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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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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第1篇: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行政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3954(2013)21-0198-02

1 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介绍

1.1 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介绍

水利工程,关乎祖孙后代,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关系着当地生态环境的发展演变。必须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这不仅是招投标管理工作者的职责,也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当前环境下,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已经形成一套较为规范的招投标流程。首先对现有招投标流程进行简单介绍。

在招投标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单位须向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进行备案,具体内容应该包括本次招标的应标者条件、招标的方式、分标的方案、招标计划进度安排、投标人资格审核条件、评标方法等具体的内容安排信息。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后,组织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一定区域或是全国范围内招标信息,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保证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在规定日期接受来自投标者的资格审核文件,并组织专业的招标管理委员会对投标者资质进行审核,向符合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在发售文件后,对投标单位和队伍进行实际勘察,确认其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于此同时,对过程中存在的文件,进行澄清,在这些环节,必须做好中标结果宣布前的保密工作。在规定地点和实践,接受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组织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最终审定,确定投标人,并向主管水利部门提交书面的总结性报告,将结果告知投标人,签订双方的服务协议,招标工作完成。

1.2 招投标管理中的行政管理与监督

招投标工作关系重大,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督和管理,这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行政监督管理的执行者,担负着最为重要的行政监督职能。

水利部既是监督者也是管理者。它负责组织、指导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招投标组织单位的工作具有监督管理的权限,只有符合国家投标、招标法律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才能够得到水利部的支持。与此同时,水利部还担负着对于水利建设项目活动中具体行政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制定。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因为地区情况不同,招标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差异性,不同地区的水利主管部门有责任制定符合当地要求的规定和办法。水利建设工程主管水利部门有义务接受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应该严格依法查处投标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营私舞弊,严格监督招标活动的开展和实施,对于建设项目组织部门成立的专家格各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性和资质进行评定,只有专业性高,社会影响相对较大的专业人士才有资格担任委员会成员。对于关系国家利益的重点水利项目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2 招投标管理中行政监督与管理的重点

如果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活动中的行政监督和管理工作一直是招标管理工作的难点。水利部以及当地相应的水利主管部门是该责任的主要担当者吗,必须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单位及招投标报告的审核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关系重担,水利主管部门需要做好招标单位及招标报告的审核工作。

首先,应该对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单位的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因为它承担着整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最终的成果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影响。承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单位必须严格符合勘察设计招标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勘察设计的项目,相关的资金,相关的基础资料都已经完成,能够阻止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在进行社会招标前,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还应该具备监理招标的条件。对于水利工程项目已经具备初步的设计条件,相关的监理所需要的资金已经落实到位,不会因为资金问题影响工期的开展,而且项目列入了年度计划。与此同时,施工招标的条件还需要满足,设计已经批准,资金已经落实单位,监理单位已经确定,相应的硬性指标已经符合要求,对于影响水利工程项目正常开展的当地居民的搬迁、工作安置等问题都已经有了明确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第四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工程建设所需要的重要的设备和材料条件具备,不仅能够通过初步设计规范的要求,还应该符合相关的技术指标要求,材料、设备来源有保障,主管单位能够及时开展建设工作。

在以上诸多问题确认无误后,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对施工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报告进行细致的评审。必须对招标的设计标准和招标活动开展流程进行详细的审核,保证在实际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工期能够顺利完成。

2.2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资格的审查

在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其提供的招标报告审核通过后,一个更为重要的工作就是对于投标单位资格的审核。施工招标单位有义务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审核,主管行政单位更有义务做好这一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投标人的资质必须符合要求,严格杜绝过程中营私舞弊,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建设资格,而自身建设的水平和技术要求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投标单位参与建设活动。对于施工招标单位组织的评审文员会成员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核,保证他们做出的选择是专业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反之施工招标单位不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达不到要求的投标单位,对于通过了投标审核的法人和单位,水利主管部门应该参与现场的勘察监督工作。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的招标人、投标人、审核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坚持不懈,才能切实履行职责。

2.3 水利建设工程书面合同以及具体建设活动的监督

经过水利主管行政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招标单位选择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并进行书面合同的签署和具体工程的建设开展环节。水利主管部门应继续坚持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利益要求,确保投标单位按照合同积极开展建设活动。

2.4 招投标过程中问题的解决和服务的提供

水利主管部门不仅具有监督职能,还应为水利建设项目提供有效的服务支持。在招投标单位开展工作前的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协助他们解决好当地居民的安置工作,协助他们了解水利工程水文情况,并为之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基础资料。在招标过程中,对于相关投诉,采取积极的解决措施,在招标完成后,对工程建设不断关注。

