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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义务教育均衡县、教育现代化县等创建活动的开展,各学校均配备了大量新的教育教学装备,随之而来也有一些毁损、淘汰的装备亟需处置。为加强我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丰政发〔2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国有资产处置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学校的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及方式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闲置的资产;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迁建、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其他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出售、出让、转让、无偿调拨、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及程序
学校土地及整体资产的处置审批程序:学校提出申请→报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同意→报县政府批准。
一般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学校集体研究确定→财务部门查找、核对资产账簿、凭证等→组织技术鉴定或资产评估(精密、贵重物品,视资产情况确定)→学校处置意见报县教育、财政部门审批→根据批复处置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应注意的事项: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处置价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学校以国有资产对校办企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单》等表格,其中:涉及报损、报废、淘汰的物品类资产的处置时,应在处置申报审批表下附处置物品图片(全貌+品牌型号),各功能教室配备的专用设备处置,需经县教育局装备室鉴定、认可;房屋、建筑物等拆除、核减时,应附县教育局、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书及提供必要的处置原因说明。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置换、出售、报损、报废等形式。
(一)无偿调出,是指以无偿调拨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无偿调出;
2.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无偿调出;
3.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国有资产上划或下拨;
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国有资产移交;
5.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
6.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调拨;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的注销。
(五)报废,是指国有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政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省财政厅或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八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估。资产处置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前,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的,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含30万元,下同)的拟处置资产,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到资产报废的,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原则上须选择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上述限额以下涉及到资产置换、出售和报废的,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根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二)申报。资产处置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及技术部门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或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审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审批或报省政府审批。
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因故确实无法按期办结的,应主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处置。资产处置单位依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省财政厅的批准文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事宜。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入、调出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和产权变动手续。属于资产出售和资产置换的,出售、置换单位应当到*省国资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在公开交易不能成交的情况下,再通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出售、置换。属于资产报损的,办理相关的资产注销手续。属于资产报废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资产报废手续。资产出售或报废变价收入低于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置换进资产评估价低于置换出资产评估价90%的,须另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五)收入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收入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核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相应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缴入省财政预算外非税收入专户。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单位在资产处置完成和收入上缴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实行会计集中委派的单位应在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后5个工作日内(无处置收入的,为资产处置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属会计核算站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代省政府下达批复文件,下同)。属于资产报废的,可不报省政府审批。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的处置,经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其他资产的处置按处置方式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
(一)资产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本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非部门内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资产无偿调出和资产置换,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原值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二)资产出售。
单项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单项或批量资产原值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资产报损。
单项固定资产报损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报损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报损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报损高于30万元,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其中,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报损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类资产报损,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其中,报损额单项或批量高于1000万元的,或省财政厅认为应该报省政府审批的,由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四)资产报废。
