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分析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和传统金融理财的对比
互联网金融理财在逐步的颠覆传统的金融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是与货币市场基金紧密相连,并主要是对同业存款、短期国债和央行票据进行投资,这使得其所获得利息明显高于传统存款的利率,在一定程度上那个推动存款利率的市场化形成;而传统金融理财通过银行办理业务,并进行储蓄理财来对资金进行管理,但互联网理财一方面为老百姓带来了方便也更丰富的提供了理财的种类,但在一定程度上传统金融理财在老百姓的心中占有根深蒂固的选择地位。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分析
(一)监管风险
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是一种全新的富有现代化金融理财的时代特性的金融产品,对此,传统所具备的金融监管管理制度对当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监管内容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其中以互联网普遍使用的阿里巴巴开发的余额宝,天弘基金通过支付宝设立了账户的余额,而支付宝销售结算专户和天弘基金通过在支付宝平台所形成的基金直销都是在证监会的监管下,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的还包括备付金的账户和基金结算账户的资金监管。根据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支付宝是可以购买协议存款,但对是否可以直接购买基金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根本上而言,支付宝具有违规的嫌疑,其存在着一些不能被监管的风险。
(二)货币市场风险
对于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虽表面上看起来名目多而杂,但实际上仍是属于货币基金,只是通过电商平台与基金公司相互合作,为客户通过借助理财产品来做增值服务。其所形成的收益会受到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双重影响,但由于利率政策和货币市场所产生的变化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产生最直接的影响,一旦具有较高的收益,也就意味着同时具有较高的风险,同时由于目前所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多数具有收益浮动和不保本的因素,货币市场表现不景气,就会出现货币性基金的收益会相应的下降,最终就有可能导致亏损的风险。
(三)系统性的风险
我国目前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准入门的门槛条件低,出现很多不同的网络公司和金融机构通过推出各种高收益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有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就以最为火热的余额宝来说,它在仅仅用了半年时间就突破了5000亿,这个比例占据了全国总储蓄的百分之一。作为货币市场基金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在如此庞大的规模之下的资金因为缺乏一有效的监管,如果出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失误等风险问题,就会减损资金或者破产危机,最终容易形成系统性的金融风险。
(四)纠纷风险
虽然互联网理财产品作为投资理财的产品,在进行对外宣传的时候让理财客户忽略了这种互联网理财产品可能产生的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产品规模、运作模式、风险提示等信息情况都只是进行了模糊不清的说明有些信息内容甚至是只字未提。因此在运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时候,在注重其带来高收益的同时,也需要对其可能出现的亏损做出相应的知悉了解,尤其是当下互联网模式下,账户安全容易出现各种金融消费的纠纷问题,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害。
三、应对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的对策
(一)加快对互联网金融立法的进程,并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律法规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能够得到可持续的健康发展,必须通过加强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建设。具体做法:应加快我国针对互联网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形式将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都按照一定的规范法律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应该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进行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补充,并在原来已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补充适应当下互联网金融的新兴发展形式和需要。最后,给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建立一个公平、平等的交易平台,形成有序的交易规则,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在识别数字签名、保护消费者个人消息、保存电子交易凭证、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多方面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
随着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蓬勃快速发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金融理财产品也随指有着很高的热情,但由于这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快,人们对其金融知识的相关学习相对浅薄,缺乏一定的理财风险判断力,因此对于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成为当前重点关注内容之一。具体保护措施首先是国家应该颁布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机构的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让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参与者可以在统一而规范的流程中进行业务的办理,这样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另外,为消费者建立可以通过咨询而得到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更好的了解的模式,对产品的特点、购买可能出现的风险存在问题的了解,尽量避免因为随意乱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现象。
(三)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
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快速发展,存在着主体和监管职责不够明确的问题。在这种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激烈发展的时期,如果出现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不明的情况,极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者监管主体通过钻空子导致的滥用监管权的问题,这种现象的发生是非常不利于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健康发展。对此,必须严格规范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主题监管地位,并明确具体人员的监管职责的分配,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相关的具体操作要求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持续发展。
(四)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
对于正在如火如荼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其发展也是变化不可控制和估量,由于针对互联网的金融理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着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监管体系有着严重的监管力度不够和不能与这种互联网发展的变化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就成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管理形式。首先必须建立关于互联网的行业协会,并通过自律管理的充分作用发挥,来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共同利益与竞争秩序,并加强互联网理财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尽量避免因为恶性竞争带来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努力为互联网金融系统提供一个稳定又规范的管理标准,并通过定期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从业人员进行严格深入的培训学习,增强其业务操作能力和工作责任感。
(五)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体系
互联网本身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扩大,就不断出现着各种安全隐患,包括被病毒入侵或者安全协议密钥不够稳定等问题的出现,这种情况下,必须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体系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首先,必须建立安全又稳定的数据库,并通过对资金投入的增加来提高硬件设备的防攻击、抗病毒的能力,为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建立一个可靠健康的外部环境;其次,通过加大对信息保密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建设更为安全的监管制度体系,从而更好的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交易的安全进行。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方兴未艾,其带来了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防范其风险的同时又能保证其发展的活力是文章考虑并阐述的主要问题。文章主要从对问题的提出到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中国金融监管产生的冲击入手,来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面对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时应当如何改革,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文章在经过分析探讨后认为监管当局应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但在监管同时要做到不能扼制金融创新,打击金融发展活力,因此监管当局要坚持引导创新,规范发展,适度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为金融系统注入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P2P网贷;监管对策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mes和Paul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黑客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把握时代脉搏,把立足点和归宿点放在方便快捷资金供需双方进行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来,从而切实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从中长期来看,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宜对其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以免抑制其发展,扼制了金融创新。因而,在金融监管保证其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要求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奠定基调。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动态,对处在萌芽或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放松监管,允许这些企业的试错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创新,保持金融发展活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如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部分替代监管的任务,可以进行行业自律,可以把握行业动态,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林.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研究[J].南方金融,2013,(11):52-56.
