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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体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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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体系

第1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金融管理;措施

金融管理也被称作为金融管理治理。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我国最初的金融管理工作是由央行来执行的,但随着和国际接轨,要求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加强,因此央行的管理职能被独立出来,形成银监会和保监会,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监督管理。

一、我国金融管理发展的趋势

(1)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管理,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管理,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管理。(2)金融管理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3)金融管理逐步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4)金融管理国际化。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

二、我国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管理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管理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2)金融管理独立性不够。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3)金融管理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管理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管理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4)现行管理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管理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5)现行管理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管理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加强和改进金融管理的措施

(1)健全金融管理法制和法规。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它们都较早的制定了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并且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在这些法规中,比较全面的阐述了管理原则、目标、主客体和管理的方式手段等,这样使管理活动有章可循。(2)确定金融管理的侧重点。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管理客体的覆盖面将会更为宽广,侧重点也将有所转移。(3)提高金融管理的市场化程度。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金融化高度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和金融危机可能性不断增加的现代金融市场形势下,已经逐步摈弃了强制性的人为抑制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行政管理方式,而是沿着日益强化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强度和方向发展。(4)金融管理应鼓励创新。首先,在当前的金融管理中应当引入激励管理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同时,要鼓励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其次,金融管理应当鼓励金融创新,改变目前过于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第三,要引入金融管理的成本收益理念和问责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应当要求管理机构必须对管理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管理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管理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应当将这些评估结果正式公布,以接受公众的监督。第四,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逐步为金融管理体制从分业管理转向混业管理、从机构管理转向功能管理创造条件。(5)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鉴于金融混业经营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多元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加入世贸之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会加速这一进程,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在缺乏管理法规的背景下兴起,必然蕴涵相当大的金融风险。目前,三家管理机构都有严格的管理分工,因此必须有机构对这些交叉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管理,才能在当前有效地监控金融风险。(6)信息共享。目前,三家管理机构分别管理银行、证券和保险这三个金融子市场,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子市场之间的互相作用、互相依赖程度显然会不断提高,这就需要各管理机构的相互配合。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从我国金融运行和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管理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

参考文献

[1]陈浩.抉择:金融经营与管理[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1)

第2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信用问题 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第3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论文摘要:供应链金融是一个金融创新的全新领域。分析我国供应链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业务模式,根据我国在信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从信用制度建设、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和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构建我国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设想。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1.建立中介信用机构,完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供应链产业的信用问题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供应链产业参与者众多、行业和地区跨度大,容易产生供应链内生性的混乱和不确定因素。体现在既有产品与技术的更新周期频繁、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又有诸如自然灾害、战争与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的影响,同时也会遭遇到企业战略的调整冲击,这些不确定因素都会增加供应链自身信用问题的风险。二是供应链产业的白发性扩散作用。由于供应链金融的信用基础是基于供应链整体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管理与信用实力,因此,随着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风险也会相应扩散。如果供应链上某一个成员出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就会迅速地蔓延到整个供应链,这对于供应链自身的资金管理和综合管理是非常大的考验,也是对银行信贷管理的极大挑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信用管理体系,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问题凸显,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发大的金融灾难。因此,建议尽快建立供应链金融中介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基于供应链产业的新型的中小企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完善供应链产业的社会征信业务体系。

2.加快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关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有关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和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空白,期待完善的地方很多。现实法律中,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仓单的法律地位,真正的仓单流通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般物流企业签发的仓单又没有权威机构认证和监管,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十分有限。同时,从我国的“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到“物流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来看,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制度还须进一步健全。

(二)必须把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涵盖了各层次的金融风险,全面风险管理偏好对资源分配起引导作用。它通过准确计量各类风险确定经济资本,通过经济资本的分配决定各类资产规模,改善业务组合的风险与收益配比关系,将有限的资源从效益较差而风险较高的业务上释放出来,为效益更好而风险可控的业务腾出空间oe6]由于供应链涉及不同的行业、不同技术领域和不同的行政区域,这就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风险。因此,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必须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之中,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好供应链出现的风险。

