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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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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的滞后性

第1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

关键词:地方旅游;法律环境;立法体系

一、地方旅游管理条例基本情况

地方旅游管理条例是指省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通过和颁布的、目前仍在使用的地方性旅游法规,是地方旅游法律体系中的“宪法”,起到重要的统领作用,也是地方旅游法律环境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其颁布与否、颁布时间、主要内容的规定、修订状况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方旅游业发展及旅游法律环境的成熟程度。

二、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1.框架构成有一定出入。就旅游法律体系主体框架而言,各地基本形成,不同地区旅游法律体系框架的丰富程度有比较大的出入。地方旅游管理条例出台,并不意味着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在我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法律体系都不够完善,地方旅游立法在旅游业许多相关领域仍是盲点。从旅游业发展起步的时间和速度的角度分析,越是起步早、发展快的地区,旅游法律体系越是完善;相反旅游业后发展地区,尽管旅游业发展速度较快,但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制定,旅游法律体系存在较大缺欠,这也是旅游业后发展地区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

2.旅游资源类法规比较丰富。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各地旅游法律体系均就各类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等问题,制定了相关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形成一定的规模、体系。首先,在各地旅游法律体系中,旅游资源保护类法规文件的类别、数量与地方旅游资源特色优势基本吻合,也反映了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的差异。其次,各地区旅游资源类法规颁布的时间较早,足见各地对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及管理的重视程度。其中一些地方在该立法领域还有所突破。

3.法规颁布、实施的时间存在明显的时间差,直接反映了各地旅游法律体系的成熟状况。法律滞后是不容回避的客观存在,但滞后的程度却会大大影响其作用的发挥。这也意味着一些省份虽然旅游法规文件绝大部分颁布于2000年以前,但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客观实际面前,也会存在滞后的问题,在内容方面需要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

三、对地方旅游法律环境的认识通过大量的考察和对地方旅游法律环境的比较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地方旅游法律环境成熟度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与各地旅游业起步的时间、各地宏观经济社会、人文环境背景等的不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各地旅游法律体系完善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其次,从各地旅游法律体系内容本身比较也存在着差异。然而研究结果表明,目前这种内容上的差异性并不明显,各地旅游业发展的特色优势没有得到很好地彰显。因此对于地方旅游法律体系的差异性必须辨证地看待,形式上的差异将会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法律环境的逐渐成熟趋于弱化;而内容上的差异则是客观必然,应作为地方旅游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和地方旅游法律体系评价的一个主要内容。

2.地方旅游法律效力的发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这是许多地方旅游法律体系存在的较为明显的共性问题。一些旅游业起步早、发展快的地区,因旅游立法时间早,有一定立法经验,许多法规条例经过了一段时间的适用、修订,逐步完成了由效力层次较低的政策性文件向效力层次较高的法规性文件的过渡。而一些旅游业后发展地区,旅游法律体系中旅游政策性文件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就法律效力而言,立法起点低,将直接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和在行业领域内调整的力度及其权威性。这一转变过程还需要相当一段时间。

3.地方旅游立法、旅游执法透明度不够。透明度原则是《服务贸易总协议》中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无论是地方旅游立法,还是旅游执法,对旅游企业、旅游者而言,其透明度都远远不够。虽然这一现状与目前我国非制度化的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尺度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旅游活动中更多的是涉及旅游活动参加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变成为空话”。因此,必须加大地方旅游立法和执法的透明度,推进规范的网上政务公开和信息,健全公开透明的旅游公众信息服务渠道。

4.地方旅游法律严重滞后。旅游业由于旅游活动参加者之间各种经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交叉性,旅游产品有别于普通商品的特殊性以及行业管理的多样性等原因,造成制定旅游法律法规的各种因素常常呈现出活跃和不断变化的状态,这使得旅游法律滞后性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地方旅游业发展实践来看,这种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又会因各种主、客观原因而被加强,导致更多地方旅游法规效力、调整规范的力度减弱。因此,作为地方旅游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旅游业本身动态性和不稳定发展的特性,适时制定新的地方旅游法规、条例,修订、完善以往的旅游法规、条例,从较大的程度上克服法律的滞后性。没有必要因固守“法律的滞后性”而付出不必要的“稳定性”代价。

我国旅游业发展仅有20几年的时间,在地方旅游法律环境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我们也必须正视其中存在的各种间题,端正认识,寻求解决的对策和途径,以便更大限度地发挥地方旅游法规的规范和调整作用。

参考文献

[1]韩玉灵:浅析我国旅游立法.法学杂志.2006.8.

