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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电子商务为物流企业提供了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为物流功能集成和物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分析电子商务支持下的企业物流特点,以及建立宏观和微观双控型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模式,就成为企业面对现代市场竞争的必然选择。
一、物流业国内与国际发展现状
1991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建立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保税区瞄准了与国际物流服务贸易接轨的方向,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建立了进出口贸易联系,初步形成了三大功能体系,即国际物流的集散、分拨、配送体系,成为我国北方最大的国际物流中心。
世界著名物流企业美国的“联邦快递公司”,对货物配置通过电子信息进行动态跟踪和信息自动处理。美国摩托罗拉实行24小时全天候物流管理,实现年销售收入20亿美元,使公司成功实现现代“物流”管理。
上海APEC通关系示范系统工程的建立,全球四大物流快递企业,联邦快递(FEDX),中外运敦豪(DHL)、联合包裹(UPS)、荷兰天地快运(TNT)入主联合快递中,加速了向中国物流市场的扩张。
我国于1997年,国家批准建立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目前拥有83家分支机构,123家会员企业。该中心推出七大电子设备模式,形成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系统。这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库存商品在线交易专网。“全库网”采用的是B2B电子商务模式。虽然物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物流业发展总体滞后,具体说存在以下问题:
(一)物流观念陈旧,缺乏现代物流理念。对现代物流在提升运输产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经济效益方面作用认识不足。
(二)商业环境相对落后,造成物流布局不合理,专业化服务程度低,自营物流比例过大,专业物流服务得不到充分利用,一家一户小规模经营模式也制约着物流管理的发展。
(三)我国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和网络体系的落后也制约着物流业的发展,制约着物流产业向专业化、一体化方面的发展。
(四)物流产业目前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待完善。物流发展要跨越地区和部门的限制,需要统一化、标准化。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流法规,因而制约了我国现代物流产业集约化经营优势的发挥。
(五)物流方面专业人才缺乏,我国高等院校中设置物流专业和课程的很少。物流在职人员的总体水平较低制约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二、信息化是企业物流发展的基础
通过发展信息产业推动电子商务下物流管理的模式创新,合理高效配制物流资源,推动我国信息流、物流、商流合理组合。通过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利用已有的网络优势,建立能同国内和国际物流网相连结的物流配置中心,实现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业化管理;物流信息处理现代化管理;建立和强化有关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相关法规。物流信息化管理具体应做到:
(一)运用新的信息技术,建设宽带网域,提升完善信息交换平台,联合构建电子商务平台。
(二)建立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控制中心,实现物流管理的低成本、高效益,提高信息化物流管理水平。
(三)培养一支专门从事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同时要调整现有物流管理人员结构和组织结构,对要求从事专业物流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要通过现代化信息建立起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良好外部环境和条件,实现物流系统,运送方式,装卸、仓储、物流配送一体化,降低物流配送成本和风险,提高物流配送的效益,要同国家宏观调控措施保持一致,要同国际先进物流配置网接轨,做到四化:
1、物流运作系统化
企业物流是一种系统性的经济活动。主要通过物流目标合理化,物流作业规范化,物流功能集成化,物流技术一体化来实现。
2、物流服务网络化
电子商务发展要求企业物流不仅以较低的成本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而且还要求物流服务向多样化、综合化、网络化发展。
3、物流管理信息化
物流现代管理最重要的是通过信息管理来实现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变传统企业物流管理,实现物流管理信息化。利用低成本物流信息交换平台,拓展业务和市场,大幅度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4、物流经营全球化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了全球商务信息交换能力,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企业要在全球化物流经营上进行战略定位,建立以供应链为基础的国际化物流新观念,实现物流经营资源的全球化配置。要建立按照国际化惯例进行物流经营的专门机构,实现物流经营的规模化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相关法规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主要包括“电子合同法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法规,相关法规的建立是物流产业发展的基础。我们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物流法规,即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中国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法规,以推动我国物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使我国物流业适应中国入世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相关法规,对物流主体的资格和权益进行规范,制定了物流活动的行为规范,保障了国家对物流运行的干预和监督。目前,中国物流法规基本内容可分为三类:(1)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2)行政法规,包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3)部分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
通过实施以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的新模式,必将推动我国经济能够实现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1]沈小静主编.生产企业供应管理[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2]周元福.对现代物流内涵的再认识[J].经济研究,2005,(4).