第4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金融风险是会对经济主体的资产和收入产生不确定性影响的一种风险。从风险构成要素上分析,企业金融风险是由利率、证券价格和汇率等金融变量发生的非预期变动引起的,而这种变动包括以下经济、政治、社会三类事件,代表着在发生相关(经济、政治、社会)事件之前不能预先知道的变化。其中,经济风险才是一般意义上的金融风险。企业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是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1.1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又称外汇风险,是指在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公司的盈利和市场价值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企业会面临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等汇率风险,其中交易风险是经济主体因外汇汇率的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由可能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组成。折算风险代表的是功能货币在转换成记账货币时的账面损失,分为损益的折算风险和资产负债的折算风险。经济风险又称经营风险,指汇率变动影响到企业的产销量、价格、成本等,从而使企业未来一定期间收益或现金流量收到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1.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变动给经济活动参与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使经济实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产生背离。利率风险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基差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风险四类。其中,重新定价风险是最主要的利率风险,它是由对浮动利率而言的重新定价时间与对固定利率而言的到期日之间的不匹配产生的,只要存在重新定价缺口,就会带来利率风险;而基差风险,会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而相应增加;当长期债券的收益率高于短期债券的收益率时,不存在收益率曲线风险,反之则存在;期权风险是由银行客户行使隐含期权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该风险在中国商业银行日益突出。

2电力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问题

2.1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亟待完善

现阶段大部分电力行业的风险分析工具种类匮乏,尚未引进注入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力、风险对策、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分析工具,因此总的来说,多数电力企业并未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框架,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企业对当前风险状况判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不仅如此,电力企业的内控制度也亟待健全,如在诊断核心内控流程、优化相关内控方案方面经验不足。事实上,企业应格外关注风险管理,在进行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引用风险管理理念,以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2.2企业风险管理应用存在局限性

电力企业的金融风险,涉及生产、财务、市场、法律的方方面面,因此在进行风险管理时,也要关注到各个领域,进行全面的合理规划。然而这种观点,并未被绝大多数的企业管理者所接受,他们认为只有占据资源最多的生产领域的风险管理才是必要的,在其他领域实行风险控制是一种资源的浪费。由此各级电力部门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和知道安全生产,实行电力部门生产区域的风险回避和善后处置,而忽略了其他领域风险的规范化管理。

2.3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秩序混乱

风险与风险之间能够互相影响,在工作中同时出现不同风险时,风险可能可以互相抵消,对工作不产生影响也有可能叠加在一起,加剧对工作的影响。对电力企业的部门而言,由于每个部门在风险管理上重视的东西各不相同,不同部门在共同管理上便存在漏洞,管理上的漏洞导致工作产生风险。另外,很多部门希望企业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工作的中心在本部门上,向管理层描述时有意放大本部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导致企业的管理层错误估计该部门风险后果,分不清不同部门的不同风险的轻重缓急。

3改善电力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对策

3.1开展全面的风险管理

全面的风险管理要以全面的风险统筹规划为开端,将所有风险纳入管理体系的范畴。首先,依据企业的环境需求和发展战略,建立综合的风险管理领导架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风险管理框架,在框架之下寻找适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的管理方法。另外,企业应根据各部门职能责任分配对应的风险管理任务,在各部门之间构建起全员参与风险管理责任分配和监控体系工作的职责关系,促使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流程规范化,以切实地推进企业开展科学的风险管理。

3.2完善金融风管组织机构,实行动态风险监控

要完善金融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建设,明确和规范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各部门要在日常中实行风险动态监控,并通过分析机制运行效果的好坏及成本调险管理的工作流程,不断完善风管体系和实施策略。此外,还要注重培育风险管理方面的优秀人才,丰富企业风管文化,实现更高层次的风管目标。要特别注意的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流程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在于保持所有细分过程中的信息沟通顺畅,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各方面协调解决。

