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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人事厅《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问题通知》(粤人薪[1998]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1997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广州市劳动模范”的工作人员,根据穗工[1995]173号文件规定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与本单位1997年度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同时办理。其中,1996年、1997年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只能提前或越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今后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年限重新计算。
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由单位填写《广州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审批表》(附后)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998年7月底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增资标准批复后,个人增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市局各有关业务处所:
为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房改售房权属审查、买卖过户、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权属审查
售房单位所售房屋的产权,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后,出具确权证明。确权证明要按统一格式(见附件)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凡与现状相符未发生权属纠纷的,不再进行产权确认。
(二)新建、翻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确认产权;1984年4月10日以前建设但手续不全的,单位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三)合建、联建的房屋,有关各方提交计委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合建、联建协议,可以分别确认产权。出地方在计委立项的,可以先确认其相应部分的产权;出资方应当以出资额为限,办理交易手续后,可以确认其产权。
(四)集资建设的房屋,提交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资建房协议书,可以确认产权。
本规定第(二)、(三)、(四)条在房屋产权审查确认时,申请人在199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无权属纠纷、又无法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的,可以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1991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土地来源证明文件。
(五)调拨及单位合并、分立沿用的房屋,应提交调拨或单位合并、分立的文件,可以确认产权;证件不全、确无权属纠纷的,由申请人出具书面具结后,可以确认产权。
(六)交换的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交换协议,可以确认产权。
(七)企业改组、改制、重组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提交企业改组、改制、重组的批准文件以及房屋产权移交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八)1988年10月1日以前购买的商品房,提交买卖合同;1988年10月1日至1995年4月18日期间购买的商品房,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1995年4月18日以后购买的商品房,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买卖合同、买卖契证、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可以确认产权。
(九)1987年10月1日前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1987年10月1日以后购买的公有住房,提交买卖合同、买卖契证,可以确认产权。
(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纠纷各方同意先向职工出售公有房屋再解决权属纠纷并达成书面协议(包括售房价款的管理)的,有关各方提交协议后,由房地权属管理部门书面向房改售房方案审批部门说明纠纷各方达成协议的有关情况,并附协议书。售房方案审批后,可以为购房人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发证手续。
(十一)以上规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认。
1986年12月31日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购买、受赠等房屋产权的确认,凡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提交有效证明文件的,可以确认产权。
1987年1月1日以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购买的房屋,提交依法补办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手续的证明文件,以及房屋建设、买卖的证明文件,可以确认产权。
二、房屋面积测算
(一)房改售房方案经批准后,售房单位可以自行测算或委托专业测绘部门对所售房屋的面积进行测算。
(二)房改售房面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并出具房改售房面积测算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房屋面积测算方法,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各单元(套)建筑面积清单。采用实测方法的,应当按照市房地局市房政字〔1989〕第03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减去应扣除公用部位建筑面积后的整幢楼房的面积相等;采用1.333系数测算的,应当按照市房改办、市房地局京房管改字(1992)第480号文规定进行,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与用该系数测算的整幢楼房的建筑面积相等。
多产权楼房中的各产权单位可以分别采用1.333系数单独进行房屋面积测算,只提供所测算的各单元(套)的建筑面积清单。
(三)房改售房面积测算后,只须填写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不再绘制房地平面图。
三、房屋买卖过户
(一)办理房改售房买卖过户手续,售房单位须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确权证明。
(二)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均以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价为准,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加盖房改售房鉴证章。
四、房屋登记发证
(一)售房单位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须提交房改售房方案批复、北京市房屋登记表、经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交确权证明,到房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登记。
(二)登记部门审查确认后,填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证中只须附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不再附房地平面图。
五、办理时限
自售房单位按本规定提交全部证明文件之日起,各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时限办结:
(一)交易部门: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买卖过户手续。
(二)登记部门:自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售房单位出具房屋确权证明;3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六、其他事项
(一)房改售房应当由售房单位为购房人统一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登记手续。
(二)房改售房所需房屋所有权证,由市房地局加印公章及“成本价出售住宅”专用章或“标准价出售住宅”专用章后,由各区县房地局领取使用。
(三)售房单位在房改售房后,批余部分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如果批余部分需继续出售,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中注记已售出房屋情况。出具确权证明后,房屋全部售出的,不再向售房单位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四)本通知中有关测量技术问题,由市房地局勘察测绘所解释,其他问题由市房地局权属管理处解释。
附件:确权证明
确权证明
________市/区/县房改办:
座落于____区(县)____号的房
屋________幢,建筑面积__平方米,
正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房屋所有
权属于______所有。请贵办公室办理该
单位房改售房方案审批的有关手续。
关键词:市场经济;国家投资;审计
随着我国市场体制深入改革,原有计划经济被现代市场经济所取代,我国各项经济活动开展要遵循一定市场规律,国家作为我国各大项目建设的重要投资主体,是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投资审计与经济责任、财政财务审计成为各审计机关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国家投资审计存在问题
1.投资审计独立性弱,管理制度不完善
国家投资审计主体包含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与下级审计等部门,国家投资项目多为国有建设企业,其审计主体多以政府审计作为主体,两者间具有千丝万缕关系,其审计独立性往往被弱化。建设项目从论证、立项、招标、成本控制、监理验收及资金监管等环节,应具有详细完整规章管理制度,但实际当中,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大多不完整具体,一些投资项目尽管有配套管理制度,不过监管与责任细则较为缺乏,如招投标流程具体完善,但监督招标人及监督方法等不明确,管理制度存在漏洞,为国家投资过程问题出现埋下隐患。
2.审计范围窄,工作效率低
在国家投资审计中,对于归入审计的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审计,没有归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实施自查备案制,有关审计机关会运用抽查方式对自查结果进行检查,发现自查不实的,方实施审计,重点投资项目,也仅是重点环节审计,并未实施各环节全面审计,也有实施跟踪审计的,但由于审计人员有限,投资项目众多,审计项目及全面审计开展不足,监督缺位,易发生腐败现象,给国家投资带来损失。国家投资审计主体较为单一,人员有限,投资建设项目专业性强,又较为复杂,国家投资审计的周期较长,审计工作效率低,让审计监督失去时效性。如建设项目当中,出现超概算原是正常现象,但大幅度的超概算,通常是由于人为因素而发生的,概算粗略,且中途设计的变动较为频繁,增加了建设成本,还有些承包商采取不平衡的报价法来实现利润,运用低价中标,再通过中途变更提高工程造价,实现利润,而建设项目的造价易发生失控现象。