[3]刘伟.物流管理概论[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4]方美琪、钟佳桂:电子商务与传统企业[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越南市场电子商务市场网上支付
信息技术的不断革新,推动了电子商务市场的迅猛发展。如今,电子商务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与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相关的各行各业当中。电子商务作为具备高效性、快捷性的网络虚拟技术,对于实体经济也起到了非常重大的积极影响。在此形势下,越南也逐渐提高了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关注与重视。
一、越南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1.对电子商务认知不足
在越南的大多数企业中,企业决策层与管理人员对于电子商务缺乏足够的认知与了解。很多企业应用计算机的主要用途在于资料处理以及数据统计,或者是利用互联网搜集所需信息与资料,没有将计算机技术有效的结合到电子商务领域,甚至尚未建立属于自己企业的网站或黄页。一些企业即便建立了网站,但其主要用途也只是对企业产品进行推广,或者是用于搜集市场信息,而没有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网络交易。总体而言,越南各企业在产品供销、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环节的表现都表明,对于电子商务都缺乏足够的投资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越南信息技术普及不广泛,大部分越南消费者对于信息技术缺乏足够的了解,对电子商务缺乏信心,由此也就导致了越南企业缺乏开展电子商务的决心。
2.法律法规问题
信息技术普及到千家万户的同时,盗版侵权问题也不可避免的随之而来,要解决这类问题,就必须有关部门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以法治来维护知识产权。虽然越南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早在2005年,越南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已经着力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建立,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法规内容难以适应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脚步,因此在此过程中,频繁出现了部分企业或个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网络欺诈的违法行为,这不仅危害了广大消费者以及越南正规电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越南的电子商务发展形象以及越南法律的权威性造成的影响。但是受限于越南的信息化建设水平不足,以越南当前的法律体系来看,还没有与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相关的健全法规,这是越南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网上支付问题
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的主要支付手段,网上支付与电子商务互相促进,属于一种共同发展的关系。如美国eBay与Paypal,以及我国的淘宝和支付宝。但是从越南当前的电子商务市场来看,其电子商务发展起步时间较晚,成长速度较为缓慢,越南的大多数网上支付平台也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在于,由于越南的信息技术水平较低,随之导致的是其网上支付安全难以得到保障,黑客、用户信息被非法盗取等问题频繁出现,却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这也就导致了消费者对于网上支付缺乏作的信心,宁愿选择相对繁琐的现金支付,也不愿冒风险进行网上支付方式。据最新调查结果显示,在越南有超过65%的网络消费最终是由现金支付,网上支付比例仅占三成左右。
二、越南电子商务市场优化策略
1.营造良好电子商务环境
为优化越南的电子商务市场,首先需要越南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能够明确认识到电子商务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进而加大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建立大规模的网络平台和信息交流中心,加快越南信息化发展进程。另一方面,主管部门还应结合越南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较为可科学、规范的行业标准,以促进电子商务市场运行的规范性,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除此之外,还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评价机制要全面涉及到主管部门、电子商务企业以及消费者各个环节,全面以增强电子商务相关人员的网络道德与诚信意识,从而确保越南电子商务市场的高效高质发展。
2.健全电子商务法律w系
近年来,越南政府为进一步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文件,对越南电子商务的开展提出了明确的规范,同时也修补了此前法律体系中的一些漏洞。但是由于越南的电子商务开展模式比较复杂,而越南的法律体系并没全面的覆盖到所有电子商务模式。因此,越南政府在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过程中,要提升法律覆盖范围的完整性。在法律体系中,要对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加以标准规范,要求各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并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开展,从而实现对越南的电子商务市场加以全面的监督管理。另外还要根据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趋势,不断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完善,避免因为法律漏洞而引发的,损害企业与消费者经济利益与合法权益的情况再次发生。
3.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针对当前越南在线支付比例较低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深入的认识到其本质原因,即大部分消费者认为网络支付的安全风险较大,由此透漏出的是越南网上支支付体系的的安全控制不到位。因此,主管部门应当从加强网络安全控制入手,对电子商务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并以法制来保障电子商务中的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要广泛向消费者宣传网上交易的好处,并普及网上交易的相关知识与注意事项,使消费者提高对于网上支付的信息以及积极性,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平台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本文对越南的电子商务市场进行研究,发现了其在发展过程中在电子商务认知、相关法律法规、网上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的提出了营造良好电子商务环境、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完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等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建议,希望可以为越南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1]许浩.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研究[J].求知导刊,2016,07(07):56.
[2]郭佳祺.论职业学校电子商务教学中创新思维的应用[J].科技展望,2016,26(06):238.
