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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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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

第1篇: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主题词:铁路 ,施工 ,分包管理

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the mode of most is a construction contract price, but as a railway industry department has not yet issued the railway engineering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subcontract, can only reference construction ministry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in the base of the subcontract management method" to refer to. As the construction unit, how to effectively manage of the subcontract works, is the construction unit are currently facing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s own practice,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mode is proposed as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and the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53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分包及分包模式

我国在建筑领域将分包行为共分为三种,分别是专业分包、劳务作业分包和转包。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总价承包标准招标文件补充文本》中合同专用条款第4.3.2规定:“一般分包应在投标时提出,纳入合同,特殊情况下,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其它需要分包的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批准。”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得活动。转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承包的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分包的基本原则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发包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专业分包工程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2.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实施合同管理。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分包工程

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报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动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

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

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禁止转让、出租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三、施工分包责任、违法施工分包的界定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违法分包包括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违反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包人对分包商资格的审批

承包单位选定分包商后,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关于分包工程的基本情况,说明拟分包工程的范围、内容及本次分包工程价值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关于分包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该分包商的企业简介,生产技术实力,企业过去的工程经验与业绩,企业的财务资本状况等;分包协议草案;说明主承包商工艺、分包商设备和到场时间以及材料供应情况等。

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申请审批分包商的报告。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分包商是否具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完成分包工程任务的能力。审查后,如果认为该分包商不具备分包条件,则不予批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该分包商基本具备分包条件,则应将意见报送至发包人,征地发包人同意后,批准分包。主承包商收到监理工程师的批准通知后,应尽快予分包商签订分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送监理工程师备案。

五、发包人对分包商的管理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保证分包商的质量,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前提。因此,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分包商资质进行严格控制和有效的管理。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管理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并要求分包商严格遵照执行,若发现分包商在执行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监理程序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出指令要求总承包商及时停止分包商的施工工作。

2.鼓励分包商业参加工地会议。分包商是否参加工地会议,通常是由总承包商决定的。但在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向总承包商提出分包商参加工地会议的建议,加强分包商对工程情况的了解,提高其实施工程计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3.检查分包商的现场工作情况。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督促总承包商严格监督分包商履行合同和认真实施分包工程,保证分包工程质量。另一方面也应对分包商的现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分包商的设备使用情况,即根据分包协议中规定的设备种类、数量及可用程度等进行核实;分包商的施工人员情况,要根据分包协议中有关配备人员的规定,检查其人员资质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系统的情况;实施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标准。4.对分包商的制约与控制。为了保证工程质量,避免或减少由于分包商不规范的施工行为所带来的损失,监理工程师可通过采取一定手段和指令,对分包商进行有效的制约于控制。

5.停止施工。当分包商违反合同、规范及监理程序,而且不积极接受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意见予以改进时,监理工程师有权书面指令主承包商暂停其施工,直到工作得到改进,获得满意结果。

6.拒绝签署付款凭证。分包商的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保证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总承包商拒绝签署与之有关的支付证明。

7.取消分包资格。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分包商由于技术能力差,无法按合同要求保证分包工程质量;或分包商无视监理工程师警告,忽视分包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可书面建议或要求主承包商取消分包资格。

六、结束语

尽管铁路一直没有出台关于分包管理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原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置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确切把握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和转包的内涵,合理界定分包与违法分包及转包的界限,依法合规建设,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笔者以自身实践提出分包管理的要点,以此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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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袁国正,薛清梅. 工程建设分包转包问题的法律分析[J].中国石化,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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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张玉昌.施工劳务分包困窘的法律思考[J].施工企业管理,2005,(05).

[9]朱树英.政府应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N].建筑时报,2009,(5).

Abstract: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ing mode is the construction price contract, but as the railway industry competent department Ministry of Railways has not yet issued railway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but refer to th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housing construction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approach". As an construction owner, how to effectively sub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owner, is faced with the biggest challenge. The author combines oneself practice, on how to adapt to the current railway construction contract model and how to strengthen subcontracting management,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measures

Keywords: Railway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 Management

第2篇: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指定分包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而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指定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直接对总承包商负责。但与一般分包商相比,指定分包商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总承包商选定;业主对指定分包商利益有所保护,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减了指定分包商的应得工程款,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总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而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总承包商对因指定分包商违约而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与一般分包商违约不同;除非总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了错误的指令造成损失而需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害,总承包商不承担责任;但一般分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将追究总承包商的责任。指定分包的工程是具有特殊技术要求、专业性较强的工程。

指定分包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2003年3月8日原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原建设部2004年2月3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一些省市地方部门规章也有类似的上述规定,例如:2005年2月北京市建委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以及2004年4月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虽然上述部委规章和地方规章都禁止直接指定分包商,但均没有对业主违反规定强行指定分包定出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合同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无效;而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禁止业主直接指定分包商,也就是说指定分包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工程实践中的指定分包

目前,在我国的工程实践中,业主指定分包现象普遍存在。在招标文件备案阶段,业主即使在《招标文件》中列入类似于“将某些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专业工程以指定分包形式实施”的条款,《招标文件》也能通过市或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业主指定分包商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专业性强的工程。有些工程的专业性较高,总承包商无力完成,如通风空调、弱电工程、电梯工程和复杂的基础工程等,因此业主要求总承包商接受其指定的专业公司作为分包商。