[2]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6-16.
[3]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9):8-10.
[4]周嫣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有效监管[J].福建金融,2014,(5):46-49.
[5]李东卫.互联网金融:国际经验、风险分析及监管[J].吉林金融研究,2014,(4):36-40.
[6]陈楠.浅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J].时代金融,2014,(14):61-65.
[7]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19-21.
[8]曹东,曹巍,吴俊龙.互联网时代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2014,(4):59-64.
[9]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10]杨振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行为的法律分析与监管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1).
[11]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2013,(9).
[12]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
[13]赵海荣.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监管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6).
[14]周嫣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有效监管[J].福建金融,2014,(5).
[15]朱绩新,章力,章亮亮.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J].中国金融,2010,(12).
[16]戴国强,方鹏飞.监管创新、利率市场化与互联网金融[J].现代经济探讨,2014,(7).
[17]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18]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19]邱峰.商业银行直面互联网金融强势来袭的冲击和挑战[J].柴达木开发研究,2013,(5).
[20]文祖校.加强对金融机构高风险产品反洗钱管控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3,(10).
[21]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7).
[22]邱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和挑战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2013,(8).
[23]朱晋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现状分析与趋势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3,(10).
[24]邱勋.互联网基金对商业银行的挑战及其应对策略———以余额宝为例[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4).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理财风险 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了资金融通、第三方支付等新兴的金融业务形式。以余额宝、理财通为代表,使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2014年2月,余额宝用户达到了8100万,为客户累计实现了75亿元的收益。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继承了传统金融市场风险,而且互联网法律内容并不健全,导致其制度的构建出现了很多限制因素。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其风险性,所以应该在风险因素控制的同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从而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性分析
(一)系统风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计算机以及移动设备的运用,为网上银行的运用带来了系统性的风险。首先,外部支持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外部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有效的降低运营成本,但是,如果在外部技术支持的过程中遇到了财政问题,违背了互联网运行的职业道德,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网络服务基础设施无法运行,因此,会使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出现伪造电子货币的风险。其次,由于互联网环境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支付平台构建的过程中,会出现多边信用的网络环境,如果在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会使金融机构出现网络瘫痪的现象。在网络平台构建的过程中若不能充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因此,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构建的过程中 ,应该认识到系统风险存在的现象,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风险的控制提供系统依据。