二、搞好国家投资审计的措施
1.加强国家审计体制的独立性
我国目前实施的审计体制为行政型的,这种类型的审计体制,其独立性不能得到保证,尤其涉及政府部门审计,会受到同级或上级的行政干预,加强我国国家审计体制的独立性势在必行,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国家审计的体制改革,需要对其隶属权进行明确,即审计机构的管理问题,国家审计所代表的是国家在国家财产应用状况上的监督,国家财产本质归属人民,国家审计应有代表人民的机构来行使监督权,也就是由人大或者常委会来监督。同时,还应对业务指导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指导,我国国家事务管理主要是由国务院来实施的,而国家审计作为国家事务管理重要构成,其业务指导管理权应是国务院,因此,我国的国家审计领导权应是人大或常委会,业务指导有国务院来实施,以确保国家审计的独立性,避免外来因素影响,尤其是行政干预的影响。
2.拓宽项目审计范围,并探索审计的新模式
对于国家投资项目,必须实施审计,没有经过竣工决算的审计,是不能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的,经两级审计机关之后,经过国家项目的计划制定与管理,把全部国家投资项目归入国家审计的范围之内,并经过新闻媒体公告社会,以加强审计计划强制性与透明度,实施投资项目全覆盖。投资审计任务当中,对于审计人员不足情况,可积极组织社会上的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协助,加强国家项目审计,对其资格准入制度进行严格规范,可用招投标方式,对中介机构年度资质给予确定。建设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大、周期长与环节控制多等特征,要搞好国家投资审计,需要采取新模式实施审计,其审计范围不仅局限于某环节,应该扩展到决策、设计、招投标、监理与施工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将审计方式由事后审计变为事前预防,事中、事后的审计监控,将投资审计贯彻在项目各领域环节当中,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增强国家审计的质量与效果。
3.遵循市场经济,加强绩效审计与宏观审计实施
经济秩序与市场管理混乱时期,审计机关根据实际出发,实施查错纠弊审计是必然选择,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建设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违规现象的减少,在新形势下,将投资审计由真实合法审计,向合理效益审计转变是可行的,将绩效审计作为投资审计发展方向是可行的。我国多数审计机关处于资金与违规违纪审计方面,有关宏观问题的认识分析意识较差,要充分发挥国家投资审计优势,需要从微观审计着手,加强投资领域典型与普遍问题深层分析,并在制度与体制等建设面上,给予针对性建议,以供宏观决策进行参考,并在广度与深度上进行突破,加强国家投资审计在经济管理中作用的充分发挥。
4.加强审计人员素质提高
在国家投资审计当中,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审计人员素质包含政治与业务两方面的素质,增强国家审计人员素质,先要培养审计人员政治方面的素质,使其具有很强的思想觉悟,并能自觉抵制审计工作的各影响因素,确保审计队伍良好政治思想素质,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国家投资审计多与建设项目有关,这要求审计人员不仅具有扎实财务及审计知识,还要有广泛建筑知识,可采取培训措施,对审计人员有关建筑知识与计算机等知识进行培养,审计人员需要持证上岗,具有建筑有关证书,方能从事国家建设方面的审计工作,同时,可给予审计人员一定的岗位补贴,增强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
结束语:
国家投资审计作为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体,为确保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加强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全方位及全过程审计跟踪,并加强审计向绩效与宏观审计的过渡,提高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以确保国家投资审计顺利实施,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作者单位:濮阳市华龙区审计局)
一、环境审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应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
由于环境审计具有常规审计所不具备的特性,环境审计准则也有其特殊性。只有专门建立环境审计准则,才能有效地指导环境审计的实践。
1.综合性强。首先,环境审计主体多元化,包括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有时还需要环境和法律专家的加入,这必然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同时面向以上主体制定;其次,环境审计准则涉及财务审计、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覆盖面广;最后,环境审计依据的法规要比一般类型审计多。因此,环境审计准则的内容不是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所能容纳的。
2.技术性强。环境审计涉及环境利用、环境保护、环境污染的防治以及环境污染法律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审计手段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账目审计,还扩展到运用自然科学技术。这就要求环境审计准则必须建立在环境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比常规审计准则具有更高的科学技术含量。
3.对审计人员素质要求高。进行环境审计的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统计、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这使得环境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等方面的要求比常规审计准则更高、更严格。
二、不能直接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
ISO14000系列标准是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的标准。在ISO14000系列标准中,与环境审核方面有关的有三个:环境审核通用原则(ISO14010)、环境管理体系审核(ISO14011)和环境审核员资格准则(ISO14012)。有人提出将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但笔者认为这样做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我国有必要制定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ISO14000系列标准是内外部审计人员实施环境审计的行为标准,但并未界定两者在审计内容和范围上的区别。从我国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来看,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各司其职,共担环境审计的重任。为了避免职责交叉,形成环境审计的“空白地带”,应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严格界定三者的审计职责。显然,ISO14000系列标准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2.ISO14000系列标准没有提供适用于各种类型环境审计的具体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ISO14010只提供了环境审计的一般原则,没有规定具体工作细则,缺乏可操作性;而ISO14011尽管对环境审核的步骤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仅局限于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不具备通用性。
3.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有待补充和完善。ISO14010和ISO14011仅规定了环境审计报告的组成要素,但并未提供规范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发表审计意见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环境审计人员的风险,并会对委托方阅读环境审计报告造成困难。
4.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核主要是针对企业是否达到ISO14000系列标准而进行的环境状况考核。ISO14000系列标准中的环境审计师是针对环境体系的评价而专门培训的审计师。其审核的含义与我国现行的环境审计不完全相同,环境审计师也超出了我国对审计师的界定(国家审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
三、建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体系
1.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1)以ISO14000系列标准(主要指ISO14010、ISO14011和ISO14012)为蓝本。ISO14000系列标准直接作为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固然有其局限性,但这套标准已成为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护照”。只有遵循这一标准,才能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另外,我国具有应用ISO14000系列标准的环境基础。截至2003年12月31日,我国共颁发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5064份,位居发展中国家前列。因此,将ISO14000系列标准作为制定我国环境审计准则的蓝本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2)以我国的审计法规、常规审计准则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性规定等。
2.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框架。
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包括两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包括环境审计主体特殊的道德要求、专业胜任能力及其培训要求。环境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可考虑ISO14012中对环境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和培训方面的规定。
(2)第二层次为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包括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
虽然目前国家政府在我国的环境审计中处于主导地位,但由于环境审计领域宽、任务重、要求高,注册会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参与已成为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