二是保证投标人的竞争性。如果工程的某些部分专业性过强或对承建商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以及施工设备有较高的要求,有时就会限制有资格参加此项目工程投标的承包商数量,业主就会因承包商不能充分竞争而得不到合理的报价。若将这部分工程指定分包后,就会有更多的投标人可能参与竞争。

三是对曾经合作过的分包商以往业绩的认同。有的分包商以往承担过类似工程,具备这方面的施工技术和经验,赢得了业主对其工作情况或工作水平的好感。

其实,指定分包是国际工程通用的分包形式之一。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业主或工程师可以指定分包商,以及承包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反对业主或工程师的指定及对指定分包商如何付款等。在FIDIC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失去的仅仅是对指定分包商的选择权,依然享有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权和监督权,总承包商的责任和权利是对等的。

由于指定分包在我国法律上的尴尬地位,致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指定分包缺乏相应系统的规定。工程实践中指定分包更是以多种面目出现;第一种是因为施工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总承包商中标后与业主指定的分包商直接签订“分包合同”;第二种是总承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种是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共同选择分包商,分包合同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签约。但不论指定分包以何种面目出现,在我国目前的工程实践中指定分包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是由于分包单位由业主直接指定,指定分包商不服从总承包商的管理;总承包商不但分包权被剥夺,而且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权、监督权也不充分。在合同中总承包商的义务大于权利,导致总承包商在实践中很难对指定分包商进行有效管理,不利于提高工程整体质量和效率。

其次是由于部分业主欠缺相关工程经验,其指定的分包商可能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与施工经验。如出现此种情况,不仅不利于分包工程的建设,也会对总包工程带来一定的影响,从而不利于工程的整体建设。

第3篇: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一、劳务合同备案、每月报送劳务信息报表情况

根据《市区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有关资料报送区建设局备案,劳务分包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向区建设局报送工资发放有关信息材料。目前,多数企业能够认真执行文件规定,但一些企业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每月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第四季度我区在建项目65个,共有30家劳务单位承接劳务分包业务。年12月5日,57个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递交上一月劳务信息资料,2个项目超时递交,6个项目的劳务单位经我局多次催促后至今都未递交劳务资料。在及时递交的57个项目的劳务资料中也还有20个项目的劳务资料存在不完整及数据有误现象,银行进账单、工人工资单的欠缺情况和工人工资表代签现象较为突出。

(二)劳务合同未备案。有1个项目的施工企业未向我局备案劳务分包。

(三)整改反馈不及时。我局根据每季度检查情况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但仍有部分企业未整改未反馈。年第三季度发出整改通知书14份,截止整改期限10月26日,仍有2个项目未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反馈。

二、年底清查欠款情况

年底我局将清欠工作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重点,着力于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拖欠隐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11月1日,我局组织对在本区竣工和在建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支付情况逐一排查。11月4日,我局召开劳务分包企业布置工资清欠会,要求各劳务单位对承接项目进行彻底排除,及时付清拖欠的工资,到工地张贴投诉电话,并将清查情况在11月10日前如实报我局。11月17日我局召集工程建设各责任单位召开我区2012年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工资支付工作布置会,传达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印发了《区建设局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1月23日起,我局又联合区劳动监察大队对平时有投诉的项目再次排查,重点跟踪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我局对排查中发现的存在拖欠较大金额的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发出责令支付拖欠劳务款的通知,并督促劳务分包企业及时将工资发放到位,12月6日我局《关于近期处理劳务纠纷的情况通报》(建〔〕113号)对工资支付、应急管理存在问题的2家施工单位、3家劳务公司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去年以来,我局开通拖欠工资工人投诉电话,及时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有效地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年共受理工人工资电话投诉27起,涉及工人701人,为工人追回欠薪总额533.66万元。

三、开展劳务管理检查情况

我局于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开展年第四季度在建工程建筑劳务检查,检查了10个在建工程项目,涉及建设单位9家、施工单位10家、监理单位7家、劳务单位8家,发出督促限期整改通知书10份。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部分业主单位未按合同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施工,存在拖欠劳务款的隐患。

(二)部分施工企业未按月及时拨付劳务分包价款到劳务企业银行指定账户,拨付的劳务款占工程款的比例过低(不足20%),不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部分项目存在工资表代签名、工资代领情况。

(四)部分劳务公司未对工人全员登记,部分工人工资仍由包工头支付。

四、处理意见

根据本季度劳务管理的综合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对未将劳务分包合同送至我局备案、每月未向我局报送信息表,经我局经办人员多次催促仍不办理的施工单位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单位市盛建建工有限公司(明发?半岛祥湾B02地块)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二)对每月未向我局上报劳务资料的劳务单位: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学塑胶跑道等建设工程项目)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对劳务管理存在较多问题的劳务分包企业:市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德钜()特种合金制品有限公司1#厂房项目)通报批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有关要求

(一)受处理的施工、劳务企业要认真汲取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举一反三,落实劳务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认真整改自身存在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我局安全科。受表扬的企业要戒骄戒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广大外来务工者的根本利益,为优化发展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存在问题的施工、劳务企业要抓紧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对未整改未反馈的单位,我局将严肃处理。