3 行政监督管理的问题及改善

在我国,水利监督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一直起着关键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但是因为地区情况复杂,问题多种多样,监督和管理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需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改善和提高。

3.1 监督管理人员行私舞弊。谋求个人利益

我国地域辽阔,水利建设项目工作多,水利主管部门人员多,且地区状况不同。有的行政主管人员素质较低,为了谋求个人利益,营私舞弊,对于招标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听之任之,没有起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应该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证监督和管理队伍的廉洁高效。

3.2 行政服务人员专业性有待提高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是专业性较强的项目,行政监督和管理人员必须对当地情况有着充分的了解,对于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行业标准有着了解,才能对于招标过程中的技术性问题做出判断,从而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企业的诉求才能提供更好的额服务。因此,国家应该加强水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水利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

3.3 规范招投标管理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地区的行政规范对于建筑单位的招标工作影响重大。主管行政单位应该着力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提高规范的科学性,节约招标单位的成本,提高招标工作的成效,积极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对于水利建设单位的诉求尽最大限度的满足,积极为他们提供所需的行政服务,帮助他们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招标工作顺利开展,保证招标成果。

4 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利国利民,广大行政主管单位和人民群众有义务保证建设成果,行政部门应该积极主动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对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动解决,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提供服务,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海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与投标,黄河水利出版社

第2篇: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范文

近年来,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逐步到位,操作比较规范,既达到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目的,也为建设单位节约了大量资金。但还存在着规避管理,逃避监督和违规操作现象,扰乱了全县招投标工作秩序,影响了全县建筑市场的繁荣稳定。为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做女子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服务工作。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为外商创造一个既宽松又合法的投资环境。招投标服务中心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招商引资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直接发包,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备案管理;投资额50万元至200万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使用私有资金的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投资200万元以上且关系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工程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发包。

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一律由招商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到县招投标服务中心交易。评标委员会在招商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工作中,重点帮助投资商对投标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把关,凡是项目施工方案评审下合格,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房地产开发页目是国家明令强制招标项目之一,必须实行招标。凡开发对外七售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其它营业性用房等凡没有实亍招投标的,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性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提出的“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由各系统自行管理,但必须进场交易”的要求,凡在我县境内施工的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各专业工程,都必须到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开交易,接受统—管理和监督。

四、进一步重申世行贷款和各级扶贫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规定。使用世行贷款和上级扶贫资金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涟发[*]6号、涟政发[*)15号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并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打折扣。

50万元以上的桥、路、涵闸、防渗渠以及成片开发的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50万元以下的桥、路、涵闸、防渗渠等水利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为。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必须落实建设所需的资金,提供银行出具的付款保函或第三者的担保证明,禁止垫资、压价和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对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但不能及时到位的项目,司法机关要进行法律公证或由工商机关对合同进行鉴证。投标人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市场价格信息、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要求等进行投标报价,禁止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进行恶意竞争;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者除依法给予罚款,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责任外,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等七部委30号令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标的,出现循私舞弊违反评标纪律的,招标办和县纪委驻场监察室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范文

(一)基建投资计划变更较大,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操作

在基建项目立项时,为争项目、抢时间,部分学校的调查研究不够,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科学,往往与实际建设情况差距较大。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随意改变投资规模、投资主体的现象。工程竣工结算时,该项目已不是立项时的项目。还有的投资规模突破概算较多,出现严重的“三超”现象:超投资、超概算、超建设规模。个别项目更是先斩后奏,搞计划外施工,增加项目未按程序批准,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上存在着薄弱环节。

(二)建设资金到位不及时

学校申报基建投资计划时,其申报年度自筹计划往往大于学校财务支出计划,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自筹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了加快基建工程的进度,又往往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没有很好地处理拨款、自筹和贷款之间的关系。

(三)工程结算出现超预算较多

在学校基建工程中,施工单位在工程结算上超预算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有:多计工程量(主要是隐蔽工程)、多计材料、设备价格和数量,设计变更增加部分通过现场签证重新计入,而变更减少部分未作调整,重复计算费用等。

(四)基建财务报表虚报和少报基建投资完成额

部分学校在年终财务决算时往往根据实际完成数与计划投资的差额作一些账务调整。如果是超额完成投资,就将其超额完成的部分暂挂“预付工程款”或“应付工程款”等往来账处理,待下年年初再予调回;如果没有完成投资额,就将其差额部分以虚假附件或根本无附件虚报投资完成额,挂“在建工程投资”和“应付工程款”等科目。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不影响下年度的上级拨款,同时也为了年终决算报表的顺利通过。

