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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体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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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体系

第1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金融管理;措施

金融管理也被称作为金融管理治理。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我国最初的金融管理工作是由央行来执行的,但随着和国际接轨,要求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加强,因此央行的管理职能被独立出来,形成银监会和保监会,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监督管理。

一、我国金融管理发展的趋势

(1)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管理,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管理,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管理。(2)金融管理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趋势。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3)金融管理逐步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4)金融管理国际化。巴塞尔银行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

二、我国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1)管理目标不够明确。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金融管理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而金融管理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2)金融管理独立性不够。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3)金融管理机构协调性差。从金融管理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管理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4)现行管理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在现行分业管理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5)现行管理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集中。现行分业管理制度,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三、加强和改进金融管理的措施

(1)健全金融管理法制和法规。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它们都较早的制定了管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并且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在这些法规中,比较全面的阐述了管理原则、目标、主客体和管理的方式手段等,这样使管理活动有章可循。(2)确定金融管理的侧重点。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管理客体的覆盖面将会更为宽广,侧重点也将有所转移。(3)提高金融管理的市场化程度。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金融化高度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风险不断累积和金融危机可能性不断增加的现代金融市场形势下,已经逐步摈弃了强制性的人为抑制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行政管理方式,而是沿着日益强化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强度和方向发展。(4)金融管理应鼓励创新。首先,在当前的金融管理中应当引入激励管理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同时,要鼓励经营良好的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其次,金融管理应当鼓励金融创新,改变目前过于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第三,要引入金融管理的成本收益理念和问责机制。在条件成熟时,应当要求管理机构必须对管理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管理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管理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应当将这些评估结果正式公布,以接受公众的监督。第四,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逐步为金融管理体制从分业管理转向混业管理、从机构管理转向功能管理创造条件。(5)完善相关法律的制定。鉴于金融混业经营以及金融机构的业务多元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加入世贸之后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会加速这一进程,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热潮在缺乏管理法规的背景下兴起,必然蕴涵相当大的金融风险。目前,三家管理机构都有严格的管理分工,因此必须有机构对这些交叉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进行管理,才能在当前有效地监控金融风险。(6)信息共享。目前,三家管理机构分别管理银行、证券和保险这三个金融子市场,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子市场之间的互相作用、互相依赖程度显然会不断提高,这就需要各管理机构的相互配合。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从我国金融运行和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似乎已经逐渐出现了对统一金融管理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

参考文献

[1]陈浩.抉择:金融经营与管理[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9(1)

第2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 信用问题 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第3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论文摘要:供应链金融是一个金融创新的全新领域。分析我国供应链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主要业务模式,根据我国在信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从信用制度建设、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和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构建我国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设想。

近年来,我国金融界兴起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属于金融创新业务。随着现代物流业发展对金融服务创新需求的日益增太,服务于生产、流通和销售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实践越来越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问题成为供应链金融业务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业务实践

在我国,对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的探索,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物流银行”的设想到“融通仓”概念的提出;第二个阶段,从“仓单质押”业务的尝试到“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第三个阶段,从“物流银行”业务的开展到供应链金融战略的提出与实施。…在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实践发展上,我国形成了两条业务发展的主线模式:

其一是基于传统的商业银行贸易融资,结合生产贸易企业的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由商业银行创新业务而提供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该业务模式通过货权质押、信托收据、保险及公证、货物监管、提货通知、货物回购、资金专户管理、期货保值等一系列结构化设计来掌握货权、监控资金,为提供集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个性化的组合贸易融资方式。

其二是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通过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创新出来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和融通仓等供应链融资模式。这种业务融资模式比结构性贸易融资模式更创新了一步,它是基于供应链金融的思想,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专注于对企业本身信用风险的评估,转变为对整个供应链及其交易的评估,这样既真正评估了业务的真实风险,同时也使更多的企业能够进入银行的服务范围。

二、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供应链金融领域的研究和实践都比较活跃,特别是在国内,供应链金融创新实践在不断进行尝试。随着业务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的信用问题凸显出来,信用管理问题阻碍着供应链金融的创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信用替代的局限。目前以银行为主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基于所谓的核心大企业的信用替代而成立的,这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中表现得很突出。即需要银行融资的中小企业必须和一家值得银行信赖的大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从而得到“某种资格的认定”或者借用大企业的信用,使其达到银行认可的资信水平。实际上是中小企业利用大企业的良好信誉与实力以及和银行稳固的信贷关系来为其提供间接的信用担保,从而获得银行的融资支持。虽然在发展中,通过供应链管理建立了诸如“1+n”或者“n+1+n”这样的业务关系,然而这种融资组织管理方式的效果是使更多的金融资源向那些核心集团性企业归集,通常会将核心企业的信用放大,用以对供应链上的企业进行更大的授信来支持该业务的创新开发,这样,信贷风险的聚集扩散效应往往会扩大。因此,仅仅依靠这种信用替代来发展供应链金融是有很大局限性的,也会招致更大的风险,最终阻碍了供应链金融创新的健康发展。