第2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

    关于PE设立条件的规制立法PE的设立条件,对于公司、合伙形式,现有法律已规定了出资、人员、场所、设施等条件,并且关于PE的专门法规或规章中也对公司、合伙两种形式的设立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以信托、契约形式设立PE,其资本、运作、管理、风控等方面尚无专门规定,仅是依托于《信托法》《合同法》中的概括性规定,其具体的适用与操作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关于PE设立监管的规制立法目前法律体系中对于PE设立监管的规定比较繁复。现行法律法规中,国家发改委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中,以资本规模5亿元为分界,逾5亿元的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施行发改委对PE行业的“适度监管”地位。⑦关于PE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多以工商局、税务局等多行政机关共同发文、共同监管的形式出现。因此,PE的设立监管,从纵向上看,以一定的标准为界限分层次审批;从横向上看,形成多元监管的格局。

    我国PE设立规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从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分析,我国PE设立的法律规制呈现出立法部门强化规制的趋向性、法律法规效力位阶的多层次、行政机关监督管理的多元化3个特征。理论界和实务界也积极探索更为合理的PE设立规制立法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综观现状,我国PE设立规制立法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探研。

    (一)法律规制相对分散

    我国现行的关于PE设立的法律体系,主要是以《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律为依托,由国家发改委制定指导性意见统一监管方向,由地方根据实地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因地制宜。尽管法律规制的框架构建有较为完整的安排,但由于缺乏合理取舍,法律规制在系统性方面存在缺失。第一,我国尚无针对PE或私募基金的位阶较高的专门立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合同法》等部门法律,主要是为PE以公司、合伙、信托、契约等形式存在提供了法律基础,但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上述法律对PE并无针对性规制。第二,中央与地方的立法规制口径存在差异,并且地方与地方之间的立法规制也未统一定则。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规章,从资金募集、人员限定、投资领域、管理模式、风险控制等多方面对PE设立进行规制,涉及面较为宽泛,监管程度“适度”;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本地实践出发,涉及面或重设立条件、或重资本控制,有一定侧重,监管相对严格。同时,各地方基于经济发展状况及对PE的引入态度差异、资本准入门槛也大都不同。专门立法缺失及立法规制分散,一是造成法律体系的系统安排难以集中统一,二是影响监管统筹性,易造成被管理者理解法律条文偏差。

    (二)监管规定存在疏漏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PE设立的法律监管形成国家发改委适度监管、地方相关行政机关多元管辖的格局。

    第一,PE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尚未定位。国家发改委以“适度监管”的地位多次出台私募基金的相关规章,而地方上则是涉及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办等多个管理部门共同发文,因此,我国并未形成自上而下的专门机构对PE设立进行监管。多元管辖格局易造成有利益的“管辖冲突”、有责任的“管辖缺位”的尴尬,在实践效果中这一矛盾凸显将增加执法成本。第二,PE设立的监管准入原则尚需明确。PE的私募性,决定了其资金募集及运营的相对封闭,行政机关干预过多会与PE的私募特性形成冲突,但针对我国金融市场中PE主体或产品良莠不齐的情况,引入政府监管是必要的。政府监管是严格还是宽松,将直接决定PE设立的监管准入原则。国家发改委是以一定的资本标准为界限,超过标准的采用核准主义,未达标准的侧重准则主义;地方上为吸引资金投入,相对倾向于采用准则主义,降低投资门槛。

