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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用 信息 分类 长三角 法律
信用信息是指自然人或组织在民商事活动中或与公共机构交往中产生的反映其诚信情况的有关记录,主要由基本信息、特殊活动(信贷)信息,以及征信机构所作的评估报告等。信用信息在现代经济活动特别是金融领域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长三角地区由于信用经济发展的需要,征信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分类制度有了相应的地方立法。2003年12月28日,上海市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其后又于2005年3月17日了《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此外有一些配套性的规定如《上海市征信机构备案规定》等;浙江省则于2005年9月1日颁布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2007年8月21日出台了《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性的规定有《浙江省企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等,至于个人征信问题,《浙江省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管理办法》以及《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规则》尚在调研过程中,关于商业征信活动的,尚有《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江苏省于2007年9月13日同时出台了《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一些配套规则。
目前三地立法大致上将信用信息按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
第一,从信息收集的渠道上,划分为公共机构获取的信息和私人机构征集、加工的信息。浙江省在这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在政府公共信息的采集和提供上,浙江省打破了政府管理的垂直和横向管辖之分,要求这两类管理机构都必须向行政职能部门提供企业基本信息,以使这些信息可以为信用服务机构所获得。这样的征信方式极大地丰富了被征信主体信息资源内容,减少了市场的信息搜索成本,是非常有效率的。《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各级经贸、外经贸、工商、财政、税务、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民政、劳动保障、安全监管、环保、信息产业、科技、文化、出版、广电、公安、物价、建设、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关、检验检疫、证券、银行、保险等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的相关工作”,第7条具体规定了上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它们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向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将本部门信息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则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向省信用信息查询机构查询信用信息。而上海市在这方面则显然过于谨慎,坚守金融领域严格垂直管理的原则。《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4条就规定,“上海市征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信办)负责对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个人信用征信进行监督管理”,第26条还规定,“征信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征信办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情况……涉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报告”。笔者认为浙江省的做法在法理依据上有《立法法》的支持,是可取的,因为地方法规和规章可以就当地社会事务进行全面规范。上海市后来出台的《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就没有再提及金融信用信息的特别监管问题,不知是不是与采纳了浙江省的做法有关。江苏省全面吸收了浙江省的这一立法,并且走得更远,要求公权力部门建立公共信息库的不只是企业信息,还有个人基础信息;要求配合征信工作的不只是各类行政部门,还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在个人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第9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从省政府指定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获取个人信用信息”;《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公用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具体提供信息的范围、时间、方式、格式等,由省信用管理机构商有关信息提供单位后,报省政府确定。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与其他数据库之间可以交换信息数据,使用通过交换获取的数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10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从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从信息的法律属性上,区分为属于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关于什么是隐私和秘密,三地的立法均采用了全国性立法中一般性的解释,但并没有据此对信用信息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界定。像上海市规定尊重个人隐私,把个人信用信息范围区分为无须被征信个人同意即可采集的、应当征得同意才可采集的以及除被征信个人同意外禁止采集的信息三类,又进一步把上述信息分为可披露的信息和未经允许、不得披露的信息两类;当然,这些分类标准是非常模糊的,并且往往相互交叉;更重要的是,上述信息与个人隐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比较模糊的。值得注意的是,可能是意识到了上述区分信息种类的不准确性,上海市对企业信息就没有再作如此详细的区分了,只是一概地说,对所涉的商业秘密未经被征信企业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但企业信息中哪些属于商业秘密的问题同样未能得到解决。浙江省对于信用信息的分类比上海市更加模糊,《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并没有说明两者区分的标准是什么,同时又说上述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不得对外披露,但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并不明确。此外,该规章规定企业信用信息按上述分类并按照统一标准、平等披露的原则向社会公开,但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办法》等的规定,哪类主体可以获得哪些信息也并不明确。《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除规定某些禁止采集的信息以及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进行保密以外,没有对信息作进一步分类,也没有明确哪些信息属于隐私或是秘密。江苏省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以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上海市的规定。
第三,依照提供信用信息的主要途径,划分为应公共管理的需要可提供的信息,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并经被征信人的同意才可提供的信息,以及应民商事主体的要求但不必经被征信人的同意就可提供的信息。上海市和浙江省同时规定了这三种情况。《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14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征信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估或者披露个人信用信息:(一)被征信个人本人要求提供;(二)具有向被征信个人提供信贷、赊销、租赁、就业、保险、担保等意向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并经被征信个人授权;(三)具有对被征信个人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上海市企业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没有对取得征信产品的途径作详细规定,但一般把它理解为与个人征信的索取是相同的。浙江省对此规定为两种情形,对于政府收集的信息中可披露的部分,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成员不需被征信企业的同意是可以查询的,这其实与上海市和江苏省除征信规章以外的其他有关规定(如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规范)是一致的;而对于民间信用服务机构的征信产品,《浙江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比上海市的授权范围要更宽泛,其第13条规定:“除下列情形外,信用服务机构不得向被征信主体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一)已征得被征信主体许可或授权;(二)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需要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三)公安、检察、法院等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四)与被征信主体达成信贷、赊销、租赁、保险、担保、就业等业务意向,确需了解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五)有对被征信主体进行商账催收等业务意向,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相比之下,江苏省的规定就过于保守,在应民商事主体要求但未经被征信人同意的情况下,征信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提供信用信息。《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得到被征信人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征信机构提供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应当得到被征信企业同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征信机构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以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从总体上看,长三角地区关于信用信息的分类制度已经比较全面,不过在技术层面上尚显粗糙。其中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于相关法律概念的把握尚待进一步细化和精确化。就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采集的信息的相互关系上,公共机构获取的未必就是公共信息,未必可以向私人征信组织提供;隐私和商业秘密未必仅仅是空间概念,已为一定范围内的人们所知的信息对于另一个人群而言未必就可以视为公开信息;提供信用信息的对象、条件和途径也不能一概而论,应该把这个问题与特定的信息是否涉及隐私和商业秘密结合起来考虑,公共机构未必就能在任何场合下获取任何信息,而私人请求信息查询的范围与信息所有者同意与否的情形也应详细的加以列示。
参考文献:
一、__县企业信用建设现状与成效
近年来,我县企业信用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以完善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已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企业信用建设日益重视
__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企业信用建设工作,专门成立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企业信用工作,分管工业、商贸流通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企业信用的具体实施和指导工作以及日常活动事务工作。还成立__县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全县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评价、使用和管理,承担全县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网站的建立、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并把企业信用建设工作纳入县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列入县政府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在__县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把“信用__”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举措来抓,提出了“全面开展诚信教育,加快形成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相互衔接的信用体系”的建设目标;在《__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也提出了“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企业、政府和个人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的建设措施和要求;为使工作有抓手,狠抓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20__年2月,我县专门成立了__县企业信用促进会,加强组织推动,充分发挥企业在“信用__”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企业信用宣传日益浓厚
在企业信用建设中,我县十分注重培育和引导广大企业树立信用意识,加强诚信经营教育,大力营造浓厚的企业信用建设宣传氛围。一是将企业信用宣传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并把它作为全县改善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中心工作和重要内容来抓。二是充分发挥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在企业信用宣传中的合力作用,深入开展了“企业信用建设”系列教育活动,各部门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了整体合力。县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企业信用建设内容,开设专栏、专刊开展了企业信用教育活动。国税、地税部门每年开展了“诚信纳税、利国利民”的税收宣传月活动,20__年5月县国税局与地税局还联合举办了以“倡导诚信纳税、共建和谐关系”为主题的座谈会,47家被评为纳税信用a级以上的企业参加了座谈,并在会上向全县纳税人发出了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倡议。金融部门在20__年、20__年二年中每年都上街摆设咨询台和发放资料等形式进行“信用企业服务”等现场咨询宣传活动。工商部门开展了“诚信兴业”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宣传活动,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树立诚实信用理念,积极参与“信用__”建设。宣传、工商、发改等部门还联合开展了“百城万店无假货”宣传和创建活动,专门对县城溪滨北路开展了示范街创建工作以及在农村、社区中开展连锁超市、示范放心店建设工作。这些活动的开展,都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了全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
