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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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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函

第1篇:反担保函范文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德律风: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德律风: 邮政编码: 传真:

借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德律风: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乐意为甲、乙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凭据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币种)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关照后 个业务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排除而免去。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打消,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关照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举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排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经典诗句 付出违约金。给乙方形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补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第2篇:反担保函范文

反担保合同范本一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反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鉴于担保人与 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署的《担保协议书》,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鉴于担保人与 银行 分行 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将签订的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保 ,(以下简称“保证合同”),担保人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将签订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借 ,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此,反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同意并确认以反担保保证人的身份自愿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现与担保人签订以担保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的反担保保证合同。

第一条 反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反担保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1.2 反担保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1.3 反担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担保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反担保人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4 反担保人清楚地知道担保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并充分知晓担保协议、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其相关附属合同的条款。

1.5 反担保人愿意以拥有的全部资产(不分区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6 反担保人签署本合同已经过反担保人公司之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并签署了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若反担保人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反担保人负责,反担保人不得以此为由对抗本合同项下责任的承担。

第二条 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2.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2.1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不超过 (币种)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2.12 担保人依据担保协议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担保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证方式

3.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对借款人应向担保人支付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 在反担保人承担全额担保之情况下,如还有其他反担保人的,各反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范围

4.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以及担保人代借款人偿还上述款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5.1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1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之次日起两年。

5.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2.12项下债权的保证期间:自担保协议约定的支付担保费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6.1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借款合同向贷款人

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在担保人代借款人向贷款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款项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向担保人清偿该等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等,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2 反担保人同意并确认,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按担保协议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用,在收到担保人通知后五天内,反担保人无条件代借款人向担保人清偿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及其它费用,不得有任何异议,该等款项视为反担保人对担保人之欠款。

6.3 根据担保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合法性。

6.4 接受担保人每半年对反担保人进行的担保资格审查,以及定期对反担保人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6.5 对担保人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担保人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若反担保人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6.6 反担保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担保人:

6.6.1 反担保人发生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人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6.6.2 与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6.6.3 反担保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6.6.4 反担保人出现或即将出现被解散、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担保人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及其他法律纠纷;

6.6.5 其他可能影响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6.7 反担保人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担保人,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担保人审查后认为不影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并且书面同意之后,反担保人才能付诸实施:

6.7.1 反担保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托管;

6.7.2 反担保人实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 借款人以任何形式减少注册资本、改组或重组、改制、进行产权或股权转让、重大产权或股权变动和资产、债权、债务转让等事项;

6.7.4 反担保人自行解散、撤销、转产、清盘、歇业;

6.7.5 反担保人转让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6.7.6 其他需要担保人书面同意的事项。

6.8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6.9 在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或担保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0 在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定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之后发生主债权人变更之情况(即贷款人发生变更),只要不增加主债权金额,反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11 在反担保保证合同有效期内,反担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应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

6.1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是反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以及向第三人转让债务而有任何改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第一条“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作出虚假陈述和声明,导致本合同无效或其他后果,给担保人造成损失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7.2 若反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超过约定还款时间的,每延长一日还款,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支付相当于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3 若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反担保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反担保人应向担保人赔偿借款合同项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协议项下全部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 反担保人无担保人主体资格或法律规定不允许反担保人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

7.3.2 反担保人的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

7.3.3 其他因反担保人过错造成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

7.4 若反担保人违反本反担保保证合同6.7项的规定,担保人有权采取相应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手段)制止反担保人实施相关行为。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8.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经反担保人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和其他应付费用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8.2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独立于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无效,反担保人仍应按本反担保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应继续有效,并不得撤销,直至借款人全部缴付和清偿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所有款项、利息、费用及支出等。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法规,若因本反担保保证合同引起纠纷,须向担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合同文本

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担保人与反担保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担 保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反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反担保合同范本二___银行:

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于____年__月__日就____项目签订之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第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年__月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万____的第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4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本担保书正本一式4份,贵行执2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一份。

担保人名称:

(法人公章)

签发人:

职务:

签发日期:

第3篇:反担保函范文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拟向_________(供货人或出租人)购入(或租赁)____________,同时按照《____________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出具不可撤销的保函。为此,委托人、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委托人向_________购入(租赁)_________用于_________,期限_________天,贷款(租金)每月(日)按______%(‰)偿付(交付),由受托银行出具以_________为受益人,担保金额_________元的有(或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按以下要求在受托银行存入保证金,用于保函项下的专项支付资金: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存入_________元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提交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的受益人为_________(受托银行),担保额度为_________元的反担保函。委托人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租金)由受托银行代为支付时,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代委托人偿付受托银行所垫资金。(反担保函应于本协议生效前提供)

受托银行出具保函之前,委托人以可转让的自有资产____________元(其中国库券__________元,金融债券____________元,企业债券___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委托人不能按期偿付受托银行垫付的资金时,受托银行有权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保函有效期内,受益人凭保函和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有权要求受托银行从委托人存款中支付贷款(租金),受托银行审查无误后通知委托人并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划付。保证金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帐户支付。

六、受托银行代付货款(租金)后,享有此债务追偿权,委托人予以承认,并承担垫付款项的利息。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的_________日内,归还受托行垫付款项及利息。