第二,信用管理的局限。在我国,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主要是基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结构性贸易融资业务模式和基于供应链管理中银行通过与第三方物流企业(3pl)合作的供应链融资模式。虽然这两种创新模式解决了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中的许多问题,但目前也显现出发展创新动力不足的态势。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中,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就需要了解企业抵、质押物的规格、型号、质量、原价和净值、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以及承销商的情况等,还要查看各种权利凭证的原件、辨别真伪。这些工作不仅费时费力,而且大大超出了银行的日常业务与专业范畴。另外,目前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模式的最高收益往往还超过不了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收益。因此,以银行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模式是动力不足的,很难成为银行的主流业务。

第三,技术手段的局限。目前供应链金融仅仅停留在银行和企业的层面上,供应链管理所依赖的网络信息技术目前在银行和企业中很难同步发展,网络信息技术的落后会造成信息不完整准确、业务衔接不顺利流畅,往往还会引致风险的发生,供应链金融信息技术基础的创新问题亟待得到解决。由于供应链管理数据库对于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和产、供、存、销、资金具有实时监控的功能,需要具备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满足多方面查询的要求。因此,技术创新问题的解决是供应链金融创新得以顺利发展的关键,而目前的技术手段的局限性是很大的。

第四,信用组织的局限。目前的供应链融资仅仅局限在作为银行对传统业务的一种创新与补充。实践证明,在供应链金融组织中,银行为主体的融资组织形式是有极大局限性的。供应链融资往往会比传统的贸易融资具有更大的风险,传统的贸易融资强调的往往只是特定交易环节供需双方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贸易的真实背景,而供应链融资不但要强调这一点,而且更加强调整个供应链风险的监控与防范,对供应链各个环节潜在的风险都要加以识别与控制,这就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且,从目前的供应链金融业务模式来看,供应链融资中的存货大部分是中间产品,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不易通过市场来评估其价值,也不易在市场上变现。因此,供应链金融的风险控制更加复杂、所需要的措施也更加全面,而目前的信用组织形式很难满足供应链金融发展的需求。

三、供应链金融的信用管理建设

目前建设好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业务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一)必须加快供应链金融管理环节中的信用制度建设

1.建立中介信用机构,完善社会征信服务体系。供应链产业的信用问题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由于供应链产业参与者众多、行业和地区跨度大,容易产生供应链内生性的混乱和不确定因素。体现在既有产品与技术的更新周期频繁、市场需求波动的影响,又有诸如自然灾害、战争与恐怖袭击等外部事件的影响,同时也会遭遇到企业战略的调整冲击,这些不确定因素都会增加供应链自身信用问题的风险。二是供应链产业的白发性扩散作用。由于供应链金融的信用基础是基于供应链整体管理程度和核心企业的管理与信用实力,因此,随着融资工具向上下游延伸,风险也会相应扩散。如果供应链上某一个成员出现了融资方面的问题,就会迅速地蔓延到整个供应链,这对于供应链自身的资金管理和综合管理是非常大的考验,也是对银行信贷管理的极大挑战。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征信信用管理体系,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问题凸显,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发大的金融灾难。因此,建议尽快建立供应链金融中介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基于供应链产业的新型的中小企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服务机构,完善供应链产业的社会征信业务体系。

2.加快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目前,我国有关供应链信用管理环节中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建设严重滞后。有关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和票据业务的法律法规尚有许多空白,期待完善的地方很多。现实法律中,合同法中没有明确地规定仓单的法律地位,真正的仓单流通管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般物流企业签发的仓单又没有权威机构认证和监管,仓单的标准化程度低,使用和流通范围十分有限。同时,从我国的“物资银行”、“仓单质押”到“物流银行”、“供应链金融”的金融创新发展模式来看,供应链金融业务中的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制度还须进一步健全。

(二)必须把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

全面风险管理涵盖了各层次的金融风险,全面风险管理偏好对资源分配起引导作用。它通过准确计量各类风险确定经济资本,通过经济资本的分配决定各类资产规模,改善业务组合的风险与收益配比关系,将有限的资源从效益较差而风险较高的业务上释放出来,为效益更好而风险可控的业务腾出空间oe6]由于供应链涉及不同的行业、不同技术领域和不同的行政区域,这就涵盖了几乎所有的金融风险。因此,供应链金融信用管理必须纳入到金融全面风险管理之中,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好供应链出现的风险。

第4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金融风险是会对经济主体的资产和收入产生不确定性影响的一种风险。从风险构成要素上分析,企业金融风险是由利率、证券价格和汇率等金融变量发生的非预期变动引起的,而这种变动包括以下经济、政治、社会三类事件,代表着在发生相关(经济、政治、社会)事件之前不能预先知道的变化。其中,经济风险才是一般意义上的金融风险。企业所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是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