(三)企业信用监管日益加强
企业是信用建设的主体,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为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和监督,严惩失信行为,营造良好诚信环境,我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采取措施,加大信用监管力度,积极有为地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县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已专门制定了《__县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__县企业信用信息交换目录》和《__县企业信用信息工作人员从业守则》,努力促进科学监管到位。工商部门围绕企业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誉状况、失信记录等情况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建立了个人信用查询、市场信用查询、法定代表人黑名单查询;开展了企业等级评价、守合同重信用、消费者信得过企业、诚信企业、信用商户、著名(驰名)商标、知名商号、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等评定和确定工作;在工商网站开辟了“诚信企业光荣榜”、“失信企业公开栏”,对年度工商企业信用监管等级aaa级和d级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根据企业的
信用监管等级,对其实行相应的监管方式和监管频度。金融部门专门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库全面采集、保存、整理企业、个人的信息,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在办理贷款上就会“禁入”限制。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采取欠税公告制度,对欠税企业在媒体上予以公示,而且在税收优惠政策上也不予享受。质监部门不断加大对“制假售假、以假乱真”等失信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加强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建设部门以实施透明销售为抓手,实施合同网上备案,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同时,以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支付为抓手,联合人事、公安等部门强化对建筑企业的信用监管。并充分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和行业守信自律,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四)企业信用服务日益改善
工商部门坚持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确认等活动,建立了信用查询,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金融部门注重改善金融服务,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银行信用供给渠道增多。税务部门进一步强化为企业和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开展群众满意基层窗口创建活动等,营造规范、严谨、诚信、公平的税收环境,以良好的形象引导企业和纳税人诚信纳税。经贸部门联合金融部门开展了“扶持小企业、培育小巨人”工程活动,研究适合小企业贷款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促进小企业信用状况得到有效改善,20__年就有118家信用小企业由经贸局推荐给县人行,由4个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给予扶持贷款。信用中介服务也稳定发展,自1999年9月9日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成立以来,目前,全县已成立了6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放大功能和杠杆作用,按照择优重点扶持原则先后为14家中小企业累计担保37笔,累计担保3058万元,帮助企业解决贷款4423万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事业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__县企业信用缺失表现及原因
(一)信用缺失表现
企业的信用问题一直是企业界谈论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县企业的信用缺失主要表现为企业经营中的一些欺诈行为和由此引发的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废银行债务、恶意偷税欠税、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这些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县企业的整体信用形象,成为制约广大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1、融资信用缺失。融资环节中的信用主要体现在借入资金的使用及到期款项的归还。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融资信用的重视,在向银行借款时虚列融资项目、虚报报表数据;借入资金后随意安排资金使用,违反借款合同;资金到期时,没有积极准备资金还款,甚至根本没有还款打算,严重威胁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有的甚至以高于银行利率的方式,变相吸收公共存款,采取借条、借款协议、融资协议、入股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大量吸收存款,最终无法把公众存款还给当事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对企业的再融资造成了极坏的影响,__的“祥和事件”就是其中一例,该企业主伙同他人共向175户群众非法吸收存款8074.895万元,由于高利贷的还本付息,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每况愈下和信用缺失而东窗事发。
2、生产信用缺失。生产信用是指生产者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欺诈消费者。许多中小企业在生产中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产品生产缺乏严格的质量管理,大量使用劣质、有害的原材料,甚至采用非法生产方式,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如20__年3月__工商局查获的一个地下加工洗洁精加工厂,就是一家非法假冒传化、雕牌、蓝月亮等品牌商标的加工厂,其产品严重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生产信用缺失的典型案例之一。
3、商业信用缺失。商业信用是指申请借款企业在合同履约,应付款项的清偿上能恪守商家的诺言,不失信。我县中小企业每年都有大量的商品交易,为了节约成本和扩大销售,常常利用信用合同、协议、授权、承诺等信用交易方式。而中小企业的商业信用缺失,却给采用信用交易方式的企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据《__县民营企业生命周期报告》,我县各行业民营企业的生命周期中,商业服务业的生命周期最低(不到2年),生命周期低与他们的信用缺失不无关系。
4、财务信用缺失。财务信用是指企业会计结算规范,会计报表真实可信,资产实在,无抽离现金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当前,由于中小企业会计制度不够完善,为追求企业自身利益,个别中小企业都曾作过假账、提供过虚假的财务信息,而这些虚假的财务信息又进一步导致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资金流失。在我县个别企业中,企业主主动安排和要求财务人员做假帐的情况也有不同程度存在着,这也反映了一些企业财务信用缺失的一个具体表现。
5、纳税信用缺失。纳税信用是指企业能按时上缴应纳税款,无偷、漏税等不良记录。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办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减少资金流出,往往采用偷、漏税的方式少向国家缴税;甚至有些企业采取与中介机构串通一气的做法,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少向国家纳税或不纳税。如__国税局日前查获__县某轮胎
公司的严重偷税案件,该公司以出库单代替销售发票、销售产品不入帐等手段,共计隐瞒销售收入1042119.8元,少缴增值税62527.19元,应缴未缴消费税142850.40元,两税合计少缴205377.59元。
(二)信用缺失原因
企业信用缺失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信息不对称,往往导致信息弱势方上当受骗、失信方频频得手。一是缺乏规范的信息搜集渠道。我县信用信息数据的市场开放度还很低,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可以而且应该公开的信用信息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开放,个人和企业很难获得相关的信息。二是缺少信用中介机构。目前我县社会信用中介服务市场发展十分滞后,且规模小,没有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一方面因为信用中介市场供需严重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意识;另一方面信用信息的采集有很多障碍。难以依靠商业化、社会化并且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征信、资信评估等方式提高社会信用信息的对称程度。
2、缺乏明晰的产权基础。企业信用的基础是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的产权对企业行为最大的影响在于提供了内在的约束、激励机制。产权清晰使得企业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有动力维持企业长期经营,维护企业信用;而产权混乱或产权模糊,企业不仅没有动力去追求信用,甚至会故意破坏信用。由此可见,信用制度是以产权制度为基础,产权与信用是不可分割的,只有产权明晰,才能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转。
3、缺乏专门的信用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执行体系。法律措施是社会信用机制赖以维持和运行的保障。转型时期我国的信用法制建设还处于摸索阶段,社会没有完全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国家还没有一套公布实行的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的法律,信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收益大。
4、缺乏信用文化环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企业管理者自身的信用观念非常淡漠,一些企业在向银行借钱时就根本没有还款打算。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社会主体普遍缺乏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守信意识和信用道德理念,整个社会没有真正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标准。
5、缺乏基本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在正常情况下任何一个企业应把信用管理当作财务管理的灵魂。但不少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不规范,普遍缺乏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因避税不愿建立规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或因家族式管理不愿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导致一些中小企业信用严重缺失。
6、缺乏惩罚机制导致失信成本过低。由于我国信用方面的法律不健全,大量处于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之间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相应的处罚,失信者侥幸得逞的心态恶性膨胀。社会没有建立系统的信用联防网络和运行机制,失信者的“黑色记录”得不到合法搜集和有效传播。失信行为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和道德惩罚。政府对信用领域监管薄弱,对从事企业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缺乏监管,进一步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三、__县企业信用建设对策与措施