七、受托银行代垫款项,按建设银行其它贷款计收利息,超过_________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_________%利息。

八、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关经济合同事宜如发生变更,委托人应事先通知受托银行,在得到受托银行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

九、委托人应按保函额度的_____‰的费率按年向受托银行支付担保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于每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次交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必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

第4篇:反担保函范文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与_________(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_________(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或工程款)____________元。为此,委托人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向_________(受托银行)申请预收款退款担保。委托人与受托银行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受托银行出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保函,受益人为_______________,担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保函自受益人接受之日起生效,截止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委托人应将预收款项存入受托银行,并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督。

四、受托银行出具保函前,委托人应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_________(第三方反担保人)提供以受托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或以可转让的有资产价值_________元)抵押给受托银行,并向受托银行提供反担保函(或与受托银行签定抵押协议)。

五、受益人凭保函、证明其与委托人债务关系的文件及委托人将预收款项用于合同规定之外的用途的证明,要求受托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受托银行经审查无误后,应首先从委托人结算保证金帐户划付。结算保证金帐户不足支付的,可从委托人其他存款帐户划付。委托人存款不足支付的,由受托银行垫付。

六、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向委托人追偿。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银行通知后30日内,归还垫付资金。受托银行对垫付资金按建设银行其他贷款计收利息。超过30日不还,按逾期贷款加收20%利息。

七、受托银行垫付资金后,有权要求第三方反担保人代委托人归还垫付资金及利息(或将抵押财产折价或变卖,并从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八、委托人应按受托银行担保金额度的_______‰按年交付担保费用,并于每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纳。

九、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双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银行各执一份。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及本协议的解除须经双方同意。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办理。

委托人(公章):_____________受托银行(公章):___________

第5篇:反担保函范文

银行反担保合同范文一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

根据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2、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甲乙双方签章后,该合同即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银行反担保合同范文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甲方就工程项目与乙方签订了编号为的《委托保证合同》甲方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本合同为《委托保证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条反担保保证金

1.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签定后3日内以交付保证金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金按保函担保金额的5%交存,共计人民币元(¥)。

2.该保证金在甲方履行完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号为,下称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且乙方保函责任解除前由乙方监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支配或退还该笔款项。(那我保证金按这句话就是不能退了吗?)

3.若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乙方无需经过甲方同意,有权直接将保证金用于履行保证责任、支付保函受益人提出的损失赔偿、违约金或赔偿乙方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甲方对此不提出异议。

在乙方使用保证金承担保证责任及支付有关费用后,保证金达不到本条第1项规定比例的,乙方向甲方发出《补足保证金通知书》,甲方应于收到通知后三日内补足保证金。逾期补足保证金,逾期每日按保证金总额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本项第1款赔偿及费用,乙方将向甲方发出《追偿通知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内应将不足部分款项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并补足保证金。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及保证金,逾期每日按应支付款项及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金的返还

1.在保证期间,甲方如实履行完毕主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以及保函规定的义务,未引起索赔的,则在乙方保证责任解除且甲方将保函原件退还乙方并提交齐全退保资料之日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反担保保证金退还甲方。保证金在乙方存放期间,不计收利息。

2.若甲方行为导致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并且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反担保保证金尚有余额的,保证期限届满,保函失效后,乙方按以上程序将保证金余额退还甲方。

3.甲方退还保函时须提交以下资料:(1)保函原件;(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3)甲方开给乙方的保证金资金往来的财务凭证原件。

第三条其他反担保措施

甲方除向乙方交存保证金外,向乙方提供以下第1项反但保。

1.由项目负责人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人反担保书》(附后)。

2.由第三方法人单位为甲方在委托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下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出具《第三方法人反担保书》(附后)。

3.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或质押反担保合同。

4、甲方若出现重大违约违法或财务恶化情形,乙方可向甲方要求调高担保费率,并可要求甲方增加反担保保证金或提供其它新的反担保,甲方应予提供。

第四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承诺其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无任何虚假陈述;甲方承诺其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出具本项反担保。

2、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前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甲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经济合同项下发生的甲方违约事项;

(2)发生与甲方或甲方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或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恶化情形;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解除之前,甲方出现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变更、合并、分立、破产、清算、改制、公章废止或启用、重要资产转让或向第三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等情形的;

(4)甲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仲裁或被采取诉讼保全、执行措施;(5)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3、甲方承诺其在本合同中提供的通信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等均为有效联系方式,乙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邮寄、传真出的文件,均应视为有效送达。上述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在变更之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如未及时通知,乙方依据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邮件、传真应视为有效送达。

第五条保后监管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将本项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主要进场施工机械、设备等施工资料提供一套原件给乙方,以备乙方保后监管之用;

2、甲方在开工后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度报表、已完工程量及下个月施工计划报送给乙方;施工中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工期顺延、工期延误、停工、质量问题、安全事故、不可抗力情形、被业主或行政部门处罚、通报、责令整改等事项,均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出现工程款被拖欠、索赔及反索赔、工期顺延、签证困难等情形,甲方同意乙方委派的专业人员协助处理。