1.1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又称外汇风险,是指在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公司的盈利和市场价值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一般情况下,企业会面临交易风险、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等汇率风险,其中交易风险是经济主体因外汇汇率的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由可能的风险和确定的风险组成。折算风险代表的是功能货币在转换成记账货币时的账面损失,分为损益的折算风险和资产负债的折算风险。经济风险又称经营风险,指汇率变动影响到企业的产销量、价格、成本等,从而使企业未来一定期间收益或现金流量收到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1.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的变动给经济活动参与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使经济实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产生背离。利率风险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基差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和期权风险四类。其中,重新定价风险是最主要的利率风险,它是由对浮动利率而言的重新定价时间与对固定利率而言的到期日之间的不匹配产生的,只要存在重新定价缺口,就会带来利率风险;而基差风险,会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而相应增加;当长期债券的收益率高于短期债券的收益率时,不存在收益率曲线风险,反之则存在;期权风险是由银行客户行使隐含期权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该风险在中国商业银行日益突出。

2电力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问题

2.1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亟待完善

现阶段大部分电力行业的风险分析工具种类匮乏,尚未引进注入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力、风险对策、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分析工具,因此总的来说,多数电力企业并未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框架,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企业对当前风险状况判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不仅如此,电力企业的内控制度也亟待健全,如在诊断核心内控流程、优化相关内控方案方面经验不足。事实上,企业应格外关注风险管理,在进行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引用风险管理理念,以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2.2企业风险管理应用存在局限性

电力企业的金融风险,涉及生产、财务、市场、法律的方方面面,因此在进行风险管理时,也要关注到各个领域,进行全面的合理规划。然而这种观点,并未被绝大多数的企业管理者所接受,他们认为只有占据资源最多的生产领域的风险管理才是必要的,在其他领域实行风险控制是一种资源的浪费。由此各级电力部门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以规范和知道安全生产,实行电力部门生产区域的风险回避和善后处置,而忽略了其他领域风险的规范化管理。

2.3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秩序混乱

风险与风险之间能够互相影响,在工作中同时出现不同风险时,风险可能可以互相抵消,对工作不产生影响也有可能叠加在一起,加剧对工作的影响。对电力企业的部门而言,由于每个部门在风险管理上重视的东西各不相同,不同部门在共同管理上便存在漏洞,管理上的漏洞导致工作产生风险。另外,很多部门希望企业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工作的中心在本部门上,向管理层描述时有意放大本部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导致企业的管理层错误估计该部门风险后果,分不清不同部门的不同风险的轻重缓急。

3改善电力企业金融风险管理的对策

3.1开展全面的风险管理

全面的风险管理要以全面的风险统筹规划为开端,将所有风险纳入管理体系的范畴。首先,依据企业的环境需求和发展战略,建立综合的风险管理领导架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风险管理框架,在框架之下寻找适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的管理方法。另外,企业应根据各部门职能责任分配对应的风险管理任务,在各部门之间构建起全员参与风险管理责任分配和监控体系工作的职责关系,促使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流程规范化,以切实地推进企业开展科学的风险管理。

3.2完善金融风管组织机构,实行动态风险监控

要完善金融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建设,明确和规范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各部门要在日常中实行风险动态监控,并通过分析机制运行效果的好坏及成本调险管理的工作流程,不断完善风管体系和实施策略。此外,还要注重培育风险管理方面的优秀人才,丰富企业风管文化,实现更高层次的风管目标。要特别注意的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流程得以顺利推进的关键,在于保持所有细分过程中的信息沟通顺畅,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各方面协调解决。

3.3转变经营管理观念,增强金融风险管控意识

只有转变偏重生产领域风险管理的传统观念,给予金融风险同等甚至更大的关注度,才能为加强我国电力企业金融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扫清障碍。金融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从长远的、全局的角度思考行为方式,企业管理人员应在风险管理文化方面做好统帅作用,通过相关的培训和深度的沟通来逐步增强每一层级员工的风险意识,使员工不断地从实践经验中吸取教训。在宏观环境下,电力企业还要加强金融风管大文化的宣传,通过潜移默化地渗透影响员工的思考方式,从根本上转变风控观念。

4结语

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步伐日益迅速,金融风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电力企业,对金融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要求管理者具有前瞻性,密切配合我国市场改革的步伐。总之,增强金融风险管理意识是基础也是根本,随后要建立完备的风管组织机构开展管理工作,同时要配合相关制度建设为风控保驾护航,促进电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燕玲.金融风险管理的演进:动因、影响及启示[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07期.

[2]常雪峰.谈如何健全和完善电力企业内部控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03).

[3]陈喜生.浅谈电力企业风险管理与对策百科论丛,2010(01).