要解决我县企业信用缺失问题,必须把构筑企业信用制度的体制与机制基础摆在首位,迫切需要对公共征信数据平台建设、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信用法律建设、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关键问题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一个统一的目标、有一个统一的战略。
(一)要加快构建公共征信数据平台
公共征信数据平台包括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数据平台两大数据库,这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这一平台要由政府主导建设,统一管理,确保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的唯一性、权威性,其数据库要不以赢利为目的,按照共建共享原则,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加强市场监管提供无偿服务,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信息,向金融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有序提供服务,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采集信用信息,向公共征信机构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信用信息,确保公共信息实时、真实、全面、连续,规范信用信息使用和传播。在构建公共征信数据平台过程中,全县只建一个公共征信数据平台,可以在__县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基础上进行完善健全,实行与省、市联网,使数据平台包括全县所有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实现“三个基本覆盖”,即基本涵盖涉及信用的主要部门或单位、基本涵盖全县所有的工商企业、基本涵盖企业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唯一性,并与省、市公共征信数据平台实现交换共享,逐步改造成为以应用为主要功能的平台。要把信用信息征集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经贸、财政、建设、科技、文化、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鼓励企业和行业协会自主申报,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和全面性。
(二)要加强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要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应用是数据库建设的生命,要以“应用促完善、完善推进应用”为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应用工作。省信用中心向地方开放属地企业信用数据,为地方政府在市场监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服务中提供信用信息,因此,我县要主动积极地做好应用工作,要建立或明确承担此项应用工作的组织机构,保障建设和运行的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用工作方案,作为加强企业信用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二是要建立企业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信息使用各方对企业的信用情况有一个客观的了解,当前,在中小企业贷款未批准的原因中,企业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又是属于各类原因的首位,其中欠息、贷款逾期、逃废债、挪用贷款等占到了前列。信息管理机构可以首先根据收集的信用信息,建立企业的信用记录,然后依据这些记录,会同银行、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对企业的综合信用度进行客观评级。三要有步骤地组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经济、技术等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由政府出资大部分或引资组建中介公司,逐步接收信息管理机构的职能,并逐渐吸收社会资本注入和购买政府的出资,使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完全市场化,达到以市场化的运作来保障信用
信息的科学价值。
(三)要加大企业信用法制建设力度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上的诚信经济。现有的《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统计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条文中,虽有不少规范企业信用行为的条款和内容,但有不少与建立信用体系的内容不相适应,急需进行修改和重新解释,同时,国家应根据信用建设需要尽早制定出台《个人征信管理条例》、《企业信用征集促进条例》、《商业账务催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认真抓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作为地方政府,也应尽快完善和制定一个地方企业信用建设的管理办法与措施,切实加强信用法制建设。
(四)要加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一个健全的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坚持“警示在先、惩戒在后,立信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机制、预警机制和披露机制,突出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信贷、诉讼等方面的信用记录,强化政府部门对企业的信息监管,建立“黑名单”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失信成本。根据失信性质,构建起多层次的失信惩戒制度,一是由信用主管部门作出监管性惩戒,如列入黑名单等;二是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性惩戒,如市场禁入等;三是由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作出市场性惩戒,如降低信用等级等;四是由政法部门作出法律性惩戒,如对非法融资、诈骗等进行定罪和处罚金等;五是由新闻媒体舆论、社会公众传播形式的社会性惩戒,形成企业失信“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
一、原则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健全机制、科学规划,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改善服务、支农惠农”为原则,进一步整合农村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信用电子档案,完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信息征集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培育并提高农村信用意识,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和城乡统筹的信贷投入,形成集“信用惠农、信贷支农、服务便农”为一体的支农惠农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夯实农村信用基础,健全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建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加快推进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信用电子档案建设。人行县支行要组织各涉农金融机构,依托全省统一的农村企业和农户信用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农户信用档案的规范性和科学性,逐步拓展信用信息采集面,加快信息共享进程。县农办、县农经局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农村经济主体非银行信息的采集工作。团县委要牵头继续扎实推进“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支持农村青年创业。从2012年起,利用3年时间力争实现对全县有信贷关系和潜在信贷需求的农村经济主体建立规范化电子信用档案;实现农户信用档案建设的全覆盖;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街道)评定工作全覆盖。
(二)构建农村信用框架,完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机制。人行县支行要牵头制定农户信用评价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逐步完善和规范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第三方外部评级,不断提高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县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镇(街道)”的评定机制和办法,全面推进信用镇、村、户建设。
(三)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强化农村地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人行县支行、县财政局等部门在制定出台各类惠农支农政策时,要充分利用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结果。涉农金融机构要在信贷管理中广泛应用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健全农村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并依据信用等级给予政策倾斜。县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领域普及应用,将银行信贷约束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有机结合,使重视信用的企业和农户切实得到优惠与便利,使失信者处处受到制约。切实加强对守信典范和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守信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四)提高农村信用意识,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用宣传教育力度。要联合各方力量,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农村金融基础知识,提高农户对现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识,不断增强农村企业和农户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和改善农村地区整体信用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具体体现,对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民创业创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有关部门、涉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县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人行县支行行长任组长,县农办主任、县农经局局长、人行县支行分管副行长、农村合作银行行长任副组长,辖内各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人行县支行),人行县支行分管副行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县级有关部门在县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
人行县支行牵头负责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督促工作。同时,加强对全县农户信用信息数据管理,提供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并按照审慎原则,逐步为有关部门提供服务;制定农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信用户、村、镇(街道)创建管理办法,对农户信用等级、信用村、镇(街道)实行统一管理;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县农办、县农经局等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对信用农户、信用镇、村的扶持政策;及时提供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企业等农村经济主体的相关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建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结合本部门职责,注重对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结果的开发与利用,推动评价结果在支农资金、农业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应用。
县农村合作银行要认真做好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等基础工作,完善农村企业信用档案,按照数据接口规范,完整、准确、及时地录入全省统一的农村企业和农户信用电子信息管理系统。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主体行为
(一)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继续加强GSP认证跟踪检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至年底,药品批发企业跟踪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零售企业覆盖面达到90%,对医疗器械专营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二)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企业的现场审查和跟踪检查,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各种形式的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发证一年内经营企业的跟踪检查,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自我规范能力。重点加强对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档案,加强日常监管与信用平价工作的结合,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突出监管重点和本地实际,实行有重点的检查,不断提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依法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使用环节安全有效。