关键词:以人为本 B2C电子商务 信用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应用,我国不少企业已逐渐开始在网上设置销售平台,消费者可以在网上购买任何自己所需的商品。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方便快捷,受到大多数人的喜爱。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种信用问题已然成为困扰这种交易模式发展的主要原因,人们不得不开始重视在B2C电子商务交易中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完善这种交易模式,使之更加方便大众的生活。
一、B2C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
B2C电子商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进入到大众的视野并融入其生活。它的的全称是Business-to-Customer,中文简称为“商对客”。“商对客”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业零售,直接面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这种交易模式主要依靠互联网进行,企业在网络上展示自己本企业的产品,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并通过网上支付货款的方式购买货物,之后企业将货物送达消费者指定地点,完成整个交易。
从上述概念中,不难看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信用是支撑整个交易的关键所在。任何一个环节缺乏信用可能就会导致整个交易流程的失败。
二、我国B2C电子商务交易中出现问题及其原因
1.货物不能如实发货。B2C电子商务交易的一个弊端就是消费者不能近距离的了解商品的相关特点,只能依靠商家文字描述对商品进行片面了解。商家在描述自己商品的时候,常常为了提高销售量而优先就商品的优点重笔墨描述,有时候甚至会虚假信息。消费者往往在购买商家商品后,才发现商品与自己在网路上所了解的存在差异或不符。
或者由于商家人员疏忽,记错商品发送的条件,将错误的商品发送给消费者,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消费者的不满。
2.货物质量难以保证。由于消费者主要是通过网路图片了解货物情况,并不能真正触及到货物的本质特征,所以在B2C电子商务交易中常常会出现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货物质量不满意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商家不能全方位如实地描述货物的优缺点,避重就轻的美化优点,忽视缺点,导致了消费者盲目相信货物质量。
3.对消费者信息保护不周。消费者在企业所设置的网路平台上购买商品时,会留下个人相关信息记录,例如消费者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作为商家,这些手段是为了确认消费者信息,是出于实现交易目的而设置的,但是这样的信息采集却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比如盗取消费者个人基础资料,甚至利用违法手段窃取消费者银行账号和密码,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卡上资金被非法转移。
4.售后服务不完善。很多商家在网路上设置物品销售平台,却没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平台。消费者在购买了网上商家的商品后,遇到了质量或者使用问题时,不能够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当消费者向商家陈述问题时,商家总是以各种借口回避或者直接无视消费者的问题,使消费者对于B2C电子商务这种交易方式失去信心,影响B2C电子商务的发展。
导致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信用的缺失,商家不能够对自己所卖出的商品承担相应的保证,消费者在几次购买出现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的时候,便会放弃这种交易模式,改为传统的面对面交易。
三、以人为本理念下B2C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建立的建议
B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日益紧张的情况下衍伸出来的,可以说这种交易模式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状况和人们的心理需求。完善B2C电子商务交易的管理体系,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1.完善有关B2C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在现实交易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各种救济途径,至今没有出现有关于B2C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的相关政策,所以目前法律法规中并不包含网络途径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解决方案。许多商家就是利用这一漏洞,才肆意在网络上夸大吹捧自家商品或者将一些不合格的商品发送给消费者。而当消费者在权益上受到侵害时,商家又可以利用法律法规上的缺陷,来逃避相关责任。
在完善有关B2C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可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制定出有关网络中消费者权益侵害的救济途径。或者是直接将B2C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障纳入到正常的交易法规中去,用于约束商家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2.建立完善的舆论监督机制。网站设计时应当加入正规的舆论平台,供消费者对所购买商品自由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当然商家也可以就消费者所发表的不实意见进行反驳。这样就能够提供给即将购买产品的其他消费者一个直观理性的商品印象。同时这种舆论机制的建立也可以给商家一约束力,从而保障自己所提供的商品如描述所述,使消费者得以更便捷更放心得买到如意适合的产品。
3.加强对商家的审查。商家在网络平台上销售商品前,应经过一系列严格的产品审查,保障商家实际产品能够符合产品所述和国家商品相关法。比如可建立商品质量把关体系,通过人工和机器对交易商品不断进行筛查,从而杜绝虚假,提供给消费者最安全最稳定的网络购物环境。
四、结语
B2C电子商务交易出现时间短,仍存在着大大小小的问题。只有善于发现问题,及时找到问题解决方案,才可更好的发展。相信,随着社会上以人为本理念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不断渗透和运用,B2C电子商务将会有更为美好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胡成娟.浅谈电子商务模式构建中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设想[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1,19(05):57―59.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物流
1我国物流业与国际物流业发展的现状
我国于1997年,国家批准建立全国库存商品调剂网络中心,目前拥有83家分支机构,123家会员企业。该中心推出七大电子设备模式,形成电子商务的物流配送系统。这是中国目前最大的库存商品在线交易专网。“全库网”采用的是B2B电子商务模式。虽然物流业有了一定的发展。
随着上海APEC通关系示范系统工程的建立,全球四大物流快递企业,联邦快递(FEDX),中外运敦豪(DHL)、联合包裹(UPS)、荷兰天地快运(TNT??)入主联合快递中,加速了向中国物流市场的扩张。据了解,四大外资国际快递价格均低于中国邮政EMS的10%~15%。??这四家国际物流企业先后在上海的APEC通关系统工程采用的高科技快递工具DIAD(速递资料收集器),是业内第一个可将货件签收人的签名数字化的便捷式高科技设备,收货公司只要用它扫描包裹上的条码,便完成快递记录。高科技成为现代国际物流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但是,当前我国物流业发展总体滞后,具体说存在以下问题:
(1)物流观念陈旧,缺乏现代物流理念。对现代物流在提升运输产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经济效益方面作用认识不足。
(2)商业环境相对落后,造成物流布局不合理,专业化服务程度低,自营物流比例过大,专业物流服务得不到充分利用;同时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也制约着物流管理的发展。
(3)我国物流信息服务体系和网络体系的落后也制约着物流业的发展,制约着物流产业向专业化、一体化方面的发展。
(4)物流产业目前发展的制度环境有待完善。物流发展要跨越地区和部门的限制,需要统一化、标准化。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物流法规,因而制约了我国现代物流产业集约化经营优势的发挥。
(5)物流方面专业人才缺乏,我国高等院校中设置物流专业和课程的很少。物流在职人员的总体水平较低制约了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2信息化是电子商务条件下企业物流发展的基础