二、完善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

针对学校基本建设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根据山东省电力学校和周边高校新校区建设的情况,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基建投资管理的内部控制。

(一)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的控制

制定基建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基建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基建材料采购管理规定,设计变更、设备采购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这些规定经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讨论通过后,由纪委、监察、审计、合同管理等职能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基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基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基建的预算控制

学校应成立以主管校长为首的基建财务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校党委会成员及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负责人,特别要有财务、审计、政策研究室、国资办、基建办、规划办等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财务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校的基建预算,并制订年度基建计划。在编制学校预算时,一方面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另一方面要“积极发展”、“贷款建设”。但学校实施基建计划必须做到建设规模要适度,结构要合理,经费来源要可靠。通过预算控制解决基建投资计划变更较大、不能严格按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操作的问题。

(三)实行经济责任制控制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置总会计师的学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按照学校的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经济责任制的层次可分为:校长、总会计师或主管副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这些层次的人员组成一个职责明确、相互制约、各负其责、运行有序、共同实现学校财务管理目标的工作机构。校长是该机构的管理者、指挥者、协调者和督促者。

(四)加强基建招标管理的控制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导致评标过程缺乏公正、合理、透明的程序,往往几个人甚至一个人说了算,招标工作很容易成为少数人自身利益分割的平台,由此出现了在同等条件下不选质优选质劣、不选价优选价劣的现象。学校应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建立招标专家库,以监督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招标领导小组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由审计、监察、财务、政策研究、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校基建项目的具体招标工作、审定招标方案、考察和确定投标或邀标单位、审查评标结果。招标专家库由具有基本建设相关专业资质并在省招标中心注册登记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向基建招标领导小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代表校方作为基建项目招标评委。

(五)严格实行合同会签控制

学校基建项目应严格合同管理,签订的合同条款内容要全面、文字表达要清楚,特别是合同价形式、物价浮动因素、政策调整因素、双方的承诺及主材的供货方式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便在合同履行中控制价格。学校还应成立由法律顾问、审计、监察、财务、基建部门等负责人组成的基建合同会审小组,会审小组提前介入,从源头参与,保证招投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进行,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现象。在合同会签过程重点控制以下内容:1.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招标、评标、定标实行三分离原则,避免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主观性、随意性。2.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和条件的有效性:防止无资质或低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应通过市检察院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防患于未然。3.审查招标小组评标办法的合理性:评标办法是评价投标单位的综合指标,审计人员应分析它是否涵盖了业绩、信誉、工期、施工能力(装备、技术、方案、管理、安全)、质量标准、结算方式等关键内容。4.审查工程标底的客观性:审计人员应对标底的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取费标准、材料价差等内容严格把关,以确保其客观、合理。

(六)实行造价审计控制

对工程决算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度,严格控制工程成本。聘请合格的工程监理公司和跟踪审计单位,实现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初审是由工程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学校基建处工程管理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始资料如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记录、现场隐蔽工程记录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同时对工程量的计取、定额套用是否与标书中要求一致,以及甲方所供设备、材料有无重复计算等进行审查,为降低工程成本把好第一关。终审是学校审计处通过招标,选择有资质的中介事务所对工程进行跟踪审计和造价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人员据此作为结算依据。

三、完善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

在学校基本建设方面,财务部门要做到管理规范、运作有序、监督有力、管理科学,就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严抓内部控制制度。

(一)单独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

学校应建立、健全与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基建财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务人员,具体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单独设立基建财务部门并科学设计内部业务流程和岗位,对资金的申请、拨付,会计凭证的填制、账务的处理,印鉴的保管以及票据管理等按照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全方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还应公开办事程序、办事制度及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二)制定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

《基本建设资金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管理办法》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大额资金的支付除提供合同外还应提供各监督部门、各级校领导签批的工程支付款会签单,进度款的支付要提供由施工管理人员、预决算人员、监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工程进度会签单,其他费用支出按规定标准实行定额控制,严格审批手续,避免或减少不合理支出。

(三)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的控制,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