第4篇: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由于建筑施工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的不断发展,各种专业化的施工队伍越来越多,分工越来越细,搞好项目的分包是总承包合同顺利履行的关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对专业工程分包作了详细规定,对推动专业工程分包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承包人将专业性较强的施工任务分包给施工企业完成,如安装工程、机械化施工工程(大型土石方、结构吊装等)、基础和打桩工程、高级装饰工程等,促进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承包人通过专业工程分包的方式,承担自己不能独立完成的工程,扩大了经营范围;同时借助于专业分包人的投入,弥补自身人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不足,从而有利于降低工程的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效率。因此,加强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完善工程分包体系,规范专业工程分包行为,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我国建筑专业工程分包的现状

早在世纪之交,中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就经过反复酝酿、修改和征求意见,推出了建筑施工企业“金字塔”结构的方案:组建一批少而精的特级资质总承包企业,发展一批专业承包企业,培育量大面广的劳务分包企业。《建筑法》中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这说明在法律上对工程合法分包是承认和支持的,但分包单位需要得到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认可。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国际建筑市场较晚,工程分包体系尚不完善,与国外先进的管理体系相比尚有一定差距,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违章挂靠、非法转包及违法分包等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尚不完善,分包活动大多游离市场监管之外,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或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借用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接或分包工程;2)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尚不完善,合同条款苛刻,总承包人利用分包合同向分包人转嫁风险,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对分包的管理不严,缺乏有效监管,形成“以包代管”的局面。上述不规范的分包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带来隐患,严重阻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3分包生存的环境

3.1总包无力独立完成整个工程在日益扩大的建筑市场中,建筑工程的投资及规模越来越大,为了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很多企业四处投标,造成某段时间可能同时在建几个工地,造成自有施工资源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为保证施工质量、进度以及成本要求,中标企业只能通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类似施工经验的分包队伍分担部分施工任务来缓解施工强度。

3.2高科技含量的项目逐步增多随着自动化水平日益提高,工程中会出现部分科技含量较高、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以中标企业目前的技术水平不足以完成该项目。此刻选择合适的专业队伍分包,不仅可以解决技术缺乏问题,而且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各项指标符合合同相关要求。

3.3主流市场竞争中的出局者在建筑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施工企业,为了生存进行着残酷的竞争。许多资质较低、资源缺乏、竞争力较差的施工企业逐步被主流市场淘汰,难以在市场中独立承揽工程,只能依附大型企业承接部分专业分包工程谋求生存。

4专业工程分包存在缺陷的原因

1)当前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制定了相应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对工程专业如何进行实施管理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现行的某些政策文件忽略了专业工程分包客观存在的价值,在中小型项目合同文件中对工程分包的限制性条款过于苛刻,加上目前监管机制尚不完善,给违章挂靠、不法分包以可乘之机。2)建筑市场竞争加剧,分工更趋专业化,建筑市场已成为卖方市场,夺标竞争激烈无比,利润空间被压缩得越来越小,承包商受利益驱动,往往提出条款苛刻的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接受,如采用盲目压价,向分包人转嫁风险、拖延支付等手段来获取自己的利益,分包人处于被动地位,分包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3)工程总承包及专业分包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目前的建筑企业为降低成本,除部分专业程度较高的分项工程由专业分包人完成外,其他施工任务由企业投入自有的机械设备和劳务队伍负责施工,企业为这些付出资源低效使用的时间成本,同时需要投入人力和精力来管理这些低端的生产资源,其管理水平和能力被拖住,得不到提高;而当前的一些专业分包队伍,由于技术水平不高,机械化程度低,缺乏竞争力。

5分包队伍选择

分包单位管理是项目管理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分包单位施工质量直接影响了总体工程的评定。没有一定的施工经验和基础是做不好的。所以我们在对分包单位的选择时使用以下几个步骤:

5.1对有意向的分包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对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是合理分配劳动力资源,工程顺利高效实施的关键步骤。一个合格的分包单位不单单能够顺利完成工程实施,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总承包单位消除各种隐患,协调各方关系,将自身的利益与总承包单位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严格审查分包方的专业承包管理体系、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法人证书、法人委托书和相关工种人员上岗证等证件,确定分包方可分包工程的类别;严格审查分包方的组织机构、技术水平、施工能力、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等。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方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调查分包方以前的业绩,现场考察分包方从事过的类似工程,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以判断分包方是否可以在本企业分包工程,以及能够分包哪些工程。通过以上的调查收集到资料后,应由管理人员整理好,交由分包工程专项管理评审。将那些评审合格的分包单位,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单内,供以后选择使用。

5.2实行招标制度,优中择优为了更好地为工程管理服务,总包单位可以参照市场上的招投标办法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首先按照工程项目策划内容确定,根据总包合同、企业及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编写分包项目招标书;每个分包单元通知3家以上的分包购买项目招标书,分包方按招标书的要求编写包括工程价款、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拟投入的人员、施工设备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的合格投标书;按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评标,按性价比选择该工程的分包单位。整个招投标过程要透明,要公开、公平、公正。

5.3制定事后考核机制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实行过程跟踪,事后总结评价机制。对分包单位主要从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成本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根据其表现分出四个等级,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将考核结果及评价等级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对那些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坚决予以淘汰。而那些长期保持优良等级的分包单位可以采取加大合作力度的方式与其合作,让其可以更深入的参与到工程建设中来,在某些特殊工程分包单位选择中进行优先选用,简化选拔程序,并在以后的工程量计算、价格谈判、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等方面优先优惠对待。