以信息为导向,以电子商务为手段,开创现代物流管理的新模式是物流管理的重要命题。通过发展信息产业推动电子商务下物流管理的模式创新,合理高效配制物流资源,推动我国信息流、物流、商流合理组合。利用信息网络化发展三大规律:(1)信息技术功能价格比的摩尔定律(Moore''''s??Law);(2)信息网络扩张效应的梅特卡夫法则(Metcalfe??Law);(3)信息活动优势与劣势反差强烈的马太效应(Matthews??Effect)。通过电子商务实现物流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开创新型物流产业。
信息产业发展,推动电子商务下物流新技术发展的关键是:拥有高素质的人才;利用已有的网络优势,建立能同国内和国际物流网相连结的物流配置中心;实现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业化管理;物流信息处理现代化管理;建立和强化有关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相关法规。物流信息化管理政策和措施如下:
(1)运用新的信息技术,建设宽带网域,提升完善信息交换平台,逐渐改变企业商贸运行模式,促进经济运行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物流信息化包括商品代码、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输销售网络电子化管理。
(2)建立电子商务物流信息控制中心,实现物流管理的低成本、高效益,提高信息化物流管理水平。控制中心包含以下功能模块:①集中控制功能;②运输流程管理功能;③车、货高度管理功能;④仓储管理功能;⑤统计报表管理功能;⑥财务管理功能;⑦客户管理功能;⑧客户查询功能。
(3)培养一支专门从事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管理的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长期有计划的培养专业队伍。对从事物流人员在物流管理中心进行定期培训,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持证上岗。只有建立一支专业化队伍,才能保证物流信息管理专业化、现代化、高科技化发展。
(4)要通过现代化信息建立起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良好外部环境和条件,实现物流系统,运送方式,装卸、仓储、物流配送一体化,降低物流配送成本和风险,提高物流配送的效益,实现企业零库存、无积压、无等待、全天候24小时,快速有效的物流配置体系。要建立一定的铁路、公路以及仓储物流配置的专门机构,实现快速、准确、无差错、高效益传递的物流配置,做到四化:①物流目标合理化、物流作业规范化、物流功能集成化、物流技术一体化。②物流服务网络化电子商务发展要求企业物流不仅以较低的成本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而且还要求物流服务向多样化、综合化、网络化发展。③利用低成本物流信息交换平台,拓展业务和市场,大幅度降低企业生产成本。④物流经营全球化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提高了全球商务信息交换能力,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企业要在全球化物流经营上进行战略定位,建立以供应链为基础的国际化物流新观念,实现物流经营资源的全球化配置。
3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物流管理中模式创新
通过电子商务最新现代技术实现物流管理信息化。物流信息化表现为物流信息收集的数据库化和代码化;物流信息处理的电子化和计算机化。因此要用电子商务推广物流管理的四大新技术:条码技术(通过扫描对信息实现自动控制技术)、EDI??技术(电子数据的交换和自动处理)、GIS技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实现物流配送的最佳模型)、GPS技术(通过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实现物流配置国际化)。以上四大新技术的结合,将在物流供应链上建立一个高新的供应链集成系统。物流信息能在开放供应链中实现物流的及时、准确的配置。
EDI技术即电子数据技术交换,是使用一种商定的标准来处理所涉及交易或电文数据的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具有快速、?精确等传统信息传递方式无法比拟的优点,能够降低成本,高效、快速、准确地传递物流信息。GIS技术即地理信息系统,是地理学、计算机科学、测绘遥感学、城市科学、环境科学、信息科学、空间科学、管理科学和信息科学融为一体的新兴学科。实现了各种信息的数字化处理,为系统地进行预测、监测、规划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完整的GIS物流分析软件集合了车辆路线模型、最短路径模型、网络物流模型、分配集合模型和设施定位模型。GPS??技术由三大子系统构成:空间卫星系统、地面监控系统、信号接收系统。空间卫星系统均匀分布在6个平面上的24颗高轨道工作卫星所构成,可在地球的任意地点、任一时间向使用者提供4颗以上可视卫星。地面监控系统是由5个监测站构成的。其作用是对空间卫星系统进行监测、控制,并向每颗卫星注入更新的导航电文。信号接收系统是由GPS卫星接收机和GPS数据处理软件所构成的。GPS技术可以提高铁路、公路等物流路网建设的质量和速度。目前,国内已逐步采用GPS技术建立高精度控制网,如沪宁、沪杭高速公路的上海段就是利用GPS建立了首级控制网,??然后用常规方法布设导线加密。实践证明,在几十公里范围内的点位误差只有2cm左右,达到了常规方法难以实现的精度,同时也大大提前了工期。GPS??技术可以实现货物跟踪,实现有效物流配送方式,建立电子商务在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物流管理的新模式。
(1)电子商务在企业内部实现“业务流程再造”(注:“业务流程再造”是指通过企业对现有流程的重新分析,改进和设计组织流程,以使这些流程的增值内容最大化,其他非增值内容最小化,从而有效地改善组织的绩效,以相对更低的成本实现或增加产品对顾客的价值。核心作业流程包括企业的各项设计和生产的作业活动,以确保企业作业流程以最小成本及时、准确运行的管理活动,以及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以确保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完成。“再造”的观点即打破旧有模式,建立新的管理程序,实现管理理论的重大突破。经过综合评价筛选出最基本的、关键的功能,并将其优化组合,形成企业新的运行系统。)物流管理模式,适合于在大中型企业集团内部,通过高新技术产业化实现物流管理现代化,推动我国企业内部物流管理水平的提高,建立起高新的微观物流配置模式。
(2)电子商务在企业外部建立起最佳“企业物流管理模式”(注:“企业物流管理模式”是指物流管理社会化的物流一体化管理模式。不同企业之间的物流运作可以由供方和需方以外的第三方完成,实现了物流管理的高级化和社会化管理的目标。这将是信息化时代的一种新兴产业。这种以企业物流管理为基础的现代化物流管理体制模式是物流管理高级化发展的标志。它将促使企业实现以“物流战略”为纽带的“企业联盟”的形成,使物流从企业专业化管理中获得宏观规模经济效益。国内“物流管理模式”的发展,为中国入世后进入国际物流产业打下了重要基础。)。根据这一模式建立起现代化的“物流配置中心”,实现地区物流合理配置和提高物流业的经济效益,突破区域的局限性,实现国内物流与国际物流高新配置,建立起有效的宏观物流配置模式。
4完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相关法规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法规,相关法规的建立是物流产业发展的基础。我们需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物流法规,即包括“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的中国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法规,以推动我国物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使我国物流业适应中国入世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的相关法规,对物流主体的资格和权益进行规范,制定了物流活动的行为规范,保障了国家对物流运行的干预和监督。目前,中国物流法规基本内容可分为三类:(1)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2)行政法规。包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3)部分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
通过实施以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的新模式,必将推动我国经济在加入WTO以后实现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措施