为确保学校内部会计制度的切实执行,学校内审计部门应会同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定期检查工程建设的过程管理,以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漏洞,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情况及执行中的薄弱环节及时修正或改进控制政策,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具体的过程管理中还应重点控制以下内容:1.重点控制直接费用的工程量计算和定额单价的套用。工程量不按规定计算,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错套定额,导致实际工程项目内容与定额内容不符。2.控制变更项目的真实性。在计算这部分工程时要按照甲、乙双方提供的设计变更图纸、临时用工、变更用材、增减项目记载表,跟踪审计人员与现场管理员、监理工程师一起到施工现场勘察,对内容不详的要实地测量工程量,核对与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相符,变更内容所套项目不正确的要当场纠正、予以修改并做好签证手续。3.控制材料差价的合理性。(1)要核对材料参考价格的选用与图纸设计是否相符,与市场价格是否相近。(2)在审查这部分决算时应注意材料参考价与实际供应价发生的价差,只调整供应价格的差额,其差额列入工程决算内,不再另计取各项费用。(3)控制工程量。在基建工程审计中,审计人员对总工程量、定额套子目后,对工程量有疑义的要向基建部门和施工单位征询,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修正的意见。然后,审计部与基建部门和施工单位一起讨论、分析、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再调整工程决算的审计结果。(4)控制施工材料的优劣。基建工程所用材料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在基建工程中,钢筋、水泥(混合)砂浆、砖等主要建筑材料尤为重要。要严格把好主材检验关口,为确保工程质量,主材要有出厂合格证,并抽出一部分送到市质检局检验。

第4篇: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范文

标底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指由招标单位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编制的、并按规定报经审定的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

(1)标底能够使招标单位预先明确其在拟建工程上应承担的财务义务。标底的编制过程是对项目所需费用的自我预测,通过标底的编制,可以促使招标单位事先加强工程项目的成本调查和预测,对价格和费用做到心中有数。

(2)标底是控制投资、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按照《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底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扣除该工程的前期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其他不属于招标范围内的费用)。

(3)标底是评标的重要尺度。投标单位的报价进入以标底为基准的一定幅度范围内为有效报价,无充分理由而超出范围的投标报价作为废标处理,评标时不予考虑。因此,只有编制了标底,才能正确判断投标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否则评标是盲目的,只有制定了合理的标底,才能在定标时作出正确的选择。所以标底又是评标过程中衡量投标报价的尺度。

(4)标底编制是招标中防止盲目标价、抑制低价中标的重要方法。盲目压低投标报价者,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采取偷工减料、无理索赔等不合理手段以避免自己的损失,使工程质量、进度不能得到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设置标底是防止低价抢标的有效措施。

2标底审查的必要性

水利部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中,对水利工程行政监督与管理、招标、投标、评标标准与方法、开标、评标和中标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但对标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尚无相关法规和机构审核审定。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于2003年9月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底编制指南》,该指南只是从标底的编制原则、依据、标底编制单位资质、适用范围、编制程序、文件组成、编制方法等作了详细的阐述。在缺乏约束监督机制的情况下,招标单位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在编制标底时是否都能够自觉遵循这些原则、依据,编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编制的方法是否适当,费率计取、工程单价的采用是否合理,施工中的设备、工艺、施工组织、施工管理水平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相同等,尚无监督保证手段。工程招标是业主选择施工企业,业主是主动的,投标者是被动的。对于一个正派公道的企业,低价中标后,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设备的工作效能,制订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提高管理水平等,来实现工程的利润;而一个唯利是图的企业,低价中标后,就有可能偷工减料、制造无理索赔的事端,以获取利润收益。这对工程质量和进度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形成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第5篇: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范文

近年来,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均在不遗余力探索制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发包、招标,中标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无合同;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现场签证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决算不实、高估冒算;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

一是规范项目流程,严格环节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

加强招投标管理。针对所有依法依规实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严禁卖标、买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净化招投标市场。

规范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有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

严控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把设计变更关。

加强签证管理。各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对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变更等签证,必须做到“三方签字”,即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参与,对工程量进行丈量、质量验收之后,实行现场签证。

严格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活动,验收人员组成有特定要求,包括质监、业主、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建各方都应从各自的角度进行评定,集体验收合格方能出示验收通知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完善财务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建设内容做好帐户设置和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资金拨付。拨付项目资金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予以核实,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单位审签的发票、工程量验收单进行抽查。

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工程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对省、市、县重大项目实行

稽查。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及标底编制,参与工程变更审查,审核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对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机关应深入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政府招投标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备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工作的投诉、举报。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完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和行政问责,更加及时、直接、高效地解决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监管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优质规范实施。

一是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设备购置标准,或建设计划外工程,造成工程决算超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干扰招投标工作和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参与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投标承诺不兑现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相关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规定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施工合同,或未经招标办备案,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在工程变更、价格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财政部门不得增拨工程款,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水利工程 投标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利工程多为国家投资,水利工程建设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改革开发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2002年1月1日施行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目标的实现。通过自身多年实践经验,投标过程中应注重做好以下几点:

1、熟悉投标工程法规

要想获得工程项目中标,首先应清楚投标的程序。一般说来,招投标需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与定标等程序。现有投标人员还要熟悉《招投标法》和《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以及水利部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明确招投标人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是投标的必备条件。

2、熟悉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了承包人的取责和权利,是做好报标工作的关键,购买标书后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时间认真阅读、反复研究招标文件,要特别注意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投标方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价格、项目技术规范、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某一条未作出响应,都将导致废标。因此,必须对招标文件逐条进行分析判断,找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并一一研读。

3、进行现场调研

要熟悉工程概况,必须进行现场调研。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调查要了解自然条件、施工条件、治安情况、社会服务设施和条件等。特别是工程现场的用地范围、地形、地貌、标高、场地、道路、进出场、机具、材料堆放、用电、用水、施工排水等方面是做好施工组织的依据。

4、参加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是招标人给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一次答疑的机会,有利于加深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在参加标前会议前要事先深入研究招标文件,并将研究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整理成书面文件,提交招标单位。在参加标前会议时应特别注意:(1)对工程内容、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图纸有疑议或不清的应提请解释、说明,但不应提出任何修改、变更方案。(2)对招标人或咨询工程师在标前会议上对所有问题的答复,均发出书面文件,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能仅赁口头答复来编制自己的投标文件。

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为满足设计意图的实现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技术措施又以经济作保障,而建筑工程的经济即工程投资。可见,施工组织设计它涵盖着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经济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项目经理部人员机构组成、工程施工方案、工期进度安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措施等。工程施工方案是其中的关键。它是针对施工阶段的特点而编制的,是资金投入量最大的阶段。引滦专用明渠护砌工程工期要求一般为20天,最长也不超过30天,工期短、任务重,项目资金投入量皆超过百万,因此如何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做到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尤为重要。所以,必须把握住施工阶段这个最突出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5.1熟悉工程概况

由于各种工程有它自身的特点,每一项建设工程都有指定的专门用途,所以也就有不同的结构、造型和装饰,不同的体积、面积、工艺和材质。即使是用途相同的建设工程,技术水平、建筑等级和建筑标准也有差别。而且受气候、地质、地震、水文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不同,所以一定要熟悉工程概况,做到胸有成竹。

5.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明确人员分工,使整个编标过程按计划进行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抓住重点,突出“组织”二字,对施工中的人力、物力和方法,阶段与全过程,前方和后方等给予周密的安排,工作做到充分、具体,不但有利于提高工程的工期、质量,而且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才能确保资源优化配置,施工进度合理,施工工艺适当,排除各种干扰,增强投标的竞争力。

6、投标报价

确定一个最优报价是提高竞标能力的关键之一。在最优报价条件下,施工承包商既有中标机会,又能获取较为可观的利润。投标报价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6.1慎重选用定额

工程报价时,定额分析选用的正确与否是影响到报价高低、投标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应十分慎重。投标者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资料,特别是技术规范来选用定额,同时还要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如工程情况、自然气候条件、工人素质、机械水平、工程技术规程、工程监理情况以及其它因素。

6.2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

理论上各投标人报价应基本相近,出现的差异主要在于各投标人期望盈余的不同,施工方案,管理费用的不同,和各处的优势。因此,在竞争对手多而且竞争力较强时,投标报价应适当降低。

6.3注意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的说明

一般来讲,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工程,应考虑报价不宜过低,越接近标底为好,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工程,应在不低于成本价前提下尽量压低报价。但要注意各单项工程综合单价要均衡,防止由于工程单价过低经评审调整报价而失去中标机会。

6.4注意工程施工的难易程度

此外投便报价还应注意标书的装订和排版等问题,有些投标人认为是细小问题,不给予足够的重视。事实上,往往是这些细枝末节影响全局,导致全盘皆输。

第7篇: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范文

[关键词]招标风险;工程经济管理;施工管理风险

中图分类号:F426.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103-01

引言:经济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较多问题存在于经济管理工作中,经济管理作为工程管理重要的一部分,对其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在经济管理中,加强管理和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已成为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所以,相关部门需要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新形势下工程经济管理存在的风险

1.1 财务监管无力的风险

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财务监督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对财务监督的职权进行了明确,不过行政领导任期责任制的执行,进一步明确了由行政领导指挥经济活动。因此,领导不支持无法纳入工程成本费用开支进行财务监督,当会计人员将成本核算问题提出时领导不认同,对改进财务管理的措施也置之不理,导致财务监督人员很难顺利开展工作,账目混乱问题普遍存在。

