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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安全标准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内容上看,是具有战略性系统整合能力的动态管理过程,对于如何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成为摆在很多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
一、策划与准备
为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有效建立,企业必须做好与之相关的策划与准备工作。安全标准化是涉及到企业所有部门、所有生产流程、所有人员的一项系统工程,如果不做好有效的策划,那么所建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肯定严重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差,结果必然是无法作为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具用于安全管理,两张皮现象不可避免。因此,企业先开展有针对性的策划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管理层的真正重视、人员的配备、有关标准化的选择、资金的支持等,这是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第一步需要认真对待的极其关键的环节。
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企业标准化推进工作的核心。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所有职能部门、生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从各部门中选择各相关专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工作成员,负责相关的准备、策划及创建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效建立与实施。
安全标准化的创建,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由于标准化评审中会涉及到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合理配置与管理、人力资源配备、培训等,这些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因此,企业预算必须做好创建工作的资金测算及财务计划。
二、培训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初期培训分三种,一是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培训,二是对推进工作组成员的培训,三是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培训可分开进行,条件允许的话,也可适当考虑合并进行。
对领导小组的培训,主要目的是提高领导层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培训,使相关领导充分认识到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重要意义、作用,让他们了解整个创建过程,知道自己在整个过程中应该做什么、应该给予标准化创建工作什么支持。
对推进工作组成员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创建的步骤、评审办法等。
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则应考虑各类人员的实际需要进行。有关标准化的标准、相关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本部门、本岗位应做哪些工作等,是培训的重点。对其他人员的培训,关注重点是必须让他们知道如何做好自身与标准化创建工作有关的事。许多企业在创建标准化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整个创建过程由推进工作组成员全面包办,结果是所谓的标准化创建变成了形式主义、走过场,标准化系统无针对性和适用性,最终,使得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成为了摆设,变成了企业的负担,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边是所谓的标准化安全管理系统,一边按照原来的传统管理方式进行安全管理的两张皮现象。
三、现状评审
推进工作组成员应认真搜集现有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制度、程序、操作规程,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企业现有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应充分分析企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包括目前企业安全管理的层次特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及专业水平、员工的安全意识及接受培训水平、准确诊断哪些方面是企业安全管理中亟待改进的薄弱环节,哪些方面是需要进一步加强的,哪些地方是需要彻底改变的,从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点,把握标准化创建的正确方向。
安全生产标准化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基础,企业所有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隐患排查治理为主题。企业内各部门应配合推进工作组,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危险源辨识工作,这是搞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各部门同时也要对本部门现阶段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进行认真的汇总及梳理,依据隐患排查的结果,找出问题及差距,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文件编写
应在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系统进行充分策划和设计的前提下,对管理系统需要的文件进行编写或修订。一些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建立的时候,只是简单地去编写一些手册、程序、管理制度,没有充分的策划作为基础,造成了安全标准化系统天生不足,中看不中用,无法真正用于日常的安全管理。这种做法是标准化创建的大忌。
在充分的策划和设计后,根据有关制度、程序、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制订的需要,由涉及的相关部门为主起草或修订相关文件是最合适的做法。根据总体时间表的安排,在文件编写的时间段内,各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时提出有关文件的初稿或修订稿,经相关人员评审后再做进一步的修改,形成待稿。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可以组织熟悉岗位作业的操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作业顺序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编制,方便员工掌握和执行。
五、运行及调整
文件在管理者签字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即真正开始用于企业的实际安全管理工作。在运行过程中,要对文件中的一些规定、程序、规程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试验,若发现存在一定缺陷需要及时修订,则应充分酝酿,经更改、调整后形成新的规定颁布实施。
运行初期,必须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让全体人员熟悉与自身工作相关的文件规定。这个时期的培训,是能否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标准化文件规定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充分策划及落实。
六、企业自评
企业自评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企业依据相关标准化标准,全面、系统地进行逐条、逐项的判断和对比,用量化值表示符合或存在差异的程度,综合分析,得出量化的、反映整体安全生产工作状况结论的过程。自主评定的目的是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现状,查找需要改进的问题,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自主评定可以是企业依靠自身的人员组织进行,也可以聘请外部有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或人员参与进行。
(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公布,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分步推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发证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安全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考核部门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其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上岗证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负责培训考核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教师配备的情况;
(三)执行培训大纲、建立培训档案和培训保障的情况;
(四)培训收费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五)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转岗前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六)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省、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要求,强化安全监管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力度,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各类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结合街道实际,制定如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一、重点目标