3.3转变经营管理观念,增强金融风险管控意识

只有转变偏重生产领域风险管理的传统观念,给予金融风险同等甚至更大的关注度,才能为加强我国电力企业金融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扫清障碍。金融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从长远的、全局的角度思考行为方式,企业管理人员应在风险管理文化方面做好统帅作用,通过相关的培训和深度的沟通来逐步增强每一层级员工的风险意识,使员工不断地从实践经验中吸取教训。在宏观环境下,电力企业还要加强金融风管大文化的宣传,通过潜移默化地渗透影响员工的思考方式,从根本上转变风控观念。

4结语

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步伐日益迅速,金融风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电力企业,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要求管理者具有前瞻性,密切配合我国市场改革的步伐。总之,增强金融风险管理意识是基础也是根本,随后要建立完备的风管组织机构开展管理工作,同时要配合相关制度建设为风控保驾护航,促进电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燕玲.金融风险管理的演进:动因、影响及启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07期.

[2]常雪峰.谈如何健全和完善电力企业内部控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03).

[3]陈喜生.浅谈电力企业风险管理与对策百科论丛,2010(01).

第5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 贷款 所得税 营业税 印花税

一、非金融企业一般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列支

(一)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税前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可以这样解读为:一家企业向另外一家企业借款,借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时候,其对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参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核定。

例:2010年4月1日非金融A企业向非金融B企业(非A企业的关联方)拆借资金5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4.8%,借款期限3个月(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6个月内短期贷款的年利率为4.86%),由于贷款年利率4.8%少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4.86%,所以2010年6月末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6万元(500万元×4.8%÷4)在年终可以在税前列支。

上述例子的利率判断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作为标准的,这同时也是现在多数地区税务机关在执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之一。实际上,新《条例》与原《条例》在规定上已有变化。原《条例》强调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而新《条例》则强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在《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n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关问题”的解答中,都明确了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由此可见,只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扣除标准是有待磋商的。

许多税务机关之所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扣除标准,是因为自2004年10月28日后,根据银发[2004]251号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也就是说浮动利率的上限权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没有统一标准,确实给税务机关征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为征管方便易行,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也就理所当然了。

但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扣除标准对纳税人而言,则是不利的。非金融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除了个别实力雄厚的大型集团企业外,所需的贷款利率都比基准利率要高。而当无法向商业银行借足所需资金后,通过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拆解资金这种民间方式,所需的贷款利率则是更高了。因此,当非金融企业发生民间资金拆借行为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争取税务机关的支持。如果同期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同类借款合同,则直接可用该合同借款利率作为扣除标准。

例:2010年4月1日非金融A企业向非金融B企业(非A企业的关联方)拆借资金5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6%,借款期限3个月。同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3个月50万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为5.7%(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6个月内短期贷款的年利率为4.86%),则2010年6月末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7.125万元(500万元x5.7%÷4)在年终可以在税前列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当非金融企业发生民间资金拆借行为而支付利息时,取得的收据一般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 特殊规定

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利息扣除只是一般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3个文件。

在《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强调了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也就是说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企业接受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金额的2倍,超出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就不予税前扣除。除非企业能提供的同期资料(如同期向商业银行的同类借款合同)可以证明其关联方借款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时,才能保证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很明显,比例的规定很好的限制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税负的行为;但由于比例过低,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尤其对实行统借统贷的大型集团企业有比较大的影响。由于实行统借统贷政策,大型集团企业的下属机构一般只能向集团的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借款,其借款额度很容易就会高于集团对其权益投资金额的2倍。如果无法取得税务机关的谅解,其高于扣除比例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在税前列支。即使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谅解,实际上也是以增加企业沟通成本为代价的。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中,不仅明确了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不合理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给出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至此,投资者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终于有了可操作的依据。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例: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日,股东为甲、乙、丙3名自然人。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为50万元,乙认缴出资50万元,丙认缴5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3人的全部出资必须在2009年1月1日前缴纳。甲乙按期缴纳,丙的出资额50万元在2009年2月1日才到A公

