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房地产项目税收筹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房地产 纳税
在房地产项目立项时利用代建方式进行税收筹,可获得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费用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确定最终用户,签订代建房合同,以此降低税负;同时,可以适当降低代建房地产的劳务费用,将节省的税款让利于客户,一方面得到其更大的配合,另一方面对降低房价也起到一定作用。二、房地产项目建设中的税收筹划
主要是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和利用相关借款利息进行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2、相关借款利息的税收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指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房地产项目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若房地产经营企业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很大。
例: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四、签订合同时考虑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进行筹划
所谓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就是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最小化的目的。那么如何能够即合理又合法地避税呢?这除了要充分利用各个税种的税率特点外,主要靠的还是国家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的“阳光”政策,利用得好,纳税人就能够享受到减税甚至免税的优厚待遇。下面以房地产行业中常见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为例,谈谈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方法。
一、分散收入法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土地税收筹划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税法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税率从30%-60%,共设四个级次,增值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相应的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的税负急剧上升,因此如何合理、合法地分散收入,便成了降低税负的关键。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的常用方法有:
1.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出售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值是500万元,其所含各种附属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对房屋价格和附属设备的价格不加区分,而是将全部金额600万元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相同条件下的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相应地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但是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定合同时,仅在合同上注明5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迎刃而解,不仅可以使得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税额,而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5‰税率要低,还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可谓一举两得。
2.分散收入的另一种做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
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璜、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璜、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法
上面已经讲过,增值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纳税人税负的高低。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有效地降低增值额。
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共有五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其中财政部确定的其它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若想适当地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只能从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两方面着手。
1.房地产开发成本指的是纳税人开发房地产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它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等。如果纳税人能够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成本的列支比例,就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
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否则应按下式计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大时,按第一种方式计算扣除比较有利于纳税人节省税款。如果纳税人的借款数额较少,则利息支出也相应较少,这时,纳税人可以采取故意不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等方法,使税务机关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扣除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法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将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根据此项规定,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如果纳税人想要降低税负,就应综合考虑增值额增加所能带来的收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所增加的税收负担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适当的开发方案,避免因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造成税负的增加。下面分别说明这两种情况下的筹划策略。
第一种情况:享受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假定某房地产开发商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为500;
则当其销售这批商品房的价格为x时,相应的销售税金及附加为:5%×(17%3%)x=5.5%x.
式中,5%为营业税;7%为城市维护建设税;3%为教育费附加;
这时,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为:5005.5%x.
根据有关起征点的规定,企业享受起征点税收优惠的最高售价应满足:x-(5005.5%x)(5005.5%x)=20%即:x=1.2(5005.5%x)
解以上方程,得x=642.40;
此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金额=5005.5%×642.40=535.33
也就是说,开发商只有将其销售额控制在642.40以内,才能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否则将全额征税。
第二种情况:如果企业想通过提高售价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则当增值率略高于20%时,即应适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税率为30%”的规定。沿用上例,假定此时的售价为642.40y(式中y为提高的售价);相应的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应当提高5.5%y(为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增加额);
这时,全部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535.335.5%y;
增值额=(642.40y)-(535.335.5%y)=107.0794.5%y;
企业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107.0794.5%y)×30%=32.120.28y
若企业欲使提高售价带来的收益超过因突破起征点而新增加的税收,就必须使y>32.120.28y
即y>44.61.
