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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
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法律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全面发展,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计算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
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文献: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按照2008年1月实施的所得税法,并依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利润缴纳的税款。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涉及了经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在效率和公平方面具有较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从企业会计角度来看,所得税由当期所得税与递延所得税组成。当期所得税费用是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确认的费用,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金额,它是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依据。递延所得税费用则是因暂时性差异的发生或转回而计算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前者只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而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后者则既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又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确认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意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企业所得税管理对实现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作用。所得税管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途径之一,其主要方式即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来减少收入差距、贫富差距、行业差距等。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利用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企业收入的二次分配,进而有效促进社会公平。其次,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助于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企业财务管理者在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灵活运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来指导与制定财务决策,从而促进企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即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目标。这一目标意味着所得税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后期的发展,而企业发展趋势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最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实现。企业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同时做好内部部门间的协调工作,而所得税的管理是重要环节之一。若企业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所得税管理方案,将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反之,则不利用企业目标的实现及长远发展。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责任心差。企业所得税涉及面广,需要相关人员具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包括会计、税收、审计等知识,但实际工作中,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差,责任心不强等问题普遍存在。他们大多缺乏创新意识和主动学习精神,对企业先进的设备和技术认识不充分,理解不到位,且对业务流程不够熟悉。此外,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税务管理理念落后,他们仍以传统管理模式和理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税收政策,导致其对企业内部审核不够深入,因此难以有效落实国家扶持企业的优惠政策。
2.企业会计信息失真,影响纳税申报。不少企业存在“账外账”,其为了实现所谓的价值最大化目标,甘愿冒着违法违规的风险,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所得税管理人员在决策层的授意下,利用现金交易、体外循环等方式,隐藏应税收入,将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占为己有,变相增加企业利润,这种做法很容易引发全行业偷税的不良连锁反应,严重扰乱税收征管秩序。从股份制公司上市角度看,其为了获得上市资格,粉饰财务报表,通过会计账务技术处理或做假账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虚假财务信息,严重损害了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3.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处于半信息化半手工状态,涉及税收的采集、传递、运用等环节仍采用手工方式,导致所得税征收信息传递不顺畅,工作效率相对较低,而在用的税收征管系统软件还不够完善,现有功能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因税收管理信息化程度较低带来的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效率,使得一些税收征管政策难以有效落实。另外,企业未能解决所得税税源管理问题,尤其是无法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实施信息化分类管理,也为后期的管理埋下隐患。
4.纳税评估体系尚待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依据相关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对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综合审核、分析、判断,进而对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准确程度予以综合评定。然而,不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评估体系尚不健全,表现为:企业管理层对纳税评估认识不清晰,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往往敷衍了事,流于形式。从纳税评估的准备阶段看,对纳税资料的收集不够全面,来源单一,使得纳税评估缺乏真实性和全面性,评估质量有待提高。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1.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企业管理的实践者,所得税管理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不能拥有高素质且具有强烈责任心的专业人才。要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责任心,就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强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全方位培养所得税管理人员,并按照高素质、专业化的要求,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不断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人员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制定与其匹配的培训计划,建立完善的所得税、会计及审计知识体系。三是要强化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实践能力。采用专项技能培训与实践结合的方式,促使所得税管理人员将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进而实现所得税工作的精细化。
2.杜绝会计造假,规避涉税风险。要规范会计核算,提高纳税申报准确率。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建立纳税人纳税号码识别制度,切实落实金融账户及交易实名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通过制定相关制度,规范银行账户开户程序,不论个人还是单位,必需凭借全国统一的纳税识别号码来开户,绝不允许出现假名账户、匿名账户、多头开户等,严格控制现金交易,禁止出现账外交易。此外,对于纳税人取得收入相关的活动都必须使用纳税识别号码,并由联机网络汇总到税务征管机构,以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每一项收入。同时,要大力推广资金支付电子化,运用税银联网系统,全过程、全方位监控纳税人资金动向。
3.全面推进所得税信息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企业应改变所得税管理理念,全面推进信息化管理。首先,要加大税收管理软件的二次开发与完善,建立统一的税务信息采集与处理模型,提升软件的智能性,力争实现数据管理和纳税评估的全自动化。其次,国税、地税、工商部门等要设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搭建统一的综合性管理平台,并实现数据共享,确保企业信息在各机构间无障碍的传递,同时充分利用软件的数据分析功能,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最后,要建立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重点核查及纳税情况实时监控。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对企业的重点业务,如某项长期业务等,进行实时跟踪,定期核查其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做好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应积极开展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促使企业提高纳税申报质量。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评估及调查工作,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类别、是否盈亏、盈亏金额情况、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等进行分类,从而制定相应的评估计划,提高评估和调查工作的有效性,做到事半功倍。同时,要定期对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防微杜渐,发现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时要予以严惩。对于利用频繁的关联方交易等恶意避税行为,要积极开展反避税调查与惩治工作,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及采取恰当的反避税对策,全面控制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另外,应加强地区间不同税务部门间的合作,尤其是全国范围内的反避税合作,实现信息与经验的共享,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炜.企业所得税征管基本问题分析[J].税务研究,2009,12.
