等等这些问题,看看牛先生的有关财产传承的几个关键问题。

问题1 QueStion One

谁是继承人?

牛先生,南方人,现年50岁,20年前开始创业做外贸生意,随着业务拓展在江浙一带又开办加工产业,产品远销欧洲和东南亚等地,公司在海外也设立了分支机构。往年公司资产排名在全国500强中靠前,资产可以达到几十亿元。自己每年分红也有几千万元。但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集团公司整体的盈利减少很多,真是守业难啊!

金融海啸给很多的企业家留下了惨痛的教训。从前牛先生担心将来子女会败家。万万想不到却在自己手中“败家”。

“将来产业由谁继承呢?”这也是牛先生一直很困惑的问题。

他很想培养女儿接班,但她们都有自己喜欢的专业而对接管企业没有兴趣,再说现在企业规模这么大,让她们接班牛先生实在不放心。按理说,长子继承父业是顺理成章的,但是优裕的生活环境给儿子带来的并不是才干,更多的却是享受生活。看来孩子是不能继承家业了。另外,牛先生还有两个妹妹及妹夫和几个子侄,都在企业中担任要职。但谈到将来是否能接管企业管理时,牛先生似乎没有满意的表情……

理财师认为,牛先生家族产业的继承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解决的不仅仅是企业的持续发展问题,更多的问题是产业资产的分配和隔代管理。

问题2 Question Two

产业资产是要提前打理么?

俗话说:“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其实理财的“时机”决定了理财成本的高低和理财效果的好坏。

遗产规划,也可以称作是“隔财规划”,当财产变成遗产时。已经丧失了隔财的时机。就如陈逸飞一去世,给前妻和妻子以及孩子留下了无尽的麻烦。想必陈先生如果知道结局如此,一定会提早立遗嘱。在投资规划、教育金规划、退休养老规划等所有规划中,唯独“隔财规划”是运用理财技巧最多、时间跨度最长、涉及成员最广的规划,而且要符合财富拥有者的意愿,理财师作规划时,也是非常讲究时机和技巧的结合。

问题3 Question Three

你的财产健康吗?

按照牛先生的要求,理财师隐去了实际的财务数据,只对财务的健康程度分析如下:

牛先生所在的集团,无论国内还是海外的公司各项业务看似都是在蓬勃发展,但是十分缺乏资产的整体布局,几乎全部资产都在集团内部流转;财务管理高度集权虽然貌似资金使用效率很高,实质上却造成了资金链条的过度紧绷,巨大的固定资产(如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和巨大的负债(如用固定资产质押贷款)显得格格不入,反映出企业资产结构过度单一和缺乏弹性。

企业如果一直继续如此资金运作,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由于资金链断裂,导致变卖企业资产,面对金融危机其结果将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类似情况在已经倒下的企业中比比皆是・最为可悲的是,中国的企业家多数都是控制性管理的强手,喜欢在企业内部集权化管理,惋惜的是牛先生的企业竟然在家族中没有培育出接班人,一旦企业家去世,股权丢失,很有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Tips

你能把握理财时机么?

1 投保商业保险健康险的最佳年龄是25岁左右。之后每年的投保成本逐渐上升,当50岁时事实上已经不用购买健康险了,因为此时投保的成本很高,不如留着几十万元准备看病;

2 完善家庭保障体系的最佳时机是35岁左右。此时家庭和事业都处于上升阶段,家庭的偿债能力逐渐提升而抚养子女赡养父母的责任巨大,建立保障体系的成本相对较低,此时完善家庭保障体系是最理想的时机;

3 建立升息资产的最佳时机是经济危机最黑暗时期。此时市场上各种投资产品价格相对便宜,泡沫较少,是资金流向价值洼地的最佳时机,因此盈利空间肯定是最大的。当经济高速发展时,应从收益颇丰的产品中获利了结。

财产传承解决之道

通过对牛先生的家庭理财需求了解,对其家族产业布局以及资产结构进行分析后,理财师给出了牛氏家族“隔财规划”中要解决的4个基本问题:

这个“隔财规划”解决了牛先生家庭财产传承的基本问题,可以帮助牛先生按照自己的意愿,将家族产业中属于自己家人的绝大部分资产实现确定的传承安排。

提早遗产规划符合牛先生的真实意愿。在兼顾企业发展和家人所关注的诸多传承问题同时。又避免了企业经营可能发生的恶性负债对家庭财产的危害,也避免了将来可能征收的遗产税对财富的侵蚀,使得牛先生总资产的效率和安全度有所提升。

隔财,你该怎么做?