此时的售房价格最少应为642.4044.61=687.01
也就是说,只有售房价格高于687.01时,企业才能达到通过提高售价获取更大收益的目的。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另一个方法就是灵活运用不同的建房方式。
(1)合作建房方式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的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但如果建成后转让的,则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范围。根据这一条政策,可做增值税税收筹划如下:新晨
假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一般而言,一幢住房中土地支付价所占比例应该比较小,这样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得的房屋就较少,大部分由出资金的用户分得自用。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出剩余部分住房前,各方都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后,转让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住房时,才就这一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代建房方式
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征税范围。
由于建筑行业适用的税率是3%的比例税率,与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相比,税负明显较低,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的购买用户,就完全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采用税负较重的开发后销售方式。这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客户的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协商由客户自己取得和购买,只要注意从最终形式上看房地产权属没有发生转移便可以了。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举例来说,上海某家房地产公司有几家股东合资组建,其“一致行为人”实际为两家股东A和B,准备筹资兴建一幢五星级酒店、两幢甲级写字楼以及部分配套商业。公司欲将酒店建成后自留经营使用或整体转让,写字楼及商业取得销售许可证后面向市场销售。正常的操作模式应是五星级酒店建成后,如某一股东自留或整体转让,则按照一定售价视同销售并转让产权,缴纳相应税金,但这样需要缴纳巨额税金。可以考虑的避税方案是,在审批报建酒店时,特别是在土地拍卖时拆分为两家公司共建进行立项申请,其别注明A公司参建酒店并自留,B公司只是参建。这样酒店项目作为A公司自建固定资产按成本计价,并装饰后经营,定向转让酒店时仅需转让A公司股权,物业的利润由A公司股权转让溢价体现,并减少酒店物权转移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可节约大量税负,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股东双方的共赢。同样,写字楼及配套商业报建时,预先立项明确一定面积作为自建物业。待实现销售后,尾盘物业也同样可以以转让B公司股权实现物权转移。
当然,以上税务筹划的关键点是报建手续应完备,包括土地拍卖时应该预先明确A公司的酒店属自建自营。因为根据税法,预先确定自营资产后转为再出售是可以的;但是假若报建时为出售,再转为自建自营固定资产投资则为时已晚,税务清算需要按照市场价视同销售转为自有资产。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 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方式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对纳税人的收益有着重大影响,谋取最轻税负,始终是纳税人不断追求的目标。税收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长、开发业务复杂多样、资金占用量大,企业可针对其经营特点,通过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投资策划等方法来缩小税基、降低税率和增加抵扣税额,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在此,本文拟就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一般方式谈几点看法。
一、税收筹划
1.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达到税负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目的性。合法性表示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是偷税行为,必须加以反对和制止;筹划性表示税收筹划必须事先规划、设计安排。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滞后于应税行为,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人在纳税之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目的性表明税收筹划有明确的目的――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节税即节约税收的支付,无论是当年需缴纳的税收还是以后需承担的税负,税收的支付达到尽可能最小。
2.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形势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是每个经营管理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目标。在企业的营运过程中,成本与收益成反向关系,就单个企业而言,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的支付是一种资金的净流出,没有与之相匹配的收入项目。因此,税收是影响企业营业成本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往往面临着不同税负的多种纳税方案,选择低税负就意味着在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同时可以减少或节约纳税支出,即可以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增强企业投资、经营、理财的预测和决策能力,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这与降低其他成本项目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一般方式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而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引人关注的原因,一是其税率较高、税负重;二是税制特殊,有筹划余地。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入策划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因为它既是计税基础,也是确定税率的重要因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有很大影响。如果在不违反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转让房地产过程中使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就会节省税款。减少增值额具体做法有二:
(1)降低销售价格
控制增值额的一种方法是适当降低房屋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减少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额自然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此时是否可取,需将减少的销售收入与因控制增值额而减少的税金支出相比较,从而做出选择。
(2)分散销售收入。一般常用的方法就是在转让房地产时将可以分开单独计价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售价中分离,从而分散转让收入,以减少房地产部分的增值额,达到免征或少征土地增值税款。当然,这其间会伴随产生营业税或增值税,相比较而言,后二种税负远比土地增值税轻,可实现纳税支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避重就轻的目的。
2.扣除项目策划法
房地产企业可利用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筹划方法一般有:
(1)成本费用筹划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由房地产开发成本和房地产开发费用组成。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进行扣除,而是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因而该筹划主要涉及房地产开发成本。如果纳税人通过选择合理的核算办法和路径,能在合法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扩大费用列支比例,无疑会节省税款。
(2)利息支出的筹划法。现行土地增值税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中作为扣除项目之一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有两种列支方法:一是在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范围内据实扣除,同时对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以下简称“合计数”)的5%计算扣除;二是对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上述“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费用支出。
3.建房方式策划法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二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1)第一种建房方式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代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房报酬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来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由于房地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其收入也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故依相应判定标准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另一种建房方式便是合作建房方式。根据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以很好地利用该项政策。
三、结论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5-67 -02
作为我国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助力我国供给侧改革,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内,房地产企业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把握“营改增”改革的契机,在进行管理变革、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同时,通过合理的税收安排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如此,才能顺应政策变革,在国家结构改革的洪流中不被淘汰。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之前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在该政策背景下,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房地产业“营改增”适用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整理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不动产新老项目的计税方法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计税方法
此外:1.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由于房地产企业规模一般较大,故暂不考虑房地产企业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情形。“营改增”中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抵扣进项,可以选择销售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也可根据过渡期税收政策适用差异选择新老项目进行筹划。以下将从这两种筹划方向比较分析:
二、“营改增”下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一: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2016年3月拟自行建造普通住宅一幢,还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根据近期销售的同类型,相近地段自建普通住宅的价款,成本状况及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拟建造该普通商品住宅预计收入总额为A万元,土地价款为B万,进项税额为C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假设该企业资金充足,该企业怎样做可减低税负?
1.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即适用房地产新项目的税收政策,适用一般计税法。
该房地产企业销售该普通住宅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2.若该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即适用房地产老项目的税收政策,可选用简易计税法或一般计税法。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B)*11% - C(万元)
当(A-B)*11% - C > A*5%,即当A>(11B+100C)/6时,若该企业现金流充足,不考虑预缴税款的资金压力,则选用老项目下的简易计税法,企业增值税税负较轻,选用一般计税法税负较重。故在企业现金流充足情况下,企业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房地产项目合同开工日期可定在2016年4月30日前。
当A
企业应综合考虑现金流及抵扣额,税负效应做出合理决策。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同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的税负比较分析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门从事普通商品房的开发,预计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预计收入总额均为A万元,自行建造房产的土地价款为B万元,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购买价款为C万元,假设两种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均为D,若该企业资金充足,不考虑其他税费,两幢楼盘的应交增值税额为:
1.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2.非自建
(1)简易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C)*5%(万元)
(2)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所以,一般计税法下,该房地产企业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相同。而简易计税法下,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较小。
案例三:
若某房地产企业预计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含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和自建普通商品住宅各一幢,其他条件同上。则无论取得自建或非自建不动产,都适用一般计税法。
应交增值税=A*11%-D(万元)
当A*11%-D>(A-C)*5%即A>(100D-5C)/6时,选用简易计税法销售4月30日前取得的非自建不动产比销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税负后小。
综上,在自建和非自建方式取得的房产进项税额相同情况下,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法计算销售4月30日之前非自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相对较优。
从以上分析比较中可看出,房地产企业利用新老项目的不同计税方法及不同销售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与抵扣额有密切关系。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房地产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结合“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前后的业务特点及适用政策,合理安排采购业务,减少“营改增”前的不动产采购业务,采用“先租后买”的方式,将采购业务推至“营改增”后,利用融资租赁实现利息支出进项税抵扣;通过适当提高开发产品配套设施标准、扩大园林绿化范围等方式扩大扣除项目基数,从而减低企业税负。