关键词:总分机构 企业所得税 管理困境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提出建立法人所得税制的立法原则,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纳税。汇总纳税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总分机构的纳税风险,有利于实现税负公平。但汇总纳税由于制度和机制的缺失,全国各地缺乏统一执行标准,尤其是省内跨市及市内跨县总分机构管理,问题层出不穷,使总分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之间征管矛盾日益突出,税收分配问题、税收管辖问题、各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等严重制约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文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下总分支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相关建议。
一、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总分机构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均衡
现行汇总纳税办法规定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税款的50%由总机构就地预缴,50%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分摊比例在其所在地预缴,汇算清缴后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由此不难看出只有在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才有税款入库,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无税款入库,其应纳税款汇总到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统一缴纳,造成有税源无税收的问题。从经济发展形势来看,企业总机构或部分二级分支机构大多设在发达地区,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绝大部分设在不发达地区,而现行汇总纳税办法规定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造成贫富地区间利益分配不均衡。
(二)总分机构地区间预缴比例计算未按“所得”
目前预缴方式为各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占总机构相应指标比例确定分摊所得税款,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这种方式下分支机构预缴税款与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无关,违背了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征收依据的初衷,造成获利多的分公司并不必然多缴税,而没有所得额,甚至是亏损的分公司也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总分机构地区间税源征管矛盾升级
新纳税方式下税收分配职能由企业、税务、财政三方来承担,企业计算税款预缴分配比例总分机构税务机关征收入库财政部门调整入地方金库,这样不仅增加了分配环节,加大了分配难度,也造成了地区间的征管矛盾。一是部分地方政府为了确保本地区经济利益,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经营模式,对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提高优惠标准,加大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招商引资力度,排斥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严重影响了企业在市场经济模式下的自主经营;二是国地税之间对于一些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也经常发生“好税源抢,孬税源让”的现象。
(四)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混乱
机构资格是否为二级分支机构,成为税务机关判定其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唯一依据。现行规定下二级分支机构的必备条件是“总机构对其直接管理”及具有非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见国税函[2009]221号),后者凭借企业注册时的工商营业执照容易操作,但如何确定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有一定的难度,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造成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出现同一总机构下设的同类型分支机构在不同的经营地区实行不同的级别管理,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标准尚为空白,资格确认更加困难,造成了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认定混乱的局面。
(五)分支机构税源监管出现空白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公司应税所得要汇总到总公司汇算清缴。大多数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造成管辖权空白区域较多,一方面,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核实总机构年度申报数据质量如何,对纳税调整真实性难以掌握,汇缴中即使发现问题和疑点需要核实,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工作难度大,成本高,效果不明显,势必造成多头管理多头靠,形成新的征管漏洞。另一方面,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税务稽查查补税款的入库问题、企业所得税优惠后续管理、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文件,这不仅弱化了征管力度,也影响了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整体稳定性。形成了总机构税务机关想管管不了,分支机构税务机关能管没法管局面。
(六)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交流不畅
新汇总纳税办法最初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就提出了建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的构思,而时至今日该平台仍未开通,绝大部分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交流主要通过信函或电话方式进行联系,其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可想而知。一是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了解却无法与总机构税务机关及时交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诸多的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又鞭长莫及,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效率因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渠道而难以提高。二是对总分机构分别隶属国地税管理的情况,一方税务机关的单项沟通协调势单力薄,无法解决总分机构间税收信息沟通问题。基于此,国地税之间信息共享只能依靠总局信息交换平台。
二、完善总分机构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改变分支机构预缴分摊指标,均衡地区利益分配
针对分期预缴汇总纳税的弊端,建议企业汇总纳税预缴比例改变计算方式,将三项指标改为按所得额计算分摊比例,各级分支机构(含三级及以下)均可在年度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纳税所得额,将各分支机构纳税调整期提前到次年3月底,4月份征期内预缴本分支机构实际应负担的税款,总机构在5月底之前完成汇总纳税。此举既可解决总分机构管理中的前三个问题,又可以确保法人所得税制的地位不动摇,达到以下管理效果:一是税款可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及时足额入库,有利于提高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理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实现地区利益均衡。二是按所得额计算分摊指标充分体现了“所得税依所得计征”的本质思想。三是对于税率不统一的总分机构从根本上简化了繁琐的分配计算过程,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四是所有分支机构所在地均可分享到管理的成果,可以从根本上避免各地区之间和国地税之间争夺税源。
(二)明确细化分支机构主体资格判定标准,减少自由操作空间
为解决分支机构认定混乱,政府部门行政干预企业经营机构设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出于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界定错误等问题,建议从以下两方面强化管理:一是细化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经营权限、内部机构设置、业务范围等指标的管理和控制,如对财务负责人直接委派或聘任,具有总机构聘书或任职文件,统一财务核算内部口径,如营业成本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等;二是对加盟店、挂靠单位等具有独立经营权的特殊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上述措施便于操作,易于执行,可以减少资格认定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确总分机构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