理财师结合牛先生家庭的生命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主要通过利用保障性较完善的人寿保险和信托等产品实现资源配置,为牛先

生的家庭建立比较完善的家庭保障体系。其目的是无论发生什么危机,确保其家庭都会有充足的、受法律保护的可支配财产维持正常生活,而且保障体系规避了企业将来承担的无限责任可能带给家庭的毁灭性打击。

在符合牛先生理财意愿的条件下,理财师为牛先生出具了具体的“隔财”的建议。

步骤1 Step One

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分开

牛先生几十年创业所形成的集团规模,除了满足家庭的日常开销外,每年的利润几乎都用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上。现在中国一般的企业家都是把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放在一起管理。而牛先生的全球各地企业是家族合伙制,从企业性质来看,要承担无限责任。目前全球金融危机所带来更高的企业负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不可预料的财务危机风险,由此可能会关联到家庭财产,这种连带风险在这次金融海啸中显露无遗。许多企业家因无限责任连累而导致倾家荡产,教训十分惨痛。因此牛先生做“隔财”首先要把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分离。在企业健康发展时要防范未来可能的危机,未雨绸缪,提早规划,以免错过理财时机而要让家人承担更多的麻烦。

步骤2 Step Two

建立完善的家庭基本保障体系

确切地说,就是按照牛先生的意愿使他的家庭五口人都有一份基本的生活保障,这其中包含了全家的医疗、意外、失能生存保障以及保险年金,如此坚实的保障结构基本解决了面对不测发生时全家人的基本生存问题,而且也为企业无限责任建立起“防火墙”。其实每个负有无限责任的企业主都应该首先重视自己家庭责任,同时也是为自己准备一份“东山再起”的资本。

步骤3 Step Three

建立股权保障体系

经营者决定企业未来发展的成败。牛先生目前是集团公司的大股东,但其他股东的股份总和大干他所持有的股份,事实是牛先生有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因此,做好股权保护以及确保将来股权利益对牛先生的财产传承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何况到目前为止,牛先生还没有继承经营权的合适人选。而历来发生身后股权旁落甚至丢失的事件比比皆是,的确应该引以为戒。

牛先生提到,以前也想过利用“合伙人保险”互为受益人但是这样动用的资金比较多,何况股东之间有不同意见。牛先生也就作罢。

理财师建议,不一定非要股东互保。但各股东必须明晰股份。如果牛先生有这个意愿,可以利用其名下的资产,购买高额寿险保障产品,这类产品保障利益大,杠杆作用明显,每年还有固定和浮动收益。在操作中需要注意投保人牛先生将受益人指定为自己家人,购买额度要与牛先生股东权益相等或者略高。值得一提的是,一定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一旦发生不测,家人得到保险赔偿后,股权自动转让给其他股东这样就可以确保家人的财产继承和维持企业正常运作,互不干扰。

步骤4 Step Four

将集团中年利润率低于10%的

部分产业转让变现,购买收益较为稳定的海外保险基金。之所以变现具有不良资产的部分产业,其中一个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而同时选择海外基金,可以将金融资产投资布局全球,有效规避风险并且追逐经济热点,提高资金利用率和收益率。当企业急需资金时,还可利用高额寿险现金价值再贷款,兼顾解决企业流动资金和1/3资产合法保全,完全规避重大经营风险对企业资产造成的伤害。

步骤5 Step Five

建立一个家族财产遗嘱信托

计划,使家产世代相传。

由于牛先生需要传承的资金数额庞大,而且必须按照他的意愿进行分配,每笔资金需按一定计划执行,将家庭财产隔代使用规划列入该资金委托管理之中,以信托方式进行管理不失为良策。