    (三)技术性立法尚需强化

    法律应当诠释与贯彻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并通过技术性立法实现对市场的调节,产生法律规制的威慑功能。目前我国PE设立的技术性立法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配套法律体系不完整,立法衔接存在缺失。比如,因PE设立存在公司、合伙、契约、信托等多种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课税方式就必然存在差异,相应的税收制度理应进行协调;PE高风险高收益、涉及资金庞大,为使基金管理人尽职履行勤勉忠诚的管理职责,合伙形式的PE往往引入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形式,约束基金管理人,避免道德风险,但我国尚无个人征信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法律衔接存在真空。第二,从实践效果来看,PE设立的法律法规条文也需结合金融实务进一步调整。如现行法律法规对PE宣传方式的规定多以列举形式出现,鲜见概括式界定。⑧随着新兴事物的不断涌现,单一列举方式存在滞后性的缺点,若每出现新的非法宣传方式便修改相应法条,将严重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再如,对于设立主体的标准,常见表述为“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这一标准较为概括,实务操作中的判定容易产生偏差,需进一步释义。

    完善我国PE设立法律规制的建议

    就一新生事物进行法律规制,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其持续完善更非一步到位的短期工作。针对我国PE设立规制立法中存在的疏漏与矛盾,对未来我国PE设立法律体系的完善,笔者主要提出以下几点管见:

    (一)统一立法规制口径

    对金融市场进行法律规制,实用效果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市场进步具有重要意义,这就客观要求对PE设立进行法律规制,应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相应法律法规中应适当增加实用性强的条文的比重。笔者建议,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结合实务有针对性的制定关于PE的专门法律,提高统一立法的效力位阶。专门法律针对PE设立的规制,主要囊括5个层次:在设立主体方面,应适度扩大投资主体范畴,在风险可控限度内引入银行、保险等机构作为设立主体,提升PE在金融领域的效益贡献;在设立方式方面,加强对私募形式的界定,通过释义性条款对“以电视、广播、网络、传单、通讯、会议、第三方转介等方式,公开或变相公开向不特定群体或不合格投资者宣传”的公募行为明确禁止;在组织形式方面,建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公司、合伙、契约、信托形式的合法地位;在设立条件方面,在专门法律中对应不同的组织形式,结合现行法律对PE设立的人员、资本、投资方向、认缴方式、设施、场所、名称、章程等逐一规制,使PE设立的准入条件得以统一,并便于实践操作;在设立监管方面,明确单一的行政机关作为监管机构,监管原则建议施行核准主义。通过统一立法口径,重整PE设立的市场秩序,逐步实现PE主体和产品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统筹监管职责分工

    我国当前PE的监管模式,国家发改委适度监管,各地方多部门多元管辖,未形成统一的监管机构,各地方也根据自身经济特点各自为政,因此,有学者提出,应明确专门监管机构,统一行政监管权,并指向特定机关———证监会作为监管机构。⑨笔者认为,为实现对PE设立的有效监管,一方面,应指定单一的行政机关作为监管机构,并构建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赋予监管机构相应的监管权力,明确监管单位的权限与职责;对于监管机构的体系构建,可以参照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行业的监管模式,以实现一元主管、多层分管、责任落实的管理体系。另一方面,鉴于PE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以及我国市场尚不成熟,建议对PE设立进行核准主义监管,提高PE的设立门槛,避免变相非法募集资金行为频发;为分担监管机构审核压力,可以采取梯度分层审核的方式,即以具体的资本金额为标准划分梯度,不同层级的行政监管机关针对自身管辖金额范围内的PE设立进行核准,形成分层审核。

    (三)结合实务侧重立法技术

第3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

关键词:会计电算化;政府审计;立法;软件

一、前言

会计电算化审计作为适应企事业单位的会计电算化而出现的一种审计的技术,其在审计中的应用极大地提升了审计的工作效率,特别是在实施会计电算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中,会计电算化审计技术的运用大幅提升了政府审计的工作效率。但是,会计电算化审计技术与电算化技术一样,在使用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审计结果的可靠性,而且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但是,会计电算化审计作为审计技术的必然演进方向,即使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也需要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应对,也正是因为如此,为了推动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非常有必要对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在当前的研究背景下研究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对于审计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会计电算化审计实务问题的解决也具有积极意义。