为解决当前总机构税务机关“心有余力不足”,分支机构“力有余权不足”的困境,总局应尽快明确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职责。一是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负责审核总机构计算、分摊各地预缴企业所得额的准确性,督促总机构按时向其二级分支机构提供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如发现总机构在计算分摊各地预缴税款过程中有失公允,立即制止并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总机构的责任。二是赋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检查权,将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负责审核分支机构汇总上报预缴所得税分摊指标的准确性;赋予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税前扣除项目审核权,即上报年度汇缴数据前需先经审核确认,总机构统一汇总清算后还有权复审复查,凡发现不缴或少缴的税款,连同滞纳金和罚款一律全额就地补征入库。
(四)尽快完善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交换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建议总局尽快完善信息交换平台,一是从总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开始采集信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总分机构的登记时间、注册资金、人员规模、工资支出及经营情况等关键信息导入信息平台,并及时予以更新、维护,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二是实现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对管理部门不一致的总分支机构能及时查找到所有涉税信息,真正实现总分机构在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三是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备案具体程序,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确保总分机构之间的涉税资料和数据快速、准确传送。
参考文献:
[1]靳万军,付广军.法人所得税制必须妥善解决收入分配问题财政研究2008,(1)
[2]闫春玲.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解析及完善建议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10.(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反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8-0086-03
在税收分配关系中, 征纳是一对矛盾, 征纳双方存在着对立性和相互竞争性,因此,自从税收产生那日起,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就没有停止过。随着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完善和税务机关对偷逃税打击力度的加大,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和成本越来越高。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作为自利的经济人,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的本质却没有变,在这种形势下,避税就成了许多纳税人必然的选择。目前,对反避税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国际反避税领域,对国内反避税的研究较少,但国内避税活动却愈演愈烈。企业所得税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征的税种,征管复杂、弹性大,更便于纳税人利用避税的手段追求税收成本的最小化。本文从避税的角度,梳理国内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国内避税定义的界定及危害
对避税,国内外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定义,笔者归纳为: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和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不违法行为。可见避税与偷逃税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避税是不违法的,而偷逃税是违法的。
虽然避税是不直接违法的,但它是一种违反立法精神的行为,会对税收造成一定的危害。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它会减少税收收人, 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第二,纳税人如果成功避税, 其税负就会下降, 这样就会造成从事同一经济活动的纳税人避税者与非避税者之间的税负不公,从而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第三,破坏了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由于经济行为的多变性,使防范避税行为的反避税立法难以确立其稳定性,避税行为会破坏税法的权威性,不利于营造遵从税法的治税环境。第四,避税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破坏了征纳双方的博弈关系。因此,作为税法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有必要对避税采取措施以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促进公平竞争。
二、国内企业所得税避税的成因及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追求税收成本最小化是避税的原动力;税法存在漏洞和不明确之处是避税产生的法律原因,而税法的漏洞是通过征管的漏洞表现出来的,但征管的漏洞却不仅是由税法缺陷造成,很多是税务管理人员对税收法规理解的偏差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造成的。这些税收管理漏洞的存在才是避税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这种问题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尤为突出。下面,笔者就以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常见的避税案例进行分析,以探究避税产生的现实成因以及规避的手段。
(一)利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的不同进行避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文)规定企业所得税可有两种征收方式,即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定率征收。税务管理人员可根据纳税人收入、成本的核算情况确定征收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会造成税负的差异,尽管该文件强调了核定企业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时,要从高掌握,努力缩小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之间的差距,严格控制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围,加强企业的账证管理,督促、帮助企业建账建制,积极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等征收方式核定原则,但在管理中还是产生了漏洞,从而被避税行为所利用。例如以下案例:2008年,山西A煤矿将该矿的产权全部转让给B国有煤矿, A煤矿是一家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3000万元,所有权科目下没有资本公积余额,股东均为自然人,共三人。按协议转让价格为2.7亿元,以出售股权方式转让。依据《个人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B国有煤矿负有代扣代缴个人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应代扣个人企业所得税为:(27000-3000)×20%=4800万元。A煤矿股东认为税负太高,就委托北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税收筹划,注册会计师提出了如下税务筹划方案:三个自然人股东各自成立一家个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各自持有的A煤矿股权投入各自的独资公司,并对A煤矿的股权进行变更。这样,A煤矿的股权结构就由自然人股权变成了法人股权,B国有煤矿就不再负有扣税义务;三家独资公司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并申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按收入定率征收。上述筹划方案顺利得以实施,这样A煤矿股东就将个人企业所得税转化成了企业所得税。独资公司所在地规定该项所得应适用10%的应税所得率,三家独资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为:27 000×10%×25%=675万元,税负大大降低。尽管这一税收筹划方案并没有使转让资金直接归属股东个人,但在当前的金融条件下,对于一个没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独资公司来说,税务机关要对其资金流的监控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实际上转让所得资金已由其股东自由支配了。
