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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压力;法律盲点;法律规范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增加,就业竞争也随之加大,大学生因为强大的就业压力,在求职和就业的过程中所处的地位相对弱势,又因为现在招聘单位在招聘时并没有统一的招聘形式,所招聘的人群也比较多样化,所以大学生所面临的就业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不可否认,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大学生对此却很少在意,他们更加关心自己的简历是否完善,面试时应该注重什么样的穿着打扮与技巧,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丝毫不关心,所以往往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束手无策。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的表现
(一)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匮乏。由于大部分大学生学习的专业和法律无关,所以他们很少接触法律课程,在没有系统接受到法律课堂教育的情况下,很多大学生并不了解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等应该熟悉的法律很多大学生甚至没有听说过,这样对就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大学生在应聘和就业过程中出现了法律盲点。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很多大学生并不知道《劳动合同法》中所制定的关于试用期或违约金等方面的规定,在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时候,他们无法判定其中的某一条款是否存在违法的现象,而很多大学生并不具备对违法行为清晰的识别能力,所以在此过程中,难免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而使得自身的就业权益被用人公司所侵害[1]。另一方面,很多大学生由于就业压力过大,工作不好找,又因为求职心切,所以在法律知识淡薄的情况下因防范意识不够强被迫加入了传销组织,更有甚者,在知道自己被骗入传销组织后,竟然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不去考虑法律制裁所带来的后果,跟随传销的非法组织来骗取其他亲朋的加入。
(二)缺乏合同意识与守约观念。很多大学生在就业时并不知道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他们的合同意识相当匮乏,由于对合同问题没有产生一定的重视,所以很多大学生只是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口头的协议,在轻信了用人单位的许诺后,便直接进行工作而并不要求签署书面协议的合同,这也造成即便与用人单位发生了纠纷,也没有书面合同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处于有利的地位,这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2]。现如今由于缺少守约意识,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表现差强人意,很多大学生都不能自觉遵守和履行毕业生就业协议和与用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那些相关的规定,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应该被约束的,所以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得不到重视,因此出现了很多大学生违约的行为。大学生的违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在到达了规定时间时并没有去签约的单位报到,在没有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就解除了就业的协议。二是在选择就业单位时,并没有精挑细选一家单位并与之签订协议,而是同时签订很多家单位的协议以便再作取舍。与此同时,还有很多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之后,随意频繁跳槽,单方面进行了违约,完全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力。这样的单方面违约行为让很多大学生都不能够顺利找到工作,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就业的成本,不仅对自身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影响了学校的名声,这样的做法同时也会造成大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缺失诚信就业原则。《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中有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就是必须要遵守诚信原则,对于招聘单位,必须遵守诚信招聘的原则,而对于劳动者,则必须要遵守诚信应聘原则。可是有些大学生并没有重视诚信的原则,在去用人单位应聘时使用虚假简历和假证书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欺骗,以便得到用人单位的录用,在有些大学生看来,伪造简历和证书极其平常,这样不诚信的做法才能让自己更容易得到工作,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当用人单位一旦发现了他们不诚信的造假行为,便可以立刻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甚至需要他们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赔偿来弥补他们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对虚假应聘的危害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缺失诚信就业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大学生就业法律的盲点。
(四)就业维权意识淡薄。在就业的过程中,有些大学生的自身权益会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是因为他们严重缺乏对侵权行为的维权和防范意识,他们不知道应该如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往往在自身就业权益被侵害之时束手无策,这样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大学生很容易受到就业歧视。在求职的过程中,很多大学生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业歧视的问题是很普遍的,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所规定的很多条款都展现了诸如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3]。在这样的就业歧视面前,大部分大学毕业生都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而只是埋怨自己运气不佳。第二,就业陷阱的存在让很多大学生吃了苦头。在迫切想要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很多大学生一旦被用人单位录用,便不会过多考虑就业陷阱的问题,于是很多大学生在违约金、试用期等方面都掉入了用人单位设计的陷阱,到最后不但没有得到一份稳定的工作,还损失了自己的时间、劳动甚至金钱。而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由于就业维权意识的缺乏,大学生并不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二、解决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与立法保护。我国现在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措施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所针对的对象不是大学生本身,而是广大的劳动者群体,然而大学毕业生由于在刚毕业的时候并没有与任何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所以在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还不能被称为是劳动者,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学生的很多就业权益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保护[4]。由于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关于自身权益的问题,所以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此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我国建立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的权益进行保护。与此同时,还需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对原有的诸如《反就业歧视法》《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详细规定关于各种侵权行为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只有这样,大学生在求职和就业的时候,自身的就业权益才能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加强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大学毕业生在求职与就业的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在高校学习期间,没有受到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并且高校在就业指导过程中的法律教育与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完善。高校应该把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放到主要的位置上,针对大学生就工作的选择与就业的需要来让大学生系统认识到依法维权的重要性。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严峻的就业形势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针对就业市场的不规范。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然而经验不足的情况,为了避免不法分子的乘虚而入,各大高校应该加强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这对于指导大学生就业是着有重要意义的。与此同时,高校还应该在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中,加强大学生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学习与解读,这样才能提前警惕各种就业陷阱,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很多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针对这样的情况,学校可以开展法律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高校还应该让大学生多走出校门,不断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锤炼,积累经验,不断在遇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中,成熟起来。
(三)建立大学生就业诚信制度。建立大学生就业的诚信度是解决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诚信教育应该贯穿在大学生高校生活中的每一部分,高校可以针对大学生的诚信度来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在监督和督促的同时,根据大学生诚信度的高低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让大学生明确诚信是对,不诚信则是错,有了这样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大学生不遵守诚信原则的行为。与此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并在此添加相应款项,针对那些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单方面与用人公司解约的大学生,明确表明单方面违约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另一方面,在就业推荐中,必须要严格审核大学生的就业推荐表,参考大学生平日在诚信评价机制中的诚信情况,以此作为判定,来决定是否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对于大学生不诚信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大学生重视起诚信原则,在就业过程中减少遇到问题的可能性。
作者:孙启航 戴国勇 单位: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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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西安大学生 就业歧视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98-04
一、前言
西安地区的就业歧视普遍存在不仅挫伤了大学生的就业信心,加剧了大学生的就业困难,造成了就业不公,还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造成一系列消极影响。在“两会”上,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也日益成为了代表们的热点话题,有关反对就业歧视的议案更替出台。加快反就业歧视立法,扫清大学生就业路途上障碍的呼声愈加强烈。
破解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缓解大学生就业歧视压力,必须从就业歧视存在的原因进行深入剖析,探究立法空白、劳动力失衡、高校培养模式缺陷以及用人单位主观偏见等原因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形成的影响,继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根除这一社会痼疾。
本文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旨在通过对大学生就业歧视原因的探析,找出其深层次问题所在,达到提出针对性对策,营造公平就业环境的目的。
二、西安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具体表现
大学生毕业走出校门时,寻求工作是其必须的经历,也是其从校园顺利走向社会、完成人生转型的起点。但在大学生的就业过程中,就业歧视的普遍存在俨然成为不争的事实,性别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等成为了大学生成功就业的桎梏与阻碍。根据对西安大学生调查主要存在以下就业歧视情r。