根据各自不同的环境审计要求,国家环境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分别包括以下内容:①各自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范围;②各自的环境审计程序和方法;③环境审计报告的语言表达方式和格式;④环境审计意见类型。值得说明的是,在环境审计准则中不应重复与常规审计准则相同的内容,而仅包括环境审计对审计主体的特殊要求。
3.环境审计准则在现有审计准则体系中的定位。
我国现有审计准则体系有三大分支: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作为审计领域的拓展,环境审计准则的加入不应改变现有审计准则体系,应将环境审计准则融合到三大分支中,作为审计准则体系的补充。具体设想是:
(1)环境审计基本准则应作为对三大环境审计主体的统一要求,分别写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
(2)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应以独立审计准则、ISO14000系列标准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环境审计》的形式制定,使其作为独立审计准则体系下的一个分支。
高校审计是指高等学校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学校等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标准,采用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本校的财务收支及其策、规章、制度等标准,采用专门的程序和方法,对本校的财务收支及其见,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高校审计是内部审计的一种形式。
1.监督职能
高校审计的主体职能包括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其中监督职能是基本职能。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监督职能是审计的最基本职能。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都具有监督的职能,但这三者的监督方式、监督力度都不相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且高等学校的审计应当对高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行独立地监督,所以,监督职能应该是高校审计的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
2.管理职能
高校审计属于内部审计,首先是高等学校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控制与监督作用。现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效益观念的增强,投资主体的拓展,学校规模的扩大,校园经济的壮大,高校审计在实施控制与监督的同时,利用其人才优势,信息优势,更多地围绕改善管理,提高效益的目标开展工作,逐步发展成为高等学校管理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为学校管理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已经成为高校审计的一个重要方面。除了取决于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观念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审计人员本身,包括敬业精神和业务水平。
二、目前高校审计的现状与发展的思路创新
审计力量不足。当前高校普遍存在内审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少现象。在机构设置上,一部分高校合署办公,由1至2名工作人员;有的高校虽设有,也只是象征性地配置了两三名审计人员,在职的审计人岗或“转业”到审计部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专职内审计人这项工作,素质参差不齐。领导对审计工作重要程度认识不足。高校在配置审计工作人员时把关不严,把一些没有审计能力的人安排在审计部门,致使审计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当前很多高校还是使用过去传统的审计方法,靠审计人员手工计算核对数据的对错。这种传统的审计方法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时间长、效率低、易出错,已经不能适应高校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强化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参与督促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重视审计工作。国家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加强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业务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高校审计工作纳入高校党政负责人考核重要内容,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实行审计工作的问责制、一票否决制。广泛征集审计线索。省级审计机关、高校审计部门应在高校内外广泛宣传审计工作,扩大高校审计线索来源途径。改革现行审计主体,改变目前高校审计部门人员孤军奋战的状况,引入“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机制,发挥国家审计机关的强制性、权威性职能,形成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三种力量组合的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三种力量组合的“审计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高校实际情况了解全面、真实的优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审计经验丰富、人员素质整体较高的优势。
三、创新审计工作思路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审计规划或计划高校审计部门、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信息等制定审计计划,召集注册会计师进入高校审计现场,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中的询证、计算、实际盘点等具体审计工作,高校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复核确认,审计机关负责终审并出具审计意见,公布审计报告。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报告的监督、执行和反馈等后续审计。
1.增加审计经费,提高审计工作物质基础条件,建立审计经费的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在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时充分考虑对其审计工作的经费安排。
2.强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高校审计中除基建审计等专项审计之外,经济责任审计是重要组成部分,以下几方面作为审计重点,能控制经费、预防腐败、发现问题、健全制度。①对财务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并及时足额入账等。②对设备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重点在于:学校各类资产状况是否安全完整;公用经费和专用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预算规定,设备费分配方案是否合理,设备的使用效益如何。③对基建规划处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重点在于: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面积;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手续是否完备,经办的经济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执行情况如何等等情况。
建立评价体系,优化审计成果在高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实,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发现的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恶意欺瞒等事实,如实记录其人事档报、恶意欺瞒等事实,如实记录其人事档案,有不良记录的个人将从此不作选拔和任用,杜绝“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健全高校审计工作评价体系,把高校审计反映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重要依据。审计评价可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社会效益方面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方式,获取师生员工对审计结果的满意度,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审计工作的一杆标尺;经济效益方面可以采取对被审项目和社会同类项目经济效果进行对比,从中找出问题进行分析,对发现具有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等。要将高校审计结果列入高校主要负人业绩考查内容,维护高校发展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张庆龙.内部审计价值(第二版).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朱锦余,赵新杰.经济责任审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刘高焯.审计学(修订本).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
[4]葛长银.审计经典案例评析.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
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大大增强了人类改造自然界的能力,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资源的过度开发与消耗,从而导致全球性的资源相对短缺,甚至使有些资源面临枯竭,高消耗、高消费、高污染的经济增长模式,更加速了地球环境的持续恶化。环境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热点,并掀起了治理环境、保护环境的,环境审计也开始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有益探索。纵观国外环境审计,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如美国是会计总署、日本是会计检查院、澳大利亚是国家审计署。内部审计,如西方很多大的石油公司拥有许多重大的环保技术和内部环境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民间审计,作为中介组织以“第三者”的身份,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环境审计服务活动。
一、注册会计师开展环境审计的理论基础
