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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次贷危机 金融监管 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称是“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它是一场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危机。前几年,美国住房市场一直处于高度繁荣阶段,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起来,甚至那些不具备偿还能力的借款人也能获得购房贷款,这就为后来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危机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一、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是美国政府的不正当房地产金融政策,而本质原因则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
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向纽约法院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最大的一宗破产案。此事件严重挫伤了美国经济元气,重创了美国投资者和公众对美国市场的信心。为了降低安然事件的影响,恢复公众对市场的信心,美国实行了长期宽松的货币政策。2001至2004年间,美元利率从超过6%下降到接近1%。美国金融市场出现了资本市场流动性高和货币市场借贷成本低的现象。金融机构在这样有利的市场环境下,利用短期资金为长期资产融资,这为次贷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美国政府为了消除种族歧视,缩小贫富差距,推出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金融机构迫于压力,开始向低收入者甚至是无偿还能力的人提供住房贷款。这就无形的增加了还款的风险,将金融机构置于风险中。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泡沫也是次贷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前些年美国房价持续走高,房地产市场一度繁荣。金融机构以假设的房产价格走高趋势为还贷的“抵押”,向一些不具备偿还能力的贷款人发放房屋贷款,而2007年到2008年间,美国房价直线下降,美国房地产泡沫破灭,金融机构借贷还款链条的断裂,引发美国次贷危机。
但是,以上这些只是次贷危机爆发的表层原因,其跟本原因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学术界把美国金融监管模式称为伞形监管模式,呈现出“双重多头”的特征。具体来说,就是联邦和各州均有金融监管的权力,然后美联储、证监会、货币监理署、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理局、保险监管局、期货监管委员会等等多个部门都有监管职责。这种监管模式有这样几个缺陷,一是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金融业,二是缺乏整体性的监管,三是造成监管重叠和盲区,四是监管机构过多难以协调和配合等等。
二、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影响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实体,此次次贷危机不单单影响了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更对全球的经济及金融体系造成巨大影响。
2008年3月到2009年1月美国24家银行倒闭,其中包括华盛顿互惠银行、佛罗里达第一优先银行、哥伦比亚银行信托公司、ANB金融国民协会银行等。政府接管了美国两大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机构――房利美和房地美,美国一些型银行和保险公司也不断地被国有化。美国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承受巨大损失,同时公众对美国市场失去信心。欧盟、日本、中国等国家都不同程度的持有美国发行的债券,次贷危机也迅速蔓延,波及世界各国形成全球性的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对我国的影响虽然有限,但是仍然给我国经济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损失。首先中资银行持有的国外倒闭银行的资产、国外证券化的资产、股权投资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等受到损失。其次,国际金融危机导致我国外汇储备缩水。再次,中国股市大幅下挫。此次金融危机也为我国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本质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缺失,美国这种多重的金融监管模式,容易导致监管的盲区。通过此次金融危机,我国应引以为戒,找到自身的不足,提出改革的方案。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不足。一是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应急处理金融危机和的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机制设计。法律体系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缺乏衔接性,影响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和金融监管行为的公信力。二是金融监管方式单一。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监管手段主要采用落后的行政手段。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这是金融市场处于风险之中。三是金融监管出现盲区。在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下,各部分各司其职,但监管主体间缺乏沟通与协调,易造成职责不清,导致监管盲区,严重影响金融风险控制。
美国次贷危机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启示,针对这些不足,我们应该加快我国金融监管的改革。首先,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应尽快出台涵盖更广泛甚至是所有金融业务的金融法规,还应尽快制定和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根据当前金融市场发展趋势的要求,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和教训,及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其次,丰富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手段多元化,实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实现应用更高水平、更具安全性的网络手段进行金融监管,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盲区,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最后,鼓励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中最为活跃的因素,金融监管政策措施要适应金融创新这一特质,适应金融创新未来发展和变化趋势。各监管部分要注重监管与创新的结合,实施适度有效的监管,促进金融创新。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法律 不足 措施
金融危机,就是指金融资产、金融机构或者市场的危机,表现为,金融资产大幅度下跌、金融机构频频倒闭、金融市场暴跌等。金融危机可能是局域性的,如欧洲自由经济区的金融危机,也可能是系统性、国际性的,如美国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随着全球经济自由程度的加深,整个国际市场中,所有国家的经济都具有对外的交流,自然也会受他国金融状况的影响,因此,现在产生的金融危机多是全球化的系统化的、金融危机,其破坏力度也相对局域性的更大,而我国作为全球化推进的重要成员之一,自然就备受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但是,也正是金融危机的存在,才能够让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承受巨大考验,促使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能够重新自我审视,明确金融监管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并不断寻求解决措施。
一、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的不足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在危机的冲击中,暴露出管理层面和操作层面的不足。
首先,从管理层面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缺少必要的管理人才,对于金融监管法律的重视程度低于其他发达国家,从而致使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身存在不完善,在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当中,监管层面平时的疏忽就让金融危机在我国的损害程度有所上升。