(一)重点抓好高危行业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到培训率达到100%,依法持证上岗。
(二)继续联合县安监局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力争今年举办二期以上培训班,年内培训覆盖率达70%以上。
(三)指导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教育培训工作,做到培训率100%。
(四)继续抓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五)组织街道机关、街道有关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人员和村(社区)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培训率达100%。
(六)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培训。
(七)组织开展重点企业消防应急演练工作。
二、工作安排
(一)适时组织开展村(社区)干部、街道机关干部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业务经验交流活动。
(二)组织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在去年培训的基础上,今年争取组织两期(上半年一期,下半年一期)以上培训,力争年内培训率达70%以上。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教育培训。根据上级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教育培训的通知要求,组织、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教育,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及应急处置能力。
(四)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重点针对社会需求量较高的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开展初训和复审培训。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培训。根据上级关于加强企业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抓好对企业班组长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
(七)组织在辖区企业和重点消防单位开展消防应急演练,最少组织1次。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保障生产安全提高各类人员安全素质的一项必要措施,因此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做细做好。
20xx年已经过去了,作为一名安全员我对20xx年的安全工作有以下计划:
1、加强公司的安全规范管理。协助各部门修订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形成完整、规范、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体系,实现全面的安全管理。
2、加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安全、安全常识、安全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宣传,不定期进行张贴与,促进公司的安全文化氛围。
3、进行公司各安全工作资料的台账化管理。分门别类对公司现有及编制的安全工作资料进行管理,并建档。
4、参与公司新入员工的安全知识培训、以及各种特种作业等的相关知识教育,并进行考核监督,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5、加强车间安全生产环境与设备状态的监督,以及作业人员的违规作业管理。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反映并督促各部门整改与完善。
6、做好特重大事故的统计与报告管理工作。对违章、违规作业人员进行分析与调查,通过对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安全教育宣传工作,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与损失。
7、加强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包括对灭火器、消防栓等的维护与管理。以及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防护服等的发放与更新及使用状况的统计与监督。
8、加强与各部门主管的交流,及时反映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并提出相关建议或讨论,组织参与相关会议活动,共同推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9、加强公司与各部门安全工作的合作。参加集团公司或安监部组织的安全生产会议、培训,并及时传达的会议及培训的相关通知,并组织落实。
安全员工作计划范文二:
为切实加大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力度,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有序推进XX年公司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理清了思路、明确了方向,也为实现项目安全生产筑牢了安全屏障。
一是注重培训,有序推进。XX年工作会上,公司工会主席明确提出把加强办班培训做为群众安全员提高自身素质的主要途径,同时工会制定了科学合理系统的办班培训计划,将同人力资源部、安质部对四川云鼎、四川江油车站、深圳污水处理厂等新成立单位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重点培训。
二是完善机制、拾遗补缺。针对XX年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运行以来取得的良好效果,公司工会及时吸取了成功的经验,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对优秀的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了评比表彰,对不称职的安全生产监督员予以调整和清理,同时根据施工现场需要对相关单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了增补,确保人员满足现场安全管理需要。
三是加强考核,注重培养。公司工会要求各项目部要对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严格考核,每月考核由项目书记或工会主席召集项目安全总监、安质部长主持召开考评会议,严格按照公司文件精神执行,不走过场,切实让安全生产监督员工作发挥实效。同时要求所有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配备和考核情况报公司安质部备案,安质部将从优秀的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中选拔网一批作为项目部安全员的后备人选。
四是严格抽查通报,确保制度落实。公司工会将会同人力资源部、安质部对重点工程项目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进行抽查,严格按照“三列入、三统一”制度,对安全生产监督员八本台帐记录情况认真检查,并作为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安全员工作计划范文三:
在经过20xx年的安全工作后我深切地体会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在我们的日常生活、生产中随时随地都会涉及到“安全”。我们奉“安全”为我们的第二生命,日常生活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让我们受到伤害甚至丢了性命,所以在日常生活、生产中我们要时刻提高警惕保证我们的人身安全。
在20xx年紧张的安全工作中我对“安全”有了初步的理解,“安全”对企业和个人具有重大意义。所以,在车间我以我个人对“安全”的理解和领导对我安全知识的教授尽力做好车间的安全工作,但是还有很多没有做好甚至没有做到的工作。因此,我计划在20xx年重点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制定与车间生产相关的紧急演练方案,组织车间人员定期演练使车间每位员工能够掌握自救方法并逐步提高员工之间的协作能力和团队精神。
2、加强对车间员工6S现场管理的培训,逐步提高个人素质增强车间的6S现场管理水平。
3、定期对车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4、组织车间内部检查小组仔细排查车间安全隐患,从细节做起任何一个不起眼的小隐患都不放过争取全年无事故发生。
5、加强对车间内外环境的定期监测,做好人员职业健康防护工作。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和落实国务院、省、市、区安全工作部署,以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努力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园区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企业及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得到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在园区管委会及园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职工中得到深入贯彻,企业及职工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应急能力进一步提升。企业的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园区管委会及企业的安全检查监督、隐患排查、报告、整治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生产保障进一步强化。全年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通过会议研究等方式,明确并形成书面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岗双责”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岗位职工的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要建全安全生产的相关规章制度。相关管理职责及规章制度应当在相应岗位位置上墙的,要按要求上墙。今年,新《安全生产法》中明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必须在相应办公室上墙,做到抬头即见职责,提高主体责任意识。