6完善专业工程分包体系的几点建议

6.1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分包招投标管理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引导专业工程实施招投标,选择资源资质满足要求的分包单位。同时加强对分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市场交易的公开、公平、公平,保证专业工程招标活动规范、有序地进行,真正做到让信誉良好、报价合理、专业和技术力量雄厚的施工队伍承担分包工程。

6.2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分包行为在分包合同订立过程中,依据专业分包示范文本,做到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签订规范合理的分包合同,保护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合法利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规范承包人和分包人的行为,充分发挥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功能,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成功经验,实现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与国际接轨,保证工程分包合同目标的顺利。

6.3完善分包备案制度,加大治理力度对分包实行专项治理,完善专业工程分包备案制度,对承包人所分包的工程,除接受业主和监理的监督外,还应及时上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掌握分包市场的情况,引导市场规范运作,有效地进行市场日常监督,防止各类不法分包行为的发生。对不法分包不能以罚代管,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加大治理力度,从严惩处。

6.4建立责任机制,加强分包监督管理加强业主对分包的监督、批准和管理,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以防止低水平、虚资质的分包人进场施工。完善承包人对分包人的管理机制,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成本等进行控制,做好项目生产要素管理和现场管理的协作关系,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分包人的管理应贯穿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分包人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

6.5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促进工程总承包及专业分包的发展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鼓励高层次的企业向管理型的建筑总承包商发展,低层次的企业向专业的分承包企业发展,总承包企业与分承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使用关系。大型建筑企业逐步甩掉低端生产资源,由“大而全”向“精而强”转型,专注于项目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承担工程项目时,更多地采用分包形式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同时加强分包的管理工作,提高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率。政府应制订配套法规,对小型企业以政策性扶持,推动专业分包。专业分包企业必须提高管理能力,培育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专业化施工能力,走专业化道路,加强企业的竞争力。

7结束语

第5篇: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努力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意见》(通政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领导。各街道(乡)、开发区主要领导为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各街道(乡)、开发区要明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不断加强学习和专业培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设、安监等部门负责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发改委、农经、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1、村镇建设工程要按规定要求如实上报,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确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镇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类园区建设工程、农民集中居住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3、村级基础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乡)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建设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区安监部门负责综合监督检查。

4、由各街道(乡)、开发区实施的拆除工程项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街道(乡)、开发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台帐内容严格审查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予以撤销或停止施工。

三、切实抓好建设施工各环节的管理

1、各街道(乡)、开发区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所有项目台帐,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开竣工时间、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工程师、设计单位等有关内容。

2、实现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制。在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项目所在村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诺,主要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到工程招投标市场进行,合理编制标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不得压减克扣。工程发包必须给持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提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把工程发包给无资质企业或“包工头”施工。

4、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向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报监、质量报监。工程图纸都必须由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并通过市审图处的审查。

5、规范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强化二次分包的监管。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进行专业发(分)包、劳务分包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发包给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企业,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到有关部门备案。项目经理必须持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必须持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严禁建筑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承接工程。

四、强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做好复查,确保及时整改到位,同时要建好档案,健全制度。区建设、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督查,及时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遏制事故的发生。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据建设工程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检查和部署工作。

第6篇: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建筑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机遇期,同时也对工程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建设工程分包的相关概念入手,详细介绍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界定,并分析了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以期为规范建筑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建设工程;分包;违法界定;法律后果一、引言

目前建设工程中,尽管有些利益是不正当的,承包人依然为了利益违反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最典型的就是近年来存在的对承包建设工程进行“分包”与“转包”,且不符合我国建筑相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进而影响到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因为这些行为的违法性,许多问题由此产生,最明显的就是产生合同纠纷,以至于使工程质量和使承包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这些违法行为也容易造成承包方、分包方和转包方之间形成欠款、违约等风险,容易引发大量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不利于建设工程承包人权利的实现。

二、建设工程分包的相关概念阐述

(一)建设工程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概述。建设工程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先是对工程进行勘察,然后根据勘察情况来对工程进行详尽的设计,之后在一切准备妥当后进行施工,最后是进行竣工后的验收。它是包括房屋的建设、设施、配套线路、装修以及管道等各种设备的安装。我们通常是通过管理合同来对工程的造价、进度以及其质量进行调控。如果按照流程,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合同。所以,当承包人承包了工程而发包人支付了相应的金额就形成了建设工程的合同。

(二)建设工程分包的本质。以下有几种观点存在于现今的有关分包的法律中:(1)由第三人执行分包行为;(2)分包在一定程度上也尊重了发包人的意见,比如在选择第三人以及关于其所分配任务上,发包人也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分包也具有债的转让性质,在理论上和债务的代替履行相似;(3)债务移转中包含着分包,分包也就是所谓的“并存的债务转移”。

(三)建设工程分包的含义。分包单位从总的承包单位那里得到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两者之间有着一种连带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出来就叫做分包。

(四)建设工程分包的种类。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是分包的两种类型。专业工程分包要求相应的建筑企业要具有一定水平的资质,并由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的任务分发下给分包人,这时,在他们中间就建立了一种合同法律的关系,并且要向发包人承担共同的连带的责任。