二、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作为一种较为前沿的审计理论和方法,不论是在国外还是在国内,与会计电算化审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特别是在近年来,会计电算化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很多前沿的会计电算化理论和方法都被运用到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中,而与此相对应的是,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审计方法也被运用到了审计业务中。但是,与电算化审计的广泛使用相对应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体系并不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对于电算化审计非常不利,一方面,由于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对于很多电算化审计的法律责任的分配非常不利,特别是在出现审计责任时,审计部门难以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也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并不利于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

2.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

在具体的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这一问题的存在严重的影响了电算化审计工作的效率。作为一种较为前沿的审计方法,虽然在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审计中已经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在近年来,随着会计电算化得到大量的应用,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需求也呈现井喷式的增长,而与此相关的人才的培养却没有跟上,最终导致了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问题的出现。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的问题与电算化审计的需求有着直接的关系,正是因为电算化审计需求的井喷式增长,导致很多审计部门在开展审计业务的过程中都需要会计电算化审计人员,然而审计部门自身在电算化审计人员培养方面的准备还存在不足之处,从而导致了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的问题。

3.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滞后

自计算机诞生以来,计算机技术就被大量的应用到了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中,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业务的大量增长,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学校、政府部门等单位,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方面都加大了投资,也正是因为如此,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工作已经达到了较为成熟的阶段。但是,与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所不同的是,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而且,由于对于电算化审计软件的需求仅仅局限在部分审计部门范围内,其需求量较低,而审计部门自身在软件开发方面的投入也较为有限,相关的软件开发企事业单位对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工作也不积极,在这些因素综合影响的情况下,最终导致我国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出现滞后的问题,而这也正是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会计电算化审计问题的应对策略

1.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发展,我国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对当前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进行完善。在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加大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工作,特别是对于财经类院校,在进行科研立项的过程中,应加大相关课题经费的支持力度,引导高校研究工作者加大会计电算化审计理论的研究工作;其次,对于相关的政府部门而言,应当加大调研工作,对于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问题的本质并为立法工作提供积极的建议;最后,对于立法部门而言,应当在充分征询专家和实务一线的审计人员建议的情况下,加强立法工作以完善我国的会计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

2.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

应对电算化审计人员专业不足问题的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措施就是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在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的过程中,审计部门以及开设审计专业的高校都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对于审计部门而言,应当加大电算化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在加大培训的过程中,审计部门一方面应当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对审计师进行集中的培训,提升审计师的专业性;另一方面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激励审计人员自主学习以提升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对于我国的高校而言,应当充分认识到培养电算化审计人员的重要性,在教学的过程中,一方面应当加强电算化审计理论的教学,让学生掌握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基本理论;另一方面,高校在教学的过程中还应当加强学生的会计电算化审计实践,通过充分的实践活动让学生掌握电算化审计的专业技术。

3.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

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离不开电算化审计软件的支持,对于审计部门而言,要做好电算化审计工作,就必须要引进和使用能够满足其审计需要的审计软件,为了做好会计电算化审计工作,当前会计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的滞后的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为了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工作,对于审计部门而言,除了采购先进的电算化审计工作软件之外,对于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电算化审计业务,在审计软件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应当加大软件开发的投资力度;对于软件开发公司而言,特别是对于会计电算化软件的开发企事业单位而言,应当对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市场需求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充分认识到电算化审计软件市场的重要性,加大电算化审计软件的开发力度,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审计软件,以改善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滞后的局面。

四、结束语

研究表明,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审计人员专业不足以及审计软件开发滞后等问题是会计电算化审计中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业务的开展,而且对于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论是对于具体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部门而言,还是对于我国会计电算化审计自身的发展而言,都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完善电算化审计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电算化审计人员培训与管理、加强电算化审计软件开发工作等措施进行应对。会计电算化审计的出现既是为了适应会计电算化发展的需要,也是审计的未来发展方向,对于我国的审计业务发展而言,应当正确认识会计电算化审计,充分发挥其自身存在的优势,而对于其不足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

参考文献:

[1]赵娜.电算化环境下的审计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J].知识经济,2017(07):38-39.