(四)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继续完善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以“二书二证一合同”(法人企业的任职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培训上岗证以及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的药品销售人员档案,建立药品销售人员网上查询系统,及时在市局网站公布经审核合格的销售人员名单及诚信记录,强化对销售人员未上网备案企业的监管。
(五)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药械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建立完善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加强行为自律。至年底,药械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的覆盖面达到100%。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以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契入点,积极推进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突出监管重点。
(六)强化企业是药械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落实企业的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保定点药店的准入、日常监督检查和年检工作。
二、强化药品经营许可和GSP认证工作,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严格药械经营企业市场准入。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严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二)认真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再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现行GSP标准、经营许可证管理及认证管理等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换证、再认证工作。积极探索GSP认证与药品经营许可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认证工作经验,完善认证现场检查方法,研究更加科学规范的认证管理模式。
(三)开展药品经营许可分级分类管理模式试点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开展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提高经营许可监管效能。
(四)优化医药资源整合。结合GSP认证、换证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依法淘汰一批条件差、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的药械经营企业。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信息技术服务等作用,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支持医药物流园区建设,促进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探索城区药品“两网”建设
(一)巩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加强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定期对“两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不断提高“两员”的协查协管能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管,逐步构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手段和监管资源的综合利用。
(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结合GSP跟踪检查、“规范药房”创建等工作,进一步整顿规范农村药品经营秩序,推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规范化建设。
(三)促进“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机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为核心,从提高涉药人员素质、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的质量管理、改善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硬件设施等方面着手,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购药渠道,保障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至年底,80%的乡镇卫生院、50%的村卫生室的药房达到“规范药房”要求。
(四)深入社区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探索城区两网建设模式。完善城区“两网”建设标准,以监管网络为依托,发挥社区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一)充分利用违法药品广告监测仪器,对市级广播电视媒体的药械广告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做到有记录,及时上报违法广告
(二)继续开展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建立并及时更新广告企业信用档案。
(三)进一步加大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整治力度。要加大对“停售”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加大对零售药店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检查和抽验力度,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有力”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机制。
五、大力宣传贯彻《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医疗器械法规,并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现场检查等方式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其依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专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或减少经营和仓库面积,降低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依法查处,对长期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强化医疗器械注册监管
认真执行国家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规范和《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规范》,规范注册审批行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有效性的核查,切实保障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的安全有效。为提高企业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的管理,指导帮助企业在注册申报工作中各相关技术文件的规范,拟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申报专员制度,通过实施针对性的培训,规范注册申报工作。
七、继续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认真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在评价管理办法》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市局计划举办一次专项培训,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贯彻培训,普及相关法规知识和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能力。督促落实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下达给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的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水平。
八、继续开展“清理家庭小药箱”惠民活动,促进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一)在做好城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农村定点回收药店的数量和分布区域,积极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清理家庭小药箱,集中、统一销毁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二)建立完善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长效机制,并将此项工作与规范零售药店行为、安全合理用药宣传、药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有机结合,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惠民工程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
九、加强药品流通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信用管理;应收账款;信用链
一、引入信用管理链的必要性分析
(一)应收账款概念及信用管理链的基本内涵
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作为流动资产存在,其范围主要是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内,企业应该回收的款项。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赊销形成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却没有即时收取购货单位或者接受服务单位的款项,即为应收账款。
商业信用方式基于商品交易存在发展,信用管理链也因与企业商品交易链相对应,在企业管理中,商品交易链一般包括客户接洽、谈判、订立合同、发货、货款收付、应收账款追缴几大环节,因此,企业的信用管理链内容相对应包括客户信用度考察、信用政策选定、保障机制订立、商品账款追踪、应收账款追缴、特殊情况处理等。信用管理链的工作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开展,其中,客户信用度考察、信用政策选定三方面管理的管理对象为客户,属于事前管理;保障机制订立的管理对象为商品或货物,属于事中管理;应收账款追缴、特殊情况处理管理对象为账款,属于事后管理。
(二)引入信用管理链的必要性分析
信用机制及相应的客户处理是企业长远利益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最难预期的风险,我国的信用环境还不成熟,企业信用管理基础不坚固,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企业极易遭受信用风险,在企业中引入信用管理链观念已经成为企业管理水平提升的必然。
二、企业应收账款问题分析
(一)应收账款额度膨胀过快
商业赊销已经成为企业扩大销售量、提高营业收入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企业实现收益最大化的主要途径,伴随商业赊销的普及,企业极易因为片面追求高收入进行盲目赊销,多数企业的应收账款额度资金占比超过稳定范围,造成了企业资金流转困难,增加了呆账、坏账风险,一旦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极易导致企业破产。
(二)应收账款管理方式粗放
资金是企业活力源泉,掌握企业发展命脉。但是,任何生产及运营都会伴随成本,作为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源,资金的运作也会产生成本,如果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片面重视账面利润,忽视了应收账款运营及拖欠产生的成本,就会导致风险产生,损害股东利益。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模式还较为粗放,大部分企业认为只要账款得以回收就无关紧要,不注重应收账款的资金成本分析,账款歉收长达一年或者几年的现象时有发生,实际成本很可能超过利润额,造成企业亏损。
(三)应收账款责任落实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应收账款责权划分都不是很明确,没有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具体责任部门及人员没有落实,在出现呆账及坏账之后也难以落实追究,考核奖惩机制失效。在企业当中,应收账款欠收出现之后常常出现责任推诿现象,主要表现在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
三、企业客户信用管理现状
面临客户流失与账款拖欠两难境地已经成为企业赊销方式出现的常态,就大部分企业信用管理现状而言,企业信用管理形势不容乐观,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客户信用管理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客户信用管理机制与客户风险控制都存在着矛盾,客户信用管理机制常常不能满足风险管理需要,企业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客户信用管理办法,信用政策落实也得不到保障。在客户洽谈阶段,企业常常无法准确评定客户资信,企业与客户合作的程度不易把控,潜在风险较强。
(二)信用政策僵化
市场环境在变化,客户信用资质也在变化,然而,在信用政策选定环节,我国大部分企业没有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对信用政策进行跟踪调整,极易造成机遇流失的状况,增大了坏账风险。其主要原因包括企业管理者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制定信用跟踪政策;经管人员能力限制,无法全面掌握客户信用资质,在其信用资质发生变化之后也没有能力及时调整信用政策。
(三)信用监督考评机制缺失