单项固定资产原值低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低于30万元的,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单项固定资产原值高于10万元或者批量固定资产原值高于3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条本方法所述批量资产是指同一批处置的资产。同一年度内,各行政事业主管部门对同一资产处置单位只能审批一次批量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相关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待处置资产产权证明;待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性能、用途、价值凭证(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
(一)申请资产无偿调出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调出单位同类资产的使用情况;
2.资产调入单位同类资产的需求情况;
3.因隶属关系改变而上划或下拨资产的,须提供改变隶属关系的批文;
4.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须提供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属于无偿捐赠的,须提供受捐赠单位的名称、机构代码、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6.经国家特殊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国家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资产置换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对资产置换的理由分析说明,包括拟置换出资产的使用情况,拟置换进资产的需求情况等;
2.拟置换资产双方的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三)申请资产出售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拟出售资产使用情况;
2.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四)申请资产报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损失价值清单;
2.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有效证明;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5.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五)申请资产报废的,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报告(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的);
2.国家和省有关资产使用期限的规定或技术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处置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局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整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制定运营方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并组织实施,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及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属更新行为的,应当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申请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列入部门预算拟购资产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三)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在提出购置资产申请的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审核增量资产计划表,提出增量资产配置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配置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会议或者活动结束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配置的资产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等行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所有(使用)权证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产权应当移交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采用租赁、投资、委托等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经营。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闲置的土地、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股权、收益和公共资源性资产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等活动,政府授权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者备案价值,确需降价且超过10%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账、盘亏资产损失的,应当将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单位盖章确认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相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因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支出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通过仲裁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数据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政府授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未纳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关键词]高等院校;无形资产;管理措施
一、高校无形资产的特征
高等学校具有知识密集和人才设备优势,是创造和拥有无形资产的重要主体和场所,无形资产是高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体现了高校的办学实力和科研水平。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了无形资产的范围,即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及服务标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无形资产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无形资产具有下列的特征
1. 专有性:主体的独有性,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2. 非实体性:不是实体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3. 时效性:有一定的期限,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权;
4. 不确定性:提供的经济价值及社会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二、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高校人才荟萃,知识密集,是创造和拥有无形资产相对集中的单位,高校的无形资产是以专利技术、版权、著作权、名誉权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无形资产尽管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它比一般商品和有形资产更具有增值效应,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但在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 缺乏健全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管理办法针对有形资产的管理 都比较严格,很多高校重视有形资产的管理,也大都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性不易掌握,无法通过实物形态来表现,更无法通过外观感觉上升到理性认识,因而高校在大量创造无形资产的同时,而又普遍忽视了它的客观存在,忽视了无形资产的管理,购入的无形资产在验收、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上很难管理。高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加上无形资产管理中缺乏奖惩制度,使相关负责人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正因为无形资产管理意识的淡薄,大部分高校没有建立起系统的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从而造成了大量的无形资产流失。