三、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界定

(一)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界定标准。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务院对于违反分包行为的情形在第78条第三款中有以几个方面的概括:(1)未能达到合格条件拥有足够资质的单位却得到了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的发包;(2)承包单位把其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发包给那些没有进行合同明确约定的,并且建设单位也没有对其进行认可的单位了;(3)总承包单位不是把部分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相反的却是把其主体的结构分发出去;(4)二次分包的行为存在于分包单位中。

笔者根据总结,认为下面有几点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存在违反分包行为的依据:1、在分包关系中,主要是涉及了三方的利益和关系,分别是承包人、发包人以及分包人,这是从行为的主体上来分析的。(1)发包人有权对分包工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准许接受记忆认可;(2)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对分包工程承担相应的责任风险;2、分包的工程是否具有可分包性是非常重要的,其自身必须到达分包所要求的条件才可以进行分包,这是从行为对象上来分析的;(二)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类型变化。

首先,如果行为的主体不能够到达分包工程所要求的相应的条件,或者在没有得到发包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分包行为,这时就属于违法分包的第一大类型。从其资质上也可以进行判断,如果其具备了分包人的资质合格又具备了相应的等级许可就可以进行分包。

其次,根据分包性是否存在建设工程中,下面三种类型可以对违法的分包行为进行一个概括:(1)在建设工程中,工程的主体结构被分包给了分包人;(2)承包人把一些专项工程进行分包,而这些工程没有列在投标文件内;(3)一些明文规定的不可以进行分包的专项工程被承包人进行了分包;(4)些非常重要的以及不能运用在专业施工中的工程被承包人进行了分包。

再次,以下几种情况说明了不具备一些形式的违法分包行为:(1)分包合同的签订没有按照一定的法律;(2)招标发包没有按规定进行;(3)建设工程的交易中心中没有找到分包招标的活动;(4)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中没有分包合同的备案。

最后,在一定的法律标准下,行为主体的违法分主要分为下面几种情形:(1)分包被发包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分解;(2)发包行为由发包人进行了明确的指定;(3)应该由承包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分包工程没有得到相应回应;(4)分包人的二次分包行为。

四、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

(一)民事法律后果。1、合同的无效性。违法分包合同的无效性是有法律根据的,这不仅在《司法解释》可以找到相应的条款,在许多的地方法院也有一系列的文件来证明。不仅在《合同法》中分有三方面来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处置,分别是按错进行责任的承担、对财产的返还以及对折价进行补偿,在《司法解释》中,对于无效合同中的工程的结算、质量保修这些问题进行了处理。2、怎样赔偿以及结算无效的合同损失。承包人以及分包人必须对在因为违法分包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不过关不达标所造成的系列问题进行连带的责任赔偿,这是根据《司法解释》以及《建筑法》的标准得来的。根据《司法解释》中的第2条,承包人具有修复的义务。承包人要承担修复成功所需的费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权进行支付价款的申请;但是,如果未能进行成功修复,则承包人不能索求支付价款。如果在不能到达意见统一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当地建设行政所的计价方法及标准对价款进行结算。3、怎样保护实际施工人员的权益。根据《司法解释》第26条中的明文规定可知,如果是在欠付的工程价款内,实际施工人控告分包人,因为分包人在这个范围内有义务对实际施工人进行责任的承担,所以法院可追加其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责任,并使其转换成当事人。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受到《司法解释》中第26条的明确肯定和保护。

(二)行政法律后果。1.在《建筑法》6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2条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3条这些文件条例中,对于停业进行整顿,对资格等级的降低以及严重以至于吊销证书都有明文规定。2而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23条、《司法解释》第4条、以及《建筑法》第67条都对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有规定,并且还会勒令其进行改正。3.罚款。根据不同的情况,就有相应的罚款方式,这些大多来源于不同的分包人以及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归纳分类。

小结

伴随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而来的是某些不法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获取暴利而对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由此引发了各种纠纷和问题。所以明确工程违法分包的界定,使相关单位认识到其法律后果,可以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只有充分保护承包人权利的实现,才能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产生应有的约束力,从而维护健康的建设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薛清梅,谈建筑工程中的违法分包及非法转包[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3年02期

[2]袁国正,工程建设分包转包问题的法律分析[J],中国石化,2013年08期

第7篇: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现代水运工程施工活动是一种以人为核心的人-机-料-环控制系统,必须从建设项目的整体出发,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到全员参与安全管理[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施工作业队配齐专、兼职安全员,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花名册,形成总体有人抓,局部有人管,层层抓安全的安全管理网络。除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监理单位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安全建设管理专职人员及政府专职监督机构外,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建设管理人员均应参与安全管理,发现问题转告同级机构专职人员。

按照我国现有的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别是《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度[2],工程实施中重点从以下方面加以落实: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安全生产无事故,建“平安工地”,创省级示范工程的安全目标。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安全一票否决制、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和安全工作“五同时”及同步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网络和安全目标责任制,建立安全预警系统,落实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了扩容办各部门、各参建单位、各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同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别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了施工单位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为安全监管第一责任人,形成了各参建单位和所有参建人员参与的工程安全组织网络。