(二)变股利为薪酬避税
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4条改变了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尽管对工资薪酬支出加上了“ 合理” 这一限制条件, 但因缺乏进一步的限定性要求,这一款政策的调整仍成了许多企业规避税收的工具。例如,企业可以通过对在企业任职的股东或其亲属多发工资变相分配股利, 规避税收。因为税务机关合理的判断, 主要是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以及当地同行业相同相近岗位的人员报酬来进行判定, 实际操作中缺乏客观标准,进行调整的难度很大。纳税人是怎样利用工资薪酬进行税务筹划的呢?我们通过数据进行分析,对个人企业所得税来说,工资薪金适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股利分红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利用标有速算扣除数的工资薪金税率表经试误计算,可算得只要含股利或劳动(技术)分红的月工资薪酬不超过39 750元,使用工资薪金应纳个人企业所得税就少于股利应纳税额,从企业与股东整体避税角度,若考虑工资税前扣除的抵税效益则工资支付没有上限要求。
(三)金蝉脱壳避税
采用这种避税方式的企业以技术密集型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最为典型,下面笔者就以房地产企业为例进行探讨。与其他类型企业相比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周期长、金额大,经营方式较为复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出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现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尽管上述文件只规定了房地产企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是按上述文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应税所得率过低使开发商很容易以此避税,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实践中,大多数开发企业以遵照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规定为由,以办理竣工决算并移交产权为收入结转的时点,这样从预售到收入的结转往往需要两三个会计年度甚至更长时间,拖延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也给一些开发企业避税提供了充足的时间。开发企业往往是一个项目注册一家公司,在一个项目竣工前就开始运作下一个项目,在支付了大量前期费用后,再设立另一家公司接下该项目;原公司则以新项目失败为由列支大量费用,减少利润进而清算注销,如此滚动操作就可延迟甚至逃避纳税义务,因为企业一旦进入清算程序即便有欠税也往往难以追缴。
三、针对国内企业所得税避税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避税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关注,该法借鉴国际惯例,在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制定了八个条款,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的规定,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也做了明确规定;第47条又进行了保底性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这些法律条款均能成为我们反避税的有力武器,但这些规定需要我们强有力的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去维护和执行,同时法律法规是有滞后性的,法律法规也难以对千变万化的现实情况一一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我们的税务管理和稽查人员保持敏锐的职业判断力,才能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有清晰的洞察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为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强化税收管理,使企业所得税避税危害降到最低。
(一)转变反避税管理的观念
长期以来,反避税调查以国际避税案为主,对国内的避税问题则主要通过税法的完善来解决,忽视了对国内避税行为的管理,立案调查少,管理措施不到位,从而助长了国内避税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尽快转变反避税管理观念,加强对国内避税案件的立案调查力度,有效遏制避税行为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快反避税专业队伍建设
避税行为多是经过复杂的流程设计,巧妙地运用税收和相关财经法规为其庇护,稽查难度大。因此,反避税工作对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还没有专门的反避税机构,多是抽调人员进行专案形式的反避税工作,不利于反避税专门人才的培养。反避税专业人才缺乏,力量薄弱,是制约我国反避税工作充分拓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大反避税人才培养力度,逐步建立专职反避税工作机构,稳定反避税岗位人员,是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的必然选择。
(三)恰当引用经济法规破解避税难题
长期以来,反避税人员对法规的适用原则存在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反避税必须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从而忽视了有关经济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实际上,合同法,公司法等经济法规的恰当引用可以解决困扰税务机关的许多避税难题,征管法对代位权和追偿权的引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又如,公司制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逃避税收一直是困扰税务机关的一个难题。《公司法》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思路,该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认制度,它为反避税人员追究“换壳”公司的欠缴税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审慎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利用征收方式的差异是企业常用的避税手段,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二是按公平、公正原则科学核定企业所得税,在不低于国税发〔2008〕30号文和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最低应税所得率的下限前提下,由基层征管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并建立相关的审批和考核机制进行控制。
参考文献:
[1] 刘晓虹.美国反避税措施初探[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2).
[2] 徐公伟.新税法实施后的国内避税问题探析[J].现代财经,2009,(3).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生效,对我们的所得税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企业所得税法,我们应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一个全系统都关注的课题,笔者在此抛砖引玉。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1.纳税人认定、纳税义务和纳税地点。新Ⅸ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资本来源作为区分标准的作法,统一了适用对象。按照国际惯例,采用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明确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同时改变以独立核算为标准确立纳税地点的方法,确立了以法人为标准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制度。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3.收入确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增加了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并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在实施条例中又进一步明确了应计入应税所得额中的收入形式及确认标准和确认时间,比原有税法更清晰明了。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