1.性别歧视。在大学生就业歧视中,性别歧视尤为凸出,这又集中表现为对女大学生的歧视。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实践中,为数众多用人单位对这一规定置若罔闻,仍裸列出“本岗位只适合男性”等歧视性字眼,令许多优秀女大学生止步于性别歧视之下。
在用人单位看来,女大学生在身体素质以及能力素质方面弱于男生,且毕业生基本处于适婚年龄,一旦结婚,后续的生育、产假等问题将会成为用人单位极大的负担。鉴于此顾虑,用人单位往往对女大学生给予不公的招聘待遇。对性别的明确限制以及对男女毕业生的不平等处理使得性别歧视的矛盾日趋尖锐。
2.学历歧视。虽说一直倡导能力至上,但在用人单位的实际招聘中,学历却一直是西安大学生就业的首道门槛,这让许多有能力但却无证书的西安大学生喟然兴叹。
对于一些用人单位而言,不顾实际岗位需求盲目设定学历限制也是普遍存在的,这集中表现在对高学历和名校的百般推崇。原本专科生即可胜任的工作非本科生不要,本科生足以胜任的却只招研究生。同时,一些用人单位明确规定非“211”、“985”大学的毕业生不招,致使非重点大学的毕业生就业之路更加崎岖。
从这些用人单位的学历要求即可看出,盲目要求名校、高学历使得部分用人单位的招聘严重脱离岗位实际,浪费了资源,影响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学历歧视下,西安大学生的实际能力被忽视,人尽其才、能力至上的观点被颠覆。
3.户籍限制。对于我国户籍制度而言,其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劳动者地域、身份的划定,依据就近和集中原则进行管理。但随着社会发展,户籍问题逐步成为了西安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又一限制。
绝大多数的西安大学生都是在非户籍所在地的高校进行深造,毕业后,本着志向的不同和对个人职业生涯的规划,许多西安大学生期望在家乡以外的城市谋生。但在招聘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明确招聘具有本地户口或在本地拥有住房的毕业生,对于外来毕业生盲目抬高转入标准,施以各种条件限制。也无疑又使得一大批大学毕业生在户籍歧视面前落败,即便有着过人的才学和能力,也因“非本地人”的身份而不能获得心仪的工作。在前不久的新闻报道中,一高校毕业生在招聘中过关斩将,成功击败了笔试和面试的众多对手,但在最后的资格审查中,却因不具有本地户口而被用人单位拒之于门外。
4.经验歧视。在用人单位的招聘简章中,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这一要求愈加普遍。对于用人单位的要求和顾虑可以理解,有着一定的工作经验即说明可以很快适应新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对于工作原则和处事道理更为明晰,单位的培养成本也会极大降低,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益处极大。因而,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求职者往往更易受到追捧。
但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走出学校即是社会,即便先前有着一些实习经历,但这与用人单位的经验要求相距甚远。铺天盖地的招聘中无不将经验作为必备条件,大学毕业生面对招聘简章却无从选择,经验愈加成为大学毕业生难以逾越的门槛。用人单位考虑全面,要求具备相关工作经验无可厚非,但大学毕业生的实际经验缺乏是不争的事实。因为对经验的过分倚重,大学毕业生相比经验丰富的求职者所具有的创新精神以及与时俱进的开拓思想往往被忽略和扼杀。
三、西安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分析
从大学生就业屡屡碰壁、遭受歧视的现状来看,其有着深刻的原因,涉及到政治、文化、法律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失衡、高校培养模式缺陷以及用人单位主观偏见等都是不容忽略的原因。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公平方面,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及约束力是无所能及的,如若辅之以健全的政策的制度,必将能对社会矛盾起到良好的调解作用。但纵观我国西安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现状,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的不健全是一个重要原因,它致使用人单位利用此空缺,客观上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起到一定的纵容作用。
在我国,有关禁止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宪法》《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都对公民的基本劳动权利进行了规定,明确提出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不应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到歧视。但这两部法律仅是浅谈辄止,具体保障缺失的缺乏使立法内容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对于歧视行为并未设定相关法律责任,实际可操作性差。
2.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用人单位高高在上,牢牢守住买方市场无非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供求数量的失衡,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实给与用人单位的强势底气,使得他们对大学毕业生采取了种种歧视态度。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实状况也直接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供求在地域上呈现不平衡之态。
3.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缺陷。高校的人才培训模式直接关乎毕业生的知识、能力以及素质结构,是高等教育价值的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之下,高校对人才培养结构适时进行了调整,并取得了卓越进展。但客观而言,为数不少的高校仍存在教育教学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轨的问题,在专业和课程设置方面与用人单位要求不符,使得用人单位对高校毕业生产生不满情绪,从而滋生歧视行为。
具体分析,现今高校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的雷同状况严重,大多高校在定位时盲目追求“大而全”以及“高而全”,综合性大学层出不穷,真正有教育教学特色的高校却屈指可数。在专业设置方面,一些高校大肆开设与实际需求无关、用处不大的专业,致使学生在毕业后难以寻找到对口专业的工作,使得毕业生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受歧视更为严重。与此同时,高校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模式一直未得到根本的改进,课堂、教师、书本的“三中心”教育使得学生被动接受理论灌输,实际动手能力和社会交际能力及其欠缺。用人单位需要的是与岗位匹配,能够适应岗位需求的毕业生,对于空有理论却无实践的毕业生自然摆出强势态度。加之高校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不足,学生的择业观念普遍偏颇,对于自身职业规划缺乏准确定位,过分挑剔工作岗位,既加剧了就业困难,又容易遭受用人单位的歧视。
4.用人单位主观偏见。在大学生就业歧视中,用人单位的主观偏见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其中,尤以用人单位的“男女有别”思想及“晕轮效应”突出。
首先,用人单位存在着“男女有别”的思想误区。虽然一再倡导男女平等,但在大学生就业中,男女平等并未真正实现,女不如男的社会刻板印象在一些用人单位的脑海中根深蒂固,并继而对女大学生采取了性别歧视,忽略了她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造能力。在一些用人单位的思维定势中,女性较之男性在智力、思维、抗压以及创造力、开拓力等方面明显弱于男性,女大学生在刚迈出校门之际便被贴上了“劣势者”的标签,在就业中难以与男性毕业生平等竞争。同时,用人单位还存有女性毕业生将面临结婚、生育等顾虑,认为加重企业负担。在种种偏差的主观认识之下,女大学生所受到的性别歧视较为严重。其次,“晕轮效应”在用人单位中普遍存在。所谓晕轮效应,即是光环效应,它是指人们对于他人的认知判断首先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得出的,继而再从这个判断推论出认知对象其他品质的现象。在晕轮效应中,由于认知判定过于主观和武断,后续的推论也必将存在一定的瑕疵。用人单位的晕轮效应即是其主观地将名校、高学历与毕业生能力划等号,J为高校毕业生必然优于普通院校的毕业生,从而产生一系列歧视行为。在招聘中,简略的求职信以及时间有限的自我介绍无法全面衡量出一个学生的能力和品质,在此之下,一些用人单位也就凭借毕业院校以及学历证书进行人才的优劣区分,致使一些非名校、学历普通的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受到歧视。
综上所述,大学生所受到的就业歧视是多方原因的积累,在法律、政策、观念等综合影响下,大学生的就业歧视问题日益成为了突出的社会矛盾。
四、治理西安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的对策
西安大学生就业歧视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治理就业歧视问题,为西安大学生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就业环境就必须从问题入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真正破解这一容易激发社会矛盾的难题,使大学生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1.完善法律法规。禁止对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必须从就业平等出发,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做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由于缺失法律责任,法律的实际操作性不强。鉴于此,必须从我国立法的漏洞出发,积极借鉴国外在就业平等方面的一些经验,制定出权利义务明晰,操作性强的专门法律,构建健全的反对就业歧视法律法规体系。
从国外来看,早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解决就业歧视问题、促使公平就业的法律,1963年的《公平薪资法案》、1964的《民权法案》、1967年的《雇佣年龄歧视法案》以及1978年的《怀孕歧视法案》等说明了美国立法在反对就业歧视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之下,欧美等国逐步建立起了完善的就业保障体系,营造出了公平的就业环境,就业歧视现象鲜有发生。
2.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引导大学生就业。在大学生就业歧视中,岗位的供不应求是重要因素,在有限的就业岗位面前,用人单位的歧视多种多样。故此,大力创造就业岗位,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也就成为了重要之举。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来看,高速增长的GDP还是快速发展的产业部门带动了社会的整体进步,但这并未根除自高校扩招后便愈演愈烈的就业压力问题,就业岗位过少,毕业大学生队伍庞大,用人单位的歧视致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缓解这一矛盾的主要举措就在于对我国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大力发展对劳动力吸纳最多的第三产业,为大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同时,要大力推行宏观经济政策,通过财政和税收政策、投资政策等鼓励扩大就业总量,提升就业需求。
与此同时,针对当前大学生盲目涌至发达城市择业的现状,社会应进行积极的引导,通过对中西部城市的宣传以及通过优惠政策等鼓励大学生到中西部地区就业,合理分流毕业生,优化毕业生人力资源配置。在此基础上,还应鼓励大学生变就业为创业,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贷款和创业优惠条件,多方面开辟就业途径,将大学生的自谋职业与自创职业相结合,从而带动更多人就业,达到治理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目的。
3.深化高校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高校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已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重理论、轻实践的培养理念使高校毕业生的动手能力和适应能力极其匮乏。鉴于此,高校必须从现有的教育教学体制入手,通过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探寻与市场经济需求相符的就业信息,在专业和课程设置方面坚持以市场和用人单位为导向,将高校毕业生培养成为社会和用人单位争抢型人才。
在高校扩招规模日益加大的当下,入学标准的逐渐降低,为了避免大学生将高校变为放松和沉溺的场所,高校首先应坚持“宽进严出”的原则,使学生的毕业由严格的理论和实践考核所决定,促使大学生提升毕业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大力投入学习之中,由此提升个人能力和素质,为日后激烈的就业竞争奠定良好的综合素质基础。
4.用人单位摒除主观偏见。治理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除了需要大学生外强能力,内练素质以及高校创新培养模式外,还需用人单位及时转变用人观念,摒除不合时宜的性别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等,将对学生外在条件的苛刻变为对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考核,真正做到平等用人。
摒除主观偏见,需要用人单位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充分挖掘女大学生的实干精神和缜密特性,平等对待女性大学生的就业需求,根据岗位设置情况选择求职者,将最合适的人才置于最需要的岗位,做到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用人单位还应走出“晕轮效应”,将关注的重点从学生的毕业院校和学历证书转移到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之上,对于能力强、素质高的毕业生要倍加珍惜,给予那些能力出众,但毕业院校和学历欠佳的大学生宽容的就业机会。另外,摒除主观偏见,还需用人单位彻底抛弃户籍歧视和身体歧视等客观条件限制,对于学生自身无法决定的因素采取宽容态度,避免因户口本和身体状况将大学生阻挡于大门之外。
治理大学生的就业歧视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立法机关加快立法进程,企业积极调整产业结构,高校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用人单位自觉摒除主观偏见,这些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由此可见,治理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必须做到群策群力。
五、结论