3、在乙方保证责任未终止前,为预防和控制风险,乙方有权向甲方公司及项目部任何职员和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施工情况及财务情况,甲方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应给予支持和配合,真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乙方有权参与或采取以下监管措施,甲方同意予以支持和协助,并无异议:

(1)乙方有权参加甲方的工程例会、图纸会审、监理会议等工程会议,可参与或旁站中间验收、隐蔽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重要事项。

(2)乙方有权向本项目项目经理部成员及施工负责人、现场人员了解工程情况,调阅、复制有关书面资料、取样检测;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公司运营及财务情况,有权调阅、复制公司及项目部的财务报表、有关财务凭证、工资花名册、材料供应支付情况及合同文件。甲方公司及项目部应给予协助和配合。

(3)如因甲方管理不善,致使本项目施工出现重大困难、财务亏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施工负责人脱逃、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材料款、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工、调查等重大事项,甲方应在事件发生后三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可采取接管项目、派驻技术人员、更换施工队伍等措施以避免事态及损失扩大。

5、本工程如有转包、分包(含劳务分包)、内部承包、与第三人合作施工、班组承包等情形,甲方应在上述施工关系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乙方并将有关书面合同文件复制一份送乙方备案。本工程如有变更项目经理及项目部成员、施工负责人、与业主补充施工协议等重大事项,均应在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备案相关文件。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逾期缴付《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费和本合同约定的反担保保证金,逾期每日按欠付款项(保费或保证金)的2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的,每发生一次违约行为,均应按出具保函担保金额的2%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与解除

1、本合同须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3、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撤销或解除合同。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所指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追偿时所发生的费用、乙方人员的交通差旅费、查档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拍卖佣金、有关中介费等各项费用。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授权人)

年月日年月日

银行反担保合同范文三

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担保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丙方与甲方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以及甲方与 银行 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约定,甲方为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现乙方以其共同所有的或个别所有的、现在所有的及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保证反担保范围

乙方愿意根据《保证合同》和《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向甲方进行反担保,并履行反担保责任:

根据《保证合同》以及《委托保证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在丙方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乙方必须立即足额向甲方偿付:丙方未清偿贷款人的全部款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逾期担保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垫付的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及审计评估费等)。

第二条:反担保保证方式

1、如乙方为多人,则乙方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具有独立性及完整性,不受其他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3、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借款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本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乙方和物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现担保权时,甲方可以请求乙方先行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甲方也可以请求乙方先对物的担保范围外的余额承担保证责任,然后再在物的担保变现后尚不能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反担保保证期间

反担保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还清全部款项时止。

第四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1、本合同为《保证合同》的从合同,但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保证合同》有效与否的影响。即使在《保证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保证行为仍然有效。

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自然灾害等)而受影响。

第五条: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

1、乙方清楚地知道丙方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2、乙方对本合同及所担保的《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3、乙方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

4、反担保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对甲方的授权

一、乙方在反担保债务未全部清偿之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对其有关经济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在保证期间出现下列任一事项时,乙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与乙方或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3、乙方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4、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未履行完毕之前,乙方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担保;

5、乙方出现或即将出现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

6、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乙方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之前,必须书面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1、乙方进行对外投资或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2、乙方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3、其他需要乙方书面同意的事项。

五、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

六、乙方在此授权甲方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时候,代表乙方全权处理其到期债权的追偿和追索事宜,由此得到的款项优先清偿乙方的反担保债务。

第七条: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乙方不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条款。

二、违约处理

违约发生后,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违约;

2、有权从乙方的任何帐户中扣收其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如果帐户中款项的货币币种与借款货币币种不同,则甲方有权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借款币种清偿反担保债务;

3、甲方有权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丙方出现担保合同所列任一违约情形时,甲方也有权对乙方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第八条:权利的保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延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者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者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的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通知

如乙方变更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上述地址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

通知必须使用中文。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释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词句、有关条款、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乙方为多人而只有部分人签章,该合同仍即时对其生效。

第十三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补充条款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签字)

乙方:

(签字);

丙方: (公章)

第6篇:反担保函范文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保函的法律效力:

第7篇:反担保函范文

【论文摘要】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具有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建设过程中不可控因素较多,因此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都面临着较大的风险。银行保函作为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重要形式,有效地保证了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文主要探讨对外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常见的保函,以及承包商应如何加强保函管理,以维护自身利益。 

保函是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以款项支付为手段,并由担保人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付款责任的书面信誉承诺。对担保人来说是一种或有负债,担保人将凭借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责任,其目的是使商业合同的另一方获得一种保证,以消除其对商业合同的一方是否履约的疑虑,促使商业活动顺利进行。

一、对外承包工程涉及的银行保函介绍

(一)常用的保函类型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常用的保函类型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保(滞留)金保函。

1.投标保函,是开立银行受投标人的委托,给招标人出具的保证投标人从事正当投标活动的书面保证。投标保函的金额一般是项目标价的1%~5%。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投标日起90天~120天,投标保函的申请人是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受益人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投标人向担保银行申请投标保函时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和准予参加投标通知书,经银行审查有关资料后开具投标保函,随同投标书由投标人一并递交招标人。开标后,中标者保函即时生效,未中标者的保函由招标人及时退还投标人。