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6.反避税。为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新Ⅸ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专门制定了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等各种避税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将独立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增列了无形资产和劳务方面的成本分摊协议条款、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要求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和提供相关资料,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义务。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纳税申报质量不高。一是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编制不成现金流量表,二是企业与税务机关税收政策相关信息不对称,客观上造成企业不能按税收政策的要求去办理涉税事宜。三是企业财务核算科目与企业纳税申报表项目的对应性差,加上税务机关管理人员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更是凑都凑不成,只得填个总数交差。
2.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纳税评估粗糙,基本是就(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走过场,比日常受理申报的审核好不了多少,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五:一是纳税评估对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较高,而县级以下的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据笔者调查发现能真正承担起这个纳税评估职责的人数不到2%;二是纳税评估体系本身有待完善,其可操作性待提高;三是纳税评估相关的参考指标、宏观数据、评价模型缺乏科学性;四是税务人员的工作不够深入,对企业财务信息掌握不清;五是纳税评估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设立专职的纳税评估岗位。
3.分类管理没有得到具体落实。在许多地方,对企业纳税人尽管按其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经营行业、信誉等级、纳税方式、存续年限等不同标准进行了分类,将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纳税人与非重点纳税人、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与就地纳税企业等等,但实际管理却并未按各类别相应的管理要求到位。
4.企业所得税管理手段落后。其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
5.汇算清缴主体转移,就县级以下基层税务人员的管理水平及纳税人的汇缴水平及观念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按总局汇缴主体转移的路子,纳税人是汇缴的主体,而纳税人的财务水平不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或纳税意识不强,并且在不少地区尤其是县级以下的地区税务并没被纳税人接纳,这些决定了纳税人的自行汇缴在目前阶段只是一个愿望,尽管它是尊重纳税人权益的一种合理模式,但其不可能有一定的质量保证。同时由于我们的纳税评估还处于低级水平,能及时发现问题的很少,这样要么税务机关放弃一些小户的检查,听之任之;要么最终只会增加稽查的工作量、缩短其检查时间、人为降低了检查的质量。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不断降低纳税遵从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与其它税种相比,纳税遵从度尤为重要。为此,我们要有先进的宣传理念: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程序宣传不到位,也是行政不作为的一种表现,要建立税收宣传长效机制,深入持久地宣传。
2.强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遵从度。转变服务理念,在平等服务上下功夫。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务,促进纳税人自觉主动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以科学的发展观来统领所得税的管理工作,以人为本,把人文关怀体现在纳税服务的各个环节,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服务手段;充分把握合作信赖的原则,充分相信纳税人,尊重纳税人;利用查前约谈,多给纳税人自我纠错的机会,多涵养一部分税源,唤起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因此,对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要正确对待,只要纳税人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都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及信任。
3.加强培训工作,建立对县级以下基层税收管理人员的定期业务培训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培训要有计划、有目标,每次培训要进行考核,严格培训的组织管理,检验培训的效果。每次学习完都要严格进行测试,对未达标的要补课或停岗学习,待达标后再上岗,如果多次测试,一年内未达标的,要考虑停职学习,三年内还未达标的,则应考虑调离税收管理岗位。
4.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设立纳税评估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纳税评估集体评析制度,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及时作出科学评定并提出征管建议,对征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案件应及时移送稽查,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5.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当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都相继开发了一些所得税管理软件,这些软件各有所长,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上级税务部门应及时对这些软件进行甄别,取长补短,做好整合完善工作。此外,进一步扩展征管系统的功能,不断提高信息化建设在所得税规范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所得税管户多,税收管理员少,征管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我局现有正常管户近10000户,其中所得税纳税户3300多户,20__年一年新增所得税管户600多户,增长了24.8%。另一方面,近年来我系统从人员到计算机设备征管资源配置一再向基层一线倾斜,目前一线直接从事税源管理人员接近全系统税务干部的三分之一,但随着新注册企业的快速增加,人均管户逐年递增,征管力量越来越被摊薄。
二是所得税政策性强,财务人员素质参差,办税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方面,所得税核算形式多样,计算过程复杂,优惠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执行审核审批手续繁琐,从税种认定、适用政策、预缴申报到汇算清缴,一系列办税事项特别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和纳税调整,都对企业办税人员提出了较高的业务要求;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所得税政策、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的熟悉把握不全面,难免带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和财务核算的不规范,一些中小企业不设专职财务人员,雇用的兼职会计通常按照雇主意愿做账,现金交易、收入不入账、费用乱列支等现象时有发生,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更不能准确计算申报应纳所得税额,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所得税征管带来难度。
三是所得税税基复杂,税收执法风险较大,综合治税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方面,新所得税法从产业、从区域、从企业规模等方面更多角度地细化了税收优惠条目,较之旧法,新法及条例内容调整变化繁多,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有的保留,有的被取消,加大了所得税计税依据认定、审核难度。另一方面,国税系统几乎还没有直接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职人员,所得税管理措施和手段还较单一,特别是相对于所得税政策的复杂性,在对纳税人成本和费用的列支、对收入和利润的核算方面时常表现得控管不力,处于一种被动局面,把不准征管的要害,管理经验的不全面、不成熟,难免带来执法风险和隐患。
二、实施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措施及成效