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积蓄已久,真正治理和根除大学生的就业歧视问题必须多措并举,多力并施。首先,立法机关要加快立法进程,出台专门的法律对企业的就业歧视问题进行约束和规制;其次,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再次,高校要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特色培养原
则,使学生真正成为社会和用人单位需要型人才;最后,用人单位要自觉摒除主观偏见,平等对待求职大学生,为营造平等的就业环境而努力。除此之外,大学生真正转变自我观念,将工作当成对自身的锻炼和磨砺,将求职当做是人生必需的经历,将挫折视为对日后成功的铺垫,这样才能游刃有余地应对日趋激烈的社会形势和社会竞争,在激励的竞争中站稳脚跟,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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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0)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思路
随着高等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发展、转型,大学毕业生的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地增加,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大学毕业生不知法、不懂法,造成了就业权利被侵害,更是增加了就业难度。
一、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法律意识欠缺
(一)诚信意识差
随着大学毕业生数量的增加,就业岗位相对减少。许多毕业生为了争取就业机会,增加竞争力,得到一个心仪的工作岗位,不惜违背诚信原则,伪造虚假材料。一个是在就业推荐表和个人简历上弄虚作假、虚构经历、涂改成绩,个人简历与事实有较大出入,只谈优点不谈缺点。一个是伪造各种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用尽各种手段,对应聘材料移花接木,使求职材料中的水分越来越多。据北大网络人力资源部在招聘会上发现,300多份简历竟然有一半掺假。[1]P173
(二)相关政策、法律常识欠缺
近年来,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提高就业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了很多就业服务项目,比如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应征入伍等等;同时为了保障毕业生的权益不受侵犯,国家制定、实施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不少毕业生对这些政策、法律知之甚少,与就业相关的政策、法律知识非常缺乏。在一项“你知道国家制定的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吗?”的调查中,回答不知道的占75%,知道的占25%。[1]P199某高校420多名学生对《宪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保密法》、《会计法》等就业后、工作中需要掌握的法律法规,熟悉的学生只占总人数的4%,不太熟悉的占总人数的51%,比较熟悉的仅占总人数的12%。[2]
(三)劳动合同意识差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的有关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意识、契约观念在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意义重大,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也有着深远影响。但是,大学生在就业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合同意识却并不如人意。
1.不了解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在现行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书是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明确三方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依法履行的结果就是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就业。毕业生就业后,就同用人单位之间开始建立劳动关系,为了确认用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毕业生还应当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随意毁约行为经常发生
一个是部分大学生特别是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与多个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就业协议,再慢慢考量、比较,最后选择条件更优厚的用人单位。那么,对于其他单位就形成了毁约,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还有,因考取公务员、研究生、出国、参军或者其他地方就业项目等情况,导致就业协议未能依法履行从而构成违约,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不便,甚至侵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3.口头约定或者模糊协议
一些单位只是与毕业生达成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文本,毕业生由于求职心切、涉世不深等原因,轻信许诺;还有些单位虽有书面协议,但协议内容模糊不清、可做多种解释,或者只约定毕业生的义务、缺少权利等,最终导致毕业生权利受损,引发矛盾和冲突。
(四)维权意识差
在当今紧张的就业形势下,迫于就业压力,毕业生往往不能很好地顾及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用人单位毁约、不履行合约,毕业生只会自认倒霉、无可奈何,不知道寻求法律保护;二是遇到就业歧视,包括院校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毕业生只会怨天尤人、感叹命运多舛,却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三是遇到乱收费,以入职作为诱饵骗取培训、中介等各种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但仍有很多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不加小心而掉入陷阱。
二、大学毕业生缺乏就业法律知识原因
(一)思想上重视不够
大学毕业生作为求职、就业的主体,他们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对就业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面对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就业方式,大学生认识到知识、能力、素质以及就业信息、就业技巧的重要性,对这些有着足够的重视,但是却忽视了法律在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大学生在校期间很少接触社会,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大部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法规教育,对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不了解,也不明白违法行为会对自己的人生产生危害;有些大学毕业生了解一些法律法规,但缺少遵纪守法的观念,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意识不到就业市场的有序运行,要靠法律来规范,大学生要依法就业。只有树立了较强的法律意识,掌握了足够的法律知识,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大学生的培养者,高校在认识上也存在不足。为了适应就业体制的变换、市场对人才的需求,高校做出了以下努力,调整课程结构、收集就业信息、指导就业技巧等。但是,高校却没有意识到,面对就业中的种种歧视、欺诈、违约行为,只有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丰富学生的法律知识,才能避免学生及高校的就业权益受损。[1]P201
(二)法律教育欠缺
由于学校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此在法律知识的教育、培养方面就存在了不足。一是课程设置上,缺乏足够的法律教育课时。在高校非法学的其他专业中,只有一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是与法律常识教育相关的公共课,而且课时只有几周的时间,非常有限。这些远远不能满足大学生依法学习、生活、就业的需要,也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加上专业课学习压力很大,绝大部分大学生只注重专业课的学习,而忽视了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临到考试才突击复习、应付考试,法律知识的缺乏严重抑制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二是在就业指导课上,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的教育。各高校为了应对变化了的就业体制,几乎都开设了就业教育课程,但在就业指导中只是传授了一些就业技巧等内容,缺乏就业法律知识教育,忽略了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校园文化建设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
(三)就业市场的不成熟
尽管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方针,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但当前的就业市场仍然还不成熟,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违法行为经常出现,招聘靠关系、人情的不正当竞争依然存在,而有关部门的监管又不到位。大学生相对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对建设法治、有序的就业环境的信任度降低,也导致一些毕业生的违法行为的出现,如违约、迎合用人单位造假等。
三、对策及措施
(一)高校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法律素养和法律观念是人才的必备素质。高校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培养者,要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培养出的学生不但要懂得专业的知识、高水平的技能,还应当具备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求职择业、职业生涯都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会一生受益。现今出现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就业中的劳务纠纷、合法权益被侵害等等,都昭示着高校不但要重视学生就业技巧的培养,还应该大力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增强法律知识的传授
为了更好应对大学生求职就业中遇到的的法律问题,高校必须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学校仅仅开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大学生就业市场的需要,导致相当数量的大学毕业生不了解国家有关就业的政策、法规,制约了学生对人才市场动态信息及社会需求状况的准确了解及正确认识,使得大学生毕业时缺乏对就业、择业和职业的心理准备、知识准备以及技术准备,在求职、择业过程中产生盲目性、从众性和无序性,引发法律问题的出现。因此,相应的在高校的课程设置上应做些调整,适当增加法律常识课程的门数及课时数。本人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大学生实用法律常识》深受学生欢迎,每次上课都座无虚席,学生到课率一直保持在100%,说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渴求。突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教育,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不成熟,制度尚需规范和健全的情况下,在加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加强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更为重要。进行大学生依法维权意识的教育,必须强化大学生对相关法律及法规学习和研究水平、程度,全面、深入地了解了这些法律知识,才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的依法对话,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在《大学生实用法律常识》选修课上,很多学生都表示如果早点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打工时就不会上当受骗了。[3]
(三)加强就业法律宣传
大学生缺少就业法律观念,因而我们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就业法律意识。就业指导课应该成为培养就业法律意识的主渠道,针对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其就业过程需要懂得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把相关的法制教育内容充实到就业指导课程中,帮助毕业生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比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劳动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业介绍规定》等。同时,还可以开设就业法律指导选修课或者必修课,满足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的实际需要。通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大学生明白自己应有的一些权利,比如获得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选择权、被推荐权、公平待遇权、违约及求偿权等。同时,培养大学生守法的自觉性,依法择业、就业,约束不合法行为,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规范就业市场
除了加强教育,增强毕业生的依法就业意识以外,社会各界还应该积极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大环境。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求职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进一步依法规范就业市场,保证有法可依。另外,还要发挥各级就业场所和人才交流中心的主体作用,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管,进行事前资格审核,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对虚假信息诈骗钱财、设置招聘陷阱的,依法给予惩戒。调动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和监督的积极性,创设大学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3]
