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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上午好!我们为今天的培训班作了很久的准备工作,培训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个:一是认真学习商务部新出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二是认真总结我省境外投资的经验;三是认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工作。首先请允许我代表省商务厅对大家为*“走出去”发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你们再接再历,提振信心,在新的对外投资便利化条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一、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意义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务部举行新闻会,正式对外《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法于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此举将进一步扩大中国的对外投资,对调整结构,振兴产业,促进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意义重大。与现行规定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下放核准权限。《办法》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是简化核准程序。《办法》规定,对于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企业只需递交一张申请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三是突出管理重点。《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主要对是否影响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是否损害国家经济安全、是否违反国际义务、是否存在恶性竞争等企业的境外投资进行核准。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
四是强化引导服务。《办法》规定,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促进和服务工作,《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建设“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驻外经商机构及时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等。利用多双边经贸磋商机制或投资促进工作机制,促进对外投资,与有关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促进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政府间沟通交流,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五是提出行为规范。《办法》规定,企业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依据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投资环境,积极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二、我省境外投资相关情况
2008年,对于我省的境外投资工作来说,是丰收的一年。2008年我省共核准境外企业机构家,总投资额亿美元,实际发生额亿美元,同比增长62%,在全国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计新批境外投资企业41家,累计合同投资额51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为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43倍和36倍。充分显示了我省境外投资企业积极性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对境外资源性项目的开发兴趣高,手笔大。此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集团公司亿股〔占股权〕,总交易价格亿元(约合亿美元),总交易投资额为1元(约合亿美元)每年将收获得吨的铁矿石供应资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资企业家,总投资额亿美元,中方投资额亿美元。从境内投资主体所在的地区来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我们下发了《*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特地举办此次培训班,希望通过这次培训我们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能更加了解有关境外投资方面的政策,我们的境外投资企业队伍越来越壮大,境外投资的工作开展得越来越顺利。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一、A企业集团财务管控的现状
(一)院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负责制
在财务领导体制上,院长作为财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企业集团管理层设总会计师(主管财务副院长),对集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负责,并直接对院长负责。集团公司本部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集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各子公司、分公司设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负责。
(二)财务人员现状
A企业集团共有财务人员44名,其中:高级会计师6名,占13%;会计师11名,占24%;其他的基本上是初级职称人员。整个集团高级会计师比例较小,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部分年龄较大的财务人员没有经过专业学习,一部分近年参加工作的大学生,由于工作时间短,经验不足,还不能独挡一面,财务人员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制度建设
集团多年来出台了大量的制度,如《货币资金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投资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保险柜管理办法》、《财务资产管理部审批办法》、《工地周转金管理办法》、《昆明院财务管理办法》、《集团投资审批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因公出差差旅费管理办法》等。
但不少办法是三年前出台,集团近三年来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公司规模和数量有较大发展,原有不少制度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最欠缺的制度是资金管理制度,资金集中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境外投融资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等。
(四)分权式管理模式
由于历史原因,A企业的下属企业均设有相应的财务部门,财务人员归各企业自己管理,集团公司的财务部仅在会计业务方面进行指导,对财务人员的管理比较粗放。集团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管理办法主要针对集团公司本部,虽然要求下属企业也遵照执行,但下属企业是否执行却没有任何监督,有些子公司自己还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在一些报销的标准上和集团公司本部也不一致。每年集团公司给下属企业下达一个收入利润指标,只要下属企业能完成指标任务,对其他方面的管理就比较宽松。各企业的财务人员按规定上报财务报表,由集团财务进行合并,集团财务部对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仅限于几张报表。这种管理模式,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因下属企业的有较大的经营自和财务支配权,管理比较灵活,极大地促进了下属企业的发展。