随着电子信息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这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进行了一场巨大的变革。它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它的跨越式发展也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开放性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相对于传统商业中的消费者来说,在交易中的弱者地位无法得到改善,实际情况反而变得更加复杂、严峻。我国缺乏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充分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的权益。为此,笔者结合2014年3月15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着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谈谈个人浅粗的看法。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难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是非常必要的。在网站的虚假、不真实的广告,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是消费者正确判断选择的前提,消费者对自己需要的产品消费是原于其对商品信息的知晓。只有非常清楚需求产品的实际情况,消费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但是消费者通过网上卖场网站购物时,虚拟世界中,买卖双方不能面对面交易,也不能实地了解商品的各方面信息。广告是了解商品信息的唯一途径,因此广告对于消费者知情权影响非常大。所以必须严格要求网络化广告的真实性。
(二)退货难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的网上购物交易过程中,因为不能直接接触到商品,因此在网上消费过程中出现误判的几率很高,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拥有七日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然而,消费者只有在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才可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且享有权利也不能要求解除合同,只能要求经营者修理或更换产品。可见,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明显弱于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力度。另外,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退换货的权利保护情况也很糟糕。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通过什么方式对购买的商品实现验货,特别是怎样实现对商品检查验货的权利等。这些问题都十分复杂,但是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责任界定与承担责任不清晰
电子商务整个流程的完成需要通过生产者、销售者、配送机构等诸多主体,还要经过商品信息沟通、网上支付、货物配送等多个环节。任何一个主体、环节都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解决商品质量纠纷问题很困难,例如消费者理解歧义、商品受损或假冒伪劣以及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安全性或准确性不足。这些问题由谁来界定,采用什么手段界定,界定后采用什么手段追究,由谁来处罚,如何承担责任,目前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办法。
(四)相关法规不完善
我国立法不完善,对普通传统消费者的保护仅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外还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制度。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更是极度欠缺,仅有的规定相关内容也十分散乱,简单,可操作性欠缺,这些问题都制约了其发挥作用,完全无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现实要求,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国为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已采取了一定措施,但是,这个方面的立法并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尚有不足。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法》,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应付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依旧任重道远。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明确商家信息披露、及时处理
1.信息披露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自己披露的商品信息判断商品的性价比,只能通过经营者自己披露的本身信息判断经营者的服务态度和信用情况。因此,经营者所提供的自身经营信息及其商品或服务信息是否真实具体,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保障。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明确网上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全面、不具体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损害,应当严格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2.及时处理义务
中国目前的网上交易中,交易周期长、交易合同履行的不确定性非常普遍。其责任主要在于经营者未能尽到及时处理订单的义务。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网上交易流程的设定中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对等。消费者的下单便意味着对经营者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消费者网上支付的完成就意味着履行了消费者的合同任务,而经营者对合同的履行却具有了滞后性。因此,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明确网上经营者及时处理交易流程的义务。
(二)解决退赔难问题,完善售后服务
退赔难问题是当前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大瓶颈,也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和实现一大体现。消费者的退赔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夸张、虚假的商业广告同真实商品之间的巨大差距造成的。我国目前实行的《广告法》没有关于网络广告的规定,因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广告的管理就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解决夸张、虚假、欺诈性的网络广告行为急需《广告法》对网络广告做出明确规定。同时,网上经营者应当完善自身的售后服务,通过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彰显经营者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态度和能力。对问题产品的维修、更换或支持退货,以及对消费者相关经济损失的赔付,可以建立起负责任的经营者形象和信誉,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信任。
(三)建立电子商务在线争端解决机制
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是否具有信心。而电子商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是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的重要因素。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为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有效的救济手段。目前,在信息技术支撑下建立的在线争端解决机制,便是我国电子商务着力打造的救济手段。目前常见的方式有以下三种:在线消费者投诉、自动化协商、在线调解。
(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步伐
前文在分析网络广告的管理问题时,我们就已经指出立法滞后对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制约。加强针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消费者权益保障立法,使得在这种新颖的商务模式中消费者权益保障变得有法可依,成为电子商务发展急需完成的工作。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还比较短,因而各方面的滞后有着现实的原因,经验的缺乏便是其中之一。因此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经验,尤其是吸收国外已经被实践证明了有效性的经验,从而保证我国商务立法同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测协调性。另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更应该立足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本土特点,从而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三、结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既给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带来便利,也由于各种机制的不健全给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加注了新的风险。因而,健全相关的各种机制保障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起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成为关乎电子商务未来健康有力发展的关键。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持续的关注和研究。(作者单位:吉林广播电视大学白城分校)