第5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非金融企业 贷款 所得税 营业税 印花税

一、非金融企业一般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列支

(一) 一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税前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可以这样解读为:一家企业向另外一家企业借款,借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时候,其对借款利息的计算应参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的数额以内的部分核定。

例:2010年4月1日非金融A企业向非金融B企业(非A企业的关联方)拆借资金5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4.8%,借款期限3个月(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6个月内短期贷款的年利率为4.86%),由于贷款年利率4.8%少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4.86%,所以2010年6月末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6万元(500万元×4.8%÷4)在年终可以在税前列支。

上述例子的利率判断是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作为标准的,这同时也是现在多数地区税务机关在执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之一。实际上,新《条例》与原《条例》在规定上已有变化。原《条例》强调的是“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而新《条例》则强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在《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n1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关问题”的解答中,都明确了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由此可见,只用中国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扣除标准是有待磋商的。

许多税务机关之所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扣除标准,是因为自2004年10月28日后,根据银发[2004]251号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也就是说浮动利率的上限权掌握在商业银行手中。没有统一标准,确实给税务机关征税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为征管方便易行,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也就理所当然了。

但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扣除标准对纳税人而言,则是不利的。非金融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除了个别实力雄厚的大型集团企业外,所需的贷款利率都比基准利率要高。而当无法向商业银行借足所需资金后,通过向其他非金融企业拆解资金这种民间方式,所需的贷款利率则是更高了。因此,当非金融企业发生民间资金拆借行为时,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争取税务机关的支持。如果同期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同类借款合同,则直接可用该合同借款利率作为扣除标准。

例:2010年4月1日非金融A企业向非金融B企业(非A企业的关联方)拆借资金500万元,合同约定年利率6%,借款期限3个月。同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3个月50万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为5.7%(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6个月内短期贷款的年利率为4.86%),则2010年6月末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7.125万元(500万元x5.7%÷4)在年终可以在税前列支。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当非金融企业发生民间资金拆借行为而支付利息时,取得的收据一般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因此,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金融企业可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 特殊规定

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利息扣除只是一般规定,随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3个文件。

在《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强调了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也就是说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金额超过企业接受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金额的2倍,超出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就不予税前扣除。除非企业能提供的同期资料(如同期向商业银行的同类借款合同)可以证明其关联方借款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时,才能保证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很明显,比例的规定很好的限制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税负的行为;但由于比例过低,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尤其对实行统借统贷的大型集团企业有比较大的影响。由于实行统借统贷政策,大型集团企业的下属机构一般只能向集团的资金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借款,其借款额度很容易就会高于集团对其权益投资金额的2倍。如果无法取得税务机关的谅解,其高于扣除比例的利息支出就不能在税前列支。即使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谅解,实际上也是以增加企业沟通成本为代价的。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中,不仅明确了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不合理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且给出了不得扣除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至此,投资者未到位投资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终于有了可操作的依据。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例:A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日,股东为甲、乙、丙3名自然人。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为50万元,乙认缴出资50万元,丙认缴5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甲、乙、丙3人的全部出资必须在2009年1月1日前缴纳。甲乙按期缴纳,丙的出资额50万元在2009年2月1日才到A公

司账上。A公司2009年1月1日向Z银行借入一笔100万元的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2009年A公司除该借款外,无其他借款。则2009年A公司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为(100×6%÷12)×50÷100=0.25(万元)。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中,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标准。由于《通知》规定明确,企业按章执行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规定利息税率为20%。为避免税务纠纷,企业在支付个人利息时应该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非金融企业贷款的营业税

1.非金融企业贷款的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非金融企业向其他企业贷款收取的利息需交营业税。

2.非金融企业统借统还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或核心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后,将其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统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非金融企业实行统借统还业务不用交营业税的关键在于统借方向下属单位收取的贷款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

随着全面预算管理及资金集中管理的逐步兴起,大型企业集团越来越多的采用统借统还减少利息支出、控制资金风险。虽然根据文件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收取的利息不需交营业税,但值得注意的是统借方在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收入时,需向其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否则,下属单位所支付的利息是无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以前统借方可向下属单位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但现在部分地区已取消非经营收入发票,针对这种情况,统借方应积极与税务机关协商。根据“属于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使用该营业项目设置的种类发票,但不交税”的精神,争取开发票,免交税。此外,还应注意《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比例规定,避免增加不必要的税金。

第6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关键词:金融 社会管理 金融服务体系

金融业作为服务行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密不可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金融服务领域仍存在诸多不和谐现象:中小企业和 个体创业者得不到应有的金融支持;银行网点柜台排队时间过长已成痼疾;霸王条款导致金融消费者权益屡屡受损;中小投资者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这些问题的破 解,必须要通过加强金融领域的社会管理。只有加强金融领域的社会管理,才能构建和谐的金融关系,从而促进金融稳定发展。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人本意识”, 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线,构建与可持续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和谐金融体系。

一、推动民生金融发展,构建和谐的金融服务关系

积极发挥金融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商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使金融成为让人人享有平等融资权的社会发展工具。

1.坚持“公平正义、机会均等”的金融服务理念,广泛满足一切有劳动能力、创业能力、发展能力的劳动者的金融服务需求。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失业人员、未就业大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群体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对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金融服务政策的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业务。通过担保、贴息等方式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的积极性。

2.加强住房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让中低收入者“活得更有尊严”。支持银行机构为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提供信贷支 持,加大对房屋租赁市场的金融支持。发挥贴息政策作用,支持向中低收入家庭发放住房贷款,向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 项目发放贷款。

3.积极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优势和保障民生功能。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和健康保障计划。对养 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优惠。鼓励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推动建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营造安全稳定 的社会环境。

二、维护消费者利益,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关系

强有力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心,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强化金融发展基础。