司账上。A公司2009年1月1日向Z银行借入一笔100万元的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2009年A公司除该借款外,无其他借款。则2009年A公司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6%÷12)×50÷100=0.25(万元)。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中,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标准。由于《通知》规定明确,企业按章执行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规定利息税率为20%。为避免税务纠纷,企业在支付个人利息时应该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非金融企业贷款的营业税

1.非金融企业贷款的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非金融企业向其他企业贷款收取的利息需交营业税。

2.非金融企业统借统还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或核心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后,将其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统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非金融企业实行统借统还业务不用交营业税的关键在于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

随着全面预算管理及资金集中管理的逐步兴起,大型企业集团越来越多的采用统借统还减少利息支出、控制资金风险。虽然根据文件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收取的利息不需交营业税,但值得注意的是统借方在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收入时,需向其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否则,下属单位所支付的利息是无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以前统借方可向下属单位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但现在部分地区已取消非经营收入发票,针对这种情况,统借方应积极与税务机关协商。根据“属于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使用该营业项目设置的种类发票,但不交税”的精神,争取开发票,免交税。此外,还应注意《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比例规定,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金。

第6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结合市场需求,对财务管理专业中金融课程体系的设置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进而从课程体系的不同层次提出优化设计的建议。

关键词:

财务管理专业;金融课程;课程体系优化

中图分类号:

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6013402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市场及相关机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对应用型财务管理人才的金融学素养提出了更高地要求。为适应这种需求变化,金融学相关课程在当前高等院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优化设计显得尤为重要。

1 财务管理专业人才金融知识的市场需求分析

1.1 应用型财务管理的兴起加强了财务管理专业的复合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结构调整和人力资源市场结构的发展变化,我国已经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大学本科教育已经从传统的“精英教育”转化为“大众教育”,趋向于“应用型”教育。经过应用型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具备相应领域的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在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技术能力等方面具有应用和复合性,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为此,许多本科院校的财务管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渐渐发生变化,不再是传统的高级财务管理人才,而是定位于应用型专门人才,即培养掌握财务管理基本知识,具有运用会计理论、财务管理理论、金融投资理论和知识进行理财等专业能力,能够在企业、证券公司、银行、政府机关以及社会中介机构从事资金管理、财务分析、财务咨询、证券投资、会计核算等工作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这种转变无疑加强了财务管理专业的复合性,对学科交叉尤其是金融理财的部分提出了更高要求。所以,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才有可能成为适应时展的应用型财务管理人才。

1.2 金融环境的变化对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并逐渐成为各种财务活动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从事财务活动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可避免会参与其中。

首先,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金融领域的跨国活动也在迅猛发展,金融的全球化促使资金在全世界范围内重新配置,既为发达国家的“剩余”资金提供了更为广阔的投资空间,同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更多的融资机会。各种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境外投资机构纷纷涌入,一方面为企业筹资、投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另一方面又使企业处于极大的金融风险中。这些对财务人员的理财观念、风险意识、知识结构和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我国资本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有力地推动了企业重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但目前有效的资本约束还未形成,这就要求财务人员熟悉、掌握相关市场的法律法规要求和运作规律,并具有较强的发展适应能力。

因此,市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不仅要求其掌握专业核心知识,具有综合运用能力,而且还要了解金融市场、熟悉金融机构、能够理解我国金融机制及法规。要培养此类人才,在其系统的专业学习过程中,开设一定数量的金融类课程必不可少。