二、A企业集团财务管控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随着集团公司规模的迅速扩张,分权式管理的弊端逐渐凸显,分权式的管理越来越不适应企业集团的发展,主要的问题如下:
(一)投资管控风险
从表1可见集团2006-2008三年投资了9亿多,所以资产规模三年翻了一番,下属企业和管理的项目逐年增多。但下属企业各自为政,只考虑局部利益,有时不惜损害集团的整体利益,甚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集团制定的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各企业按自己的需要制定制度,导致企业集团内部有些经济事项处理的标准不一致,有的下属企业在职工福利方面不按集团统一规定办理,造成职工之间相互攀比,各企业之间不平衡。
集团内部财务信息化系统独立构建,由于接口不同,财务数据无法共享,总部无法及时获取下属企业的财务信息。投资管控中主要问题:一是收益管理比较薄弱,没有较好的收益管理办法;第二是对被投资单位缺乏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跟踪、分析;三是没有考虑股权的退出管理机制。
(二)资金管控风险
从表1、表2可见集团现金流较好,除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营现金流大幅降低,其他年度经营现金流较好,由于前三年集团持续投资,投资现金流为负,2009年投资降低后,投资现金流转小,筹资现金流由入转出,整体看集团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状况逐年转好。
由于分权管理,对资金的管理过于粗放,整个集团存在“存贷双高”的现象,企业集团一方面有大量银行存款,另一方面又向银行借了大量长期借款资金,每年的财务费用数额不小,没有统筹运用整个企业集团的资源,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三)债务管控风险
从表3、表4、表5中可以看出,A集团近四年来,随着负债的增加,财务费用增长较快,由2006年的-440万元增长至2009年的2950万元,占比增长至2.3%,其中主要是利息支出大幅增加,2009年增加到3990万元,较之2006年增加幅度非常大。这从资产负债率也可看出,集团负债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2006年至2008年都超过了80%,资产负债比严重失调,形成了沉重的债务负担,对集团运营造成了较大的危胁。经营性净现金流/总负债的比例波动较大,2007年降到了1.50%,其余各年也仅为10%左右,表明经营现金流也远不足以支付集团巨额的债务,但考虑到债务主要是由预收账款构成后,集团债务结构仍较为合理。
从债务结构来看,绝大多数为预收款项,该部分主要为向关联方企业预收的账款。另一主要部分为长期借款,占总负债的比重从2006年的6.84%上升到2009年的32.99%,增加幅度达382%。可见集团债务管控风险大幅度提高,资本结构虽然
得到了改善,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利息支出增大,预收账款降低的潜在风险,使得财务风险较大。 (四)费用支出管控风险
虽然集团公司具有严格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但集团下属内部各单位间财务制度并没有完全统一,费用支出存在一定差异;预算制度刚刚建立,运行还不完善,对成本费用支出的控制作用还不明显。
(五)财务人员管控风险
由于集团对各分、子公司财务人员未统一管理考核,导致财务人员更容易倾向所在公司领导的意见,不能很好地坚持原则,甚至有的财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导致财务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由于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同一经济业务的处理也不一致,导致企业集团的财务信息不规范、不统一,缺乏可比性。
(六)内部审计风险
内部监督滞后,内部审计力量薄弱,整个企业集团的分、子公司和独立核算项目部总共有三十多家,内部专职审计人员仅有三名,每年的审计任务较重,不能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七)对外担保风险
集团每年对外提供较大数额的担保,从表6所示近三年对外担保情况来看,每年担保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都超过了70%。其中,绝大多数为对集团内的担保,而且其担保方式大多为连带责任担保。随着对外投资的增加,对子公司的担保量较大,或有负债的增加影响了企业资信水平。
三、A企业集团财务管控体系的改进建议
前文通过对A集团财务管控现状和问题的详细分析,指出了集团在财务管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下面将就如何改进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建立健全集团财务管控制度
财务管控制度是由企业管理当局制定的用来规范企业内部财务行为、处理企业内部财务关系的具体规范。企业制定一套较为全面、操作性强、适合集团的基本财务管控制度,有利于规范集团内各子公司的财务管控工作,提高各子公司和集团整体的运行效率。
1.建立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统一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是整个财务管理体系的基础,有利于其他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使会计核算工作达到业务内容完整、科目使用统一、核算口径一致的目的,提供更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为分布在不同地点、不同文化、不同企业背景的企业财务人员提供了工作依据;为上级考核提供了方便。
2.建立统一财务管控制度。不断完善各项财务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财务行为,按程序办事,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完善集团财务权限设计
1.资金集中管理。设立资金管理中心作为集团财务部的下设机构,使之不属于任何一家分、子公司,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可以对分、子公司的资金运作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其实施必要的监控和管理,有效防止分、子公司利用自主经营权挪用集团内部资金,防止集团内部资金管理失控。
2.全面预算管理。A集团制定了一整套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从预算的组织、编制、审核、调整、控制、考核、奖惩等方面均作了详细的规定。目前A企业的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在成本费用的控制和固定资产的购置方面,下一步还需不断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定期对全年预算的控制情况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保证预算的可操作性;年终,分析完成情况,对各分、子公司执行预算情况进行业绩考核,真正做到组织完善、编制科学、调整及时、考核规范、奖惩到位。
3.融资管理。一是明确集团资产财务部职责;二是建立公司债务筹资分级审批制度;三是公司筹资风险管理;四是明确短期筹资程序;五是明确长期借款筹资管理制度。
4.对外投资管理。根据A集团对外投资情况,规定集团公司累计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由院长联席会议审批,其审批权限不应超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加强集团内部审计监督
A企业集团目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只有三名,在今后的工作中可考虑适当依靠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部分任务,把一些内部的审计工作委托给专业人士,一方面可解决内部审计人手不够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审计的客观、独立。
(四)加快集团财务信息一体化建设
构建一体化的信息系统,集团总部可以实时看到子公司所有的财务信息,能够降低集团与子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总部对各子公司财务活动实时监控的能力。
(五)狠抓集团财务人员管理
通过有计划的培训学习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财务人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加强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大力宣传秉公办事、坚持原则的工作作风,在培养干部时注重德才兼备。