2. 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
不少各高校没有设立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管理的专门机构,由于各分管机构没有明确职责,又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状况。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有偿转让及计价问题,市场交易行为及违规行为亦无法监控。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无形资产权属资料分属不同部门或学院,没有专职无形资产评价及资料收集人员,导致权属资料不能及时提供甚至遗失,管理秩序混乱。
3. 认识片面管理意识薄弱
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有形资产管理,轻视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对资产属性认识的片面性, 因为没有实物形态,所以容易忽视它的存在,这就形成了一个较为模糊的认识,即“国有资产就是有形资产,有形资产就是国有资产”, 片面的认识即国有资产就是房屋、土地、图书、仪器设备等,无形资产管理在高校资产管理中处于薄弱环节,缺乏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对国有资产管理或进行资产评估时,往往只注重了有形资产,而忽略另一形态的无形资产,造成无形资产管理上的盲区,使无形资产大量流失,当无形资产被出卖、转让时,高校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缺乏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意识。
4. 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及评价体系
高等院校目前无形资产的核算而言,要比有形资产――固定资产的核算,难度大得多,核算过程更复杂。相当一部分学校没有建立起无形资产核算制度,即使部分学校建立了,也很不完善,交易行为不规范,计价无标准,增加了核算的难度。无形资产的开发和生产过程不同,其核算方法也不尽相同,无形资产在验收、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上管理困难,财务部门无法在账面上准确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投资收益都没有合理的核算与管理办法,这导致无形资产账外流失严重,给高校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很多高校没有建立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无形资产评估没有做到规范化和科学化,明确产权主体和产权界限,使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得到真实反映。
5. 人才流动等原因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因不少高校为了自身的发展,以优越的条件吸纳人才,人才流动导致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科研项目完成后,核心的技术方案和重要的技术资料随着人才的流失,学校的科研成果也随之流失,一些老师在科技开发活动和业余兼职中,无意识地就把学校的无形资产泄露;有些单位为了获取某项专有技术,不惜一切代价从高校中挖人;部分专家、教授利用手中的专有技术“下海”创办企业,未经任何许可,便无偿使用了本该属于学校而由其个人掌握的专有技术,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利益,造成了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有部分高校的无形资产长期闲置,科研成果鉴定完后,就束之高阁,既不能推向社会实现其价值,高校自身又没有转化能力,降低了科研资金的利用率,使这部分资产长期闲置存放。对人、财、物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与社会的进步对科技成果的需要是不相符的。
三、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科学管理
1. 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
由于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管理起步较晚,不像有形资产已有几十年积累的规范化的法规和制度,因此无形资产在管理上有很大的难度。高校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已颁布的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完善各种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避免多头管理造成的弊端,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完整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以法规、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整个管理过程,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有利于科学研究、技术成果的实施、完成、鉴定、验收以及推广运用。
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要发展、健全和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建立真正相对独立的、业务熟练、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无形资产评估队伍,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无形资产核算的准确性、价值的真实性、信息的及时性。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程序,方法及其评估指标等,进一步完善技术保密制度、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分配的办法以及无形资产合作检查制度等。明确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使无形资产管理尽快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使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效杜绝无形资产流失,为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创造有利条件
2. 改变观念,增强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
加强高校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首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无形资产的管理观念。在各高校普遍存在着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情况,虽然高校不少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有了一定的认识,但还不够全面、不够深刻,而且缺乏长远眼光。为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其它智力创造性活动,国家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同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律。高校要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广泛宣传学习无形资产相关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在自己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善于利用法律武器进行斗争,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的文化氛围,普遍树立起无形资产的价值观念,提高对无形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管理,促进无形资产资源的运作和发展,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
3. 加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高校无形资产资源的开发和稳定