上述案例分析只是在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背景下运用税制改革过渡期的税收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所做的简单税收筹划。如果考虑企业的现金流与财务状况,应充分运用“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等税收政策。此时,房地产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法销售自建房产的预缴税款压力相对较小,特别是采取预售房款方式,可有效延缴税款,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总之,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合法增加进项税额抵扣,综合考虑各税种间的税负平衡,利用“营改增”过渡期税收政策的筹划点进行有效筹划,促进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
三、结论与建议
综上,房地产企业应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来的机遇,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税收筹划,把握不同时期的税收筹划要点,提前做好税收安排和业务规划,减低企业税收负担,为企业创造价值。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其征税对象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该增值额等于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其中,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六类: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有关费用之和;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土地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指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1、利用税收减免优惠的筹划。《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除了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外还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也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可见,不同标准住宅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其大小取决于不同标准住宅的销售额和可以扣除项目金额的结构。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要注意是否能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20%以内,否则也将无法享受免税优惠。企业要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方法不外乎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和减少房屋销售收入两种方式。
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等,以进一步提高商品房的质量。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开支限制标准,做到费用列支既充分又不超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要将可列支费用、损失及扣除额等充分列支。但是对于工资、职工福利费、业务招待费、捐赠等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税法不允许在税前列支,要并入利润纳税。还有注意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能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20%。
至于以降低房屋销售价格来控制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的做法,由于它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因此是否可取应在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大小的基础上,做出恰当的选择。
2、费用转移筹划。能否把期间费用转移哪怕是部分转移到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中去呢?客观地说,事后直接转出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就需要事前筹划。可以进行组织人事以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事前准备。因为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但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所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行为提供了一个筹划的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作为每一个房地产公司都有这个权力这样做,税务机关是无权干涉其内政的。例如,总部某行政部门领导同时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情况下,参与到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有关费中的部分费用就可以合情合理地分摊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
3、利用借款利息的筹划。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即房地产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之和的20%予以扣除。这样,就可加大扣除项目的金额,降低增值额和增值率,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企业净收益。
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应计入财务费用。按照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利息不允许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这项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主要依靠借款筹资,利息费用较高,则应尽可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并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实现利息据实扣除,降低税负;反之,开发过程中借款不多,利息费用较低,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可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有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4、利用经营收入范围的筹划。随着消费者对房屋的个性化要求的提高,房地产开发从原来的“毛坯房”向装修房发展,且装修标准逐年提高,装修费用在房款中所占的比重呈逐年递增之势,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售房收入则由房价款和装修价款两部分组成。按我国税法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房按销售金额的5%缴纳营业税,提供装修服务按“装修合同”金额的3%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均按营业税的一定比例(10%)缴纳,土地增值税按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增值额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30%~60%)课征,相应地购房者按商品房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契税。