第4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

1.1社会档案意识不强。所谓的档案意识就是指公众对档案本身、档案利用价值、工作人员的性质以及工作方式等方面的认识,除此之外还包括人们对档案工作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观点和看法。但是,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影响,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社会档案意识明显不够。很多公众只是简单地对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认识,严重地忽视了自身作为权利的使用者这一方面,因此,有些群众还没有完全了解到自己所拥有的基本利益,更谈不上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进行执行,所以说,档案法律法规从某种程度上还具有缺陷。长此以往,群众在利用档案时,如果自身权利受到了严重地侵犯,很难进行维护。群众社会档案意识不强是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比较严重的问题之一。要想对这一问题进行改善,档案管理部门需要加大宣传的力度,让公众全面地了解档案管理。在利用档案信息的过程中,公众还应该遵守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来提升档案开放利用的高效性。

1.2法制建设滞后性较强。近年来,社会体制改革在不断加快,我国的档案管理工作也迈入了新的阶段,档案管理体系得到了不断改进和完善。从档案管理工作上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档案管理工作高效进行的重点。但是,不得不说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严重的落后现象,有些法律几乎没有得到过修改,和现如今社会发展的现状完全不相符。这势必会影响到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尤其是档案管理工作。虽然有些学者对档案的法制建设工作在不断研究,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修改法律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落实。有些地区的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法制建设的内容并没有得到工作人员的重视,所以说,档案管理工作中法制建设的滞后性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亟待解决。另外,现如今,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基本得到了普及,电子档案形式比较常见,档案信息的安全性也应该得到保障。因此,为了提升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加强档案管理法制建设工作越来越重要。

1.3档案人员素质不高。档案人员是进行档案管理的主体,掌管了档案从收集、整理、分类、鉴定和提供利用的全部过程,也就是说档案的命运都在其手中掌握。但由于受传统管理体制影响,以往我国档案部门对档案管理人员的调配多注重政治素质,而忽略了综合素质,特别是专业素质,而且档案管理队伍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偏低,这直接影响了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因此,在档案开放利用法制建设进程中,急需加强档案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从知识水平、信息意识和分析判断能力上充实和提高档案从业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

2改善档案开放利用法制建设的解决对策

2.1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人们对法的深刻领悟和衷心拥护是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最主要保障,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的工作力度,增加宣传途径,全方位开展相关法律常识的宣传,才能为公民树立良好的档案意识。首先,通过广播、电视、讲座、报纸等尽可能多的方法和途径进行全面彻底的普法宣传,使每一个公民能够时时刻刻接受普法教育,建立起维护自身档案利用权和公共信息知情权等权利的法律意识。第二,大力加强对相关法律宣传方式的创新工作,通过增强内容和形式等措施吸引公众的关注,提高他们对档案信息的兴趣和求知欲。以趣味性、娱乐性、知识性、技艺性、生活性、悬疑性等方式将相关的内容介绍给普通民众,通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的咨询途径及时获取公众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2.2健全和完善档案开放利用的法律法规体系。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加快,公民权利意识和公众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在我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充分参考人民的意见并接受他们的监督,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在实际的国家管理工作中,人民有权利积极参与并进行管理,而实现对的管理及监督的前提条件是公民享有知情权,只有知情以后才能真正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所谓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公民有权利作为最大的信息生产者和信息拥有者获取政府等部门的有关决策、政务以及涉及到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信息。