其次,从操作层面来说,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执行力度相对较低,就算我国实行了多元化的监管体系,看似与国际已经接轨,但是,多元化的监管体系并没有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力,一些法律监管机构更是稳如泰山,毫无居安思危的意识,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低执行力,不仅仅让法律本身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让金融市场的操盘手更是有机可乘,暗箱操作,致使金融市场表面风平浪静,实则暗涛澎湃,埋藏诸多危机。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不足的原因
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来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针对这两个层面的原因分析,则主要从内外两个角度来进行说明。
首先,从我国自身的角度来说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人员不足和意识欠缺,以及执行力度较低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虽然近几年有很快的发展速度,但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薄弱,独立性不强,协调性也不够,并不能支撑快速膨胀的金融市场,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建设都是借用国外的监管法律来不断实现的,都还处于摸索之中。
其次,从外部环境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本身还不完善,分头监管与多方监管并存,监管效率较低。但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却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列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都直接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就直接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损害,这就使得尚处于摸索中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备受到冲击。
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所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是来自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正是由于我国自身在金融监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够让外部行为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有机可乘,并引发巨大波澜,如果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足够完善,整个金融机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度有多大,最终,我们都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实现全身而退。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从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体实力。
三、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原则
金融危机下,由于内外环境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让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能够在未来的路途中,经受住各种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稳定金融市场的目标。但是,在具体完善的过程中,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则,在原则的范围之内来进行整改和完善,从而才能够最终为国家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得到整个社会的支持,顺利推进。
首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运行是以客观市场规律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助的,并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也相对增加,国外的金融政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的金融政策,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都比较大,因此,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要建立在国际化的实际基础之上,不断借鉴国外的金融政策,结合自身国情来进行完善。
其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任何法律法规的存在,都是为了规范社会,为人民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在金融市场当中,国家的政策引导始终都是辅助作用,最终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场中广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们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够调动他们参与金融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加稳定人心,稳定金融市场,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符合金融市场操作人员的总体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总体意愿,而不能为了达到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的意志,而牺牲他人的利益。
四、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结合具体的原因,针对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寻求有针对性的措施。
首先,针对在管理层上暴露出来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承担自身对社会对国民的责任,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去进行思考;用战略性的眼光,从全球的角度去进行分析和探索,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跟随国际发展趋势,走向国际化。努力引进金融监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培养金融监管人员,弥补金融监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针对人才的选择和岗位配备,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选举的制度,让相关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选举,杜绝依靠人际关系或者金钱关系而获得优质岗位的情况,从而让金融监管机构的运作能够更加公平公正,以这样的环境来吸引优质人才,积极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监督机构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从而为金融监管输入新鲜血液,让这些新鲜的血液,不断为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带来创造性的思想,也让这些新鲜血液,不断突破传统束缚,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执行方式,来解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最终提高金融监管的创造力和独立自主能力。
其次,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层面上,存在执行力低的问题,就需要发挥我国监管机构的职能,借鉴西方监管模式,形成银行联合监管,实现全面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则严厉惩处,决不能让任何金融个人或者单位有心存侥幸的心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小漏洞从一开始就杜绝,从而让金融法律能够细化到每个细节之上,实现对任何个人或者集体的监管,从而规范金融市场,让整个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场环境。
与此同时,在高速信息时代,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监管执行当中,引入互联网或者媒体以及电话系统等现代监督渠道,让金融监管能够渗透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并能够实现随时随地的自由监管。当然,要达到这样的监管效果,还要实现金融监管法律执行过程和进程的透明化,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并设定相应的投票或者举报渠道,从而让公众能够参与到法律执行的监督当中,用监管机构和民众监管权力双方面的压力,来使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执行力度逐步提高。