高校集中了大批科研技术人员,有很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是创造无形资产的重要场所。在无形资产管理上,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采取措施.引进高素质人才,加强对高校教职工的培养提高,积极为他们的教学、科研创造有利条件,防止人才流失,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他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调动和发挥高校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堵塞在人才流动、人员跳槽、兼职、校办企业改制、与外单位合资、合作开办企业等过程中可能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的种种漏洞。建立起激励和约束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过采取组织激励、工作激励、情感激励、培训激励等一系列有效的激励手段,激发科技人员的研发热情和内在动力,使之不断创造出更新更高的技术成果。加大奖惩力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成技术投资时,学校、单位和个人应有合理的股权比例。总之,高校应以知识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为突破点加强自身核心能力建设,才能具备无形资产开发潜力,为学校及社会创造更多的知识财富。
4. 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提高高校无形资产的经营效益
无形资产要在经济建设中得到应用,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反之,就会被束之高阁而丧失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此高校应充分利用知识与人才密集的优势, 营造创新的学术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不断挖掘潜力,不断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和科研技术水平,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人才,鼓励学术自由的宽松的学习环境,充分利用现有的无形资产,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市场预测,经济效益预测,与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作研发,加大高校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研究力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交流合作以及成果转化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高校无形资产将日益受到重视,只要我们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索,高度重视并依法保护,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无形资产的流失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无形资产的管理将步入一个健康发展的轨道,为高校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I1]王萍.高校无形资产的内涵及评估办法[j].福州大学学报,2005,(3).
固定资产是国有企业重要的资源,也是维持企业发展的物质资源,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好坏,会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巨大的影响。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包括企业的土地、房屋、生产工具以及一些重要设备,对固定资产管理主要是指,对固定资产进行组织、控制、管理、占有等一系列活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优化固定资产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进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断扩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近年来,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问题频出,导致国有资产资产大量流失、浪费,如何管理固定资产已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在这个严峻的形势下,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势在必行。
关键词: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备
引言:
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的重要部分,是国家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固定资产有效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不断改善全国人民物质文化的重要方法。近年来,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暴露出了许多问题,特别是管理方面的不规范。各方面的漏洞让国有企业资产大量流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引发了一系列恶劣的影响,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刻不容缓,找准资产管理问题的顽疾成为了重中之重。
(一)体制因素,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的体制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度严重滞后,管理跟不上经济的发展。
缺乏有力的监管,许多账目来源不知所终,死账、烂账频繁出现,使得国有资产管理极为混乱。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在现有的体制下,其管理存在着不合理、不科学、低效率等特点,大多数管理人员抱着侥幸的心理,,放任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流失,领导层面同样缺乏督查,导致问题越积越多,烂账越拖越大。
(二)缺乏监管机构
目前,企业对固定资产管理重视度不足,缺乏专人负责管理,难以做到定期维修保养,帐、卡、物没有一个详细的记录,众多资产没有放到应有的位置。有些企业的存货管理混乱,家底不清,有资产普遍存在帐实不符,帐外资产越来越多,甚至短缺现象成为普遍。部分固定资产缺乏足够重视,无人问津而被闲置,最后成为部分腐败分子利用的工具。
(三)管理模式落后,固定资产的管理体系较为分散,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
大部分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自,运用固定资产、借用设备的手续相当繁重,缺乏基本的灵活性,不能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于是机器设备不能使用在正确的地方。诸多设备使用寿命缩短,许多机械设备不合理使用,并且缺乏专业保养方式,当设备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维修保养,导致设备无法正常工作,设备因此而损坏情况频发,甚至导致机械设备提前报废。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与固定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不分,使其所有权的运作一类实现通行行政规则,最后再依靠行政推动,生成一种“行政命令型经济”,把微观经济单位卡得很死,不可避免地使国有资产互行缺乏效率。在国有资产的旧体制逐步解体的前提下,亟待建立新的管理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固定资产管理缺乏细化的绩效考核约束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管理者大多重视成本费用和经济利润的考核,但是对固定资产管理却没有一个细化的绩效考核约束,行政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改革应根据目前的管理需求调整,目前遇到企业尚未对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评估,部分资产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统计报告的状况尚未明确,管理权力模糊不明晰。模式问题在社会主义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日益显现。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不应产生过度配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许多国企只是注重企业所取得的经济效益,这就使得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不愿意对固定资产进行强化管理和控制。
(四)观念薄弱固定资产管理观念淡薄
目前,人们将更多注意力集中在流动资产中,对固定资产重视程度不足,使得设备长期闲置。不了解固定资产的作用,甚至许多人没有基本的固定资产管理观念,固定资产管理的观念十分滞后,不能对项目进行合理评估,项目建设缺乏对其可行性的研究,建设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大部分企业沿用以前的资产管理模式,缺乏创新意识,只注重收支管理,对于国有资产再增长不够重视,忽视经济效益,只求稳定,对国有资产发挥经济效益重视度不够。观念陈旧,思想保守,严重禁锢了人们的头脑。
(五)公司法规漏洞严重,缺乏监管,对固定资产处置不合理。