(二)市场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出现了一些逆向选择的风险,而在市场选择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点:首先,在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中,供应商的信息服务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并在整个商业活动之中呈现出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用户可以使用隐藏的信息,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能体现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信用平等。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一个相对虚拟的环境,而中国的网络银行正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并不是十分理解,这种现象的出现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逐渐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通过维持较低成本的商品进行市场竞争。与此同时,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金融理财的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并不能满足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对于一些高品质的理财机构而言,会受到市场运行的限制,通过对格雷欣法则中“劣币驱逐良币”内容的分析,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性的解决,会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造成制约性的影响。例如,P2P理财产品中的“拍拍贷”、“分分贷”等,其项目的构建主要面对的客户群是小型公司以及个人客户,但是,由于信用度等问题的出现,导致这些客户很难在银行中获取贷款,从而限制了P2P寻找优质客户的资源,造成了坏贷率一直居高不下。
(三)立法滞后
在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将其风险分为内在风险以及外在风险。首先,内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例如,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不能有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理财的过程中会出现内部人员泄漏客户有价值信息的现象;故意隐瞒理财产品风险等现象。其次,外在风险主要是指,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法律制度相对空白,其中有关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准入门槛、用户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不能充分满足整个行业的需求。例如,在新兴理财行业中P2P、众筹等理财服务平台会利用法律中的漏洞,投资者的资产受到损失时其整个平台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现阶段P2P平台出现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理财公司的运营风险,同时也加重了用户的信任危机,并且由于互联网平台管理过程中其制度不健全,导致风险出现时部分 P2P 网络出现崩溃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一)投融资方式的创新
投融资创新方式的本质就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优化的过程中,部分或是全部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职能,有效降低借贷双方平台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例如,P2P借贷平台直接以互联网的方式代替传统金融投资中的投资中介机构,2013年底,P2P在全国范围内所构建的平台达到了800家,而全年的交易量达到一千余亿元,而且其用户的投资数量正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众筹融资也是通过社交网络来获取用户的关注及支持,由于我国的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相对较晚,整体规模相对较小,但是爆发的方式呈现出了迅速增长的形式,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凭证式、会籍式以及天使式,这种金融理财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可持续小额贷款的服务。因此,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方式的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并逐渐推动国家普惠金融的综合性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经济化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逐渐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项目的创新,应该在产品设计以及服务中注重用户的基本需求,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依据。第一,注重大数据的有效运用,银行应该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数据的交流及合作,充分利用双方数据优势,进行数据的搜集及处理,对于很多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他们拥有很多客户资源,通过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可以不断推动金融企业的产品设计及创新。第二,合理关注用户的基本需求。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应该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在很多金融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会将自身的利益以及风险的管理作为基础,缺少对用户的关注,所以,在服务的过程中会大大降低用户的满意度。因此,在项目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将用户的需求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最后,有效完善业务的运作方式,提高用户的满意程度。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逐渐发展,其服务平台的构建要求实现创新化以及高效性的服务理念,用户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应该避免信息泄露现象的出现。例如,通过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应该逐渐完善个人信息的应用,对第三方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有效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健康运行。