(一)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从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款外币与人民币理财产品至今,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发展得很丰富,涉及了债券货币类,股票与结构类等等5。关于理财计划的运营模式,制度分析等,已经有很多研究,但是,关于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核算却是很少,而且数据也是比较缺乏。本文从仅有的公开资料中获取如下数据。因为没有银行业的投资收益与管理费的规模,只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的规模余额。另外,有下文表3中的证券公司2007与2008年度的资产管理净收入的数据来源。所以,可以采取类比估算的方法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就是用证券公司的管理费与其管理的基金规模之比,计算出两者的比例,然后乘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得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总和。然后,估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银行一般没有放开直接投资活动,所以不需要计算银行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对于2006年,没有数据,直接给出大致合理的估算。
(二)证券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2005年规范后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继QFII和保险资金入市后证券理财市场的一支新兴力量;并且,不同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还有直接投资活动,这里面有不少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目前,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把所有的投资收益直接计入GDP,会高估金融业的GDP。证券公司的理财计划投资管理活动明显小于银行的投资管理活动。观察表1,可以发现,证券公司理财计划规模一般只有银行业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且,数据来源非常有限,只有2007年与2008年的数据。
(三)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与银行券商相比,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的历史比较悠久,数据比较全面。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的保险资产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来自保险准备金。可以获取的数据是各类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总和。这里的数据是属于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自己管理)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需要指出,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保险机构的资产,这部分投资收益已经在表格中包含进去。
(四)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很特殊,自1979年恢复业务以来先后经过五次较大的整顿。2001年后,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混乱不堪的局面,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公司的收入主要分为信托手续费、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其中,手续费就是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就是投资管理的收入。受托管理的资产包含了基础产业资产、房地产资产、证券业资产、实业资产等,这些资产有些不是金融资产,是直接作为实业被信托实体持有的,本来应该是分别计入其他产业9。比如信托实体持有房地产并且出租的,就是属于房地产业;持有基础设施收费的,就是属于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或者建筑业。虽然,本文的投资管理中的投资是金融投资或者珍贵物品投资,但是,本文的估算投资管理增加值,把信托公司受托管理非金融投资也纳入估算范围。因为,一方面,目前的金融业核算也是把这些本来属于其他产业的部分纳入金融业核算的,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操作上完全可以增加投资的层次,让信托实体投资房地产企业或者基础设施企业,不直接持有这些资产,符合金融投资特征。这样操作,信托的收益多少变化不大,更重要的是,规范运作的模式符合国家统计与经济调控的规范。综上考虑,本文把这些非金融投资的收益也纳入投资管理估算,就是意味着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全部认为是投资管理的对象。自营投资收益由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组成。根据资料中数据加总计算而成。先估算出自己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自营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由于管理信托资产,可以估算出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手续费×75%)。最后,加总信托公司自己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与他人投资管理增加值,得到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总和。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目前《证券法》规范的都是公募信托型证券基金,这是发展最快最受瞩目的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数据比较容易获得,根据《20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可以获取关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
(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值估算
与证券基金相反,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只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发展最快的一种投资基金,目前只有最新几年的数据。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有信托型、有限合伙型与公司型。信托型股权投资的比例最少,而且在信托业中,股权投资是和其他投资形式混合起来一起核算。另外,有限合伙型只是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后才出现的企业形式,所以数据更少。管理咨询收入属于经营收入,所以,可以直接估算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咨询费×75%)。以自有资产从事创业投资所得收入中的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息红利收入是直接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所得收入×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结果。最后加总数据可得总的增加值。可见,股权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规模远远小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值。
金融业中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解释
(一)增加值估算的加总与分析