投标保函的担保银行主要担保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负责给予偿付:(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无故撤销其投标。(2)中标后,投标人未能同招标人签订合同。(3)中标后,投标人不能提供履约的保证文件。

保函的索赔条款,一般规定担保银行在收到招标人的首次索赔文件时应立即偿付保函上的担保金额。在索赔通知上,招标人必须说明索赔理由及情况,但无需要求证实。在担保银行和投标人之间的合同上应加以列明,以便分清责任。

2.履约保函,主要是保证承包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即工程项目合同签署后,项目发包人为制约承包商履行合同,而要求承包商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它担保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其义务,否则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给发包人。一般在合同文件签订之后若干期限内开出。工程项目承包商申请履约保函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其附件。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各地区差距很大,一般规定为合同金额的10%。由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向担保银行发出索赔书面通知(可要求附违约证明)后,担保银行应立即支付违约金。但在保函中必须明确,其赔偿的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保函担保金额。履约保函必须明确保函有效期,即保函开出日及终止日,保函终止日一般为工程完工验收或比其更长的一段时间,应按工程的具体情况决定,超过保函的终止日履约保函即失效。由于履约保函保证期限较长,保证范围广,承包商违约的原因也很多,因此期间隐藏的风险也较大,应引起管理者的足够重视。

3.预付款保函,根据国际工程的惯例,发包人一般被要求支付给承包商(承包商)一定金额的预付款,即承包商要求项目发包人预付一定金额的工程款,反过来,发包人为确保承包商在收了预付款不履行合同时,能够收回预付款及其发生的利息,要求承包商必须提供银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担保承包商履行与发包人所签的合同条款,企业一旦违约,担保银行将负责退回预付款项和应计的利息。在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和发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时,就相应确认了银行保函的基本格式和条款,发包人收到银行保函后,才将预付款汇给项目承包商,承包商申请办理的预付款保函所需提供的资料同履约保函一致。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一般是合同金额的15%,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与预付款等额,如因不能履行合同而退回预付款时应计利息要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并在预付款保函的银行责任条款中写明。在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时,银行只要发包人提出要求退回预付款的书面通知,银行就在承诺的有效期内保证退款,包括应计的利息。

工程项目的预付款保函转化为应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根据合同条款的不同要求,主要有3种方式:(1)按工程进度平均扣减;(2)按工程进度加速扣减;(3)集中扣减。工程项目的预付款是随着工程的进展逐步转化为承包商所应得的工程款的一部分,因此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是收到预付款生效,预付款全部转化为工程款时保函失效。当发包人扣回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发包人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的消除保函风险。

4.质保金保函,主要是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进行保修,是指承包商向银行申请开出的以工程业主为受益人的保函,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果承包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承包商将把这部分留置款项退回给工程业主,质保金保函也称“滞留金保函”、“预留金保函”、“留置金保函”、“尾款保函”。

在对外工程承包中,工程业主一般保留5%~10%的工程款作为预留金,待工程维修期满而又无缺陷时再支付给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需要业主支付全额而不扣质保金时,应提交银行开立的质保金保函,保证在工程保用期满时,如果收到业主关于工程有缺陷的书面通知时,银行负责归还质保金。

(二)保函的开立方式

保函的开立方式,主要有直开、转开、直开后加保、加签和背签等几种。

1.直开。直开的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申请,直接向受益方开立的保函,凭此保函直接向受益方承担担保责任和义务。直开保函就其传递方来说,又可分为两种:(1)担保银行直接将保函交给受益方,或由委托方将保函直接交给收益方。(2)担保银行开立保函后,不直接递交,而是转请另外一家银行转递给收益方。在转交的方式中,代为转递的银行,称为转递行或通知行,其所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核实保函的真伪和及时将保函转递给收益人,无其他责任和义务。

2.转开。转开的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收益人所在国的习惯做法,以提供反担保的形式委托受益人所在地银行代为开立保函,并由受托的银行向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这种转开保函的方式又可称为“连环担保”。

转开的保函真正的担保人是受益人所在地受托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而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只是处在反担保的地位,其出具的担保以办理转开保函的银行为受益人,受托银行根据反担保人的反担保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与其构成一种担保合同关系。

3.加保、加签和背签,亚非地区某些国家习惯做法,还要求外国银行直开的保函必须经受益人所在国银行加签或背签才能接受。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同,对保函加保、加签和背签的理解和实施这些行为的银行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有些国家采取这些做法的目的,仅是要求对外国银行开立保函的真伪进行核实。加保、加签和背签的银行对保函实际上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也不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赔申请。它们并不成为保函实际当事人,仅仅起到转递行的作用。但也有些国家认为对保函加保,实际上是加保银行在保函中加具保兑,如果实施过程中申请人违约,或受益人完成的合同义务得不到补偿,这些加保的银行也将负有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责任,因此,这些银行也应作为保函的实施当事人。