1、以信息化管理为依托,建立适应风险识别要求的风险信息情报管理机制,厘清所得税税基。一是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电子台账,包括汇算清缴管理类、审批类、备案类、固定资产和技术改造等,重点关注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免税、待弥补亏损等事项,主要是结合新所得税法及各项具体政策的出台,将台账作为税收管理员做好企业所得税审批和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的辅助工具,为新旧税法的顺利过渡和所得税征管的无缝衔接夯实管理基础。二是建立非贸易售付汇管理台账,按季与市外管局对接,将取得的付汇信息及时传递基层分局做好核查,建立源泉控管机制。20__年全市26户企业扣缴预提所得税375万元,其中,国税部门通过售付汇信息核查发现有问题户4户,补交预提所得税170万元。三是建立外资企业登记事项管理台账。做好企业股权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巡查跟踪,巡查中发现某公司以前年度外方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涉及未交预提所得税,督促企业补交了以前年度预提所得税137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6.1万元。
2、以专业化管理为方向,借鉴风险管理理念强化分类管理,提高所得税管理效率。制订分类管理办法。调查摸清全市所得税税源分布状况,对全市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企业规范实施分类管理。一是加强重点税源企业“一对一”管理。为重点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政策服务,按季做好重点企业税源分析,20__年全市大企业入库所得税36888万元,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金总额的74.69%,凸显了大企业的税收高贡献和税源分类管理的高效率。二是做好中小企业行业管理。针对中小企业面广量大特点,以行业管理为主线,着力于做好企业预缴申报数据与行业税源状况的审核比对,防止企业因管理缺位而造成申报的“虚亏实盈”,做好行业的集中整治。三是加强边缘企业管!理。突出对零盈利企业、空挂户、失踪户、非正常户的清理,对微利企业能耗、物耗和销售利润等基础信息的调查摸底管理。四是对涉外企业实行联合税务审计。加强国地税征管联动,联合地税开展外资企业税务审计,20__年涉外税务审计补税53万元,加收滞纳金2.25万元。
3、以精细化管理为目标,借鉴风险管理方法 ,在汇缴中提升纳税遵从度。一是制订汇算清缴风险目标管理规划。对汇缴工作目标、阶段重点、工作措施等事先做好决策安排,具体包括:实行汇缴审核工作底稿制度,实行汇缴数据分类分级审核,实施汇缴企业实地复查等,目的都是防止和杜绝汇缴工作走过场。二是做好风险识别和排序。主要是根据纳税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结合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排查所得税征管中的风险点,风险特征包括:处于税收优惠期最后一年且利润增高的外资企业,连续几年亏损却仍在增加投资的企业,关联企业,所得税预缴年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增值税申报收入的非增值税纳税人中的核定征收企业等。三是制订风险应对措施。根据不同的风险特征企业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如:对全免期最后一年或减半期最后一年的外资企业,逐户审核有否存在成本费用滞后支出,人为提高当年利润等;对关联企业,进一步细分内关联和外关联,对内关联企业,重点审核有否利用征收方式的不同,将成本费用放在查账征收企业,提高核定企业售价等方式避税,对外关联企业,重点审核有否利用两头在外,将利润转移至境外等方式避税,等等。四是汇缴工作的开展,有力规范了所得税税源管理秩序,降低了所得税管理风险,减少了税款流失。
4、以纳税服务为宗旨,加强风险应对策略选择,服务企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在风险应对策略上,从偏重税收执法向综合配套运用税法 宣传、咨询辅导等措施转变。一是按月组织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公众对所得税法的认知,召开行业座谈会,宣讲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备案管理等政策,排解企业在执行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意识。二是组织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汇缴业务培训辅导,提高办税人员业务水平。三是减少所得税审批环节,清理压缩资料的报送,推行所得税网上申报。四是认真落实支持和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鼓励投资和科技创新和下岗再就业等一系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1、更新理念,全面引进风险管理。一是加大所得税预缴申报分析做好风险识别。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做好增值税、所得税“两税”联动风险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动态变化情况,及所属行业的市场情况、销售利润情况,建立财务和税收风险指标参数体系,通过风险特征识别,尽早在预缴申报中完成风险排除和控制,尽可能地使实征税收接近理论法定税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二是强化纳税评估做好风险化解。设立纳税评估专门机构,配备业务水平较高的税源管理人员,完善纳税评估集体评析制度,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评估人员对当期评估情况应及时作出科学评定并提出征管建议,对征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案件应及时移送稽查,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充分利用汇缴采集的企业申报、财务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加强对收入确认、成本结转、费用列支等具体项目的评估,搭建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和评估模型,不断降低执法风险。
一、注销清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款的内涵为:企业进入注销清算期后,不再是连续经营,正常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基本前提已不复存在,各项资产不宜再按历史成本和账面净值估价,许多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在公司清算中也已不成立,不再适用,全部资产或财产(除货币资金外)必须要以现值来衡量。对于因合并、兼并等原因终止而清算的,资产现值的确定需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以此作为资产变现的依据。对于因破产原因而终止清算的,资产的现值需经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以资产实际处置,即以变现额为依据。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从正常的应纳税所得额转为企业清算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企业清算过程中取得所得的计算公式,即: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此条款所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可变现价值,是指企业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完成清算后,所剩余的全部资产折现计算的价值。如果企业剩余资产能在市场上出售而变现,则可以其交易价格为基础。所谓资产净值,是指企业的资产总值减除所有债务后的净值,是企业偿债和担保的财产基础,是企业所有资产本身的价值。从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中减除资产净值,再减除税费和清算费用,所得出的余额就是在清算过程中企业资产增值的部分。这是企业的法人形态尚存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就该部分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注销清算税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注销清算组的认定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解散、撤销、破产情形的,在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而现实状况是:20__年常州市国税一分局注销企业达310户,注销多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注销清算根本没有成立清算组,也就不可能实施清算。且企业注销存在着存货、资产的未处理,或低价处理,事实上存有未结清税款现象。如注销清算都由主管税务机关参与,与当前税收管理人员少、事务多、工作量大的矛盾就更为突出;如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清算,则注销企业存货、资产的未处理或低价处理问题,带来税务人员失渎职的高风险。
2、注销清算的现值衡量问题。
企业清算所得,必须要以现值来衡量,主要涉及到资产的处置和存货的定价。而现值衡量的确定缺乏法定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清算所得依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为依据,在实际注销汇缴过程中,一般企业均以“存货库存结压、产品市场淘汰”等理由,采取“低价”转让(销售),或“存货损失”的方式处理存货、资产,达到少交、不交增值税和所得税。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其销售额和清算所得额。