作者:黄艳芹 张兆平 单位:邢台学院招生就业处
注释:
[1]田欣,周颖,张静茹.大学生之盾[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
[关键词]大学生 就业歧视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9-0034-02
一、明确反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
(一)就业歧视的概念
就业歧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对求职者的个人条件或社会出身等,采取区别对待、不予录用或给予特殊照顾等其他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就业平等原则的录用机制、侵害劳动者平等劳动权利的行为。
就业歧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显性就业歧视,即直接就业歧视,指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时,明确指出对于求职者的性别、民族、户籍、年龄、学历、身高、语言、外貌特征、身体残疾、家庭环境等基本条件加以区别对待,直接剥夺了求职者的就业平等机会,侵害求职者平等的劳动权利;另一种是隐性就业歧视,即间接就业歧视,指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指出限制求职者的上述个人条件,但是最终录用结果侵害就业者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工资待遇采取区别对待。虽然用人单位不明示就业条件区别对待,但其行为本质上是就业歧视行为。
(二)反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
《就业促进法》是我国首次针对反就业歧视,保障就业平等的法律,该法所针对的对象是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所,但并未明确界定所针对的用人单位的范畴。而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范畴进行了界定,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录用求职者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笔者认为,应扩大反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细化用人单位的范围界定,要包括但并非仅限于《劳动法》所界定的用人单位,增强该法的可操作性。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录用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也应受该法的保护;扩大禁止就业歧视的类型,明确禁止针对劳动者性别、民族、户籍、年龄、学历、身高、语言、外貌特征、身体残疾、家庭环境等自身条件方面的就业歧视。性别歧视应包括对怀孕女性的歧视、对已婚女性的歧视、对变性者的歧视。反就业歧视的过程应包括求职者申请求职的机会不平等、工资待遇区别对待、就业能力培养差别化对待、社会保险缴纳比例不同、解聘的标准不一致等涉及劳动者平等劳动的全过程。
(三)不构成就业歧视的情形
1.用人单位基于工作性质的原因,相关工作如不对劳动者的条件提出特殊要求则难以正常进行,此时对于劳动者求职条件做出特殊要求对待不构成就业歧视。其他由法律对于特殊行业劳动者的规定也不构成就业歧视。
2.用人单位对处于怀孕、生育或哺乳期女性的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不构成就业歧视。
3.用人单位基于平等原则,对少数民族、身体残疾或女性劳动者在就业机会和工资待遇方面适当优惠的措施,不构成就业歧视。
4.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对劳动者提出特殊要求的情形,不构成就业歧视。
二、提高反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政府已重视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但是已有的反就业歧视法的可操作性不强,往往在遇到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具体案例时,难以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在加强大学生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应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完善符合大学生就业特点的法律规定。
(一)发展大学生失业救助制度
失业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劳动者在失业后不至于影响基本生活,对于保障劳动者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劳动者中的高学历群体,大学生失业保障尤为重要。大学生的失业问题不仅关系个人发展,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损失,如果大学生失业人数众多,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而基于学历高的特点,大学生的失业救助制度应区别于传统的失业救助,除适当的失业津贴外应增加就业能力的培养,而且应以就业能力培养作为大学生失业救助的重点。因为只有增加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才能提升大学生的整体实力,充分发挥其专业素质,从根本上解决大学生失业问题。
(二)深化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
大学生就业见习制度针对毕业后未就业大学生的就业能力培养,目前已得到政府的重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联合制定《关于印发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8号),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规范和建立一批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该就业见习制度除涉及毕业后未就业的大学生外,还包括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见习基地,而《通知》并没有细化各自的职责,影响就业见习制度的作用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这就需要在完善大学生就业歧视法律的过程中细化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见习基地各自职责,同时给予就业见习基地适当优惠,共同保障大学生就业见习这一绿色通道的畅通。
(三)扩大定向就业制度
定向就业制度指我国部分普通高等院校每年在招生名额中安排部分面向偏远、艰苦的地区或行业,以及军工、国防等国家重点项目的定向就业的制度。定向就业制度有利于提升上述地区、行业的人力资源水平,同时保障大学生就业的稳定性。目前,我国定向就业的范围较窄,主要有国防定向就业和普通定向就业。因而出现大学生毕业后集中到城市就业,而忽略了急需大学生到当地就业以改变当地落后条件的偏远、艰苦地区。
三、完善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制
完善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规制,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执行程序,促使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得到有力保障。我国应制定专门针对反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完善现行反就业歧视单行法律规定,如《就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消除现行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针对大学生就业存在歧视的规定,从完善立法的层面增强法律法规的公平性,消除就业歧视的根源。如《公务员法》中应做出规定,取消部分公务员职位报考条件中关于年龄、身高等限制。
增强反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保障,扩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范围,将就业歧视列入诉讼范围,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规定就业歧视的相关处罚规定,当事人的救济制度等。如果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就业歧视,可依法提讼,以法律规范的方式充分保障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权益。
【参考文献】
[1]李炳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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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女大学生 就业问题 对策分析
一、女大学生就业现状
随着社会总体就业形势的改变,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变得更为突出。近几年,各级各类媒体关于女大学生就业难的报道屡见不鲜,性别歧视成了职场焦点之一。
1 就业率
我国2005年的高等院校毕业生达到338万人,其中女大学生占到44%。超过100多万人不能及时就业,女大学生占大多数。而2007年的就业率统计显示,男生就业率为83.0%,女生就业率为79.5%。一项专题调查则显示,大部分学生投入找工作的时间为正常学习时间的30%~70%,女生高于男生8.6个百分点,但结果却是男生就业率是女生的2倍。从部分地区的就业情况来看,也反映出女大学生就业率比男大学生明显偏低。如杭州市妇联针对去年应届毕业的女大学本科生的就业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数据显示,在同等条件下,女生就业的机会,只有男生的87.7%,女生的初次就业率也比男生低近9%。
2 就业渠道不完善
根据女大学生择业的行为模式和男学生相比,女大学生很少会选择直接去就业单位拜访,更多会选择家人、朋友介绍。在遭遇求职失败后,大部分的女大学生在短期内会表现出消极心态,同时女大学生求职失败的比例比男生多才多21%。从心理特点的角度分析,女性相对男性而言比较纤弱,心理上依赖思想较重、承受压力的能力较差。在求职过程中,女大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更差,更易退缩焦虑、自卑自闭、不切实际,导致女大学生的就业变得更加艰难。另外,女大学生择业选择的面较窄,大多数女大学生在选择工作时受传统就业思想的影响较大,更多关注的是一些轻松、稳定、压力小的行业,如国家机关、医院、学校、等就业单位。
3 遭受性别歧视严重
很多参加了求职的女大学生纷纷表示“求职过程中性别歧视太正常了,没有办法”,相当一部分女生一方面对此愤愤不平,另一方面又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近日,国内大学生就业第三方独立调查机构麦可思研究院完成了一项针对女大学生就业的专项调查,该调查显示,2010届女大学生就业签约率为21%,明显低于男大学生的29.5%。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的岗位上明确表示“只招男生”或者是在最后录取的时候拒签女生。另外,在全国妇联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中显示,女大学生平均投出9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次面试或笔试机会;平均投出44份简历,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意向协议;90%以上的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的性别偏见;56.7%的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特别是理工科女大学生“经常”感受歧视的比例最高。另外,在工资待遇方面,女大学生更是遭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由于女性特有的生理周期、生育期、哺乳期等会对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同等条件下在薪酬方面也只有男生的80%~90%左右。随着工作年限的增长,女大学生晋升的机会也比男生也要小。
二、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对策分析
1 加强法律支持与保障,切实维护女性公平就业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劳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就业性别歧视早已作出禁止性规定,但由于条文过于抽象,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规定以及制度化的配套措施,无法在现实操作中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因此,政府应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通过制定保障女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以法律手段规定各行业或企业接受女大学生就业的比例,将女大学生就业弱势限定在一定的程度内。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即通过立法对女性从业者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在税收上予以一定的优惠,从而鼓励企业吸纳女大学生就业,保障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
2 完善学校课程,提高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青年歌唱家谭晶在今年的两会上提出“建议高校设立有利于女大学生就业的技能课程,尽早安排学生接触社会”。大学生从学校走上社会,职业生涯规划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特别是针对女大学生的身心特点,通过拓展训练,组织培训,积极参与实践等多种方式提高她们的手能力、科研能力、适应能力等。高校还应加强针对个别女大学生就业的辅导,帮助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同时通过开展就业技巧、求职心理健康、求职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的讲座,增强女大学生的求职信心。
3 女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加强自身综合能力的培养
女大学生要努力提高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加强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和主就业意识,努力把自己培养成文理兼通、视野开阔、富有创造力的人才。同时又要树立自主创业的择业观,化消极被地等待用人单位的招聘为积极主地自我创造就业机会。在自主就业方面起到示范和先导的作用。所在学校、各级政府和整个社会都应该对女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给予鼓励和扶持。
4 就业政策上,加强扶持力度,创造对女大学生就业有利的社会环境