2 财务管理专业金融课程体系的设置现状

目前,我国高等院校财务管理本科专业所采用的课程体系框架多分为五个层次: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限制性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作为第一个层次的公共课,即为通识教育课程,强调注重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奠定素质教育的基础。包括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通识课程。因其与专业性质无关,故不必开设金融课程。后四层都属于专业教育课程,不同层次中金融类课程的设置也有所不同。

2.1 专业基础课中,几乎没有金融类课程

开设专业基础课程的目的是为学生专业课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如今,各高等院校普遍接受的财务管理专业基础课程有:西方经济学、基础会计学、统计学、管理学、经济法、甚至运筹学和管理信息系统等。这些课程的设置并无不妥,但对财务活动的生存环境――金融市场,及具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各种金融机构未作丝毫介绍,这显现出专业基础课的设置尚有欠缺之处,亟待进一步完善。

2.2 专业主干课中金融类课程有所增加

专业主干课是构成财务专才部分能力的核心课程,也是本专业区别于其他专业的重要标志,我国高等院校传统选择的为中级财务会计、投资学、高级财务管理、国际财务管理等课程。其中投资学为金融学课程,在财务活动的三个环节,即筹资、投资和分配业务中,投资是中心,投资的需求决定了筹资的规模,投资的预期收益构成了筹资成本的约束条件。而投资的现实收益则成为财务分配的基础。因此将其作为重点内容设置为专业主干课。

随着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发展,除了传统开设的投资学课程外,各高校对专业主干课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如复旦大学的必修课增加了金融市场和金融计量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开设了货币银行学和资本运营;东北财经大学开设了金融学和公司理财等。这说明各高校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财务管理专业主干课中的金融类课程数量。

2.3 专业选修课中金融类课程随不同院校的特点而变化

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的课程设置,体现出各高校对本校财务管理专业的培养方向。所以,在不同的本科院校,选修课中金融类课程设置的多少和具体的开设种类都有所不同。如复旦大学在专业课程设置上,特别重视学生的金融基础,金融学相关课程设置的非常细致,十二门的选修课中金融类课程如金融工程、期权与期货、金融实务、保险学、中国金融市场等占了九个。而中国人民大学在重视核心专业课程的基础上,更看重的是会计类专业课程,所以在其二十多门的选修课程中,金融类课程仅仅只有保险学、国际金融学、金融市场学、期货贸易和证券投资学五门。其中证券投资学是必选课,是作为专业主干课中没有开设投资学的必要补充。

综上分析,在当今本科院校的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金融类课程已占一席之地。但对比我国庞杂多样的现实市场需求,金融类课程的设置在数量和种类上明显不足,为能培养出真正满足市场需要的财务管理人才,必须对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进行调整,对其中金融课程的设置进一步优化。

3 金融类课程在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优化设计

3.1 增加专业基础课中的初级金融课程

在西方经济学中,财务管理和金融学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的英文都是与资金运动有关的“Finance”一词。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两个学科的交叉融合之处也越来越多。所以在财务管理专业基础课中,应至少开设一入门级金融课程,如《金融学》或《货币银行学》,这两门课内容相似只是角度不同,都是比较浅显但较为全面的对金融学进行了介绍。通过这门课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财务管理的对象――货币的产生发展、相关形态制度的演变;可以掌握财务分析中关键因素――利率其作用及运行机制;可以初步认识筹资或投资等财务活动所接触到的各种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

如今,大多数高校都将这门课开设到专业主干课中。这实际上是混淆了《金融学》与财务管理专业其他核心主干课程的关系,二者不应是并列而应是前者为后者的学习进行铺垫和打基础。因此,应将《金融学》调至专业基础课程中。如果学校较为重视财务管理专业金融知识的培养,还可在专业基础课中除《金融学》外,再加设一门金融课程,如《金融市场学》等。

3.2 加强专业主干课中的金融实践环节

市场迫切需求的应用型财务管理人才,主要看重的是其灵活运用会计理论、财务管理理论、金融投资理论和知识进行理财的专业能力。这些能力的形成不仅在于财务主干课程的理论学习,更在于实践能力的培养。现实生活的财务活动与金融工具、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市场都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仅仅加大专业主干课中金融类课程的数量远远不够,还应加强培养财务管理和金融相互交融的实践操作能力。