1、监督鉴证评价论。“监督鉴证评价论”观点认为,各审计主体应通过履行各自的审计职能来实现环境审计的目标。监督鉴证评价论把环境审计定义为:环境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系统以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督、评价或鉴证,使之达到管理有效、控制得当,并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审计活动。此观点讨论的环境审计包括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监督以及社会审计的鉴证监督活动,由于审计主体地位的不同,审计目的和效能显然也有区别,但它们构成了环境审计监督、评价、鉴证的有机整体。该定义涵盖了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环境审计的内涵,因此注册会计师必然要参与到环境审计中。
2、审计环境起点论。“审计环境起点论”观点认为,审计环境是对审计有影响的一切因素的总和。审计理论来源于审计实践,从审计实践中产生。因此,审计理论不可避免地受到了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等外在环境及其内部环境的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审计的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环境审计作为审计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要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
二、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中的优势
1、注册会计师人员众多。以我国为例,截至2008年底,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将近7,000家,注册会计师近80,000人。与国家审计比较而言,注册会计师拥有的力量可谓强大。国家审计机关属于政府的行政机关,它的人员不可能无限制的增加,而随着获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的人越来越多,以及外国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进入,我国注册会计师队伍必将日益壮大。我国的环境问题已经很严重,主要表现在有环境问题的行业多、有环境问题的地区多、环境污染的种类多。这样,环境治理和管理的任务相当繁重,环境审计作为监督、评价活动的任务也随之增加。很显然,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人员不可能对大多数的环境问题插手审计,而只能是用有限的审计方式,审查有限的领域。这样,环境问题不可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环境管理工作也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为什么不利用这些人数众多的注册会计师们呢?
2、注册会计师有很强的独立性。审计按不同的主体划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当然,注册会计师是审计监督体系中独立性最强的。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和生命。独立性的存在使鉴证意见更具有可信性,更有说服力,能够满足各种信息使用者的多种信息需求。而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由于独立性不强,其提供的鉴证信息的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为企业希望进行环境审计不是为了让审计人员查出问题而使自己受到处罚,而是希望审计人员能针对自己履行的环境责任给予肯定,对于没有履行或履行得不好的环境责任提出改善建议。因此,企业管理当局更希望由独立性很强的注册会计师来承担环境审计的任务。政府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局限性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开展环境审计的机会。
一、加强国企审计的必要性
伴随着我国国有企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国有企业审计制度的不断健全,国企审计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成为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成为提升国民经济的坚实力量。作为国有企业,在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等重要领域中扮演着不可取代的角色。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国有企业结构的部分调整,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不断发展和壮大,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也为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了物质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不仅需要企业经济的发展,还需要国家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地位的提升,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十二五”战略规划的要求,在国有企业的审计目标、审计管理、审计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战略规划。有关方面应站在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对国企审计结构进行探究、思考和改革,为构建一套完整的审计结构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化保障。国家应从宏观调控角度规划国企审计改革体制目标,充分发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职能,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完善政府服务体系。
二、国企审计创新的关键问题
(一)审计工作重心转移
我国对审计工作职责的明确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使我国国企审计的工作重心由国家审计主体转向国家、企业、民间审计三者为一体的审计主体,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心。市场经济体制的竞争性和法制性特征使企业在展开审计工作时要以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不能盲目制订审计目标、展开审计工作。企业在展开内部审计工作时要将审计目标范围控制在企业自身经济活动之内,将工作内容与自身利益紧密相连,做到合法合规。国企内部经营体制的完善不仅与国企内部审计流程的完整性相关,还与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密不可分。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是构建国企经济效益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进行审计控制及审计管理职能的重要工作。
(二)内部审计技术方法面临更新
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应用和内部制度的评价是我国国企内部审计技术方法的两个重要方面。近几年来,我国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与国外先进的财务管理方法和技术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渐缩小。传统的会计信息处理方法更多是手动输入会计信息,不能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而现在企业更多的是将计算机网络技术运用到财务会计信息处理中去,例如会计电算化、金蝶K3软件和其他类型软件在国有企业中的普遍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在企业中的应用使企业内部控制更加科学化、完整化,确保企业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实现企业良性发展。
(三)审计责任复杂化
审计责任复杂化是由于企业产权主体变得多元化,增加了国企内部的信息量。目前,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逐渐由单个团体或者企业向多个团体、组织方向发展,比如现在很多企业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出资组成,形式多样化、灵活化。内部审计是我国国企审计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不仅承担着经营管理的使命,还要作为企业投资者身份存在,对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一方面,董事长作为企业最大的股东,要对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经营管理者不仅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责,还需要负责企业的审计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将审计责任的职权明确化,不仅可以为企业投资者提供可靠真实的信息,还可以将国企内部审计目标作为经营决策的重要考虑内容。
三、创新审计方法
(一)将自我转型作为创新重点
首先,审计人员要树立科学的审计观念,将“转变自我思维方式,实现自我转变”原则作为审计工作原则,力求国企审计需求与综合性人才需求相匹配,在不断发展中完善自我,在自我转变中提升业务水平。根据党的十提出的工作方向可以看出,国家对审计工作内容要求越来越严格,对审计工作人员的技能考核也逐渐专业化和技术化。
其次,审计工作人员要转变审计观念。传统的审计思维模式是“微观审慎审计”模式,即注重企业个体的审计和调控,强调企业的个体风险。现在的审计思维模式要向“宏观审慎审计”模式转变,即注重国家、企业、个人的审计和调控,强调国家、企业、个体的整体风险。从思维模式的转变可以看出,企业审计更加注重审计方法的系统性、审计服务体系的完善以及审计风险的全面性。
最后,企业要在法律的角度下展开审计工作,处理好依法审计和观念模式转变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需要多角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创新审计服务体系,从宏观角度对国企审计信息进行专业性归纳、分析、整合,为企业提供多视角的会计信息和审计信息。
(二)积极探索创新需求导向
科学发展观在国企审计中扮演着指导者的角色,其实质就是体现审计工作的求真务实,将科学发展观精神充分展现在国企审计工作中。著名的经济学家马斯洛将人类需求分为五类,其中,生理需求是最基础的需求,自我实现需求是最高层次的需求。人类总是要先解决温饱问题才能有时间、有机会实现自我升华。将马斯洛需求理论运用在财务审计工作中,就是一个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过程。首先,企业要找出财务收支不平衡的原因,找出财务漏洞,避免漏洞不断扩大。其次,国家要不断完善审计层面的需求,帮助企业打破单一审计层面的限制,使审计工作不断扩展。最后,国企审计方法要依据企业自身的审计目标开展审计创新方法,将科学发展观的“实事求是”精神在实际审计实施程序中进行全面融合。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后果。[1] 关于它的名称,学界主要有: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不同的称谓,但绝大多数赞成使用“经济法责任”,[2] 本文亦认为采用“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比较恰当。经济责任是一个泛化了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非常模糊,不适合作为法学术语用于经济法学和法律术语用于经济法实践;经济法律责任则容易造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的混同,使人误认为是所有经济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且,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法学中通常将“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刑事责任”,容易引起人们将“经济法律责任”简称为“经济责任”的误会。因此,本文采用“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上之法律责任的专用术语。