2.3加强档案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当前,随着政府信息逐渐向公众而开发,对于档案人员的素质修养以及管理能力都有了更高一层的要求。其自身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技能知识,还要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水平,加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始终保持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保护国家的机密信息,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加强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制定出严格的规章制度,从而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档案人员还要熟练的使用计算机系统,将更多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于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以此来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建设高素质的档案队伍,全心全意的为人们服务,逐步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促进档案开放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3结论

第5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

(一)什么是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主要用来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价值运动所产生的数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法规,方法和程序,把他们加工成有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经济信息具体地说,它包括:反映过去所发生的财务信息,即有关资金的取得,分配与使用的信息,如资产负债表等;管理所需要的定向信息,如各种财务分析报表,对未来具有预测作用的决策信息,年度计划,规

金额等。会计通过信息的提供与使用来反映过去的经济活动,控制目前的经济活动,预测未来的经济活动。

(二)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定义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即合规、合法、客观。会计信息是国家,企业管理者,投资人,债权人合理地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所谓真实的会计信息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编制的,能够如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由于从会计核算的最终信息上很难去判断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否。因此,在会计信息编制的过程中,必须严格进行核实审查,按照真实发生的经济经济业务进行编制。但是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会计失真的现象却很严重。认真分析会计失真的原因,合理控制会计失真问题,是我国会计单位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会计失真的原因探究

(一)会计失真的含义

所谓会计失真是会计信息与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并不相符,最终会影响到经济各方的投资决策。一般来说,主观上的会计失真是指会计工作人员故意捏造虚假信息而造成的会计失真。客观上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物价、币值变动,而会计核算科目又无法同步进行调整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同时由于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的会计信息缺乏合理真实性也属于客观上的会计失真。

(二)会计失真的原因

1、会计法规体系和制度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我国在会计法也不断进行深化改革,会计法规模已初步形成,为实际的会计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导航作用。但是现行的会计法律体系距离国际准侧还有一定差距。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并不协调统一,法律漏洞和不足依然存在,会计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会计法中只写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缺乏一定的标准,这就给实际的法律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各个企业的经济业务范围不同,所涉及的会计核算工作也不尽相同。因此,会计法并不能对所有企业的会计工作都适用,甚至会在某些规定当中存在着矛盾。这就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带来困难,造成会计失真现象。再次,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各种新的经济经营方式、新的公司组织形式以及新兴产业的不断涌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调整存在着滞后性,这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原因。

2、会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低

会计工作人员是整个会计核算工作的执行者,因此对于整个会计信息的搜集,编制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在现行的会计工作人员的队伍中,普遍存在工作人员素质低,业务水平欠缺的情况。许多会计核算人员的核算方法以及会计核算理念还停留在以往老的会计体系中的一些方法和规定中。对于我国今年来推行的新会计准侧缺乏深刻的认识,对于一些新的会计核算方法并没有很好的掌握。在经济活动纷繁复杂的今天,许多会计核算人员已经很难以一种新观念,新理论,新方法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科学合理地判断和评估。另一方面,许多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感不强,在利益的驱动下捏造虚假的会计信息,以达到经营者谋取利益的目的。例如通过更改会计科目上的数额偷税漏税以及将挪用的公款转变为合理支出。这些行为都对我国整个会计工作造成影响,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经济参与者的投资决策。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各项制度、规定和措施并不能很好地促进会计工作的进行。企业对于岗位的分工并不明确,权责不清。造成每一个工作人员对于自己工作没有一个很明确的目标。由于企业内部缺乏一定的内审制度,造成会计人员对于自己的工作缺乏责任感,对于工作中的失误也不能及时地进行纠正。同时没有完善的激励机制,会计工作人员并不能认真努力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另外,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机制造成了企业财务状况混乱,有的货款回笼不及时,往来账项长期不清,形成大量呆坏账;对供应、生产、销售各环节出现的虚假会计信息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