(2)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①强化安全教育和演练。施工、监理单位举办各类安全学习培训活动,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典型事故教育等,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知识;②设立安全曝光台,安管人员随时抓拍现场安全违章行为,并要求违章人员所属单位在2天内把处理结果张贴在曝光台,进一步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③加强演练,进行防火、防汛、防洪、防管涌、防坍塌等专项演练,提高建设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安全费用的保障与计量支付。加强安全费用支付管理。依据交通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1号)及招标文件规定,制定了《施桥三线船闸工程安全生产费支付办法》。同时在计量支付管理系统中设计相关程序,严格落实《施桥三线船闸工程安全生产费支付办法》,统一安全费用支付项目,不合支付办法的安全费用难以录入,进一步规范了安全费用的支付。

(4)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实行专家审查制,强化安全方案审查。贯彻执行“技术安全”理念,深化和强调安全工作也是一项技术工作,注重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查把关。对一般方案实施监理部和现场部共同审查制,对重点安全部位方案请专家进行检查。

(5)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设施以及消防设备管理。本标段施工机具建立了分类管理台账,大型设备架设系统,建立“一机一档”登记进出场时间。起重机械经法定检测或专项检测,具有齐全的操作规程,按照要求进行设备维护。

(6)加强消防设备和危险品的管理。项目部建立了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用品、危险品清单、危险品进出场登记台帐等,逐级落实岗位防火及危险品管理责任。对重点场所配备了76个灭火器、4处16个消防砂箱,消防锨80把,性能良好的高压消防泵12台。项目部每周对消防设施及危险品检查一次并留有记录。

(7)加强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施工企业负责人持有效A证,项目负责人均持有效B证。按工程建设规模,相应配备满足工程规模且持有C证的专职安全员共4名。特殊工种均持有效证件,证书按照要求年审有效。

(8)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反应速度,防患于未然。对危险因素较大的施工场所,项目部由总工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公司重大危险源识别控制程序进行识别确认,对已确认的施桥三线船闸工程56个危险源(点)32个作业工序分别制定了专项管理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对于分包工程或者劳务分包施工的工程,由于安全保证体系覆盖不到位,人员教育培训不够,素质参差不齐,成为安全施工重灾区。加强工程分包管理(含劳务分包),建立安全保证体系的全覆盖显得尤为重要。

强化特殊时期安全管理

(1)根据夏季施工特点,做好防汛、防洪、防暑、防台工作尤为重要。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上级文件,对监理、施工单位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积极做好“五防”工作。针对高温天气,及时调整施工时间,并在施工现场设置了供作业人员休息、避暑的临时设施,发放防暑药物并提充足的饮用水。对于闸室墙浇筑,为预防高温作业,准备了遮阳布和通风机,较好的改善了预防高温作业施工环境。为预防汛期的台风和雷击,对施工现场塔吊、拌和站水泥仓分别进行了加固和检测避雷设施,并通过相关避雷检验验收工作。

(2)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防汛预案,并认真检查防汛值班巡视制度、防汛设备的维修和防汛物资的储备落实情况,每天有2名同志值班,巡视施工现场,观测上下游水位变化数值,按时上报,注意收听气象预报,做好防汛记录,确保防汛工作万无一失。

(3)积极落实冬季施工“四防”工作,加强防冻措施,制定冬季预防措施及冬季施工应急预案,做好冬季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强应急预案建设,成立应急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工作落到实处。

对施工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及危险源管理

(1)对施工企业及施工人员、施工环境进行安全评估,以便选择合理的安全管理方式及安全力量[3]。

(2)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合理确定危险源点,实现危险源点管理制度。实施“危险源点”管理法,进行危险源点排查,确定工地危险源,布控危险源(点)、危险作业工序。对各危险源点立牌警示,提醒相应人员加强防范。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应责任人,并在工地现场公示,做到责任公开,有效监督。

建设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树立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零容忍”理念,以实现水运建设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为总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加强监管,履行职责,建立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水运工程建设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协调发展。

(1)加强检查整改。以定期、不定期检查和自查自纠相结合的安全检查方式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并纳入履约考核中进行严格兑现,与企业信用等级、优质优价奖励基金挂钩。同时,实行安全巡视员、安全旁站制度以及安全曝光制度,时刻提醒工程建设人员高度重视安全。

(2)加强安全考核。根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检查规定》,扩容办要求监理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每季度在履约考核中组织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考核,增强参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激发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坚持每周安全会议制度,由分管生产经理主持召开,分析上周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布置下周安全工作重点,使安全工作常态化管理。推行“平安工地”的达标考核,强化“平安工地”建设,把“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贯串于安全监理工作之中,加强对开展此项活动的考核和检查。

(4)加强台帐资料建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建设单位、监理部、项目部严格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平安工地建设标准》等要求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安全台帐资料,现场部经常对其安全会议记录、学习培训记录、检查记录、特种人员、大型机械报验记录等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之中,同时接受上级部门检查,根据检查反馈要求,落实整改,及时补充完善,在工作中不断提高台帐管理水平。总监办按照安全管理模板建立完善了安全监理台帐档案,详细记录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安全会议记录,学习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大型机械设备和特种设备的报验记录,安全专项经费审批资料等,为指导安全生产,处理解决事故纠纷,明确责任提供依据。项目部按要求及时编报各类方案并督促实施,并且对工程开工以来的各类安全专项方案收集整理统一归档。