加总前面所有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估算(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得到的应该是金融行业投资管理增加净值,还应该是加上折旧,才是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根据2007年金融业折旧与工资的比例(19:349),确定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可以归纳为一个表格如下。基本上,以上六个子行业已经包括了所有的投资管理活动。而且,估算更多是从投资管理机构的角度入手的,而不是从投资基金入手。这样,有些子行业管理的基金已经超出了本行业基金的范畴,比如前面提到的阳光私募基金,特别是企业年金与社保基金。自2006年中期按新管理办法运作的首只企业年金正式入市以来,企业年金规模越来越大。但是,这些年金都是由合格的管理机构管理的,有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这些投资管理大多数已经在投资管理机构中估算过了,没有遗漏。当然,小标题已经强调了都是属于金融业范畴的估算。金融业之外的一般企业,也会有不少企业直接投资,这里面也会有投资管理。只能从资金流量表中得到有限的上市股票与债券的利息净流量;但是,没有毛流量与未上市金融资产的数据,所以,对于完整的投资收益数据,无法获取。在先前核算方法的论文中,已经指出需要特别关注那些有专门直接投资部门的企业,里面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不小,但是,按照目前的核算方法,里面的投资管理已经基本上统计在企业所在产业的增加值里。最后只是给出了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对比,由于数据序列不多,很难展开计量分析。本来可以展开投资管理增加值与基金资产规模,银行储蓄规模,保险资产规模,GDP规模,股市流通市值与股市交易量等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估算的是各个类型的投资管理增加值的加总,但是,各个类型的投资对象却很难加总,所以,进行投资管理增加值与投资对象的一些定量分析很难展开。
2003年1月30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规定》”),为外资参与组建人民币基金提供了可行的法律依据。2005年,第一批非法人制人民币基金在中国“试水”,之后一度趋于停滞状态。商务部于2009年3月5日下发通知,下放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权限,简化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人民币基金的审批程序;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31日颁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非法人制人民币基金亦再次被热议。那么,非法人制人民币基金究竟有何利与弊呢?
定义释疑
人民币基金是指以人民币作为货币募集的货币基金,是相对于外币基金而言的,其主要在中国境内募集和运作。
从2007年开始,天津、上海、重庆和北京等地分别出台了有关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政策和规定,该等政策和规定涉及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而目前中国有关外国投资者参与组建非法人制人民币基金的监管规定主要为前述的《创业投资规定》。
根据《创业投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参与组建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人民币基金”)可以采取非法人制或公司制两种组织形式。非法人制人民币基金一般可以采用两种形式,即非法人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然而,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到目前,有关管理办法仍未出台。
根据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该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国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根据该等规定,上海市允许外国公司和自然人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投资企业。同时,天津、北京等地也出台了类似的政策。尽管如此,但鲜有实践案例。因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参与设立非法人制人民币基金多采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形式,本文亦着重介绍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人民币基金。
六大差别
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相对于公司制,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人民币基金更易被外国投资者接受,这一方面缘于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人民币基金更接近于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有限合伙形式的创业投资基金;另一方面,与公司制人民币基金相比,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人民币基金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
最低出资额
根据《创业投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人制人民币基金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而公司制人民币基金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
出资期限
根据《创业投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人制人民币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根据投资进度分期向人民币基金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超过五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人民币基金根据人民币基金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订的协议自主制定。因此,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人民币基金设立时没有最低出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制人民币基金的首期出资至少需达到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的20%。
必备投资者出资金额
根据《创业投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人民币基金的必备投资者,对人民币基金的认缴出资和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这更符合基金管理者作为基金“必备投资者”多出力少出钱的行业惯例。而公司制人民币基金的必备投资者对人民币基金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管理积极性
公司制人民币基金除受《创业投资规定》规管外,还需遵守《公司法》及其他与公司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司法》对公司制人民币基金的组织形式、公司治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有严格规定,基金的管理人在决策或者利润分配方面受到的约束较大,容易缺乏投资积极性。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人民币基金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利益分配的规定则相对较为灵活,这更有利于基金的管理人对基金的运营和管理。
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6月4日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组建为法人的创投企业,应以创投企业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组建为非法人的创投企业,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创投企业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统一依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61号文,如果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且其将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管理运作,则可按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却没有类似的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延续前述61号文规定的政策尚不明确。有关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还有待相关政府部门出台具体政策或解释。