“信托计划有什么风险吗?”这是牛先生最担心的问题。其实,信托在国外非常盛行,受国外成熟的法律法规保证,是一个非常安全的理财形式,香港著名演员梅艳芳和沈殿霞都是采取这种财产信托形式委托专业机构管理他们留下的庞大资金。确保身后其资产仍能按照他们的意愿用于受益人。如果牛先生可以利用海外资产建立海外信托,将来资产的安全性就更加可靠了。

理财师对牛先生财产进行隔财规划,使牛先生个人资产更为清晰,并且得到保证;将企业资产与个人家庭资产进行了有效的区隔,避免因企业危机连带家庭责任,通过适合的金融产品使牛先生家庭的巨额资产得以保全;还帮助牛先生解决财产传承问题,使牛先生的资产传承更具计划性。通过这次理财规划,使牛先生企业资产结构更为丰富,整体资产的利用率得到提升,从而降低了企业和家庭的风险。

Tips

建立家庭产业管理信托方案可以解决的问题

解决将受益人确定为家族财产继承人问题;

解决财产分配额度等问题;

解决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问题;

解决企业管理转移问题;

解决合法规避遗产税、个人所得税问题和合法避债问题;

解决受益人有计划支配财产问题。

理财师提醒

保险理赔,当投保人指定家人为受益人,在理赔时保额等同于股权的资金自然就归属家人了。家人只需在事先准备好的股权转让协议上履行简单的股权转让手续即可完成全部转让。这种股权转让方式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会受到任何法律干扰和债务追偿。

理财师后记

当理财师跨进一所幽静清雅的小院时,眼前的景致几乎近似人间天堂:雨后湿漉漉的粉墙黛瓦围裹着石、竹、花、草,几笼引颈高歌的鸟儿各自霸占着四周的树丛,阵阵幽香时刻提醒着春天已来临了,凉凉的微风卷着细雨,将下午阳光留下的丝丝暖意荡涤一空。在充满吴越气息的小院中的石桌旁,穿着休闲,透出沉稳气质的牛先生,细啜普洱茶的同时,正研究着将送往苏州琢磨的和田白玉,足见牛先生的闲情逸致,看来隔财这个困扰他多时的难题已解决了。

尽管金融危机给外贸企业带来很大影响,但牛先生表示,应对危机已经很有信心。显然这次理财规划打开了他的视野,牛先生清晰地认识到,理财不是简单的事情,应该通过专业人士帮助,在风险来临之前,理财可以帮助人们未雨绸缪,化解多种危机。

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受损失最严重的企业,基本都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过度负债引发无限责任,掏空了企业和家产,而且其中不乏举借高利贷者。其实运用理财产品保全资产的投入成本不大,也会有相应收益,资金安全也很高,可是企业家偏偏不喜欢。究其原因,部分企业家对财产有很强的控制欲望,可能会成就最后的自负,也就排斥专业的意见和忠告。

“财产需要怎样的保全呢?”在隔财实践中,经常听到股权保全、无限责任企业资产保全、合法避税避债、财产信托、家庭保障体系等等,虽然这些名词到处可见,但是从来没有真正被企业家群体重视过。因

此,金融危机下如此众多的企业家受到伤害就不稀奇了。过去很多企业家担心“富不过三代”,从来不相信自己会败家,现在看来守业应该从资产积累时期就要开始。

在实际中,当“财产”变成了遗产,在某些国家按照遗产制度要收取30%50%遗产税,就意味着部分财产已经遭受损失,也就错过了最佳理财时机,由于事先缺少理财准备,事后必然有麻烦。而且“时机”决定了理财成本的高低和理财效果的好坏。就“遗产理财”而言,也可称之为“隔财”,其深意就是提早准备、长期规划。值得庆幸的是,牛先生安排“隔代财产规划”的时机非常好,是在他壮年之时、同时也是企业发展最鼎盛之际,只要牛先生愿意,方案的实施是能够顺利的。

在理财规划中,如果理财规划师不能灵活运用理财工具,没有较广泛掌握税法、遗产继承法、保险法、信托法以及公司法等与个人财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少足够的企业管理经营和社会阅历,是很难做好大宗资产的隔代规划的。这,恐怕是“隔财”真正的难点吧。所以说,理财就是要针对不同的个体,不同的资产结构,不同的需求而进行不同的规划。每个家庭的规划都不相同,我们针对一个个不同的个案,希望对其他人士有所启发。