(三)保函保证金及保函手续费

1.企业开立保函,一般情况要在担保银行存入保函金额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部分存款在保函有效期内不得动用,只有在担保责任解除,保函退回后才能动用。担保银行对信用较好的企业要求可适当放宽,也可以同意用不动产做抵押。很多信用好的企业采用免担保的形式开立保函,银行可给予一定额度的免担保授信。企业也应积极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使用授信额度开立保函,无需存入保证金。如果未取得银行保函的授信额度,必须存入一定比例保证金的,可以将保函保证金转成定期存款,以取得利息收入,减少由于抵押保证金带来的损失。

2.担保银行根据开立的保函金额按季度收取保函手续费。保函手续费费率各地不一,应按当地银行的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国内银行保函费按季度计取,费率为1‰~1.5‰;国外开立银行保函,保函费用按季1‰~2‰,国内外的保函手续费基本相当,只是保函转开时,还有保函转开手续费。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时掌握保函金额的变动,调减手续费。譬如,投标保函,开标后要及时结清,中标项目应把投标保函及时转换为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及时掌握保函终止期。预付款保函在每次扣减后,由于已减少了保函金额,从而应相应减少手续费支出。

二、有关保函的会计处理及管理

(一)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

1.开立保函前,向银行存入保证金的账务处理,按存入银行的金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保函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保证金收回或减少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对于存入的保证金,可以根据时间的长短,将该笔资金转存为定期,获取部分利息收入,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占用资金带来的损失,对于收到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3.待银行划转保函手续费时,由银行列支的保函手续费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保函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4.如果保函保证金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或用固定资产抵押或使用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应在资产负债表附注中披露。对于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应尽量争取银行授信额度中免担保的银行保函份额,以减少保函保证金对资金的大量占用,增加企业的效益。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保函的管理

在国外工程承包中,开具银行保函是工程企业在承包工程时的日常工作。为防范和减少银行保函中的风险和损失,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特别加强银行保函管理。

1.建立保函台账,加强保函全过程管理

随着我国国外重大工程项目承包不断增多,公司的保函业务无论从数量还是金额都有了质的变化,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台账非常必要,保函的台账内容至少包括保函的要素以及保函的类型。从目前情况看,企业保函管理部门要加强保函的内部审批、银行申请、开具、跟踪、延期、撤销等全过程管理。特别是预付款保函跟踪管理尤为重要,预付款保函是一种责任递减保函。当已完工程进度累计达到起扣点时,业主会在以后的每次中期付款时按一定比例回扣预付款,相对应预付款保函保证金额也应相应减少,所以承包商应及时向银行提供业主已扣回的预付款金额的有关证明文件,银行将据此核减相应金额,并将核减后的保证金额通知受益人。当业主单位回扣完全部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及时催促业主退回预付款保函,以便及时合理地消除保函风险。

2.建立保函清查制度,加强项目投(议)标许可证管理

定期核对保函保证金余额,并及时办理保函到期或延期的相关手续。一般来说,超过保函有效期,即认为保函已自动失效。但在有些情况下,如果保函到期却未及时到银行办理撤销手续,这时的保函仍然承担着被索赔的风险,而且银行还将继续收取相应的担保费用。因此,承包商必须高度重视到期保函的注销,把工程项目的进展与保函管理密切联系起来,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保函,如保函到期后正本的退回,取得业主的免责申明等来进行保函的注销工作。

对于对外承包合同签约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是境内开立项目保函要件之一,可见申请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工作十分重要。

3.加强风险防范意识,给高风险国家的保函投保

在国际承包工程中,个别保函受益人尤其是私营业主利用保函进行恶意欺诈的事例屡有发生,所以作为现代施工企业,必须对保函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此种情况,如业主无故或借故向银行凭保函提款时,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但由于诉讼费时费力,承包商应事前采取防范措施,学会识别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

一般来说,保函应以开具保函的银行所在国法律来约束和解释。但受益人往往要求按其本国的法律约束和解释。为此,如果双方有争议,又互不让步,可以按国际商法或第三国法律解释。对于确定的高风险国家,保函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就保函风险投保,并将保险费计入报价中(通常在大型项目投标中用)。从2011年2月16日起,我国有规模的组织了从利比亚撤出人员35 000余人,利比亚在建项目损失数以万计。部分业主已向我国进行索赔,如果办理了保函风险投保的公司,损失将大大减少。

4.降低保函费用,加强银企关系,适时选择在境外银行开立保函

保函业务的增加必然增大企业的财务成本和风险。开具保函首先要动用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或者企业以自有资金向银行提供担保,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的流动。另外,企业开具保函要按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交纳费用,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于受专业所限及经济安全性的影响,银行一般不愿卷入业主和承包商的纷争之中,所以银行在开立保函的过程中倾向于使用无连带责任的保函,即见索即付。且在银行出具保函后,承包商还要与银行签订反担保协议,以确保银行支付保函索赔金额所发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从表面上看,保函是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约定,实际上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被保证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发生保函索赔事件,银行作为中间人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因此承包商应力求得到银行的支持和配合,以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适时选择境外银行开立保函可以降低保函费用。由于项目在境外,既可以节约保函出具的时间,也省去了中间转开费用,是保函业务新的发展模式。

最后,在出具保函之前,应尽量选择有条件保函,为合理解决索赔赢得时间;应注意保函期限和界定,既要满足合同需要,又要尽量缩短保证期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研究条款,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识别和预警,防止保函索赔事件的发生;企业财务及经营人员应密切配合,及时办理预付款保函的减值手续;加强与保函出具行的业务沟通和联络,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等;在工程交工期间应及时以保留金保函取代履约保函;对须延期保函应及时办理延期以减少被业主索赔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庆帆,张庆勇.浅谈承包商的工程保函管理[j].施工企业管理,2003(8).