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风险监管制度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应该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化管理,将多业态风险结构作为基本结构,强化风险的监督及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主要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公共产品,在其平台运行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发展,通过公共福利以及市场效益的有效分析,为其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有效的依据。因此,在现阶段监管框架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因素,对于频发的理财现象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提供依据;第二,应该构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运行机制,其主要的监管内容包括进入退出、监管协调、风险预测等内容;最后,在监管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分业监管以及混业监管的有效协调,从而为整个网络环境的运行提供科学化的依据。例如,阿里金融中的“支付宝”以及“余额宝”,其中的“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的身份,会受到央行的时刻关注,而“余额宝”主要是通过与天弘基金的合作进行的运行,会受到证监会的监督及管理,而在两者产品归类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限制性,导致其经济的安全受到影响。因此,应该逐渐强化项目的监督及管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有效依据。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构建及发展的过程中,大众化以及普及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使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逐渐贴近大众,并在最终程度上充分满足大众的基本需求。与此同时,在行业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合理规避风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及支持,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减少企业运行中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象的出现。所以,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在支持及鼓励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强化风险控制,从而实现行业的经济化运行。
参考文献:
[1]宁连举,刘茜.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及监管建议[J]. 宏观经济管理,2015,01.
[2]赵燕,张成虎,王雪萍.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
关键词:余额宝;产品特点;优势;风险
一、什么是余额宝
余额宝是由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结合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理念为个人用户开发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用户不仅可以将支付宝中的电子货币随时转入余额宝以获取远高于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的现金增值,还可以随时将余额宝中的电子货币转出或在淘宝购物消费,在支付宝网站直接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 ,避免了去证券公司开户的麻烦。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对已确认的份额会开始计算收益。所有这一切仅需要坐在电脑旁轻敲键盘就可以实现,这就为用户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 余额宝的优势分析
(一) 开户和转入门槛低。想要成为余额宝用户非常简单,只要用户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成为余额宝用户:年龄满18岁,身份证号码是18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持有支付宝实名认证账户,拥有至少一元钱。资金转入余额宝的门槛有一定的限制,只有支付宝和储蓄卡中的资金可以转入余额宝,而网银、集分宝和红包等中的资金暂时不能转入。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多少设限额,但不同的转入方式其限额也有所不同。例如支付宝账户余额转入没有限制,各种通过储蓄卡或者卡通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只要转入金额为整数即可。
(二)无论是用于电子支付还是转入或转出金额都十分简单方便。例如在淘宝,天猫等购物网站购物需要支付时,即可通过余额宝进行快捷支付,为用户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想通过余额宝购买基金时,只需要在支付宝平台进行实名认证,而不需要去证券公司单独开户,即可依托支付宝平台购买基金产品;如果想了解所购买基金的收益率或收益,即可通过支付宝钱包(手机客户端)自由查看;如果想了解资金的来龙去脉,也可通过手机客户端进行查阅;余额宝还可实现“t+0”操作(即:买入基金的当天就可以再次卖出),可以实现资金的迅速周转,具有很强的投机性;用户想要从余额宝提取现金,不需办理手续或将余额宝中的电子货币转入支付宝,比银行存款还要方便,因此,余额宝也被称为“可以赚钱的电子钱包”。
(三)收益高,风险小。作为一款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有其强大的后盾―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为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三巨头企业之一,阿里巴巴有强大的资金以维护余额宝的正常运转。自2013年10月阿里巴巴出资11.8亿元人民币收购天弘基金并成为其第一大控股股东后,阿里巴巴便可以完全控制其旗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余额宝,从而增加了余额宝应对风险的能力,又因其不失其可以直接购买基金的性质,从而保证率它的高收益性。与银行活期存款0.35%的收益率相比,其5%-7%的年化收益率可谓睡着也赚钱。阿里巴巴还成立了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这是一个提供包括支付、小额贷款以及担保等金融服务的企业,它将与余额宝互成犄角,共同应对和防范风险。这就使其应对风险的能力得到大大加强,从余额宝诞生至今,几乎没有发生过年度亏损的情况,极大的保障了用户利益。
三、余额宝的风险分析