1.2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风险

首先,近年来随着施工项目的不断增加,施工材料在一定程度上也呈现了上涨趋势,而施工材料以及设备价格的增长,促使部分工程,尤其是原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成本高于预算成本,进而导致工期的延长或中途停工现象的产生,导致工程经济管理风险的形成。

其次,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商为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在施工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工程材料,加之多数施工人员为临时工,并没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风险。

1.3 合同风险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也有一定风险存在,项目分包风险和项目承包合同风险两部分为主要的风险来源。业主和施工企业进行承包合同签订时,双方具有不同的统计方法,使用不一样的计量工具,而验收完工以后,业主之间存在不同的要求,从而导致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另外,隐藏风险并没有在合同内容中提及,因此在合同中施工企业会对风险责任盲目承担。而施工企业同下属施工队及人员签订的合同称为项目分包合同,所以不一样的施工团队也会导致一定差异存在,工伤事故与施工质量问题同样会出现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受上述潜在风险的不利影响,很难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1.4 招标风险

招标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投标企业为追求经济效益并实现中标,从而采取不正当方法竞标,进而引发施工过程中工程款项拖欠、压价等现象产生工程经济管理风险。目前,我国对工程项目招嘶姑挥型晟频姆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招标风险成为影响新形势下工程经济管理工作质量的关键因素。

2 新形势下工程经济管理的风险防范措施

2.1 对合同风险加强管理

在合同制定与签订过程中,各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与工期需求不断审核与改善合同进项,全面、细致、清晰的制定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各项责任条款,并保障双方签订合同的公平、公正、公开性。例如,可聘请专业人士拟定合同,并邀请法律顾问审核,从而保障当事故发生时能明确责任与及时解决问题。在合同签订后,也需要进一步审核与监督合同,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条款,避免延误工期与工程质量等问题。

2.2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施工工程管理机制

施工工程管理机制包括工程成本防控机制、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工程外在因素分析与预测机制等。从而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在市场变动的基础上,安排专业人员分析与预测原材料价格的涨幅情况,从而根据工程所需与工程资金投入标准,制定合理、科学的施工方案,在保障工程稳定进行的基础上,降低工程成本管理风险,从而提高工程经济管理效益。此外,企业应强化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提升工程质量与安全性,避免工程事故的发生。例如,企业可通过培训的形式,提升工作人员工程风险意识,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与应对风险的处理能力。企业在聘请工作人员的工程中,要严格把关,尽量聘请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施工人员,减小施工效果风险性,提高工程效益。

2.3 明确招标管理规定

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设立健全而明确的招标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各企业招标准则,强化招标工作公正、公开、公平、合理、严禁原则,从而使企业招标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与此同时,企业在招标前期,应制定规范而全面的招标方案,并核实投标公司的信息,包括投标公司实际经济情况、设备情况与技术人员配备的审核,从而保障工程质量与效率。

2.4 加强成本管理工作

开展工程经济管理工作,需要做好成本预算工作,对工程建设施工中涉及到的各项经济要素进行全面有效的分析和控制,将其中的各项成本进行全面预算,制定出较为全面合理的预算方案,并按照方案认真有效的执行,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提升工程经济管理的工作水平和效果,将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在开展成本管理工作的时候,需要有专门财务管理人员的重要参与,由他们对市场变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针对各项施工材料的价格进行控制,同时还需要不断提升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促进成本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5 合理规避风险

在工程经济管理中,风险工作人员要科学合理的判断风险,风险判断方式在公路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应用,全面考虑和分析存在风险,在排序时按照风险的级别进行,确保其正确无误。在控制风险时通过具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措施来完成,从而使风险得到更好的规避。

2.6 将财务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工程腐败的主要因素就是缺失财务监督力度,因此在对工程的施工进度、难度与规模进行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分配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同时根据具体的性质进行分类,进而使财务管理监管机制得到不断完善。

2.7 对经济管理加深认识

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需要对成本核算与财务管理在工程中的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深入了解经济管理的实质。另外,在核算成本和管理财务时需要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在相应的考核指标中纳入成本管理核算工作。

2.8 施工质量风险防范

在当前施工企业中,施工质量风险是最大的潜在风险。实际施工中,施工采用不合理的尺寸和不标准的图纸都会对项目施工质量造成直接影响,从而使工程经济管理的风险程度大幅增加;近年来,“豆腐渣”工程频频出现,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通过调查得知出现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购买和使用的材料比较劣质,且不符合规格要求,最终导致法律纠纷的出现;施工人员的个人素质也会对施工质量产生一定影响,很多施工人员具有较低的素质、较弱的能力和不规范的操作,还有一些员工凭借个人经验进行施工,使施工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施工项目受恶劣天气环境影响也会出现一定的破坏,假如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将会使施工质量进一步降低。施工单位需要对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对施工过程加强监督,按照相关标准加强对公路工程经济管理工作,使施工质量风险有效的降低和防范。