第8篇:反担保函范文

在国际土木工程承包合同中,保函其实是一个由投保人、担保人、受益人三方介入的协议。保函由投保人(承包商)提出申请,请求担保人(银行、保险公司等担保机构)作为中间人,向受益人(业主)做出担保。如果投保人违约,担保人将直接介入,向受益人履行保函中承诺的合同义务。同时,担保人和投保人之间也有他们自己的协议或约定,投保人以某种方式受到担保人的制约或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其形式可以下图表示:

为便于理解,本文以履约保函为例来进行分析。履约保函的受益人就是业主,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要求承包商对其履约能力进行担保。为了得到承包合同,承包商(投保人)向银行或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请求他们向业主出具保函,担保其履约能力。但担保是有风险的,担保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提出对承包商的某种制约力或要求承包商提供反担保。

从一般意义上讲,履约保函实际上代表了广义上的担保(Performance Security)。 如果履约保函是由银行开具的,则称为银行担保(Bank Guarantee);如果由保险公司开出,则称为履约保函(Performance Bond);如果由某公司的母公司出面向业主担保,又称为母公司担保(Parent Company Guarantee)。

二、保函的种类

保函的种类有很多,与国际土木工程承包有关的保函有以下几种:

1.投标保函

其作用是使投标人的标价具有严肃性,投标一旦中标,须与业主进一步商谈签定履约协议并开出相应的履约保函。其额度一般为标价的2%左右,有效期一般是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相同或在此基础上增加28天。在向业主提交了履约保函并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后,业主将投标保函退还给投标人。但如果业主同意授标,可是投标人不同意,或者自行撤销其标书,或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具履约保函,则投标保函将被业主没收,以弥补业主授给第二个最低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履约保函

此保函是保证承包商将要按合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其有效期一般是从开工到完工,有的还要包括维护期。由于履约保函期限长,额度大,开保行或保险公司都会特别重视,因为一旦出现承包商履约不力或违约,开保行或保险公司必须先向业主兑现履约保函的金额,然后才能从承包商处得到回馈,担保人的风险比较大。履约保函的额度一般为合同价的10%,但也有例外,比如,某公司在中美洲承包的一私人投资的水电站工程,履约保函达到了合同价的100%,主要原因是业主对承包商的履约能力表示怀疑。

3.预付款保函

业主为帮助承包商启动工程,一般会提供一定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目是保证承包商会按合同条款要求按时按量地返还预付款。其有效期原则上应从收到款项之日起到最后一笔款返还给业主时结束;其担保额度应不小于任何时刻承包商待归还的预付款总额。由于预付款是分期分批以不同的金额返还,这就决定了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额度是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递减,承包商可以在适当时候通知担保行,通过及时地减少投保金额,以减少保函费用的支出。关于这个问题,在下面将详细论述。

4.关税保函

这种保函是为了保证承包商免税进口施工设备,在项目完工后按规定将设备再出口或者向当地海关纳税的保函。如果是承包商进口货物或设备,可以享受免税或税率优惠待遇,但在办理清关手续时免税证明还没有办妥,此时承包商也可以向海关出具关税保函,先办理清关手续,待免税证明办妥后再将保函换回。

5.维护期保函

此保函是为了保证承包商在完成工程并收到绝大部分工程款后,能在维护期内继续对由于施工材料或工艺水平造成的工程欠缺负责。有的工程合同中无此保函,而以合同价2.5%的保留金作抵押。

6.保留金保函

一般来讲,这是业主为了防止万一工程出现问题,其手中有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来制约承包商。一般的做法是业主在每期结算账单中扣10%作为保留金,直到达到合同总价的5%为止。

而承包商在工程执行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承包商往往尽一切努力与业主谈判,通过办理相应额度的保留金保函以换取业主及早释放保留金或不扣保留金,当然承包商要确认这样做的好处要大于提供保留金保函的费用支出,否则将失去意义。

不论上述哪种类型的保函,从保函的担保条件来看,它又可分为有条件保函和无条件保函。

(a)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Bond / On Default Bond)

此保函意味着在担保行向业主支付之前,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可以是承包商要承认其已违约并接受即将承担的责任,或者更简单地就是业主索要保函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银行。银行在审查业主未满足此保函兑付的条件之前,有权拒绝支付。从合同角度理解,这个保函仍是一个三方协议,符合保函的一般概念。

(b)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Bond/On Demand Bond)

从英文的字面理解,“On Demand”即只要业主提要求就必须兑付,而不需要满足任何条件,也不需要有任何证据显示承包商已违约。无条件保函等于向业主开出了一张现金支票,业主可以毫无原由地在任何时候提出兑付要求。因此这种保函无法从合同角度去理解,它已不再具备协议的基本特征。因此这种保函对业主十分有利,对承包商非常不利,所以,除预付款保函和保留金保函外,承包商均应尽可能与业主协商,开具有条件保函。