(一)余额宝在法律监管方面还有一定争议,有监管风险。在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管理规定并没有对其能否购买基金作出明确的规定,尽管支付宝已经在二零一二年五月取得了基金支付的执照,但并没有获得基金销售的牌照。证监会也发表了意见认为余额宝实际上还没通过法律的认可。从监管层面上来说,余额宝并不合法,面临着被取缔的风险。
(二)使用余额宝投资货币基金可能面临亏损风险。根据风险与收益相配比的原则,高收益的同时也必然面临着高风险。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余额宝也不能避免,它仍然面临着亏损的风险。因为它的收益来自于基金市场,而基金的收益与货币市场又不可避免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货币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可能会牵连到余额宝,造成其收益率下降甚至亏损。尽管货币基金一般会选择购买国库券,债权,以及其他风险相对较小的投资组合,以规避金融工具本身的风险,其在所有基金产品中风险相对较低,但是系统风险仍然是无法规避的。因而也可能给用户带来潜在的资金损失。
(三)资金风险。当我们把钱都存在银行卡里面的理财账户,如果发生资金被盗等,公安部可以正式立案并且银行也可以查到资金的具体来源去向。这是因为我们在证券公司开户买股票买基金时,必须要和正规商业银行建立三方存管的关系。就算是真的是追不回来钱,也可以银行让银行赔偿。但是你开通支付宝只需要注册一个账号就可以了,并没有和正规商业银行建立三方存管关系也不用经过柜面,而余额宝是和支付宝绑定的,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资金丢失,很难成功追讨赔偿。
(四)与银行竞争风险。支付宝推出余额宝实际上为了提升顾客忠诚度,把顾客闲散的活期存款吸引到余额宝,方便顾客在淘宝,天猫购物消费,但是,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到了银行的利益。因为余额宝具有的金融产品的性质抢走了银行的部分客户,因此,余额宝可能面临银行的报复。
四、建议与结论
尽管以余额宝为代表的金融产品有其本身的风险,但任何一种新生事物都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并不能因为其本身的一点不足,就全盘否定。如果能够通过一些措施加以改善以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于人们的常生活,那么其前景就是好的。在此,笔者斗胆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提出几点建议,受限于自身水平,可能也有不足,仅供参考。
(一)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以余额宝为例,其通过网络进行注册的方式虽然简单易行但是却跳过了用户与正规商业银行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这样一个步骤,这可能威胁到用户的资金安全,监管机构对此尚无完善的监管方案,那么用户资金安全能否得到法律意义上的保障也就成为一个问题。因此国家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承担,信息披露,等以维护用户权益。
(二)互联网金融产品提供商应当以坦诚的态度向用户如实告知其产品风险。任何一家想要长远发展的公司都必须立足于诚信,这样不仅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同时也会赢得用户好感。以余额宝为例,为维持其“年轻人余额理财的最佳伙伴”这样一个产品形象,它可以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附加基金市场风险与收益说明的资料,也可以与专业投资人士合作,提供基金的简单易懂的分析报告。
总之,余额宝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业务拓展的一项积极地尝试,虽然存在监管、亏损、资金和银行的风险,但并不能因此全盘否定。因为风险不应该成为创新的阻碍,对技术与金融结合孵化出的新型服务――互联网金融,我们既需要有包容、开放的态度,也需要审慎的应对。从全面深化改革的视角出发,统筹规划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引导新兴金融健康稳定发展,推动中国金融业升级和变革会更有意义。(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基金项目:陕西省审计厅2012年立项课题. 项目编号:12Jk0022
参考文献:
[1]范敏.“余额宝”业务发展趋势、影响及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3,(26):138
正当各项制度改革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证券法》积极修订、股指不断攀升之时,中国资本市场于2015年6月中旬开始出现了史上罕见的断崖式暴跌,暴力切换至股灾模式。
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在市场危机中加速放大投资者非理性决策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迅速反应。
证监会、公安部针对恶意做空问题展开调查。对于何为恶意做空,证监会在新闻会中回答称,跨市场和跨期现市场操纵就是恶意做空。
随着基础资产、金融商品、衍生工具之间的价格关联关系不断加强、深化与复杂,跨市场操纵在实践中也相应呈现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交易所监测、行政机构监管、刑事调查等控制市场操纵的措施在执行过程中也会愈发艰难。
然而,更为困惑的是,法律规定与司法规则并没有对跨市场操纵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
根据中国《证券法》第77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刑法》第182条的规定,市场操纵主要包括连续交易、洗售、相对委托等“影响”或者“操纵”证券、期货合约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具体操纵类型。至于跨市场操纵的实质内涵与行为模式究竟覆盖了哪些内容,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直接且确定的回答,目前也没有任何司法解释提供明确判断规则。
所以,有必要对于跨市场操纵进行实质解释与类型化分析,在掌握跨市场操纵行为机制的基础上建构与完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兼备的法律监管制度安排。
这不仅有助于在本轮中国股市异常波动、资本市场流动性危机中有效辨识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而且有利于为优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的证券监管提供建议,从而有利于提升预防与控制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效率。 跨市场操纵的模式与类型
以金融商品交易行为是否跨越证券市场与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为标准,市场操纵可以类型化为单一市场与跨市场操纵。相对于在一种金融商品交易市场中的操纵行为而言,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特征在于对市场之间价格关联关系的利用。