因此,若将商品房装修价款包含在整个售房价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会多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购房者则会多缴纳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全可以利用税法对不同项目课税比例及内容的差异,将房价款和装修价款分开,这样可以少缴纳不少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具体做法是,房地产企业可另设立一家装饰装修公司(也可增加该经营项目),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约,一份是在房地产初步完工时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房地产企业只对房屋销售价款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5、利用销售价格的筹划。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由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因此销售收入的增长,也意味着在相同的条件下增值额的增加,这就导致了增值率的提高和增值税率的累进,使税负增长加快。房地产销售价格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房地产销售收入的增减,因此在确定销售价格时,既要充分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及提高税率增加税负之间的关系,又要认真分析价格变动与房地产市场竞争能力变化的关系。通过不同价格销售方案的分析比较,确定适合的房地产销售价格,以减少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
6、递延纳税时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的递延方法包括:(1)递延收入的实现;(2)在申报期届满前一日才申报纳税。由于土地增值税按照增值额征税,增值额为《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金额,因此纳税人可推迟开发成本如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工程成本结算(决算)的时间,延迟增值额的确定。同时,尽量在申报期届满前一日才申报纳税,使纳税期递延。
三、总结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难点分析
从我国房地产市场和宏观政策等角度进行分析,房地产企业在使用税收筹划方法时,存在的难点主要表现在该行业的复杂性、财税政策更新、行业的地域性特点以及需要进一步提升税收筹划能力等方面,笔者对其展开具体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的复杂性房地产行业的明显特点就是人才密集、经营活动资金密集,其经营项目的规模较大、可影响的范围也比较广,同时还要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影响,属于以政策为导向的产业类型,与房地产项目建设当地的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上下游产业以及政府部门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活动与内部的管理制度、管理水平有直接关系;同时,还会受到外界环境变化的影响,且敏感性较高。由此可见房地产行业本身的复杂性,这将会对其发展产生很大影响,增加财务人员实施税收筹划的难度,不利于保证税收筹划实施效果。
(二)财税政策更新因社会经济从原本的迅速发展逐渐转向平稳的发展趋势,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受到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在这个基础上,国家不断调整财税政策,希望能够减少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各项财税调控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经营压力。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很多财税政策,这些政策限制房地产企业使用税收筹划方法,也会影响税收筹划发挥作用,可见财税政策更新是房地产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难点之一,也只有解决这个难点,才能保证顺利实施税收筹划措施。
(三)房地产行业地域性特征房地产企业的财税涉及到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房产税等都属于地方税,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政策关系密切。中央对财税的调整做出宏观调控,而各地方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和行业特点制定地方的财税政策,而房地产行业的很多财税都属于地方税范畴,故而凸显出很明显的地域性特点[1]。各地方由于发展上的差异,税率和财税的征收标准不同,地方机关对国家的财税政策理解也存在一定偏差,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但同时也带给税收筹划很大的自由发挥空间。
(四)筹划专业性有待提升房地产行业的复杂性增加财务工作的难度,对专业性的要求较高,尤其是需要在国家调控政策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实施税收筹划,更加需要财务工作人员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与素养。但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针对税收筹划还没有非常专业的措施,故而需要进一步提高筹划工作的专业性。同时,房地产行业涉及的财税工作涉及到交易环节、开发环节以及施工环节等,涉及的税种也随之增多。其中税收贡献最高的是土地增值税,其核算过程极为复杂,始终是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只有提高税收筹划的专业性,才能解决筹划中遇到的难题,保证筹划质量,增加企业的经济收入,促进房地产企业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分析
(一)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会计核算基础工作是保证房地产企业顺利开展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会计核算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收筹划的落实效果,也是企业开展税务审核的关键性依据,而这一点需要以企业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与财务体系建设。如果会计核算都无法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真实情况,就需要面对税务机关核查相关征收造成的影响,导致企业需要承受超额损失。因此,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并突出核算的作用与价值。
(二)及时掌握财税政策新动向我国出台的新的财税政策是配合经济形势变化出现,如《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在流转操作中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主要就是为配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2]。房地产企业对政府出台的财税政策有着极高的敏感性,故而需要结合当前的财税侦测和市场经济形式,预测政策上可能出现的变化,提前做好应对工作;一旦国家推出新的政策能够及时且准确的掌握其精髓,并且能够从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这样才能够保证税收筹划的有效性,突出税收筹划的房地产企业发展中的价值。由此可见,及时掌握财税政策新动向是顺利实施税收筹划及发挥其作用的重要措施。
(三)熟悉税务机关工作流程我国的税务机关掌握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信息,利用企业报送的财务资料获取并且积累相关数据,由此建立企业、行业的财务信息数据库,将其走位评价房地产行业发展水平的重要依据。因此,企业需要在保证各项信息准确、真实的前提下,保证台账信息与备案资料等资料的口径一致,避免出现信息对比异常。而后利于国税和地税合并、应用大数据以及金税三期的机会,并且在信息跨部门共享的基础上,逐步落实企业、行业财务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消除税务部门和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情况。在我国新出台的相关税法中,明确住房建设、自然资源以及规划等部门提供真实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合理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熟悉税务机关工作流程的基础上,房地产企业有效运用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加经济效益,实现其经营目标。