退出机制
无论是公司制还是非法人制人民币基金,《创业投资规定》所指的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在该种情形下,向其他投资者转让未上市被投资企业股权或者待被投资企业上市后通过公开市场出售股权是外国投资者可选择的两种退出方式。
就后一种退出机制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合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非法人制人民币基金因为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在开立证券账户上会存在法律障碍。在该种情况下,有非法人制人民币基金(包括有限合伙)参股的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上市核准将会存在法律障碍。但在实际操作中亦有例外,根据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216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开披露资料,其股东之一的上海联创永宣创业投资企业即为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企业。
非法人制的双刃剑
尽管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管理办法仍未能最终出台,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的人民币基金在税收、退出等很多方面的政策仍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人民币基金的热情却在持续升温。有报道称,2008年底以来,陆续有近10个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的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人民币基金的设立得到了商务部的批复。
此外,商务部于2009年3月5日下发《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将资本总额(包括商务部已批准企业的增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简化了外国投资者参与设立的非法人制中外合作人民币基金的审批程序。
关键词:石油企业;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督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1
一、投资项目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项目监督的机制、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
从管理体制看,目前企业的投资主体、投资决策者和项目实施者“三位一体”,相互之间没有相互制约的关系,也难以形成相互监督的投资管理体制。尽管我国已经有了相关法律、规章,如《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相关制度,项目在决策、招标和实施过程中就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如在招标阶段,有些工程没有实行招投标制,流于形式现象时而有之。
(二)项目监督的机构、人员、职责不落实
目前石油企业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决策、投资安排、组织实施、竣工结算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进行分头管理。没有一个自始至终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项目组也多是临时组建,“项目上马建班子,项目完工散摊子”的现象还比较普遍。
(三)项目管理与监督在不同环节开展的不均衡,项目决策监督空白
随着项目管理的实施,油田在项目监督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开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一些成效。但就项目不同环节的监督情况看,开展的不平衡,项目决策的监督还处于空白领域。可研本身是对拟建项目技术上、经济上及其他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目的是为决策者提供决策依据,给工程设计等提供依据和基础资料。但是许多投资决策者不重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而盲目决策,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不仅关系到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也涉及到目前企业领导班子的建设与监督机制问题。
二、投资项目监督的环节与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督
项目前期工作监督包括项目法人(经理)的选聘情况、决策情况、前期文件的编制深度和真实性、投资估算及效益评估及设计情况等。
前期文件监督的主要内容有:是否按项目管理的要求选聘项目经理,前期文件的编制是否出现错、漏现象,编制深度、投资估算和效益评估是否达到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标准。
对项目决策的监督,主要监督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是否有“拍脑袋”项目、是否有仅为表现政绩的项目。在决策过程中是否尊重客观规律,是否把投资回报作为决策的必要条件等。
项目设计监督的重点是在设计过程中是否有任意提高标准、增加功能,是否有随意进行变更或增加工程内容;项目设计是否超过投资计划:设计变更增加投资是否超出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等。
(二)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督包括施工内容、施工标准、施工质量、投资控制、项目进度等。施工内容和施工标准的监督,主要监督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有无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有无擅自增加施工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施工标准,有无投资超支的情况,是否按计划项目运行时间表组织施工等。项目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负责。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其返工,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三)项目竣工验收、结算的监督
项目监督部门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监督的重点是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内容与计划批复是否一致,施工标准与设计标准是否相符,竣工验收的材料是否齐全等。结算运行情况的监督,重点是监督采用的定额标准,是否按期结算,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等。
三、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督需要完善的措施
要做好对石油企业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关键在于深化改革,从体制、机制、职能等方面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应加大力度,改进方式,完善程序,注重实效,逐步形成以公司为主体、以企业自身监督为基础的上下互联的监督约束机制,并创造条件向多元化监督约束方向发展。
(一)建立投资监督机制
石油企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国家作为出资人,公司作为一级法人,代表国家实行投资管理权,是投资主体。因此,公司也应该是投资监督的主体。为保证石油企业投资方向和决策的正确性,公司应成立项目决策监督机构,实行对各事业部等投资决策部门的监督。各石油企业也可设立分支机构,由公司统一领导,统一行使监督职能,并把监督的重点放在项目决策阶段,重点监督企业投资决策层。同时还要建立投资项目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对违反报告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制订并完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要使项目监督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且这一制度要有统率企业各管理层的功能。因为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涉及到现行企业领导班子管理体制、计划、劳资、财务、供应等多方面、多环节,因此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办法就必须由公司统一制订,并要求这一管理办法能与其他相关的管理办法相互衔接。通过明确项目监督部门、监督对象和监督部门的权力、责任与义务,使各石油企业在进行项目监督时有章可循。