1.坚持高效便民宗旨,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消费者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理念,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进一步 提高营业网点的窗口服务水平,加大对普通消费者的服务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舒适的金融服务环境。积极推动公平金融服务,合理调整普通客户和VIP客户的服务 方式,体贴普通客户,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大力推进“一卡通、一网通、一费通”工程,切实解决居民公用事业费缴费难问题。

2.加强个 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金融立法,将金融安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系起来,切实保护个人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强化对 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要求金融机构披露投诉处理进展,对一些欺诈案件,监管当局要在公开媒体及时予以警示。搭建高效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平台:一是在各 级监管机构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使消费者的意见得到应有重视。二是为银行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三是完善追 偿和事后赔偿。赋予消费者对金融机构的事后追偿权,同时提高对消费者的补偿。

三、增强支农惠农能力,构建和谐的农村金融关系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普惠金融体系是缓解农村金融突出矛盾的根本之策。农村金融发展不能过分依靠市场化,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1.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着力改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进一步整合金融支农资源,在农业信贷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业投资体系、农业担保体系、农村信用 体系等方面不断创新金融支农模式。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稳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银行、 保险等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开发符合农村特点的信贷保险。

2.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涉农贷款定向费用补贴机制,对银行机构新增涉农贷款给予财政奖励。对涉农企业上市给予政策支持。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涉农担保代偿损失机制。支持各区县建立财政有限补偿涉农担保代偿损失专项资金。创新兴边富民、农村扶贫开发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金融扶持政策。

3.推动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积极推动村镇银行的设立和发展。加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规范引导与培训工作。引导、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投向“三农”领域。

四、加强金融监管和协调,构建和谐的金融市场关系

1.金融监管要将着力点放在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和完善法律法 规上。按照金融风险类别,将非系统风险、金融创新的风险交由金融机构承担,促进金融机构加强内控体制建设。完善金融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建立有效的优胜劣 汰机制,处理好因个别金融机构关闭、破产等造成的金融风险,协调好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与防范道德风险的关系。形成严格照章办事的习惯,约束金融机构与金融 消费者双方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

2.完善政府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宏观经济、金融发展形势和金融稳定情况,发挥金融对社会风险的预警作用。成立金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制订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同处置金融风险。加强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合作,建立多边协商合作机制。

参考文献:

[1]W·戈德史密斯,浦寿海 等译,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杨祖功等,国家与市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贝多广,黄为等,金融发展的金融相关比率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7)。

第7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那么,外资银行的进入真的会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吗?

一加入世贸之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银行市场的基本趋势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的有关协议,中国银行业开放时间表的主要内容包括:(1)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在加入WTO后,立即取消在下列城市的限制,即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在加入WTO一年内,取消在广州、青岛、南京、武汉的限制;在加入WTO二年内,取消在济南、福州、成都、重庆的限制;加入WTO三年内,取消在北京、珠海、厦门、昆明的限制;在加入WTO四年内,取消在西安、沈阳、宁波、汕头的限制,加入WTO五年内,取消全部的地域限制;(2)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客户限制,在加入WTO二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批发业务放开;在加入WTO五年内业务,允许外资银行对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即人民币的零售业务放开。显然,这是一个渐进式的对外开放协议。

在这个协议的框架下,基于对中国内地金融市场的不同判断,不同的机构对于外资银行的进入速度表现出不同的预期。总体上看,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相当谨慎的预测。这一点以找重开拓高端市场的花旗银行为代表。花旗银行的专家在分析其进入中国市场的份额预期时强调,如果花旗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太高了,华尔街的分析师会提醒投资人:“花旗正在成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银行。”这会降低银行在市场上的价值,这不是股东们所愿意看到的,因此这些聚焦高端客户的部分外资银行只会努力做好在中国的、其市场定位范围内的部分业务,但不会追求市场的份额。换言之,在花旗银行的专家看来,如果不能为花旗银行带来不低于其在其他市场的盈利水平,花旗银行是不会盲目扩大在中国市场的份额的。这一点在近期花旗银行浦东分行对于理财客户最低存款限额的规定上就可见一斑。

(2)谨慎的预测。这一点以渣打银行的研究报告为代表。渣打银行的研究报告预期,在中国加入世贸十年后,外资银行在中国贷款市场的占有率会由现时的低水平上升至百分之八。根据该报告的预测,假如开放银行市场能让银行业总借贷额在二零零二年至二零一零年间每年增长13%,外资银行贷款增长每年将达到四成的复式增长,在二零一零年时外资银行贷款额将有百分之八的市场占有率。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内地的贷款市场占有率仍低,截至2001年九月时,外资银行的放贷额只及中国内地银行业的百分之一点七。

(3)较为广泛接受的预测。目前经济界被较为广泛接受的预测,是预计10年之内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平均会达到10%,这一预测稍高于渣打银行的预测速度。

(4)乐观的预测。这以亚洲开发银行的专家的预测为代表。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首席代表莫利预测说,中国的银行将在入世后丧失相当大的市场分额,其利润份额也将大大缩小。他说,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所占的份额过低,中国加入WTO后10到15年,将可能占据中国金融市场约30%的份额。