一般来说,尽可能将专业主干课中的金融类课程放在全真模拟实验室中,通过采用模拟炒股实验、上市公司融资实验、项目投资决策实验、甚至沙盘对抗实验等设计性实验方法,着重训练学生在掌握财务会计基本技能的前提下,整理运用财务数据,设计分析模型的综合能力。即便不具备全真模拟实验室的高等院校,也可采用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基本方法,使参与其中的学生能够更加直观的掌握财务金融知识,为其今后的实践操作奠定了基础。

3.3 设置专业选修课中金融类课程的学分下限

虽然在各高校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的选修课中,都开设了金融类课程。这些课程表面上依赖于学生自己的兴趣选择,学校并无特别要求,但学校对该专业培养重点和方向的不同导向潜移默化影响着学生。如上海财经大学财务管理专业,本身就隶属于会计学院,该专业学生在专业限选和任选课的选择上,必然以财务会计有关课程为核心,多选择公司治理、高级财务会计、企业价值评估等课程。这样培养出来的财务管理人才,不能完全满足我国金融环境的变化。

为了能够培养出既能满足金融市场需求,同时又能突显学校自身特点的财务管理人才,可以在财务管理专业选修课,主要是专业限选课中设置金融类课程的学分下限。例如,若某学校财务管理专业限选课一共要求30学分,其中金融类课程不低于8学分。这样,选修课中金融类课程的种类及数量多少,仍由学校根据自身对该专业人才培养的重点来设置,只是为了配合市场需要对学生所掌握的金融知识进一步提出了要求,而此要求还兼顾了学生个人的兴趣偏好。

总之,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了财务管理专业与金融专业的学科交叉性质,提高了财务管理专业人才对金融知识的要求。因此,必须正确认识金融类课程在财务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进行合理设置,从而实现优化财务管理本科专业整个课程体系的目的,才能真正培养出与时俱进的现代应用型财务管理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殷俊明,马丽君.本科财务管理专业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研究[J].商业会计,2011,(13).

[2]张娜依.本科财务管理专业培养目标定位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3,(23).

第7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地方金融 规范 体制 职能 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2-0351-02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地方金融以其定位于区域、服务于微小、成长于地方的特点而受到当地政府的特别青睐,各地相继成立专门机构,出台相应法规推动其发展。在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壮大的同时,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对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方金融管理基本情况。

1、地方金融管理范畴。

地方金融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主要为当地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从地方金融管理对象看,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1)地方正规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该类机构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

(2)地方准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性质,但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接监管。近年来,为弥补“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国家降低了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准金融性质的机构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目前,该类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

(3)其他地方性机构。此机构是指以合作制形式存在,主要为合作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如在民政或扶贫办登记注册的农民资金合作社或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社。该类机构通常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业务发展上也欠规范。

2、地方金融管理特点。

随着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目前“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均已实现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归纳来看,地方金融管理呈现以下特点。

(1)管理主体上。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联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则以出资人身份,通过选派、任免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负责管理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有关重大事项和高管层任职资格也由金融办审核;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经信委负责;典当行则归口省商务厅管理,并由商务厅对其进行年审评级。

(2)管理手段上。一是根据法律规章对地方金融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如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管理。二是通过财政部门,以出资人身份委派高管人员积极参与到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事务中。三是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能,如出台指导意见、发展规划等,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四是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如为支持村镇银行发展,地方政府在资金组织、优质项目推荐和对外宣传等方面积极进行政策扶持。

(3)管理方法上。地方政府以整治信用环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目前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存在的弊端。

当前我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以“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体系为主要内容。但在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不断创新的情况下,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特别是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日益凸显:

1、不能适应地方金融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第一轮以大银行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改革的成功,我国的金融创新主要集中在地方的小型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上。各类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活动、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使得当前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垂直管理、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往往出现一些监管交叉或监管真空的领域。众多的市场主体和庞大的社会融资规模,已经超出了现有监管部门的掌控范围和能力,金融风险防范的难度很大。

2、中央和地方监管主体权责不统一。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权责不对等。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不能及时了解和掌握问题机构的情况,从而导致不能及时化解风险,也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各地方在地方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上权责不统一。

3、重金融风险监管,轻金融发展。现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偏重对金融风险的监管,一定程度上有过度监管之虞。地方政府有强烈的金融发展愿望,民间资金也希望能够进入金融业,但这些要求往往被抑制。由于金融管理权在中央,而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使得地方对本区域金融发展的规划往往很难落地,地方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

三、规范地方金融管理的政策建议

应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务实、规范、高效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和资源潜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使金融真正能够适应并服务地方经济的发展。

1、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制度。针对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的局面,首先,国家应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或各区域发展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引导,防止出现一哄而的上局面,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加强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2、明确地方政府行为边界。地方政府要真正树立起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观,明确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完善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工作机制。因掌握的资源较多,由地方政府主导地方金融发展具有天然的优势。但由于地方金融管理涉及部门较多、内容较丰富,地方政府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一行三会”、工商、税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4、充分发挥人民银行职能一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分支行与地方金融机构联系紧密的优势,继续加大差别化货币政策的执行力度,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二是密切关注地方金融发展态势,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示风险,切实维护辖内金融安全和稳定。

结束语

我国地方金融发展迅猛,不少地区地方金融的市场份额稳步上升,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应该注意到,我国地方金融在近些年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以上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为此,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因此有必要对地方金融的发展方向,发展模式,风险管理等诸多问题进行讨论,以规范地方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何德旭。《建立规范高效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2011.04

第8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首先,银行卡尤其是信用卡的普及,使得“信用”进入流通。发卡银行授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客观上形成了对商品和劳务的或有购买力,中央银行对M0、M1,M2的控制就不再是控制流通中货币的灵丹妙药。信用卡的数量越多,信用额度规模越大,潜在的流通货币数量就越大。而正因为“信用额度”具有“或有”特征(从消费的角度看,是或有购买力;从资产流动性的角度看,是或有现金),中央银行无法对这部分资产的性质做出准确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指标。

其次,银行卡的另一品种――储值卡的使用对中央银行控制银行系统的资产流动性也会带来一定影响。

通常,金融储值卡由于其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其功能类似于电子钱包。储值卡对现金的替代作用也就体现在电子钱包这个概念上。从支付的角度看,储值卡可以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享受的服务和已经购买的物品付账,是装在人们钱包单的另一种类型的“现金”。从银行账户管理的角度看,我们就会发现这样一种机制:当――个存款人从银行账产上提取现金时,会直接导致银行库存现金的减少。一些国家的法定准备金包括: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储备金和库存现金。当库存现金减少时,商业银行应当相应减少负债规模,以适应中央银行对其资产流动性的管理规定。

而储值卡不一样。存款人通过转账方式向储值卡上划了一笔款项,对于银行来说,这只是从一种负债转换成另一种负债,库存现金并没有减少,准备金头寸因而也没有受到影响。如果这样的储值卡(电子现金)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中史银行对商业的准备金约束就会打折扣。换一句话说,储值卡对流通中现金的替代率越高,中央银行村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的控制力就越是受到影响。

当然,电子货币的普及大大减少了流通中的现金存量,造成银行的资产和负债规模相应比例的增加。

银行卡国际化对一国金融市场及外汇管理的影响

目前跨境使用的银行卡实质上是把不同的货币存在同一张卡上,具有一卡多账户或者在账产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内设置货币实时兑换的功能。