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从广义来说,应该是所有独立审计化契约的主体违反社会化契约的约定而对其他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第二章中,我们了独立审计法律关系的结构,认为它是一个多层主体构成的社会化契约关系。第一层主体是政府,政府接受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作为公众的人,有义务对企业经营管理当局作审计监督;第二层主体是注册师协会,有限政府的审计监督行为并不是由自己亲自实施,而是通过制定系统的独立审计制度,培育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力量,由社会团体行使政府职能;第三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纳合格的会员来具体从事审计业务,并向公众提供审计信息;第四层主体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审计成果,同时通过企业给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公费,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支付政府费。[3]
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不同的主体负有不同的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政府的契约责任根据本国采取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同而不同,采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政府(国家)只承担立法等抽象行为的义务,而不负具体的契约责任。采政府干预管理体制的,政府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责任,如果政府监管不力,利益相关者可以有两个途径补救:一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监管义务;一是利益相关者自行监督,付出的监督成本由政府赔偿。当然上述途径仅是理论探讨,世界上还没有这方面的实例。不过,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动承担具体监管义务,而是将此义务给予民间组织,如美国在2002年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但是,行业协会从资金、人员、技术等诸方面都与会员有密切联系,不可能纯粹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行业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规定了一个新模式,即成立一个新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代表公众利益对审计进行监督。PCAOB由五人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SOX的出台,使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趋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业协会既代表会员利益,又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会员,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组织独立,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关系得到理顺,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权力与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混而不分,过度崇尚国家强制力管理,而对缺位或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谈不上什么政府责任的。
“第三部门”(含行业协会和独立监督组织)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义务在于制定职业标准、选择合格执业人员及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其责任在于它监督缺位后应承担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门没有适当履行监督职责,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强制履行。因为“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经费来自于会员的会费,不可能有财产赔偿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财产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应当承担多重责任。首先是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范围我们将在以后章节详细论述;其次应当承担伦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应当受到行业协会的警告、公开谴责和降低信用等级等制裁;第三是行为责任,根据需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开声明更正错误、暂停执业、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最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平,行业组织可以撤销其注册,使之丧失从事审计业务的能力,承担能力责任。
虽然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结构十分复杂,但是该社会化契约是以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心建立的,人们最关心的而且最复杂的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契约的责任,本文的主题也仅限于此。因此,我们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作狭义理解,仅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责任。本文所称的“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除本节外,均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我们要探讨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否有独特的具体形态,首先要确定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范围,因为责任范围决定了责任形态的表现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制度,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化的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全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其成果的受众广泛。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对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的信息。通过独立审计的鉴证,既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帮助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进行判断和离析,从而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形式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委托人委托来启动的,实质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被审计人的法定义务,审计的成果并不是仅仅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们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是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于责任的基础关系是应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缔结的,在于缔结社会化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是对独立审计制度的信赖,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属于公众信息,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那么,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应当限定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使社会成本增加的范围内。怎样具体判断增加了多少社会成本呢?我们需要对社会审计成本与社会审计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审计的收益与审计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就不会产生审计的需求,独立审计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如果他们收取的审计公费与可能承担的审计责任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也没有提供审计服务的动力,独立审计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独立审计是社会化契约,契约当事人听命于利益相关者整体,具体的个人对既定的社会化契约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对比应当从宏观上来分析。先分析审计需求,假设在没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1,损失率为P,损失为L1=I1·P;在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2,预期收益为(B+I2),如果审计失败,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为L2=I2·P,假设利益相关者信赖审计,I2>I1.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的契约责任赔偿原则,审计失败后,利益相关者获取的赔偿应当为(B+I2)。再分析审计供给,假定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公费是A,预期的审计失败率为Pa,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民事责任只考虑具体案件的损害,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即是否给予了受害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补偿。而对于社会化契约而言,它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具体当事人,而且要考虑具体案件的责任后果对整个社会和整个制度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失败的赔偿大于C的话,势必损害独立审计职业,造成行业萎缩;如果赔偿小于(L2-L1)的话,势必造成独立审计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利益相关者没有需求的积极性,社会将失去一项有力的监督制度。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审计失败的财产责任L只能在这样的范围内:(L2-L1)<L<C.如果C<(B+I2)的话,那么利益相关者只能得到部分经济补偿,至于这部分经济补偿怎么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则属于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构成要件要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对权利主体的选择和注册会计师过错的认定来确定对具体受偿人的赔偿范围。