建议

(1)招标中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用条款,明确各方职责,明确安全费用及使用范围,以消除合同执行中的纠纷。

(2)水运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建设期间建设成本随市场波动较大,当成本上升时,项目出现资金紧缺,相应带来安全投入不足,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在项目招标时须对物价波动、材料调差等进一步明确细化。

第8篇: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一、建立健全覆盖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网络

(一)**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统一实施对全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的过程监控和专项检查。

(二)部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权限分阶段下放到具有较强技术力量、管理能力的区级安全质量监督站。首先将地铁车站深基坑工程下放到区级监督站监管,并建立专人监督制度,每个地铁车站深基坑工程必须有两名专职监督员对口监管,落实责任。待条件成熟后,再将区间隧道的监督权限下放到区级监督站。

(三)**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对部分特别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实施直接监督,如越江线、多条线交汇车站等。同时应负责对承担轨道交通工程监督任务的区级监督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专业辅导。

(四)有关地下工程联络通道施工管理按沪建交文执行。

二、建立以轨道交通工程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图制度

按照建设部第**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从源头上保证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确保设计质量与结构安全,建立以轨道交通工程为重点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图制度。

三、加强轨道交通深基坑及隧道工程的监督

(一)严格深基坑及隧道工程施工方案的评审,评审内容包括基坑施工方案和施工对周边安全以及环境和道路交通的影响程度。

(二)严格深基坑及隧道工程作业市场专业分包队伍管理。没有同类施工经验的企业,不得从事深基坑及隧道工程施工。

(三)施工期间建设参与各方责任制的落实

1、建设单位应加强相关单位的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各相关单位责任和关系,抓好关键工序验收,前道工序未经验收,严禁下道工序施工;

2、勘察单位应将深基坑部位作为勘探重点,出具数据详尽的勘探资料和水文地质分析报告;

3、设计单位应综合水文地质、环境和施工条件,合理选用加固工艺,并对可能的承压水等复杂水文地质进行稳定性验算;

4、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制和执行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做好风险源标识和应急预案工作,及时收集和研究动态监测数据,不得冒险施工;

5、监理单位应将深基坑施工作为风险点和关键点,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和应急预案,对施工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处置事故隐患,做好监理记录。

四、建立与监督机构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一)在建的轨道交通项目,特别是深基坑工程(含出入口、风井工程)、隧道工程或其它高风险工程必须实施远程监控,且远程监控系统应与监督机构联网。

(二)远程监控系统的开通,应作为深基坑开挖等关键节点验收的主要内容,纳入关键节点的验收范围。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方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监管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标准、规程,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培训,接受相关部门监管,认真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六、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要切实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同时对报价、合同、使用、支付、总分包管理、监理、监督检查等提出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明确职责,合理使用、按期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到位,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七、研究制定轨道交通工程强制性管理规定

针对近几年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重大危险源与风险点,组织有关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各方专家,研究制定《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管理规定》,从技术、材料、管理、经济、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全方位,多角度提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及质量长效管理办法。

八、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工程系列技术标准规范

针对**市地质条件、环境因素、控制参数,不断完善和健全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系列技术标准规范,抓紧完成《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轨道交通工程冰冻法应用技术规程》的制订。

第9篇:建设单位分包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总承包模式 核电工程 安全管理

1 引言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到核电发展的新阶段,使核电建设进入到了一个高峰期。在专业化分工趋势的影响下,我国核电工程以总承包模式实现管理。同世界先进公司相比,我国核电承包公司在管理水平、体制以及方法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差距,再加上核电工程建设风险以及建设周期方面的影响,都为核电工程的安全建设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此,就需要能够做好核电工程安全管理现存问题的把握,以科学方式做好问题应对处理。

2 安全管理存在问题

2.1 人力资源不足

前几年,我国核电建设发展较为缓慢,使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流失情况。在目前进入高速增长期之后,之前工作人员是否依然能够满足工程建设规模以及速度发展需求、核电工程建设单位能否跟上项目建设速度则成为了一项需要积极评估的工作。同时,科研设计、施工单位以及监管等部门也陆续出现了能力不足以及人员稀释严重的问题。而从整体情况看来,我国目前人口已经呈现出老龄化态势,一线劳务资源较为紧张,在该种情况下,施工单位为了能够缓解劳务人员不足的情况,则以各种方式降低施工成本,因此存在很多工作人员可能还没有做好培训就进入到工作岗位的情况。而在现今工程工期要求紧、不断抢工期的情况下,作业人员疲劳作业、超负荷作业情况的存在也将因此增加安全隐患。

2.2 劳务分包体制问题

在现今核电工程建设中,劳务协作单位成为了整个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单位。在该种模式下,其市场发育方面的不成熟也成为了现今核电工程安全管理当中的一项难题:第一,国家在劳务公司安全方面并没有形成严格的准入要求;第二,缺少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制约,该种情况的存在,则使得劳务人员在工作当中存在稳定性较差的情况,不仅在进出场方面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部分工作人员在接受培训、熟悉安全管理要求之后也可能因工资等原因离开。该种人员流失情况的存在,不仅是对管理资源的浪费、技术以及资源的流失,也将因此提升管理工作难度;第三,劳务公司自身管理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人际关系复杂,很多人员通过关系上位,且存在没有做好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的情况;第四,安全培训滞后。在工作人群中,农民工占据较大的比重,这部分人在专业技能以及文化方面相对较低,在短期培训之后,也无法达到安全施工要求;第五,安全投入不足。在劳务公司下属分包队伍,在经济利益指引下对施工工程质量以及进度没有过多的关注,而在安全方面则存在一定的忽视情况,在投入不断压缩的情况下导致现场发生隐患。