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国有资产管理极为宽松,固定资产存在难以确认的情况,对不同类型、不同物件的资产归为一项,统计数据产生了误差,为后期核算固定资产数据产生了难度。相关法律亟待完善。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势在必行,法律不健全造成了相关责任不明确。同时部分管理人员法律观念薄弱,不了解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对于国家的意义,也不了解松散管理固定资产会对国有企业本身造成的巨大危害,因此缺乏足够的职业态度,假如法律能够对相关失职行为作出相应处罚,细化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将更为合理。也就是说,维护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就需要通过社会强制手段对经济物品进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保护为前提,才能建立起明确的责任制,进而提高对固定资产监管力度。
(六)国有资产流失之后谁负责,谁管理成为了问题的根结所在。
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固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管理水平落后,当发生国有企业资产流失情况时,首先追究责任人管理责任,对、失职所造成的损失,通过法律途径问责负责人员。由于缺乏对责任人的考核,造成管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部分管理者水平不达标却依旧得到任用,导致管理问题频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于管理人员选拔至关重要。针对目前产生的诸多问题,国家需要不断,不断采取手段,加强对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减少固定资产的流失,让国有固定资产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完善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设备的保养制度,为设备使用、运行营造一个良好环境。完善管理规定,加大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地监管,国企内部老旧的规定在一定时间里曾发挥其作用,但随着时代的进步,经济发展对于资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旧的管理规定已经不适应企业当前的情况。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应该以完备的法规为基础。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依法监督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运营。修改旧的资产管理办法势在必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与此同时,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权力和义务要进行严格规范,划定明确的范围,唯有此法,才能让法定机关正常行使独立的权利。
二、加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加强机器设备的技术管理。重视信息化所带来的巨大作用,改进传统的管理方法,大规模运用新技术,通过信息化系统,建立起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才是资产管理的有效办法。提高设备使用寿命,对设备寿命进行研究攻关,找到影响其使用寿命的因素,加强对设备管理。利用新媒体、新科技,极力发挥信息化作用,通过信息数据,能够对固有资产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掌握,从而建立起有效的监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资产情况,制定针对内部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体系,全方面对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通过完善体系,促进资产管理流程电子化,以保证资产管理的公开、透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确保出资人到位和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不断探索新模式、新渠道。
三、明确责任人责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对器材、设备保管,延长设备使用寿命。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做到管理有序,管理者将负责相对应的法律责任,确保总账与明细账相符、账与卡片相符、账与实物相符,杜绝账实不符,资产发生流失应当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明确资产的责任人,坚决做到谁管理谁负责。资产使用过程中,要合理配置,防止不当损失和浪费。
四、加大对设备使用管理,淘汰老旧设备,增加新设备,根据设备使用年限对设备加强保养,及时对问题设备进行维修。认真了解设备运行环境,合理使用以延长使用寿命。随时确保设备能够有效使用,对租借设备严格登记,如果相关设备出现意外,使用部门应对物品进行赔偿或维修。
五、改变落后观念,提高对设备的保养水平、物品维护水平,意识观念的落后对国有资产管理造成了极大的制约。要积极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固定资产的增值保值。学习西方国有资产管理理念,通过先进意识来指导资产管理的改革。
结语
国企固定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重要资产,是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经济保障。深化改革,加强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势在必行。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可以积极借鉴外国进步经验,逐步建立设备、器械管理使用的新体系。发挥雇用资产的作用,避免设备的不合理使用,或闲置造成的浪费,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维护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成为新的重要课题,针对现存固定资产管理问题,作出相应的改革,才能不断壮大国有企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向前发展。
作者:林艺阳 单位: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参考文献
[1]聂方红,《论强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湖南社会科学》1991年第03期。
一、国有企业资产的概念与分类
所谓企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基本特征有四点:其一,资产的主体是经济实体;其二,资产与企业的关系以拥有或者控制为标志;其三,资产要能以货币计量;其四,资产的存在形态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所谓国有资产,我国的理论界和政府部门较多地是从法律的现实操作角度来解释,即将国有资产定义为所有权属于国家的一切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对国家所有的财产范围作了列举性的规定(见《物权法》四十六条至五十二条)。本文所讲的国有企业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经营性资产。
国有企业资产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按照其存在形态划分,可以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
有形资产是指具有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等;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以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存货、货币现金、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及其他流动资产等。其中存货是有实体形态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却在一定时期里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按能否独立存在进行划分,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可确指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无形资产。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可单独取得、转让或出售的无形资产,具体指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不可单独取得,离开企业就不复存在的无形资产,如商誉。它潜在地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企业可以因经营出色、技术雄厚、管理高效及历史悠久等因素,使其在与同行业相同的生产条件下,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报酬能力所形成的价值。
二、国有企业档案与资产的关系