因此,跨市场操纵的基本行为模式就是价格关联操纵,即利用两个以上市场之间的价格关联实施操纵行为,通过实质交易、虚假交易、信息操纵等手段影响特定市场中的金融工具价格,但操纵者不一定直接从该市场中获取操纵利润,而是通过与该金融商品市场价格挂钩、关联的期货、期权、衍生品市场、场外市场或者其他各种类型的私有交易合同中谋取经济利益。
如果在执行价格关联操纵过程中,行为人在相关市场的交易行为达到垄断程度,跨市场操纵就会晋级为另一种行为模式――价量垄断操纵――“价”是指金融商品价格,“量”是指交易量。价量垄断操纵滥用资金、信息、持仓量等竞争优势,并将之上升为对特定金融商品价格、交易量的垄断性优势,从而达到跨市场的支配地位。价量垄断操纵的交易难度更大,对于资金、持仓、信息等资源优势的要求更高。
价格关联操纵、价量垄断操纵等交易行为在实践中与资本市场做空机制紧密联系。恶意做空是典型的基础资产市场与衍生品市场之间跨市场操纵的行为类型,通过控制流通盘中的金融商品现货交易,以连续交易、信息操纵等方式快速、大幅打压金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价格,并且先期、同步在期货、期权等衍生市场大规模放空单,利用杠杆交易放大做空利益。同时,衍生品市场低位平仓做空获利之后还可以进一步在基础资产市场交易中低位买入现货以供反复砸盘做空。
(一)价格关联操纵
跨市场操纵的经济基础是金融商品之间的价格关联。行为人获取的利润并不源自于操纵易行为本身或者买卖行为所指向的金融商品交易市场,而是来自于以受操纵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为结算依据的衍生品市场或者其他协议。
随着程序化交易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商品现货、期货、期权、衍生品等市场之间的价格关联度愈发复杂。通过信息技术竞争尽可能将算法交易对市场趋势的自动反应能力提升至最高程度,以极速申报、撤单、成交、调整策略的方式从高频率、大规模、跨市场的金融商品交易中获取收益,已经成为资本市场参与者,尤其是机构交易者获取竞争性利润的胜负手与争取客户的重要筹码。
2010年美国股指“闪电崩盘”、2013年中国资本市场“乌龙指”等事件引发各界对程序化交易监管的广泛关注。
在本轮资本市场大震荡中,程序化交易引发的跨市场操纵以及卖空交易策略与网络谣言配合下的“恶意做空”等涉嫌资本市场犯罪行为更是成为监管层的执法对象。
价格关联操纵的行为基础是跨市场交易。行为人通过实质交易行为影响金融商品交易价格的市场是基础市场。
以金融商品交易价格为结算依据的衍生品交易、私有契约交易等市场,是与金融商品交易价格关联的市场,简称为关联市场。金融商品市场价格与关联市场价格可以是直接关联(例如,证券现货价格与证券期权价格),也可以是间接关联(例如,商品现货价格与商品期货价格)。
价格关联操纵中交易行为的获利,更大程度建筑于基础资产市场而非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基础资产市场中的交易量控制、人为价格操控基本上决定了关联市场中的金融商品价格控制水平与操纵利润。
例如,近期证监会查处了ETF与成分股之间的跨市场操纵――东海恒信控制使用“千石资本-东海恒信1期”等12个账户于2015年6月18日至7月30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180ETF交易,影响180ETF交易量,变相进行180ETF与相应成份股日内回转交易套利,非法获利1.84亿余元。
这种跨市场操纵的获利机制就在于对基础资产市场价格的操纵,即在ETF等可卖空的市场获得巨额做空利益的前提条件在于股票现货市场的成份股价格暴跌,通过价格关联机制传导至衍生品市场造成做空与回补之间的巨额价差利益。大量卖出股票现货引发的快速下跌还可引发杠杆资金平仓等一系列“踩踏效应”,进一步促使跨市场操纵者以更低的成本买入现货后继续新一轮的跨市场操纵。
(二)价量垄断操纵
由于涉及对金融商品市场以及关联市场的联动控制,在基础资产市场价格与衍生品市场价格关联度较高、行为人可控制的现货市场对衍生品市场影响较大的情况下,价量垄断操纵获利空间、行为概率都相对较高。
恶意做空是价量垄断操纵主要的交易方向。
尽管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做空机制并不十分全面,做空工具数量相对有限,多头在很多情况下都占据优势。但这也意味着,在大规模做空的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尤其是人为的价格控制、信息操纵与非人为的资金、杠杆、情绪等要素充分结合的极端环境下,相对集中的空头主体实际上能够攫取数量极为庞大的多头所持有的经济利益。
现货市场中基础资产的价格波动会导致持有期货(期权)头寸的交易者盈利或者亏损。成份股现货市场中的抛盘压力会直接传导至期货市场导致期货合约交易价格下跌。当然,期货市场中的卖空效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传递至现货市场导致成份股市场价格下跌。现货期货市场之间的传导机制意味着,掌握证券现货筹码的交易者可以通过反复压制现货市场价格在股指期货市场中恶意做空谋利。
多头轧空头也是价量垄断操纵的重要利益实现机制。交易者在基础资产现货市场控制交付能力,在期货(期权)市场持有巨量多头合约并不断拉升合约交易价格,对手方于现货市场无法获取交割实物或者交割成本极高,在期货(期权)市场持有巨量尚未平仓的空头合约且到期前市场交易价格极高回补成本极高,空头只能在违约巨额赔偿与了结仓位承担巨额亏损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交易者从中获取巨额利润。
期货(期权)市场中的金融商品交易价格实际上是在多头交易方控制下形成的,这种价格并非特定期货(期权)正常市场供求关系的互动结果,而是占据支配性市场地位的交易者逼迫空头交易方高位了结仓位或者支付巨额交割违约赔偿费用的人为拉抬结果。 跨市场操纵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在衍生品交易、私有契约现金结算之前,通过实质交易制造符合关联市场利益的基础市场中的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波动,短期内会非常有效且成本相对低廉。股权激励、证券质押、收益互换、股指期货、ETF等各种以特定时间的特定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或者特定时间范围公允估值为计价依据、折现标准、结算基础或者交易触发条件的契约,都可以成为跨市场操纵的获利渠道。
(一)价格关联操纵的行为机理与法律性质
证券质押、收益权互换、上市公司与股票、债券持有者之间的证券回购、可转债协议的执行条件,通常都与上市公司证券特定时间的市场交易价格挂钩。回购、债转股等衍生品交易中的利益会引发价格关联操纵。
上市公司管理层、高级技术人员薪酬、雇员激励计划等涉及的收入数额会与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表现挂钩。基金公司经理等金融投资单元管理者的薪酬也会与其所主管投资项目的短期或者特定期间市值进行捆绑。
针对特定证券的短期市场价格进行操纵,能够有效提升上市公司经理人、雇员以及投资机构管理者的短期收入。这些不具有信息公开条件的薪酬管理合同、股权激励契约等内含的经济利益波动以及低廉的操纵易行为成本,很有可能会驱使潜在操纵者尝试短期控制金融商品市场价格。
操纵者在相关衍生品或私有契约现金结算期间,将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控制在预期的水平,同时,利用衍生品交易或者私有契约中普遍适用的杠杆机制放大交易利润,就能保证实现相当数量的盈利。