2.3 生产费用监管被动

分包商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统计台账不完善、上报数据不全面、基础资料不完善、数据填报不实以及没有做好原始记录的情况,因此使工程总承包单位在监督检查投入方面存在较大困难。该种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核电工程在基础土建以及安全工程当中都具有较高的造价,如果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办法以工程造价2%进行计算,那么需要提取的费用数额将十分可观。而对于总承包单位管理人员而言,由于受到实际情况以及能力方面的影响,则不能够做好这部分费用的全面验证以及审查,进而不能像工程量审核一样准确的做好当期费用确定;第二,在法律当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单位需要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的足额支付,虽然其使总承包单位具有监督检查权利,但合同关系的存在也使得其在分包管理手段方面较为有限,并因此对监管工作的开展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3 对策措施

3.1 出台承包法律法规

为了积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则需要我国尽快制定出工程总承包约束、管理方面的法政策,具体而言,相关部门需要做好我国建筑法等现行法规的组织修订,明确做好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同时,要出台能够同其配套的法规文件,在文件当中做好不同参建单位安全职责的明确,通过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订在其中做好承包单位不同方之间权责的明确。即通过科学、完善承包法律体系的建设为各项工作的安全、稳定开展做出保障。

3.2 整合现场管理资源

工程总包方需要对安全管理机构作用进行充分的利用与发现,即将分包、总包管理队伍整合为一个新的安全管理机构,该机构在建立后,不仅在工作当中具有独立的特征,且不会同总、分包单位的项目行使职权产生脱离,以此实现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统一管理。同时,为了保证项目分包方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对总包方安全管理流程以及相关要求做好熟悉、把握,保证不同层级管理体制具有协调以及一致的特征,则可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规做好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导书的编制,以此帮助工程分包方能够以较快的速度融入到工程管理体系当中。同时,核电工程业主也需要能够对总包模式下人力储备问题引起重视,对于总包安全管理当中存在的不足,要及时做好应对措施的制定,在不同参建方积极协同的基础上做好接口以及流程的减少,积极整合力量做好现场管理,进而实现工程现场安全的保证。

3.3 加大分包单位管理力度

在工程建设中,总包对分包实施的安全管理可以从经济以及选择方面实现控制力度的加大。作为总包方,需要做好科学、完善分包选择管理机制的建立,以此实现分包单位的慎重选择,以分门别类的方式做好相关单位安全自习档案以及伙伴资料库的建立,在该资料库当中做好不同单位安全许可证、专业人员配置、企业业绩、企业资质以及专业化程度等内容的涵盖,对于具有不遵守合同以及施工安全不达标等企业,则需要将其排除。在分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可以直接从中提取一定资金作为施工安全备用金,一旦在工程建设当中出现分包不能够按照合同实现安全职责履行的情况,总包则可以使用这部分资金进行安全方面的投入,以此在提升工程施工安全系数的同时避免事故发生,并在工程竣工后返还这部分备用金。

3.4 加强安全培训

诙分包队伍在为核电工程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劳务分包机制自身存在的问题也将对核电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大挑战。对此,需要能够从以下方面做好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第一,相关部门在建筑劳务人员管理方面要积极开展准入制,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卡制度的建立,即当工作人员经过入职培训、经过考核通过之后,才能够获得安全教育合格卡片,代表其有资格从事工程作业活动。该卡应当由我国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部门监督实施,在卡中做好人员考试成绩以及培训教育方面内容的记录以便查询。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则能够有效实现工作人员安全施工意识以及知识的提升;第二,总包方在面对人力资源不足以及工期紧张情况下,依然需要严格把握原则做好工作人员的入场培训。同时,也需要根据市场情况积极引进具有良好管理优势、综合实力雄厚的管理队伍,通过其自身管理资源的应用实现管理压力的缓解与降低;第三,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核电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于具有劣迹的企业,要曝光后建立黑名单,不得再进入核电行业当中。

3.5 探索安全费用模式

国家文件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应用提出了具体要求,而在具体落实方面,还需要在具体实践当中不断完善。通过文明使用费用提取、管理办法的制定实现现场“安措费”投入以及使用情况的规范。同时,为了使会计报表人员能够及时做好项目、企业管理信息的了解,也需要相关部门做好固定,即要求企业在各期间财务报表当中做好“安全生产费用”科目的增加,以此将同安全具有联系的费用单独披露。

4 结语

核电工程作为现今我国重点建设的工程类型,得到了广泛的建设。作为核电工程建设主要模式,总承包模式在核电工程建设中也得到了较多的应用。在上文中,我们对总承包模式下核电工程安全管理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需要在工作当中能够做好把握,以科学对策的应用实现工程的安全保障。

参考文献:

[1]王斌.电力工程安全管理的方法与实践[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6(17):184-185.

[2]何敬.电力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浅析[J].广东科技,2014(12):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