商业信用发生之后,企业常常出现不制定监督机制的问题,没有对信用政策的执行实行绩效评价,没有安排专门部门及人员对信用政策的执行进行总结反馈,管理者难以获得信用管理执行的必要信息,无法有针对性地对信用管理问题提出具体改进办法,奖惩措施无法落实,信用管理工作难以持续推进。
四、建设企业信用管理链,提高应收账款管理效果
信用管理链的建设及强化,主要可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开展。
(一)建设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企业要针对自身管理及业务需求,针对客户建立信息管理系统,重点建设客户信息数据库,使得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存录、传递更有效率。首先,企业应该建立信息化平台,在信用管理上实现信息化处理,从而保障信息传递的时效性、真实性。第二,要建设企业客户信息收集系统,对洽谈、合作客户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更新客户信用信息。第三,要建立能够以多种方式进行检索的客户数据库,按照管理者、销售部门、财务部门的不同需求,建立检索方式,为企业内部部门及管理者提供查询及分析服务。
(二)构建信用评估系统
信用评估系统为分析客户信用、提供信用政策决策信息服务,其核心内容为客户管理,主要包括核心客户数量控制、客户还款特征评析、评估策略制定,要从销售方面、财务方面以及信用方面进行分析。
在客户管理中核心客户数量控制,包括按照“二八原则”界定,占销售业绩80%的最大客户、持续多年享有优惠政策的中小客户。值得注意的是,核心客户是企业收入的核心来源,因而带来的风险较其他客户大,管理成本应该尽量偏向核心客户。还款特征,即客户交易习惯及交易能力判定,是制定区别催收政策的基础。评估策略制定为客户信息收集分析工作的重要辅佐,也是信用管理的核心内容。
在分析评估中,销售方面的分析评估应该主要从设计规范报告样式,定期报告制度执行两方面进行。应该结合客户调查表建设、定期回访报告、顾客印象表三方面综合设计并执行。财务方面,关键要利用客户销售回款记录对信用及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分析,应该包括账龄分析、平均收账期分析、成本占用率分析、回款趋势分析、信用额度利用分析等多方面。在信用方面,可以以5C系统为基础确立客户信用品质,然后将客户信息归纳、细分,并对客户信用进行量化及非量化测评,最终得出客户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
(三)建设客户账款监管系统
客户账款监管系统应该围绕全面欠款分析以及决策工作进行,要从多方面分析欠款记录及规模,按照欠款水平为客户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及信用政策执行力度。主要包括客户类型、客户名称、利息金额、应收总额、总额占比、收款人姓名、问题记号、担保记号、上次行动日期等,通过这一体系,企业可以明确行业特征,将急需解决的客户有限排列,为应收账款提供法律证明及奖惩依据,提醒企业事态程度,为应收账款管理提供细节支撑。在这一系统中,需要标明的地方不多,报告简洁且明了,能够为管理者及员工提供直观的本质问题,为解决问题提供合理的时间安排计划。
(四)建设信用管理组织机构
信用管理链作为独立的管理职能定位,必须有相应独立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如今大部分企业的信用管理都零散地存在于各个部门之内,缺少明确的职能及目标定位,信用管理职能的体现无从谈起。在建设信用管理组织机构的过程中,企业应该明确以下几个原则。首先,信用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一定要过硬,能够为信用管理提供专业的技术观点。第二,能独立处于利益中间点提供中立的决策观点。第三,权责上不与其他职能冲突。第四,其操作能够为大多数职能部门接受。一般的,企业可以通过设置信用经理,附设兼职助理,对决策层直接负责,提供报告及决策支持。此外,设立信用管理委员会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毛晋力.浅谈完善客户信用管理与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J].经济师,2012(7).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区关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深入开展我局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稳步实施,特成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工程科,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资料的审核公布工作。
二、工作目标
年底前,全局工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项目规划审批工作要达到以下目标:一是依托局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二是由业务科室负责,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按要求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基本达到全覆盖。三是争取实现全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原则,各科室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本局网站,统筹规划,积极实施主管业务项目信息公开和共享,把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与治理商业贿赂、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重点公布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实施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以及信用信息等,突出对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逐步实现对工程建设各类信息的全覆盖。
四、工作任务
一是局相关科室按照《市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目录》,以项目为中心,以审批流程为主线,公开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招标投标等信息。依托局网站,设立信息公开共享专栏,提供信息、更新、查询等功能,集中公开项目信息。二是根据省、市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本行业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信用评价办法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局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办法,开展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并及时公开结果。根据制定的行业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档案。三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局业务科室要按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和实施办法,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从业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四是争取实现建设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局相关业务科室,要按照《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行)》确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表示规则”,公布从业单位等级评价结果,互认共享行业间信用等级信息。
五、几点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是经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企业,或者是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指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企业是指接受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委托,招聘外派劳务人员的职业中介企业(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中介企业)。
第三条市外经贸、劳动、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外劳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职业中介企业从事涉外劳务中介的,应当凭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中介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市外经贸部门申请专门的从业资格核定,经审核同意的,方可接受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委托,招聘外派劳务人员。
第五条市外经贸部门进行专门核定时应当就职业中介企业的从业人员资质、注册资金、业主从事对外劳务工作的经验和处理劳务纠纷的能力、实力以及责任意识、企业信用信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外劳务中介企业从业资格核定》证书,同时抄告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外经贸部门应当将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存缴备用金作为衡量对外劳务国内企业信誉的重要内容。信誉不良的企业,不予核定。
第六条职业中介企业凭市外经贸部门《对外劳务中介企业从业资格核定》证书到市劳动部门进行专门核定,市劳动部门在职业介绍许可证书上“境内职业中介”前加盖“对外劳务”条戳。对未取得专门核定的职业中介企业统一登记为“境内职业中介”。
职业中介企业凭市劳动部门核定登记的“对外劳务境内职业中介”职业介绍许可证书到工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作相应变更登记。
第七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在我市招收或委托对外劳务中介企业招收对外劳务人员时,必须取得我市外经贸部门同意其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的意见函和对外派劳务项目提出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省、市外经贸部门备案。
第八条按照“定点报名、集中招收、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对外劳务集中报名招收制度。在指定的专门机构设立集中报名窗口,接受有意向的劳务人员报名,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必须通过该窗口统一招收劳务人员。
对外劳务人员集中报名及窗口管理办法,由市外经贸、劳动、工商和公安部门根据上级规定另行制订。
第九条劳务人员报名参加对外劳务的,须取得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或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在我市新闻媒体和户外广告上招收对外劳务人员广告或信息,必须提供职业介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业资格核定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对外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外派劳务人员招工备案表、广告内容等文件资料,广告者和经营者要认真查验。
第十一条中介企业从事对外劳务中介业务的,应当参照使用经工商部门监制的《出国劳务中介(居间)合同》示范文本,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中介合同。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霸王条款或使用模糊语言误导、欺诈合同当事人,不得超越经营范围约定职业中介行为以外的合同事项。
第十二条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应当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外劳务人员出国费用,包括培训费、考试费、体检费、护照费、保险费、公证费、签证费和差旅费,由劳务人员按实际金额自行负担。服务费不得高于劳务人员总收入的12.5%。除上述出国费用和按规定收取的服务费外,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受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委托招工的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在签证办理完毕后方可向劳务人员代收服务费,开具对外劳务经营企业提供的发票。对外劳务中介企业不得将其为对外劳务经营企业代收的服务费提前收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市公安部门在受理对外劳务人员申请护照时,应查验其提供的外经贸部门的项目备案手续和劳务人员所在镇村派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加强对劳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要认真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向广大劳务人员宣传对外劳务政策法规以及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引导劳务人员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逐步建立对外劳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外经贸部门要建立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和境外劳务人员信息数据库,要将违法违规或因劳务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和劳务人员,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工商部门要将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相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与警示信息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回国劳务人员的护照信息管理制度。劳动部门要建立职业中介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要将企业注册资本金和交纳备用金情况作为评定对外劳务职业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因素。要依照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外经贸、工商、劳动、公安要加强信息交流沟通,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和协会章程进行自律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对企业注册资金可以提出与从事涉外劳务中介应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吻合的数额要求。