但是,在不断提高民众监督力度的同时,必须要做好民众的基本培训和宣导工作,因为,民众平时的生活和工作所关注的问题更是自己的问题,对于金融市场的了解并不高,更无法意识到自身对金融法律制度的监督行为,能够给自己带来何种好处。所以,必须要加大对民众的宣传、培训和引导力度,具体宣传内容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详细内容、参与金融监管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以及通过参与监督能够给自己带来的益处。
关键词: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1-0069-02
近年来,金融法规的建设、金融监管机构的调整、监管队伍的部署、监管手段的开发,使得中国的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也逐渐加强,金融监管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消极金融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一、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中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二)监管方式和手段存在缺陷
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方式主要是金融当局的外部监管。自我管理及控制虽然有,但由于银行缺乏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机制,内部控制与监管流于形式,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监督更是少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业的检查只是偶尔才会有,并没有形成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制度,没有真正的权限。政府审计受人员限制不能随时随地监督,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独立性又太差。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金融监管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中国主要采用的是落后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和干预是最直接有效的监管手段。近几年,中国虽然陆续颁布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外汇管理法》等金融监管法律,但是并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监管应是依法进行,而现实中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只注重定性,缺乏量化指标,操作随意性大,操作工具滞后,导致金融监管效率低下。
(三)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实际上,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如资本和管理人员)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而在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四)监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金融监管工作中,无论是对金融机构的审批,还是对金融风险的分析、识别、判断、化解,都需要从事金融监管的人员有较为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步伐不断加快、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网络银行迅猛发展的前景下,要想实现监管目标,必然要对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由于金融监管所需求的较为全面的经济、金融、法律、高等教学等方面知识的综合型人员较少;许多金融监管人员还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各项指标进行前瞻性和深层次的分析,从而使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效果与预期目标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精通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人员不多等;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二、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绩效的建议
(一)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社会监督作用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与危机的基础性、根本性制度,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前提。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日本多起银行案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或许可以避免,某些银行或种不致倒闭,即使是由其他原因引发的金融动荡,也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化解。对于中国来说同样如此,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既有政策性、行政干预、市场变化等原因,也有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的原因。据有关方面的抽样调查显示,银行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不良资产约占40%以上,说明自身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是形成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机构应对自身内部各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及经营决策者加强约束,使金融机构内部导致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降低到最低限度。
2.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
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另外,通过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建立健全监管公开举报电话,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建立畅通的渠道等,形成广泛的群众监督。
(二)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使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有机结合
从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方式来看,虽然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都被运用着,但都没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且非现场监管的作用更加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化的非现场监管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等先进作业工具,发挥其网络监测作用;尽快实现由事后发现和化解风险向事前预警和预防风险转化,健全非现场监管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一致,真正使非现场监管成为现场监管的目标导向,现场监管成为非现场监管的基本依据,最后形成统一的监管结论,采取统一的监管行动。
(三)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建立金融监管法规、监管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颁布实施金融监管操作规程或办法和监管人员守则,主要需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加强工作,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金融法制建设滞后和执法不严的现状。一是在立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及执法不严的一系列问题。二是在执法方面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和高效执法和严格执法。从当前状况来看,金融执法方面是法制建设中最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加大执法力度。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