以跨越证券与期货市场的价格关联操纵为例,股指期货市场交易价格与其成分股的市场交易价格关联,控制成份股交易价格就能够实现对股指期货交易价格的操纵。
股指期货在合约到期时,以成分股报收价格为依据的指数价格进行现金交割。操纵者可以做多(做空)股指期货合约并哄抬(打压)成分股市场交易价格,随后以较高(较低)的价格水平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平仓。
对于成分股权重相对均衡(例如,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或者股票篮子规模非常大(例如,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等)的股指期货而言,市场参与者一般情况下很难通过控制标的证券的交易来操纵现货市场价格,进而从相应的指数变动中谋取金融期货市场中的交易利润。
在基础市场金融商品流通盘的规模有限、个别成份股比重较高、基础资产分散性不强、市场深度与流动性水平相对较低、基础市场与关联市场价格联动程度较高的情况下,操纵者能够在衍生品交易或者私有契约交易中获取相当可观的交易利润。
在本轮资本市场大震荡之前,市场规模逐渐放大的收益互换、股权质押等柜台交易合约,由于其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与现货证券市场价格挂钩,操纵场内金融商品价格从而获取场外利益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价格关联操纵。
对于无力补充质押证券、补充巨额资金的交易者而言,短期拉抬证券现货价格是保证其在场外股权质押合约利益的途径,这种行为也具有跨市场操纵的行为属性。
(二)价量垄断操纵的行为机理与法律性质
价量垄断操纵可以通过大规模做空获利。市场参与者基于特定或者一揽子证券实际价值被高估、做空投机、价差套利、日内回转等各种经济利益驱动,均可以进行卖出EFT、融券卖出等做空交易,前期的低位持仓或者预期证券交易价格下跌时买入回补并谋取差价利润。在空头力量占据市场支配性地位时,价量垄断操纵的做空具有损害市场效率的风险与谋取巨额利益的现实可能。
价量垄断操纵也可能被更为强大的多头力量轧空,反而成为另一种价量垄断操纵的“截杀”对象。
对于证券交易中的卖空力量,多头也可以通过控制性地持有相关证券的交易者人为制造轧空行情,通过控制市场中流通证券现货数量以及大规模买入证券拉抬价格的方式,引发资产价格飙涨,空头交易方或是基于保证金缺口无法继续融券卖空打压价格,或是由于多方持有优势性现货证券造成市场中缺乏足够的流通证券现货供其融券卖空,只能高位回补平仓并承担巨额亏损,或是直接爆仓。证券市场中的轧空实质上是因为人为控制所造成的证券现货供应不足而引发的。
价量垄断操纵还可以利用恶意做空,通过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的急速下跌,在股指期货及相关衍生品交易中谋取巨额利益,并通过融资、配资等杠杆做多资金在快速杀跌行情中的平仓与踩踏进一步压制与洗劫多头。
与多头轧空头的交易方向相反的恶意做空,在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这主要体现在基础资产下跌的行情背景下――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急速下跌,价值投资者或者流动易者没有从中发现价值回归的操作空间或者基础资产与金融商品之间的价差套利空间,价值投资者或者流动易者没有有力介入市场推动资产价格上升,或者认为金融商品价格超跌时介入市场后持续被套――这都将推动金融商品交易价格暴跌甚至引发流动性危机。在这种市场背景下,空头扎多头、恶意做空等跨市场操纵具有现实的操作条件。
从上述价量垄断操纵的基本机制及其风险分析中可以看到,这种跨市场操纵的行为结构十分复杂,因此有必要进行更为具体的经济机理与法律属性解构,揭示跨市场操纵内在机理的恒定性、操作手法的变迁性及违法属性判断的复杂性。
全球资本市场近20年最为典型的价格垄断操纵(轧空)案有两起,一起是上世纪90年代,当时住友商事交易员滨中泰男轧空铜市场案,另一起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保时捷轧空大众汽车股票案。
住友商事前首席铜交易员滨中泰男,通过大量下属公司交易账户隐藏其操纵易行为从而规避持仓限制,一度控制了大量现货铜并同时持有大量铜期货多头合约,轧空持有大量铜期货空头头寸的对冲基金。在美国、英国金融监管机构执法压力及住友商事配合调查下,滨中泰男因轧空铜市场交易行为过程中的犯罪行为被判处监禁。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保时捷公司不受德国金融监管局信息披露规则的制约,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私下对大众公司普通股进行实际控制,在对冲基金等做空力量大肆卖空大众汽车股票且放空规模远远超过实际可回补数量之时,突然披露,其通过金融衍生工具实际控制大众汽车近75%股权的信息,致使空头无法获取足够的现货证券,引发大众汽车的股票价格暴涨。保时捷轧空大众汽车股票造成各类对冲基金损失约200亿美元。
26家对冲基金在纽约提讼,指控保时捷轧空操纵大众汽车证券价格,索赔10亿美元,美国法院以不具有管辖权为由驳回原告。德国斯图加特检察院对时任保时捷首席执行官温德林・维德金与前首席财务官郝格尔・海尔特提出市场操纵刑事指控,斯图加特法院于2014年4月以证据不足以移送审理为由撤销了市场操纵指控。
可见,在内在经济机制上,以滨中泰男轧空铜市场为代表的传统价量垄断操纵,垄断现货市场供应量、持有巨量期货市场多头仓位的行为均显得非常强势与直白。
随着全球期货市场监管对于持仓限制规则的不断强化管理,传统跨市场操作手法实际上已经很难实现市场操纵违法犯罪。以保时捷轧空大众汽车股票为代表的新型跨市场交易,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结构上的复杂性与场外交易市场的非监管性,相对隐蔽地实施对证券市场与衍生工具市场的垄断性控制,并建构自身交易仓位的支配性地位,不仅会诱发交易对手方持续放大空头或者多头风险(相应的增加多头或者空头最后的交易获利规模),而且不受持仓限制等金融市场监管机制的约束。
此外,还需要强调的是,价量垄断操纵行为的违法性集中体现在金融商品价格趋势的人为控制性。如果特定金融商品市场的价格运行趋势实际上并非由单一或者联合的交易者触发,即使其在空头或者多头仓位中占据支配性地位,也不应当认定其具有跨市场操纵的违法犯罪属性。
近期,由于大众汽车公司尾气测试欺诈这一重大利空,大众股票及其关联市场被连续做空。
对比上述保时捷轧空大众汽车股票案――金融商品市场价格波动的触发因素在于,行为人通过未经信息披露的衍生工具交易行为垄断股票现货供应,而近期做空大众汽车股票及其关联市场指数产品事件中,其价格波动触发因素是现实存在的巨大利空信息,即大众涉嫌尾气测试欺诈。这种客观事件及其信息影响,并非由做空者的操纵易行为或者信息编造行为所人为控制的。
做空者大规模卖空大众汽车公司股票或者在关联股指期货市场开空仓,即使其持仓量占据支配性地位,或者做空交易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损失规模以及利空信息对于基础资产价值的影响,但这些都只能归属于风险判断与市场意见,不能认定为恶意做空的跨市场操纵。 监管的制度安排
在控制跨市场操纵风险、维护资本市场正常定价机制的同时,有必要兼顾作为市场固有因素的投机易行为作用于市场效率的实际价值,降低证券监管、刑事制裁等国家权力介入市场对资本配置与价格发现效率的损害。
(一)跨市场操纵监管原则
跨市场操纵监管原则应当兼顾效率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之间的价值平衡。
跨市场交易行为中操纵性与投机易的边界非常模糊,必须基于其金融行为上的特点调整既有资本市场法律规制措施,从而避免制度资源无效率耗费、虚置、“错杀”市场流动性等法律不合理介入资本市场后对社会与经济整体效率的损害。