在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前提下,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女大学生的就业的情况,应制订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女大学生就业干预机制:修正和完善原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保障平等就业的法律体系;深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形成支持女大学生创业的舆论环境,为女大学生提供有效的职业指导、创业咨询,增强女大学生自我就业、创业的能力。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 陷阱 权益保护
1.引言
当今社会,关于大学生就业权益的问题有诸多讨论,主要涉及大学生就业权益包括哪些及大学生是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当今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对于在求职过程中遭遇的一些或明显或隐蔽的侵权行为,有时会选择忍让和无所谓的态度,很少有人能够正确地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一些诈骗行为也很少能够在第一时间辨别并对自身加以保护。我们应该培养大学生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帮助大学生更好地走向社会。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程度的提高,每年都有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就业市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加大,如何妥善处理就业过程中的一系列侵权问题及如何面对种种就业陷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加强就业教育,加强大学生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的培养,鼓励大学生在面对侵害时敢于第一时间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才是解决大学生求职权益侵害问题乃至社会求职侵害问题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
2.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和常见的就业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暂行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对大学的就业权益进行了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在择业中享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公平竞争、平等就业”等权利_2_,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内容:就业信息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平等择业权、平等就业权、隐私保护权、要求赔偿权、寻求保护权和毕业生有权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与就业有关的其他权利。
(1)假借岗前培训强收保证金培训费。
职场顾问指出,正规企业是不会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如培训费、保证金等,也不会以便于管理的名义扣压求职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据了解,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押金或保证金),那些任职初期需要先缴各种押金的公司是不合法的;而规模很小、态度恶劣却敢开口收取服务费的中介机构,肯定是想骗取金钱。
(2)廉价使用劳动力。
有些公司转正时间长达一年,美其名日见习期,薪金只有合同约定的一半,更有甚者,一些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便以各种理由辞退求职者,对于这种现象,很多求职者感觉不合理,可又说不出其违法之处。关于试用期,劳动保障部早已做了规定,即《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到,劳动合同期限少于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长于6个月短于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长于1年短于2年的,试用期不超过60天。
(3)粉饰招聘岗位。
招聘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把职位写成是“市场总监”、“保险事业部经理”,结果到了岗位,应聘者却发现其实是做“业务员”、“保险员”等。有的单位会以“到基层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使他们继续工作下去。
(4)传销陷阱。
所谓传销,本是指生产企业不通过店铺销售,而由传销员将本企业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方式。该经营方式受到国家的严令禁止。现在的传销者首选对象常常是急于挣钱的打工者特别是刚刚毕业的学生,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得到预骗对象的电话后,便打着同乡、同学、亲戚等幌子,以帮忙找工作为由,以高薪为诱饵,因人而异,投其所好,骗求职者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5)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
简历上只向招聘单位提供必要的有效信息,联系方式只留手机和邮箱;“家庭固定电话”可留学校或院系的办公电话;不必要填的信息尽量不填。另外,招聘网站或招聘单位要求求职者在简历中详细填写个人家庭住址、亲属关系等信息,这些属于个人隐私,没必要向招聘单位说明,更不必留在招聘网站上。
(6)协议陷阱。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按照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这样就可能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
3.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防就业陷阱
大学毕业生刚从学校走向社会,社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不强,容易在复杂的社会中上当受骗。为此,大学生要尽早树立良好的就业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警惕各种就业陷阱,提高防范能力,防止侵权行为,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1)树立良好的就业权益保护意识。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意识包括五方面内容:法律意识、违约意识、维权意识、证据意识、诚信意识。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在求职过程中,哪些情况是违约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违约意识要求大学生在与就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懂得签订相关契约,利用契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信守契约的约定。毕业生要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在碰到问题时不畏法、不畏仲裁诉讼,拿起法律的武器积极主张权利,据理力争,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是用证据来说话的,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多留一个心眼”,牢固树立证据意识,注意搜集证据、保存证据、运用证据进行自我保护。诚信意识则要求毕业生自觉遵循有关就业规范,接收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 服务体系 比较分析
中图分类号:F241.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8-0145-05
随着中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转为大众化教育,大学毕业生的数量迅速增长,大学生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另外,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为大学生就业提供的很多服务还不甚完善,各方面都有待加强。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为本国大学生就业提供系统完善的服务。本文挑选了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的美国、德国、日本三国,重点对三国在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方面展开比较分析,希望能够提供借鉴与启示,优化中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一、美德日三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构成
(一)美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美国的就业服务体系较为健全,涵盖立法机构、政府、学校、中介机构、用人组织等社会各方面。而美国将大学生作为整个就业群体中的一部分对待,是就业服务体系的服务对象之一,其服务体系构成(如图1所示)。
美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美国立法机构积极制定相关法律,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打造规范的就业法律环境。美国先后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如《就业法》、《职业教育法》、《紧急就业法》、《劳动力投资法案》等相关法律,规范和管理就业,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二,政府在大学生就业方面主要是提供相关就业信息及制定相关政策。美国劳工部下设统计局,负责在全国范围内采集数据,收集不同时期美国就业市场的职业需求状况,分析行业的需求形势以及未来一个时期内就业环境的变化。这些信息对高校的专业结构调整,学生的择业导向具有积极的参考作用[1]。同时,制定相关就业促进政策,如减免学生贷款,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优惠政策。第三,学校承担更多的就业指导和培训的工作,并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调整相关专业,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美国高校从学生入学开始就进行职业教育,结合各个学年特点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确定适合自己的职业。同时,高校专业课程设置灵活,能较快地按照行业发展的变化,迅速调整课程设置和专业方向,培养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的人才。第四,社会中介机构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发挥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职业中介机构从各渠道收集就业信息,为求职者提供相关就业信息与就业服务,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沟通学校、学生与用人组织之间的信息。第五,美国用人组织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大多数用人组织都乐于为毕业生提供实习机会,帮助大学生积累工作经验。同时,许多企业与高校开展长期的产学研合作,不仅能够将研究成果快速转化为产品,同时也为大学生实习提供机会和岗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就业。这也是美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特点。
(二)德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德国是典型的欧洲发达国家,其所建立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完备,涵盖立法机构、政府、高校、企业及私人介绍所等各方面,其就业服务体系构成(如图2所示)。
德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德国立法机构在大学生就业方面主要是制定相关就业法律,制定了诸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就业环境。第二,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提供政策与法规引导及就业信息与培训等服务。德国中央联邦劳动总署与各地方的劳动局是主管就业的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全国的就业政策,促进大学生就业。例如,推行“非全日工作”制度,创造了更多的工作机会;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失业人员等。此外,强化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职能,提供就业信息统计、就业培训等服务。例如设立大学协调组,具体实施培训、服务规划。第三,德国高校的就业服务主要是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德国高校为学生提供相关就业咨询服务,包括专业设置、就业前景、职业生涯辅导及个人规划等;同时,学校提供就业讲座、开设辅修专业、实训等方式来培养学生的相关技能,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第四,企业在德国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主要承担提供实习岗位和培训的责任。德国企业一般都会设有实习岗位,提供给各个年龄段的学生进行实习。通过提供实习岗位,企业可以获得政府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大学生可以获得潜在就业机会。第五,德国私人介绍所在企业与求职者之间起到纽带的作用,在企业、学校与学生之间建立起联系。私人介绍所出现于1994年,经联邦劳动总署批准注册方可运营,多数是盈利性机构,主要面向企业,针对企业的用人需要,提供招聘策略等服务。
(三)日本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
在日本,大学生就业被视为社会问题,社会各界都非常重视并积极参与大学生就业的促进工作。在政府统一管理下,全国统一步骤,立法机构、机构政府、高校和企业等密切配合,建立起协调一致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2],提供细致入微的服务。日本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构成(如图3所示)。