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利益相关者缔结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独立审计的经济法责任首先应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应当给予利益相关者经济赔偿的责任。财产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得到弥补,维持利益相关者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尽职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虽然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有质的不同,上面我们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推理的时候已经强调过,经济法的财产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是关注利益相关者整体受损的情况,而民事责任关注的是具体的个人受损的情况;经济法责任确定经济补偿的范围是基于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平衡的考虑,而民事责任是基于对具体受害人是否能给予充分补偿的考虑。
对审计失败负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财产以外的其他责任。这种责任的直接诱因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保证职业的生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赔偿能力。上面我们提到,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减小Pa.增加审计公费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方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在社会化契约谈判中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归根到底由社会审计成本的承受力来决定。因此,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来说,只有一个途径提高赔偿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减小审计失败率。为了减小审计失败率,行业协会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前面我们说过,行业协会引导注册会计师提供独立审计服务,其本质是代政府履行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经济职能,那么政府也有动力将行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为独立审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措施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必须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这些非财产性的经济法责任根据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伦理责任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大公无私,他人至上,而是从事该职业起码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伦理责任并不是经济法的首创,其实民法的契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含有伦理因素。[4] 注册会计师伦理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公开谴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给予公开谴责、降低信用等级等。行为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的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重视继续,一段时间后,可能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独立审计的基本要求,业务能力达不到专业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册会计师最不可接受的主观过失。对于不能胜任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暂停其执业,并给予其业务培训,提高他的业务能力。所谓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能力责任则是剥夺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的权利能力,对于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则的当事人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将之清除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具体措施是注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登记,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前两节我们通过分析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揭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行政责任代替经济法责任的弊端,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下面我们一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使这一新兴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审计的受托人,社会公众(包括公司管理当局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实质上的委托人。这样,注册会计师受到社会化契约的约束,必须全面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明确指出具体的责任相对个体,只能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社会公众。至于社会公众中,具体到哪些人有权接受损害赔偿,是根据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构成要件,从社会成本上作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才是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仍然是社会化契约的主体,只是他们仅享有相对不完整的权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会化契约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社会化契约中,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相对分离的。
而民事责任完全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子化个体对原子化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确定可知的,权利主体的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统一的,这种确定的、具体的权利只需要形式正义就可能得到实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国家的责任。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会使国家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秩序。这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追究一个行政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不同于法和民法,追究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权利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是有本质区别的。在责任的形式方面,三种责任都有财产责任的形式,经济法和行政法还存在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注册师因过错审计失败,可能要承受暂停执业的经济法责任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三种责任都以财产的形式承担的话,行政责任的受益者是国家,如罚款的款项要归于国库,不属于任何个人,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受益者都是具体的个人。