4、缺乏一定的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本来是应该对于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严格审查核实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效率却值得质疑。企业的审计部门是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设立的,因此受企业高层领导者的决策影响较大。会计信息造假是很容易的。有些企业领导者为了谋取企业的不当收益,要求审计单位捏造虚假会计信息,审计人员也只能听从领导者的指令。这就很容易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其次,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督机构也不能很好地进行会计信息的审查工作。外部监督机构主要指财政、税务、银行、工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目前各个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监督管理都缺乏有效性。主要原因有,首先,各个监督部门对自己的下属单位监督不严,过于偏袒。同时由于各个监督部门对于企业的实际情况了解较少,对于会计信息认识不深。更有甚者,会计师事 务所受利益驱使与企业 串通 ,先有关部门出具虚假报告。

三、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措施

(一)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会计核算工作进步,但是仍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首先,在会计法律的制定上,应该对于欠缺的法律条文进行补充,填补法律空白,从而使得各个会计单位可以有法可依。在各项会计法规的制定上要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进行反复讨论和研究。对于会计法律法规中的不明确的条目要进行合理得修改,制定一定的法律标准,规范整个会计核算工作。由于各个企业的经济业务千差万别,对于不同的企业要制定不同的与本企业经济活动适应的法律法规,更好地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对于新型企业、经营模式和新兴产业,相对应的会计法 规要及时进行增加和调整,控制其相对于经济活动的滞后性。

(二)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所有的会计工作都要通过会计工作人员的操作才能实现。因此,要想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必须提高会计核算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现在大部分的会计工作人员的会计核算理念和方法都较为落后。企业领导者要经常组织会计工作人员到外学习,进行业务培训。对于我国实行的新会计准则不断深入学习,了解准则中各项规定的具体细则,争取以新的观念和新的方法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真实有效地披露会计信息。其次,要对会计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会计工作人员的纪律性和责任感,自觉地工作中的失误进行纠正。要组织会计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会计法律法规,提高会计工作人的法律意识,使他们了解到捏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严重性,严防经济犯罪。

(三)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领导者对于财务核算过程中各个岗位的工作内容进行合理明确的划分,使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工作目标。以防出现权责混乱,会计信息混乱的现象。同时一方面企业要建立一定的监督管理机制,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进行审核,制定一系列的处罚原则。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绩效激励机制,使得会计工作情况同自身的工作报酬挂钩,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完善真实地进行会计信息的核算编制。对于企业的各项财务支出,要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明确各项支出的去向。

(四)建立一定的监督体系

一方面,要健全会计监督评价体系,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对于会计审计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考试等,增强业务能力。多级财政、税务、工商、审计机关要依法对企业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各级主管部门也应负起相应责任 ;发挥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 监督作用。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自我责任感,摈弃以往对于下属单位的偏袒态度,公平地对各个企业进行会计信息审核。国家要对于各级管理部门严格统一监督,任何联合各会计单位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要予以严惩。建立和完善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体系,与政府、财政、银行、审计 税务、企业主管等经济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再确认,对会计的再监督 ,以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另一方面,要成立专门的会计人员管理机构?向企事业单位委派专门会计人员的一种会计信息审核体制。实行这种制度能使会计人员独立于企业和会计核算人员之外 ?以 “第三者”的身份来发挥监督职能。

第6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

关键词 自然科学 事业单位 无形资产 管理

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市场竞争越来越朝着技术化、知识化的方向发展,科研成果、人力资源等无形资产成为影响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掌握着大量的无形资产,对提升单位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一)避免无形资产的流失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无形资产流失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体制的改革中,领导层对于单位有形资产的流失问题相当重视,却普遍忽视了无形资产的流失问题。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由于领导层忽视了无形资产的流失问题,造成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流失的情况越来越严重。[1]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流失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在科研过程中,没有注重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护,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个人保密不严造成科研成果信息泄露,从而使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流失。对此,自然科学事业单位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