(一)我国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经验与启示我国的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企业年金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称,它是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它由2000年成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依据2001年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管理,其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投资管理,投资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金融债等有价证券,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50%,企业债和金融债不高于10%,证券投资基金或股票投资的比例不高于40%。受投资环境的影响,社保基金近年来投资收益并不稳定:2007年达到峰值43.19%,2008年快速下滑,一度为负;2012年开始上涨达到7.01%,2013年维持在6.29%。总体来看,社保基金自成立以来年均投资收益率为8.13%,超过同期2.46%的年均通货膨胀率。在宏观投资环境不佳的情况下,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不易。社保基金成功经验的启示是加大实业投资力度,参与国企改革。全国社保基金2012年5月出资100亿元入股中石油西气东输三线项目,2013年6月参股中国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运营西气东输工程部分管线。按照国家监管部门规定,全国社保基金进行的实业投资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和股权基金投资两个部分,其中直接股权投资可占基金总规模的20%,股权基金投资可占10%。据测算,预计从2012到2015年,社保基金用于实业投资的最高规模可达2500亿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社保基金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中央企业的合作,深入参与国资国企改革,力争在中央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或再融资时,以战略投资者或优先股方式投资入股。此外,社保基金先后投资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国开银行、中国人保、中国信达及中国银联等金融企业,以及京沪高铁、大唐控股、中航国际、中节能风电等工商企业。可以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保基金规模的不断壮大,实业投资在其资产配置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投资管理的经验与启示1955年新加坡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其资金总额已超千亿美元。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负责集中管理中央公积金,它独立于政府财政,上级管理部门为劳工部,公积金局实行董事会制。从投资管理体制看,中央公积金投资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负责,主要投资国内的住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部分国外资产;第二部分是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该计划允许公积金成员将普通账户和专门账户中超过一定比例的公积金通过购买股票或共同基金的形式投资资本市场;第三部分是保险计划基金,包含住房保险、家属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多个保险计划,保险计划基金的投资主要外包给资产管理公司,可投资定期存款、可转让存款凭证、股票和债券等。上述三方面的投资中,由中央公积金局通过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和由公积金成员自主投资的基金构成了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投资主体。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投资管理模式的可取之处有三:一是相对独立的、专业化的集中投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做出投资决策后,由新加坡货币管理局和新加坡政府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具体的投资事宜,公积金成员获得中央公积金局支付的记账利率;二是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几十年来,中央公积金制度也在不断放宽投资政策,允许其成员进行多元化投资,政府机构的集中投资与成员个人的积极投资共同构成了新加坡当前中央公积金多层次的投资运营模式;三是健全的法令和监督制度保障了资金投资管理的安全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明确公积金局为法定机构,财政和行政自主,其成员主要由雇主代表、雇员代表、政府代表组成,相对独立的机构设置、规格较高的监管以及代表三方利益的管理模式,为保障公积金投资管理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奠定了基础。相比之下,我国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迟迟不能上升为《住房公积金法》,新《条例》的修订工作也十分迟缓,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办法。此外,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机制还存在一定的弊端。
二、改革创新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的若干思考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我国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在法律法规建设上还存在短板,其投资管理的主要依据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按此规定,目前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方式只能是购买国债,除此之外,就是转为定期存款。实践证明,这一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的安全性,但也严重地限制了资金投资的范围,加之住房公积金现行的各自行政区域内封闭式管理模式,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总体投资运作长期处于低水平、低效率状态。因此,实现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创新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一是要加快新《条例》的修订出台,进一步拓展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的渠道和范围;二是尽快研究和制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办法》以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便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确保资金投资管理的安全和规范。