那么,如果外资银行按照上述较为乐观的预测的速度进入中国市场,是否会引发中国的银行危机呢?实际上,对于银行体系来说,只要不发生支付危机,只要流动性保持较好状态,即使出现较大比例的坏账或数额较大亏损,也能在相当的时期内维持正常的运营局面,这是为各国的银行体系所证明的。因此,即使外资银行以上述速度进入中国银行市场,在某种临界状态下,中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即使失去一大批存贷款客户,也未必发生支付危机,而且,在这种限定的前提下,我们所能收到的必然是银行类金融服务得以改善的效果。这里所说的临界状态,是国有银行体系通过拓展业务带来的相对稳定的增量负债来支持包含一定比率的不良资产的流动性资产及总资产。根据现有的实际数据和经验比例,这是不难测算出来的,而且国有银行也是不难满足和达到这一临界指标的。因在此前提下,所谓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引发金融危机基本上可以说是耸人听闻的说法,中国的分步骤市场开放策略更是分散了外资银行迅速进入可能对国内银行业带来的冲击和风险。

当然,在保证不断拓展业务、并且不发生支付危机的临界状态以下,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只有提高营运效益才能不断补足核心资本,提高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外资银行的进入当然会导致部分优良客户的流失,但是我们的分析和预测不能静态地看待中资银行的经营行为,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中资银行既有坐以待毙的可能,更有能发挥自身的比较优势、在外资银行压力下加快内部市场化改革、并维持和争夺业务份额的可能。

二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竞争力对比分析

实际上,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速度,取决于不同银行的市场定位及其相对的竞争优势。

一般来说,外资银行在经营机制方面的优势目前来看是明显的。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国际声誉、薪酬待遇、激励制度等方面比中资银行有较大的优势,可能会导致一定程度的国内银行人才外流。由于外资银行的市场定位和以盈利为导向的经营目标,外资银行通常会注重高端市场的开拓,注重高增值和高收益的业务,这一部分业务在整个市场份额中的比率是有限的。同时,外资银行为外资企业等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所促进的优质企业的成长,业能够带动总体的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与此相对应的是,由于市场定位和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对于外资银行设立网点的约束,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银行对吸收居民储蓄存款的兴趣有限,对于企业存款的竞争会相对激烈。

因此,在当前对于中国加入世贸之后外资银行进入市场后的影响的讨论中,一些金融机构实际上有意无疑地夸大了外资银行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这一夸大可能会形成政策上的影响力而对促进金融机构推进改革发挥积极的影响,但是也可能误导金融界对于外资银行的政策举措。即使不考虑当前外资银行相当有限的市场份额,对于外资银行竞争力的夸张实际上也低估了中资银行本身具有的竞争力和相对优势。近10年来,中资银行业的管理人员日益年轻化、专业化、技术装备具有国际水平,分支机构网点更是遍及全国,而且在五年的准备期里,中资银行还有很多事可以做。

另外,在中国市场上拓展业务的外资银行同样面临许多经营风险,相比之下还缺乏国内银行所具有的各种优势。中国虽然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放开外资银行在华展开业务的机会,但真正的市场开放,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与一连串金融改革齐头并进的。外资银行在华经营既有跨国投资的一般风险特点,也有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同的中国特色的风险。首先是道德风险。由于中国市场还缺乏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良好的信誉环境,导致一些企业经营者滥用和挪用贷款,这会直接或间接增加外资银行的风险,这是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共同面对的。其次是市场风险。由于中国的非经常项目还没有对外开放,一定程度上也对外资银行深化业务形成了约束。再次是信用风险。由于中国企业的资信程度还较低,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有限,连带影响贷款的偿还能力,这是西方银行系统不常见的现象。从资金来源方面,实际上人民币资金来源问题始终困扰着外资银行,加上没有一个公开、有效的最终贷款者制度,致使外资银行承担着较高的流动性风险。还要指出的是,外资银行在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并不比中资银行高出许多。中资商业银行经过20多年的磨练,在信息技术支持等方面虽然与国际著名银行尚有差距,但距离并不大,而且外资银行无论投入多少资金和物力,在网点规模上仍无法与中资银行分庭抗礼,在人文环境上,外资银行更无法与中资银行相抗衡。

因此,更为务实的看法,可能是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在竞争中合作,共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共同把中国金融市场的蛋糕做大,则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能够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

三从香港市场的银行竞争格局内地银行市场的演变趋势

市场的开放会引发金融市场的动荡吗?不仅国内家电等行业的开放不能证明这个结论,以金融市场高度开放的中国香港为例,外资银行的灵活进出和高度竞争,实际上推动了相当银行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而且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也是有限的,而不是支配性的。

历史地看,20世纪80年代可以说是香港银行业的黄金时代。香港是世界上除纽约、伦敦之外,外国银行最多的第三大银行中心,全世界资产排名表前50名的银行中有44家在香港开有分支机构。溯本探源,1978年3月以来,香港取消限制,向外资银行打开大门,金融政策逐步自由,才吸引了大批外资银行蜂拥而至。香港金融业因此发展迅速,直追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而成为世界上金融机构密度最大的地区之一。