要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并且适应监管需要的监管队伍,首先应该要建立和健全人员资格考核和任职制度、培训制度以及交流制度和奖惩制度。其次可以从商业银行和社会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监管队伍,监管水平的提高。第三应加强监管人员的国际交流,学习国际上的先进监管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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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 反思和建议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则经济就活。然而,金融监管的放开,一方面会提高金融效率,提高资金利用的效率,使资源流向效率最大的实体经济中;另一方面会极大的刺激虚拟经济的发展,引发投机,造成市场的紊乱,增加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极大程度引起金融系统的瘫痪,致使金融危机的发生。
纵观金融危机史,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金融危机是最为严重的一次。危机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美国的虚拟经济市场,而且还波及到整个世界。整个世界金融市场一片混乱,大量的金融机构面临破产;实体经济受到重挫,企业资金链断裂,资产缩水,社会商品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世界经济大幅度的衰退。例如,我国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在金融危机发生时,外贸订单大幅度地减少,企业不仅因为生产产品消耗了大量的资金,还面临着再生产的危机,大批量的出口导向型企业破产。其他国家也中,与世界经济联系较为紧密的企业也纷纷破产,雷曼兄弟、冰岛国家危机等。
面对突然起来的金融危机,各个政府都积极的影响,一方面为了稳定市场经济的两性运行,给金融机构注资,避免大面积的挤兑;另一方面采取逆经济周期的政策,配合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的货币政策是经济走出困境。例如,美国政府连续出台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日元也是向市场注入大量的流动性,我国政府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向市场注入4万亿的人民币,以期望能够顺利的度过经济危机。同时,世界元首会议、各个经济论坛和经济学家都在谈论金融监管问题,到底应该采用什么样的金融监管系统才能避免金融危机?本文通过对于金融危机原因的研究和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情况,提出一些相关的建议。
二、金融危机的原因
对于金融危机原因的研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其直接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系统崩溃,引发了连锁效应。然而,背后的原因很多,有人提出是因为中国长期的出口导向性经济体制才引发美国政府的金融危机,有人认为美国政府长期放松金融监管,也有人认为经济本身周期性导致的金融危机。
(一)房地产泡沫是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2000年末,美国为了避免互联网泡沫而带来的经济衰退,同时还有九一一对美国市场的影响,美联储就连续降低利率。据统计美国在两年内联系十三次降低市场利率,市场利率几乎达到零。利率的降低带来市场上大量的流动性,而当时美国市场上并没有可以进行有效投资的产品。为了使市场运行起来,投资者将目光转移到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市场因为资金大量的流入得到迅速的发展,市场的需求十分旺盛。在一片良好预期前景的房地产面前,金融机构低头了,他们放松了对于购房者资金链的监管。美国本身就是高负债的国家,居民有提前消费的意识。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购买很多房子或者进行房地产投机根本不可能的,然而金融机构设计了大量的金融工具让市场的消费都能进行投资。大量的虚拟资产被催生,市场虚拟产品价格不断攀升,泡沫不断严重。一旦市场中出现一个资金链断裂,整个市场就会被影响。
(二)虚拟经济的泡沫化
大量的房地产在华尔街金融市场被虚拟成大量的证券,通过虚拟房地产负责将房地产证券化,投入到市场进行买卖交易。大量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被出售给对冲基金公司、保险公司。据统计美国的房地产市场达到的次级债务总额高达15000亿美元,但是其进行衍生后的债务担保达到了25000亿美元同时还有10000亿的违约吊起等。
虽然金融创新的目的在于规避风险,引导资金合理流向实体经济,但是美国的虚拟经济发展的已经脱离了实体经济。对于垃圾的资产通过虚拟经济作用下,放大成为几百倍的金融衍生品,风险被极端的放大了。在实体经济并不能保证虚拟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如果一味的进行投机性的获利活动,就会加速实体经济的泡沫破裂。一旦实体经济不能正常的运行了,虚拟出来的衍生产品也就没有基础,就会瞬间被击垮。
(三)政府监管的放松
金融危机始于美国的金融市场,美国政府的这种放羊似监管不能不为金融危机的后果买单,历史悠久的美国国际集团轰然倒塌。在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面前,映射了美国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监管的漏洞。大量的评级机构并没有在金融将中起到任何作用,反而成为了他们的帮凶。没有进行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而是进行大规模的放任和虚假的评级。
三、金融监管的反思
(一)审慎监管的反思
新自由经济学派认为对于市场最少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他们认为不能干预市场,应该让市场去自由运行。美联储没有对评级机构去进行监管也没有限制房地地产抵押贷款的数量和规模。正因为没有进行宏观的审慎监管才导致危机的潜伏,最后导致房地市场泡沫的破裂。金融监管应该加强审慎运行,而且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合作才能是宏观审慎监管得到最有效的发挥,同时还应该对审慎监管的体制进行与时俱进的更新。
(二)逆周期监管的反思
在顺周期中,金融危机影响经济能力会被放大,为了避免这种加剧萎缩效应,应该见逆周期性加入到金融监管的行为中去。需要建立贷款损失资金库、修改会计计量虚拟资产的方式。顺周期中,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被放大了,没有正确真实反应资产的价值,一旦市场对金融资产有了冲击就会让金融资产缩水,资产市值大幅度下降,市场会进一步放大这种下跌。所以需要逆周期金融资产监管。
(三)信用评级机构的反思
世界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穆迪、惠誉和标准普尔占有市场90%的份额,具有高度的垄断性。他们信用评级的可靠性的能力受到严重的质疑,同时他们的信用评价体系是否合理、科学也没有进行确认,更没有用实践去检验。那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加强他们的信息披露的公开性,改变其盈利模型,加强管理。
四、金融监管的建议
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都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给世界一个深刻的教训。对于单一性质的金融监管或者单一指标的金融检测已经不适合经济金融一体化的经济形势了,整个市场需要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出发去取对金融行业进行有效合理的监控。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没有结束,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和研究还没有停止,尤其是具有前瞻性和金融监管改革仍需要进行。对于金融监管和金融改革的态度不同利益集团有不同的立场,对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认识也不没有达成共识。一些较为激进的方案被削弱,一些未达成共识的方案被搁浅。
(一)对监管资本做重新定义
重视资本的结构和质量,提高资产证券化和交易类资产的资本标准。核心资本比例达到5%,一级资本达到15%,保证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的比例,减少次级债务和股息票息的比例。
在监管部门角度,其关注的指标主要是一级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在总的一级资本中包括优先股和普通股。从微观角度来看,优先股势必普通股质量较高的资本,这主要是由于微观企业的破产过程中,优先股是比普通股偿付等级高,可以优先获得企业破产后的资产。而从宏观监管角度来看,监管部门并没有过多考虑企业破产的情形,反而更多的关注企业重组的顺利进行。作为金融监管政策重要执行渠道的银行来说,既有其作为企业的一面,在后危机时代也有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一面,因此监管部门定义银行监管资本时,应建议银行持有一定比例的企业普通股,以便在金融危机初现时便促进企业重组合并,维护社会信心。
(二)统一影子银行业务监管
此次金融危机之所以会有如此大的宏观经济影响,其直接原因除了部分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外,还有大批影子银行消失所带来的冲击。这里影子银行的概念是从监管角度来说,不仅包括影子银行系统,也包括商业银行大量的表外业务。影子银行的金融中介活动很少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或者将其归于银行其他风险业务同等水平的地位。但实际上银子银行系统的存在给整个社会信贷提供了大量供给,因此,有必要将金融系统中的影子银行业务做统一监管,对资产证券化和借贷期限错配做监管评级。
(三)实施逆周期金融监管策略
金融市场顺周期性表现有三点:一是金融市场贷款损失储备;二是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三是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具体来说,对于处于经济繁荣发展的阶段,一般鼓励银行进行信贷,这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下降了;对经济下滑阶段,严格控制银行的信贷,保证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市场贷款损失储备会在经济下滑中体现出来,计提的储备越多银行的利润越低,贷款的风险就越小。