(二)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重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中,注册会计师既要对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又要对社会承担一系列的非财产责任,我们把这些非财产责任概括称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所谓伦理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应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谴责、警告,对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信用等级等为的责任;所谓行为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停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为内容的责任,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停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力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终止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为内容的责任。[5] 与经济法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虽然行政责任也采用行政罚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禁、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而经济法责任既有财产责任,又有非财产责任,且二者并重,难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这些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照;《证券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会计师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以及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证券从业资格等。在经济法中,有学者把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这些现在称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统统拉入经济法责任之中,认为《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本身就属于经济法部门,其责任当然是经济法责任。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抢地盘”似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经济法责任简单化,既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完善,也不利于整个法学的。我们认为,学科的划分,是以的方便为导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适用方便为导向的,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一项具体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综合,为什么非要硬拉一个什么法属于经济法呢?为什么把分明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生硬的认为是经济法的规范呢?如果真要这样的话,就会产生真正的经济法研究受到忽视,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无法转化为立法、司法实践,经济法学得不到其他法学的认同的不良后果。
我们应该正视,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责任的规定,这些法律把一些本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视为行政责任,把追究的权力赋予给有关国家机关,这是我国立法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落后。当然,明确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国家并不多,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这些国家对实质的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并不在这些国家对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的立法,如美国就有世界上竞相借鉴的证券立法和注册会计师立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把国家的经济职能与职能混同,强调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误,这种偏误表现在责任理论上就陷入行政责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国的经济法研究忽视了“第三部门”在经济法责任中的作用,[6] 现有的立法往往把会计师协会这样有权追究责任的行业组织视为行政法的授权主体,它们追究的责任归类于行政责任,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制度的一种不完整的引进,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呈现出“四不象”的混乱。
本文主张我国应当给予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担起代表社会公众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法非财产责任的重任,[7] 以区别于通过政府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
(三)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惩诫性相结合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中有关财产的任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具有惩罚的意义,同时,与民事责任一样,还具有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意义。至于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观点并非一致。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事责任只能具有补偿性,不能具有惩罚性,因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谈不上谁惩罚谁的。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强制分配给行为人的负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两者的观点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给予受损人以补偿,使受损人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民法是通过这种对旧有权利的维护来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处罚来维持社会秩序。认识这一点对区别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是有意义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体现了“可预见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如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只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约定的范围,侵权责任虽然具有对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请求赔偿的资格,受到侵害的人毕竟是可确定特定人,对于受害者,行为人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中,受害主体众多,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不确定的每一个受损人都给予经济补偿,只能通过归责基础作出适当的判断,确定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对他们的损害,注册会计师也只能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赔偿。因此,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一方面表现为补偿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惩罚性,其责任功能不是以维护受侵害时的原状,而是为了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外,其非财产责任具有惩诫性。经济法的惩诫性是与行政法的国家惩罚性不同的一种特性,“惩罚”表现为一种国家的权力,包括财产责任的惩罚性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惩诫”包括“惩罚”和“”,主要是体现一种权利(不是权力),社会组织的惩诫权利形式上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但本质上是通过社会化契约获得的社会公众的授权,它不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政治性权力,而是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权。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认定高度复杂和技术化
证券市场是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相比,证券市场的供需主体及决定供需变化的因素与机制更加复杂。从市场主体来看,从政府到、从机构到个人,形形,非常广泛,他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对市场的要求千差万别。从市场构成来看,不同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内部运作机制各不相同。从交易工具来看,有债券、股票、基金及衍生商品等,各类工具在性质、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既自成体系又彼此联系。从价格形成机制来看,证券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本未来预期收益的货币折现,其预期收益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者能力、个人及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从投资人的动机来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机行为相互伴生,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投机行为往往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投资者投资受损之后,往往很难认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确定引发损失的因素,也很难把损失在复杂因素中定量分配。
独立审计是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专家服务活动,审计人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会计信息的鉴证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技术过程,没有专业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从事审计专业的法官很难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有审计虚假、未尽职业谨慎,也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行为中存在的因果关系。
以上两种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复杂性和追究责任的难度,使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不能比拟的特殊属性。
注:
[1] 翟继光:《经济法责任研究》,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3] 参见肖义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中)》。
[4] 参见邱本:《市场法治论》,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 责任的分类受到漆多俊教授的启发,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三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195页。