双币种信用卡基本上都是境外消费,境内以人民币还款。从其汇兑流程来看,外管局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可以确认持卡人消费行为的真实性时,可以购汇还款。购汇额度虽然取消,但信用额度本身对持卡人某一时段内的外汇支出是有一定上限制约的。

而双币种借记卡则不同。双币种借记卡实际上取消了单卡境外消费的额度上限,持卡人在境外刷卡消费,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请求授权时,相应的外币余额在计算机系统内自动转换成人民币金额,并实时扣减持卡人在境内发卡机构的人民币存款。此间,外汇开支的购汇程序便缩减成发卡行计算机系统内部瞬间的货币自动兑换,国家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管理和约束自然也就相应弱化和消解了。

出境使用的银联人民币卡也有类似的倾向,但因其使用范围有限,因此其影响力要大大小于双币种借汜卡。

总之,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人民币和外币之间货币兑换的藩篱已经自然消解,从而导致外汇支出的不确定性增加,外汇储备的可控性减少。

第9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金融危机对财务管理理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分别是对基础性假设的冲击和可持续发展假设的冲击。一方面,基础性假设当中最为重要的是经济人假设,主要是通过个体的投资行为对集团乃至整个经济市场产生的重要影响,而个体投资人会因个人的情感变化而产生一定的不理性行为,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这种不理性行为进一步得到强化,最终将颠覆财务管理理论中的理性经济行为模型;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假设以经济稳定发展为前提,但是在金融危机时期可持续发展假设理论则实用性和针对性有待提高,以此为基础的相关理论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主要有财务管理目标理论、财务要素顺序理论、融资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理论。

二、金融危机时期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基础性财务假设理论

在金融危机时期,要逐步完善基础性财务假设理论,充分挖掘市场的发展潜力,为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性内容。基础性财务假设理论以经济人为基础,但是这其中包含了一定程度的非理性成分,并且将人的非经济性也纳入其中,这将影响基础性财务假设理论的科学性。市场是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和运作之中,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因此,要在人本非理性的思想基础上,实现理性假设到有限理性假设的有机转变,以此为前提构建相应的财务管理理论,推动新古典财务管理的稳步发展。

(二)制定科学的财务管理目标

在金融危机时期,要制定科学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设置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较强的未来发展计划,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经济稳定下的财务管目标以提高经济的稳定性为前提,具体可细化到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实现自身经济理论的最大化,但是在金融危机时期,绝大多数企业濒临倒闭破产,此时的财务管理目标应以规避企业风险,缩减企业负债成本为基础,从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入手,及时调整企业的投资计划,并对自身的发展资产进行重新的评估,实现企业负债最小化。

(三)优化配置财务决策的排序

在金融危机时期,要优化配置财务决策的排序,重组财务要素的顺序理论,为企业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一般情况下,财务管理理论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经济为主要前提,因而其财务决策依据则是投资、融资到股利分配,但是在金融危机时期,这一决策方式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加大企业的负债压力。因此,金融危机时期财务管理理论要优化配置财务决策顺序,以提高偿债能力为中心进行相关活动的有效扩展,实现企业的经济复苏。

(四)健全金融投资的相关理论

在金融危机时期,要健全金融投资的相关理论,对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进行综合性考虑,考虑到多种投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并顾及其投资成本,提高经济的稳定性。在金融危机时期,个体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较为强烈,因此,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职能,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实现先股后债。在实际的经济发展之中,不同股利结构的企业其支付方式也不尽相同,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制定相应的股利结构管理理论,并完善法规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

(五)确立套利定价理论的地位

在金融危机时期,要确立套利定价理论的地位,进一步完善资本资产定价理论,为金融危机时期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可行性发展思路。在金融危机时期,由于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投资者的目标则是实现了由经济利益的提高到规避风险最大化的有效转变,因此,在在金融危机这一特殊时期当中,要以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为基础,并以此为理论构建的方向,确立套利定价理论的地位,更好的为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服务。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