(四)做好涉税事项前的筹划房地产企业在使用税收筹划措施来提高经济效益时,需要在项目立项以及研究可行性阶段,有机结合项目经费测算与税收筹划目标,实现统筹兼顾的经营。财务工作人员考虑项目的整体,综合考虑项目投资回收的可行性以及经济指标的可行性,制定最优的经济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最少的纳税方案不一定是最佳的经济方案[3]。此外,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做好统筹规划。合同是判断涉税性质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稽查工作中检查的重点,通常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锁定税收筹划的空间以及时间,如果在签订合同之后再开展税收筹划,那么将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将供应风险和财税风险,不利于保证经济效益。因此,在使用税收筹划时,房地产企业需要做好涉税事项的事前规划工作。
(五)建立专门的企业税管部门房地产企业想要解决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提高税收筹划效果,就需要建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安排专职人员,且这样能够满足日益严格的国家税收政策要求,确保将税收筹划与项目建设有效结合。这样的操作不仅能够降低税收筹划实施的风险,提高其成功率,增加企业经济收入,还能够有效、准确地反馈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而使其成为企业发展、决策的重要依据,进而提升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新形势下需要房地产企业做出相应的改变,在改变的基础上为实施税收筹划创造条件,从而提高税收筹划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促使企业更为合理的使用税收筹划。
关键词:房地产;税收;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税收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进行税收筹划不但能够有效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对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障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房地产企业需要解决的税问题也有很多,比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众多税收问题中的重点,对于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发展以及提高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1]。2019年我国土地增值税新管理规程的提出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要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清算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2]。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机制不完善,税收清算意识不够强就目前而言,很多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都没有深刻的认识,也没有意识到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也不够重视,因此也没有具备完善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机制。每提到对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筹划通常都会想到财务部门,觉得这应该是财务部门负责的工作,但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是涉及企业各个部门的。如果没有健全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机制,房地产企业的清算工作也很难展开。因此未来确保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清算工作的顺利展开以及未来能够达到理想的清算结果,建立起健全完善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机制是非常有必要的。很多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没有进行合理协作和实现信息共享,这也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增加了难度。目前我国土地增值税的税收发展研究现状还处在初探阶段,很多企业对于税收筹划的意识都比较弱,在很大一部分企业的观念中,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反而还要花费更多的成本,而偷税、漏税则会更加方便,受到的惩罚程度也比较轻,这也是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还有很多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并未对整个开发流程进行考虑,没有全局意识,为了实现土地增值税的融资功能以及降低土地增值税税额,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进行混淆,对管理费用和开发费用以及虚增开发成本等进行干预。
(二)会计核算不符合土增税清算要求很多房地产企业的管理者因为缺乏财务管理意识和对国家政策的理解不够透彻,目前仍然使用传统的财务管理方式,没有做到与时俱进,也没有利用企业的其他项目合理的进行土增税税收清算。我国在实行营改增政策后,很多房地产企业对企业相关新产品的利用没有及时进行合理调整,对于企业产品的利用意识也有很大的欠缺。会计科目设置也不合理,对于成本费用的收集也不科学。
(三)未能准确把握土增税清算的时间要求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会对各个项目进行清算,部分公司在进行清算的过程中会把竣工结算工作进行推迟,实例中经常可见,销售发票开具、房款支付、销售合同和装修合同签订等时间节点把握不准,会影响土增税清算结果。因此要把握好清算时间点,对相关数据进行仔细核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清算对策
(一)合理利用公司组织形式目前我国采用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一些增值率没有达到20%的普通住宅就可以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所以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的销售中或者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中增加销售环节,这样实现高增值额到低增值额的分解,从而达到降低增值率和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的目的。增值额被分解的次数越多,能够节省的税收也更多。在房地产企业的支出中,开发成本的支出是必需的,而开发成本的支出多少是和企业增值额的高低有直接关系的。房地产项目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时,可以通过分开签订装修合同、或通过关联交易在规定扣除额度内列支有关费用来进行土增税的核算。比如将房地产的建筑装修交给建筑装修公司来承办;比如在与客户进行合同鉴定的时候可以将毛坯房的装修和精装修合同分开签订,虽然合同总收入没有变,但单个合同的销售收入却减低了,土地增值额也降低了。另外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经营的过程中,可以建立起有法人地位的销售公司来完成房地产的销售,通过销售公司来完成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通过人为来对房地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的增值率进行有效的调节,从而减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二)对项目进行合理定价在普通的房地产项目中,利用好土增税超率累进各段的空间进行数据精确测算和筹划,不但可以提高企业利润,而且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例如某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和销售总价分别为X和Y,假如该企业要享受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在税收起征点为20%时,那该企业的销售总价Y只能等于1.6X,这样不但获得税收优惠而且还能够得到较高的利润。如果企业想要将售价提高来提高利润,那要确保税后利润筹划后大于筹划前。假如企业增值率低于50%,也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税率为30%时,企业销售总额提价要小于0.46X,才能达到提高利润的目的,如果超过反而会减低利润和增加税收。