绩效审计指标设计中的自我评估与风险降维
西方国家审计部门在项目绩效审计领域将审计对象作为指标开发设计的主体是一个创新举措,由此引发的自我评估困境必须通过运用绩效指标设计方法与原则等战略管理工具来降低风险。1.审计对象作为指标开发设计的主体在指标开发主体方面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由责任单位设计开发,二是由评估对象为主设计开发、责任单位负责审定,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多年来,在组织绩效评估领域西方国家多采取第二种方式:如美国在1993年的“法案”中要求所有联邦部门都必须制定年度绩效计划,计划必须覆盖部门组织所有的项目活动,尽可能具体化地确立绩效目标、评估指标,而且要求“大多数的绩效目标应以客观、可量化和可衡量的形式表达出来”⑦。这种由各部门在年度绩效计划中确立绩效目标与评估指标、在年度绩效报告中体现绩效指标实现程度的方式实质上体现了由评估对象自行设计指标的思路。如前所述,在范围上西方国家审计部门从项目绩效审计逐步扩展到组织绩效审计,同时,在指标开发主体方面,也逐步采取由审计对象为主设计开发、审计部门审定的方式。不仅如此,西方国家审计部门还有一种趋向,即将评估对象设计指标的方式移植到审计部门的项目绩效审计领域,改变了传统的审计部门项目绩效审计指标体系多是由审计部门自行设定的做法。以澳大利亚为例,2010年5月审计署在审计聚焦(AuditFocus)中提出:为了保证政府部门有效地报告项目绩效,开发出一套系统的、可衡量的指标将成为公共部门项目设计的必要组成部分。⑧由此,审计对象成为绩效审计指标设计主体,在部门年度报告中准确地设计项目的绩效指标将成为公共部门的职责与义务。这种趋势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那里也得到印证,它们认为在开发效益审计评估标准时争取被审计单位的投入是非常重要的,相对标准来说,绩效审计指标的开发是保证绩效审计有效性的重点工程,由被审计对象提出绩效审计指标,能更为有效地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适当性,进而保证绩效审计结果的说服力。2.运用指标设计方法与原则并将其当作战略管理工具在项目绩效评估领域导入以评估对象为主设计、开发绩效指标的做法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在整个绩效评估过程中指标体系是最重要的,一定意义上,指标体系的设计决定了最后的结果。由评估对象为主设计、开发指标,尽管说由责任单位负责审定,但本质上是一种自我评估。如何保证评估过程中评估对象不会为了保护自己而降低标准?如何保证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评估对象严格自律?这是一个长期存有争议的问题。应对挑战,西方国家强调审计部门在指标审定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以此来尽量克服评估对象自我评估的局限性,从现有资料分析,西方国家比较普遍地把绩效评估指标构建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方法当作指标审定的战略管理工具,当作监督评估对象的审定机制。关键绩效指标(KPI)法是绩效评估实践中应用得最为普遍的指标设计方法,近年来西方各国审计部门普遍要求评估对象在关键绩效指标的构建框架下进行指标开发。如,澳大利亚审计署在2011-2012年度绩效审计报告中明确提出“构建并应用关键绩效指标支持成果与项目框架”⑨,审计署认为在当前成果与项目框架下,构建完善的KPI体系能有效地提供关于项目目标是否实现的定量或定性方面的绩效信息,为最终的产出与结果提供定量或定性的支持,能够促使公共部门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项目价值。2010年10月澳大利亚财政与放松管制部(DepartmentofFi-nanceandDeregulation)以不同的项目类型对KPI的选择性差异为依据,开发出一套“项目分类矩阵”(ProgramClassificationMatrix),将项目分为“支助计划、服务计划、教育计划、咨询计划、规制计划、保护计划”五种类型,进而总结、规定各种项目类型绩效审计指标的内容特征及要求,有效地提升绩效审计指标的明确性。⑩同样,绩效评估指标构建的基本原则也是西方国家审计部门非常重视的战略管理工具。2006-2007财政年度澳大利亚审计署以绩效评估指标设计的基本原则———SMART原则为基础,融合绩效审计特征,提出了具有绩效审计特色的指标设计原则:针对公共部门目标不明确的特征,审计署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绩效审计指标在“目标性(Targets)”方面的要求;而且,融入澳大利亚绩效审计实践中“良好实务指南”方面的特色举措,提出“标杆性(Benchmarks)”这一规范特征,要求公共机构在设计绩效审计指标时考虑到其对相关部门的标杆作用。在此基础上,澳大利审计署形成了包含“明确性、可衡量性、可实现性、相关性、时限性、标杆性、目标性”七方面内容的绩效审计指标设计原则。輯訛輥导入绩效评估指标构建的基本方法、基本原则是一个绩效审计指标设计的重要举措,实践中,更为重要的是运用这个战略框架与个性化的项目指标对接,通过衡量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以此不断提升审计部门指标审定的质量。同样,在这个问题上,澳大利亚审计署表现出众:2011-2012财政年度审计署对50个公共部门、89个项目进行绩效审计,其中衡量各个项目的KPI是否符合审计署制定的规范是最重要的审计内容。此外,审计署以SMART原则为基础,针对不同原则设计了次级标准,进而以问卷的形式将其转化为数量不等的细分问题对各个项目的绩效审计指标进行评估,审计结果显示只有30%的项目指标明确地阐明了项目目标,较大一部分的项目指标则是不可衡量的。审计署认为以公共部门的战略发展指向为基础选择绩效审计指标、增强可衡量的定量指标的比重、与组织目标相联系、体现相关的支出信息等是未来澳大利亚公共部门绩效审计指标设计时需要凸显的内容。
绩效审计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提升
(一) 建设方与施工方利益冲突的风险。建设方会要求较低的建设成本, 施工方则要求较高的施工利润, 他们就会对情况介绍带有片面性, 对合同及有关签证理解不一,导致审计方对问题做出错误判断和计算。
(二) 建设方与施工方利益一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建设方通过施工单位搞假项目, 假结算, 套取国家建设资金, 搞“小钱柜”, 施工方则收取所谓的管理费; 二是双方有关人员相互串通, 利用审计方的信誉与权威, 徇私舞弊, 采取多签证、乱签证、隐瞒施工情况等手段, 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 这也使得审计存在着风险。
(三) 建设项目的敏感性、复杂性导致的审计风险。主要体现在: 一是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十分敏感, 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审计人员所受的压力较大; 二是工程项目投资规模比较大, 建设过程中可变因素多; 三是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子目、涉及的专业较广, 需要进行专业判断的次数较多, 审计结论的争议性较大、确定性较差; 四是建设项目的工期长, 人、工、料单价的确定困难等。这种复杂而又敏感的审计业务特点容易导致审计风险。
(四) 外部协调的风险。外部协调包括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之间关系的协调以及有关业务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有些建设单位看准目前的造价咨询单位大都挂靠在某个主管部门, 各自都有权力范围这个方面, 从而多头委托造价审计,甚至以造价最低为认可条件, 而承接审计任务的一方由于得到的资料不一, 业务水平不一等原因, 造成审计结果不一而存在风险。
(五) 内部协调的风险。内部协调包括审计口径是否一致, 审计程序是否统一, 审计方法是否适当, 审计制度是否健全等。如果两个工程的采用的标准不一样, 必然导致建设双方非议; 另外如果经办人员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或一时工作疏忽, 或受上级干扰、收受贿赂等现象出现,也会导致某一工程计价错误。
二、工程造价审计存在审计风险的根源
工程造价审计与其它审计存在两大不同之处: 一是它所面对的被审计主体经济成份的复杂性。一个建设项目同时针对的是建设单位、多个施工单位和多??中介组织; 二是建设项目审计内容繁杂, 所涉规范较多, 专业广泛。因此审计风险根源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工程合同的性质认定。对国家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性质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国家建设项目承发包本身是一种建筑市场交易行为, 在建设合同签订过程中,不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 建设合同双方主体均具有法人地位, 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因此, 应贯彻合同法的相应原则, 强调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 国家建设项目使用的多为财政性资金, 其目的是为了公用基础、公益性事务, 审计部门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等功能, 有权根据 《审计法》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对利用建设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
(二) 工程价款认定文书的不同。目前, 对于工程价款的出具认定文书很多, 其中主要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社会中介造价咨询报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报告。在不同的环节采用不同的报告, 就会处于一个混乱无序的状态, 当这些文书出现矛盾时, 如何认定这些文书, 就会存在审计风险。
三、工程造价审计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 熟悉工程造价审计相关的审计法规和建筑法规,提高审计执法水平, 规避审计风险。工程造价审计人员必须同时熟悉工程造价审计相关的审计法规和建筑造价法规,首先, 争取地方法规明确规定, 将审计环节前置于建设合同订立时, 审计应对合同条款以及影响价格变动的工程变更协商条款进行审核, 并对不适宜条款及时提出审计纠正建议; 其次, 在短期内不能解决地方法规明确建设合同审计环节设置的情况下, 就要求工程造价审计人员提高风险意识, 要进行市场调查, 严格按审计准则操作, 重视审计调查证据收集取证; 第三, 国家建设项目设计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调整的审计报告, 应当同时做出审计决定, 而不是只出具审计报告书; 第四, 加大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 将审核质量差的中介机构驱逐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市场。
(二) 建设高素质工程造价审计人员队伍。审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建设高素质工程造价审计人员队伍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实现: 首先,提高审计人员政治素质, 这可以通过对政治理论的学习来实现; 其次, 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要通过专业选拔、定期培训、绩效考核等方式来实现这个目标; 再次,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 可以通过学习先进人物光辉事迹和伟大人物的先进思想等方式来提高审计人员的道德素质。
(三) 将风险意识贯穿于工程造价审计全过程。开展工程造价审计,要注重内控制度的测试和风险评估,要注重从审计项目计划、人员结构搭配、审计作业流程、审计结果与处理处罚等各个方面监控管理。审计人员在进行工程造价审计时,头脑中应始终绷紧审计风险这根弦,时刻不忘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化解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