如果承包商开具的保函是无条件保函,承包商也要与担保行达成清楚明了的约定,即一旦业主通知银行要求兑付,担保行应同时立即通知承包商,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这一点特别重要,因为无条件保函中已注明,只要担保行收到业主的第一次兑付要求,无需问明原因,担保行必须立即支付,此期间时间非常短,如果承包商得到情报及时,可以通过法院阻止业主没收保函或者拖延一段时间,同时承包商可以寻求其他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一般来讲,银行愿意开具无条件保函,操作起来简单,又无责任。其风险在于兑付以后如何保证承包商能及时返还变现的款项。而保险公司由于其职业特点,则愿意开具有条件保函。

尽管保函多种多样,但归纳起来仍具有一些共同点:

一是任何保函都应有一个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即保函的有效期;二是保函都必须有明确的投标人、受益人;三是保函的金额和承诺条件必须是投保人、受益人和担保人三方都能接受的;

三、母公司保函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保函,尽管在国际土木工程承包中使用较少,但在其他对外经济活动中会遇到。在此做简单介绍。

如果一个公司(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合同,而该公司是一个大型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业主对该集团公司又比较信任,此时该公司应努力说服业主,以集团公司名义向业主开具保函,称为母公司保函。此种做法省去了使用其他担保人的麻烦,办理起来较简单,又可省去不少保函费用。对业主来说,此保函超出了一般保函的意义。因为一般保函均有明确的担保额度和有效期的限制,而母公司保函是母公司向业主开出,承包商又是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即使承包商违约,母公司也将不得不对业主负全部责任,不受保函的额度、有效期的限制。

概括起来讲,母公司保函与一般的保函比较,有如下区别:

一是两种保函均涉及到第三者,一般保函由担保行或保险公司担保;而母公司保函由集团公司为其子公司或分公司担保;

二是开具一般的保函,承包商必须支付担保单位的保函费用,并需要对担保单位出具某种方式的反担保,而母公司保函则不需要;

三是除了受承包商合同条款制约外,母公司保函没有任何限制;而一般的保函则受有效期和担保额度的限制。当然,如果这种一般保函是无条件保函,业主可以较容易地变现。

四、开具保函的方法和费用计算

1.开具保函的方法

简单地说,办理保函有两种办法,即转开和直开。转开就是承包商在国内向中国银行或其他中国国内银行提出办理保函的申请,再由中国银行通过一家业主批准的在当地注册的当地银行向业主开具保函;直开就是在中国或当地通过一家业主批准的银行直接向业主提供保函担保。承包商应尽可能地说服业主接受直开保函,直开可以通过中国银行,办理起来既方便可靠,还可以节约手续费。

2.开具保函的费用

保函的费用首先与开具保函的方法有关,即转开还是直开。一般情况下直开便宜,因为转开就必须向两家银行交纳手续费。

一旦开保函的方法定了,保函的费用将主要与担保额度、担保期限、开具保函的次数有关。

在各种保函中,预付款保函费用计算最为复杂,下面以预付款保函为例分析保函费用:

(1)担保额度

原则上讲,理想的情况是既要尽量多地得到和使用预付款,又要尽量减少担保额度和缩短担保期限,以减少保函成本。

预付款被扣还的部分不再为承包商所有,如果担保额仍然为当初开具的满额,将会出现多开少用的结果,即以100%的额度开具了保函,但由于业主的扣款导致承包商实际使用的预付款要少于担保额。故随着预付款的扣还,如何尽可能减少担保额成为必须要做的工作,否则,将无谓地增加成本支出。

(2)保函期限

从保函成本讲,保函期限愈短愈好,但从使用预付款来说又要愈长愈好。因此一般情况下,业主对承包商使用的预付款不计利息,故使用预付款的惟一成本支出将是担保费用,其数额相对利息来讲比较小,故预付款使用的愈长愈有益于项目的资金流动与平衡。

原则上讲,使用预付款就必须有相应的保函,因此在第一次开具时就一定要尽量争取准确,否则,担保期限长了会增加成本,短了将不得不再开具与待扣额度相适应的新保函,也会由于增加一次开具次数而增加费用。

(3)开具次数

保函的成本费用以保额为基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以时间(年)计价,约(0.5―1%)/年,另一部分以次数计价,约为(0.3―0.6%)/次。也就是说,每申请开具一次保函,银行就要收一次手续费(HANDLING FEE)。

假设:

第一次担保额度为F(预付款全部金额),

α=(0.5―1%),

β=(0.3―0.6%),

则保函第一年的成本支出为:

(α+β)×F

第二年的成本支出可能有两种情况:

(1)如果第二年仍然使用预付款全部金额F作为担保额度,则不必支付银行开具费用(HANDINGLING FEE),只支付年度费用,此时开具保函的成本为α×F。

(2)如果以未扣完的预付款金额S为新额度在第二年又重新开具了保函,年度费用和开具费用以新额度S为基础进行计价,成本支出成为:(α+β)×S

在确认用何种方法之前,要经过计算比较:

如果(α+β)×S小于α×F,则第二年初以S为担保额再开具新保函,较为经济。否则,第二年仍以F担保,而无须交纳再次开据保函的费用。

以后年度依此类推。

五、保函的退还

当保函到期后,承包商要及时向业主提出申请要求退还保函,必要时,承包商要亲自派人催办此事, 业主同意后会将保函直接退给开具保函的银行或退给承包商。承包商收到保函后要尽快将保函原件寄还开保行,办妥退还手续,以减少承包商和开保行的风险。

六、某公路项目保函担保情况应用实例

1.此工程涉及的保函

如前所述,保函的种类多种多样,但具体到此公路项目却只涉及到下列四种保函,见右表。

2.预付款保函的费用计算

针对这个公路项目,经仔细分析其执行过程中的保函情况,我们认为只有预付款保函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表中第1项投标保函已经在中标后失效,表中第四项的维护期保函在合同中无要求,与本工程无关,而是以保留金作为担保,而表中第2项履约保函也已按规定开好。因此,在项目的执行阶段,上述三种保函对此公路项目成本不再构成影响,故在此仅对惟一有变数而且保额最大的第3项预付款保函进行讨论,对影响其费用的三种因素具体分析如下(见下表):

开工初期,承包商收到了占合同额20%的全部预付款,计600万美元,并以100%的额度向业主提供了担保。合同中又规定,当工程进度累计达到25%后,业主开始按下述方式扣还预付款:

Pi={〔(A÷B)-25%〕÷(80%-25%)}× C

i =Pi-Pi-1

其中,

Pi为到某个账单为止的总扣款值

A为至本账单的累计结算额

B为合同总价

C为预付款总额

i为每个账单的净扣款值

Pi-1=到上次帐单为止的总扣款值

此公路项目关于预付款保函的合同条款规定:任何时候,保函的担保额只要不小于预付款的待扣金额的总数即可。

有了此合同依据,我们就可以争取减少预付款的担保额。

此公路项目的预付款保函由德意志银行开出,其年度费用(Guarrantee fee per annul)为0.5%/年;开具费用(Handling fee at flat)为0.5%/ 次。

现对1998年的担保额度通过计算作出比较,再决定是否以150万美元作为担保额度重新开具保函比较经济。经过计算得出以150万 美元作为担保额度重新开具预付款保函的费用为:

150×0.5%+150×0.5%=1.5万美元

而如果仍采用初期开具的保函以600万美元担保,其费用为3万美元。

故应减少原预付款保函额度,从600万美元降至150 万美元,项目组可以减少保函费用支出1.5万美元。

第9篇:反担保函范文

甲方___________(名称)与乙方_________(名称)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就_________项目签订之_________号合同(下称“合同”)。应甲方要求,贵行与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了第_________号担保契约,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开立了以乙方为受益人,金额为_________万_________的第_______号保函(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以下称“担保”)。应甲方要求,对上述担保,我们_________公司(下称“担保人”)同意出具反担保,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向贵行作出下述保证事项:

一、我方同意上述担保契约和保函的全部条款;我方保证甲方按期履行“合同”和担保契约的全部义务;对甲方在担保契约项下的一切应付款项,包括贵行按保函规定向保函受益人支付的任何或全部款项及由此产生的垫付利息和费用(下称“应付款项”),我们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乙方未能按契约规定履行支付义务,贵行即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索偿,而无须先向甲方追偿或/和处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你行第一次书面索付通知后10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上述甲方所欠款项,以担保契约规定的币种主动支付给贵行,其中垫付利息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书作为付款凭据,对本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连带保证责任,由此造成对你行的延付利息及其他经济损失概由本担保人承担;同时,你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所欠款项及延付利息,本担保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和抗辩。

四、如果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合同项下义务,而贵行以贷款方式间接履行担保责任,我们保证无条件对该贷款按贵行规定格式另行出具担保书。

五、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或数种情况时,无论是否事先通知本担保人,本保证书第1、2、3条规定的连带偿付责任或/和连带赔偿责任丝毫不受影响,本保证书继续有效。

1.本保证项下所有当事人变更各自的名称、地址、合资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企业性质,或乙方合并、分立、停止、撤销、解散、破产等;

2.贵行延缓行使担保契约项下的任何权利,或对“应付款项”的偿付给予任何宽限;

3.保函项下权利被让与或转让;

4.保函有效期应甲乙双方要求予以延展;

5.担保契约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六、如果保函金额发生更改,本担保书的担保责任不变,仍按最高不超过原保函金额承担本担保责任。

七、在上述“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本担保人不能行使由于履行本担保书项下义务而获得的任何索偿权。如果甲方向本担保人提供抵押品,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担保人也不应行使抵押项下的权利;如果经贵行同意处理抵押品,其所得全部款项保证首先用于向你行偿付上述“应付款项”。

八、本担保人将按你行要求定期提供有关的财务报表,并将第五条第1款中本担保人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贵行。

九、本担保书自开立之日起生效,直至贵行在上述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完全解除或担保契约项下应付款项全部得到清偿之日失效。

十、在履行本担保书的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圆满解决时,将向贵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担保书正本一式_____份,贵行执______份,甲方及本担保人各执_____份。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