目前,香港银行市场主要由三大银行集团主导,即中银集团、汇丰-恒生集团及渣打银行香港分行。三大银行集团占香港整个银行贷款市场50%以上,处于第二层次的东亚银行占4.5%,道亨银行占3.5%,其他中小型银行份额不高,平均市场占有率仅1%-2%。

历史地看,20世纪80年代的香港银行市场开放前可以说是英资独霸市场,现在历经风雨后的的香港银行业是天下三分,其一是英资银行,它在香港银行体系中一度居于垄断地位,主要有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其二则是中银集团系的中资银行,它在香港已有70多年的历史,但是真正崛起也只是伴随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20年间的事情。其三则是其它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多家外资银行,它们大多是实力雄厚的国际性大银行,在世界500家大银行中排在前100位。主要有美资银行、日英银行、加拿大银行和欧洲、亚洲、澳大利亚各国的银行,其中以美、日资银行为最强大。剩下的一股力量就是当地银行也称华资银行,居于香港银行业的第四梯队,它的黄金时代是1946年至1964年,华资银行规模小、分支数量多,在香港华人特别是中下阶层和中小企业中独具竞争力。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或被外资大银行及其它机构参股控股,或被被全面接管,真正独立的只剩下三五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市场定位和自身的盈利空间,共同促进香港金融体系的发展。目前,香港的银行业的资本充足比率高达18.8%,远高于巴塞尔协议要求的8%,而且香港银行的平均盈利水平为亚太区内最高,股本回报率达15%,开?藕途赫愀垡幸荡吹墓灿庖坏愣杂诘鼻爸泄诘匕盐胀庾室锌沤碳捌溆跋煊邢嗟钡慕杓庖濉?/P>

四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的竞争性合作会推动中国金融体系运作效率的提高

如前所述,由于外资银行与其中资银行的市场定位不同,所具有的相对比较优势也存在差异,因而尽管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对中资银行的经营形成相当的压力,但是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同样存在广泛的合作空间;由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的速度是渐次推进的,因而外资银行的进入并不容易引发银行危机或者金融危机。在这个金融开放的进程中,真正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是中资银行在外资银行的经营压力下,不能及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效率,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可以预计,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促进中国银行业的市场重组进程,中国加入世贸之后开放银行市场将增加银行的收购与合并活动,而且并不限于大陆银行之间的合并,也可能涉及外资银行。特别是考虑到部份外资银行有兴趣与内地银行合作,从而受惠于内地银行现有的网络及市场声誉,这种购并活动会趋于活跃,并且使得中国内地的银行业的竞争更为激烈,从而促使银行体系运作效率的总体提高。

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竞争性合作,能够共同把中国金融市场的蛋糕作大。实际上,外资银行能够选择进入中国市场,也是与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分不开。在这个不断扩张的市场中,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因为经营优势的差异,选择服务的市场区间自然会有差异。例如,从目前有限的几家外资银行看,由于这些外资银行的运营成本高,只能把注意力集中在大客户上,例如,花旗银行要求理财的客户每个星期存款帐户不低于(或等值于)2000美元,客户每月日平均总存款额不低于(或等值于)5000美元,否则将收服务费人民币50元或美金6元。汇丰银行则要求客户的定期存款的起存金额为2000美元,活期存款虽然不设起存点,但如果客户每半年的账户平均金额低于2000美元,则要收取每6个月20美元的服务费。与此形成对照的而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中资银行则更多地是利用广泛的网络布局服务于更多的普通客户。在这个竞争性合作的过程中,中外银行之间是竞争对手,也是策略伙伴。而银行市场的竞争将使得企业和居民等金融服务的最终消费者获得益处,他们将切实获得更好的金融服务和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空间。

五中国加入世贸也为中国金融业开拓海外市场提供了空间和机会

第8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首先,银行卡尤其是信用卡的普及,使得“信用”进入流通。发卡银行授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客观上形成了对商品和劳务的或有购买力,中央银行对M0、M1,M2的控制就不再是控制流通中货币的灵丹妙药。信用卡的数量越多,信用额度规模越大,潜在的流通货币数量就越大。而正因为“信用额度”具有“或有”特征(从消费的角度看,是或有购买力;从资产流动性的角度看,是或有现金),中央银行无法对这部分资产的性质做出准确的界定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指标。

其次,银行卡的另一品种――储值卡的使用对中央银行控制银行系统的资产流动性也会带来一定影响。

通常,金融储值卡由于其使用范围的广泛性,其功能类似于电子钱包。储值卡对现金的替代作用也就体现在电子钱包这个概念上。从支付的角度看,储值卡可以为我们日常生活中所享受的服务和已经购买的物品付账,是装在人们钱包单的另一种类型的“现金”。从银行账户管理的角度看,我们就会发现这样一种机制:当――个存款人从银行账产上提取现金时,会直接导致银行库存现金的减少。一些国家的法定准备金包括:商业银行缴存中央银行的法定储备金和库存现金。当库存现金减少时,商业银行应当相应减少负债规模,以适应中央银行对其资产流动性的管理规定。