另一些企业以投资形式,购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待市政规划拆迁获得最大的投资经济利益,拆迁之日即为注销之日,而实际注销结算处理时,对除存货外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资产,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未进行清算,更谈不上以全部变现价值来计算清算所得。
3、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的界定问题。
注销清算企业的所得分为正常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经营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使用所得,按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所得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可变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且全部资产要以 现值来衡量为准,资产净值要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准。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虽同属汇算清缴(结算)范围,但所得概念意义不同,计算方式不同。其适用税收法规也不同,有待进一步细化明确,主要表现在:(1)税收优惠及低税率优惠的享受问题:符合优惠条件的经营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及低税率优惠,而清算所得则没有明确。(2)弥补亏损问题:正常经营所得能够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清算所得从税法理解上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税法也未明示。(3)清算费用列支问题:经营所得能按规定列支经营费用,而清算费用的列支未能明确。中小企业(特别是商贸企业)在注销过程中,资产所得变现只要在注销清算前处理,也可能转为经营所得。在特定条件下,形成清算所得与经营所得难以界定。
4、注销清算的二次汇缴(结算)问题。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按纳税年度计算,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而企业依法清算的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对注销清算企业来说,如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涉及到终止经营活动之前的经营所得汇算清算和清算期间清算所得的汇算清缴(结算)。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人员、资产、社会稳定等诸多原因形成企业清算久拖不决,而税收管理工作上的时限规定,则形成清算企业长期待处理或转入非正常户管理。且实际操作上企业注销涉及二次汇缴(结算)的可行性有待完善。
5、注销清算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企业关停、破产、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除《破产法》外,大量中小企业的注销,尚未有完整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注销清算,主要涉及清算组织确定、资产现值衡量的法定评估、注销企业的走逃、注销企业法人、股东和投资方的信息比对、非正常户的认定等等违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形成大量注销企业采取账簿遗失(销毁),低价转让转移资产,法人变相失踪(联系不上),形成注销期长期不清算,未按期申报转入非正常户来转移隐匿资产,逃避应缴税款,而相关法律法规处罚较轻,或对应法规难以处罚。
三、注销清算税务管理的建议
1、制订“注销企业税务管理办法”。
从法规制度上完善注销企业税务处理的程序、若干规定和法律责任,规范税务人员的清算行为,防范税务人员失渎职。
首先,对注销清算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税务注销。(1)简易注销企业:对无销售、无资产或无销售、资产数又较小的企业实施简易程序税务注销。(2)一般注销企业:对有销售、无资产或有销售、资产数又较小的企业,或(分析)清算所得小于等于零的企业,以正常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合并一次汇算清缴,实施一般程序税务注销。(3)正常注销企业:对有销售、资产数较小以上的企业,以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同步汇算清缴,实施正常程序税务注销。(4)破产企业注销:依《破产法》及税收规定,税务参与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汇缴管理。
其次,“管理办法”应分类、细化,明确清算人、清算程序、清算所得、清算时效,正确界定经营所得与清算所得,强化非正常户管理。明确除简易注销和一般注销外,企业正常注销必须成立由企业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有资质的社会中介事务机构参与担任清算组,对适用《破产法》注销企业,税务可直接参与破产清算组审计。由清算组出具资产评估或交易现值的清算所得审计报告,作为企业注销清算法定文书、法定依据。公平所得税负,细化清算费用,明确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享受税收优惠及低税率优惠,对正常注销类企业必须实施纳税评估,对注销企业涉及的投资各方或投资所得(损失),在征管信息处理平台上及时反馈投产方主管税务机关。
最后,“管理办法”应明确注销清算的法律责任,对注销企业无偿或低价转移、转让或隐匿资产的行为,按征管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行政代位权、撤销权、处罚权;对注销企业无账簿或销毁账簿的,以企业经营之日的最后一次财务会计报表和申报表的数据,按市场价及政府部门公布的基准价确定企业资产现值,并按“增值税条例”、“所得税法”、“征管法”等税收法规审核确定应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行政处罚。对注销企业采取其他手段来恶意偷逃税行为的,按“征管法”及相关对应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同时规范简化注销清算税收执法的清算审核、评估、稽查程序,减轻税务人员的工作负荷。
一、我市的医药保健品行业现状
我市的医药保健品业主要聚集在福城工业园和城北工业园,全市共有医药保健品商业35家,医药保健品工业61家,其他13家。其中福城工业园有企业73家,个体151户,城北工业园有企业26家,其他的散落在城区各街道。以生产保健品、消杀卫生用品为主的企业有近39家,占全市医药保健品企业的39.9%,注册资金上千万的医药企业有15家,32家医药保健品企业已建有自已的厂房和办公大楼,帐面反映出盈利的企业有17家,其中仁和集团占了7家。
二、医药行业地方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我市的医药企业税收征管主要以查帐征收为主,大部分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今年1-9月医药企业上缴地方税收1795.5万,同比增长64.83%,其中仁和集团上缴了1576.7万,同比增长。总体上缴税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81.04%,这是我局加强税源精细化管理,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行三级巡查,制定特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以来医药行业增幅最大的一次。医药行业税收征管虽有一定程度的突破,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一)部分税种征管不到位。上缴税收中征管不到位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房产税方面,除仁和集团、九州药业缴足了房产税外,其余企业都没有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至今没有一家企业缴足,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整个医药行业没有一户代扣了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我局出台的《医药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有:
1、私营企业纳税意识较低。由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针对财产行为征税,是地方税收,不是针对产生经济效益征收的税种,加上与周边其他地区相比,纳税户普遍认为可征可不征,特别是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不理解,认为已缴足了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再缴土地使用税是重复征收,税与费划分不清。
2、个人所得税方面:医药企业营销员拿提成工资是人尽皆知的事实,而目前没有一户企业在帐上反映出了营销员的销售业绩,我局出台的医药企业营销员按其销售额附征1%个人所得税的办法也无法实施。
3、企业所得税方面:现有6家医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征管,另有一家医药企业成立于1999年,但在2005年由重新变更办证,由于办证时资料审验不仔细,误认为其是新办企业而导致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在6家由地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医药企业中,仁和集团占了五家,另一家所得税虽实行了定额征收,但其自开业以来,就没有盈利过,尽管其注册资本已从100多万增加到了1000多万。其他所得税不在地税征管的医药企业也极少有盈利的,可见医药行业提供给税务部门的帐务有多重的“水分”。