在金融危机期间,如果监管部门仍坚持固定的资本比率进行监管,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急剧收缩,随之而来的信贷紧缩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实施逆周期的监管策略,即金融繁荣时期和金融危机时期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在金融危机时对法定监管资本比率调低,在金融繁荣时期对法定监管资本比率做出适当调高,用“棘轮效应”稳定社会信贷水平,维持金融稳定发展。建立前瞻性的逆周期管理体系,重视经济周期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
(四)加强科学技术运用
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提高金融业务的效率,加快交易速度,也给金融监管带来很多的不变。那么对新时代的金融监管要体现出科学技术的运用,尤其是要加大对电子产品的监控,电子交易记录的审查。这些不仅需要人力,更需要可以在金融监管中运用,要提高信息的电子化程度。
(五)加强金融信息的披露和获取
任何金融活动的顺利实施都有赖于信息的畅通和准确。对于金融监管行为的有效性,信息的透明性和真实性更为至关重要,因为从本质上来说,金融的发展和信息的畅通是相辅相成的。有效的信息披露有利于监管部门尽早对金融风险进行防控,采取相应措施对风险的进一步形成监管约束。后金融危机时代,监管部门不仅应加强法律法规层面的信息监管力度,加强传统金融业态的风险信息披露,更为重要的是积极研究新兴金融业态模式,披露众多金融创新工具的风险信息,以此加强新形势下金融监管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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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平,邹传伟。金融危机后有关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综述[J].金融研究2010,(2):1-17.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反思
随着金融危机后曝露出美国监管体制的种种弊端,美国各界对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美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改革法》)在美国各个利益阶层的博弈和世界各国的关注中最终得以通过。虽然该法的实际实施效果尚有待进一步观察和评判,但作为金融危机后美国最为系统和全面的金融改革举措及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体系第一次大规模修正,该法案对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监管模式的影响仍将十分深远,《金融监管改革法》是美国政府和国会对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全面反思的集中体现。
(一)从宏观层面分析。从宏观层面分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首先要了解美国金融危机爆发的宏观原因。其宏观原因主要是过多的无监管金融创新等引起的流动性旺盛导致产生资产泡沫从而引发的金融危机。在后危机时代,针对金融危机爆发所显现的宏观层面的原因,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制定了多项政策多管齐下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例如该法案设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进行监管并对重要机构资本金要求顺周期,这也是美国第一次关注资产泡沫风险。
(二)从微观层面分析。主要分析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微观层面的漏洞如何弥补,其改革逻辑的微观层面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以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为导火索的引爆机制。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保护,对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管。加强了对贷款方的要求,要求他们在做任何贷款之前对借款方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加强了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法案要求在美国证监会内新设评级机构监管部,以强化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提高评级的精确度和保证评级不受利益冲突的影响。二是对于导致美国金融体系脆弱的传导机制方面的改革。导致金融体系脆弱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某些金融机构特别巨大、特别重要,它的倒闭就可能导致整个体系跟着倒,雷曼兄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这样的问题也提出了对策。包括定义一批大而重要的机构为系统重要性机构,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监管。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适应我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但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了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我们还要分析一下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以便根据这些问题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中汲取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对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提出了挑战。按照机构性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并不能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有效监管,多机构监管易导致监管冲突。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的综合化,将使得以监管银行为主的分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三、值得借鉴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针对宏观层面上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启示。后危机时代防范系统性风险将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最重要和最突出的表现是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占比过高,使得大量金融风险集中于商业银行,这一现状亟需改变。为了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我们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快建立系统性风险监测和防范机构,化解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二)针对微观层面上的启示。在消费者保护方面,中国应建立自己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对场外衍生品监管方面,我国要构筑一套完善的衍生品监管体系,应确立场内衍生品市场的基础地位并根据经济发展与市场需求适当引入场外衍生品充当补充,但要重视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并与其他金融业务隔离,防范系统性风险;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我们应当参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明确规定所有评级机构必须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在证券监管部门内建立专门负责评级公司的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尤其是对外开放战略步骤;对改革金融机构高管薪酬,我们应优化薪酬委员会的组成,强化独立性与外部性,即对巨额薪酬发放方案进行合理监管又不抹杀其积极性。
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再次提醒人们,金融风险的防范不容忽视。尽管金融监管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但它毕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通过有效的金融监管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进而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金融监管存在决策有限理性问题