参考文献
[1] 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2] 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现代电子商务的特点。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现代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基础,计算机信息技术为现代电子商务提供了多方面的技术支撑,包括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等硬件技术服务,还包括软件网络贸易程序设计、信息传输及网络维护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成为衡量企业电子商务经济水平的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才能获得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应用最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拥有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能够为经营者提供智能化的贸易管理和交流平台,充分体现了贸易活动的智能化。智能化还体现在国际贸易中不再只是以产品的数量作为贸易活动的重点,而更多的体现在对知识和技术的拥有作为分配财富的关键点。电子商务中的贸易更多的向智能化方向发展。2.现代电子商务的应用体现了网络贸易的优势。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媒介的网络贸易能够大大降低贸易双方的贸易成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技术的优点得到了充分体现。经济贸易双方均可通过网络资源获得有利的信息资源,找到适合交易的对象,并通过网络媒介进行网上信息的交流和商业洽谈,大大降低成本。网络的高效性得到充分体现。在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办公实现了客户间文件的传输以及订单的办理订购、洽谈、签约等各项贸易手续,带动了商业活动各个环节的高效率完成,大大提高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实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更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二、现代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应用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应用的外部因素。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国由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导致电子商务的应用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贸易的风险,并且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也去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样在各国及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应用存在着物流不畅的问题,阻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的管理较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物流行业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容易造成物流的不畅。此外,物流行业的硬件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无法顺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潮流。2.我国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本身在应用电子商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外贸企业国际贸易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网络规模较小。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应用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我国的外贸企业中计算机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任然有限,这些使得外贸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电子商务应用的范围狭窄,程度低。我国的企业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应用水平较低。外贸企业中建立电子商务体系并广泛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三、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对策
1.针对电子商务外部环境问题对应的政策。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基本保障,同时法律法规的建立需要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贸易参与者统一的行为规定便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规可以为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营造更好地贸易秩序,让贸易活动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证体系,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提供信用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商,同时需要银行等机构进行完善的资金流动记录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督和记录,各部门协调统一制定信用度评定标准,及时对各企业进行统一化的信用度评定,并对各企业的贸易行为及时监督,对其信用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认定。2.投资企业网络信息化基础建设,扩充人力资源,提高电子商务的利用率。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加快基础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的利用。企业本身需引进相关的硬件设施,聘用并培养合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和商务人才。学习和借鉴应用现代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成功案例,并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特点和贸易主题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充分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3.抓住国际合作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电子商务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跨越了国家和地狱的界限,但是也产生了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各国有关部门加强对话合作解决。同时加强国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经验技术等的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商务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设施,不断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经济中的应用和完善。国际间的交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起到了影响作用。
四、结语
1997年11月,世界电子商务会议给电子商务定义为:“是指对整个贸易活动实现电子化。”电子商务是利用现有的计算机设备、软件设备和网络基础设施,通过一定的协议连接起来的网络环境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方式。在中国,淘宝网、阿里巴巴网、京东电子商场、卓越网都是现目前电子商务行业的翘楚。从他们的经营手段、理念及经营现状分析,可以发现电子商务将会在未来的商务领域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份额。