日本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日本立法机构健全劳动法律,为促进大学生就业打造规范的法律环境。日本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内容都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如《劳动基准法》、《雇用对策法》等,保证毕业生择业机会均等,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第二,政府通过就业信息,制定相关就业法规与就业政策,为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在日本政府部门中,厚生劳动省负责开展大学生就业的相关工作。厚生劳动省在全国各主要城市都设有学生职业中心,负责介绍和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3]。中心也会组织职业培训和实习活动,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此外,为实现大学生顺利就业,日本出台了相关就业制度,例如就业体验制度。通过实行就业体验,让学生发现自己的职业适应性,为将来的职业选择做准备[4]。第三,日本的高校在大学生就业中,主要角色是提供就业信息与就业指导。很多日本高校都建有就职资料室,多渠道收集就业信息。提供包括各专业就业区域、企业用人信息等各方面信息。此外,开设就业指导课和专题讲座,介绍目前就业相关情况,包括就业环境、特点及趋势等,引导学生的就业观,帮助学生更加顺利地就业。第四,在日本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中,企业主要做好提供实习岗位、加强与高校的信息沟通等工作。日本很多企业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帮助大学生进行就业体验,对于大学毕业生职业观的形成和就业经验的积累提供了直接的帮助[5]。同时,日本广大用人单位与高校都建立起信息沟通机制,各企业将自身对人才的要求提供给学校,再由学校对专业设置、培养方式等进行调整与改革,提高毕业生素质与职位要求的匹配程度,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
二、美德日三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比较分析
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特点进行分析,将三个国家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服务列表如下(见下页表1)。
1.就业法律、法规。各国都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管理就业,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例如,美国的《就业法》、《紧急就业法》,德国的《职业教育法》、《就业促进法》,日本的《劳动基准法》、《雇用对策法》等,通过立法规范和管理就业机制,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2.就业促进政策方面。在法律和法规之外,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都分别制定了相关政策来促进大学生就业。美国政府制定了相关补偿政策,例如减免学生货款,减免到边远地区或危险地区服务的学生的贷款。德国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失业人员,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政府提供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等;并大力推行“非全日工作”制度,创造了更多的工作机会。日本则推出就业体验制度,可以让大学生发现自己的职业特性,为以后的工作选择做好准备。
3.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美国主要是由学校负责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和培训的,从入学开始就提供系列就业咨询和职业规划相关指导;德国的就业服务体系比较系统,政府、学校和用人单位都会对大学生进行相关培训,政府和学校主要对就业观,职业规划等进行培训,用人单位则针对具体工作进行培训;日本主要是由政府和高校负责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培训,通过设置学生职业中心,帮助大学生了解社会需求,指导大学生就业观,培训相关就业技能。
4.大学生实习方面。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的用人组织积极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其中,德国企业重视大学毕业生选聘,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也能享受到政府给予的税收减免;日本企业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支持就业体验制度;美国大学生实习机制比较健全,大多数用人组织乐于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有的单位还提供实习薪酬,也有学校会利用与企业的合作关系,推荐学生实习。
5.鼓励大学生创业方面。美德两国都出台了相应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美国联邦政府积极鼓励大学生创业,在创业贷款、审批程序及审批费用等方面提供便利;德国政府通过提供补贴鼓励失业者或大学生自行创业等措施,对于适合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给予一定的鼓励扶持,完善了大学毕业生的多元化出路,也为有条件和能力自主创业的学生提供创业的机会和平台。客观上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就业问题。
三、对中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构建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德国、日本三国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进行分析,其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主体主要包括立法机构、政府、高校、用人组织及中介机构等;其所提供服务主要包括完善就业法律、制定就业法规及就业促进政策、提供就业指导与就业培训、提供实习机会、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等;各国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协调立法机构、政府、高校、用人组织、中介机构等各方,为大学生就业构建全方位的服务体系,促进大学生充分就业。
目前,中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还不甚完备,为大学生就业提供的各项服务仍需进一步完善。基于对以上三个国家的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的分析,应从中国实际国情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优化中国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
1.完善相关就业法律、法规。为维护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中国立法机构及政府必须加强法制建设,规范政府、学校、中介机构、用人组织与毕业生之间的权责关系,把大学生就业服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之上,使毕业生的自主择业、双向选择、推荐或招聘方式、就业后的劳动关系、就业合同、协议、收费事项、服务宗旨等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为大学生公平就业提供法律保障,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6]。
2.制定相关促进就业政策。中国政府近年来积极制定促进就业政策,但在以下几个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首先,政府应积极制定并执行相关就业促进政策,对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就业的大学生给予免除上学贷款、返还学费、就业奖励金等补偿措施。例如美国政府推行的减免到边远地区或危险地区服务学生的贷款的政策。同时,将已制定的就业补偿政策执行到位,切实体现大学生就业补偿政策的吸引力。其次,对于吸收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提高企业吸收大学生就业的积极性,促进大学生就业。最后,应加快户籍制度、人事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建立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3.加强高校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指导需要政府、高校、中介组织等多方面的关注,特别是高校的就业指导,距离大学生最近,效果也相对明显。中国高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首先,思想上重视就业指导。高校应建立起的就业指导机构,制定系统的就业指导规范,配备就业指导教师,提供充足的就业指导经费,为高校就业指导提供完备的基础。其次,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素质。组织相关人员到就业指导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如欧美国家)进行考察和进修,提高就业指导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的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加入到高校的就业指导队伍中,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提升就业指导水平。最后,提高就业指导的连续性。就业指导应从大学生入学开始,贯穿于大学四年。从入学开始就进行就业指导和职业教育,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兴趣和专长,结合各个学年特点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了解职业市场的变化,确定适合学生的职业。甚至毕业后仍可以接受母校各种职业指导和培训教育,获得延伸服务。
4.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为促进大学生就业,优化大学生就业服务体系,构建并完善大学生实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政府应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企业为大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对提供实习岗位的企业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建立大学生实习制度,为大学生打造有序的就业实习环境。其次,加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可以借鉴国外大学的做法,特别是美国高校的成功经验,打造教育、生产与科研相结合的特色模式。学校通过与企业的合作,组织学生到企业进行各种层次的实践,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使学生体验工作,减少就职的盲目性[7]。最后,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与高校,建立起大学生就业实习制度。基于企业经济利益与企业形象的考虑,企业为大学生提供实习岗位,可以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5.优化高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具有滞后性,高校的专业设置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充分估计今后的发展趋势,不仅要更新旧的专业,还要设置新兴专业,传授先进思想与技术,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8]。日本高校与企业建立起信息沟通机制,学校依据各企业对人才要求调整与改革专业设置、课程安排等,提高了毕业生素质与职位要求的匹配程度,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因此,中国各高校要重视学生就业情况的调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了解学生毕业后在工作中的适应性与工作能力,及时调整课程结构,优化专业设置,保证学生培养符合社会需求。
6.加强创业教育与培训。近几年,中国政府对大学生创业给予一定程度的扶持和帮助,很多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但是,在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方面,除政府在创业审批、贷款批复及税收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外,各高校还应加强对大学生创业的教育与培训。当前中国的创业教育与培训处于起步阶段,欧美国家的很多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各高校应积极开展创业讲座、创业论坛等多种形式的创业教育课堂,对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创业知识等进行培训[9];同时,也可以联合社会机构和用人组织,举办创业大赛或企业实训课堂,邀请企业管理人员参与,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与创业能力,帮助大学生选择创业方向,提高大学生创业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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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Graduate Employment Service Systems of USA,Germany and Japan
YANG Shu-ling1,WANG Na2,TENG Si-wei3
(1.Shijiazhuang Personnel Testing Authority,Shijiazhuang 050011,China;2.Shijiazhuang Broud Business Consultation co.ltd,Shijiazhuang 050011,China;3.Shijiazhuang Eton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ltd,Shijiazhuang 050011,China)
Abstract: To clarify the object, target and implementation main body of university student employment aid is the premise and basis of constructing university student employment aid system. University student employment aid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This system should be constructed from five aspects: the government, the public service agencies, universities,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to ensure completeness and systematicness of university student employment aid work, and realize university student full employment.