2.加强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即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企业要建立内部检查、排查和报告、治理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岗双责”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内部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消除安全隐患,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记录。岗位职工要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检查岗位及设备设施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重大危险源要进行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报园区管委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相应监督考核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加强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及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企业要积极主动参与园区管委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同时企业要加强本企业从业人员及新进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企业要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情况等。企业新建、改建工程涉及安全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保证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要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安全管理人员相对稳定。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时,要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企业要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作好相关记录。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内,在相应位置应当设置明显的紧急疏散标志。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应安全、工伤保险,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安全应急演练,提高企业职工安全应急能力。如果发生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今年,园区管委会将组织一次安全应急演练示范观摩活动。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制定安全检查监督计划,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园区管委会相关领导、相关科室及人员,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开展对企业的安全检查,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作好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检查时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纠正、排除或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撤出从业人员,要求暂停使用和生产。对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排除、整改的,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提请进行相应处罚。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园区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在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问题上,坚决与相关职能部门保持一致,贯彻职能部门的处理措施。
2.健全和落实园区管委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是健全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及市、区安全工作的要求,明确党工委、管委会及相关领导、科室、人员的职责。二是健全完善园区管委会研究安全工作的机制,按要求提请党工委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园区企业召开的季度安全工作例会;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相关领导不定期组织召开相关安全管理工作会。三是完善园区各科室、园区与企业的信息沟通、重大隐患及事故报告机制,做到园区与企业日常安全工作情况沟通通畅,重大隐患及时报告知晓,出现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消息。园区各科室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园区安办,并于每周五上午前将本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隐患报园区安办。四是强化履职监督和问责。园区管委会纪工委要加强对园区相关领导、科室、人员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相关人员履行好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开展安全生产重点整治
1.整治重点。重点行业: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燃气管网和包材印刷行业。重点区域: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危险路段、各类工业企业。园区人员密集场所(安置小区租赁商户)等区域。重点企业:高危行业、室外作业、重大危险源和近两年来发生事故的企业。重点时段: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汛期、高温期、重要节日、工作交接期和夜间作业等时段。
2.整治内容。
(1)汽车销售企业。企业销售大厅、维修车间、办公室是否按照设计要求投入使用,消防器材是否按要求配置。(牵头部门:经发办)
(2)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道路路面、管涵、井盖、电力路线、运输车辆、驾校车辆等。摸清园区燃气管网现状,消除违法建设(构)筑物占压燃气管道、施工建设侵入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等安全隐患,防止因燃气管道受损发生燃气泄漏事故,保障城镇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牵头部门:规建办)
(3)空闲土地及水塘。征地拆迁、平场工作造成的闲置土地、租赁商户,加强安全防护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牵头部门:服务中心)
(4)特种设备。持证上岗情况,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方面的整治;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维护情况的检查,依法淘汰关闭达不到安全规范要求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食堂从业人员持证、办证情况,使用燃气规范情况、食堂天然气管线安全情况。(牵头部门:经发办)
(5)建筑施工场地。进行建筑施工安全专线整治,起重机、塔吊、吊罐、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临边防护、施工用电和现场管理等情况,预防坠落、塌陷、触电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建筑施工工地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治借用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不办理施工手续和以包代管等突出问题。加强对在建地下空间、房屋、电力等重大工程以及建筑特种设备、深基坑、高模板等重点部位和环节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监管。建立健全房屋拆除、立面整治施工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督促企业配齐配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监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坚决遏制住施工事故多发频发的势头。(牵头部门:规建办)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参加安全培训人员包括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企业注册安全主任以及其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第五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机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六条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全省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下同)特定范围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承担三级、四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承担高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资质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除规定须二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除规定须二、三级资质培训机构培训以外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安全培训管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课时等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制订的培训考核大纲进行,培训前,各类培训机构应填写《浙*安全生产培训申请表》(见附件),并附培训计划上报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培训教材由国家总局和省局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机构统一使用省局认定的培训教材。