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了多德—弗兰克金融改革法案,欧盟于2010年9月通过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也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改革。这些改革的最大特点是各方都更加重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从以往的以资本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上升到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为核心的宏观审慎监管,从顺周期的微观监管上升到逆周期的宏观监管。但是无论是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还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都需要对宏观经济波动加以识别和判断,这种识别和判断本质上同微观主体对市场的识别和判断是一样的,都是金融系统的组成部分,一旦出现识别和判断的错误就会造成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20世纪30年代以前,市场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鼎盛时期,金融监管处于自发性的初级阶段。由于金融监管弱化,终于发生了历史上影响最大的“经济大萧条”。(2)20世纪30~70年代,金融监管全面而严格。由于金融监管过严,最终发生了“经济滞胀”。(3)20世纪70~80年代末,金融监管放松,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因金融监管弱化,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国际金融危机。(4)20世纪90年代至今,金融监管趋于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融合与均衡,但是还是没有避免2008年的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在强化和弱化之间的选择,实际上是针对宏观经济的变化所进行的相机抉择。但是我们看到,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并没有如人所愿地适应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反而因为金融危机的反复发生而备受诟病。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一个或几个金融机构发生巨额损失或倒闭导致整个金融体系面临崩溃的风险,以及对实体经济产生恶性影响的可能性。它是金融系统内累积的风险,具有传染性、蔓延性、负外部性以及对整个实体经济的巨大溢出效应。现代金融系统已经形成了一个复杂系统,金融机构之间频繁的日常交易使金融网络越来越复杂,所有机构通过这个网络将信息迅速传播给与其有业务联系的机构,信息的大量交换使得金融市场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任何曾经制定的监管规则都不能适应金融领域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相反还可能形成对金融系统的干扰,引发“蝴蝶效应”。因此,金融监管的原则不能仅仅着眼于宏微观经济的波动,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充分考虑金融监管的决策理性。
20世纪50年代,冯•诺依曼和奥斯卡•摩根斯坦提出了期望效用理论,用来解释和预测人们在不确定条件下是如何决策的。阿莱悖论、埃尔斯伯格悖论的出现使人们意识到现实中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们在做决策时会受到自身背景和经验的影响,只考虑某些次要的、枝节的问题,而忽视另外一些重要的、根本性的问题,并且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的感性偏见又会使其对问题本质的理解发生偏差。因此,在实际情境中,决策者的偏好是复杂多变的,这就需要人们对传统经济理论中的理性假设做出修正。20世纪60年代以后,认知科学在描述和解释人类决策行为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近年来,双系统决策理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二、双系统决策模型
双系统的概念在神经科学、医学和心理学等不同领域都有各自的名称,比如评估系统和运动系统、自动过程和受控过程、反射系统和反思系统、系统l和系统2(Camerer,2003)。本文采用系统1和系统2来描述双系统决策理论中的两个子系统。双系统决策理论的核心是,人们的决策分析过程是大脑中两套不同的决策系统相互影响的过程。系统1可以简要地概括为直觉,其信息加工方式为并行加工且加工速度较快,不占用或占用很少的心理资源,模块化封闭运行,决策时大脑处在自主控制状态,反应自动化,容易受背景相似性、刻板印象的影响,无自我意识或只能意识到其加工结果而意识不到加工过程;系统2可以简要地慨括为慎思,其信息加工方式为串行加工且加工速度慢,占用较多的心理资源,非模块化,在做决策时需要集中注意力,不容易受背景相似性、刻板印象的干扰,主要基于规则进行,有自我意识,加工过程和结果都可以被意识到。丹尼尔•卡尼曼(Kahneman,2003)指出,人们做出决策时容易失去耐心而丧失理性,一部分原因是人们不能快速而精确地计算出做一件事情的成本和收益,另一部分原因则是人们经常遗漏决策的相关信息。如何在有限的资讯、知识、能力和方案下做出最优的决策是决策学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决策者们研究的重点和追求的目标。当面临时间压力的时候,大量信息需要被筛选,这时人们会启动系统1,即凭直觉做决定。系统1做出的决策由于缺乏思考,犯错的可能性很大。Sunstein和Thaler(2008)曾认为对决策人可能出现的偏见进行提醒,或者不断提醒决策人尽量考虑周全可能会提高系统1决策的质量。但是事实证明,当决策人面临时间压力的时候,通常不会接受旁观者的劝告。一部分原因是人们不愿在他人面前表现出考虑不周,而另一部分原因是人们会无意识地忽视这些劝告。实验证明,决策人在面临时间压力的时候,其决策行为通常不会被简单的提醒和劝告所改变(Nosek和Greenwald,2007)。[7]与系统1凭直觉决策的行为相比,系统2经过分析思考的决策行为大大降低了犯错的可能性,但是,用时长是系统2决策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一个稍长的时间范围内,启动系统2决策的决策者会接受旁观者的意见,会考虑不同的决策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Gigerenzer和Hoffrage,1991)。从系统1的决策转变为系统2的决策之后,决策者的行为也会发生变化,他们会采纳外部意见﹑及时提供信息反馈﹑刻意训练思维等(Milkman,Chugh和Bazerman,2009),但是,所有这些行为转换的前提是更长的思考时间。因此,时间是区别系统1和系统2的一个重要参数。通常情况下,系统1与系统2会同时对决策过程起作用,当两个系统作用方向相同时,其决策结果既合乎理性又遵从直觉;反之,当两个系统的作用方向不同时,它们之间是竞争关系,占优势的一方会控制行为结果(孙彦等,2007)。简而言之,思维活动的时间一旦拉长,人们的决策就会从系统1转变为系统2。笔者结合神经经济学、认知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对决策过程的描述,对双系统决策模型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如图1。
三、金融监管决策时间的双重效应分析
(一)金融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决策分析金融机构之间频繁的日常交易使得金融网络越来越复杂,也使金融市场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种快速的变化使金融市场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由于金融市场的变化速度极快,大量的信息需要被筛选,不论是市场参与者还是监管者,在时间压迫的情境下会更多地凭直觉也就是系统1做出决策。此时,决策者对金融市场变化的反应大部分是自动化的,对各种金融信息的加工过程为速度较快的并行加工,模块化封闭式运行;做决策时大脑处在自主控制状态,自动地受大脑中背景相似性、刻板印象的金融市场规则所影响,并且很少能自我意识或只能意识到其决策的结果而意识不到决策的过程。由于缺乏长时间的思考,这些快速、自动化和凭直觉做出的决策,犯错的可能性很大。另外,当系统1参与决策时,尽管金融监管者可能对市场参与者可能出现的决策错误进行了提醒和劝告,建议者可能对监管者可能出现的监管决策错误进行了提醒和劝告,但是在面临时间压力的情势下,这些提醒和劝告很难改变他们的决策行为。如果将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的决策时间尽可能地延长,那么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就会更多地利用系统2做决策。此时,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对金融市场变化的反应是非自动化的慎思,对各种金融信息的加工过程是速度较慢的串行加工,非模块化开放式运行;做决策时大脑受自我控制,注意力集中,不易受背景相似性、刻板印象的金融市场规则的干扰,有比较强的自我意识,不仅能意识到决策的结果,还能意识到决策的过程。由于拥有充分的时间思考,这些缓慢地、能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而做出的决策,犯错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另外,当系统2参与决策时,市场参与者可能更容易接受金融监管者的意见,监管决策者可能更容易接受建议者的意见,能及时提供信息反馈,考虑不同的决策可能产生的不同后果,以及改变僵化的思维方式等等。