(二)改革创新更具效率的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实现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改革的另一重要任务就是要加快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的创新和建设。应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要全面考察制度、管理、运作、投资管理等各个环节的风险所在,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约束机制;二是要加大在监督管理环节的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统一的、独立强势的监管主体;三是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部门和投资经营机构相分离,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和日常管理,投资经营机构则负责资金的专业投资管理,风险系数较大的专业投资则应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人代管。可以借鉴我国社保基金和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的做法,打破目前住房公积金相对散乱的投资管理模式,建立以国家级投资管理中心为主体、省级和市级投资管理中心相辅助的多层次投资管理组织体系。此外,用多位一体的监管体系负责对住房公积金投资运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以确保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规范和透明。对于层次主体之间资金托管的收益分配问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资金实际收益情况进行结算。这种组织有序、分工明确以及更具效率的多层次投资管理组织体系,符合我国住房公积金科学管理和发展的需要。
1.建立市级、灵活自主的投资管理体系。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辖区内各分中心(管理部)富余资金进行集中统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一定比例的富余资金委托省级投资管理机构托管,只保留一定比例的必要资金自行投资管理。其原则是:在保证资金良好的流动性基础上实现必要的资金增值,并负责合理调节辖区内各分中心(管理部)的资金流动,确保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支取和贷款等业务的正常运转。其投资对象可以为国债(逆)回购、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等流动性较高的投资产品。
2.建立省级、次集中的投资管理体系。省(自治区)应设立相对集中的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体系,负责集中投资管理各市级中心聚集而来的富余资金。根据本省(自治区)的具体情况,保留一定比例资金自行投资管理,其余可委托国家级统一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其原则是:通过市场化、规模化的集中投资,充分发挥规模化的资金优势,实现兼顾本省(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高效资金运作。其投资渠道有: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较高收益率的银行定期存款;通过公开操作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或投资有国家担保的大型企业债券;通过记名债券方式进入本省(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国家骨干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通过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本省(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此外,也可以尝试参与本省(自治区)重点城市的土地备储项目和商品住房的收储等。通过稳健和审慎的投资运作,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3.建立国家级、全国统一的投资管理体系。通过设立类似于我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国家级住房公积金统一投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对全国各地区聚集而来的沉淀资金集中投资管理。其原则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运作,实现资金收益的最大化。可以委托经验丰富、经营稳健的专业投资管理人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其投资渠道可以拓展到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乃至实体经济项目,投资范围可以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企业债、金融债、股票、信托产品、证券化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股票等。未来也可以借鉴社保基金做法,逐步尝试对实体经济项目的投资,积极参与我国国资国企改革,通过参股经营或优先股投资等方式投资重点央企,分享经济体制改革的红利。
4.建立强力有效、多位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行政监管、金融监管和社会监管多位一体的有效监管体系,以及严格的资金投资管理规范和制度监管框架。对省级和国家级投资运作的监管,主要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拟订资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对其投资运作和资金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专业投资人或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应对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行政监管;各地住建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当地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管理以及风险防范情况进行严格的同级监督。此外,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管理的社会监督,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缴存单位、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及专业人员的监督;被监督对象则为各级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委托机构及相关服务机构等。
(三)改革创新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科学发展的投资管理模式
1.坚持适合自身发展的投资管理原则和策略。一是坚持安全规范的投资管理原则。目前,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的基础上,实现一定的保值增值”这一原则并没有太大缺点,但应该结合流动性因素,将其丰富为:在保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稳健经营和审慎投资实现资产的增值。二是要坚持分散化的投资管理策略。虽然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资金投资运作的总体收益性和流动性均不理想,但将来不能一味地为追求资金的收益性,而忽视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也不能一味地为提升资金投资管理的统筹程度,而制约住房公积金保障和金融属性的发挥。因此,通过资金科学合理的分散化投资管理以及在各统筹层次上的合理分布,逐步在实践中探寻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科学发展的分散尺度。
2.提升投资管理的统筹层次,实行规模化的投资管理模式。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集中投资管理模式具有高效、低成本以及能形成规模经济等优势。实践证明,资金投资管理的统筹水平越高,资金规模化运作的优势就越强,防范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也越强。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来看,万亿级的沉淀资金分散在上千个县市,由于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和能力参差不齐,使得庞大的沉淀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此外,由于监管的缺失,住房公积金贪污挪用案件时有发生,也给资金的安全和完整带来较大隐患。因此,无论从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还是从防范化解风险、加强资金运作监管的角度,提高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统筹管理层次,建立更加集中、相对独立的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机构非常必要。