第十七条实行对外劳务纠纷处理备用金制度。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存缴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具体数额由外经行业协会理事会通过确定。备用金统一存入外经协会银行专用帐户,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归企业所有,专门用于处理境内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市成立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外事办、外经贸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工商局、法院、司法局、地税局、局、广电局、新闻传媒中心等部门以及各镇(区)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的沟通协调和业务指导,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分析形势、会商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对外劳务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外经贸部门要按照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落实好相关督查活动;要认真做好对外劳务中介企业从业资格的核定工作;要认真审查外派劳务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核备案;要加强对外经协会的指导,通过行业自律,推进中介行为的规范建设。劳务人员投诉我市对外劳务经营企业的,由市外经贸部门先行受理,并牵头商请上级商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对外劳务中介企业进行职业中介许可及许可后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要加强对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规范其经营行为;对未经许可的中介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因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或以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对外劳务中介活动而造成劳务人员投诉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处理。
第二十一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和合同管理,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合同欺诈、超范围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出入境管理,依法查处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办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对涉嫌非法经营、经济诈骗的对外劳务案件,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税务部门要对对外劳务经营企业和对外劳务中介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不开发票,不按规定纳税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要指派执业律师,为劳务人员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引导劳务人员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相关劳务纠纷。
第二十五条市各新闻单位,要按照市对外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做好对外劳务管理和整顿规范方面的宣传,严格按照要求查验相关资料后对外劳务人员招收广告。
第二十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要积极做好对外劳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引导辖区内劳务人员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出国就业,增强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要负责做好劳务人员的出国证明材料工作;负责做好辖区内上访劳务人员的稳控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化解劳务纠纷。
关键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问题的提出
水利工程的建设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供应等每个环节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为保证国计民生,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势在必行。自水利部建管司《关于建立水利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信用档案的通知》(水建管F20041415号)以来,水利建设市场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的法制环境、行业管理与运行机制、市场发育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水利建设市场仍然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勘察设计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不严格按基本建设基本程序运作;施工企业间围标和低价抢标或靠不正当手段中标,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未按照合同要求甚至偷工减料、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等;建设监理单位借用其他企业或非本监理企业的执业资格人员资质进行越级承搅监理业务;工程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提供劣质设备和材料等等,这些失信行为严重地扰乱了水利建设市场的秩序,也为水利工程建设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建立和健全水利建设市场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的关键之举,也是保障水利建设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构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指标评价体系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的概念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下文中简称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主要企业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制造、招标、质量检测等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由独立中立的专业评级机构或部门,根据“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以评价事项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关标准化的规定为依据,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对评价对象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条件下履行相应承诺的能力及其可信任程度进行调查、审核和测定,经过与评价事项有关的参数值进行横向比较和综合评价,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其评价结果,公布给社会大众的一种评价行为。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指标是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信用状况某种特征的专门概念,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对水利建设主体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可以客观的反映各企业单位的信用情况。为了能够全面的反映企业信用情况,评价指标的选取包括企业合法签订的工程合同、质量安全体系建设、资质设施、财务、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
3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是衡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标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构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应遵循科学性、全面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3.1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并接受公众监督。公开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防止腐败;公平最重要的价值是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避免歧视对待;公正最重要的价值是维护正义和中立,防止。
3.2科学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原则包括2个方面:一是要确保指标选取的客观性,评价指标要尽量能够量化,做到有据可依、依据统一、核算准确,以确保评价结果能够使企业单位信服;二是评价指标的权重和计算方法要科学,整个评价模型的建立要与实际相符,确保评价结果的价值。
3.3全面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应该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影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的全部指标,以免造成因指标不全面而使信用评价失真[1]。不仅要考核过去的有关情况,而且要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不仅要研究市场主体本身的情况,而且还要考虑周围环境及其影响[2]。
3.4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标准化是一个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基础。在体系建构之前应有明确统一的数据采集规范和质量标准,整个体系的规范标准的制定要完全遵循国家规范标准和有关行业规范标准。
3.5可操作性原则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原则包括2个方面:一是确保操作的简洁性,要尽量选取实用性强、便于获取和计算简便的数据和信息;二是建立合理的评价层次和指标数量,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中应考虑尽量实现计算机运算程序化,提高评价指标的可操纵性。
4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内容
企业信用实现是主观品质与客观能力在实践上的统一,前者是信用实现对企业信用特征的要求,后者则是对企业信用能力的要求[3]。因此,信用评价指标应该包含市场主体的主观品质和客观能力,从基本信用信息、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记录3个一级指标对市场主体信用进行评价。
4.1基本信用信息
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体系、资质设施、财务状况和工程业绩4个方面。其中资质设施、质量安全体系和财务状况直接决定着市场主体的客观能力,以往的工程业绩也直接反映了市场主体的施工状况和工作态度。从质量安全体系、资质设施、财务状况和工程业绩4个方面评价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可以全面而不重复的对市场主体的基本信用信息做合理有效的评价。
4.1.1水利部信用评价等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2015年9月我国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评价标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分为三等5级,分别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BB(信用一般)、CCC(信用较差)。为了合理利用水利部的评价结果,促使企业积极参与到水利部信用评价中去,该体系将水利部信用评价等级纳入评价指标中,按照水利部的评价等级给市场主体加一定的分值。
4.1.2企业质量安全体系
随着基础建设项目的推进,项目施工技术复杂、施工工期趋于更短、工程成本趋于更低,客观上对工程质量安全工作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日益突出,因此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安全体系尤为重要。在施工中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达到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及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全面达到招标文件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预防预控、分级管理、分层负责,使安全生产工作与施工生产紧密结合,保证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因此,企业质量安全体系在水利建设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中非常重要。
4.1.3资质设施
资质设施是评价市场主体施工能力的基础。资质是企业在从事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水利施工企业的企业资质是企业综合实力的客观反映,资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施工能力、技术实力、人力资源实力、管理水平和工程业绩[4]。设施包括市场主体的办公场所、机械设备等,设施设备是保证市场主体施工可以正常进行以及质量达到标准要求的基础。对市场主体的资质设施进行评价,能够直接反映市场主体的硬件设施是否齐全到位。因此,资质设施在水利建设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中必不可少。