(三)合理利用特殊项目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的费用支出包括企业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在土增税扣除中根据具体情况有着不同的扣除标准,应加以区分。税务机构对于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的扣除也作出了如下规定:如果纳税人可以给主管纳税机构提供在银行借款利息的原始凭证(前提符合税法规定扣除标准要求),使主管税务机构能够将企业的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区分开来,那可扣除费用的费用计算为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地价费用以及相关的税费和项目开发成本相加后乘以5%再加上实际支付的利息。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给主管税务机构提供原始借款利息凭证,那么主管税务机构也无法区分资本化利息和费用化利息,这时候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是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地价费用以及相关的税费和项目开发成本相加后乘以10%。因此为了更好的对利息支出费用进行扣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该分别测算上述两种利息扣除方式引起的税款变化,以选用最合适的筹划方法。
(四)合理利用核定征收办法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是按照增值额的超率累进税率进行计算,最低税率为30%,按照具体的增值额来进行实际征收计算。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费用证明的,那么税务机关的税费则按照预征额来进行征收。就以普通居民住宅为例,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销售收入是X,扣除项目费用为Y,预征率为Z,增值率为W,那么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1)在W低于20%,这时土地增值税是免征的,直接使用清算来进行计算;(2)当W大于20%小于50%时,税率为30%,在(X-Y)/X×Z的计算结果小于或者等于30%时,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使用清算方式,大于30%时,缴纳的税费则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清算是很多企业会选择的方式。
(五)做好清算证据链的收集和保存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需要有完整的证据链的支持,为了能够为清算结果提供可靠依据使会计核算更加科学,房地产企业应该如实提供相应的资料。对前期规划手续、证照进行收集,包括《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备案表等,另外还应该要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收据、印花税以及契税完税凭证等支付地价款证明,商品房销售台账、完工项目成本表、竣工决算表验收报告等。财务部在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时,要确保“四流合一”,即合同流、发票流、业务流以及现金流。
摘 要 房地产企业经营过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税标的大等特点,运用税收筹划这种新的财务管理方式,将会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和费用,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文章主要以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税金为例,对税收筹划实务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财务管理 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法及符合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的经营、投资、筹资、分配等理财活动的筹划安排,尽可能取得涉税收益,整体上实现纳税人最合理、最优的涉税财务管理活动。房地产企业由于在开发及经营过程通常具有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建设及销售周期长、涉税标的金额大、收益高见效慢等特点,所以运用税收筹划这种新的理财方式,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税成本和风险,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税收作为企业成本,是与企业利益密切相关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业的税收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行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而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步步紧逼,房地产业的利润被极度挤压,由“暴利行业”向“平利行业”转变,加之现在房地产企业数量众多,竞争越来越激烈。房地产企业必须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基础。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几种方式
1.签订合同时考虑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进行筹划。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而交易环节的前奏是签订合同。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技巧:(1)若房地产企业出售的是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将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计证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该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 建筑业3%的税率计证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2)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包括一些设施,应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 款,减少应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3)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 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以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2.房地产公司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不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3.利用建房方式的筹划实务。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但这种方式下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第一,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合作建房方式。这种方式指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可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实现共赢。案例:华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富民公司合作建造办公用房,资金由富民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富民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即便将来处置,只就属于自己的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华富公司而言,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房地产企业和购置方的双赢。
4.房地产公司纳税筹划应遵循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在增加可扣除项目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要注意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