当然,跨市场操纵者的抛售或者平仓行为通常是在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市场或者通过私有契约执行,并不会显著抵消操纵性连续交易行为形成的价差,获利机会与水平较高,自我抑制性较低,是法律规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的领域。
此外,还应当强调跨市场信息的整合与联动分析。我国资本市场采取证券、期货、期权等统一性监管,相对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功能性监管而言,实际上更具有跨市场交易信息整合的监管便利。所以,我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应当联动证券、期货、衍生品等交易所数据,紧紧抓住跨市场操纵中的金融商品价格关联特征进行信息分析、监测操纵行为。
证券监管更应当侧重对行为本质进行实质判断。在资本市场中,交易者基于资金或者持仓优势控制金融商品或者相关基础资产的价格、交易量,很大程度上是在自治与价格竞争的情况下完成的“自然垄断”,这种具有控制价格与排斥其他资本市场参与者从事进一步交易的市场力量,完全可能是公司控制权竞争、金融商品流动性低或者纯粹的投机性控制市场的结果。
因此,法律规制以价量垄断操纵为代表的跨市场行为,其决定性要素并不在于操纵者独立或共同在资本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或者对金融商品或相关基础资产交易形成控制性影响,而是滥用这种支配力量并导致金融商品交易价格处于符合操纵者预期利益的水平。
(二)卖空交易监管
卖空交易具有独有的信息传递与价格发现功能,这也决定了资本市场(尤其是中国等对于卖空交易进行相对严格法律控制的资本市场)应当合理地限制反操纵规范介入卖空交易监管的空间。
从市场风险的角度分析,并不是巨量做空交易进入市场就会引发、刺激羊群效应或者博傻效应,金融商品市场交易价格并不必然按照做空交易的方向进入下行通道。
如果没有形成持续下跌的趋势,做空者无法以较低的价格水平买入金融商品回补平仓,就会出现交易亏损。这也是做空本身存在的巨大风险对于市场操纵策略的现实遏制。
从市场效率的角度分析,卖空交易可能反映了与金融商品价值有关的真实信息或者独立的市场定价判断。例如,在证券发行中有卖空力量介入,反而可以降低证券发行价格,使得市场的估值恢复到合理的水平。卖空交易行为过程中确实会出现价格剧烈波动的情形,但如果不存在重大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员配合,不应当以市场操纵规制单纯的连续卖空投机交易。
在金融市场行为层面,轧空与恶意做空是一种非常极端的市场操纵手法。
正是由于操作上的极端性,在现实的金融实务中如果出现了轧空或者恶意做空操纵,往往是持仓信息披露监管失控的结果,或者既有的信息披露制度根本没有建构起有效的操纵风险预防机制。
所以,价量垄断等跨市场操纵的法律规制,其首要内容仍然应当是强化信息披露与抗操纵风险防范。应当在信息披露上强化卖空交易的监管,而非直接从法律与交易规则上限制大规模的卖空行为,实际上更没有必要设置一定的连续卖空数额标准,甚或将超过这一交易量限度的卖空交易规定为市场操纵犯罪。
向市场做空报告的机构投资者只要全面披露其卖空交易信息,有效地防控利益冲突,完全可以在实现市场言论自由的基础上,充分实现其掌握的卖空信息所对应的经济利益,不能认为其行为构成市场操纵。
(三)衍生品市场操纵监管
以商品、证券、期货等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交易已经成为金融市场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尤其是以证券为基础标的建构的衍生品,不仅在场外市场交易活跃,而且日益发展为证券交易所重要的交易产品类型。
国外相关衍生品交易的定量研究表明:经过衍生品市场公开数据的分析,部分投资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中的核心业务管理人员存在利用信息优势控制衍生品交易谋取巨额利润的嫌疑;衍生品市场高杠杆易的放大效应与信息披露规范力度的不尽如人意,导致市场操纵行为对金融市场合理配置资本功能造成的破坏更大,也更难被监管部门发现。
资本市场立法在节奏上滞后于金融实务是无法回避的现实。《刑法》、《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犯罪条款,并没有有效地、明确地建构反跨市场操纵的法律适用标准,这再次验证了金融犯罪立法技术有待完善,亟须以前瞻性视角统领立法实践的必要性。
因此,法律监管实践应当对期货、期权等衍生品市场中的疑似市场操纵行为形成高效迅捷的反应机制,积极总结归纳以证券为基础资产的衍生品交易中的违规类型与核心特点,先行在证券行政法律法规中确认衍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必要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跨市场操纵行为的违法性,禁止基于获利或者规避风险的目的,通过影响基础资产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操纵衍生品市场,或者通过影响衍生品市场价格或者交易量操纵基础资产市场的行为。
在《证券法》修订的立法条件下,刑事立法也应当进行联动反应,及时对资本市场犯罪的刑法规范进行修正与增补,明确跨市场操纵行为的犯罪性,适时将衍生品市场交易中的操纵行为类型与认定规则明确纳入资本市场法律规制范畴。
(四)程序化交易监管
证券监管应当以系统性风险控制为导向,高度重视利用程序化交易实施的市场操纵,严控市场操纵违法犯罪引发的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
程序化交易虽然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定价效率,但也有助长投机交易、影响市场稳定的消极作用,容易带来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过于追逐短线趋势会加大市场波动,特别是市场异常波动如果与程序化交易形成循环反馈,将形成系统性风险,如果程序化交易手段用于操纵市场,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
尤其是在像本轮股市巨大震荡这样“去杠杆”过程中,资产价格快速杀跌、流动性急剧萎缩、融资配资资金连续平仓、爆仓、穿仓等市场环境下,程序化交易的助涨助跌特征会导致市场闪电崩盘。一旦程序化交易等互联网金融交易技术为市场操纵违法犯罪所用,则会成为市场滥用的工具。
实践中,利用互联网金融交易技术实施的市场操纵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运行与计算速度极高的电脑,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大规模地向交易所系统传输具有市场误导性的交易申报,随后,再以非常快的速度撤单,以达到干扰金融商品市场价格或者指数的目的,在证券现货市场与期货、衍生品市场中分别或者共同寻求谋利机会。
在这种市场操纵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中,电脑运行速度、交易申报速度、撤单速度均以微秒作为单位,交易的虚假性或者误导性体现为高速交易申报的价格审定远低于或者远高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并通过快速撤单诱导其他市场参与者跟进,以其之前设定的价格或者朝其设定的价格趋势人为推动市场运行,并从短促的市场波动中以巨量交易快速谋取交易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