3 结语

由于企业工程经济管理贯穿整个工程项目,在企业工程施工与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为保障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明确新形势下企业工程经济管理的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目的性、合理性、实效性的防范措施,已成为企业现代化建设与管理的研究重点,对提升企业工程质量与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第8篇: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范文

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实行项目法人制的认识不全面、不深刻。项目法人机构层次不清晰,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对项目法人的职责是什么、工作要求是什么、项目法人权力是什么,不够明确。

(2)编制标底不规范。前几年,由于地方财力有限,配套资金不能到位,建设资金不足,只能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标底价大大低于初设批准投资额,从表面看来,地方财政困难似乎解决了,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工程建设内容的全面完成和工程建设质量的保证。另外,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现象。近几年,我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已逐步走上正轨,规范了招投标程序,加大了监管力度,但在项目招标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投标人私下进行违法操作,一个投标人拿多家企业资质进行投标,投标人相互陪标,恶意串标、围标等。

(3)监理人员不能按投标时配备的人员到位,监理人员责任心差,个别时候,监理人员竟然全部脱岗,致使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充当了现场监理角色,工程建设中存在着颠倒“大监理、小业主”位置的现象。

(4)质量监督流于形式,缺乏权威。目前,由于工程项目多,质量监督站质监人员少,又缺乏必备的交通工具和检测手段,使得有些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出现走过场的现象。有的质量监督人员很少到受监工地现场检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而在办公室履行相关手续。有的缺乏抽查验证检测的数据,仅凭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资料,形成质量评定报告,使质量监督工作失去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5)工程项目建设速度快,竣工验收工作滞后。自2003年以来,米东区已完成6座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因工程完工后,工程结算审核及财务竣工审计环节的工作较慢,致使工程不能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到目前为止,仅完成了1座水库的竣工验收。

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对策

1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落实项目责任主体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处于一个中心地位,也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最高决策者,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

(2)政府要加强对项目法人的培训,让项目法人充分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法人权利。

(3)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法人的监督工作而不是过多的行政干预。项目法人要切实履行项目法人的职责,排除一切干扰,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顺利完工。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资金安全和人员安全。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

(1)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对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确保项目招投标质量。

(2)政府应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中介服务组织,规范中介组织的服务与管理。引入竞争和淘汰机制,将管理水平差,违规操作,招投标工作质量低劣的机构逐出中介服务市场。

(3)项目法人要委托有水利资质、信誉好,业务精的招标机构,承担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招标机构一同做好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提前预防串标。

(4)招投标是一项政策法规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因素很多,招标机构要针对招标项目,按照现行定额和当地材料价格,工程量清单,确定合理的招标控制价。编制出公正合理、科学务实、操作性强的招标文件,从自身廉洁和工程安全角度出发,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为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出优秀的施工和监理单位。

3实行工程监理制,严把项目建设质量关

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开展工作,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监理工程师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现场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从而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

(1)政府一定要规范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监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要继续加大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及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综合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2)监理公司还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专业齐全的优势,增添必要的检测、试验设备,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工程建设服务,推行全方位监理,做到名副其实的“大监理”。

(3)项目法人要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对不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扣减工程监理费。造成损失的,相应追究监理责任。

4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大质量监督检查力度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要求,完善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始终处于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分工负责的局面。

(1)项目参建各方不能把质量管理体系写到纸上,而要落实到工作中。项目管理单位要配备专业技术好,素质高,有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同时对其它方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设计单位要经常回访工地,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保证工程按照设计的质量指标施工。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生存的根本,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要自觉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提高施工队伍的素质及管理人员质量意识,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及程序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加强现场检查监督,以工序控制为重点,严格工序验收制度,认真做到事前检查、事中控制、事后验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2)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督职能,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目前,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多,政府要加强质量监督队伍建设,增加质量监督人员,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要强化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建立质量一票否决制度,各阶段验收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鉴定意见,对出现的质量事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参加处理,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不仅要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而且还要检查督促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及运行状况,树立起质量监督部门在质量管理中的权威性。

(3)各级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的稽查、审计、专项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4)加快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也是项目建设过程中一个重要部分,项目完工后,主管部门应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对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决算及审计工作进行合理有序安排,使工程尽快完成竣工验收,将资产及时移交管理单位,并落实工程管护制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