遗产种类变迁

18世纪,法国一个资本家卒于1746年,遗产值1312万利弗,其中财产的32%为土地,25%为年金,20.5%为银行券和汇票(主要是向西印度群岛的债务人开具的),17%为给孩子的款项。令人惊奇的是,还有4.6%为金银硬币实物。

19世纪时,巴黎的大量例子表明,房地产在遗产中的比重在1820年为49.6%,1847年为45.5%;金融资产(包括租金和期票)分别为38.3%和41.6%,而法兰西银行的股票占3.2%和2.5%;公司股票占2.5%和1.8%;外国债券占0.7%和0.7%。

1880年后,和土地相比,金融资产比重有所增加,内部构成一方面发生了从年金到股票的转变,后者由19世纪90年代的21%增加到了1910年至1914年间的32%;另一方面还发生了向外国债券的转变。

遗产继承人变迁

西欧的英国,东亚的日本,长期实行“长子继承制”。父亲死后,其房产、土地、作坊等“不动产”(即固定资产)全部归长子或长女继承,只将一部分“动产”(现金)分给老二、老三。即使父亲疼爱幼子,也不能违反“长子继承制”,不能剥夺长子对“不动产”的独占权,只能在自己活着时拿钱让老二老三受教育,然后去从军、经商、从艺、当教师、当传教士,或者娶富家小姐为妻。从日本电视连续剧《阿信》中,可以看到日本的长子继承制。阿信的婆家有三弟兄,老大独占房产和土地,老二去当军官,老三(阿信的丈夫)经商。经商破产后,阿信夫妇回家乡为大哥干活,受的是长工待遇,公婆也爱莫能助。英国小说《简・爱》里,男主人公罗切斯特是次子,父亲爱他却不能多拿财产给他,于是给他娶了个有钱的疯女人为妻,悲剧便由此而生。

中国(以及俄罗斯等国)实行“平均继承制”。分家或父亲死后,有几个儿刊更把家产分成几份,大体均等。我国封建时代以“多子”为“多福”,然而,这种继承制使财产一代比一代分散,经营规模一代比一代缩小。由于富人的每个子孙都有一份遗产可得,其多数都不求进取,安于“守成”。巴金的小说《家》、《春》、《秋》,反映一家大财主的破落史,就很有代表性。

近日在BTV影视台正在播放的《老伴》电视剧中有个场景让记者记忆非常深刻:东北的一对老夫妻在白雪皑皑的墓区山头上,老头儿指着一块墓地,对老伴儿说:“以后我俩就在这里休息了,这里的风景不错,就是贵了点儿,光是墓地就要花2.5万元。”老伴诧异地问:“买这么贵的墓地干嘛呢?”老头儿的回答着实有趣:“这也算是我俩置办的最后一项产业。人活着是仅仅几十年的光景,而死了却是以几‘光年’来计算的……”

至于人死后是否能以“光年”来计算这问题无从考证,令记者更关注的是,一般老百姓都会非常精心地准备自己离开人世之前最后的一份置业。的确,我们从生到死,会花掉很多的钱,有吃穿住行等日常开销、为丰富生活的学费、娱乐费和旅游费等等,成家立业养儿养老费用。对于任何一个有责任的人,当然在生命画上句号之时。还会考虑自己所花费的最后一份产业――丧葬等费用。

可以一了百了吗?

除了超级富豪,在去世后已经给家人留下了丰厚的财产,自己不用操心丧葬费用的开销以外,对于一般人来说,丧葬可并非是一笔小资金,也要提前规划。

据记者调查,在整个丧葬费用中,对一般工薪人群来说,耗费资金最大的是墓地费用,需要2万-4万元,其次是墓地管理费2000-5000元不等,再包括在太平间的寿衣费、换衣费、整容费、冷藏费(按小时收费)各项需至少500元,在殡仪馆里的运尸费、火化费、花圈等费用每项至少开销也要三五百元。