而储值卡不一样。存款人通过转账方式向储值卡上划了一笔款项,对于银行来说,这只是从一种负债转换成另一种负债,库存现金并没有减少,准备金头寸因而也没有受到影响。如果这样的储值卡(电子现金)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中史银行对商业的准备金约束就会打折扣。换一句话说,储值卡对流通中现金的替代率越高,中央银行村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的控制力就越是受到影响。

当然,电子货币的普及大大减少了流通中的现金存量,造成银行的资产和负债规模相应比例的增加。

银行卡国际化对一国金融市场及外汇管理的影响

目前跨境使用的银行卡实质上是把不同的货币存在同一张卡上,具有一卡多账户或者在账产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内设置货币实时兑换的功能。

双币种信用卡基本上都是境外消费,境内以人民币还款。从其汇兑流程来看,外管局的规定是商业银行可以确认持卡人消费行为的真实性时,可以购汇还款。购汇额度虽然取消,但信用额度本身对持卡人某一时段内的外汇支出是有一定上限制约的。

而双币种借记卡则不同。双币种借记卡实际上取消了单卡境外消费的额度上限,持卡人在境外刷卡消费,收单机构向发卡机构请求授权时,相应的外币余额在计算机系统内自动转换成人民币金额,并实时扣减持卡人在境内发卡机构的人民币存款。此间,外汇开支的购汇程序便缩减成发卡行计算机系统内部瞬间的货币自动兑换,国家对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管理和约束自然也就相应弱化和消解了。

出境使用的银联人民币卡也有类似的倾向,但因其使用范围有限,因此其影响力要大大小于双币种借汜卡。

总之,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人民币和外币之间货币兑换的藩篱已经自然消解,从而导致外汇支出的不确定性增加,外汇储备的可控性减少。

第9篇:金融管理体系范文

金融危机对财务管理理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分别是对基础性假设的冲击和可持续发展假设的冲击。一方面,基础性假设当中最为重要的是经济人假设,主要是通过个体的投资行为对集团乃至整个经济市场产生的重要影响,而个体投资人会因个人的情感变化而产生一定的不理性行为,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这种不理性行为进一步得到强化,最终将颠覆财务管理理论中的理性经济行为模型;另一方面,可持续发展假设以经济稳定发展为前提,但是在金融危机时期可持续发展假设理论则实用性和针对性有待提高,以此为基础的相关理论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主要有财务管理目标理论、财务要素顺序理论、融资理论和资本资产定价理论。

二、金融危机时期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构建

(一)完善基础性财务假设理论

在金融危机时期,要逐步完善基础性财务假设理论,充分挖掘市场的发展潜力,为经济的复苏与发展奠定重要的基础性内容。基础性财务假设理论以经济人为基础,但是这其中包含了一定程度的非理性成分,并且将人的非经济性也纳入其中,这将影响基础性财务假设理论的科学性。市场是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和运作之中,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因此,要在人本非理性的思想基础上,实现理性假设到有限理性假设的有机转变,以此为前提构建相应的财务管理理论,推动新古典财务管理的稳步发展。

(二)制定科学的财务管理目标

在金融危机时期,要制定科学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设置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较强的未来发展计划,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经济稳定下的财务管目标以提高经济的稳定性为前提,具体可细化到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实现自身经济理论的最大化,但是在金融危机时期,绝大多数企业濒临倒闭破产,此时的财务管理目标应以规避企业风险,缩减企业负债成本为基础,从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入手,及时调整企业的投资计划,并对自身的发展资产进行重新的评估,实现企业负债最小化。

(三)优化配置财务决策的排序

在金融危机时期,要优化配置财务决策的排序,重组财务要素的顺序理论,为企业营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一般情况下,财务管理理论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经济为主要前提,因而其财务决策依据则是投资、融资到股利分配,但是在金融危机时期,这一决策方式会加重企业的经济负担,加大企业的负债压力。因此,金融危机时期财务管理理论要优化配置财务决策顺序,以提高偿债能力为中心进行相关活动的有效扩展,实现企业的经济复苏。

(四)健全金融投资的相关理论

在金融危机时期,要健全金融投资的相关理论,对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进行综合性考虑,考虑到多种投资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并顾及其投资成本,提高经济的稳定性。在金融危机时期,个体投资者的非理性投资较为强烈,因此,政府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宏观调控职能,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实现先股后债。在实际的经济发展之中,不同股利结构的企业其支付方式也不尽相同,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制定相应的股利结构管理理论,并完善法规对其进行一定的约束。

(五)确立套利定价理论的地位

在金融危机时期,要确立套利定价理论的地位,进一步完善资本资产定价理论,为金融危机时期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构建提供可行性发展思路。在金融危机时期,由于经济发展形势的变化,投资者的目标则是实现了由经济利益的提高到规避风险最大化的有效转变,因此,在在金融危机这一特殊时期当中,要以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为基础,并以此为理论构建的方向,确立套利定价理论的地位,更好的为财务管理理论体系服务。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