省局对各级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每年对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年度工作考核,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或省局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师资证书后方可上岗执教。
师资采取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管理、择优使用。
第九条省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在浙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企业高级注册安全主任、安全培训机构教师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及机构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生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外,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级注册安全主任的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居委会或社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以下生产经营单位(除高危行业外,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级注册安全主任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工作。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条省局组织、指导和监督高危行业中煤矿、非煤矿矿山年开采规模在50万吨及以上的露天矿山企业或开采规模在5万吨及以上的地下矿山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颁发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条上款以外高危行业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各类人员,报名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核后,培训报到时上交安全培训机构。
第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标准,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按照国家局规定组织实施。
除上述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标准,由省局制定。
第十六条考核工作按照第九、十条培训职能,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第五章安全培训发证
第十八条按照“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分别由负责考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九条各类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证书:安全生产监察员发安全生产监察员证;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发浙*乡(镇)安全生产检查员证;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浙*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发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师资发安全培训考核机构师资资格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发浙*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其他人员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条各类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换证培训申请,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换证手续。
各类培训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颁发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各类证书由省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证书的编号按《浙*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编号办法》(见附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半年将辖区内培训考核发证情况,报省局备案。
第六章监督管理
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总体思路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安全发展”理念为动力,紧紧围绕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落实安全责任,强化专项整治,遏制生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为目标,以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等为重点,以深入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月”等各项活动为主线,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治体制、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三项建设,确保2013年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实现2013年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的工作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责任目标
(一)各村(社区)、乡级各单位共同责任目标
全力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大幅度下降,各项指标控制在县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内;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原则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限期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
(二)隐患治理目标
各村、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要求,继续坚持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信息定期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报告、评估、分级、整改及验收程序,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按要求按时完成市县挂牌隐患整治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维护好、发展好和落实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求真务实,不断推动安全监管工作沿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在实践中把握安全监管规律,创新安全监管理念,转变安全监管方式,破解安全监管难题,实现安全发展。不断增强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的自觉性,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投入不足、技术落后、管理不严、监管滞后、协调困难以及违法违规生产等深层次问题和矛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找准症结,抓住关键,破难攻坚。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
1.严格“一岗双责”,落实监管责任。各村(社区)、乡级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要求,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完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绩效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自上而下的安全管理体系,坚持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各村(社区)、乡级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安全监管工作。
2.狠抓“五个提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提高企业法人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意识,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二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规范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化台帐,加快安全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三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四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全员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力度,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执政上岗率。加大对企业全员培训的监督检查力度,督导企业制定并严格执行全员培训计划。五是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促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律约束机制,打牢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