在操作丧葬中,每花一笔小钱,背后可能就是一笔大钱。比如某地告别厅租金380元,但摆点儿爱心鲜花就要1860元。

如果现在丧葬中再讲究点儿的花费要更高,比如在武汉,有全汉白玉装饰的基地底价是10万元,占地约四五平方米;在广州的艺术墓碑就要花销7000元-10多万元。

和一般人丧葬费相比,影视著名艺人的离开显然要“风光”得多。亚洲第一女富豪龚如心的丧礼费用将近300万元,其中灵堂布置费用预算约30万至40万元一连同殡仪馆场租约50万元;张国荣的一副桃木棺材花了27万元,灵堂布置费用超过40万元;梅艳芳的葬礼有望赶超张国荣,其中,灵堂布置和西式棺木两项最为昂贵,分别花费了70多万港元和40多万港元。

在国人都热衷于豪华的葬礼时,美国人近些年却兴起了“绿色殡葬”;不建墓室,不用化学品进行防腐处理,棺材用需约100美元的硬纸板做成。美国退休人员协会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美国50岁以上的人群中。有21%的人更愿意选择一种环保殡葬方式。

因为“绿色殡葬”不仅有利于环保,而且还可以节省大量殡葬费用。据统计在美国,一场传统葬礼花销约8000美元,绿色葬礼在300美元到4000美元之间不等。

遗产怎么分配好呢?

正如上文中提到的牛先生经过十几年的创业,现在虽然掌管着上亿资产的集团公司,但是却苦于没有企业的加班人,对于将来财产能否保全,企业的控股权是否会丧失,遗产能否安全地由家人享用等等,这诸多问题都成了牛先生日思梦想的难题。

在中国现实中,为了房产、商铺、企业经营权、股份等等闹得鸡犬不宁的实例真是随处可见。如果当事人知道去世后,所有的事情如此混乱不堪,也许会学习一些国外富豪――像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把所有财产都捐献慈善机构,留给继承人的仅是那些自己曾经辉煌创业的人生经历。

其实中华民族与西方民族在对待财产

的态度上有着根本的区别。国外大公司逐渐将家族企业转变为股份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引进家族以外的人才加盟,其子女们不一定都是掌门人,但可以通过股息和红利享受祖先的创业成果。而我们民族的富豪们却始终坚持着“让子孙享受创业者财富”观念,不仅创业艰难,家族的创业者还必须为庞大的身后财产规划操心,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

很多的富豪家财万贯,在合理规划后,继承人最后得到的遗产也会相当丰厚,但是对于一般人来说,一是可能没有牛先生资产雄厚,二来也没有理财专家为其安排财产规划。一般律师认为最有效的遗产传承方式就是,当事人要提前写好遗嘱,以免事后一家人为了“一亩三分地大伤和气”。

在中国最普遍的继承方式就是遗嘱继承。从法律上说,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而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有些时候遗嘱会特别指明遗产是留给死者的某子女,而非所有子女及其配偶,此举是试图确保一旦婚姻破裂,有关的遗产无需平均分配。但事实是,逝者此番心意往往会因为生前把财产分配在并不可割分的物件上,如把个人财产投资在与配偶共住的居所上,因为房产要分割并便于计算价值而与逝者的初衷相背。所以说将遗产与其他资产混合,使遗产再无从辩论或追查,可令有关遗产被纳入平均分配的范围内。

当然要使遗产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传承给继承人,一定要了解法律规定的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公证机关公证)、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由一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在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中,至少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所立的遗嘱,要等危机情况解除后补遗嘱,而且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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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普通百姓的殡葬费用4.5万元

读者提供的贵州省贵阳市一个普通百姓的殡葬费用清单如下:墓地2.55万元,墓地管理费2000元,宴请亲友1.13万元,灵堂出租800元,灵堂布置800元,骨灰盒870元,灵车接送220元,遗体停放40元,平炉板火化320元,卫生隔离垫罩50元,正常抬尸60元,消毒费10元,茶水服务费10元,悼念厅500元,挽联书写180元,丧事服务30元,乐队服务80元,殡仪礼炮160元,骨灰袋3元,红布8元,金银被22元,水杯6元,花圈200元,鞭炮300元,餐费722元,桌椅租赁费180元,纸钱25元,机麻450元,纱布2元,车辆过路费73元,包厢费2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