3.提升投资管理的专业化程度,实行分离化的投资管理模式。分离化策略是指自主投资和集中投资相分离、货币投资与实物投资相分离、一般投资和高风险投资相分离、管理机构与投资运营相分离。这种分离化策略的目的是理顺住房公积金各投资管理主体的关系,便于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更有效的监管,这同时也是风险分散、资产科学合理配置和精细管理的需要。
(四)探寻适合住房公积金未来发展的投资方向
1.进一步拓展的货币投资。近年来,金融市场的改革措施密集出台。自2013年12月央行《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后,10家国有银行先后试水同业存单。2014年8月以来,商业银行发行同业存单的节奏密集,标志着同业存单扩容进入新阶段,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全面施行铺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在二级流通市场转让,利率参照市场利率浮动,与传统定期存款相比,可转让大额存单在到期日之前允许转让,其流动性相对较高,是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工具。它的推出顺应了利率市场化的趋势,也为住房公积金提供了一个风险较小、收益稳定、流动性较高的良好投资手段。2014年8月证监会出台的“融十条”也为将来住房公积金突破国债投资范围,走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进入更广阔的金融债、企业债等投资领域,提供了有利的政策契机,甚至为住房公积金通过记名债券方式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国家骨干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提供了可行性。
2.谨慎尝试的资本投资。目前来看,首先要推动新修订《条例》的出台,加快研究和制定《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办法》,在全国性的统筹住房公积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建房地产金融立之前,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委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对一定比例的沉淀资金,采用保底分成的模式进行专业化投资经营。也可自行选择经验丰富、经营稳健的专业资金投资基金或机构进行委托投资管理。
3.彰显保障民生的实体投资。当前,各地政府都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列为重点工作任务,但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上普遍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也急需社会资金或公共资金的参与和支持。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充分发挥其在保障住房建设方面应有的辅助作用。因此,住房公积金未来投资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加大利用项目贷款等投资手段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此外,也可以尝试进行地(市)级以上政府的土地储备项目和廉租房或商品房的收储等投资,靠实物资产的稳定升值来实现货币资产的保值增值。
关键词:项目管理现状 投资计划 投资效益
随着油田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旧的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存在诸多弊端,不能满足当前投资管理实施的需要,有限公司与石油工程板块分开,管理局物资供应部门作为上市公司为非上市单位采购物资设备,其矛盾、问题将更加突出。因此需要进一步改进与完成现行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计划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 投资计划管理与项目的组织实施脱节
投资计划管理与项目的实施应该是连续的,油田多数二级单位计划部门只管要投资项目、要资金,管不了项目的组织实施,商务洽谈,合同内容不知道,项目是否变更,资金走向不明确,有的单位机动部门即管设备大修费用,又管设备投资费用的使用,由于计划科不能参与投资计划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则难以掌握真实情况。造成项目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脱节,项目资金管理只是一句空话,有名无实。
2.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
有限公司与存续公司虽然没有彻底分开,但毕竟还是有一定区别。在一些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近千万元的投资项目,作为上市公司的物资供应部门在投资计划资金还没有到位之前,就直接与厂商代表第三方(二级单位投资使用方)签订经济合同,连厂商自己都觉得不合理,这应该说是管理约束上的一种漏洞,其结果是签订的合同金额高出下达的投资计划。各职能部门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以规范投资管理行为,确保投资效益。否则,投资计划管理就是一句空话。
投资计划的申报,总体上以各专业公司生产建设急需设备为主,上报投资计划项目。各二级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做适当调整,但一般情况下应尊重基层单位意见,因为基层最了解设备的使用及生产急需情况。二级以下各单位要根据自己申报的投资项目,按照上级投资计划管理部门下达的投资项目通知书逐项落实,对不合理的投资项目不予签字验收。货到后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向投资管理部门和业务技术部门反映,以得到及时解决。
3. 管理部门与业务技术部门权限职责不明
计划系统作为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投资资金下达后,不能真正掌握资金的详细使用情况,投资资金管理表面在计划部门,而实际却不是,这和投资计划管理是相矛盾的。作为业务系统,应该在业务技术上把好关,根据下达的投资项目,以生产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设备需要改进的地方,对产品的性能、技术指标提出相应的要求,配合计划、供应部门搞好商务谈判和业务洽谈。投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责任大、涉及面广,对企业的发展和效益影响大。因此,理顺投资管理程序、界定部门职责权限十分必要。
二、完善投资计划实施管理的主要措施
1.加强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分析工作
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不但要搞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投资收益分析,还要搞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由于设备的更新速度加快,其配置要求也越来越高,固定资产总额大幅增加,而收入总额根据近几年的工作量情况来看却变化不大,这样资产占用费将大大超出成本的承受能力。为此,加强投资计划管理,避免增加无形资产,减轻企业资产占用负担也是投资计划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2.加强投资项目的实际价值
加快设备更新速度,增强公司后劲,从企业发展、增加科技含量来讲这是好事,但资产的急剧增加,却不能忽视资产占用费给企业带来的巨大压力和长期后效。同时,搞好招投标管理,不但能保证产品质量,而且还能提高、促进产品质量,还可节约投资资金。搞好投资计划管理就是要在保证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前提下,以最低价格买最好的产品。
认识与建议
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为切实搞好投资计划管理,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建议总公司领导考虑实施“渤海钻井总公司投资计划实施管理办法”。以增加透明度,增强监督约束机制,这也是油田机构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投资计划管理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