(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1.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一是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各村(社区)、乡级各单位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中央、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开展“百日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意义、要求和各类先进典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文化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等“四进“活动,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好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全国第10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故单位和个人,在严肃追究责任的同时予以曝光。
二是强化安全技能培训。各村(社区)、乡级各单位要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和干部轮训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企业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员工培训、考核档案,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要重点提升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一线人员四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综合素质,以上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相关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和上岗。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对没有开展安全培训、没有经过严格考核、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要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是强化监督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采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协同作战等方式,对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行为坚决取缔,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并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经济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经关闭取缔死灰复燃的、证照不全生产经营的、停产整顿擅自生产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严惩,并盯住不放、跟踪督查。鼓励群众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举报,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在全乡形成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是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活动。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规和安全规章,严肃纠正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足额提取各类安全生产费用,扎实推进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加强企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三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要对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条款,进行全面梳理,理清所有的执法项目,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但要敢执法,还要会执法、执好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实现“工作负责无投诉、依法行政无败诉、清正廉洁无”的目标。
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一是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突出抓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各职能部门要加大联系协调力度,提高协同作战能力,确保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二是继续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在去年隐患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督促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继续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落实;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三是继续抓好重点时期安全监管,抓好“五一”、汛期、“十一”元旦、春节等重点时期的安全监管工作,要结合不同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组织开展重点时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等工作,切实防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保重点时期全乡的安全稳定。
一、落实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
年初负责起草了《**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并组织各乡(镇)、各单位层层签署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以“两杜绝、一减少”为核心内容,量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明确了全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和各级职责,层层分解指标,层层落实责任,使全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目标明确、责任明确、工作重点明确。
二、加强了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提高了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以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围绕“安全发展、国泰民安”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召开了专题会议并下发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全面布置了全县安全生产月工作。6月9日在县委广场组织交通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建设局、质监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举行了宣传咨询日活动,活动期间散发宣传资料31种,共10500份,悬挂标语60多条,出动宣传车一辆,组织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发送了安全短信息。为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营造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三、加强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上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市里举行的培训班有: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中级安全注册主任培训班,全市旅游业安全宣贯培训班,厂内机动车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非煤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建筑施工企业起重机械、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县里举行的培训班有:电工作业人员培训班,爆破作业人员培训班,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通过这些培训,大大提高了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了安全意识。
四、加强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加强了日常检查,建立了有关企业档案,基本掌握了全县安全生产动态。同时认真组织各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全国“两会”前夕和“五一”黄金周前夕开展了两次全县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商贸和旅游为重点,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意见,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从而保证了重要时期的安全稳定和各项安全指标的完成。