关键词: 大学生;就业援助体系;构建策略
Key words: university student;employment aid system;construction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F2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8-0236-03
0 引言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稳定之基。大学生就业,不仅关系到大学生及其家庭生存权之维持,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大学生就业援助体系不完善和不健全。建构完善的高校大学生就业援助体系,实现大学生充分就业,业已成为政府、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
1 大学生就业援助对象、目标及实施主体界定
1.1 大学生就业援助对象的界定 社会学者认为,社会弱者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政府历来重视对社会弱者的就业援助工作,就高校大学生而言,国务院办公厅在历年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中强调把“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作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举措之一,要求要把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女大学生等群体的就业工作。可见,从社会学角度来说,大学生弱势群体是大学生就业工作的难点和重点,大学生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就是高校中的大学生弱势群体,它不仅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群体、因身体有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等的生理缺陷群体和因学业成绩低下或动手能力差的就业困难群体,还包括受到性别歧视的女生群体、少数民族大学生群体以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1.2 大学生就业援助目标的界定 我国的《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于高校大学生,尤其是高校大学生弱势群体而言,就业援助的主要目标就是把大学生就业纳入社会援助体系,不断完善就业政策法规,建设就业服务平台,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帮扶措施,提高就业援助对象自身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指导大学生依据自身条件选择就业目标,实现依法就业和充分就业。
1.3 大学生就业援助实施主体的界定 大学生业援助是政府、高校和社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在就业服务方面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大学生尤其是弱势群体,保障其合法权益,保证其充分就业。实现社会劳动者充分就业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它要求政府把大学生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中,对大学生弱势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包括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在内的有关服务”。企事业单位享受着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带来的积极成果,理所当然地应承担着对教育事业培养的人才实施就业援助的社会责任。高校作为人才培养机构,有责任对自己所培养的学生进行指导和服务。可见,大学生就业援助实施主体不仅包括政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法律责任主体,还应包括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等道义责任主体。
2 目前大学生就业援助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国家实施的大学生就业政策和制定的有关制度存在缺失,不能很好地解决大学生充分就业 政府制定的大学生人事档案管理、户籍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和出台的支持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多以应急、特事特办为主,未能站在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人才的长远发展来考虑,与市场化就业、市场化人力资源配置存在矛盾,既缺乏统一制度设计和政策规划,又可操作性不强,执行不到位,制约着大学生就业工作的社会化进程;现行的政府就业培训主要是政府部门承担培训,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制定的政策多针对于社会体系的困难群体,大学生就业方面培训较少,培训内容和形式单一,与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脱节,培训效果较差。同时在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还未有立法保障,存在诸如学历歧视、性别歧视、户籍歧视、不规范用工等各种各样的就业不公和就业歧视,抑制了大学生与职业岗位的有效匹配,造成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依法治国理念相悖。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就业援助,但制定的政策措施往往缺乏应有的强制性,且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有时甚至出现部门之间政策的不一致性,手续办理繁琐,影响企业的就业援助信心和积极性。
2.2 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与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衔接不到位 现行的就业援助主体之一便是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它不仅包括政府所管辖的人才交流机构和劳动力市场,也包括民间社会团体及个体注册创办的人才中介机构,他们和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共同形成了一个大的人才市场,相互作用,共同调控人才需求与供给。但目前大学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之间存在割裂对立、多头管理,导致就业市场信息不畅通,高校大学生供给信息与社会人才需求信息不衔接;同时政府还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和监管制度体系,政府所管辖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存在政府包办,导致市场建设条块分割,层级不清,市场监管不够到位,市场建设不规范,没有真正地走向市场化发展;高校大学生就业市场服务职能多局限于服务毕业生,且市场与市场之间多不沟通,与社会用人单位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关系,导致公共资源配置
浪费。
2.3 大学生就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滞后,就业信息不畅通,沟通反馈机制不健全 大学生就业信息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以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等数字指标为标志的就业信息反馈指标不全面、不科学,不能真实地反映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的深层次问题,也不能够真实反映高校的人才培养质量;没有行业、企业、媒体、专门调查机构等社会第三方参与监督就业信息数据的采集、统计,导致就业信息反馈主体不合理,造成信息内容缺乏全面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高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缺乏沟通交流渠道和平台,导致就业沟通反馈信息不对称,造成高校人才培养和社会需求脱节,人才培养出现结构性矛盾;现今采用与年度招生计划、高校设置和评估、学位工作三者挂钩等的就业反馈体系缺乏体现高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人才培养特色相关的指标,导致就业信息反馈指导思想存在偏差,易造成高校人才培养出现功利化倾向,不能正确引导高校培养特色人才。
2.4 高等教育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的人才与社会需求不相适应 高等教育改革呼唤的职业素养教育、技术技能教育、创业创新教育等相对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高校专业结构调整滞后于职业岗位变化,高校人才培养规格与社会需求错位,教学内容和方法与产业企业生产实际脱节,办学定位、专业设置、人才类别趋同现象严重,滞后于科学技术发展。高等教育未能积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知识教育过强,素质教育与能力培养较弱,培养的学生就业能力低,造成毕业生就业供给与社会人才需求相脱节,导致供求结构失衡。
3 大学生就业援助体系的构建策略
3.1 从政府层面来说,应深化就业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工作职能,完善和制定政策、法规,发挥政府就业援助的主渠道作用。
①政府要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要从政策、法规高度规范用工单位行为,完善毕业生职业见习制度,建立大学毕业生就业最低工资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就业情况通报和就业工作评估制度,加快高等教育结构性改革,搭建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平台及专业发展预警平台,构建专业预警机制,做到专业人才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②要完善和制定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要根据当前大学生就业实际,细化已经出台的《就业促进法》、《妇女就业法》、《反就业歧视法》等法律法规条文,明确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受害者法律援助程序,各地要结合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详细、易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要深化人事、户籍等制度改革,进一步打破人事制度、户籍制度等不利于人才流动就业的条条框框,加大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惩处力度;要根据实际需要把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关政策和制度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③要提高政府部门干预,出台政策措施促使就业培训机构社会化和市场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就业援助对象培训,依据市场需求和大学生弱势群体特点,实施订单培训和有效培训,提高援助对象的就业能力。梳理鼓励企事业单位接纳大学生的优惠政策,做到政策系统化并相互配套,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接纳和安置就业困难群体。
3.2 从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层面来说,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运转高效、良性循环的“大一统”就业市场,发挥公共服务机构就业援助的基础作用。
①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的信息体系建设。要加强服务毕业生就业的政府信息平台建设和高校信息平台建设。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围绕大学生、用人单位、高校等相关组织和个人实际需要开发服务功能,建立学生和用人单位实时双选平台,实现就业部门和用人单位动态信息交换;整合资源,完善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等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和网下服务相结合,努力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大学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②优化资源配置,统筹就业市场良性循环。政府要发挥市场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统筹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强化各类市场之间的沟通和互动。整合现有人才市场网站资源,建立统一的人才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加强就业市场供需双方的信息沟通。同时建立以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才市场管理体制,做到公共服务与市场经营同时并举,综合机构与专业机构同时发展,“努力形成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行业协会严格自律、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运行格局”。
3.3 从高校层面来说,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构建高校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相对接的长效机制,培养创业创新型人才,发挥高校就业援助的中坚作用。
①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实现以市场为导向的高等教育定位,加强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建设与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依据职业岗位变化优化、调整专业结构,做到专业设置定位准确,专业教育和学生学习目标明确;要不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主动与市场接轨,用市场经济的思维整合现有教学资源,动态设置课程,注重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培养,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要建立一个以第三方为评价主体的社会化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客观、及时有效地反映高校人才培养质量,为教育主管部门科学规划、指导高等教育发展提供参考。
②要建立健全就业创业教育工作体系,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工程,培养创新型人才。整合现有就业创业教育课程资源,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和校内相关专家共同组成开发团队,校企合作开发就业创业教育课程,建立起一套适合国情和高校实际的就业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按照培养与引进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建设原则,组建了一支结构合理的专兼结合的就业创业教育及专业化创业指导服务师资队伍;加快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创业风险基金,落实创业小额贷款,建立健全大学生信用体系,强化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实现全员参与、全程教育、全程指导、全程管理,使就业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3.4 从企事业单位层面来说,要充分利用政府现有优惠政策,健全社会企业对大学生就业的援助体系,发挥企事业单位就业援助的保障作用。