4.1.4财务状况
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是单位一定日期的资产及收益情况,是资金运动相对静止状态时的表现。为使数据简单明了,便于考察理解,财务状况主要对市场主体的年度合同总金额和纳税情况进行评价。年度合同总金额是评价市场主体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可以直接反映出市场主体的运营能力,对年度合同总金额进行评价,可以简单直接的反映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财务状况。纳税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责任,市场主体的纳税情况可以反映其诚信程度和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4.1.5工程业绩
市场主体以往的工程业绩直接反映了单位的施工能力和施工行为,工程业绩主要包括在以往的项目工程中建设单位合同履行是否到位、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规定的标准、有无质量安全事故、是否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等,所以市场主体以往的工程业绩直接反映单位合同履约和工程完成情况。评价市场主体工程业绩可以使水利建设单位保持良好的信用习惯,起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作用。
4.2信用信息记录
信用信息记录包括良好信用信息记录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可以直接反映市场主体在以往项目中的过失。信用信息记录有一定的追溯期,超过追诉期将不再追诉。
4.2.1良好信用信息记录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由国家、省、市或地方认可的荣誉奖励,包括优质工程奖、文明标化工地达标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及企业的其他获奖和承担社会责任荣誉受到的嘉奖等。良好的信用信息记录是对企业过去的工作能力和态度的肯定,将良好信用信息记录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不仅能够使良好的企业在评价中能够突显出来,还能促进一般企业向优良企业看齐。
4.2.2不良行为信用信息记录
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合同要求、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作的记录,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企业资质、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合同履约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公检法、工商、税务和金融等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4]。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了企业单位过去的不良行为,将该项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使企业单位得到警示,减少和杜绝不良行为的发生。
4.3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
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是通过各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对在建项目的各类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质量监督、互查、抽查、稽查等)所产生的信用纪录及评价。从信用评估方面来讲,对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进行评价,及时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从信用平台建设方面来讲,为使信用信息评价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实时化,信用信息的平台建设必不可少,将该项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体系中,保证信用信息平台的实时监控、实时修正。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包括招标投标行为、配合市场监管行为、质量安全管理和项目施工现场管理4项。
4.3.1招标投标行为
招投标行为是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行为,包括恶意投诉、在投标时间截止后放弃投标、企业或所属从业人员扰乱开标秩序、不签订廉政建设合同等不良行为。投标单位的不正当中标行为严重影响着水利建设市场的市场秩序,为改善市场秩序,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利益,必须将该项纳入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指标评价体系中去。
4.3.2配合市场监管行为
配合市场监管行为体现了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配合监管,不配合监管的行为也属于失信行为。此处的监管部门包括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配合市场监管行为主要考察参加监管会议的情况,监管检查资料提供的情况,被要求整改的整改的情况等。
4.3.3质量安全管理市场
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不仅关系到施工人员的安全而且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安全,如果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造成的后果将十分严重,甚至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质量安全管理主要考察施工方是否建立并落实质保体系,工序及单元质量是否合格,“三检制”(操作者的自检、工人之间的互检和专职检验人员的专检相结合的一种检验制度)是否落实,员工是否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无上岗证、安全生产作业是否违规、安全生产措施费是否按合同足额投入、质量与安全是否到位等。
4.3.4项目施工现场管理
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工程安全和工程质量。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主要考察施工项目经理部是否遵循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和规章,认真管理施工现场,规范场容,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不损害公众利益;项目经理部是否设置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并公示相关标牌;是否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内容,并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相关是否按投标时的承诺或合同约定到位,主要施工人员能否满足施工需要,五大员是否在现场等。
5信用指标体系的权重
某一指标的权重是指该指标在整体评价中的相对重要程度。在该体系中总分为160分,基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记录和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分别占20分、40分和100分,其中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用扣分制。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记录评分的依据是直接客观的,可以根据市场主体上报的资料直接评分,通过监督体制惩罚修正,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可能会因为不同部门在不同时间进行评价有所差异,为保证评价的准确性和实时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需要每一季度更新1次,建设主体信用信息也要每一季度更新1次。由体系的权重可以看出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在评价中起重要作用,为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平性和真实性,考虑到市场主体有多个在建项目或者没有在建项目的情况,在建项目受同不同监管部门或同一监管部门多次评价的情况,以及在建项目未受到监管部门评价的情况。市场主体有多个在建项目的,分别对单个在建项目进行动态评分后,按算术平均法确定市场主体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得分。接受水利建设有关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个项目,工程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得分在100分的基础上,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及监督检查记录进行扣分;在1个季度内,未列入各级水利建设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单个项目,其动态管理信用基本分保持在80分。被各级水利建设监管部门考核评分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计分占60%,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分占40%。接受同一水利监管部门2次及以上监督检查的,季度考核评分按倒权重计分法确定在建项目动态管理信用分值。
6评价等级确定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信用好)、B(信用好)、C(信用较好)、D(信用较差)4个等级。A、B、C三个等级的有效期为1个季度,D级的有效期至少为3个月,若发生较大或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至少保持6个月。其中A、B、C三个等级按上季度的信用评价分计算所得。水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85以上为A级;水利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70以上为B级;信用评价分60以上为C级。D级按照企业当前信用等级及监督情况实时综合评价所得。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在1个季度内扣分累积达到20分,或者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严重不良行为包括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资质造假承接工程;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以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被公共资源交易列入“黑名单”公告。
7总结与展望
信用评价是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誉程度和承诺履约能力的全面评价[5]。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种新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具,通过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对企业信用进行打分和评级,为水利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依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可作为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和资质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工程投标中,A、B级市场主体投标申请可不受标段的限制,A级市场主体中标资格可为2个标段,B级可为1个标段,D级市场主体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在资质管理中,可以给予A级市场主体优先晋升资质的资格,对于D级市场主体暂停受理资质晋升。一个良好的信用评价体系的实施离不开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作为载体,为促进水利行业更好地发展,各地应积极建立水利建设主体信用信息评价平台,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应用到实际水利建设单位的评价中去,平台的建设可以更好的共享信用评价信息,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形成全国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平台。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协调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按照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失信必惩、保障有力的原则,对水利建设单位进行实时监督、实时评价,营造良好的水利建设市场诚信环境,共同推进水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水利行业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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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水利工程评标体系创新研究[D].济南:山东农业大学,2009.
宁波市银行机构比较齐全,因此宁波市各商业银行、农信社(包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现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反映当前商业银行和农信社的贷款利率定价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分行最近对全市13家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宁波的分行、1家城市商业银行和9家农村信用社就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以配合利率市场化改革及为下一步利率改革提供参考。
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显露雏形