(二)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

我国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较高,通过合理管理无形资产,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变,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当前科技人才资源丰富,政府重视发展科学技术,也重视科研方面的资金投入,但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转化率较低,每年大约只有30%的科学技术成果得到有效的转化。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为:第一,无形资产的转化机制不完善;第二,我国忽视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这两个原因的存在,使我国科技人员的研发成果未得到有效利用,科技人员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与保护,从而影响了科技人员的研发热情。[2]因此,自然科学事业单位需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与尊重科技人员,给科技成果提供相应的价值衡量标准,以此促进资产的有效转化。

二、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无形资产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定了多部法律文件,但还不完善。许多科研人员的劳动与科研成果未受到尊重,甚至一些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侵害,面对这一情况,科研人员仍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会计制度与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在长期的摸索中,虽然我国当前建立了无形资产法律法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无形资产的保护需求,但是与我国当前的无形资产的发展速度相比,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速度还是落后于无形资产的发展速度,在无形资产的会计与核算方面,仍存在着滞后性。

(二)管理措施不到位

当前,由于我国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无法实现对无形资产的保护与监督,使得无形资产出现流失以及发展懈怠的情r。无形资产的懈怠情况主要体现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在参与某一项目的研发时,出现了科研人员调离或者辞职的情况,而这一科研人员的离开,就会直接造成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在得出科研成果之后,直接将科研成果发表或者无偿介绍给他人,造成了科研成果的无形损失;此外,一些科研人员在参与科研工作时,以事业单位的名义争取科研项目,但是在获得了科研成果时,其却没有在事业单位中进行评估与计价工作。[3]

(三)无形资产管理意识不足

自然科学事业单位在资产管理时,由于无形资产没有实体的表现,管理人员无法从直观感受到无形资产的存在,因此,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常常会忽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并且,管理人员的无形资产管理意识不足,管理人员过多地将目光放在了容易识别的有形资产上,对于无实体、不易感知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并没有足够重视。这一现象主要表现在: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人员重视对单位设备器材的管理,而不重视对项目技术资料与科研成果的管理,对无形技术资产没有管理意识。[4]一些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机制缺乏,科研人员重视对科研项目的研究,而不重视对科学技术成果的管理与利用。

三、应对无形资产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在无形资产的管理中,我国政府需要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中,需要明确界定政府在无形资产保护中的作用,调整事业单位与政府管理部门以及占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各方关系的界定,明确各方的责任义务,从而实现对无形资产的有效保护。同时,自然科学事业单位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与管理中,应有相应的价值衡量标准可以借鉴,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可以作为依据,在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受到侵害时,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对无形资产的有效保护。此外,我国政府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保护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5]

(二)统一评估标准,加强资产管理力度

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中,需要借助相应的评估标准来实现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因此,无形资产标准的确定,是保证事业单位评估结果的前提条件。我国政府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定无形资产评估标准,依据该评估标准,保障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评估人员需要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的无形资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适合事业单位无形资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的评估标准与方法,实现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准确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合理的无形资产管理策略,从而保障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事业单位还需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力度,主要措施有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建立无形资产管理部门。

(三)提升无形资产保护意识

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中,管理人员首先需要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认识到无形资产本身所蕴含的巨大价值,树立无形资产价值观。同时,无形资产管理人员需要宣传无形资产相关知识,让事业单位的领导层认识到无形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从而增强对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与能力。在事业单位中,还需要养成重视无形资产保护的氛围,让保护无形资产融入事业单位所有人员的意识中、行为中,从而形成良好的无形资产保护氛围,在注重科研成果专利的申请与注册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对非专利技术的保护。

四、结语

在自然科学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中,国家应注重无形资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标准的建立与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事业单位对无形资产保护意识的提高,通过这三方面的建设,使无形资产管理逐渐成为事业单位管理的核心,以此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吉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参考文献

[1] 李霞.新形势下科学事业单位的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

(22):5-51.

[2] 叶安晖.浅谈高职院校资产管理――基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思考[J].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3):19-23.

[3] 武鸿博.浅谈在新《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下科学事业单位的成本费用管理

[J].会计师,2013(20):39-40.

第7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第8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第9篇: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范文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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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易宪容,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的演进世界经济,高西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中国党政干部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