二、旅游电子商务应用现状
中国旅游电子商务网站从1996年开始出现,期间经历了初期网络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泡沫,在2000年之后,迎来飞速发展时期,大量旅游类电子商务网站开始涌现。到目前,专业类的旅游网站有500余家,主要包括地区性网站、专业网站和门户网站的旅游频道。其中专业旅游网站主要进行旅游中介业务,包括传统旅行社建立的网站和专业商务网站两类。前者有中青旅网、国旅网、春秋旅游网等,其中康辉旅行社还开通了中国第一家出境旅游网站,介绍出境旅游报名参团、办理护照、签证、边防、海关等知识;后者中比较成功的有携程旅游网、e龙网、去哪网。其中尤以携程网和去哪网最为成功。目前,中国旅游电子商务已经形成了各类旅游企业网站、旅游目的地营销机构网站、全球分销系统、计算机预订系统和专业旅游网站及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功能互补、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一)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发展迅猛。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DMS(DestinationMarketingSystem)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结合数据库、多媒体、网络营销技术和手段进行旅游目的地宣传促销和旅游服务的综合应用系统。
(二)旅游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成果显著。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成为旅游电子商务的领先应用者和集中受益者。在经营方面,时空无限的虚拟信息网络与旅游企业集团全国延伸的实体经营网络相互呼应,网站品牌与企业品牌强强联合,构筑了旅游企业集团的经营优势,并增强了企业集团的扩张能力。其中以中青旅、春秋旅游、重庆海外成为了其中的代表。实现了网上销售、资讯、网下销售以及内部销售管理紧密结合,B2B、B2C有效结合,同时突出个性化服务。
(三)行业和地区差异明显,整体水平不高。从地域看,中国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分布差异较大,全国性旅游网站基本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东这几个地区。从行业看,信息化基础建设和应用水平差异也很大。饭店业以高星级酒店为代表,建立了与国际同业接轨的高速信息通道。旅行社业中,大型旅行社采用了信息管理和业务管理系统,应用规模和深度发展较快;而大多中小旅行社仍处在信息化的起步阶段,发展较为迟缓,车船公司和旅游景区的信息化综合应用水平更低。
三、旅游电子商务在中小旅游企业的应用
在旅游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中小旅游企业如何借助这股东风让自己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我们认为首先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电子商务行业信用缺失的问题。信用是整个商务体系的命脉,一切商业活动都是在信用的基础上展开的。当前,在国内社会各大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以次充好等随处可见。旅游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促使中小旅游企业必须将其视为成败的关键。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加强诚信宣传的力度,让诚信的态度融入企业文化,让每一个员工都充分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其次,加快企业诚信体制的建立,让企业行为有律可循;第三,引入社会信用评价与监督机制,让第三方介入企业交易行为,建立社会监督;第四,建立健全中小旅游企业电子商务的网络安全机制,保护企业与游客信息。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旅游电子商务的应用。国家针对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旅游电子商务行为也涉及到了国家的多项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税法、知识产权法、等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法律法规的完善,成为制约中小旅游企业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一方面我们需要国家的法律制定机构,能迅速的、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以约束越来越多的旅游电子商务行为。另一方面,中小旅游企业在电子商务经营过程中,要规划和约束自己的商业行为,尽可能不与国家的政策法规发生冲突。
(三)网上支付的局限性。目前,电子商务主要依靠网银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如快钱、支付宝等。网银方便了客户越来越多的支付操作;第三方支付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异地购销的担保问题。他们虽然基本上解决了电子商务的支付与担保问题。但是存在多种局限,如付款的额度、到账速度、不同银行之间的转换。特别是对中小旅游企业来说,还面临如何管理自己账户安全的问题。这需要中小旅游企业加强与银行、支付宝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以促进其企业的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际贸易 发展格局 创新
在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工程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在贸易主体充分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认可之后,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分工、产业和商业结构、市场格局以及整个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对于积极的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对国际贸易进行在电子商务视域下的研究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一、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概述
电子商务简单的说指的是在全球广泛的商业贸易过程中,运用现代的计算机技术,并在网络开放的情况下,通过远程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使整个的商业活动实现整体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而此中商业贸易活动已经成为新型的商业运行模式在全球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运用电子商务的模式可以将传统的物品销售、购物渠道进行转移,在转移到了网络的基础上,同时也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有效进行。这样就有效的避开了国与国之间存在的无形堡垒,使全球各个企业的产品都能够实现全球化、网络化,进而实现整个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
根据我国相关资料记载,我国在2009年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了交易总额达到了3.9万亿元,而我国整年通过网络购物而达成的交易总额达到了2568亿元,这相对于2008年来说,两者相互之间的交易总额同比增长了20.8%和106.3%。
国际贸易简单的说指的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加强,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同国家或地区所进行的生育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活动。在2009年全年,我国对外贸易的交易总额达到了22047.36亿美元,相比于2008年,同比下降了12.9%。
电子商务以网络为基础,进而以产品信息为纽带对全球的产品市场进行联系,使新形势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新生机,同时也使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基础得到了有效的联系与合作,并在此基础上,大大的加强了各个国家之间的相互联系,在对传统贸易方式改变的基础上,也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相物流为主的运作模式,这就保证了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优势得到更大的显现。
二、电子商务视域下的国际贸易发展格局与创新