(二)金融监管决策时间的双重效应分析主流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效率来自于自由竞争,是自由竞争创造出的更多的可能性促进了资本的积累、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工业革命的产生,从而促进了经济效率。但是,自由竞争创造出的可能性在扩大了生产可能性边界的同时也创造出了更多的市场风险,自由竞争是市场风险的催化剂。用双系统决策模型可以解释这一观点。金融市场自由竞争程度加大使金融市场变化速度加快,市场参与者在时间压迫的情境下会更多地凭直觉也就是系统1做出决策。根据上述金融市场参与者决策分析可知,系统1这种决策机制最终导致自由竞争的游戏规则不具有自我约束功能,金融市场只能在市场参与者很少有自我意识的决策过程中自发地进行调整,最终金融市场以金融危机的方式让市场参与者意识和察觉到自己决策的错误。反之,如果自由竞争程度减小,那么金融市场的变化速度也会减慢,这就给市场参与者充分的时间进行思考,市场参与者就会更多地启动系统2,其结果是市场参与者能更理性地应对不确定性的金融市场。因此,自由竞争程度是市场参与者选择不同决策系统的重要条件,而市场参与者选择不同的决策系统又是影响金融风险的重要因素。根据上面金融监管者决策分析的结果,如果在金融监管中增加金融监管者决策的时间,那么就会产生金融监管的双重正效应,不仅能使金融监管者更多地启动系统2进行更理性的决策,还能够减缓金融市场自由竞争的程度,使市场参与者有更多的时间启动系统2进行更理性的决策。事实上,对市场安全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市场参与者的决策,金融监管中增加金融监管者决策的时间归根结底是给市场参与者更多的决策时间,只有得到市场参与者的积极配合,才能更为安全和有效地控制千变万化的金融市场风险。反之,如果金融监管中不考虑决策时间这一因素,那么就会产生金融监管的双重负效应,一方面金融监管者会更多地启动系统1进行非理性决策,另一方面使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更为激烈,市场参与者不得不更多地启动系统1进行非理性决策,最终金融市场会变得更为复杂,风险不断加大。
四、关于金融监管决策时间的建议
金融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在做决策时唯有更多地启动系统2,才能更理性地应对充满不确定性的金融市场的瞬息万变,这就要求给予金融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更多的决策时间。因此,金融监管应当以积极地帮助市场参与者理性决策为宗旨,在金融监管的原则中应当加入决策时间这一重要参数,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宏微观审慎监管、对系统性风险的识别和判断、逆周期的宏观监管等都应当充分地考虑到决策时间这个重要参数。金融危机具有周期性特征,资产价格波动又存在顺周期效应,这就给金融监管提出了难题。如果不充分地考虑决策时间这个重要参数,那么在实际操作中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因非理性决策而导致的金融风险将会危及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然而,风险和效率是对称的,降低自由竞争程度既会降低金融风险,也会降低经济效率。因此,金融监管改革中所规定的决策时间应该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要保证整个社会所需要的经济效率。
关键词:金融环境;银行监管;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业风险的外部监督与管理,随着金融全球化、网络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金融风险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视。然而,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与方法面临巨大的挑战,有待不断的、有效地改革创新。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3个层次的立体监管体系。我国目前显存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不到位,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控制失位,在整个金融行业内部缺乏行业自律能力。
1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
在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就在于风险分散,当然这也往往导致一些更突出的问题出现,比如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不足,新兴的网络金融等诸多问题的挑战。
1.1 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空间,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也使金融监管不能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
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而他们的监管部门分别是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曾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尤其是在防范金融风险、肃清金融业的“三乱”问题上起到了很有效的作用。从长远来看这种分业监管的体制不会长久,它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分业监管成本高,效率低;限制了行业的发展空间;从国际大形势来看,国内的监管体质不符合国际金融业的大环境要求。因此必须改变目前的这个分业监管的局面,清除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障碍,着力推进经济发展。
1.2 监管目标不够明确,监管措施不力。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需要借助货币政策调节货币的供应量,货币政策调节的是宏观目标。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随着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系列金融法规相继颁布实施,这些法律法规都已经预示着我国金融业已经进入法治时代。当然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在网络金融或一些新兴领域内金融法规还存在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往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较大挑战。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1.3 金融监管内容重点不突出,监管内容不全面。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手段落后。我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偏重于合规性监管,忽视了风险性监管。人民银行对各个商业银行监管仅仅局限于存贷款、来往结算和卡业务,不能对银行的所有金融业务进行统一的监管,监管制度和手段落后,存在着监管盲区,这就导致各个地方、各个商业银行各自为政,业务开展标准不一,甚至出现挪用公共资金现象,以上这些问题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各个商业银行中,必须及时解决,否则我们将会面对更大的金融风险。
1.4 监管措施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存在矛盾。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标都是建立在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上,而我们各个地方政府往往只是从当地经济角度出发,寻求地方银行的最大支持,地方政府希望银行多开绿灯,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建设,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的政策就出现了矛盾,使国家的一些金融政策下行到地方之后难以得到很好地执行,从某种程度上弱化了金融监管效应。
1.5 金融监管方式过分依赖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监管手段陈旧。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现场监管的方式太陈旧、落后,时效性很差,尽管近两年也实行了非现场监管,但是由于科技含量低,没有有效的实现监管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导致了成本高、效率低下的现象。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监管经验不足,对于应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退出市场这一问题,不能做到有效的处理,缺乏成熟经验,还有就是针对新的金融形势,诸多法律制度建设滞后,跟不上形势需要。
1.6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功能差。金融机构能够稳步经营发展的前提是要具备有效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规避金融风险和危机处置的根本性保障。近些年银行案件频发的根本原因就是制度和管理执行力的缺失,在某些管理层面上制度空白,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不能有效的处理。银行内部的控制管理失位,在经营理念、内部审计、管理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问题。银行内部权力过分集中,产生了一系列不正常的利益链条,这个链条就导致基层银行管理混乱,惟利是图的粗放经营的局面,这些原因都导致了银行案件的频发,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步发展。
1.7 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
关键词:美国;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市场化;政府干预