(二)基础设施建设帐务反映不真实。大部分企业在建设厂房、办公大楼及装修工程中没有在帐上真实反映其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始终处于未结算状态,导致大量建筑安装税收的流失,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也不准确。
(三)征税依据不充分。大部分企业在办好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取得无形资产所有权后进行资产评估,再将评估后的资产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将企业资产在股东之间进行了分配,对此没有征税的依据,导致了大量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四)租赁经营避税。福城工业园大部分医药企业现在都处于租赁经营状态,但由于出租方收取租赁费不提供发票,导致其租赁费支付不在帐上反映。其中有4家租赁办公场所经营医药企业提供给税务部门的资料是《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协议》,不收取固定利润,风险共担,但是该不动产没有在被投资方帐上反映,被投资方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把其列为股东。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帐务处理问题,对这种借投资之名行租赁之实的行为就没有征税依据了。
三、规范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几点建议
(一)要强化税收经济分析。通过剖析具体税种及重点税源等微观方面,及时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二)加强税源调查,抓好户籍管理。密切关注医药行业发展现状,深入调查摸底,如实掌握医药行业税种管理信息。要加强部门联系,国、地税、工商及药监部门要建立起规范有序的联系制度,摸清真实情况,有效控制税源的方向和真实性,切实强化税源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三)要扎实推进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查找问题的原因,通过约谈、核查、稽查采取措施加以落实,完善管理措施。
(四)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力度。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通过新闻媒体、纳税人座谈、政策公告、行业政策周知会等多种渠道和形式进行持续宣传。同时加强对相关从业者的纳税指导和培训,增强医药行业投资者的纳税意识。
(五)科学核定税收定额。对于帐务不健全的小型医药企业采取人机结合的科学方式核定其税收定额或征收率。
近年来,国家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及新税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陆续对一些税收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尤其是国家实行住房制度和用地制度的改革,给房地产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生机,作为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的产业,建筑安装行业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建安企业及房地产税收收入逐年大幅增长,也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主要增长点。建安房地产业税收涉及税种多、征管难度大,征管不到位等问题也较为突出。为了更好提高财政收入,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对建安及房地产业税收如何加强征管,使得其健康发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建安及房地产业税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施工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有待加强。因施工企业存在点多、面广、流动性大的特点,部分开发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在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时,没有及时向施工企业索取税务发票,违反规定以对方开具的收据甚至白条入账。部分异地施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没有及时到经营地税务部门办理报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收取工程款项后不及时开具税务发票。
2.自建房屋销售,漏缴建筑环节税收。开发商既是房地产开发人又是建筑承包人,开发商对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纳税,对建筑环节应纳的税收未足额上缴。
3.挂靠企业税收控管难度大。由于挂靠企业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结算收入和工程施工成本,无法核定企业真实经营情况。
4.企业提供的合同、协议等基础资料不真实,申报税款的计税依据不准确。
二、几点建议
1.加大税法宣传和税务稽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宣传,加强税企联系,普及税法知识,提高建安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同时,加强税收稽查,拓展稽查深度,扩大稽查范围,采取实地核查、票据比对等形式全面准确审核评估建筑企业的税款实现及缴纳情况。
2.统一和规范建筑安装票据使用。企业之间的结算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正式的票据,销售方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以此来制止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不开具发票的行为。
3.加强对《外管证》管理。《外管证》作为固定业户外出经营联系、协调和接洽涉税事项的证明,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汇缴的唯一凭据。要明确《外管证》使用管理时效,应规定持证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否则《外管证》作废;如经营期超过《外管证》有效期的,应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证明,在有效期满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续开。明确各主管税务机关责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出《外管证》后,要及时与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委托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控管,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外来企业报验登记后积极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要通过明确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和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责任,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加强税源监控,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资源,做好日常税收基础管理工作,全面掌握税源信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工商登记、开发项目立项、规划报建到销售办证等各个环节进行监控。
5.明确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及范围。对挂靠经营的项目经理,可参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规定,明确对其所得只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即不将其收支全部并入所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建筑安装企业直接施工取得的工程项目收入和向挂靠经营的项目经理收取的项目管理费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6.加强各部门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强化与计划、城建、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要以政府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建设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地税征收机关参加并签字,从而从源头提高对税源的控管力度,防止税收的流失。
7.完善工资性等成本费用支出管理。目前建筑安装企业的项目成本中工资性费用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应该要求施工单位给具有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签订用工合同,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凡没有签订用工合同的工资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或者按账簿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