(5)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工程投资是确保工程建设的重要保证。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蓄、专款专用,单项工程单独记账,避免项目资金被挤占或挪用。同时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稽查等力量,全方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社会公示和群众监管,切实管好用好项目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

(6)强化项目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安全第一。施工单位在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的同时,必须同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组织,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项目建设单位与质量监督部门也要对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施工安全。

(7)实行责任追究制,严格兑现奖惩。对项目的建设管理、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问责制。根据工程质量评定及现场管理情况,对保质、保量、按期完工的,主管部门应分别给予项目管理部一定数额奖励,否则,扣除其年终一定数额的奖金。对按质按量提前完成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管理好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因工程质量缺陷较多或延误建设工期的,应纳入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水利工程项目的投标。以上奖惩制度在签订责任书、施工及监理合同的同时,以补充协议方式签订。

第9篇: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管理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之间的各种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公路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具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以及具备法人资格和与公路建设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方可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的执法监察。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交通部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四)对建设单位(业主)的项目报建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信进行审查登记。

(五)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六)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七)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定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八)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国道主干线项目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及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除执行有关规定外,应按前两款划分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项目报建及资信登记

第八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和资信登记制度。

项目报建是对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的确认。

资信登记是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确认。

公路工程项目报建和公路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信登记使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九条项目报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拟建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经济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

3.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等能力;

不具备本项第2、3目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

(二)项目准备情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计划基本明确;

3.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概要已经完成。

建设单位(业主)应在项目招标公告30天前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项目报建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营业执照。

(二)资质(格)条件: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交通行业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交通基本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质证书或临时监理资质证书;

4.咨询单位必须具备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三)申请单位必须具备近5年承担公路工程业绩、信誉的评价和证明。

第十一条资信登记管理

一级(甲级)以上及中央各部门直属二级(乙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其它二级(乙级)以下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由注册属地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从业单位资信登记表之日起30天内予以审查登记。

第十二条资信登记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时进行复审,复审由原审查登记机关执行。

在有效期内,对业绩、信誉不佳造成不符合资信登记条件的单位可暂停或取消其资信登记。

第十三条取消资信登记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暂停资信登记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满足登记条件后,由审查登记机关恢复其资信登记。

审查登记机关对登记成果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未报建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标;未进行资信登记的单位不得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基本建设项目,除经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宜进行招标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计委《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信登记并与规定经营范围相符的单位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泄漏标底,不得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招投标,实行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审查制度。招标单位必须按第七条规定将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资料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查,建设单位(业主)只能向通过资格审查的单位发售标书;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国有大中型公路专业队伍。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投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公路工程项目时,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通过资信登记。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不得向招标单位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

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投标活动。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不得出让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以及营业执照、图签、银行帐号。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建设的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二十一条公路工程承发包合同,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和造价管理规定及批准的工程概算;必须按合理工期确定合同工期。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应与施工合同中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第二十三条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合同规定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要求提供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创造良好的外部作业条件;工程实施中应按合同规定及时进行支付,逾期支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付息。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中规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按时到位。

承包单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建设单位(业主)批准,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通过资信登记的单位,但工程分包比例不得超过总包合同价款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责。严禁倒手转包和二次分包。第二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遵守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应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发生经营性业务关系,不得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承发包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协商解决,解决纠纷期间应努力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并确保公路工程质量不受到损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仲栽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同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不得扰乱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第六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公路工程应严格执行开工报告制度。申请开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2.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3.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4.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开工报告由建设单位(业主)按第七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公路工程开工报告表之日起15天内予以批复,工程经批准后方能开工。

公路工程开工报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项目实施中应派熟悉业务的技术人员作为设计代表(或设计代表组)驻施工工地,及时解决设计问题。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要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公路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国务院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上岗。

第三十四条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都应自觉地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工程完工后,应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组织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未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公路建设市场中下列违纪违法者,按第七条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监督、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信登记的单位,取消已经办理的资信登记。

(二)投标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其标书应作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三)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倒手转包或二次分包工程,应没收其非法收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其负责处理,并赔偿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四)承包单位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不重视施工现场管理,不服从监理,违章作业,偷工减料或采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无法弥补的损失,应赔偿建设单位(业主)全部直接经济损失;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人身伤亡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五)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返工或延误工期的,建设单位(业主)可扣减勘察设计单位2%~10%的勘察设计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其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

设计单位未按第三十一条规定派设计代表驻施工工地,建设单位(业主)可以扣减其2%~5%的设计费。

(六)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扣减受损工程的监理费外,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警告处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监理人员注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

(七)建设单位(业主)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招标视为无效,并应赔偿各投标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八)因建设单位(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除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外,还应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