根据对宁波地区银行机构的调查显示,85%的银行高管人员对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比较重视,已意识到建立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重要性。宁波市各商业银行、农信社建立了贷款利率定价模型或计算公式,制定了贷款利率相关管理制度,并在实际贷款经营活动中开始发挥作用。
从管理模式看,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按照统一指导、分级授权模式建立了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
调查结果显示,50%的商业银行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贷款利率管理制度,另有50%的商业银行建立了贷款利率管理制度但欠完善,33%的农信社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比较完善,67%的农信社制定了贷款利率管理办法但是不够完善。根据上报的贷款利率管理办法,宁波市各商业银行、农信社在管理办法中对贷款利率计算模型或者计算公式作了说明,制定了各部门在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中的职责以及分级审批制度。从贷款利率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来看,64%的商业银行专门设立了利率管理部门,85%的商业银行配备了专职利率管理人员。农信社只有1家配有专职利率管理人员,其余只配备兼职利率管理人员。分级审批程序分两类情况,具体操作如下:在贷款利率制定方面,法人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由总部(联社)层面统一设定利率浮动范围,各分支机构在上级行设定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贷款利率,超出浮动范围要报上级批准;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由总行提供公式或者指导意见,分支机构根据参数自行计算确定贷款利率。授信额度方面,在不超出利率浮动范围的情况下,农信社、大多数商业银行按单笔贷款金额授权给下级分支行,超过限额上报上级行,少数商业银行以客户信用等级为标准授权给下级分支行。
从定价方法看,各商业银行、农信社以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法和成本加成定价法为主。
调查结果显示,9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所有的农信社采用基准利率加点定价法,其具体操作一般以同期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然后综合考虑保证方式、企业信用等级和市场环境等因素加点对贷款进行定价。建行宁波市分行、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等4家机构采用成本加成定价法,以建行宁波市分行为例,具体操作如下:一般由建行总行下发贷款利率定价模型,各分支机构根据资金成本、管理费用、风险成本加上预计利润对贷款进行定价。模型中的参数分总行级参数、分行级参数,其中总行级参数由总行设定,分行级参数由分行根据各自情况进行设置。通过调查相关利率管理人员,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宁波市各商业银行、农信社在最终确定贷款利率时,市场因素考虑比较多,成本因素考虑较少。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经营良好的客户企业,各家银行贷款时一般采用基准利率甚至下浮利率。
从定价能力来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能力高于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
从宁波情况来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建立了贷款定价模型并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加以应用。其具体运用有两种情况:一是建立贷款定价模型并直接运用定价模型计算贷款利率,如建行宁波市分行;二是建立贷款定价模型,但将模型中涉及的主要参数放到考核机制中,如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在贷款利率确定时,以成本定价法为基础,把经济资本、企业信用等级等相关参数放入考核机制当中,既考虑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又适当激励客户经理。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法人机构则还没有建立贷款定价模型,只有粗略的计算公式,但是使用较为便捷,一定程度上能减少贷款审批时间,因此比较符合当前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以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为主的经营要求。
从定价效果来看,利率水平、结构基本实现了贷款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反映了地区资金供需状况。
宁波市经济结构的特征之一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型企业较少。在资金需求层面表现为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紧张且以解决流动资金问题的短期贷款为主,而大型企业资金供应相对充足。从本市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情况看,2005年银行四个季度贷款利率均基本上浮,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6.43%、6.56%、6.41%、6.60%。从企业类型来看,2005年全年中小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占64.97%,大型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占30.15%。这表明在放开贷款利率上限以后,各商业银行能根据当地经济结构特征通过利率上浮实现贷款风险和收益相匹配。此外,统计显示宁波市农村地区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相对较高,2005年四个季度全市农信社人民币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7.81%、7.86%、7.49%、8.03%,分别高出全市金融机构贷款加权平均利率138个基点、130个基点、108个基点、143个基点,这既反映了农村地区资金比较紧张,也体现了农信社能充分利用市场因素进行贷款定价的能力。
综合来看,各商业银行、农信社基本制定了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且得到有效执行,普遍反映目前贷款定价的审批程序更加合理、规范、严格,贷款利率定价能力得到了提高。取得上述成果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并解决好诸如贷款模型比较粗放、贷款模型建设数据等技术支撑不足、缺乏专业人才的保障和进一步完善定价机制动力、风险管理能力仍然较弱等问题。
诸多问题不容乐观
贷款定价模型缺乏可操作性或者不切合实际。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法人机构尚未建立、使用贷款利率定价模型,利率定价办法或者指导意见中的计算公式基本上是照抄人民银行定价政策指引中的贷款利率计算公式,对于计算公式中各项因子如何测算没有给出具体办法,可操作性较差,无法准确计算资金成本、费用等参数,因此在具体执行过程,仍存在贷款定价过于粗放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是由总行制定计算公式、分行具体执行,但由于各地经济状况、客户结构不同,总行制定的计算公式在分行执行中往往与实际不符,如建行宁波市分行反映通过定价公式计算出的贷款利率偏高。另外,参数设定没有考虑历史因素。如客户违约率一般以客户连续六年的贷款情况为基础进行分析,但国有商业银行因不良资产剥离使得客户不良贷款的历史记录随之丢失,因此无法准确计算这些客户的违约概率,而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缺乏相关数据积累,客户违约率、违约损失率的计算也无从谈起。
缺乏进一步完善贷款定价机制的动力。目前企业融资渠道比较单一,基本以银行贷款为主,供小于求的市场结构使得各商业银行、农信社掌握着贷款定价的话语权。调查结果显示,放开贷款利率上限以后,宁波市各商业银行、农信社贷款利率都不同程度实现上浮,浦发银行宁波分行反映贷款利率连续几个月上升。在存款利率上限没有放开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农信社依靠存贷差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利息收入,尽管目前贷款利率定价方式比较粗放,但是行业整体利润还是颇为丰厚。因此,供不应求的外部环境使得各商业银行、农信社比较满足于现状,缺乏进一步主动完善贷款定价的动力。
通过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建立现代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系的意识不强。各商业银行、农信社一定程度上意识到贷款定价的重要性,但是长期的利率管制,以及传统的经营理念,使得各商业银行还停留在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拉大存贷利差,从而赚取更多利润的层面,缺乏对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更深入的认识,没有意识到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是实现从传统银行向现代化银行转变的重要一步。调查发现,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城市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定价过程中导致客户经理定价与银行整体目标相偏离,如建行宁波市分行反映,由于制度原因,无法建立有效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客户经理执行贷款利率定价;并且,由于缺乏完善的内部资金转移体系,建行宁波市分行出现资金成本偏高的现象。由于缺乏“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各商业银行、农信社尚无法通过客户收益性分析进行贷款定价,从而与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上述问题暴露了商业银行、农信社对现代化银行经营理念认识不足,使得当前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同质化严重,贷款投向偏重大企业大项目,这样既不能体现各自的经营特色,又无法满足不同客户尤其是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风险管理能力欠缺。随着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以及利率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挑战日渐凸现。调查显示,商业银行、农信社应对风险的能力不容乐观。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本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基本上建立了内部信用风险评级体系,农信社则是依靠外部信用风险评级。对于如何通过贷款定价覆盖信用风险,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目前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在利率风险管理方面,只有3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建立利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9家正在开发当中,另有2家尚未开发,农信社则没有一家在开发利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由于国际上流行的利率风险管理产品如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权目前尚未在人民币市场运用,因此本市各商业银行、农信社缺乏使用金融工具规避利率风险的经验,缺乏利率市场化环境下的资产负债管理经验。此外,为支持贷款定价机制需要建立存储、处理海量数据的信息管理系统,而宁波市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缺乏由此带来的IT风险管理经验。
建立贷款定价机制的数据、人才和技术支撑不足。目前,宁波市各商业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等定价支持系统无法满足精细化定价方式的要求。利用贷款利率定价模型测算,需要测定很多参数,因此需要大量的分客户、分产品的数据支撑。但从目前的情况看,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核算对象只能到部门为止,难以做到单笔产品、单笔客户核算。长期实行的利率管制,使商业银行内部利率管理方面的人才缺乏,贷款利率定价、利率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薄弱。此外,利用模型进行贷款利率定价的技术有待提高,如资金成本、管理费计量粗放,不够准确,而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IT风险等的计量与测算尚未开展,这些风险无法在贷款利率中得到体现。
增强意识、培养人才、提高技术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从增强意识、培养人才、提高技术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进一步发挥基层人行积极引导作用,增强金融机构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意识。调查显示,各商业银行、农信社对利率市场化改革带来的影响认识不足,认为利率市场化是人行的事,商业银行是被动参与,存在一种依赖心理,主动采取措施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意识还不够强,对利率走势不够关心,缺乏对利率风险的研究。因此,人行要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商业银行、农信社充分意识到利率市场化是不可扭转的趋势。近两年中国人民银行宁波中心支行的实践表明,基层人行对促进利率市场化意识,完善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等法人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起到了积极作用。宁波市9家农信社在中心支行的指导下从无到有建立了比较详细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成本控制意识、风险控制意识逐渐加强,内控制度逐渐完善;城市商业银行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并着手开发新型的信息管理系统以满足下一步贷款利率定价模型建设的要求。因此,在进一步完善法人机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中,应继续发挥基层人行的积极引导作用,加强与法人机构的交流沟通,建立法人机构利率市场化机制建设情况的备案、评估制度,积极引导其进一步完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