企事业单位的支持是高校大学生就业援助体系的重要保障。首先,企事业单位要合理利用政府安置困难群体就业的相关政策,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和道义,吸收和接纳大学生充分就业。其次要与高校强化校企合作和产、学、研结合,参与人才培养。要在“双方需求、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建立政府指导和政策支持、学校开门办学主动适应、企业发挥优势主动参与的多方互动的合作纽带。高校要整合校内、校外两种资源,通过人才培养、产品开发、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途径服务企业;企业要主动参与高校人才培养,为高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提供咨询和指导。校企双方通过实施订单培养、共建共享实训基地、设立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等合作,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充分发挥企业在大学生就业援助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学校—企业共同促进大学生就业的一体化体系。
3.5 从就业援助对象层面来说,大学生应主动参与就业援助,提高自身就业能力,适应职业社会发展需要。
社会化的就业大环境下,需要大学生不断提高自身所需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就业援助,做到人职匹配。作为就业主体的大学生,要认清就业形势,准确定位,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要养成良好的职业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注重实践锻炼,提高自身素质、职业能力、就业能力等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要利用好国家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主动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同时创造就业岗位服务他人就业,努力成为个人职业发展的主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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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难;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20-0111-02
随着大众教育的普及,大学的不断扩招,每年涌入就业市场的大学生逐年增加,就业压力也随之增加。然而就业准入门槛高、就业起点相对较低、薪资水平相对较低、职后发展空间小等诸多问题,使得女大学生“赢在高考,输在就业”。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可能会造成教育资源、人力资源的浪费,强化已有的社会性别观念中的男女不平等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研究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有助于帮助女大学生寻找到并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角色,这对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及社会平衡健康与多元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女大学生就业现状
1.就业机会少且就业率低
据统计,目前每年毕业的女大学生超过45%,而就业率只有男生的80%;初次获得就业机会的女大学生仅为60%,这比男生低了近10个百分点;并且每年不能及时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相当一部分是女生。[1]2012年11月~2013年4月,在不同学历层次被调查的2013届大学毕业生中,女生的签约率普遍低于男生:本科院校男女毕业生签约率相差12个百分点,硕士相差17个百分点,高职高专院校相差12个百分点。[2]全国妇联在2010年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中显示:女大学生想要获取一个面试机会就需平均投递9份简历,想要获得一份工作就需平均投递44份简历。[3]所以在同等条件下,女大学生要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就必须付出更多。
2.就业质量低
许多企业在女大学生入职后,将她们安排在技术性不强、收入低、条件差的岗位。在这些岗位上,女性只能从事一些繁琐单调的重复劳动,其职业技能不能得到很好的提高,进而使得她们在薪资、福利、晋升等方面的待遇都很差。有数据显示,总体上男生毕业后从业第一年的税前收入平均为33670元,女生为30164元。图1是麦可思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显示的2008届本科院校女生比例最大的专业中男女生毕业半年后的平均收入对比。从图中可以明显看出即使是女生最多的专业,毕业后男性的就业质量明显高于女性。
总的来说,技术含量低、薪资待遇差、发展前景小是目前女大学生所能选择的岗位特征,就业质量低。
3.就业缺乏保障
女大学生在进入一些私企或外企后,与单位签订不公正的劳动合同。如在劳动合同里只提到她们该有的责任和义务、解雇条件等,对单位本身的责任、义务、违约赔偿、女性该享有的节假日等只字不提,这些劳动合同单方面地保障了企业的利益,却置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顾。
二、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1.客观原因
(1)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女大学生就业难中最主要的客观原因。在古代“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礼教使得女子不应抛头露面,应在家相夫教子,社会普遍认为“女子无才便是德”。虽然社会发展到今天,男女平等,但“重男轻女”“男尊女卑”依然存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这种性别歧视与偏见无形中使得人们以不同的眼光、不同的标准看待男女大学生就业。人们多认为女孩在工作中发展潜力小,承受能力差,意志薄弱,独立性不强,这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提供给女性的岗位很少,加上现代传媒中提起优秀女性总是以“女强人”来形容,这本身就是一种对女性的歧视。所以社会对女性的种种偏见,使得许多优秀的女大学生在就业时被拒之门外。
(2)用人单位的利益考虑。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招聘一位女性员工,会大大增加企业的额外成本。女性在社会中有很多角色,其中最伟大的莫过于“母亲”这一角色,女大学生毕业后往往会在较短的时间内经历结婚、生育,这必然增加女性员工的生育成本,而怀孕分娩期和哺乳期将会分散她们很多的精力,这势必影响用人单位的预期劳动生成率,除此之外女性在家庭中又要进行再生产劳动(家务、家庭照顾),存在补偿性工资差别、额外福利支出等自然附着成本[5]等等,这些与企业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把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作为对就业者的基本要求)相背离,[6]客观上造成了用人单位成本的增加,使得用人单位不太想接受女大学生。
2.主观因素
(1)自身能力的差别。英国作家赛缪尔・斯迈尔斯曾经说过“天助自助者”,毕业生要想成功就业,其自身能力是基本条件。这些能力包括专业知识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处理人际关系能力、不断学习的能力以及开拓创新的能力等等。部分女大学生在校期间偏重于学习成绩,而忽略了许多能力的培养。在一些对动手能力、实践能力要求较强的岗位上,男生明显优于女生。学习成绩固然重要,综合能力的培养才是最重要的。
(2)自身就业观念的偏差与“自主创业”意识的欠缺。俗话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想要成功必须脚踏实地,从最基本的做起。然而现在许多女大学生在就业时缺乏从基层做起、从眼前做起的心理准备,往往带着一种“浪漫”色彩和不切实际的憧憬去选择自己的岗位,希望自己选择的岗位不要太辛苦,时间比较自由,这是一种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和敬业精神的表现。一方面抱怨就业难,另一方面则从内心排斥低岗位就业,加上女生胆怯退让、自卑、缺乏竞争意识等弱势心理,成为女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主观原因。
另一方面,女生的自主创业意识欠缺。据调查,女生在创业中最担心是自己的能力和失败后如何处理家庭与工作的关系,可见女生对自己自主创业缺乏信心。加上自身就业观念偏差,就业态度上缺乏主动性,使得创业意识低下,错过了就业良机。
(3)对女性家庭角色的自我认同。传统观念不仅影响了用人单位,而且大大削弱了女性的事业成就欲望和信心,使得女性对职场成功的期望值降低。调查表明,女性对事业的理解是找一份稳定轻松、薪资待遇好的工作,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相当多的女性自觉不自觉地成为“成功男人背后的女人”,喜欢品尝“军工章里有你的一半”的滋味。有调查表明:只有17.3%的女性把自己的工作放在第一位,而54.2%的女性把自己的工作放在丈夫的工作和孩子的升学和就业之后。[7]在这种对自我角色的定位下,部分女大学生在就业时把就业的希望寄托在别人身上,把自己的幸福寄托在未来的丈夫身上。大学里,一个宿舍女生常常一起逛街、做饭、讨论家庭式话题,却很少去谈论社会问题以及人生价值,这些都不利于女大学生竞争意识的形成。
三、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对策
1.加大舆论正面宣传力度,改变对性别的错误认识
传统观念影响了女大学生的就业,影响了现代社会对女性的看法。客观地看,在现代社会女性的地位已经得到很大提高,但真的要实现男女平等还需要很长时间。这需要加强社会对男女平等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并加强优秀女性形象的宣传力度,倡导先进的性别文化,消除文化领域中对女性别称,同时提倡男女双方在家务、家教等方面共同承担,这样可以使女性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职业发展。
2.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平等就业的制度机制
舆论的宣传只能使得人们对男女平等就业的意识加强,然而在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就业还需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去保证。这就要求政府制定切实可行的男女平等就业政策,并严格执法。一方面,政府需要对劳动、就业保障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补充,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就业招聘及日常工作中不能存在性别歧视,明确对违反规定企业的惩罚措施,明确女性在工作中该享有的权利,对侵犯女性工作权利的单位予以惩罚。同时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就业形势制定和实施男女平等就业的政策,并且明确劳动力市场中性别歧视的司法解释,制定相关的奖惩政策,用法律规制规范劳动力市场,消除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歧视,使得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并完善相关保障机制,如建立生育基金、生育保险等,来缓解女性由于生育带来的自身压力、家庭压力和企业压力。这样可以使得女性更好地享受自己的权利,与此同时企业不必担心人力成本的增加,这从根本上缓解了女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与此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增强社会的性别意识,在一些重要的人才市场、招聘会等设立监督机构,保证就业招聘中不存在性别歧视。
3.与市场接轨,努力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
高校的人才培养机制应与市场相衔接,加紧教学内容的调整与改革,解决高分低能问题。加强学校与企业的合作,为学生就业拓宽渠道。重视实践教学,利用好实践教学基地,努力培养女大学生的实践能力,为女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机会。以学生的就业质量作为教学评估的一个重要方面,完善就业测评体系,结合社会实际、毕业生个人综合能力及用人单位的意见,努力做好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在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时,要切实帮助女大学生准确认识和评价自己,调整就业观念,增强性别平等意识,增强自主创业意识,增强主动就业意识和就业权益保护意识,并努力提高她们的综合能力;在进行就业指导时,帮助她们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分析力度,让她们了解不同用人单位的要求有所了解,同时加强女大学生的心理指导和调适工作,帮助她们正确了解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职业,从而减少求职的盲目性。
4.鼓励女大学生自主创业
女大学生创业成功的因素有多方面,其中良好的创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8]首先,政府应大力支持。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自主创业中资金是基础,各级政府对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应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设想如果当时曹丽平没有政府的帮助,会有今天的成绩吗?但是现在我国各地政府针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只是一些鼓励政策,对资金的支持也是临时性、一次性、补的,而且门槛很高,操作性较小。所以政府还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降低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门槛。其次社会和家庭应予以大力支持,不能把女性看成“理所当然”的家庭主妇,让男性多分担一些家庭义务,鼓励女性走出去,拥有自己的一番事业。
5.正确对待性别歧视,树立健康良好的女性形象
就女大学生自身而言,首先应努力培养自己的综合能力,有自己的一技之长,才能为就业奠定技术基础。其次要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正确看待社会的性别偏见。在择业时遇到困难不要气馁,把挫折看成是一种增强能力、锻炼意志的机会,努力克服胆怯、自卑等不良心理状态,在用人单位面前努力展示自身优势。最后,要抛弃不切实际的就业理念,从眼前做起,从基层做起,树立“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新理念。[9]总之,少些抱怨,少些哀怜,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到加强对各类岗位的适应性中,从平凡岗位做起,以实际行动证明自己。
四、总结
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多方面的配合。一方面社会应消除对女性的偏见,提供给女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女生应重视自身能力的、自身形象的提高,为自己的发展提供能力保障,与此同时政府积极鼓励女大学生自主创业。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入,新的用人机制会越来越成熟,社会各项保障制度会逐步建立健全,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将不再是一个需要特别突出和关注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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