(1)完善网络综合设施建设。电子商务得以发展的基础就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的畅通是保证电子商务得到快速发展的前提。所以,想要实现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就需要建立畅通的网络环境,而建立畅通的网络环境就必须加大与网络相关的基础性设施的建设,基础性设施建设不仅包括有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同时还包括便捷高效的计算机以及实用的网络软件等。通过以上设施的完善,就可以有效的建立起综合性的网络基础,这对于国际贸易的进行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措施的实施同时也是各个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2)加强有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综合素质的人才队伍建设。
在现代社会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不论对于电子商务还是对国际贸易来说,都需要相关的员工对自身素质进行不断的提高,这也是保证员工自身个人价值提升的保证。所以,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电子商务和国家贸易综合素质的培训,是一种企业和国家长远发展的有效投资。所以,对于企业来说,需要进行观念的转变,应加大力度对电子商务应用的积极性进行提高,并加大员工自身对电子商务知识业务的学习与培训,让员工的知识、能力能够有效的处理和解决在实际的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问题。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宣传普及工作。在我国现代的社会发展中,对于网路建设、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实行已经有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但是,在实际的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进行中经常还存在法律的空白,现行法律并不能有效对我国外贸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需要进行满足,这主要是因为现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不切合实际、执行难度大造成的,所以,为了有效的维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并推动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这就需要我国对国外一些成功的贸易经验进行借鉴,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法规,进而不断的对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是一种电子数据交换,并进行网上交易的全新商务模式。电子商务在保证了商业经济内在要求的同时,还使其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它在推动了国际贸易进行的同时,有效的降低了贸易进行的成本,进而增加了国际贸易的经济效益。在电子商务视域下,使国际贸易出现了变革与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秀华.论电子商务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J].商场现代化,2009,(01).
[2]罗端红.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的系统结构及其技术标准的中间件实现[J].系统工程,2008,(11).
电子商务作为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的发展让经济贸易形势多样化。然而就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而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欠佳,进而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法战。民商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演变的。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民商法就必须加大创新,确定电子商务这一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创新的重要性
民商法就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主要是与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易规则,从某种意义上将,商法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商法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里,电子商务的应用也越来越普遍了。电子商务的出现促使了经济贸易多样化发展,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买卖双方将商品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方式等款项以电子交易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完成交易。然而电子商务作为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交易是处于一个较为虚拟的环境下,电子商务交易涉及到了各种方法,而当前的民商法很显然不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民商法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公正,推动电子商务的更好发展。
三、电子商务引起的民商法的创新
(一)明确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交易方式,它涉及到了多方面的利益关系,有网络服务商、物流企业等,电子商务的长大了市场主体,而当前的民商法对民商事主体准入方面还不够规范,再加上网络市场的跨行业、跨区域,使得电子商务精英民商从事的经营活动多样化,很难通过现有的民商法规定民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民商法就必须对民商事主体进行明确,确认电子商务作为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法律确定电子商务这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网络的虚拟性很容易使电子商务交易进入到无序状态,引起民商纠纷。为此,在民商法中必须强化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
(二)安全认证
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人们利用互联网进行经济活动交易的行为越来越频繁,一方面,互联网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了巨大的便利,节省了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安全风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息大都是虚假的,交易双方都互不认识,电子商务交易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影响到经济活动交易双方的利益。为此,民商法就必须结合互联网时展的需求,必须完善民商法相关的安全性,完善立法相关事项。民商法要规定民商事主体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时候必须进行实名认证,确认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1]。
(三)权利救济的仲裁机制
在这个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时代,对仲裁机制要求也越来越严格。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依托的,而网络具有虚拟性,为了确保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完善仲裁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仲裁机制的作用。我国在电子商务的民商法制度创新中,要借鉴他国立法成果,着重解决好数字信息化的法律地位,网络合同的法律效力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方面问题[2]。对合同缔结中的电子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给予明确规定,进而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里,人们依赖电子商务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越来越普遍,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它的发展需要法律来提供保障。为了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减少电子商务障碍,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就必须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在原有民商法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修改[3]。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