针对2008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讨论热点之一为“新的监管模式是否增加了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这一热点实质切合了对中国国内金融监管理论界原有的“中国政府金融监管过度论”之诟病的再次思考。结合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缘起和理念变化,在新一轮金融局势下从中国金融发展实践再次思考政府金融监管定位和金融监管是否应该市场化问题,应对转型期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有所裨益。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相关分析
1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缘起
——忽略的葛兰里奇警告体现对政府干预作用漠视
2008年的金融风暴使我们看到,美国原有的“双重多头”金融监管模式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因此,普遍认为正是这些监管重叠和调控失灵缺陷的暴露直接引发了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机。
然而回溯美国金融风暴缘何祸起,我们更应深层次的关注到,与效率优先的美国金融监管机制的相对应的是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典型自由市场经济思想和主张,他们认为,“政府干预往往会带来问题,而不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只有在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威胁了太多无辜的旁观者的那些危机时期里,监管才是必要的”,他们认为,监管往往或总是会妨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也就是说,究其更深入的原因,过度相信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相信任何从事放贷的金融机构都有能力控制他们的风险这一理念对美国金融风暴祸起至关重要。
曾经被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忽略的葛兰里奇警告就是最好的例证。早在2000年,美国经济学家、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委员爱德华·葛兰里奇(EdwardM.Gramlich)就已经向当时的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指出了快速增长的居民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可能造成的风险,希望美国有关监管当局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其在2002年、2004年和2007年也曾多次拉响警报,并且明确揭示出美国金融监管存在着严重的空白和失控问题。然而非常遗憾的是,他的警告并没到美国主要货币和监管当局高层的重视。究其原因,因素很多,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正是上述提到的漠视政府干预作用的典型自由市场经济思想作祟。
因此,与其说普遍认为美国监管重叠和空白之结构性缺点是危机的祸根和金融监管改革的动因,隐藏在这种结构性缺点之后的政府干预缺失更应是危机深层次的缺陷。就连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也不得不承认:“我原来想当然地认为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自利性(交易的另一方为自身利益将严格把关,形成金融业内互相监管的机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资产安全。现在看来错了,必须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统一监管力度。”
2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理念变化
——呼吁调整政府干预具体方式并要求加深力度
正如格林斯潘所说,“必须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统一监管力度”,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动向的确反映了美国监管者对于市场和政府关系的不断反思,并明显地建议调整政府干预的具体方式和加深力度。从未雨绸缪角度来看,华尔街金融风暴不但证明了政府应当对处于危机中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干预和救助,实际也证明了为预防危机,一国的金融监管中适度的政府干预是绝对需要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和“政府干预论”的差异主要不体现在要不要政府干预,而在于干预“度”的把握,在于干预的“范围、手段和方式”等方面。而度的判断离不开具体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和监管需求。回顾美国1929年金融大崩溃以来的金融监管演变可见,伴随着经济的起伏,先后经历了“自由放任—加强管制—融创新—加强监管—放松监管”等多次转折。此次呼吁加强监管也是这样的规律使然。而对于中国的政府金融监管是否适度性的思考也应从中国具体的金融市场发展和监管需求出发。二、中国金融监管政府干预适度性分析
1金融监管价值滞后于金融运行价值,中国当前金融运行态势决定,目前金融监管应当以金融安全为首要的价值目标
从过度论者的理由不难看出,其重点在于强调中国金融体制及金融监管体制限制自由竞争、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安全和效率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主要从中国金融运行价值角度出发作出判断,但实际上,同一时段,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具体价值观的具象内容是不同的:金融运行主要体现人和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具体行为及其效果,其效果和价值观的判断往往具有自利性和缺乏系统性;而金融监管是通过法律授权对金融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是对某种偏离既定规则的行为实施的某种干预,其侧重于对行为的评价,因此,其效果和价值观的判断具有滞后性但相对较宏观;因此,金融监管的价值观必须随金融运行态势的效果而定,不能简单地附随于金融运行本身:即当金融运行态势处于金融安全时。金融监管主要体现为对竞争机制的维护,自由竞争成为主要乃至唯一的价值追求;随着风险的不断增加,当金融运行出现不安全的状况,金融监管则主要表现为对金融安全的追求,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权利,较大程度地赋予监管机关权力来实现金融的稳定;如果金融风险未能得到控制,出现严重的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金融崩溃、经济倒退、社会动荡,那么金融安全将成为唯一的价值追求。因此,金融监管的价值判断要滞后于金融运行价值判断并取决于金融运行的效果。
结合当前中国具体的金融运行态势,尽管中国金融改革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金融自由化并没有对中国金融安全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正如政府干预过度论者所担忧的一样,由于中国金融市场一些旧有的痼疾,其间蕴藏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觑,中国金融运行的安全基础还并不牢靠,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金融运行的后盾决定了其当前应以保障金融安全为首要价值。
如此看来,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着力保护国有金融机构是有其“苦衷”的,也是忍阵痛而顾大局之必须。
2金融监管市场化应以培育良好的金融市场化为前提,中国尚不具备该前提
当然,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本身并不值得提倡,完善的金融监管需要人为能动地提高先验性、事前性和灵活性,但这种效果单纯靠市场化是无法达到的,而且其效果提高需要一个阶段和过程。何况就中国的金融市场化而言,除了经济货币化比率,中国市场化程度的其他指标与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如在2000年,中国的金融化比重为229%,远低于同期美国(364%)、英国(356%)、日本(312%)等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也低于新加坡(319%)这样的新兴国际金融中心;另,在银行竞争格局中,国有商业银行垄断格局虽然在弱化,竞争因素在增强,但还未形成完全开放自由竞争的格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仍面临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还有待于提高,在中国资本项目的汇兑管理力度和对政策的掌握尺度上看,中国仍保持较为严格的管理。
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指出:“一个国家的金融制度越落后,一个开拓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就越大”,上述转轨体制背景下的金融市场运行,状况决定了中国金融系统自身不具备完备的自我稳定机制,因此,必须依靠政府的非经济力量予以干预,才能保证金融系统的平稳运行,否则有可能加大金融系统的累计性风险,陷入金融危机的困境,这也违背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
3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目前,还不能有效解决中国市场失灵问题,凸显政府监管的优势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