五、加强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今年上半年,重点对城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了专项整治,督促其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目前为止,共有26家经营单位提出了申请,对21家未申请的经营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如逾期不整改将依法取缔。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乡(镇)、部分单位和个别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较差,对安全生产存在侥幸心理,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安全生产,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整治有“走过场”、“留死角”的现象。
2、安全投入不足,如一些桥梁超期服役、带病服役,而无相应的专项整改资金。
3、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市政府下达到我县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是18人,而截至5月20日止,我县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达13人。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是抓好全县安全生产的关键,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安全目标责任的考核,抓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的落实,使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责任,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营造全县良好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
二、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
运用法律武器对全县安全生产实施监管,对那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无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监控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老化,逐渐进行淘汰、更新。加大安全投入,改变生产作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劳保待遇,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业标准要求,规范生产经营活动行为,不断改善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共2页,当前第1页1
四、以交通安全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交通安全整治。针对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的态势,今年下半年我局将联合交通、交警、公路等部门,深入抓好交通安全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努力遏制当前交通事故多发的局面。
2、危险化学品整治。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不依法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现象,我局将加大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等中央、省、市、县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农业行业创建工作为载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把农业安全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重点环节,提升农业企业安全本质,规范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能力,加快安全技术创新,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同时,把安全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健全安全发展监管体制,调整安全发展产业结构,提升人的安全生产素质,切实转变现代农业发展方式,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和遏制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安全与质量、效益、速度相统一,实现“安全促进发展、发展提升安全”,确保我县人民群众平安幸福地享有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
二、工作要点
2014年,我县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文件规定和要求,以开展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农业行业创建工作为载体,以创建安全发展城市农业行业、持续开展畜禽养殖场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不断强化责任、强化落实、强化执行力,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我县现代农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一)强化红线意识,着力落实各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法》、《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按照任务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协同协作,扎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1、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全面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将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安全生产奖惩。
责任单位:局班子成员,局属各科室、股、站、所。
2、开展创建安全发展城市农业行业建设。按照把我县打造成为一个安全发展的城市、群众放心的城市,促进农业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城市要求,开展创建安全发展城市农业行业建设,全县农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生产经营单位2015年都要通过“市安全发展农业”考评验收,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
责任单位:养殖中心,相关科室、股、站、所。
3、深入推进茶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市、县安委会和市农业局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茶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种植业管理站,相关科室、股、站、所。
4、深入推进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市、县安委会和市农业局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畜禽养殖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责任单位:养殖中心,相关科室、股、站、所。
5、切实做好动植物疫病防控。落实动植物疫病防控措施,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
责任单位:养殖中心,种植业管理站,相关科室、股、站、所。
6、切实做好防御自然灾害工作。做好灾前的预警、防灾抗灾技术指导、灾后技术指导和组织生产自救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责任单位:养殖中心、种植业管理站,产发股、种子站,相关科室、股、站、所。
7、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做好农业“三品一标”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农产品安全事件。
责任单位:农安站,相关科室、股、站、所。
8、切实做好农村沼气使用安全工作。做好农村沼气池、沼气输送管道、沼气使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使用安全。
责任单位:区划办、沼气办,相关科室、股、站、所。
9、切实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工作。做好农业机械的证照管理、年检、道路交通安全、使用技术培训等各项监管工作,杜绝农机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农机站、监理站。
10、认真做好局本部安全工作。做好局各办公场所、实验室防火、防盗、用电等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责任单位:局办公室,相关科室、股、站、所。
(二)、强化宣传培训,着力提高各方安全生产意识。
大力宣传贯彻中央、省、市、县相关安全生产政策规定;严格按照县安委会文件要求,深入持续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发展城市宣传教育工作;扎实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农业科技下乡、放心农资下乡等活动,全面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农民技术员培训、农业干部继续教育等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科教股,相关科室、股、站、所。
(三)、强化科学监管,着力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农业行业。
严格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规划,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开展创建活动;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安全投入、隐患治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指导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农业行业工作,按时完成年度申报和考核工作,同时,强化日常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升。
责任单位:局安办,相关科室、股、站、所。
(四)、强化本质安全,着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