国有企业档案作为企业各项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国有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于1987年3月联合的《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7]7号)中第一次提出并定义性表述了企业档案的概念。即“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于2002年7月又联合了《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档发[2002]5号)。该文件将企业档案的概念表述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2007年10月国家档案局又印发了《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在该文件草案中,除企业档案概念的表述基本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以外,还明确规定“企业档案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基础工作。”
国有企业档案与资产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了便于进一步分析国有企业档案与资产的关系,本文从档案记载和反映对象的具体形态角度对企业档案进行划分,即将企业档案分为具有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和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两大类。前者具体指产品生产档案、设备仪器档案、基本建设档案等;后者具体指科技研究档案、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及生产技术管理档案等。
职工个人档案是一种不同于上述对物与事划分的特殊的档案类型,虽然企业职工个人档案是企业了解职工的重要信息,是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限于目前法规性文件对资产概念的解释,职工不在资产定义范畴,所以本文也不对企业职工个人档案的资产性进行分析。
一般而言。国有企业档案不具有独立的资产性,而是与其所记载的对象或内容共同构成资产,即有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和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分别是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
1、有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是企业有形资产的组成部分
有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是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构成要素。设备仪器是决定企业素质和效益的基本要素,在全部资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设备仪器档案是伴随设备仪器购进、安装调试、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等过程形成的已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是保证设备仪器正常运行的依据。设备仪器档案的内容是否完整和准确直接影响到设备仪器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能否实现保值增值。因此,设备仪器档案应该是设备仪器这一固定资产的构成要素,评估设备仪器的价值应该包括对其档案的评估。
房屋及建筑物也是国有企业的~项重要的固定资产。影响房屋及建筑物价值的主要因素有:建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转让价格的用地因素。房屋周边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地段、环保和治安等环境因素。房屋及建筑物的地基、结构、用料、消防等安全因素。除此以外,还应包括作为对房屋及建筑物使用管理维护和更新改造依据与凭证的竣工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的因素。竣工档案应该是构成房屋及建筑物这一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
可见,设备仪器、房屋及建筑物这些“硬件”在其有效使用期间离不开对其起保证与依据作用的“软件”——档案。两者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构成企业的固定资产。
此外。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完成后会形成一套完整的产品档案,虽然产品档案不会与产品一起走入交易市场变现,但其保存价值往往取决于产品的价值,并且在产品的再生产过程中包含产品档案所起的凭证和借鉴参考作用。由于企业产品的生产既会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重复生产的稳定性,又需要根据技术的进步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进行更新换代,因此,可以认为产品档案与流动资产具有密切关系,在评估产品的价值时,应该考虑产品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因素。
2、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是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
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是国有企业可确指资产和不可确指资产的构成要素。虽然无形资产没有具体对应独立的实体形态,但它们往往是依赖于实体发挥作用,从而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专利、专有技术或技术秘诀,是无形资产,但它们要依赖于设备仪器、厂房、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而把有形和无形资产联结起来的是现行科技研究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试验记录和试验结果、加工流程设计、配方、原材料质量与用量的研究文件等。可见,现行科技研究文件是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记录载体,是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由于科技研究档案与科技研究文件是处于不同工作阶段的同一事物,所以。它同样也是作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记录载体,通过作用于有形资产,体现着无形资产的价值,使企业资产发挥经济效益。
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如党群工作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经营管理档案及生产技术管理档案等,是企业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它们真实记录着企业科技水平、企业文化及经营管理状况等,并伴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始终,是企业商誉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
三、国有企业档案资产的特性
从国有企业档案与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关系角度分析企业档案资产的特性,可以得出以下三点:
1、载体性
企业档案是伴随企业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形成而产生。并与其共同发挥作用。载体性体现为企业档案是真实记录企业各种资产形成与现状的附着物。有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真实记录着有形资产的状况,无对应实体形态的档案真实记录着无形资产的状况。因此,在资产评估时,评估机构必须占有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全部档案资料。并对待评估资产的账目、账卡、数据等进行核对。企业档案应该纳入资产化管理轨道,参与企业的资产评估。如中国某国有航空企业。与德国某企业合资建立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占有51%的股权,即由中方控股,德国企业主要是以其技术入股。在合资时,由于中方没有把档案作为一种资产来作价,合资以后,当企业在生产遇到问题需要德国企业提供有关参考技术图纸时,德方却要求另外付费。
需要明确的是,企业档案是记录企业资产的载体,但它不等于资产的全部,对资产,特别是对无形资产的评估除考虑其形成成本外,还要计算其获利的能力。据有关材料介绍,一项获发明奖的技术,企业利用后最低直接经济效益能超过200万元,而发明者认为就几张图纸,技术转让费给5000元就不错了。显然,发明者将技术图纸的价值等同于了技术资产的全部价值。可见。明确企业档案是企业资产的记录载体,而其本身不等于资产的全部,对于科学地判定资产的载体价值和资产获利能力,客观地评估企业资产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2、机密性
国有企业档案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及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原始历史记录,其中记载有不为竞争对手和公众所知悉的,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专有技术、经营秘诀等。《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因此,在一定时期,企业档案,特别是其中的科技研究档案、生产技术档案和经营销售档案等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机密性。
影响国有企业档案资产机密性的因素主要有:其一,时间因素。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企业不注重专有技术和经营秘诀的总结、发展和完善,那么企业档案则会自然丧失其科技和经济价值,从而降低其机密性;其二,传播因素。由于专有技术和经营秘诀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进行转让,因此,转让的次数越多,特许使用者越多,则失密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三,管理因素。因档案管理者失职或保密措施不严,会给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的人以可乘之机,造成企业档案失密。
3、寿命的复杂性
国有企业档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寿命的复杂性表现在它的保管期限与其所记载的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寿命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
关键词:固定资产 管理
近年来,安徽中烟逐步建立并完善内控体系,在采购、投资、销售等各环节建立内控制度,为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提供了保证,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效果,也确保了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安徽中烟明确资产投资管理职责,统一了固定资产分类及核算标准。分厂也在安徽中烟领导下,制定了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流程,不断提升固定资产管理水平。然而,由于安徽中烟固定资产存在种类多、分布广、更新快等特点,管理中仍存有一些问题,需不断提高管控水平。
一、安徽中烟固定资产特点
(一)固定资产价值量大
安徽中烟固定资产价值占总资产的37.78%。固定资产在安徽中烟总资产中占较大比重,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资产优良目标能否实现。
(二)固定资产种类繁多
根据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近十大类。庞大的资产种类给管理带来了难度。
(三)固定资产分布分散
安徽中烟所属固定资产分布在五厂等处,实物资产较为分散,造成管理难度大,不易掌握和管理。
(四)固定资产更新较快
随着安徽中烟做大做强,“十二五”期间,固定资产投资加大,“黄山”精品线、都宝线等大型项目将陆续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更新速度空前加快。
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及问题分析
(一)安徽中烟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1、全面预算管理
固定资产实行投资预算管理,每年度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求编制预算,固定资产退出由企业申请,按照预算和投资管理流程,经安徽中烟或国家局审批后实施。
2、统一分类及核算标准
建立了固定资产目录,统一了固定资产分类及核算标准。固定资产价值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信息完整,核算清晰,资产价值体系完整。
3、投资制度管控
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固定资产验收管理办法》等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在价值管理方面,财务部制定了《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和账务管理制度较为完备。
(二)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认识偏差
认为固定资产资产管理是投资或是财务部门的事。生产厂将成本、质量、安全、稳定成为主要职能。管理认识存在偏差。
2、管理职责不清晰
与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相关的部门有投资部和财务部,投资部主要承担投资管理职责,财务部承担资产价值核算等管理职责。现有部门职责中,未明确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职责。
3、管理手段落后
除了财务实行固定资产系统管理外,缺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有效链接、数据共享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支撑,资产管理、价值管理和资产使用管理无法有效结合。
(三)进一步提升安徽中烟固定资产管理的举措
中国烟草总公司下发了《中国烟草总公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烟办【2009】257号文),明确各单位要维护国有权益,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资产产权管理制度。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提升安徽中烟固定资产管理水平,实现固定资产全过程动态闭环管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完善内部控制
(1)完善资产管理职责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员全过程管理工作,首先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使用部门的职责。其次要明确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固定资产管理审计部门要全过程参与监督,实现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责任清晰。
(2)完善资产管理制度
梳理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流程,制定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全过程管理具体方法及管理要求。制定固定资产评估办法,对资产投资、资产退出两个关口严格评审,减少固定资产投资风险及退出损失。
(3)统一配置及评价标准
统一配置及更新标准,提升安徽中烟整体形象,减少管理任意性。建立并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评价标准,为资产考核提供依据,并强化资产管理考核。
2、强化日常管理
(1)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实行资产三级管理模式,即一级为总归口管理部门,二级为各类资产管理部门,三类为资产使用部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使资产管理更加清
(2)基础管理工作到位
一是要做好采购环节、保管环节、使用环节、核算环节等常规性的工作。二是做好对账工作。财务、资产管理及各使用部门要定时对账。三是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定期以账对物、以物查账,真正摸清家底。
(3)实行信息化系统管理
实行业务部门与财务账务信息接口,信息共享,及时解决内部调拨、资产处置各环节信息对等问题,实行电子拍照,建立资产身份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管理流程信息化,最终实现固定资产流程可控、信息共享,达到全过程受控目的。
(4)加强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
固定资产管理要实现全员管理,达到全过程动态闭环管理的目标,需要安徽中烟加强资产管理员队伍建设,明确主要资产管理岗位职责,建立工作标准。建立管理专职及使用兼职管理员队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履行好资产管理职责。
参考文献:
[1]安徽中烟工业公司4月份内部会计报表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合作设立的从事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第四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文化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外经贸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和发展必须符合音像市场发展规划。
第七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应当具有举办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相应的能力;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申请前三年无违法记录。
第八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有关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条件;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中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
(五)合作期限不超过15年。
第九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申请从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业务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和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像制品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的,应当经其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作为合作条件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国合作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文化部进行立项审批。文化部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中国合作者自文化部批准立项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外经贸部审批。外经贸部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国合作者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文化部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代拟设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向文化部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四)中国合作者自领取文化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依照工商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中国合作者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立项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投入资金来源和数额。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五)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中国合作者向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并经文化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文化部对该合作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四)由合作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拟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五)(如果中国合作者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中国合作者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六)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资信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拟设立合作经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九)外经贸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重大变更,包括变更投资者、调整投资者的权益比例、变更投资额或合作条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年限以及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其他变更,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报外经贸部批准或备案。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变更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期满终止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在30日内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必须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文化部每二年核验一次。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经营音像制品的规定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接受中国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不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传播内容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文化部批准的进口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不得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
第二十一条未经文化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外资从事音像制品分销业务的,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1林场会计核算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国有林场会计的核算体系只对林业会计核算中最为主要的部分做了规定,但是从细微的角度来说也给林场的会计人员留下了很多的问题,特别是会计核算的基本框架结构。而笔者分析认为这部分恰恰是林业这个特殊行业会计核算的最为核心内容,从长远来看它会制约林业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另据不完全统计,现在的一些国有林业部门虽然实施了林木资产和林价的会计核算,但在会计遇到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后,也都纷纷退出了核算,执行的却是比较传统的核算方式,久而久之会给林场的会计核算带来技术的滞后和经济财产的损失,如果长期使用这种较落后的核算方式就会形成恶性循环,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核算生产方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2 林场会计核算的最基本原则及流程
2.1原则方面。经过近年来的工作体会,笔者逐步理清了林场会计核算的最基本原则。这个最基本原则是会计核算上的指导思想和衡量会计工作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笔者分析,可把这个原则分为三大类:一大类是衡量会计质量的;二大类是确认和计量的;三大类是起修正作用的。这三个原则是互为互补的。
而它的特征性具体表现在客观性上和相关性上。客观性表现在它的经济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我们一般要切实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笔者认为它是对会计核算工作和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
而它的相关性是指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方面具体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2.2流程方面。说到林场会计核算的流程,笔者以图为例具体呈现如图1所示。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要把各项经济业务进行分类,再通过记账凭证和记账汇总的方式分门别类,最后总账,再到会计报表。
3林场会计核算的具体措施
下面笔者将对林场会计核算的措施做一阐述论证。
3.1要健全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般来说,林场会计核算的内容包含林木资产、林区野生动植物资产等的核算。其中对林木资产的核算,应从核算新造林开始,逐步将林木资产纳人会计核算体系。除此之外,还要对森林资源的经营收入和支出核算。经营收入的核算要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加“环境收益”二级会计科目,核算育林收入、环保奖励和环保损害补偿收入等。而支出得核算,我们要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下增加“环境成本”二级会计科目,核算环境支出成本、自然资源消耗成本、环境破坏成本等。
3.2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我们从图所2示中,可以看到由资金投入到货币资金,再到储备资金等,最后汇总到资金分配与退出。这是我们会计在核算中要遵循的核算前提条件。
3.3国有资产评估的核算。这是对那些改为事业单位后的林场来说的,要对它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办法进行管理。各单位要对现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评估、核资,在此基础上分类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管理。
3.4做好外部监督检查。这主要是采用专项检查或财务收支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我们要对林场新发生的业务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还要对会计报表、财务收支等进行检查,被检查林场应积极配合,对发现的错误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
3.5确定核算模式。现在一般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有的也可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适度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利于加强成本控制,体现业务活动运营效果,实现计划、预算、控制和报告的一体化。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础,这样可以兼顾国家拨付事业费的管理仍采用事业单位财务准则进行核算。